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八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二、傍論十因三:初、明依處立因,二、明依處攝因,三、明因緣依處得果。初中二:初、標徵,二、正釋。今初。

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云何此依十五處立?

宗鏡云:十因者,隨說因為諸法先導之門,觀待因了現得作用之事,牽引因則令成自果,攝受因則能攝萬緣,生起因令萬類能生,引發因使諸果成辦,定異因則種類各別,同事因則體總一如,相違因能起障礙之門,不違因隨順緣生之理。

△二、正釋二:初、明十因依十五處立,二、以二因攝上十因。初中十:初、隨說因依,於語依處立;十、不相違因依,於不障礙依處立。今初。

一、語依處,謂法名想所起語性,即依此處立隨說因,謂依此語隨見聞等說諸義故。此即能說為所說因。有論說:此是名想見,由如名字取相執著隨起說故。若依彼說,便顯此因是語依處。

有論,指集論也,餘可知。

△二、觀待因依,於領受依處立。

二、領受依處,謂所觀待能所受性。即依此處立觀待因,謂觀待此令彼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彼觀待因。

能所受者,如手為能受,所持之物為所受等,舉業時萟為能受,科名甲第為所受等,乃至淨業為能受,淨土為所受等,觀待所受之果,乃立能受之因,令彼舉業淨業等事,未生者生,已生者住,未成者成,未得者得也。

△三、牽引因依。於習氣依處立。

三、習氣依處,謂內外種未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

內種謂不共種,外種謂共種也。由此習氣相續相牽,令後自果漸漸成熟,即種引種,令不斷絕,名牽引因。

△四、生起因依。於有潤種子依處立。

四有潤種子依處,謂內外種已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生起因,謂能生起近自果故。

謂三有種子已經愛取所潤,故能近生自果,名生起因

△五、攝受因依,於六依處立。

五、無間滅依處。謂:心、心所、等無間緣。

六、境界依處,謂心、心所所緣緣。

七根依處。謂:心、心所、所依六根。

八、作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作具作用,即除種子,餘助現緣。

九、士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作者作用,即除種子,餘作現緣。

十、真實見依處,謂無漏見除引自種於無漏法能助引證。

總依此六立攝受因,謂攝受五辦有漏法,具攝受六辦無漏故。

△六、引發因依,於隨順依處立。

十一、隨順依處,謂無記、染、善、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即依此處立引發因,謂能引起同類勝行,及能引得無為法故。

無記引發無記,染引發染,善引發善,後倍於前,故名勝品。善又兼能引得無為,以無為性雖自平等,由善品力滅無記染,性乃顯現故也。

△七、定異。因依於差別,功能依處立。

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謂有為法各於自果有能起證差別勢力,即依此處立定異因,謂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界果故

差別功能,即色心等各別種子。且約十八界言,根定非塵等,塵定非識等,識定非根等。又眼定非耳等,色定非聲等,眼識定非耳識等。各自種子,各於自果,能生能住,能成能得,故名為定。異因文中,但舉生得,影略住成也。

△八、同事因依,於和合依處立。

十三、和合依處,謂從領受,乃至差別功能依處,於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處立同事因,謂從觀待,乃至定異,皆同生等一事業故。

合前十一依處,總名和合依處。合前六因,總名同事因也。以同一生果住果成果得果之事業故。

△九、相違因依,於障礙依處立。

十四、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果中能障礙法,即依此處立相違因,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如染能障淨,淨亦障染;有漏能障無漏,無漏亦障有漏,皆名為相違因。

△十、不相違因依,於不障礙依處立。

十五、不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礙法,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不必增上相助,但令不相障礙,即名不相違因也。初明十因,依十五處立竟。

△二、以二因攝上十因二:初、標,二、釋。今初。

如是十因,二因所攝:一、能生,二、方便。

△二、釋為二:初、通攝,二、局攝。初中二:初、引菩薩地,二、引有尋等地。皆瑜伽論十七地中之名也。初又二:初、引文,二、釋義。今初。

菩薩地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方便因攝。

△二、釋義。

此說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中,諸因緣種未成熟位,名牽引種。已成熟位,名生起種。彼六因中諸因緣種,皆攝在此二位中故。雖有現起,是能生因。如四因中生自種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或親辦果亦立種名。如說現行穀麥等種所餘因。謂初二五九及六因中非因緣法。皆是生熟因緣種餘。故總說為方便因攝。非此二種,唯屬彼二因。餘四因中有因緣種故。非唯彼八名所餘因。彼二因亦有非因緣種故。

菩薩地中所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其名雖同十因中之三牽引因、四生起因,而義有異,故特釋之。

△二、引有尋等地二:初、引文,二、釋義。今初。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餘方便攝。

△二、釋義。

此文意說,六因中現種是因緣者,皆名生起因,能親生起自類果故。此所餘因,皆方便攝。非此生起唯屬彼因,餘五因中有因緣故。非唯彼九名所餘因,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緣故。

有尋等地所說生起因,其名亦同十因中之生起因,而義亦異,故特釋之。初通攝竟。

△二局攝。

或菩薩地所說牽引生起種子,即彼二因。所餘諸因,即彼餘八。雖二因內有非能生因,而因緣種勝顯,故偏說。雖餘因內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餘方便者,生起即是彼生起因,餘因應知即彼餘九。雖生起中有非因緣種,而去果近,親顯故偏說。雖牽引中亦有因緣種,而去果遠,疎隱故不說。餘方便攝,准上應知。

准上應知,謂九因內雖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也。初明依處立因竟。

△二、明依處攝因二:初、問,二、答。今初。

所說四緣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

一問四緣依處,二問四緣攝因也。

△二、答為二:初、答四緣依十五處,二、答四緣攝十因、二因。今初。

論說因緣:依種子立,依無間滅立等無間,依境界立所緣,依所餘立增上。

此引論正答也。下復申明通攝、局攝。

此中種子,即是三、四、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六依處中因緣種攝。雖現四處亦有因緣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或彼亦能親辦自果,如外麥等,亦立種名

此明因緣依種子立,約通攝也。

或種子言,唯屬第四,親疎、隱顯、取捨如前。

此明因緣依種子立,約局攝也。准前局攝義,可知。

言無間滅境界處者,應知總顯二緣依處,非唯五六餘依處中亦有中間二緣義故。

此明依無間滅立等無間,依境界立所緣,亦有通攝義也。

或唯五六,餘處雖有而少隱,故略不說之。

此明無間滅及境界,亦有局攝義也。增上緣寬,故不必辨。勝答:四緣依十五處竟。

△二、答四緣攝十因二因。

論說:因緣能生因攝。增上緣性,即方便因、中間二緣攝受因攝。雖方便內具後三緣,而增上多,故此偏說。餘因亦有中間二緣,然攝受中顯,故偏說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既知十因攝歸二因,則知四緣亦二因攝。既知二因可攝十因,則知四緣亦攝十因。若以四緣對二因,則因緣是能生因,餘三皆方便因也。若以四緣對十因,則因緣攝彼能生,等無間及所緣緣攝彼攝受,增上攝彼餘八。然亦各各有通有局,如前進退可思。二、明依處攝因竟。

△三、明因緣依處得果二:初、問,二、答。今初。

所說因緣必應有果,此果有幾?依何處得?

一問因緣得果,二問果數有幾,三問果之依處。

△二、答三:初、明果唯五數,二、答依處得果,三、答因緣得果。今初。

果有五種:一者異熟,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

異熟凡有四義:一、異時而熟,謂受果時,非造因時。二、異性而熟,謂因通善惡,果唯無記。三、異類而熟,謂一趣造業,五趣受報。四、異聖而熟,謂依二障種子建立。言有漏者,簡無漏善,不招異熟果也。由發業無明所造善及不善,名為引業,能招總報,名真異熟。由潤生無明所造善及不善,名為滿業,能招別報,名異熟生。真異熟即第八果報識體,異熟生即報得諸心、心所、諸根、器界種種差別。此真異熟及異熟生,同屬無記性攝,依此復起善惡,而體非善惡故。

二者等流,謂習善等所引同類,或似先業後果隨轉。

平等流類,故名等流。然有二種:一、真,二、似。一、真等流者,前世習善,今亦生而好善;前世習惡,今亦生而喜惡。或施、或慳,或淨、或染,或忍、或瞋,或進、或懈,或定、或散,或智、或愚,或信、不信,或貪、無貪,或慚、無慚,或害、不害等,無量差別,生性即然,不假熏習,皆真等流也。二、似等流者,夙世慈心不害,今感長壽無病;夙世損害眾生,今感短命多病;夙世不慳不貪,今感富饒安樂;夙世慳貪偷竊,今感貧窮失脫;夙世不犯外色,今感眷屬貞良;夙世多犯邪婬,今感妻孥邪僻;夙世實語、義語、軟語和合,今感口氣香潔,發言誠證,聲音清朗,辨才不斷;夙世妄言、綺語、惡口、兩舌,今感謇喫瘖瘂,言無人信等。種種後果,並隨先業而轉,皆似等流也。

三者離繫,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

無為法性無去來今,由二障故令不顯現,生空法空二觀,名無漏道。以無漏道斷二障種,則證二空所顯真如,以出纏故名離繫果。二乘斷煩惱障離分段繫,大乘斷所知障離變易繫也。

四者、士用,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

作者名為士,即士、農、工、商等是也。作具名為用,即文筆、學問、器械、伎術等是也。所辦事業名為果,即功名、富貴、穀麥、器物等是也。

五者增上,謂除前四餘所得果。

如眼識是眼根之增上果,耳識是耳根之增上果,乃至身不散壞是命根之增上果等。宗鏡云:異熟則因生果熟,異時而成;等流則因果性同,流類無濫;增上則力用殊勝,能助他緣;士用則功業所成,能獲財利;離繫則斷障證真,超諸漏縛。初明果唯五數竟。

△二、答依處得果三:初、引文,二、約通釋,三、約局釋。今初。

瑜伽等說:習氣依處得異熟果,隨順依處得等流果,真見依處得離繫果,士用依處得士用果,所餘依處得增上果。

△二、約通釋。

習氣處言,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隨順處言,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真見處言,顯諸依處證離繫果一切功能;士用處言,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所餘處言,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三、約局釋。

或習氣者,唯屬第三。雖異熟因,餘處亦有。此處亦有,非異熟因。而異熟因去果相遠。習氣亦爾,故此偏說。隨順,唯屬第十一處。雖等流果,餘處亦得。此處亦得,非等流果。而此因招勝行相顯。隨順亦爾,故偏說之。真見處言,唯詮第十。雖證離繫,餘處亦能。此處亦能,得非離繫。而此證離繫相顯,故偏說。士用處言,唯詮第九。雖士用果,餘處亦招。此處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顯,是故偏說。所餘,唯屬餘十一處。雖十一處亦得,餘果招增上果。餘處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餘已顯餘,故此偏說

文義並顯,可知。二、答依處得果竟。

△三、答因緣得果。

如是即說:此五果中,若異熟果,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若等流果,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初後緣得。若離繫果,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若士用果,有義觀待攝受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有義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除所緣緣餘三緣得。若增上果,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士用果中二義,第二為正,餘可知。二、傍論十因竟。

△三、正示緣生二:初、結前起後,二、釋緣生相。今初。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

△二、釋緣生相二:初、明種現生分別,二、明現種生種子。初中二:初、明前半頌種生分別,二、明後半頌現起分別。今初。

本識中種容作三緣生現分別,除等無間。謂各親種,是彼因緣為所緣緣。於能緣者,若種於彼有能助力或不障礙,是增上緣。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初本識中種下,先明生染分別;次生淨現行下,例明生淨分別也。除等無間者,唯依現識前後相望立此緣故。言能緣者,即指第八識及相應五心所之見分。

△二、明後半頌現起分別二:初、明染分別,二、明淨分別。初中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現起分別展轉相望容作三緣,無因緣故。

一者、種引種,二者、種生現,三者、現熏種,皆有因緣義。今以現望現,故無因緣義也。

△二、別釋五:初、約有情自他相望,二、約自八識展轉相望,三、約自類前後相望,四、約同聚心、心所相望,五、約同體四分相望。今初。

謂有情類自他展轉容作二緣,除等無間。

△二、約自八識展轉相望。

自八識聚展轉相望,定有增上緣,必無等無間。所緣緣義,或有或無。八於七有七於八無餘七非八所仗質故。第七於六五無一有,餘六於彼一切皆無。第六於五無,餘五於彼有,五識唯託第八相故。

△三、約自類前後相望。

自類前後第六容三,餘除所緣,取現境故。許五後見緣前相者,五七前後亦有三緣,前七於八所緣容有,能熏成彼相見種故。

初正釋自類相望。次前七於八下,復追補展轉相望中未盡之義也。若論餘七非八所仗質義,則無疎所緣緣。若論現行熏種子義,則亦容有疎所緣緣。以種子由現行之所熏變,不異相分,仗本質而得變起故。

△四、約同聚心心所相望。

同聚異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諸相應法,所仗質同不相緣故。或依見分說不相緣,依相分說,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質起,如識中種為觸等相質。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設許變,色亦定緣種,勿相分境不同質故。

心與心所和合似一,故名同聚。然其相用各別,故名異體。各各見分決不互緣,各各相分亦得互為所仗本質。如無色界現無身器,唯以本識所藏諸法種子為相分境,相應觸等五心所託此本識相分種子以為本質,變似種子之相而為所緣。若不許彼互為質起,則應觸等無所緣境。縱許無色有定果色,而心所心王所緣必同。未有心王既緣三類性境心所,不同本質變起相分者也。

△五、約同體四分相望。

同體相分為見二緣,見分於彼但有增上。見與自證相望亦爾。餘二展轉俱作二緣。此中不依種相分說,但說現起,互為緣故。

見與自證相望亦爾者,見於自證能為二緣,自證於見但有增上,以見分不能緣自證故。初明染分別竟。

△二、明淨分別。

淨八識聚,自他展轉皆有所緣,能徧緣故。唯除見分,非相所緣,相分理無能緣用故。

圓鏡,平等觀察,皆具本後二智。成所作智,唯是後得。根本實智,但緣真如。後得權智,徧緣假實色心,有漏無漏,有為無為,過現未來一切諸法。是故自他展轉,皆得有所緣緣義也。且約同體,四分相望,有十二重。一見分緣相分,以現量證故,即是變帶。二見分緣見分,三見分緣自證分,四見分緣證自證分,以無迷隔故,了了自知故,皆是挾帶。五自證分緣相分,以從自體所現故,亦是變帶。若約性宗,元是菩提妙淨明體,云何於中有是非是,亦是挾帶。六自證分緣見分,與本染時不異故。七自證分緣自證分,當體無迷故。八自證分緣證自證分,亦與染時不異故,皆是挾帶。九證自證分緣相分,即心之相故。十證自證分緣見分,即心之見故。十一證自證分緣自證分,與本染時不異故。十二證自證分緣證自證分,當體無迷故。變帶挾帶,准自證分可知。唯有相分,終不能緣見分。以既名為相分,則是心所變影,決定無有能緣之用。若謂能緣,不應理故。夫至佛果位中,相分尚無能緣之用,況染位哉。今浮塵勝義兩種五根,與器世界四大五塵,同是第八識之相分,本無親疎。乃妄分別,一為有情,一為無情,迷謬甚矣。又六塵緣影,秖是獨頭意識相分。而大佛頂經之中,阿難妄認為心,不啻迷頭認影。故如來直斥之曰:咄!阿難,此非汝心,此是前塵虗妄相想。乃解者妄指此為六識,尤可笑矣!問曰:若謂相分理無能緣之用,則天台所立境照境,及境照智,復云何通?答曰:此中自有二義:一者名融義別,二者名義俱融。言名融義別者,約有分別色,照無分別色,為境照境。約有分別色,照無分別識,為境照智。有分別與無分別,既得同名為識,亦得同名為色,故其名融。有分別方為能照,無分別但為所照,故其義別。此與相分理無能緣用之義仍同也。言名義俱融者,本是妙明無上菩提淨圓真心,妄為色空等相分,及與聞見等見分。如於一月妄見二月,誰為是月,又誰非月,則盡理而言,有十六重。其十二重,已如上說。更作四重:一相緣相,二相緣見,三相緣自證,四相緣證自證也。問曰:既云誰為是月,又誰非月,即所謂此見及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云何於中有是非是?此則尚不名一,云何有二?尚非有二,云何有四?尚非有四,云何妄作十六重耶?答曰:不離汝問,即成我答。汝既云尚不名一,則知一亦無性,故不妨舉體作二、作四、作十六也。若不許作二、作四、作十六者,便是定一,云何得言尚不名一耶?且如月若定二,何故好目仍見是一?月若定一,何故揑目便見有二?然揑目但見其二,不知其一;好目既知其一,亦知其可以隨捏成二。知二不知一者,迷情也;知一亦知二者,妙解也。若謂約俗諦則有四分一十二重,約真諦則無能緣所緣者,便是真俗分張。真則定一而不異,何殊數論之法性定一?俗則定異而不融,何殊勝論之法性定異?況伽他云: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謂俗是真家之俗,如金之為器,器別則金亦別,非離真諦而俗諦自能成別也。真是俗家之真,如器之即金,金無別則器亦無別,非撥俗諦而真諦自居相外也。故宗鏡云:唯識大約有二種:一具分,二不具分。以無性理故成真如,隨緣義則不生滅,與生滅和合,非一非異,名阿賴耶識,即是具分。若不全依真心,事不依理,故唯約生滅,便非具分。有云:影外有質為半頭唯識,質影俱影為具分者,此乃唯識宗中之具分耳。又引楞伽經釋云:八識皆有生滅,皆名轉相;八識皆動,盡名業相;八之真性,盡名真相。噫!可以思矣。初明種現生分別竟。

△二、明現種生種子二:初、問,二、答。今初。

既現分別緣種現生,種亦理應緣現種起,現種於種能作幾緣?

△二答

種必不由中二緣起得心心所,立彼二。故現於親種具作二緣,與非親種但為增上。種望親種亦具二緣,於非親種亦但增上。

已上廣釋頌義中正釋緣生竟。

△二、結斥指廣。

依斯內識互為緣起,分別因果理教皆成,所執外緣設有無用,況違理教何固執為?

此先結斥也。

雖分別言總顯三界心及心所而隨勝者,諸聖教中多門顯示,或說為二三四五等,如餘論中具廣分別。

此復指廣也。二謂染分別、淨分別,或真識、現識,或不墮意、墮意等。三謂心、意、識等。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等。五謂因、果、苦、樂、捨等。初釋分別由何難竟。

△二、釋生死由何難二:初、申難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雖有內識而無外緣,由何有情生死相續?頌曰:由諸業習氣,二取習氣俱,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

△二、以論釋成四:初家約業取相續釋,第二家約習氣相續釋,第三家約障支相續釋,第四家約因緣相續釋。四釋俱有義理,而第四家尤長,然亦不得廢前三釋也。今初。

論曰:諸業謂福非福不動,即有漏善不善思業。業之眷屬亦立業名,同招引滿異熟果故。此雖纔起無間即滅,無義能招當異熟果,而熏本識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說為習氣。是業氣分熏習所成,簡曾現業故名習氣。如是習氣展轉相續,至成熟時招異熟果,此顯當果勝增上緣。

此釋頌中第一句也。善業名福業,不善業名非福業,禪定對欲界散動名不動業,此三種業皆以思為體性,餘心所法名為眷屬,同招異熟亦名為業。曾現業即過去時之現業,現業已滅,但由習氣熏於本識,致感異熟果耳。

相見名色,心及心所,本末,彼取皆二取攝。彼所熏發,親能生彼本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氣。此顯來世異熟果心,及彼相應諸因緣種俱,謂業種二取種俱,是疎親緣互相義。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此釋頌中第二句也。名色即五蘊,初蘊為色,餘四為名。本謂第八識,末謂前七識。業種是增上緣,名疎相助。二取種是因緣,故得親名。餘如文可知。

前異熟者,謂前前生業異熟果。餘異熟者,謂後後生業異熟果。雖二取種受果無窮,而業習氣受果有盡。由異熟果性別難招等流增上性同易感。由感餘生業等種熟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復別能生餘異熟果。由斯生死輪轉無窮,何假外緣方得相續?

此釋頌中第三第四句也。業習氣受果有盡者,如因戒善今報人天,若不更修報盡則墮等。

此頌意說,由業二取生死輪迴皆不離識,心心所法為彼性故

此總申頌意也。初家釋竟。

△第二、家約習氣相續釋。

復次,生死相續由諸習氣。然諸習氣總有三種:一、名言習氣,謂有為法各別親種。名言有二:一、表義名言,即能詮義音聲差別;二、顯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

名是聲上屈曲,惟無記性不能熏成色心種子,然因名起種,故稱為名言種也。前七識見分等實非名言,譬如由言說名顯所詮義,此心心所法能顯所了境,有似彼名之能詮義,故稱為顯境名言也。

二、我執習氣,謂虗妄執我、我所種。我執有二:一、俱生我執,即修所斷我、我所執;二、分別我執,即見所斷我、我所執。隨二我執所熏成種,令有情等自他差別。

此二我執種子,即皆名言熏習,令有自他差別,故別立之。

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異熟業種。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業;二、諸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業。隨二有支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

有支,即十二因緣中之行支有支也。

應知我執有支習氣,於差別果是增上緣。此頌所言業習氣者,應知即是有支習氣。二取習氣,應知即是我執。名言二種習氣,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說名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第二,家釋竟。

△第三、家約障支相續釋二:初、正約三障釋,二、以障攝有支。今初。

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發,業潤生煩惱名惑,能感後有諸業名業,業所引生眾苦名苦,惑業苦種皆名習氣。前二習氣與生死苦為增上緣,助生苦故。第三習氣望生死苦能作因緣,親生苦故。頌三習氣如應當知。惑苦名,取能所取故。取是著義,業不得名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發業煩惱,即無明支。潤生煩惱,即愛、取二支。瞋等非不發潤,取其尤者言之也。感後有業,即行支、有支。所引眾苦,即識、名色、六入、觸、受、生、老死七支。

△二、以障攝有支三:初、標列指廣,二、別釋有支,三、結屬頌義。今初。

此惑業苦,應知總攝十二有支,謂從無明乃至老死,如論廣釋。

十二皆名有支者,此支助有,故名有支也。

△二、別釋有支三:初、正釋支體,二、料簡支義,三、諸門分別。今初。

然十二支略攝為四:一、能引支,謂無明、行,能引識等五果種故。此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即彼所發乃名為行。由此一切順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

識等,即等取名色、六入、觸、受也。別助當業,即能招別報之滿業也。

二、所引支,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是前二支所引發故。此中識種,謂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後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後三種,或名色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六處與識總別亦然。

名色總攝五因,隨勝立餘四種者,謂以名中所攝勝者,則立識觸受三支,及六入中之意入,色中所攝勝者,則立六入中之五入也。六處與識總別亦然者,或六入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或以識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也。

集論說識亦是能引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異熟識種名色攝故。經說識支通能所引業種識種俱名識,故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

此會釋經論之文義也。若約業種,則是能引;若約識種,則是所引。前文但約識種,集論但約業種,緣起經雙約業種、識種,是故文言雖異,其義則同。

識等五種由業熏發,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總別、勝劣、因果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說有前後。由斯,識等亦說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復由此,說生引同時潤未潤時必不俱故。

發業無明造作善惡,引業頓熏未來識等五種,決無先後,何故立此五支差別?釋有二義:一者、識支是主,餘四是伴;名色是總,餘三是別;六入是勝,觸、受是劣;觸則是因,受則是果。約此相異,故假說前後也。二者、既熏發後至成熟時,先現起識,次起名色,次起六入,次起觸、受,乃約當果次第立此五支因種也。餘可知。

三、能生支,謂愛、取、有,近生當來生老死故。謂緣迷內異熟果愚,發正能招後有諸業為緣,引發親生當來生老死位五果種已,復依迷外增上果愚,緣境界受發起貪愛,緣愛復生欲等四取,愛取合潤,能引業種及所引因,轉名為有俱能近有後有果故。

迷內異熟果愚,即迷理無明也。正能招後有業,即行支也。迷外增上果愚,即迷事無明也。欲等四取,謂一欲取,二見取,三戒取,四我語取也。

有處唯說業種名有此能正感異熟果故。復有唯說五種名有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此亦會釋論文之義也。有處謂瑜伽第十,復有謂瑜伽第三十八。業種正感異熟者,謂識等五種雖正為因能生,然無力正生果故。親生當來識等者,謂業種雖復有力,但屬增上緣故。

四、所生支,謂生、老、死,是愛、取、有近所生故。謂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總名為老。身壞命終,乃名為死。

初、正釋支體竟。

△二、料簡支義。

老非定有,附死立支。病何非支?不徧定故。老雖不定,徧故立支。諸界趣生,除中夭者,將終皆有衰朽行故。名色不徧,何故立支?定故立支。胎卵濕生者,六處未滿,定有名色故。又名色支亦是徧有。有色化生初受生位,雖具五根而未有用,爾時未名六處支故。初生無色,雖定有意根而不明了,未名意處故。由斯論說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愛非徧有,寧別立支?生惡趣者不愛彼故。定故別立。不求無有,生善趣者定有愛故。不還潤生愛雖不起,然如彼取定有種故。又愛亦徧,生惡趣者於現我境亦有愛故。依無希求惡趣身愛,經說非有非,彼全無。

現我境,謂第八識之見分。

何緣所生立生老死,所引別立識等五支?因位難知差別相故,依當果位別立五支。謂續生時因識相顯,次根未滿名色相增,次根滿時六處明盛,依斯發觸因觸起受,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果位立因為五。果位易了差別相故,總立二支以顯三苦。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生厭故說生老死;若至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

續生時,謂中有身於父母邊結生相續時也。

何緣發業總立無明,潤業位中別立愛取?

一則立名不同,二則廣略有異,故問之也。

雖諸煩惱皆能發潤,而發業位無明力增,以具十一殊勝事故,謂所緣等。廣如經說:於潤業位愛力偏增。說愛如水能沃潤故,要數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後分愛取二無重發義,立一無明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

十一殊勝事者,一所緣殊勝,徧緣染淨故。二行相殊勝,隱真顯妄故。三因緣殊勝,惑業生本故。四等起殊勝,等能發起能引能生所生緣起法故。五轉異殊勝,隨眠纏縛相應不共四轉異故。六邪行殊勝,依苦集諦起增益損減行故。七相狀殊勝,微細自相徧愛非愛共相轉故。八作業殊勝,作流轉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礙殊勝,障礙勝法故。十隨轉殊勝,乃至有頂猶有轉故。十一對治殊勝,二種妙智所對治故。且依初後分愛取二者,初為愛、後為取也。

諸緣起支,皆依自地。有所發行依他無明,如下無明發上地行不爾,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應非行支,彼地無明猶未起故。從上下地生下上者,彼緣何受而起愛支?彼愛亦緣當生地受,若現若種,於理無違。此十二支,十因,二果,定不同世。因中,前七與愛、取、有,或異,或同。若二,三,七,各定同世。

前七與愛、取、有或異或同者,約未潤位則異世,約已潤位則同世也。

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顯輪轉及離斷常。施設兩重實為無用,或應過此便致無窮。

現在生老死果,由於過去十支因,現在十支因,決招未來生老死果,是故足顯輪轉。因滅果生,果生因滅,果生故非斷,因滅故非常,是故得離斷常。設謂一重不足,須兩重者,兩重又或不足,須更設施三重,便有無窮之失矣。二、料簡支義竟。

△二、諸門分別十五:初、假實門十五、惑業苦攝門。今初:

此十二支義門別者,九實三假已潤六支合為有故,即識等五三相位別為生等故。

△二一、非一事門。

五是一事,謂無明、識、觸、受、愛五,餘非一事。

△三、染不染門。

三唯是染,煩惱性故。七唯不染,異熟果故。七分位中,容起染故。假說通二,餘通二種

△四獨雜門。

無明、愛、取說名獨相,不與餘支相交雜故,餘是雜相。

獨即純也。餘九是雜相者,已潤六支合為有故,即識等五名生等故。

△五色非色門。

六唯非色,謂無明、識、觸、受、愛、取,餘通二種。

△六漏。無漏為無為門,亦可分為二門。

皆是有漏唯有為攝,無漏無為非有支故。

△七、三性門。

無明、愛、取唯通不善有覆無記,行唯善惡,有通善惡無覆無記,餘七唯是無覆無記七分位中亦起善染。

△八界地門。

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有分謂上二界一切一分,有全謂欲界也。無想天唯有色之半支,無色天唯有名之半支,及六入中唯有意入之一分故。

上地行支能伏下地,即苦麤等六種行相,有求上生而起彼故。

由下地惑發上地行,由上地行伏下地惑,所謂厭下苦麤障,欣上淨妙離,欣厭行成,乃發上地業行也。此亦可別名能治所治門。

△九學等三攝門。

一切皆唯非學無學,聖者所起有漏善業明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於後苦果不迷求故,雜修靜慮資下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

違有支故者。謂聖必不造感後有業也。雜修下。釋難。難曰:若爾,則雜修五淨居業應非行支,若是行支聖便造業,若非行支如何感生彼天?今故釋曰:不還果人以有漏無漏前後雜修第四靜慮,資下福生福愛廣果三天之故業,而生五淨居天,非是新造此業,故於理無違也。

△十、見等所斷門。

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能發行故,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愛、取二支唯修所斷,貪求當有而潤生故。九種命終心俱,生愛俱故。餘九皆通見、修所斷。

此門釋有二義:第二、為正。今初義也。九種命終心者,如欲界命終時,或起欲界心,或起色界心,或起無色界心;色、無色界命終亦爾,三三成九。

有義,一切皆通二斷。論說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寧說預流無全斷者。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說彼已斷一切支一分。又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不言潤生唯修所斷,謂感後有行皆見所斷發。由此故知無明愛取三支,亦通見修所斷。

此下第二,正義也。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謂欲界煩惱結欲界生,色界煩惱結色界生,無色界煩惱結無色界生也。但說全界煩惱皆能結生,不言潤生唯修所斷,則知愛取二支亦通見所斷矣。但說往惡趣行唯分別惑能發,不謂感後有行皆見所斷惑發,則知無明一支亦通修所斷矣。

然無明支正發行者,唯見所斷助者,不定。愛、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助者,不定。

此明發業潤生煩惱,皆有正有助,故斷亦不定也。惡趣,謂地獄、餓鬼、畜生,及無想天八難等處。必由分別無明,起於增盛善惡業行,乃可熏成惡趣識等五果種子。故須陀洹既見道已,永斷三塗無想八難種子,永不墮彼諸處也。其餘俱生無明,亦能助發諸趣業行。若助發三塗惡行者,雖屬俱生,亦見所斷,以證初果時,永閉三惡趣門故。助發人天行者,則修所斷,以設不勝進,猶有七返來往故。故云助者不定也。正潤生之愛取,唯屬俱生煩惱,所以唯修所斷。助潤生之愛取,亦與分別煩惱相應。若屬分別,亦見所斷;若屬俱生,則修所斷。故亦云助者不定也。

又染汙法自性應斷,對治起時,彼永斷故。一切有漏不染汙法非性應斷,不違道故。然有二義說之為斷:一、離縛故,謂斷緣彼雜彼煩惱;二、不生故,謂斷彼依令永不起。依離縛斷,說有漏善無覆無記唯修所斷;依不生斷,說諸惡趣無想定等唯見所斷。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前諸斷如應當知。

此更約自性應斷,非性應斷,以判見修二斷義也。染汙法,謂無明愛取三支,及行支有支中,各一分惡,不論見修二斷,皆名自性應斷。以初起出世道時,頓斷分別無明愛取,及斷惡行惡有,數數修習出世道時,漸斷俱生無明愛取故。一切有漏不染汙法,謂行支有支中,各一分善,及識等五支,生老死二支,體唯異熟無覆無記,不論見修二斷,皆名非性應斷。但約離縛名斷,則是修所斷攝,如善行善有,及人天識等五支,人天生老死支是也。若約不生名斷,則是見所斷攝,如行支有支中之惡業,及無想定,乃至三塗八難,無想天之識等五支,生老死二支是也。於前諸斷,如應當知者,無明愛取,依正助說,通於見修二斷,所餘諸支,依離縛不生二義,亦通見修二斷。十見等所斷門竟。

△十一、受俱門

十樂捨俱,受不與受共相應故,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容捨故。十一苦俱,非受俱故。

△十二、三苦門。

十一少分壞苦所攝,老死位中多無樂受,依樂立壞故不說之。十二少分苦苦所攝,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十二全分行苦所攝,諸有漏法皆行苦故。依捨受說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如壞苦說。

行苦自有通局二義。若約有漏有為,剎那遷變,皆名行苦,則通攝十二全分。若約壞苦依樂受立,苦苦依苦受立,行苦惟依捨受立者,則局攝十一少分也。

實義如是諸聖教中,隨彼相增所說不定。

△十三、四諦門。

皆苦諦攝,取蘊性故。五亦集諦攝,業煩惱性故。

△十四、四緣門。

諸支相望增上定有,餘之三緣有無不定。契經依定唯說有一。

愛望於取,有望於生,有因緣義。

若說識支是業種者,行望於識亦作因緣。餘支相望,無因緣義。而集論說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依無明時業習氣說。無明俱故,假說無明實是行種。

瑜伽論說: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依現愛取唯業有說。無明望行,愛望於取,生望老死,有餘二緣。有望於生,受望於愛,無等無間有所緣緣。餘支相望,二俱非有。

此中且依隣近順次不相雜亂實緣起說,異此相望為緣不定,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一隣近則非隔越,二順次則非逆次,三不相雜亂則不以行種為無明等,四實則不依假借說也。若隔越相望,如無明望識乃至望老死等。若逆次相望,如老死望生乃至行望無明等。若相雜亂及隨轉門,約假借說事非一槩,但依前文四緣之理思之可得。

△十五、惑業苦攝門。

惑業苦三攝十二者,無明、愛、取是惑所攝,行有一分是業所攝,七有一分是苦所攝。有處說業全攝有者,應知彼依業有說故。有處說識業所攝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惑業所招獨名苦者,唯苦諦攝為生厭故。

二、別釋有支竟。

△三、結屬頌意。

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

第三,家釋竟。

△第四、家約因緣相續釋二:初、正明生死相續,二、例明淨法相續。初中三:初、標徵,二、解釋,三、屬頌。今初。

復次,生死相續,由內因緣,不待外緣,故唯有識。因謂有漏、無漏二業正感生死,故說為因。緣謂煩惱、所知二障助感生死,故說為緣。所以者何?生死有二:

有漏、無漏二業,皆屬增上緣攝,但以業招生顯,故復名因也。餘可知。

△二、解釋二:初、釋分段生死,二、釋變易生死。今初。

一、分段生死,謂諸有漏善不善業,由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麤異熟果,身命短長隨因緣力有定齊限,故名分段。

△二、釋變易生死三:初、正釋,二、會異,三、料簡。今初:

二、不思議變易生死。謂諸無漏有分別業,由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由悲願力改轉身命,無定齊限,故名變易。無漏定願正所資感,妙用難測,名不思議。

無漏有分別業,即有為無漏業也。改轉身命,謂改穢為淨,轉短為長也。

△二會異。

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如契經說:如取為緣,有漏業因,續後有者而生三有。如是無明習地為緣,無漏業因,有阿羅漢、獨覺已得自在菩薩,生三種意成身。

此會勝鬘經所謂意成身,即今不思議變易生死身也

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轉,令異本如變化故。如有論說:聲聞無學永盡後有,云何能證無上菩提?依變化身證無上覺,非業報身,故不違理。

此釋不思議變易身,復名變化身也。如有論下,引證,可知。二、會異竟。

△三料簡。

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如諸異生拘煩惱故。如何道諦實能感苦?誰言實感?不爾。如何?無漏定願資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長時,展轉增勝,假說名感。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為緣助力,非獨能感然所知障不障解脫,無能發業潤生用故。何用資感生死苦為?自證菩提利樂他故。謂不定性獨覺聲聞及得自在大願菩薩,已永斷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分段身。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以無漏勝定願力,如延壽法資現身因,令彼長時與果不絕。數數如是定願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彼復何須所知障助?既未圓證無相大悲,不執菩提有情實有,無由發起猛利悲願。又所知障障大菩提,為永斷除留身久住。又所知障為有漏依,此障若無,彼定非有,故於身住有大助力。若所留身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二乘異生所知境故。無漏定願所資助者,變易身攝,非彼境故。由此應知,變易生死性是有漏異熟果攝,於無漏業是增上果。有聖教中說為無漏出三界者,隨助因說。

二、解釋竟。

△三、屬頌二:初、結屬,二、釋疑。今初:

頌中所言諸業習氣,即前所說二業種子;二取習氣,即前所說二障種子,俱執著故。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二、釋疑。

變易生死雖無分段,前後異熟別盡別生,而數資助前後改轉,亦有前盡餘復生義。

疑曰:分段生死可云前異熟盡復生,異熟變易既無分段,何名既盡復生?餘等答釋可知。

雖亦由現生死相續,而種定有,頌偏說之。或為顯示真異熟因果皆不離本識,故不說現現異熟因,不即與果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又疑曰:現行諸業,現行二取,亦令生死相續,何故頌中但舉習氣說耶?答:亦可知。初正明生死相續竟。

△二、例明淨法相續。

前中後際生死輪迴不待外緣,既由內識淨法相續應知亦然。謂無始來依附本識有無漏種,由轉識等數數熏發漸漸增勝,乃至究竟得成佛時,轉捨本來雜染識種,轉得始起清淨種識,任持一切功德種子,由本願力盡未來際起諸妙用相續無窮,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二、釋生死由何難竟。

△三、釋違經三性難二:初、正釋三性不離識,二、轉釋無性即識性。初中二:初、設難舉頌,二、以論釋成。今初。

若唯有識,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應知三性亦不離識。所以者何?頌曰:由彼彼徧計,徧計種種物,此徧計所執,自性無所有。依他起自性,分別緣所生,圓成實於彼,常遠離前性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非不見此彼。

△二、以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二、義類相攝。初中二:初、別釋頌文,二、總申頌意。初又三:初、釋徧計所執性,二、釋依他起性,三、釋圓成實性。初又二:初、略釋,二、廣釋。今初。

論曰:周徧計度,故名徧計。品類眾多,說為彼彼。謂能徧計之虗妄分別。即由彼彼虗妄分別,徧計種種所徧計物。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徧計所執自性。如是自性都無所有,理教推徵不可得故。

我自性,謂橫計主宰。我差別,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乃至二十句、六十五句等。法自性,謂橫計軌持。法差別,謂蘊、處、界等,實德、業等,乃至有無、一異、俱不俱等

△二、廣釋二:初、總分文,二、別解釋。今初:

或初句顯能徧計識,第二句示所徧計境,後半方申徧計所執若我若法自性非有,已廣顯彼不可得故。

△二、別解釋三:初、釋能徧計,二、釋所徧計,三、對依他明徧計所執。今初。

初能徧計自性云何?

假問徵起也。釋有二義:初義非,第二正。

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徧計虗妄分別為自性故,皆似所取能取現故。說:阿賴耶,以徧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

所取能取,即能緣所緣也。此顯八識皆能徧計。說阿賴下,更引證以顯第八亦能徧計。葢所緣既是妄執種子,則能緣亦必是妄執矣。

有義,第六第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徧計,唯說意識能徧計故,意及意識名意識故,計度分別能徧計故,執我法者必是慧故,二執必與無明俱故,不說無明有善性故,癡無癡等不相應故,不見有執導空智故,執有執無不俱起故,曾無有執非能熏故。有漏心等不證實故,一切皆名虗妄分別。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徧計攝,勿無漏心亦有執故。如來後得應有執?故經說佛智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鏡等故。若無緣用,應非智等。雖說藏識緣徧計種,而不說唯,故非誠證。由斯理趣,唯於第六第七心品有能徧計。識品雖二,而有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徧計不同,故言彼彼。

此護法正義也。初第六下,正簡前五、第八及諸善心所等非能徧計。次有漏心等下,破斥初義。次雖說藏識下,通前所引聖教。後由斯理趣下,結成。能徧計者,唯是六、七二識,但由所徧計有不同,故頌言彼彼耳。宗鏡錄云:一、有徧非計,如無漏諸心及有漏善識,能徧廣緣而非計執。二、有計非徧,如有漏第七識,恒緣第八見分起我、法二執,從第六識入生空觀時,第七識中猶尚緣第八見分起於法執,故知計而非徧。三、亦徧亦計,即眾生染心。四、非徧非計,即有漏前五識及有漏第八識,各了自相分境,故不徧;無計度隨念分別,故非計也。初釋能徧計竟。

△二、釋所徧計。

:次所徧計自性云何?:攝大乘說是依他起徧計心等所緣緣故。:圓成實性寧非彼境?:真非妄執所緣境故。依展轉說,亦所徧計。徧計所執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

依展轉說,亦所徧計者,如計繩為蛇,即是計麻為蛇也。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者,如計蛇時,亦未甞有蛇,仍惟有繩,故蛇非所緣緣,亦復非所徧計。當知徧計之所緣緣,惟是依他起性。譬如妄計蛇時,仍即于繩起計,仍以本質繩為疎,所緣緣眼識,相分繩為親,所緣緣意識,于中妄起蛇怖,名為非量,名為徧計執也。

△三、對依他明徧計所執。

徧計所執其相云何?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此亦假問徵起也。釋有二義:初義非,次義正。

有義,三界心及心所,由無始來虗妄熏習,雖各體一而似二生,謂見相分,即能所取。如是二分,情有,理無。此相,說為徧計所執。二所依體,實託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虗妄分別緣所生故。云何知然?諸聖教說虗妄分別是依他起,二取名為徧計所執。

此妄以自證分為依他起性,見相二分為徧計所執也

有義: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徧計依斯妄執定實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二方名徧計所執。諸聖教說唯量唯二,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相等四法、十一識等,論皆說為依他起攝故。

此護法正義也。俱者,亦有亦無,或亦一亦異也。不俱者,非有非無,或非一非異也。此等執實戲論,方名徧計所執。若夫相見二分,本是從緣生起,豈非依他性哉。唯量唯二等者,攝論云:一者唯量義,無所有故。二者唯二,謂有相及見識故。三者唯種種,謂種種相生起故。天親釋云:唯量者,唯是識量,由所識義無所有故。唯二者,成立有相及見故。即此一識,一分成相,第二分成見,此是眼等識二分故。唯種種者,即此一識所起六塵為相,意識為見,意識境不定故,說唯種種也。相等四法,即諸心心所,各有四分,所謂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四證自證分也。十一識者,一身識,謂眼等五界。二身者識,謂染汙意。三受者識,謂意界。四應受識,謂色等六外界不斷。七數識,謂算計一乃至無量。八處識,謂器世間。九言說識,謂見聞覺知四種言說,此九從名言熏習種子生。十自他差別識,謂依身差別,此從我見熏習種子生。十一善惡兩道生死識,謂生死趣無量種,此從有支習氣種子生。如是諸識,論皆說為虗妄分別所攝,名依他起。

不爾,無漏後得智品二分,應名徧計所執。許應聖智不緣彼生。緣彼智品,應非道諦。不許,應知有漏亦爾。又若二分是徧計所執,應如兔角等非所緣緣徧計所執,體非有故。又應二分不熏成種後識等生,應無二分。又諸習氣是相分攝,豈非有法能作因緣?若緣所生內相見分非依他起,二所依體,例亦應然,無異因故。

此破斥初義也。文並易知。初釋徧計所執性竟。

△二、釋依他起性二:初、承前出依他體,二、簡釋。初、承前出依他體,即釋頌第五句也。

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有漏、無漏皆依他起,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二、簡釋。即釋頌第六句也。

頌言分別緣所生者,應知且說染分依他,淨分依他亦圓成故。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攝。

淨分依他亦圓成者,如四智、菩提、十力、無畏等,以是修德名淨依他,以其稱性復可名圓成實。二、釋依他起性竟。

△三、釋圓成實性三:初、正釋圓成實體性,二、對依他明非一異,三、明證此能了依他。初正釋圓成實體性,即釋頌七、八兩句也。

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諸法實性,名圓成實。顯此徧常體非虗謬,簡自共相虗空我等。

此先釋圓成實三字之義也。徧故圓滿,常故成就,非虗謬故名實性。諸法自相,謂現量所得俗諦法體,離名種等所有分別,如色香味觸等,以其各各差別,故非徧圓。諸法共相,謂比量所得俗諦道理,由名言等顯示不謬,如無常無我等,以其約義詮表,故非常成。虗空因色顯發,對有質礙而得其名,我非實有自性,依五取蘊施設假名,故皆虗謬。

無漏有為離倒究竟勝用周徧,亦得此名。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此料簡頌意也。無漏有為,即淨分依他,所謂四智菩提等。離倒故亦可名為實,究竟故亦可名為成,勝用周徧故亦可名為圓。然頌中所說圓成實性,但指二空所顯,不指有為無漏也。

此即於彼依他起上,常遠離前徧計所執,二空所顯真如為性。說:於彼言顯圓成實與依他起不即不離,常遠離言顯妄所執能所取性理恒非有,前言義顯不空依他,性顯二空非圓成實真如離有離無性故。

此正釋頌中於彼常遠離前性七字之義也。

△二、對依他明非一異,即釋頌九、十、十一三句也。

由前理故,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非異非不異。異應真如非彼實性。不異,此性應是無常。彼此俱應淨非淨境,則本後智用應無別。

此先釋第九第十兩句也。彼依他性通於染淨,乃是後得智境,此圓成實唯淨非染,乃是根本智境,故不得定言不異。由此觀之,馬鳴謂無明熏時即真如熏,乃約異而不異,如觸波時全觸于水,非定一也。護法謂賴耶受熏非關真如,乃約不異而異,如波動時濕性無動,非定異也。若執真如定實受熏,則應變異,何名真如?若執真如定不受熏,則應真如不徧一切,離法性外別有諸法,何異一分無常一分常之外道?習二宗者曷深思之。

云何二性非異非一?如彼無常無我等法,無常等性與行等法,異應彼法非無常等。不異,此應非彼共相。由斯喻顯,此圓成實與彼依他非一非異。法與法性,理必應然,勝義世俗相待有故。

此釋第十一句也。無常、無我等法,謂諸行無常亦復無我。如色無常,受、想、行、識無常;眼無常,耳、鼻、舌、身、意無常;色無常,聲、香、味、觸、法無常;眼識無常,乃至意識無常。既無常則無我,無我故空、不淨、苦、惱。是故蘊、處、界等各有法體,名為自相;無常、無我、苦、空、不淨徧于諸法,名為共相。此自、共相不一、不異。若言定異,則蘊、處、界不應無常及無我等;若言定一,且如色與無常既一,則受、想等與色異故,應非無常。餘可例知。故非定一、定異也。今依他法與圓成性亦復如是。圓成實性是勝義諦,依他起性是世俗諦,二諦相待而有,故亦不一、不異。波、水、繩、麻等喻,皆可准思。

△三、明證此能了依他,即釋頌第十二句。

非不證見此圓成實,而能見彼依他起性。未達徧計所執性空,不如實知依他有故。無分別智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等。雖無始來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而我法執恒俱行故。不如實知眾緣所引自心心所虗妄變現,猶如幻事、陽𦦨、夢境、鏡像、光影、谷響、水月變化所成,非有似有。依如是義,故有頌言: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

問曰:若必證見真如,方了依他起性,則初心修觀,即應便觀真如。何故大乘止觀,乃令先觀徧計,次觀依他,後觀圓成實耶?答曰:真如不在依他性外。初心若觀真如,必將妄計一个無名無相,曠若虗空者,以為真如,便成徧計。所執此病,最不可救。以不達諸法當體無性,墮惡取空。不知所觀空理,正是第六識之相分。假使一切時中,空境現前,而又不破戒律,不撥萬行,亦秪可生無色天中。若因見此空故,破戒破見,直墮阿鼻大地獄矣。所以一切大乘法門,皆令眾生,即於現前諸法,強觀無實。既知無實,便解如幻。既解如幻,便悟實性。既悟實性,方能從體起用。夫強觀無實者,觀徧計也。解如幻者,觀依他也。悟實性者,根本智也。從體起用者,後得智也。譬如以麻作繩,愚小無知,妄計為蛇。若不即從所計之蛇,如實觀察,何由得知蛇本非有。故須蛇計既息,然後知繩即麻。知即麻者,喻根本智。知麻可作種種大小諸繩,一一諸繩,皆無實性,隨意所作,喻後得智。故知大乘止觀,成唯識論,觀心妙訣,曾無兩途。初別釋頌文竟。

△二、總申頌意。

此中意說,三種自性皆不遠離心心所法,謂心心所及所變現,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於此橫執我法有無、一異、俱不俱等,如空華等,性相都無,一切皆名徧計所執。依他起上,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等真性,名圓成實。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此正所謂一依他一切依他,一徧計一切徧計,一真實一切真實也。初正釋頌文竟。

△二、義類相攝十三:初、與六無為相攝十三、結略指廣。今初:

:虗空、擇滅、非擇滅等,何性攝耶?:三皆容攝。心等變似虗空等相,隨心生故,依他起攝。愚夫於中妄執實有,此即徧計所執性攝。若於真如假施設有虗空等義,圓成實攝。有漏心等,定屬依他。無漏心等,容二性攝。眾緣生故,攝屬依他。無顛倒故,圓成實攝。

△二、與七真如相攝。

如是三性與七真如云何相攝?七真如者,一流轉真如,謂有為法流轉實性。二實相真如,謂二無我所顯實性。三唯識真如,謂染淨法唯識實性。四安立真如,謂苦實性。五邪行真如,謂集實性。六清淨真如,謂滅實性。七正行真如,謂道實性。此七實性圓成實攝,根本後得二智境故。隨相攝者,流轉苦集三前二性攝,妄執雜染故。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雖有七名,唯一真如。此真如體,離名絕相,唯根本智之所親證。依此真體,約義差別,說七種名,乃後得智之所建立,故皆圓成實攝。或可于無流轉中妄執流轉,無苦集中妄成苦集,即是徧計性攝。又真如不變,隨緣舉體而為流轉苦集諸雜染法,即是依他性攝也。

△三、與六法相攝。

三性六法相攝云何?彼六法中皆具三性,色受想行識及無為,皆有妄執緣生理故。

六法,即五蘊及無為法也。妄執六法,皆徧計性。緣生六法,皆依他性。六法所依之理,皆圓成實性也。

△四、與五事相攝。

:三性五事相攝云何?:諸聖教說相攝不定。謂或有處說:依他起攝彼相,名分別正智。圓成實性攝彼真如,徧計所執不攝五事。彼說有漏心心所法,變似所詮說名為相,似能詮現施設為名,能變心等立為分別。無漏心等離戲論故,但總名正智,不說能所詮。四從緣生,皆依他攝。

或復有處說:依他起攝相,分別徧計所執唯攝彼名,正智真如圓成實攝。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分名相,餘名,分別徧計所執都無體故,為顯非有假說為名,二無倒故圓成實攝。

或有處說:依他起性唯攝分別,徧計所執攝彼相名,正智真如圓成實攝。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見分等,總名分別,虗妄分別為自性故。徧計所執能詮所詮,隨情立為名相二事。

復有處說:名屬依他起性,義屬徧計所執。彼說有漏心、心所、法相、見分等,由名勢力成所徧計,故說為名。徧執所執隨名橫計體實非有假立義名。

諸聖教中所說五事,文雖有異,而義無違。然初所說不相雜亂,如瑜伽論廣說應知。

△五、與五相相攝。

又聖教中說有五相,與此三性相攝云何?所詮、能詮各具三性。謂妄所計屬初性攝,相名分別;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真如正智;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後得變似能詮相故。二相屬相唯初性攝,妄執義名定相屬故。被執著相唯依他起,虗妄分別為自性故。不執著相唯圓成實,無漏智等為自性故。

△六、與四真實相攝。

又聖教中說四真實,與此三性相攝云何?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依他起攝,三事攝故。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二事攝故。辯中邊論說:初真實,唯初性攝,共所執故。第二真實,通屬三性理,通執無執雜染清淨故。後二真實,唯屬第三。

二釋並通。第二、通屬三性者,執理則屬徧計,無執則屬依圓,雜望屬依他,清淨屬圓成實也。

△七、與四諦相攝。

:三性四諦相攝云何?:四中一一皆具三性。且苦諦中無常等四各有三性。無常三者,一無性無常,性常無故;二起盡無常,有生滅故;三垢淨無常,位轉變故。苦有三者,一所取苦,我法二執所依取故;二事相苦,三苦相故;三和合苦,苦和合故。空有三者,一無性空,性非有故;二異性空,與妄所執自性異故;三自性空二空所顯為自性故。無我三者,一無相無我,我相無故;二異相無我,與妄所執我相異故;三自相無我無我所顯為自相故。

集諦三者:一、習氣集,謂徧計所執,自性執習氣,執彼習氣,假立彼名。二、等起集,謂業煩惱。三、未離繫集,謂未離障真如。

滅諦三者:一、自性滅,自性不生故;二、二取滅,謂擇滅二取不生故;三、本性滅,空真如故。

道諦三者:一、徧知道,能知徧計所執故;二、永斷道,能斷依他起故;三、作證道,能證圓成實故。然徧知道亦通後二。

七三三性如次配釋。今於此中所配三性,或假或實,如理應知。

徧知道亦通後二者,謂于三性皆悉通達,乃名徧知道也。七三者,即苦諦四種行觀,及集滅道三諦,此七各有三句也。如次配釋者,謂皆初句屬徧計,第二句屬依他,第三句屬圓成實也。或假或實者,謂集諦三性,惟約實配,餘六三性,或有假說也。

△八、與三解脫相攝。

三解脫門所行境界,與此三性相攝云何?理實皆通,隨相各一。空、無願相,如次應知。

空解脫門知徧計空,無願解脫門于依他法無所願求,無相解脫門證圓成實離有無相也。

緣此復生三無生忍:一、本性無生忍,二、自然無生忍,三、惑苦無生忍。如次此三,是彼境故。

△九、與二諦相攝。

:此三云何攝彼二諦?:應知世俗具此三種,勝義唯是圓成實性。世俗有三:一假世俗、二行世俗、三顯了世俗,如次應知即此三性。勝義有三:一義勝義,謂真如勝之義故。二得勝義,謂涅槃勝即義故。三行勝義,謂聖道勝為義故。無變無倒,隨其所應,故皆攝在圓成實性。

△十、凡聖智境。

:如是三性,何智所行?:徧計所執都非智所行,以無自性非所緣緣故。愚夫執有,聖者達無,亦得說為凡聖智境。依他起性二智所行,圓成實性唯聖智境。

△十一、假實分別。

:此三性中,幾假幾實?:遍計所執妄安立故,可說為假無體相故。非假非實依他起性,有實有假聚集相續分位性故,說為假有。心心所色從緣生故,說為實有。若無實法,假法亦無,假依實因而施設故。圓成實性唯是實有,不依他緣而施設故。

聚集者,根身器界諸和集相也。相續者,心及心所無間轉相也。分位者,二十四種不相應行也。此皆別無自體,故名為假。心者,八識心王也。心所者,五十一心所法也。色者,五根六塵十一種色法也。現在剎那從種起現,故名為實。依此實心,心所及色乃有聚集相似分位,故云假依實因而施設也。問曰:二卷已破假說依實,此復何云假依實有?答曰:心外實法決定是無,所以假說,不必依實。今約唯識所現諸法有實有假,實即道理世俗,假即是假世俗,此則有實然後有假,而若假若實同名俗諦,不同外道餘乘所執心外實法也。問曰:前云勝義世俗相待而有,今云圓成實性不依他緣施設,又云何通?答曰:不因世俗則不立勝義之名,故云相待而有。如因有水乃得有波,有波之動乃說水為靜也。然但可云波因水有,不可云水因波有,故圓成實性非依他緣而施設也。

△十二、異不異分別。

:此三為異、為不異耶?:施說俱非,無別體故妄執緣起真義別故

只此不思議法體,妄執之則為徧計,隨緣起則為依他,約真義則是圓成實性。是故十法界之五位百法,皆依他也。執十法界之五位百法,以為我實實法,皆徧計也。十法界五位百法之真義,皆圓成也。性相真源,從此和盤托出,讀者幸深思之。

△十三、結略指廣。

如是三性,義類無邊,恐厭繁文,略示綱要。

三、釋違經三性難中,初正釋三性不離識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