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講解及相關論著

入論十四因過解

因明起源,詳無可考。惟佛滅不久,尼乾子之徒纂輯教典,有四量四比之說,皆與因明相關,可見當時已露端倪。自後發達,略判五時。第一佛滅六百年內。初有勝論學派,歸納一切為六句義,詳細辨證,亦名論法,立此權輿。次有迦膩色迦王侍醫遮羅迦,著述專集,旁通論議,更詳典則。但此皆屬外宗,而佛法無與也。第二佛滅七八百年。正理學派經典成形,說十六諦,辨能所量,論法內容組織漸備。佛家挹取而有《方便心論》,立八論法,融洽舊言。蓋俱以論議指歸,譬喻依據。故《正理經》十六諦,先譬言而後五分,《方便心》八論法,亦初舉喻而後四宗。第三佛滅九百年。彌勒宏揚大乘,發軔多聞,學五明處。於是詳言論法,而立名義曰因明者,謂觀察義中諸所有事。其先外書本有五明,謂吠陀、證理、治法、農商、真我,初無因明之名。彌勒一一更易之,而後安立,故謂此名是佛家始創。然其內涵,猶同舊說。《大論》十五說七因明,《顯揚》即謂之論議,《集論》又謂之論軌也。第四佛滅千年。世親䡍式,著書不傳。繼以陳那,有《集量》、《理門》、《因輪》諸製,備詳其說,而尤致意於量。《集量》開卷云,成立量故攝集一切自論要義。一切論皆釋量,集義則集量也。於是有量學而稱因明,名乃符實。因在梵語為醯都 Hetu,具理由原因與知識之因諸義,其第三義即當於量。尼乾子之書嘗舉四因而說四量,迨及《方便心論》相沿不改,西藏譯諸因論又曰《量論》,皆可證也。以因明詳量學,是最精之義,亦最極大之說矣。第五佛滅千一百年以去。法稱釋《集量論》,反復七支,料簡精純,遂多出入。後來諸家傳習,莫能出其範圍。流播西藏,蔚為正宗焉。

我國傳習因明,初期古籍有《方便心論》,而譯文拙不達意。後起各家惟傳法稱之名,而不著其說。陳那諸籍,斯學大成又唐賢專習者,乃其迻譯,惟取《理門》而遺《集量》。《集量》繹量六章。智源現識,故現量章第一。因現推度,為自比章第二。比義悟他,為他比章第三。而斟酌喻言,廢立諸量,料簡過類,皆因為他而出,復相次為三章,理無不罄,義無不備。《理門》者,特其第三四六諸章節本,偏詳立破,固不足見因明之全也。及乎講述,復取《入論》而遺《理門》。《入論》文詞愈約,側重顯然,故言因明者但知三支之術耳。至於注疏,因文演繹,抽象迷離,梏桎無形,望而卻步,則并三支之末亦不獲傳其真矣。由是百家充棟,智慮唐勞,量義幽微,積晦千載,伊誰之過歟。

今者梵藏諸籍大出,治學探源,無拘拘於注疏附益,因明之說,抑有甚焉。愚研《入論》,嘗資取蕃藏數種以為參考。

一、《因明入正理門論》Tshad-mahi-bstan-bcos rigs-pa-la hjug-pahi-sgo此為梵本《入論》之翻譯。蕃藏無《正理門論》,即稱此本為理門,作者亦即題陳那也。早歲印人費氏 S. Ch. vidyabhusaha 據此著述,繹詞舉例,大同我國《入論》。日人宇井伯壽見而疑之,以為蒙《理門》之名而取《入論》之實,不類也。費氏覆勘原本,辨其不誣;而宇井疑終不決。費氏雖死,猶為文爭之載《印度哲學研究》第一卷末。蓋始終未見蕃本,但據譯名推測,甚無當也。《入論》梵籍不存,得此可當原本讀。

二、《因明入正理論》Tshad-mahi-bstan-beos rig-pa-la hjug此據奘師譯本重翻。譯家知為前書異譯,故卷末註云,此本中土名《入正理》,藏人則通稱《理門》也。(... bod-rnams rigs-pahi-sgo shes-grags-so)譯時蓋即對照舊本而後著文。今會勘兩種,以知唐譯與梵本出入之如何,最為便利。又論之作者,亦依舊本改為方象。

三、《集量論釋》Tahad-ma-kun-las btus-pa此為陳那因明之根本論。舊時解《入論》多據《正理門》,而《正理門》又通《集量》。凡《理門》譯文艱澀之處,覆按《集量》皆易知也。

四、《正理微釋疏》Rigs-pahi thigs-pabi rgya-aher-hgrel-pa此為法上釋法稱著書之作法稱依《集量》廢立因明作《正理微》;敘次燦然法上之釋,則更逐字研尋,傾無餘蘊者也。自來因明術語無的解者,此釋一一詳之。

五、《翻譯名義大集》此為校譯 Bya-bra-tur ogs-bya chen-po 之作。西藏新譯諸家,銳意改訂前後譯籍,集梵藏對翻辭書一種以為準式,即此本也。藏傳因明術語原文如何,檢此書一九九、二〇〇諸章,大半可得。

取前諸籍審察名相,辨析言辭,而後《入論》義解大體刊定,略無遁形,舊疏得失亦可得而言焉。試舉其要,如宗等多言說名為立, sgrob-pa 本不作能所解則古今異同之辨可刪。又如宗者極成有法由極成能別以為差別,有法能別本非相互,則不相離性之解應廢。又如因初後相謂是宗法性異品定無性,舊譯云遍,應如增益。又如同品謂由所立法共義均等,舊解眾相觀義,視因相(ptags)三相(tshul)為一,則嫌含渾。凡是種種,皆與義學有關,不勘不明者也。至於解三十三過,本為一輪精華,立破軌範,餘籍所談從無如此條然有序者。而唐賢研究亦極耗心力,剖解入微。流風東被,傳習因明乃由三十三過作法而入。即以此故,內外作家解說繁蕪,刊定尤不可緩。茲篇取材講稿,出十四因過之大略,願學者更詳焉。

已說似宗,當說似因。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因。

似因三類,此文列名。

謂不成似因、不定似因、相違似因。

成者、成就。定者、決定。違者、違反。藏譯 hgal-ba 與前宗相違譯名同而實義異。似因三類,依三相分。《理門論》云,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決定同許,於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復如是。其意謂三相皆須決定,皆須同許,不爾即成過。如初相不許或猶豫,皆為不成。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此四過皆缺因初相遍是宗法性。遍是宗法云者,謂因於宗有法上有,即是於彼成就也。如聲無常宗,所作性因,所作性於有法聲上成就也。設若無有,即不成就,而為似因。不成就有二類。不共許而不成,謂初二過。猶豫而不成,謂後二過。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俱不成。

兩俱不成,謂立敵俱不許於宗有法上成就也。如立聲是無常,而舉因云眼所見性故。兩家俱不許聲是眼見,則此因於有法聲上不成就,故成此過。此云無常等,藏本云無常性,無此等字。

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

隨一不成謂兩家中隨應一家不許成就也。此過可分自他,今但舉他。如立聲無常宗所作性因,敵者明論,謂聲是緣顯不由因作,即不許此因於聲上成就,以成此過。

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猶豫不成。

因初相猶豫而不成,分二。一因自體猶豫,即此猶豫不成,謂由猶豫而不成也。二因所依猶豫,即下所依不成。如因有煙,乃成有火。今見遠處依依直上,而不能決其體是霧是煙,遽有所說,彼處有火。迨問其因果是煙否,又不能答。此即因體猶豫於有法上不成就也。云大種和合火者,由地等大種合生,如積薪火。此火有煙,以見因之必為煙性不可不決定也。但此云煙,與有法相連乃成問題,與宗不極成過同。

虛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若因所依猶豫,不能有因,為所依不成。如勝論立虛空是實,德所依故。對經部等,皆說是空是假法。故初言空是實句未生問題,與德所依相連,乃應分別此空是何種空,是假是實。有法猶豫,不能決定有彼,遂成此過。《正理微》說所依不成舉例云,彼山谷有孔雀,孔雀音聲可聞故。以因連所依而所依猶豫。山谷甚多,孔雀聲之所依,知否即彼山谷,故所依山谷成猶豫,正同此解。另有有法不成而所依不成一過,今論不別立。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此六不定似因,多缺第二三相。不定云者,《理門論》云,因與相違皆不決定是疑因義。文簡難會。勘《集量論》此一段文,因者正因,相違者彼相違性即非因,疑者猶豫,因義者原因之意義。合云,不定者,於因非因皆不決定,是猶豫原因之意。由此得名不定。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

共者共有,亦即共通之意。如立聲常,因云所量性故。所量同於所知,一切法不能外此。常法所知,無常法亦所知。如是同品異品共有此因,此於常宗果為因否,不能定也。

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此出過作法也。凡顯示因不定者,常先出異品有因,再出同品有因以明之。此因缺第三相成過。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餘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不共者,獨有也。如聲論對勝論以外各宗,立聲常,所聞性如。依《廣百論釋》卷七,所聞與音,聲之異目。由此可知所聞性祇聲上有,餘不得共。故常品虛空等,無常品瓶盆等,皆無此因。又於此常無常品外,更無他法可有此因為例。故云此所聞性其猶何等,謂無從見其然否也。以是成不定因。《廣百論釋》卷七,同喻無故,如不共因,缺同喻,成缺比量過。即因三相中缺第二相成過。《理門論》釋此是不定所以云,理應四種名不定因,二俱有故,所聞云何。由不共故,以若不共,所成立法所有差別遍攝一切皆是疑因,唯彼有因彼所攝故。勘之《集量》,此文意云,若餘四種同品異品二俱有故乃名不定,所聞云何成為不定。總答云,由不共故。又別答云,若惟有法上有,所成立法及其所餘,一切皆是異類所攝故,於此等中成猶豫因,即於此等是因與否有猶豫也。又釋名云,成就彼猶豫故,即彼猶豫所攝。此如成就聰明者云聰明人也。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此無常性於電等有,於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異品,於彼遍有。此因以電瓶等為同法故,亦是不定。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轉謂於中有,(藏譯作 yod)故同品轉者即謂於同品中有,餘准此知。如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因云無常性故。此因於同品電有,空無,於異品瓶等有。異品有因故,缺因第三相,成不定。此因可以電瓶等為同法喻而出不定云云,如論可知。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其無常性於此遍有。以電空等為異品,於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此不定過缺因第三相。論文準前可知。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為同品,無質礙性於虛空等有,於極微等無。以瓶樂等為異品,於樂等有,於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準前可解。如此分別有四不定,與九句相符,論其性質則俱缺第三相也,故後世不分。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相違,意謂違反矛盾也。決定,原文有三義,一不謬、二不二、三不變。此處所用,準藏譯——Mi-hkhrul,取第一義為不謬,舊譯旁翻決定。合云相違決定。依《正理微釋疏》有二解。一云,六合釋中依士釋,謂於餘因所成宗相違中決定也。又一解云,六合釋相違釋。與餘能立所成立法相違曰相違,於自所立不謬曰決定。此皆望自無過,望相對宗即有過也。如勝論立聲無常,因云所作性故。此因對自所立,三相具足,無過。但敵者相難云,聲常,所聞性故,如聲性。勝論許有聲性,是所聞性,而又是常。此難量亦三相具足,無過。如是前因以有後量而成猶豫,即相違決定也。《論》云此二皆是猶豫因,藏譯本云互有相違之義故。兩俱是疑因性。文義更為完備。此過在有餘相違因,不在缺二三相,後來法稱即不許有此過。比量境中不存在故,但此是論議所許相違成過。若一家不許,無過。如佛家立所作無常,不許聲性,無過。又對勝論外立所聞常,不共不定。然此過在本論中甚有必要。蓋應用於破,不破他正所立,但出他相違所立,俱存俱敗,使其不能決定,次後三相違因皆用此破。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此四相違似因列名。相違者,《理門論》解有三處。一、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二、復唯二種說名相違,能倒立故。三、邪證法有法此成相違因。勘藏譯《集量》,邪證與倒立是一字,(ci-log-tu sgrub-par-rbyed-pa)即顛倒成立,亦即與本所立相違乃得名也。故可解云,與法自相相違者是法自相相違因等。論末云等者,謂內等,表是複數,形容其非一也。勘藏譯本無此字。相違分四者,由所立有四種差別。宗中言陳,宗外意許,此二皆正當所立。宗外意許又有為法之差別義者,有為有法之自體義者,又有為有法之差別義者,合前言陳即為四種。舉因與四相違,故分為四。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如立聲常宗,此法自相,即言陳能別常也。常之同品虛空真如等,異品瓶盆等。所作等因同品無,唯異品有,能顛倒成立聲是無常,故為相違因。勘三相,缺第二第三相成過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如數論立量云,眼等必為他餘法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量意在證成有我。《金七十論》第十七頌,五因證有我,第一積聚他故,是所本也。蓋以日常經歷者為證,常用物積聚以成,即為他而有,身根亦是積聚而成,亦必是為他者。他者何,意指神我也。今論破之。尋其意許所立在為非積聚他。此非積聚他即法差別,與此相違者即積聚他。今此因能顛倒成立法差別相違為積聚他,故為過也。藏譯本云,如是亦能成立他是積聚性,如床席等分是積聚性故。不言為他用。此過應注意二點。一、舉喻實是異品。同品須全同其所立,今喻臥具不同意許為非積聚他,故成異品。因於異品有而相違,此成過與前同也。二、以類似相違決定之形式出過。論云如彼能成立眼等必為他者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之差別相違為積聚他,立則俱立,不立則俱不立也。依《正理門論》,法先成法而後成有法,即先成言陳而後成意許。故論謂此因如能成立云云,如是亦能成立云云。此出過與前不同也。亦即因是,本過不能與初過俱有,言陳不成立,無意許可言故。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勝論立六句義。謂法之體為實,法之屬性靜者為德,動者為業。實德業不離,其事為和合。法與法相同,其事為同。相異,其事為異。和合同異三者,在實德業外別有其體。實等與和合合而後不離,與同合而後不異等。但其說同異二法,亦因時代而異解。前後凡經三變。

一無著世親時代,解如下表。

    ┌─上同有   同┤    └─下同實德業性   異──邊異

上同是有,謂一切法存在,其為有也無所不同。下同是實德業性,即實等所以互為同異者。如實有九種,以有實性,其為實也俱同,但不同德。實中地水等各別,地中亦復各別,至於不可再分,謂之邊異。

二護法清辨時代,其說又變,如下表。

   同──上同─有句     ┌下同┐   異─┤  ├─同異句     └邊異┘

此以下同合於邊異而成同異句,上同乃獨為有句。

三慧月時代,說又不同,如下。

   同──上同 有句      下同 俱分句   異──邊異 異句

此又以下同獨為一句,即亦同亦異俱分句。同異乃各為一句。

今論譯文,依護法清辨時代之勝論說。同異性為一句義,有性為一句義。有一實者,有一實法為其所依,即依於一實也。勝論說,有一實者為業,非實非德。又有德業者非德業。今破其說,設為量云,有性非實非德非業云云,意謂是實等三法以外之法。立量言陳成立非實等,意許則成立實等外之實在有性。此即有法自相,亦為此量所立也。但以同異性為喻,雖非實等,而為實等外非有性法。今有性,亦應非實等而為其外非是有性之法。此因乃顛倒成立所許有法自相相違之義,故有過也。論出過云,此因如彼成立法自相非實等,如是亦成立有法自相相違非是有性。兩俱成,亦兩俱敗,此以違決之形式出過與前同也。准《正理門》,因先成法而後成有法,故今出過云云,亦即知此過不與初過俱也。勘藏譯本此段云。彼各別非實德業者為彼性,有一實性故,又是德業之自相(.a-bshin)故,如和合。此因如彼能成非是實等為彼性,如是亦能成彼性是有性,兩俱決定故。此文乃欲別立實等性,而以反成有性相難。與唐譯大違。然不舉同異,而著眼在同句中意義紛歧處,正用無著世親以來之勝論古說。本論如為陳那作,應如此云,唐譯本乃後出而改其義耳。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如前量,立宗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意許別有有性。此有性既是實在,亦必為作有緣性,即使人生此法是有之解。是為有法自相而外之差別義。即彼有一實等因,能顛倒成立差別相違作非是有緣性,即生非有解。如彼同異性,生非是有解而生同異解也。出過亦用違決法,其理同前,亦不與初過俱有。《集量》亦言,改因相違為違決,不改因則為相違,蓋言陳不違也,後來法稱即廢此等。勘藏譯本此段云,即前宗此因,能成有法差別由有緣所作性(Yod-pa-ky gyi y-pa-nid)亦成此相違無緣所作性,兩俱決定故。與唐譯本不同,應是古說。〔附注〕四相違後二種,舊疏繁而寡要。日人傳其說,穿鑿尤甚。如有法自相相違有四秘傳有性奄含等,有法差別相違有本作法別作法等,皆屬誤會。有性立宗,本依勝論設量,無所用其奄含。有法差別與自相過相俱而有,無所用其別宗。其他歧解,辨不勝辨。五年前,宇井伯壽作《四相違之論理說的解繹》,於此二過直據勝論之說分疏,舊時纏糾一掃而空,為之大快。顧猶有憾者,宇井氏不認藏譯《正理門論》即是《入論》梵本直譯,遂不審唐譯已依晚出學說有所改動,用勝論家言勉為通之,亦非本意耳。今釋仍從唐譯,但附出藏本文句見其異同,待後再詳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