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虛大師全書.第九編 制議
僧格之養成
——十四年十一月在日本東亞佛教大會演講大綱
一 僧與俗之分類
┌─出家五眾──僧 ┌─人─┬─佛弟子┤ 有情┤ │ └─在家二眾─┬俗 └非人 │ │ └非佛弟子───────┘ ┌─僧─┬─佛弟子──出家在家之七眾 人─┤ │ └非僧─┴─非佛弟子──異道之出家在家徒眾及無宗教者
二 僧之六和義
┌身和同住┐ │口和同說│ │意和同志│ 事─┤見和同解├理和同證 │戒和同遵│ └利和同均┘
三 僧與俗區別之要點
一、律儀之區別。二、部類之區別。三、職業之區別。四、人格之區別。
四 僧之必備條件
一、離俗之必要。二、志職業之一致。三、護世譏嫌。四、嚴守儀制。
五 佛教須有僧之故
一、專職以保持教法。二、專修以提高教格。三、身教以率化信徒。
六 僧格之養成
一、未出家前,先具中學畢業以上之程度,及大體了解佛教,由三皈、五戒具足正信而發心出家。
二、出家後,於律宗中受持沙彌律儀一年,及受持苾芻律儀一年,令盡離俗染乃給予受戒證書。
三、入佛教中一宗之專門大學修學五年,及於各國各宗遊學五年。
四、入山結茅或閉關三年至十年,戒定加行以期親證。
五、行解相應,己有內心證驗;乃入世為人宏法為家務,利生為事業,以盡菩薩僧職。
(滿智記)(見海刊第六卷第十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