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二、例論受義。

此染汙意,何受相應?

既釋第二能變第六餘相應門,故更例初能變以論受俱門也。此先假問徵起,下有三解,第三為正。

有義,此俱唯有喜受,恒內執我生喜愛故。有義不然,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應說此意,四受相應,謂生惡趣憂受相應,緣不善業所引果故;生人欲天初二靜慮喜受相應,緣有喜地善業果故;第三靜慮樂受相應,緣有樂地善業果故;第四靜慮乃至有頂捨受相應,緣唯捨地善業果故。

有頂,謂三有之頂,即非想非非想天。餘可知。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任運一類,緣內執我恒無轉易,與變異受不相應故。又此末那與前藏識義有別者,皆別說之。若四受俱,亦應別說。既不別說,定與彼同故。此相應,唯有捨受。

變異受,謂憂喜苦樂改變不同之受也。餘可知。初未轉依竟。

△二、已轉依。

未轉依位與前所說心所相應。已轉依位唯二十一心所俱起,謂徧行、別境各五,善十一,如第八識。已轉依位唯捨受俱,任運轉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

平等轉,謂平等性智,證得十平等性故,亦唯捨受也。六、釋餘相應門竟。

△七、釋三性門。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有覆無記所攝,非餘此意相應四煩惱等是染法故,障礙聖道、隱蔽自心,說名有覆。非善不善,故名無記。:如上二界諸煩惱等定力攝藏,是無記攝。此俱染法所依細故,任運轉故,亦無記攝。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八、釋界繫門。

:末那心所何地繫耶?:隨彼所生,彼地所繫。謂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乃至有頂應知亦然。任運恒緣自地藏識執為內我,非他地故。若起彼地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汙末那。緣彼執我,即繫屬彼,名彼所繫。或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繫縛,名彼所繫。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彼地,謂三界九地之隨一地也。或為彼地藏識所繫,是約所緣義釋。或為彼地煩惱所繫,是約相應義釋。

△九、釋伏斷門二:初、正明無染末那,二、申明有淨末那。今初。

:此染汙意無始相續,何位永斷或暫斷耶?: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阿羅漢者,總顯三乘無學果位。此位染意種及現行俱永斷滅,故說無有。學位滅定出世道中俱暫伏滅故,說無有。謂染汙意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任運而轉,諸有漏道不能伏滅。二乘聖道有伏滅義,真無我解違我執故。後得無漏現在前時,是彼等流,亦違此意。真無我解及後所得俱無漏故,名出世道。滅定既是聖道等流,極寂靜故,此亦非有。由未永斷此種子故,從滅盡定聖道起已,此復現行,乃至未滅。然此染意相應煩惱,是俱生故,非見所斷;是染汙故,非非所斷。極微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勢力等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無學位永不復起。二乘無學迴趣大乘,從初發心至未成佛,雖實是菩薩,亦名阿羅漢。應義等故,不別說之。

有頂地下下煩惱,謂第六識中俱生之極微細貪癡慢也。約三界九地,各分九品,此當第八十一。由其最極微細,故與第七識之煩惱勢力齊等,非金剛喻定不能斷彼種子。然第六識中俱生煩惱,既分八十一品,則是品品漸斷。此第七識相應煩惱,惟是微細一類,不分三界九地,故云頓斷也。

△二、申明有淨末那二:初、出謬解,二、出正解。今初: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故,又說四惑恒相應故,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二、出正解二:初、正明無染有淨,二、通釋染淨差別。初中二:初、斥前非,二、申正義。今初。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出世末那經說有故。無染意識如有染時,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此先總斥也。經說有出世末那,而彼說無,豈不違教?又無染意識必有所依意根,而彼說無,豈不違理?言無染意識者,即無漏道相應之第六淨識也。言俱生不共依者,指第七意根也。量云:淨意識是有法,定有淨末那為俱生不共依。宗因云:轉識攝故,喻如有染時意識。

論說:藏識決定恒與一識俱轉,所謂末那。意識起時,則二俱轉,所謂意識及與末那。若五識中隨起一識,則三俱轉。乃至或時頓起五識,則七俱轉。若住滅定無第七識,爾時藏識應無識俱,便非恒定一識俱轉。住聖道時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一識俱。如何可言若起意識,爾時藏識定二俱轉?顯揚論說:末那恒與四煩惱相應,或翻彼相應恃舉為行成平等行。故知此意通染不染。若由論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無第七。應由論說:阿羅漢位捨藏識故,便無第八。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又諸論言:轉第七識得平等智。彼如餘智,定有所依相應淨識。此識無者,彼智應無,非離所依有能依故。不可說彼依六轉識,許佛恒行如鏡智故。

此廣明違教也。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然必有此依,如餘識性故。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彼我執恒行;亦應未證法無我者,法我執恒行。此識若無,彼依何識?非依,第八彼無慧故。由此應信二乘聖道滅定無學,此識恒行,彼未證得法無我故。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聖道起時及無學位,若無第七為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有失。或應五識亦無有依,五恒有依,六亦應爾。

此廣明違理也。應立量云:無學位第八識是有法,定有淨第七為俱有依。宗因云:以是識性故,喻如眼等識。補特伽羅無我即生空理,法無我即法空理。以五同法等者,謂立量云:第六識是有法,定有第七意根為俱有依。宗因云:轉識攝故,喻如前五識。必以五根為俱有依。今若謂二乘聖道及無學位,但有第六識相應之生空智慧,而無第七淨識為俱有依,則宗上有能別不極成之過。以俱有依不必定有,故因中犯共不定之失。以前六識共是轉識攝故之因,而五識定有所依。第六於無漏位不定有依,則外人反出不定過云:為第六如前五一切時中定有依耶?為前五如無漏位中第六亦不必有依耶?初斥前非竟。

△二、申正義。

是故定有無染汙意,於上三位恒起現前。言彼無有者,依染意說。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四位無阿賴耶者,三乘無學及佛也。初正明無染有淨竟。

△二、通釋染淨差別。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二、法我見相應;三、平等性智相應。

補特伽羅我見即俱生我執,法我見即俱生法執也。

初通一切異生相續,二乘有學七地以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彼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次通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相續,一切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後通一切如來相續,菩薩見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現在前位,彼緣無垢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如來平等性智緣無垢識,菩薩平等性智緣異熟識也。餘可知。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有了別,青等多用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迷杌等,喻法執。謂人等,喻補特伽羅執也。我法下。釋伏難。謂有難曰:上云我我所執決不俱起,此中我法二見何得俱起?今釋之曰:用雖有別而不相違,以同依一慧,非一心中有二慧故。又難曰:既唯一慧,何有二執?今釋之曰:如一眼識頓別青黃,如一耳識齊聞鐘皷,亦復何違?應立量云:我法二執是有法用,不相違宗。因云:同依一慧故,喻如眼識體一而了別多色。

二乘有學聖道滅定現在前時頓悟,菩薩於修道位有學漸悟,生空智果現在前時,皆唯起法執,我執已伏故。二乘無學及此漸悟,法空智果不現前時,亦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八地以上一切菩薩,所有我執皆永不行,或已永斷,或永伏故。法空智果不現前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如有經說:八地以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所知障是現,非種不爾,煩惱亦應在故。法執俱意,於二乘等雖名不染,於諸菩薩亦名為染,障彼智故。由此亦名有覆無記,於二乘等說名無覆,不障彼智故。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異熟果。此名通故。如增上緣餘不攝者,皆入此攝。

初正釋頌文竟。

△二、證有第七三:初、問答總標,二、別明教理,三、通妨總結。今初:

云何應知此第七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二、別明教理二:初、明聖教,二、顯正理。初中二:初、正釋,二、指廣。今初。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了別名識,是三別義。

薄伽梵即世尊也,而含六義。佛地經論云:謂諸如來永不繫屬諸煩惱故,具自在義;炎猛智火所燒鍊故,具熾盛義;妙三十二大士相等所莊飾故,具端嚴義;一切殊勝功德圓滿無不知故,具名稱義;一切世間親近供養咸稱讚故,具吉祥義;具一切德常起方便,利益安樂一切有情無懈廢故,具尊貴義;或能破壞四魔怨故,名薄伽梵。按小乘不知三種別義,妄計過去名意,現在名識,未來名心,今以大乘實義開曉之也。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恒審思量為我等故。餘六名識,於六別境麤動間斷了別轉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三、義通八識者,八皆名心,心王有八,亦皆有集起義故;八皆名意,八識皆有前滅等無間意,又皆有思量義故;八皆名識,稱為八識,一一皆有了別用故。隨勝顯者,第八集起之義獨勝,第七思量之義獨勝,前六了境之義獨勝也。緣藏識等思量為我等者,一切凡夫、二乘、有學及八地前菩薩,於有漏心位,此第七識緣阿賴耶,恒審思量補特伽羅我;二乘菩薩於滅定位及生空智果現在前位,此第七識緣異熟識,恒審思量法我;地上菩薩於法空智果現在前位,此第七識緣異熟識,恒審思量二種無我;如來位中,此第七識緣無垢識,恒審思量二種無我也。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故此別有。諸大乘經是至教量,前已廣說,故不重成。解脫經中亦別說有此第七識,如彼頌言:染汙意恒時,諸惑俱生滅;若解脫諸惑,非曾非當有。彼經自釋此頌意言:有染汙意,從無始來與四煩惱恒俱生滅,謂我見、我愛及我慢、我癡對治道生。斷煩惱已,此意從彼便得解脫。爾時此意相應煩惱,非唯現無,亦無現在過去未來無自性故。

若約迷情,則現前一念,積集過去無量惑業苦種,能起未來無量惑業苦事。然過去已滅,未來未生,唯此一剎那心,可名有體。而此心體,念念遷流,新新不住,亦何嘗有實體哉?依此妄心,故妄見有三世差別。果能覓心了不可得,則現在既無,三世何有?惟其坐斷三世,方能普達三世。又覓心既不可得,豈有形相方隅?惟其消殞十方,方能徧照十方。故曰:微塵剎土,自他不隔於毫端;十世古今,始終不離于當念。此所謂非曾非當有也。是故所謂對治道生斷煩惱者,非如世間軍陣相殺,對壘抵敵之謂也。直是以二空智,深觀煩惱,本無自性。既不自生,亦不他生;又不共生,不無因生。只是因緣和合,虗妄有生。正妄生時,仍不在內,亦不在外,不在中間;不在過去,不在現在,不在未來。生即無生,終無自性。自性既無,他性何有?自他既無,豈有共性?有尚叵得,況無因生?如此研觀,勿令休息,解種熏發,惑種自消。故瑜伽論決擇分中云:問:斷煩惱時,為捨纏耶?捨隨眠耶?答:但捨隨眠,纏即不起。問:為斷過去?為斷未來?為斷現在?答:非斷去來今,然說三世斷。何以故?若在過去有隨眠心,任運滅故,其性已斷,復何所斷?若在未來有隨眠心,性未生故,體既是無,當何所斷?若在現在有隨眠心,此剎那後,性必不住,更何須斷?又有隨眠、離隨眠心,二不和合,是故現在亦非所斷。然從他意、內正作意二因緣故,正見相應隨所治惑能治心生,諸有隨眠所治心滅,此心生時、彼心滅時,平等平等對治生滅道理應知。正見相應能對治心,於現在世無有隨眠,於過去世亦無隨眠。此剎那後離隨眠心,在未來世亦無隨眠。從此已後,於己轉依已斷隨眠身相續中,所有後得世間所攝善無記心,去來今位皆離隨眠,是故三世皆得說斷。初正釋竟。

△二、指廣。

如是等教,諸部皆有,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初明聖教竟。

△二、顯正理三:初、結前起後,二、顯示正理,三、指廣勸信。今初。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二、顯示正理六:初、恒行無明,二、為緣生識,三、思量名意,四、無心定別,五、無想天染,六、三性時染。初中二:初、正顯恒行,二、轉釋不共。今初。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微細恒行覆蔽真實,若無此識,彼應非有。謂諸異生於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障聖慧眼。如伽他說:真義心當生,常能為障礙,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謂能照真義之智心正當生時,有一法常能為其障礙,此障礙法俱行於一切異生善、惡、無記三性分位之中,所謂不共無明是也。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恒處長夜無明所盲,󳬯醉纏心曾無醒覺。若異生位有暫不起此無明時,便違經義。俱異生位迷理,無明有行不行,不應理故。此依六識皆不得成,應此間斷,彼恒染。故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初、正顯恒行竟。

△二、轉釋不共。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俱無明,何名不共?

此設問徵起也。下文有三家釋,第三為正。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謂此意所俱無明是根本煩惱,其所俱我見、我慢、我愛則非根本煩惱所攝,但是隨煩惱性故。雖四惑俱起,而三非同類,獨此無明名為不共,亦復何失?此初家釋全非。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純隨煩惱中不說此三故。此三中十煩惱攝故,處處皆說染汙末那與四煩惱恒相應故。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三俱起亦名不共,從無始際恒內昏迷曾不省察,癡增上故。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若為主時,應不共。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謂生死流轉則貪愛為主,障於聖道則見慢為主。見則偏執一理不肯虗心,慢則倨傲自恃不肯求他故也。此第二家釋雖是,然未曲盡其致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識有故。若爾,餘識相應煩惱,此識中無應名不共依殊勝義立不共名,非互所無皆名不共。謂第七識相應無明,無始恒行障真義智,如是勝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無明是主,獨得此名,或許餘三亦名不共。對餘癡故,且說無明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恒行不共,餘識所無;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且說無明以上與第二家釋同,不共無明以下辨此不共,一名而有二義,方曲盡其致也。一恒行不共者,於有漏位常起現行不間斷故,此惟第七識有之,餘六識之所無,今正指此為不共無明也。二獨行不共者,不與餘九根本煩惱同起獨迷諦境,惟第六識有之,故此第七識中非有,今不指此為不共也。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若貪等俱者,名相應無明;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是主獨行,唯見所斷。如契經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非主獨行,亦修所斷,忿等,皆通見所斷故。

若論第七識之無明,亦仍與貪等俱,亦是相應無明所攝,但以恒行為主,故又偏得不共之名。若夫獨行不共,又分是主非主二義,是主則唯見所斷,非主則通見修所斷,而皆但與第六識俱,非同第七恒行不共,故特細剖析之。

恒行不共,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按俱舍中,惑分五部:一者見苦諦所斷部,二者見集諦所斷部,三者見滅諦所斷部,四者見道諦所斷部,五者修所斷部。部者,分也,類也。根本十惑,各由迷于諦理而起,故各有部分。一一諦下,各起多惑,故部類不同也。恒行不共,但在第七識有,唯屬修所斷部,故云餘部所無。獨行不共,若非主者,通于五部,故云此彼俱有。然是主獨行,惟見所斷,亦應云此部非有。以非此中正意,故略不言之耳。初恒行無明竟。

△二、為緣生識。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廣說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若無此識,彼意非有。謂如五識,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有如是所依。此識若無,彼依寧有?不可說色為彼所依意,非色故。意識,應無隨念、計度二分別故。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彼與五根俱時而轉,如芽、影故。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如心心所決定俱時。

五根為五識依,共有三義:一者增上,由根發識故。二者不共,眼識自依眼根,不與耳識等共故。三者俱有,眼正見時識正了別,同一剎那無前後故。餘五亦然。五根如種、五識如芽、五根如形、五識如影、五根如心王、五識如心所,意與第六應知亦然。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如眼等識,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量云:極成意識是有法,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宗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喻如眼等識。言等無間不攝者,謂瑜伽云: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此約前滅識為後開導依,所以假立意根之名。今此同時增上所依,非彼等無間意所攝也。二、為緣生識竟。

△三、思量名意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應非有。謂若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意已滅,非有過去未來。理非有故,彼思量用定不得成。既爾,如何說名為意?若謂假說,理亦不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若謂現在曾有思量爾時名識,寧說為意?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恒審思量正名為意。已滅依此假立意名。

問:二卷破外難云:假必依真,亦不應理。今乃云:無正思量,假依何立?不亦自語相違耶?答:世間名字,固有依真說假者,亦有不依真說假者,元非一概。依真說假,如依真見道,假說相見道;依內種子,假說外種子;依思量意,假說等無間意之類是也。不依真說假,如兔無角,假說兔角;龜無毛,假說龜毛;又如月無二,假說二月;空無華,假說空華;乃至見相二分非我法,假說為我法等是也。故云:假必依真,亦不應理。倘更執假必不依實事,亦豈應理也哉?又若約諸法自相名真,則思量名意,亦唯于諸法共相而轉,何嘗親得彼自相哉?特于共相之中,說實說假耳。

△四、無心定別。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染意若無,彼應無別。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心所體數無異。若無染意,於二定中,一有、一無,彼二何別?若謂加行界地依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彼差別因,由此有故。此若無者,彼因亦無。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體謂心王,數謂心所。言此二定之中,所滅心王,同是六識。所滅心所,同五十一。設非有染無染二意差別,則二定更無異矣。加行謂作意,所依謂教法。等者,等取自體假立也。集論明此二定,有五門差別:一所依,二自體,三假立,四作意,五界地。一所依別者,無想定乃外道弟子,依外道所說邪教而修。滅盡定乃世尊弟子,依世尊所說正教而修。二自體者,無想定體是有漏,滅盡定體是無漏。三假立者,無想定依有覆意所緣阿賴耶假立,滅盡定依無覆意所緣異熟識假立。四作意者,無想定由永出離作意以為加行,滅盡定由暫止息作意以為加行。五界地者,無想定是色界捨念清淨地所繫,滅盡定依無色界非非想地而入,仍非所繫。

△五、無想天染。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此識,彼應無染,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意,我執便無。非於餘處有具縛者,一期生中都無我執。彼無我執,應如涅槃,便非聖賢同所訶厭。初後有,故無如是失。中間長時無,故有過。去來有,故無如是失。彼非現常無,故有過。所得無故,能得亦無不相應法,前已遮破。藏識無故,熏習亦無。餘法受熏,已辯非理。故應別有染汙末那,於無想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言所得無者,謂彼有情於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染汙末那,緣彼執我依之粗動想等不行,于此分位中假立無想報。若無此第七識,彼無想報則不應有也。

△六三,性時染。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恒帶我執。若無此識,彼不應有。謂異生類三性心時,雖外起諸業,而內恒執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故瑜伽說:染汙末那為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已,相縛解脫。言相縛者,謂於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依如是義,有伽他言:如是染汙意,是識之所依,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若無我執,應非有漏,自相續中六識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去來緣縛,理非有故,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他惑指過去未來惑,他解指過去未來生空智慧也。現在六識起善及無覆無記法時,既不與煩惱俱起,若謂過去未來有煩惱故名有漏者,則須陀洹等於出觀後所起思惑應成無漏,以過去已曾證無漏故。又七方便人所有善無記心應成無漏,以未來必當證無漏故。

又不可說別有隨眠是不相應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非實有,已極成故。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故成有漏彼種先無因可成有漏故,非由漏種彼成有漏,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以有漏言表漏俱故。又無記業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然諸有漏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此熏成有漏法種,後時現起有漏義成。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自身,明非他惑現行。煩惱,明非隨眠種子。俱生俱滅,明非不俱時起。互相增益,謂六識所起施等,與第七我執,互相增長資益也。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此釋伏難也。難曰:若有漏言必表漏俱,則無學位中已得漏盡,何故五根、五識仍名有漏?今釋之曰:無學位中五根、五識有漏之法,雖非與有漏第七心俱,而由彼異熟未空,仍從先時所熏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此則于理無違。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義成。此意若無,彼定非有,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二、顯示正理竟。

△二、指廣勸信。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隨攝大乘,略述六種,諸有智者,應隨信學。

二、別明教理竟。

△三、通妨總結。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應知彼是隨轉理門,或隨所依六根說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以意根中即攝第七、第八兩識故也。二、釋第二能變竟

△三、釋第三、能變二:初、明差別等前六門,二、明共依等後三門。初中二:初、釋差別等四門,二、釋心所受俱兩門。初又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頌曰: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此下共以九門釋第三能變之相。今先舉四門也。五、心所相應門,即下文此心所徧行三句及初徧行觸等二十句是。六、受俱門,即下文三受共相應一句是。七、共依門,即依止根本識一句是。八、俱轉門,即五識隨緣現三句是。九、起滅分位門,即意識常現起四句是。

△二、以論釋成三:初、釋差別門,二、釋性相兩門,三、釋三性門。今初。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應辯了境能變識相。此識差別總有六種,隨六根境種類異故,謂名眼識乃至意識。隨根立名,具五義故。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此正明依根而立六識名也。言五義者,一依眼等六俱有根而住,二由六根所發,三各繫屬于根,四能助根了別,五各如根所緣之境。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辯識得名心意非例。

此釋伏難也。難曰:五識亦以第七為染淨依,何故第六獨名意識?今釋之曰:六識雖皆依意,然前五識但以意為共依,惟第六識以意為不共依,故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各依一根,各隨不共立名,故無相濫之過。又或前五兼依色根,第六唯依於意,故名為意識耳。又難曰:若第六唯依于意,得名意識,則第八亦唯依意,亦應名為意識。又第七唯依第八,應名為心識耶?今釋之曰:此中但辯六識所由得名。若第八名心,第七名意,自約集起思量義勝立名。雖互相依,非在此依根得名之例也。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色等五識,唯了色等法識,通能了一切法。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此復明依境而立六識名也。色等下。釋伏難。難曰:五塵亦皆名法,法亦惟是五塵,及五塵落謝影子,何故第六獨名法識?釋有二義:一者、前五識各局一塵,第六識通了六塵;二者、前五識但了一味性境,第六識能了種種差別之法,故亦不相濫也。

此後隨境立六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無相濫失。

謂此六識,有兩種名字。前云眼識,乃至意識,是隨根立名。後云色識,乃至法識,是隨境立名。然此後隨境所立之名,但可依未自在位說耳。若至諸根互用,一根發識,遍能緣一切境。設名色識,乃至法識,未免相濫。但可隨所依根立名,始無相濫之失也。

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且依麤顯同類境說。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無此能故。

此釋難也。難曰:若謂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何故莊嚴論中但說如來五根一一皆于五塵境轉,不云徧于一切法轉耶?釋曰:且依麤顯同類境說耳,非不徧緣一切境也。故更引佛地經以證遍緣。言麤顯同類境者,即指五塵,其相麤顯,又同一性境之類故也。此等麤顯同類之境,未自在位決定不相融者,今自在位尚可互緣,況法塵境本來細微不相窒礙,豈自在位反不得遍緣哉?言四記者,記即是答:一者、一向記;二者、分別記;三者、反詰記;四者、捨置記也。

然六轉識所依所緣麤顯極成,故此不說。前隨義便已說所依,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此釋疑也。疑曰:前第七識頌中有所依、所緣二門,今此六識何故不說?答曰:此六轉識依于六根、緣于六塵,麤顯極成,故頌不說。然前論中因義便故,既已傍論諸識所依,至于此六識所緣境相差別,亦俟義便乃當說之。初釋差別門竟。

△二、釋性相兩門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雙顯六識自性行相,識以了境為自性故,即復用彼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能了別境名為識故。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謂依眼根了別諸色。廣說乃至意識云何?謂依意根了別諸法。彼經且說不共所依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共所依,謂五識更須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第六識亦更須根本依也。餘可知。

△三、釋三性門。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謂善、不善、俱非性攝。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順益,非於他世,故不名善。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惡趣苦果,雖於此世能為違損,非於他世,故非不善。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此先釋三性義也。然無記中復分有覆無覆,由前已解,故不重出。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此示未轉依位中三性相也。言無慚等十法者,一無慚,二無愧,即二中隨煩惱。三忿,四恨,五覆,六惱,七嫉,八慳,九害,即小隨十煩惱之七。十瞋,即根本六煩惱之一。此十唯是不善性攝。若大隨八,小隨餘三,根本餘五,皆通不善及有覆無記性攝,故不說之。且如有人,雖起貪癡慢疑及諸見執,若不與無慚無愧同起,僅名有覆無記。起掉舉󳬯沉等,亦復如是。起誑起諂起憍,亦復如是。但與無慚無愧相應,方名不善。不與無慚無愧同起,皆名有覆無記也。若不與善心所相應,亦不與諸煩惱心所相應,但與遍行別境及四不定隨一相應,則皆名無覆無記。

有義:六識三性不俱,同外門轉互相違故。五識必由意識導引,俱生同境成善染故。若許五識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此明三性俱不俱義,有兩家解。今初家明不俱也。先正釋,次瑜伽下通妨,並可知。然未當理,故以下解為正。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五識與意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設難,於此唐捐。故瑜伽說:若遇聲緣從定起者,與定相應意識俱轉餘耳識生,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若不爾者,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由此誠證,五俱意識,非定與五善等性同。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雜集論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

此第二家,正明六識三性得俱也。且如等流善眼識,正觀佛時,正讀經時,耳忽聞聲,鼻忽聞香,身忽覺觸,則其所有率爾墮心,定屬無記。又如等流染眼識,正觀美色,觀劇戲時,耳忽聞聲等,率爾墮心,亦屬無記。此三性得俱起之一驗也。彼謂五識設使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殊不知同時意識雖必同境,不必同性。且如入定意識是善性攝,正於定中得聞聲者,是率爾無記耳識何必同性?又恐難曰:定中那有耳識?今故釋曰:定中意識不能取聲,若無率爾耳識,則於音聲不能領受。又恐難曰:寧知定中必有率爾耳識領此音聲?今故釋曰:若不領聲,不應出定。恐更難曰:取聲出定之時,耳識既生,則意識已非定善。今故釋曰:非取聲時即便出定,以率爾無記耳識正領聲時,意識正尚在定,俟有希望,方從定起。故知在定意識雖是善性,不妨無記耳識同時俱起。恐更難曰:寧知定中耳識非是善性?今故釋曰: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由此下,結證可知。雜集下,更通妨也。等引者,梵語三摩呬多,謂修習止觀,平等不偏,引生功德,故翻等引。等引位中,善定善慧與第六識相應,調柔正直而住,故多分不起五識。今雜集中乃依多分說無,非謂定中決不起率爾五識也。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三性容俱。

且如禮佛懺願之時,眼識緣佛色像,則是善性;若緣華幡等,任運起貪,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耳識緣法音聲,則是善性;若緣音聲有美有惡,任運貪瞋,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鼻識聞香,無所取著,則是善性;若緣好香,任運貪著,或緣餘氣,任運憎惡,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身識翹勤,謹肅不懈,則是善性;若多放逸,不合威儀,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又如舌識正受食時,于味不生貪染,則是善性;若于好味惡味,任運貪瞋,則是染性;若非善染,即無記性。是故五識俱起之時,或眼識善,耳識染,鼻識等無記;或耳識善,眼識染,餘識無記;或善多染少,或染多善少,或善染多無記少,或無記多善染少;或但一性,或但二性,或具三性,事非一槩。至于第六意識,若隨五識有所偏注,則與五識同其善染;若無偏注,便是無記性攝。又如正禮拜時,正習坐時,身識是善,而意識或起無記,或起染心,仍復不一。故前五識不妨三性俱起,而第六識無有一念通三性之過也。上約未轉依位釋竟。

得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諦攝故,已永滅除戲論種故

得自在,謂佛果位中轉異熟識成無垢識,爾時五根成無漏故,所發五識亦成無漏。又意根純無漏故,所發意識亦純無漏。五根名為佛無漏色,八識皆名佛無漏心。色即相好功德之所莊嚴,心即四智菩提相應心品,故皆道諦所攝,戲論種子已永滅盡。故此妙觀察智相應心品,成所作智相應心品,皆唯善性攝也。初釋差別等四門竟。

△二、釋心所、受俱兩門二: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二、廣釋六位心所別相。初中二:初、設問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頌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隨不定,三受共相應。

△二、以論釋成二:初、略釋六位心所,二、廣釋三受相應。初中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二、別釋二:初、釋心所名義,二、釋六位類別。今初。

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畵師資,作模,填彩。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𥌁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別相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即諸心所取所別相句,一則轉釋上句,二則兼解下四句義也。可意等相者,等取不可意相,及中容相也。攝受,即順益也。等者,等取違損,及非順非違也。言說因,即境之分齊相也。正因等者,等取邪因,及非正非邪因也。

餘處復說:欲亦能了可樂事相,勝解亦了決定事相,念亦能了串習事相,定慧亦了得失等相,由此於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此更釋別境等諸心所法,皆有助成心事之功能也。串與慣同。定慧亦了得失等相者,了於得相,起善心所,即名正定正慧。了於失相,起染心所,即名邪定邪慧。了於非得非失之相,起餘無記心所,即定慧亦屬無記也。初釋心所名義竟。

△二、釋六位差別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謂徧行有五、別境有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如是六位合五十一,一切心中定可得故,緣別別境而得生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唯是煩惱等流性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然瑜伽論合六為五煩惱隨煩惱俱是染故。復以四一切辯五差別,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五中,徧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一切性者,善、不善、無記三性也。一切地者,三界九地,謂五趣雜居地,乃至非非想地也。一切時者,有心、無心,有漏、無漏,分位差別時也。一切俱者,徧與八識心王相應而俱起也。初略釋六位心所竟。

△二、廣釋三受相應二:初、釋三受義,二、明俱不俱。今初。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不樂受

此總釋三受義也。易謂變易,脫謂轉脫,餘可知。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

身受亦名外受,心受亦名內受。身受有三,心受亦三,則是六受。更約六識差別,則是十八受也。

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謂修無漏者,必備歷艱辛,苦其心志故也。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

見所斷,謂與分別惑相應之三受也。修所斷,謂與俱生惑相應之三受也。非所斷,即無漏相應之三受也。

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學位三受即修所斷,無學三受即非所斷。非二謂非學非無學,指一切凡夫言之。非二三受即見所斷。又非二三受通二所斷及非所斷。學位三受唯修所斷及非所斷,無學三受唯非所斷。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有義,三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彼皆容與苦根相應。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一切識身者,徧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雜集論說:若欲界繫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皆是有無覆記。故知三受容各有四

初以三受分配三性,無記有二,故總分四,此義太局。後以三受各通善惡、有覆無覆之四,方盡其致。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此釋三受亦名五受之義,苦分出憂、樂分出喜,故云各分二也。凡有三義:一者逼身名苦、逼心名憂,悅身名樂、悅心名喜;二者無分別名苦名樂、有分別名憂名喜;三者尤重名苦名樂、輕微名憂名喜、不苦不樂但名捨受。不分二者:一無逼悅身心之相、二是一味無分別性、三平等轉無有輕重,故不可分也。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恒名為樂。意識相應,若在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若在第三靜慮近分根本名樂,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此細釋喜樂二受義也。近分即未到定,根本即正住于定,餘可知。

諸逼迫受五識相應,恒名為苦。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名憂根故。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此下細釋憂苦二受義也。五識相應恒名為苦,此易可知。意識逼迫應通憂苦二名。今初家釋但許名憂不許名苦,未達尤重無分別者即名苦故。引證可知,下文自破。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恒名為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捺落迦中唯名為苦,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此第二家,正釋也。捺落迦,此云苦器,即是地獄。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彼邊執見,應知亦爾。此俱苦受,非憂根攝論說憂根非無記故。又瑜伽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

此引論以證地獄意受,唯名為苦,不得名憂也。廣說如前。謂不通一切識身者,唯與意地三受根相應,此意地得名為苦之一證也。又憂根非無記,而第六識中,俱生身見邊見,唯屬無記,得與苦受相應,此意地應名為苦之二證也。又瑜伽說:地獄於十一根中,現行止有八根,餘三根之現行,定不成就。彼雖不曾說明何謂餘三,而以義推之,餘三定指樂喜憂根,以地獄捨根必現行故,此意地應名為苦之三證也。言地獄成就八根者:一眼根,二耳根,三鼻根,四舌根,五身根,六命根,七苦根,八捨根也。然于二十二根之中,不言男女二根者,地獄中無用故。不言等無間意根者,六識有時不行故。不言信等五根,及三無漏根者,縱有種子,定無現行,易了知故。定有五色根者,所招苦報,必有身故,設無五根,不受苦故。有命根者,由異熟業所引苦果,一期相續不斷故。有苦根者,純受苦故。有捨根者,地獄中之七八二識,仍與捨受恒相應故。

:豈不容捨彼定不成,寧知彼文唯說容受?

此不許地獄有捨根,謂應有憂根也。容受即捨受。

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容六識有時無故。

前文已明憂非無記,故但破云:若使第八非捨根者,瑜伽豈以等無間意根為第八耶?然地獄中六識既容有時而無,安得復立等無間意?既無意根,則憂根更不待破矣。

不應彼論唯說容受,通說諸根,無異因故。又若彼論依容受說,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此縱許地獄無有意根得有捨根,然未必以捨根為第八。或復第七是捨,第八是憂,亦不可知。以瑜伽論中無有明文可據故也。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定說憂根為第八者,死、生、悶絕寧有憂根?有執喜根為第八者,亦同此破。設執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形故,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恒受苦故,定成眼等必有一形,於彼何用?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事故。由斯第八定是捨根,第七八識捨相應故。

此正以理推徵,破彼地獄,成就憂根之執,兼破喜根、形根之執,明其必有捨根也。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此正結顯地獄意受,是苦非憂也。極樂地,謂第三禪。第三禪中,五識不行,唯有意悅,既可名樂,而不名喜。以例地獄極苦,五識不行,唯有意迫,定亦名苦,而不名憂矣。地獄既定成就苦根捨根,則瑜伽所云餘三現行定不成就者,非指憂喜樂而何哉。

餘處說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彼通說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然諸聖教意地慼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無相違過。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餘憂類,假說為憂。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然未至地定無樂根,說彼唯有十一根故。由此應知,意地慼受純受苦處亦苦根攝。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此通會諸餘論文也。等流樂者,如立世阿毗曇云:人養六畜飲食溫涼者,在熱地獄有涼間,在寒地獄有溫間。此之溫涼果似前因,亦是異熟假名等流。又如施設論云:等活地獄中,有時涼風所吹血肉還生,有時出聲唱言等活,彼諸有情歘然還活。如是血肉生時暫生喜樂,亦名為異熟樂。此皆約有間地獄言之,非指無間地獄也。餘雜受處者,指有間地獄及多分鬼畜也。純苦者,即無間地獄及一分鬼畜也。依多分說者,謂人天鬼畜等。有分別處則意慼,但名憂根也。餘並可知。初釋三受義竟。

△二、明俱不俱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三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此有二釋,今初釋不俱也,並如前文三性中義可知。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受同故,於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捨故,由斯六識三受容俱。

此第二,正釋也。義並可知。

得自在位唯樂喜捨,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二、釋心所、受俱兩門中,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竟。

△二、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二:初、正釋別相,二、會示二諦。初中五:初、釋徧行別境,二、釋善,三、釋根本煩惱,四、釋隨煩惱,五、釋不定心所。初中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且初二位其相云何?頌曰:初徧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二、論釋二:初、釋徧行,二、釋別境。今初。

論曰:六位中初徧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此徧行相云何應知?由教及理為定量故。此中教者,如契經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觸,與觸俱生有受想思,乃至廣說。由斯觸等四是徧行。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餘經復言:若復於此作意,即於此了別;若於此了別,即於此作意。是故此二恒共和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徧行。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初乃至廣說者,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等也。次乃至廣說者,若于此觸對,即於此了別等,乃至領納、取像、造作,一一作四句說也。

理,謂識起必有三和,彼定生觸,必由觸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應無故。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慼捨相無,心起時無,隨理故。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必有思。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徧行。餘非徧行,義至當說。

心應無,謂不觸自境,即是不起現行也。思取正因相,則造作善;取邪因相,則造作惡;取非正非邪相,則造作無記。餘皆可知。初釋徧行竟。

△二、釋別境三:初、正釋體用,二、現起分位,三、諸門分別。初中三:初、釋通名,二、別解釋,三、結非徧行。今初。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所緣境事多分不同,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二、別解釋五:初、釋欲五、釋慧。初中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欲?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於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此但求彼不合離時可欣自體,非可厭事。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欲,緣可欣事,若不希望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所求境,於可欣厭求離合等有希望故。於中容境一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欲觀境,於一切事欲觀察者,有希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由斯理趣,欲非徧行。

初正釋體性業用,次轉釋所樂,凡有三義:初義但約可欣則太局,第二雙約欣厭以釋所求亦未盡理,第三約欲觀乃為正也。

△二、斥異解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為諸法本。彼說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故說欲為諸法本者,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或說善欲能發正勤,由彼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善事必由正勤得成,正勤又由善欲得發,故說善欲為諸法本,非謂由欲生心心所也。餘可知。初釋欲竟。

△二、釋勝解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徧行攝。

決定境,即非猶豫境也。餘可知。

△二、斥異解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礙者,即諸法故。所不礙者,即心等故。勝發起者,根作意故。若由此故,彼勝發起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義並可知。二、釋勝解竟。

△三、釋念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徧行所攝

△二、斥異解

有說:心起必與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彼說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若謂後時憶念由心起時有念為因,則後時有癡等惡,或復有信等善,豈亦由心起時有癡、信等以為因耶?況心、心所及想勢力足為念因,何必執心起時有念俱也?三、釋念竟。

△四、釋定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爾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徧行。

如理名得,背理名失,非得非失,名俱非境。若善決擇智,則取得而捨失。若染決擇智,則取失而捨得。若無記決擇智,則取俱非境相。是故定慧並通三性也。見道歷觀諸諦者,欲界四諦,色無色界四諦,周徧觀察,乃成八忍八智也。等持者,平等任持之義。梵語稱三麼地,蓋定心所百法論中,本名三麼地也。

△二、斥異解

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應說誠言。若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徧行,理亦不然,是觸用故。若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故徧行攝,亦不應理,一剎那心自於所緣無易義故。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徧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故。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為心學心一境性故。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說彼言故,根、力、覺支、道支等攝,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五根中有定根,五力中有定力,七覺支中有定覺分,八道支中有正定故,如念、慧等別有自體也。量云:定是有法,非即心宗。因云:根、力、覺、道攝故,喻如念、慧等。四、釋定竟。

△五、釋慧二:初、正釋,二、斥異解。今初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徧行攝。

善慧則于得境決定,染慧則于失境決定,無記慧則于俱非境決定也。

△二、斥異解

有說:爾時亦有慧起,但相微隱大受。寧知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對法藏,即阿毗曇論也。此敘執下,正破。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唯觸等五,經說徧,行說十,非經不應固執。

二、別解釋竟。

△三、結非徧行。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徧行,如信、貪等。

欲等五心所是有法,定非徧行。宗因云:非觸等五故,喻如信、貪等。初、正釋體用竟。

△二、現起分位二:初、解定俱者非,二、解不定俱為正。今初。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二解不定俱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能緣非定俱故。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起憶念,或於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多分,故說是言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實繁。或於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或時起二,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一欲解,二欲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九念慧,十定慧也。

或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於曾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一欲解念,二欲解定,三欲解慧,四欲念定,五欲念慧,六欲定慧,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解定慧,十念定慧也。

或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於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四。

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三欲解定慧,四欲念定慧,五解念定慧也。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俱起五種,如是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爾墮心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二、現起分位竟。

△三、諸門分別三:初、諸識相應門,二、諸受相應門,三、結例餘諸門。今初。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隨位有無,如前已說。第六意識,諸位容俱,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第八識未轉皆無,已轉皆有。第七識未轉但得有慧,已轉亦得有五也。第六識可知。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恒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前五識有二解,今初解直明無此五心所也。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雖無於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義故。於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雖不作意繫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義故。遮等引故。說: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容有定,雖於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眼、耳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餘三淮,此有慧無失。

此第二解,亦許五識得有別境五心所也。三摩呬多翻為等引,以離沉掉名之為等,引生功德名之為引,故惟第六意識所能修習。三麼地翻為等持,即定心所,不過專注一境之義,故五識亦得有之。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三世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得自在時,謂轉五識為成所作智時也。初諸識相應門竟。

△二、諸受相應門。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有義,欲三,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餘四通四,唯除苦受,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答:有二義:初義未確,下義為正。

有義,一切五受相應。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證故,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意有苦根,前已說故。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審決等四苦俱何咎?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三、結例餘諸門。

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具二一切,故通三性,亦通三界。又第六識轉、未轉位皆不遮故,故知學等位中應有。初釋徧行別境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