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虛大師全書.第九編 制議

中國的僧教育應怎樣

——二十七年春在漢藏教理院講——

今天講此題目,一、因前次考試院長戴季陶氏來山主薦班禪大師,曾懇切地對我談過,他深信住持佛教必要有真正的出家僧眾,因為佛法是要實行實證到的,不光是學理的研究。他很希望我能在一個名山勝剎,從實踐訓練上,養成將來復興中國佛教的根本僧材。昨天、立法院委員衛挺生氏來山訪晤,和我談到與戴氏相反的話,他說:「一般佛教僧尼,可不可以使他通俗化,改變現在僧尼不婚姻營生舊制,而使佛教普及人民,任何人都可信仰佛教而改進其道德」!我於這兩種談話,一方面覺得必要有極少數能實行實證的住持佛教僧寶,一方面也覺到應使佛教普及一般人民,成為大多數不出家的在家信徒,也就可以增進其道德。

二、八年前,我作過一篇「從一般的教育說到僧教育」一文,近曾轉載佛化新聞。其時、教育部長改任了陳立夫氏,我就將此文寄他,因知他對於教育必有改良的計劃。後來得他的回信,對于我的意思很表同情。並云:他已立了一個較詳細的綱領,將提出中央會議後而公布;他日有緣,當持商榷。并且、在報上也見到陳氏講中國教育應文武一致,農工兼重,智德並育及行導師制等。在此、我覺到中國一般的教育已將有改良的方法出來,但我們所需要的僧教育,則尚沒有實現進法。因為那一篇所講的僧教育計劃,是不為陳氏所注意的。

但是、現在中國的僧教育,決定要有那一篇文上所講的改進辦法才好!倘使沒有此種辦法,那末、縱令辦僧教育,決定沒有多大的利益。那篇文所說僧教育的辦法,大概分為兩方面:

一、消極的方面,把一部分寺院僧伽淘汰出僧寶以外去。我覺到有一部分的出家僧尼,朽廢怠惰,不惟決不能作住持佛教的僧寶,而且使佛教為世詬病!所以應把這一部分僧眾,劃出些寺廟與他,作為等於在家的佛教信徒,施以普通謀生活常識及信徒常識的教育。把他淘汰出住持僧寶以外去,使可開山鋤地,或作工、經商等,獲受國民通常待遇,而不在住持佛教的僧寶數內。

二、積極的方面,是要由很嚴格的、很純正的、很認真的,而且是很長遠的一種僧教育,以養成少數住持佛教的僧寶。據我看來,此種人是不能多、也不必多的,全中國只要有三四萬人,能夠真正地養成僧寶資格,住持佛教,弘揚佛法,也就很可以了。而養成此種僧寶的教育,應有幾個階段:以高中畢業之年齡——十九歲——學問相當的正信出家者,施以先受沙彌戒及實踐行持沙彌律儀,而教練以出家僧眾應具之知識行事。如此經過一年,使他身心上成了一種生活習慣。到二十歲進受比丘戒,學持比丘律儀,比丘應有的知識及共同生活習慣,實踐做到,同時亦授以佛教常識,是為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是教理的研究,可為七年:一、四年作普通教理的研究,其程度等於大學。二、三年作專精教理的研究,其程度等於研究院。第三階段是深入修證,可為三年,此深入的修證臨時擇定一門,或密宗、或禪宗、或持律、或念佛等。而所取形式,或住洞、或閉關等。如此三個階段,經十二年學習出來,才可以作為住持佛教之僧寶。或者僅歷第一階段,或僅研究教理四年的,七年的,只要能夠遵守僧眾的律儀,也就可為僧眾中之輔佐份子,但不能作主導份子。於養成僧寶最要緊的,是起初二年,必須經過受戒持戒的行為訓練,這是僧教育的特要關鍵。

這僧教育計劃不能實際施行,於事實上有兩個緣故:一、這種僧教育的實施,是要於一般寺院的僧眾和產業有一番整理才可。曾擬建健全的佛教會或僧寺整理委員會,對全國的寺院、僧尼、財產,加以調查統計後,施僧尼特殊的改選。一方面養成積極的僧寶,從受沙彌戒、比丘戒實行起來;一方面劃出一部分寺院財產,施以淘汰出僧外的生產教育方能實現。如果對于僧寺及寺產不能整理,此種僧教育便也無從設施。

二、照戴氏所說,在一山林先行主辦,然後待各處逐漸來仿效,亦是一法。但一因不易得到有相當經濟基礎可辦此僧教育的名山勝剎,二因也未能準備得有施此僧教育的主幹師資。而余以身力衰朽,已不能實際上去做準備工夫或領導模範的人。所以、對于建立「養成住持中國佛教僧寶」的僧教育前途,覺得很為悲觀!

現在、以本院所施的教育來觀察,似乎是在第二個階段上,普通教理四年,專修教理三年。然而、既沒有第一階段修學兩年的基礎,來學的人又沒有都到高中畢業程度;雖在第二階段、而更須補習國文及偏重於研究藏文。此種人才,不能夠作為養成主持中國佛教的僧教育。故本院對于溝通漢藏佛教和文化,確有特殊的意義,而對于住持中國佛教,不過作一種補充的旁助的,而不能作為一種主要的僧教育。這一點,是本院大眾先要認清的,庶免由過分的希望而濫施誤用。

復次、關于本人,也要大家明白認清:養成「住持中國佛教僧寶」的僧教育,不過是我一種的計劃,機緣上、事實上,我不能夠去做施設此種僧教育的主持人或領導人。而且、我是個沒有受過僧教育的人,一切的一切、都是教的人及學的人不能仿效的;仿效我的人,決定要畫虎不成反類犬,這是我的警告!我今講此僧教育,是作一種計劃的提議,希望聽講的人能深切體察到其中的意思!他日遇有悲願福慧具足的人,而又機緣湊巧的時候,或能實施出來。

(心月記)(見海刊十九卷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