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否有僧伽問題之辯論
時間:二十四年十月十九日
地點:北四川路克倫比家
人物:太虛大師與納囉達比丘
翻譯:趙樸初、徐和卿君
虛 錫蘭比丘皆分衛乞食,吾早已知之矣,但不知今之錫蘭比丘係個別散居的,抑多人共住於一處。
納 錫蘭比丘亦集居、亦散居,集居有五六人為一僧團者,有二十四五人為一僧團者,但頂多至五十人;散居皆於樹下獨修。
虛 如何依律誦戒?
納 師問:梵文之「布沙他」,在巴利文稱「烏巴薩陀」,即集居誦戒的意思。
虛 最多幾人,最少幾人能誦戒?
納 至少三人亦可舉行僧伽布沙他。
虛 此則與中國向來所傳者略異:中國五人為僧伽,故至少四人以上乃云僧伽,三人不能誦戒,誦戒懺罪至少要五人。而在錫蘭對於僧眾之犯戒,應如何處置,於誦戒時當眾宣布其罪而懺悔之耶?
納 不當眾宣布,僅由犯者細言,告犯者某甲曰:「我們已久許汝懺悔矣」。懺已共處,戒仍清淨。
虛 中國所傳似與所言稍異,犯重戒者必當眾二十人舉行懺悔,輕亦須向四人舉行懺摩。
納 甚好!錫蘭僧眾對犯四重戒者,亦二十人,如不淨行是;輕如犯觸女人,先由犯者細言告人,而後七日不共住。
虛 今日錫蘭如遇此等事件,是否全依律治之?
納 是。
虛 以上所言,足知中國原有僧律之成立;時至今日,遵行律之僧伽較少耳。然說「中國無僧伽」,將中國僧伽全體否認,殊非合理,吾今與法師討論之重心點,即在此。中國今日無依律儀之僧團,誦戒、發露、懺悔,如師所言之「烏巴薩陀」而已,但吾們傳受戒律之歷史,極光榮且豐富。自曹魏嘉平年,已有曇摩迦羅——法時阿羅漢來洛陽舉行開壇傳戒,此為吾國正式受戒之始,乃信而可考者也。為中國比丘尼受戒,且專派人到印度迎二十位比丘尼來中國傳戒;在途中死了幾位。今各律寺傳戒之儀式,仍有極隆重者,猶見昔日之系統傳承未紊,此其一。中國今日個人持清淨比丘戒者,如過午不食等,仍大有人在,不過服裝與錫蘭不同耳,此其二。故吾極盼勿僅以中國無僧團行其「烏巴薩陀」,而遂謂中國無僧伽,中國無比丘。若以此語——無僧——施之於今日之日本,則頗恰當,因日本之僧侶鮮受比丘戒且多娶妻故耳。余昔年曾著「整理僧伽制度論」,即有重興中國僧伽律制之計劃,今欲派人求學錫蘭,蓋為參考補充而已。先實習錫蘭僧眾之生活,試驗有何種困難,而後實地重新振興固有之僧律。
納 (似表詫異)曇摩迦羅來中國傳戒之事,係在何時?
虛 在中國曹魏嘉平年間,當西曆二四九年,距今蓋已有一六八六年矣。又日本今尚存一律寺——東大寺,其先亦由中國唐時楊州鑑真和尚傳去者。根據上說,在中國已受比丘戒者,在錫蘭應即允許參加比丘集團!
納 (似有難色)。中國受戒如何儀式。
虛 依完備律儀手續行之。
納 此完備律儀之來源何自?
虛 自法時尊者始,傳而受,受而傳,相續不斷,且有相傳之系統。唐時、律宗分三大派:即相部律,南山律,東塔律是也,中國今日所傳者為南山律。此其大概,師如感到興趣,異日將以考證確切之專文相遺。
納 個人如何受戒?明白個人受戒之情形,可推測大眾受戒之一般。
虛 得戒和尚一,羯摩、教授各一,尊證七,引禮師十。總之、蓋依祖師歷來相傳之受戒儀軌行之耳。
納 是否年滿二十受戒?
虛 受戒時得戒和尚問:汝年滿二十否?蓋嚴格之律寺行之;而方便例外者亦有之。
納 如師言真正之僧伽,僅能在中國古代有之,今日仍有缺。吾所言真正之僧伽,授戒師二十人須全清淨者。錫蘭今日之僧伽,已非往日之僧伽系統,其故即由往日之僧伽腐敗,故捨其舊而另從其相近之緬甸去接承,而後錫蘭始得今日之清淨僧伽;否則如師言,大可不必去緬甸另學矣。蓋錫蘭往日之僧伽,雖有系統,而以其混沌腐敗,故有志之士,全盤捨卻而重建築。竊以為貴國與吾錫蘭往日僧伽之情形相同,情形既同,故亦亟盼取同樣之方針振興之耳。吾此次東遊,繞道緬甸,見該國之僧伽,轉不如錫蘭,心竊疑之,豈青出於藍乎?抑錫蘭之師——指緬甸——本不足為師乎?
虛 印度之律亦分數派,乃程度上參差,非性質上之有異。佛滅百年後之比丘,亦遠遜佛在世時之比丘,故不可過於苛求。雖然,吾人派僧赴錫,亦與師言昔日錫蘭學緬甸之情形相髣彿,蓋亦志在整理中國之僧制耳。
納 比丘有多種:師比丘,我亦比丘。使雖有明確傅承之系統,但因直接從其受戒之僧不淨,則此前雖有淨僧,即作為已過去而不存在論。
虛 因吾國有僧伽而後可言整理,否則,直云向錫蘭接續過來,另外重行建立中國之僧伽矣。吾所言欲師知吾國非無比丘僧伽,乃至現在仍有也。
納 師意甚好!能知中國僧伽之現狀混雜,仍謀復興振作之道!
談至此,照空和尚領其僧民徒眾來。聞二師辯論,對虛師之「中國有僧伽」論,頗表同情。此則豈由曾受戒於中國之寶華山,及其徒眾曾受戒於棲霞山之故歟?
虛 印度史上整理僧律之事,亦有數次,故就中國僧亦自可整理。
納 個人以為有差別,如蘇州靈嚴山僧,雖較中國他處僧嚴淨,但不能以之參加錫蘭僧伽之律儀。
虛 但在印度往日,亦有諸部派之別。傳來中國者亦有多派,中國持律僧不能參加錫蘭持律僧,亦僅如此部僧不能與彼部僧同住耳。
(慧松記)(見佛教日報二五,三,一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