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虛大師全書.第十七編 酬對(第249卷-第320卷)
關於佛教會之談話
記者聞太虛大師將返雪竇山,因走訪於滬寓,詢以對佛教會之經過。據大師曰:余於佛教會事,不預聞數年矣。前因中訓練部組織指導處張處長,持所訂中國佛教會章程草案,訪余京寓,囑宣布於海潮音月刊,喚起全國佛徒之研究討論,並徵求余之意見。感其對於佛教之熱誠,遂發表一商榷文。嗣又因被力邀參加八月二十三日在南京毗盧寺理監聯會,乃出席與議。至開會以來之情形,已迭見各報所載矣。
記者又詢此後之態度,據大師曰:如悉照理監會議決案施行,十月十五日在南京開全國代表大會,則余亦負有一部分之責任,當然出席參加;設因少數人任意推翻議決案,中央黨政主管機關之出席指導監督者,亦不加追究,則於議決案既無效力,余亦藉此可卸除責任,無復參加會議之必要矣。
記者謂:然則引起出席各理監之質問,及各省縣佛教會之反對,或中央黨政主管機關之不許可又如何?則曰:此當由任意推翻議決案者負責任,非余之所能知也;余但知余個人之樂得逍遙事外而已。
又談:頃審閱中國佛教會第七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錄,與本人有關,不符事實者二點,聲明如下:
一、「由本會彙送民訓部參考」,非彙總提送代表大會討論之。
二、二十六日審查會,曾當場聲明無暇時可以書面陳述,並會函述除全部異議二件外,其餘補充修改二十三件,送民訓部酌予採納。他若遺錄議決第八屆代會大會代表,由民訓部圈定,及開會地點定於南京毗盧寺;又誤錄內政部代表陳念中為陳憲中,均合糾正云云。
(見廿五、九、廿一日佛教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