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邰爽秋廟產興學運動的修正
——十七年春作——
邰君廟產興學動有四個小題:一、打倒僧閥,二、解放僧眾,三、劃撥廟產,四、振興教育。今修正如下:革除弊制,改善僧行,整理寺產,振興佛教。
一、革除幣制:邰君所云的僧閥,中國其實尚沒有這樣的東西存在。但原來為以六和義之和合眾的僧,到了中國,以遷就儒家的家族主義,不能改變中國的社會組織,反將和合眾漸漸化成變態的家族,發生了所謂剃度派、傳法派的系統。將寺廟財產,如人家族遺產一般的由師父傳給徒子、徒孫,而完全忘記了一草一木皆係「十方僧物」。在今打破宗法社會而進為國民社會的趨勢中,亟應將剃派、法派霸佔「十方僧物」作為私產以遺傳的弊制,澈底革除;恢復僧眾為六和的和合眾,及一切僧產為六和和合的「十方僧物」。
二、改善僧行:在從前帝制時代,中國的佛教僧眾,處帝王專制及儒家專化的二重壓迫之下,一般僧寺,一方面被君相利用為神道設教,使民作鬼神禍福般迷信的愚民工具;一方面為避免與儒化衝突的緣故,少數高僧,但持游方之外的山林隱淪態度。致雖發揮了佛教的大乘學理,曾不能實現其覺民濟人的大乘行為。在今革命的民眾政治社會中,亟應勸導少數高僧,及教化多數愚僧,改變專服務鬼神,及自了生死的態度;而實踐大乘的修行,服務人生而宏法利世,以共趨正覺。
三、整理寺產:僧寺是表現佛教儀制,及僧眾修學佛教與辦佛教事業的機關;僧產是僧眾住持佛教及修學佛教、與辦佛教事業的給養。其來源是信佛的民眾以上項目的的捐贈,及僧眾務農作工與施行社會教育等勞力的集成。雖非個人或一家族的私產,亦非地方或國家的公產,乃是一種「財團法人」所有的財產。這種「財團法人」,即是「十方六和和合眾的僧」。故我們叫做「十方僧物」或「僧產」。應以縣為單位,將寺及產集合起來,再支配為縣僧的給養及佛教的宣傳,與農工教育及慈善等事業的設施舉辦。
四、振興佛教:弊制革除了,僧行改善了,寺產整理了,便可恢復了六和和合眾的僧團組織,實現宣揚佛教以覺民濟世的大乘修行。將所有的僧寺與僧產,不違背原來設置的目的,作為表現佛教、住持佛教、修學佛教、辦理佛教事業等正當用途。於是佛教振興了,僧眾的生活也安定了,國民及世人亦真可得到佛教教化的利益了。
對於邰君的提議修正了,今再來談談所以要修正邰君提議的理由:邰君所言的那樣僧閥,在漢族是還沒有的——在西藏的達賴等,乃配加以這種頭銜——僧眾是過嫌浪漫自由愚蠢墮落,而應當使之紀律化、組織化,智識化的,並不是要解放的。尤其是邰君對於寺產的誤會,寺產是信佛民眾以供給僧眾奉行佛教的目的捐贈;及僧眾以勞力所集成,為生活費及修學辦事費的。並不是由邰君所謂專「拿來研究玄奧的佛學」的。且邰君對於數量的測算,亦不準確。丹徒一縣,一千萬的寺產,是大約有的;江蘇一省,一萬萬的寺產,亦大約有的。但別省的情形,便大大不然了。浙江一省,恐怕便算不上二千萬寺產。統計全國就算有值四萬萬元的寺產,然己將房屋也估價在內了。純有收益的項下,至多不過二萬萬。以百萬僧眾計,在收益項下平均每人每年不到二十元的收入,既要充生活費,還要充修理房屋及修學辦事的費用,這也可憐到極處了。故十分之九的僧眾,都是靠乞丐與勞工支持著極苦的生活的。邰君對這可憐的民眾,還要想法子來剝奪,未免較共產黨還要兇狠了,更不是由各業民眾合起來革命的全民革命的國民黨辦法了。這是要請邰君一摸其心頭的良心的。
(見海刊九卷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