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五次中央執監會國民政府請願文
——十七年夏呈——
為請願事:竊維先總理之三民主義,為中國文化及近代思想之精華所萃,其精深博大,能容納且發揮各時代各民族之特長,尤為救國救世界不刊之典。故現今中國之佛教,亦應以三民主義為準繩,革除帝制時代之弊習,發揚大乘佛法之正義,以明三民主義自由平等親愛互助之精神,而謀佛教之新建設。一方面改善僧眾之生活,及增進其智識;一方面昌明佛學,以開濬民智,輔成民德;並舉辦學校、醫院、工廠等社會事業,以盡佛教徒之本分。
然非有全國佛教徒嚴密統一之組織,不足以完全實現。而近今各地方黨部及地方政府,每有誤會組織佛教團體為提倡迷信者。至對於佛教徒集會結社,請求立案備案,輒加否認。此應請願全國佛教團體之組織者一。又欲追隨三民主義,以建設新中國之佛教新事業,非應用晚清以來一再摧殘剝削所僅存之寺產,無以安定僧眾之生活,而為國家社會服勞。但近今各地方政府,各地方黨部,乃至地方公團,每有主張處分寺院財產者;以致全國僧眾,騷然不可終日!此應請願保護全國寺產者二。又據江浙佛教聯合會送交國民政府祕書處來函,內載大學院內務部所審核該會整理僧伽之方案,謂應規定僧眾職業。使僧人於修持之外,從事工作,衣食有所自給,深符佛說資生事業不違實相之意義。但僧眾十之六七,本以務農作工為生活,若能許由佛教團體自加整理,不難漸臻完善。其一部分專修佛學者,例同學校學生,或學問之專門研究者,自應有相當供給;所餘以辦理寺務及宣講佛典為職司者,亦猶教堂牧師、團體幹事,同為服務社會,應受報酬。此應認可佛教僧眾之職業者三。
夫佛教僧徒同立在三民主義之全民革命聯合戰線上,一般奮勇精進,以求中國民族之自由平等。乃動為各地方黨部政府以至民眾團體,任意蹂躪,豈得謂平?某某等迫此集合首都,恭詣鈞會,籲懇鑒核,批示祗遵!不勝屏營待命之至!
(見海刊九卷第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