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講解及相關論著

為他比量品第三

為他比量者,顯自所觀義。

如自以因知有相法,欲他亦知,說三相言,是謂為他比量。於言因中設智果名故。即彼能立三相隨有未說,皆成缺過。且諸因明論中於為他比說所比法為宗,其義如何?今答此問。

此中說所比 謂是因境義。

外論諸分中說所比,非能立性,生猶豫故。今謂因境之義乃為所立。此復,

唯所說自體,己欲。

云自體者,是所立體,不為能立,由是遮遣似因似喻。彼雖待成,然本不欲為所立故。云己所欲者,不待自論,隨有所說。此復,

有法中 現比及所信 共知不相違。

於諸宗中皆欲成立法以差別有法,彼有法中即應無有餘現量比量自教及共許法違遣所立,是謂不違。唯此顯示所立圓滿,否則相似。如說聲非所聞,瓶等是常,量不能量境等,此皆違其所許,說為似宗。若本不共無有比量,而是世間共知,亦得與違。如說懷兔非月,以有體故。此皆遮遣法自相門,如是應知於法有法差別及自性亦有其例。如說一切言皆虛妄,意謂凡有言辭彼皆不實,此能詮言應在所遣,是即兩者自性相違。言所詮義唯此是實,亦復不成,則為兩者差別相違。諸正理者說,宗因相返名曰宗違,是為宗過,如說聲常,一切無常故。

由諸不善學 以異法喻說。

且說違宗非理,以此依異喻方便理無違故。異喻能說無所立處亦復無因,即皆聲非一切故無無常。

即由合知因,不成。

說宗過亦非理。此由合說聲非一切為因,而犯不成,聲即攝在一切中故,又此因是宗一分故。若聲與餘法合以說一切,聲攝於內,非一切因不成。若除聲說一切,如是非一切因同宗差別,即宗一分為因,亦是不成。如說聲無常,以無常故,此是不成因過,喻復有過,不關於宗。《成質難論》以此相違攝似因中,即由此相。

無相違。

彼論復說相違有二,與宗義相違及與能立邊相違,此中三皆不具,故非相違因過。說所立己,今當說因。此中,

有宗法是因,又多彼相似,以故因等義 先當廣顯示。

宗法於同品 有無俱三類。此三於異品,有無俱各三。

此中詳說宗法故,先當觀察。如彼言宗法者,於義不成。何以故?非許有法為宗故。然此無過。

總攝為宗故,或法或有法 非總,但彼分,假說為所立。

理應總攝之義乃為所比,如前已辨。然彼總宗所攝一分,唯法或有法,亦得假說為宗,因是彼法故無失。如說布衣。此復,

因依俱許說。若兩俱隨一 顛倒及猶豫 依不成皆非。

此中兩俱成顛倒者,義准非因,如說聲是無常,眼所見故。又有隨一成顛倒者,如對聲顯論者說所作性。兩俱或隨一成猶豫者,如於煙有疑而成立火。有法不成者,如說我體周遍,隨處有樂等故。又此宗法性中,

不許亦非破。

譬如兩俱隨一不成,或猶豫因。

兩俱極成者,乃為破或立。

若非宗法,必俱許者始成能破,如說聲是眼所見性。又俱許乃為能立,如說聲由緣別而差異故。異此即非立破。此云何知?

復以已成說。

若已成就宗法性者乃為能立,已成就非宗法者乃為能破。云宗法為能立性者,

非有法互成 及法成有法,但法成法故。

此中有說由有法成有法,如以煙立火。此不應理。此中非欲分別「彼火是有」,但說「彼處如是」。若即以煙成立相應火者,應是宗義一分為因。亦非所比火中得說見煙,火已共知。應成無比量故。是故言彼處者決定說地,地即有法。此法、有法,如說以火立觸,例前可知。又非以法成立有法,如說一最勝體是有,見與諸差別法相隨故。此中亦但成立諸差別法定有一因,譬如木片等。是故唯以餘法為所立。何以故?

如是成有法。

云如是者,即彼餘法差別有法,而為所立。亦以是故,得成因法與所立法互不相離。復有異方便故應說,

由宗因門說,若有所不樂 由此應成故,當知彼是難。

如說聲非是常,業亦應常故,常應可得故。此是取因及宗為門立難,以有所執而另立應成故。以先有執無質礙故為常,今但由宗以說過難。既唯宗法為因,

若說因宗隨,宗無因非有,於此五囀喻。

如有說言,聲是無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中雖無宗法,然有喻相故。

由合而知因。

如是由合而顯宗法,可說聲是所作,或非非所作。

若由遮顯說,則當成無因,以二喻立故。具相亦無異。

應成非有法,先有所許故。如是說因宗 有過故成破。

於宗法性分別是因非因,故前頌說於同品有無俱等,此中以一切義為品,依所立法共相而相類相似者,是為同品。此復於所立法,

無異說即彼,顯示於餘處。

若如是說同品中有者,

同品應成宗。

若以無異性說同品,彼應亦為宗耶?不說分別,則有此過。然非無異,此謂瓶等所有無常,即非所立。以是,

有異故不許。

說此同品有者應理。次復於所不樂異品唯遮止有,故說為無。且異品者,

彼餘及相違 二皆非異品,應成無有因,以相違簡別。

若同品所餘為異品者,因莫不轉異品,應無有因。如所作性,無常同品中有,而彼無常所餘苦無我等亦有故。若與同品相違為異品者,應唯所立相簡別者知其為異。如說火有煖觸,由彼得知無煖冷觸以為異品,其非冷煖即不可知。

故無同為性。因相雖是一,亦得知多義。

如是以同品無處為異品。云異品無者,即是同品無處非有之義。所作性於無常以是為因,於無我等亦然,彼等無處亦無故。所作既是無常無我等所共,將如成立瓶等為猶豫因耶?不爾。

雖共,定相隨。

非諸共相皆生猶豫。如說所作是瓶,現見衣等無瓶處亦所作,此則猶豫。謂無常無我等是所作者,於彼無處曾所未見,是以具足因相有所簡別得成為因。即宗法性別為三類,所謂於同品有、無、及有無俱。及字後加,遮錯解故。此等各別有三,謂同品有者於異品有、無、及有無俱。如是同品無及俱中同此分別。若無同品為異品者,如立無常,對不許空等法時如何說耶?此無猶豫,彼法既無,決定不轉,故無有過。九種宗法舉例釋成,如次當說。所量性故聲常,所作性故無常,無常故勤發,所作故常,所聞故常,勤發故常,無常故勤發,勤發故無常,無礙故常。攝此頌言:

所量作無常 所作聞勤發 無常勤非觸 此九成常等。

如是分別應說因,或相違、或不定性。

此中同品有 或俱異品無,是因。

唯此二者是因。或同品有.異品是無。或同品俱.異品是無。此九句初後三中,取中間因。

此顛倒,相違。

如上倒說故,異品中有或俱,而同品無。此第二三中取初後因。復有能害所立餘相違法,如以異分積聚性故成立為餘法用.如是亦能成立積聚性餘法。此成多種義故,即彼二因所攝故,不異九句。

餘不定。

所餘五者,因或相違皆不可決,說為不定,是猶豫原因之義。復於一切因等相中,

樂說一數性。

此意依類及事而言,一數者,謂若有因皆屬同類中有,以是為所樂說。何以故?

兩違則疑故。

若有所說因相兩違而一處者,見成猶豫。如所作性及所聞性,兩者依聲則生疑惑是常.無常。

如是二疑因,獨亦不決定。

譬如以非眼所見性及現量性,說聲非實、非業、此則不定,故應樂說一性。依此樂說一性,不將有猶豫決定俱不成者耶?無如是過。何以故?

成就二相者 相互不樂說。

此中具猶豫決定二相者,互生疑惑,不審是何,是為相違決定。若不相違各具因相,如所作故無常,又勤發故無常,此亦得決定耶?

若不出一性,多亦無有違。

此中成一義故,雖是多法,說為一性亦不相違。且應四類為猶豫因,同異品中俱有故,如何所聞性以不共故亦為猶豫。若所立法是不共,彼所差別遍攝一切,因於彼為猶豫因,是即疑因所攝,且一邊顛倒故。若因一切皆共,無所簡別,即於所共兩俱不違,故為疑因。其依同品俱分者,簡別餘故,亦得為因,是謂差別。若時許有聲性是常,所聞性亦得為因耶?如不能說所作等是無常因,容有此義。然兩俱可得一義為相違故,是猶豫因。此唯依現及教。力故思求決定。攝上頌言,

若不共及共 又相違決定 是諸一切法 於彼為疑因。

觀宗法審察,與所樂顛倒,成違害猶豫,此外無似因。

若害違意樂為相違因者,如積聚性因云何不成不為他用。以有為他用之因故。復云何不成相違決定。不見猶豫,非彼類故。但於為他用差別義成顛倒故,而為相違。如是意樂成立非積聚他所用,而非積聚現比不得無有其法,故無猶豫,成相違因。又如觀察成違害者,倒立有法自性差別,亦說相違。如以勤發性因說聲非聲,及非所聞,是二皆以法所差別之有法為所立故。次復說言:

謂法及有法 自性及差別,隨一倒立故,無害為相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