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作持續釋

曇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第七

唐京兆崇義寺沙門 道宣 撰集

金陵華山後學比丘 讀體 續釋

●衣藥受淨篇第四

釋 衣身之章也。上曰衣,衣隱也。下曰裳,裳障也。所以隱形,自障蔽故。涅槃經云:三衣者,如世衣裳,障覆形體。大論云:釋子受持禁戒是其性,剃髮染衣是其相。律中凡資身法服並臥具等,總名衣也。藥者,治病之草。此土以草根木皮及五金八石等,皆可為藥。西域多用酥油蜜等治病為藥也。葢有形之軀,難免饑渴寒暑,不無四大相違。故律制僧徒,凡著用衣藥,俱有受淨之方,以表戒行也。故爾類聚列於第四篇。此篇中共有二十法,總是但對首及但心念二種羯磨,皆為事作,俱屬私也。下不繁釋。

時諸比丘多畜衣服,佛言:當來善男子不忍寒苦,畜三衣足不得過。

釋。 此先引制緣也。律云:時佛與千二百五十比丘遊行王舍城,見諸比丘在途次行,擔重擔衣。爾時冬際天大寒,世尊著一衣於露地坐。至初夜已覺寒,又著一衣。中夜過已覺寒,又加一衣,不復寒苦。世尊作念言:當來比丘不耐寒苦,著此三衣,足以御之。我今為諸比丘當制三衣,不得過也。大智度論釋云:外道裸形無耻,白衣多貪重著。佛聖弟子住於中道,故著三衣也。

僧祇云:三衣是沙門賢聖標幟故。

釋: 此引律明衣之尊勝也。幟者,幡也。立木繫帛於上,曰標幟,以表殊勝故。今喻三衣,凡聖同軌,表顯道儀是真。沙門釋子,乃至果位賢聖,莫不身著法服,體具威儀,令生物敬,以異居塵。律云:三世如來,並著如是衣也。警訓云: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所施為,必以威儀為主。葢謂身不離衣故。

薩婆多云:為五意故,障寒熱,除無慚愧,入聚落,在道行,生善威儀清淨故,方制三衣。

釋 論:謂一衣不能障寒熱,三衣足能障寒熱,安樂無苦迫故;一衣不能障慚愧,三衣能障諸慚愧,不令露形醜故;一衣不能入聚落,三衣隨身入村落,能生他信敬故;一衣不能行途生善,三衣具足在道行,能攝心生善故;一衣不能淨威儀,三衣能更換入眾,令威儀清淨故。為此五意,方制三衣也。律本云:不得以犯捨墮物及邪命得衣作不成受。若以錦衣五大上色不得受,應染作袈裟色。

釋: 此引律明衣體須淨,方成受持也。犯捨墮物者,謂犯畜長衣,若過十日,若過一月,衣未捨,罪未懺,此乃不淨財,不得作三衣受持。邪命得衣者,准大智度論云:邪命有五:一、詐現異相,謂諸比丘違佛正教,於世俗人前,詐現奇特之相,令其心生恭敬,而求利養。二、自說功能,謂諸比丘以辯口利詞,抑人揚己,自逞功能,令所見者,生敬信心,而求利養。三、占相吉凶,謂諸比丘攻學異術,卜命相形,講談吉凶,而求利養。四、高聲現威,謂諸比丘大語高聲,詐現威儀,令人畏敬,而求利養。五、說所得利,以動人心,謂諸比丘於彼得利,於此稱說,於此得利,於彼稱說,令人動心,而求利養。是為五種邪命。若佛弟子,宜慎誡之。又業疏云:但有邪心,有涉貪染,為利賣法,禮佛讀經,斷食諸業,所獲贓賄,皆曰邪命物。正乖佛化,故特制也。如經中說:比丘持糞掃衣,就河所浣,諸天取汁,用洗身,自不辭穢也。外道持淨㲲,次後將洗,諸天遙遮,勿污池也。由邪命得,體不淨故,故云邪命得衣,作不成受。縱是檀越,自發施心,以諸錦帛,並五大上色衣財供養,雖順彼心受之,應染作袈裟色。葢法衣順道,布服是恒,流俗所貪,故齊削也。袈裟者,梵語具云迦羅沙曳,此翻不正色。章服儀云:袈裟之目,因於衣色,如經中壞色衣。壞色者,謂以青、黑、木蘭三種色,而壞其五大上色也。

聽以長二肘、廣四肘衣作安陀會,長三肘、廣五肘作��多羅僧,僧伽黎亦爾。五分云:肘量長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釋: 此引律明衣量也。以一尺八寸為一肘,則下衣三尺六寸長竪量也,七尺二寸廣橫量也。中衣竪量五尺四寸,橫量九尺,上衣亦爾。五分謂肘量長短不定,聽隨自身量作衣。須知上衣不過踝骨,下衣縮於中衣,中衣縮於上衣,如是次第掩之,乃名如法。然人軀長短,由敬慢之業所招,故世尊先制定量,令身長者須遵,後開度身,令軀短者得便,否則衣體不稱,威儀失准,故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若作新衣,一重作安陀會、󳬂多羅僧,二重作僧伽黎。若故衣者,三重作安陀會、󳬂多羅僧,四重作僧伽黎。若糞掃衣,隨意多作。

釋: 此引律明衣財新故也。衣分厚薄者,三衣制意本為障寒,西域比丘除三衣及下裙更無餘者,披著此方身衣重重,三衣唯用單作,傳習已久,故不能隨新故之財造厚薄之衣。國風如是,唯生信仰而增慚愧爾。

應五條不應六條,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若過是條數亦應畜。應法:稻田畦畔齊整,聽以刀截成沙門衣,不為怨賊所剝故。

釋: 此引律明作衣之相也。衣揵度云:世尊出王舍城南方遊行,中道見有田畦畔齊整,告阿難:汝見此田不?答言:已見。復問阿難:汝能為諸比丘作如是衣不?答言:能。阿難!汝往王舍城教諸比丘作如是衣。阿難還城教眾作如是割截衣。世尊南方遊行已還,見諸比丘多著割截衣,告阿難言:汝聦明大智慧,我為略說而能廣解義。過去未來諸佛世尊弟子著如是衣,如我今日刀截成沙門衣,不為怨賊所劫。從今已去聽諸比丘作割截衣。故有此三衣條相之式。所以若作五條衣不應作六條,作七條衣不應作八條,作九條衣不應作十條,乃至十九條不應二十條。若過是條數亦應畜者,即下三九大衣是。若以法喻言者,謂田畦貯水生長禾苗以養形命,衣相福田潤以四利之水,增其三善之苗,養以法身慧命也。

薩婆多云:從九條至十三條,下品大衣,二長一短;從十五條至十九條,三長一短;從二十一條至二十五絛,四長一短,名如法作。若互增減,成受持著用,得罪。

釋: 此引論明僧伽黎分上中下三品。開九衣者,為就衣財省緣知足故。九條、十一條、十三條,皆兩長一短,名下品大衣。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皆三長一短,名中品大衣。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皆四長一短,名上品大衣。所以長增而短少者,為法服敬田,能利諸有,表聖增凡減也。

律云:應法:四周有緣,五條十隔,應自浣染、舒張、搌治、裁縫。大衣、中衣要割截。若少褋葉,作五納衣亦爾。若下衣,得襵葉。

釋 應自浣染搌治者,律制:比丘不得使非親里尼浣染打衣。故如法之服,須四周有緣,五條十隔,一長一短,作下衣。若大、中二衣,先應度量其財,堪割截條相長短,足者善,設少不足,不須割截,即就此財作褋葉衣。褋者,重也,謂別帖條相於上。五納衣亦爾者,非。謂衣有五,聽以五種糞掃衣納,作三法服,足與不足,割截褋葉,亦如大、中二衣。故若下衣得襵葉者,謂襵合少許作葉,如衣襵也。雖聽褋襵作葉,必須內通水道,周流無壅,於相交處,不得俱縫。若縫塞者,非田畦相以通水道也。

十誦云:若少減量作,若縵作。

釋 減量作者,莫過度身減縮一二寸爾,太減則不稱體也。縵作者,梵語鉢吒,唐言縵條,即是一幅氎,無田相衣。佛法至此一百八十七年,出家未識割截,秪著此衣。

僧祇云:葉極廣齊四指,極狹如穬麥。律本云:應知此長條、此短條,此是葉,此是第一縫、第二縫,此中縫葉,兩向聽葉作鳥足縫。十誦云:要須却刺,前去緣四指施鈎,後八指施紐。

釋 葉極廣齊四指者,如後文說淨中云:廣如來四指,長八指,足可作大衣條相,飛邊隨意。若衣財少,飛邊極狹,如穬麥形,僅可四五分。律本詳分此長條,乃至葉兩向者,恐割截零星,縫時條錯,不應法故。鳥足縫者,鳥足前後有指,謂一前刺,復一後刺,又一前刺,不得一順長縫,俗謂鈎針縫是也。十誦云却刺者,却謂退後,亦同鳥足縫故。去緣四指施鈎,謂胸前之緣下四寸。後八指施紐,謂從右腋後,繞左肩上,下緣八寸。此准常人指言也。

薩婆多云:三衣破,但緣不斷,不失受持。

釋 謂:比丘三衣中,有年久損壞,不任修補者,但四周之緣未斷,亦不失受持。此為少知識,難辦權開,設有所望,得財豈可容緩?

三千威儀云:令帖四角。律本令:褋,障垢膩處。若衣壞,隨孔大小方圓補,及如二指大。

釋 令帖四角者,制取堅用,今訛謂四天王也。褋垢膩處者,謂衣財有餘,褋肩及背緣之處,護衣令潔免致汗污。若三衣少有損破,不得便棄更求好者,應隨孔大小方圓補治,及如二指大亦應補。准佛指四寸大、常人指二寸大制令補者,此有二意:一、對治貪愛之心故,一、增益檀施之福故。

十誦云:護三衣,如自皮著大衣者,不得摙上石草木雜使。若不持三衣入聚落,犯罪。

釋 三衣喻如自皮者,令生護愛之心故。摙者,般運負擔也。大衣者,凡說法利生、入里乞食、降伏外道時方著,豈可披著尊服而為雜使?故制不宜。釋子沙門內稟禁戒、外著袈裟,入市雜俗緇白須分。若不持三衣,則體失僧儀無所表矣,故犯罪結捨墮。

僧祇云:當敬如搭想。不著者,擗褺舉之,入俗人處。不著紐者,家家得罪。

釋: 三衣譬如佛塔者,令生尊敬之想故。若恭敬供養佛塔,獲生善滅惡功德。敬衣亦爾。若入聚落時,大、中二衣不著者,應擗褺舉之隨身。又緣比丘入里乞食,於俗人前風吹衣墮,露醜招譏,故制入俗人處。若不著紐者,逾一家則獲一越毗尼罪也。五分云:若衣下壞,亦令倒著,上下安鈎紐。

釋: 緣諸比丘衣下數數壞,故制倒著。又因在雨中倒著行,水入葉中復聽順披,所以上下俱令安鈎紐也。今以片布安中條之上,謂曰須彌山。復以二小片安於左右二條之上,謂曰日月宮。若倒著者,則日月下墜,須彌倒懸。然所訛者,為律令帖障垢膩於裏,錯分三片安之於外。其緣上安一片,名貧婆衣。有經中說云:王舍城有一貧婆,見人供佛及僧,自愧前世不植福德,現生受諸貧苦。思無所供,即脫身上故衣禮佛供奉。佛慈愍故受之,令諸比丘人各分一片置其衣上,令植福田。因授記得當來如意福報,故名貧婆衣。斯有據。

律中:聚落外,令反著衣比丘所行之處,衣鉢恒隨,猶如飛鳥。餘如鈔明。

釋 初句者,律云:時諸比丘聞佛不聽反著衣入聚落,畏慎不敢聚落外反著衣,被風塵、日𭨃、蟲鳥污穢。緣此白佛,故聽比丘所行之處,衣鉢恒隨,猶如飛鳥。謂餘如鈔明者。今按緇門警訓引事鈔云:十誦:護三衣如自皮,鉢如眼目。乃至云:所行之處,與衣鉢具,無所顧戀,猶如飛鳥。僧祇亦云:比丘三衣一鉢,須常隨身。違者出界,結罪除病。敬三衣如塔想。五分云:三衣謹護,如身薄皮。常須隨身,如鳥毛羽,飛走相隨。四分云:行則知時,非時不行。所行之處,與衣鉢俱,猶如飛鳥,羽翮相隨。諸部並制隨身。今時但護離宿,不應教矣。所以衣鉢常隨身者,由出家人虗懷為本,無有住著,有益便停,故制隨身。若任留者,更增餘習,於彼道分,曾無思擇,故制有由。此謂如鈔明也。下文續引聖教,以顯三衣功德故。

按悲華經云:如來於寶藏佛所發願:願成佛時,我袈裟有五功德:一者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見等四眾,於一念敬心尊重,必於三乘授記。二者天龍鬼神,若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即得三乘不退。三者若有鬼神諸人,得袈裟乃至四寸,飲食充足。四者若有眾生共相違背,念袈裟力,尋生慈心。五者若在兵陣,持此少分恭敬尊重,常得勝他。若我袈裟無此五力,則欺十方諸佛。

大悲經云:但使性是沙門,污沙門行,形是沙門,披著袈裟者,於彌勒乃至樓至佛所,得入涅槃,無有遺餘。

嬰珞經云:若天龍八部鬬爭,念此袈裟,生慈悲心。海龍王經:龍王白佛:如此海中,無數種龍,有四金翅,常來食之。願佛擁護,令得安隱。於是世尊脫身早衣,告龍王:汝取是衣,分與諸龍,皆令周徧。於中有值一縷之者,金翅鳥王不能觸犯。持禁戒者,所願必得。

賢愚經云:佛告阿難:古昔無量阿僧祇劫,此閻浮提於山林中有一師子,名𮜌迦羅毗,軀體金色,光相明顯。時獵師剃頭著袈裟,內佩弓箭,以毒箭射之。師子警覺,即欲馳害。見著袈裟,念言:此人不久必得解脫。所以者何?此袈裟者,三世聖人標相。我欲害之,則為惡心向三世聖賢

法滅盡經云:佛告阿難:吾涅槃後,法欲滅時,五逆濁世,魔道興盛。魔作沙門,壞亂吾道。著俗衣裳,樂好袈裟五色之服,乃至袈裟變為白色也。

感通傳中,天人云:佛法東傳六七百載,南北律師曾無此意,安用殺生之財而為慈悲之服?師何獨拔南山?答曰:余因讀智論,見佛著麤布伽黎,因懷在心,何得乖此?及聽律後,便見蠶衣臥具,縱得已成,並斬壤塗埵,由此重增景仰。又見西來梵僧咸著布氎,具問,答云:五天竺國無著蠶衣。由此興念著布衣也。然今為僧,不思古人德風,遙符法滅,懸讖多著紫花墨色並細輭紬綾,任情不禁,厭棄緇服,反謂福緣,理應無咎。嗚呼!寸絲千命,孰憶於斯?傷慈愛好,乖僧儀制。

○受安陀會法

釋 將受三衣,須識衣名。然此三衣名,諸部並無正譯,唯事鈔准義釋之。謂大衣名雜碎衣,以條相多故。若從用為名,則曰入王宮聚落時衣;乞食說法時著七條,名中衣,從用云入眾時衣;禮誦齋講時著五條,名下衣,從用云院內行道雜作衣。下文正明受法。

佛言:三衣應受持。若疑,捨已更受。若有衣不受持,突吉羅。而不出受法,今准十誦加持。若以青、黃、赤、白、黑五大色及上色染律論,並不成受。若如法衣,應云:

釋: 然此受衣而言應云者,法須依律一定,儀當准義今加。謂凡受衣者,應詣一持戒知法比丘前,先具儀作禮畢,起立,自手捧衣,對前人應去。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此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

釋 三說竟,所對者合掌善。受衣者爾。如前作禮兩別,若受衣者是上座,所對者是中下座,受者唯合掌鞠躬但立。說作法既竟,其所對者應禮上座足向下。諸衣藥受捨時,加儀別座皆准此。

下衣有四種,謂割截、襵葉、褋葉、縵作。就中有正、從二品,先明正有三種,從有二十種。若作襵葉、褋葉二種衣者,加受文時,餘詞同上,但改下襵葉衣持。

釋 品者,類也。明正有三種者,謂四種安陀會上已受割截,餘有襵葉、褋葉、縵作三種。若作襵葉、褋葉二種衣受者,加受文時,餘詞同上,但改某衣持也。從者,隨也。若四安陀會俱闕隨,僧伽黎、󳬂多羅僧有長者,權受作下衣,守持應法,免離衣過。須知從衣守持,但從其名,不從其相,唯聽隨身,不聽披著。而云從有二十種者,謂僧伽黎三品九衣,聽割截、褋葉二種作,共有十八;��多羅僧聽割截、褋葉二種作,故云從有二十種衣也。

若從衣受持者,應如是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此安陀會二十五條衣,受四長一短割截衣持。

乃至九條、七條,類此取解。其󳬂多羅僧、僧伽黎,各有正從,加受差互,准上可知。

釋: 加受差互者,謂三衣條相長短差別,若彼此互從受持文詞,准上改稱可知。此以一從法而例顯諸從法也。

若加縵、安陀會,餘文如上,應言:

此縵安陀會受持。

若擬作󳬂多羅僧、僧伽黎者,並准安陀會法,唯約衣上下增減為異。

釋: 此准十誦縵作三衣之制,若財少者,揣度欲作中衣大衣,並准安陀會法,通縫一幅,不分田相長短,唯約大衣下過中衣若干,中衣下過安陀會若干,若上覆下則善,不得下長於上,以此識知三衣著用皆有誌也,故云唯約衣上下增減為異。

○受󳬂多羅僧法

此衣正有二,謂割截褋葉七條也。從有二十二。

釋 從有二十二者,僧伽黎割截褋葉各九,安陀會割截襵葉、褋葉、縵作四,共二十二也。

若受割截衣,餘文准上下文加法云。

此󳬂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

若褋葉衣,若從衣,並准改。

○受僧伽黎法

此衣正有十八種,謂割、截、褋、葉,各有九品,從有六種。

釋 從有六種者,謂安陀會割截襵葉、褋葉,縵作有四,󳬂多羅僧割截褋葉二種是也。

若受割截衣,餘詞如上,准改下云。

是僧伽黎條衣,長,短,衣持。。

乃至九條,准上例受。若有從衣,可例如前矣。

○受縵衣法

律本云:下三眾若離衣宿,得突吉羅。薩婆多云:應持上下二衣,一當安陀會,一當󳬂多羅僧。

釋 下三眾離衣結罪,乃隨律威儀所制。論云:沙彌得畜上下二衣:一當安陀會,令行來時著;一當󳬂多羅僧,令清淨入眾著。所言當者,不似比丘條相長短割截之衣,但聽受持加五七之名,裁縫非五七之相,唯分衣量增減識知著用,由未入大僧衣故異也。

若得如法衣,應言:

大德一心念!我沙彌,此縵安陀會受持。

律雖不出受法,今准十誦五分律中,如法三說。

釋: 法雖准制,儀當異僧。若沙彌於和尚及比丘前受衣者,先應禮足,然後跪捧縵衣,如法三說。彼善。沙彌爾。答已,復應禮足,不得類於比丘也。

○捨衣法

本律云:有疑當捨已更受,不出捨文。僧祗云:有緣須捨者,具修威儀。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此僧伽黎是我三衣數,先受持,今捨。

一說便止。下二衣乃至尼五衣等,須捨亦爾。

釋: 受衣必三說,以敬心重故。捨衣但一說,以棄心輕故。五分云:所受三衣不捨,便受餘衣。以先衣淨施及施人,得名更受,亦名淨施。施人但不捨,得突吉羅罪。

以上受捨衣法,義立七非,於首篇已明,故不重顯。

○尼受餘二衣法

釋 凡比丘尼受捨等法,具儀准上,比丘亦分上下座也。

時比丘尼露胸膊行,為世人譏慢故白佛,佛言:當畜僧祇支覆肩衣。今准僧祇加云:

大姉一心念!我比丘尼,此僧祇支如法作,我受持。

若准作祗支,廣四肘,長二肘,是祇支本制,今則改變,止可義准。其覆肩衣,廣長亦如祇支法。今取所著者,或減量作,不必依文,應准改加法。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此覆肩衣如法作,我受持。

若有換易須捨者,亦准上文。其式叉尼、沙彌尼受四衣,亦准同前。

釋 尼二小眾,無僧伽黎。若受五、七、二縵衣,准前。若受祇支及覆肩衣,同大尼加法。

○心念受捨衣法

五分云:獨住比丘,三衣中須有換易者,具修威儀,手執衣,心生口言。加法云:

釋: 獨自受衣,無人可對,而云具修威儀者,為敬衣如塔想,理應三業至誠,心生受衣之念,手捧所受之衣,口言加法,應如是云:

我比丘,此僧伽黎條,今捨。。

然後受所長之衣,如前威儀加法云。

我比丘,此僧伽黎條受。

餘二衣等受捨亦爾。所捨長衣,如後心念淨施法。餘四眾受捨,並准此也。

釋 餘二衣等者,等其大衣二九七條,有二安陀會四種條,相割截襵褋縵作。若欲受時加法各隨其衣,如有紊制准實定非可曉。

附 根本部云:時有苾芻,暫出擬還,不持衣去。至彼日暮,恐離衣宿,即侵夜歸,被蟲賊所害。諸苾芻白佛,佛言:若其本意即擬還來,有緣不及歸者,當於彼宿,不應夜行。可於同梵行邊,借餘三衣,守持充事。先守持衣,應心念捨;後守持新,應對首受。明今附已,後守持新,應對首捨;先守持衣,應心念受。相現此者,以便遘緣,行用有據。

○受尼師壇法

佛言:為身、為衣、為臥具故,制畜之。長用四尺,廣三尺,更增半。磔手者,律本善見云:令於縷際外增之。十誦云:新者二重,故者四重。

釋: 此明尼師壇制意並量也。律本云:作尼師壇當應量作,長佛二磔手、廣一磔手半,更增廣長各半磔手。磔謂張指大跨也。佛一磔手准唐尺一尺六寸,則長量並增者用四尺,廣量並增者用三尺二寸。制意云:為身者,恐坐地上有所損故。次為衣者,恐無有籍三衣易壞故。為臥具者,恐身不淨污僧牀榻故。善見令增縷際外,謂接頭縫非通長增故。十誦令新故二四重作者,意取堅用也。

僧祇云:不得趣爾持故物作,及屈頭縮量、水濕量。若乾大者,犯墮;受用,犯小罪。此是隨坐衣,不得淨施,及取薪草盛物雜用。應中揲左肩上而行,至坐處取坐之。若置本處,當中掩之。欲坐徐舒,先手按後,乃至

釋: 據感通傳,天神黃瓊云:元佛初度五人,及迦葉兄弟,並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國王臣,皆披白氎,搭左肩上。故佛制衣角,居臂異俗。後度諸眾,徒侶漸多。年少比丘,儀容端美,入城乞食,多為女愛。由是制衣,角在左肩。後為風飄,聽以尼師壇鎮上。後外道達摩多問比丘:肩上片布,持將何用?答曰:擬將坐之。外道難言:袈裟既為可貴,有大威靈,豈得以所坐之布,而居其上?比丘不能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還以衣角,居於左臂,坐具還在衣下。但不得垂尖角,如象鼻、羊耳相等。此引僧祇云:應揲中在左肩上,行者乃依次制。然宣祖不以天神所告,而引律為僧祇,譯自東晉,感通傳於大唐。所以不用己知,而用眾知。若如神語,恐生他疑。今既無疑,故依後制,具在衣下也。

十誦云:不應受單者,離宿,突吉羅。五分云:須褋四角,不褋則已。摩得勒伽云:若離宿,不須捨,律論制受。闕文應義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

必有餘緣,准上捨衣法。

釋: 然引勒伽所明,恐類離衣作捨。此云必有餘緣,准上捨衣法者,謂有受亦必有捨。若此尼師壇隨身坐臥年久,豈無破壞新得換易等緣?有則准上衣法先捨後受。

非 人法壞相,同前受衣。

三事非,謂單作、增量、緣、配上色等。

後四合曉。

○受鉢多羅法

僧祇云:鉢是出家人器,少欲少事,非俗人所宜。

釋 梵語鉢多羅,此翻應量器,謂體色量三皆應法故。出家人者,形超俗表心遊塵外,寡欲無貪少事息緣,一鉢資身三慧為業。非俗人所宜者,謂應器非廊廟所陳,染衣異朝宗之服也。

五分云:佛自作坏,以為後式。

釋: 此引制緣也。雜犍度云:時佛遊化到蘇摩國,自作鉢坏以為式,而令陶師燒。彼便多作合燒,開竈視之,皆成金鉢,生大怖懼:此是大沙門神力,若王聞者,必當謂我多有金寶。便取埋藏。世尊復作令燒,皆成銀鉢,亦如上埋藏。世尊復作令燒,乃成銅青鉢,如閻浮提樹。諸比丘不敢受,白佛,佛故聽畜。故云佛自作以坏為後式也。

律中不得畜雜寶、銅、鑞、木、石鉢,大要有二種,泥、鐵是也

釋: 此明鉢體也。雜犍度云:時佛在給孤園王舍城,瓶沙王深信佛法,聽僧出入內庭。時王以宮人着屏處,聽若比丘有所言說,便來語我。彼內宮以貴價香材為柱,諸比丘見已,作是言:以此貴價香材作柱也,為諸比丘作鉢,不亦佳乎?時宮人白王,王即敕更換持作鉢施僧,佛不聽畜。此是外道法,畜者如法治。王復以石鉢施僧,佛制不聽。此是如來法鉢,若畜得偷蘭遮。王復以金銀瑠璃等雜寶鉢施僧,佛皆不聽。此是白衣法,畜者如法治。除雜寶香木,石鉢不畜。大要鉢有二種,應法當畜:一泥鉢為上,次鐵鉢。因比丘麤行,失手墮鉢,佛故聽之,所以為下。有謂鐵鉢為上,非也。

應熏作黑赤二色。

釋: 此明鉢色也。雜揵度云:時諸比丘畜鉢不熏,生垢患臭。佛令作熏爐,若釜若𤬪,種種泥塗,以杏子麻子泥裹,以灰平地作熏場安支,以鉢置上,鉢爐覆下,以��壅四邊,手按令堅,四邊燒之,當作黑赤二色也。泥鉢律制亦令熏者,准西域多用乳酪酥油,易生垢故,有惡味故

世中時有掍油、漆素、綊紵等鉢,並非佛制,不成受持。諸部唯有熏鉢一色。

釋: 此簡非也。掍油漆素者,是以薄木圈胎,外加油漆,磨退混色,顯出光耀,乃純黑純紅,為之素淨,退光漆鉢也。綊紵者,是以紵布重綊為胎,表裏生漆,加灰令堅,復上熟漆,精細描金為之,託沙漆鉢也等,謂青白磁鉢。故引諸部明非,以誡後愚也。

十誦律及論云:上鉢受秦升三升。毗尼母云:不滿升半,若過三升,不成受持。

釋: 此明鉢量也。以十誦及論同明量者,此律論總是薩婆多部出故。而云秦升者,十誦律乃羅什法師於姚秦時譯,復引母論下鉢不滿升半,上鉢若過三升則非者,母論失譯人名亦附秦錄故,則中鉢在上下之間可知矣。若就古今身軀明食量者,不須局升數。律云:量腹而食,度身而衣,趣足而已。然通增減,必准正教有所據也。

善見云:若穿破,失受持。

釋: 彼律云:破如粟大,失受持。按五百問經云:若緣闕穿穴裂不捨,盡失受持。所言失受者,謂比丘一日不持鉢受食食,犯越毗尼。

律云:鉢破食入,但淨洗;食不出者,無犯。應謹護,不得乃至足令破。

釋: 此准雜揵度明之。若鉢有星陷孔,食入中摘出壞鉢,隨可摘出便摘出,餘者不可出,無苦應謹護。不得乃至者,謂不得安鉢墼石、欲墮處、棚閣上、道路中、石上、菓樹下、牀角頭。不得足令破鉢者,此句是減五綴求好鉢之行法,於止持中三十事之第二十二詳明,今為足成謹護之制故引也。

毗尼母云:當用細澡豆洗。律本云:若葉若汁,取令除膩,應作囊若襆盛之,繫口外向,帶絡肩上,挾鉢腋下。五分云:瓦鉢應近地洗,若非法洗,得越毗尼罪。

釋 律論令以細澡豆洗,謂用皂角為細末。若葉,謂先乾擦後洗。若汁,謂以器盛水漬牛屎,澄去沙用。此皆取其除油膩,此方尠諸油膩,但用水淨洗。亦可盛以囊襆,襆謂帛三幅,名幞帊。繫口外向者,緣比丘帶絡,掛鉢肩上,挾於腋下,口向脇間,道行遇雨,失足倒地,鉢隱脇,遂成病,故聽口外向也。今人謂律制食已,鉢口向內,未食令口外向,皆無憑也。五分令瓦鉢近地洗者,天竺諸國僧俗受食,俱是就地設低牀坐,跏趺而食。若立蕩高洗,皆越毗尼,故所結罪。

十誦云:鉢是諸佛標誌,不得惡用及洗手,敬之如目。律中:若破,以白鑞鉛錫補。

釋 三世諸佛出世成道化利羣生,並著衣鉢現聖威儀,故云標誌也。惡用謂盛諸雜物。敬如目者,眼目乃清淨光明纖塵不受,為人一身之主珍護愛惜至極,以喻敬鉢亦爾,若破依律補之。白鑞即錫,鉛乃青金,亦錫類也。

律無受法,准十誦云云也。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此缽多羅應量受,常用故。

善見云:若無人時,獨受持鉢,即准上文。其尼等四眾,亦准此。若捨故受新,並准前上。

釋 並准前上者,前謂准但對首法,上謂准對首心念法,若獨住比丘皆可便用。

非。 餘非同前。

唯異事,非謂體乖瓦鐵,色殊眾持。

○受藥法

佛言:有四種藥:時藥、非時藥、七日藥、盡形壽藥,應手受之。

釋: 此引藥揵度,以明受法也。葢患累之軀,有所資待,無病憑食,有疾須藥。藥乃通名,別則分四:一、時藥者,從旦至中,聖教聽服,事順法應,不生罪咎;二、非時藥者,諸雜漿等,對病而設,時外開聽,限分無違;三、七日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齊,從以日限,用療深益;四、盡形壽藥者,勢力既微,故聽久服,方能除患。形有三種:一、盡藥形,二、盡病形,三、盡報形。此四藥,依制應以手受之。

薩婆多論云:受食有五義:

釋 彼論文中云:凡受食者,一為斷竊盜因緣故、二為作證明故、三為止誹謗故、四為少欲知足故、五為生他敬信故,無智小兒皆不聽授。初義謂授受分明心離私取,若食從他人授與,為斷竊盜因緣故。二義謂蠲除業染防習更萌,若食從他人授與,為作證明故。三義謂授取有證無過可加,若食從他人授與,為止誹謗故。四義謂癡覆多貪智朗解脫,若食從他人授與,為少欲知足故。五義謂禁戒嚴持遐邇欽仰,若食從他人授與,為生他敬信故。然此五義,總論為受四種藥也。

律本無口受法,准十誦及論,制令口受時藥,手、口互受,餘三藥具兼二受。

○受時藥法

佛言:蒲闍尼有五種,謂飯、󰉓、乾飯、魚、肉。佉闍尼有五種,謂枝、葉、華、果、細末。食名為時,藥謂從旦至中也。若欲受者,先知藥體,後知授受。餘藥並准此。

釋 蒲闍尼,翻云正食。佉闍尼,翻云不正食。佉闍尼,律中不止五種,更有油食、胡麻食、羔食,譯者總攝細末食中。此二五食,皆名時藥者,何也?准佛地論云:食者,以任持名食,謂能任持色身,令不斷絕,長養善法,身依食住,命託食存,流入五臟,充浹四肢,補氣益饑,身心適悅,故名時藥。從明相現,至午中不得過,有病無病俱聽。非如餘三隨病藥,有病則開,無病不聽。按薩婆多論,食有十五種,隨噉何食,若過午,皆結犯墮。十五種者,謂一切麥、粟、稻、󳱔、荍米作󰉓餅,盡名似食。若變成󰉓飯餅,盡名正食。以五正、五不正、五似,謂十五種食也。按律,於五正食中,聽諸比丘食五淨肉,謂:一、不見殺,二、不聞殺,三、不疑為我殺,四、自死,五、鳥殘。斯乃世尊隨其國土,誘物歸真,方便資形,豈通化境,一槩行用。首楞嚴中,佛言:我令比丘食五淨肉,此肉皆我神力化生,本無命根。汝婆羅門,地多蒸濕,加以砂石,草菜不生。我以大悲神力所加,因大慈悲,假名為肉,汝得其味。奈何如來滅度之後,食眾生肉,名為釋子。

又涅槃經云:若比丘食肉,以突吉羅治。故知權終非實,因機暫開。顧命教嚴,廢權不用。今律仍依舊文,以列魚肉。況此東土,悉是大乘演化之所,不糅小乘。若沙門食肉者,法道敗壞,毀謗彌興。護世譏嫌,斯為最要。准經附辯,俾曉律開也。

○藥無七過

一、非內宿,二、非內煑,三、非自煑,四、非惡觸,五、非殘宿,六、非販賣得,七、非犯竟殘藥等。

釋: 此明稱量染淨也。藥無七過者,葢顯遮非護淨之義。前於結界篇中,已明攝僧、攝衣、攝食三種界畔。今云內者,謂在攝僧界內也。准藥揵度云:一時國土穀貴,人民饑饉,乞求難得。佛聽比丘八事,謂界內共食宿,界內煑食,自煑食,緣使淨人煑,或分取食,或都食盡,故聽自手取食,使淨人受如上。故聽受早起食,謂殘宿食,聽早起受,從食處持食來,胡桃果等食,水中食物足已,不作餘食法食。於後年豐穀稔,佛言:不得界內共食宿等八事,若食如法治。今故云非內宿、內煑、自煑也。惡觸者,時有比丘相嫌,便觸他淨食,作念云:令他比丘得不淨食。彼比丘不知淨不淨,白佛。佛言:觸者是不淨,不觸者淨觸,犯突吉羅。又有比丘嫌比丘於彼小沙彌邊觸彼淨食,作念云:令彼和尚、阿闍黎得不淨食。彼白佛,如上治。今故云非惡觸也。五、非殘宿者,已攝上八事中。六、非販賣得者,即三十事之第十九種種販賣,若犯此戒得者是。七、非犯竟。殘藥等者,謂過限非時漿及滿七日藥也。斯由佛世界內伽藍不立烟厨,比丘正命唯依乞食若干。此七種中一一過者,皆名不淨食也。

○授有三種

一、分別知是食非食,二、有施心,三者、如法授與。

釋: 此明稱量施者,並所施之食也。授者,付也。若比丘托鉢乞食得已,應分別了知此是五正食,是五不正食。若是正食,不須更別乞。若是不正食,仍復乞足之。若是粥者,濃則不須再乞,亦可足食。淡則可以復乞令足。故云分別知是食非食也。二有施心者,令觀檀越之敬慢故。若詳明之,布施有五種相對:一謂田財相對,二謂輕重相對,三謂染淨相對,四謂空有相對,五謂多少相對。各有四料揀:一田財相對四句者,田是福田,財是所施。一謂田勝財劣,如童子施沙供佛。二財勝田劣,如以寶施貧人。三田財俱勝,如以寶施如來。四田財俱劣,如以草施畜生。

二、輕重相對四句者:一、謂心重財輕,如貧女以麤氎施眾僧;二、財重心輕,如王夫人慢心以珍寶施眾僧;三、財心俱重,如王以恭敬供佛四事;四、財心俱輕,如以一飲水施栴陀羅。

三、染淨相對。四句者,一謂施者清淨、受者不清淨,如阿闍世施提婆達五百乘車飲食。二施者不清淨、受者清淨,如以金銀珍寶施持戒比丘僧。三施受俱淨,如觀世音分瓔珞供多寶釋迦佛。四施受俱不淨,如𣒰陀羅惡律儀人施破戒比丘。

四、空有相對。四句者,一謂空心不空境,謂雖學空觀照,惜財不施,還得貧果。二空境不空心,如知其財施,得福弘多,樂捨得福。三心境俱空,破能所相,入三解脫。四心境俱不空,貪着無厭,一毛不施,餓鬼報成,人天路斷。

五、多少相對四句者:一、謂施多得少福,如愚人祭祀,用多福少;二、施少得多福,如慈心供道人;三、施少得少福,如惡意施邪人;四、施多得多福,如建塔供佛。是故比丘得施時,宜觀檀越捨心,然後可不?方受為善,故云有施心也。三、如法授與者,謂見僧具儀,逆迎有禮,化少供多,留麤捨細,不坐授與,不愁顏與,不支手與,不呼字與,乃恭敬而與,如斯謂之如法授與也。

○自受三法

一、別知食體,與淨人所受之食者,心境相當,非錯彼此。二、有心自食,非為餘事。三、如律手授,具二五法,為非威儀事者。

釋: 此明知食相應及受儀也。言食體者,謂知有形段食,以香、味、觸三塵為體,入服變壞,資益諸根,具三德、六味故。三德者,涅槃經云:諸優婆塞為佛及僧辦諸食具,種種備足。其食甘美,有三德焉:一、清淨德,謂精潔無有葷穢;二、柔軟德,謂柔軟甘和而不麤澀;三、如法德,謂隨時措辦,制造得宜。六味者,俱舍論云:凡調和飲食之味,各有所宜,無出此之六種。雖進修道行之人,不尚於味,然滋益色力,亦由於此。所謂身安則道隆,故有六味之須也。一、淡味,淡者,味之本也,能受諸味故;二、鹹味,其性潤,能滋肌膚,故調諸味必以鹽為首;三、辛味,其性熱,能暖腑臟之寒,故味之辣為辛;四、酸味,其性凉,能解諸味毒,故味之酸為酢;五、甘味,其性溫,能和脾胃,故味之甜為甘;六、苦味,其性冷,能解腑臟之熱,故味之冷者為苦。如此五正食,時中與淨人所而受之,是謂心境相當。若五不正食及薄粥等,此非足食,不宜時中受。若受,是謂心境不相當。於如是足食、不足食,並須了知,非錯彼此。又按根本一切有部云:若先食五嚼食,後食五噉食,無犯。若先食五噉食,後食五嚼食,罪犯單墮故。二、有心自食,非為餘事者。由精修道業,支持幻軀,知足忖施,觀時而受,非為貪䬸美好,無慚過受也。三、如律手授,具二五法,無非威儀事者。此謂授食之法,有其二五。如律云:受有五種:手與手受,或手與持物受,若持物授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遙過與,與者、受者俱知中間無所觸碍,得墮手中。復有五種:若身與身受,若衣與衣受,若曲肘與曲肘受,若器與器受,若有因緣置地與。如是二五授受之法,皆論威儀所制,故云如律手授,具二五法,無非威儀事者。

○正食五觀

初、計功多少,量藥來處;二、自知行德,全闕應供;三、防心離過,貪等為宗;四、正事良藥,為療形枯;五、為成道業故。並律、論正文,非唯抑度。廣相如鈔。

釋: 抑者,治也;度者,法也。謂正受食具五觀者,非唯自治之法,並出律論正文。而云廣相如鈔者,准一覽中引事鈔云:沙門凡受食時,先作五觀,然後方食:一、計功多少,量藥來處。計功多少者,智度論云:此食墾植、收穫、蹂治、舂磨、淘汰、炊煑,及成工用甚多。計一鉢之飯,作夫流汗,集合量之,食少汗多。此食作之,功量辛苦如是。量藥來處者,僧祇律云:施主減其妻子之分,求福故施也。二、謂自知行德,全闕應供者,毗尼母律云:若不坐禪、誦經、營三寶事,及不持戒,受人信施,為施所墮,則不宜受食。德行若全,則可應供受食也。三、防心離過,貪等為宗者,明了論疏云:出家先須防心三過,謂於上味食起貪,下味食起瞋,中味食起癡。以此不知慚愧,墮三惡道也。四、正事良藥,為療形枯者,謂饑渴為主病,四百四病為客病,故須以食而為醫藥,用調其身也。五、為成道業故,謂不食則饑渴病生,道業何成?增一阿含經云:多食至苦患,少食氣力衰,處中而食者,如秤無高下。比丘凡受食時,當作此五觀,是為有正智者受供也。

非 人法同前。

三事非,謂食體、干過、不淨、心境相違、懷瞋等。

後四非如前取顯。

○受非時藥法

佛言:聽以梨棗𮒂蔗等汁作漿,若不醉人應非時飲,亦不應今日受漿留至明日,若飲如法治。

釋: 此明非時藥體及受法也。非時漿即非時藥。律中緣起:時有施盧婆羅門,是外道師,聞佛生信敬心,自思:當持何物見佛?即念言:今有八種漿,是古昔無欲仙人所欲:一、梨漿;二、閻浮漿;三、酸棗漿;四、甘蔗漿;五、𮒂果漿;六、舍樓漿;七、婆樓師漿;八、蒲萄漿。彼持是八種漿詣佛所,問訊却坐。世尊為彼方便說法開化,令得歡喜,即以此八種漿施供比丘僧。諸比丘不敢受,白佛。佛言:聽飲八種漿。若不醉人,應非時飲。若醉人,不應飲。若飲,如法治。亦不應以今日受漿,留至明日。若留,當如法治。

僧祇五分律:開受蜜漿,若諸果汁澄如水色,以水渧淨已,義加受法。

釋 諸果。即本律八種未明造法,故復引之。彼律謂以諸果漉汁,去其渣濁,澄清如水,一切聽飲。若多日漿變作酒色、酒味、酒味者,一切不得飲。若持漿來者,應作淨,以水滴灑之。若器底有殘水,若天雨墮中,若洗器有殘水,若車載石蜜被雨,若船載水濺,如是等即名作淨。又須知漿有時、非時分別。時漿者,一切米汁、粉汁、乳酪漿是也。非時漿者,一切豆、一切麥漬浸須不坼者是也。根本部云:其不濾者為時,其淨濾者為非時,仍須以水滴之為淨。律中有受無詞義。加受法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今為渴病因緣,此是蜜漿,為欲經非時服故,今於大德邊受。

餘漿准此。若無渴病,犯罪。

釋 廬山東林遠公示疾垂終,有弟子進蜜漿於前,公止之云:請律閱證,有開緣不?葢由除渴病外,則無聽爾。此法自手捧漿,口對前人,如是受之。

非 事,非謂味甘、非薄、未澄藥、不應病、輙受等。

餘非准前。

○受七日藥法

佛言:有酥、油、生酥、蜜、石蜜,世人所識,有病因緣,聽時、非時服。

釋: 此明七日藥體及受法也。律中:時諸比丘秋月得病,顏色憔悴,形容枯燥。癬白佛,作念云:有五種藥:酥、油、生酥、蜜、石蜜,是世常用者,聽諸比丘食之,當藥不令麤相現,如食飯󰉓法。此初制也。諸病比丘得種種美食,至中不能食,況復五種藥至中能食?然藥雖多,病人不能及時服,故復聽若時、非時服之。今所依者,是第二制也。

僧祇云:諸脂亦七日服。

釋: 彼律中,佛言:若病宜應者,聽服魚、熊、羆、猪等脂。若論膏、脂之別,謂戴角者脂,無角者膏。今云脂,義兼膏故

應義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今為熱病因緣,此酥七日藥,為欲經宿服故,今於大德邊受。

律本云:風病服油及五種脂。僧祇律云:具有對病設藥法云之矣。

釋 本律中,因舍利弗患風病,醫教服酥、油及魚、熊、羆、猪、鹿五種脂,聽時受、時漉、時煑,如油法也。僧祇具有對病設藥法云者,彼律謂病有四百四病:風病一百一,當用油、脂治;火病一百一,當用酥治;水病一百一,當用蜜治;雜病一百一,雜謂兼風、火、水,當用上三種治。今受法中,但以熱病受酥,故引僧祇,令知應病受藥,便更名也。按律攝云:受七日藥,正服之時,應告同梵行者云:我以一日服藥訖,餘有六日在。乃至七日准知。若為好容儀,或著滋味,或求肥盛,或詐偽心,服食諸藥,皆惡作罪。

非 法,非謂病實錯稱藥名交互等。

事,非謂貪味、詐受、漉煑、非時等。

餘非如前。

○受盡形壽藥法

佛言:一切鹹苦酢辛不任食者,有病因緣聽盡形服,乃至灰土大小便等亦手受。加口法云:

釋: 此明盡形藥體及受法也。鹹苦酢辛非恒入咽,灰土便等世所厭惡,以此不堪任食者,而聽受為盡形藥。一則息貪味之心因病強服,次則免俗譏之念無過可求。若受時應自手持口對前人受法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今為病因緣,此薑、椒盡形壽藥,為欲共宿長服故,今於大德邊受。

若有餘藥,或白术散、丸、湯、膏、煎等,但不任為食者,牒名加法。薩婆多云:如五石丸,隨牒一名,餘藥通攝。

釋 論云:若以時藥、終身藥,助成七日藥,作七日藥服,無過。以七日藥勢力多故,又助成七日藥故。或以時藥、七日藥,以成終身藥,作終身藥服,無過。或以終身藥、七日藥,以成時藥,作時藥服,隨勢力多故,相助成故。若分數勢力等者,隨名取定,如五石丸,隨石作名,作終身藥服,故云如五石丸,隨牒一名,餘藥通攝也。按藥書中,有陽起石、滴乳石、紫石英、白石英、青蒙石、蘆甘石、雲母石、滑石、石羔,乃至硃砂、雄黃等,皆石之類。文云五石,亦大約言:

非 人,非謂氣血未虗,病不恒舉等。

事非謂藥,違盡形等。

餘非准常。

○衣說淨法

佛言:長衣長如來八指,廣四指,應淨施,不者犯墮。除波利迦羅衣不現前等,佛指四面廣二寸也。

釋 長衣者,若受持三衣足,更得多餘衣財,名曰長衣。長八指廣四指者,明應量也。謂多餘衣財極狹短者,長一尺六寸濶八寸,應須淨施。然律制有聽畜十日及畜一月內淨施者,若過十一日及三十一日見掌文時不淨施,即犯墮罪。此於止持中詳載,今唯明淨施法也。波利迦羅衣是梵語,華言云雜碎衣。除此不須現前作淨等者,謂小片糞掃衣也。

薩婆多云:不應量者,過十日捨,作突吉羅悔。乃至錢寶穀米等亦爾。

釋 論云:長物凡有五種:一、重寶;二、錢及似寶;三、若衣若衣財,應量已上;四、一切不應量,若衣若衣財;五、一切穀米等。一切錢寶,比丘不應畜。若僧中次第付者,應即向比丘說淨。錢寶應與同意淨人。不者,至十一日地了時,應量衣應捨,對首作波逸提懺。不應量衣應捨,作突吉羅懺。若比丘得穀米等,即日應作淨。若無白衣,四眾邊作淨。若不作淨,至地了時,穀米應捨,作突吉羅懺。故云乃至錢寶穀米等亦爾。下文金粟法是也。

○請施主法

佛言:有二種淨法:真實淨、展轉淨法。

釋: 此引依揵度。真實淨施者,是實施與人也。展轉淨施者,乃作方便法也。薩婆多云:九十六種無淨施法,佛大慈悲方便力故教令淨施,令諸弟子得畜長財而不犯戒,非真實淨也。佛法以少欲為本,是故結戒不畜長財。而眾生根性不同,或有多預畜積而後行道得證聖法,是故如來先為結戒而後設方便,於法無礙眾生有益。如昔時有比丘來白佛言:與我清淨房舍,旛幢華葢繒綵被褥以香塗地,絲竹音樂種種莊嚴。佛敕阿難處處求索,即與具足。比丘在中心安行道,佛隨所應而為說法,即於是處斷結漏盡成阿羅漢。以是因緣佛法通塞,眾生根性唯佛知之。此比丘從第六天來生人間,隨本所習因而度之,是故既作淨施得畜長財而不犯戒。

薩婆多云:應求持戒多聞者而作施主。亦無請文,義加請法。

釋: 請持戒多聞者,則不生貪着知物非己,為順聖教與作方便。若不知戒少聞,謂物施我非他所有,恐起諍端淨反不淨。若請者應具修威儀,作如是請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今請大德為衣、藥、鉢展轉淨施主。願大德為我作衣、藥、鉢展轉淨施主,慈愍故。

其真實淨主及錢寶穀米等,俗人為主,並准請之。

釋 謂若請真實淨施主者,改展轉二字作真實,若請俗人為淨主者,改大德二字作長壽,改衣藥鉢三字作錢寶穀米,餘詞無異,唯至誠叉手向說,不須禮拜也。

○正說淨法

善見云:若衣物眾多衣,段段說之。欲總說者,並縛相著,加重法云矣。

釋: 若段段說之,名單非重。若總言眾多,非單名重。故云欲總說者,並縛相著,加重法云矣。凡說淨時,當至一如法持戒比丘所。若問施與誰,或展轉施,或真實捨,應稱先請施主名,恭敬具儀,手捧衣云:

大德一心念!此是我長衣未作淨,今為淨故施與大德,為展轉淨故。長老一心念!汝有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與我,我今受之。汝施與誰?施與。長老一心念!汝有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與我,我已受之。汝與是衣已有,汝為故善護持,著用隨因緣。

長鉢殘藥,文並同准。

釋: 此法所得長物既施有主,則我貪隨蠲心境不執,聖慈雖聽著用隨因緣者,令作親厚想取用故。設若仍存有我恐難免過,由物作淨其心不淨。若鉢藥長者文同准此,亦攝真實展轉二種施也。

非 人非,謂先不請主,或對主施等。

法,非謂展轉真實,說問互錯等。

事非謂衣財違制,應量莫分,鉢藥越律,愛好貪味等。

後四非相,捃前明壞。

○心念說淨法

五分云:應偏袒右肩,胡跪,手捉衣,心生口言云。

我比丘此長衣,淨施與,隨彼取用。我此長衣,從取還。我此長衣,淨施與,隨彼取用。

釋 准此心念,唯聽獨住比丘。由無同侶,離喧遠眾,故聽於出家。二大三小眾中,但有親厚知識者,任其稱名與取。若非獨住比丘,必依正說淨法行持也。

非 人,非謂有侶同居等。

法非謂心念不言,及言不了等。

事,非謂衣財越制等。

餘非合具,准知如前。

○金粟淨法

薩婆多云:錢寶穀米,並同長衣,十日說淨。

釋: 此引例證也。論云:若得應量、不應量衣,亦至十日、過十日,長物捨,罪應懺。一切穀米等,亦不得過一宿,同比丘法。而云過一宿者,謂至次日同比丘法者。然比丘法,不應捉畜錢寶、穀米。若畜過一日,例同比丘畜長衣法也。本部無此,故引證便用。律本云:當持至可信優婆塞所,若守園人所,如是告言:

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

釋 此乃對俗捨寶法。守園人者,古養鳥獸曰苑,苑有垣曰園,此以鹿野苑標名,即僧伽藍民也。無論近事男及守園人,須是一往具信不昧因果知比丘法者,方可持錢寶等至彼所捨之。此是我所不應者,謂捉畜寶等是我比丘法所不應為。汝當知之者,謂佛有教,為淨故方便與汝也。此即說淨法。若彼取還與比丘者,比丘當為彼人物故受,敕淨人使掌之。若得淨衣鉢尼師壇針筒,應持貿易受持之,廣如止持中明。

論云:除錢及寶等一切長財,並五眾為長主。若說淨錢寶,希得衣物,施不須施。

釋: 若一切錢寶等,非出家人所畜持者,不得請為長主,故爾除之。若一切長財是出家人,理應持畜,所以五眾並可請為長主也。若說淨錢寶,希得衣物施,不須施者,希謂少也。若守持之衣具少者,以說淨錢寶買得受持,此則不須說淨復施。此准論云:若說淨錢寶後,貿一切衣財,作三衣鉢器,入百一物數,不須說淨。自百一衣物外,一切說淨。百一者,大約多少而言,非謂實有之數

僧祇云:施主若死等,不得過十日,更覓施主說淨。

釋: 諸部並論,但云施主死,或遠去他國,須別請施主,不定期限。唯僧祇不得過十日而無主。若無長財主,應復請出家五眾。若無金粟主,應速覓居家信實者。義謂過期獲罪。

毗尼母云:若衣物未說淨點淨縫,衣著已淨者,則名衣和合淨。若色非法,縫著如法者,是名色衣和合淨,更不須別淨。

釋 點淨者,律云:除受持三衣外,餘得點作淨點,但三、五、七不得點,如華形。今謂未點淨者,縫著已淨衣上也。彼論云:衣和合者,若衣作淨納,未作淨縫納著衣上;若衣未淨納,已淨者縫衣著納上,此二皆名淨衣。若得上色納,以此納縫著條衣上,故名和合,應畜。猶如酒,若和藥得飲,不和不得飲。上色與下色合得畜,若上色錦、上色白,雖和合不應畜。今宣祖准義潤文也。

附: 按地持論云:菩薩先於一切所畜資具,為非淨故,以清淨心,捨與十方諸佛菩薩。如比丘將現前衣物,捨與和尚阿闍黎等。今時講學,專務名利,豈念聖言。自下壇場,經多夏臘。至於淨法,一未霑身。寧知日用所資,無非穢物。箱囊所積,並是犯財。慢法欺心,自貽伊戚。學律者知而故犯,餘宗者固不足言。誰知報逐心成,豈信果由種結。況大小兩乘,通名淨法。儻懷深信,豈憚奉行

輔行記云:有人言:凡諸所有,非己物想,有益便用,說淨何為?今問:等非己財,何不任於四海?有益便用,何不直付兩田,而閉之深房,封於囊篋?實懷他想,用必招愆。忽謂己財,仍違說淨。說淨而施,於理何妨?任己執心,後生倣傚。故知不說淨人,深乖佛意。兩乘不攝,三根不收。若此出家,豈非虗喪?

第四,衣藥受淨篇竟。

毗尼作持續釋卷第七

音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