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虛大師全書.第九編 制議

告全國佛教徒代表

——二十年四月在中國佛教代表大會提出——

廟產興學已打銷,再言整頓僧寺興辦教務等等,徒惹人厭。故太虛纔在常會提出「本會最低限度應辦各事案」中之就常州天寧寺辦教理院案,已引起無謂之反對。今特聲明將原提「本會最低限度應辦各事案」中之各條,全部撤回。至教務之應否興辦?僧寺之應否整頓?惟在全國代表之公議。

本會第二屆以來,經費益枯窘,人才益凋散。常務委員開會,每不合會章。如委託非本會委員為代理人,及一人同時代理二人之違反辦事細則第八條。他若開會不推定主席、紀錄,不具開會儀等。又名為佛教會總辦事處,而辦事員中甚至無一僧人或正信居士。如此何能構成為全國佛教最高機關,而期其能得全國佛教徒之信託,振興佛教事業耶?今謂如中國佛教會要續辦者:一、必須精選才德僧伽、正信居士以構成常務委員會,及總辦事處。每半月須將議辦之事,通知全體執監委員與各省佛會,以憑糾察。二、最少須籌有確定之常費三萬元。除常委及辦事員能有安定之辦事經費外;並辦一萬不可少之會報,及急需之「全國各級佛教會辦事僧員訓練班」。以期各省各縣佛教會,陸續可得有能貫澈本會宗旨之辦事僧員。否則空掛一招牌,而每年徒耗討乞來之數千元經費,反為佛教增加許多不合理不體面之情節;倒不如速速將「中國佛教會」自動解散取銷之為愈!

會章擬改事項,條例如左:

第一條 原文:中國佛教會由中華民國全國佛教徒組織之。

擬改:中國佛教會以中華民國全國佛教徒為會員組織之。

並加附項云:前項佛教徒列舉如左:

第五條 原文:執行委員三十六人;候補執行委員十八人。

擬改:執行委員二十八人;候補執行委員十四人。

第六條 原文:常務委員九人。

擬改:常務委員七人。

第七條 原文:監察委員十二人。

擬改:監察委員九人。

第八條 原文:執行委員監察委員任期一年。

擬改:執行委員監察委員任期二年。

說明:各級佛教會皆一年改選,殊不合宜。除國佛會今改二年外,應省佛會一年,縣佛會半年改選。

第十一條 原文:如會章。

擬改:

第十二條 原文:全國佛教代表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

擬改: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每二年舉行一次。

第十三條 原文:凡會議非有三分之一人數出席,不得開議。

太虛任中國佛教會常委二年,對於會務提議議決之案,關於改善僧制、整頓寺產、設辦僧學、振興教務等等,不下二三十件。但因各寺僧之漠視及經費人才之缺乏,無一件能見之實行者。除每日對於政府為保護之請求,對於外界為消極之抵抗外,更無一事可為。如此佛教會,有不如無!不能振作,應即取銷!願先決,然後改選。

(見世界居士林林刊第二十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