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虛大師全書.第九編 制議

僧格之養成

——十四年十一月在日本東亞佛教大會演講大綱

一 僧與俗之分類

               ┌─出家五眾──僧      ┌─人─┬─佛弟子┤    有情┤   │    └─在家二眾─┬俗      └非人 │           │          └非佛弟子───────┘      ┌─僧─┬─佛弟子──出家在家之七眾    人─┤   │      └非僧─┴─非佛弟子──異道之出家在家徒眾及無宗教者

二 僧之六和義

      ┌身和同住┐      │口和同說│      │意和同志│    事─┤見和同解├理和同證      │戒和同遵│      └利和同均┘

三 僧與俗區別之要點

一、律儀之區別。二、部類之區別。三、職業之區別。四、人格之區別。

四 僧之必備條件

一、離俗之必要。二、志職業之一致。三、護世譏嫌。四、嚴守儀制。

五 佛教須有僧之故

一、專職以保持教法。二、專修以提高教格。三、身教以率化信徒。

六 僧格之養成

一、未出家前,先具中學畢業以上之程度,及大體了解佛教,由三皈、五戒具足正信而發心出家。

二、出家後,於律宗中受持沙彌律儀一年,及受持苾芻律儀一年,令盡離俗染乃給予受戒證書。

三、入佛教中一宗之專門大學修學五年,及於各國各宗遊學五年。

四、入山結茅或閉關三年至十年,戒定加行以期親證。

五、行解相應,己有內心證驗;乃入世為人宏法為家務,利生為事業,以盡菩薩僧職

(滿智記)(見海刊第六卷第十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