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虛大師全書.第九編 制議

論寺廟不能撥用或借用問題

——三十五年在上海作——

上海市參議會通過「撥用寺廟」,致上海市僧眾請願覆議撤銷事,太虛近養病中,且上海事件可由佛教分會請求市參議會、市政府賢明諸公了之,故未預問。讀二十一日貴——申——報「寺廟僧眾何必誤會」社論,論末涉及太虛,謬蒙以賢達相許,愧感之餘,不得不扶病略陳鄙見,請賜刊布。

一、原論以「民國以來借用佛殿辦學,到處皆然」。此沿清季疵政,演成弊習。民國二十年以至最近中央,疊申禁令,尚難戢止「惡風」,何可再事倡導?二、監督寺廟條例為立法院民十八所立,關於內地佛道二教寺廟,法例明定「寺廟財產屬於寺廟——私財團法人——,由住持管理——法定代理人——,非經所屬教會——若佛教寺廟所屬佛教會——議決,呈請內政部批准,不得變動」。則寺廟財產屬於「私財團法人或私社團法人」之私產明甚。公、但公於其財團、社團以內。其佛教等寺廟,與天主教堂、基督教堂、回教清真寺一般。三、監督寺廟條例,對佛等寺廟須辦慈善公益,乃勸導佛寺僧眾等自動興辦者。太虛由中國佛教會屢經勸告各省市縣教會及寺僧,自動興辦者已屬不少。內政部前依之訂立寺廟興辦慈善公益實施辦法。教育部於縣鄉辦小學亦涉及勸用祠堂寺廟一條,某省或某縣據之有訂單行法或非法佔佛寺奪僧產者。最近中國佛教會整理委員會,以其流弊陳商及呈請社會部、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業已批令撤銷寺廟興辦慈善公益辦法,及教育部關於縣鄉小學勸用佛寺一條,並某省某縣關於「侵害寺廟權利」等單行辦法。批經二月,想各省市縣政府應已得悉院批也。四、地方自治機構缺辦公房屋時,撥用地方公共建築或利用公地興築,或租借民房,其途甚多。佛教等宗教寺廟自屬同於天主教堂等一般,是「私財團法人或私社團法人」之私產,撥用佛教寺廟,非撥用人民私產而何?五、雖解釋為「撥用指孔廟、岳廟等先賢廟或城隍廟等地方神廟,或監督寺廟條例所謂無主廢廟而言,此自當別論,而對於宗教之若佛寺等,則可向借用」。並指佛寺等或集眾人之資興建,當屬地方公產,亦屬不然。至商請租借,則應與租借一般人民私產相同,何須特將寺廟提出為借用對象,以為可以強迫借用之餘地?

今欲息全市僧眾驚憤惶怖,惟有仗參議會、市政府賢明當局,迅作如下之處置:一、市參議會復議此「撥用或借用寺廟」一條,修正為「撥用邑廟或無主廢廟等」;而商請租借,則由欲租借人自去商請房主同意。二、市府速令強佔寺廟者遷出,以免全市各僧寺之慄慄疑懼。貴報執輿論界牛耳,億人瞻仰,願有以善導全市寺僧安定,俾得以發揚大慈大悲佛旨,服務社會,輔助民治,惟貴報教正之!

(見正信十二卷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