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八、識食體。前約生滅分位,今約住位言之也。文分為二:初、引經通明四食,二、別顯識食唯真異熟。今初。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無此識,彼識食體不應有故。謂契經說:食有四種:一者段食變壞為相,謂欲界繫香味觸三,於變壞時能為食事。由此色處非段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段者,形也,分也,亦作摶,謂有形分可摶取也。變壞為相者,食於腹中變壞方成資養事相,以初入口時未見損益,故不名為食事也。欲界繫者,色無色界俱不用段食也。

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等,能為食事。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觸麤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觸即徧行五心所之一也。有漏觸者,簡非無漏識相應觸也。今人觀戲聞樂等事,雖忘食而不倦,即是以觸為食。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欲俱轉,希可愛境能為食事。此思雖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思,亦徧行五心所之一也。有漏思,亦簡非無漏識相應思也。如昔有人避難,兒幼不能隨行,懸灰袋於梁間,語彼兒言:汝若饑者,梁間袋中有食。小兒視梁念食,多日不死。後一人至,兒令取下,既見是灰,兒命即絕。此即思食之相。又望梅止渴,亦是思食。

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謂有漏識由段觸思勢力增長能為食事。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有漏識,亦簡非無漏淨識。蓋無垢第八,雖亦執持無漏色身,亦得名為出世無漏之食。而此且約一切眾生皆依食住,則執持有漏身者,必是有漏第八識也。一類,謂無記性。相續,謂無間轉。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食。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觸意思食雖徧三界,而依識轉,隨識有無。

三蘊者,於五蘊中,段食是色蘊攝,觸食、思食是行蘊攝,識食是識蘊攝也。五處者,于十二處中,段食是香、味、觸三處攝,觸食、思食是法處攝,識食是意處攝也。十一界者,於十八界中,段食是香、味、觸三界攝,觸食、思食是法界攝,識食是意界及六識界攝也。隨識有無者,如初禪無鼻、舌二識,則無鼻識、舌識相應之觸、思二食,但有眼識、耳識、身識、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二禪已上,無前五識,則無前五識相應之觸、思二食,但有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若從勝說,但名思食。無想天中,無第六識,則無第六相應之觸、思二食。雖有第七、第八相應之觸、思二種心所,而食義不勝,但有識食也。初引經通明四食竟。

△二、別顯識食唯真異熟。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非徧恒時能持身命,謂無心定、熟眠、悶絕、無想天中有間斷故。設有心位,隨所依緣性、界、地等有轉易故,於持身命非徧非恒。諸有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識等為食,彼非現常,如空華等無體用故。設有體用,非現在攝,如虗空等非食性故。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與無心位有情為食,住無心時,彼已滅故,過去非食已極成故。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段等四食所不攝故,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此正簡示轉識無持身命之義,不可立為識食體也。若以轉識為食,則無心位中便應無食。若以過未之識為食,則過未既非現常,無體無用,猶如空華,云何可作食耶?量云:過未識是有法,非識食。宗因云:彼非現常,無體用故,喻如空華。恐有救曰:識於過去、未來,各各皆有體用,云何無體用耶?今破之曰:識於過未雖有體用,而過去體用自屬過去,非現在攝;未來體用亦屬未來,非現在攝。譬如現前了無一物,名為虗空,虗空豈可為食耶?量云:過未識之體用是有法,非食性。宗因云:非現在攝故,喻如虗空。言入定心等者,謂定前加行之心及心所也。餘可知。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

此敘轉計也。等者,等餘四無心位。

彼執非理,後當廣破。又彼應說生上二界無漏心時以何為食?無漏識等破壞有故,於彼身命不可為食。亦不可執無漏識中有有漏種能為彼食,無漏識等猶如涅槃,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為食,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又無色無身,命無能持故,眾同分等無實體故。由此定知,異諸轉識有異熟識,一類恒遍執持身命令不壞斷。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此破轉計也,後當廣破。指下第九滅定有識章中,無漏心謂生空觀智相應之心,餘可知。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說為有情。依食住者,當知皆依示現而說。

此釋伏難也。難曰:既一切眾生皆依食住,佛轉第八識為大圓鏡智,以何為食?故今釋曰: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非有情,何須依食而住?又難曰:佛若非有情攝,何故復有經云有情無上者佛是?又佛在世時亦受段食,此云何通?故今釋曰:皆依權巧示現而說也。

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此結成也。八識食體竟。

△九、滅定有識。前約流轉門顯,今約還滅門顯也。文分為二:初、破無第八識,二、破有第六識。今初。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若無此識,住滅定者不離身識不應有故。謂眼等識行相麤動,於所緣境起必勞慮,厭患彼故暫求止息,漸次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故此定中彼識皆滅。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恒徧執持壽等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若謂後時彼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離身,是則不應說心行滅,識與想等起滅同,故。壽煖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故應許識,如壽煖等實不離身。又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豈得說為住滅定者?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諸根壽煖?無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死屍便無壽等。既爾,後識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可所屬,諸異熟識捨此身已,離託餘身無重生故。又若此位無持種識,後識無種,如何得生過去未來不相應法?非實有體,已極成故。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熏持種,亦已遮故。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識,具根壽煖有情攝故。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滅定等無心位是有,法定實有。第八識宗因云:具根壽煖有情攝故,喻如有心位。

△二破有第六識。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若無五識名無心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無五識身故。意識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非第六識。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餘位,非此位攝,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此正破滅定有第六識之執也。立量云:意識是有法,滅定位中非有。宗因云:攝在六轉識中故,喻如前五識。次或立量云:此滅定位識是有法,非第六識。宗因云: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喻如壽、煖等。次反申量云: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是有法,非滅定位攝。宗因云: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而入滅盡定故,喻如餘有心位。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

此下更約心所有無破也。今雙徵下,先破有心所。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但厭想故。然汝不許。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救意謂但滅受想,不滅心王,及餘心所。破意先以無想例責,次明受想既是資助心強,則受想既滅,心無資助,安得不隨滅耶。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然行於法有徧非徧,徧行滅時,法定隨滅,非徧行滅,法或猶在。非徧行者,謂出入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尋伺於語是徧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受想於心亦徧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滅。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遍行滅,餘可在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既許思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救意謂出入息滅而身不滅,例知受想滅而心不滅。破意謂尋伺滅則語必滅,例知受想滅則心必滅。以受想同尋伺之徧行,不同出入息之非徧行故也。言大地法者,受想思觸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徧於一切心,名十大地法。此餘乘之所共許,故得例而破之。餘可知。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起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執此位中有思等故。許更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救:意謂受既不必盡皆生愛,例知觸亦不必盡皆生受。破:意謂受不生愛,佛自簡示;觸不生受,佛曾不簡。既有差別,豈得為例?或應下,更立量。破云:彼所執此位是有法,受想亦不滅。宗因云:有思等故,喻如餘有心位。已上破有心所竟。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不見餘心離心所故。餘徧行滅,法隨滅故。受等應非大地法故。此識應非相應法故。許,則應無所依緣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此破轉計滅定位中,但有第六識心王,無心所也。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若此定中有意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若謂餘時三和有力,成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既爾,此中心亦應滅所厭俱故,如餘心所。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此亦更破有心王而無心所之執也。意即是根,法即是塵,二緣生識,三和生觸,有觸則必有受想思,如何但有心王而無心所?若謂下,轉救。若爾下,轉破。次若謂下,又轉救。次既爾下,又轉破。既受想二滅,則餘心所皆滅,而謂心王獨存,可乎?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不應是染或無記性,諸善定中無此事故。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不應厭善起染等故,非求寂靜翻起散故。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

此更約三性破也。若執定中有第六識,為是何性?若云是染,則尚厭有漏善,豈得反起於染?若云無記,則本求勝寂靜,豈得反起于散?若云是善,必有諸善心所相應,何得名為滅受想定?以無受想等徧行心所,不能引生諸善心所。設有諸善心所,亦必有徧行別境諸心所故

此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非善根等及涅槃故。

此亦破轉計也。恐彼救曰:滅盡定中之第六識非相應善,但是自性善或是勝義善耳。然無貪等善根名自性善,涅槃名勝義善。今若謂第六識即無貪等或即涅槃,非但大乘不許,雖汝自宗亦所不許,豈不相違?

若謂此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餘善心非等起故,善心無間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起故?心是善由相應力。既爾,必與善根相應,寧說此心獨無心所故?無心所,心亦應無。

此破轉計等起善也。然據後文,有云無想定者,又唯是善,彼所引故。況今滅定,寧非加行善根所引,寧非等起善耶?須知謂滅定及無想定為等起善則可,謂滅定及無想定尚有第六識心,則斷不可。以第六識必相應善,非等起善,即彼餘乘自宗亦所不許,亦相違故。

如是推徵眼等轉識,於滅定位非不離身。故契經言:不離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入滅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結示,可知。九、滅定有識竟。

△十、染淨心。此總收上文染淨九法而言之也。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若無此識,彼染淨心不應有故。謂染淨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此引經先總略釋也。因心而生即是起義,依心住故即是集義,所謂集起名心,故為染淨諸法本也。心受彼熏即所藏義,持彼種故即能藏義,故亦名為阿賴耶也。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此下先釋心雜染故有情雜染之義也。煩惱謂見思二惑,性是煩動惱亂有情,故名煩惱。業謂善惡不動三業,體是造作有為之事,故名為業。果謂三界五趣四生升沉苦樂,皆是酬答業因,故名為果。種謂煩惱業果現行所熏種子,類謂各別差殊不同。此中煩惱及業即是集諦,果即苦諦也。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餘法不能持彼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諸已斷者皆應起故。

此正釋煩惱種子,非第八識不能持也。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餘種餘因前已遮故。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此復釋業果種子,亦非第八識不能持也。由煩惱故,造善惡不動三業。由此三業故,感三界五趣果報。約因果,則煩惱與業屬因,果屬于果。約能所,則煩惱為能招,業果皆為所招。故今業果合辨,意指業所感果。須知第八識中所藏業果種子,是業果之親因緣。現行煩惱,是業果之勝增上緣也。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已遮故,結生染識非行感故,應說名色行為緣故,時分懸隔無緣義故,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此更約十二因緣中義,非第八識不能成也。謂設無此第八識持業果種,則行緣識應不得成。何以故?若云行緣轉識,則轉識不能受熏持種,前文已遮破故。若云行緣結生染識,則結生染識非是行所感故。既不可云行緣轉識,又不可云行緣結生染識。若無此第八識,則應直云行緣名色。然而行在先世,名色在胎,時分懸隔,安有緣義?此行緣識既不成故,後諸有支亦不得成。不許有第八識,其過若此,豈可乎哉?結生染識者,即投胎時妄于父母生憎愛之第六識也。此是潤生煩惱所攝,非業感異熟生所攝,故云非行感故。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此下次釋心清淨故有情清淨之義也。一者世間清淨道,謂一切所修事戒事禪及有漏聞思修慧。二者出世間清淨道,謂聖位所修無漏根本後得二智。三者所證斷果,謂擇滅無為有餘無餘二種涅槃。此中世出世二道即道諦,斷果即滅諦也。

若無此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異類心後,起彼淨法皆應無因,所執餘因前已破故。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彼二淨道還復應生,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此正釋清淨道種必須第八識持也。且如有人既修出世道,若無第八識持世間道種,則從無漏觀出,何故復起世間淨道?又如須陀洹等或時亦修世間淨道,若無第八識持出世道種,則於世間道後何故仍能起出世道?又淨道若可無因而生,則無學聖人入無餘涅槃之後,亦可無因復生二淨道耶?恐彼救云:入涅槃後身心已滅,依何修道?今更破云:既二淨道可無因生,則所依身心亦可無因還復生故。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有漏類別非彼因故,無因而生非識種故,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此展轉破救也。恐彼救曰:誰說諸法無因得生?今破之曰:又若無第八識持彼出世道種,則出世道初不應生,以更無別法可能持彼無始法爾無漏種故。彼又救曰:出世之道從聞熏生,何須別有第八持無漏種?今破之曰:聞熏屬于有漏,與出世無漏之道其類各別,但是出世道之增上緣,非彼出世道之正因故。若許出世道從聞熏生,即是無因而生,以非從第八識中無漏種子生故。然既無出世道種,何由生出世道?初出世道既不生故,後出世道及諸果證亦不得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矣。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轉依斷果亦不得成。謂道起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染淨二心不俱起故。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如涅槃故。去來得等非實有故。餘法持種理不成故。既無所斷能斷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應成無學,後諸煩惱皆已無因,永不生故。

此正釋出世斷果必依第八識成也。二種淨道是智德,是所生得,故有種子。滅諦涅槃是斷德,是所顯得,故但約煩惱種子有無以立斷德差別,不可謂斷德亦自有種子也。金剛般若經云: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約所證則唯是無為,約能證則三乘四果差別。譬如虗空非丈尺,丈尺顯虗空,法喻泠然。智者思之,餘皆可知。

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結成第十染淨心也。二引經顯理竟。

△三、結略指廣。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綱要。

二、別顯教理竟。

△三、總結勸信。

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初釋初能變竟。

△二、釋第二、能變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如是已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頌曰:

次第二能變,是識名末那,依彼轉,緣彼,思量為性相。四煩惱常俱,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及餘觸等俱,有覆無記攝,隨所生所繫,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證,有第七。初中九:初、釋釋名門,二、釋所依門,三、釋所緣門,四、釋性相兩門,五、釋染俱門,六、釋餘相應門,七、釋三性門,八、釋界繫門,九、釋伏斷門。今初。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應辯思量能變識相。是識聖教別名末那,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末那,此云意,其義即恒審思量也。勝餘識者,第八恒而不審,第六審而不恒,前五不恒不審,唯此第七於未轉位恒審思量妄執我法,于既轉位恒審思量二空平等理也。

:此名,何異第六意識?:此持業釋,如藏識名,識即意故。彼依主釋,如眼識等識異意故。然諸聖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又標意名,為簡心識,積集了別劣餘識故。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此問答料簡立名之義也。若此識名末那識,即應翻為意識,則與第六意識何別?故曰:若第七名為意識,則識是體,意是用,體能持用,用不離體,意即是識,猶如藏識,持業釋也。若第六名為意識,則識是能依之識,意是所依之根,根不是識,識依於根,猶如眼耳等識,依主釋也。然諸聖教但名第七為意,不名為意識者,恐濫同第六故。以上但對第六揀異。又標下,次對餘七揀異。謂若約恒審思量,則此第七獨勝;若約積集名心,則第七雖亦有積集義,較第八識則劣;若約了別名識,則第七雖亦有了別義,較前六識則劣,故但名為意也。或欲下,復顯第六近所依故,即是不共親依,具如下釋。

△二、釋所依門三:初、正釋此識所依,二、傍論諸識所依,三、結歸本頌所依。今初。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彼謂即前初能變識。聖說:此識依藏識故。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非彼現識,此無間斷,不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有義,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俱為所依,雖無間斷而有轉易,名轉識故,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轉謂流轉,顯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釋所依中有二義,後義為正。言有轉易者,聖道起時,轉染為淨等也。二空智果現前,則第七便與平等性智相應。法空智果不現前時,則第七仍起俱生法執。生空智果不現前時,則第七仍起俱生我執。故必須以第八現識為俱有依。若夫識中種子,則是因緣依也。流謂相續,轉謂生起,餘可知。

△二、傍論諸識所依二:初、略釋,二、廣釋。今初。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一、因緣依,謂自相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對果名因,因即生緣,簡非增上緣、所緣緣及等無間緣,故名因緣。即諸心、心所各別種子,亦名種子依也。

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

但云增上緣,則所收甚寬。今既稱依,則但局取六根,謂五淨色根及意根處。以是妄情之所執受,故名為內。此亦名俱有依也。

三、等無間緣依,謂前滅意,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開導根必不起故。

但云等無間緣,則心、心所皆得為緣,故亦稍寬。今既稱依,則但取無間即滅之心王,望於後心,名為意根。此能開導後念心、心所法,故亦名開導依。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謂色及不相應行無為法等,皆不用三依也。初略釋竟

△二、廣釋三:初、釋種子依,二、釋俱有依,三、釋開導依。今初。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要種滅已,現果方生。無種已,生。集論說故。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此先敘經部師異解也。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彼依引生後種說故。種生芽等,非勝義故。種滅芽生,非極成故。𦦨炷同時,互為因故。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此下大乘正釋也。先破異解,次明正義。𦦨炷同時者,如炷生𦦨,𦦨生燋炷。炷之生𦦨,喻種生現行。𦦨生燋炷,喻現行熏種。若前炷後炷相望,即可喻種引種。若前𦦨後𦦨相望,即可喻現引現。是故因緣自有三義:一者種引種,因果不俱,以異念故,喻如前炷後炷。二者種生現,三者現熏種,決定俱有,以同時故,喻如炷生𦦨,𦦨生燋炷。若現引現,但名等無間緣,不名因緣。喻如前𦦨後��,但能相引,而後𦦨實非前𦦨所生。以炷若盡,則前��不能更生于後𦦨故。

故瑜伽說無常法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是因緣義。自性言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他性言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藏識染法互為因緣,猶如束蘆俱時而有。又說種子與果必俱,故種子依定非前後。設有處說種果前後,應知皆是隨轉理門。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此引二論,以證種子依必俱時有也。無常法,通指諸心心所種子言之。以諸種子,雖復相似相續,不壞不失,體是生滅,故名無常。種子無常,則現行亦無常矣。以種子望種子,假名自性。以種子望現行,假名他性。猶言同類異類耳。染法,指有漏前七轉識。隨轉理門,謂非一定不易之理,乃隨宜方便之權說也。初釋種子依竟。

△二、釋俱有依,共四家解,第四為正。今初: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眼等五識意識為依,此現起時必有彼故。無別眼等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種子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說五識種為眼等根五識相分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識種。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種與色識常互為因,能熏與種遞為因故。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第六意識別有此依,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色識即眼識,依根名眼識,依塵名色識,餘四例知。此中以意識為五識俱有依,一謬也。謂五識種子為五根,二謬也。謂第七八識無俱有依,三謬也。唯第六依末那一義不謬。

△第二家解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此下先破初家識種為根之謬也。十八界種應成雜亂者,若以根為識種則識全無種,又識種為根則根全無種故。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若見分種應識蘊攝,若相分種應外處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又若五根即五識種,五根應是五識因緣,不應說為增上緣攝。又鼻舌根即二識種,則應鼻舌唯欲界繫,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許便俱與聖教相違。眼耳身根即三識種二地五地為難亦然。

眼等三根通於五地,謂五趣雜居地、離生喜樂地、定生喜樂地、離喜妙樂地、捨念清淨地。眼等三識唯通二地,謂五趣雜居地、離生喜樂地也。今若執眼耳身根即是識種,則或根應如識,惟局二地;或復識應如根,亦通五地矣。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第八識緣一切種子,但緣而不執受。今謂五根但是五識種子,則第八不應執受五根矣,豈不理教相違?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同法者,同為有間轉識所依之根法也。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識種子現行是種子依,五根是俱有依,前滅意是開導依。若謂根即識種,是合俱有依為種子依,但有二矣。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執唯是種,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正破初家識種,名五根竟。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此敘救也。謂五識所作善惡業習氣,能感當來異熟果攝之無記五識,即此業種名五色根,作增上緣生眼等識。既以增上業種為根,則合二十唯識頌中從自種生之義,亦契觀所緣緣論中功能名五根義。此種但為增上不為因緣,又順瑜伽具三依業也。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應五色根非無記故。又彼應非唯有執受唯色蘊攝唯內處故,鼻舌唯應欲界繫故三根不應五地繫故,感意識業應末那故,眼等不應通現種故。又應眼等非色根故。又,若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無記性攝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為善救。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色根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藏識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此破救也。此下通所引頌。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根,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已上破初家者皆妙,已下自立,義未全妥。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為依,彼此相依,勢力等故。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等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種不爾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此中所說明了意識以五識為依者,非所說末那以現行第八為依者是。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第二家解竟。

△第三家解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第八類餘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此義全是。

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此因緣義,非俱有依義也。

又異然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恒相續轉。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若異熟識不徧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異熟識是有法,非能執受宗因,云不徧依止有色諸根故,喻如六識。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將異熟識同六識之不徧依止,而不同六識之無執受,是犯二宗共一因也。然此但是能執受義,亦非俱有依義,以無色界無有根身而第八現轉故。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初熏習位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第三家解竟。

△第四家正解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託緣而得生住,諸所仗託皆說為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若法決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餘非有境定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所依,彼非主故。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境者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別故。聖教唯說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聖教唯說依第七者,染淨依故,同轉識攝近相順故。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如伽他說:阿賴耶為依,故有末那轉,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心即第八,意即第七,餘轉識即前六也。餘可知。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汙,此即末那。而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三位無有覆末那,謂:一、阿羅漢,二、滅盡定,三、出世道。四位無阿賴耶,謂:三乘、無學及佛。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心所所依隨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此破第三家以五色根為藏識所依,及破現依種種依現之說,而結成正義也。二、釋俱有依竟。

△三、釋開導依,有三家解,第三為正。今初,家解約相續義。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必第六識所引生故,唯第六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為開導依。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第二、家解約有力義。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勝境,可如所說。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

此下先破初家五識不相續之義也。瑜伽論云: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謂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初是眼識,二在意識。此明餘位必尋求而後決定,非謂自在位故。

等流五識,既為決定染淨作意勢力引生,專注所緣,未能捨頃,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宗鏡錄云:緣慮心有五種行相:一、率爾心,謂過境便起;二、尋求心,謂於境未達方有尋求;三、決定心,謂審知境體而起決定;四、染淨心,謂於境欣厭而起染淨;五、等流心,謂念念緣境前後等故。當知前五轉識得有四相,但除尋求,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故。第六具五相。第七無率爾、尋求二相,有決定、染淨、等流三相,謂第七常緣現在故,并無率爾相也。第八有三相:率爾、決定、等流,無染淨、尋求。有率爾者,初受生時創緣三界三種性境故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而彼不由自分別力,乃至此意不趣餘境,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彼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若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暫捨,時五識身理必相續,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熱地獄苦增盛境,戲忘天樂增盛境也。餘可知。

故瑜伽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或彼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既不如是,故知五識有相續義。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為開導依?

此上破初家者皆是,此後若破若立,皆未當理。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時,藏識、末那既恒相續,亦應與彼為開導依。若彼用前自類開導,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既不,然彼云何爾?

藏識末那何得為意識開導依,一謬也。用前自類開導本是而及破之,二謬也。彼不許五識自類開導本非而反印之,三謬也。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亦應用彼為開導依。圓鏡智俱第八淨識,初必六七方便引生。又異熟心依染汙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染汙意,即第七識。悲願相應善心,即第六識。謂菩薩由此悲願,長劫利生,不取涅槃。故異熟心,亦以此為開導依也。此義全謬。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謬處偏多,至下自明。第二、家解竟。

△第三家正解

是義,此說亦不應理。開導依者,謂有、緣法、為主、能作等無間緣。此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避引導,名開導依。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此正釋開導依之義也。有者,簡不相應行,非實有故。緣法者,簡色及無為,不能有緣慮故。為主者,簡心所依他,不自在故。等無間者,簡異類,得俱起故。

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說此於彼有開導力。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為開導依?若許為依,應不俱起,便同異部心不並生。又一身中諸識俱起,多少不定。若容互作等無聞緣,色等應爾,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奪因緣故。不爾,等言應成無用。若謂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類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此破前互為開導之謬也。然攝大乘下。轉釋伏難。難曰:若等無間緣唯心心所有之,則攝大乘論何故說色容有等無間緣?今釋之曰:攝大乘論為破小乘妄執色心前後相續為因緣性,故縱許云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無有因緣義也。設不爾者,等無間之等字便為無用,以等乃齊等之義。一、遮多少;二、表同類。一、遮多少者,謂心用多、色用少,故心但與心作等無間緣,不與色作等無間緣。色用既少,故無等無間緣之義。二、表同類者,如前眼識于後眼識名為同類,若望耳鼻等識便非同類。餘可知。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自類必無俱起義故。心所此依,應隨識說。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為例。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

先承前破謬結成正理,次辨心所之開導依。應設難云:若等之一言必表同類者,諸心所法與相應心王異類並生,何容隨識說耶?今釋之曰:而互相應等故。事謂所依體,業謂所作用。如眼識相應諸心所法,定與眼識同依眼根,定與眼識同緣色塵。餘可例知。言一開導時餘亦開導者,如眼識與觸俱生之時,則受想思等乃至或善或染皆悉隨生也。展轉作等無間緣者,約諸心所互相引生也。諸識相望並無相應和合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之義,故不應以心所為例,妄許展轉為等無間緣也。然諸心所下,簡依緣義寬狹不同。若云等無間緣則寬,故心所可以互作。若云聞導依則狹,故心王名依,心所非依,以其不能為主故也。

若心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類第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有因前文等表同類之語,不許心所異類引生,故此釋之。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間斷五識,應知亦然無異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第七八依六七生,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故不相違。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說此為彼等無間緣。又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意根者,言總意別,亦不相違。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先申明無間之意,次會通聖教所說,並可知,後簡示瑜伽言意。蓋此彼之言似通自他,然其意但以自類前後而名此彼,故云言總意別也。二、傍論諸識所依竟。

△三、結歸本頌所依。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此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依彼轉言但顯前二,為顯此識依緣同故。又前二依有勝用故,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前二者,初因緣依,即種子識;次俱有依,即第八現識也。二、釋所依門竟。

△三、釋所緣門二:初、正釋,二、釋妨。初中二:初、略釋,二、廣釋。今初。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謂即緣彼。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二、廣釋二:初、釋未轉依,二、釋已轉依。初中有四家,第四家為正。今初,家釋。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及相應法。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謂緣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第二、家釋。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第三、家釋。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五色根境非識蘊故,應同五識亦緣外故,應如意識緣共境故,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為我及我所,以種即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第四家正釋。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論說種子是實有故。假,應如無非因緣故。又此識俱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恒相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無一心中有斷常等二境別執俱轉義故。亦不應說二執前後此無始來一味轉故。

薩迦耶,此翻積聚薩迦耶見,即身見也。正執我時,不能別執我所,正執我所之時,亦不能別執于我,故此二執,喻如斷常二執,決不俱起。今此第七識相應之身見,既是任運一類,恒相續生,所以但有我執,更無我所執也。

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餘。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恒與諸法為所依故。此唯執彼為自內我乘語勢故,說我所言。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故於一見義說二言。若作是說,善順教理,多處唯言有我見故,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相續故似常一,類無記故似一也。初釋未輪依竟。

△二、釋已轉依。

未轉依位,唯緣藏識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諸法,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此中且說未轉依時,故但說此緣彼藏識,悟迷通局理應爾故,無我我境徧不徧故。

十種平等性者,一、諸相增上喜愛平等,二、一切領受緣起平等,三、遠離異相非相平等,四、弘濟大慈平等,五、無待大悲平等,六、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等,七、一切眾生敬愛所說平等,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平等,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平等,十、修植無量功德究竟平等。此中證得十平等性,釋緣真如之義;知諸有情勝解差別,釋緣餘諸法之義也。平等性智是悟故,所緣則通;染汙末那是迷故,所緣則局。平等性智緣無我境故,其境周徧,通攝真如及餘諸法;染汙末那緣我法境故,其境不徧,但是第八見分非餘。初正釋竟。

△二、釋妨。

如何此識緣自所依如有後識,即緣前意。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三、釋所緣門竟。

△四、釋性相兩門。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行相,意以思量為自性故,即復用彼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能審思量名末那故。未轉依位能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五、釋染俱門。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且與四種煩惱常俱。此中俱言,顯相應義。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是名四種。

且者,未顯其餘,先明此意之過失也。

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迷無我理,故名我癡。我見者,謂我執,於非我法妄計為我,故名我見。我慢者,謂倨傲,恃所執我令心高舉,故名我慢。我愛者,謂我貪,於所執我深生耽著,故名我愛。并表慢、愛、有、見、慢,俱遮餘部執,無相應義。此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恒成雜染,有情由此生死輪迴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此正釋四煩惱相,并顯其過患也。內心即指第七識,外轉識指前六識。由第七識妄起我癡、我見、我慢、我愛,遂使五度諸行不能忘相,咸成有漏,故名雜染。若欲出離輪迴,必先勤觀無我。然此第七識之俱生我執細故難斷,必先用第六識與相應之正慧心所,依於大乘教理如實觀察,俾無我正解種子漸熏漸著,至成熟位方得無漏實智現前。又即以此無漏實智數數勤修,然後四煩惱種方得永斷。今人輒談六度萬行,而於破執法門曾不究心,求出輪迴不亦難乎?問曰:既由第七令前六識恒成雜染,理須直用第七修無我觀,始為灸病得穴、伐樹得根,何故先用第六識耶?答曰:第七我執元由第六之所資熏,故仍以第六為病之穴、為樹之根。況第七識從無始來至未轉位,一味有覆無記性攝,不與信等諸善心所相應,又無欲解念定之力,何能自修無我觀哉?是故吾人發大乘心,須於唯識相性深生信解,然後修習菩提資糧,可名順解脫分。否則縱修諸行,但是人天有漏之因而已。

:彼有十種,此何唯四?:有我見故。餘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慧故。

此下皆問答釋疑也。諸見皆以慧為體,故不俱起。

:如何此識要有我見:二取邪見,但分別生,唯見所斷。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所斷故。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不依彼起。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由見審決,疑無容起。愛著我故,瞋不得生。故此識俱煩惱唯四。:見慢愛三,如何俱起?:行相無違,俱起何失?: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分別俱生,外境內境,所陵所恃,麤細有殊。故彼此文,義無乖反

謂彼瑜伽論,乃指第六識相應之分別惑,貪于外境,陵于外人,行相麤故,不容並起。此唯識頌,乃指第七識相應之俱生惑,貪于內境,恃於內己,行相細故,自不相違也。五、釋染俱門竟。

△六、釋餘相應門二:初、未轉依,二、已轉依。初中二:初、正釋頌義,二、例論受義。初又二:初、問答舉頌,二、別釋頌義。今初。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二、別釋頌義二:初、一家無餘心所,次、四家有餘心所。今初。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餘觸等五法,即觸、作意、受、想與思,意與遍行定相應故。前說觸等異熟識俱,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異彼,故置餘。言及是集義,前四後五合與末那恒相應故。此意何故無餘心所?謂欲希望未遂合事,此識任運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勝解印持曾未定境,此識無始恒緣定事,經所印持故無勝解。念唯記憶曾所習事,此識恒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定唯繫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

謂此第七,緣彼第八,能緣所緣,皆悉剎那生滅,前不似後,後不似前也。

慧即我見,故不別說。善是淨,故非此識俱。隨煩惱生,必依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建立,此識恒與四煩惱俱,前後一類分位無別,故此識俱無隨煩惱。惡作追悔先所造業,此識任運恒緣現境,非悔先業,故無惡作。睡眠必依身心重昧,外眾緣力有時暫起,此識無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緣,故彼非有。尋、伺俱依外門而轉,淺深推度,麤細發言,此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緣六塵等諸境,名為外門。緣藏識之見分,名為內門。淺推度,麤發言,名之為尋。深推度,細發言,名之為伺。

△次、四家有餘心所二:初、斥前總標,二、四家別解。今初。

有義,彼釋餘義非理,頌別說。此有覆攝故,又闕意俱隨煩惱故,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二、四家別解,第四家為正。今初,家解。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如集論說:󳬯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汙品中恒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汙性成,無是處故。煩惱起時,心既染汙,故染心位必有彼五。煩惱若起,必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掉舉雖遍一切染心,而貪位增但說貪分。如眠與悔雖遍三性心,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

無堪任即󳬯沉,囂動即掉舉也。餘可知。

雖餘處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徧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徧,非彼實徧一切染心。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麤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說六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麤細二性說十。故此彼說非互相違。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并別境慧。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二十隨煩惱,即小十、中二、大八,具如下文所明也。解者,行相也。二十二者,加邪欲、邪勝解也。義有差別者,我見唯染,慧通染淨也。餘可知。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謂忿等十行相麤動,此識審細故,非彼俱。無慚無愧唯是不善,此無記故,非彼相應。散亂令心馳流外境,此恒內執一類境生,不外馳流故,彼非有。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此唯內執故,非彼俱。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第二家解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一切染心皆相應故。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煩惱起時,心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

此加忘念、散亂、惡慧三心所也。邪簡擇,即惡慧。

󳬯沉、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徧起。論說五法徧染心者,解通麤細,違唯善法純隨煩惱,通二性故。說十徧言,義如前說。

此泛明掉舉與󳬯沉相違也。論說下,通妨,可知。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惱,并念、定、慧及如󳬯沉。此別說念,准前慧釋。并有定者,專注一類所執我境,曾不捨故。加惛沉者,謂此識俱無明尤重,心󳬯沉故。無掉舉者,此相違故。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此更加念與定,簡去掉舉也。此別說念。准前慧釋者,謂忘念雖即以念為體,而義有差別故。

△第三家解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徧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放逸、掉舉、󳬯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汙心起,通一切處三界繫故。若無邪欲、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於所受境要樂合離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邪念,即忘念。不正知,即惡慧。於所受境等者,謂可愛境,邪欲于中樂合;非可愛境,邪欲於中樂離。更以邪解決定印持可愛事相,方起貪心;印持非可愛相,方起瞋心也。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亦有勝解。於所緣事亦猶豫者,非煩惱疑,如疑人杌,餘處不說此。二遍者,緣非愛事疑相應心邪欲勝解,非麤煩故。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此釋邪勝解不遍染心之難也。難曰:勝解于決定境印持為性,疑以猶豫為性,此二相違,云何邪解得遍染心?答云:諸疑理者,於諸諦理雖懷疑惑,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仍得與勝解相應。設或於事有疑,亦復不名煩惱,故疑事時雖無勝解,而邪勝解不妨與疑理之煩惱相應也。餘可知。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第四家正解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煩惱起時,若無󳬯沉,應不定有無堪任性。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汙位。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汙心。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故染汙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不徧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以無明為自性者,徧染心起,由前說故。

染心非皆緣曾受境,故以念為性之忘念不遍。染心非皆有簡擇,故以慧為性之不正知不遍也。餘可知。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并別境慧,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論三文,謂集論明五遍染心,瑜伽明六遍染心、十遍染心也。准前應釋,即解通麤細等文也。第二、能變釋相應門未轉依中,初正釋頌義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