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講解及相關論著

附錄 集量所破義

集量之製也,備二大門,一則顯自說之特殊,一則遮異宗之偏失。蓋所立諸義無不深植源淵,映帶時論,簡持去取,以致於圓滿之域,故二門相成未可缺也。上出略抄,但節取其正宗,所破各家之說猶有待列舉對照焉。復次,印土各宗典籍存佚各半,頗不足供學史之研究。晚近學者涉獵佛書,得隻字片語以為參證,未嘗不色然喜也,顧獨不知勘《集量論》。論中所見各家異義之多且要,而又關繫學史,隨有取擇皆成新資,表而出之不容緩也。錄所破義。《集量論》所破異義得類舉其名者,凡五大家,一《成質難論》、二正理論者、三勝論者、四數論者、五彌曼薩論者,今以次列之。

一、成質論之說

《理門論》中料簡自部,每曰破古因明論舊因明師。《集量》不見是語,惟隨處先破《成質難論》。rtsod-pa-bsgrub-pa 蓋此論者,即古因明說之集成,破論則破古說也。《集量》第一品釋現量正義訖,舉頌云:「成難非師作,無用相推許,一分餘說故,以是我當辨。」釋云,《成質難論》者非規範師世親之作,亦無用推為師作。何以故?論義一分餘處已說故。以是所釋量等,我儕當略致辨。此在當時,殆深信《成質難論》為世親著作而承用其說,故陳那特揭破之使失所據也。以次引文,約十四則。

(一)由彼境義生識,是為現量。

(二)五識所緣是自相境,不施假名。

(三)觀不相離境義相知,是為比量。為他比量品

(四)說所立言為宗。此同正理。

(五)說宗亦取意許品類。

(六)因與宗違,如說聲常一切無常故,是相違似因。

(七)顯示不相離法,是為因。

(八)不成、不定、及相違義,是為似因。如說眼所見故聲無常,是不成。無礙故常,是不定,勝論者說根所轉故無常,是與所立義相違。數論者說能生故因中有果,是與能立邊相違。

(九)顯示宗因相隨,是為喻。譬如說瓶。

(一〇)諸有過難分三類說,顛倒、不實、及相違。

(一一)顛倒難者,同法、異法、分別、無異、無因、至不至、可得、猶豫、無說、果相似等。

(一二)同法等四相似者,於決定因所成量中,以不定同法等相難,故成顛倒。

(十三)不實義難者,應成、義准相似等。

(十四)相違難者,無生、常住相似等。

上舉《成質難論》,大體已具。尋其原典,梵藏均缺,獨我國真諦舊譯《如實論》文頗與相符。

其一、《如實論》舊傳是世親所作,與《成質難論》之傳說恰合。

其二、《如實論》各品皆題《反質難品》。又與《成質難》題相同。

其三、《如實論》中精要之義為道理難,分顛倒不實相違三類,又與《成質難論》全合。

其四、《如實論》說墮負義與正理派立異者,如聲常一切無常故為因過,不成不定相違為似因,皆與《成質難論》全同。

有此數證,《成質難論》與《如實論》之符合已無可疑。至其立名兩異者,真諦譯籍每喜易題,如《觀所緣論》譯作《思塵》本已義書,而真諦以說唯識,復名之《無相思塵》。今《如實論》者,安知不本為《反質難》,而真諦益其題號為《如實論反質難品》乎。又《長房錄》以次著錄真諦譯籍,皆有《如實論》一卷、《反質論》一卷、《墮負論》一卷。今但存《如實論》,又安知非本為《反質》、《墮負》,而冒《如實》之名者乎。審若是,《如實》本為《成質難論》,亦未可知也。若《集量》引文,《如實》猶有未見者,其籍本非全豹,固不可執以為難也。古因明說備於《成難》,而陳譯《如實》存其面影。新因明說宗《於集量》,而奘譯《理門》有其本源。要此始終,旁資梵藏,因明流變而後可言。蓋國譯佛典者,每片珍之散見,汲海藏而不窮,尋討所資,誠足鄭重無量者矣。

二、正理論者之說

《集量》徵破正理之說多出於《正理經》,對舉如次。

(一)根境相合生智,不設假名,無所迷亂,確實為性,是為現量。

(二)比量有先行法,凡三類,一有前、二有餘、三共見。

(三)有前者與前者相似,或有前者法。有餘例知,或有餘果為有餘。共見者,以因果相隨性比度境義。

(四)唯有前比量有三種,取三時故。

(五)非能立者,是為所立。

(六)說所立言是為宗。

(七)宗與因違說名宗違,是為宗過。如說聲常,一切無常故。

(八)由與喻同法而成所立者,是為因。

(九)由同法並異法為因,而與似因有別。但同法為因者,所聞故如聲性,應立聲常。但異法為因者,勤發故不如瓶,應立聲常。合二無過。或以能立義簡別是因。

(一〇)有錯亂、相違、方便相似、所立相似、及過時、為似因。

(一一)有錯亂者,謂不定。

(一二)與所取宗義相違,為相違。如勝論說極微無礙故非能造者。

(一三)於彼審思所由方便,為決了而說者,是為方便相似。如說我常,與身異故。

(一四)若與所立無異,須成立故,是為所立相似。如說聲常,無有觸故。如覺。

(一五)時過方說者,是為過時。如說聲無常,如瓶,不舉其因,待問方說是所作故。

(一六)若有譬喻與所立同法而分別彼法者,是為喻。又由此相違而彼相違,亦為喻。

(一七)由同法或異法以相難者,是為過類。

(一八)因至不至不生等皆過類流漫而說。上十八則,舉凡正理論者釋量要義殆皆引及,文句亦與現存《正理經本》相符。尤可注意者,則在文句之解釋。蓋論引破異義,必有解說之刊定,而後縱辭能針對。又此解說必為異宗所自許,而後駁詰不唐勞。故據釋文或尋破意,以覘當時一宗異學,實為無上之資。有如通塗所說,《正理經註》最古最要者,唯婆蹉衍那之《唐釋》,陳那解經,即嘗申破其義云。然今勘《集量》釋文,全不類婆蹉衍那,卻與遮羅迦本集等原始之說相合。舉一二例,若釋方便相似,以我與身異故常為喻,而以不定為破。因知方便相似云者,乃以所思為成宗方便之法,取決定面言之。如與身異故本有多義,今但決定取異無常身故常為方便而說。是則身異之言與宗中常又何所別,即有以宗一分為因之過,故為似因。正理宗立說本意如是,故陳那得據而破之曰,不定。與身異故之於我常,實非必然,矧言其以決定方便而成相似者。此解全與遮羅迦說方便相似,《方便心論》說類同,相合。而婆蹉衍那之釋謂決定立敵異義理相等而不決者,適見其支離矣。又若解所立相似,以聲無觸故常為喻。而以非不成為破。繹意應云,無觸者之為常,有待證成,不異所立,故是似因也。陳那則從而破之曰,非不成。蓋宗中有法無比因者,是則有待證成。今此聲上有非觸之義,即非不成,矧言其以不成而為相似也。此又與遮羅迦等籍相合,而婆蹉解釋有不備,後人臆測之談更無足論矣。其餘若是之例,猶不勝舉。是則婆蹉《廣釋》最古最要之謂何,又陳那破婆蹉說之謂何,誠不能無疑也。

復次《集量》第六品末謂《正理經》略分(rigs-pa-phramo)以同異相難為過類,廣分(rig-pa-brtng-pn)則曼衍其說謂有種種相似。其間如至不至無生相似等,皆不以同異為難而成過類,實軼出所說之範圍云。次後又謂一切所量當遮遣者,由勝論正理及足目正理廣分二者應知。此云正理略分當於經文初卷,廣分則當次卷以下。今截然分言之,且指出前後相違處,以見流漫之形跡,此實為考證經本成立之一資料。至稱足目正理廣分與一般正理對舉,似流漫之說即自彼出者,此與義淨補譯《理門》之稱足目第二理門多少相通,抑又學史上可供研究者也。

三、勝論者之說

《勝論》以量釋句,立義甚備,故《集量》徵破獨多。今舉其略。

(一)經說唯由相合而成者為實現量。由我根及義相合而成者為彼餘法。有依量而說餘義,謂根與義相合為量,以是殊勝義故。

(二)說由猶豫及決了智所成者為現量及有相智,但決了智以觀察為先,現量唯見境。

(三)待同及異,又待實德業者,為現量。

(四)比量不必為共相境,如由所觸比知不可見風,此觸亦不可見。

(五)說此是此果,因相屬,(hgrel-ba)有一義合(don-gcig-la hdnl-ba)及有相違者,是等為有相者。

(六)因果比量,如正理有前有餘說。

(七)相屬二類,成就及說合,如煙於火及角於牛。

(八)一義和合亦二類,果與餘果、因與餘因、如色與所觸、又手與足。

(九)相違四類,未成已成等,如雲風合於降雨等。

(一〇)顯示相與有相之相屬故,又說『此是此之』。此是者,謂相。

(一一)論中說(bstan-bcas-nas)一相屬性為比量因,如說成因果相故,又如是有中非因故,以為無常及常之因。但經無明文。

(一二)彼所成就之法為因。彼謂所立。

(一三)似因有三,不成不可說、非有、及猶豫。

(一四)不成者,似因。

(一五)非有猶豫者,如說有角者為馬、或牛。

(一六)兩俱極成者為喻。

(一七)如說首背臍手等聲,皆以各自所依分別能顯,此即於諸總中亦有自性差別。

(一八)聲重待習慣所熏而能解義。

上列諸義多見於《勝論經》。所可注意者,則仍在文句之解釋。現存經註,首推商羯羅彌息羅所著《鄔波斯迦羅》。而其時代甚晚。書中或依據古說,或自生曲解,雖以缽羅沙他缽陀《廣釋》等舊籍相勘,猶不盡了了。故學者動致疑議,苦無定論。然從《集量》搜剔古義,持以銓衡,亦易決也。舉一二例,如經二篇一章十五至十九經云,風雖可觸而非現量,無可見徵相故,又由共見無所區別故,唯由吠陀得知,然名業者為勝異者等徵相,名業由現量而起故。《鄔波斯迦羅》中釋此以首三經解風,後二經證成諸自在者。其說似不相貫,今人疑之,以為首三經外難,後二經正釋。然今徵之《集量》,前三經正釋風為比量,後二經例釋名業比最勝(gtsd-bo)等,適得其反。因知《鄔波斯迦羅》之短長雖有可議,若此等處本於舊說固可信也。又如經三篇一章一五至一七經云不極成非因,非有及猶豫亦非因,如有角故為馬,又有角者為牛,此不定因之喻。《鄔波斯迦羅》中引古註解,同《正理經》五種似因。意有附會,今人疑之,以為但有不成相違不定三義。今徵之《集量》,經義本說三種,義例瞭然,無待詳證。因知《鄔波斯迦羅》等解,若此等處意有未愜,固應有簡別也。自餘尋繹破意得經古解可資研究者,猶不勝舉。復次,我國傳勝論之學,以《十句義論》為依。《十句義》者,於經義有所組織變化,蓋晚出之說而印土所不傳者也。今人考證共書之成,當年護法以後玄奘以前。其思想遞嬗之徑路,今得《集量》各說證之,乃逾顯明,如《集量》說比量相有因果相屬一義,和合相違三種,而於屬中攝有和合,此異經而同論,其為論文思想之源泉無疑。又謂論云相屬性為比量因。此亦《十句義論》釋比量之要義。而在當時既有論書立此異說,實大可注意也。

四、數論者之說

數論說量異義見於《集量》者,如次。

(一)耳等所轉為現量。謂耳等五,由意增上如次取聲等五境,說為現量。

(二)隨由一種相屬現量而成所餘法,是為比量。相屬有七,隨應為比量因。

(三)相屬有七者,謂實與有實,如煙與火。

(四)又所害與能害,如蛇與食蛇獸。

(五)又因與有因,如自性與異分。

(六)又能生與所生,能顯與所顯等。。

(七)比量有二,一觀差別、二觀共。觀差別者,云此是比。觀共有二,謂因與果。

(八)悟他比量以具相及遮顯,分別為二。具相者,由宗等差別言辭五類。如云,自性是有,見異分中一類相屬故,如檀牛等。

(九)若由能遮餘宗而取自宗,依所餘說,是名遮顯。此又二門,一遮譬喻,二遣所樂。如遮冰解因而知有雨因。

(一〇)有時具相遮顯合說。如前合中為遮顯云,若非依所顯一性而起者,無共依處故應成異法。

上列十則,僅及三品而止,但數論晚出之說泰半具在。常途亦謂,此宗本典《七十論》唯說二種比量,婆伽斯波提彌息羅始用正理宗義而為解釋,分具相遮顯二者言之,此中遮顯用間接推論之法,實數論宗於論議中最有效績之貢獻云。是則比量二分說屬諸婆伽斯波提之依正理宗義。婆伽斯波提為九世紀人,去陳那甚晚。正理宗自烏度陀迦羅始見此說,亦復後於陳那。然今據《集量》觀之,比量二分早已為數論所通用,故《集量》得專破其說,此固不俟婆氏之更張。正理後立二分,亦無甯謂為受數論之影響。此與常說適得其反,大可注意也。自餘比量各義,今人言數論之籍,鮮有論及。如費氏著《印度因明全史》,不列數論,有引《集量》破數論處,亦誤取彌曼薩論義,其他可知。今此戔戔,安得不鄭重視之哉。

五、彌曼薩論者之說

彌曼薩宗立六量,《集量》具引其義,如次。

(一)凡人諸根以與有法相合而生覺者,是為現量。

(二)現量為先而起者,是為比量。

(三)義准量,有二類,一向及非一向。一向者,比量決定,如由燒煮等所作知取瓶等。非一向者,比量不定,如以勤發故無常而知非勤發故常。

(四)無體量者,如婦不在舍,知其在外。

(五)聲量,異於現比。

(六)一切『種』聲各自為異,於決定義說差別聲定相屬故,如說實德業等。

(七)諸差別聲同依故、相屬故、決定故、說『有種類』,如說優曇華與青華。

(八)總中攝別,以差別義自體相似面攝總中,但立名各別,是為同依。

(九)詮牛馬等聲以起能詮意樂中有各別所詮故,以是有別。

(一〇)譬喻量,如家牛與野牛相似而成了別。

彌曼薩宗最詳聲量,故觀遮詮品中反覆辨論,其義甚繁。詳為尋繹,有益於此宗學者當不鮮也。錄所破義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