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虛大師全書.第九編 制議

論教育部為辦僧學事復內政部咨文

——二十二年春作——

讀申報所載教育部為「中國佛教會佛教學苑組織大綱」復內政部咨文,竊歎為民國以來政府對於佛教第一有意義有價值之公文。抑豈徒民國哉!直可謂自遜清雍正之後、乾隆而降所未曾有之公文也!蓋從清季沿及民國,政府之對於佛教,全不明了,不為積極之摧毀,即為消極之聽任;再不然、即為籠統之保存,或為茍且之敷衍;從未有如此次認清『中國人民信仰,以佛教為最多。各地寺院僧尼,一方關係於地方之治安,一方關係於社會之文化,倘再不加以整頓,則民族與佛教,兩俱淪於衰運』;而從僧伽出家受戒設學之制度予以整理者!

余在民初已著眼於僧制之整頓;而在民四曾有整理僧伽制度論之作;民六、民十四、至日本考察各佛教大學,及民十七、十八至歐美各國考察各宗教學院或各大學神學科之後,尤深知僧教育在「國家教育制度」中之位置,製有國民教育基礎上之僧教育表,另為失教僧尼設補習之校。與咨文所謂『只有設立相當於專門教育之學校,……不得興辦初中兩級學校。蓋此兩級教育之本旨,在於養成健全之國民,無論何種宗教何種職業之人,皆須一律入學,不得因宗教不同而有歧異』;又、『若云地方貧民眾多,無告孤兒投入空門者,不得不加以保育以符慈悲之旨,則扶養並不限於薙度,教育並不限於學佛,該收養者何須以人體為私有』?又、『有不識之無,不通教義,然於戒律尚能遵守者,有戒學俱劣者,此種情形,等於中國一班社會之失教,為此等失教僧尼學問之補習計,只應就地設立各級補習學校,不得借用初中小學各級學校之制度,以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之統一』等語;與余所製之表和意義,完全符合一致。民十八、十九、二十年,余在中國佛教會時,歷曾提議,並於民二十中國佛教會全國代表大會中決議將各種關於佛教辦學之議案,歸併入余之提案中,以為制定方案之標準。旋因會內興爭,余辭退中國佛教會主席而不復聞問;民二十之決議案,乃亦沉于海底。知識分子,大都冷眼旁觀,僅存二三人搘柱其間。至民二十一、遂發生此既不知僧教育、又不知國家教育制度、陷於重重錯誤之「佛教學苑組織大綱」,貿然呈請政府,豈非全國佛教徒之恥歟!?然余對於教育部所論列者,猶有未盡同意之處,今請述於左以備採擇。

(見海刊十四卷四期)

(附註)此下勘同「建設現代中國佛教談」之(五之乙)「僧教育與僧制」,故不再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