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陳整理宗教文
——十七年六月作——
呈為陳請整理宗教事:竊宗教為人類或民族最高信仰之所存,由之以軌持各種之思想,發生各種之力量,乃能收民富國強、政修俗美之效。然宗教之最高信仰,又必適應時代之思潮與國民之生活,方可推行無阻,興利除弊。今我中華民國用以建國治國者,則總理三民主義也;而為三民主義之思想基礎者,則中國民族五千餘年歷史之文化,與現代之社會科學自然科學也。故今後中國之宗教,亦必與三民主義相適應而後可。然則在中國歷來所流傳之各宗教,皆非隨順三民主義之革命精神,而有以整理而重新建設之不可!為此不揣愚昧,根據宗教平等、信仰自由之黨綱,擬具整理宗教之辦法數條,呈請鈞長鑒核,采擇實行,不勝待命之至!此呈國民政府內政部長薛。六月二十三日。
附陳條陳一件:
一、請內政部設立宗教局,內分佛教科、基督教科、回教科等(或仍由警政司設宗教科辦之)。製頒宗教行政條例,省民政廳及縣政府各設宗教科,辦理宗教行政事宜。而廢除袁政府時之寺廟管理條例,以示宗教平等。在訓政時期,由宗教局——或內政部警政司宗教科——設宗教整理委員會,以整理關於國內之各宗教。至整理完竣時,撤銷之。
二、關於各宗教寺院菴堂等財產,在宗教行政條例上,應規定其所有權及管理權。就佛教言之,佛教寺院財產之所有權,在中國各級佛教會;其管理權則屬之由各級佛教會所選任之各寺院住持或委員會;革除以剃派、法派等變態家族之傳繼習慣。應先由宗教整理委員會,舉行各宗教產業登記,然後各歸各宗教教會所有而管理之。
三、宗教行政條例上,應規定各宗教教會之組織法。就佛教言之,應有中國佛教會中央部、省部、縣部之三級組織,以為中國佛教徒眾之統一法定團體。中國佛教會,大致分為「僧眾部」、「信眾部」。出家僧尼為中國佛教會僧眾部當然會員,由宗教整理委員會舉行嚴密之考試登記,汰除莠劣;其自願還俗者聽。而在家信佛民眾之個人,則任其自由加入為中國佛教會信眾部會員。但在家信佛人士,已組成佛教團體者——例居士林——,則其分子必須完全加入中國佛教會;並由中國佛教會指導或整理其團體之組織,以收統一之效。
四、由鈞部或宗教局,即製定一全國各宗教代表會議之組織法;開一全國各宗教代表會議,由各宗教代表分組議定,關於宗教之一切事宜,呈請內政部頒行之。
(見海刊九卷五期)
(附註)原題「呈內政部整理宗教文」,今依居士林林刊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