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夫萬法唯識,雖驅鳥亦能言之。逮深究其旨歸,則耆宿尚多貿貿。此無他,依文解義,有教無觀故也。然觀心之法,實不在於教外。試觀十卷論文,何處不明心外無法。即心之法,是所觀境。了法唯心,非即能觀智乎。能觀智起,則二執空而真性現。所以若境若教若理若行若果,皆名唯識。而五位五觀,一以貫之。紛而不雜,𧷤而不亂者也。慨自古疏失傳,人師異解。文義尚訛,理觀奚賴。鈍者既望洋而退,利者復蔑裂而求。四分之旨未諳,一心之宗徒設。三性之理未究,二諦之致安歸。賴有開蒙問答,梗概僅存。大鈔宗鏡,援引可據。而溯流窮源,則瑜伽顯揚諸論,尤似黃河之有宿海。於是紹覺法師為之音義,一雨法師為之集解,宇泰居士為之證義。無不殫精竭思,極深研幾。然教道已明,觀道未顯。嗣有新伊法師為之合響,力陳五觀,冠󰋪諸家。以其尚未刊行流布,故僅獲染指,不克飽飡。適二三同志,擬從能變所變差別之途,以開性具性徧圓融之鑰。漫爾饒舌,兼命管城。不敢更衍繁文,秪圖直明心觀。隨講隨錄,用質大方。將釋論文,先申凡例。

諸家著述貴在引證以明可據未免文義雜糅不便初機。今領會諸家之旨,自抒淺顯之文,不令句讀艱澁,觀者恕之。

西域外道實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詳今彼黨既無,何勞細究。不過借彼我法二執,以為言端,破之以顯二空真理而已。若欲窮其出處,自當廣閱大鈔諸書。

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論文,令人眩目。今從簡略,以便時機。

性之與相如水與波不一不異故曰性是相家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約不一義邊,須辨明差別,不可一概儱侗。又約不異義邊,須會歸圓融,不可終滯名相。

文字為觀照之門若不句句消歸自己則說食數寶,究竟何益?故標題曰觀心法要。以此論成立唯識道理,即是觀心法門,不同法華別立觀心釋也。法華廣明本迹佛法,故須更約觀心。此論直詮眾生心法,但可開麤顯妙而已。

眾生妄識本妙由我法二執所以成麤但破二執,便顯妙理。然設句句開顯,恐或反成儱侗。故仍隨文釋義,但於提綱挈領之處,略指點之。

△大文為二:初、題目,二、入文。初中四:初、正釋題,二、明頌主,三、明論主,四、明譯師。今初。

成唯識論

梵語毗若底,此云識;梵語摩怛喇多,此云唯;梵語悉底,此云成;梵語奢薩怛羅,此云論。應云識唯成論,今言成唯識論者,蓋梵文先所後能,此方先能後所也。今依梵文次第釋之。識者,了別義,謂心王、心所皆能了別自所緣故。心王有八: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根本識。眼識了別自相分色,耳識了別自相分聲,乃至意識了別自相分法,末那任運了別妄執內自我相,本識任運了別根身器界及諸種子。心所有五十一,具如文中廣明。必與心王相應,故唯識之名亦攝心所也。唯者,獨義,除此心王、心所之外,決無實我、實法可得故也。成者,成立義,以三支、八支成立唯識道理。三支者:一、宗,二、因,三、喻。八支者: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六、比量,七、現量,八、正教量也。論者,研窮決擇,辯析闡揚,教誡學侶,垂範後昆也。復次,大乘具明五位百法,今但名唯識者,以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識;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應唯識;色法十一,即唯識所變;不相應有二十四,即唯識分位;無為法有六,即唯識實性故也。又古釋明五義:一、境唯識,二、教唯識,三、理唯識,四、行唯識,五、果唯識。又復言唯識者,具五種觀:一、遣虗存實觀。唯遮外境非有,即遣徧計之虗;識表內心不無,是存依、圓之實也。二、捨濫留純觀。若論自證分轉成見、相二分,則相分內境本是依他起性,不同外境之無,應云唯見、唯相。今恐相分濫同所計外境,故但云唯識,即是捨濫留純也。三、攝末歸本觀。相、見二分皆依自證分起,今攝相、見之末歸於自證之本,故直云唯識,即唯是自證體也。四、隱劣顯勝觀。若論心王、心所各有四分,應云唯心、心所。但心所劣,心王勝,心所不能為主。心王有自在義,舉王則能攝所,如舉帝王必有臣佐。故隱心所之劣,但顯心王之勝,直名為唯識也。五、遣相證性觀。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圓成實性,即二空所顯真如。是故論云: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又云: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如伽陀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又云: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識實性。當知唯識二字即是遣相證性,故宗前敬敘,即云稽首唯識性也。論有宗論、釋論,今天親三十頌即是宗論,亦名本論;護法等十菩薩所造百卷論文即是釋論,亦名末論也。五、重玄義者,單法為名,唯識實性為體,即是二空所顯真如。五、唯識觀,斷障證果為宗,攝之秪是二空妙觀。初之二觀具遣凡外我、法二執,令達二空;後之三觀為遣微細法執,令其深達法空。二空既達,二障隨斷,斷煩惱障,證真解脫;斷所知障,證大菩提也。遮執生解為用,大乘生酥以為教相

△二、明頌主。

天親菩薩造頌

梵語婆藪槃豆,此云天親。弟兄三人,長名無著,先修禪定,即得離欲,思惟空義,不能得入,欲自殺身。賓頭盧尊者為說小乘空觀,如教觀之,即便得入,意猶未安,謂理不應止。爾因乘神通,往兜率天,諮問彌勒菩薩,為說大乘空觀。還閻浮提,如說思惟,地六種動,尋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譯為無著。爾後數上兜率,諮問大乘經義,隨有所得,還為人說,聞者多不生信。因自發願,欲令眾生信解大乘,惟願大師下閻浮提,解說大乘。彌勒即如其願,每于夜時,下閻浮提,放大光明,集有緣眾,於說法堂,誦出十七地經,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師地論也,因此眾人皆信大乘。第二子名天親,博學多聞,徧通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執小乘解,不信大乘。無著恐其造論,破壞大乘,遣使報云:我今疾篤,汝可急來。天親隨使,與兄相見,諮問病源。兄曰:我今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恒生毀謗,以此惡業,必永沉淪,我今愁苦,命將不全。天親驚懼,即請兄解說大乘,隨得解悟。於是就兄廣學,悉得通達,咎昔毀謗,欲割舌以謝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毀謗大乘,欲滅此罪,亦當善巧解說大乘。遂製十地論、攝大乘論,此二論是創歸大乘之作。既又採撮玄機,提控精䆳,著唯識三十頌,以暢大乘妙趣。

△三明論主

護法等菩薩造

梵語達磨波羅,唐云護法達羅,毗茶國大臣之子。少而爽慧,王愛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薩久修離欲,無心愛染,將成之夕,特起憂煩,於佛像前懇祈加護,願脫茲難。感大神王携負送置一山寺佛堂中,僧謂為盜,菩薩自陳由委,聞者驚嗟,因即出家,專精正法,究通諸部。等者,等於親勝、火辯、德慧、安慧、難陀、淨月、勝友、陳那、智月九大論師也。十師各造釋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師以其旨殊見異,稟者無依,固請奘師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護法為司南,故首標護法也。

△四明譯師。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國號。三藏者,經、律、論也。法師者,正法自軌,弘辯導人。玄奘者,法師之諱,親遊西域,傳法相宗,具如慈恩傳中廣明。譯者翻梵成華,以此易彼也。

△入文為三:初、宗前敬敘分,二、依教廣成分,三、釋結施願分。初中二:初、歸敬述意,二、造論因緣。今初。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初二句是歸敬,後二句是述意也。稽首二字是能歸,唯識性等是所歸。能歸須具三業,今口稱稽首以表敬意,則三業具足。所歸秪是三寶,今唯識性即法寶,滿清淨者即佛寶,分清淨者即僧寶。然唯識有五位百法,此獨稱性,以是所依故,復是所證故。究竟位中,轉八識成四智,轉依如之生死,成依如之涅槃,出障圓明,名滿清淨。通達位後,先轉六七二識,成妙觀察平等性智,斷十重障,證十真如,名分清淨。此之三寶,有情本具,無始迷背,不自覺知。天親菩薩造三十頌,本為利益安樂有情,故先歸命三寶,求于加被,釋彼三十頌中所說之義,令諸有情得生解起行之利,臻斷障證果之樂,乃護法等造論之深意也。

△二、造論因緣二:初、通為利生,二、別為破執。今初: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為斷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謂迷理,不達我法二空也。謬謂謬執,妄執實我實法也。由今論中,以真比量,真能破執,真能立理,故使迷謬之人,得生正解。解二空故,不起我法二執,則斷煩惱所知二障。斷煩惱障,則不隨其生死相續,證大涅槃,名真解脫。斷所知障,則于所知事理,無復障礙,得無礙解,名大菩提。

△二、別為破執,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師。今初: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謬執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達我法二空,便如實知唯識相性,此遣虗存實觀之力也。

△二破四師。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四師所執雖各不同,而於唯識深妙之理皆悉迷謬,故作論以遮遣之。初云:或執外境亦如識之非無。此即有宗依於阿含教中說十二處,遂妄計為心境俱有。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處以明無我,非謂五根六塵果是心外實法也。今明六塵俱是識之相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遣虗存實觀之所治。次云:或執內識亦如境之非有。此即清辯依于大乘教中所說一切無性,遂妄計為心境皆無。不知大乘但明諸法無實,意令遣相證性,非是撥無俗諦成惡取空也。今明識是依他起性,四分皆有,但相分非在於心外,見分不離於識體,雖無實我實法,仍有緣起差別,乃捨濫留純觀,攝末歸本觀之所治。三云: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此即一類菩薩依于大乘教中所說心性是一,能生一切諸法,如一水鏡多波像生,遂妄計為識體定一。不知大乘但明理體無二,亦令遣相證性,非謂八識種現當體行相總無差別也。今明八識各從種生,各有現行,所依不同,所緣亦別,此識滅時餘識不滅。又復各具四分,見相二分是用,用固各別,自證證自證之二分是體,體亦非同。良由如來藏心不思議,故舉體而為眼識之四分,復舉體而為耳鼻等識之四分,非分一如來藏而為八識,亦非八識只共一如來藏,又非八識便成八如來藏,此與泥團微塵之喻自不相侔。是故約真諦則相無別,體用俱泯,不得但云體同。約俗諦則相有別,體用俱分,不得但云用別。又若約所依理體,則一尚叵得,如何復說用別?若約八識當體,則相各有異,又如何可說體同?當知水鏡波像之喻自有二義:一者遣相證性義,則如來藏性如水如鏡,八識體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二者攝末歸本義,則八識之各各內二分,一一如水如鏡,其各各相見二分,一一如波如像,亦不得云諸識用別體同。今此一類大乘,依於遣相證性義中而起妄執,故為攝末歸本觀之所治。四云或執離心無別心所,此即經部依于經中所言士夫六界,復言染淨由心,遂計心所但是依於識之分位假立,無別實有。不知經中乃約心王勝故,所以但說由心,及說地水火風空識名為六界。然既說心王,必有心所與之相應,故唯識言亦攝心所。此從隱劣顯勝義中起執,仍為此觀所治。蓋但隱心所之劣,非竟無心所也。斯論所明,實無外境,唯有內心,體用條然,王所宛爾,能令四執渙然冰釋,于唯識理如實而解。不乖異故,名之為如,真比量也。非影響故,名之為實,真現量也。

△二、依教廣成,分三: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三、明修行位次。初中二:初、托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頌曰: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問:意在說有二字,謂說有則非無。答:釋在假說二字,謂假說則非實有也。餘如論文自釋。

△二、以論釋成二:初、釋前三句,二、釋後二句。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初中二:初、正釋,二、結判。初又三:初、釋第一句,次、釋第二句,後、釋第三句。今初。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世間說有我法是無體,隨情假,隨自執,情妄名為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實德業等是也。聖教說有我法是有體,強設假,隨位隨緣假施設故。如預流一來等,蘊處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斷力。又主是體,宰是用,約主宰義,故名為我。軌範可生物解,任持不捨自相,約軌持義,故名為法。世間妄計為實,聖教知由假立也。

△次釋第二句。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有情命者等,謂十六知見,世間所妄執之我也。預流一來等,謂三乘名位,聖教所假說之我也。實德業等,謂勝論六句,及餘種種世間所妄執之法也。蘊處界等,謂三科開合,及四諦、十二因緣、六度、十力、一切法相,聖教所假說之法也。隨緣施設有異者,且如五蘊和合,妄計有我,施設有情之名。妄計色心連持不斷,別有實體,施設命者之名。斷分別惑,施設預流果名。斷欲界思惑六品,施設一來果名。乃至斷盡我法二執,施設羅漢如來果名。又為迷心重者,施設五蘊之名。為迷色重者,施設十二處名。乃至為治六蔽,施設六度名等。

△後、釋第三句,又二:初、徵起總釋,二、約義別釋。今初。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

△二、約義別釋二:初、釋聖教假說所依,二、釋世間假說所依。今初。

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先釋八識皆是了別之義,謂眼識了別色,耳識了別聲,乃至第八識了別根身器界種子也。識之為言,亦攝心所,以心王決定與諸心所恒相應故。自證是識體,相見二分,皆依體起。依此相見二分,施設種種我法,故彼我法二名,離此相見二分,更無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見施設,則我法非有,相見不無,即遣虗存實觀也。相見俱依自證而起,則用不離體,體外無用,即攝末歸本觀,及捨濫留純觀也。識言亦攝心所,即隱劣顯勝觀也。

△二、釋世間假說所依。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為實我實法。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前文聖教假說所依,通于八識及諸心所。此中世間假說所依,局在第六意識。前是依他起性,由依他故,得起徧計。此是徧計執性,由徧計故,亦熏依他也。故宗鏡云:護法正義,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他起。於中妄執為決定實者,方名徧計執性。乃至於圓成性及五塵性境,若堅執為實者,亦名徧計所執。然本來無體,龜毛兔角等,不對執心,即非徧計性。今亦多有妄認龜毛等為徧計性者,非也。初正釋竟。

△二、結判,又二:初、判假實,二、判有無。今初: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現,故說為假。

初即無體隨情假,次即有體強設假也。

△二、判有無。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非有如識,謂非如識之有。非無如境,謂非如境之無也。執境為有,是增益謗。執識亦無,是減損謗。今成立唯識,遣虗存實,故能遮止二執。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識外我法,固如龜毛兔角,決定非有。識內相分之境,亦如水月鏡華,但約世俗假名為有,非實有也。若夫識體,則是假境所依事體,義通真俗,故約勝義亦得名有也。勝義即四真諦中第一體用顯現諦,此更約二諦以判有無,即捨濫留純義。初略釋前三句竟。

△二、廣釋三:初、徵答總標,二、徵答別釋,三、總結無實。今初。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二、徵答別釋二:初、破我執,二、破法執。初中三:初、假問徵起,二、正破我相,三、問答釋妨。今初。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二、正破我相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三:初、別破六師三計,二、別破小乘三計,三、總約識根塵破。初又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徧量同虗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第一執,即勝論計作者名我,數論計受者名我。第二執,即無慚及尼犍子所計。第三執,即獸主及徧出所計。故名六師三計。

△二、破斥,為三:初破常徧,次破不定,後破至細。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虗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此先約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動乃有業,故無動轉則不能造業。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同者,一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便成大過。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又一作業、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

此更約我體同異,以破常遍,義皆不成也。

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

恐彼救云:我體雖復各遍,而作受各有所屬,故無一作一受應名一切所作所受之過。今牒破云:理亦不然。蓋我體既遍,則業果及身必與諸有情之我體合。若仍屬此而非屬彼,既有偏屬,便不名徧,與我體周遍之理不相應故。

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應一解脫一切解脫。既作受解脫各有所屬,則常遍之義不成矣。

△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𬃖籥風,應非常住。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文義並顯,不必更解。

△後破至細。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動,次破往來則非常一,以或往或來故非常,往者不是來者故非一也。初別破六師三計竟

△二、別破小乘三計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二、破斥三:初、破即蘊,二、破離蘊,三、破非即非離。今初: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先總破也。蘊生滅故非常,蘊有五故非一。

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

此下別破。先破色蘊非我。內諸色謂五根身,外諸色謂五塵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與外四大、五塵毫無差別。既有質礙,便可分析,豈可執為我哉?量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

此破受、想、行、識四蘊非我。心即八識,心王即識蘊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蘊也。前六識及相應心所,悉皆不恒相續。眼識待九緣生,耳識待八緣生,鼻、舌、身識待七緣生,意識待五緣生,故非實我。第七、第八兩識,雖恒相續,亦待三緣、四緣而生,亦非實我。然餘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兩識,故不復論。今但破彼妄計六識心王、受、想、行之心所為我而已。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喻如聲等。

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虗空等非覺性故。

此更破不相應行及法處所攝色非我。以此不相應行及法處色,雖無形質,非覺性故。量云:餘行餘色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非覺性故,喻如虗空。初破即蘊竟。

△次破離蘊。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虗空無作受故。

所執之我既離五蘊,則非色非心應如虗空,不能作業亦不受報,又豈可喚虗空為我耶?

△三、破非即非離。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執非即、離蘊之我是有法,定非實我。宗因云:許依蘊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為、無為例破。蓋若即五蘊,則是有為;若離五蘊,則是無為。今非即蘊,則不可說有為;又非離蘊,則不可說無為。既不可說有為、無為,又豈可說是我、非我?而執有實我,不亦謬乎?二、別破小乘三計竟。

△三、總約識根塵破三:初、約思慮有無破,即約識破;二、約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破。今初。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虗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先雙徵,次別破,後總結,並可知。

△二、約作用有無破,即約根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亦雙徵、別破、總結,可知。

△三、約所緣是否破,即約塵破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應有我見,非顛倒攝,如實知故。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言無我見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沉淪生死,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亦先以是不總徵,次別破也。先破若非我見所緣,則既非所緣,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見所緣,則應我見果見實我,便非顛倒。既我見非是顛倒,則應反成正見,而無我反為邪見矣。如何無我之邪見,至教中反稱讚為能證涅槃?如何有我之正見,至教中翻訶毀為沉淪生死耶?初敘破外小所執竟。

△二、立量以顯唯識。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緣也。量云:諸執我之見是有法,必不能緣于實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緣故,喻如緣餘法之心。蓋凡餘心所緣,但能緣自所變相分,決定不能緣心外法。則今諸執我見,亦但能緣自所變之相分,妄計為我而已。豈心外果有實我,而我見果能緣之也哉?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緣也。量云:我見之所緣者,是有法決定非實我。宗因云:以是我見之所緣故,喻如所餘色等五塵之法。蓋色等五塵但是五識所變相分,非心外有實境也。今所執實我既是我見所緣,亦但即是我見所變相分而已,豈真有實我哉?問:假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則同喻應犯無俱不成之過。答:縱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而所緣五塵外境變壞無常,亦得與無實我無同喻也。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初一量破能緣,則顯我見是倒顛見,而非正見。次一量破所緣,則顯實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結成唯識所變識外,決無實我也。二、立量以顯唯識竟。

△三、結判俱生分別二:初、結屬二種,二、判其有無。初、結屬二種。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虗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緣我。二緣邪教所說我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此二我執,麤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邪教所說蘊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說。邪教所說我相,即外道六師所說也。餘可知。

△二、判其有無,又三:初、約相質判有無,二、約依徧判有無,三、引證。今初。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自心外蘊謂本質,自心內蘊謂相分也。餘可知。

△二、約依徧判有無。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

△三、引證。

故契經說:苾蒭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三、問答釋妨二:初、正釋妨難,二、結成唯識。初中三:初、約憶識誦習釋,二、約造業受果釋,三、約生死涅槃釋。今初。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先問難,次答破也。答中先約前後有無破,謂我既常恒無變,則前必如後、後必如前。後若如前,則前本無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後不應有;前若如後,則後既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前不應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次若謂下約體用常無常以破轉計,恐轉計云:我用不妨前後變易,我體則常無變。故破之云:理亦不然,以體用決不相離。用不離體,則體常用亦應常;體不離用,則用既無常體亦應非常故。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此既約前後體用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憶識等事之理也。本識,謂第八識。一類,謂唯是無覆無記。相續,謂無間而轉。任持種子,謂能持世、出世種。一切法,謂前七轉識及心所法并色法等。更互為因,謂諸法現行熏于本識,即以諸法為本識之因;本識所藏種子生起現行,即以本識為諸法之因。由此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事,何須有實我哉?故所設難於汝有失者,結前兩番破斥;非於我宗者,結後申明正理也。

△二、約造業受果釋。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虗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此亦先問難,次答破也。若無變易,則無造無受,猶如虗空,虗空豈是實我?若有造有受,則有變易,應是無常,無常又豈實我哉?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此亦既約無變易有變易以破我執,乃申明得有造業受果之理也。八識心心所法,現行種子,互為因緣,相續生起,恒無間斷,造業受果,理皆得成,又何須別執實我哉。

△三、約生死涅槃釋。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虗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此亦先難問,次答破也,文義並顯。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煩惱業力,輪迴諸趣厭患苦故,求趣涅槃。

此亦既破彼執,復申正理也。初正釋妨難竟。

△二、結成唯識。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初破我執竟。然此虗妄我執,乃分段生死之根本,無餘涅槃之大障,毫忽未盡,仍名有漏。故大佛頂經云:現前雖成九次第定,不得漏盡成阿羅漢。皆由執此生死妄想,悞為真實,正謂此也。此且約俱生我執言之。若夫大小不定之戲論,即離俱非之謬談,則是分別所起,名為見惑。此惑不除,終成凡外。是故欲為佛弟子者,先須向此論文隨義觀察,必使我執蕩然不萌,方於佛法有造修分。其或不然,縱令持戒坐禪,廣學博聞,我見未伏,秖成附佛法之外道而已,可不畏哉!

△二、破法執二:初、總問徵起,二、正破諸執。今初。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外道餘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二、正破諸執三:初、敘破外小所執,二、立量以顯唯識,三、結判俱生分別。初中二:初、破外道,二、破餘乘。初又三:初、假問徵起,二、別破十三家,三、總破四句。今初。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二、別破十三家五:初、破數論,二、破勝論,三、破自在天等八論,四、破二種聲論,五、破順世師論。初又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且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薩埵,此翻有情,亦翻勇,亦翻貪。剌闍,此翻塵坌,亦翻微,亦翻瞋。答摩,此翻闇,亦翻黑,亦翻癡。彼計冥初自性,即薩埵、剌闍、答摩三事,能成一切諸法。自性初生大,亦名覺慧。覺生我慢,慢生五微,亦名五唯:一聲、二觸、三色、四香、五味也。五唯生五大:一空、二風、三火、四水、五地也。五大生十一根:一耳、二身、三眼、四鼻、五舌、六語具、七手、八足、九小便道、十大便道、十一肉團心。此二十三法,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結非。初中七:初、破所成不實,二、以能、所互破,三、以體、用互破,四、破三合成一,五、約合、不合破,六、破各有三相,七、破所成無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量云:後執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應假非實。宗因云:薩埵等多事成故,喻如軍林。

△二、以能所互破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三合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由彼妄計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能所互相破奪之也。言轉變非常為例亦爾者,三事是能成,故彼許能轉變。大等是所成,故彼許為非常。然彼謂能成即是所成,則本事既能轉變,大等亦應能轉變矣。大等既屬非常,本事亦應非常矣。

△三、以體用互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謂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體從能,則體亦應多,以功能與體性是一而不相離故。若謂三事之體徧於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則三體既遍,三能亦遍。一處變為二十三法之時,餘處亦復應爾,各頓變起二十三法。以體既遍,則彼處此處更無別故。

△四、破三合成一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不應合時變為一相,與未合時體無別故。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體,應如相冥然是一相,應如體顯然有三,故不應言三合成一。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

先正破,次若謂下破轉計。言違己宗者,彼計薩埵相即薩埵體,乃至答摩相即答摩體故。又三是別下更約總別破。言應非一三者,總應如別是三非一,別應如總是一非三也。

△五、約合不合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

此破轉計也。恐轉計曰:薩埵等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因別相故,未合是三;因總相故,合時見一。今破之曰:不可說三各有總、別二相。假令三法各有二相,而薩埵上之總相非剌闍、答摩上之總相,乃至答摩上之總相非薩埵、剌闍上之總相,是則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

△六破各有三相

若謂三體各有三相,和雜難知故。見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復如何知三事有異?若彼一一皆具三相,應一一事能成,色等何所闕少?待三和合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七、破所成無別。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轉相望,應無差別。是則因,果,唯量諸大諸根差別,皆不得成。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唯量即五唯,諸大即五大,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應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無差別故。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無差別故。初正破竟。問:後文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塵境轉,不幾為數論解難耶?答:如來由達諸法無性,永斷俱生法執種子,故一一法皆稱真性,任運圓融。彼方妄計心外實法,情執熾然,觸途成礙,豈能藉口于諸根互用哉?

△二、結非。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二、破勝論二:初、敘執,二、破斥。今初: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彼執六句勝義: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也。一實句者,執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潤、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三業句者,執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伸、五行。四大有句者,彼執離實德業之外別有一法為體,由此大有乃有實德業故。五同異句者,如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等即有異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同異其義亦然,彼亦執為離實德業有別自體。六和合句者,謂法和集,由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

△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結非。初中二:初、明諸句體非實有,二、明諸句非現量得。初中八:初、破諸句中常、無常,二、以實德二句對破,三、破實句有礙常,四、破諸句無礙法,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六、破大有性,七、破同異性,八、破和合句。今初。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此先總立四量,破彼所執諸句義中常無常法一一非實有也。彼執六句義中,或有是常,或是無常,然皆妄計實有,今故不必細辨,但以四量而總破之。先立二量,破彼所計常住實法。由彼所計常住實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量云:汝所執能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是無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者,量云:汝所執不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宗因云:無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破彼所計無常實法。由彼所計無常實法,有有質礙者,有無質礙者。初破有質礙者,量云:汝所執有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非實有性。宗因云: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軍林。二破無質礙者,量云:汝所執無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應非離識有實自性。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心心所。

△二、以實德二句對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煖動。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地水火風。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彼計地水火風是實句攝,以有質礙故。堅濕煖動是德句攝,以無質礙故。今先以德句無質礙為同喻,破彼所執實句有質礙之非。次以實句有質礙為同喻,破彼所執德句無質礙之非。以其同一身根所觸之因,無別因故。既無別因,如何妄計實有質礙?德無質礙定各實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又彼所執地水火,應非有礙實句義攝,眼根所見故,如青等色。即彼所執青赤等色,應非無礙德句義攝,眼根所見故,如地水火。故知下。結顯無性。謂彼所執實德句義既皆不成,則知地水火風與堅濕煖動皆無實法。而人妄謂眼見地水火風,亦豈實有識外之地水火風哉?蓋地水火風秪是第八識所變相分,與堅濕煖動其性無二,皆非心外實法。而眼見時又托彼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自於眼識變起相分以為所緣,并不實見本質境也。眼若果見實火,何以不熱?果見實水,何以不濕乎?

△三、破實句中有礙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麤地等,應是無常。

△四、破諸句中無礙法。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非有實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六、破大有性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許為有,則不應離實德業。若許其離實德業,則應是無。此易可知。如有非無下,更以理徵破也。彼謂因此大有,乃能有實德業。大有是能有,實德業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別。今難之曰:若實德業,必須有別大有句以有之。則此大有句,更當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無,而無別有性以有之。如何實德業非無,乃須別有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離實等有法,可許別有一箇大有性。則應離非實等無法,亦可許別有一箇無性矣。彼無法之外,既無別無性。則此有法之外,云何乃有別有性耶。故彼所執離實德業之大有性,唯妄計度而已。

△七、破同異性。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理定不然。

此先總斥,下立量破。

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如德業等。

彼計實句非德句,德句非業句,同異句非實德業句,而仍就實德業上展轉論同異性。故今破云:彼所執同異性是有法,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宗因云:異實德業故,喻如德業句非實句。

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

前一量破同異性與實德業不相干,此一量破實德業與同異性不相干也。量云:實德業是有法,即非實德業。攝宗因云:異于實德業同異性故,喻如德業實等。蓋同異性不過依于諸法假立,彼既妄執別有自體,不即諸法,則諸法亦不即同異矣。若同異不即諸法,則將以何為同?以何為異?若諸法不即同異,則實望實不得名同,實望德業不得名異。既無同異,則不應或名為實,或名為德,或名為業矣。

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准此應知。

同異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異性宗,異地等別有同異性故,因喻如水、火、風等。又應地等是有法,即非地等宗,因云異地等同異性故,喻如水、火、風、地等。蓋同異性既離地、水、火、風,則地、水、火、風亦必離同異性。同異若離于地,則如水、火及風;地若離于同異,則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風不得名異,展轉皆無同異,又豈可喚作地、水、火、風哉?

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此亦更以理徵破也。彼計由同異性,令實德業成同成異,能同異者,非所同異,故是別有。若然,則應更有一同異性,令此同異得成同異,便有無窮之過。今既如實德業之同異性等,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而使其成同異性,則實德業之外,亦應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等,而使實德業成同異矣。又若許離實德業,別有實德業之同異性,應離非實德業,亦別有非實德業之非同異性。彼非實德業之外,既別無非同異性,則此實德業外,云何別有同異性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不可妄執為實有也。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初明諸句體非實有竟。

△二、顯諸句非現量得。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此先明諸句,非現量境也。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廣說乃至緣和合智,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此更明能緣非現量智也。蓋所緣六句之境,既無實體,則能緣六句之智,同為非量矣。初正破竟。

△二、結非。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亦者,承上數論而言,明其同皆妄執,無優劣也。

△三、破自在天等八論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餘七。初中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

彼計此天有四德:一、體實,二、徧,三、常,四、能生諸法。

△二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時頓生一切法。待欲或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徧真實,次以常遍具諸功能而破能生。徧則一切處應生,常則一切時應生,具諸功能則一切法應頓生。若待欲及緣則非一因,若許一因則欲及緣亦應頓起,以欲及緣亦大自在天而為因故。

△二、例破餘七。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虗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計大梵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二計時,三計方,四計本際即是渾沌,五計自然,六計虗空,七計神我,皆云當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論竟。

△四、破二種聲論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能為定量,表詮諸法。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二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論聲許能詮故,應非常住,如所餘聲。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四、破二種聲論竟。

△五、破順世師論二:初、敘,二、破。今初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麤色,所生麤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於極微有三計:一、計實;二、計常;三、計能生麤色。於所生麤色,但計實有也。麤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極微,乃能生之因。謂所生麤色,全以極微為體,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量,故雖無常,而體實有。

△二、破二:初、破能生極微,二、破所生麤色。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

此先破實也。極微若有方分,則聚而成物,應如蟻行,謂必有來去相故。

若無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麤果色。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無形質,不可聚作麤色故

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父必與子相似,子既無常,父安得常?

△二、破所生麤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處。初又二:初、正破,二、破救。今初。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麤色,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麤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極微。言便違自執者,彼執能生極微不可見、聞、嗅、覺,所生之果定可見、聞、嗅、覺故也。

△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徧自因,三、破多分合。今初。

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麤似麤色根所能取。

先敘救辭也。不越因量故非麤,與麤德合故似麤。

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麤德合,或應極微亦麤德合,如麤果色處無別故。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則應非麤,因同果則亦應麤矣

△二、破徧自因。

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麤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麤,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敘計,云果色徧在自因者,謂所生果遍在能生極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極微故,使果色成麤也。次破又二:先申量,云彼執所生果色是有法體,應非一宗因,云處各別故,喻如所在因,謂一一極微各住自位也。既爾下,又以各住自位還不成麤,非眼所能見等破之。

△三、破分多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麤,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彼轉救云:麤色不由極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故成麤色,而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則但將多多因量極微合時,亦應非細,足成五根所取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便可分析,應非實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體實有?豈不前後自語相違?初破不越因量竟。

△二、破因果同處二:初、正破因果同處,二、破救果體是一。今初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汝所執果色因量,是有法應不同處。宗因云:俱有質礙故,喻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此敘轉計也。謂因入果色,果則受因;果入因微,因則受果。異體同居,故同沙之受水,藥之入銅,寧不同處?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先奪破曰:沙銅雖與水藥同處,而沙自沙、水自水、銅自銅、藥自藥,誰許體受水藥?次縱破曰:或應受則可離,不妨傾水存沙;入則須變,便見銅改其體。可離則非一,體變則非常。非一則何名不越因量?非常則何云體是實有?

△二、破救果體是一。

又麤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虗妄計度。

恐彼救云:因相雖多,果體是一,故破之也。進即是許,退即不許,餘可知。二、別破十三家竟。

△三、總破四句二:初、總標,二、別破。今初: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二、別破,為四:初、破法與性一,二、破法與性異,三、破亦一亦異,四、破非一非異。今初。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有法謂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謂能生冥性,即薩埵、剌闍、答摩三德也。量云:所執二十三法是有法體,應無別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餘可知。

△二、破法與性異。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己滅無,體不可得,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有法謂實德業,有性謂大有性也。量云:彼所執實德業是有法,體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己滅無。又彼所執色是有法,應非眼境。宗因云:非色性故,喻如聲等。彼所執聲是有法,應非耳境。宗因云:非聲性故,喻如色等。

△三、破亦一亦異。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但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一異同前。一異過者,謂一則過同數論,異則過同勝論也。設使一異相反而可同體,勿一切法皆可同一體故

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若達一異是假非實,如水火影同現鏡中,縱說亦一亦異,有何不可。而彼妄執為實,則定無此理矣。

△四、破非一非異。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

謂非一便同於異,非異便同於一也。

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謂汝非一非異之言,為但是遮遣耶,為唯是表顯耶。若唯是表,則或以非一表異,或以非異表一可矣,應不雙非。若但是遮,則應更無所執,何得仍執有法與有等性兩皆是實。若云亦遮亦表,則應展轉相違。若云非表非遮,畢竟了無實義而成戲論。

又非一異,違世間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諦,非即非離,法與法性,非一非異。蓋由但是遮詮,元無所執,了一切法緣生無性,如幻不實,故得正顯中道,遠離斷常空有等戲論也。彼既妄執諸法法性決定實有,為避詰難,謾云非有非無。既非無執之但遮,祇是四謗之所攝,豈可以其言語濫同,而謬許為正法哉。然外道妄執心外實法,故四句皆名為謗。若能了知心外無法,無所執著,則四句便為四門。謂法與法性一,亦可如波即水故。謂法與法性異,亦可如水非波故。謂法與法性亦一亦異,亦可真故相無別,俗故相有別故。謂法與法性非一非異,亦可不變恒隨緣,隨緣恒不變故。初破外道竟。

△二、破餘乘二:初、假問總破,二、隨執別破。今初。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實教,惟執方便權說,故名餘乘。彼計五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一,不相應行十四,無為法三。妄謂色不相應及無為法,離心心所別有實性,故今就彼所執破之。

△二、隨執別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應行,三、破無為法。初中二:初、破對、無對,二、破表、無表。初又二:初、標列,二、別破。今初。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有對色謂五根五塵,無對色謂法處所攝色也。大乘則明皆是識之相分。餘乘妄執有對是極微成,無對非極微成,然皆謂是心外實色。

△二、別破二:初、破有對,二、破無對。初中二:初、明有對非實,二、明唯是識變。初又二:初、略明,二、廣顯。今初。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二、廣顯二:初、明能成極微不實,二、結所成有對不實。初又二:初、約質礙有無破,二、約方分有無破。今初。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執極微是有法,是假非實。宗因云:有質礙故,喻如瓶等。又極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對色。宗因云:無質礙故,喻如非色。

△二、約方分有無破。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發影?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或相涉入,應成麤不,由此極微定有方分。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若無方分應無障隔。若爾,便非障礙有對。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先破有方分,云:極微是有法,定非實有。宗因云:有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無方分,云:極微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發影。宗因云:無方分故,喻如非色。次更種種推窮,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初明能成極微不實竟。

△二、結所成有對不實。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既非實有,則唯識所變明矣。初明有對非實竟。

△二、明唯識所變三:初、總徵釋,二、依緣各釋,三、總結成。今初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此總徵也。所依色,謂五根。所緣色,謂五塵。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此總釋也。雖非無所依所緣之十種色,而即是識之所變現。謂五識生時,由內第八識執持相分種子因緣熏習之力,變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塵之相而現。由是五識即以此第八識所現根塵之相而為親所依、疎所緣,非是識外別有極微所成。

△二、依緣各釋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緣。今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謂眼等五根,非如五塵之現量可得,特以能發五識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雖屬色法,然但是第八識上功能,非識外別有極微所造。以彼所執外有對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之所變現。以其能發眼等五識,是故名為眼等五根。以此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識也。

△二、明所緣二:初、總標有無,二、別明有無。今初。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二、別明有無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二、顯內所緣非無。初中二:初、破執,二、結況。初又四:初、破計能生為所緣緣,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今初。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此所破執,與觀所緣緣論不同。彼論首破極微非所緣緣,故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今此乃計五根為所緣緣,故云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謂眼根引生眼識,眼識似眼之能見,耳根引生耳識,耳識似耳之能聞等,執彼五根是此五識所緣也。然所緣緣,要具能生帶相二義,非但能生之一義也。若但能生即可名所緣緣,則因緣及等無間緣,皆有能生一義,勿亦可名所緣緣乎。

△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

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此與觀所緣緣論所破是同,能破稍異。彼論縱許所緣,奪其為緣,故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此無縱辭,但立量云:和合是有法,非五識緣宗。因云:非實有故,喻如第二月。

△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故。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非和合之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若謂於和合位仍緣各各極微,則五識不帶極微之相,固不可也。若謂一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則與不和合時體相應異,又不可也。若極微體相不異,則和合時極微仍自極微,豈得為五識境哉?

△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麤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此敘轉計也。麤相為此識境,是具帶相之義。彼相不離極微,體是實有,是具能生之義。二支無闕,故為此識之所緣緣。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麤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假如一瓶集萬極微所成,復有一甌亦萬極微所成,則等是一萬極微,有何差別?汝執五識緣彼極微和集,便不應見瓶甌差別。若見差別,便應極微已捨本相。若極微不捨本相,斷非五識之所能緣。若許五麤相識得緣極微細相境,亦應許眼識得緣聲香味觸等矣,豈可乎哉?初破執竟。

△二、結況。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前來種種破斥,猶是縱許極微是實,尚招如此過失,況識外何嘗別有真實極微,寧得執有外所緣緣也哉。初明外所緣緣非有竟。

△二、顯內所緣緣不無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為所緣緣,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帶彼相故,是所緣二字之義。見託彼生,是下一緣字之義。此正釋所緣緣,唯是自識所變相分,非心外法也。

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為執麤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此申明識所變相,猶如鏡中隨量頓變,非先變極微,後合成物也。次更釋疑,謂教中所說極微,不過欲顯麤色是假,非謂別許極微是實。又觀中所見極微,不過依假想慧假說為色邊際,亦豈有心外實極微哉。瑜伽,此云相應,依大乘理修於假想事定,事理相應,名瑜伽師。二、依緣各釋竟。

△三、總結成。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初破有對竟。

△二、破無對。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如心心所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五塵落謝影子,名無對色,即法塵也。初破對無對竟。

△二、破表無表三:初、總徵釋,二、別破執,三、結唯識。今初。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此非實有。所以者何?

△二、別破執二:初、別破表、無表,二、總明三業道。初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語表,三、破無表。今初。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若言是動,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有為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若言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此若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無表示,不應名表。又,觸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於五塵中,色有二種:一者、顯色,即青、黃、赤、白等,亦名實色;二者、形色,即長、短、方、圓等,亦名假色。其聲、香、味、觸,雖名實色,皆非顯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對而已。又五塵唯色、聲二種,通于善、惡、無記三性;香、味、觸三,唯屬無記。今身表通三性業,故不應以觸、香、味為身表也。餘可知。

然心為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前破身表非實,此明不壞假名,而假名唯依識變,還表於心,究竟心外更無實法也。

△二、破語表。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無詮表故,多念相續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然因心故識變似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亦先破執實,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三、破無表。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無表色,即無作假色也。此復有二:一、律儀戒,二、定共戒。律儀有善有惡,定共則唯是善。不言道共者,道亦能發無作,但既由道力所發,決不計為心外實法,故不辨之。發勝身語惡思,謂期心作爾許時惡律儀業,此心熏於本識,遂發爾許時無作惡律儀也。發勝身語善思,謂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於本識,隨發何等無作戒也。定中止惡行思,即定共戒,亦發無作,但是不作惡故,故名無表。初別破表無表竟。

△二、總明三業道。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不撥為無,但言非。色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能發語思,說名語業。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是審決思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或身語表中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思有三種:一、動發勝思;二、審慮思;三、決定思。道者,路也,通也。餘可知。二、別破執竟。

△三、結唯識。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初破色法竟。

△二、破不相應行三:初、總明無實體用,二、別破得非得等,三、傍破執隨眠。今初。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相應者,和順義。謂得等非能緣故,不與心、心所法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法相應;簡非四位法故,名為不相應行。大乘假立二十四種,皆非識外實有;小乘立十四種,皆執實有,故今破之。凡申三量,總以此字為前陳有法,即指彼所執十四種也。一云、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因云:許行蘊攝故,喻如色、心等。二云、定非實有。宗因云: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喻如畢竟無。三云、非實有體。宗因云:餘實法所不攝故,喻如餘假法。餘實法指色及心、心所,餘假法指鏡、花、水、月等也。

△二、別破得非得等,為六:初、破得非得,二、破眾同分,三、破命根,四、破無心定等,五、破諸有為相,六、破名句文身。初中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且彼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十無學法,謂正語、正業、正命、正念、正定、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正解脫、正智也。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於善惡法何不許然,而執實得?若謂七寶在現在故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離現在有離現實法理非有故,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等者,指惡種及無漏種,已前先明得無體,已後更明得無用。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若言能起應起無為一切非情應永不起。未得已失應永不生。若俱生得為因起者,所執二生便為無用。又具善、惡、無記得者,善、惡、無記應頓現前。若待餘因得便無用。若得於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諸可成法,不離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為無用。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初、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雖多,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種子成就,謂無漏善種。不壞自在成就,謂加行善根,引發無礙。現行成就,謂已入見道,現證無漏聖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雖非一類,且約未見道前,未得聖法,名異生性。然豈於有情心外,別有得非得之實法哉。

△二、破眾同,分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復如下,大乘徵。契經下,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實有者,則草木等應有同分。又於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復應有別同分。彼既不爾,此云何然?若謂為因起同事欲,知實有者,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此大乘破斥也。智謂解了,言謂詮表,事謂所為,欲謂所願,餘皆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亦大乘徵,餘乘答也。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又先已成色不異識,應比離識無別命根。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根。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義別說三,如四正斷。住無心位,壽煖應無。豈不經說識不離身?既爾,如何名無心位?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恒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別實有。宗因云:不離識故,同喻如煖。次更申量云:彼執命根是有法,非實命根。宗因云:異識實有故,喻如受想等。此下三難三答,義皆可知。言義別說三者,秪一阿賴耶識,約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約種子能持根身名壽,約現行自體名識。如四正斷,秪一精進,約修斷已生未生善惡,義別說四耳。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四、破無心定等二:初、徵答破斥,二、結申正義。今初。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復如下,大乘徵。若無下,餘乘答也。二、無心定,謂外道無想定及聖者滅盡定。無想異熟,謂第四禪無想天果。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心定;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此大乘破斥也。先約無色定以為並難,次以堤塘而喻,假亦能遮,皆如文可知。徵答破斥竟。

△二、結申正義。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麤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損伏心等種故,麤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善。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依之麤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厭心等種,謂與厭患相應之心心所種子也。心等種,謂前六轉識及諸相應心所之種子也。麤動心心所暫不現行,正顯第八第七細心心所仍現行也。若但伏滅前六轉識及彼心所,名無想定。若兼伏滅第七識中俱生我執現行,名滅盡定。此二位中,皆不與別境之定心所相應,但是假立定名。然其種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無想定招無想天異熟果報,故名無想異熟。故此三法,皆非離識實有明矣。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