太虛大師全書.第十編 學行

僧伽與政治

問政而不干治──覺群社

──三十五年七月作──

去年海潮音月刊曾刊出過宗教徒應有國大代表一文,本年一二月間醒心曾寄余論應組「佛教政黨」一篇。繼而在家出家少壯佛徒聒余倡導組織者不下十餘人;間詢長老緇素,則緘默持重,大多不以為可,余亦遲遲未決。頃又有長春般若寺道源來書,所言尤為激切。同時得緬甸通訊,則云緬僧在日軍侵緬前,多數參加政治運動;日軍侵入時,且多參加軍事行動。但聯合國勝利後,緬政府則以僧律禁僧預政;而戰前緬僧約為二十萬人,今則纔七八萬人矣,長老僧亦多還俗者,不無昔盛今衰之感。參政則易隨政治興敗,其勢然也。而錫蘭近亦以哥侖坡智嚴學寺少壯師生為主幹,僧伽參政運動已成具體而微的政黨,然老年僧長施主以其違比丘律,咸極反對。錫蘭如要保持比丘律,自應超然政治之上;且其地十分之八九的多數皆為佛教信徒,佛教徒自能佔政治權優勢,擁護佛教。僧不參政,其在國家與社會的地位反見尊崇。但中國則僧受比丘律後即受菩薩律,向以菩薩律為歸;而藏僧──喇嘛──亦然,其一部分喇嘛且為執行政治官吏,僅不婚娶異俗官耳。然超政、遇政府與社會摧教,易遭破滅;從政、亦易隨政府而倒,二者利弊各關。況今中國無論在政府在社會,尚無在家佛徒集團,足以擁護佛教,則僧伽處此殊堪考慮。今以多人對此問題的研討,余遂不得不加以深思熟慮,而於孫中山先生所說的政權治權,得一解決,曰「問政而不干治」。

孫先生謂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是眾人之事之管理。又政權是人民有權議定政法,治權是政府有能治理國民。僧伽不得不是眾人之事中的眾人,所以於眾人中的本人或同人的事,不得不問。要想問問眾人之事,講講其所感之禍害痛苦,所求之福利安樂,不得不參加社會的地方的國家的合法集議,眾人之事的會所。所以對於有關之民眾社團及鄉區自治會議,縣參議會、省參議會、國民代表大會,均應參加一分子,為本人同人全民眾人議論除苦得樂之辦法。但所參預的以此各種議事場所為止,亦即人民政權機關為止;而執行五種治權的中央和地方機關,概不干求參預。換言之,只參加選舉被選為議員,決不干求作官、運動作官將,──文官武將等──。這有數種要義:

一、此只動口動筆為眾人祛惡成善除苦得樂,以合於佛教慈悲化人本旨。並不須直接用刑用兵去殺人殺敵犯佛戒。

二、此只臨時出席會議,平日各行其素,不妨礙自修及弘教。出席會議時,個人亦仍可保持僧伽服儀。

三、一般民眾多藉當選議員,為進入從政服官的過渡,僧伽當選議員或國大代表有此分限,則免中央及地方官嫉忌疑懼。

四、有此則對於佛徒痛苦事件可以呼救,佛教有害事件可以防止,興教利眾事件可以倡行,佛法真理正義可以宣達。

五、如此做議員而不做官,不藉議員為做官,則真可為民代表興利除弊,易得多數選民。

六、如此則佛法只用理論,說服人化導人,以攝取民眾信仰!而不用任何威脅武力以強制人的教旨,亦得以貫徹。

基此六重要義,我們中國現階段的中國僧伽,對於今所提出的議政而不干治,願皆透徹了解,切實踐行。覺群社先辦週報,後將擴充而辦日報,皆期以此義而為佛教為民眾而服務。名以覺群者,僧的本義即為「和諧合聚的群眾」;中山先生解釋「民」字,亦為「有組織之群眾團體」。故「人」必處在「群體」中乃有人的功用,故須從自群覺起,遍覺及他群乃盡自覺覺他之義,亦即覺群社之為覺群社的社旨。

(見覺群周報一卷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