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二次廟產興學運動說到第三屆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
——二十年四月作——
邰爽秋的第二次廟產興學運動,作了第三屆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的緣起。然以政府諸公之穩慎,及佛教同人之抵抗,未及第三屆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的開會,廟產興學運動已煙消雲滅了;所以第三屆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的會場上,也更無人提及如何抵抗廟產興學運動的議論了。邰爽秋的毫無政治法律與社會實況之常識,既異乎尋常;而空言鼓煽不堪一擊的情狀,尤屬出乎意外!然而佛教僧寺之在中國,除去真正信解佛教之極少數人外,舊學、新學之讀書人階級,則視為異端,斥為迷信;未讀書之農工商婦孺階級,於佛菩薩則一概混同鬼神。於寺院僧眾,則受戲劇、小說等影響,不尊異為神怪,則鄙為奸盜!此種甚深且普遍的國民誤會心理,佛教徒若未能從理論上、事實上、把牠揭開,昌明佛教的真意義,顯出佛教的真精神,使大多數國民皆瞭解佛教於國群民眾之利益,則對於佛教寺產或興學、或造路等運動,仍有隨時發生的可能,故今猶有追述一論的需要。
一、廟產興學與學產興廟 廟產甚廣,佛教寺產以外,尚有道教廟產以及孔廟、社廟等等廟產,今我們且只就「佛教寺產」以言。興學之義亦廣,興進善的學、與興佛學等等,皆是興學。若以佛教寺產以興近今學校之學,則斷斷乎其不可!雖以一般的廟產興近今學校之學,亦斷乎不可!什麼緣故呢?因為現今的學校,大抵皆為國民品德才能的銷毀所,及軍閥、流氓、匪共的製造所,與其廟產興學,倒不如學產興廟。興廟雖消極的不能為善,而興學卻積極的很能為惡。
二、佛教僧自動的寺產興學 佛教的寺院,本應對內為僧眾修學場所,對外為民眾教化機關,則其產業亦應為修學教化而用可知。僧眾修學的系統及其程序,嘗為律儀院、普通教理院、高等教理院、與參學處的專修林、雜修林——林即叢林——之擬議。至於民眾教化的設施,大約應分布教事業、文化事業、慈善事業、與教育事業之四項。茲專就教育事業言之:一、為從初級小學至大學之學校系統教育,但有兩種進善點:甲、小學重農、工,中學重工、商,大學重中國現今所需各種社會領袖人才;勿令學而無用,反害國民。乙、加佛學、每週初小一點,高小二點,初中三點,高中四點,大學六點。佛教信徒必修,非信徒自由選修,以養成其向真善的心力。二、為民眾學校、夜學校、半日學校、閱報所、通俗教育館等社會教育,當適應人民實況,教令漸進於善。此種善性的學,佛教僧應自動的集寺產十分之一出來設辦——因為應以十分之四充僧眾修學,十分之三充佛教布教,十分之二充慈善與文化,所以只有什一可辦學——,大約辦大學一所,中學十所,小學百所,沒有不可以的。
再來說到第三屆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則此次頗呈兩種特殊精彩:其一、即於各省市佛教會代表之外,頓加了佛學社、正信會、居士林等團體代表,佛學院等學院代表,及蒙、藏、南洋代表,範圍擴張了,氣象也活潑了。其二、則提案所提議的,關於求保寺產的極少,而趨重於振作會務、整頓教規、設辦僧學的幾點。這不能不認為全國緇素佛教徒思想上、精神上進步的表現。然而就開會的結果以言,雖議決本會應於首都會所辦事,而首都會所被軍隊佔用,一時尚無可容佛教會於中辦事的希望。議決辦一「會務僧員養成所」,亦以所址無著,而猶未積極進行。議決本年籌三萬元經費,亦僅籌得其半數,而於辦養成所等亦尚無充分之經濟。於此最迫切的數事,猶不能做到,遑論其他!此為大會代表及本會執監諸委所當繼續努力而未可稍鬆懈者也!
復次、本會的基礎,在於各省、市佛教會,各省佛教會的基礎又在於各縣、市佛教會,而各縣市的佛教會、又必須將各該區之內寺院僧眾財產登記了,及徵集各該區內三皈以上之信佛士女皆入會為會員了,而後選舉、被選舉始有根據,而組織始能健全。縣佛會不健全,不能有健全的省佛會;省佛會不健全,不能有健全的國佛會。今尚有許多省的佛教會未能組織成立,而縣佛教會之未組織成立者尤多。即已有縣、市佛教會者,亦鮮有曾將該縣、市區內寺僧登記與信眾入會的手續辦妥,如此又何有組織健全的希望!前二屆與本屆的代表,以無確定的資格標準,本屆曾有速訂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選舉法之決議,然使各縣、市佛教會不能將寺僧登記、信眾入會的手續辦妥,成為由縣而省的佛教會健全組織,縱訂了選舉法,亦無從實施。這更是各省、縣佛教徒未組織佛教會者當從速組織,已組織者當從速登記寺僧與徵求信眾入會為會員,使能成為系統的健全的組織,而後佛教會始有會而能議、議而能決、決而能行、行而能成之希望。若各縣、市的佛教徒或佛教會不努力工作,而徒責望之省佛會或國佛會;各省、市的佛教徒或佛教會不努力工作而徒責望之國佛會,則佛教會終無振興之可能!此則全國佛教徒任何一人所當共同努力者也!
(見海刊十二卷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