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僧大綱
——十九年春在閩南佛學院講——
一 以現代中國為範圍
僧、是本來有的;僧之制度,也是本來有的。故現在所建議的,須加兩種限制:一、講現代者,指現在的時代而言。僧制、為僧伽所依據的法則,大至弘宣教化,小至個人行為,悉皆以此僧制為準繩。然而、僧制亦須基於所在之時代而有所變動;這如發源印度之古代僧制,在時代上、也經過了不少次的變更。現代的人,當然要以現代所依的時勢,國家法制,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實不必泥用古代的僧制的。原來制度這樣東西,是有時代性的。二、講中國者,以現代二字還過於普遍,這里加上中國,則只限於中國而言。而且在狹義上,但指中國本部,連蒙、藏亦未包在內。因為國土之有不同,時代之有不同,住持佛教的僧伽在現在中國狀況之下,應有一種適宜的建設。這裏所要講的題目的範圍:一表示現代;二指明中國。
二 僧之定義
未講僧制之前,應先對僧之一字,定一確義。僧伽、定義為和合眾;凡有和合眾的意義及性質,皆稱曰和合眾。故僧之一字,在印度并不限用之於佛教出家徒眾。迨佛教至中國,始將僧字為出家佛教徒之專門名稱:如稱出家佛徒名僧,稱佛教在家教徒及其他教徒與非教徒則不名僧。僧既為佛教中出家和合徒眾之專稱,則僧即須對於佛法能真誠信仰,切實了解,并實行佛法,住持佛法,宣傳佛法,使世間上之佛教日臻發達,以達到佛教利人濟世之目的。
三 僧格之產生及養成
僧之僧格,即如人之人格一樣。假如僧不具僧格,即不能謂之為僧。前面所講的和合眾,是由分子構成的團體;而僧中的分子,必須具有僧格。然此僧格何由產生呢?
甲、以三寶之信產生僧格 僧之僧格如何而產生?第一、要講信心,此種信心是意志的;如發菩提心,即是立「求取無上菩提」的意志。僧格的產生,先要對於三寶有充足的信心,才能產生出僧格來。凡宗教之能建立於世間,必由其信徒有一種具足充滿的信心,才能將其教的精神、集現宣布於世間。如欲僧中分子一一皆有完美僧格,必須具足對於三寶的信心。信三寶有淺深泛精之三種不同:
一、信法。但信真理,而對佛法亦以其為一種真理而發生信心,此乃普通世間學者的態度。他們視佛教不過為一種有真理的學說,因此而研究佛法,除欲知道真理而外,不必能發生對於佛教確定的信心,研究佛學中真理,等於追尋其他哲學、科學的真理而已。這種學者態度,但信法,而不能為佛教的徒眾;然而對世間一般未信佛法者,正應表明這種但由信真理而信佛法的態度,以廣攝受。
二、信法佛。由信法而進一步信佛者,信得佛所說的教法,非平常世間的道理,乃完具且超越一切世間道理的唯一道理。并信佛法道理,非假設懸想而出,乃從實證智慧所證得之真理;如從實證則必定有實證的智慧,有此最高真理的實證智慧者,就名為佛;就是無上正遍知的覺者。換言之,沒有真確明了無上遍正覺者的佛,則雖信佛法的真理,而亦未能信為究竟無二之真理,一心皈依佛法,為佛教弟子。若由信法而能歸於信佛,則信佛法乃由無上覺者證得開示出來的;如欲證得,非亦成無上覺者不可。既人人皆可修習成就佛的智慧,則我們決當以佛為師,為佛的弟子,以行佛之所行。
三、信法佛僧。依大乘教講,於佛法生信心者,即曰菩薩,亦稱佛子,即佛的弟子;這種佛子,乃包括出家在家四眾而言。如再進一步,以自信佛法而欲使世人皆信佛法,需要建立人世間具體的佛教機關,設施佛之教化於世間,將佛法真理表揚證明,使佛智慧中流出的正法,宏傳不絕,能常在世間眾生中攝受眾生,乃需有僧之團體。譬如在佛未出世以前,佛法既無所聞見,亦無所謂僧的團體。僧既由佛法傳宏世間的需要所產生,而這種僧的團體建立於世間,就要有信仰了解修行於佛法、及負住持宣傳發達佛法的責任。蓋僧為一種有主義、有組織、有紀律之團體,故僧有僧制。佛法之依託僧制,如人的精神託於身體;因信有僧制的僧,為建立佛教於世間所必要。所以信法信佛者,更進而信僧,加入僧眾中遵守僧的律儀,積極的住持宣傳佛法,然後才能產生僧之僧格。如單單信法、信佛、尚未信僧者,或僅為在家佛子,皆未能加入僧數。故僧格的產生,須有信法、信佛法、信佛法僧的具足信心。
乙、以六度之學養成僧格 僧格產生、由具足上述三種信心,而僧格尚須以六度之學養成者:
一、僧格成就,首須捨俗,須將一切世間俗樂捨離,即謂之施;復能將一切俗染之習洗淨,即謂之戒。由學此施、戒,才可以發生僧格。
二、佛法中講能修行出家法者,即可為「出塵上士」。行出家法要不為世間一切惡法所搖動,這樣須學忍辱;否則、還有為世間惡法搖動之可能。這猶是一種消極的辦法,真實的、要具足僧德,必學精進;須精進的修習戒、定、慧等。這樣學忍辱、精進,才能夠增長僧格。
三、僧格發生增長,繼之以定、慧。由修定而得禪悅之樂,由修慧——聞思熏習——而得法喜之樂。於是信心堅固,僧格養成。
四 前議改建僧制之評判
現代中國的狀況,在幾千年來未有之大變化中;故建設於從前中國社會制度下的僧制,現在也不能不有所變更了。如何變更?我及他人曾有種種的建議。
一、「整理僧伽制度論」:僧伽制度論,作於民國四年,當作此論之時,猶有適合國情之處。但現在已頗見有不宜者:一、僧伽制度論中之僧額,係根據清乾隆時之調查,說僧眾有八十萬;可是以後經過嘉慶、道光的衰落,洪楊的燒毀,清季興學的侵奪,及民國後屢次的摧殘,所遺留者、尚不知有乾隆時僧數五分之一否?二、僧伽制度論中所說,以由分組八宗,合起來可成一中國僧伽系統制度;但是現在考察起來,凡中國的各宗,在寺院方面已皆失去他的根據了,實在并非同日本宗派之各有其系統組織可比。三、現在國民革命後,又不同於辛亥之時,趨重民生問題,已不能容有如許僧伽受國民的供養。有此三點,現在雖想根據原有計劃整理,也為現在時勢不相容了。
二、「僧制今論」:僧制今論,作於民國十六年,當時革命空氣充溢,且合社會革命意味,論中有意就原有寺僧為根據,以多數無僧格之僧伽,充作勞僧,作農、作工,以少數優秀分子,研習經論。當時所以有這種主張,以為由大多數僧伽從事生產,而供給少數僧伽以專心深造,則寺僧生活獨立,可不須依賴民眾,這是救濟多數遷就時趨的辦法。嚴格的講,這種作農作工者,實不能謂之為僧;因既作農作工,就不能養成如上所講的僧格,而行僧的職務,實不能稱之為僧。
三、「佛寺管理條例」:去年內政部訂立了一個「寺廟管理條例」,裏面有很多不利於佛教寺僧的地方,於是運動取消,不得不有另一條例以代之,乃擬作「佛寺管理條例」。原意以佛教會管理佛寺僧眾而整頓改進之。初聞立法院本已採容,但因其欲調查耶、回、道教及蒙藏等佛教的情形,其後因內政部催立法院速訂辦法,遂有去年年底的「監督寺廟條例」十三條的公布。其要旨乃寺廟仍由僧道管理,惟須受當地行政機關所監督;因此、「佛寺管理條例」又不能行。
四、支那內學院及大勇等,則主張返歸佛世的律儀。這與以上三種僧制,均思根據原有的佛寺制度而改之者,其中雖都有具體的辦法,在理論上尚稱完美,但在事實上、環境上、皆難以通行。
五 今議創設之現代僧制
前所擬僧制既不能施行,政府方面亦似有讓佛教寺僧自生自滅的意思,而集於舊制下的寺僧,仍無覺悟,故今議刱設現代僧制,索性不依據原有的僧寺,其所遺留不適現代者,姑聽任其自然變化。
上面所講以三信六度產生養成的僧格,至此須作一種「普及國民信解」的運動,設施一種淺鮮簡易的宣傳,使國民中的優秀份子,得由信法信佛乃至信僧,學行六度,以產生且養成最具足的僧格,組織成僧。但今全中國的僧伽能具有僧格的百無其一,今議刱設僧制,第一即須精取慎選少數有高尚僧格的,製成以下之僧制。
甲、學僧制。學僧制、亦名比丘僧制,約一萬人,分四個學級,修學十二年,為具足學僧之資格。表列如下:
刱建 處所 修學年限 機關 人數 應得學位 律 儀 院 沙彌半年 每省 一所 上 士 位 比丘半年 約四 千人 普通教理院 四 年 每三省一所 學 士 位 約五 千人 高等教理院 三 年 全國 一所 博 士 位 八 百 人 觀行參學處 三 年 二 百 人 大 士 位
乙、職僧制。職僧制、亦名菩薩僧制,就是修菩薩行之僧。全國約二萬五千人之數,以五種機關攝之。
一、布教所五千所;教職員每所一人至七人,約九千人。
二、病院、慈幼院、養老院、殘廢院、賑濟會等,教職員約七千人。
三、律儀院、教理院、及文化事業等,教職員五千人。
四、教務機關,辦事員三千人。
五、專修雜修林,辦事員一千人。
丙、德僧制。德僧制、亦名長老僧制。這種制度,宜行於山林茅蓬,可以合許多茅蓬為一處,成一專修林或雜修林。全國可設:
一、專修林三十所;若全林僧眾專修一淨土行或真言行之類。
二、雜修林三十所;若林內各僧各修各擇的一行之類。
茲更將以上三種僧制、學級、層次,列一表以明之:
(下中級職僧三十年) ┌上士………………………………………………┐ │ (下中上級職僧二十六年) │ │上士………學士…………………………………│ 學僧┤ (中上級職僧二十三年) ├德僧 │上士………學士………博士……………………│ │ (上級職僧二十年) │ └上士………學士………博士………大士………┘
上表乃以三級僧制而立,由學僧而至德僧,須經四學級或三職級方至德僧位。但有博士、大士學級,可以不經下中級職僧而至德僧位者。茲以職僧上中下之級,復各分三級成為九品,如下表:
┌─────┬───┬───┬───┬───┬───┬───┬───┬───┬───┐ │\ 級 品│ │ │ │ │ │ │ │ │ │ │機┌───┤上 上│上 中│上 下│中 上│中 中│中 下│下 上│下 中│下 下│ │關│職 務│ │ │ │ │ │ │ │ │ │ ├─┴───┼───┼───┼───┼───┼───┼───┼───┼───┼───┤ │布教所 │ │ │甲等布│乙等布│丙等布│甲等布│乙等布│丙等布│事務員│ │ │ │ │教師 │教師 │教師 │教士 │教士 │教士 │ │ ├─────┼───┼───┼───┼───┼───┼───┼───┼───┼───┤ │慈善機關 │ │甲等院│乙等院│丙等院│甲等科│乙等科│甲等科│乙等科│事務員│ │ │ │長 │長 │長 │長 │長 │員 │員 │ │ ├─────┼───┼───┼───┼───┼───┼───┼───┼───┼───┤ │律儀院等 │高等院│普通院│律儀院│職員教│職員教│職員講│職員助│職員助│事務員│ │ │長 │長主任│長教授│授 │師 │師 │教 │教 │ │ ├─────┼───┼───┼───┼───┼───┼───┼───┼───┼───┤ │教務機關 │會 長│會 長│會 長│科 長│科 長│科 員│科 員│事務員│事務員│ ├─────┼───┼───┼───┼───┼───┼───┼───┼───┼───┤ │專修雜修林│林 長│ │ │ │ │科 長│科 員│事務員│事務員│ └─────┴───┴───┴───┴───┴───┴───┴───┴───┴───┘
此表中、上下級職僧,限於得學士位二十年以上者;上中級職僧,限於得博士位十五年以上者;上上級職僧,限於得大士位十年以上者。其中任林長之資格,須得大士位滿二十年以上者,方可充任。
要使佛教能建立於世間社會,使佛法真理能普及於一般國民,首先就要有布教所。這裏所說的布教所,本來中國到處所有的大小佛寺,皆是布教所之性質,無如如今已失去了布教性質,變為一種家族式的私人庵堂。現代僧制,即需要多設此種布教所。上面講職僧制中的第一項,特講布教所五千所者,蓋為此意。以中國幅員之大,人數之多,五千所布教所實不為多,如比較眼前江浙寺院最多之一省的小庵,尚有不及哩!茲更擬布教所五千所及需用教職員九千人之分配,略表於后:
布教所等次 全國 總數 每所所需 教職員人數 布教師 布教士 事務員 甲 等 一 百 所 一 人 四 人 二 人 乙 等 四 百 所 一 人 二 人 二 人 丙 等 六 百 所 一 人 一 人 一 人 丁 等 三千九百所 一 人
要實行建設此現代的中國僧制,當從律儀院師範養成所,及教理院教授養成所辦起;三年後即可開辦律儀院,十年後方可開辦高等教理院。約計三十年可建設完成也。
(大醒記)(見海刊十一卷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