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雨集(五)

答慧空尼

一、比丘、比丘尼戒,本為聲聞乘戒法。律制半月半月(非限定十四日)布薩誦戒。中國佛教雖受比丘、比丘尼戒,而重在大乘,故半月半月誦菩薩戒者為多(誦戒制並未普遍推行)。

二、中國古代,比丘尼「二部受戒」,現存早期之史料,為梁慧皎所著《高僧傳》卷三——〈求那跋摩傳〉、〈僧伽跋摩傳〉。

三、師子國來傳二部受戒制之比丘尼,雖未見明文,應是上座部系之赤銅鍱(錫蘭島之古名)部。二部制受戒,乃聲聞律制,與菩薩戒法無關,故不得云「二部制的三壇大戒」。

四、以傳授比丘尼戒而論,合法之授受,為二部受戒。印度舊制,比丘與比丘尼,不得住於一寺。尼眾受戒,先於比丘尼僧中受具足;再往比丘寺中,於比丘僧中受戒,即經比丘僧之審定許可,乃為合法。今中國一般傳戒,尼眾直接從比丘僧受戒,不合古制。或有自稱二部受戒,而傳戒者與受戒者、比丘與比丘尼共住一處,均與古制不合。

具足戒法傳受之正當規制,受戒人多少均可,但每壇(次)不得超過三人。傳戒者,比丘或比丘尼,應有十師——和尚、羯磨、教授及尊證七人。如在邊地,佛法不盛,則可以五師(尊證二人)受具。凡為師長者,需滿法定之年齡,即受具足戒十年以上,又須有智慧,能知戒法。比丘、比丘尼受具足,乃在僧(十師或五師)中如法舉行,非從某一人受,故受戒以後,成為僧伽之一員。

五、中國之出家戒法,由印度、西域或南方(錫蘭)傳來。古代,《僧祇律》、十誦律》、《四分律》等多部流行。北魏光公以來,法藏部之《四分律》大盛。至唐道宣律師,精研《四分律》,蔚為學眾所宗,而後漸歸於統一。此後,接受戒法,雖時或衰落,而同屬於《四分律》。如依《四分律》受具足,則不得別傳他律。

上來,依律典古制而說。中國佛教以大乘為重,雖受出家(比丘、比丘尼)戒,然與拘泥古制(聲聞乘立場)者不同。昔在印度,佛滅以後,聲聞乘部派繁多。如大眾部系之雞胤部,於律制可依而不必定依。如式叉摩那,律有明文,然在印度早已不受重視。宋代來華之求那跋摩三藏云:「戒法本在大僧(比丘僧)眾發,設不本事(有誤字,意指不從比丘尼受),無妨得戒,如愛道(愛道為佛姨母摩訶波闍波提之譯,從佛得戒)之緣。」推此意,則比丘尼直從比丘出家、受戒,亦無妨也。惟男雜廁,易滋流弊耳!戒律本為世間法(「毘尼是世間中實」),含有道德軌範、生軌範、團體共住軌範。生活與團體規制,因時因地而有所異,有不得不然之勢,此非抱殘守缺、拘泥教條、不知制律之意(學律應知制律之因緣,故曰「毘尼因緣所」)、自詡為嚴持戒律者之所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