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講解及相關論著

二、因明入正理論本文

因明入正理論梵本論題無因明二字,藏本論題量論入正理論「正理」:正確的道理,古代印度通用此名,「正理」大體相當於邏輯學的論證那一部分,不是全部邏輯學。

「入」:有兩重意思:一、了解正理這門學問的門徑。二、陳那對因明學有相當大的貢獻,他有一本這方面的書,名《正理門論》(玄奘譯出《入論》後二年也將此書譯出)。《入正理論》也可以說是了解《正理門論》的初步讀物。

「因明」:是佛家講邏輯的一個特定術語,並不是印度一般學者共用的術語。印度一般學者都用「正理」一詞。「因」:理由;「明」:學說、學問。佛家要樹立自己的學說,這就需要加以論證,論證又必須有理由,理由正確才能服人,這樣便有了因明這一專講理由的學問,這就是因明。從現在發現的梵本看,《入論》的標題就叫《入正理論》,「因明」二字是玄奘翻譯時加上去的。玄奘之所以加這兩個字,是為了便於表明此書是因明一類的,以簡別其他著作。這一類的書從前無人傳,中國人對它比較生疏,玄奘給加上「因明」二字,就更為醒目。

此書的體裁分兩個部分。開頭有個頌,接著有一長行,這屬於標宗的(綱領),即先把中心思想提出來,然後是用長行進行解釋,但解釋很扼要。這些都屬於第一部分。由於解釋很扼要,論的最後又有一個頌,指出還要從別的方面加以豐富。這是第二部分。

商羯羅主菩薩 造

商羯羅主是《入論》的作者。商羯羅是梵語的音譯,意思是人的骨架。印度人相信自在天,說他為了教化眾生,從天上降到人間,變現各種形相,人的骨架是他通過苦行而變現的一種形相。所以印度人便把商羯羅作為自在天的別名。此論作者的父母由於沒有兒子,祈禱自在天,生了商羯羅主,因而以自在天命名。「主」,是由自在天作主的意思。商羯羅主也簡稱天主。

商羯羅主的歷史,沒有什麼記載,但可以做一些推想。他父母既相信自在天,他一定是婆羅門種姓。相傳他是陳那的學生,陳那活動於南印度,商羯羅主也可能是南印度人。關於商羯羅主的著作,現在只知道有《入論》這一部,是否還有其他的,就不清楚了。陳那關於因明的論述前後有變化,而在《入論》裏所見到的陳那觀點還是早期的,陳那晚年對因明有發展,但在《入論》裏並無反映,據此推測,商羯羅主也許是陳那早年的學生。

現存梵本《入論》無作者名,西藏給誤為陳那,商羯羅主的歷史又毫無記載,就連玄奘那本記載印度學者很詳細的《大唐西域記》也未提到他,因而現代學者有人對《入論》是否為商羯羅主所作也還提出疑問。對這個問題,我們是這樣看的,此論為玄奘所譯,作者的名字也是他加的,他在印度聽說此論的作者為商羯羅主,大概是有根據的。

唐三藏法師玄奘 譯

關於此書的翻譯過程以及有什麼人參加,在《後序》中有記載(金陵刻經處刻的《因明大疏》附錄了《後序》,可參考)。

一、總述要義

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
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

「能立與能破」:凡成立一種理論無非為兩方面:一、讓別人了解,這叫「悟他」;二、使自己了解,這叫「自悟」。用什麼悟他呢?就是能立與能破。「立」:成立。自己有什麼主張,用正確的理由加以證明,於是自己的主張成立了,這叫「能立」。「能立」是通過語言實現的,因為欲表示自己的主張必須通過語言。不同意別人的主張,也要拿出理由來進行反駁。反駁有兩種方式:(一)用自己的理由反駁敵論;(二)指出敵論自身的理由不充分或有錯誤。總括這兩種反駁謂之「能破」。這也要通過語言來實現。

「似」:即「似能立」與「似能破」。能立與能破中,有的是真的能立與能破,也有的是假的能立與能破。單說這個「似」字,即似是而非的意思。「似能立」與「似能破」就是假的能立與假的能破。這是不能悟他的,但論者的主觀願望還是想悟他,因而作為論證格式還是可以提出來的,所以《頌》說:「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這樣,悟他便包括四種格式:能立、能破、似能立、似能破。

「唯悟他」:能立與能破的語言都是用來叫別人理解的,所以是悟他。如《頌》說:「能立與能破,……唯悟他。」「唯」:只是。「唯悟他」:只用來悟他。這裏的「他」主要指敵論者。但印度人在辯論時,除立敵雙方外還有中證人,這個「他」也包括中證人

「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這後兩句不是用語言表示的,而是存在於思維裏面的,所以是自悟。印度學者一般認為,思維是用一定工具來求得知識的過程。他們稱此為「量」(Pramāna)。量,丈量、量度,此地用「量」字即借其這種意思。「量」分為「現量」與「比量」。現量是明顯的、現前的,如眼看、耳聽。現量一般指人的感覺。由感覺而得到的知識是從現量得來的;由感覺而得到的知識本身也叫現量。以現量為起點,思維進一步展開活動就到了比量,即以看到、聽到的為基礎,而推及未看到未聽到的,叫比量。比即比度、比較,也可叫推論、類推。從現量到比量,這段過程是很長的,但現量與比度乃是這長過程中具有代表性的環節(關於現量與比量,在後面第五部分中還要講到)。現量、比量都是個人的認識活動,即用來給自己了解的,所以都是自悟。這裏也有真的偽的,因而也包括四義:現量、比量、似現量、似比量。這些都是用來自悟的,所以《頌》說:「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

《頌》中說能立與能破屬於悟他,現量與比量屬於自悟。其實這也不能機械地理解。悟他、自悟是指論證的目的而言;能立、能破、現量、比量則是指論證的過程與思維的過程而言,因此這裏必然要有交錯的關係。見表:

     ┌─現量──自悟(感覺)   量─┤   ┌─自悟(思維)     └─比量┤         └─悟他(用語言說出來,此即能立、能破)

能立與能破也屬於比量裏悟他的那部分;比量並非完全屬於自悟。

如是總攝諸論要義。

「如是」:如頌所說。

「總攝」:總的包括《大疏》(窺基《因明入正理論疏》,以下凡引此書均簡稱《大疏》):「總攝者,以略貫多。」

「諸論」:主要指此論,但也包括其他講因明的論著。《大疏》:「諸論者,今古所制一切因明。」

「要義」:主要指此論的中心意義(此論有兩門八義),同時也指一切因明論著的中心意義。

以上是總的論述,是綱領性的。接下去便提出八義來詳細解釋。不過解釋的次序與頌文不完全一致。開頭講「能立」,跟著講「似能立」,再次講「現量」、「比量」、「似現量」、「似比量」。按頌文的次序,講完「能立」便應接著講「能破」,講完「似能立」便應接著講「似能破」,但論主未按這種次序講,而是把「能破」與「似能破」放到最後。論主所以要這樣變動,主要是為了講解方便。

二、能立

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此中宗等多言」:《入論》共講了八個問題,即能立、能破等。「此中」:這八個問題之中。《大疏》:「此論所明,總有八義,且明能立,未論餘七,簡去餘七,持取此一,故稱『此中』,是簡持義。」「宗等」:宗、因、喻。「多言」:能立是為了讓別人理解的,這需要通過語言。用語言表示宗叫「宗言」,表示因叫「因言」,表示喻叫「喻言」。印度梵語的實詞有數的區別。一數為一言,二數為二言,三數以上為多言。宗、因、喻是三數,所以說「多言」。

「諸有問者」:主要指論敵,同時也指中間證義的人。

「能立」是為他的比量,即為了使別人理解的比量。既是為他的,就需要有一定的格式,不能隨便。印度一般的論證格式多用五支:宗、因、喻、合、結。陳那以前的因明也用五支。陳那對因明有所革新,把五支改成三支,刪去合、結,僅留宗、因、喻。一般稱陳那以前的因明為古因明,稱陳那的為新因明。三支格式很像形式邏輯的三段式,不過次第不同。

   形式邏輯    陳那的三支因明格式   大前提     宗   小前提     因   結 論     喻

三支因明的「宗」相當於形式邏輯的「結論」。為什麼因明把「宗」(結論)放在前面呢?因為印度提出論證都是在辯論的場合,所以有必要先把結論提出來,然後再一步一步地去論證。因明不像形式邏輯那樣把三支格式看成從已知到未知的方法。此論是闡發陳那因明觀點的論著,所以也是三支格式。

整個這句話的意思是:立論者提出自己的論題以後,敵論者和證義人未必能明了或接受,因而要加以論證。宗、因、喻(宗等多言)就是論證自己的論題,以便使敵論者和證義人了解與接受的。由於宗等多言能使諸有問者了解和接受立論者的論題,所以叫「能立」。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能立有三個部分:宗、因、喻。這一段是談「宗」的,是給「宗」下的定義。

「宗」:所推崇的、所主張的。

「極成」:至極的成就。《大疏》卷二:「至極成就,故名極成。」既然是至極的成就,就不是立敵某方單獨承認的,而必須是雙方共同承認的。所以,極成也就是雙方共許的意思。《大疏》卷二:「共許名為至極成就。」例如,立論者立「聲是無常」宗,聲和無常這兩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都必須是立敵雙方共許的。雙方共許的,就是極成。

「有法、能別」:即主詞、賓詞。如以「聲是無常」為例,聲是有法,無常是能別。這裏的「法」作屬性或性質解。無常是聲的屬性,所以叫「法」。聲是具有無常這種屬性的事物,所以叫「有法」。聲和無常構成為宗。它們的關係是:聲是被差別的,無常是能差別,所以把無常叫「能別」。可見,宗就是能別對有法(也叫所別)加以差別才構成的。既然如此,這兩者便缺一不可。兩者單說,各為「宗依」;合起來說,則為「宗體」。

「差別性故」:這四個字與梵文不盡同。玄奘所以要這樣譯,是為了湊四字一句的格式。如按梵文原原本本地譯出來,這句話應這樣:「宗是極成有法由極成能別加以差別……爾後才構成為宗的。」梵文的「差別性故」本來是第三囀聲,是「由」的意思。玄奘給改為第五囀聲,是「所以」的意思,因之譯成「故」。經過這樣改動仍然湊不足四個字,於是又加了個「性」字。其實這裏的「性」字并無什麼特殊意思,僅指實有其事。

「隨自樂為所成立性」:這句話有兩重意思:(一)既然立宗,就是為了辯論,為了使自己的主張成立。宗有宗依和宗體,宗依是辯論雙方共許的,宗體則為敵論所不許,如雙方皆許,即無立宗之必要。換句話說,立宗的目的,就在於成立不同於敵論的自己的主張。所以,「隨自樂為」的第一層意思就是違他順自。(二)「隨自樂為」有隨自己願意立什麼就立什麼的意思,可以立「聲是無常」,也可以立「生是苦」、「萬法皆空」等等。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這是舉的例子。之所以舉聲為例也是有緣由的。正統婆羅門以《吠陀》(《明論》)為聖典。吠陀是口傳下來的,那麼在傳誦過程中會不會有錯誤呢?婆羅門學者認為,吠陀既然是聖典,就不會傳誦錯誤。何以證明呢?這就進一步論到聲是常或無常的問題。聲包括物體發的聲和人發的聲。他們認為,聲在第一次發出後就不會消逝,第二次第三次的重複也還是原來那樣,毫不變動,有如現在的錄音,所以他們說聲是常。承認「聲常」,就可以進而為他們認為吠陀是絕對權威進行辯護了。婆羅門一系的,如彌曼差派(聲論)、吠檀多派以及文典家,都這樣主張。但婆羅門系以外的,如數論、勝論、正理以及佛教,則主張聲無常。這樣,聲常或無常的命題便成為印度各學派常舉的例子了。

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云何名為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遍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是無常等因。

「因有三相」:因,理由;相,形式。因有三相即因有三種形式。「相」雖然是形式,而形式關係到內容,所以,「相」又有性質的意義。

「遍是宗法性」:這是「因」的第一相。這裏的「宗」指的是宗裏的有法。「宗法」是有法的性質或屬性。有法有多種屬性,如聲有無常、所作等屬性。論主要建立無常這一屬性,但這是敵論所不同意的,因此就要以無常以外的屬性為理由(此屬性必須為敵論所同意)。這就要遵守「遍是宗法性」這條規則。如以所作性為理由:

宗:聲是無常

因:所作性故

「遍是宗法性」是說,所有的聲都必須具有「所作」這一屬性。換言之,如果有的聲不是因所作而產生的,以所作為理由,就違背「遍是宗法性」這條規則。因的範圍等於或超過有法是可以的,而不足便不能成立,如圖(以S代表有法,M代表因):

「同品」:論文對同品是這樣定義的:「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所立法是相對能立法說的。所立法是宗中法,是立論者所要成立的,如立聲是無常,此無常就是所立法。能立法是因中法,如所作性。能立法是能成立所立法的,所以叫能立法。玄奘在翻譯「所立法均等義品」這句話時給簡化了,看上去有些費解。如按梵文原文應這樣:「具有與所立法由共通性而相似的那種法的,才是同品。」(大意)所謂「由共通性而相似」並不是兩者全同,而是相等。如聲是無常,瓶等也是無常,瓶可以作為同品。但聲的無常是生滅無常,瓶等的無常則是成壞無常。聲瓶只在無常這一點上由共通性而相似。

「同品定有性」:這是說,在諸多同品中,要求一部分同品有因。至於多少同品有倒無關係,但一定要有,哪怕只有一個同品有也可以。這叫「定有」。如立聲無常宗,以勤勇無間所發(人的活動)為因。同品是很多的,但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則無因。這無妨,因為「同品定有性」只要求定有,並不要求遍有。如圖:(見一五二〇頁)。

瓶、盆、碗等是同品,是勤勇無間所發,有因;電、雨、霧等也是同品,但非勤勇無間所發,沒有因。

「同品定有性」是因的第二相。

「異品」:《論》文是這樣解釋的:「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這是說,在某一個地方的法,沒有所立法的性質的,就是異品,如虛空。印度人以為虛空是自然存在的,不待造作,永恒存在,絕無變化。所以虛空是常。虛空沒有無常的性質,所以是異品。

「異品遍無性」:這是因的第三相,是說在異品中完全沒有因,哪怕有一個異品有因,也不成。

「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遍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是無常等因」:這句話是結語。就是說,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具備了做「因」的三個條件,可以成為成立「聲是無常」的因。「等」指除了立無常外,還可以立別的。「勤勇無間所發性」比「所作性」的範圍狹。如所作性可以包括瓶、電,而勤勇無間所發則不能包括電,因為電不是勤勇無間所發的。據《大疏》說,這裏既用所作性又用勤勇無間所發性,是有針對的。所作性是針對聲生論的,因為他們主張內外聲皆常住。勤勇無間所發性是針對聲顯論的,因為他們主張內聲常住。

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說名非有。

「喻」:比喻,即根據「見邊」來進行推比。「見」經驗(經驗包括兩種:學問的和常識的)。「邊」:究竟、至極。「見邊」即經驗的終極。「喻」在論證式中起什麼作用?《大疏》卷四:「無著云:『立喻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合正說。』師子覺言:『所見邊者,謂已顯了分。未所見邊者,謂未顯了分。以顯了分顯未顯了分,令義平等,所有正說,是名立喻。』」這是說,喻的作用就是和合已知與未知,用已知證成未知。喻有二種:同喻和異喻。

「同法」、「異法」:梵本僅有相同、相異之義,這裏的「法」并無意義。也可以叫「同喻」、「異喻」。

「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同喻是表示因中法(如所作)與宗中法(如無常)之間的關係的。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在某處顯示出同品定有性,該處便是同喻。同喻要這樣:若是所作,便會從經驗上得知它是無常,譬如瓶等。唐人復把喻分為喻體和喻依(喻所依據的材料)兩部分。這樣分了以後,運用起來,只說喻依(譬如瓶等)就夠了,喻體(若有所作,見彼無常)一般可以省略。因為有了喻依,喻體是可以想像到的。喻依不能省、省了喻依便缺了同品。

「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所立無」就是無所立,即沒有無常。這句話的意思是:如在某處沒有所立法(無常)的性質,從而完全沒有因,該處便是異喻。如:「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這裏的喻體是「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喻依是「如虛空等」。異喻也可以省略喻體,只說喻依。跟同喻一樣,異喻的喻體也可根據喻依推想出來。

「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說名非有」:異喻和同喻在性質上還是有別的。同喻有實在的事,異喻則不同,它是從反面論證宗義的,所以不一定實有其事。如佛家只講無常,并不承認常,所以,說「若是其常」,并不是真有常。那麼說「常」是什麼意思呢?「常言表非無常」,說常是為了否定無常。說「非所作」是什麼意思呢?「非所作言表無所作」,說「非所作」只是對「所作」的否定。「如有非有說名非有」,為了否定「有」,故說「非有」,並不是真有「非有」。

喻體中包括因中法和宗中法,如立聲無常宗,以所作性為因,同喻的喻體即包括所作和無常,異喻的喻體則包括非所作和非無常。其說話次序有一定的格式,不能隨意變動。按《理門論》說,同喻說話的次序應為:「說因,宗所隨。」因在前,宗後隨。「若是所作,見彼無常。」異喻的說話次序應為:「宗無,因不有。」宗在前,因在後:「若是常,見非所作。」如果次序顛倒,便成似喻。同喻如說:「若是無常,見彼所作。」這就成為同品遍有,而不是同品定有了,因為並不是所有無常皆是所作,如電、雨皆是無常,但皆非所作。異喻如說:「若非所作,見是常」,這就成為異品定無,而非遍無,因為非所作,並非皆是常。形式邏輯三段論式裏有中詞,它出現在兩個前提裏,必須一度周延,這才能使論證無誤。因明不用這樣的規則,而用兩個比喻(同喻和異喻),這也能保證論證無誤。如同喻說:「若所作,見彼無常。」這不是全稱判斷,而是假言判斷,那麼是不是說「所作」還有常呢?異喻解決了這個問題。異喻:「若是其常,見非所作。」這兩個判斷就可以證明「凡所作,皆無常。」

已說宗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如說聲無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者,是遠離言。唯此三分,說名能立。按梵文的次序,「如是多言」屬上句。玄奘為了使之符合漢語習慣,改屬下文。

這種情況在譯文中常出現。如說「聲是常」就是漢語習慣。若按梵語,說「聲常」就可以了,聲與常之間並不需要加係詞。如是否定,只在詞前加前綴「非」、「無」、「不」等即可。

這段話是總結。這裏沒有用宗、因、喻等舊名,而用了立宗言、宗法言、隨同品言、遠離言等新名。因為舊名並不能表示三支的實質。拿「喻」這個舊名來說,喻也是表示理由的,用「喻」這個詞並不準確。用新名便可以表示三支的實質。「立宗言」是要成立的宗言,如說「聲是無常」。「聲是無常」是要成立的。「宗法言」是成立宗宗法的理由,如說「所作性故」。此所作性故就是成立無常宗的理由。「隨同品言」是說與同品定有相隨。如說:「若是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遠離言」是說與宗、因遠離,即異品遍無。如說:「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

「唯此三分,說名能立」:據《大疏》解釋,唯宗法言、隨同品言、遠離言三分是能立。《大疏》卷四:「若順世親,宗亦能立,故言宗等。宗、因、喻三,名為多言。立者,以此多言開悟敵證之時,說名能立。陳那已後,舉宗能等,取其所等一因二喻,名為能立。宗是能立之所立具,故於能立總結明之。」

三、似能立

下面講似能立。

這部分是對《理門論》說法的整理和補充。似能立的過失共三十三種:宗過九、因過十四、喻過十。以前研究因明的曾把這部分提出來,作為研究三支比量怎樣才能正確的入門。知道怎樣是不正確的而避免了過失,自然就會達到正確。從商羯羅主到法稱,似能立還是有改動的。法稱對這部分有所批判,好多都刪去。這對以後有很大影響。唐人對這三十三過很重視,但有很多節外生枝,有的地方還是搞不清楚。日本關於這方面的著述相當多。

能立有宗、因、喻三支,似能立亦有似宗、似因、似喻三類。首先講的是似宗。

三.一、似宗

雖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

這句話的意思是:雖然立宗是「隨自樂為」,但事實上還是有不被允許的。如跟現量(感覺經驗)等相矛盾就不能成立。梵本在前面講宗時,還在「隨自樂為所成立性」後面附有一句話:「不為現量等違害」。這是為了跟後面相配合,其實不加這句話更合理。

這裏的現量指的是立論者和敵論者共同承認的,《理門論》在這裏加有「極成」二字。

謂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相符極成。

似宗有九種:相違五、不極成三、相符極成一。《理門論》只舉了前五種,《入論》加了後四種。

下面是舉例說明。

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

「聲非所聞」這個宗立不起來,因為與感覺經驗相矛盾。與感覺經驗相矛盾的過失叫現量相違。

比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

比量比現量高,已由感覺上升到推理。從推理可以知道瓶等決不可能常住不壞。如說「瓶等是常」,這個宗就立不起來。這叫比量相違。

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為常。

「自教」:立論者自己素所主張的。這裏的「教」字不是宗教的教。立論者所立的宗不能跟自己原來的主張相矛盾。勝論師原本主張聲是無常,可是他們如果立「聲為常」,這個宗就跟自己原來的主張相矛盾,這叫自教相違。

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如說言人頂骨淨,眾生分故,猶如螺貝。

立宗者立宗必在一定國度、一定地區,這樣他所立的宗就不應與當地的風俗習慣、傳說相矛盾。如說:「懷兔非月,以有體故,如日星等。」這個比量的宗就不能成立。因為印度人以為月亮裏的陰影就是兔子,他們把月亮也叫懷兔(月中懷兔的神話,可參見《大唐西域記》卷七),所以,如立「懷兔非月」,這個宗在印度就不能成立,因為這違背印度人共認的神話傳說。

印度有一外道,把人的頂骨串起來,作為裝飾品。印度人一般都認為頂骨是死人的東西,不淨。如果此外道立比量云:「人頂骨淨,眾生分故,如螺貝。」這個比量的宗就不能成立,因為違反了印度人的常識看法。「眾生」:有生命的。「分」:部分。據《纂要》說,此三支比量的因、喻也有過。

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立宗者所立的宗不可前後矛盾,如說「我母是石女」,就前後矛盾。既說我母,就含有生兒女之意;再說是石女(石女,不能生育的女子),就是自語相違。《理門論》舉了另外一個例子:「如立一切言皆是妄。」《大疏》卷五說:「有外道立一切言皆是虛妄。陳那難言:若如汝說諸言皆妄,則汝所言,稱可實事,既非是妄。一分實故,便違有法一切之言。」

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能別」:宗中法,如無常。

立論者所立的法必須敵論也同意才成,因此,立論者要看對方而決定如何立宗。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是滅壞」就不能成立,因為數論師不講滅壞。他們認為一切事物都是從自性轉變出來的。「有」轉變為「無」,「無」轉變為「有」。聲也是轉變出來的。聲只能轉變,但並不滅壞。因而對他們立「聲是滅壞」,這個宗就犯能別不極成的過失。

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思。

這是說,立論者所立的宗,其前陳也應為雙方共許。如不共許,就犯所別不極成的過失。數論師主張有神我,神我有意識,會思慮。數論師以這種觀點對佛家立「我是思」,這個宗就不能成立。這個宗的後陳是雙方共許的,因為佛家以思為心所有法。但前陳不為佛家所許,佛家主張無我。

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為和合因緣。

「俱不極成」:能別與所別都不為雙方所共許,就是俱不極成,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為和合因緣」。什麼是「和合因緣」?《大疏》卷五:「和合因緣者,《十句論》云:我云何?謂是覺、樂、苦、欲、瞋、勤、勇、法、非法等和合因緣,起智為相名我。謂和合性,和合諸德與我合時,我為和合因緣,和合始能和合,令德與我合,不爾便不能。」這是說,勝論師主張有個我,以它為和合的因緣,使德句中覺等九德和合,生起「我」的理解,這種相貌就叫「我」。我能使諸德和合,所以我是和合的因緣。如果沒有「我」,諸德就不會和合,德句中的覺等不能自己和合。佛弟子既反對有抽象的「我」存在,也反對因緣和合,所以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為和合因緣」,這個宗的前後兩項都不極成。

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

「相符極成」:宗體極成,即立敵雙方都承認的。如說:「聲是所聞」,這等於廢話

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無果故,名似立宗過。

這是對宗過的總結。「多言」:九種過失。

「遣諸法自相門」:指前五項過失。「自相」:自性,也是用語言說出來的。如果是意許的,則為差別。「門」:能通生敵證智為「門」。「遣」:遣除、違背。前五項不能通生敵證智,即不能使敵證了解所立宗義,所以違此門。

「不容成」:指第六、七、八項過失。

「立無果」:指第九項過失。

這九種過之間並不是毫無瓜葛,而是有包含的,如比量裏有現量,世間裏有現量、比量,等等。但也不能像窺基那樣,分得過於繁。窺基共給分成二千三百四十種,太繁了。

三.二、似因

這一部分的分量相當大。

已說似宗,當說似因。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因。

「已說似宗」,按梵文應連屬上文,玄奘為了隨順漢文習慣,挪到這裏。

此下說「因」的錯誤。因過共十四種。違背因的第一項(遍是宗法性),就犯「不成」的過失。違背因的第二項(同品定有性)或第三項(異品遍無性),就犯「不定」的過失。不定過比較複雜。違背第二項和第三項,就是相違。

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這是總舉四不成的名字,下面舉例說明。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俱不成。

《大疏》卷五:「能立之因,不能成宗,或本非因,不成因義,名為不成。」如立聲無常,而以「眼所見」為理由,就不成因義。「眼所見」與「聲無常」毫無關係,違背了遍是宗法性,犯了「不成」的過失。很顯然,以「眼所見」為因,立敵雙方都不會同意,所以叫「兩俱不成」。

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

如果勝論師對聲顯論立「聲無常」,以「所作性」為因,就不能成立。聲顯論不承認聲為造作而生。這叫「隨一不成」。「隨一」:任何一方。

聲論都認為聲是常。聲論中有兩派:聲生與聲顯。印度哲學派別中的彌曼差派就是聲顯派,聲生派屬於哪一派還不清楚。據宇井伯壽說,聲生派主張,聲在發生之前無有,一旦發生就不會消滅,所以聲是常。聲生派認為,一切聲音(物聲、人聲)都包括在聲之內。又聲音一旦發生,也就成為概念(名言),概念一產生,就不消滅,如說「天」,此詞一產生,就永遠被人運用,所以是常。宇井認為,聲生論的聲不是音響,而是指的概念。聲顯論則主張聲本來就有,不過未顯現,一旦被說出,就成為顯現的了,也是常。聲顯論說的聲是人聲,也通於概念。勝論師則認為音響與語言的聲都無常,而概念卻是常。

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猶豫不成。

這是說理由不確定。如立「彼處有火」(這裏的火是大種和合火,即燃燒著的火,其中包括風、地等,不是性火。性火觸處可有,立乃相符),理由是:「見有煙故。」這必須確定知道是煙才成,不能猶豫,如猶豫(不能斷定為煙),就犯「猶豫不成」的過失。關於「於霧等性」,《大疏》卷六解釋說:「西方濕熱,地多藂草,既足螽虻,又豐煙霧。時有遠望,屢生疑惑,為塵為煙,為蚊為霧。由此論文『於霧等性』。」這是說,遠遠望去,是塵、是霧、是蚊、是煙,還不能斷定,就說「此處有火」,這就犯猶疑不成的過失。

虛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勝論有六句義:一實、二德……。實句義中有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實句義是體;德句義是屬性。勝論師認為,有六德(數、量、別性、合、離、聲)要依實句義中的空才可以存在。所以他們立「空實有」以「德所依」為因,是可以的。但對於經部就不行,因為經部根本不承認虛空為實有。如果對經部立「空實有」宗,就犯有法不極成的過失。有法不極成,因就沒有所依。有這種過失,就叫「所依不成」。

以上講的是「不成」,是與遍是宗法性相違的因。下面講「不定」。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這裏把六不定的名字列了出來,後面是舉例說明。

「不定」:沒有遵守因的第二相或第三相,以致不能成為正因。《大疏》卷六:「因三相中,後二相過。於所成宗(肯定的,如說聲是無常)及宗相違(否定的,如說虛空非無常)二品(同品、異品)之中,不定成故(違背同品定有或異品遍無,因而不能成立),名為不定。」

正理派也講不定、相違,但沒有陳那講得詳細。《入論》繼承了陳那思想,所以它對於因過的闡述也是依據陳那的說法。

為了更清楚地了解《入論》關於「不定」、「相違」二因,先講一下陳那的「九因輪」。陳那對「因」做了嚴密的研究,著有小品《因輪論》。據義淨所傳,陳那著有《因門論》。想必就是《因輪論》。此書原本已不存,但藏文有《因輪論》(《內學》第四輯載有漢譯),大概就是此書的譯本。此論很簡略,只有十一個頌。論末題有題目:《九宗法(因)輪論》。此論的第三頌說:


又〔宗法〕於同品有,無及彼俱二,
異品亦復然,三者各三相。

陳那的《理門論》也有這樣意思的頌:

宗法於同品,謂有非有俱,
於異品各三,有非有及二。

這兩個頌的意思是:因法在同品裏有三種關係:有、無有、亦有亦無。在異品裏也有這三種關係。同品、異品各開三項,同品成九,異品也成九。如圖:

將兩輪重合,並將異品輪從右向左按反時針方向轉動兩格,成如下圖(本應圓形,今為方便改作方形):

   ┌───────┬───────┬───────┐   │   異 俱 │   異 俱 │   異 俱 │   │(隅)    │(邊)    │(隅)    │   │   同 有 │   同 無 │   同 俱 │   ├───────┼───────┼───────┤   │   異 無 │   異 無 │   異 無 │   │(上)    │(中)    │(下)    │   │   同 有 │   同 無 │   同 俱 │   ├───────┼───────┼───────┤   │   異 有 │   異 有 │   異 有 │   │(隅)    │(邊)    │(隅)    │   │   同 有 │   同 無 │   同 俱 │   └───────┴───────┴───────┘

這裏哪個對?哪個錯?

上下二正因,兩邊二相違,
四隅共不定,中央乃不共。

舉出例子則可成下圖:

     ┌──────────┬──────────┬────────────┐     │    共不定   │    相違    │    共不定     │     │(三)同有異俱   │(六)同無異俱   │(九)同異皆俱     │     │   如瓶,如電、空│   如空,如瓶、電│   如空、微,如業、瓶│     │   聲勤發,無常故│   聲常,勤發故 │   聲常,無觸對故  │     ├──────────┼──────────┼────────────┤   因 │    正因    │    不共不定  │    正因      │   句 │(二)同有異無   │(五)同異俱無   │(八)同俱異無     │   九 │   如瓶,如空  │   (如瓶),如空│   如瓶、電,如空  │     │   聲無常,所作故│   聲常,所聞故 │   聲無常,勤發故  │     ├──────────┼──────────┼────────────┤     │    共不定   │    相違    │    共不定     │     │(一)同異品俱有  │(四)同無異有   │(七)同俱異有     │     │   如空,如瓶  │   如空。如瓶  │   如電、空,如瓶  │     │   聲常,所量故 │   聲常,所作故 │   聲非勤發,無常故 │     └──────────┴──────────┴────────────┘

《九句因》中有正因與似因:二、八正因;四、六相違;餘五不定。下面談談不定:

①「共不定」:若立一因,於同異品皆有名共。四隅,一、三、七、九。

②「不共不定」:於同異品皆無。中央,五。

③「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於同品一部分中有,一部分中無,這叫同品一分轉,也叫同俱。於異品中全都有,這叫異品遍轉。左下隅,七。

④「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於異品一部分中有、一部分中無,這叫異品一分轉,也叫異俱。於同品中全都有,這叫同品遍轉。右上隅,三。

⑤「俱品一分轉」:於同品、異品都一部分有,一部分無,也叫同異皆俱。右下隅,九。

陳那對「因」研究得很深,提出兩個新觀點:(一)同品一部分有,可作為正因,九句因第八句。(二)用不共不定來說明因的過失,九句因中第五句。這兩點是以前未提出過的。

下面是舉例說明。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這是說的「共不定」,九句因中的第一句。

若立一因,於同品異品皆有,叫「共不定」。例如立聲是常,以所量(認識對象)性為因,這不但同品有,異品也有,違背異品遍無性。論證式:

因:所量性故

喻:如空(同品),如瓶(異品)

「常無常品皆共此因」:空等常法為同品,瓶等無常法為異品。同品、異品皆共此因,故不定。這個因可以反成異宗。論證式:

宗:聲無常

因:所量性故

喻:如瓶(同品),如空(異品)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餘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這是說的「不共不定」,是九句因中的第五句。

若立一因,於同品、異品上都沒有。如立聲常,以所聞性為因,這個因在同品和異品上都沒有。論證式:

宗:聲常

因:所聞性故

喻:如空(同品),如瓶(異品)

這樣的因毫不能證明所立宗,因為因明的邏輯推論是建立在同喻和異喻上。但所聞性因在同喻和異喻上都沒有,這怎麼能進行推論呢?《大疏》卷六:「舉因無喻,因何所成?」不共不定跟共不定還有點不同,共不定因可以反成異宗,不共不定因則不能。所聞性僅在聲上有,所以說:「此所聞性,其猶(如)何等?」(這樣的所聞性,可以用什麼來類比呢?)

這樣的因也叫「猶豫因」。所謂猶豫,即疑惑,亦即不定的意思。

這種因是不正確的。此因雖然可以用語言表達,而在思維裏卻毫無用處,後來法稱把它廢掉,但其他因明師還是把它當作因的一種過失而保存下來。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此無常性,於電等有,於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異品,於彼遍有。此因以電、瓶等為同法,故亦是不定。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這是講的「同分異轉」(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相當九句因中的第七句。轉是有的意思,也可以作包含解。

如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為宗,以無常性為因,以電、空等為同品,這樣,無常性因只能在電等中有,在空等中便沒有。這就是同品一分轉。按陳那的規則,同品中一部分有因,並不錯,但異品就不行了。這裏的異品是瓶等。無常性因在瓶等異品裏卻遍有,這叫異品遍轉,違背了異品遍無,是不定因。

如果無常性因以電、瓶等為同法(同品),這對所立宗是否為勤勇無間所發,就不能決定,可以構成兩個相異的宗。論證式:

(一)宗:聲是勤勇無間所發

因:無常性故

喻:如瓶等(同品)

(二)宗:聲非勤勇無間所發

因:無常性故

喻:如電等(同品)

喻是論證宗的。瓶、電等都是同喻,但它們卻分別論證了兩個相反的結論。這也是不定。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其無常性於此遍有。以電、空等為異品,於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這是講的「異分同全」(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相當九句因的第三句。其論證式為:

宗:聲是勤勇無間所發

因:無常性故

喻:如瓶等(同品),如電、空等(異品)

在所有的同品裏都有因,這叫同品遍轉。在異品裏卻是部分有(如電),部分沒有(如空),這叫異品一分轉,違背了異品遍無的規則,所以也是不定。

「是故如前,亦為不定」:前因是無常性,這裏也用無常性。此因可成立聲是勤勇無間所發,亦可成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所以說「是故如前」。(見前(二))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同品,無質礙性於虛空等有,於極微等無。以瓶、樂等為異品,於樂等有,於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這是講的「俱分不定」(俱品一分轉),因於同品裏一部分有,於異品裏也是一部分有,相當九句因的第九句。其論證式為:

宗:聲常

因:無質礙故

喻:如虛空、極微(同品),如瓶、樂(異品)

同品的虛空有因,而極微就沒有,因為極微有質礙。異品的瓶有因,而樂就沒有,樂是苦樂的樂,故無質礙。這就是俱品一分轉,即同異皆俱。這樣的因犯了缺因的第三相(異品遍無)的過失。

這也犯了可以把原來的同品與異品並為同品的過失。論證式:

宗:聲常

因:無質礙故

喻:如樂,虛空(同品)

原來的異品(樂),此地卻可以作同品,也是不定。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

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以上說的是五種不定,另外還有一種不定,叫相違決定。這種過失不在九句因中。這一段講的就是相違決定。如勝論對聲生論立這樣的量:

宗:聲無常

因:所作性故

同喻:如瓶等從這個比量的「因」本身來看,是

沒有過失的,因為它具備了三相。但是,除立論者可以用這個因之外,敵論者也還可以找到別的因,成立相反的宗。如聲生論就可以針對勝論立這樣的量:

宗:聲常

因:所聞性故

喻:如聲性(同品)

這裏的「因」也具備三相,而且勝論也不反對。這就造成相違決定。「相違決定」:因各自決定成立相違之宗。犯這種過失好像犯違反形式邏輯的矛盾律和排中律的過失一樣。矛盾律是說相反的兩個判斷不能俱是,排中律是說相反的兩個判斷不能俱非。相違決定就違反了此二律,亦成不定。如果是一般人之間的辯論,聲生論的因(所聞性)是不共不定的過失,即九句因中的第五句。但這裏是針對勝論立的,勝論又不反對,這樣,勝論立的量和聲生論立的量,便皆是猶疑因,俱名不定。

勝論之所以承認聲生論立的比量,主要是因為勝論也主張有聲性。下面談一下這個問題。聲性的性,指一事物與別事物藉以區別開來的性質。不論勝論還是聲生論都認為「所聞」與「常住」是聲的性質。但對於這兩種性質的由來,勝論與聲生論的解釋是不同的。勝論以為,聲性是同異性。勝論有六句義:實、德、業、同、異、和合。實即本體,德即相、性質、屬性,業即作用。這三者都是實在的。同、異、和合本來表示事物之間的關係,但勝論把它們也看成實在的。同,相當類。異,相當種。如圖:

類是上位概念,種是下位概念。同、異也可以說是事物的共性和個性。它們的關係是相對的,但也有極限。同的極限是上同(存在、大有),異的極限是邊異上同與邊異之間,既有同也有異,謂之俱分。勝論所說的聲性就是聲的同異性。凡聲都具有所聞與常住性,這是聲的同性,而聲又與色等區別,這是異性。用現代用語來說,聲性即聲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聲生論的聲性則是「新生緣具,方始可聞」(《大疏》卷五),並且常住。儘管兩家的解釋不同,但他們都以為聲的性質是所聞與常住。這樣聲生論的論證,勝論也得承認。既然承認這個,就與自己所立宗及所提理由發生矛盾,而成相違決定。其實,這兩家是犯了沒有遵守概念的同一性的過錯。勝論立聲無常,這個聲是一般的聲,即現實的聲,而聲論的聲則是概念的聲。

在發生立敵矛盾時,怎樣解決?古因明主張「殺遲棋,後下為勝」,即先負後勝的辦法解決。陳那反對這種辦法。他主張「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理門論》)。就是說,他主張用感覺經驗(現)和所宗的學說(教)來斷定。

這種不定在思維中是不存在的,所以法稱把它取消,但陳那、商羯羅主卻把它保留下來,為的是給下面的四相違打下基礎。

以上講的是不定因,下面講相違因。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這是列名。

立論者所舉之因,如缺少第二和第三相,即缺少同有異無或同俱異無,就成為相違因。所謂相違因,就是所舉之因正好成立相反的主張,如立聲常,相違因恰好證明聲無常。

相違本來很簡單,舉一個例子就可以說明,但那時卻搞出四種來,這是因為在辯論中除言陳(公開說出來的)之外,還有意許。如佛家立聲無常,其實他們除想立聲無常之外,還想立無我,但無我並不公開說出來。這樣,在辯論中除公開的之外也還包含意許的爭論,相違也就隨著複雜起來。

「宗」有兩部分:有法與法。有法與法各有言陳與意許,從而構成四種相違。法的言陳是法自相(即法本身),法的意許是法差別。有法的言陳是有法自相,有法的意許是有法差別。如下表:

     ┌─自相──言陳     ┌─自相──言陳   法─┤         有法─┤     └─差別──意許     └─差別──意許

所舉之因如不能成立法自相,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自相,就叫「法自相相違因」;如不能成立法差別,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差別,就叫「法差別相違因」。有法也是這樣的。

從前研究因明的人都認為,四相違是三十三過中最難懂的。專講四相違的著述很多,如日本的八十餘種因明著述中,有近二十種是討論四相違的。但他們還是未搞清楚。早年,宇井伯壽也進行過這方面的研究,理解得還比較合理。因為後三種相違牽涉到勝論和數論的學說,宇井在這方面有研究,幫助了他的理解,但也不能說理解得很全面。直到現在,對於後三種相違,也不是一般人都清楚的。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這段是講「法自相相違」。這種過失在九句因中相當第四、六句。其論證式為:

宗:聲常

因: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喻:如空(同品),如瓶(異品)

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因,在同品中沒有,在異品中反而倒有了,違背了因的第二和第三相。立論者的言陳是成立聲常,但他所舉的因正好成立無常,所以名「法自相相違」。這是根本的相違,後三種相違都是從它變化出來的。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這一段說的是「法差別相違」。

後三種變格相違因是佛家立的。他們立這三種相違,有其實踐目的。他們想用因明駁倒別家學說。立「法差別相違因」就是為了駁倒數論最主要的主張──神我。數論的哲學體系是二元論,其最高哲學範疇有二:神我和自性。數論以五種理由成立神我。頭一種就是「積聚為他故」。如果這個命題能成立,神我便能隨之成立,所以數論必須論證「積聚為他」的命題。人們從經驗中得知,一切積聚而成之物都供他受用(積聚為他),如床蓆皆積聚而成,皆為他用。既然如此,眼、耳、鼻、舌、皮都是積聚而成,也應該為他使用。其論證式為:

宗:眼等必為他用

因:積聚性故

同喻:如臥具等

仔細看來,這個論證式的意義是含糊的。這裏的「他」指的是什麼?數論所說的「他」就是「神我」;眼等必為「他」用,就是為「神我」所用。但「神我」不極成,不能明確地說出來,只好立「他」。其實,這個「他」的含義有區別,可以是積聚性的他,也可以是非積聚性的他。數論的本意是想立非積聚性的「他」。非積聚性的「他」就是「神我」,所以非積聚性的「他」如能成立,「神我」也隨著成立。但非積聚性的「他」也不極成,不能明確說出來,於是便用了一個含糊的概念——「他」。數論用這類不明確的概念,為的是想造成這樣的推理:既然積聚性的東西必為他用,那麼,如果這裏的「他」是積聚性的,他就必為另外的他所用,但此地的「他」是能用,不是被用,因而他應該是非積聚性的。數論的意許是立「神我」,卻兜了這麼一個圈子。

佛家反對有「神我」,用相違決定來出過,其論證式為:

宗:眼等必為積聚性他用

因:積聚性故

同喻:如臥具

數論的比量所犯的過失是「法差別相違」。所謂「法差別相違」,就是立論者所舉的「因」不但未能證成其意許的法,反而證成了與意許相反的法。數論想用積聚性因證成非積聚性的「他」,但佛家卻用此因證成了積聚性的「他」。用形式邏輯的規則來看,數論的論證式犯了四名詞的錯誤(大詞非同一概念)。在宗裏要成立的是非積聚性他,而在喻裏卻用了積聚性他。把喻體、喻依說全,是這樣的:

若積聚性故,見為積聚他用,如臥具。

臥具是為人所用的,人是積聚體,這是數論也同意的。所以,積聚性因恰好證明為積聚性他所用。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這是講的「有法自相相違因」。

有法的自相相違因和差別相違因的例子,都是有關勝論的。勝論的根本經典是《勝論經》。這部《經》講到六句義。其中關於有性的解釋很多,這裏僅引與自相相違、差別相違有關的四條。

(一)一.二.七(《勝論經》共十卷。一.二.七表示第一卷,第二章,第七經)說:「對實、德、業使生存在之觀念之原因者為『有性』。」人們怎麼知道實、德、業為有呢?由於有「有性」的緣故。

(二)一.二.八又接著說:「有性異於實、德、業。」這是說,「有性」是實、德、業之外的獨立的一句。

(三)二.二.二三說:「有一實故,非實。」這是說,「有性」非實(德、業亦然),因為「有性」有一實。既然有實,其本身就不是實。為什麼要說「有一實」?因為實有九種,皆一一為有之所依。不能說「有實故,非實」。這樣說,很可能被人認為以多實為所依。譬如德句也以實為所依。德有二十四種,並非每德皆以一實為所依,如合、離,便以幾個實為所依。再如和合句(使實與德業結合起來),就更不是以一實為所依。

(四)一.二.九說:「有德業故,非德業。」這與「有一實,非實」一樣。有德,其自身就不能是德(業亦然)。

這四條的意思是:(一)「有性」是使人產生存在(有)觀念的原因;(二)由於「有」有一一實(包括德、業),所以「有」本身不是實(包括德、業),而是離實、德、業別存的。

以上是同句(有句)的特徵,這是第四句。第五句是同異句,實際上是異句。同異分等級,是相對的。如張三、李四都是人,這是「同」,但張三又不是李四,這是「異」。勝論立同異句在於指出,九種實(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雖同為實,但又互不相同,並且都不同於德、業。同異性與有性不同。有性使人產生「有」的了解,而同異性則使人產生「異」的了解。但同異性與有性有共同的地方。有性有一實(包括德業),而非實(包括德業);同異性也這樣,有一實(包括德業),而非實(包括德業)。於是,勝論便以同異性為同喻,作成邏輯論式,以證明有性非實等,即證明有性離實等別存

從因明角度看,勝論的比量是有過失的。不過這裏的過失與前面講的「法差別相違」不同。前面的比量是數論對佛家立的。數論的同喻(如臥具),為立敵雙方共許,可以跟佛家講。這裏的比量則不同,同喻的同異性對佛家來說不極成,佛家根本不承認同異性。這個比量乃是勝論對自宗人立的,佛家只不過是站在旁觀的立場出過。《入論》譯出後,唐人還敘述了一個與這個過失有直接關係的故事。是否勝論宗裏原來有此說,就不清楚了。不過這個故事是玄奘傳來的,也可能實有其事。故事的梗概是這樣的。勝論祖師鵂鶹作成六句義後,自己很滿意,想找人傳下去。後來找到五頂。此人很不好講話,直到九千歲才迴心轉意,從鵂鶹學習。鵂鶹給他講六句義。講實、德、業時,五頂都接受,但講到大有(有性)時,五頂提出疑問,以為大有在實、德、業之外別有,不合理。實、德、業原自就有,何必更有「有」呢?鵂鶹看他不接受,便先放棄大有,接著講同異句、和合句。五頂對同異句、和合句也能接受。於是,鵂鶹便以同異句為同喻,做論證式,論證有性別有。這樣,五頂便接受了。鵂鶹的論證式是這樣的:

(一)宗:有性非實

因:有一實故

喻:如同異性

(二)宗:有性非德

因:有一德故

喻:如同異性

(三)宗:有性非業

因:有一業故

喻:如同異性

勝論以為這三個比量的因,三相具足,沒有過失。其實,如加以分析,過錯就看出來了。勝論在這裏所立的宗,目的不在於成立非實非德非業,而是想通過成立所立法(非實非德非業)而成立「有性」。可是他們所舉的因卻犯了跟有法自相(有法本身)相矛盾的過失。這種因叫「有法自相相違因」。因為此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除了成立有性非實等之外,還可以成立「有性非有性」。如《論》文所說:「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遮實等」即非實非德非業。「遮有性」即非有性。佛家出過的論證式:

宗:汝所言有性非有性

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

喻:如同異性

勝論本想用「有一實故,有德業故」來論證「有性」非實等。他們還運用了同異性為同喻,以為同異性有一實等而別存,有性也有一實等也應別存。其實他們不知道,此因既可論證有性非實非德非業,也可以論證有性非有性,這是因為,同異性有一實非實等,卻非「有性」;同樣,有性也可以有一實非實等,而非「有性」。如《大疏》卷七說:「同異能有於一實等,同異非有性;有性能有於一實等,有性非有性。」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前面的「有法自相相違因」的論證式,在意許上,是想成立「有性是作有緣性」。「作有緣性」即作為使人了解為「有」的原因。但前論證式並未明確說出來,所以叫「有法差別相違」。如把論證式列出來應是這樣:

宗:有性是作有緣性

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

喻:如同異性

勝論雖然想立「有性是作有緣性」,實際上把他們所舉的因喻合起來,所得的結論是:「有性是作非有緣性」。論證式是這樣的:

宗:汝所言有性應作非有緣性

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

喻:如同異性

這裏的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可以證明「作有緣性」,而同喻——同異性,則只能作「同異」(即「非有」)的緣性,不能作「有」的緣性。「作非有緣性」即使人了解為「非有」的原因。

後二相違的例子很特殊,後來就不常用了,以致去掉。

三.三、似喻

上面講的是因過,下面講喻過。喻過共十種:同喻過五種,異喻過五種。法稱以後,同喻過加了四種(三種猶豫不成及缺合言),共成九過;異喻過也加了四種(三種猶豫不遣及缺離言),亦成九過。

已說似因,當說似喻。

似同法喻有其五種,

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

「因名能立,宗法名所立。同喻之法必須具此二。因貫宗喻,喻必有能立,令宗義方成;喻必有所立,令因義方顯。今偏或雙,於喻非有,故有初三。」(《大疏》卷七)這是說,正確的同喻必須具有能立與所立,喻依如缺能立法謂之「能立法不成」,如缺所立法謂之「所立法不成」,如兩者俱缺謂之「俱不成」。「喻以顯宗,令義見其邊極。不相連合,所立宗義不明,照智不生,故有第四。」(同上)這是說,喻體在於說明「因」與「宗中法」(能立與所立)的必然聯繫。說明了這種聯繫,才能令人了解宗義。可是,如果喻體不能說明這種聯繫,就不能說明宗義,不能令人生智,這種過失叫「無合」。「初標能以所逐,有因宗必定隨逐。初宗以後因,乃有宗以因其逐,返覆能所,令心顛倒,共許不成,他智翻生,故有第五。」(同上)這是說,在喻體裏必須先說能立法,後說所立法,即「說因宗所隨」,倒過來就犯「倒合」的過失。

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異喻法須無宗、因,就是說,異喻法必須與宗、因相離。離不開所立法謂之「所立不遣」;離不開能立法,謂之「能立不遣」;兩者都離不開,謂之「俱不遣」;看不出兩者相離的關係,謂之「不離」;要先離所立,後離能立,次序顛倒謂之「倒離」。

上面舉了十種似喻的名字,下面是舉例說明。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這裏的「諸無質礙」應為「若無質礙」。

這是講的「能立法不成」,其論證式為:

宗:聲常

因:無質礙故

喻:若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

這是聲論師對勝論立的比量。聲論師認為聲是常,而勝論則認為聲無常,故有爭論。聲論師論證聲常的理由是「無質礙」,這一點兩家都同意。但聲論舉極微為同喻,這就犯「能立法不成」的過失。「極微」:古代印度人所理解的物質最小單位。極微是常住的,永恒不滅,具有所立法(常)的性質,所以論文說:「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但「聲、勝論計極微質礙,故無能立」(《大疏》卷七),所以《論》文說:「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這是沿用前面聲論對勝論所立的量,但改換了同喻例。其論證式為:

宗:聲常

因:無質礙故

喻:若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覺

「覺」:心、心所法之總名,亦即一切心理活動的總名。心理活動是沒有質礙的,具有能立法,所以《論》文說:「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但心理活動生滅無常,缺少所立法(常住性),所以《論》文說:「所成立法常住性無。」

俱不成者,復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非有論,無俱不成。

這是講的「俱不成」,即能立法與所立法均不成。俱不成有二種:(一)有體俱不成,即《論》文中說的「有」、「有俱不成」。(二)無體俱不成,即《論》文中說的「非有」、「無俱不成」。

(一)有體俱不成的論證式:

宗:聲常

因:無質礙故

同喻:如瓶

瓶,既不是常,又不是無質礙,能立法、所立法俱缺,所以是「俱不成」。瓶是實有其物的,所以是有體俱不成。

(二)無體俱不成的論證式:

宗:聲常

因:無質礙故

同喻:如空

對無空論者立這個量,同喻就缺少能立法與所立法。因為無空論者根本不承認空的存在。空(同喻)本身尚且沒有,能立法(無質礙)與所立法(常)就更加談不上了。這也是「俱不成」。無空論不承認空為實有,所以是無體俱不成。

無合者,謂於是處無有配合,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如言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這是講「無合」的過失,其論證式為:

宗:聲無常

因:所作性故

同喻:如於瓶見所作及無常

這是古因明師所用的論證式。新因明認為,這個論證式的宗因是可以的,但同喻則犯了「無合」的過失。因為這裏的同喻喻體並未表明能立法與所立法之間的關係,而只是把它們並列起來。正確的喻體應當是:「若是所作,見彼無常。」這就看得出所作與無常之間的必然聯繫了。

倒合者,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而倒說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

首先談一下「諸所作者」的問題。這裏說:「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梵本、藏本都說:「若是所作,見彼無常。」此論在前面能立那一部分裏也是這樣說的。看來,這是玄奘給改動了。玄奘為什麼要做這樣的改動呢?這是因為玄奘在翻譯此論時,還不可能發現這兩個判斷是不同的,所以在翻譯時便隨意做了改動。從形式邏輯觀點看,「諸所作者」是直言判斷,「若是所作」則是假言判斷。這兩個判斷在性質上還是不完全相同的。「諸所作者,皆是無常」主要表明某事物具有某種性質;「若是所作,見彼無常」主要表明事物的條件與結果之間的關係。有人說,因明不會有什麼比形式邏輯特殊的地方。仔細看來,還是有不同的。形式邏輯的三段論式是演繹推理,而因明的三支則包含有歸納的意味。所以,因明的三支不僅在形式上與形式邏輯的三段論式不同,就是在內容上也不完全相同。形式邏輯的直言判斷(全稱肯定判斷),結論預先就包括在前提裏。如說「諸所作者,皆是無常」,這個大前提裏就包括聲在內,而因明三支的假言判斷說「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口氣就活些。並且,因明的三支還要求舉出例子,「如瓶等」,這就兼有歸納推理的意味了。

現在講「倒合」。倒合就是在喻體裏顛倒了能立法與所立法的次序。它們的次序應是「說因宗所隨」,即能立法在前,所立法在後,如說:「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果次序顛倒,說「若是無常,見彼所作」,就是倒合。事實上,無常並非全是所作。如瓶等無常,是所作,而電等也是無常,但並非所作。

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這是似同法喻的結語。下面講似異法喻。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由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微是常性故,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這是講的「所立不遣」,論證式是:

宗:聲常

因:無質礙故

異喻:諸無常者,見彼質礙,如極微

「不遣」即不離。「所立不遣」即異喻依離不開所立法。異喻依極微有質礙,與能立法(無質礙)遠離,可以成立,所以《論》文說:「於……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但極微是常,與所立法(常)不離,所以犯「所立不遣」的錯誤。

能立不遣者,謂說如業,但遣所立,不遣能立,彼說諸業,無質礙故。

這是講的「能立不遣」。「能立不遣」即異喻喻依不離能立法。如把前喻例改換成「業」則犯這種過失。「業」無常,與所立法(常)遠離,可以成立。但「業」無質礙,與能立法(無質礙)不離,犯「能立不遣」的過失。

俱不遣者,對彼有論說如虛空,由彼虛空不遣常性、無質礙性,以說虛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這是講的「俱不遣」,是聲論對薩婆多部(佛教小乘有部)立的量。其論證式是:

宗:聲常

因:無質礙故

異喻:若是其常,見彼無質礙,如虛空

「對彼有論」即對有空論者。薩婆多部主張虛空實有,可稱「有論」。但此部所說的虛空是常、無質礙,如果對薩婆多部以虛空為異喻例,就與所立法(常)能立法(無質礙)都不離,因而犯「俱不遣」的過錯。

不離者,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這裏的「不離」和後面的「倒離」都是講異喻體的過失。

異喻體不能顯示與宗、因遠離,謂之「不離」。其論證式為:

宗:聲常

因:無質礙故

異喻:見無常性、有質礙性,如瓶

異喻是從反面論證宗義的。這裏的異喻體——無常性與有質礙性——各自獨立,不能顯示與宗因遠離,從而不能從反面論證無質礙與常的聯繫。正確的異喻應這樣說:

若是無常,見彼質礙,如瓶。

這顯示出無常與有質礙的聯繫,從而從反面顯示出無質礙與常的聯繫。但應看到,這僅是為了指出「不離」的過失,才舉這樣的異喻。其實,這個異喻本身就不能成立,因為並不是一切無常皆有質礙,如電是無常,但並無質礙。

倒離者,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異喻體雖然表示出與宗(所立法)、因遠離,但關係顛倒了,這叫「倒離」。其論證式為

宗:聲常

因:無質礙故

異喻:諸質礙者,皆是無常,如瓶

這就把無常與質礙的關係說顛倒了。並不是一切有質礙的東西皆無常,如極微有質礙,但不是無常。由於異喻體本身有「倒離」過,便不能從反面論證無質礙與常的聯繫。

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這是似能立這部分的結語。不過這裏用了「非正能立」的名字。下面講現量等。

四、現量 比量 似現量 似比量

《入論》講因明共講了八義,按著《頌》的次序,講完能立與似能立以後接著該講能破與似能破了,但作者為了講解方便,把現量、比量、似現量、似比量提到前面。《理門論》也是按這個次序講的。

復次為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

陳那以前,外學(如正理派)和古因明師都談量,不過種類很多,除現比二量外,還有譬喻量、聲量、義準量、無體量。譬喻量也叫喻量,「如不識野牛,言似家牛,方以喻顯故」(《大疏》卷一)。我國的孟子好辯,他進行辯論時,很多場合就是以喻量為工具。聲量也叫聖教量,這完全是以經典為根據的量。義準量即舉一個而推知另一個,「謂若法無我,準知必無常。無常之法必無我故」(同上)。無體量是從反面來類推,如「入此室中,見主不在,知所往處。如入鹿母堂,不見苾芻,知所往處」(同上)。陳那把這些量加以簡化,只留現、比二量。為什麼要這樣做?這是由所量(認識對象)決定的。有幾種認識對象就有幾種量。對象不外兩種:自相境與共相境。不論什麼時間,也不論什麼地方,只要是親切經驗到的就是自相:與概念聯繫的則是共相。既然所量有二,能量也應有二。認識自相的量是現量;認識共相的量是比量。聲量、喻量、義準量、無體量都可以歸入比量。陳那把這些量歸為二類,不僅名目不同,內容也不同了。

這裏雖然說現、比二量是「為自開悟」的,其實也包括悟他。如《理門論》說:「如是應知,悟他比量亦不離此得成能立。」

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正智」:認識的主體。「義」:境。「名種」:名相當概念;種的性質高一些,相當範疇。「現現」:根根。

商羯羅主給現量下的定義是「無分別」。這是繼承了陳那的說法。「用離分別這一條件來限定現量的性質,原是陳那的創見。在他以前,佛家舊說和他宗異說,都是從現量的表面即各種感官和它們對象接觸的關係上找解釋,但陳那著眼於思維的階段,而以沒有達到分別的程度為現量的界限。一超過這界限,便不是真正現量,或者竟成為比量了。什麼是分別呢?這是思維從可以用名言(概念)解釋的角度去了解對象,換句話說,也就是在思維上構成適用名言(概念)表白的心象。這樣的心象並非單純從感覺而來,乃是和別種經驗的記憶發生聯想、加了判斷而後構成的。概括地說,這時思維活動已經是到達了概念的範圍了。」(講者:《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三二五~三二六頁)用現代心理學用語來說,現量即是感覺,不過現代心理學不如印度佛學細密。當然,並不是說印度佛學正確,只是說它細密而已。現量可說是純粹感覺,主要是前五識——眼、耳、鼻、舌、身的活動,也包括與這些識同時而起的意識的活動。這個意識不是全部第六意識,而是與前五識同時而起的「俱意」的活動。前五識與外界發生接觸,留影像在第六識上,它可以繼續開展下去。前五識緣境的自相,但不做任何分別,即所謂「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比如眼識緣色,並不起「色」的概念,也不起「紅」、「白」等概念。如起,便不是現量了。而且,根與根之間無任何聯繫,這叫「根根別轉」,即論文中說的「現現別轉」。如眼根緣色時,耳根就不參與。眼耳毫無聯繫,如有聯繫就成為知覺了。但根與境發生作用時,必有俱意隨之,如不隨,根就不會起作用。

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有三種,如前已說,由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量。

「眾相」:因相。因相有三,故名眾相。

「所比義」:宗中法,如無常。

這句話的意思是:借助於因的三相而對所立法進行觀察、比度,結果產生了正確認識,如知道〔此山〕有火,或知道〔聲〕是無常,就是比量。

為了說明正智的結果,這裏舉了兩個例子:一是了知有火;二是了知無常。為什麼舉這兩個例子呢?因為「因」有兩類,即現量因和比量因。「以其因有現、比不同,果亦兩種:火、無常別。了火從煙,現量因起,了無常等從所作等,比量因生。」(《大疏》卷八)知道有火,是由於看到煙的緣故。以看到煙為理由推知有火,是現量因。知道無常,是根據所作性推論出來的,這不可見,是比量因。

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名為量。

「二量」:現量、比量。「即」:不離。「證」:了解正確。「量」:量果。

這兩句話是解釋量果的。什麼是量果?量的過程是用能量(根等)量(丈量、衡量)所量(色等)。此過程必有結果。這個結果就是量果。「如尺秤等為能量,絹布等為所量,記數之智為量果。」(《大疏》卷八)

關於什麼是量果的問題,當時印度各派有很多人不同意陳那等人的說法。有人難曰:「汝此二量(現、比二量),火、無常等為所量;現、比量智為能量,何者為量果?」(同上)這是一難。薩婆多等難曰:「汝大乘中,即智為能量,復何為量果?」(同上)諸外道難曰:「境為所量,諸識為能量,神我為量果。……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為量果?智即能量故。」(同上)這一派主張在知之外,有神我對所量產生了解,所以,得量果的是神我。如看見,是神我看見。以上三種質難的共同點是:智只能是能量,而不能是量果。本論這兩句話就是對這些質難的反駁,在反駁中也同時闡明了自己的觀點。陳那、商羯羅主所說的量果,指的就是「智」本身。換言之,「智」裏包含著能量和量果,所以《論》文說:「於二量中,即智名果。」《大疏》卷八解釋得很清楚:「於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還為能量果。」此即一身二任之義。為什麼「智」又叫作量果呢?智是能量,但在丈量後必有結果。智能了解此結果,所以智也是量果。《論》文說「是證相故」指的就是這個意思。「是證相故」是說二種量(現、比)都以證為相。「以證為相」就是在心上呈現行相。既然是在心上呈現行相,當然是量果。以現量智證相叫現觀;以比量智證相是理證,這叫應理。

所謂在心上呈現行相,就是相分在見分上的反映。這是心的作用,所以《論》文說「有作用而顯現」。然而,緣起法本來無所作,所以這裏用了「如」字,「如有作用而顯現」。如即好像,即好像有作用而顯現其相。

雖然是「好像」,但畢竟還是可以叫作量的,所以《論》文說「亦名為量」。

以上講的是現量與比量,下面講似現量、似比量。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義」:境。「轉」:生起。

「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大疏》卷八解釋這句話說:「有分別智,謂有如前帶名種等諸分別起之智。不稱實境,別妄解生,名於義異轉,名似現量。」真現量是離名(概念)種(範疇)分別的。但是,在了境時,如果帶有名種等,那就不是如事物本身那樣去認識了,而是執此為此,或執彼為彼,這就叫「別妄生解」,即似現量。比如,在認識外境時,有了「紅」的認識,這就是有分別的認識,是沒有離開概念的認識。因為「紅」是概念,是由比較、抽象而得到的認識。這樣的認識不是在自相的、無分別的範圍內轉,而是在分別的範圍內轉了。這就是「不稱實境,別妄生解」。

似現量並不是比量。比量緣共相,似現量卻緣自相而生分別。如對瓶、衣等的認識。瓶、衣等皆由四塵(色、香、味、觸)而成。現量認識事物的特點是「根根別轉」,就是說,眼識緣色,耳識緣聲,乃至身藏緣觸,各識皆不緣餘分。瓶、衣等皆由四塵而成,真現量智就不可產生瓶、衣等認識。如果有了瓶、衣等認識(「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就是「不以自相(四塵)為境界」,而是於此共相瓶、衣假法上轉。這就違反了現量無分別的定義,不是根根別轉,而是與概念相聯繫的了。

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種,如先已說。用彼為因,於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似因智」:根於錯誤理由的智慧。「似義智」:對境界作錯誤了解的智慧。「似因」:因的過失:共十四種,如前已說。「有智」:對某種事物的了解。

這段話的意思是:以錯誤的理由為根據進行推斷,其結果是對境界產生錯誤的認識,這就叫似比量。如見霧而說為煙,並據此而推斷有火,就是似比量。

五、能破 似能破

下面講能破與似能破。

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

正確地指出能立犯的錯誤為「能破」。破是針對立而有的。破必須以立為前提。就是說,先有立,然後才能有破;沒有立,也就談不上破。破者的主觀願望是想摧破立者的過錯,但實際上未必能做到。能不能摧破立者的能立,要看自己的能破是否真實。真能破需具備兩個條件:(一)能立必須有過,即能立不真實,而是似能立。(二)必須正確地指出似能立的過錯。具備這兩條便能成為真能破。

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這段分兩部分:(一)辯缺支過,即《論》文中說的「缺減過性」。論主為了強調這種過,所以加了「初」字。(二)辯支失,即《論》文中說的「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喻過性」。其實,按照陳那的觀點,第二部分(辯支失)除「立宗過」外,都可包括在第一部分(辯缺支)裏。

首先談缺減過。按立量規定,能立應有一定支數,不足者為缺。但對缺減過的解釋,各家的說法還有不同。「古師有說八為能立,闕一有八,闕二有二十八,乃至闕七有八,闕八有一。」(《大疏》卷一)從世親起,以宗因喻三支為完備,不足者為缺。缺一有三,缺二有三,缺三有一,合為七。陳那以「一因二喻」為能立,不講三支,而以是否具足因之三相為是否缺減的標準。「陳那菩薩,因一喻二,說有六過,即因三相六過是也。闕一有三,闕二有三,無闕三者。」(《大疏》卷一)但也有人主張應有「缺三有一」。玄奘在印度住的那爛陀寺裏,有一位名叫賢愛的論師,他的觀點與陳那一致,主張除去第七。他認為,如三相俱缺,則不足以立宗,根本談不上缺不缺。

《大疏》列的七式:

(一)缺一有三(缺因的一相,有三種情況)

(1)缺初相,如數論師對聲論立量:

宗:聲無常

因:眼所見故

喻:如瓶、盆(同品),如虛空(異品)

此缺「遍是宗法性」。眼所見與聲沒有關係。

(2)缺第二相,如聲論對薩婆多部立量:

宗:聲常

因:所聞性故

喻:如虛空(同品),如瓶、盆(異品)

此缺「同品定有性」。虛空不具有所聞性。

(3)缺第三相。

宗:聲常

因:所量性故

喻:如虛空(同品),如瓶、盆(異品)

此缺「異品遍無性」。瓶、盆等也是所量。

(二)缺二有三(缺因的二相,也有三種情況)

(1)缺初相與第二相,如聲論對佛弟子立量:

宗:聲非勤發

因:鼻取故(金陵刻經處本為「眼所見故」)

喻:如虛空(同品),如瓶、盆等(異品)

此缺「遍是宗法性」,鼻所取與聲無關;又缺「同品定有性」,虛空非鼻所取。

(2)缺初相與第三相,如對佛弟子立量:

宗:我是常

因:非勤勇無間所發故

喻:如虛空(同品),如電等(異品)

此缺「遍是宗法性」,佛弟子不承認我。又缺「異品遍無性」,電等亦非勤勇無間所發。

(3)缺第二、第三相。諸四相違即缺第二、第三相。因四相違因剛好於同品無,於異品有。

(三)全缺有一(因三相俱缺)

如聲論對勝論立量:

宗:聲常

因:眼所見故

喻:如虛空(同品),如盆等(異品)

此缺「遍是宗法性」,眼所見與聲無關。又缺「同品定有性」,虛空中沒有眼所見。又缺「異品遍無性」,盆等為眼所見。

其次,談支失。後五種是破支失的。支失過共三十三種:立宗過有九;不成因過有四,不定因過有六,相違因過有四,喻過有十。此三十三過前面已講過,從略。

用語言把缺支過、支失過顯示出來,能開曉問者,就是能破。指過之言可以立量,以表示原來立量的錯誤,如出相違決定過就非立量不可。

上面講的是能破,下面講似能破。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言,於決定因不定因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無過喻有過喻言。如是言說名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無過故。

如果不是實實在在地指出能立的過錯,就是說,能立本無過,硬說有過,就是似能破。再者,能立本來錯了,但未能如實指出,反而彈詰未錯的地方,這也叫似能破。不過,這一點,《入論》說的並不明確,好像似能破所破的都是真能立。窺基就是這樣理解的。如他說:「能破之境,體即似立;似破之境,即真能立。」(《大疏》卷一)但慧沼明確指出,似能立所破的並非皆是真能立。他說:「又他過量不如實知,於非過支妄生彈詰,亦是不能顯他過失,以無過故。設立量非,不如其非正能顯示,亦似能破。」(支那內學院本《因明入論續疏》卷二。金陵刻經處本《大疏》無此語。)

陳那以前,外論(如正理派)與古因明師都很重視這部分,對這部分研究得很細緻。這是因為當時詭辯很盛行,似能立往往以詭辯形式出現,別人不錯,硬說人家錯。為了駁斥詭辯,對似能破的研究也就格外注意了。正理派講十六句義,第十五句就是講似能破的。正理派把似能破叫「誤難」(錯誤的辯難)。他們把誤難總結為二十四種。後來古因明師也在很大程度上採用了他們的說法。有人採用二十種(如《方便心論》),有人採用二十二種(如世親的《如實論》)。陳那在作《理門論》時,對這部分重新加以整理、總結,歸併為十四種,名為「過類」。其所以叫這樣的名字,是因為:能破本來是出人家過的,但結果適得其反,不但未能正確指出人家的錯誤,自己反而錯了。這是與過為類的,所以叫「過類」。文軌作《入論疏》對這部分做了較為詳細的說明,其中還引用了《理門論》。窺基的《大疏》對這部分講得很簡略。後人看文軌講得好,便把這部分拿出來單獨流行,名《十四過類疏》。但後人卻認為是窺基作。仔細推求起來,十四過類最後還是未超出三十三過的範圍,所以《入論》只談了六種似能破,把十四過類略去。

六、總結

且止斯事。

以上是略說,僅是入廣之由,故云「且止斯事」,即姑且談以上八義。

已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
其間理非理妙辯於餘處

《入論》共有兩大部分:(一)標宗隨解分;(二)顯略指廣分。此即第二分。上二句顯略:下二句指廣。

這首頌文的意思是:已說了簡略的意思。雖然說得很少,但可以由此隅反。這裏講的對與不對之處,另在別的著述裏,如《理門》、《因門》、《集量》等論裏都詳細講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