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發智論與大毘婆沙論
第一節 阿毘達磨發智論
第一項 翻譯與組織
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論宗,以迦旃延尼子(Kātyāyanīputra)所造的《發智論》為根本論。在說一切有部中,這是被推尊為佛說的。論題眾多,幾乎網羅了當時阿毘達磨的一切論題。內容的重要,如道安〈阿毘曇八犍度論序〉說:
「其說智也周,其說根也密,其說禪也悉,其說道也具。……其身毒來諸沙門,莫不祖述此經,憲章鞞婆沙,詠歌有餘味者也。……周覽斯經,有碩人所尚者三焉:以高座者尚其博,以盡漏者尚其要,以研幾者尚其密。……諸學者遊槃於其中,何求而不得乎」?
本論有兩種譯本:一、苻秦建元十九年(西元三八三),罽賓沙門僧伽提婆(Saṃghadeva),在長安誦出,由竺佛念譯為華文,名《阿毘曇八犍度論》,凡三十卷。八犍度,依論的組織立名。依〈根品〉後記:初譯缺〈因緣品〉。後由曇摩卑(Dharmapriya)誦出,由僧伽提婆補譯完成。二、唐顯慶二年到五年(西元六五七——六六〇),玄奘再譯,凡二十卷,名《阿毘達磨發智論》。發智的意義,如《大毘婆沙論》卷一所說,主要的意義是:
「諸勝義智,皆從此發,此為初基,故名發智」。
全論分為八蘊:〈雜蘊〉、〈結蘊〉、〈智蘊〉、〈業蘊〉、〈大種蘊〉、〈根蘊〉、〈定蘊〉、〈見蘊〉。舊譯作八犍度。蘊是 skandha,犍度是 khandha,梵語小不同,但都是類聚的意思。八蘊共有四十四納息。納息的梵語不明,意義也不明白。舊譯作跋渠(vagga),就是品。關於全論的組織體裁,《大毘婆沙論》卷一,曾這樣說:
「迦多衍尼子……隨順纂集,造發智論。謂於佛說諸論道中,安立章門,標舉略頌,造別納息,制總蘊名」。
又在同《論》卷四六說:
「其所造論,亦不錯亂,能善立蘊納息章門」。
據《大毘婆沙論》的分析,全論分四層,或五層的組織。一、「章」,就是論題。二、「門」,對於某一論題,分作幾門去論說。如〈世第一法〉章,以七門來論說;「頂」章,作二門論說。先立章,次開門;先章後門的次第與意義,如《大毘婆沙論》廣說。三、將多少章組合為一,名「納息」,就是品。每一納息的內容、性質不一,所以每一納息的名稱,多半以第一章名為名,如〈世第一法納息〉等。這與《論語》的篇名〈學而〉、〈先進〉等一樣。四、組合多少納息為「蘊」——犍度。每蘊的名稱,是依該蘊的主要內容立名。這四層組織,就是《大毘婆沙論》所說的,「能善立蘊納息章門」了。
或可分五層組織,這是在「安立章門」,與「造別納息」間,加入「標舉略頌」。依唐譯,在每一納息前,將各「章門」,結為「略頌」,如《論》初說:
「世第一法七,頂二、煖、身見,十一見攝斷,此章願具說」。
舊譯《八犍度論》,論初是標舉一連串的問題,如說:
「云何世間第一法?何以故言世間第一法?世間第一法何等繫——當言欲界繫耶?色界繫耶?無色界繫耶?世間第一法,當言有覺有觀耶?無覺有觀耶?無覺無觀耶?……此章義,願具演說」。
這一連串的問題中,「世間第一法」是章;「云何」、「何以故言」等是門。在一品以前,先將問題列舉,然後依著去分別,這種體裁,在阿毘達磨論中,是經常見到的。如《界論》,《分別論》的〈法心分別〉,《舍利弗阿毘曇論》的〈攝相應分〉、〈緒分〉,《品類論》的〈七事品〉,《界身論》等。唐譯僅有「略頌」,舊譯的〈雜犍度〉各品,只有一連串的標舉問題;但自〈結使犍度〉起,都是先有「略頌」,次有「標舉」。所以《發智論》原本,可以推定為本有「標舉」與「略頌」的。如將「標舉略頌」加上,在文字的組織上,就有五層組織了。
八蘊四十四納息,構成了全部的《發智論》,今依唐譯,列舉名目如下:
〈雜蘊〉第一
〈結蘊〉第二
〈智蘊〉第三
〈業蘊〉第四
〈大種蘊〉第五
〈根蘊〉第六
〈定蘊〉第七
〈見蘊〉第八
八蘊四十四納息的《阿毘達磨發智論》,在體裁上,繼承古傳阿毘達磨論的特色:「阿毘達磨性相所顯」,與「素怛纜次第所顯」不同,所以不重次第。《發智論》是不重次第組織的;但說他毫無組織,也是不盡然的。大概的說:顧名思義,〈雜蘊〉最為雜亂;〈雜蘊〉的次第,僅可用聯想律去解說。如說「世第一法」,就想到「頂」與「暖」;想到初發無漏智時,所斷的二十我我所見(「身見」);又聯想到「常見」等。這樣,「智」,「識」,「二心不(能同時)俱」起,那如何會有「憶念」?憶念祖宗的「祭祀」,是否有用?這樣的聯想下去,毫無次第前後的組合為〈雜蘊〉。然其他的七蘊,尤其是〈結蘊〉,列章與分門解說,可說極有條理。從《發智論》的組織形式來說,論主對於阿毘達磨論義,必先區別為幾大類,如結、智、定、業等。每一大類,確立幾大論題,然後列章分門的敘述出來。聯想到的,也多少附編在裡面。還有七蘊所沒有論到的,有關法相的要義,確定體用,糾正異說等,再別立為〈雜蘊〉。〈雜蘊〉所論列的法義,不限於一端,在說一切有部的教義中,極為重要。
第二項 發智論與六分阿毘達磨
在說一切有部中,以六分阿毘達磨為足,《發智論》為身。足是身的所依,《發智論》真是依止六論而進一步完成的嗎?六論的性質不一,如《品類》,《界身》,《識身》——三論,明顯的深受《發智論》的影響,比《發智論》還要遲些,當然不能說《發智論》是依此三論而造的。《法蘊》,《集異門》,《施設》——三論,雖被稱為摩呾理迦,有古老的淵源,編集於《發智論》以前。然自《發智論》風行以後,又受他的影響,在不斷的修編中,才完成《法蘊論》等奘譯本的形態。所以現存的《法蘊》等三論,也不能看作純粹的初期論書了。
迦旃延尼子(Kātyāyanīputra)承受上座系的思想,分別抉擇,完成精深嚴密的《發智論》。這決非論主直接依據契經而創作,在論書的形式上,思想的內容上,一定有論說或師說的傳承與啟發的。可是,古傳優婆毱多(Upagupta)的《理目足論》,已失傳了,無可稽考。如據說一切有部的《法蘊》、《集異門》、《施設》——成立較早的三論,認為直接引發這樣精嚴廣博的論典,也是無法想像的。那麼,《發智論》的淵源,是值得深思的了!
古老的阿毘達磨,稱為摩呾理迦,以修道的項目為主,如《分別論》,《法蘊論》,《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從阿毘達磨的發展來說,由於四《阿含經》的集成,引起阿毘達磨的大論究。一方面,以一法門為主而類集佛說,如〈業品〉,〈智品〉,《人施設論》等。一方面,於一切法作不同的分類觀察,綜集不同的類分別,就是「有色無色」等種種論門。由於這樣的類集研究,「自相」、「共相」而外,又論到「相攝」、「相應」、「因緣」,成為上座系阿毘達磨的根本論門。這些,在本書第二、第三、第四章中,已一再的陳述了。這樣的深入觀察,廣大論究,是上座系阿毘達磨所共通的。等到以說一切有為宗,更論究到「成就不成就」,才逐漸的演化,形成說一切有的論書。這樣,從表面來說,現存的六分阿毘曇,不能充分說明《發智論》的思想承受。而從論究的內容來說,六論所論究的,正是從古傳來而說一切有部化的;《發智論》也就是依據這種論義,而到達更高完成的。如《法蘊論》與《集異門論》,對於道品及種種法數,都有了明確的定義——出體與釋名。《施設論》提貢了世界與業力等重要理論。《品類論》的〈七事品〉與《界身論》,從說一切有的立場,說明了「相攝」與「相應」。《識身論》說明了「因緣」、「成就」。《品類論》的〈辯攝等品〉,組成了說一切有部化的,統攝一切法的種種論門。〈辯千問品〉,對《法蘊論》的法門,作諸門分別。這些,都是古傳而說一切有部化的。迦旃延尼子深入於這樣的阿毘達磨論義,承受從古傳來的種種論門,種種論究的成果,而作成更深入、更廣博的《發智論》。依佛及佛弟子的所說而作論,《大毘婆沙論》卷一,也曾表示了這樣的見地:
「若佛說,若弟子說,不違法性,世尊皆許苾蒭受持。故彼尊者(迦多衍尼子)展轉傳聞,或願智力,觀察纂集。為令正法久住世故,制造此論」。
說到《發智論》的組織形式——八蘊,在玄奘所譯的五論中,也是看不出淵源的。然從上座系阿毘達磨論去考察,顯然的並非創作。如《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有〈根品〉與〈大品〉;〈非問分〉及〈緒分〉中,有〈智品〉、〈定品〉、〈煩惱品〉等。這都是隨類纂集,名為施設——「假」。又六論中的《施設論》,起初以「世間施設」為主,又集成「結施設」、「業施設」等。從《舍利弗阿毘曇論》與《施設論》的品目,發見了《發智論》八蘊名目的來源。
「見」為類集的品目,可能出於《施設論》的八品之中。七蘊以外,別立〈雜蘊〉(〈雜犍度〉),可說受了毘奈耶——律藏的影響。這與律藏的組為種種犍度(又稱為「法」或「事」),又別立〈雜犍度〉一樣。
第三項 法相的如實分別
佛法,是不滿於生死流轉的現實,而傾向於涅槃還滅的修證。阿毘達磨論者,繼承了這一立場,從事「有為無為」、「有漏無漏」——一切(生死、涅槃)法的分別,以求徹了佛法的「實相」,所以《大毘婆沙論》卷一說:
「分別諸法自相、共相,是阿毘達磨」。
《發智論》是怎樣的分別一切呢?
一、「經義的分別」:阿毘達磨,對於契經——《阿含》,並不只是依文解說的。因為佛陀的說法——經說,大都是隨機說法:或略說,或偏約一義說,或隨世俗假名說,或隨順世間說;所以契經所說,存有不同的,甚至有近乎矛盾的說法。阿毘達磨論者,是要徹了事理的究竟實相,求得流轉還滅的普遍必然的定律。所以論師每自稱為「實相說」,「了義說」,「盡理說」等。《發智論》卷一,曾引經而表示這種分別契經的態度,如說:
「故於契經,應分別義。如世尊說:獸歸林藪,鳥歸虛空,聖歸涅槃,法歸分別」。
《大毘婆沙論》卷二八,對這「分別經義」的態度,明確的解說為:
「於諸契經,應善分別了不了義。……智者應於契經善分別義,不應如說而便作解。若如說而解者,則令聖教前後相違,亦令自心起顛倒執」。
「分別經義」,本是阿毘達磨論者所共同的。說一切有部論師,更徹底的採取這一態度。淵源於古師傳承,到《發智論》而更明確的表現出來。所以,這是「隨順正理」的,以理為宗的學派。
二、「諸法性相(靜態)的分別」:《發智論》所表示的思想,法是無限差別的;無限差別而有種類不同的共通性,所以可分為一類一類的法門。這樣,應從二方面去說明。
1.佛是分別說法的,如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四諦等。但這是為了聖道的實踐,可說是為了實用而作的分別。《發智論》雖同樣的以聖道實踐為主,但傾向於究理的,說明的分別,所以論中多處提到了「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客觀的分類法。「色」是物質的,「心」、「心所」是精神的,「心不相應行」是非色非心的中立體。上來三法,有生滅現象,稱為「有為法」。此外,「無為」是不生不滅的實法。這一分類法,為說一切有部(論師),大乘唯識學者所尊重。物質——「色」,有色、聲、香、味、觸(境,物理的);眼、耳、鼻、舌、身(根,生理的);法處所攝的色——無表業。「業」屬於色法,與《舍利弗阿毘曇論》相同。上來的十一法,名為所造色,依於通遍的物質——地、水、火、風——四大種,名為能造色。《發智論》特立〈大種蘊〉,廣泛的論到大種與造色,為本論的特色之一。精神中,複雜的心理作用,稱為「心所」(有法)。論主僅綜合了受、想等十法為一類。其他複雜而性質不一的心所,還沒有嚴密的整理。但對意義類似的心所,論主非常的重視,在〈雜蘊〉中作種種的分別,以免淆訛。如愛與敬,無慚無愧,慚與愧,掉舉與惡作,惛沈與睡眠,思與慮,尋與伺,掉舉與心亂,無明與不正知,憍與慢。一切心所,更依於通遍的精神——了別的六識,被稱為「心」王。色與心,各分為兩類的不同實體,永遠是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論師的見解。「心不相應行」,也是有實體的,論主曾費力的成立他。如「得」,任何一法,與(假名)有情成為有關的,就不能沒有彼此間的關係體,這就是「得」。如「生住老無常」(生住異滅),為有為法的一般現象。一切有為是恆住自性的,所以有生有滅,是由於與法俱的生與滅。從有為法的生滅相,知有使一切法成為生滅相的「生」與「滅」。「得」與「生住異滅」,論雖沒有明說,而顯然是「不相應行」。如有情的人與人,天與天,凡夫與凡夫,也有成為人相,成為天相的通性,名為「眾同分」;成為凡夫的通性,是「異生性」。又如從壽命的一期不斷,而知有「命根」。「色」、「心」以外,有此非色非心的「心不相應行」,所以不但是心與色的多元論,而更是名理、關係的多元論。「無為法」中,有「擇滅」與「非擇滅」,還沒有說到「虛空無為」。總之,一切法的分類,雖還沒有詳盡,但略分為「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五大類,大綱已經確立了。
2.一一法或一類一類的法,經體用的分別而確定,如一切法分五類,心法分為六識等。這是辨異的「自相」觀察。一一法與一一類法,有種種不同的通遍的「共相」。這在論中,雖也說到「因相應因不相應」、「有所緣無所緣」、「有執受無執受」等二門,而最重視的,是五種二門、五種三門的分別:
有色無色
有見無見
有對無對
有漏無漏
有為無為
過去未來現在(三世)
善不善無記(三性)
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三界繫)
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三學)
見所斷修所斷不斷(三斷)
不同類的二門、三門,不是分別一切法自相,而是通於一切法的。如過去、未來、現在,不定屬於一法,而遍通一切有為法。所以《大毘婆沙論》卷七五說:
「聰慧殊勝智者,由此二法通達一切,此二遍攝一切法故」。
從二門、三門去觀察,能覺了一切法的通遍相,從通遍的二門、三門,去觀察一一法時,能更精密的了解一切法。如意識,在五種二門中,是無色的,無見的,無對的,有為的,通於有漏無漏的。在五種三門中,是遍通於三種三類的。所以雖同樣的是意識,而可分為眾多的部類。如約三性說,可分為善意識,不善意識,無記意識。無記又可分有覆無記,無覆無記,就成為四類不同的意識。後人從三性、三界、三學,去分別意識,成為十二類心。每一法,從時間、空間、性質等不同去分別,重重分別,成為無限多的一切法自性。一切法不出於這些部類;要理解一切法的活動與彼此關係,不能不從這些部類去理解。具體的一切法,隨時隨處而有複雜的不同情況。阿毘達磨論者,是現實的具體觀察者。
三、「諸法關係(動態)的分別」:從一一法的特性,一一法的通相去分別,成立無限多的一切法性。但一切法雖是無限多的,而現在一剎那中,過去與未來的關聯中,法與法間,有著錯綜複雜的關係。《發智論》的主要思想特色之一,是對於剎那間的活動,看作複雜的,融和的集體活動。沒有一法能起個別的作用,惟有在彼此的關係下,才有可能。而且,剎那間的多法共起,並非全是不同作用的結合,而是有融和統一作用的。這對於差別法性的現起作用,沒有落入機械論的說明,是非常有意義的。對於複雜而融和的集體活動,及其現象,世俗每但見其顯著的,據以立名;就是佛的應機說法,無論是煩惱、道品,以及身心活動,也每隨俗,或就其主要的,舉以為代表。然從究盡的實相來說,決不如此。表示這一意義的,如舊阿毘達磨者說:「世第一法五根為性」。論主以為剎那間的一切心心所法,同有剎那引發無漏的力用,所以修正為世第一法心心所法為性。如佛說十二緣起,在前後不同的階位,或說無明,或說取;或說行,或說有:這只是舉以為代表而已。對於這一解說,《大毘婆沙論》稱之為「分位緣起」,解說為一一位中,都是具足五蘊(或四蘊)的。又如一般說業感異熟果,論主以為:並非只是思業或身語業感果,在作業時俱起的一切法,如為同一目的而起綜合作用的,實在都是能感果的。如《論》卷一說:
「云何異熟因?答:諸心、心所法,受異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此心、心所法,與彼異熟為異熟因。復次,諸身語業,受異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此身語業,與彼異熟為異熟因。復次,諸心不相應行,受異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此心不相應行,與彼異熟為異熟因」。
能感異熟果的,是通於色(身語業)、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的。法法差別,易陷於機械的說明;而《發智論》所代表的,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法與法間,有融和的統一作用,是他的特色。在同時共聚的動作中,有必然營為共同作用的,如心與心所法。而色與心不相應行,或是同的,或是異的,阿毘達磨論師,依不同的性質而作有精細的辨別。
在念念生滅過程中,法與法間,有種種的關係,所以立種種論門。最一般的論門,就是「因緣」、「相攝不相攝」、「相應不相應」、「成就不成就等」。每一特殊事項,有特殊問題,就有特殊的論門。如隨眠,有「隨眠隨增」、「令有相續」、「結繫」。智,有「智所知」。定,有「出入」、「依定滅」。善法,有「修習」。大種,有「造」。業,有「業感異熟」。見,有「自性」、「對治」。有關修持的,有「斷與遍知」、「斷與作證」、「遍知與作證」。從諸法和合假名有情說,聖者有「斷結」、「攝果」、「成就法」、「果攝」等,異生有「死生」等。這些論門,散在全論;從這些論門的名稱,也可略見本論所說的內容了。
對於重要的論門,這裡略為介述。「因緣」:契經但說四緣,論主創立為六因——相應因,俱有因,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能作因。佛在經中,通泛的稱為因,稱為緣,而因緣對果的關係,實際上是多種多樣的。所以論師們依佛的教說,而歸納為種種不同類的因或緣。論主根源於古師的傳說,精密論究而成立六因。茲列表以略明六因的大意如下:
剎那同時的──┬心心所法……………………………………相應因 └有為諸法(一分)…………………………俱有因 ┌同性類的──┬三性各生自類……………同類因 前後異時的──┤ └煩惱遍生五部……………遍行因 └異性類的(約善惡對無記說)……………異熟因 不限時分的………………………………………………………能作因
「相攝」:凡體性相同的,彼此相攝,否則不相攝。這一論門,或以一法對一法,或以一法對多法,或以一類對一類,或以一類對多類,互論攝或不攝。經此相攝不相攝的論究,彼此間的同異,就非常明確了。然阿毘達磨論所常用的,有「蘊界處攝」或「處攝」,這是沿用佛說的分類法,而明一切法的性質與所攝屬的。
「相應」:凡屬心心所法,彼此間或是一定相應的,或可以相應而不一定相應的,或性質不同而不能相應的,所以要作相應不相應的分別。然本論以修道斷惑的實踐為主,多沿用契經舊說,對心與心所,還沒有專重的辨析,所以不同後代的泛約心與心所而明相應。本論對於「相應」,多用於功德法的分別,如約覺支與道品論相應等。其中,「智相應」,「根相應」,尤為本論常用的論門。
「成就」:這是說一切有部特重的論門。成就,是已得而沒有失去的意思。與成就不成就相關的,有「得」,「捨」,「退」。「得」,是初得。所以凡是成就的,一定是得的;但有是得的而不成就,那是已得而又失去了。「捨」,是得而又失去了。有捨此而得彼的,也有捨此而不得彼的。「退」,專用於功德法的退失。可能得,由於因緣的乖違而沒有得,也可以名為退。成就——得,與法不一定是同時的:有得在先而法在後的,有得在後而法在先的,也有法與得同時的。所以成就論門,多約三世說;也常約三性、三界、三學說,分別極為繁密。
第四項 四十二章
《發智論》「安立章門」:章是標章,標舉所論的法;門是釋義,以種種論門來分別法義。先立章,次作門,這是《發智論》的體裁,也是阿毘達磨的一般論式。
《發智論.結蘊》的「十門納息」,首列四十二章,然後以十門分別。晉譯《八犍度論》,僅有四十章,缺少「三重三摩地」與「五順上分結」。《發智論》的釋論——涼譯的《毘婆沙論》卷三七,缺「三重三摩地」,共四十一章。晉譯的《鞞婆沙論》,共四十二章。但缺「四軛」及「三重三摩地」,另增列「中陰」及「四生」兩章。所以雖有四十二章,實只四十章而已。比對研究起來,《發智論》原本,應該是四十章。因為,《發智論.大種蘊.執受納息》,列舉「四靜慮」……「三三摩地」——八章,與「十門納息」相合,也沒有「三重三摩地」。可見奘譯本的「三重三摩地」,是依《大毘婆沙論》而增列的。「五順上分結」,不但《八犍度論》及《鞞婆沙論》沒有列舉,涼譯《毘婆沙論》卷二五,更明確的說:
「尊者瞿沙作如是說:……此二論(「五結」及「九十八隨眠」)非經所說,是故應除五結,說五上分結。何以故?五上分結是佛經故」。
晉譯《鞞婆沙論》卷一也說:
「除五結已,當立五上結。何以故?答曰:彼是佛契經(所說)」。
依據釋論,都說應除去「五結」而補「五上分結」,可見《發智論》原本,是沒有「五上分結」的。我想,《發智論》原本,上下列舉「五結」及「五下分結」,「五結」應為「五順上分結」的錯脫。這才列舉契經所沒有的「五結」,而經中常見的「五順上分結」,反而沒有了。除去「五結」而改為「五順上分結」,為最正確的看法。但一般論師,不敢輕易改動,這才另加「五順上分結」,又補上「三重三摩地」,成為四十二章。
這是極有興味的問題!本來是四十章,即使加上「五順上分結」,也只是四十一,何以唐譯本又補列「三重三摩地」,而成四十二呢?如《鞞婆沙論》,實際上也是四十章,何以又另加「中陰」及「四生」,湊成四十二呢?「四十二」,到底有什麼意義,而非湊足此數不可呢?這可能由於佛教界的一項共信而來。如菩薩的行住,本有不同(系統)的次第階位,如「十住」、「十地」等,而終於被統一組成「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等覺」、「妙覺」——四十二位。如西元一世紀,初傳中國的佛書,從五部(五阿含)經中集錄所成的,也恰好是四十二章。《法集論》中的「經母」,本出於《長部》(三三經)的《等誦經》。《等誦經》為增一法門,但銅鍱部的論師,不知為什麼但取二法門?又在二法門三十三外,增益而湊足四十二經母?初期的大乘經中(分別說系的法藏部,也用)有四十二字母,為一切語文的根本。這是「字母」,是「初章」;這是富有啟發性的。四十二為根本數,應為佛教界所熟悉的。這才敘菩薩行位,集錄經的摩呾理迦(母),集錄佛書,都取四十二為數。《發智論》總列法義為四十章,以十門來分別。雖不是四十二,但因為是章,所以在傳誦中,也就演化為四十二了。
《發智論》的四十(二)章,依《大毘婆沙論》,分別為三大類——境界類,功德類,過失類。這一分類,與《法蘊論》的二十一品,可分為三類——道品類,煩惱類,蘊界等類相合。本論先舉境界類,功德類,與《分別論》,《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非問分〉的次第相順。這一分類,也與犢子系的《三法度論》,將一切法統列為「德」、「惡」、「依」——三法,有著同樣的意義。犢子系與說一切有部,本來有密切關係的。對於四十(二)章的三大類,為了說明章與門的意義,特分列為四類如下:
Ⅰ二十二根.十八界.十二處.五蘊.五取蘊.六界.
Ⅱ有色無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有為無為.過去未來現在.善不善無記.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學無學非學非無學.見所斷修所斷無斷.
Ⅲ四諦.四靜慮.四無量.四無色.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八智.三三摩地.(三重三摩地).
Ⅳ三結.三不善根.三漏.四瀑流.四軛.四取.四身繫.五蓋.五結.五順下分結.(五順上分結).五見.六愛身.七隨眠.九結.九十八隨眠.
論主標列四十(二)章,如不分門的分別觀察,是不能闡明法義的。所以立章,必又作門,為阿毘達磨論的共通論式。《有部阿毘達磨論書之發達》,稱此四十二章為「論母」。然在說一切有部中,一般是稱之為「章」的。為了說明章與門,試為搜檢論書,略加論述。
A《分別論》:
章:蘊.處.界.諦.根.緣起.念處.正勤.神足.覺支.道支.禪.無量.學處.無礙解.(下有智、小事,是類集。法心,另列).
門:善不善無記等(三法門二十二).因非因等(二法門一百).
B《分別論.法心分別》:
章:蘊.處.界.諦.根.因(善不善無記因).食.觸.受.想.思.心.
門:欲界色界無色界不繫.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繫不繫(插入三界初生,人天壽量等一段).所知通所遍知.所斷所修所證非所斷非所修非所證.有所緣無所緣.有所緣所緣無所緣所緣.見聞覺識.善不善無記等(三法門五).色無色.世間出世間.
C《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
章:入.界.陰.諦.根.七覺.不善根.善根.大.優婆塞(五戒).
門:色非色等(二法門三十六).善不善無記等(三法門五).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不繫等(四法門二).
D《品類論.諸處品》:
章:十二處.
門:色無色等(二法門二十六).善不善無記等(三法門三).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不繫等(四法門二).苦集滅道非諦(五法門).見苦所斷見集所斷見滅所斷見道所斷修所斷非所斷(六法門).攝不攝.
E《品類論.辯千問品》:
章:學處.證淨.沙門果.通行.聖種.正勝.神足.念住.聖諦.靜慮.無量.無色.修定.覺支.根.處.蘊.界.
門:色非色等(二.三.四法門五十).
F《界論》:
章:蘊.處.界.諦.根.緣起.念處.正勤.神足.靜慮.無量.根.力.覺支.道.觸.受.想.思.心.勝解.作意.
善不善無記等(三法門二十二).因非因等(二法門一百).
門:攝非攝等.相應不相應等.
G《舍利弗阿毘曇論.攝相應分.攝品》:
章:諦非諦繫.聖諦非聖諦繫.根非根.諦非諦繫根.聖諦非聖諦繫根.諦非諦繫非根.聖諦非聖諦繫非根.
入(法入下,廣列心所法,心不相應法,無為法).界.陰.諦.根.覺支.不善根.善根.大.五戒.
色非色等(二法門三十六).善不善無記等(三法門五).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不繫等(四法門二).
門:攝不攝.
H《舍利弗阿毘曇論.緒分.結品》:
章:十結.十二入.十八界.五陰.四諦.二十二根.五道(三界).法(二法門.三法門.四法門)人.
門:見斷修斷.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約十結分別).眠沒.生死眠沒.
I《品類論.辯攝等品》:
章:所知法等(一法門五).有色無色等(二法門百零三).善不善無記等(三法門三十一).四念住等(四法門二十一).五蘊等(五法門五).六界等(六法門二).七隨眠等(七法門三).八解脫等(八法門三).九結等(九法門二).十遍處等(十法門二).十一法.十二入.十八界.二十二根.九十八隨眠.
門:界處蘊攝.智知.識識.隨眠隨增.
J《品類論.辯決擇品》:
章:色無色等(同〈諸處品〉三十八門).
門:界處蘊攝.智知.識識.隨眠隨增.
比較上來列舉的論書,可以理解的是:一、上面所引述的,對章與門的分別,A、B、C、D、E是第一類:蘊、界、處、覺支等是章——所標的法體;二法門、三法門等是門,以這些通遍的論門來分別。這些古型的阿毘達磨,章與門的差別,最為分明。F、G、H、I是第二類:二法門、三法門等,與蘊、處、界等,同樣的作為標章,而另以攝不攝,相應不相應等論門來分別。這因為二法門等,雖是論門,但作為論題來觀察,也就成為章了。J是第三類:專以二法門等為章,以攝不攝等四門來分別。前二類,通於現存南北各派的論書,第三類但是說一切有部的。本論列舉四十(二)章,含有五種二法門,五種三法門,與第二類相合。
二、A、B、C、E、F、G、H,都是蘊、處、界、諦、根為次第。處與界、蘊,佛以此攝法。據此一切法,而明流轉還滅的,世出世間因果的,是四諦。流轉還滅中,有增上力的諸法,是二十二根。這就是《施設論》所說的,「六施設」的前五施設。與蘊、處、界、諦、根並列為章的,A、C、E、F、G,是覺支等(三十七道品全部或部分),H是十結。這是以所修的道品,所斷的煩惱,與蘊、處、界等為論題的。綜合這三類的,如《分別論》附說〈智分別〉,〈小事分別〉;《法蘊論》有〈雜事品〉。從這一意義來看,論主列舉四十(二)章,內有境界法十八類,功德法九(或十)類,過失法十四(或十五)類,實繼承古代阿毘達磨的論題。但這是說一切有部的,「四諦」約觀慧的諦理說,屬於功德法,與《法蘊論》相同。
三、善惡無記等三法門、二法門,《法集論》稱之為「論母」(Māṭi-Kathā)。據說一切有部的解說,「母」——摩呾理迦的古義,是標舉法體,為諸門分別所依處,這就是道品及蘊、處、界、諦、根等。等到阿毘達磨論盛行,這些論題是被稱為章的。與章相對的,依章而作問答分別的——二法門、三法門等,是門。門,也是可以作為章來觀察的,但在阿毘達磨論中,如標與釋那樣,章與門是相依而存立的,不會有章而沒有門,也不能有門而沒有章的。《法集論.概說品》,標三法門等為論母,而一一解釋。標法釋義,是可以稱為母——章的。但在《分別論.問分》,二法門等,只能說是門了。覺音(Buddhaghoṣa)辨五種論門,這是不分章與門,而將構成論體的成分,都稱為論母了。然依說一切有部,論主所立四十(二)章,稱為與門相對的章,意義要明確得多了。
第五項 分別思擇的論法
《發智論》對「相應」、「成就」等論門,多用句法。《大毘婆沙論》說到造論因緣時,就提到阿毘達磨的句法,如《論》卷一說:
「何者順前句?何者順後句?何者四句?何者如是句?何者不如是句?於如是等所知境中,令諸有情開發覺意,無有能如阿毘達磨」!
句法有好幾類:一、如分別相應不相應時,甲與乙的含義完全相同的,就用「如是句」,如說:「甲相應時亦乙耶?答:如是。乙相應時亦甲耶?答:如是」。二、如甲與乙的含義完全不同,那就用「不如是句」,如說:「甲相應時亦乙耶?答:不爾」。三、或甲的含義廣而乙狹,或乙的含義廣而甲狹,那就同中有異,應作「順前句」或「順後句」,如說:「甲相應時亦乙相應;有乙相應時而甲不相應,如某法」(應舉出具體的事例)。或甲與乙的含義,互有廣狹,各有所同,各有所異,那就應作四句,如說:「有甲相應非乙相應,有乙相應非甲相應,有甲相應亦乙相應,有俱不相應」(這都應舉出實例)。這樣的句法,稱為「是句」。也可從反面立論,作「非句」,如說:「非甲相應時亦乙耶」等。這些,都因法與法間的或同或異,而作不同句法的分別。
在句法的分別中,本論有一極嚴密的論法,也可說繁瑣之極的。這就是「一行」、「歷六」、「小七」、「大七」;這四門,合成一完整的分別觀察。如〈結蘊〉的〈一行納息〉,〈定蘊〉的〈一行納息〉,都具足這一論法;也有但依「一行」作論的。這四門,試為舉例來說。如甲、乙、丙、丁、戊——五法,作這樣的分別觀察時,先觀察甲與乙,甲與丙,甲與丁,甲與戊;乙與丙,乙與丁,乙與戊;丙與丁,丙與戊;丁與戊:這樣的十番觀察,分別彼此間的關係,名為「一行」。進一步,從時間(三世)的關係中,對每一法作六番的觀察。如過去甲與未來甲(未來甲與過去甲同),過去甲與現在甲,現在甲與未來甲,未來、現在甲與過去甲,過去、現在甲與未來甲,過去、未來甲與現在甲。每一法作六番的分別,名為「歷六」。再進一步,從時間的關係中,而觀此法與彼法的關係。如過去甲與過去乙(過去乙與過去甲,同),過去甲與未來乙,過去甲與現在乙;過去甲與過去、現在乙,過去甲與未來、現在乙,過去甲與過去、未來乙;過去甲與過去、現在、未來乙:共七句。以過去甲為首,有此七句;以未來甲,現在甲,過去、現在甲,未來、現在甲,過去、未來甲;過去、未來、現在甲為首,與乙對論,就有七種七句。甲與乙如此,從甲與丙……丁與戊,就有十番的七種七句。這還是「小七」呢!「大七」是:多法與一法,從時間關係中去分別觀察。如甲、乙與丙,與丁,與戊;甲、乙、丙與丁,與戊;甲、乙、丙、丁與戊,一一有七種七句。這樣的分別觀察,能精密的了解一一法間的或同或異。具體的法界,當然是不能抽象的泛論了事。
《發智論》專從具體的事例中去分別思擇一切,初學者確有茫無頭緒的慨歎。《發智論》的研究者,從這繁複的關係網絡中,求出彼此間的關係法則。把握了諸法的定義與關係法則,就能解說本論的一切。論師們依據傳承師說,經長期的多數人的反復論究,到《大毘婆沙論》的集成,才讀破這部精深的阿毘達磨,而給予更精密的發展。
第二節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第一項 毘婆沙論的傳譯
《大毘婆沙論》,是《發智論》的釋論,與《發智》合稱「阿毘曇身及義」。這是遵循《發智論》的思想路數,分別解說《發智論》;會通,抉擇,深究,而達到完備與嚴密的。「毘婆沙師」,「毘婆沙義」,被看作說一切有部的主流。如《異部宗輪論》所說的說一切有部宗義,都與《大毘婆沙論》相近。在這部論中,阿毘達磨論師,說一切有部旁系譬喻師,上座別系,大眾部說,以及外論,都有詳盡或部分的說到。在部派佛教的研究中,這部論可說是非常豐富的寶藏。
本論譯為華文,全部或部分的,共經三譯,文義以《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為詳備。這是唐玄奘於顯慶元年到四年(西元六五六——六五九),在長安譯出,共二百卷。鞞婆沙或毘婆沙(Vibhāṣā),是廣說,種種說的意思,為注釋的通稱。本論本名「阿毘達磨毘婆沙論」,唐譯稱為「大毘婆沙論」,是比對其他的毘婆沙論,而加一「大」字的。
本論的異譯有二:一、《鞞婆沙論》:或作《阿毘曇毘婆沙》,《鞞婆沙阿毘曇》,共十四卷。《大正藏》(二八冊)作「尸陀槃尼撰,苻秦僧伽跋澄譯」。這部論的譯者,一向是有異說的。現存最古的經錄——僧祐《出三藏記集》卷一三,〈僧伽跋澄傳〉說:
「外國宗習阿毘曇鞞婆沙,而跋澄諷誦,乃四事禮供,請譯梵文。……以偽建元十九年譯出,自孟夏至仲秋方出」。
這與釋道安所作,載在《出三藏記集》卷一〇的〈鞞婆沙序〉一致,如〈序〉說:
「鞞婆沙廣引聖證,言輒據古,釋阿毘曇(八犍度論)焉。……會建元十九年,罽賓沙門僧伽跋澄,諷誦此經四十二處。……來至長安,趙郎饑虛在往,求令出焉。……自四月出,至八月二十九日乃訖」。
《鞞婆沙》(論),為建元十九年(西元三八三),僧伽跋澄(Saṃghabhūti)所譯。但曾經僧伽提婆(Saṃghadeva)的改譯,如《出三藏記集》卷一三〈僧伽提婆傳〉說:
「安公(主持下)先所出阿毘曇(八犍度論)、廣說(鞞婆沙)、三法度等諸經,凡百餘萬言。譯人造次,未善詳審;義旨趣味,往往愆謬。……提婆乃與冀州沙門法和,俱適洛陽。……方知先所出經,多所乖失。法和歎恨未定,重請譯改,乃更出阿毘曇及廣說。先說眾經,漸改定焉」。
《鞞婆沙》是僧伽跋澄在長安所譯,經僧伽提婆在洛陽譯改,成為定本,約為西元三八九或三九〇年。譯出而又經譯改,成為定本,依〈傳〉及〈序〉,是非常明白的。但僧祐在經錄中,敘述得非常混亂,如《出三藏記集》卷二,〈新集經論錄〉,僧伽跋澄所譯,有:
「雜阿毘曇毘婆沙十四卷(偽秦十九年四月出,至八月二十九日出訖,或云雜阿毘曇心)」。
僧伽提婆所譯的,有:
「鞞婆沙阿毘曇十四卷(一名廣說,同在洛陽譯出)」。
這一記錄,與上引的〈傳〉、〈序〉都不合。僧祐在《出三藏記集》卷二〈新集異出經錄〉,竟將不同部類的阿毘曇,集為一類,而說「阿毘曇」「凡九人出」。其中說到:
「僧伽提婆出阿毘曇鞞婆沙十四卷,阿毘曇心十六卷。僧伽跋摩出阿毘曇毘婆沙十四卷,阿毘曇心四卷。……僧伽跋摩出雜阿毘曇心十四卷」。
從這一敘述中,可以看出,僧祐將僧伽跋澄與僧伽跋摩(Saṃghavarman)混亂了。僧伽跋摩曾譯《雜阿毘曇心》十四卷,所以說僧伽跋澄所譯的,是「雜阿毘曇十四卷」,而且說「或云雜阿毘曇心」了。這樣,「鞞婆沙阿毘曇」,就只記錄於僧伽提婆的名下。
僧祐經錄的混亂,隋法經的《眾經目錄》是承襲其誤的。《大唐內典錄》,並錄僧伽跋澄的「阿毘曇鞞婆沙十四卷」,僧伽提婆的「毘婆沙阿毘曇一十四卷」。但在〈歷代翻本單重人代存亡錄〉中,僅錄僧伽提婆譯本,那是以現存論本,為提婆所譯了。智昇的《開元釋教錄》中,僧伽提婆所譯,沒有「鞞婆沙阿毘曇論」,而僧伽跋澄所譯,卻是有的。這與《大唐內典錄》不同,而以現存論本,為僧伽跋澄所譯。又在僧伽跋摩所譯的「雜阿毘曇心論十一卷」下,注有「亦云雜阿毘曇毘婆沙,尊者法救造,或十四卷」,還是受到僧祐經錄混亂的影響。
總之,歷來的記錄,都不盡然,道宣《大唐內典錄》所說比較好。應該是:
「鞞婆沙論十四卷,僧伽跋澄初譯,僧伽提婆重譯改定」。
《鞞婆沙論》,本不只此十四卷的,據道安〈序〉說:
「經本甚多,其人忘失,唯四十事。……其後二處,是忘失之遺者,令第而次之」。
所以,對於十四卷的《鞞婆沙論》,一向看作單譯,其實是《大毘婆沙論》的部分譯出,只是簡略些,今對比如下:
二、《阿毘曇毘婆沙論》,從晉安帝乙丑到丁卯年(西元四二五——四二七),道泰與浮陀跋摩(Buddhavarman)在涼州譯出,共一百卷。那時,涼國新敗,涼土動亂,論文散失了四十卷。現存六十卷,僅為八犍度中前三犍度的廣說。這如參預當時法會的,道梴所作的〈毘婆沙序〉所說。
第二項 編集的時代與地點
《大毘婆沙論》的集成,為北方佛教的大事,傳說為第三結集。據唐玄奘的傳說,《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與迦膩色迦王(Kaniṣka)有關,如《大唐西域記》卷三說:
「健馱邏國迦膩色迦王,以如來涅槃之後,第四百年,應期撫運。……王乃宣令遠近,召集聖哲。……結集三藏,欲作毘婆沙論。……迦膩色迦王,遂以赤銅為鍱,鏤寫論文」。
同《記》卷二也說:
「迦膩色迦王與脇尊者,招集五百賢聖,於迦溼彌羅國作毘婆沙」。
玄奘雖說「結集三藏」,然依《西域記》,只是解釋三藏,著重於《毘婆沙論》的撰作。西藏也有迦膩色迦王結集三藏的傳說,但認為這是結集三藏,並非造釋論。西藏沒有《大毘婆沙論》的傳譯,對《大毘婆沙論》的編集,傳有晚期的種種傳說,流於想像,沒有可信的價值。在我國,一向依據玄奘的傳說,但經近學者的研究,已不能予以信任。今再為申論:
護持佛法的迦膩色迦大王,古來傳述他的事跡,都沒有說到集眾結集三藏,或作《毘婆沙》。如鳩摩羅什(Kumārajīva)(西元四一〇頃譯)《大莊嚴經論》的「真檀迦膩吒」,或「栴檀罽尼吒」;道安(西元三八四作)〈僧伽羅剎經序〉的「甄陀罽貳王」;《高僧法顯傳》(西元四一六作)的「罽膩伽王」;吉迦夜(Kiṃkārya)(西元四六〇頃譯)《雜寶藏經》與《付法藏因緣傳》的「旃檀罽膩吒王」;《洛陽伽藍記》(西元六世紀作)的「迦尼色迦王」。而古來說到《毘婆沙論》的,卻都沒有提到「迦尼色迦王」。如鳩摩羅什譯的《大智度論》;道安(西元三八三作)的〈鞞婆沙序〉;道梴(西元四三〇頃作)的〈毘婆沙經序〉。到真諦(Paramârtha)(西元五四六——五六九)的《婆藪槃豆法師傳》,才說到與馬鳴(Aśvaghoṣa)同時的國王,但還沒有說到國王的名字。這些古代的傳記,雖說古記簡略,但古代傳記一律如此,那對於玄奘的晚期(西元七世紀)傳說,就不能不特別注意了。而且,《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四,說到:
「昔健陀羅國迦膩色迦王」。
《毘婆沙論》編集的時代,據此論文的自身證明,迦膩色迦已是過去的國王了。以我的研究,各式各樣的第三結集,都是沒有事實的;都是部派的私集,不過攀附名王,自高地位而已。迦膩色迦王的深信佛法,是無可懷疑的;他確是信奉說一切有部的。由於迦膩色迦王的信奉,說一切有部得到有利的條件,促成阿毘達磨的高度隆盛,引起《毘婆沙論》的編集,這是可以想像得到的。迦膩色迦王以後,編集《大毘婆沙論》,而傳說為與迦膩色迦王有關,甚至說迦膩色迦王發起結集三藏,也不外乎攀附名王,以抬高自己的地位而已。
《大毘婆沙論》的編集,到底在什麼時代呢?古代的傳說有四:一、道梴〈毘婆沙經序〉作佛滅「六百餘載」。二、真諦《婆藪槃豆法師傳》作「佛滅度後五百年中」。三、嘉祥《三論玄義》作「六百年間」。四、《大唐西域記》作四百年,如上引述。《大毘婆沙論》末,玄奘所作「迴向頌」(大正二七.一〇〇四上)也說:
「佛涅槃後四百年,迦膩色迦王贍部,召集五百應真士,迦溼彌羅釋三藏。其中對法毘婆沙,具獲本文今譯訖」。
雖有這些傳說,由於佛滅紀年的傳說不一,所以也難以論定。考迦膩色迦王的年代,學者間異說極多。然依中國史書,這必是丘就卻(Kujūla Kadphises Ⅰ)、閻膏珍(Wīma Kadphises Ⅱ)以後的大王。丘就卻與閻膏珍,一般論為自西元三四十年到百年頃。迦膩色迦王約於西元二世紀初在位;《大毘婆沙論》的編集,必在迦膩色迦王以後。龍樹(Nāgārjuna)的《大智度論》,多處說到《毘婆沙論》;龍樹為西元二、三世紀人。《大毘婆沙論》的編集,在迦膩色迦王以後,龍樹以前,所以或推定為西元二世紀中——一五〇年前後,大體可信。這樣,依阿育王(Aśoka)出佛滅百餘年說來推算,《大毘婆沙論》的集成,應為佛滅六百年中,與《三論玄義》的傳說相近。
《毘婆沙論》編集的地點,舊傳為「罽賓」、「北天竺」,《大唐西域記》卷三也說是迦溼彌羅(Kaśmīra):
「眾會之心,屬意此(迦溼彌羅)國。此國四周山圍,藥叉守衛。……建立伽藍,結集三藏」。
玄奘於七世紀初,親身巡訪,確認迦溼彌羅為編集處。然相隔僅四百餘年,到底在那一寺編集,竟無法確指。如確為傳說那樣的名王護法,千眾共集,就不免可疑了!然依論文來看,編集於迦溼彌羅,是確乎可信的。理由為:一、論中引述迦溼彌羅國的傳說特別多,這已為近代學者所列舉。二、唐譯《大毘婆沙論》,每說「此迦溼彌羅國」。雖涼譯殘缺,不能一一勘對,然如唐譯所說:「昔有牝象,名曰摩荼,從外載佛馱都,來入迦溼彌羅國」。涼譯也說:「來入罽賓國」。從外方「來入」,這是合於迦溼彌羅編集者的觀點。三、論中如以迦溼彌羅論師,與健馱羅(Gandhāra)師、西方師等對論,總是以迦溼彌羅師義為正義的。四、採用迦溼彌羅的誦本,如《大毘婆沙論》卷一八說:
「品類足說:九十八隨眠中,三十三是遍行,六十五非遍行。……西方尊者所誦本言:九十八隨眠中,二十七是遍行,六十五非遍行,六應分別。……何故迦溼彌羅國諸師不作此誦?……又此國誦:三十三是遍行,六十五非遍行」。
涼譯《毘婆沙論》卷一一所說也相同:
「波伽羅那作如是說:……三十三一切遍,六十五非一切遍。……西方沙門,此文作如是說:……罽賓沙門何以不作此說」?
涼譯雖不稱罽賓為此國,但《毘婆沙論》所引的《品類論》,確是迦溼彌羅的誦本。此外,如古代共傳為「北天竺」,「罽賓」,「迦溼彌羅」;而世親(Vasubandhu)《俱舍論》卷二九,說得更為明確:
「迦溼彌羅議理成,我今依彼釋對法」。
《大毘婆沙論》的正義,屬於迦溼彌羅論師;論書編集於迦溼彌羅,當然可信。至於玄奘不能指實在那一寺院,那是由於《大毘婆沙論》的編集,出於少數學者,並不如傳說那樣的結集盛會。
第三項 編集的因緣
《發智論》的釋論——《毘婆沙論》的大部編集,不是容易成辦的。到底為了什麼,有大部編集的必要?對於這,木村泰賢氏曾就論文自身,而作有良好的解說,可以參考。
《大毘婆沙論》的編集因緣,可說是:說一切有部在北方不斷發揚;經迦膩色迦王(Kaniṣka)的護持,促成北方佛教大開展所引起。北方佛教的大開展,說一切有部隆盛了,思想的自由發展也加速了。在這種情勢下,無論對內對外,都有設法維持其優越地位的必要。這一任務,由重傳承,深究實相而帶保守性的阿毘達磨論師出來承擔。這就是以《發智論》為本,評論百家,歸宗於一的《大毘婆沙論》。
試分別來說:在編集的因緣中,主要的,自為對於論文的分別解說。毘婆沙,就是「廣解」的意思。《發智論》,為說一切有部的多數學者——論師們,看作「佛說」,尊為解說佛法的準量。但論文重於種種論門的分別,讀者如不明「章義」,不明定義,及法與法間的關係定律,實在是難以讀通的。所以《發智論》問世以來,早就有了注釋書。阿毘達磨論義的不斷發揚,到那時候,有更綜合更詳備解說的必要。論文深密,是需要分別解說的。以此為造論因緣,如《大智度論》卷二說:
「發智經八犍度,初品是世間第一法。後諸弟子等,為後人不能盡解八犍度故,作鞞婆沙」。
其次,《大毘婆沙論》編集前夕,阿毘達磨論師間,已經是異義紛紜。一、在傳誦中,《發智論》的誦本,多有不同。如「繫念眉間」,有六本不同;「相續智見」,有五本不同。誦本不同,解說也就別異了。又如「正性離生」,或作「正性決定」;妙音(Ghoṣa)與世友(Vasumitra),就所取不同。這種誦本不同,是需要論定或貫通的。二、《發智論》問世以來,阿毘達磨論風,急劇的興盛起來,異義也就多起來。舊有的《施設論》等,固然有所增補;而世友、妙音、法救(Dharmatrāta),及一切阿毘達磨論者,都時有不同的見解。這與他們對《發智論》的態度,及個性與思想方法不同有關。在不同的論義中,或是與《發智論》不同的,如《發智論》說有情「分位緣起」,《品類論》說「一切有為緣起」,《識身論》說「相續緣起」,寂授(Śarmadatta)說「一心緣起」。或是《發智論》本沒有說明,由後人推論而起的異解,如說一切有,而四大論師對一切有的解說不同。此外如釋義不同,出體不同,「因論生論」而論斷不同;從《大毘婆沙論》看來,真可說異義無邊。在異義異說中,健陀羅(Gandhāra)為主的,西方阿毘達磨論師,也就是北方佛教重鎮,古稱「罽賓」的論師們,每與迦溼彌羅(Kaśmīra)論師不合。尤其是說一切有部中的持經師,本著「以經簡論」的態度,逐漸形成譬喻師一大流,與阿毘達磨宗義,越離越遠。這些,如為學者所重的論典與論師,應該抉擇、會通。一般論師的異義,應明確的給予評破。在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論師看來,這對於保持說一切有部(其實是論師)宗義,是有迫切需要的。道梴的〈毘婆沙經序〉,就說到了這一點:
「前勝迦旃延,撰阿毘曇以拯頹運。而後進之賢,尋其宗致,儒墨競構,是非紛然。故乃澄神玄觀,搜簡法相,造毘婆沙,抑正眾說」。
還有,與上座部對立的,是大眾部。同屬上座系,而立義與說一切有對立的,是分別說部;法藏、飲光、化地(銅鍱部在南方,所以《毘婆沙論》中沒有說到),都屬於這一系,本論每稱為之「分別論者」。「分別論者」的立義,每與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論義不合。針對這些異部,破他顯自,未必是編集《大毘婆沙論》的主因,但也是因緣之一。《大唐西域記》卷三,就有這樣的傳說:
「如來去世,歲月逾邈。弟子部執,師資異論,各據聞見,共為矛盾」。
那時,大乘佛教在北方,佛滅「後五百歲」(五百年後),到了非常隆盛的時代。說一切有部中,如脇(Pārśva)、馬鳴(Aśvaghoṣa)等,都是大乘的同情者。大乘有大乘經,同情大乘者,也就摘取大乘經義,讚頌如來的功德。毘婆沙論師,對這些讚頌,採取了批評而會通的態度,不認為是了義的,如《大毘婆沙論》卷七九說:
「不必須通,非三藏故。諸讚佛頌,言多過實」。
菩薩本生談,可說是大乘法的濫觴,《大毘婆沙論》也採取了批評而會通的態度,如《論》卷一八三說:
「然燈佛本事,當云何通?答:此不必須通。所以者何?非素怛纜、毘奈耶、阿毘達磨所說,但是傳說,諸傳所說,或然不然」。
當時的大乘佛法,非常流行。在這種環境中,對佛與菩薩的功德,論師們自應通過自宗的理論,而加以說明。所以,《發智論》本沒有重視這些論題,僅在〈見蘊〉中,說到「齊何名菩薩」;「世尊依不動寂靜定而般涅槃」。但在《大毘婆沙論》中,就說到了:
佛之心力(力無畏等功德)────────卷三〇——三一
菩薩六根猛利──────────────卷一三
菩薩眼見────────────────卷一五〇
菩薩修行階位──────────────卷一七六——一七七
《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者,顯然存有抗拒大乘佛陀觀的意念,而堅主人間的佛陀,人間(天上)的菩薩觀。然由於對佛及菩薩功德的推重,仍不免有攝取大乘法以莊嚴自宗的嫌疑。《大智度論》卷二六,曾指摘此事:
「汝所信八十種好,而三藏中無」。
「如是十八不共法,非三藏中說,亦諸餘經所不說。……皆於摩訶衍十八不共法中取已作論議」。
總之,由於北方佛教的大隆盛,引起了摩訶衍與聲聞,分別說與說一切有,持經譬喻師與阿毘達磨論師,西方論師與迦溼彌羅論師間發展諍競。說一切有部中,重傳承而富有保守的,迦溼彌羅論師們,起來為《發智論》造《毘婆沙》,對於傾向譬喻師的西方論師,傾向分別說系的譬喻師,傾向大乘的分別說者,嚴厲的評破這違反自宗的一切。不顧大乘佛教時代的到來,而在山國中,為專宗聲聞藏的阿毘達磨而努力!
第四項 編集者與編集概況
說到《大毘婆沙論》的編集,應先論到第三結集。第三結集,向來是無此傳說的。一直到玄奘歸國,出《大唐西域記》(西元六四六成書),才傳說迦膩色迦王(Kaniṣka)集眾結集三藏。但敘述的,只是三藏的解釋,主要為《大毘婆沙論》的撰集。《ターラナータ印度佛教史》,以為第三結集是一回事,編集毘婆沙又是一回事。第三結集的實際意義,姑且不論,現在就《大毘婆沙論》的編集,進行論究。
《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者,所有不同的傳說,列舉如下:
A《大智度論》卷二:(迦旃延後)「諸弟子」。
B道安〈鞞婆沙序〉:「三羅漢」。
C道梴〈毘婆沙經序〉:「五百應真」。
D真諦《婆藪槃豆法師傳》:「五百阿羅漢及五百菩薩」,迦旃延子主持,馬鳴潤文。
E嘉祥《三論玄義》:「五百羅漢」。
F《大唐西域記》卷二、三:「五百賢聖」;脇尊者發起,世友為上座。
在這些傳說中,「五百阿羅漢」或「五百賢聖」,是較一般的傳說。然「五百阿羅漢」,是罽賓(Kaśmīra)傳說的成語,如《阿育王傳》卷五〈摩田提因緣〉說:
「摩田提即時現身滿罽賓國。……有五百羅漢。……必常有五百不減」。
又如《大毘婆沙論》卷四四說:
「昔此迦溼彌羅國中,……寺有五百大阿羅漢」。
「罽賓五百羅漢」,是傳說中的成語,形容人數不少。《大唐西域記》等看作實數,模擬王舍城(Rājagaha)的「五百結集」,那就不免誤會了!
《大唐西域記》說:世友(Vasumitra)菩薩為上座。《婆藪槃豆法師傳》說:五百菩薩參預編集。如約《大毘婆沙論》所引的論師來說,確有被稱為菩薩的。如說「五百羅漢」以外,別有菩薩眾,而且參與編集審查的工作,那是不可能的。因為《大毘婆沙論》,充分表現了堅執的,屬於聲聞的,對當時的大乘佛法,存有抗拒意圖的。
《婆藪槃豆法師傳》說:《發智論》與《大毘婆沙論》,都由迦旃延子(kātyāyanīputra)主持而撰集,這無疑為錯誤的。至於說《大毘婆沙論》,由馬鳴(Aśvaghoṣa)潤文,也不足採信,馬鳴是出生於《大毘婆沙論》編集以前的。《大唐西域記》說世友為上座,而《大毘婆沙論》,說到世友等四大論師,因而有「四大評家」的傳說。其實,四大論師,脇(Pārśva),馬鳴,都不可能參與《大毘婆沙論》的編集,下文當一一的分別論究。
那麼,誰是《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者呢?《大智度論》說:「後諸弟子」,雖說得簡略,卻最為切合實際。這是迦旃延尼子的後學者——發智學者,而且是迦溼彌羅的發智學者。
道安曾提到《毘婆沙論》的撰述者,如〈鞞婆沙序〉說:
「有三阿羅漢:一名尸陀槃尼,二名達悉,三名鞞羅尼。撰毘婆沙,廣引聖證,言輒據古,釋阿毘曇焉。其所引據,皆是大士真人,佛印印者也。達悉迷而近煩,鞞羅要而近略,尸陀最折中焉。其在身毒,登無畏座,僧中唱言,何莫由斯道也」!
這是西元四世紀中,道安從罽賓阿毘達磨論師得來的消息。那時,離《大毘婆沙論》的編集,還不過二百年,比起晚期的傳說,可信的成分,當然高得多。三阿羅漢的名字與事跡,都是不熟悉的。惟有鞞羅(尼)(Vīla),可能就是《薩婆多部記》中,「舊記」所傳的韋羅。韋羅記錄在脇、富樓那(Pūrṇa)、馬鳴之間,與《大毘婆沙論》編集的時代相近。《付法藏因緣傳》作比羅,傳說為馬鳴後人,時代也相合。傳說比羅「造無我論,足一百偈」;其他的事跡不詳。然道安所傳的三阿羅漢,並非三人合編,而顯然是略本與廣本——初編本與增訂本。所以對《大毘婆沙論》編集者的論定,應注意到編集的情形。
《大毘婆沙論》編集以前,《發智論》早有了不同的解釋。如世友、妙音(Ghoṣa),對《發智論》有所解釋,在《大毘婆沙論》中,是有明文可證的。在《發智論》的解釋中,應有專釋「章義」的作品。《發智論》的體裁,先標章,次開門分別。所標的章,大都是沒有解說的。如不先理解章義,就無法了解諸門分別。所以在《發智論》的研究中,必先有章義。如晉譯《鞞婆沙》,就是《發智論》的章義。雖然這是從《大毘婆沙論》集出來的,但章義的單行,應由於先有章義,後有廣釋的緣故。對勘涼譯與唐譯,章義的先後每不合。這因為章義可以單行,移前移後,並無多大問題。涼唐二譯的先後不同,擇要錄出如下:
┌───┐ ┌───┐ │唐譯本│ │涼譯本│ └───┘ └───┘ 「五趣」─────〈定蘊〉(卷一七二)………………〈雜揵度〉(卷七) 「四律儀」────〈業蘊〉(卷一一九)………………〈雜揵度〉(卷一〇) 「得」──────〈定蘊〉(卷一五八)………………〈雜揵度〉(卷一七) 「轉法輪」────〈定蘊〉(卷一八二~一八三)……〈雜揵度〉(卷二一) 「四聖種」────〈定蘊〉(卷一四二~一四三)……〈雜揵度〉(卷二二) 「滅定」─────〈根蘊〉(卷一五二~一五三)……〈使揵度〉(卷四四~四五) 「八智」─────〈智蘊〉(卷一〇五~一〇六)……〈使揵度〉(卷四五) 「三三摩地」───〈智蘊〉(卷一〇四~一〇五)……〈使揵度〉(卷四五~四六) 「三重三摩地」──〈智蘊〉(卷一〇五)………………〈使揵度〉(卷四六)
在《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中,也可以證明有章義的存在,如:
1.「世間八法,攝幾陰幾持幾入?如章所說」。
2.「復次,章義,作實諦相……」。
3.「或作是說:……彼非智章(所說)。……如彼智章」。
這三則,1.、見於《大毘婆沙論》「世間八法章」的第一說。2.、見於《大毘婆沙論》「四諦章」的大德法救(Dharmatrāta)說。3.、《大毘婆沙論》沒有。所說的「智章」,應就是《發智論》的章義。關於章義,更可從《大毘婆沙論》,得明確的線索,如說:
「如是等章,及解章義,先領會已,次應廣釋」。
每品開端,都有這同樣的文句。這是說,先要對每一章的章義,有所領會,才能進一步的廣釋論文。這是理解《發智論》的應有次第,也是古代解說《發智論》的先後歷程。
《發智論》先有了各家的章義與文句;逐漸嚴密,異說也逐漸增多。到了有統一與論定的必要時,綜合不同的章義與文句,加以組織、抉擇、貫通,給以嚴密的論定,成為《大毘婆沙論》。古代的傳說,曾暗示了這種情形,如道安的〈鞞婆沙序〉說:
「撰鞞婆沙,廣引聖證,言必據古,釋阿毘曇焉。其所引據,皆是大士真人,佛印印者也」!
又道梴的〈毘婆沙論序〉說:
「後進之賢,尋其(指發智論)宗致,儒墨競搆,是非紛然。故乃澄神玄觀,搜簡法相,造毘婆沙,抑正眾說。或即其殊辯,或標之銓評」。
所以,《大毘婆沙論》所引的論師說,是編集者所要抉擇、評破、取捨的,而不是《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者。編集者,道安從僧伽跋澄(Saṃghabhūti)、僧伽提婆(Saṃghadeva)等罽賓學者得來的消息,當時的《毘婆沙論》,共有三本。但不是完全不同的別本,而是略本與廣本,也可說是初編本與修訂本。不妨說,鞞羅尼初編,尸陀槃尼(Śītapāṇī)增訂,達悉再增補,成為略中廣的三本。所以,《大毘婆沙論》,不是創作,而是集成。綜集而整編者,增訂者,對一切論義,參加自己的見解,而作成定論,這就是「作義者說」或「評曰」。「於此義中復有分別」——這樣的文句,唐譯本是很多的;涼譯作「作義者說」。「作義者」,就是編集《大毘婆沙論》者。對於列舉的古傳今說,或者不加評論,或加評破,或者說:「如是義者」;「應作是說」,「評曰」,那就是編集者的抉擇與論定了。《大毘婆沙論》的編集,依道安所得的當時傳說,是鞞羅等論師。所引證的古說,都是「大士真人」,所以《大毘婆沙論》是先後諸賢聖的集錄,泛稱為「五百羅漢造」,也沒有什麼不可,不過不是同時罷了。
《大毘婆沙論》集成以後,又不止一次的經過改編,增補,修正。比對現存的譯本,到處可見。如〈雜蘊.世第一法納息〉,《發智論》初這樣說:
「云何世第一法?答:若心心所為等無間入正性離生,是謂世第一法」。
「有作是說:若五根為等無間入正性離生,是謂世第一法」。
本論分為二節,釋論的涼譯,也分為兩段:一、先引文,次解說。二、先引文,次解「有作是說」為:1.舊阿毘曇人,2.犢子部,3.持誦修多羅(經)者,列舉曇無多羅(法救),佛陀提婆(覺天 Buddhadeva)。這可見法救與覺天,都是持經師。唐譯是:先總列二文,次解「有作是說」為:1.舊阿毘達磨論師,2.經部說,3.犢子部說,4.法救與覺天說。唐譯本有了重大的改編,將法救與覺天,與持經師分開。但考究起來,法救與覺天,確是說一切有部中的經師,所以涼譯是對的。唐譯的所以改編,大抵由於晚期的說一切有部與經部分化;而《大毘婆沙論》曾說法救與覺天,是說一切有部的四大論師之一。不知在《大毘婆沙論》編集時,持經師還是說一切有部的一派呢!這是改編的實例。
妙音說:色界六地,對於欲界煩惱,能作二種對治。唐譯卷三加以評破,涼譯卻沒有評文。考唐譯卷八〇,又引到此義,也沒有評破。這可見起初是沒有評破的;唐譯卷三的評正,是後人所增補。又如《發智論》但說「世第一法」、「頂」、「暖」;論義發展到「煖」、「頂」、「忍」、「世第一法」——「四種順決擇分」,對此就應加解說。涼、唐二譯,都以「經中不顯了說」為理由,而明《發智論》的沒有明顯說到忍。但唐譯卷六說:「尊者七門分別世第一法,頂唯二門,忍之與暖,但說自性」。這段文是涼譯所沒有的,與前文乖反;尊者何曾說過「忍」的自性呢?這都是增補的例子。
修改的例子更多,如說眼界彼同分,涼譯《毘婆沙論》卷三八這樣說:
「外國法師作如是說:彼分眼有四種。……罽賓沙門說:彼分眼有五種」。
唐譯《大毘婆沙論》卷七一卻這樣說:
「彼同分者,此諸師說有四種。……外國諸師說有五種。……舊外國師同此國說,舊此國師同外國說」。
據此可見,涼譯是舊義,而唐譯是依後代論師的演變,而加以修正。《大毘婆沙論》編集以後,又多經改組、增補、修訂。所以道安傳說,有三羅漢的略中廣三本。大抵晉譯為中本(從中本集出),涼譯為廣本;唐譯是增廣更多了!鞞羅編集的略本,也許就是初編本吧!
第五項 論義略說
《大毘婆沙論》的廣大文義,這裡不能廣說,但想說到的是:
一、在《大毘婆沙論》中,每一法門,大抵可略出而自成章義。凡解說《發智論》的法門分別,先有「略毘婆沙」,是揭示法門分別的要則。對法門分別來說,是極重要的,便於記憶的。但《大毘婆沙論》,不只是《發智》的釋論,是擴大了阿毘達磨的內容。如推論到與論題有關的,或並無多大關係的新問題,照樣的廣引各家,給予評正,這名為「因論生論」。如解說「世第一法」、「暖」、「頂」,就附論「順決擇分」、「順解脫分」。解說佛的「身力」,就論到「心力」——「十力」、「四無所畏」、「五聖智三昧」等。解說「聲非異熟」,就論到「大士梵音」。解說「諸見」,就引經而明「六十二見」。又有推演的,如《發智論》以十門分別四十二章,毘婆沙師就以種種門通前四十二章。這些因便附論的部分,在《大毘婆沙論》中,在二十卷以上。所以《大毘婆沙論》的編集,可說是阿毘達磨論義的大集成。
二、《大毘婆沙論》義,被稱為迦溼彌羅(Kaśmīra)毘婆沙師義。其實,這是從《發智》到《毘婆沙》——三百年間,經諸大論師的長期論究的成果。這是根據《發智論》的,《發智論》的思想,到這才充分確切的闡明出來;內容已不限於《發智論》所說,而有了新的充實。迦溼彌羅論師為論定者,但所有論義,為說一切有部諸大論師累積的業績,並非全為迦溼彌羅論師的創見。這點,是應該首先認定的。論中引證的有名的論師,下面當分別敘說。《大毘婆沙論》——說一切有部論義,這裡作幾點說明。
1.「自性」:自性,是一極重要的術語。對於法的解說,《大毘婆沙論》有「自性門」,說明某法的體性是什麼,這就是「出體」。自性以外,還有「本性」等,如《論》卷一說:
「如說自性,我、物、自體、相、分、本性,應知亦爾」。
說一切有部論師,對世間、身心一切現象,了解為複雜的綜合體;分析複合體而發見內在單一性的本質,就是自性。這就是實有與假有,如《論》卷九說:
「然諸有者,有說二種:一實物有,謂蘊界等。二施設有,謂男女等」。
實物有,是「一切法各住自性」的,也就是上面說的:「自性……本性」。施設有,是複合的假有。對存在的一切而析為二類,為說一切有部的根本見地。這也就是世俗與勝義的差別,例如《論》卷一三三說:
「地云何?答:顯形色,此是世俗想施設地。……地界云何?答:堅性觸,此是勝義能造地體」。
常識中的地,是和合有,是世俗假想施設而非真實的。佛說的地界——地大,那是勝義有,也就是有實自性的。從複合的總聚,而探得一一法的自性,如上所引,也稱為「分」。「分」是不可再分析的;如可以分析為多分,那就是「有分」而不是「分」了。單一性的實法,也稱為「我」,如《論》卷九說:
「我有二種:一者法我,二者補特伽羅我。善說法者,唯說實有法我,法性實有,如實見故」。
「我」是「自在」義;一切法自性,是「自有」、「自成」的,永恆存在的,所以《論》卷二一說:
「諸法實體,恒無轉變,非因果故」。
總之,自性是一切法不可再分析的實體,可說是「其小無內」的,無限差別而難以數量的,法性恆住如如不變的。
2.「極微」:法自性,可分為「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五類。說到色法,分為能造的四大,所造的眼等五根,色等五境,及無表色——十一種,這是《發智論》以來的定說。這些色法(除無表色),常識所得的,都是眾多積集的和合色;分析推究到不可再分析時,名為「極微」,如《論》卷一三六說:
「極微是最細色,不可斷截破壞貫穿,不可取捨乘履搏掣;非長非短,非方非圓,非正不正,非高非下;無有細分,不可分析;不可覩見,不可聽聞,不可嗅甞,不可摩觸:故說極微是最細色。此七極微,成一微塵,是眼、眼識所取色中最微細者」。
最細的極微色,是不可析、不可入的色自性,近於古代的原子說。極微是一般眼所不能見,……身所不能觸的,也就是感官所不能經驗到的。不可再分析,不能說方說圓,因為不這樣,可以再分析,就不是極微了。但不可說有質礙,而在實際上,極微是不能單獨而住,不離質礙的。不可說有方圓,而實不離方分,所以極微的積集,是中間一微,六方六微。這樣的七微和合,成為肉眼所見的最細色。色的極微,分能造的四大極微,所造的眼等極微。所造色極微有十,能造四大也有十。四大極微是互不相離的;四大極微與造色極微,和合而住,成為內而根身,外而器界的一切色。
3.「心與心所」:眾生的內心活動,是複合而融和的活動,所以稱為「心聚」。簡要的說,心與心所,心所與心所,是相應而起的;是同一所依,同一所緣,同一行相,同作一事的。關於「心」,或稱為「意」,或稱為「識」;論師們雖有不同的解說,大致以「體性無別,約義有異」為正義,不外乎六識。「心所」方面,經論師的多方論究,到《大毘婆沙論》,組為七類,如《論》卷四二說:
A「大地法」(十):受.想.思.觸.欲.作意.勝解.念.三摩地(定).慧.
B「大煩惱地法」(十):不信.懈怠.放逸.掉舉.無明.忘念.不正知.心亂.非理作意.邪勝解.
C「小煩惱地法」(十):忿.恨.覆.惱.諂.誑.憍.慳.嫉.害.
D「大善地法」(十):信.精進.慚.愧.無貪.無瞋.輕安.捨.不放逸.不害.
E「大不善地法」(五):無明.惛沈.掉舉.無慚.無愧.
F「大有覆無記地法」(三):無明.惛沉.掉舉.
G「大無覆無記地法」(十):受.想.思.觸.欲.作意.勝解.念.三摩地.慧.
七類分別,有些是重複的,有些心所又沒有列入,如貪、瞋、慢、疑、見、惡作、睡眠等。這一分類,或者覺得未臻完善。但在古代論師,也許並未意識到一切心所法的完備分類,而另有重點。這可以是分類發展的三過程。一、「十大地法」,是《發智論》所說的。這是遍一切心——一切地,一切識,一切性的;只要是心法生起,十法是一定相應的。這是首先被論師注意到的。二、關於煩惱法:「大煩惱地法」,是「一切染汙心俱起」的;「小煩惱地法」,是經論早已集為一類,「若一起時必無第二」的。分煩惱為定遍與定不遍的二類。三、再從四性而分別定遍的:「大善地法」,是「唯在一切善心中可得」的。「大不善地法」,是「一切不善心中可得」的。「大有覆無記地法」,是「一切有覆無記心中可得」的。「大無覆無記地法」,是「一切無覆無記心中可得」的。心所法的相應與不相應,是極複雜的;上面七類心所法的分別,除小煩惱地而外,著重於定遍的,所以名為「大」。
4.「剎那與虛空」:說一切有部,並不以時間為另一實法,而認為就是有為法的活動。有為法是有生滅的:生滅的一剎那,是現在;未生是未來;已滅名過去。離開有為法的生滅,是無所謂時間的。所以《論》卷七六說:
「三世以何為自性?答:以一切有為為自性。……世是何義?答:行義是世義」。
「世」就是時間。從多法的前後相續說:從過去到現在,從現在到未來。依「行」(有為法的別名)而施設為時、日、月、年、小劫、中劫、大劫。若從一一法的生滅說,三世是從未來到現在、現在到過去的。一一法的即生即滅,只是一「剎那」,剎那是最短的時間。如《論》卷一三六說:
「時之極少,謂一剎那」。
又如《論》卷三九說:
「諸剎那量,最極微細,唯佛能知」。
「剎那」是時間點,就是有為法,剎那以外是沒有時間可說的。「極微」是物質點,佔有空間而不是空間。有空間意義的,在說一切有部中,有「空界」與「虛空」。如《論》卷七五說:
「云何空界?謂隣礙色。礙謂積聚,即牆壁等。有色近此,名隣礙色。如牆壁間空,……往來處空,指間等空」。
「空界」,是物質與物質間的間隙形態。有些學派,以為這是眼所見的、身體所觸覺的。說一切有部論師,以為「空界」色是「眼雖見而不明了」,普遍存在於一切(色)處。這是說,那裡有物質,那裡就有「空界」。至於「虛空」,如《論》卷七五說:
「虛空非色……無見……無對……無漏……無為。……若無虛空,一切有物應無容處。……若無虛空,應一切處皆有障礙」。
「色」是質礙的,有往來聚散的。色的「極微」,雖說是無質礙的,但還是積集而成為六方(立體)的。色的「空界」,是鄰近質礙而顯現的色。比起極微來,質礙——色的特性,更為微乎其微。「虛空」無為,只是無障礙相,是不生不滅的無為法,是不受色的集散起滅而有任何影響的。這是從「空界」色,進一步論究無障礙的絕對空間與近代的「以太」說相近。在物質的波動、放射、運行中,不能測知因以太而有的任何影響,所以有的否認以太的存在。但依說一切有部說,「虛空」是不與物質為礙的絕對空間,不屬於物質,而為物質存在活動的依處。由「虛空」而「空界」,而「大種極微」,而「所造色」,而「心心所」的展轉因果,《大毘婆沙論》卷七五,曾有次第的敘述:
「虛空無為無有作用,然此能與種種空界作近增上緣。彼種種空界,能與種種大種作近增上緣。彼種種大種,能與有對造色作近增上緣。彼有對造色,能與心心所法作近增上緣」。
5.「三世因果」:三世有,是說一切有部的標幟。未生以前,已經有了;滅入過去,還是有的。過去與未來的有,雖有種種的教證與理證,而實成立於一項信念:有的不能成為沒有的;沒有的也不可能成為有。所以法性是不增不減的,如《論》卷七六說:
「三世諸法,因性果性,隨其所應,次第安立。體實恒有,無增無減;但依作用,說有說無」。
這是說:約法體恒有說,未來有,現在有,過去有,不能說「從無而有,有已還無」的。依作用說,可以說有說無。可以說有說無,也就可以說轉變,但這是不能依自體說的。如《論》卷三九說:
「諸行自性,無有轉變」。
「有因緣故無轉變者,謂一切法各住自體……無有轉變。有因緣故有轉變者,謂有為法得勢(得力等)時生,失勢時滅……故有轉變」。
這可見有為法的生滅有無,約作用、功能而說;自體是恒住自性,如如不變的。說一切有部,稱此為「恒有」,與不生不滅的「常」住不同。常是超越三世的;恒是與「生」、「滅」俱,在因緣和合下,能剎那生滅,而流轉於三世的歷程。
現有的剎那存在,根有取境的作用,識有了別的作用,色有質礙的作用;而且都有引生同類法的作用。這些作用,在過去與未來,是沒有的。如未來的識,沒有了別的作用;色法也沒有質礙用。但說一切有部,每說「是彼類故」。或說:「彼亦是色,得色相故」。
因果,無論是同時的,異時的,都是成立於自他的作用,而不是自性,可說自性恒有而非因果的。如《論》卷二一說:
「我說諸因,以作用為果,非以實體為果。又說諸果以作用為因,非以實體為因。諸法實體,恒無轉變,非因果故」。
因果,僅為自他間作用的別名。但審細的論究起來,因果要從二方面說。一、「不自待他」義,如《論》卷五五說:
「諸有為法,自性羸劣,不得自在,依怙於他,無自作用,不隨己欲」。
一切有為法,是不能自主而起作用的,一定要依待於因緣。所以說「不得自在」、「不隨己欲」;「諸法作用,必假因緣」。乍看起來,一切唯是因緣所生起,近於法自性作用的否定論。但另有「自體作用差別」義,如《論》卷七三說:
「云何建立十二處耶?答:以彼自性作用別故。謂十二處雖在一身,而十二種自性作用有差別故,非互相雜」。
有為法自性恒住,各各差別,作用也本就不同。如眼能見色,誠然要由於因緣和合,才能起見色的作用。但因緣只是助成,見色還是眼根自體所有的作用。這兩方面結合起來,就是:一切法待因緣而起作用,作用實為一一法體所有。說一切有部的論義,到達了作用從屬於自體,都是三世有的結論。所以因果相生,無論約自性說,約作用說,都不是從因緣而有新體用的產生。自體根本不屬於因果,作用也只是本有的發現。
6.「展轉論法」:因果是自他間的作用關係。作用是對他而非對自的,這是《發智論》以來的定義,如智「不知自性」,識「不了自性」。任何作用,都是能所關係,自體是不能說有能所的,如《論》卷九說:
「何緣自性不知自性?答:勿有因果,能作所作,能成所成,能引所引,能生所生,能屬所屬,能轉所轉,能相所相,能覺所覺,無差別過」。
「自性於自性,無益無損……諸法自性不觀自性,但於他性能作諸緣,是故自性不知自性」。
「世間現見,指端不自觸,刀刃不自割,瞳子不自見,壯士不自負,是故自性不知自性」。
《大毘婆沙論》,在說明能作因「除其自性」時,有與上文同樣的敘說。
這一說明,可能是對的;但說一切有部,以不相應行為實法,似乎不免感到了困擾。依論說,一切法的所以生起——從未來來現在;又剎那滅去——從現在入過去,當然是由於因緣。而不相應行的「生」與「滅」,與法俱起,對恆住自性的諸行,現起生與滅的形態,更有重要的作用。所以有為法是生所生、滅所滅的。不相應行的「生」與「滅」,也是實法,恆住自性,與法俱起時,又是誰所生,誰所滅呢?說一切有部論義,是「生不自生」,「滅不自滅」的,所以推論為「生復有生」,有稱為「生生」的能生於「生」,「滅滅」能滅於「滅」。這樣,問題又來了,「生生」與「滅滅」,又是誰所生所滅呢?論師採用了更互為因的論法:如「法」是「生」所生的,「生」是「生生」所生的,「生生」又為「生」所生,這才解免了無窮的過失,如《論》卷三九說:
「諸行生時,九法俱起:一者法,二者生,三者生生,四者住,五者住住,六者異,七者異異,八者滅,九者滅滅。……由此道理,無無窮失」。
同樣的情形,也見於「得」的說明。凡法而攝屬有情的,由於「得」。得也是需要屬於有情而不失的,那就是「得得」。這如《論》卷一五八說:
「一剎那中但有三法:一彼法,二得,三得得。由得故成就彼法及得得,由得得故成就得。由更互相得,故非無窮」。
這是由於說一切有部,「自不觀自」,而引起的論法;這樣,法相是更繁複了!
7.「自相與共相」:自相與共相,為阿毘達磨論的基本論題。主要的定義,如《論》卷四二說:
「分別一物相者,是分別自相。分別多物相者,是分別共相」。
「如種種物,近帝青寶,自相不現,皆同彼色,分別共相慧應知亦爾。如種種物,遠帝青寶,青黃等色,各別顯現,分別自相慧應知亦爾」。
自相與共相,本相對而安立,所以可因觀待而不同,如《論》卷七八說:
「然自共相,差別無邊。且地大種,亦名自相,亦名共相。名自相者,對三大種;名共相者,一切地界皆堅相故。大種造色合成色蘊,如是色蘊,亦名自相,亦名共相。名自相者,對餘四蘊;名共相者,謂色皆有變礙相故。即五取蘊合成苦諦,如是苦諦,亦名自相,亦名共相。名自相者,對餘三諦。名共相者,諸蘊皆有逼迫相故。思惟如是有逼迫相,即是思惟苦及非常空非我相」。
照這一意義來說,自相是不限於一物,而可通於一類的特性。阿毘達磨的自相與共相,本為對佛所說的法門,作一一體性的觀察,與不同的類觀察。然經長期的論究,說一切有部論師,以蘊處界,尤其是界為自相,所以說「此十八界,依相而立」;而以四諦的義相——無常、苦、空、無我;因、集、緣、生;滅、盡、妙、離;道、如、行、出:十六行相為共相。在習用中,幾乎就以十六行相為共相了。蘊處界,為佛說的分類法,依此而立自相,深入恆住自性的法體。四諦為佛說迷悟、染淨、世出世間的分類,依此四諦理而立共相;作四諦十六相觀,才能悟入而得解脫。說一切有部的自相與共相,還不失實用的立場。
三、《大毘婆沙論》的無邊論義,是值得研究的;研究也不限於一隅的。我想舉研究一例,來結束本章。
〈世第一法〉,是本論的初章。舊阿毘達磨師,持經師,與說一切有部的近支——犢子部,都是說「五根為性」。這顯明的分別了與大眾、分別說系的不同。大眾、分別說系,以為五根唯是無漏的、出世的;有部與犢子部,說世第一法五根為性,這當然通於有漏了。到了《發智論》,卻說「心心所法為性」,這為什麼呢?犢子部以為「唯是五根為性」,而《發智論》主,從融和綜合的觀點,知道心與心所是相應的,是營為同一事業的,所以不應如犢子部那樣說。到了《大毘婆沙論》,從三世有的,融和綜合的見地,推論得更深細。過去、未來的心心所法,是否世第一法?結論是:過去的是;未來法不成等無間緣,所以不是的。世第一法(心心所)的隨轉色,心不相應行(四相),是否世第一法?世第一法的「得」,是否世第一法?結論是:除「得」以外,其他的都是。這樣,世第一法到達了「五蘊為性」的毘婆沙師義。《大毘婆沙論》的五蘊為性,實本於《發智論》的思想原則發展而來。
《發智論》但說「世第一法」、「頂」、「煖」,並沒有說到忍。所以,《大毘婆沙論》卷五,「有餘師說」:
「若契經中顯了說者,尊者於此彰顯而說。忍於經中不顯了說,是故於此覆相說之」。
以「忍」為修行的位次,是契經所沒有明說的。事實上,《發智論》主也但說三法,並沒有加以綜合的條理。暖、頂、忍、世第一法的組成四加行,是經文所沒有,是論師所組成的。經中說暖,說頂,是否合於這樣的次第,也還有問題。這樣,犢子部立忍、名、相、世第一法為四加行,就不覺得稀奇了。進一步說,大眾部稱世第一法為性地,不是一剎那;不立四加行,還是古代素樸的教說呢!例如頂,有部列為四加行的第二位。有的解說為登峰造極,所以到達頂,就是入正位——入正性離生了。這些問題,從《發智論》、《毘婆沙》去研究,對部派思想的分流與發展,是很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