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虛大師全書.第九編 制議

佛教之僧自治

一 佛教之僧

二 佛教之僧自治

甲 擯除侵撓之他力

1 對於國家之政府官廳者

2 對於地方紳民者

乙 振作渙頹之自身

一 佛教之僧

梵語僧伽,括其總義,應譯為「清淨和合眾」。「大乘僧」,遍法界之眾生皆是,非今所論。今專論「釋迦世尊人間化儀中之僧」。但包括依出家律儀而清淨和合之五眾而言,其在家之正信士女不列居焉。所云出家五眾者。即苾芻、苾芻尼、室叉摩那尼、沙彌、沙彌尼之五眾是也。此之五眾雖同為出家之佛子,然以二種原由,成此區別。

    甲 由業果而成之區別。      (子)苾芻……沙彌。      (丑)苾芻尼……室叉摩那尼………沙彌尼。    乙 學級而成之區別      (子)苾芻…………………………………………………高┐      (丑)苾芻尼…………………………………高…┐   │      (寅)室叉摩那尼……………………………中…│級  ├級      (卯)沙彌…………………………………………│……初┘      (辰)沙彌尼…………………………………初…┘今所謂佛教之僧,正指此五類各依其清淨律儀而成之和合眾,不及其他。

二 佛教之僧自治

此中之所謂「自」,即「佛教之僧」是也。治者,調治處理。其所施行之事,所關係之件,使條然不亂,益進美善之謂也。自治、則「佛教之僧」治理,不依賴於他力,亦不受制於他力也。夫「佛教之僧」,乃是一專以「住持傳布佛教」為職業之團體。按之新近最盛行之「職業團體各為治理」之義務,(亦曰行會社會主義),及吾國舊來各種「同業團體」,及「同行公議規則」等例,主張行「僧自治」,應無不可。但佛教向來之「學處律儀」「禪林清規」,皆早已實行自治。唯邇近積弊之下,頗為他力撓亂。而撓亂之來,多半由於「僧」之本身腐敗所招感。故今欲實行「僧自治」,既須擯絕撓亂之他力,尤應去除本身腐敗之點,力自整頓而振興之。分述於下。

甲 擯除侵撓之他力

1 對於國家之政府官廳者

主張與一般國民,同盡國家之義務,同享國家之權利,同受國法之制裁,同得國法之保護;若明朝之「度牒」,及近年之「管理寺廟條例」等,在普通法外加施之箝制,絕對擯除。不受政府官廳之侵犯撓亂。至國家政府官廳所施法律政令之與一般國民同者,此非因「佛教之僧」特別而起。故主張「僧自治」者,但依同為國民一份子之義,隨順一般之國民便可。用不著另有長短。

2 對於地方紳民者

近來佛教之僧所住持之佛教寺庵,往往有地方之土痞地棍等類,自稱「紳士」「護法」「檀越」「施主」等名色。或總稱曰「十方」。由之干預各寺庵之事,操進退黜陟各寺庵住持之權,予取予求,魚肉欺凌,無所不用其極。稍不遂所欲,便得橫加「不守清規」四字,動云驅逐。甚或閉毀寺宇,提奪僧產。獅蟲之僧,藉賄庇而縱令敗壞。龍象之士,由清高而竟至流徙。黑暗千萬,無甚于此。殊不知「十方常住僧物」之稱,乃專指「十方僧眾」而言。與「地方人等」,毫不相涉。顧土痞地棍等,巧假「紳士」「護法」「擅越」「施主」名色,自稱「十方」,實屬咄咄怪事!而謬種流傳,若僧徒,若官廳,皆習焉昧而不加察,認為固然。不可不大聲疾呼,使知錯誤之弊,而革除之。今與「中國全國之佛教僧」約:凡有稱為「十方」而自來干預寺庵之事者,無論舊慣新起,皆須一概除絕。當與全國之僧眾,願拼命而玉碎,勿畏兇而瓦全。

乙 振作渙頹之自身

⒈組織各縣之佛教僧自治會 此由每一縣內之僧眾,以自動的集合全縣各寺院庵堂之僧眾,構成各縣之「佛教僧自治會」。以整頓全縣各寺庵之僧規,清理全縣各寺庵之教產,振興佛教事業,利益地方人民。

⒉組織各省之「佛教僧自治聯合會」 此由各縣佛教僧自治會聯合構成,為一省區之僧自治會者。以辦二縣以上所聯合舉行之僧自治事。

⒊組織全國之「佛教僧自治聯合會」 此由各省佛教僧自治會聯合構成,為一國界之僧自治會者。以辦二省以上所聯合舉行之僧自治事。

⒋組織世界各國之「佛教僧自治聯合會」 此由各國佛教僧自治聯合構成,為全地球之佛教僧自治會者。以辦二國以上所聯合舉行之僧自治事。

此四項,須依次成立,不得先後顛倒。故唯以各縣之「僧自治會」為根本。各縣之僧自治會,則以各當縣全體之各個僧眾所直接組成。故單純之根本,尤在僧中之各個人。由各個人能自治故,在一縣區內集合之,始為一縣之「佛教僧自治會」,而為「僧自治會」之根本。

佛教之五眾僧,其未死絕乎?必有應聲起者。保僧伽藍,轉正法輪,淨佛國土,淑人世間,皆軔于此!圓滿于此。

佛教僧乎!其努力進行!其努力進行。

(見海刊二卷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