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自比量品第二
比二類。
為自比量及為他比量。此中,
為自,三相因觀義。
由下所說三相之因觀所比義,是謂為自比量。此復,
果如前。
如前現量依二種分別相以說量果,今此亦爾。若彼二量俱有分別相者,其異云何?
彼二 境及體不似。
現比二量所緣境界各異,其相別故。自體亦異。於此比量分別境體二事者,
非自相所顯,異取故。
現比二量如其自體,所取各異。/若現量境為聲所詮而成所比,亦見比量得轉現境如觸由色知耶?此不得爾,現量所轉者皆非比量境。何以故?
彼餘。
云彼餘者,但以前所見色為因而比所觸。是則彼色離現量相,別由所觸共法以成比量,不可說為現量所作差別,故無二量一和合境。/若現量無言說者,即見等境說名見等,當復云何?此無有礙。
見等門所顯,皆非詮自相。
以見聞覺知相門而詮諸義,應知即非自相。如是眼識所見境界,亦由意識分別為青,乃立青名。此復,
以名知異詮,是意識二相。
眼識所受離非青等境,意識亦得而施言詮,此即意識二相,所謂非自相所顯者。故義自體是現量境,意詮共相則比量境。三相因者謂何?今文當說。
所比彼類有,彼無處則無。
所比者,法所差別之有法。此有法中依於共相,從現或比見有彼法。又所比同類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見有彼法。何以不定?說唯同類有,不說同類唯有故。更求決定,說彼無處無。彼無處者,謂非所比之餘,亦非所比相違。所立中有,彼類中有,彼無處無,是因三相,由以分別有因之法。即以是故得說彼為智耶?不爾。云何?
此是成智者。
如何得成?
作能知力故。
此謂三相因作能知增上力故。彼觀待分別自體,說為分別之因,亦如作者無待不成。即由所說三相因中,
各相及互二,義准成非因。
以各自相成非因者,謂所比有中,彼同類無,彼無處有。彼同類有中.所比是無,無處是有。又無處無中,所比是無,彼類亦無。以互具二成非因者,謂所比有中,同類是無,無處是有。又所比有中,彼無處無,同類亦無。又彼同類有中,彼無處無。所比亦無。即從是等成六似因,義准可知。如說,
聲常,所作故,礙故,非量故,無礙故,聞故。無常,眼見故。
此中,
或說比餘法,以因不亂故。
或有說言,以煙為因,得知與彼相應之火,非相應地,是故煙所比者唯餘法火。
或說比相屬,二者并成故。
餘復說言,宗中火地二者世間共知,無容比度,但二相屬為煙所比。且難初記,
若法已成因,因復何所比。
餘法火中煙已可得,今舉煙因,更復比何。
又何故不許 所比是有法。
火與彼地相應,由煙可得,火為所比,彼地何故不許如火亦為所比。又難後計,
相屬無二法。
云相屬者,如云有煙處乃有火,此則可爾,無有與火或煙二法為相繫者。
復應成六囀。
又說相屬,有所屬者為火,應成第六囀聲,謂彼之火。/今云彼處有火是第一囀,若以為相屬者,
不說。
如是未說與自相屬者何,不成所比。/若復,
依義故,
謂說彼有火言以義准知相屬者,前舉方便亦不能比。
與因不相應。
此不能顯與因相應不離故。如煙與地非定相應而成所比。今說相屬何不亦爾。安立有異故。何者?
以因法決定,餘處能顯示,有此即可知 有法成就彼。
若於餘處見火與煙曾不相離,次於餘境惟見煙時,亦得說彼有火,如是成就彼處與火相應。不爾,所立地煙皆各各別,如何可成。此依共相而說有煙則有火故,以是因法得於餘處顯示決定。非唯法為所立,亦非相屬。
因所顯示法,審察復有餘。
若因於法見決定者,與法相應有法亦成。此中,
一義有多法,因非悉分別,唯定相屬者,簡別餘得知。
如火有熱燄等差別,非悉有煙所解,以不定故。唯就彼相屬者說,即諸實德等為火所必具者。此唯由非實德等簡別得成,如是不見非火一切法故,得成為火。
由德香好香、彼殊勝如次 簡別非實等,了知優曇華。
此中由德簡別非實非業,香簡餘德,好簡餘香,乃至殊勝簡餘非優曇華,由以各各簡別能知。不爾,
若因如所見 方成能立者,應不知一切,或一切皆知。
譬如於火見煙,後時欲如彼轉乃得分別者,此決不成,亦如一切非火諸法後時不可得故。或火所有光燄等差別法一切能知,然今但以共相簡別非火而得了別。以是當知能立門中所見相者皆非差別自相。
無有共相故,不成所餘法。不見多依故,無異,亦非一。
且火法外無有具彼火共相者,故不成餘法。又非見依一切故,無有二性相共。但以相似而說,轉一所依,亦轉一切,實是多法。如是當知所比者唯有少分。
由此少分理,即彼諸多法,亦不越所相 能分別,非餘
謂煙亦唯煙性燄性等分,不越於火定相隨逐,得成分別。其實性等則非,以違越不定故。復說頌言,
定隨所相者 是因所了別,非諸差別法,於彼不定故。
非因相屬義 悉了別所相,亦見不定故,唯差別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