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三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三、釋相應門三:初、問答總明,二、別釋體用,三、結成相應。今初。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阿賴耶識無始時來乃至未轉,於一切位恒與此五心所相應,以是徧行心所攝故。

此識下設問。常與下舉頌以答。阿賴下總明也。未轉謂金剛道前,餘如下釋。

△二、別釋體用五:初、釋觸,二、釋作意,三、釋受,四、釋想,五、釋思。今初。

觸,謂三和分別變異,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受、想、思等所依為業用。

分別即領似之義,是觸作用。變異是三和功能,謂根、境、識三和之時,令諸心所次第轉生,名為變異。此觸心所能領似之也。此先正釋,下更轉釋。

謂根、境、識更相隨順,故名三和。觸依彼生,令彼和合,故說為彼三和合位皆有順玉心所功能說名變異。觸似彼起,故名分別根變異力,引觸起時,勝彼識境,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

此轉釋三和分別變異也。根變異下,釋疑。謂有疑云:觸既分別三和變異,何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釋云:根變異力,引觸起時,勝識境故。按宗鏡解根,四義獨勝:一、由主故;二、由近生心、心所故;三、由徧故,不惟心所,亦能生心;四、由常相續故。識雖為主,近生心所,不自生心故不徧,有間斷故不續,境非主故,亦非近故。雖徧能生心□及心所,亦不相續,以識生則境生,識滅則境滅故。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

此轉釋令心心所觸境為性色,謂八箇心王各有相應心所,此觸心所能各使和合而觸境也。

既似順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為業。起盡經說受想行蘊,一切皆以觸為緣故。由斯故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瑜伽但說與受想思為所依者,思於行蘊為主勝故,舉此攝餘。集論等說為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隣近,引發勝故。

此轉釋受想思等所依為業也。等之一字,即總攝行蘊諸餘心所,不但指一思心所。瑜伽但說受想思者,乃是以主攝伴。集論但說受者,乃是以近攝遠。又皆以勝攝劣耳。言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生者,識因根境二和合生,觸因根境識三和合生,受想思等,皆因根境識觸四和合生也。觸所取可意相,與受所取順益相,極相隣近,故引發獨勝。觸所取不可意相,與受所取違損相,觸所取非可意非不可意相,與受所取非順益非違損相,亦復如是。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六六法中心所性故,是食攝故,能為緣故,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此結判也。或計三和生觸,觸即三和,無別自體,故今以三因成立有體之宗,而喻之以受等。一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六六法者,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也。二是四食攝故,四食謂段食、觸食、思食、識食也。三是能為緣故,謂六入緣觸,觸緣受也。初釋觸竟。

△二、釋作意。

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有說:令心迴趣異境故於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彼俱非理,應非徧行,不異定故。

初正釋體用,有說下出異解,彼俱下破斥,皆可知。

△三、釋受。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此正釋體用也。於順境則希合,於違境則希離,於非順非違境,雖不希合,亦不希離。希即是欲,欲名為愛。

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二、自性受,謂領俱觸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

此出異解也。言共餘相者,謂通於王所共緣相故。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若似觸生,名領觸者似因之果,應皆受性。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

此下皆破斥也。今先正破受定。不緣俱生觸者,觸生於受,受不緣觸,如父生子,子不納父也。餘可知。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次破轉計也。彼轉計云:觸如國邑,受如王。觸能生受,譬如由有國邑方名為王;受能領觸,譬如王能食諸國邑。而又避上應名因受之過,故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猶言王能領國所生王體也。然既云領觸所生受體,則非領俱生觸,與前所執相違。又觸所生即是受體,如何又以受而領之?若更轉計不捨自性名自性受,則一切法皆悉不捨自性,皆可名為受乎?故彼下。結斥。

然,境界受非共餘相,領順等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不共餘故。

由彼妄計境界受為共餘相故,別立自性受。今先破自性受竟,方申明境界受非共餘相也。受以領納境界為相,識以了別境界為相,想以於境取像為相,欲以希望境界為相,乃至慧以簡擇所觀境界為相,故皆不共。三、釋受竟。

△四、釋想。

想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五、釋思。

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取正因境相,令心造善品。取邪因境相,令心造不善品。取非正非邪境相,令心造無記品。皆思心所之力也。二、別釋體用竟。

△三、結成相應。

此五既是徧行所攝,故與藏識決定相應。其徧行相,後當廣釋。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雖異,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故名相應。

後當廣釋,指第五卷言也。行相異者,識以了別為行相,觸以觸對為行相,作意以警心為行相,受以領納為行相,想以取像為行相,思以造作為行相也。宗鏡錄云: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一事等,二處等,三時等,四所依等。等者,相似之義。體各惟一,故名事等。境相相似,故所緣等。三釋相應門竟。

△四、釋受俱門二:初、正明相應捨受,二、簡非餘所相應。今初。

此識行相極不明了,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微細一類相續而轉,是故唯與捨受相應。又此相應受,唯是異熟,隨先引業轉,不待現緣,任善惡業勢力轉故,唯是捨受。苦樂二受是異熟生,非真異熟,待現緣故非此相應。又由此識常無轉變,有情恒執為自內我。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變,寧執為我?故此但與捨受相應。若爾,如何此識亦是惡業異熟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亦應然,捨受不違苦樂品故,如無記法善惡俱招。

若苦樂受則必明了,今第八識行相極不明了,此一義也;若是餘受則必取于違順境相,今第八識不能分別違順境相,此二義也;若苦樂受行相必粗,今第八識行相微細,此三義也;若是餘受必有易脫,今第八識唯是一類無覆無記,此四義也;若是餘受必有間斷,今第八識相續而轉,此五義也。具此五義,故唯得與捨受相應,餘皆可知。

△二、簡非餘所相應。

如何此識非別境等心所相應?互相違故。謂欲希望所樂事轉,此識任業無所希望。勝解印持決定事轉,此識瞢昧無所印持。念唯明記曾習事轉,此識昧劣不能明記。定能令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慧唯簡擇得等事轉,此識微昧不能簡擇。故此不與別境相應,此識唯是異熟性故。善染汙等亦不相應。惡作等四無記性者,有間斷故,定非異熟。

先詳簡非別境,次略簡非善染不定,並如文可知。四、釋受俱門竟。

△五、釋三性門。

:法有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阿賴耶識何法攝耶?:此識唯是無覆無記,異熟性故。異熟若是善染汙者,流轉還滅應不得成。又此識是善染依故。若善染者,互相違故,應不與二俱作所依。又此識是所熏性故。若善染者,如極香臭應不受熏。無熏習故,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故此唯是無覆無記。覆謂染法,障聖道故,又能蔽心令不淨故。此識非染,故名無覆。記謂善惡,有愛非愛果及殊勝自體可記別故。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一是異熟性故,二是善染依故,三是所熏性故。所以唯是無覆無記,餘皆可知。

△六、釋心所例王門二:初、正釋,二、斥異。今初。

觸等亦如是者,謂如阿賴耶識唯是無覆無記性攝,觸、作意、受、想、思亦爾,諸相應法必同性故。又觸等五,如阿賴耶亦是異熟所緣行相,俱不可知緣、三種境,五法相應無覆無記,故說觸等亦如是言。

五法相應,謂一心王及餘四心所也。餘可知。

△二、斥異

有義,觸等如阿賴耶,亦是異熟及一切種,廣說乃至無覆無記。亦如是言,無簡別故。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觸等依識不自在故。如貪信等不能受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又若觸等亦能受熏,應一有情有六種體。若爾,果起從何種生?理不應言從六種起,未見多種生一芽故。若說果生唯從一種,則餘五種便為無用。亦不可說次第生果,熏習同時,勢力等故。又不可說六果頓生,勿一有情一剎那頃六眼識等俱時生故。

有義下。先敘計。彼說下。次破斥也。觸等五心所法,斷斷不得名一切種,以一切種必由受熏而得名故。故立量云:觸等五心所是有法,不能受熏。宗因云:依識不自在故,喻如貪信等。又若下。破其轉計觸等亦得受熏。設許受熏,則一心王、五心所各各受諸法熏,應成六箇諸法種子。而果生時,或從六起,或從一起,或次第起,或復頓起,皆違理矣。

誰言觸等亦能受熏持諸種子?不爾。如何觸等如識名一切種?謂觸等五有似種相名一切種,觸等與識所緣等故,無色觸等有所緣故,親所緣緣定應有故。此似種相,不為因緣生現識等。如觸等上似眼根等,非識所依,亦如似火無能燒用。彼救非理。觸等所緣似種等相,後執受處方應與識而相例故。由此前說一切種言,定目受熏能持種義。不爾,本頌有重言失。

此破轉計相分為一切種而妄救也。相分有漏種子是第五所緣門攝,故觸等可以例王。今一切種乃第三因相門,豈觸等所可例同?若即指一切種為所緣,則執受處中復有所緣種子,不幾為重言乎?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無簡別故,咸相例者,定不成證。勿觸等五亦能了別,觸等亦與觸等相應。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隨所應說,非謂一切。

觸等不以了別為行相,觸不與觸相應,乃至思不與思相應,一剎那中無二觸故,乃至無二思故。六、釋心所例王門竟。

△七、釋因果法喻門二:初、明正義,二、斥異說。初中二:初、正釋頌文,二、通妨顯理。今初。

:阿賴耶識為斷為常?:非斷非常,以恒轉故。恒謂此識無始時來一類相續常無間斷,是界、趣、生,施設本故,性堅持種令不失故。轉謂此識無始時來念念生滅前後變異,因滅果生非常一故,可為轉識熏成種故。恒言遮斷轉表非常,猶如暴流因果法爾。如暴流水非斷非常,相續長時有所漂溺;此識亦爾,從無始來生滅相續非常非斷,漂溺有情令不出離。又如暴流雖風等擊起諸波浪而流不斷;此識亦爾,雖遇眾緣起眼識等而恒相續。又如暴流漂水上下,魚草等物隨流不捨;此識亦爾,與內習氣外觸等法恒相隨轉。如是法喻,意顯此識無始因果非斷常義。謂此識性無始時來剎那剎那果生因滅,果生故非斷、因滅故非常。非斷非常是緣起理,故說此識恒轉如流。

因果簡我執,生滅簡常執;生滅故非常,因果故非一。譬如暴流,前後相續;流流之中,望前名果,望後名因,故非斷常可喻。此識又有三義相似:一者、能漂溺故;二者、轉識間斷,此不斷故,如波濤有起滅而流不斷;三者、習氣及心所法恒隨轉故。識所執受之內習氣,喻如水內之魚;識所相應之觸等五法,喻如水面之草也。餘可知。

△二、通妨顯理有兩番問答。

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常可爾,非斷如何?斷豈得成緣起正理?過去未來若是實有,可許非斷,如何非常?常亦不成緣起正理。豈斥他過,己義便成。若不摧邪,難以顯正。前因滅位,後果即生,如稱兩頭低昂時等。如是因果相續如流,何假去來方成非斷?

稱之兩頭,以喻因果。稱之低昂,以喻生滅。低昂時等,以喻生滅。同一剎那,無有前後也。

:因現有位,後果未生,因是誰因?果現有時,前因已滅果是誰果?既無因果,誰離斷常?:若有因時,已有後果,果既本有,何待前因?因義既無,果義寧有?無因無果,豈離斷常?因果義成,依法作用。故所詰難,非預我宗。體既本有,用亦應然,所待因緣亦本有故。由斯汝義,因果定無,應信大乘緣起正理。謂此正理深妙離言因果等言,皆假施設。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果。假謂現識,似彼相現。如是因果,理趣顯然,遠離二邊,契會中道。諸有智者,應順修學。

秖是現前一剎那法,望前即名為果,望後即名為因。約現在果談過去因,則塵點劫前猶若今日,乃于現識變似過去因相,而非實緣過去事也,以過去已滅,無可緣故。約現在因記未來果,則無量劫後猶如指掌,乃於現識變似未來果相,而非實緣未來事也,以未來未生,無可緣故。故曰:十世古今,始終不離於當念。又宗鏡云:過去、未來無體,剎那熏習,唯屬現在。現在正起妄念之時,妄念違真,名為初識,非是過去有識創起,名為初識也。故知橫該一切處,豎通無量時,皆是即今現在一心,更無別理。初明正義竟。

△二、斥異說二:初、正斥,二、結勸。初中二:初、斥餘部,二、斥經部。初又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有餘部說:雖無去來,而有因果恒相續義。謂現在法極迅速者,猶有初後生滅二時。生時酬因,滅時引果。時雖有二,而體是一。前因正滅,後果正生,體相雖殊,而俱是有。如是因果,非假施設。然離斷常,又無前難。誰有智者,捨此信餘?

△二、破斥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何容一念而有二時?生滅相違,寧同現在?滅若現在,生應未來。有故名生,既是現在;無故名滅,寧非過去?滅若非無,生應非有;生既現有,滅應現無。又二相違,如何體一?非苦樂等見有是事,生滅若一,時應無二;生滅若異,寧說體同?故生滅時俱現在有,同依一體,理必不成。

何容下,先破一念二時;又二下,次破生滅體一也。非苦樂等見有是事者,生滅二法喻如苦樂二受,決定相違。安有體是一者,量云:生與滅是有,法體定非一。宗因云:相違故,喻如苦與樂。初破餘部竟。

△二、破經部。

經部師等因果相續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識能持種故。

前六轉識展轉相望,雖亦得有因果之義,而多間斷不能相續。若無本識受熏持種,則何理能成因果相續之緣起哉?初正斥竟。

△二、結勸。

由此應信大乘所說因果相續緣起正理。

七、釋因果法喻門竟。

△八、釋伏斷位次門二:初、正釋捨賴耶義,二、通明第八異名。初中二:初、正明能捨之位,二、簡示所捨唯名。初又二:初、明正義,二、斥異解。初又二:初、正釋,二、通妨。今初。

此識無始恒轉如流,乃至何位當究竟捨?阿羅漢位方究竟捨。謂諸聖者斷煩惱障究竟盡時,名阿羅漢。爾時此識煩惱麤重永遠離故,說之為捨。此中所說阿羅漢者,通攝三乘無學果位,皆已永害煩惱賊故,應受世間妙供養故,永不復受分段生故。云何知然?決擇分說:諸阿羅漢、獨覺、如來皆不成就阿賴耶故。集論復說:若諸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

麤重,即種子之別名。阿羅漢是小乘無學果位,獨覺是中乘無學果位,如來是大乘無學果位。次引集論,顯如來亦名為阿羅漢。以斷煩惱障故,成阿羅漢;以斷所知障故,成如來也。

△二、通妨,又二:初、問,二、答。今初。

若爾,菩薩煩惱種子未永斷盡,非阿羅漢,應皆成就阿賴耶識。何故即彼決擇分說:不退菩薩亦不成就阿賴耶識?

若據前義,則菩薩至成佛時,方得名阿羅漢,方捨此識。今云不退菩薩,亦不成就,故問之也。蓋菩薩初地已上,即名為不退故。

△二、答,又二:初、約二乘迴心名不退,二、約八地已上名不退。今初。

彼說二乘無學果位,迴心趣向大菩提者,必不退起煩惱障故、趣菩提故,即復轉名不退菩薩。彼不成就阿賴耶識,即攝在此阿羅漢中,故彼論文不違此義。

不起煩惱故名不退,趣大菩提故名菩薩。彼論乃指此人為不退菩薩,不指直修大乘登初地者,故不相違。

△二、約八地已上名不退。

又不動地以上菩薩,一切煩惱永不行故,法駛流中任運轉故,能諸行中起諸行故,剎那剎那轉增進故,此位方名不退菩薩。然此菩薩雖未斷盡異熟識中煩惱種子,而緣此識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斯永捨阿賴耶名,故說不成阿賴耶識。此亦說彼名阿羅漢。

此明直修大乘者,須至八地以上,方得煩惱永伏,亦可名阿羅漢也。所知法執,漂溺有情,受不思議變易生死,名法駛流。已得自在,名任運轉。心心流入薩婆若海,故剎那剎那轉增進也。初明正義竟。

△二、斥異解二:初、正破,二、破救。初中二:初、敘計,二、破斥。今初。

有義,初地以上菩薩,已證二空所顯理故、已得二種殊勝智故、已斷分別二重障故、能一行中起諸行故,雖為利益起諸煩惱,而彼不作煩惱過失,故此亦名不退菩薩。然此菩薩雖未斷盡俱生煩惱,而緣此識所有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斯亦捨阿賴耶名,故說不成阿賴耶識。此亦說彼名阿羅漢,故集論中作如是說: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然此煩惱猶如呪藥所伏諸毒,不起一切煩惱過失。一切地中如阿羅漢已斷煩惱,故亦說彼名阿羅漢。

△二、破斥

彼說非理,七地已前,猶有俱生我見愛等,執藏此識為自內我,如何已捨阿賴耶名?若彼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說名為捨,則預流等諸有學位,亦應已捨阿賴耶名,許便違害諸論所說。

△二、破救,又二:初、敘救,二、破斥。今初:

地上菩薩所起煩惱,皆由正知不為過失,非預流等得有斯事,寧可以彼例此菩薩。

△二、破斥

彼六識中所起煩惱,雖由正知不為過失,而第七識有漏心位,任運現行執藏此識,寧不與彼預流等同?由此故知彼說非理。

初正明能捨之位竟。

△二、簡示所捨唯名。

然阿羅漢斷此識中煩惱麤重究竟盡故,不復執藏阿賴耶識為自內我,由斯永失阿賴耶名,說之為捨,非捨一切第八識體。勿阿羅漢無識持種,爾時便入無餘涅槃。

阿羅漢斷盡煩惱,名證有餘涅槃。由其異熟識體仍在,能持舊有漏種,令有根身壽命不斷,直俟餘殘果報既盡,方入無餘涅槃。設無此識持種,則身命便應盡滅,而入無餘涅槃矣。云何現有證阿羅漢,仍住世間者耶。初正釋捨賴耶義竟。

△二、通明第八、異名二:初、正釋諸名,二、結歸二位。今初。

然第八識雖諸有情皆悉成就,而隨義別立種種名。謂或名心,由種種法熏習種子所積集故。或名阿陀那,執持種子及諸色根令不壞故。或名所知依,能與染淨所知諸法為依止故。或名種子識,能徧任持世出世間諸種子故。此等諸名通一切位。或名阿賴耶,攝藏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我見愛等執藏以為自內我故。此名唯在異生有學,非無學位不退菩薩,有雜染法執藏義故。或名異熟識,能引生死善不善業異熟果故。此名唯在異生二乘諸菩薩位,非如來地猶有異熟無記法故。或名無垢識,最極清淨諸無漏法所依止故。此名唯在如來地有菩薩二乘及異生位,持有漏種可受熏習,未得善淨第八識故。如契經說: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

契經,如來功德莊嚴經也。無垢識,標名也。淨無漏界,示義也。解脫一切障,明離障解脫至究竟也。圓鏡智相應,明相應之慧心所,名為大圓鏡智也。

阿賴耶名,過失重故,最初捨故。此中偏說異熟識體,菩薩將得菩提時捨,聲聞緣覺入無餘依涅槃時捨。無垢識體,無有捨時,利樂有情無盡時故,心等通故,隨義應說。

眾生分中名染心,佛果位中名淨心;眾生分中執持有漏種子及有漏色根,佛果位中執持無漏種子及無漏色根;眾生分中名染所知依,佛果位中名淨所知依;眾生分中名世間種子識,佛果位中名出世種子識。故云隨義應說也。然此中謂二乘入無餘依涅槃捨者,仍帶通教方便說之。若據大乘實義,出三界外有淨土聲聞、緣覺出生其中受法性身,則仍未捨異熟識體。故法華云:是人雖生滅度之想入於涅槃,而於彼土求佛智慧得聞是經,唯以佛乘而得滅度,更無餘乘。

△二、結歸二位。

然第八識總有二位:一、有漏位,無記性攝,唯與觸等五法相應,但緣前說執受處境。二、無漏位,唯善性攝,與二十一心所相應,謂遍行別境,各五善十一。與一切心恒相應故,常樂證知所觀境故,於所觀境恒印持故,於曾受境恒明記故,世尊無有不定心故,於一切法常決擇故,極淨信等常相應故,無染汙故,無散動故。此亦唯與捨受相應,任運恒時平等轉故。以一切法而為所緣境,鏡智遍緣一切法故。

亦惟捨受,謂無漏位中,同於有漏之唯捨受也。以一切法為所緣境,謂不同有漏之唯緣三類性境也。初正釋頌文竟。

△二、證有本識三:初、徵答總標,二、別顯教理,三、總結勸信。今初。

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二、別顯教理二:初、引聖教,二、顯正理。初中二:初、引大乘,二、引餘部。宗鏡云:引七本經,即大三小四也。初又二:初、正引經證有第八,二、顯大乘是聖言量。今初,正引三經四頌。

謂有大乘阿毗達磨契經中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

阿毗達磨,此云無比法,此即所引第一頌也。下文共作三番釋義。

此第八識自性微細,故以作用而顯示之。頌中初半顯第八識為因緣用,後半顯與流轉還滅作依持用。

此第一番釋義,先分科也。

界是因義,即種子識無始時來展轉相續,親生諸法,故名為因。依是緣義,即執持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等為依止,故名為緣。謂能執持諸種子故,與現行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及為彼依。變為彼者,謂變為器及有根身。為彼依者,謂與轉識作所依止,以能執受五色根故,眼等五識依之而轉。又與末那為依止故,第六意識依之而轉,末那意識轉識攝故。如眼等識依俱有根,第八理應是識性故,亦以第七為俱有依。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此釋初半頌義也。

由此有者,由有此識。有諸趣者,有善惡趣。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流轉法,令諸有情流轉生死。雖惑業生皆是流轉,而趣是果,勝故偏說。或諸趣言,通能所趣,諸趣資具亦得趣名。諸惑業生皆依此識,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此釋後半頌之第三句也。一切順流轉法,即惑業生等有漏種子。惑謂見思二惑,業謂善惡不動三業,生謂胎卵濕化四生,所趣即六道果報,能趣即惑業,亦名諸趣資具。

及涅槃證得者,由有此識故,有涅槃證得。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還滅法,令修行者證得涅槃。此中但說能證得道,涅槃不依此識有故。或此但說所證涅槃,是修行者正所求故。或此雙說涅槃與道,俱定還滅品類攝故。謂涅槃言,顯所證滅。後證得言,顯能得道。由能斷道,斷所斷惑,究竟盡位證得涅槃。能所斷證皆依此識,是與還滅作依持用。

此釋後半頌之第四句也。一切順還滅法,即本有新熏二種無漏種子。還者,歸趣之義,即能證之道。滅者,寂止之義,即所證涅槃。又能還能滅,皆是道諦。所還所滅,皆是滅諦涅槃也。第一番釋頌義竟。

又此頌中,初句顯示此識自性無始恒有,後三顯與雜染清淨二法總別為所依止。雜染法者,謂苦集諦,即所能趣生及惑業。清淨法者,謂滅道諦,即所能證涅槃及道。彼二皆依此識而有,依轉識等理不成故。

此第二番釋頌義也。第二一切法等依句,是總顯染淨依止。第三由此有諸趣句,是別顯染依止。第四及涅槃證得句,是別顯淨依止。所趣之生是苦諦,能趣之惑業是集諦,所證之涅槃是滅諦,能證之道是道諦。轉識不能受熏持種,故非染淨二法所依。

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謂依他起徧計所執圓成實性,如次應知。

此第三番,釋頌義也。一切法等依句,顯依他性不離此識。由此有諸趣句,顯徧計所執性不離此識。及涅槃證得句,顯圓成實性不離此識。

今此頌中諸所說義,離第八識皆不得有。

總結上來三番釋義,皆須約第八識也。第一頌竟。

即彼經中復作是說: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故名阿賴耶,勝者我開示。

此即所引第二頌也。下文解釋。

由此本識具諸種子,故能攝藏諸雜染法,依斯建立阿賴耶名,非如勝性轉為大等。種子與果體非一故,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此先釋種子識攝藏諸法,不同數論冥初自性義也。冥性亦名勝性,彼計因果雖殊而體是一,今明種子與果體非一,故一不同也。彼計果雖生滅而因是常,今明能依所依俱生滅,故二不同也。

與雜染法互相攝藏,亦為有情執藏為我,故說此識名阿賴耶。

此正釋第三故名阿賴耶句義也。第八攝藏雜染種子以起現行,即能藏義。雜染現行熏成第八識中種子,即所藏義。有情執藏為自內我,即執藏義。具此三義,故名藏識。

已入見道諸菩薩眾,得真現觀名為勝者,彼能證解阿賴耶識,故我世尊正為開示。或諸菩薩皆名勝者,雖見道前未能證解阿賴耶識,而能信解求彼轉依,故亦為說。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此釋第四勝者,我開示句兼結成也。第二頌竟。

解深密經亦作是說: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暴流,我於凡愚不開演,恐彼分別執為我。

此即所引第三頌也。下文解釋。

以能執持諸法種子,及能執受色根依處,亦能執取結生相續,故說此識名阿陀那。無性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性不能通達,故名甚細。是一切法真實種子,緣擊便生轉識波浪,恒無間斷猶如暴流。凡即無性,愚即趣寂。恐彼於此起分別執,墮諸惡趣障生聖道。故我世尊不為開演,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無性有情,謂一闡提,為此第八識之所漂蕩,令不出離,故云不能窮底。趣寂種性,謂定性二乘,為此第八識之所淪溺,而不覺知,故云不能通達。以其親生現行,故名真實種子。闡提不起妄執,猶得暫遊人天,若起分別,必墮惡趣。二乘不起妄執,猶得證出世果,若起分別,必障聖道。故佛不為此等凡愚,說第八識也。第三頌竟

入楞伽經亦作是說:如海遇風濤,起種種波浪,現前作用轉,無有間斷時。藏識海亦然,境等風所擊,恒起諸識浪,現前作用轉。

此即所引第四頌也。前四句單約喻說,後四句法喻合明,並可知。下文結示。

眼等諸識無如大海,恒相續轉起諸識浪,故知別有第八識性。

已上正引三經四頌竟。已下結略指廣。

此等無量大乘經中,皆別說有此第八識。

初正引經證有第八竟。

△二、顯大乘是聖言量。

諸大乘經,皆順無我,違數取趣,棄背流轉,趣向還滅,讚佛法僧,毀諸外道,表蘊等法,遮勝性等。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如增壹等,至教量攝。

此因小乘不信有第八識,遂乃誹撥上所引證三經四頌,妄謂非佛所說至教,故今立量以顯是至教也。量云:諸大乘經是有法,能顯示無顛倒理,至教量所攝。宗因云:皆順無我,違數取趣,乃至遮勝性等,契經攝故,喻如增壹阿含等。

又聖慈氏!以七種因證大乘經真是佛說:一、先不記故。若大乘經佛滅度後有餘為壞正法故說,何故世尊非如當起諸可怖事先預記別?二、本俱行故。大小乘教本來俱行,寧知大乘獨非佛說?三、非餘境故。大乘所說廣大甚深,非外道等思量境界。彼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說亦不信受,故大乘經非非佛說。四、應極成故。若謂大乘是餘佛說,非今佛語,則大乘教是佛所說,其理極成。五、有無有故。若有大乘,即應信此諸大乘教是佛所說,離此大乘不可得故。若無大乘聲聞乘教亦應非有,以離大乘決定無有得成佛義,誰出於世說聲聞乘故?聲聞乘是佛所說,非大乘教,不應正理。六、能對治故。依大乘經勤修行者,皆能引得無分別智,能正對治一切煩惱,故應信此是佛所說。七、義異文故。大乘所說意趣甚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謂非佛語,是故大乘真是佛說。如莊嚴論頌此義言:先不記俱行,非餘所行境,極成有無有,對治異文故。

初引大乘竟。

△二引餘部凡有四經。

餘部經中亦密意說阿賴耶識有別自性。

密意說者,恐彼愚法聲聞妄起分別,執之為我,故未敢顯了開示也。

謂大眾部阿笈摩中密意說此名根本識,是眼等識所依止故。譬如樹根是莖等本,非眼識等有如是義。

此即所引第一經也。阿笈摩,此云契經。

上座部經分別論者,俱密意說:此名有分識。有謂三有,分是因義,唯此恒遍為三有因。

此即所引第二經也。

化地部說:此名窮生死蘊,離第八識無別蘊法窮生死際無間斷時,謂無色界諸色間斷,無想天等餘心等滅,不相應行離色心等無別自體已極成故,唯此識名窮生死蘊。

此即所引第三經也。蘊謂五蘊,於五蘊中,色受想行及前六識,俱不能窮生死邊際,或有間斷故,或無別體故。

說一切有部增一經中,亦密意說此名阿賴耶,謂愛阿賴耶、樂阿賴耶、欣阿賴耶、喜阿賴耶。謂阿賴耶識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立此四名。有情執為真自內我,乃至未斷恒生愛著,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不應執餘五取蘊等。謂生一向苦受處者,於餘取蘊不生愛著,彼恒厭逆餘五取蘊,念我何時當捨此命、此眾同分、此苦身心,令我自在受快樂故。五欲亦非真愛著處,謂離欲者於五妙欲雖不貪著而愛我故。樂受亦非真愛著處,謂離第三靜慮染者,雖厭樂受而愛我故。身見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信無我者,雖於身見不生貪著,而於內我猶生愛故。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求滅心者,雖厭轉識等而愛我故。色身亦非真愛著處,離色染者雖厭色身而愛我故。不相應行離色心等無別自體,是故亦非真愛著處。異生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有愛非愛,而於此識我愛定生,故唯此是真愛著處。由是彼說阿賴耶名,定唯顯此阿賴耶識。

此即所引第四經也。愛字總約三世,樂字別約現在,欣字別約過去,喜字別約未來,故云是貪總別三世境也。一向苦受處,謂無間獄及一分畜生、餓鬼。餘取蘊,謂除第八識外所有五蘊。諸法離欲者,謂初禪以上。離第三靜慮染者,謂第四禪以上。身見,謂依身執我之見。求滅心者,謂修第九滅盡定人。離色染者,謂空無邊定以上。餘可知。初引聖教竟。

△二、顯正理三:初、結前生後,二、引經顯理,三、結略指廣。今初。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二、引經顯理十:初、持種心,二、異熟心,三、界趣生體,四、有執受,五、壽煖識,六、生死時心,七、緣起依,八、識食體,九、滅定有識,十、染淨心。初中三:初、引經證釋,二、斥異解,三、總結成。今初。

謂契經說: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為心。若無此識,彼持種心不應有故。謂諸轉識在滅定等有間斷故,根境作意善等類別易脫起故,如電光等不堅住故,非可熏習,不能持種。非染淨種所集起心,此識一類恒無間斷,如苣藤等堅住可熏。契當彼經所說心義。若不許有能持種心,非但違經,亦違正理。謂諸所起染淨品法無所熏故,不熏成種,則應所起唐捐其功。染淨起時既無因種,應同外道執自然生色不相應,非心性故,如聲光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豈能持種?又彼離識無實自性,寧可執為內種依止?轉識相應諸心所法,如識間斷易脫起故,不自在故,非心性故,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此持種心,是約因相而言之也。文皆易知。

△二、斥異解五:初、破識類受熏持種,二、破六識俱轉受熏持種,三、破色心自類為種,四、破過未實有,五、破執遣相空。初中二:初、敘執,二、斥破。今初。

有說:六識無始時來,依根境等前後分位事雖轉變而類無別,是所熏習能持種子,由斯染淨因果皆成,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二、斥破

彼言無義。所以者何?執類是實,則同外道;許類是假,便無勝用,應不能持內法實種。

此先約假實破也。如眼識與眼識為類,耳識與耳識為類等。若執是實,則同勝論執同異句為實矣。若許是假,豈能受熏持種哉。

又執識類,何性所攝?若是善惡,應不受熏,許有記故,猶如擇滅。若是無記善惡心時,無無記心,此類應斷。非事善惡類可無記,別類必同別事性故。

此次約三性破也。類若善惡是有法,應不受熏。宗因云:許有記故,喻如擇滅。類若無記是有法,應有間斷不受熏。宗因云:善惡心時無無記故,如苦樂受時無捨受。又事既善惡,不應說類惟無記。此遮其轉計也。

又無心位此類定無。既有間斷,性非堅住,如何可執持種受熏?又阿羅漢或異生心識類同,故應為諸染無漏法熏,許便有失。

此更約六識類有間斷破,又約凡聖受熏破也。

又眼等根或所餘法,與眼等識根法類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此更約根類、法類例破也。若謂識類受熏,則根類、法類何獨不許受熏?若既不許根類、法類受熏,則識類何得獨受熏哉?

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既不俱有,如隔念者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

此更約前後不能熏習破也。蓋若但一念不名為類,又無同時並起二念之理,必須前後相望方名為類。且如當念眼識,或望前念眼識,或望後念眼識,故名為類。若望當念耳鼻識等,則不名類,其餘五識一一皆然。是則識類既在前後二時,則非一處,喻如自他相隔,如何可互熏哉?初破識類受熏持種竟。

△二、破六識俱轉受熏持種。

執唯六識俱時轉者,由前理趣既非所熏,故彼亦無能持種義。

有說:六識俱時而轉,前五是能熏,第六是所熏,由同時故,熏習義成能持種子。今破云:由前理趣者,謂第六識有間斷故,通三性故。

△三、破色心自類為種二:初、敘執,二、斥破。今初。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前為後種因果義立,故先所說為證不成。

謂前剎那色能為種子引生無間,後剎那色前色名因、後色名果,心等亦然,故不須第八持種識也。

△二、斥破

彼執非理,無熏習故。謂彼自類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為後種?又間斷者,應不更生二乘。無學,應無後蘊死位色心為後種,故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轉識色等非所熏習,前已說故。

先約無熏習不能成種破,可知。次約有間斷破。言有間斷應不更生者,彼既妄執色心前為後種,則如生無色天者,于多劫中前色已斷,不應還生色界。又如生無想天者,于多劫中前心已斷,不應還生想心。又二乘證無學時,了知五蘊無我,則色心種子已斷。設無第八異熟識體,持彼舊時色心殘種,則應便無果後餘殘五蘊。何故現見證阿羅漢而未入無餘涅槃者,尚有果縛未盡亡耶?亦不應下,恐彼轉計無色還生下界,則以心為色種;無想還生想心,則以色為心種。故云轉識色等非所熏習,前已說故。既非所熏,豈能為種也哉?三、破色心自類為種竟。

△四、破過未實,有二:初、敘執,二、斥破。今初

有說:三世諸法皆有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何勞執有能持種識?然經說心為種子者,起染淨法,勢用強故。

謂過去為因現在為果,現在為因未來為果,故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也。然經下。通妨。謂既三世諸法各自為種,何故經中獨說心為種子耶?答曰:心勢用強故偏說之

△二、斥破

彼說非理,過去未來非常非現,如空華等非實有故。又無作用,不可執為因緣性故。若無能持染淨種識,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過去、未來是有法,非實有。宗因云:非常非現故,喻如空華等。又過、未是有法,不可執為因緣性。宗因云:無作用故,喻如空華等。餘可知。四、破過、未實有竟。

△五、破執遣相空。

有執大乘遣相空理為究竟者依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彼特違害前所引經智、斷、證、修染淨因果,皆執非實,成大邪見。外道毀謗染淨因果,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若一切法皆非實有,菩薩不應為捨生死,精勤修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為除幻敵求石女兒用為軍旅?

外道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者,謂染因未必招惡果,淨因未必感善果耳。今此一類大乘,既執智斷證修,染淨因果,悉皆非實,則與外道邪見何異。良由依文解義,不達如來語脉,其禍至此,可不懼哉。幻敵,喻不實生死石。女兒軍旅,喻不實菩提資糧也。問曰,般若云,諸法皆如幻如化,乃至涅槃亦如幻如化,得不墮邪見耶。答曰,毫𨤲有差,天地懸隔。般若深明一切法空,悉皆無性。由無性故,得成緣起。於緣起中,智斷證修,染淨因果,纖毫不濫。雖復不濫,一一無性,故非實我實法也。今既撥無俗諦,又豈得成真諦哉。旦此論前文有云,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又後文云: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則與般若有何差別?當知執為實有,成增益謗;執為非實,成損減謗。謗雖是同,善惡仍異。起有見者,不撥因果,猶在人天,但不能出二種生死;起空見者,撥無因果,墮大險難,決定永沉三惡道苦。故曰:得則龍女頓成佛,失則善星生陷墜。鼠即鳥空,名為謗真般若,故似比量,名為毒智也。然宗鏡云:清辨為成有,故破于有;護法為成空,故破于空。菩薩造論如用藥,本為除病,而眾生執藥成病,菩薩亦奈之何?故此空、有二門,不執則分而愈合,合則雙美;苟執則會而愈離,離則兩傷。學者不可不慎思而明辨也。二、斥異解竟。

△三、總結成。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依之建立染淨因果,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初持種心竟。

△二、異熟心。是約果相而言之也。

又契經說:有異熟心善惡業感。若無此識,後異熟心不應有故,謂眼等識有間斷故,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非異熟心。

此先立二量,以顯轉識非異熟心也。一云:眼等識是有法非異熟心宗。因云:有間斷故,喻如電光等。二云:眼等識是有法非異熟心宗。因云: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喻如電光等。蓋一分無記眼等識,是滿業所感之果,名異熟生。若起善惡之眼等識,即非業果故也。

異熟不應斷已更續,彼命根等無斯事故。

此重釋有間斷故之因,所以不得為異熟也。謂若計轉識為異熟者,既是異熟,則不應斷已更續。彼壽與煖從來無斷已更續之事,故命根即壽,等即等取于煖。蓋煖是識之相分,命根依識假立,同是異熟所攝。異熟壽煖尚不可斷已更續,異熟心體豈可斷已更續耶?轉識定非彼經所說異熟心也明矣。

眼等六識業所感者,猶如聲等,非恒續故,是異熟生,非真異熟。

此重釋非一切時是業果故之因,所以不名真異熟也。謂有問曰:善惡六識非異熟心可矣,業所感之無記六識何不得為異熟心耶?今立量云:業所感無記六識是有法,非真異熟。宗因云:非恒續故,喻如聲等。言是異熟生者,依真異熟總報藏識,得有滿業所感別報,皆名為異熟無記也。

定應許有真異熟心,酬牽引業遍而無斷,變為身器作有情依。身器離心,理非有故,不相應法無實體故,諸轉識等非恒有故。若無此心,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

此承上二量極成轉識非異熟心,而申明真異熟心必指第八識也。不相應法本無實體,故不應說命根為異熟心。餘可知。

又在定中或不在定有別思慮無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此若無者,不應後時身有怡適或復勞損。若不恒有真異熟心彼位,如何有此身受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如許起彼時,非佛有情故。由是恒有真異熟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此又約先時心行差別,能令後時身受不同,以驗真異熟心之功能也。且如有人入定,無別思慮,則其身怡適。然正入定時,已忘其身,并不知身之怡適。若無真異熟心,與彼定心同時現起執受此身,則於出定之後,定法已謝,身不應仍有怡適。由有真異熟心,與定同轉,受定所熏,故使出定之後,身仍怡適耳。又如有人不定,多別思慮,則其身勞損。然正思慮時,亦忘其身,并不知身之勞損。若無真異熟心,與彼思慮同時現起執受此身,則於思慮歇後,既不思慮,身不應仍有勞損。由有真異熟心,與彼思慮同轉,受彼思慮所熏,故使思慮歇後,身尚勞損耳。餘皆可知。二異熟心竟。

△三界趣生體。謂三界五趣四生之體也。前明因果相酬,此言趣生之體,以有因果必有體故。

又契經說:有情流轉五趣四生。若無此識,彼趣生體不應有故。謂要實有恒徧無雜,彼法可立正實趣生。

五趣,謂天、人、獄、鬼、畜。不言阿修羅者,或是四趣所攝,或攝入鬼神趣中。四生,謂胎、卵、濕、化。諸天化生人,具四生多分。從胎地獄,唯化鬼畜,各具四生也。實有者,不是假立,簡不相應行。恒者,無間而轉,簡異熟生。無記徧者,徧於三界,簡色及前五識。無雜者,惟無記性,簡善惡六識。

非異熟法趣生雜亂,住此起餘趣生法故。

此先簡善惡六識非趣生體也。正在人趣,或起天趣善法,或起三種惡法,在餘趣中亦復如是。若立為趣生體,豈不雜亂?

諸異熟色及五識中業所感者,不遍趣生,無色界中全無彼故。諸生得善及意識中業所感者,雖遍趣生起無雜亂,而不恒有不相應行,無實自體,皆不可立正實趣生。

此簡餘無記法及不相應行非趣生體也。諸異熟色,謂五根及香、味、觸三塵,并色塵中一分五識業所感者,是異熟生無記。鼻、舌二識唯局欲界,眼、耳、身識局至初禪,異熟色法局在欲、色二界,故皆不徧。生得善,即報得善。意識業所感者,亦異熟生無記。餘可知。

唯異熟心,及彼心所,實恒遍無雜,是正實趣生。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設許趣生攝諸有漏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便違正理勿有前過,及有此失,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由是如來非趣生攝,佛無異熟無記法故。亦非界攝,非有漏故,世尊已捨苦集諦故,諸戲論種已永斷故。正實趣生既唯異熟心及心所,彼心心所離第八識理不得成,故知別有此第八識。

此正明趣生之體,唯是第八識也。苦諦是三界果,集諦是三界因。戲論種者,種即因義,因即界義,餘可知。三界趣生體竟。

△四、有執受。謂趣生無雜,由有執受。執受,即體家之用也。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此識,彼能執受不應有故。謂五色根及彼依處,唯現在世是有執受。彼定由有能執受心,唯異熟心先業所引,非善染等一類能徧相續執受有色根身。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此正明異熟識能執受根身也。文並易知。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皆無一類能徧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此釋伏難也。難曰:若唯異熟識能執受根身,則佛無異熟識,色身便無執受耶?故今釋曰:此惟異熟能執受之言,但顯眼等轉識不能執受耳,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也。以無垢淨識亦能執受無漏色身故,然有漏色身則唯異熟能執受矣。

謂諸轉識現緣起故,如聲風等。彼善染等,非業引故,如非擇滅。異熟生者,非異熟故,非徧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此中凡立三量:一云、諸轉識是有法,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因云:現緣起故,喻如聲風等。二云、彼善染等是有法,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因云:非業引故,喻如非擇滅。三云、異熟生者是有法,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因云:非真異熟故,又非徧依故,又不相續故,喻如電光等。

諸心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

此明轉識既不能執受,則彼相應心所,亦決不能執受也。

非諸色根不相應行可能執受有色根身,無所緣故,如虗空等

量云:色根及不相應行是有法,不能執受有色根身。宗因云:無所緣故,喻如虗空等。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上既立量遮餘心心所法色不相應不能執受,今結成唯第八識能執受也。四、有執受竟。

△五壽煖識。此識既持根身,亦持壽煖也。

又契經說:壽煖識三更互依持得相續住。若無此識,能持壽煖令久住識不應有故。謂諸轉識有間有轉,如聲風等無恒持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唯異熟識無間無轉,猶如壽煖有恒持用,故可立為持壽煖識。經說三法更互依持,而壽與煖一類相續。唯識不然,豈符正理?

此正明能持壽煖,必第八識,非餘轉識也。

雖說三法更互依持,而許唯煖不徧三界,何不許識獨有間轉?

此以煖可不徧,例明識可間轉。意謂持壽煖者,不須第八識也。言煖不徧三界者,無色界無煖故。

此於前理非為過難。謂若是處具有三法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持用。前以此理顯三法中所說識言,非詮轉識。舉煖不徧,豈壞前理?故前所說其理極成。又三法中壽煖二種既唯有漏,故知彼識如壽與煖定非無漏。生無色界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由此故知有異熟識一類恒徧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釋前所難,如文可知。五壽煖識竟。

△六、生死時心。既明現持根、身、壽、煖之能,次明去後來先之主。文分為四:初、引經證釋,二、斥異解,三、通餘部,四、別明將死時心。今初。

又契經說:諸有情類受生命終,必住散心,非無心定。若無此識,生死時心不應有故。謂生死時身心󳬯昧,如睡無夢極悶絕時,明了轉識必不現起。又此位中,六種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必不現行。六種轉識行相所緣有必可知,如餘時故。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是引業果一期相續恒無轉變,是散有心名生死心,不違正理。

第一量云:生死時是有法,明了轉識必不現起。宗因云:身心惛昧故,喻如睡無夢,極悶絕時。第二量云:生死位中六轉識是有法,必不現行。宗因云: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喻如無心位。第三量云:六種轉識是有法,非生死時心。宗因云:行相所緣有必可知故,喻如餘時。唯有真異熟心,微細不可了知,而是散有,乃可名為生死時心也。

△二、斥異解,又二:初、敘執,二、斥破。今初:

有說:五識,此位定無意識,取境或因五識,或因他教,或定為因生位。諸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

此不以第八識中種子為意識因,而別以五識等三為因也。受生位并無意識,原同正說,而妄謂意識之無,由於諸因之不可得,則無色天既無諸因,豈意識永不生乎?

△二、斥破

若爾,有情生無色界,後時意識應永不生,定心必由散意識引五識他教彼界必無,引定散心無由起故。

凡生天者,不論欲色無色,初生之一剎那,決無意識,既生之後,必先起散意識,一知所生處,二知所來處,三知受生因,然後隨其所生,或受諸樂,或入諸定,乃至生於無想天者,亦必半劫之後,方得想全不行,故云定心必由散意識引也,餘可知。

若謂彼定由串習力後時率爾能現在前,彼初生時寧不現起?又欲色界初受生時,串習意識亦應現起?若由󳬯昧初未現前,此即前因,何勞別說?

三因,即彼所計,一五識,二他教,三定也。二斥異解竟。

△三通餘部。

有餘部執生死等位,別有一類微細意識,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應知即是此第八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

△四、別明將死時心。

又將死時,由善惡業,下上身分冷觸漸起。若無此識,彼事不成,轉識不能執受身故,眼等五識各別依故,或不行故,意識不住身故,境不定故,遍寄身中恒相續故,不應冷觸由彼漸生。唯異熟心,由先業力恒遍相續執受身分,捨執受處冷觸便生,壽、煖、識三不相離故。冷觸起處即是非情,雖變,亦緣而不執受,故知定有此第八識。

由善業力,識神飛舉,生諸人天,故冷觸漸從下起。由惡業力,識神沉墜,生諸惡道,故冷觸漸從上起。餘可知。六、生死時心竟。

△七、緣起。依既約生時、死時,更約中有入胎時相也。

又契經說:識緣名色、名色緣識,如是二法展轉相依,譬如蘆束俱時而轉。若無此識,彼識自體不應有故。謂彼經中自作是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羅藍等。此二與識相依而住,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時俱轉不相捨離。眼等轉識攝在名中,此識若無,說誰為識?亦不可說名中識蘊,謂五識身識,謂第六,羯羅藍時無五識故。又諸轉識有間轉故,無力恒時執持名色,寧說恒與名色為緣?故彼識言,顯第八識。

羯羅藍,此云雜穢,亦云薄酪,即初受生位,攬父母精血以為體也。等者,等餘四位:二七日名頞部曇,此云胞;三七日名閉尸,此云軟肉;四七日名健南,此云堅肉;五七日名鉢羅奢位,此云肢節。齊此是名色位攝。第六、七後漸成六根,即六入位攝矣。餘可知。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