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趣論(第1卷-第2卷)

大發趣論註


歸命彼世尊應供正覺者

序說


諸天中之天中天
依天阿修羅受供養
清淨禁戒
賜說雙論已
說甚深其義、法
其次更於大勇第七仙
色滅者
名第七而稱發趣
為極深
以說論法之教
今應註釋
遵循次第故
我當釋之
等諦聽

實依正等覺者,於順發趣,依二十二之三法稱為三法發趣,且廣說,依百之二法,稱二法發趣,且廣說;除此之外,更取二十二之三法而入百之二法中,且名為二法三法發趣而闡述,再取百之二法而入二十二之三法,且名為三法二法發趣而詮解;又同三法以入於三法中,名為三法三法發趣而說明,又同二法而入於二法中,名為二法二法發趣而說明。如是曰:

三法妙發趣與最上二法
二法三法及三法二法或
三法三法及二法二法者
是順中之甚深六論法也。

於逆發趣亦依二十二之三法而名為三法發趣,依百之二法而名為二法發趣;以二十二之三法入百之二法中,名為二法三法發趣,以百之二法入二十二之三法中,名為三法二法發趣;同以三法入於三法中,名為三法三法發趣,同以二法入於二法中,名為二法二法發趣。以上如是雖於逆之發趣是依六論法而廣說。故言:

三法妙發趣與最上二法
二法三法及三法二法或
三法三法及二法二法者
是逆中之甚深六論法也。

由此,更於同此順逆之方法以顯示六論法。故曰:

三法妙發趣與最上二法
二法三法及三法二法或
三法三法及二法二法者
是順逆中之甚深六論法。

其次,於逆順之中同依此六論法而廣說。故曰:

三法妙發趣與最上二法
二法三法及三法二法或
三法三法及二法二法者
是逆順中之甚深六論法。

如是於順之六發趣、逆六、於順逆六、於逆順六發趣,以上總合此二十四全發趣名為發趣大論。

此中依彼等總合二十四全發趣而總合二十四全發趣名為發趣大論,彼等並於此論之名義應先知。

依何義而為鉢多那耶?依種種種類之緣義。無論「鉢」之語是表種種種類之義,而「多那」之聲是〔表示〕緣之義。於「處非處善性」等,實於緣即言「多那」故。如是依種種種類之緣而敘述故,此等二十四鉢多那中名為鉢多那。又總合此等鉢多那故,此論之全部應知為鉢多那。

有其他之理趣。言依何義而為鉢多那耶?依分別之義。無論於「施設故、建立故、開示故、分別故而有顯示」之箇處,鉢多那是分別義而知故。如斯,善等之法是依因緣等所分別故,於此等二十四鉢多那,一一名為鉢多那,又總合此等鉢多那故,此論全部名為鉢多那應當知。

有其他之理趣。言依何義為鉢多那耶?依發趣之義。言依進發義之意義。於有謂「由牛舍出去之牛」箇處,是依鉢多那〔之語〕而言「出去之牛」,此由義而進發。無論於理趣極不詳之法集論等,一切智性智是無礙而進發,然善等是依因緣等類而分別,詳得理趣之結果〔一切智性智〕是轉無礙而進發故,於此等二十四鉢多那、一一名為鉢多那。然總合此等鉢多那故,此論全部名為鉢多那應當知。

此中,於順當初依三法所說故,名為三法鉢多那。若分解其句者,諸三法之鉢多那〔緣〕於此處言三法鉢多那。為三法種種種類之緣於此說中之義。於第二之考察,諸三法之鉢多那〔分別〕即三法鉢多那。依因緣等分別三法之義。於第三之考察,是依因緣等之類於所分別中,有宗義之廣說故,向三法之鉢多那〔發趣、進發〕即三法鉢多那。於一切智性智之無礙發動之義。於二法鉢多那等亦與此同理趣。

於如是順以知六發趣,於逆等亦依此方法應當知。然於順、逆、順逆、逆順,凡此等各有六故,成二十四法,故言二十四之全發趣。以上此等依總合全發趣而稱為二十四小發趣,總合此二十四全發趣名為發趣大論。

然,此依三法等所廣說故,言三法發趣、二法發趣乃至三法三法發趣、二法二法發趣,不觸及彼等而為顯示分別三法之諸緣,於先名為論母設而說。言緣分別分亦同其名。此由略說與廣說二部而成。因乃至不去緣者是略說。

略說分之釋

〔因緣〕

〔一〕此中言因,此又為緣是因緣,因故是緣。依於因而言緣。於所緣緣等亦與此同理趣。

此中「因」者,是論之成分、因由,根之異名。言於「宗因」等,確實論之成分即因及世間者。總之,於佛教,言「凡因生之諸法」於言等時者,「因者」是因由。於「三善因、三不善因」等,言其根即因。今正確其「根」義。

又於此處,「緣」者如次之語義。「緣由此而行」是緣也。即其不排斥而轉之義。不論凡某法不排斥某法,而或住、或生者,其〔後〕法言為其〔前〕法之緣。然,若由相是助成者是緣。不論凡或法或法住,或因生而助其成者,言其〔前〕法是其〔後〕法之緣。緣、因、因由、緒緣、生起、出生等義同而語異。如是由根之義,由因、助成之義言緣為纏,由根義而助成法乃因緣。

其「因緣」實是對稻〔子〕等如稻殼,如對寶珠之光等如寶珠之色等,對於善等而成就善等之性者是阿闍梨等之意趣。然,若如是者,於其「因緣」等起之諸色,不得因緣性,不論彼不成就彼等〔色〕之善等性故。然,亦非無成為〔因〕緣。無論如是言:「因是因相應之諸法及其等起之諸色由因緣而為緣」。然,於諸無因心,若無此者〔其〕無記性者得成立。又雖有諸有因〔心〕,但〔其〕善等性是依如理作意等而非依相應之因。然而,若於諸相應因中如其自性有善等之性〔而〕此依諸相應中之因者無貪應為善或應為無記。然而,兩者皆有故,如於諸相應〔因〕,如是於諸因,亦應準許善等之性

然而,若諸因之有根義,不取善等性完成而取善安住性完成亦無絲毫障礙。不論得因緣之諸法,如成長有根之樹,堅固而善安住,但諸無因〔法〕者,如胡麻芽等之水草,不善安住故。

如是由根義而助成,由善安住性完成而助成法者是因緣也。

〔所緣緣〕

以下〔諸緣〕中,由所緣而助成法是所緣緣。其由色等而為六種。以「色處是由眼識界」始,復「凡緣如如之法而如如之諸法即諸心心所法生,如是如是之諸法是由如是如是之諸心心所法之所緣緣為緣」而結論故,雖任何之法,亦無非所緣緣。恰如力弱之士夫攀登於棒或綱而起立佇立,諸心心所法是緣色等之所緣而生住故,一切心心所法所緣之諸法當知是所緣緣。

〔增上緣〕

由其本義而助成法乃增上緣。彼由俱生與所緣二種。此中「欲增上是由欲相應之諸法及其等起諸色之增上緣為緣」等之語,名為欲、勤、心、觀之四法當知是俱生增上緣。然而,非同〔為增上〕。因為以欲〔為〕主首之心轉時,欲增上而其他不然故。其餘亦與此同理趣。

然而,著重某法而諸非色法轉者,彼與其等之非色法之所緣增上。故〔本文〕所言:「凡以如如之法為主而如如之諸法即諸心心所法生者,如是如是之諸法是由如是如是之諸心心所法之增上緣為緣」。

〔無間緣〕

由無間而助成法是無間緣。由等無間而助成法是等無間緣。此二緣雖作種種之戲論,但此處之要義如次:凡眼識之次〔必是〕意界,意界之次〔必〕意識界等心之規則,不外是由前前之心力而成立。是故,於各各自己之次對所應之心生,令生起可能之法是無間緣。由此而言:「無間緣者是由眼識界及其相應之諸法,意界及其相應諸法之無間緣為緣」。

〔等無間緣〕

無間緣是等無間緣。因為,雖此處唯名稱之別,但如於集與相續、增語與訓釋之二等,其意義則無別。雖然阿闍梨等思:事無間性故是無間緣,時無間性故為等無間緣,但其「由滅盡〔定〕出者,非想非非想處善是由果等至之等無間緣為緣」所說不同。再者,此處所言:諸法等起能力性未失,但由修力令遮止故,諸法於等無間不生起,此乃正確證明時無間性之不存在。因為,言由修力故,其處無時無間性,於此我等所主張。無時無間性故言等無間緣者不合道理。時無間性故言有等無間緣乃彼等之宗義故,不予執著。此處應結論為唯名稱有別種而由意義則無〔別〕。何故耶?此等言無中間乃無間,無餘地故言完全無間是等無間。

〔俱生緣〕

〔自之〕所生時,依俱生性而助成〔他〕之法是俱生緣。恰如光對燈。彼由非色蘊等而有六種。如〔本文〕言:「四非有色蘊依互相俱生緣為緣,四大種是於互相……於入胎剎那之名、色是互相……諸心心所法是依心等起之諸色……〔四〕大種是依諸所造色……諸有色法是於諸非有色法或時由俱生緣為緣,或時不依俱生緣為緣」。此乃正指心所依而言。

〔互相緣〕

令互相生起,依支持合性質而助成法乃互相緣。互相合持如三杖。彼依色蘊等而有三種。如〔本文〕言:「四非有色蘊是依互相緣為緣,四大種互相……又於入胎剎那名、色是依互相緣為緣」。

〔依止緣〕

依住處作、依止作、而助成法是依止緣。恰如樹木、繪畫等對大地、布帛。〔文中〕言:「四非有色蘊是由互相依止緣為緣」,如是於俱生而述依同理趣當知。然而,於此處第六之部分言:「眼處是依眼識界,耳、鼻、舌、身處是依身識界及其相應之諸法之依止緣為緣,凡依止於某色而意界及意識界若轉者,其色依意界與意識界及其相應之諸法之依止緣為緣」,如是分別。

〔親依止緣〕

言親依止緣者,然於此處且作如下之語義。依彼等而轉,由自果而令依止,且不拒絕是為依止。又如激烈煩惱為激惱,強力之依止是親依止。此是強因緣〔因由〕之同義語。故以強力因緣之性質而助成法當知是親依止緣。有所緣親依止、無間親依止、本性親依止之三種。

此中,言:「以布施、受戒作布薩業,重之而省察。重前之諸善行而省察。從靜慮出,重之而省察靜慮。諸有學重之而省察進姓,重之而省察清淨。諸有學從道出,重之而省察其道」。依如是等之論法,且所緣親依止是與所緣增上不區別而分別。此中,凡重某所緣而諸心心所法生者,此決定其等〔心心所法〕之所緣中有強力所緣。如是唯由應重之義而所緣增上,唯依強力因由之義為所緣親依止,如是當知此等之區別。

無間親依止亦依「前前之諸善蘊,依後後諸善蘊之親依止緣為緣」等之論法,與無間緣不區別而分別。於設置論母,彼等之中,對無間緣而言,「眼識界及其相應之諸法是由意界及其相應之諸法之無間緣為緣」等之論法,〔又〕對親依止緣而言,「前前之諸善法,依後後之諸善法之親依止緣為緣」等之論法,親依止出故,雖有設置之別,而其意義亦唯一而已。雖然於各自之後,起所應之心生起可能性之故,無間性而後心生起之時,前心由有強力性而當知是無間親依性。譬如因緣等中任何法即使無心亦生起,如是自己無無間心無而心之生起決無是事。是故為強力之緣。如是適應於各自之無間〔後〕心之生起,為無間緣;依強力之因由,為無間親依止緣,此等之區別者如是應知。

再者,本性親依止是所造之親依止乃本性親依止。起名為所造是自相續中生,或所修習之信戒等,或時節、食等。或依本性為親依止,本性乃親依止。所緣〔親依止〕無間〔親依止〕者不可混淆其義。其本性親依止是「以信為親依止而布施、受戒、作布薩業而起靜慮、觀、道、等至。親依止於戒、聞、施、捨、慧而布施……乃至……起等至。〔然有時〕信、戒、聞、施、捨、慧是依信、戒、聞、施、捨、慧之親依止緣為緣」等之理趣有許多種類應當知。以上信等即是正,本來性質之故,及依強力因由之義而為親依止,如是言本性親依止。

〔前生緣〕

依先而生轉之性質助成法是前生緣。其依於五門之所依、所緣、心所依而有十一種。如〔本文〕言:「眼處由眼識界及其相應諸法之前生緣為緣;耳、鼻、舌、身、色、聲、香、味、所觸處是依身識界及其相應之諸法之前生緣為緣;色、聲、香、味、所觸處是依意界及其相應諸法之前生緣為緣;若凡依止於某色而意界及意識界轉者,其色是依意界及其相應諸法之前生緣為緣,意識界及其相應之諸法者,有時依前生緣為緣,有時不依前生緣為緣」。

〔後生緣〕

對諸前生之色法依支持義而助成非色法是後生緣。如對於貪兒童之身體而求食之思。依〔本文〕言:「後生之諸心心所法是依前生此身之後生緣為緣」。

〔修習緣〕

依修習之義,對諸直後〔法〕之德、強力性而助成法是修習緣。如於典籍等之預習。其依善、不善、唯作、證用而有三種。如〔本文〕言:「前前之諸善法是依後後之諸善法之修習緣為緣;前前諸不善〔法〕……乃至……諸唯作無記法是依後後之唯作無記法之修習緣為緣」。

〔業緣〕

言心加行,依作用性而助成法是業緣。其依異剎那善不善之思及俱生一切之思有二種。如〔本文〕言:「善不善業是依異熟之諸蘊及業果諸色之業緣為緣,思是依諸相應法及其等起諸色之業緣為緣」。

〔異熟緣〕

依不勤寂靜性而不勤寂靜性助成異熟法是異熟緣。其轉之時,心等起之諸色及於結生之時,為業果之諸色;復常依其相應諸法是異熟緣。如〔本文〕言:「異熟無記之一蘊是依三蘊與諸心等起色之異熟緣為緣……乃至……於結生剎那異熟無記之一蘊依三蘊……三蘊是依一蘊……乃至……二蘊是依二蘊與諸業果色之異熟緣為緣。諸蘊是依所依之異熟緣為緣」。

〔食緣〕

於由諸色非色支持之義而助成四食是食緣。如〔本文〕言:「段食者是依此身之食緣為緣。諸非有色食是依諸相應法及其等起諸色之食緣為緣」。復於問分亦言:「結生剎那諸異熟無記之食是依諸相應蘊及諸業果色之食緣為緣」。

〔根緣〕

依增上之義而助成女根男根,二十根是根緣。此中,眼等之五是唯諸非色法,其餘是諸色非色〔法〕之緣。如〔本文言〕:「眼根是依眼識界之〔根緣為緣〕。耳、鼻、舌、身根是依身識界及其相應諸法之根緣。色命根是依諸業果色之根緣為緣。諸非有色根是依相應之諸法及其等起諸色之根緣為緣」。復於問分亦明:「於結生剎那異熟無記之諸根是依諸相應法與諸業果色之根緣為緣」。

〔靜慮緣〕

二〔種之〕五識中,除身之樂苦二受,依審慮之義而所助成,有善等之別一切之七靜慮支是靜慮緣。如〔本文〕言:「諸靜慮支是依〔靜慮〕相應之諸法及其等起諸色之靜慮緣為緣」。復於問分亦述:「於結生剎那諸異熟無記之靜慮支是依諸相應蘊與諸業果色之靜慮緣為緣」。

〔道緣〕

依由何處彼處誘導之義而助成善等之別,十二道支是道緣。如〔本文〕言:「諸道支是依道相應之諸法及其等起諸色之道緣為緣」。復於問分亦述:「於結生剎那諸異熟無記之道支是依諸相應蘊與諸業果色之道緣為緣」。復此等靜慮與道是如名,於諸二種五識無因心中不得是應當知。

〔相應緣〕

言依同一所依、同一緣、同一生、同一滅之相應性而助成非色法是相應緣。如〔本文〕言:「四非有色蘊是依互相相應緣為緣」。

〔不相應緣〕

不依同一所依等之性而助成諸有色法是依諸非有色法,又諸非有色是依諸有色之不相應緣為緣。彼依俱生、後生、前生三種。因為如是言故。「俱生之諸善蘊是依諸心等起色之不相應緣為緣。後生之諸善蘊是依前生此身之不相應緣為緣」。然而,無記句於俱生分別,亦明:「於結生剎那諸異熟無記蘊是依諸業果色之不相應緣為緣。諸蘊是依所依,所依是依諸蘊之不相應緣為緣」。再者,前生是依眼根等之所依亦同應當知。如〔本文〕言:「〔前生之〕眼處是依眼識……乃至……身處是依身識之不相應緣為。所依是依諸異熟無記、唯作無記蘊、諸善蘊、諸不善蘊之不相應緣為緣」。

〔有緣〕

依現在相,依有性,為同法,支持之義而助成法是有緣。因此,依非色蘊、大種、名色、心心所、大種處、所依而設置七種之論母。如〔本文〕言:「四非有色蘊是依互相有緣為緣,四大種是依互相,於入胎剎那之名與色是依互相,諸心〔與〕心所法為心等起之諸色,〔四〕大種是依諸所造色,眼處是依眼識界身處、色處、所觸處是依身識界及其相應諸法之有緣為緣,色處……乃至……所觸處是依意界及其相應諸法之有緣為緣,若〔凡〕依止於某色而意界及意識界轉者,其色是依意界、意識界及其相應諸法之有緣為緣」。復於問分亦設置俱生、前生、後生、食、根;先於俱生者,「一蘊是依三蘊與諸心等起色之有緣為緣」等之理趣而所廣說。於前生,依前生之眼等而廣說。於後生是由前生之此身,依後生之諸心心所之所緣而廣說。又於諸食根,段食是依此身之有緣為緣。色命根是依業果諸色之有緣為緣。如是應廣說。

〔無有緣〕

自直後生之諸非色法,以依轉之餘地而助成,於諸等無間滅之非色法是無有緣。如〔本文〕言:「於等無間滅之諸心心所法是依現在之諸心心所法之無有緣為緣」。

〔去緣〕

同彼等〔非色法〕者是已去而助成故是去緣。如〔本文〕言:「等無間而去之諸心心所法是依現在諸心心所法之去緣為緣」。

〔不去緣〕

諸有緣法是依不去而助成故應知為不去緣。然而,此處修飾教說,或為教導所化,以說此二法。恰如已說有因之二法而〔所說〕因相應之二法。


為以上此等二十四緣不曖昧
由法與由時及由種種種類之分別
以及由緣所生而判別應當知

此中,由法實是此等諸緣中,初因緣是諸名、色法中,名法之一分。所緣緣是與施設、非有皆是一切之名、色法。於增上緣中,俱生增上是名法之一分。業、靜慮、道緣亦然。所緣增上是應為一切主要之所緣法。無間、等無間、後生、修習、異熟、相應、無有、去緣是唯名法。涅槃乃非所攝故,亦言為名法之一分。前生緣是色之一分。其餘如所應之名色法。以上如是,此中先由法判別應當知。

由時者


此中現在之
緣是十與五
過去是五
一者依止於二
三者正綿延三時
及由時有所離

實此等之中,因緣、俱生、互相、依止、前生、後生、異熟、食、根、靜慮、道、相應、不相應、有、不去〔緣〕,以上此等十五緣是唯現在法。無間、等無間、修習、無有、去緣之五是唯過去〔法〕。然而,業緣之一皆依止於現在過去之二時。其餘所緣緣、增上緣、親依止緣以上此等三緣是經三時。與施設俱涅槃所攝故,由有時而離。以上如是,此處亦由時應判別而知。

言:「自種種種類之分別,由緣生」,此二句之義於廣說分應明之。

緣廣說分之釋

因緣廣說

然,今畧說其等緣全分,從順序而示廣說,言:「因緣者是諸因因相應之諸法及其等起諸色之因緣為緣」等。

此中,言因緣者,從二十四緣之中所設置之順序,首先提出應分別之句。於餘之諸緣亦依此理趣,第一將提出應分別之句以解答應當知。又此處句之關係者如是。於緣略說,是「因緣之」略說,若廣說者,言:「因是依因相應之諸法及其等起之諸色之因緣為緣」,如是應當知。依此種方法,於一切緣,當知所分別句與答之關係。

所言:「令之諸因是依因相應〔之諸法〕」,此時不言:「因相應〔之諸法〕」,何故言:「因是依因相應〔之諸法〕」耶?為確定能緣與諸緣所生。因為言:「因相應〔之諸法〕」時,可得「與因相應〔諸法〕之因緣為緣」之義。若如是,則言:「如是如是名之法是依因緣為緣」及能緣之決定應知之。再者,「與因相應〔之諸法〕」即「因相應之諸法」,不如是解釋而亦得「因依一切相應法之因緣為緣」。若如是者,與因不相應之眼識等,亦與因相應善等,皆同是相應〔法〕也。此時:「此因名為如是如是之相應法之緣」,如是緣所生之決定應不可知。故為決定能緣與緣所生,言:「因是依因相應〔之諸法〕」。其義即對因相應善等之諸法,一切相應之因是依因緣為緣。

此處,又不言「緣」「依因緣」語是由因遮止其他之緣性故。因為,此因是由因緣或由俱生等之緣為緣。於此處由因之俱生等遮止其他緣性故,言:「依因緣」也。

雖如是不言「依其相應〔之諸法〕」,何故言:「依因相應〔之諸法〕」耶?不明應廣說故。因為,言:「依其相應〔之諸法〕」時,彼等所言「其相應〔法〕」者,此實是不明此。其不明故,彼等與其相應故,而言「其相應〔之諸法〕」,為顯示其正確具體性,而言「依因相應〔之諸法〕」也。

言「依其等起〔之諸色〕」者,此時然為應明廣說故,而言「其」。此處之義如是。其等因與因相應之諸法同可言「是此等〔色〕之等起〔起因〕」,而「其等起〔之諸色〕」,此等是「依其等起〔之諸色〕」。由因並由因相應之諸法而生之義。依此而言心等起之色。

然,此由心以外者亦等起耶?然等起。因為一切心心所是成一而令色等起故。但是,從世間之說明,心之勝性故,如是種類之色是言心等起。正因此故,言「諸心心所法是依心等起諸色之俱生緣為緣」。

又若如是者,於此處亦言「依其等起〔之諸色〕」,何故不言「依心等起〔之諸色〕」耶?亦攝諸非心等起〔之色〕故。因為於問分,「結生剎那之諸異熟無記因是由諸相應蘊及諸業果色之因緣為緣」。為攝彼,於此處不言「心等起〔之諸色〕」,而言「其等起〔之諸色〕」。其義是其等因及因相應法雖不生心生色,但由俱生等緣而言與此等之等起〔因〕,而於「其等起〔之諸色〕」,此等與「其等起〔之諸色〕」。轉時之諸心生〔色〕及結生時之業果諸色之因是依因緣為緣。於其他「其等起〔之諸色〕」時,亦依此方法而應知其義。

然而,此因何故於結生之時唯依諸業果色之因緣為緣,而轉時不然耶?於結生時,諸業果色之心繫屬轉性故。因為,於結生時,諸業果色心繫屬故而轉,依心之力而生住故。於其剎那,心雖不能令生心生色,但彼等〔業果色〕是無心則不能生住。正是此故,「緣識而有名色」、「其識住時有名色之住胎」。然而,於轉時雖有心,彼等〔業生色〕之轉完全是業繫屬故,而非心繫屬之故。因此,又入滅盡〔定〕之人人,其人人為無心時,亦同是生起〔業生色〕也。

然而,何故於結生剎那,心不能令生心生色耶?是業力所引性故,無安住所依性故,及無力性故。此,其時依業力所引,非前生所依故,因此若無安住所依者,如是則無力。是故,恰如剛墜落懸崖之人,任何事亦不能為,不能生其色。然而,業生色是對於心正是有心等起色之位置,又心對業生色而言有種子位。業是依〔業生色〕如田地,煩惱者如水。是故,雖有田地及水,但由初生之時,如種子之力樹木生,結生之剎那由心力而色身生。然而種子離時,又由地、水之力而迅速成長,雖是無心,唯由業諸業果色轉者應知。又如是言:「業如田地,識如種子,渴愛如濕潤」。

然,又此義是由容有而應理解。所以三容有是名容有、色容有、名色容有。此中,無色有是言名容有。因為,於其處唯心所依而無色緣,唯諸非色法生。無想有是言色容有。因為,於其處唯結生心而無非色緣,唯諸色法生起。五蘊有是言名色容有。因為,於其處結生時,唯無所依者,諸非色法〔不生〕,又無結生心,不生業生之諸色法,唯是結合諸色非色法生。譬如有主人有王有門衛之家,初雖無王命不能入,後即無命令,亦依初命令之力而〔入〕。正是如此,於五蘊〔有〕,無結生識俱生等之緣性者,色不決由結生而始生。然後,如無結生識俱生等之緣力,但已得入〔色〕是由業前力之影響而轉。又無想有是無非色容有故,於其處雖無非色緣而非想容有故,色轉時,如人入無主之空家、或入自家。無色有亦非色容有故,於其處完全無色緣而知容有性故,諸非色法轉。但是,五蘊有雖是色非色容有,於此處若無非色緣,結生之剎那諸色不生。如是此因是唯於結生時,由諸業果色之緣而轉時者不然。

又言:因是依諸俱生之因緣為緣時,又此義完全非謂耶?然而,何故言「依因相應之諸法及其等起〔之諸色〕」耶?是否定轉時之業果色等之緣。因此,若如是者,一切轉時,與因同一剎那生之諸業果色,並對時節、食等起〔色〕,謂因應亦是因緣。然而,因對其等不為緣,是故,為對其等緣性之否定,應如是知此之謂。

今謂「由種種性類之別,由緣生」,由此句應知此處之判別。「由種種性類之別」者是實言此因由種類而為善、不善、異熟、唯作之四種。此中善因是由地之不同,由欲界繫等之別而為四種。不善因是唯欲界繫。異熟因由欲界繫等之別而為四種。唯作因是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之三種。此中,欲界繫善因是名無貪等三種。於色界繫等之善因,亦與此同理趣。不善因是由貪等而為三種。又異熟〔因〕、唯作因是由無貪等而各為三種。然,各各因與心相應,於各各諸因有種種性類之別。如是最初於此處應由種種性類之別判別而知。

謂「緣生」者是由此緣而是等之諸法生,確實與是等之諸法,此即是緣,如是判別應了解之義。

此中先於此因緣之欲界繫善因,是於欲有、色有,諸與自己相應之諸法,與諸心等起色之因緣。於無色有,唯與諸相應法而已。色界繫善因是唯於欲有、色有,與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諸色之因緣。無色界繫善因是等於欲界繫善因。非所攝善因亦然。不善因亦然。然而,欲界繫異熟因唯於欲有,與自己相應之諸法,於結生時與諸業果色,又轉時之心等起諸色之因緣。又,色界繫異熟因者即在色有,唯為所言性類之因緣。又,無色界繫異熟因是於無色有,言唯與性類之因緣。又無色界繫異熟因是於無色有唯與諸相應〔法〕之因緣。非所攝異熟因是於欲有、色有,與諸相應法及心等起之諸色;於無色,唯依諸非色法之因緣。又,於三地之唯作因,是等於緣之理趣善因。如是此處由緣所生亦應判別而知。

所緣緣廣說

於所緣緣廣說色處者即稱色為處。於其餘,亦與此同理趣。謂「眼識界」者是稱眼識為界。於其餘亦同此理趣。謂「其相應之諸〔法〕」是與其眼識界相應之〔受、想、行〕三蘊,再者,完全以眼識為所依之〔受、想、行、識〕之四蘊,色處依所緣緣為緣之義。於以後亦與此同理趣。謂「意界」者是為相應法之三種意界,色處等之五是由所緣緣為緣。而非於一剎那。「一切諸法」者是此等色處等之五與其餘全所知法者,除此等六界(眼識界乃至意界),餘為相應法之意識界依所緣緣為緣之義。謂「凡緣如如法」者,是由此言凡此等七識界之所緣法之彼等是為彼等〔七〕界之所緣,故〔七界〕生於其剎那,明為〔七界〕之所緣緣。雖非合為一起。各緣於某〔法〕而各某諸〔法〕生者,其各〔諸法〕為分別明各〔諸法〕之所緣緣。謂「生」者,如川流山立之謂,含括一切時而如是言應知也。再者,依此,或緣於諸〔法〕,或諸〔法〕已生,或諸法當生,其等全正是由所緣緣而言已生、當生而成立。謂「諸心心所法」者,是言「如如之諸法」是示法之具體。謂「如是如是之諸法者」是各諸所緣法。言「為如是如是〔之諸心心所法〕者」是為各諸心心所法。此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謂「此之所緣」者,將以上之色所緣、聲所緣、香所緣、味所緣、所觸所緣、法所緣等分類則為六種。此中,除施設之外,若由地者分為欲界繫乃至非所攝之四種。此中,欲界繫是由善、不善、異熟、唯作、色之別而為五種。色界繫是由善、異熟、唯作等而為三種。無色界亦然。非所攝是由善、異熟、涅槃等而為三種。或是全由善、不善、異熟、唯作、色、涅槃、施設等之別而為七種。此中,善是由地之別為四種。不善是唯欲界繫。異熟是四地所有。唯作是三地。色是一地,唯欲界繫。涅槃者亦是一地,是非所攝。施設是離地。以上如是,此中,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而,如是所分別此所緣之中,欲界繫善所緣,是由欲界繫善、色界繫善、不善、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及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緣緣為緣。色界繫善所緣,於此等六聚中,除欲界繫異熟之外,為五聚之所緣緣。無色界繫善所緣是由欲界繫善、色界繫善、無色界繫善、不善、無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色界繫唯作、無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八聚之所緣緣。非所攝善所緣者,為欲界、色界者唯依善與唯作之所緣緣。不善所緣者,是依欲界繫善、色界繫善、不善、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緣緣。欲界繫異熟所緣者,為欲界繫善、色界繫善、不善、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緣緣。色界繫異熟所緣者,為欲界繫善、色界繫善、不善、欲界繫唯作、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五聚之所緣緣。無色界繫異熟所緣,亦同為此等五聚之所緣緣。非所攝異熟所緣者,為欲界、色界者諸善與唯作之所緣緣。欲界繫唯作所緣者,為欲界繫善、色界繫善、不善、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緣緣。色界繫唯作所緣者,是此等六聚中,除欲界繫異熟之外,為五聚之所緣緣。無色界繫唯作所緣者,為其等五〔聚〕及無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緣緣。言四等起色蘊之色所緣者,為欲界繫善、色界繫善、不善、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緣緣。涅槃所緣者,為欲界繫善、色界繫善、為非所攝之善、異熟、欲界繫唯作及色界繫唯作,以上此等六聚之所緣緣。色界繫善與唯作或者不許。從其道理應了知。然而,種種種類之施設所緣,為三地之善、不善、色界繫異熟、無色界繫異熟、三地之唯作,以上此等九聚之所緣緣。

此中,各各或所緣,或緣各各之諸法者,則各各〔之諸法〕乃為各各之緣所生。如是此中由緣生亦判別可了知。

增上緣廣說

在增上緣廣說,謂欲增上,言欲為增上。以欲為首,以欲為主,於心生起之時生,欲作之欲望乃是名。其餘亦與此同理趣。

然而,何故於因緣廣說,如言「因是因相應〔之諸法〕」,如是於此處不言:「增上是增上相應〔之諸法〕」,而由「欲增上是由欲相應〔之諸法〕」等之論法而作說!於一剎那非有故。因為於前之論法,二三因於一剎那亦是因緣。由根之義不捨助成之性質故。然而,增上雖由最勝之義而助成,但於一剎那不名多最勝。是故,雖合一而生起者,彼等於一剎那無增上緣之性質。其增上緣性非有於一剎那故,此處作如是說。

如是示俱生增上,今當示所緣增上,先以「如如之法為主」等。此中,「如如之法」者,是各各某所緣法。「為主」者是尊重、尊敬,或者領略滋味,或者作重大、重要、可得、不可捨、不可侮者。「如是如是之諸法者」,是應令各各主之諸法。「如是如是之諸〔心心所〕法者」,是為各各主之諸法也。「由增上緣」者是依所緣增上緣為緣。此先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而,名此處增上,是由俱生與所緣二種。此中,俱生是由欲等而有四種。彼等任何之一一,是由欲界繫等而由地有四種。此中,欲界繫是善、不善、唯作之三種。然,於此處若得不善,是不得觀增上。色界繫、無色界繫是由善與唯作而二種。非所攝是由善、異熟而二種。再者,所緣增上是由性類之別而有善、不善、異熟、唯作、色、涅槃等六種。以上如是,於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以判別應了知。

然,如是所分別之俱生增上中,先稱欲界繫善、唯作之增上,是當於二因三因心之生,以欲等任一為主而生時,與自相應〔之諸法〕及為心等起色之增上緣。於稱色界繫善、唯作者,亦與此同理趣。然,此乃於此處一向全得。因為,彼等〔色界繫〕之諸法是無俱生增上則不生故。言無色〔界繫〕善唯作者,然於五蘊〔有〕則全等於色界繫增上。然,於四蘊〔有〕唯諸相應〔法〕為增上緣。於其處生起之欲界繫增上亦然。非所攝不論是善,是異熟,於五蘊〔有〕一向全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之諸色之增上緣。於四蘊〔有〕唯色法而已。

不善〔增上〕是於欲有之邪性決定於心一向與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諸色為增上緣。不定是於欲有、色有,於自增上時則同〔心等起色及相應法〕,於無色有唯依諸非色法為增上緣。此先於俱生增上之理趣。

然,所緣增上中,欲界繫善之所緣增上,是依欲界繫善、貪俱行不善,以上此等二聚為所緣增上緣。於色界、無色界,有善所緣增上亦與同此理趣。然,非所攝善之所緣增上者,於欲界與智相應善及智相應唯作為所緣增上緣。再者,名不善所緣增上者言貪俱行心生,其唯貪俱行不善為所緣增上緣。又,欲界繫之異熟所緣增上,是唯貪俱行不善為所緣增上緣。色界、無色界〔之異熟所緣增上〕亦然。然,出世間之異熟所緣增上,於欲界是唯諸智相應之善唯作為所緣增上緣。又,欲界繫等分別三種之唯作所緣增上亦貪俱行不善為所緣增上緣。名四等起色之色蘊所緣增上是唯貪俱行不善為所緣增上緣。涅槃者,於欲界與智相應善、智相應唯作、出世間善、出世間異熟,以上此等四聚為所緣增上緣。如是於此處由緣生之判別應了知。

無間緣廣說

於無間緣廣說,「意界者」是異熟之意界。「意識界者」是由推度作用之無因異熟意識界。又依此,應言更建立、證用、彼所緣、有分作用之意識界。彼等雖非有言,是由此理趣應知。以示理趣而略說,於「前前之諸善法」等之六理趣,其等所攝故,復於此處不說應了知。

此中,謂「前前之諸〔善法〕」是又於六門應見過去於無間〔直前〕之諸善證用法。「後後之諸〔善法〕」者是於無間〔直後〕生之諸法。「諸善〔法〕」者是相等於諸善〔法〕。「諸無記〔法〕」者是然,此於善之無間由得彼所緣、有分、果而說。以不善為根時,言「諸無記〔法〕」者是同名為彼所緣、有分之諸〔法〕。於以無記為根時,「諸無記〔法〕」者由向轉、證用,或由有分而轉為諸唯作,異熟無記〔法〕。由唯作意界出發乃至建立作用之意識界止,對轉時之經路心亦得同此理趣。「為諸善〔法〕」者於五門建立無間〔直後〕意門之者;是〔意門〕向轉之無間為最初之諸證用。言「諸不善〔法〕者」於句上亦同此理趣。言「如是如是之諸〔法〕」者,又是一切無間緣法之略相。以上是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名無間緣,是除涅槃之外而應正知知四地之非色法聚。此對其性類由善、不善、異熟、唯作之別而分為四種。此中,善是由欲界繫等之別而為四種。不善是唯欲界繫。異熟是屬於四地。又,唯作無間緣是屬於三地。以上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如是所分別中,欲界繫善是與自相等之欲界繫善為無間緣。然,智相應之欲界繫善是色界繫善、無色界〔繫〕善及出世間〔繫〕善等,以上三聚為無間緣。欲界繫善是欲界繫異熟、色界繫異熟、無色界繫異熟及出世間〔繫異熟〕等,以上以此等四聚為無間緣。色界繫善是與色界繫善、與智相應之欲界繫異熟及色界繫異熟等,以上以此等三聚為無間緣。無色界繫善亦不例外,與彼等之二異熟及自之善、異熟等,以上以四聚為無間緣。然,別於此中非想非非想處善,名不還果與出世間異熟為無間緣。出世間善是唯出世間異熟為無間緣。不善亦不例外與不善及善〔異熟〕、不善異熟,然別而此中之樂〔受相應〕、中性受相應之不善是色界繫、無色界繫異熟者等,以上亦以此等四聚為無間緣。欲界繫異熟是為欲界繫異熟,智相應或智不相應異熟是為欲界繫唯作向轉,然此中之智相應異熟是由結生而生色界繫、無色界繫異熟者等,以上亦以此等四聚為無間緣。色界繫異熟是為有因欲界繫異熟、色界繫異熟、無色界繫異熟及欲界繫唯作向轉等,以上以此等四聚為無間緣。無色界繫異熟是為三因欲界繫異熟、無色界繫異熟及欲界繫唯作向轉等,以上以此等三聚為無間緣。出世間異熟是為三因欲界繫異熟及色界繫、無色界繫出世間異熟等,以上以此等四聚為無間緣。欲界繫唯作是為欲界繫善、不善、四地之異熟及三地之唯作等,以上以九聚為無間緣。色界繫唯作是為三因欲界繫異熟、色界繫異熟及色界繫唯作等,以上以三聚為無間緣。無色界繫唯作是為三因欲界繫異熟、色界繫、無色界繫、出世間異熟及無色界繫唯作等,以上以五聚為無間緣。如是於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知。

等無間緣廣說

等無間緣廣說,完全與此同理趣。然,此二緣是大廣說。是故,若對一切心生起而考察者,彼等之廣說當可理解。

俱生緣廣說

於俱生緣廣說,「互相」者是他與他之故。由此,此等二法,於一剎那明能緣於同時為緣所生。「於入胎剎那」者,是五蘊〔有〕之結生時。因此,於那一剎那之間,如名色來、進入,由他世來此世,如入而生,是故,其剎那言為入胎剎那。此種時「色」者是唯心所依之意義。因此,彼者為名,名者為彼,滿足互相俱生緣之義故。「諸心心所」者是轉時之四蘊。「由俱生緣」者,是此中,心等起之諸色是為諸心心所不能滿足能緣之義。是故非言「互相」。諸所造色對〔四〕大種亦然。「諸有色法者是依諸非有色法」者,是心所依為四蘊。「某時者」是若干之時。「由俱生緣〔為緣〕」者,是指結生〔之時〕而言。「不依俱生緣為〔緣〕」者是指轉〔時〕而言。然,此「四非有色法是由互相俱生緣為緣」,如是由六類而建立,此中,三類是由互相而言,三是非由互相。此中,於最初之部類,非色是能緣而且為緣所生。於第二色即是。於第三是名與色。於第四,非色為能緣而色是緣所生。於第五能緣、緣所生亦是色。於第六色是能緣非色是緣所生。以上是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俱生緣,是由性類而分為善、不善異熟、唯作、色等以上之五種。此中,善是由地為四種。不善唯一種。異熟是四種,唯作是三種,色是唯欲界繫一種。如是,最初此中,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又,如是所分之此中,四地之善,任於五蘊有皆與自相應之諸法及心等起之色為俱生緣。不善者亦然。又此中,凡於無色〔界〕所生者唯依非色法為俱生緣。欲界繫、色界繫異熟是依心等起之色及諸相應色為俱生緣。尚且此中,凡非等起之色,唯為諸相應法。一切生於結生時者,亦依諸業果色為俱生緣。無色界繫異熟是唯依諸相應法。出世間異熟是於五蘊〔有〕依諸相應之法及心等起之諸色。於四蘊唯依非色。欲界繫、無色界繫唯作是於五蘊有依諸相應之法及心等起之諸色為俱生緣。於四蘊唯依諸非色。色界繫唯作一向依諸相應之法及心等起之諸色為俱生緣。於四等起色中之業等起色,一大種依三、三是依一、二是依二大種者、〔四〕大種是依所造色為俱生緣。於欲界、色界之結生剎那之所依色是依諸異熟蘊之俱生緣為緣。然,於時節、心、食等起〔色〕,〔四〕大種是於互相並依所造色之俱生緣為緣。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互相緣廣說

於互相緣廣說之本文依俱生緣廣說前三類而明示。對此,於彼處所敘述,完全相同於註釋之意義不再說明。又,此之互相緣亦依性類而分別善、不善、異熟、唯作、色等以上五種。此中,善是由地而為四種。一切全等於前。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尚且,如是所分別之此中,一切四地之善復由與自相應之諸法之互相緣為緣。不善亦然。然,於異熟者,欲界繫〔異熟〕、色界繫異熟於結生時依所依色轉時,唯依諸相應法。無色界繫〔異熟〕、出世間異熟是唯依與自相應之諸法之互相緣為緣。一切之唯作亦唯依諸相應法之互相緣為緣。於四等起色中之業等起,一大種是依於三、三是依於一、二是依於二大種之互相緣為緣。於欲界結生時,所依色是依諸異熟蘊之互相緣為緣。於諸時節、心、食、等起〔色〕,〔四〕大種是同依〔四〕大種之互相緣為緣。以上如是,此處亦由緣所生而判別應了知。

依止緣廣說

於依止緣廣說,依俱生緣廣說之前五類而明示俱生依止之理趣;又依第六類前生依止之理趣而說,故始於「眼識是依眼識界」等。

此中,「依止於某色」者是指所依色而言。因為,依止於彼,除三種意界〔與〕無色之異熟,七十二種之意識界與以上之七十五心轉者。以上是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

此依止緣亦由性類善等之別而分為五種。此中,善是由地而為四種,不善唯一種,異熟為四種。名為唯作是三種,色唯一種。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如是所分別之此中,四地之善任何在五蘊〔有〕皆依諸相應之蘊及心等起色之依止緣為緣。不善者亦然。然,此中凡於無色〔界〕所生者,唯依諸非色法之依止緣。欲界繫、色界繫異熟者於轉時,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之色;於結生時,亦依業果色之依止緣為緣。無色界繫異熟唯依相應之諸法;出世間異熟是於五蘊〔有〕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之色者;於四蘊〔有〕唯依諸非色。欲界繫、色界繫唯作是於五蘊〔有〕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之色為依止緣。於四蘊〔有〕唯依諸非色。色界繫唯作是於五蘊〔有〕一向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之色為依止緣。四等起色之中於業等起色,一大種是依於三、三是依於一、二是依於二大種、〔四〕大種依諸所造之色。所依色於五蘊有依四地之善、不善;除無色之異熟及二種五識,依其餘三地異熟、三地之唯作等以上是此等四法聚之依止緣。眼處等之五依與俱相應之眼識等為依止緣。於時節、心、食、等起,然,〔四〕大種是依四大種及所造色之依止緣為緣。如是,此處由緣生之判別應了知。

親依止緣廣說

一〇

於親依止緣〔廣說〕,「前前之諸〔善法〕」者是於無間親依止,謂等無間過去之〔諸法〕;於所緣親依止、本性親依止,對種種之經路而由前〔諸法之謂〕。言依善而善〔生〕之語句,雖然可能成為彼等三聚,然言由善而不善〔生之語句〕,不適當於過去於等無間之〔諸法〕。是故言「依若干不善法之親依止緣為緣。」其理由是「善法依不善法之親依止緣為緣。〔曰〕所緣親依止〔與〕本性親依止〔也〕。所緣親依止——以布施、受戒、作布薩業,而尊重、味著、歡喜,尊重而貪生、見生。尊重、味著、歡喜前之諸善行,尊重而貪生、見生。從靜慮出,尊重、味著、歡喜靜慮,尊重而貪生、見生。本性親依止——於信親依止而語慢、執見。親依止於戒、聞、施、捨、慧而語慢、執見。信、戒、聞、施、捨、慧依貪、瞋、癡、慢、見、欲願之親依止緣為緣」。指此種理趣而說。

由善〔法〕而無記〔法生之語句〕,三聚同有可能。由不善〔法〕而不善〔法生語句〕,亦然。然,由不善〔法〕而善〔法生之語句〕,不適當於等無間過去〔之諸法〕。故言「依若干之善法者之親依緣為緣」。此由「不善法依善法之親依止緣為緣。本性親依止——親依止於貪而布施、受戒、作布薩業,起靜慮、起觀、起道、起通、起等至。親依止於瞋、癡、慢、見、欲願而布施……乃至……起等至。貪、瞋、癡、慢、見、欲願依信、戒、聞、施、捨、慧者之親依止緣為緣。殺生已,為避此而布施……」等之理趣,於問分指所出之本性親依止而說。

又,不善是不依善之所緣親依止。何故?重於不善而善不轉故。如無間親依止,於此時亦應不得所緣親依止可了知。依不善而無記〔生之語句〕,決不得所緣親依止。因為諸無記法不重不善故。然,無間性所得故,於此處不可言「依若干」。然,依無記於無記、善、不善之三論法,皆正得與三親依止。謂「補特伽羅、牀座」,此二是依本性親依止而說。因為此二依善不善之生起為強力緣。然,其緣性此處由經之說法而可知。此是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名為親依止緣是一分之施設與俱一切四地之諸法。然,若分別者,依所緣親依止等而為三種。此中,所緣親依止是與所緣增非別種。如是,依前所述之理趣,對種種性類應當理解。無間親依止與無間緣非別種。其正依前述之理趣,對種種性類當理解。為彼等故,依彼處所述之理趣,亦由緣生而判別可了知。然,本性親依止是由性類而依善、不善、異熟、唯作、色之別而為五種。尚且,由善等地之別而為種種。如是,先於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又,如是所分別之此中,三地之善皆依四地之善、不善、異熟、唯作等以上之四聚之本性親依止緣。出世間是唯不依不善之〔本性親依止〕。然,言「因吾等,依阿闍梨成就出世間法」依此理趣而依他人不善〔本性親依止緣〕。或言「凡某人生於無上解脫而起嫉妒」者,由此理趣,正是〔本性親依止〕。又不善是依一切四地諸蘊為本性親依止。三地之異熟亦然。於出世間異熟,下之三果唯不依不善〔之本性親依止緣〕。最上〔果〕者亦不依善〔本性親依止緣〕。然,依前之理趣而為他人者,或是於某人相續中將生一切出世間異熟是依一切善等之非色蘊等為本性親依止。名唯作亦同依四地不善等蘊為本性親依止。名為色者亦然。然,色自己依於此發趣大論所表現之理趣可得親依止緣。不能不說依經之說法。如是,此處亦由緣所生而判別應了知。

前生緣廣說

一一

於前生緣廣說,「前生緣」者於此處名為前生者,對於某者而為緣,由其前而生,越生之剎那而達住之剎那。「眼處等」者依所依前生而說。「色處等」者是依所緣前生而〔述〕。「某時是依前生緣」指其轉〔時〕而說。「某時是依前生緣而……不為……」者是指結生〔時〕而說。如是,於全五門是由所依與所緣而〔述〕,於意門由所依此本文全然不提。然,於問分,「所緣前生——諸有學或異生由無常、苦、無我以觀其眼」而說故,於意門亦正得所緣前生。然,此處以留餘地而作說。此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前生緣即純唯是色。又,此實越生之剎那而達住,不外是十八種之壞色。彼一切又有所依前生與所緣前生之二種。此中「眼處……身處、所依色」者,此名為所依前生。餘此本文所述與非所述者,是色、聲、香、味、四界、三根、段食等以上十二種之色,名為所緣前生。以上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了知。

然,如是所分別之此中,眼處是依二種眼識之前生緣為緣。其他之四亦依〔二種之〕耳識等亦然。然,所依色是除二種五識及四種之無色界繫異熟,其餘由一切四地之善、不善、無記心心所法為前生緣。又,色等之五所緣是依二種五識及諸之意界一向於前生緣。尚且,又此十八種之壞色是依欲界繫善,於色界通善、不善、彼所緣欲界繫異熟、欲界繫唯作、於色界通唯作,以上六聚為前生緣。以上如是亦由緣所生而判別應了知。

後生緣廣說

一二

於後生緣廣說,「後生」者是凡對身之諸緣,於其身已生而住時生。「依前生……」者是比其等之生起更早生,越生之剎那而達住者。「此身者……」者,為四等起、三等起、大種所造色之身。又,此處言「三等起之身」者,非食等起故是梵眾〔天〕等之身也當了知。以上此本文之註釋。

然,此名後生緣者,略而言之,是除無色界繫異熟,是四地之非色蘊,此為性類,由善、不善、異熟、唯作之別,分別為四種。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當知。

然,如是所分別之此中,於五蘊有生四地之善及不善者,是依生之剎那過後而達住之四等起、三等起之色身之後生緣。於異熟亦除結生之異熟,其餘之欲界繫、色界繫異熟是一向依同者之後生緣。於五蘊〔有〕所生之出世間異熟亦依同者之後生緣。於五蘊〔有〕所生之三地唯作亦同依已述性類之身者之後生緣。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修習緣廣說

一三

於修習廣說謂「前前諸之」者,於全理說,同應視為等無間過去〔法〕。然,此處何故如於無間緣,「前前之諸善法是依後後之諸無記法」等之理趣而所分別,不言與性類俱廣說,乃不能取自趣故。因為〔於無間緣〕所分別之性類依所分別之性類修習之德,令完成熟練強力之性質,不能取趣名為自善等之性,是故彼等不俱廣說;凡由名為習氣之修習而以更熟練、更強力之殊勝性,即可得取名為自善等之性,與彼等同性類者俱廣說應當知。然,異熟無記者何故言:「不謂耶?」由於非修習故。因為異熟者依業而得異熟性,業所回向而轉、不勤無力也。更依其修習之功德而令得自己之自性圓滿,決不令其生其他之異熟;〔又〕亦不得生前異熟之力,又,業力所引而生如落下〔險崖〕;於異熟言全無修習之意義,依無修習而異熟是無所謂。又此善、不善、唯作之無間生者,於業繫屬轉故,若不取修習之德,雖與善等非依為修習緣。尚且,又此等亦決無異種性,又由地、由所緣決不是異種性故,欲界繫善唯作依大善、唯作,又以行所緣之隨順善,即正依涅槃為所緣之進姓地善之修習緣也。此上此本文之註釋。

然,此修習緣,先為性類是善、不善、唯作無記以上三種。此中,善是由地而有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以上三種。不善唯欲界繫。唯作無記是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以上同為三種。出世間不名為修習緣。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如是所分別之此中,欲界繫善是依同自己無間之欲界繫善;又此中,凡與智所相應者依與自相等受之色界善、無色界善、出世間善,以上是此等聚之修習緣。又,色界繫善是唯依色界繫善;無色界繫善是唯依無色界繫善;尚且,不善唯依不善者之修習緣。又,於唯作,名為欲界繫唯作是最初唯依欲界繫唯作;又此中,凡與智所相應者依與自相等受之色界繫唯作、無色繫唯作,以上是此等聚之修習緣。為色界繫唯作者是唯依色界繫唯作;名為無色界繫唯作,是唯依無色界繫唯作之修習緣。然,異熟為一法者,或又如何雖為一法,不為異熟之修習緣。以上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業緣廣說

一四

於業緣廣說,「業」者是思業。言「依業果之諸色」是依業之作故生諸色。「依業緣」者是隔幾千萬劫,得生自果,依異剎那之業緣之義。因為,善不善業是於自轉之剎那,不能與果故。若與果者,人作善業可上天界,依其力於此剎那實可成天。又,由所作之剎那,於別之剎那即雖全不知,所作之故,始於現〔法〕!或者於後世與餘緣相應時生果。如已滅之前工巧等之所作是如於隔時後工巧等之所作。是故言「依異剎那之業」也。謂「思是為依諸相應法」者,如何思亦依與自相應諸法。言「依其〔相應法〕等起之諸〔色〕」者,是亦言依此結生剎那之業果色。「依業緣」者,是指此俱生之思而言。因為,善等之中,如何〔俱生思〕亦依其餘之諸法,名為心加行,由作為性而助成者。是故言為俱生業緣。此是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業緣,由義正是四地之思。彼等由性類之別而分善、不善、異熟、唯作以上之四種。此中善是由地依欲界繫等而分四種。不善是唯一種。異熟是四種。唯作是唯三種。以上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如是,所分別之此中,俱生之欲界繫善思是於五蘊〔有〕,是與自相應之諸法及心等起之色;於四蘊〔有〕,唯依與自相應諸蘊之俱生業緣為緣。又,生而滅者依自之異熟與業果諸色之異剎那業緣為緣。而且,此唯實於五蘊〔有〕,而無他處也。俱生之色界繫善思一向依與自相應之諸法及諸心等起色之俱生業緣為緣。又,生而滅者依自異熟及諸業果色之異剎那業緣為緣。又,無色界繫及出世間俱生之善思,於五蘊〔有〕,依與自相應之諸法及心等起之諸色;於四蘊〔有〕,唯依與自相應諸蘊之俱生業緣為緣。又,生而滅之此等二種〔思〕亦唯依各自之諸異熟蘊之異剎那業緣為緣。俱生之不善思,於五蘊〔有〕,依與自相應之諸蘊及諸心等起之色;於四蘊〔有〕,唯依諸非色蘊之俱生業緣為緣。又,生而滅〔思〕是依諸異熟蘊及諸業果色之異剎那業緣為緣。於欲界、色界,異熟之思是依與自相應之諸法、於轉時依諸心等起之色、及於結生之時依諸業果色之俱生業緣為緣。無色界繫異熟思是唯依與自相應諸法之俱生業緣為緣。出世間異熟思,於五蘊〔有〕,依與自相應諸法及心等起之色;於四蘊〔有〕,唯依非色之俱生業緣為緣。三地之唯作思,於五蘊〔有〕,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色之俱生業緣為緣。然,此中凡於無色所生者,唯依諸非色法之俱生業緣為緣。以上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異熟緣廣說

一五

於異熟緣廣說,「異熟之四蘊」是由業等起〔者〕之色亦非異熟,是故言「異熟」是言「四蘊」也。如是,本文唯有對諸非色法之異熟緣而說。

然,於問分,述「異熟無記之一蘊是依三蘊與諸心等起色之異熟緣為緣……結生剎那之異熟無記之一蘊是依三蘊與諸業果色之異熟緣為緣」故,亦可得諸心等起〔及〕業等起色之異熟緣。然,於此處留下餘地而說也。以上此是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異熟緣是依異熟,若由性類而一種。由地之別是依欲界繫等分為四種。以上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分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如是雖所分別,其欲界繫、色界繫異熟是依與自相應之諸法、於轉時諸心等起之色、於結生之時諸業果色為異熟緣。無色界繫異熟是唯依諸相應之法;出世間異熟,於五蘊〔有〕,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之色;於四蘊〔有〕,唯依諸相應之法為異熟緣。以上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食緣廣說

一六

於食緣廣說,「段食」者是於四相續等起色之營養乃名為食。然,其作分段而吞者,為食之作用,於外部者有不〔作〕。是故不言食而言為段食。或者應作分段而食物故,「段」者此唯名而已。謂「非有色食」者是觸、思、識食。言「依諸〔心〕等起之〔色〕」,是於此處亦唯有業等起〔色〕之謂。因為,於問分有如是言故。「結生剎那異熟無記之〔三〕食是依相應之〔四〕蘊者與諸業果色之食緣為緣」。以上此是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之食緣是可歸納為段食、觸、思、識〔等〕以上四法。此中除段食,其餘之三非色食是依性類而由善、不善、異熟、唯作之分為四種。又,依地之別,善者四種、不善者一種、異熟者四種、唯作者三種,以上如是種種之分別。然,段食是依性類為無記,由地唯欲界。如是依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雖如是分別,四地之三善食,於五蘊〔有〕,依與自相應之諸法及心等起色之食緣為緣。除色界繫,餘於無色,唯依諸相應法之食緣為緣,於諸不善食亦與此同理趣。又,四地之諸異熟食是徧依諸相應之食緣。然,欲界繫、色界繫異熟是於五蘊〔有〕而生,於轉時依心等起之色;於結生時亦依業果色之食緣。出世間〔異熟〕者唯依心等起之色。於無色所生者是不依色為緣。又,三地之三唯作食,於五蘊〔有〕,依諸相應之法及心等起之色者。然,欲界繫、色界繫,於無色,唯依諸相應法之食緣為緣。四相續等起之段食,即使言此「依身」雖不分別而說,然,若有分別者,於食等起之色依能生者及隨護者之食緣為緣;其餘之三相續等起〔之色〕唯依隨護者之食緣為緣。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根緣廣說

一七

於根緣廣說,「眼根」者,是名眼為根。「依根緣」者,自前生者,於諸非色法自生起乃至破壞止,依根緣為緣。於耳根等亦同理趣。言「諸非有色根」者,於此處亦攝非色命根。言「依其等起之諸〔色〕」者,於此處由於前述同理趣亦攝諸業果色。因為,如是於問分有說故。「結生剎那之異熟無記之〔八〕根是依相應〔之四〕蘊與諸業果色之根緣為緣」。以上如斯,是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可理解。

然,此根緣,除女根男根,正依二十根而建立。因為,女根男根雖為女相男相等之種子,於歌羅邏等之時期,不管彼等如何,因非有女相男相故,彼等為彼等或其他者,決不成滿根緣性。因為,根緣是於自存在之剎那,不分離諸法,無所謂不成滿其根緣。是故,彼等雖非根緣,但若對某者此等則為種子;對彼等而彼等依經之說法而演本性親依止之性。以上之根緣正依二十根而建立應了知。

彼等若依性類,由善、不善、異熟、唯作、色而分別為五種。此中,善是由地者四種。不善唯欲界繫,異熟者四種。名唯作者三種。色唯欲界繫。以上如是,種種分別。以上如是最初此處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雖如是分別,四地之善根緣於五蘊〔有〕者,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色之根緣為緣。不善者亦然。又,除了色界繫善,其餘於諸善不善。於無色唯依諸相應法之根緣為緣。四地之異熟根緣亦一向唯依諸相應之根緣為緣。然,欲界繫、色界繫〔異熟〕於五蘊〔有〕生故,於轉時依心等起色;於結生時亦依業果色之根緣為緣。出世間〔異熟〕唯依心等起色。於無色所生出世間異熟之諸根不依色為緣。又,三地之唯作根於五蘊〔有〕,〔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色。然,欲界繫、色界繫之〔唯作〕於無色,唯依諸相應法而成滿其根緣性。於眼根等於六種色根,眼根為是善、不善、異熟依俱與諸相應法二種眼識;耳根等亦與彼全同種類耳識等;色命根與自俱生諸色住之剎那之根緣為緣。然,此非有俱生緣性。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靜慮緣廣說

一八

於靜慮緣廣說,「諸靜慮支」者,是除二種五識,於其餘之心,名為尋、伺、喜、快、憂、捨、心一境性等七支。然唯五識身所接觸故,於彼等〔五識〕中之捨、樂、苦是無審慮相為靜慮支所不舉。又,於彼處有被簡略故,餘之無因〔心〕中之靜慮支雖亦同不列舉,但此處正於法之摘要中而舉之。言「依其等起之諸〔色〕」者,於此處應知是業果色所攝。因於問分有如是言故。「結生剎那之異熟無記之〔四〕靜慮支是依相應之〔四〕蘊與諸業果色之靜慮緣為緣」。此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

然,此靜慮緣,雖由七靜慮支而建立,但由性類而分為善、不善、異熟、唯作等四種。又,依地而分為四種、一種、三種與十二種。以上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雖如是分別,四地之善靜慮支又於五蘊〔有〕,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色。除色界繫,餘於無色〔界〕,唯依諸相應法之靜慮緣為緣。不善亦同理趣。欲界繫、色界繫異熟,於轉之時,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色;於結生時依諸相應法及業果色者。無色〔界繫〕異熟唯依諸相應法者;又,凡於無色〔界〕生亦為出世間異熟。然於五蘊〔有〕生之〔出世間異熟〕是依心等起色之靜慮緣為緣。三地之唯作靜慮支亦於五蘊〔有〕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色。又,此中凡於無色〔界〕生者,唯依諸相應法之靜慮緣為緣。以上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道緣廣說

一九

於道緣廣說,「諸道支」者,除無因心生起,餘於心生起之慧、尋、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邪見、邪志、邪精進、邪定等十二支。然,道是依因之最後者,於無因心,諸道支不須提舉。言「依其等起之諸色」,亦於此處之業果色同所攝。因為,於問分有如是言故。「結生剎那之異熟無記之諸道支是依相應之〔四〕蘊與諸業果色之道緣為緣」此是最初此處本文註釋。

然,此道緣雖依十二道支而建立,但若由性類之別,由善等而為四種。又,善等由欲界繫等地之別而分為十二種。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分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雖如是分別,四地善道支又於五蘊〔有〕,依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色;除色界繫,餘於無色〔界〕,唯依諸相應法之道緣為緣。以下全如於靜慮緣而應廣說。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相應緣廣說

二〇

於相應緣廣說,全明本文之義。然,此名為相應緣,若省略之則無色蘊。然,若分別之,由此性類依善等,又由地是依欲界等而有種種之分。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分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雖如是分別,四地於任何善蘊,一蘊是依三蘊、三蘊是依一〔蘊〕者、二是依二〔蘊〕,如是由任何之一皆依互相相應緣為緣。於諸不善、異熟、唯作蘊等亦同此理趣。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不相應緣廣說

二一

於不相應緣廣說,「諸有色法是依諸非有色〔法〕」者,此最初為心所依及眼根等應理解。因為,於諸色法,正此等六身分者是依諸非色蘊之不相應緣為緣。然,色處等之諸所緣法即使為不相應法,亦非不相應緣。依如何因緣耶?相應之無疑故。因為,諸非有色蘊如由眼等所依之內部而出生故,於其處有疑。「究竟此等與此等相應耶?或不相應耶?」然,諸所緣法是於依止為所依而生者,不越於所緣,於彼等,無相應之疑。如是,無相應疑故,彼等非不相應緣。然,唯於心所依等此始是不相應緣性應了知。又,於在問分亦如是言。「所依是依善之〔四〕蘊之不相應緣為緣。所依是依不善之〔四〕蘊之不相應緣為緣。眼處是依眼識之不相應緣為緣。耳、鼻、舌、身處是依身識之不相應緣為緣。所依是依異熟無記、唯作無記之〔四〕蘊之不相應緣為緣」。

言「諸非有色法是依諸有色〔法〕」者,此處仍由四蘊而可理解。因為,諸非色法之中,四蘊正依俱生前生之諸色法之不相應緣為緣。然,涅槃雖非色法,然而不依色之不相應緣。所以言與四〔蘊〕相應或與四〔蘊〕不相應。如是唯四非色蘊是不相應緣應了知。又,於問分如是言也。「俱生——善之〔四〕蘊是依諸心等起色之不相應緣為緣。後生——善之〔四〕蘊是依前生此身之不相應緣為緣。結生剎那之異熟無記之〔四〕蘊是依諸業果色之不相應緣為緣。〔四〕蘊是依所依之不相應緣為緣」。如是最初此處本文之註釋應理解。

然,此名為不相應緣若省略之,於五蘊有轉者為諸色非色法。彼等之中,色是由所依與眼等而分六種;非色是於五蘊有生,由善、不善、異熟、唯作而分四種。彼等若由地,由欲界繫等而分為四種、一種、三種、三種等以上十一種。因為,無色〔界繫〕異熟非不相應緣故。以上如是此處由種種性類之分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雖如是分別,於五蘊有生四地之善與不善,又依令自等起之心等起〔色〕之俱生不相應緣為緣;依越生之剎那而達住之剎那之前生之四等起、三等起色身之後生不相應緣為緣。此中,言「三等起身」是非有食等起故,是梵眾等之身應了知。然,欲界繫、色界繫異熟於轉之時依心等起〔色〕;又,於結生之時依業果色之俱生不相應緣為緣。出世間異熟唯依心等起色。然,雖此三種依前生之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後生不相應緣為緣。三地之唯作亦依心等起〔色〕之俱生不相應緣為緣,依前生之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後生不相應緣為緣。又,六種住色之中,所依色是於結生剎那,依欲界繫、色界繫異熟之俱生不相應緣為緣;於轉之時生四地之諸善不善、二種五識、三地之異熟及三地之唯作之前生不相應緣為緣。眼處等是依眼識等之前生不相應緣為緣。以上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有緣廣說

二二

於有緣廣說,依「四蘊」等,由俱生而廣說有緣;「眼處」等是由依前生。言「依止某色」,於此處是依俱生與前生而廣說有緣。如是本文是唯由俱生、前生之有緣而傳說。

然,於問分則由「俱生、前生、後生、食、根」以上等之說故,依後生、食、根而得有緣。然,此處以留餘地之說也。以上此乃最初本文之註釋。

然,此名為有緣是由分互相與自非互相二種。此中,互相是分非色是非色、色是色、色非色是色非色之三種。言「四非有色蘊」者於此處實對一切之心生起,非色乃非色〔互相為有緣〕而言。言「四大種」者,於此處就一切之相續〔等起色〕、色對色也。言「於入胎剎那之名與色」者,於此處就諸結生及諸所依、色非色對色非色〔互相為有緣〕而言。非互相亦可分非色依色、色依色、色依非色等三種。言「諸心〔與〕心所法」者,於此處實就五蘊〔有〕,非色對色而言也。言「〔四〕大種是依諸所造色」者,於此處就一切之相續〔色〕、色對色。言「眼處是依於眼識界」者,就此等所依〔與〕所緣是色對非色而言。尚且,此名為有緣若省略之,得名三剎那及色,若轉之時,亦可言為五蘊。其由性類之別而依善、不善、異熟、唯作、色等為五種。此中,善是由俱生、後生二種。名為不善、異熟、唯作者亦然。彼等之中,善是欲界繫等之別而為四種。不善唯欲界繫。異熟是四地者。名為唯作者為三地。稱為色者有緣是唯欲界繫。尚且,彼等依俱生與前生二種。此中,五種所依與所緣者唯前生。心所依是是俱生或前生也。然,於問分所說之食與根是俱生等之別則不得。以上如是,此中由種種性類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然,雖如是分別,四地之善亦是俱生有緣。於五蘊〔有〕,「一蘊是依三蘊」等之理趣而互相依諸蘊及心等起色。又,除色界繫善,餘於無色〔界〕俱生善者是唯依諸相應蘊之有緣為緣。又,此四地之後生善,於五蘊〔有〕是依四等起、三等起身之有緣。於不善亦同此理趣。所以,其俱生不善亦於五蘊〔有〕依諸相應蘊及心等起色;又,於四蘊〔有〕唯依諸相應蘊之有緣為緣。於五蘊〔有〕依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後生不善有緣為緣。又,就異熟於欲界繫、色界繫有緣在結生剎那依諸蘊及業果色之俱生有緣為緣;又,於轉之時,依諸相應蘊及心等起色之俱生有緣為緣;依達住之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後生有緣為緣;然,於無色界繫異熟與無色生之出世間異熟者,唯由與自相應諸蘊之俱生有緣為緣。於五蘊〔有〕之出世間異熟,是依與自相應之諸蘊及心等起色之俱生有緣為緣、依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後生有緣為緣。就唯作於色界繫有緣是依諸相應蘊及心等起色之俱生有緣為緣、依為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後生有緣為緣。又,欲界繫、色界繫是於無色唯依諸相應蘊;於五蘊〔有〕亦依心等起色之俱生有緣為緣、依四等起、三等起身之後生有緣為緣。

又,名為色之有緣是分俱生、前生、食、根等以上四種。此中,俱生之色有緣是依等起而為四種存在。此中,業等起之俱生有緣,為「一大種是依三大種、三是依於一、二是依於二、〔四〕大種是〔……〕諸所造色」,以上如是依俱生有緣為緣。於結生剎那所依色是依欲界繫、色界繫諸異熟蘊之俱生有緣為緣。彼等之中,又三等起之色為「一大種依三大種、三是依於一、二是依於二、〔四〕大種是〔……〕諸所造色」,如是依俱生有緣為緣。尚且,前生有緣是由所依前生、所緣前生二種。此二種亦最初所述前生緣同理趣之解釋而理解。食有緣亦於最初依段食緣所解釋同理趣而解釋。然,現今之時,是於自之非滅剎那由能緣性而為有緣而言。色命根亦依於最初根〔緣〕色命根之解釋其所述同理趣是可理解。然,現今之時亦依自之非滅剎那之能緣性為緣而言。以上如是,此處亦由緣生而判別應了知。

無有緣廣說

二三

於無有緣廣說,「於等無間滅」者依心生起而由無間〔法〕而等無間滅者。「依現在之諸〔心心所法〕」者是依諸緣所生〔法〕也。無有緣是與此餘地,由義而成立無有緣性。因為,若由前者滅而為後轉不留餘地時,彼等此〔後者〕之緣所生者則應無有。以上是此處本文之註釋。餘者全於無間緣所言同理趣應了知。因為,此中,雖唯緣之〔說〕相不同,但〔兩者之〕能緣與緣所生者無別。然,於彼處唯依「眼識界及其相應之諸法是依意界」等之理趣而諸能緣與諸緣所生,雖依自體而說,但現今之時「於等無間滅之諸心心所法是依現在之諸心心所法」,彼等任何之一皆依滅、生是一般之說也。

去緣廣說

二四

於去緣廣說,「去於等無間」者是全等無間而去。言去緣是依某性質而說此緣。若去之無有緣,與此唯於語言而分別,於義則無〔別〕也。

不去緣廣說

二五

於不去緣廣說,依「四蘊者」等之一切〔說〕相,由於有緣廣說所說同理趣之意義應理解。因為,此緣亦俱與有緣唯於言語有別,而於義則無別也。

今如是由略廣說而說於此等二十四緣,為令智用更明白:〔一〕由多法之一緣性。〔二〕由一法之多緣性。〔三〕由一緣之多緣性。〔四〕由緣同分。〔五〕由緣非同分。〔六〕由雙。〔七〕由能生、非能生。〔八〕由一切處、非一切處。〔九〕由色依色等之分別。〔十〕由有之別。依以上此等十句而雜判別應了知。

〔一〕

此中,言「由多法之一緣性」者,其理以除此等業緣,於其餘之二十三緣,多法是同為緣。然業緣是唯一思法。以上如是,最初此處由多法之一緣性而判別應了知。

〔二〕

言「一法之多緣性」者是於最初因緣,無癡是一法。此等唯不正於前生、業、食、靜慮緣而由餘之二十緣為緣。無貪、無瞋尚且不為根、道緣,而依餘之十八緣為緣。貪、癡者尚且不為異熟緣,而依餘之十七緣為緣。瞋尚且不為增上緣,而依餘之十六緣為緣。

於所緣緣,色處是依眼識界之所緣、前生、有、不去等四種緣。於意界及無因意識界亦然。然,為有因由所依增上、所緣親依止為緣。依此理趣應了知一切諸所緣緣法之多緣性。

增上緣之中,諸所緣增上是於由所緣緣所述之理趣可了知多緣性。於諸俱生增上,觀是如無癡因為二十種之緣。欲是不依因、前生、業、食、根、靜慮、道緣,是由餘之十七緣為緣。心是不依因、前生、業、靜慮、道緣,是由餘之十九緣為緣。勤是不依因、前生、業、食、靜慮緣,是由餘之十九緣為緣。

於無間緣,言「眼識界」等,由論法而述之四蘊中,受蘊者不為因、前生、業、食、道緣、而依餘之十九〔緣〕為緣。想蘊者亦不為根、靜慮緣、而依餘之十七〔緣〕為緣。於行蘊,因是於因緣所述之理趣;欲、勤者於增上緣所述同一理趣為緣。觸者不為因、前生、業、根、靜慮、道緣,而依餘之十八〔緣〕為緣。思者不為因、前生、根、靜慮、道緣,而依餘之十九〔緣〕為緣也。尋者不為因、前生、業、食、根緣,而依餘之十九為緣。伺者亦不為道緣,而依餘之十八為緣。喜同依彼等之十八為緣。心一境心者不為因、前生、業、食緣,而依餘之二十為緣。信者不為因、前生、業、食、靜慮、道緣,而依餘之十八為緣。念是依彼等及道緣之十九為緣。命根是於信所言之十八為緣。慚、愧是此除去根緣,且依餘之十七為緣。身輕安等之諸雙亦然。於同種者有勝解、作意、處中性、悲、隨喜。然,離是由此等及道緣之十八種為緣。邪見由此等除異熟緣而依十七種〔緣〕;邪語、〔邪〕業、〔邪〕命依彼等及業、食緣等十九種〔緣〕。無慚、無愧、慢、惛沈、睡眠、掉舉等以上是等者不為因、前生、業、異熟、食、根、靜慮、道緣,而依餘之十六緣為緣。疑、嫉、慳、惡作是由此等除增上緣而為十五種〔緣〕。識蘊之多緣性是於增上緣所述同理趣應了知。

於等無間緣亦一同此理趣。

俱生緣之中,最初於四蘊一一法之多緣性是依所已述同理趣而應了知。四大種是依所緣、所緣增上、俱生、互相、依止、親依止、前生、有、不去等九種之緣。心所依是依此等及不相應等之十種緣。

於互相緣無有新述者。

依止緣之中,眼處等是依所緣、所緣增上、依止、親依止、前生、根、不相應、有、不去等之九種緣。

於親依止緣無有新述者。

前生緣之中,色、聲、香、味處是依所緣、所緣增上、親依止、前生、有、不去等之六種緣。唯於此處有新述者。

於後生緣等無有新述者。

食緣之中,段食是依所緣、所緣增上、親依止、食、有、不去〔緣〕等之六種緣。

於根等無有新述者。如是此處亦由一法之多緣性而判別應了知。

〔三〕

言「由一緣之多緣性」者是於因緣等,於如何一緣依彼之某相或某義而對諸緣所生而為緣;不捨其相或其義而依其餘之某諸相或某諸義於同剎那此等諸法之多緣為緣,依其多緣性而判別應了知其義。譬如無癡是因緣。是因緣之義不捨而依增上、俱上、互相、依止、異熟、根、道、相應、不相應、有、不去〔因〕以外之十一相為多緣。無貪、無瞋由去彼增上、根、道緣之三為餘之多緣。此唯於諸異熟因而得。於諸善〔因〕、唯作〔因〕,仍然缺異熟緣性。貪、瞋、癡去彼等三與異熟四而依餘為多緣。

所緣緣是其所緣緣義仍然不捨而依所緣增上、依止、親依止、前生、不相應、有、不去〔所緣〕之外七相為多緣。此時,若詳細分析則如是。然於諸過去未來之諸非色法、或諸色法於有所緣緣性之時,得〔所緣緣〕以上者,唯所緣增上與所緣親依止。

增上緣之中,觀是等於無癡。欲是仍然不捨增上緣之義而依俱生、互相、依止、異熟、相應、不相應、有、不去,由〔增上〕以外之八相亦為多緣。勸是依彼等及根、道,以上由此等〔增上〕以外之十相為多緣。心由此去道緣而入食緣,依此等增上緣上之十相為多緣。又,所緣增上是於最初在所緣緣所述同理趣為多緣應了知。

無間、等無間緣仍然不捨無間、等無間之義而依親依止、業、修習、無有、去,而由〔無間、等無間〕以外之五相為多緣。此時,唯聖道思得業緣性,餘之諸法不〔得〕。

俱生緣仍然不捨俱生緣之義而由因、增上、互相、依止、業、異熟、食、根、靜慮、道、相應、不相應、有、不去,依〔俱生〕以外之十四相為多緣。尚且,詳細分析者則如是。然,此時,對所依俱生等,是非因緣等亦應了知。

於互相緣亦同此理趣。

依止緣是仍然不捨依止緣之義,於二十四緣之中,去自依止緣之義及無間、等無間、後生、修習、無有及去緣之六,餘由於〔依止〕以外之十七相為多緣。尚且,詳細分析者則如是。然,此時,對所依依止等,是無有因緣等應了知。

親依止緣之中,所緣親依止是等於所緣增上。無間親依止是仍然不捨無間親依止之義而依無間、等無間、業、修習、無有、去,而以〔親依止〕以外之六相為多緣。此中,唯聖道思可得業緣性,餘之諸法不可得。本性親依止是唯本性親依止而已。

前生緣是仍然不捨自前生緣之義而依所緣、所緣增上、依止、親依止、根、不相應、有、不去〔前生〕以外之八相為多緣。尚且,詳細分析者則如是。然,此時,於所緣前生不得依止、根、不相應緣性。此外,亦有可得或不可得應了知。

後生緣是仍然不捨自後生緣之義而依不相應、有、不去而以〔後生〕以外之三相為多緣。

修習緣是仍然不捨修習緣之義而依無間、等無間、親依止、無有、去而由〔修習〕以外之五相亦為多緣。

業緣是仍然不捨業緣之義,最初一剎那〔業〕是依俱生、互相、依止、異熟、食、相應、不相應、有、不去而由〔業〕以外之九相為多緣。異剎那業是依親依止、無間、等無間、無有、不去而由〔業〕以外之五相亦為多緣。

異熟緣是仍然不捨異熟緣之義而依因、增上、俱生、互相、依止、業、食、根、靜慮、道、相應、不相應、有、去而由〔異熟〕以外之十四相亦為多緣。

食緣之中,段食是仍然不捨食緣之義而依有、不去而由〔食〕以外之二相為多緣。餘之三是仍然不捨食緣之義,如所應而依增上、俱生、互相、依止、業、異熟、根、相應、不相應、有、不去而由〔食〕以外之十一相亦為多緣。

根緣之中,有色之五根是仍然不捨根義而依依止、前生、不相應、有、不去而由〔根〕以外之五相亦為多緣。色命根仍然不捨根緣之義而依有、不去而由〔根〕以外之二相亦為多緣。無色之諸根亦如所應仍然不捨根緣之義而依因、增上、俱生、互相、依止、異熟、食、靜慮、道、相應、不相應、有、不去而由〔根〕以外之十三相亦為多緣。

靜慮緣是仍然不捨靜慮緣之義,如所應而依俱生、互相、依止、異熟、根、道、相應、不相應、有、不去而由〔靜慮〕以外之十相亦為多緣。

道緣是仍然不捨道緣之義,如所應而依於靜慮緣所言之十相及因、增上由以上此等〔道〕以外之十二相亦為多緣。

相應緣是仍然不捨相應緣之義,如所應而依因、增上、俱生、互相、依止、業、異熟、食、根、靜慮、道、有、不去而由〔相應〕以外之十三相亦為多緣。

不相應緣是仍然不捨不相應之義,無間、等無間、修習、相應、無有、去名為六,如所應而由〔不相應〕以外之十七相亦為多緣。此中,色與非色緣之別應了知。

有緣是仍然不捨有緣之義,名為無間、等無間、修習、無有、去名為五緣,如所應而依〔有〕以外之十八相亦為多緣。

無有緣、去緣是等於無間緣。

不去緣是完全等於有緣。以上如是於此處,亦依一緣之多緣性而判別應了知。

〔四〕

「由緣同分」者,實於此等二十四緣,無間、等無間、無間親依止、修習、無有、去緣是同分。所緣、所緣增上、所緣親依止亦然。由以上之方法,於此處由緣同分而判別應了知。

〔五〕

「由緣非同分」者是此中,前生緣與後生緣者皆是非同分。相應緣與不相應緣亦然。增上緣是與無有緣、去緣、不去緣,以上是等之方法,此處非同分應了知。

〔六〕

「由雙」者此等之中,又由義相似性、聲相似性、時相對性、因果性、互相相對性,以上此等之相,由雙而判別應了知。實際,無間與等無間者,是依義相似性而名為一雙;依止與親依止者,是依聲相似性,前生與後生者,是依時相對性,業緣與異熟緣者,是依因果性,相應與不相應者,是依互相相對性而名為一雙。有、無有緣、去、不去緣,以上如是,於此處亦由雙而判別應了知。

〔七〕

「自能生、非能生」者,又此等之中,無間、等無間、無間親依止、本性親依止、修習緣、異剎那業緣、無有、去緣,以上此等之緣,是唯能生而非非能生。後生緣唯是全支持而非能生。其餘為能生、非能生、支持等義。如是,此處由能生、非能生而判別應了知。

〔八〕

「由一切處、非一切處」者又此等之中,俱生、依止、有、不去緣是名為一切處。依一切有為之諸色非色法、處、因之義。若無是等雖一法亦無生。所緣、所緣增上、無間、等無間、無間親依止、本性親依止、前生、修習、相應、無有、去緣是名為非一切處。雖非為一切諸色非色法之處,但唯依諸非色蘊、處、因之義。因為,唯諸非色法依是等而生,諸色法者不然。前生與後生亦非一切處。非色與色是如次第為緣故。所述以外亦為一分之諸色、非色法之生因故,非一切處。如是,此處亦依一切處、非一切處而判別應了知。

〔九〕

「由色是依色等之分別」者,又於此等二十四緣,為一緣而無一向唯色為緣,但一向唯色而有依非色名為緣。然何以如此。是前生緣,因為,前生緣是一向唯色依非色為緣。

一向唯色者,非名依色、非色為緣。然,一向非色名唯依非色為緣。然,何者如此。依無間、等無間、修習、相應、無有、去緣而有六種。因為,此任何者一向唯非色依非色為緣。

一向唯非色而名一向依色為緣。然,何者如此,為後生緣。因為,此一向於非色唯依色為緣。

一向唯非色而依色非色為緣。然,何者如此。依因、業、異熟、靜慮、道緣為五種。因為,此又全一向唯非色而依諸色法、諸非色法為緣。

一向色、非色而非名唯依色為緣。然,有唯依非色為緣。然,何者如此,所緣緣及親依止緣。因為,此二〔緣〕一向於色及非色唯依非色為緣也。

然,一向色、非色名同依色與非色為緣。然,何者如此。依增上、俱生、互相、依止、食、根、不相應、有、不去為九種。因為,此全一向於色、非色而同依色、非色為緣。以上如是,此處亦依色與非色之分別而判別應了知。

〔一〇〕

「由有之別」者,然,於五蘊有,此等二十四緣之中,亦不得任何緣之名。然,於四蘊有,除前生、後生、不相應三緣,唯得餘之二十一〔緣〕。於一蘊有,依俱生、互相、依止、業、根、有、不去唯得七。然,於外根與非結合色,依俱生、互相、依止、有、不去,唯得五相。以上如是,此處亦由有之別而判別應了知。

第一 善三法發趣之釋

施設分之釋

如是由順發趣等〔四〕中,三法發趣等〔六〕而合為二十四全發趣於發趣大論,凡依止於三法等而廣說故,此言為三法發趣、二法發趣乃至二法二法發趣。於此等〔三法等〕不予提述,最初三法等由所分別,唯由彼等諸緣名為論母設置、緣分別分之分,已說示略說及廣說;今凡依止於三法等而有廣說故,此言為三法發趣、二法發趣乃至於二法二法發趣。為此三法等廣說示此等之諸緣,依止於一一之三法而說七大分。相緣分、俱生分、緣依分、依止分、相雜分、相應分、問分,以上等為是等其名。

此中,「緣善法而善法」者,由如是「緣」之語而名為相緣分。「於善法俱生而善法」,由如是俱生之語而名為俱生分。此由前相緣分與義而非別種,但由「緣」之語,說由諸覺他者為第一;由「俱生」之語由諸覺他者為第二。又,此二於如何之諸緣及諸緣所生法,是色非色應了知。又,實此等唯俱生而不得前生、後生者。「緣善法而善法」者,由如是緣之語而名為緣依分。此亦如前二分之色非色法應了知。然,此時,亦得前生之緣。此是與前二分不同。其次,「依止於善法而善法」者,由如是依止之語而名為依止分。此由前緣依分與義而無別種,但以由緣依止語說諸覺他者為第一;以依止之語由諸覺他者為第二。由此,更言「相雜於善法而善法」者,說由如是相雜之語而為相雜分。「相應於善法而善法」者,說由如是相應之語而為相應分。此由前相雜分與義而無別種,然,以相雜之語而由說諸覺他者為第一,以相應之語而由諸覺他者為第二。又,此等二者無論誰於諸緣及緣所生,唯非色法應了知。尚且,於第七分,依「由善法之因緣為緣」等之論法而起彼彼之問,又「諸善因是依諸相應蘊」等之論法而解釋此等分別一切之問故,此分是善分別諸問故,始名為問分。尚且,此處諸緣、緣所生亦皆正是為色非色法應了知。

此中,先最初名為相緣分是由略說與自廣說而二種。此中,最初之略說分名為問分。謂施設分亦同其名。因為,此緣於善等而〔生〕善等,是善等因緣等而略說故為略說分。緣於善等而善等之生是由因緣等而問故為問分。緣於善等而善等生是由因緣等施設故,亦言為施設分。

二六

此中,言「若緣(Paticca)善法而善法從因緣生耶?」此是假定之問。然,此是此處之義。「若一切善法從因緣生者,此是緣善法」。或又,謂「若緣善法而或善法生者彼從因緣耶?」此是此處之義。此中,paṭi 者,用於等之義(Sadisattha)。因為,相等之人(Sadisapuggala)是匹敵之人(Pati-puggala);相等之分(Sadisab-haga)乃言相對分(Patibhaga)。iccā 者是努力之語(gamanussukkavacana)。以兩者為一,Paṭicca 者,是「向前行」,〔換言之〕名俱生起而到達類似性質,其意義是言俱於一處生起之狀態。言「善法」者如是由俱生起之性質而問:「緣善法而善法從因緣生耶?」又,Paṭicca 者「為緣」。然,為其緣者雖得為前生緣或俱生〔緣〕,但此處是俱生之趣意也。

於「緣善法而不善法」等,亦與此同理趣。

此中,俱生之故,雖緣善法而無有不善法,但於此問分,一切由義答雖得或非得;其一切是由問引出。然後於回答,凡非得者捨棄之;凡唯有得者而回答。

如是了知此處之問意義及問之方法已,今由數而知問之分量。此中,「緣善法而」善句為始,以善、不善、無記之三問為終;又,同始其〔善〕,而由善〔與〕無記等二種類為終之三〔問〕;又,同其〔善〕為始,而〔善、不善、無記〕三法為終之一。如是,「緣善法而」以善為始之問者有七。以不善為始者亦同,以無記為始者亦同,以善、無記為始者,以不善、無記為始,以善、不善為始者,以善、不善、無記為始者亦同。以上任何皆於七〔問〕而有七種,依止於善三法,於因緣有四十九問。

此中,以一法為根,而結一法為九;以一法為根而結二法為九;以一法為根結三法為三;以二法為根而結一法為九;以二法為根而結二法為九;以二法為根而結三法為三;以三法為根而結一法為三;以三法為根而結三法為一;以上如是此等〔之問〕者是由根與結而應了知。

又,如於因緣之四十九〔問〕於所緣緣等亦全同;如是於二十四緣全體則:


復更一千及百七十六問
於一根論法式而歸納

三六

由此更於「從因緣與所緣緣」之二根論法為始。此中,因與所緣之二根乃至因與不去之二根,以上與因緣俱二十三之二根。如於因緣,此等之中,於因與所緣之二根亦有四十九問。於本文,彼等之中唯示二。又於因、所緣二根如四十九,於因、增上二根等亦然。此中,最初問之方法,以因、增上,因、無間,因、等無間於順序而示三種之二根已,最後以示因、不去二根餘從略之。此處問之分量,如是應了知。


正一千及百二十七問
於二根〔論法〕在二十三之二根中

三八

由此更「從因緣、所緣緣、增上緣」之三根論法為始。此處,增上緣等之二十三緣中之一一由與因、所緣之二根結合而有二十二之三根。此等之中,依最初之問而示第一之三根與第二之三根已,而示最後之三根,餘者從略之。又如於二根,如是於諸三根亦於一一之三根而為四十九,亦於全部二十二之三根


問一千及七十八問
若算者則在三根論法中

三九

由此更「從因緣、所緣緣、增上緣、無間緣」之四根論法為始。此處,無間緣等二十一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三根結合而有二十一之四根。此等之中示二個之四根,餘者從略之。此處亦於一一之四根而為四十九,亦於全二十一之四根


復更問一千二十九問
若算者則在四根論法中

由此更以五根始乃至一切根說。一切從略,以最先述者與更述者為一,於本文「一根、二根、三根、四根、五根、一切根無有混亂應為廣說」而開示論法。此中,於一根等所述者已述。又,於五根,等無間緣等,正二十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四根結合,正有二十之五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復更問九百八十問
若算者則在五根論法中

於六根,俱生緣等十九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五根結合而有十九之六根。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由此更問九百三十一問
若算者則在六根論法中

於七根,互相緣等十八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六根結合而有十八之七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由此更問八百及八十二問
若算者則在七根論法中

於八根,依止緣等十七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七根結合而有十七之八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由此更問八百三十三問
若算者則在八根論法中

於九根,於親依止緣始之十六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八根結合而有十六之九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由此更問七百八十四問
若算者則在九根論法中

於十根,前生緣等十五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九根結合而有十五之十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由此更問七百三十五問
若算者則在十根論法中

於十一根,以後生緣始十四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根結合而有十四之十一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由此更問六百八十六問
若算者則在十一根論法中

於十二根,以修習緣始之十三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一根結合而有十三之十二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由此更問六百及三十七問
若算者則在十二根論法中

於十三根,以業緣始之十二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二根結合而有十二之十三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由此更問五百八十八問
若算者則在十三根論法中

於十四根,以異熟緣始之十一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三根結合而有十一之十四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由此更問五百三十九問
若算者則在十四根論法中

於十五根,以食緣始之十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三根結合而有十一之十四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由此更問四百及九十問
若算者則在十五根論法中

於十六根,以根緣始九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五根結合而有九之十六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由此更問四百及四十一問
若算者則在十六根論法中

於十七根,以靜慮緣始八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六根結合而有八之十七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由此更問三百九十二問
若算者則在十七根論法中

於十八根,以道緣始七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七根結合而有七之十八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正問三百及四十三問者
若算者則在十八根論法中

於十九根,以相應緣始六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八根結合而有六之十九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又更正問之二百九十及四問
若算者則在十九根論法中

於二十根,以不相應緣始五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十九根結合而有五之二十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此等問二百四十及五問
若算者則在二十根論法中

於二十一根,以有緣始四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二十根結合而有四之二十一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正問一百及九十六問而歸納
依智相者等而算於二十一根論法中

於二十二根,以無有緣始三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二十一根結合而有三之二十二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又更正問一百四十而增七問
若算者則在二十二根論法中

於二十三根以去緣始二緣之中一一由與最初之二十二根結合而有二之二十三根。於此等之一一若為四十九,


此若算者正知九十八問
於第二十三之二十三根論法中

尚且,於二十四根,是一切緣之總合應了知。是故言此為一切根。此處唯四十九問。以上是等全唯提起因緣之句,以一根始以一切根而終,由大師為天眾廣分別;此處所問雖略示之,但尚且此等全有所共計。因為,於一根論法之中,傳說為千一百七十六問。於此等中之因緣論法,唯因緣為根而作四十九,於此因緣根應取之,餘者應入於餘緣根中。於二根,一千百二十七;於三根,千七十八;於四根,千及二十九;於五根,九百加八十;於六根,九百三十一;於七根,八百八十二;於八根,八百三十三;於九根,七百八十四;於十根,七百三十五;於十一根,六百八十六;於十二根,六百三十七;於十三根,五百八十八;於十四根,五百三十九;於十五根,四百九十;於十六根,四百四十一;於十七根,三百九十二;於十八根,三百四十三;於十九根,二百九十四;於二十根,二百四十五;於二十一根,百九十六;於二十二根,百四十七;於二十三根,九十八;於一切根,四十九;以上如是以因緣始而分別,於一根等

正又問一萬四千及七百問
唯於一根等分別唯因之故

四一

如是以因緣始,由一根乃至一切根示問之分別,今示所緣緣始,而「若緣善法而善法生而從所緣緣、從因緣」等而言。

此中,「從所緣緣……從因緣等」,如是以所緣緣始而以因緣終之示一根論法。由此更「從所緣緣與增上緣等」之二根始。此中,最初二根及示所緣、不去之二根,餘者從略之。「從所緣緣與因緣等」之最終二根亦未所示。又若現於何處之誦道,是同其誦道應理解之。從此更由所緣緣而全不示三根等,增上緣始以示一〔根〕等,此言「從增上緣、無間緣、等無間緣、俱生緣、互相緣等」。此為一根或者多根應了知。

由此更於不去緣始而唯示二根,以「從不去緣與因緣」等始。此中,以不去、因二根,不去、所緣緣二根,不去、增上緣二根等之順序,而言三之二根,正於最終以示不去、去之二根。

四二

由此唯由不去緣而示三根,「從不去緣、因緣、所緣緣等,從不去緣、因緣、增上緣等,從不去緣、因緣、無間緣等」,如是順次言三根已,「從不去緣、因緣、去緣等」言最後之三根。

四三

由此唯由不去緣而示四根,「從不去緣、因緣、所緣緣、增上緣等,從不去緣、因緣、所緣緣、無間緣等」說二之四根已……言「從去緣等」之句取出而置,餘之一切從略之。

四四

為示其省略,言「一一句之一根、二根、三根、四根、五根、一切根而無混亂而廣說」。

是故,以因緣始,由因等之句於一根之千百及七十六問乃至於一切根如四十九,如是於所緣緣等亦於一一始,由所緣等之句於一一句之一根者千百及七十六問,乃至於一切根者四十九,如是分別一一之句於一根等之時,有一萬四千加七百問。於一切之二十四緣問之分量者如是。


三十五萬二千八百
順中三善法之問是善分別

又如善三法,受三法等之〔問〕亦如是。如是亦為一切二十二之三法。


於問有七百七十六萬一千六百
於三法之種類而分別故

又,於二法〔發趣〕,「緣因法而因法生是從因緣等」,如是緣於因而因,緣於因而非因,緣於因而因、非因,緣於非因而非因,緣於非因而因,緣於非因而因、非因,緣於因、非因而因,緣於因、非因而非因,緣於因、非因而非因,於一一之二法,對因緣等中之一一緣而有九問。於此,以因緣始,於一根有二百十六問。此等之中,無雜其他,唯對因緣之問,即可得九問。於此等二根等二十三分,去除一一之九問乃至於一切根止,有其次之分量。首先於二根,示一根於二百十六問中去除九,而有二百七問。因此,除去九而於三根是百九十八,如是除去前之九問,而於四根是百八十九,於五根是百八十,於六根是百七十一,於七根是百六十二,於八根是百五十三,於九根是百四十四,於十根是百三十五,於十一根是百二十六,於十二根是百十七,於十三根是百零八,於十四根是九十九,於十五根是九十,於十六根是八十一,於十七根是七十二,於十八根是六十三,於十九根是五十四,於二十根是四十五,於二十一根是三十六,於二十二根是二十七,於二十三根是十八,於一切根是九;尚且由是等因緣,於一根二百十六問乃至於一切根九〔問〕,如是於所緣緣等,亦一一始,而由所緣緣等句,一一句於一根二百十六問乃至於一切根九問;如是以一根等分別一一之句時,而有二千七百問。又,於此等一切二十四緣之分量如次:

復是等六萬四千及八百之問
於因二法之順論法中而分別

又如因二法之〔問〕,有因二法等之〔問〕亦如是。如是於全百之二法


由此更以六百四十八萬之問
於百之二法中而知之

此最初單純三法發趣與二法發趣所問之分量。

然,由此更取二十二之三法而入百之二法中,說名為二法三法發趣。此中,「緣於因善法而因善法生是從因緣等」,如是以二十二之三法中一一之三法與百之二法結合而應說,問之分量由最初所述之方法,依全一根等算而應了知。

又,由此更取百之二法而入二十二之三法中,說名為三法二法發趣。於其處,「緣善因法而善因法生是從因緣等」如是百之二法之中一一之二法與二十二之三法結合而說,問之分量是由最初所述之方法,全由一根等之算而應了知。

又,由此更以諸三法入於同諸三法中,說名為三法三法發趣。於其處「緣與樂受相應之善法而與樂受相應之善法生是從因緣等」,如是以二十二之三法中一一之三法與餘二十一之三法結合而說,可問之分量由最初所述之方法,全由一根等算之應了知。

又,由此更同於諸之二法,入於同諸二法中,說名為二法二法發趣。此中,「緣因有因法而因有因法生是從因緣等」,如是以百之二法中一一之二法與餘九十九之二法結合而說,問之分量由最初所述之方法,全由一根等算之而應了知。

因為,由如來全示此之分別,為天眾而說法。然而,對法將軍〔舍利弗〕,由如來「今日如是如是所說」唯略論法開示而敘述。由長老〔舍利弗〕亦同略轉誦道,此由長老所轉同依論法,於結集時所編輯,為示其略論法,言「三法妙發趣……」以設偈頌。

其義是「三法之妙發趣」者,乃「妙是最妙之三法發趣」。「最上二法」者,是「最上勝之二法發趣」。「二法三法」者,是「二法三法發趣」。「三法二法」者,是「三法二法發趣」。「三法三法」者,是「三法三法發趣」。「二法二法」者,是「二法二法發趣」。「順中之六論法甚深」者,是「此等三法發趣等甚深六種論法是順中應了知」。

此處有法順與緣順之二順。其中,「緣善法而善法」者,由如是阿毘曇論母句所攝,由諸法之順說而轉者,名為法順;「從因緣、從所緣緣」者,是由如是二十四緣之順說而轉者,名為緣順。

此中,最初於註中言「三法之妙發趣……乃至……順中之甚深六論法」此偈是指法順而言。然,此處之偈是指法順中之緣順而言。是故,言「順中之甚深六論法」於註釋之偈,是指「法順中之三法發趣等之甚深六論法」,如是之意義應了知。然,於此個處,「從因緣、從所緣緣」者,如是轉,正於緣順中之法順,是等三法發趣等言「甚深六論法」如是之意義應了知。其等中之順三法發趣中,唯由善三法,於相緣分之此施設分,略說問分別;於餘之三法二法,於餘之發趣亦不說一問。尚且,由此於後之俱生分等,由善三法亦不引出所問,唯由可能者以答說。然,若由「順中之甚深六論法」之語,於此緣順,此等六發趣論法,是以所問引出而示,此釋發趣,是阿闍梨等之任務。

四五

今有逆。為說此「緣善法而善法生是從非因緣等」為始。於其處由順之問給於同問之分量。正因此,於此處言「如於順因緣所廣說,如是於逆之非因緣亦應廣說」。〔四七〕再次於最終言「如於順一一句之一根、二根、三根、四根乃至二十三根之如是於逆亦應廣說」。又,言「二十三根」是處唯指二根。尚且,最終一切根之二十四根亦雖同為有,但一切唯從略。

言「三法之妙發趣……乃至……逆中之甚深六論法」者,此處亦有二種逆,是法逆與緣逆。此中,「諸之善法」,如是由阿毘曇論母句所攝諸法;「緣非善法而非善法」,是由逆而說所轉名為法逆。「從非因緣、從非所緣緣」,如是由二十四緣之逆說所轉者乃名為緣逆。此中,最初於註言「三法之妙發趣與……乃至……逆中之甚深六論法」之偈,是指法逆而言。然,此處之偈正指法順中之緣逆而言。是故,言「逆中之甚深六論法」,是於註偈,是指法逆中之三法發趣等之「甚深六論法」,如是之意義應了知。然,此時,「從非因緣、從非所緣緣」如是所轉於緣逆中之法順,是等三法發趣等之「甚深六論法」,如是之意義應了知。此等之中,唯順三法發趣之中,唯由善三法,相緣分於此施設分,略說此問分別;餘於三法二法,於餘之發趣亦不說一問。尚且,由此於後之俱生分等,對善三法而亦不引出所問,唯由可能者而答說。然,若言由「逆中之甚深六論法」之語,於此緣逆中,此等六種之發趣論法應由所問引出而說,此釋發趣實是阿闍梨等之責務。

四八

今有順逆。為說此,「緣善法而善法生是從因緣、非所緣緣」等始。此中,「從因緣、非所緣緣等」乃至「從因緣、非不去緣等」之因句緣餘二十三中之一一相結合,於因始之一根而有二十三之順逆。於此等之一一作四十九而有千百二十七之問。又,於二根是因所緣句,由與餘二十二緣中之一一結合而有二十二之順逆。以上如是於順中所言全於一根等各各句遞減,餘由問數應了知。又於此處一根等之問全於本文所傳說亦有非所傳說,此等之一切正順最初所述理趣應了知。

五一

又,言「三法之妙發趣……乃至……順逆中之甚深六論法」,於此處由與最先所述同理趣而有二種順逆,是法順逆與緣順逆。此中,由「善法」與如是阿毘曇論母句所攝諸法,是由「緣善法而非善法」之順逆說所轉而名為法順逆;「從因緣、非所緣緣等」,如是於二十四緣中所得諸句由順逆說所轉而名為緣順逆。此中,於最初註中言「三法之妙發趣……乃至……順逆中之甚深六論法」之此偈是指法順逆而言。然,此處之偈正指法順中之緣順而言。是故,「順逆中之甚深六論法」,是於註釋之偈,是法順逆中之三法發趣等之「甚深六論法」,如是之意義應了知。然,此時,「從因緣、非所緣緣等」如是所轉,於緣順逆中之法順,是等三法發趣等之「甚深六論法」,如是之義應了知。此等之中,唯順三法發趣之中,唯由善三法,於相緣分之此施設分略說此問分別。然,於餘之三法二法,於餘之發趣亦不說一問。尚且,由此於後之俱生分等,由善三法亦引出所問,唯由可能者而答說。然,若言「順逆中之甚深六論法」之語,於此緣順逆中,此等之六種發趣論法亦由所問而提出說明,此是實釋發趣阿闍梨等之責務。

五二

今有逆順。為此說「緣善法而善法生是從非因緣、所緣緣」等始。於其處,由順逆問而同之問量。又,於此處一根等所問,凡本文所轉說或非所轉說,此等之一切,是正順最先所述之同理趣而應了知。

言「三法之妙發趣……乃至……逆順中之甚深六論法」,此處亦由最先所述之同理趣而有二種之逆順,是法逆順與緣逆順。此中,「善法」如是由阿毘曇論母句所攝諸法,是「緣非善法而善法」,由逆順說所轉,名為法逆順。「從非因緣與所緣緣等」,如是於得二十四緣中之句,由緣逆順說所轉者,名為緣逆順。此中,於最初註中言「三法之妙發趣……乃至……逆順中之甚深六論法」此之偈是指法逆順而言。然,此處之偈正指法順中之緣逆順而言。是故,言「逆順中之甚深六論法」於註之偈,是言法逆順中三法發趣等之「甚深六論法」,如是之義應了知。然,此將,「從非因緣、所緣緣等」,如是所轉,於緣逆順中之法順,是等言三法發趣「甚深六論法」,如是之義應了知。彼等之中,唯由順三法發趣中之善三法,於相緣分此施設分,略示此問分別。然,於餘之三法二法,亦於餘之發趣亦不說一問。尚且,於後之俱生分等,由善三法亦不引出所問,唯由可能者而答說。然,若由「逆順中之甚深六論法」之語,於此緣逆順,是等亦是六發趣論法,雖由所問引出而說,此實釋發趣之阿闍梨等之責務。

相緣分之義釋

緣順

五六

今於施設分,由依止於善三法而因緣等以四十九始,唯由示論法而說是等無量之問。此中,無善不善等之俱生故,一切言「緣善法而不善法是從因緣生」,不答如是所〔問〕,捨此等凡得答者唯答之,此處之「緣善法而善法是從因緣生」等之論法,亦對相緣分廣說分始也。

此中,若由因緣等,是等之四十九問皆不得答者,然,何故所說耶?唯〔問〕得〔答〕應非可說耶?然,〔如是〕可說〔若〕如是說時,於一切之三法二法發趣中一一之三法、二法、二法三法、三法二法、三法三法、二法二法者不從略而必應說。何故?於善三法而得〔答〕者未必於受三法得。又,對於法順逆三法發趣中之尋三法與善三法,是等一切〔之問〕皆得答,是故詳分解而於一一之三法只是有得,於善三法而應全說。因為,如是述時,此中,凡不予答者捨之,唯得者而說容易了別,如是為易了別,一切皆於善三法而說。然,此處不得答者捨之,唯得者答之應了知。

此中,「緣善法」者,是緣四地之諸善法中受蘊等類之一法,〔換言之〕相對而進,〔或〕名為俱生起,而到達相等之性質,〔或〕到達與此等俱同轉狀態之義。「善法」者,是同四地之諸善法中想蘊等類之一法。「生」者,乃從生而至滅止,「出於上」或「出生」之義也。言「得到自我,亦得到生、〔住、滅〕之三剎那」。「從因緣」者是由善因而由成其因緣性。如是,對於「生從因緣等」之問,「生」之答述,今緣某法而某法所生,其法應依蘊而示,等於「善之一蘊而」言。

此中,言「〔善之〕『一』〔蘊〕」者是受等四〔蘊〕中之任何一蘊。「三蘊」者是以各各〔之一蘊〕為緣而承認者,置各各〔之一蘊〕餘之三蘊。「三蘊」者是受等之中承認某一蘊「生」者,置彼而為餘之三也。「二蘊」者是受想之二〔蘊〕等緣六〔組〕二蘊中之任何之二蘊。「二蘊」者是以各各〔之二蘊〕為緣而承認者,置各各〔之二蘊〕餘之二蘊是由善因而生成因緣性之義。然,一蘊者唯對於一〔蘊〕,或者唯對於二〔蘊〕,或者二蘊者唯對於一〔蘊〕而為緣者決不有故。「緣一蘊而一蘊」、「緣一蘊而二蘊」、「緣二蘊而一蘊」者不可言也。

於「緣善法而無記法〔是從因緣〕生」等亦於已述之同理趣而應了知其意義。

「心等起色」者,是「緣」義乃俱生之義故,凡與善俱生者同時又為示得因緣而言。以後亦如是於箇處亦與此同理趣也。「異熟無記、唯作無記」者是於此處無因非因緣故〔不可取〕,又無色〔界繫〕異熟是與色不俱生故而不取。「於結生剎那」是名業果色之無記,是示緣無記〔蘊〕生起而說。「異熟無記」者,是由存在於剎那之無記蘊而述。言「緣〔四〕蘊而所依」者,是為說業果色之意義,所依所取時,亦緣〔四〕蘊而所依生而言。「緣所依而〔四〕蘊」者,是說緣所依〔四〕蘊之生起而言。「等於一大種」者,是為說緣色無記色無記生起而言。尚且,言等於「一蘊」亦由同一理趣,此處意義之關係應了知。

如是,於色無記,緣〔四大〕種而〔四〕大種之生者如已前述,今為述緣〔四大〕種而諸所造色生,或言「緣〔四〕大種而心等起之」等。若如是者,唯可言「所造之色」者,其他二者何故言耶?為述緣〔四〕大種亦生。因為,於後示「心等起之色與業果色」,彼等非確全緣於〔四〕蘊而生者,尚且為述緣於〔四〕大種亦生,如是所言應了知。此中,唯心等起〔之色〕唯轉時,亦是業果色結生時也。「所造之色」者,正此兩者之別。言「緣〔四〕善蘊與〔四〕大種」,於此處唯取諸心等起之〔四〕大種。又言「心等起之色」,此中,亦取〔大〕種色與所造之色。因為,由「緣於一大種而三大種」等之理趣,亦緣〔大〕種色〔四〕蘊與諸大種而生起;言「緣〔四〕大種而所造色」之理趣,所造色亦〔生也〕。言「〔緣〕不善與無記」者對於問與答亦同此理趣。如是,於因緣則唯有答九問。實唯是等得於此處,餘之四十者是空問而無答。由此方法,於所緣緣等,對於問之答義亦應了知。然,於處處有伺察之價值者,唯伺察〔我〕也。

五七

於所緣緣,首先,色是由所緣緣而不生故,此等九〔問〕中,捨去雜色,唯三問而有所答。又,與此等同理由,言「緣所依而四蘊」,「緣〔四〕蘊而所依」者不可說。因為,由此等所緣緣而不生。

五八

於增上緣之「異熟無記」者是唯指出世間〔異熟〕而言。是故,於此處不言「於結生剎那」也。餘者全等於因緣。

五九

於無間、等無間緣,色亦不可得。如是於所緣緣,如唯三問。

六〇

於俱生緣,「於結生剎那」者,於五蘊有由結生而說明。然,最初於緣分別分,有「於入胎之剎那」。此亦與此義為一。唯語言之異。尚且,又若言「三事和合故入胎」之語者,「入胎」者是五蘊〔有〕結生之名。「結生」者雖共通於一切有,於此處是業果色等之語,唯有五蘊〔有〕結生之意義。因為,此等色之所緣性及緣所生性亦非色所攝。是故,謂「完全回答」。「外之一大種」者,是指與根不結合,指地石等之大種而言。因為,於緣分別,言「四大種」者,雖言同內與外同一,彼是略說而或是廣說故,分別一切而說「外者緣一大種」等。「諸無想有情緣一大種」者,是由二相續等起〔大〕種而言也。言「緣〔四〕大種而業果色」者,仍然唯由業等起而述。云「所造色」者,是唯由時節等起而〔說〕。

六一

於互相緣,「緣〔四〕蘊而所依、緣所依而〔四〕蘊」者,是說與〔四〕蘊一同所依與互相緣而言。

六二

於依止緣,「緣」之義,是俱生之義故,最初於緣分別分,說眼處等之依止緣性,而〔於此處〕此等不可言。因為,眼處等雖前生為緣,是於此處唯取俱生故。是故此「依止緣是等於俱生緣」。

六三

於親依止緣,非色之親依止緣故,唯得三答。是故,言「等於所緣緣」。此處,譬如一切善、不善、無記者雖不得所緣親依止,然而凡由所得者而如是言應了知。

六四

於前生緣,「以所依為前生緣」者,是緣所依、由所依而完成前生緣性生之義。言「異熟無記之一蘊」者,於此處入胎剎那為異熟無記,而不可取俱生緣為所依。此處,應分別前生緣故。又,凡於無色〔界〕之善等,不可得前生緣。此等亦同於前生緣所分別故,此處不取。尚且,所緣緣者未必可得前生緣性,因為,色處等,為眼識等唯成前生緣性,為意識界雖亦有過去與未來之所緣緣。是故,此處不取〔色處等者〕。理由是此說是由蘊而不依識界故。又,言「異熟無記一蘊」之說,至於取一切之識界止,但非唯眼識界等。

後生是為不緣諸善不善。無記唯是支持者而非能生者,是故,「從後生緣生」,如是無一法可言也。如是,由後生緣者不答也。

六五

於修習緣,一切唯作者雖未必得修習緣,但為可能者言「唯作無記」也。是故,於此處唯言為證用唯作應了知。

六六

於業緣,於諸善不善之時,是一剎那之業緣應了知。唯作無記之時亦爾。然,異熟無記之時,亦為異剎那〔業〕也。於結生剎那之〔四〕大種亦然。然,為諸心等起〔之色〕,是唯一剎那之〔業〕。為諸業果色,唯異剎那之〔業〕。為諸無想有情色者亦然。然,此時,「業果色」是命根。餘一向非業等起故,稱為「所造色」。雖然如是,此處正意味著業等起〔色〕。

六七

於異熟緣,不得善、不善及唯作,如是唯由無記而答。「心等起」者,唯異熟心等起。「業果色」者,應時機而為根色與所依色。「所造色」者,其餘者於彼時所存在之所造色。

六八

於食緣,一切善等之蘊及心等起色,是由非色食而生應了知。「於結生剎那,〔四〕大種」亦然。「心等起」者是由有分等之心而等起。「食等起」者,是段食等起。「心等起」者,唯善、不善心等起。於緣分別分,由食之順序,於最初說段食。然,此處為言「善法」者之問,非最初色食說應了知。

六九

於根緣,〔最初〕於緣分別依根之順序,最初雖說眼根,但於此處由善等之問,最初說非色根之緣性。此中,於善等如所應者,應取諸非色根。於諸無想有情之〔大〕種色,命根亦〔應取〕。

七〇

於靜慮、道緣全等於因緣之答。是故,此處言「等於因緣」。

七一

於相應緣之答是順所緣緣。是故,此處言「等於所緣緣」。

七二

於不相應緣,「以所依為不相應緣」者是緣所依而從不相應緣,〔換言之〕以所依由成不相應緣性而生之義。「以〔四〕蘊為不相應緣」者,是緣〔四〕蘊而從不相應緣,〔換言之〕緣〔四〕蘊由成不相應緣性而生之義。「四蘊是以所依為不相應緣」者,是〔四〕蘊緣所依而從不相應緣,〔換言之〕緣所依由成不相應緣性而〔四蘊〕生之義。「心等起色是以〔四〕蘊為不相應緣」者,是緣〔四〕蘊而從不相應緣,〔換言之〕心等起色是依緣〔四〕蘊完成不相應緣性而生之義。尚且,餘之諸答於「以所依為不相應緣」等亦依前述同一理趣,其意義應了知。又,於異熟無記,此處依取所依而應是眼等所攝。「〔緣〕一大種」等者為說色無記之緣性而言。「心等起」者,是無記心等起和善、惡心等起也。

七三

於有緣全順俱生緣。是故,此處稱為「等於俱生緣」。

七四

無有、去是順於所緣緣。

七五

不去者是順俱生緣。是故,〔此處〕言為「等於俱生緣」。

「是等二十三緣」者是為省略而說,故如是言也。「應廣說」者是由一切得回答之問而廣說也。

此是善三法之答中,相緣分之緣順中,以因緣為最初於一根之詮釋也。

七六

今,於此處因緣等中之一一緣雖得答分,但以數彼等而示「因九」等始。此中,「因九」者,是於因緣之問答分有九種。如以下:由善法而善、由善法而無記、由善法而善與無記、由不善法而不善、由不善法而無記、由不善而不善與無記法、由無記法而無記、由善與無記法而無記、緣不善與無記而無記,以上

「所緣三」者,是由善法而善、由不善而不善、由無記而無記。

「於增上九」者是於所因全相等。故於十二緣,各各雖言九,但於任何所問之答亦全相等於因緣故。然,於分別有別也。〔於十緣,各各言為三於任何所問之答亦全等於所緣。然,於分別有別也〕。於互相緣對無記句之答,亦可得色。於前生緣亦然。於修習緣,雖是諸異熟為經路心者不可得。言「異熟一」者,是由無記法而無記而已。

如是,若概括之則為九、三、一與〔答〕分之分量正有三種。若廣說之,則九〔答〕者十二、三〔答〕者十、一〔答〕者一。如是,於全二十三緣有百三十九分。「百三十九問、百三十九答」者其名皆同也。

七七

如是示以因緣始於一根之數,於其後之二根等,略廣說而示於一根之說中,唯取得之數,以示〔答〕分之分量;於二根,最初言為「從因緣及於所緣三」等。其處之〔說〕相乃如是。多數〔分〕之緣若與少數分〔之緣〕結合,正為與〔少數分〕同數。是故,所言「從因緣及於所緣三」。因、所緣緣之二根時,於所緣而言是同得三答之義。然,同數〔分之緣〕若與同數〔分之緣〕結合,全數則不減。是故,言「從因緣與增上九」。於因、增上之二〔根〕,則同得九答之義。於「異熟一」者,於因、異熟緣之二根則言於異熟同得一答。如是,最初於二根〔答〕分之分量應了知。

七八

雖於三根等亦與此同〔說〕相。是故,方稱為「從因緣與所緣緣及增上三」。於因、所緣、增上三根,於所緣言者同得三答之義。

如是,於一切時之論法者可推其理。

七九

然,於十二根,異熟緣是不可得。是故,說「從修習緣與業三」已,不觸及異熟而言「食三」等。於十三根等亦與此同理趣。

八〇

然,以略其等而唯二十三根於此處說示。此有二種是具修習或具異熟也。此中,最初說具修習。此正得三答。是故,言「從修習緣與……不去三」。

八一、八二

然,具異熟是不得修習。是故,由捨異熟,為示其數,即其次之「從因緣……乃至……從異熟緣與食一」之說一論法已於後說二十三根。然,於此等二種之二十三根,一無異熟緣,一無修習緣;然,兩種之狀態,雖無後生緣,但由慣用語故,是等言二十三根者正了知。其等之中,於具修習,隨修習而同三答;於具異熟,隨異熟緣而唯一。以上,此以因緣始於一根等之數。

然,此因緣之次言「置所緣之時,於何處亦唯三問」,若以所緣緣為始,於一根、二根等,亦於徧所緣句及於所緣與餘緣之組合,〔否則〕於有九問之時亦為說三問而言。然,於異熟句及異熟句與餘緣之組合,則為一問。以上,最初多數〔分〕其緣若與少數〔分〕結合者,則可言與其〔少數〕為等數,完全可說。

八三、八四

今由所緣緣等而說一根等中,一根是最初言與因一根全相等之意義,關於一緣且不說。然,由所緣緣於示二根之數,言「從所緣與因三、增上三、……乃至……不去三」。而且,此處雖言「從所緣緣與增上三、……乃至……不去三」,但與一切因緣等之多數〔分〕諸緣相結合時示得之數,以所緣緣置於前而因緣置於後,言「從所緣緣與因三」。由此而明如下。〔即〕所緣緣由各各之多數〔分〕或等數〔分〕緣之二〔根〕、三〔根〕等類,於何時亦應唯三問答。然,與異熟緣相結合時,唯一得也。此等以異熟緣始之〔答〕數,可為明確之意義,此處無所示之。又,凡於二根所示是等之數,於三根等亦言與此同數之意義,而由所緣緣三根等則不廣說。

今由增上緣等於示二根等之數,言「從增上緣與因九」等。於此處亦已述之同理趣而緣廣說應了知。又,如「從增上緣與因九」,於如是之餘,因與等數〔分之緣〕時,亦同為九。如是,某緣始立,此與等數〔分之諸緣〕結合時,始立順〔於緣〕而有〔答〕數。反之,此與少數分〔緣〕結合時,正順少數而有〔答〕數應了知。又,如由所緣緣,即由增上緣,亦由其他之無間緣等,亦不廣說三根等,是故,於二根所示之數,於一切時可成立。是故,方稱為「以一一之緣為根而由諷誦可算也」。

緣逆

八七

然,逆於善句則不得,善法乃無因緣不生故。是故,「緣不善法」等始。此中,「從非因緣」否定因緣,無因緣而由他緣生之義。因為,言「疑俱行、掉舉俱行之癡」,此諸相應法及心等起色雖自為因緣,但〔為自〕無他之相應因故「從非因緣生」者,置於因緣之外,然,餘由自適當之緣而生。由此理趣,於一切否定之義應了知。言「無因異熟無記」,此由令等起之色亦應了知。於其他如是之時亦與此同理趣。

八九

於非增上緣,實增上亦與自俱無第二之增上,由不得增上緣。然,疑〔俱行〕、掉舉俱行之癡如無因,諸增上非為無增上。又,欲等之中,不隨一增上,而善等生起時,一切善等亦無增上也。是故,如癡之分別,唯不舉增上攝一切而以是等之「〔善〕緣一蘊而三蘊」等之說應了知。

九〇

於非無間、非等無間,於非所緣,唯如色是緣所生。是故,言「等於非所緣緣」。

俱生緣者缺也。又,如是依止、有、不去緣亦然。何故耶?無此等則任何者亦不生故。若捨棄俱生、依止、有、不去緣者,實是一色、非色法亦不生,是故其等缺也。

九一

於非互相緣分別,「於結生剎那,緣異熟無記之〔四〕蘊而〔言〕業果色」者,是除心所依應了知也。

九二

於非親依止分別,唯色是緣所生。因為,此不得親依止緣。然,非色雖如不得所緣親依止、本性親依止,亦應脫離無間親依止。是故,言「等於非所緣緣」。

九三、九四

於非前生〔緣〕,「心等起色」者,是由五蘊〔有〕而說。言「從非後生緣」,於此處是俱生、前生緣所攝。是故,於此處之本文是等於俱生緣,然,此於非增上緣被廣說故,此處略之。

九五

非修習緣是由善、不善最初之證用應了知。唯作無記亦然。然,此處之本文於通非增上緣所廣說應了知。是故,始言等於「非後生緣亦非修習緣亦非增上緣」。

九六

於非業緣,異熟思言於「得異剎那業緣」之意義乃不可謂。

九八

於非食緣,則唯一分色緣所生。於非根緣亦然。

一〇〇

於非靜慮緣,五識法及一分色是緣所生。因為,於五識,受與心一境性弱故,言不滿足審慮相之義,此等於靜慮緣,則不取也。

一〇一

於非道緣,無因異熟、唯作〔無記〕及一分色乃緣所生。

一〇二、一〇三

於非相應、非無有、非去緣,唯色是緣所生。是故,言為「等於非所緣緣」。

一〇五、一〇六

言「非因二」者,於一根之〔答〕數,是通本文而出。於二根,言「從非因緣與所緣一」者,是此處假使多數〔分緣〕與少數〔分緣〕結合時,由少數〔分緣〕,如非因緣者雖為二,但由非所緣緣而諸非色法無故,是指緣無記緣而色無記生,言為「一」。凡一〔答〕時,任何者皆同此理趣。然,言「二」者之處,於得非因緣通二分應了知。又,於三根等之一切,無缺非所緣緣故唯一答。以上,此於緣逆,以因緣始,於一根等數也。

一〇九

尚且,非所緣緣等,於最初一根與前相等故,此處亦同不〔說〕示。由於非所緣緣之二根,「從所緣與非因一」,與於非因二根同言之。「於非增上五」者如於得非所緣緣應了知。以上如是於一切之組合,如少數〔答之〕緣,其〔答〕數應了知。然,無論何處,亦不入非所緣緣,唯色是緣所生。即入非無間、非等無間、非互相、非親依止、非食、非根、非相應、非無有、非去緣等箇處,亦與此同理趣。非食、非根、非靜處、非道緣是於何處亦皆答也。非俱生等之四,於此處亦同缺。以上,此是此處之〔說〕相。然,由此〔說〕相而於一切之二根等,此緣是根,又此是此處之二根、三根是一切根,以考察此,而順少數〔答某〕緣而〔答〕數應了知。

緣順逆

一三三

今於順逆示〔答〕數,「從因緣與非所緣五」等始。此中,因、增上、道緣之順而置之時,俱生、〔依止、有、不去〕等四一切處緣〔與〕食、根、靜慮、道緣之四〔與〕等以上是等八,不得為逆。因為,由因緣等所生之法,言不得是等八緣,決非有故。又,所緣、無間、等無間、親依止、相應、無有、去緣為順而置之時,非色處〔緣〕是逆而不得。因為,由所緣緣等而生者無不得無間、等無間緣等。復,俱生、互相、依止、業、食、根、有、不去緣順而置之時,唯四一切處不得為逆者,因為,是等之緣力生,決無不得一切處〔緣〕。後生緣為順而不存在。如是於餘,亦於順存在之中,不得考察,而於一切之二根等論法,亦於各緣之組合者,亦順少數〔答〕而〔答〕數應了知。

緣逆順

一九二

今示於逆順之數,「從非因緣與所緣二」等始。此中,因為逆置之時,除增上餘為順而得。然,後生為順而不得一切處。言「九緣是唯為非色」者,此等之中,除前生與修習餘之七〔緣〕為逆而置之時,餘之非色處為順而不得。因為,由所緣緣等而不生者,即不得無間〔緣〕等。然,結生異熟從前生,又一切異熟者俱唯作意界,雖由修習緣而不生,但可得無間等,是故,言「除前生與修習」。前生、後生、修習、異熟、不相應為逆而置之時,除不去餘是由順而得。業緣為逆而置之時,除異熟緣餘為順而得。食、根為逆而置之時,除一切處及互相、業、食、根緣餘為順而不得。於其他結合於緣,順而得也。靜慮緣為逆而置之時,因、增上、修習、道緣為順而不得。道緣為逆而置之時,因、增上緣為順而不得。不相應緣為逆置之時,除前生緣餘為順而得。如是,此等之諸緣為逆而置之時,知一切為順而得,於各諸緣之組合,順少數〔分之諸緣〕而〔答〕數應了知。

又,於二根等之論法,凡若以某緣始,說示某諸二〔根〕等者,各由如可得、不可得之緣而說,如是應善考察。

一九五

此中,由非因緣相當於說二根等之論法,言「從非因緣與非所緣緣……乃至……非修習緣」,言「乃至修習緣止皆相等」者「從非互相緣與俱生一」等相等應了知。又,言「非業者可所計算時有五問」與於錫蘭語所寫之其義,以非因緣始而言「從非業緣」者、如是與非業緣組合之「俱生一」者、如是所說五緣由順而得,其他為不〔得〕。如是,於其他如是個處,雖不引文,所謂之意義應理解。因為,如是之文,為概括自己之思惟,由古人等而以自語寫之。尚且,於逆順之緣所生法中,亦有得業緣而不得根緣法。此於無想及五蘊轉時之色命根應了知。得道緣而不得因緣法。此為疑、掉舉俱行之癡應了知。得靜慮緣而不得道緣法。此是意界與無因意識界應了知。此中,業果色是由異剎那業唯得業緣。此中,諸色法是不得因、增上、異熟、根、靜慮、道緣。不逆於一切處〔緣〕。於非因〔緣〕,則無增上緣。由是等之雜而此處之數分乃無混亂應了知。

此中,此論式,言「從非因緣與所緣二」者,此處,最先之無因癡及無因異熟、唯作是緣所生。是故,指由不善而不善,由無記而無記,言此處之「二」餘亦與此同理趣。然,於修習不得異熟緣也。唯作之意界亦然。是故,此處「由無記而無記」者是唯作無因意識界應了知。「異熟一」者,是「依無記而無記」。「道一」者,是由不善而不善。

一九八

於非所緣根,「於因五」者是唯指色而言。因為,此等是善、不善、無記、善無記、不善無記,緣以上五類而生。於一切之「五」亦與此同理趣。言「互相於一」是指〔大〕種色與所依而言。因為,此等是從非所緣與互相緣而生。於三根亦與此同理趣。

二〇〇

於非增上根,「因九」是同於順於因而言。言「三」等,亦言初順是全相等也。於三根,言「二」者,初於「從非因緣與所緣」而言是全相等也。

二〇五

於非前生根,「因七」者是由初於「無色,緣善一蘊」等之論法,如於非前生說。於一切之「七」亦與此同理趣。

二一四

於非業根之「因三」等,唯思乃緣所生。是故,言「三」是指緣善、不善、無記而生。

由此理趣,傳說「一」、「二」、「三」、「五」、「七」、「九」、於答處之〔答〕數應了知。然,言「四」、「六」、「八」者為三〔答〕數是全無也。

俱生分之釋

於俱生分,「俱生於善法」者,是緣善法而與其俱生之義。餘於此處由相緣分而言是同理趣應了知。復,其終未言「相緣之義即是俱生之義,俱生之義即是相緣之義」是等兩分亦由義者,為說非異種而言。若由義者,是等二皆非異種故。雖然為決定互相義而說。因為,於「緣眼與諸色」等,言非俱生亦「緣而生」,又雖俱生,所造色是對〔大〕種色而非緣故,如是,依由緣分乃以俱生緣性依俱生分而言「緣」者,決定俱生性,亦說是等兩者。尚且,又由諸覺他者之意樂,為說之修飾及為詞無礙解分別了知故,說是等兩者也。

緣依分之釋

二四六

於緣分,「為緣善法」者是安住於善法者,〔或〕由依止善法之義而為緣義也。言「為緣善之一蘊」者是善一蘊為依止,三蘊者從因緣生。以此方法,於一切句之意義應了知。言「以所依為緣之異熟無記、唯作無記之〔四〕蘊」者,是於五蘊〔有〕就轉而言。因為,於五蘊〔有〕轉,前生之所依對〔四〕蘊為依止緣。然,於相緣分,相緣之義是俱生之義故,此之理趣有不得其意義,於結生唯指俱生之所依,言為「緣所依而〔四〕蘊」。於「善之一蘊與所依為緣而三蘊」等,亦與此同趣其意義應了知。「以無記法為緣而善與無記」者,是指善〔與〕無記是由因緣而時生起而言。因為,善生起之剎那,依止於所依而〔四〕善蘊與依止於諸心等起之〔四〕大種,而心等起之所造色是由因緣而同時生起。如是之緣,於無記之異時,諸緣所生是指由因緣而時生起,如是所言應了知。於其他如是個處,亦同此理趣。

如是,於此種因緣,俱生與前生由依止之義為緣,十七問所應答。此中,〔四〕蘊及〔四大〕種由俱生,而所依是由俱生、前生而說。然,於相緣分由俱生為緣。是故,於其處唯九問所應答。尚且,此處所應答之此等十七問中,於一始,於一終之答,善等之中從一緣而一緣所生;於一始,於二而終之〔答〕從一緣而多緣生;於二始,而一終之〔答〕,從多緣而一緣所生;於二始,而二為終之〔答〕,從多緣而多緣所生。

二五一

於所緣緣等,亦以此同方法,其問答之種類應了知。然,於所緣緣,言「所依為緣而〔四〕蘊」,此唯指結生剎那異熟之〔四〕蘊而言。眼識等依止於無記,為示由所緣緣而生之類而言。又,「以所依為緣」者,為示轉時諸異熟、唯作無記之生而言。餘如前之理趣應了知。如此,於此之所緣緣,以俱生、前生為緣而七問是所應答。此中,〔四〕蘊是由俱生,所依是由俱生〔與〕前生,眼處等是由前生〔為緣〕而言。然,於相緣分,由俱生為緣故,於彼處唯三問所應答。

二五六

於增上緣,異熟無記者唯出世間應了知。無間、等無間由非色〔之緣所生〕而等於所緣也。又,於修習、無有、去亦同此理趣。

二五八

於俱生緣,「所造色之業果色」者,是言為所造色之業果色。此唯指諸無想有情色而言。眼處等是由五蘊〔有〕而說。

二五九

又,於互相緣,言「如是,如所緣緣」者是指相等於答而言。然,於緣所生,則有不同。

二六一

於親依止緣,言「等於所緣緣」者,是非色〔之緣所生〕故,亦相等於答而說。

二六二

「以所依為前生緣」等之意義,是於相緣分所述同理趣應了知。

二六四

於業緣云「三」者是「以緣善而善」、「以緣善而無記」、「以緣善而善、無記」,如是為三應了知。於不善亦同此理趣。

二七〇

於不相應緣,「以四蘊為不相應緣」者,是依止於〔四〕蘊,以〔此〕為不相應緣而生之義。「〔四〕蘊以所依為不相應緣」者,諸蘊依止於所依,以〔此〕為不相應緣而生之義。餘於初所述同理趣應了知。

二七二

今如得答以示〔此〕數,言為「因十七」等。此中,「於因十七」者,是「由善而善」、「由善而無記」、「由善而善與無記」,如是由善,於一始,而一終者二;於二為終者一,以上之三者所言。由不善亦然。「由無記而無記」,同由此而「善」、「不善」、「善與無記」、「不善與無記」。由善與無記而「善」、「無記」、「善與無記」;由不善與無記而「不善」、「無記」、「不善與無記」。以上如是「十七」應了知。

「所緣七」者,是「由善而善」、「由不善而不善」、「由無記而無記」、「由無記而善」、「由無記而不善」、「由善、無記而善」、「由不善、無記而不善」,以上如是為七。

「於異熟一」者唯「由無記而無記」而已。

如是,此處〔答〕分之分量是十七〔答〕、七〔答〕、一〔答〕之三種。此等之中,十七〔答〕者十二,七〔答〕者十一,一〔答〕者一,以上考察此等一切善,而後之二〔緣〕、三〔緣〕等,於緣之組合〔答〕數是順少數應了知。因為,以此數於二根等〔答〕分之分量應了知。

二七三

復,「以緣善法而善法」者不提而由數而示〔答〕分之分量,「從因緣與所緣七」等始。於其處,「以緣善法而善法是從因緣與所緣緣生。〔曰〕緣善之一蘊而三蘊」者此論法,得於所緣緣之答數而應廣說。以上初於順理趣。

二八三

然,於逆,不得善者,如是「以緣不善法」者,如是以初不善而答始。此完全依本文而中止。因為,凡於此處可言者,是於相緣分之逆所言者相同。尚且,於此逆者,為由示得答分量之數,而以「非因四」等為始。此中,有四、十七、七、五、三、一等之六分量。由此等而於二〔根〕、三〔根〕等緣之組合答數應了知。因為,得十七答之緣,於此等〔得數應答之緣〕組合為十七;於〔得〕少〔數之答緣〕所組合,餘得六分量。如是,其餘,除增加分量,正等與減少亦得。又,此處增加言不得有是此處之定則。又,正等與減少其意義有所相違時乃不可得。是故,此處言為「從非因緣與非所緣等於一」。因為,此處非因四;非所緣五者是傳說故,雖順非因而說「四」,但與非所緣組合之結果,與有所緣法者相違,如斯「以緣不善法而不善法」、「以緣無記法而不善」、「以緣不善與無記之法而不善法」捨此三答者,依「以緣無記法而無記」者,言由色唯「一」而言。如是,於一切處知相違與不相違,而得〔答之〕分量應了知。

二九二

尚且,又此處說此唯論法「於非增上四」者,同於非因〔緣〕得。於餘之四,亦同此理趣。「於非無間一」者,是由無因心等起〔色〕及餘色而「由無記而無記」。如是,全於一〔答〕,是所應之色應了知。言「於非前生二」者,此處亦順非因雖言為「四」,但非與前生緣組合故,言「以緣無記法而不善」、「以緣不善、無記之法而不善」者,是所依由前生捨二答者。然,於無色由無因癡與無因唯作二〔答〕而言。「於非不相應二」者,於無色是由無因不善〔、無因〕唯作而二也。「於非無有、非去一」者,由一切色而見「由無記而無記」也。於三〔根〕等,乃無新之見。

二九四

尚且,於非所緣之二根,「於非增上五」者,是同於非所緣得。「於非業一」者,於處不取心等起〔色〕與業果色,依餘之色而「由無記而無記」應了知。於非增上根,「於非前生七」者,是同於非前生緣得。言「於非後生十七」者,是等亦於彼處同得十七。非無間、非等無間、非互相、非親依止、非相應、非無有、非去根,是全同於非所緣緣根。以上唯由論法之說明,於一切處雖有所傳說之有得與非得者應了知。

依止分之釋

三八〇

於依止分,言「依止於善法」者,是由安住之義而以善法為依止及作之義。餘於此處,依緣依分而言是同理趣應了知。尚且,其最後言「緣依之義即依止之義,依止之義即緣依之義」,此是此等兩分,由意義而示無別種而言。因為,若由意義者,此如相緣〔與〕俱生而無別種。雖然如是,但為決定互相之義而說。因為,於言「以緣無明而行」等,不依止而轉異剎那者「為緣而生」。於互相依附如立之棒等,非一對一而依止緣。如是所造之色是對大種決非為依止緣。以上,由緣依分以止緣性由依止分言為「緣」者,為決定俱生、前生性,皆說此等兩者。尚且,依諸覺他者之意樂,為所說莊嚴,為詞無礙解分別了知故,說此等兩者應了知。

相雜分之釋

三九〇

於相雜分,「相雜於善法而善法」者,是由以善法、同一生等為相之相應為緣之義。「相雜於善一蘊」者,是以善一蘊為相應緣,言「三蘊由因緣而生」之意義而說。由如此之方法,於一切句之意義應了知。然,於此之因緣,唯由非色法相應之義為緣之答三問。又,如因緣於所緣緣等亦然。唯於異熟緣一答而已。

三九八

今如得答由〔答〕數而示「於因三」等而言。此中,全三〔答〕,唯「由善而善」、「由不善而不善」、「由無記而無記」之決定。然,於一〔答〕,唯得「由無記而無記」而已。以上如是於此處,於二十三緣者三答,於異熟者一〔答〕,分量者二也。於後生無有順。是故,言三〔答〕一〔答〕者,是由此等〔諸緣〕,於二〔根〕三〔根〕等之緣所組合時,異熟緣入者是一,於餘三與如是〔答〕數應了知。於此處之順,餘之意義明矣。

四〇九

然,於逆,不得善也。如是,正以不善始為答。此之意義正明矣。復,於逆示類此答之分量,言「於非因二」等。於其處則有二、三、一〔等〕三〔種之〕分量。依此等,於二〔根〕三〔根〕等緣之結合,其〔答〕數應了知。此處其多數與少數結合時,唯少數者得,〔與〕等數〔結合時〕等數〔亦得〕。又,於此處,唯非色法為緣所生故,由非因、非增上、非前生、非後生、非修習、非業、非異熟、非靜慮、非道、非不相應唯逆示十緣,餘之十四緣是不可得。於此等〔得〕中,異熟緣生之時,非業與非異熟則不可得。「從非因緣與非增上二」者,是於非因得不外之二。其餘之二,亦同此理趣。「於非業一」者,是以無因唯作思為緣所生而「由無記而無記」。「由非異熟二」,是由無因癡、唯作為二。「於非靜慮二」者,是由無因五識而無記之答應了知。言「於非道一」者,是由無因異熟唯作為無記答。由此方法,於一切組合之意義應了知。

四三二

於順逆者,唯由先所述之非因緣等十種而逆得,餘者不得。於所得中,於因〔根〕之時,為順而存在之靜慮、道是逆而不得。全與先所述同理趣應了知。

四五七

於逆順者,於非因緣之緣所生中,唯無因癡得靜慮、道緣,餘者不得。於非靜慮緣,亦為八無因心。「從非業、非因、非增上、非前生緣,於所緣一」者,是由無色界中之無因唯作思,為「由無記而無記」。由此方法,隨所得及非所得之全狀態之〔答〕數應了知。

相應分之釋

四七五

於相應分,「相應於善法」者,是以善法為相應緣之義。餘於此處於相雜分所述同理趣應了知。復,最後言「相雜之義即相應之義,相應之義即相雜之義」者,是此等兩者皆由意義,為示非異類而言。雖然如是,但為決定互相之意義而言。因為,言「諸馬相雜而繫」等之時,不相應者亦言相雜。於「凡以觀懈怠、俱行,懈怠與相應者」等,不雜之相合亦說相應。如是,由相雜分以同一生起等為相之相應相雜性;又,由相應分為決定以同一生起等為相之相雜相應性故,此等兩者皆說之。尚且,由諸覺他者之意樂,為莊嚴教說,為分別了知詞無礙解故,如是亦說此等兩者應了知。

雜論

尚且,於此等六分,某緣一向順而不存在,唯為逆而存在;一向為逆而不存在,唯為順而存在;或為順及逆而存在。以上,此乃雜〔論〕應了知。此中,最初之問是由後生;第二是由四大;第三是由所應之餘應了知。

問分之釋

問分分別之釋

四八四

於問分,由「善法是依善法之因緣為緣」等,於善三法應提出諸問之中,仍然得答說,言「善法是依善法之因緣為緣」等。然,名為善是於自生之時,除後生與異熟,由餘之二十二緣而生。以善為緣之時,除前生、後生、異熟、不相應,由餘之二十緣為緣。是故,一切善是以善為緣,為示其等諸緣之順序,故以「由因緣」等為始。

此中,如於緣分別分,不為「諸因是〔因〕相應之諸法者」,言「諸因是諸相應蘊者」,作為如是之說法,作如是者如下之目的:理由是於彼處為明空義而言「諸法者」,於此處由緣而生者是由法聚而生,不由各各而成,為明聚之義而言「諸蘊者」。或於相緣分等,說以蘊之緣所生故,同隨彼於此處亦說之。然,何故於此等如是所說耶?為無混雜分別而說也。理由是,於說「緣一法而餘之諸法」等之理趣時,其「確實依如是如是之法而如是如是之諸法」者無混雜而不能知諸能緣與緣所生。若如是,則略說廣說乃可簡別,是故為明無混雜而分別,如是而說應了知。

言「由為諸心等起之色」者是或為「由無記法之因緣為緣」,為示〔無記法〕者而言。然,於緣分別,由善等而不分別,總之為由一切諸因而示所生之色,不言為「由心等起之諸色」,而言「由其等起之諸色」。是故,於彼處諸無記因等起色亦入胎剎那之業果色所攝。餘於如是之答,亦由此方法而意義應了知。

四八七

「以施而施」者,是施捨應施之法完了。或由彼以所施之思為施。「施」者,是令淨思、清淨也。「受戒」者,是依五支十支等而持常戒。因此,唯示受離。然得離、斷離者於世間所言「戒」者不明,故不述也。即雖不言亦正為所緣緣。此中,斷離是唯為諸有學善之所緣緣為緣,不依其他。「作布薩業」者,是「願不殺生,願不與不取」如是於布薩日作八支布薩行。「省察此者」,以其善,有學或異生亦皆省察之。阿羅漢亦同省察。由此,阿羅漢前作之善亦是善。然,〔阿羅漢〕以所省察之心名為唯作心故,言此之「善法是由善法者」於此條件不適。「以前之諸善行」言與之、受之、作之為言近作,此等非〔言〕近作應了知也。為示布施等以外之諸欲界繫善而如是言也。

「出靜慮」者,是「由靜慮而出」。或本文乃依如此。「有學是進姓」,乃指預流而言。其理由是能省察彼進姓。言「清淨」者,是指一來、不還而言。其理由是彼等其心名清淨。「諸有學」者,是指預流、一來、不還也。「從道而出」者,是超越道果有分自得由道而出。然,唯由道而出並無省察可言。言「以善從無常」者是於此處之正觀,不外是隨行三地之善應了知。然,觀善是唯欲界繫。「由他心智」,是示色界繫善。由「空無邊處」等唯無色界繫善為所緣而生之無色界繫善;由「諸善蘊是神通類智」等,是於人不觸及唯依法而示。正是之故,於此處先言他心智亦再言之。

四八八

「味著」者,是以快俱行貪相應心而味而著。「歡喜」者,是以具喜渴愛而歡喜、愉悅。或以現前之歡喜而歡喜。「貪生」者,是味著者必貪生。此義亦取貪俱行〔心〕而言。「見生」者,是歡喜者由「我、我所」等,與四心相應而見生。復,此時於未至究竟者「疑生」,於散亂者「掉舉」,於「我不作善」,後悔之「憂〔生〕」。「緣此」,是以彼等前之諸善行為所緣之義。此處則複數單數皆說。或依性類此處依單數而已。

四八九

「阿羅漢是從道而出」者,是於道經路由越果無間之有分而出。然,阿羅漢之省察心是唯作無記。如是,示唯作無記之所緣緣完了,再為示異熟無記,而為「諸有學或者」等。「於善滅時」者,是觀證用經路之斷時。「異熟」者,是欲界繫異熟。「彼所緣性」者,是以彼所緣性。彼以善證用之所緣緣為緣,所觀之善作所緣而生之義。然,非唯以彼所緣。亦為結生有分死沒。理由是異熟以業為所緣,而取結生〔心〕同以善為所緣。然,彼等難以了別而不示此處。「味著於善」等者,是為示於不善證用後之善所緣異熟而言。

「識無邊處之異熟」者,此亦等於難了別,但大異熟者無以彼所緣而生故,得如實而言。「唯作者」,已得阿羅漢果於前未等至之空無邊處,於逆或交代等至之唯作也。更於「他心智」等,應知於向轉。對此等〔諸智之〕向轉,諸之善蘊是所緣緣為緣而言。此實為此處之意義。

四九〇

「於貪」者,是自或他貪。然,此處之釋普通是由自貪。「味著」等,已述之同意義。然,於疑等三者,以無可所味著,「味著」者,不有所言。然,此處見生。彼等言「味著」之句,闕如以所出之次第,最初則不言。唯於疑等之中,各各之自己於最初言,而各各之次者言之。然,於是等貪等,言何故是等之惡法生或由無忍而惡法作,戀著作;或由後悔等而憂生應了知。

四九三

「眼從無常」者,是由次等觀而明十麤處、所依色等十一色故言也。再度色處等是以眼識等之所緣故而述也。然,由此識身而說,非由界者故,不言意界也。如是於全狀態,謂與不謂者應了知。「省察果、省察涅槃」者是為示省察善之所緣而說也。

四九六

於所緣增上之廣說,由諸有學異生而說四地之善。於俱增上廣說亦然。阿羅漢是證最上法故於諸世間善無以尊重,如是唯說最上道而己。

五〇五

於無間緣,「前前之諸」者,是同一地之〔善〕、異地之善亦皆一起而說。「隨順是進姓,隨順是清淨」者,是由異所緣,而由「進姓道,清淨為道」者,是依異地也。

五〇六

然,言「善是出起」者,於此處言「善」是三地之善。言「出起」者,是三地之異熟。其理由是此等由善證用經路而出起。是故言為出起。彼等有二種:即彼所緣及有分也。此中,於欲界繫善亦有兩出起。大者唯有分而已。言「道是果」者,此出世間異熟是證用經路所攝故,不言為出起。是故特別而言。「諸有學之隨順」者,是於無學善之無無間而作分別。「果等至」者,是為預流果、一來果、不還果等至者。「果等至」者,是為不還果等至。於不善是二種之出起誰皆可得。

五〇九

言「諸異熟無記、唯作無記」者,於此處諸異熟無記,唯為諸異熟無記者;諸唯作無記,唯為諸唯作無記應了知。有分是為向轉等,是雜說。此中,「唯作」者,是欲界繫唯作。〔此〕二種出起皆以無間緣〔為緣〕。大者唯有分而已。

如是,於初之緣分別廣說,言「前前之諸善法是依後諸善法之無間緣為緣」始,善是依善,善是依無記,不善是依不善,不善是依無記,無記是依無記,無記是依善,無記是依不善等以上七分而說也。依彼等,於此處而省略,而分別無間緣。然若廣說者,此處則

依十種、十七種或正六十種
尚且,復多種善廣說應觀察。

理由是此無間緣,未必唯依七〔分〕而得廣說,善是依善、異熟,不善是依不善、異熟,異熟是依異熟、唯作,唯作是依善、不善、異熟、唯作等以上如是十種亦得廣說。不唯十種而已,善是依善、善異熟、不善異熟,不善是依不善、不善異熟、善異熟,善異熟是依善異熟、不善異熟、唯作,不善異熟是依不善異熟、善異熟、唯作,唯作是依唯作、善、不善、善異熟、不善異熟等以上如是十七種皆得廣說。

不唯十七種,由正六十種亦得廣說。如何?因為,欲界繫善由地之分別而為四種善之無間緣。色界繫、無色界繫是各各唯依自地等以上「善是依善」之六種無間緣。然而,欲界繫善是依欲界繫善異熟、不善異熟、色界繫異熟、無色界繫異熟、出世間異熟;色界繫善是依色界繫異熟、欲界繫善異熟;無色界繫善是依欲界繫善異熟、色界繫異熟、無色界繫異熟、出世間異熟;出世間善是依出世間異熟者;以上善是依異熟之十二種為無間緣。不善是依不善者、不善異熟、三地之善異熟,由以上五種為無間緣。欲界繫善異熟是依欲界繫善異熟不善異熟、色界繫異熟、無色界繫異熟,以上欲界繫善異熟是依異熟等六種為無間緣。色界繫異熟是依三地之善異熟,由三種為無間緣。無色界繫異熟是依無色界繫異熟、欲界繫善異熟,是由以上二種為無間緣。出世間異熟是依四地之善異熟,是由以上四種為無間緣。如是,善異熟依異熟,於十三種為無間緣。不善異熟是依不善異熟、欲界繫善異熟,是由以上二種為無間緣。如是,任何時,異熟亦依異熟由五種為無間緣。然,欲界繫善異熟是依欲界繫唯作,不善異熟、色界繫異熟、無色界繫異熟亦然。如是異熟是依唯作,由四種為無間緣。欲界繫唯作是依三地之唯作,色界繫、無色界繫唯作是唯依〔各〕自之唯作,以上唯作是依唯作,由五種為無間緣。欲界繫唯作是依不善異熟、三地之善異熟;色界繫唯作是依欲界繫善異熟、色界繫異熟;無色界繫唯作是依四地之善異熟者之任何,以上唯作是依異熟,由十一種為無間緣。復,欲界繫唯作是依欲界繫善、不善,由以上善、不善之二種為無間緣。如是,正由六十種而得廣說

又非唯依六十種,由多種亦同樣之得。如何?欲界繫初大善心,於先自及四色界繫善為基本觀行十六之快出世間,以上二十一善,於證用之最終,彼所緣與有分而生十一之欲界繫異熟,其有分轉而色界繫、無色界繫異熟,為果等至轉十二之出世間異熟,依以上如是之二十一善、三十二之異熟是於以上五十三心為無間緣也。第二之善心者亦然。然,第三與第四乃除上地之諸善與出世間異熟,是依餘之二十一心也。第五與第六是依自及九種上地之捨善及二十三種異熟,是依以上三十三。第七與第八者唯依二十一而已。五種色界繫善依各自後之色界繫善,復依四種智相應大異熟者、五種色界繫異熟是以上十依。依與此相同之理趣而無色界繫諸善中之最初是依自之異熟與俱十一種。第二者依十二,第三者依十三,第四者依十四與果等至之十五。出世間善是唯依各自之異熟而已。於八貪俱行一一之不善是依十一欲界繫異熟意識界與九種大異熟及各自後等之二十一。二種憂俱行是依捨俱行六種之欲界繫異熟意識界與自後之七種。疑、掉舉俱行之二者是依快俱行無因異熟與俱十一之欲界繫異熟意識界與九色界繫、無色界繫異熟與自後等之二十一種。善異熟五識是依善異熟意界。意界是依二之異熟意識界。此等二中之快俱行是依十之有分之異熟意識界與於彼所緣時,自與後之建立唯作之十二種。然,捨俱行之無因意識界是依向轉意識與向轉意識界之二處,由十種之異熟意識界等正由十二種。

三因大異熟是除快俱行推度,由十種欲界繫異熟意識界、色界繫、無色界繫異熟及二向轉等二十一。二因異熟是除大異熟,由餘之十二。五種之色界繫異熟是依十七種三地之善異熟有因結生心與二向轉等十九。無色界繫異熟中之最初是依四欲界繫善異熟之三因結生心與四種無色界繫異熟心與意門向轉等九。第二除下異熟依八。第三除二下依七。第四除三下依六。四之出世間異熟是依十三之三因異熟與各自之後之十四。不善異熟五識是依不善異熟意界。意界是依不善異熟無因意識界。此於依彼所緣時後之自,於死沒時為結生及有分而轉者九,欲界繫異熟之二捨俱行小唯作依十二。唯作意界是依十識。發微笑唯作是於五蘊〔有〕,依有分而轉之九種三因異熟,為彼所緣而轉之五快俱行異熟及自後,以上不重說十三。建立唯作是除唯作意界由十之欲界繫唯作者,欲界繫之諸善不善,於五蘊〔有〕為有分而轉之十五異熟心,以上由四十五。欲界繫三因快俱行二唯作者是依有分而轉十三之三因異熟,為彼所緣之五快俱行異熟,為淨治而轉之四色界繫唯作者,阿羅漢為果等至〔而轉〕四快俱行阿羅漢果等至,自後為以上不重說之二十五。二因快俱行二唯作是如上所十三有分心,五彼所緣者,自後為以上不重說之十七。二之欲界繫三因捨俱行唯作是為彼等同十三種有分,為彼所緣而轉之六捨俱行異熟,為淨治而轉之一色界繫唯作,四之無色界繫唯作,阿羅漢果等至,自後為以上不重說者二十四。二之二因捨俱行唯作此等同十三有分,六之彼所緣及自後為以上不重說之十八。色界繫唯作中之各各是依五蘊〔有〕九之三因有分及自後為以上十。無色界繫唯作中之最初者於五蘊〔有〕之九有分,於四蘊〔有〕之一及自後為以上十一。第二於四蘊〔有〕得二有分。第三是三。第四是〔得〕四與果等至。以上於此等之各自者如次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之無間緣。如是由多種亦得廣說。故言:

於由十種、十七種又正六十種;
尚且,復有多種善廣說應觀察。

等無間緣其意義即明瞭。

五四四

於親依止緣,「親依止於信」者,於業、業果、此世間、他世間等,以信為親依止。譬如人深信下方地中有水而掘地,如是有信之善男子信布施等之果與利益而起布施等。是故言為「親依止於信」。

於「親依止於戒」等亦以為親依止是等戒等諸法之義。其理由是戒具足者於戒偉力與戒利益而熟知之故,親依止於戒而戒具足者等布施,亦受多重清淨無缺之戒,於十四〔日〕等半月之日作布薩業,依戒成就而令靜慮等生。多聞亦一切成就是依布施等之福行及布施等之染污與清淨等之分別,是由聞所成之慧而辦別而住者,乃依多聞而轉布施等。令勝解布施之施捨具足者亦依自之施捨成就而施。若為戒具足者與大果,而受戒作布薩業,由此行而清淨心令靜慮等生。慧具足者亦探求此世間、他世間之利益與世間超出方便,由此〔慧〕行,得成就此世間利益、他世間利益、世間超出方便,親依止於慧而起布施等。然,信等不僅唯為施等親依止,而自後分生為信等親依止故,言為「信、戒、聞、施、捨、慧是為信、戒、聞、施、捨、慧者」而言。

「淨治」者,不解為直前〔之淨治〕,應解前分之淨治。「如業生智者……未來分智」者是依是等二同是天眼淨治。淨治非分別。唯是天眼之附帶智,是等〔如業生智、未來分智〕者此為〔天眼〕之完成時完成。若如是者,對此與俱勝解性及天眼淨治是依此等之淨治應了知。〔然〕是等全對非天眼而俱起故,此處應為別淨治。

「天眼是依天耳界」者見遠方之色而欲聞此等之聲者,天眼是對耳界淨為親依止。復,依聞此等之聲而欲行其處,天耳界是對神通類智為親依止。如是,於全此狀態,由其助成性為親依止緣性應了知。

「親依止於道而以未生之等至」,是依各自之道而障礙令緩和,由障礙之斷除而生起各各等至之意義,彼等之道為等至之親依止緣。「觀」者,是更求上位之道而觀也。「為義無礙解者」者,是諸無礙解,唯依道獲得而成就故言。尚且,復如是有所成就,是等於後各各於諸所緣轉故,道即名為親依止。

五四五

「親依止於信而語慢」者,「我信有淨信。」而起慢。「執見」者,於各各之說,唯以信為歸依,不以慧觀察義理,而由「補特伽羅(人我)」等而執〔邪〕見。

「於戒、聞、施捨、慧」者,「我是戒具足者,聞具足者,施捨具足者,慧具足者」而語慢。復如於戒、聞、施捨、慧之慢矜者,生見矜而執見。

於「貪」等,依具足信等而自讚之時,彼〔信〕等中之一一法是對於貪,他毀之時而對瞋,兩者相應對於癡,對於前述類之慢見,〔又〕依具足信等而得〔後〕有之受用,對於欲願而為親依止。如是,於此處唯示世間善。反之,出世間〔善〕者,是寂靜、至善、最上,〔而〕摧破不善,是故,如對月之黑暗,不為不善之親依止之意義不用言也。

五四六

言「令苦」等,是有關身苦說無記法而言。其理由是,信者依信而不辭極寒極熱,作種種之工事與營事(幫助)等,令苦、責自己,〔依此〕「令生財富而作福」者,所求之本是苦受。戒具足者亦為護持其戒而露地住者等,令苦、責自己;由常乞食者等,所求之本是苦受。聞具足者亦「適於多聞而修行」,依上述同理趣,一面修行一面苦責自己,所求之本是苦受。施捨具足亦由勝解施捨,自己生存之必需品亦不餘而施捨,或又作肢體等之施捨,令苦、責自己,為產生施捨之事物,所求之本是苦受。慧具足者亦「我更增智慧」而依智慧不以寒暑為事,精勤諷誦思惟,令苦、責自己,於邪命(不正之生活)是過患,於正命(正生活)見利益,捨邪命;依淨命而欣求生計,所求之本是苦受。

「身樂者」得信等親依止而生,受用樂資具時,由信等等起令妙善之色徧滿於身,及依其〔信〕等而本無悔之勝喜喜悅,令等起色徧滿於身,身樂生時;又其〔信〕等所作故,生異熟樂時,〔信等〕對於身樂而〔以親依止緣為緣〕。以前述之理趣,苦生之時及不能得信等之德而從事於殺縛等之時,〔信等是〕對身之苦〔以親依止緣為緣〕。復,親依止於信等而生起果等至時,對於果成就而言此信等中之一一是以親依止緣為緣應了知。

「善業」者,是善思對自己之異熟為親依止緣。然此以謂強力思而非微力〔之思〕。此處如下之故事:傳聞某婦人欲縊死,當準備結繩於樹。時一盜賊於夜間近於其宅,「以此繩綑綁何物?欲取去!」以刀切斷之際,時該繩變為蛇嘶嘶地而出聲響。盜賊驚嚇而逃。婦人從自家出來以繩索括首而縊死。如是強力之思,是排除障礙而對自己之異熟為親依止。然此處一向不說明。其理由是,唯與機會之業即對於異熟排除障礙而為異熟;復,異熟能生業,是對異熟而不為親依止乃不說明故。「業」者,於此處皆是四地〔之業〕應了知。然後,「道是依果等至」而言,非由思也。由此之事明矣。即任何異熟能生之法,即對自己之異熟而為親依止緣。

五四七

「親依止於貪而殺生」者,是於一切染著事物而有所障礙耶?或求而殺生。於不與取等亦同此方法而其意義應了知。「破〔家宅〕而侵入」等,是對不與取而說。此中,言「侵入」者,是侵入家宅。「竊盜」者則是隱藏而持去。「作一家掠襲」者,是大羣人一起圍繞一家而掠奪。「於路傍邀掠」者,是作路傍掠奪業(追剝)也。

於「於瞋親依止」等,則由「彼行不利益〔於我〕」等而生之瞋為親依止。

「於癡親依止」者,是於殺生等覆蔽過患,以癡作為親依止。

「於慢親依止」者,言「我於何者亦不能殺不能取」之慢作親依止。或又對於任何人令卑賤、輕視、侮辱者,此輕蔑作親依止之義。

「於見親依止」者,如於施會等之婆羅門等,或波斯人、米拉卡人(Milakka)等,以見為親依止。

「於欲願親依止」者,是「若我如是如是成就,則〔我〕本身如是如是應供獻」,如是名為天請願者!或曰:「願如是如是賜給我歟!」「願取來如是如是人之所有物!」或言:「來!為我作是等之業而成伙伴!」以如是等之欲願為親依止。

言「貪、瞋、癡、慢、見、欲願」是依貪,於此處貪對貪亦對瞋等為親依止。順於瞋等亦與此同理趣。

五四八

「殺生是依殺生」者,住於殺生之非律儀故,尚且亦殺害其他生物,或又,殺害此方,由彼〔對方〕之親戚朋友而害〔此方〕者,彼等〔親戚朋友〕中之其他者亦被殺害。如是殺生是對殺生之親依止緣為緣。復,財貨之所有者,若殺害看守者而奪取他人之財貨時,殺害所有者而通姦其妻時,作「我沒殺」之妄語時,為隱蔽所作之事;或揑造沒作事,並列離間語時,彼同此道理,語麤惡語之時,語雜穢語之時,殺害他人已,而又盼望貪得他人之財寶雜器,思惟殺害殺害友人同僚之時,如是因我殺生應隨其果,為難作等而思惑時,殺生是對於不與取等亦為親依止緣。以此方法,據不與取等之循環論,其意義應了知。

五五〇

「殺母業是依殺母業」者,是見他人殺害其母而作如是思惟者,以殺害己母者;若或於生為殺害,或後生亦殺害;若唯於某生「行殺害我母。」由於再三命令,或以二打擊而令決定其死,依加第二打擊,殺母業是對殺母業為親依止。其餘應亦然,由此同理趣應了知。

然,強力之不善是對於微力之不善非為親依止故,業道之中,唯對作無間業而說,人人言未必亦如是之解。因為,作殺生等已而非難「何故作如是耶?」時,亦唯有憤慨,亦為後悔者;尚且,亦令生無量煩惱,及令其發展以作遠離。是故,強力對於微力者,或微力對於強力者亦皆同為親依止。然,在緣分別略說之釋所言「依強力因由之義為親依止」者,此唯就因由性之強力性而言,非為諸親依止緣法之〔強力性〕。因為,業煩惱是強力與微力者皆相等於強力因緣故。

五五一

於「於貪親依止而布施」等,生有「嗚呼!我是生為四大天王之友哉!」若於受用親依止於貪而布施。於受戒、布薩業此亦同理趣。然,靜慮為伏貪,觀為棄貪,道為斷〔貪〕,起親依止於貪而名者。後求離貪性而起通與等至者、起親依止於貪而名之。如是始名為離貪者。

「為信」者,對於由施等而起信。於戒亦同此理趣。因為,如依施等而起信等,依貪而起名。如是,貪等亦對於信等為親依止緣應了知。

「為避之」者,為排除此而不令生起異熟身之義。於可避免且亦然。然,於所有諸不可避之無間業,云何言「為避之」耶?此依志願。言「我者為避而轉」者,彼之志願故,取之而如是說。

五五二

「親依止於貪而自苦」者,是所染著之事認此依難行而得,為如是所作者,全以前述同理趣應了知。

「為身樂」者,是對於超越貪等而作善所得樂,或由貪等而不見過患之人,由享受諸欲而生樂。

「為苦」者,是對於刻苦等而苦生,或對於因以貪等而生起殺縛等所生之苦。

「為果等至」者,是斷貪等而生者,或對於貪等,由於辛苦而成等至〔果等至〕。

五五三

於「身樂」等,樂生之時,於味著之後,再三依全同樣之緣而令生起之人,前者對於後者為親依止。反之,於寒等之中,納焚火等令過度之樂者,前分之樂是對後分之苦〔為親依止〕。言「此出家尼柔軟臂毛之觸覺實是舒適」者。或者墮落於諸欲中者,此世之身樂是對地獄之身苦〔為親依止〕。然,依無病性而安樂者,於果等至而等至者,身樂是對於果等至為親依止緣。復,為避苦而取樂令樂,以為避苦,如世尊鎮伏病而以果等至,身苦是對身樂及果等至為親依止緣。適應之時節,對於樂及果等至、不適應,對於苦〔為親依止〕。制伏不適應之時節而欲取由等至等起色享受所生之樂者,於不適應之時節,對於果等至亦同為〔親依止〕緣。於「飲食、牀座」等亦同此理趣。再者,「身樂」等乃全歸結說。然,以與初所述為同理趣,彼等為緣應了知。「果等至是依身樂」者,對依等至等起之色所生之樂。因為,此人由彼等等至出且享受故。

五五四

於「親依止於身樂而布施」等,「嗚呼!我欲不失此樂」者,已得不令失;或「嗚呼!我未來亦欲得如是之樂」者,到未得為得;於苦,亦「嗚呼!令苦減哉」者,為退減故;或「未來欲不生如是」者,願不生故,樂苦為親依止應了知。時節、飲食、牀座者已述之,是同理趣。

再者,謂「身樂」者之中,「善哉!尊者目犍連,彼歸命於佛。」於得樂者等亦「徧知如是之苦而說法之佛陀,實是正等覺者。」於得苦者等亦生信;又,為與樂相應不與苦相應;當成滿戒等故,樂苦者對於信等為親依止而說。時節等亦然應理解。

五五五

於「親依止於身樂而殺生」等,亦與前述同理趣而樂等為親依止應了知。然,於此親依止分別,善是對於善而由三種之親依止緣為緣。對於不善是依二種;對於無記是依三種〔之親依止緣為緣〕。不善亦對不善則由三種;對於善則依一種;對於無記是依二種〔而為親依止緣〕。對無記亦於無記是依三種;對於善者亦然,對於不善者亦爾。以上如是之善是依八種;不善依六種;無記是依九種,以上依二十三種而親依止所分別應了知。

五五六

於前生,依眼等麤〔色〕而述。尚且,水界等亦同為前生所緣。「所依前生——眼處」等是指一切所依為前生之處者而言。「所依是依異熟無記之〔四蘊〕」者,是指轉依時之前生緣而言。

五五九

於後生緣,「依此身」者,是對四大種所成之身。「依後生緣為緣」者,是作支持故,而為後生緣。因為,依照支持者之義為緣故,始是後生緣。於此問分之順者而順傳說。

五六二

於修習緣,「隨順是依進性」等,別言箇處,依前所述同理趣,然所應了知。

五六五

於業緣,「善思者是依諸相應〔蘊〕」,於此中,俱生與異剎那之無區別故,雖不說「俱生」者,但對於無記答之分別故,於其處而言。謂「結生〔思〕」者是依業果色而言。「思為所依緣」,於結生剎那,安住於所依之諸非色法雖緣所依而轉,但示思亦對所依為緣而說。

五七二

於異熟緣於結生分,是同此理趣而意義應了知。

五七三

於食緣,「依此身」者是依四相續而轉,於此四大種所造身,對於食等起為能生者;對餘之三是為支持者而以食緣為緣。

五八〇

於根緣等,結生分亦如上述同理趣應了知。餘於何處,其意義亦明了。

於問分所組合之順〔答〕數

六二五

今於此處如得答之示〔答〕數,「〔從〕因七」等而言。此中,「七」者,是由善而善、無記、善與無記之三,由不善亦同〔為三〕,由無記而唯無記,以上如是為七。「所緣九」者,是以根一終一者九。「增上十」者,是善依善為俱生並為緣,不善者唯為所緣,依無記並為俱生與所緣,依善無記者而為俱生,以上以善為根四。不善是依不善而為俱生與所緣,依無記者唯俱生,不善無記者亦然,以上以不善為根者三。無記依無記而為俱生與所緣,依善者唯所緣,依不善者亦相同,以上以無記為根者三。以上如是者十。尚且,於此處所緣增上亦有七,俱生亦同七。「於無間七」者,以善為根者二,以不善為根者〔二〕亦相同,以無記為根者三,以上如是者七。於「等無間」亦唯是等。「俱生九」者,是以善為根者三,以不善為根者三,以無記為根者一,以善、無記為根者與以不善、無記為根者亦相同,以上如是者九。

「於互相三」者,是由善而善者,由不善而不善者,由無記而無記者,以上如是者三。

「於依止十三」者,是不唯俱生以善為根者三,以不善為根者亦同以無記為根者亦然,尚且,於此處亦得前生緣。因為,無記依無記,於亦有俱生亦有前生。依善唯前生緣,依不善亦相同,再者,善無記是依善而為俱生、前生,依無記唯俱生而已,不善、無記者亦相同,以上如是者十三。

「於親依止九」者,是以根一終一者九。於此等之分別,說二十三之種類。此等之中,於所緣親依止者七;於無間親依止者七;於本性親依止者九。

「於前生三」者,無記依無記者,依善,依不善,以上如是者三。

「於後生三」者,善依無記,不善依無記,無記依無記,以上如是者三。

「於修習三」者,是等於互相。

「於業七」者,是等於因。此中,於二答,傳說是異剎那業。於五〔答〕,則唯俱生。

「於異熟一」者,是由無記而無記。

「於食、根、靜慮、道七」者,是等於因。然,此中,根是由俱生、前生而傳說。

「於相應三」者,是等於互相。

「於不相應五」者,是為俱生、後生由善而無記,由不善而無記、俱生、前生、後生,由無記而無記者,為所依、前生,由無記而善不善者亦相同。以善為根者一,以不善為根者一,以無記為根者三,以上如是者五。

「於有十三」者,為俱生,由善而善為俱生、後生,由善而無記為俱生,唯由善而善、無記者,以上以善為根者三。以不善為根亦同。再者,為俱生、前生、後生、食、根,由無記而無記者為所依、所緣、前生,由無記而善,不善亦同。為俱生、前生緣善與無記者依善,同依無記者為俱生、後生、食、根而不善與無記是由不善,同依無記為俱生、後生、食、根緣等,以上如是者十三。

「於無有、去七」者,是等於無間、等無間。

「於不去七」者,是等於有。

以上如是,於此處之一、三、五、七、九、十、十三等,以上〔答〕數分量者實如七。其等之中一〔答〕者唯異熟一。三〔答〕者是互相、前生、後生、修習、相應之五。五〔答〕者唯不相應之一。七〔答〕者是因、無間、等無間、業、食、根、靜慮、道、無有、去之十。九〔答〕者是所緣、俱生、親依止之三。十〔答〕者乃增上一。十三〔答〕者是依止、有、不去之三。以上如是於各各之緣所說分,由〔答〕數而善考察,此等而於二根、三根等緣結合之〔答〕數應了知。

然,某諸緣對於某諸緣而非同分,若有相違者,其等即不與其等相結合。例如:姑且對於因而為所緣、無間、等無間、親依止、前生、後生、業、修習、食、靜慮、無有、去、增上緣,除觀餘之增上者即非同分,俱生等乃其同分。何故?同依非有與有故。其理由是因緣若對於某事物皆是因緣者,對於其等而其俱生緣等亦為緣故。然,所緣緣等不為〔緣〕之意義,對於其等則名為非同分。是故,因與其等,或其等是不與因相結合。前生與後生、相應與不相應、有與無有、去與不去亦互相相違也。其等亦不互相結合。

六二六

此中,去除不互相結合者去之,由可相結合者,得於結合,示省略此等諸分,「從因緣與增上四」等而言。此時,於因緣與增上緣之結合,順少數雖有七分,但〔四〕增上之中,唯觀是因緣,其他者不然故,去非同分由同分言為四種。此等如下應了知。〔即〕善是依善法之因緣為緣。由依增上緣為緣。〔即〕善觀依諸相應蘊,善法是依無記法之因緣為緣。由依增上緣為緣。〔即〕善觀是依心等起之諸色。善法是依善與無記法之因緣為緣。由依增上緣為緣。〔即〕善觀是依相應之諸蘊及心等起之諸色。無記法是依無記法之因緣為緣。依增上緣為緣。〔即〕異熟無記、唯作無記之觀是依相應之諸蘊者及心等起之諸色。而此處之異熟無記〔之觀〕是唯由出世間而得。所緣緣、無間緣等,然為非同分故,不相結合。由此方法,於一切處,若知得與不得者,則順於得之諸分乃可引出。

「俱生七」者,是同於因所得。

「互相三」者,是同於單獨之互相得。

「依止七」者,是同於因得。

「異熟一」者,是同於單獨異熟得。

「於根、道四」者,是同於先所述之理趣。

「相應三」者,是同於單獨相應得。

「不相應三」者,是由善等之心等起是以緣所生諸色應了知。

「有、不去七」者,是同於因得。

六二七

如是之因緣是與增上緣等之十一緣得相結合故,由此等而示於二根之〔答〕數已,今三根為示〔答〕數而設定例型,以「於因、俱生、依止、有、不去七」等而言。

然,於書籍,將nissa-upanissa-adhipa(依止、親依止、增上)等如是之文字不完全諸緣之名而寫,此等唯寫記號也。是故,如是之箇處,完全為本文。然,此所設定之例型,依此而明之。此因緣者是與俱生等四相組合,於自分別所得同得七答也。若入於相應緣者,同得此等之三。若入不相應緣者,則得於因與不相應之二〔根〕而得三。若入異熟緣者,於與一切異熟同分相結合,而得唯一答。若復,入此中之根、道緣者,得此等之二〔根〕而同得四。若以此等入互相緣攝者,於因緣、增上緣之二根所說示之四答中,除善法是依無記法、善法者是依善與無記法之二,可得其餘之二。若復,入其中相應緣者,同得此等之二。若復,入不相應緣者,則得其餘之二。若復,彼等之中,入異熟緣攝者,則全此狀態唯一得。再者,增上緣與俱因,因增上緣二根較少數若不入〔諸緣〕時,同得四;入少數之〔諸緣〕之時,順此等而得二、一。如是於各各之諸緣相結合所得〔答〕數若了知者,於三根等應引出〔答〕數。

然,此等組合中,最初之四組合者,例如由此中無記而無記之答,異熟因雖亦可得,共同由九因全部,唯非異熟而言。由此後之組合,由異熟因而言。於其處為全俱生之異熟及與異熟俱生之色。其等之中,於最初之組合,可得異熟及等起之諸色。於第二〔得〕異熟及於結生所依色。於第三唯諸非色法。於第四唯異熟心等起之色。於第五唯得所依色。

此後之十五組合,是與根相結合者,是對無癡因而言。其中初之九是無增上。後之六是有增上。於無增上,初之四是全部對一切時之無癡而言。後之五是對異熟無癡也。此中,於無增上中初之〔四〕者同於最初示因、增上兩根。於第二缺心等起色。於第三缺所依色。於第四是善法依諸心等起,無記是依諸其等起,唯得如是色。此後與異熟結合之五者,與初所述同理趣。有增上之最初三組合者,一切依異熟、非異熟因而言。此等之中,於最初〔之組合〕之四,已述者同理趣。於第二缺色。於第三缺非色。由此而後之三,是對異熟因而言。此等之中,於最初可得色與非色。於第二唯非色而已。於第三唯色而已。如是又知於各各緣結合所得之〔答〕數者,於三根等之答數者是應引出。

六二八

於所緣根,增上緣等之七是與所緣同分,餘之十六是非同分。如是,此等不組合,唯七者所結合。

此等之中,「增上七」者是善法依善法、依不善法、依無記。如是以善為根者三。以不善為根者一。以無記為根者三。以上如是者七。

「依止三」者,是由所依故,唯以無記為根者而已。「親依止七」者,是同於最初。「前生三」者是由所依與所緣故,以無記為根。「不相應三」者,是唯由所依故。「有、不去三」者,是由所依與所緣故。

六二九

復於因根為示其類型,如以設置組合。於所緣根等亦然。此中,最初於此所緣根,設置五之組合。此中,最初者由所緣增上而有增上者。其處言「七」者於得所緣增上之同答。第二是無增上。其處言「三」者,是由所依與所緣之故,或由所緣故,以無記為根。第三是與依止相組合。其處言「三」者,是由所依故,以無記為根者。第四第五是有增上。於此等中第四言「一」者,是由所依與所緣故,或由所緣故,以無記為根而不善。於第五言「一」者,是由依止故,以無記為根而不善。如是於此處所得者,順於三根等之答〔數〕應了知。於增上根等亦然。就所緣、根、異熟緣不詳說結合,吾等說於各各之個處,唯有價值者而說。

六三〇

於增上根,言「俱生七」者,是由俱生增上故,以善為根者三,以不善為根者三,以無記為根者一。然,俱生與俱所緣增上,又所緣增上與俱俱生者皆不可得。

言「互相三」者,唯由俱生增上。

言「依止八」者,是以善為根者三,以不善為根者三,以無記為根者二。因為,無記之增上是對於無記為俱生、所緣而依止,對於不善為所緣,然對於善兩者皆無,如是唯以無記為根者二之意義,如是者八。

「親依止七」者,是全相等於所緣緣。言「前生一」者,是無記增上對不善而為所緣。言「異熟一」者,是由無記而無記即是出世間。

「食等七」者,是同於得最初一根。

「不相應四」者,是由善而無記,由不善亦同,由無記而無記與善。

「有、不去八」者,是全等於依止。

六三一

然於此處之諸組合,隨順序而不令所緣等相結合,最初令與有、不去結合。依云何之理由耶?是兩增上混入故。此中,於最初之組合為所緣增上而可得所依與所緣。於第二是依止故。唯尊重、味著者之所依。於第三俱生增上之諸善乃對於諸色,所緣增上之所依乃對於不善。

其後之三組合者,是對所緣增上而言。其中,於最初謂「七」者,是同於最初所述。於第二言「一」者,是前生之諸所依、所緣對於不善。於第三唯所依對於不善。

其後之三組合異熟、非異熟一般是作俱生增上而言。此中,於最初得色非色,於第二則唯非色,於第三唯色而已。

其後之三,是就異熟增上而言。於彼等之中,於最初則得色非色,於第二則唯非色,於第三則唯色而已。

其後之食、根所結合之六組合者,是對心增上而言。此中,三是無異熟,三是有異熟。於其等之〔答〕數完全明了。

其後六組合完全同對勤增上而言。

從增上之順序,最初對勤增上而言耶?何故如是不述耶?即對後之因說諸組合相等故。因為,後之諸組合是由於因故,無癡之觀增上性故,觀正見性故,道相組合,又勤由正精勤、邪精勤性而為道,與道相組合故,由後因說諸組合相等之意義,且轉倒而說。於此等之〔答〕數亦完全明了。

六三二

於無間、等無間根,言「七」者,是善依善與無記,不善亦如上所述,無記是依三之任何,以上如是者為三。「業一」者,是善之道思,對自之異熟無記。然,於是等組合者唯三。此等從多分之順序而說。

六三六

於俱生、互相、依止等之根,唯於二根所說之各各諸緣乃與最初所置為同分故,於二根之〔答〕數若為可知,此等以上諸緣之組合,於此等全組合之〔答〕數,即依少方之〔答〕數應了知。

六三七

此中,以俱生為根者,是十組合。此等之中,五是無異熟,五是有異熟。

此中,首先於無異熟中之最初,善是依善、無記、善與無記,善與無記是依無記者,以上等四;不善亦同,無記唯依無記,以上如是者九。此中,於善、不善等之八答〔數〕,非色及心等起之色可得。於無記,亦為所依色。於第二組合之無記答,則可得唯諸色中之所依〔色〕。於第三三答〔數〕之善、不善、無記者亦唯非色而已。於第四則唯心等起之色。於第五於結生之所依俱為諸非色法。

於有異熟中之最初,是異熟及異熟心等色。於第二是異熟與所依色。於第三唯異熟而已。於第五則可得唯所依色。

六三九

於互相根,有六組合。此等之中,最初之三無異熟。後之三是有異熟。於此等之〔答〕數完全明了。

六四〇

於依止根,從「依止緣與所緣三」者是以所依為所緣而轉善等應了知。

「親依止一」者,是以所依為所緣親依止而生之善。餘於二根,最初述同理趣應了知。

六四一

然,於此依止緣有二十種之組合。此等之中,前六之組合是對前生、俱生而說,其後之四是對前生,最後之十唯就俱生。

此中,於最初之組合,言「十三」者,是同於依止緣分別而說。於第二言「八」者由俱生增上七及尊重所依不善,以上之八。於第三言「七」者,同於根緣得。於第四言「五」者,同於不相應緣得。於第五言「四」者是善等對於心等起以及所依對於不善。於第六言「三」者,是善等對於心等起。

由前生故,四組中,於最初言「三」者,是所依對於善等,眼等者對於無記。於第二,唯所依對於善等。於第三言「一」者,是所依對於不善。於第四,則眼識等對於五識。

由於俱生之故,有十組,是由有異熟、無異熟而分二種,同於俱生根而述者應理解也

六四二

於親依止根謂「所緣七」者,是同於所緣親依止而得者。「增上七」者,是同於此等。於無間、等無間緣是同於無間親依止而得者。「依止一」者,是所依對於不善。於「前生一」者,是所依與所緣對於〔不善〕。「修習三」者,是由無間親依止。「業二」者,是由本性親依止。但出世間善思是無間親依止。「不相應一」者,是由所緣親依止。於有、不去亦然。於無有、去「七」者,是全相等於無間。

六四三

又以親依止為根之七組合。此中,前之三是由所緣親依止而說。此中,於最初言「七」者,是善對於善等,無記亦同。不善唯對於不善,以上如是者七。於第二言「一」者,是眼等之無記對於不善。於第三是所依對於不善。

自此而後之二組,是對無間親依止而說。此等之〔答〕數者完全明了。

其次之二組,是對無間本性親依止而述。此中,於最初是取世間善、不善思為緣。於第二則唯出世間善而已。

六四四

於前生根「所緣三」者,是無記對於善等。「增上一」者,是無記對於不善。於餘是同此理趣。

六四五

又,此處有七組合。此等之中,於最初是對所依與所緣而說。於第二唯對所依。於第三是對所緣。於第四是所依對於所緣之時。第五是對所緣增上。第六是諸所依對所緣增上之時而言。第七是對於眼等而說。

六四六

於後生根,二十緣是不相應,唯三得相應。此處唯有一組合。此對於身善等而應了知。

六四七

於修習根亦唯有一組合。

六四八

於業根「無間一」者,是對道思而說。言「互相三」者,是於此處是取結生之所依。「親依止二」者,是對無間與本性親依止而同於前述者。如是餘亦如前述應理解。

六四九

復,於此處有十一組合。此中,最初之二〔組〕是分別本性親依止與無間親依止,而對異剎那業而述。

其後之四,是對異熟、非異熟之一剎那業而說。此中,於最初得非色與俱心等起之色。於第二非色與俱所依。於第三唯非色而已。於第四唯心等起之色而已。然於結生得業果色。其次之五是有異熟。此等與前所言者同理趣。

六五一

於異熟根之五組合,其意義完全明矣。

六五二

於食根「七」等已述者而同理趣。然,於此處組合有三十四。此等之中,最初之五由異熟、非異熟一般而言。此中,於最初亦得四食,於第二唯三食,於第三所依亦緣所生,於第四則闕如,於第五唯色是緣所生。此後之五〔有異熟之〕組合,是與前述同理趣。此後之九組合,是對思食而言。此後之九是對無增上識食。此後之六組合是對有增上識食而言。此中,三者是對異熟、非異熟之共通而言。三者是唯對異熟而已。此中,非世間異熟故,缺所依也。

六五四

於根根言「前生一」者,是由於眼根等故,由無記而無記。餘之二根是如前所述應理解。

六五五

於此處之組合有七十六。此中,於最初,一切根任何之一皆由緣義而得。於第二缺色命根。因為,此非依止故,於第三是諸非色根對於諸色組。於第四是眼等對於眼識等。此後之九組合是對俱生之非色根而說。其次之九是對道之諸根。由此之九是〔對〕靜慮分者此後之九是〔對〕靜慮與道。此後之九是唯對意根。從此有增上者六。從此由於勤、觀增上故,道之結合有六種。由於無癡因而無增上有九,有增上有六。於此等一切,異熟緣之不相應與相應者以先所述同理趣而應理解。

六五六

於靜慮根,二根亦以前所說同理趣而應理解。復於此處有三十六組合。此等之中,最初之九是不觸及於根道之性而對一般靜慮分而說。此後之九是對根之靜慮分。此後之九是對道之靜慮分。此後之九是對以根而為道之靜慮分。復於此等四之九〔組〕,各各最初之四組是異熟、非異熟之共通而餘唯各各五異熟而已。此等已述者同理趣。

六五八

於道根二根亦以已述同理趣而應理解。然,於此處有五十七之組合。此等之中,最初之九是不觸及根靜慮性,單為道分而說。此後之九是對根之道。此後之九是對靜慮之道。此後之九是對以根對靜慮之道。此後之六是對增上之道。此後之九是對無增上道因。此後之六是對有增上道因。此中,於九是各各五,於六是各各三是異熟,餘是共通。此等與已述者同理趣。

六六〇

於相應根二根者其意義明矣。然,於此處唯有二之組合。此中,一是對共通一是對異熟而說。

六六二

於不相應根,二根其意義全明也。然,於此處有十三之組合。此中,言最初「五」者,是善依無記,不善者亦同樣,然無記亦皆依三。又,此時之此等不相應等是有俱生,亦有後生、前生。於第二唯有前生與俱生。於第三,此等〔四〕始對於增上。於其處,善是依無記,不善者亦同,又無記依無記及所緣增上者依不善者,以上如是之四。於第四言「三」者,是善等依無記者。然,此處之諸根亦為色、非色。於第五諸緣唯非色。於第六所依唯色。於第七唯所依,〔其等〕由觀故,依善、無記者,依味著故,依不善。於第八其同者依不善。於第九眼等依無記。於第十善等依心等起〔之諸色〕。於第十一於結生所依依諸蘊。於第十二諸蘊依諸業果色。於第十三於結生之諸蘊依所依。

六六四

於有緣根「親依止一」者,是為所緣親依止之無記依為無記。於二根其餘明了也

六六五

然,於此處組合有三十一。此等之中,於最初,由非色、所依、所緣、大種、根、食而得俱生、前生、後生緣。於第二則得後生、段食、色命根。第一第二之組合與增上俱;更於作第三第四。又同於第一與四食俱第五。諸色根與俱第六。色非色與俱諸根作第七。復同於第二與俱諸根作第七。同第一與第二與不相應俱第八與第九。此等之中,第九增上與俱作等十。此後於第十一,以為緣除所依。於第十二唯諸非色法是緣。於第十三是所依、所緣也。於第十四唯所依。於第十五唯所緣。於第十六唯所依是所緣。於第十七然相同此由所緣增上性。於第十八亦同此依所緣親依止。又,於第十九唯眼等為緣。今,稱為第十九之雜組者不取俱生而說。再者,此後之十依俱生而說。

六六七

於無有去根,如於無間、等無間依親依止、修習、業而唯三組。

六七一

不去根全相等有根。

然,凡於此等之問分所說之組合,此等全由雜與俱生等之二種。此中,全所緣根等之初,不取俱生而說為雜。此等於所緣根五;於增上根六;於無間根三;於等無間亦同。於依止十;於親依止七;於前生七;於後生唯一。於修習亦同;於業根二;於食根一;於根根四;於不相應根九;於有根十九;於無有根三;於去根亦同;於不去根十九;以上全有百與三也。然是等定非有俱生故,稱為「雜」。

然,凡得俱生之其等,即名俱生組而言。此等於所緣根不於無間、等無間、親依止、前生、後生、修習、無有、去根。因為,此等之諸緣是不依俱生為緣故。如不依俱生為〔緣〕,則因、俱生、互相、異熟、靜慮、相應緣是對無俱生不為〔緣〕也。如是,於因根全十四,任何之組合亦唯有俱生組合。同於增上根二十四;於俱生根十;於互相根六;於依止根十;於業根九;於異熟根五;於食根三十三;於根根七十二;於靜慮根三十六;於道根五十七;於相應根二;於不相應根四;於有根十;於不去根十;以上三百與十二者皆為〔有俱生組〕。以上前之百三與此等後者之三百十二,全四百十五組合於問分所傳說。

此等之中,凡由名為諸緣法而明且不知者、任誰皆初因根等之理趣。為異熟、非異熟共同通而說以示諸組合。其理由是十二因、六所緣、四增上、四食、二十根、七靜慮分、十二道分,以上是名為緣法故。此等之中,一向於善之諸法,一向唯不善,一向唯善異熟,一向唯不善異熟,一向唯異熟,一向唯非異熟,以考察各各之善,凡此中,為異熟者而於異熟組合,凡為非異熟者乃於無異熟組合,如所應而結合。

緣摘出分之義釋

今有逆。於其處,於〔初〕相緣分等,「緣不善法而不善法,是從非因緣生」等之論法,如所得問是依所得緣而具體地廣說;如是不廣說者,是依一類型略而說逆以攝法,「善法者由善法之所緣緣為緣」等之論法,對於順善等諸緣以摘露。然此等之緣者是為〔諸緣〕集成〔而說〕,決非為一一之緣〔而說〕。是故,凡於其處作為集成而說,其等〔之緣〕者分別而應理解。因為,此等二十四緣全攝於八緣中故。如何於八〔緣〕中耶?於所緣中、俱生中、親依止中、前生中、後生中、業中、食中、根中〔等〕以上。何故耶?其理由除此等之八緣,餘之十六緣中,因緣、互相、異熟、靜慮、道、相應緣以上此等六緣,是一向為俱生,對於諸俱生者,唯由緣而攝俱生緣。復,無間緣、等無間、修習、無有去緣,以上此等五,生而滅者乃對於生自無間〔次〕者唯由緣,依無間親依止之相而攝親依止。

依止緣是由俱生與前生之別而有二種。此中,俱生依止是對於諸俱生者唯由依止緣而攝俱生緣。前生依止是攝前生緣。增上緣亦由俱生增上、所緣增上而有二種。此中,俱生增上是對諸俱生者唯由增上緣而攝俱生緣。所緣增上不外是所緣親依止,從所緣親依止之相而攝親依止緣。

不相應緣是由俱生、前生、後生之別而有三種。此中,俱生不相應是對於諸俱生者唯由不相應緣而攝俱生緣。前生不相應是對於前生後生者由緣而攝前生。後生不相應是對後生、前生者由所支持之緣而攝後生緣。

有緣、不去緣是依俱生、前生、後生、食、根及有、不去中之各一為六種而設。此中,俱生之有、不去是對於俱生者唯由有、不去緣而攝俱生緣。前生是對於前生、後生者,由緣而攝前生緣。後生是對於後生前生者,自支持之緣而攝後生緣。食者是攝於段食緣。根者是攝於色命根緣。以上如是之此等十六緣是攝於此等八緣中應了知。

尚且,此等八緣亦互相於攝。因為,最初廣說之所緣緣者有增上、非增上之二種。此中,增上者由所緣親依止相而攝親依止。非增上者唯所緣緣。

業緣亦由俱生與異剎那有二種。此中,俱生業是對於自與俱生者唯由業緣而攝俱生。異剎那業是由有力、無力有二種。此中,有力業者是對諸異熟法以親依止為依緣,其意味而攝親依止。尚且,復有力者對於諸色;無力者對於諸非色而依異剎那業緣為緣。

食緣亦為色、非色有二種。此中,非色食者對於自與俱生者以唯緣之意義而攝俱生緣。色食者對於俱生、前生、後生而不為緣。越自生起之剎那,達於住者以言成食緣性之意味唯食緣。

根緣亦為色、非色有二種。此中,非色根緣者是對於自與俱生者唯言成根緣之意味而攝俱生緣。色根緣者由內外之別有二種。此中,內根緣是對於與前生後生之相應法與俱之眼識等言根緣之意味唯攝前生緣。名為外根緣者是色命根。此等者對俱生者雖然依維持,為緣而非依能生,因此根緣而已。如是此等之八緣是互相相攝應了知。此於最初八緣餘之十六及此等之八緣者是互相攝之理趣。

今於二十四緣之中,各各攝於此等八緣一一之中者應了知。此中,於最初八種中之最初所緣緣,唯所緣緣攝,餘之二十三者是不〔攝〕。於第二之俱生緣,則因緣、俱生增上緣、俱生緣、互相緣、俱生依止緣、俱生業緣、異熟緣、俱生食緣、俱生根緣、靜慮緣、道緣、相應緣、俱生不相應緣、俱生有緣、俱生不去緣,以上此等十五緣攝。於第三之親依止緣,則增上之所緣緣、所緣之增上緣、無間、等無間、親依止、修習緣、異剎那者之強力業緣、無有、不去緣,以上此等九緣攝。於第四之前生緣,則前生緣、前生依止緣、前生根緣、前生不相應緣、前生有緣、前生不去緣,以上此等六緣攝。於第五之後生緣,則後生緣、後生不相應緣、後生有緣、後生不去緣,以上此等之四緣攝。於第六之業緣,則唯異剎那業緣攝。於第七之食緣,則唯依段食而食緣、食有緣、食不去緣,以上此等之三緣攝。於第八之根緣,則色命根緣、根有緣、根不去緣,以上此等之三緣攝。如是於此等八緣之一一,此等與此等之緣所攝應了知。凡於其處所攝者依其數而言應了知。

如是,攝一切緣由此等八緣,於此逆是四十九問中之「善法依善法之所緣緣為緣」等,摘出此等十五問而答。此中,善是依善、善是依不善、善是依無記、善是依善、無記等以上是善初之四問。初者不善亦同。復,無記是依無記、無記是依善,無記是依不善等,以上以無記初之三。善與無記者是依善,同依無記;不善與無記是依不善,同依無記等,以上以二根為一終者四。此等中,於最初之問,凡有諸緣全攝於三緣而說。於第二是二;於第三是五;於第四唯一;於第五是三;於第六是二;於第七是五;於第八是一;於第九是七;於第十是三;於第十一是三;於第十二是二;於第十三是四;於第十四是二;尚且,於第十五亦同四。此等不言「依俱生緣」而「由俱生、後生」而言。其處之理由於後當釋。

然,略於此處,一、二、三、四、五、七,以上緣之分量正有六項。此於問分之逆為問上〔限〕之分量,尚且又攝各各之諸緣而說示緣〔上限之〕分量。因為,於「從非因緣」等二十四緣逆中,亦於一逆之中,由此以上者問與緣皆不得;然,以下者得也。是故,凡於諸問,「善法是依善與無記法之俱生緣為緣」者,唯如是一緣所傳說者,若其緣被否定時,則此等之問者無有。然,於其問,「善法是依不善法之所緣緣為緣,由親依止緣為緣」者,如是之二緣乃所傳說,此中言「從非所緣緣」者,如是之一緣雖被否定,依餘緣則得其問。然,若否定此等之二緣同其分則無有。

如是,凡三、四、五或得七者,於此等之問,除所否定之諸緣,依餘得等之問。然,否定全部之諸緣時,此等一切分亦斷也。此正於此處之相。依此相而由最初於一一之諸問,略而說諸緣之種類與於各各之緣,各各之問者之缺不缺應了知。

六七四

然,以下是廣說。先於最初之問,由三緣而示十九緣。如何耶?因為,善是唯不依善之前生、後生、異熟、不相應〔之緣〕為緣。依餘之二十〔緣〕為〔緣〕。所緣唯依此等中之一。然,於俱生,依所攝一切而攝十五緣而說。此等若因緣被否定時,則為十四。然,善是不依善之異熟緣、不相應緣之意味,除此等之二,餘指十二緣是依俱生緣為緣而說。於親依止緣若攝一切者,則攝九緣而言。此等之中,增上之所緣緣、所緣之增上緣是與所緣增上而同唯入於親依止。然,善是依善而非異剎那業緣之意味,除此是指餘之六,由親依止緣為緣而言。如是,於最初之問,依三緣而示十九緣應了知。

此等之中,於此因逆,則所謂「善法是依善法之因緣為緣」者,是「省察布施、受戒、作布薩業,省察前之諸善行」,依如是等,唯由於所緣緣等而言是同理趣,應取出本文而示。然,若除所緣緣時,則排除此廣說而入因緣廣說,應示其本文。餘緣於否定時,亦同此理趣。然,其緣若被否定時則無矣,諸分凡於後應釋。

然,於第二問,依二緣而示三緣。如何耶?因為,善不依不善之無間等緣為緣。是故,排除此等,依所緣親依止而攝;並所緣增上指本性親依止而依親依止緣為緣而說。是故,單示所緣緣及所緣增上之增上緣、親依止緣,以上如是於第二問,由二緣而示此等之三緣應了知。

然,於第三問,依五緣而說十八緣。如何耶?善是唯不依無記之互相、前生、修習、異熟、相應緣為緣,是由餘之十九緣。此等之中,所緣緣是一。又,善是對於無記,不由互相、異熟、相應緣為緣。捨棄因緣,業緣則另說明。是故,除此等之五,為俱生十緣而說。依親依止緣,先說之六緣中,除修習餘之五。後生是唯一。依俱生、異剎那之二種業緣亦同。以上如於第三問,依五緣而示此等十八緣應了知。於第四問,依一緣而正有十。如何耶?善依善無記於俱生說十五之中,不由互相、異熟、相應、不相應緣為緣,因緣是被否定。除此等之五,餘之十緣於此處由一緣而說應了知。又如於此等善初之四,於初不善之四問,亦依各各之諸緣,而示各各之諸緣者應了知。

六七六

由此而後之無記等三問中之第一問,則由七緣而說二十三緣。如何耶?無記雖依無記之二十四緣之任何之一為緣,但若因緣被否定時則為二十三。此等之中,所緣緣是唯一。又,於此處,為攝於非俱生,食、根緣是別而言故,除此等之三,由俱生而說十緣者。依親依止緣,則先說六。前生緣是唯一。後生、食、根緣亦同。以上如是,於此處依七緣而示說是等之二十三緣應了知。

於第二問,亦依三緣而說示十二緣。如何耶?所緣緣者一。復,依所緣親依止而所緣增上、無間、等無間、無有、去、親依止緣以上六緣而說示。依前生緣則前生、依止、不相應、有、不去緣。以上如是,於依此處三緣而說示此等十二緣應了知。於第三問,亦同此理趣。

六七七

由此而後二根之四問中,於最初之問,不「依俱生緣,依前生緣」而言,由言「俱生,前生」之二,依止、有、不去者為三緣而說示。因為,善蘊雖同皆所依善為性,譬如雖為俱生而非俱生緣。其理由是所依混入故。是故,由此等俱生之依止、有、不去故,而言為「俱生」。於所依亦同此理趣。此亦雖如為前生,然蘊混入故不為前生緣。唯依前生依止等而言為「前生」。

於第二問,由言「俱生、後生、食、根」四者,則示俱生、依止、有、不去四緣。因為,於此分,可得俱生緣而不得後生緣故。然,名為後生之食,根者是對有、不去而說。其理由是,諸善蘊與無記之大種是依諸所造色,由俱生、依止、有、不去,為以上四種之緣。然,後生之諸善是同與俱此等之大種,同對此等所造色而依有、不去為緣也。段食亦與俱後生之諸善,對前生之身而唯依有、不去為緣。色命根亦與後生之諸善俱,對諸業果色而唯依有、不去緣為緣。指以上此四類之緣,此言為俱生、後生、食、根緣也。然而,後生、食、根緣者於此處決不可得。後者於不善混入二問,亦同此理趣。以上如是,於此處各各之諸問,則要略所說諸緣之種類應了知。然,於各各之緣,各各諸問之缺與不缺者於後當說明。

六七九

今是等「善法是依善法」等由順十五分已說。於逆分,亦唯是等,此以上者雖為無有,但以下有故,於得各各之逆分是由初算數而示,於「非因十五」等為始。此中,「非因」者是全依如已述之諸緣而得十五問。於非所緣俱生之中,入其因緣者,於各各分單所緣緣乃無有,依剩餘之緣而此等之分得答,又,如於非所緣,於其餘亦如是,於俱生中可入因緣。又於各各之分,「非親依止、非無間」者,如是為逆分而設置之諸緣者無有,依餘緣各各之分者得答。然,於「非俱生」,善法是依善與無記,不善法是依不善與無記者,善與無記法是依善、不善與無記法是依不善,以上此等之四分者無有。因為,是等四分中於初之二,依俱生緣為緣:依十一緣而一攝緣者而說。此等俱生緣若被否定時,依其他之相而不得答。於最後之二,是指依止有、不去緣而言為俱生、前生。此等俱生若被否定時,依其餘之因等與前生及依止、有、不去緣而不得答。是故,此等四分是無任何之一。依餘而說十一緣者說。此中,因若被否定時,依其餘之增上等如得此等之分,如是俱生若被否定時,依餘之因等何故不可得耶?無分故也。因為,因等是俱生唯一分故於有分。是故,此等若被否定時,依他緣而得此等之〔答〕分。然,俱生是無分而全因等所攝取。是故,此等若被否定時,此等若全被否定,其理由是,非俱生之因緣等者決無有故。如是,俱生無分之故,此等若被否定時,此等兩分皆不可得。復,言於「俱生,前生」之答分,雖如為俱生緣,但於此處,俱生之非色蘊乃以依止、有、不去為緣,又,俱生若被否定時,則俱生、依止、有、不去乃一向被否定。是故,其否定故,此等之分任何者皆不可得。以上如是,全於此處,此等之四分者全無也,唯由餘十一緣而言。

於非互相、非依止、非相應亦無此等之諸分。何故耶?順於俱生故。因為如非色法之俱生緣,即由無分而攝取四非色蘊,互相、依止、相應亦如是順於俱生故,若是等被否定時,不得此等之〔答〕分應了知。是故,稱言「非相應十一,非依止十一,非相應十一」。此中,譬如此等無區別,善等區別攝四蘊故,雖順於俱生,但善是依無記以除俱生即無別緣,是故,此等若被否定時,則雖無其分,然善是對善、無記決無互相緣,若被定時,其分何故無有耶?由互相緣法而轉生故。恰如善、無記者不依善之俱生緣,以俱生法故,依依止緣等而轉生,如此等被否定時,其分無有,如是於此處亦以互相緣法故,由俱生等而轉生,若此等被否定時,無其分。言「依非互相緣為緣」之句義即如以下。凡諸法雖言由互相緣而非為緣,但善是依善、無記之俱生等為緣,依諸互相緣法為緣,是故若此等被否定時,則無其分。如其餘之三亦然。如是無四分。

言「非依止十一」者,於此處,亦為此等之分,一向依止俱生緣法故,若依止被否定時,則無也。

「非前生十三」者,言「俱生、前生」除二之二根之答為十三。因為,此等俱生被否定時,如前生之依止、有、不去緣而不得答。是故,除此等為十三緣應了知。「非後生十五」者,於此處依後生為緣,或於「俱生、前生、根、食」而傳說之處,除後生由餘而可得此等之問,故言為十五。

於「非業」等,則業、異熟、食、根、靜慮、道,亦不外善等別四蘊之一分,是故除此等之法,由餘之法俱生之諸法為緣,一問答亦非無有。

「非相應十一」者,於此等四分相應之諸法由俱生等之緣法為緣。是故,若否定相應緣時,此等之分為無應了知。

「非不相應九」者,以二為根而一為終者四,以一為根而二為終者二,以上此等六分,一向與不相應緣法而相應。此等依俱生等為緣,是故,若不相應緣被否定時,則此等亦全無,唯得九。是故言「非不相應九」。於「非有、非不去」,亦不外於此等應了知。其理由是此等乃一向與有去緣法相應故,此等若否定此等而無也。於可得者,亦由所緣或由無間等而應作其答分。由俱生、前生、後生、食、根之別,五種之有、不去緣或由不相應法而不作答。

六八〇

如是於逆得分,由如算數已示,今由二根等算數示之,以「從非因緣與非所緣十五」等始。此中,於非因根二根,其多數者若與少數俱結合者為少數。

六八一

於三根,「非親依止十三」者,是言善依不善、不善依善之二分減。何故耶?是非所緣俱與非親依止緣組合故。因為,由所緣及由親依止而此等轉故。然,捨棄其兩也。所緣增上是不外取所緣親依止。

六八二

於六根亦言「非親依止十三」者,亦不外其十三。

六八三

然,於七根云「非親依止七」者,是與非俱生緣俱組合故,於此處無與四俱善是依善、善是依不善、不善是依不善、不善者依善者,如是由此等之無間親依止、本性親依止而轉者四,以上之八乃無。是故,由餘之為七而言。

謂「非前生十一」者,是與非俱生緣組合故為十一。「非後生九」者於此等十一之中,「俱生、後生、食、根」所得二根答分之無記,除此等之分。其理由是此等俱生雖被否定時,依後生之故雖非無,與俱生俱後生被否定時,言為無之意義,由餘者言為「九」。

六八四

於八根,謂「非依止十一」者,是全等於前述。

六八五

於九根,言「非親依止五」者,是以善三法等始而終於無記者三及二根始而終於無記者二,以上之五也。於此等,由如異剎那業、段食、色命根、後生法而答應了知。

六八六

於十根在「非前生五」等,亦不外此等於此等。言「非後生三」者,是由後生得二根,除無記終二分外是剩餘。於「非不相應」者,亦同其三。「非有二」者,是善與不善對於業果色。然,於此處之異熟是與非親依止俱結合故,不可得也。

六八七

於十一根之算數,與先述者全同。

六八八

於十二根,「非業一」者,是依無記而無記。又,此處之答是由食、根而應了知。於十三根等亦全有「一」,於其處不外於此應了知。然,於非食,由根而答應了知。於非根之答是由食而應了知。

六八九

於十四根等,與非業俱組合故,非有、非不去者不言得。「從非食緣與非靜慮」,是除非根之外而說,是故於此處由根而一應了知。然,此等二者為逆分而置於中,無算數者,是故非示一同。

六九五

於非所緣根等,亦十五、十三、十一、九,全於二根是四根本〔答〕數之區分。然,於三根等之多緣結合,更於七、五、三、二、一及數之區分可得答。於此等凡於諸緣之結合所得之各各,由前所述之理趣應善思察而摘出。又,於全此等非所緣根等,越非所緣等之句,非因句與最初相結合而論說。然,此等全等於非因根而言,是故不廣說而略說。

此中,如於非因根,非所緣、非親依止緣,是各別得十五分,於結合唯得十三。如是於一切處唯得十三。又,非所緣、非俱生緣皆非親依止者有七分。同於非親依止緣、非所緣緣者皆於非俱生緣者七。「從非依止緣〔……〕非親依止緣〔……〕非後生三」者,是以善無記為終。於此等,業果色與食等起乃緣所生。

七二六

於非食、非根根之四〔根〕,則非與非業俱結合故,如於非因根一向得。

七三七

於非根根,置非親依止及非前生緣而謂作「非食三」者,於非根緣以下,此等之二緣組合為「從非根緣……乃至……從非親依止緣與非食緣三」、「從非根緣……乃至……從非前生緣與非食三」,以上如是是等二緣與非食緣共〔答數〕計算之義,此中,「三」者,唯善等對於無記。此中,善、不善對於諸業果色及前生身以後生緣為緣。然,無記之心、心所是唯為後生緣,以上三答為是等應了知。然,後與非後生俱組合故,言為「非食二」。此處對業果色而言,善依無記,不善亦同,以上唯有是等得。然,食被否定故,段食由有、不去緣亦得緣性。

七四一

於非不相應根之四根,「非親依止五」者,是善依俱生善、善是依業果色名無記、不善依俱生不善者。同名依業果色無記者,無記是依俱生無記,以上如是之五,「從非不相應緣……乃至……非親依止三」者,是依前述同理趣而善等之三即依無記。

七四五

「從非有緣與非因九」者,是於「從非因緣與非有」已述九也。因為,全以一為根而一終者,若由無間、本性親依止而可得。言「非所緣九」者,亦唯於其等。置非所緣於非親依止為二。乃至依止於如是非有根之論法,「從非有緣與非因緣與非所緣緣」,如是次第前進而立非所緣緣,此等三或者由此而後於非增上緣等隨一與俱,乃至達依止緣止而前進,於非親依止緣應作二答之義也。

七四七

如是設類型而再由非所緣乃至非依止為止而取七緣,言為「非親依止二」。於此處,為「從非有緣與非因緣與非所緣緣〔……〕非親依止二」、「從非有緣與非因緣、非所緣、非增上緣與非親依止二」,如是從非所緣以後之非依止終,一切句結合。「二」者,於此處然善依無記、不善依無記,依異剎那業為業界色之緣應了知。於非親依止句與俱非前生緣等之一切處二。然,業緣於此中不取。因為,若取此之時,則此等之分亦捨棄,決不得答數。如是,各各與俱各各結合之時,所得與無有者全部善考察之,於一切緣之答數應引出。

順逆

七五二

於順逆,「因七」、「所緣九」者,如是於順及「非因十五」、「非所緣十五」,如是得於逆之〔答〕數之諸緣,凡置於逆緣者,於逆得諸分之中,凡為順置之緣於得順緣之諸分及相等分,由此等而其〔答〕數應了知。

因為,於順因緣,「因七」者是得七分。在逆之非所緣緣,「非所緣十五」與得十五。此等之中,凡言「因七」者,與此等於非所緣而言十五中,善是依善、無記、善無記,不善是依不善、無記、不善無記,無記是依無記者,以上是等之七相等也。指此等而言「從因緣與非所緣七」,於「非增上七」等此亦同理趣。然,於非俱生,則非因緣故,於非俱生,則不得一,是故不能與此等結合。於「非互相緣」,善等之三是對於色無記得。指此言為「三」。於「非相應緣」,亦然。然,於「非不相應緣」,善是依善、不善是依不善、無記是依無記等之非色法為三應了知。非依止、非有、非不去者即如非俱生完全不可得,與此等不相結合。如是,於此處,七與三者唯有如是二分量。依此等而少數與俱時,則減少多數之〔答〕數,而於緣所組合之答數應了知。

七五三

此中,若「因、俱生、依止、有、不去者非所緣七」,善法是依善法之因緣為緣,依俱生、依止、有、不去緣為緣,依非所緣緣為緣。善因是依諸相應蘊之因緣為緣,依俱生、依止、有、不去緣為緣,依非所緣緣為緣。由以上此理趣應引出七分。於「非增上七」等亦與此同理趣。

七五四

於第二組,互相攝入故,除非相應緣,於餘而言「三」。然,於非相應緣,是指互相不相應之結生名色而言為「一」。又,互相緣於此處入於順組合中故,由逆而不得。是故,不言為「非互相緣」。又,同於此處,如是於其餘之組合,已入〔順組合中〕,緣於由逆不得而言。

七五五

於第三組合,入相應緣故,全唯三。

七五六

於第四組合,入不相應緣故,全依無記而無記者一。從此以後,異熟相應之時,亦與此同理趣。

七六二

「若從因、俱生、依止、根、道、有、不去者於非所緣四」者,善依善、善依無記、善依善無記、無記依無記者,以上是等應了知。於其他亦與此同理趣。「非互相二」者,善是依善無記、無記是依無記。以下,亦於「二」同此理趣。

依此種方法於一切組合之〔答〕數者如所得應了知。尚且,又於此種順逆,由俱生及雜分,是等四百十五之組合而說。彼等之中,於各各之組合,凡順設置緣者,雖為一逆不得。又,於此處因根之最初組合,順五緣而置故,於逆出十九緣,如是於順置之餘,為逆而出。又,此處為順而置多〔緣〕者,亦於逆者唯各各而出應了知。又,如於因根,於所緣等之根,此全整式同形應了知。

逆順

一〇〇八

於逆順,如是「因七」、「所緣九」者,於順及「非因十五」、「非所緣十五」者如是於逆得答數之諸緣,凡置逆緣者逆得諸分中,凡置順得順分及相等諸分,依此等〔答〕數應了知。因為,在逆於非因緣,可得「非因十五」與可得十五分。在順「所緣九」者可得九分。此中,非因十五是言於此等之中,九分等於所緣而言九。由此等〔答〕數應了知。此中,於所緣而言九,於非因言十五之中,是等於善依善、不善、無記;不善是依不善、善、無記;無記是依無記、善、不善者,以上此等之九。指此等而言為「從非因緣與所緣九」。於「增上十」等亦與此同理趣。因為,於所緣等之順算數所言之諸分,即全得與非因緣在一起應了知。善法是依善法之非因緣為緣。由所緣緣為緣。〔即〕「布施、受戒、作布薩業而省察,省察前之諸善行」,依方法此等之本文而引出。

言「從非因緣與〔……〕增上十」者,於此處除觀增上,由餘之增上,則於順分別而出之諸分應引出。如是,於此處,有九、十、七、三、十三、一等〔答〕數之區分。由此等而與少數俱於多數算數亦予減少,於非因根等之論法之一根等一切結合於〔答〕數者應了知。初此是一般類型。可是此不通於一切之結合。某緣與俱某緣結合時,除一切相違之諸分,依餘而於此處之〔答〕數應了知。

一〇〇九

言「從非因緣與非所緣緣與增上七」者,於此處,善是依不善、無記是依善、無記是依不善,依此等所緣增上而得三分相違。何故耶?言「從非所緣緣」故。是故,除此等唯依俱生增上之理趣而於此處善是依善、無記、善無記;不善是依不善、無記、不善無記;無記是依無記者,以上七分應了知。此等亦由言「從非因緣」者之語,除觀增上而由餘之增上。如是全依少數緣及依相違數而〔答〕數應了知。凡諸緣為逆而置時,順則不存在。此等亦應了知。譬如無間為逆而置時,則順等無間、修習、無有、去緣者不存在。俱生為逆而置時,則順因、互相、異熟、靜慮、道、相應者不存在。依止者為逆而置時,則順所依前生者不存在。食或根者為逆而置時,則順因、互相、異熟、靜慮、道、相應者不存在。然,所緣為逆而置時,則順增上、親依止緣者雖作存在,但所緣增上、所緣親依止則不得。依此種方法應了知一切得與非得者,依所得而諸分可摘出。

此中全於三根等,亦同於「無間七」等與二根之得分。

一〇一三

然,於七根等,「從非俱生緣〔……〕依止三」者,是依前生緣於所依依止者三。於「業二」者唯異剎那業。由「食一」者是依段食。「根一」者,是依六色根。次第進是「不相應三」,由善等而以無記為終之後生。於有、不去緣「五」者,是此等三及善無記是依無記;不善無記是依無記者,由以上二者之後生根也。然,後生緣為逆以後,言「有、不去一」者無記是依無記之食根。言非食之時,則不可言「從非根」。同言非根之時,則〔不言〕為「從非食緣」。因為,二者若一同加以說明時,則不可以算數故。靜慮、道緣等為逆而置時,食或根之作一與順者而終於「根一」、「有一」、「不去一」、「食一;〔……〕有一」、「不去一」而言。其餘亦於此處,其意義已明。

一〇三〇

非所緣根等之中,於互相根,謂「從非互相緣與因三」者善等依諸心等起〔色〕。言「增上八」者,於增上言十之中,除善是依善、不善是依不善等二,其餘為八。云「俱生五」者,是於因述三與善與無記是依無記、不善無記是依無記此等之二。謂「依止七」者,是俱此等之五無記是依善,無記是依不善,以上此等二之所依。言「業三」者,是不外與同於因所述。於餘之「三」亦云與此同理趣。「增上三」者,是不外與前述者同。

一〇四八

於非食根之中,「互相三」者,是除食緣,依其餘之心所而應了知。如前所述,於此處,亦唯非食、非根中之一一而言,但二者不可一同而言。

一〇五四

「從非相應緣與因三」先於非互相所述者同。「增上八」者,是不外與前所述者同。

於非不相應根「業五」者,是善等之思依俱生善等;異剎那善不善之思依異熟者、業等起色;以上如是五也。於食、根緣之三則等於俱生緣。於靜慮、道緣之三者則等於因緣。

一〇六九

於非有根,不以因名為非有者。決定唯有故,此不言為「所緣九」。又,如因於其他,與有緣之相相應者,於此處為順而不存在。謂「業二」者,然是依異剎那業而言。由逆則全得。

一〇七二

復,由順得者,皆不予取,自此而後之諸分為逆而取,彼得〔順〕後結合。是故,此處言「從非有緣與非因緣……乃至……非不去業二」。然,何故於自處不言耶?餘全為逆而置者,唯一為順而得故。

一〇七三

「從非有緣與非因緣與……乃至……非不去緣與親依止九」者,於此處亦同此理趣。然,此由本性親依止而言。依此方法而全所得、非所得者,前所敘述者與後所述者應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