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量論釋略抄
凡例
一、《集量論本》及《釋》,皆陳那晚年所作,暢生平之心得,摧異論而無餘,洋洋巨觀,允為宗極。顧梵筴既亡,唐譯隨失,番藏僅存傳本,亦以推崇法稱,無所闡揚,聖言晦采,蓋已久矣。今輯陳那《量論》,特表而出之。
二、《集量》所詳,在現比二量,餘相似義,附隨而見。《論本》二百五十頌,次第六品。大都先出正宗,後申徵破,科段如別。今抄略要,但錄本宗。所破各家,舉目列末。
三、番藏《集量本、釋》Tshad-ma kun-las btus-pa(hi hgrel-ha)均有二譯:一為堪布金鎧,gsel-gyigo-cha 度語信慧 dad-pa ces-rab 仝譯,略稱金本。一為堪布寶持護,nor-hdsin bsrun-ba 度語師子幟 senrgyal 仝譯,略稱寶本。二者先後無考,審其文義,似金本先出,故多訛略,寶本乃重翻訂正。然以《理門》格量,猶不備也。今據番藏柰旦版,及曲尼版,對勘二本,折衷文義,期得其真。
四、陳那著述,簡奧難知,此徵諸奘譯《緣論》等籍而可見者。今抄轉譯,更恐逆臆失真,故循文繹意,不務支蔓。頌本章句,略存其式。意在引發研尋,示要而已,暢譯全文,俟諸博學。
五、《集量》所宗,《理門》導首。奘師歷學五印,習論三周,歸譯《理門》,輒遺本論,蓋以此也。然不勘《集量》,《門論》幽微亦未易曉。今逐論文,編號便勘。凡本論文段,記數弧內,所對文段,記數其下。如記者,謂本論引文第二段,當《理門》第七十八段,對檢《理門證文》本處即得。餘從是例。
六、晚近治印度邏輯而稱舉《集量》者,有印度人費氏 S.C. Vidyabhusana.其先著印度中世邏輯,The me-diaeval school of Indian logic, 1909. 論及《集量》,列名舉義,備為錯亂。後重著《印度邏輯全史》,The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1921. 更張舊說,誤解猶半。今一一附為辨正,以杜訛傳。
七、是抄所據原論,承北京圖書館通融郵借柰旦版本,乃得對勘完篇,誌此以表感謝。
集量論本科段
大文六品都二百五十三頌
一現量品三段四十六頌
一歸敬緣起一頌
二初分申宗十二頌
三後分旁破五段
一破成難論四頌半二破正理四頌半(金本缺一句)三破勝論四頌四破數論八頌半五破彌曼
薩十一頌半
二為自比量品二段五十二頌
一初分申宗二十四頌半
二後分旁破五段
一破成難論二頌半二破正理三頌三破勝論六頌半(金本缺一頌)四破數論十頌五破彌曼薩五頌半(金本缺一句)
三為他比量品二段五十四頌
一辨能所立二段
一初分申宗二頌
一後分旁破四頌半
二辨因及似因二段
一初分申宗二段
一辨因十五頌二辨似因十頌半(金本缺一項)
二後分旁破二段
一破因異說四段
一破成難論五頌半(金本缺一項)二破正理五頌三破勝論一頌半四破數論六頌半(金本缺一頌)
二破似因異說三段
一破成難論二頌(金本缺半頌)二破正理一頌(金本缺一句)三破勝論半頌
四觀喻及似喻品二段二十一頌
一初分申宗二段
一辨喻十一頌(金本多半頌)二辨似喻二頌
二後分旁破三段
一破成難論三頌半二破正理三頌(金本缺一頌)三破勝論一頌半
五觀遮詮品二段五十頌
一破聲量二段
一破彌曼薩二十三頌(金本缺一頌半)二破勝論三十一頌三句(金本缺一頌)
二破喻量一句
六觀過類品三段二十五頌
一初分申宗二十頌
二後分旁破三段
一破成難論一頌二破正理一頌三破餘宗一頌
三總結全論二頌
集量論釋
軌範師域龍造
現量品第一
歸敬為量利諸趣,示現善逝救護者,釋成量故集自論,於此總攝諸散義。
今此論端以因果圓滿讚說為量世尊,應致皈依。因謂誓願、方便,果謂為自為他,如次當說利樂、示現、善逝、救護、四義。敬此具德大師已,為釋成量義故,從自所作《正理門》等一切量論,總集其義成茲《集量》。遮止他所說量故,及說自量功德故,又此論中分別所量義者,依量而起故,及多所倒執故。此中,
現及比為量,
唯說二量。何以故?
二相所量故。
所量唯有自相、共相,更無其餘。當知以自相為境者是現,共相為境者是比。若以所謂無常等相取色等境,或非一時所取,此復云何?雖有其義,亦由所量相合。
合說,無餘量。
謂先未設假名但取色等境已,次由共相分別無常,如是由意結合無常色等,故非餘量。
多識,亦非異。
或可難言此乃多識於彼義各別知者,亦不得成異量。何以故?
無合故,
若以多識說為量者,此量應成不相合。
如念。
譬如念、欲等,皆依前心所分別義,不成餘量。此中,
現量離分別,
謂若有智無分別者,是為現量。所謂分別復如何者?
名類等相蒙。
若於勝意樂聲立名差別說為善相,於諸種類聲說為家牛,於諸功德聲說為白物,於諸作業聲說為能飲,於諸實事聲說為有角,此等隨一相屬皆成差別。餘復有以一空無異門差別一切義者。若離此等分別乃為現量。先言五根。且依根境二法乃生諸識,由何立名從根不從境耶?
為不共因故,依根說彼名。
立名不依色等境者,色等亦與他身意識等相共故。唯於不共施設假名,如說鼓聲及與麥芽。即眼等識依顯現法,離名想心,成其現量。若五識一向無分別者,於
色等和合境,所緣云何?又諸根自相,謂各有其自境非事自相者,復云何說?
多義所成故,為自相共境。
以彼多事所合故,說為各根和合共行之境,非無差異分別。即此義云,
若法有多事,非根悉分別,各自所觸證,離名言根境。
如是且說五根所生現量智無分別。依餘意樂復論其他,亦俱以離分別而說。
意緣及貪等 自證無分別。
若意亦緣色等境時,如所受相而轉,此無分別。又貪瞋癡苦樂等,不待根故,唯自證是現量。如是,
又諸觀行者 離教觀唯義。
諸觀行者離教分別觀察唯義,亦是現量。
若貪等自證是現量者,豈分別識亦現量耶?實無是義。
但許自證性,非境分別故。
彼於境義有貪愛等雖非現量,然說自證則無過失,此等亦顯現故。
錯亂俗有智 比量及所生 念欲似現量 謂於陽燄等。
且錯亂智者,如於陽燄等分別為水等故,是似現量。俗有者,增益餘義而分別彼體故,亦似現量。比量及彼果智,皆分別先前所受故,亦非現量。復次,
有用分別故,說量有果性。
此說量果不如外執離量有體,但智成果,即彼生時有境界相,謂具作用分別。
設施為量性,無用則不成。
如果似因而生說為取因,彼無作用不成,今此亦爾。
自證亦是果。
此中識顯現二種而生,謂顯現自體及境界。依此二種有所自證,即為量果。何以故?
由彼決定義。
若識以所俱境為義時,即有與彼相類各別自證,分別欲不欲義。若唯外義作所量時,
即彼顯現境 為量,
此亦唯識自證自體,無所觀待顯現彼境,而為彼量。何以故?
能量彼。
如如義相白非白等識上顯現,即彼證知諸相量彼彼境,如是如是施設量與所量,以一切法無作用故。即此義說
所量彼顯現。量及量果者 彼取自證故。此三無有異。
所云識有二相,云何當知?
境識及識別 以為心二相。
境者、謂色等。識者謂顯現彼。境識者、即與境相類似之識。凡識皆顯現彼義及自體。不爾,境體即識體者,兩者應成無別,或則後時生識應不得取昔境。何以故?非彼境界故。以是凡識應具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