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虛大師全書.第九編 制議
上海市廟產註冊事件
——十六年冬作——
廟產註冊,本起於民國四年諦閑法師等在北京講經時發生之寺廟管理條例。歷經有人反對,亦歷經有地方官呈請內務部頒布施行細則,冀實施行。民國十年在徐世昌總統時代,曾修正為二十四條;雖較平允,而註冊一事既未取銷,亦未實行。今上海市政府忽然訂定註冊之詳細條例,頒布施行。不知出於有人之主動,或出於上海市政府當局因感寺廟訴訟糾紛而自動?其為善意之保護整理,抑為惡意之摧殘搾取,吾尚未得而知也!
吾向不視政府為萬能,故於整理僧伽制度論,對於寺廟財產,主張以「僧伽基爾特」,自為整理而施用於正當之事業。十年來瘖口音,不能稍動聾瞶僧伽之視聽,吾亦唯有任之而已。若拘管於政府之手,則為吾始終反對者也。不知今上海各寺庵僧眾,對之感想如何?
(見海刊八卷十一、二期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