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止持會集卷第二
金陵寶華山弘律沙門 讀體 集
七、別解戒相者,葢前五門是推演教義,第六門是分別題目。教義題目既已朗然,則當正解戒相。凡諸沙彌受持十戒,以為具戒之基本已。登壇近圓時,重在白四羯磨,感發戒體。次乃為說戒相,保護其體。故今將釋戒相明持,先出無作戒體。無作者,天台大師云:戒體者,不起而已,起則性無作假色。磐公釋云:謂此戒體,不起則已,起則全性。而性修交成,必有無作假色。無作一發,任運止惡,任運行善。一作之後,不俟再作,故云無作。言無作假色者,十一色法,各有假實。就法處所攝色中,唯定果色,名為實色。表無表色,並名假色。善惡二戒,各有表及無表。表即名作,無表即名無作。今且釋善戒,互跪翹勤,名為身表。三說乞戒,名為語表。眾僧和合,同集戒場,亦名身表。白四羯磨,亦名語表。由此作法,受得清淨戒體,成比丘性,為意家所緣,任運恒得止行二善。故云一作之後,不俟再作,名為無作假色也。此無作戒體,從第三羯磨畢時,便得於一切男女邊,得不婬色;於一切情非情邊,得不盜色;於一切有情邊,得不殺色;於一切有情邊,得不欺誑色;乃至於一切地,得不掘色;於一切草木,得不壞色;於一切酒,得不飲色。如是二百五十戒法,一一各周法界。故出家功德經,明一日一夜持戒功德,不可窮盡。正由此妙善戒法,徧以法界為所緣故。是則無作戒體,是法處色,是無漏色。有漏五蘊,色身為依;無漏五蘊,戒身為依。有漏色身,從父精母血和合而生,是色處假色;無漏戒身,從三師七證羯磨而得,是法處假色。所以和尚名為力生,正從能生戒身,以得名耳。得此戒身,便同僧寶,能使天龍尊奉,神鬼欽承。邇來授受,體則迷而莫知,相則晦而罔諳。欲企道基堅固,梵行精瑩,何可得焉?故今先出戒體,而令授受不虗,保護清淨也。
次、正解戒相。准律分八:初、波羅夷法;二、僧伽婆尸沙法;三、不定法;四、尼薩耆波逸提法;五、波逸提法;六、波羅提提舍尼法;七、眾學戒法;八、滅諍法。
初波羅夷法
共有四條。僧祗律云:波羅夷者,義當極惡,謂更無事重於此者。總以三義釋之:一、退沒,由犯此戒,道果無分故;二、不共住,非但失道果而已,不得於說戒、羯磨二種僧中住故;三、墮落,捨此身已,墮阿鼻地獄故。
律云:犯波羅夷者,譬如有人截其頭,終不能還活;斷多羅樹心,終不復更生長;如針鼻缺,不堪復用;如大石破為二分,終不可還合。
根本律云:波羅市迦者,是極重罪,極可厭惡,嫌棄不可愛。若苾芻亦纔犯時,即非沙門,非釋迦子,失苾芻性,乖涅槃性,墮落崩倒,被他所勝,不可救濟。如截多羅樹頭,更不復生,不能茂,增長廣大,故名波羅市迦。
律攝云:波羅市迦者,是極惡義,是他勝義。纔犯之時,被梵行者所欺,勝出家近圓,為除煩惱。今破禁戒,反被降伏。又能害善品,使消滅故。又復能生惡趣之罪,故名波羅市迦。又被非法軍而來降,法王之子受敗於他,既失所尊,故名他勝。
薩婆多論云:波羅夷者,名墮不如意處。如二人共鬬,一勝一負。犯此戒者,不聽懺悔,畢竟永墮負處。又如焦穀種,雖種良田,勤加溉灌,不生苗實。犯戒亦爾,雖勤加精進,終不能生道果苗實故。
佛說犯罪輕重經云:犯波羅夷罪,如他化自在天,壽十六千歲,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十二萬一千六百萬年。此泥犁即焰熱地獄,謂獄卒置罪人鐵城中,火然燋爛,燒炙眾生,故此但名其有間。若謗三寶、五逆等罪,壽一大劫,墮八無間獄也。
第一婬戒
婬者,污穢交遘,鄙陋不堪之事,名非梵行,亦名不淨行。准善見云:此是性罪,不受佛戒。世間法爾有罪,以犯佛戒則重,犯國禁則輕。輕者國制:強奸者斬,和奸者笞,婬男者杖。重者佛制:不論男女等,一有樂欲心行婬,則墮三塗,窮劫極苦,非同世刑,不可言喻。
若比丘,共比丘同戒,若不還戒,戒羸不自悔,犯不淨行,乃至共畜生,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緣起。 葢心隨境轉,戒依事制。若境幻心空,則情忘理顯。所以戒結五篇,皆由有漏生起。而大聖乘時,制為學處。故善見律云:未有漏者,如來結戒,眾生生誹謗想:云何瞿曇沙門,如諸聲聞弟子,悉是貴姓,或是王位,捨於財物、宮殿、妻子、眷屬,不惜身命,皆是知足,無所希求。云何瞿曇,反以波羅提木叉繫之?是瞿曇未善別世人,故言如此。若結戒者,世人亦不生敬重之心。譬如醫師,未善治病,見人始欲生癰,未大成就,輙為破之。破已血出,受大苦痛。以藥塗之,瘡即還復。醫謂曰:我為汝治病,當與我直。病人答曰:此癡醫師,若是我病,可為我治。我本無病,強為破肉,令血流出,生大苦痛。反責我直,詎非誑耶?聲聞弟子,亦復如是。若先結戒,而生誹謗,我自無罪,強為結戒。是故如來不先結戒。若有漏者,是時如來當為諸弟子結戒。以是義故,每戒之下,先出緣起。又制戒之後,復有緣起而加制者,亦有緣起而開制者。故五篇之內,有一制、數制之不同。今此婬戒有三制。律云:佛在毗舍離。時迦蘭陀村須提那子,持信堅固,出家為道。時世穀貴,乞食難得。須提那子將諸比丘,詣迦蘭陀村乞食。母聞子歸,往勸捨道還家。再三不允,乃令與婦安。子使種不斷,便捉婦臂,將至園中,三行不淨。時須提那子行不淨已,常懷愁憂。同學問知其故,具白世尊。世尊集諸比丘,以無數方便訶責言:汝所為非,非威儀,非沙門,非淨行,非隨順行,所不應為。汝須提那!云何於此清淨法中,乃至愛盡涅槃,與故二行不淨耶?告諸比丘:寧以男根著毒蛇口中,不持著女根中。何以故?不以此緣墮於惡道。若犯女人,身壞命終,墮三惡道。何以故?我無數方便說斷欲法,斷於欲想,滅欲念,除散欲熱,越度愛結。我說欲如火,如把草炬,亦如樹果,又如假借,猶如枯骨,亦如段肉,如夢所見,如履鋒刃,如新瓦器盛水著於日中,如毒蛇頭,如轉輪刀,如在尖標,如利戟刺,甚可穢惡。佛訶責已,與諸比丘結戒,集十句義: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喜,三、令僧安樂,四、令未信者信,五、已信者令增長,六、難調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正法久住。若說戒者,當如是說:若比丘犯不淨行,行婬欲法,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此是創制也。如是結戒已,時有䟦闍子比丘,愁憂不樂淨行,即還家共故二行不淨行。諸比丘白佛,佛集僧訶責云:汝癡人!犯波羅夷,不共住。若有餘比丘不樂淨行,聽捨戒還家。若欲復出家,於佛法中修淨行,應度令出家受大戒。由此更結不還戒,戒羸不悔之語。此是第二制也。後復有一乞食比丘,依林中住,與雌獼猴共行不淨。按行比丘見已白佛,如上集僧訶責,乃更結共畜生之文。此是第三制也。 准僧祗律云:佛成道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中食後,因須提那子制此婬戒。 律攝云:由癡故,因婬煩惱及婬事故,制斯學處。然以一切煩惱皆依無明不覺故生,無明即癡也。所以一一戒中佛莫不訶云:汝癡人所為非。而癡實是犯戒之根源也。 又結戒必要集僧者,准薩婆多論有五義:一、佛現不自專輙。二、佛不集眾籌量輕重而後結戒,但共眾和合令罪者心伏。三、如國王持國雖得自在,凡有國事與諸忠臣議之,國得久住。佛法王亦爾,雖於法自在,為持佛法故,凡有法事集眾共知,法得久住。四、以為肅現在當來弟子,凡是僧事不問有力無力,要問眾詳宜,不得專獨。五、諸佛法爾,不獨一佛。 又集僧已,佛知而故問、知時而問。知而故問者:一、以佛常法。二、以佛無事不知,欲令前人伏罪,順自言治法。三、以為安眾生故,佛無事不知、無事不見。若不問前人,自以知見說罪過,則眾生常懷怖懼不能自安,非是集眾安眾生法。四、若以逆察人心,非大人聖主儀體。知時而問者,要在比丘眾中問,沙彌白衣前不問,一以今是結戒時。 又云:一切善法不言結,何以但言結戒?然戒是萬善之本,但結戒即結一切善法也。
釋義, 文分三節。若比丘,是泛指受持具戒之人。共比丘下,正明所犯之事。是比丘下,結成所犯之罪。律明八種比丘,謂名字比丘、相似比丘、自稱比丘、善來比丘乞求比丘,著割截衣比丘,破結使比丘,受大戒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處所比丘。是中比丘,若受大戒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處所,住比丘法中,是謂比丘義。共比丘者,如餘比丘,受大戒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處所,住比丘法中,是為共比丘義。云何名為同戒?我為諸弟子結戒已,寧死不犯。是中共餘比丘一戒、同戒、等戒,是名同戒。云何還戒?還戒者,捨戒也。如律云:若比丘不樂修梵行欲得還家,厭比丘法常懷慚愧,貪樂在家、貪樂優婆塞,或念沙彌、外道、外道弟子、非沙門、非釋子等法,便作如是語:我捨佛、捨法、捨比丘僧、捨和尚、阿闍黎、捨同和尚、同阿闍黎、捨諸梵行、捨律、捨學事,受居家法:我作淨人、我作優婆塞、我作沙彌、我作外道、我作外道弟子、我非沙門、非釋種子。若復作如是語:我止!不須佛。佛於我何益?離於佛所。如是乃至學事亦如是。若復作餘語毀佛法僧乃至學事,便讚歎家業乃至非沙門、非釋子。以如是語了了說者,是名捨戒。若不作是了了語者,是名不還戒。 若顛狂捨戒、心亂捨戒、痛惱捨戒、戲笑捨戒,皆不名捨戒。若顛狂、心亂、痛惱、瘂聾人前捨戒,中國人、邊地人前捨戒,邊地人、中國人前捨戒,若天、龍、鬼、神、睡眠人、死人、無知人前捨戒,若自不語、若語前人不解,如是等皆不名捨戒。 戒羸者,律云:若比丘愁憂不樂梵行,欲得還家,厭比丘法意在家,乃至樂欲作非沙門、非釋子法,便作是言:我念父母、兄弟、姊妹、婦兒、村落、城邑、田園、浴池,我欲捨佛、法、僧乃至學事,我欲受持家業乃至非沙門、非釋子法。是謂戒羸。 不自悔者,若作如是思惟:我欲捨戒。便捨戒,是謂戒羸而捨戒。 不淨行者,是婬欲法。下至畜生者,可行婬處是也。云何名波羅夷?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比丘亦復如是。犯此法者不復成比丘,故名波羅夷。云何名不共住?有二共住:同一羯磨、同一說戒。不得於是二事中住,故名不共住。
結罪。 是中犯者,若於人婦、非人婦、畜生婦,若於人女、非人女、畜生女,若於人二形、非人二形、畜生二形三處作不淨行,大便道、小便道及口中
若於人黃門、非人黃門、畜生黃門,若於人男、非人男、畜生男,二處行不淨行、大便道及口中,如是比丘有婬欲心,初入,盡波羅夷;方便而不入,盡偷蘭遮。
若如上所堪行婬境,有隔有隔、有隔無隔、無隔有隔、無隔無隔,盡波羅夷。
若比丘,婬意向人睡眠,婦女若死,形未壞、多未壞,大便道、小便道及口,若初入,皆得波羅夷。如是非人婦,乃至畜生男,亦如是。
若為怨家強捉比丘,或自、或他行不淨行,於初入、入已出三時中,隨有一時生受樂心,即得波羅夷。
若骨間、若死屍半壞、若地孔、若摶泥孔、若君持口中行、不淨行,皆偷蘭遮。
若道作道想、道作道疑、道作非道想,皆波羅夷。
若非道、道想、非道疑,皆偷蘭遮。
若比丘教比丘行不淨行,若作,教者,偷蘭遮;若不作,教者,突吉羅。 若准義犯,此戒要具四緣,方成本罪:一、有婬欲心,二、全情境,三、入道,四、受樂。若不具,如律有開。
偷蘭遮者,准善見律云:偷蘭名大遮,言障善道,後墮惡道。體是鄙穢,從不善體以立名者,由能成初、二兩篇之罪故也。 明了論解:偷蘭為麤,遮即為過。麤有二種:一、是重罪方便,二、能斷善根。所言過者,不依佛立戒而行,故言過也。然中復分從生、獨頭。 十誦律云:從初篇生重,應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眾中悔;若僧殘生輕,一比丘前悔。今且就從生而論,其獨頭三品並懺悔法,詳明於作持中。 經云:犯偷蘭遮,如兜率陀天壽四千歲,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五萬七千六百萬年。此泥犁即嘷呌地獄,謂獄卒捉罪人擲鐵鑊中,嘷咷大呌,故此偷蘭遮。若開聚則別列第三,如歸篇則總攝前二。
兼制。 比丘尼,波羅夷。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滅擯。若比丘尼教比丘行不淨行,若作教者,偷蘭遮。若不作教者,突吉羅。若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教比丘作與不作教者,盡突吉羅。
隨開。 不犯者,若睡眠無所覺知,不受樂,一切無有婬意,及最初未制戒,癡狂、心亂、痛惱所纏。
會採 僧祗律云:若向五眾及白衣言我捨佛法僧,捨共住等,皆名捨戒。 又云:若言捨過去未來佛,捨過未經論,捨過未僧,捨多比丘,皆不名捨戒,得偷蘭遮罪。 若言捨過去未來法,捨此經論,是名捨戒。 又外道亦各言有佛法,若實欲捨佛法,假言捨外道佛,捨外道法,不名捨戒,得偷蘭遮罪。 若言捨過未多比丘,捨一比丘,越毗尼罪。若言捨過未一比丘,越毗尼心悔。 若言捨阿闍黎,不名捨戒,得偷蘭遮罪。 若作是念我不如捨佛法僧作外道,彼心念口言,未決定向他人說,是名戒羸。若說戒羸事者,語語偷蘭遮罪。復作是心念口言我捨佛者勝,乃至我習本俗人者勝,是名說戒羸事,語語偷蘭遮罪。
五分律云:若言我當行外道儀法,語語偷蘭遮。若言我當行白衣儀法,突吉羅。是不名捨戒。若口言我捨戒,是名捨戒。
薩婆多論云:受戒時,須三師七僧捨戒。於一人前便捨者,謂求增上法故,則須多緣多力。捨戒如從高墜下,故不須多也。又受戒如得財寶,捨戒如失財寶。譬如入海採寶,無數方便,然後得之;及其失時,賊、盜、水、火,須臾散滅。捨戒亦爾。
又僧祗律云:若比丘行婬,若買得,若僱得,若恩義得,知識得,調戲得,試弄得,未更事得,如是一切得而婬者,波羅夷。 比丘以染汙心欲看女人,得越毗尼心悔。若眼見,若聞聲,犯越毗尼罪。相觸,得偷蘭遮罪。乃至入如胡麻,波羅夷。 若身大,雖入不觸其邊者,得偷蘭遮罪。 若女人身裂為二分,就二分行婬者,偷蘭遮罪。繫縛令合行婬者,波羅夷。 若欲心隨女人後行,步步越毗尼罪。欲心與女人隔壁語,語語越毗尼罪。
又五分律云:若比丘行婬,外方便內出不淨,內方便外出不淨,波羅夷。
薩婆多論云:方便偷蘭遮,有輕有重。輕偷蘭者,欲作重婬,若起還坐,輕偷蘭。 發足趣女,未捉已還,及捉已失精,乃至嗚抱,皆輕偷蘭。 男形垂入女形已來,未失精,亦輕偷蘭。若失精,得重偷蘭。 若男形觸女形,及半珠已還,不問失精不失,盡重偷蘭。 生女死女,非處行婬,腋下股間,得重偷蘭。 生女死女,若壞墮蟲食,於中行婬,俱得重偷蘭。 若非人畜生男,及黃門欲作婬,偷蘭。輕重亦爾。
此戒大乘同制。大乘雖許懺悔,如梵網須見好相,或復得遇佛菩薩等,為說深法,頓發大心,如淨業障經,維摩詰經。然必具大慚愧,生大厭離,絕不覆藏,篤切悔過者,乃可承當此事。則與此中比丘學悔,原相似也。若無恐怖心,決斷心,雖是大乘,豈容輙通懺悔。若夫見機得作,止謂在家菩薩,非謂比丘菩薩。戒本具有明文,請詳觀之。
引證。 首楞嚴經云:若諸世間六道眾生,其心不婬,則不隨其生死相續。婬心不除,塵不可出。縱有多智禪定現前,如不斷婬,必落魔道。上品魔王,中品魔民,下品魔女。
梵網經云:寧以此身投熾然猛火大坑刀山,終不毀犯三世諸佛經律,與一切女人作不淨行。 又云:故起心毀犯聖戒者,不得受一切檀越供養,亦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飲國王水。五千大鬼常遮其前,鬼言:大賊入房舍城邑宅中。鬼復常掃其脚跡。一切世人皆罵言:佛法中賊。一切眾生眼不欲見犯戒之人,畜生無異,木頭無異。
薩婆多論云:寧以身分內毒蛇口中,毒有三事害人:有見而害人,有觸而害人,有吞嚙害人。女人亦爾,有三種害人善法:若見女人,心發欲想,滅人善法;若觸女人,犯僧殘罪,滅人善法;若共交會,犯波羅夷,滅人善法。若為毒蛇所害,害此一身;若為女人所害,害無數身。二者毒蛇所害,害報得無記身;女人所害,害善法身。三者毒蛇所害,害五識身;女人所害,害六識身。四者毒蛇所害,故得與行籌說戒,得在十四人數一切羯磨;女人所害,不與僧同此事。五者毒蛇所害,得生天上人中,值遇賢聖;女人所害,入三惡道。六者毒蛇所害,故得沙門四果;女人所害,正使八正道水滿於世間,猶如大海,於此無益。七者毒蛇所害,人則慈念而救護之;女人所害,眾共棄捨,無心喜樂,天龍善神一切遠離,諸賢聖人之所訶責。以如是因緣故,寧以身分內毒蛇口中,終不以此觸彼女人。
附考。 律云:若比丘、比丘尼,若犯波羅夷已,都無覆藏心,當如法懺悔,與學戒羯磨,奪三十五事,盡形行之。若眾僧說戒羯磨時,來與不來,無犯。若更犯重,應滅擯。 毗尼母論云:此比丘從今羯磨已,名為清淨持戒者。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證於四果,亦不得無漏功德,然障不入地獄耳。
第二盜戒
盜者,偷竊有主財物,奪人外命,最不端之媿事,此是性罪。縱不受佛戒,世間法爾有罪,第違國禁則輕。國制:劫盜者流配,竊盜者發配。犯佛戒則重,報墮三塗,苦畢仍償。
若比丘,若在村落、若閑靜處,不與盜心取,隨不與取法,若為王、王大臣所捉,若殺、若縛、若驅出國:汝是賊!汝癡!汝無所知。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緣起。 佛遊羅閱城耆闍崛山中。時城中有陶師子比丘,字檀尼迦,在靜處止一草屋。彼入村乞食,後有取薪人破屋持歸,乃和泥作全成瓦屋,取柴薪牛屎燒之,屋成色赤如火。佛制不得作全成瓦屋,作者突吉羅。敕諸比丘往詣打破。檀尼迦乃誑摩竭國守材人,取瓶沙王所留要材持去。大臣白王,王念不應以少材而斷出家人命,但訶責放去。彼諸臣不伏,居士譏嫌。有少欲比丘白佛。世尊集僧,以無數方便訶責已,知而故問迦樓比丘:王法盜幾許應死?迦樓答云:五錢應死。世尊為諸比丘隨王法盜五錢應死。集十句義結戒。 僧祗律云:佛成道六年冬分第二半月十日食後,為瓦師子達膩迦制此戒。 律攝云:此由癡故,因畜積事畜積煩惱,制斯學處。
釋義, 文分二節。若在村落下,正明所犯之事。是比丘下,結成所犯之罪。律云:比丘義如上。村落者,有四種村:一者周匝垣牆,二者柵籬,三者籬牆不周,四者四周屋。閒靜處者,村外靜地是。不與者,物主不捨。盜者,以偷盜心取,隨不與取。法者,若五錢,若直五錢。。王者,得自在,不屬人。大臣者,種種大臣,輔佐於王。捉者、殺者、縛者、驅出國者、賊者、癡無所知者。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如上。 此不與取,律有多種。今略之,不出七法:若自手取、若看取、若遣使取、有主、有主想取、非暫用取、非同意取、若重物、盜心取。舉離本處。 處者,若地處,謂地中伏藏未發出七寶:金、銀、真珠、瑠璃、璧玉、硨磲、碼碯、生像、金、銀及衣服等物。若復餘地中所須之物,有主。 若地上處,謂七寶乃至衣服等不埋。若復有餘地上所須之物,有主。 若乘處,謂象乘及馬、車、步四種。若復有餘乘,如是等乘上,若有七寶乃至衣服等。若復有餘所須之物,有主盜取。若取乘,從道至道、從道至非道、從非道至道、從坑中至岸上、從岸上至坑中。 若擔處,謂頭擔、肩擔、背擔、若抱。若復餘擔,此諸擔上,有七寶乃至衣服等所須之物,有主盜取。若復取擔,若虗空處,謂若風吹毳、若劫貝乃至麻綿等輕物及諸鳥,若復有餘所須之物,有主。 若上處,謂樹上、牆籬上及衣架、繩牀、褥枕、地敷上,有金銀七寶乃至衣被等,若復有餘所須之物,有主。 若村處,四種村如上,若村中有金銀七寶乃至衣被等及餘所須之物,有主盜取。若以機關攻擊破村,若作水澆、或依親厚強力、或以言辭辯說誑惑,得物。 若阿蘭若處,謂村外有主空地,彼處有金銀七寶乃至衣被等及餘有所須之物,有主盜取。若以方便壞他空地,若作水澆、或依親厚強力、或以言辭辯說誑惑,得物。 若田處,謂稻田、麥田、甘蔗田,若復有餘田,彼田中有金銀七寶乃至衣被等及餘所須之物,有主盜取。若以方便壞他田,若以水澆、或依親厚強力、或以言辭辯說誑惑,得物。 若處所,謂家處所、若市肆處所、若果園菜園及池、若庭前舍後,若復有餘處,彼有金銀七寶乃至衣被等並餘所須之物,有主盜取。若壞他處所、若依親厚強力、或以言辭辯說誑惑,得物。 若船處,謂一切小大等船,船上有金銀七寶乃至衣被等及餘所須之物,有主盜取。若將船從此岸至彼岸,若逆流、若順流、若沉著水中、若移岸上, 若水處謂藏金銀七寶及諸衣被等沉著水中,若魚鼈乃至蓮華及餘水中所須之物。有主 若不輸稅,謂比丘無輸稅法,若白衣應輸稅物。比丘以盜心為他過物,若擲過關外,若以言辭辯說誑惑,若以呪術過。 若他寄物,謂比丘受他寄,持信物去作盜心取,若頭上移著肩上,肩上移著頭上,左右肩上如是移著。若抱中 若水處,謂一切大小甕及餘種種水器,若眾香水若藥水。 楊枝者,若一若兩若眾多,若一把一束一抱一擔,若盜心取。 若園處,謂一切草木叢林華果。 無足眾生者,蛇魚及餘無足眾生。 若二足眾生,謂人非人鳥及餘二足眾生。 若四足眾生,謂象馬牛馲馳鹿羊及餘四足眾生。 若多足眾生,謂蜂蜈蚣若餘多足眾生。 若同財,謂同事業,所得財物當共。 若共要,謂共他作要,教言某時去某時來,若穿牆取物、若道路劫取、若燒,從彼得財物來共。 若伺候,謂我當往觀彼村,若城邑、若船度、若山谷、若人所居處,於彼所得物一切共。 若守護,謂從外得財來我當守護,若所得物一切共。 若看道,謂我當看道,若有王者軍來、若賊軍來、若長者軍來,當相告語,若有所得財物一切共。
結罪。 是中犯者,如上等處所有一切物,凡屬有主他所守護者,若以盜心取五錢,取直五錢離本處,波羅夷。方便欲舉而不舉,偷蘭遮。
方便求過五錢,得過五錢,波羅夷。方便求過五錢,得五錢,波羅夷。 方便求過五錢,得減五錢,偷蘭遮。 方便求過五錢,不得,偷蘭遮。
方便求五錢,得過五錢,波羅夷。 方便求五錢,得五錢,波羅夷。 方便求五錢,得減五錢,偷蘭遮。
方便求五錢,不得,偷蘭遮。
方便求減五錢,得過五錢,波羅夷。 求減五錢,得五錢,波羅夷。 求減五錢,得減五錢,偷蘭遮。 求減五錢,不得,突吉羅。
教人方便求過五錢,得過五錢,二俱波羅夷。教人求過五錢,得五錢,二俱波羅夷。 教人方便求過五錢,得減五錢,二俱偷蘭遮。 教人求過五錢,不得,二俱偷蘭遮。
若教人求五錢得,過五錢得;五錢得,減五錢不得,二俱得罪如上。
教人方便求減五錢,得五錢,得過五錢,教者偷蘭遮,取者波羅夷。 教人求減五錢,得減五錢,二俱偷蘭遮。 教人求減五錢,不得,二俱突吉羅。
教人方便求五錢、若過五錢,受教者取異物、若異處取物,取者,波羅夷;教者,偷蘭遮。
若方便教人求五錢若過五錢,受教者謂使取物,無盜心而取得五錢若過五錢,教者波羅夷,受使者無犯。 若教人取物,受教者謂教盜取,若取得直五錢若過五錢,受教者波羅夷,教者無犯。
若有主物作有主想,不與取五錢,五錢以上波羅夷,減五錢偷蘭遮。 有主疑五錢,過五錢偷蘭遮,減五錢突吉羅。 若無主作有主想,若無主疑,取五錢減五錢,犯並同上。
第四分云:眾多比丘遣一人取他物,得五錢。若五錢以上共分,雖各得減五錢,盡波羅夷。於彼處得直五錢物,到此處直減五錢,波羅夷。 於彼處直減五錢,到此處直過五錢,偷蘭遮。 知前人以盜心使我取物,先可之,後悔不往,突吉羅。 欲盜他衣,錯取己衣,偷蘭遮。他盜取物,而奪取彼盜者,波羅夷。 前後取滿五錢者,波羅夷。
此戒具足五緣,方成本罪: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直五錢,四、盜心取,五、離本處。若一不具,律制開輕。
兼制。 比丘尼,波羅夷。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滅𢷤。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與想、己有想、糞掃想、親厚想,及最初未制戒,癡狂,心亂,痛惱所纏。又如第四分云:畢陵伽婆蹉檀越有二小兒,黠了不畏人。尊者至時,便抱脚婉轉戲。後為賊偷去,父母向尊者涕泣。尊者還寺,以天眼見二小兒在賊船中,即以神足持還父母。諸比丘嫌責,白佛。佛問云:汝以何心取?答言:以慈心取,無有盜意。佛言:無犯。
會採。 僧祗律云:若比丘在道行,為賊所劫,或賊少比丘多,或賊藏物已,更往餘處,是比丘若未作失想,還奪還取,無罪。若已作失想,還奪還取,便為賊復劫賊。又或賊順道去,漸近聚落,持物將分,比丘還從乞得,無罪。若以勢力恐怖令還,無罪。若告聚落主,方便慰喻令還,無罪。若知令彼或殺或縛,則不應告。 若摩摩帝塔無物,眾僧有物,便作是念:天人所以供養眾僧者,皆蒙佛恩。供養佛者,便為供養眾僧。即持眾僧物修治塔者,此摩摩帝得波羅夷。 若塔有物,眾僧無物,便作是念:供養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養眾僧,摩摩帝用者,得波羅夷。 若塔無物,僧有物者,得如法貸用,但分明疏記言:某時貸用,某時得當還。若僧無物,塔有物,亦如是。若交代時,應僧中讀疏,分明付授。若不讀疏,越毗尼罪。 若有二比丘共財物應分,一比丘盜心獨取,除自分、他分,滿五錢,波羅夷。若同意取,無罪。 若共作制限,得物共分,既得物,便言:各任其相祿,是中半分。滿者,波羅夷。置物施主家,作是語者,偷蘭遮。若知有施主,作是語者,越毗尼罪。 二糞掃衣比丘相約亦如是。 若僧物有損應與,有益應與。云何損者?若有賊詣寺索種種飲食,若不與,或能燒劫寺內,雖不應與,畏作損事,故隨多少與。云何益者?若治眾僧房舍、工匠及料理僧物事者,應與前食、後食及塗身油、非時漿等。若王及諸大勢力者,應與飲食。 有比丘失衣鉢,若未作捨想,後知處應從彼索。若已作捨想,後知處從索,越毗尼罪。若先作念言:後若知處,當從索取。得無罪。
根本律云:起盜心,興方便,得惡作罪;觸彼物,窣吐羅底;舉離處,滿五錢,波羅市迦;不滿,麤罪。若是畜生邊物,觸彼物,惡作罪;舉離處,滿五錢,麤罪;不滿,惡作罪。 苾芻得地遺物,應可持付知僧事人。其知僧事人得此物已,於數日中,應可再三以物白眾,本主索者,可即將還。若無認者,入四方僧,隨眾受用。若異此者,得越毗尼罪。
律攝云:盜事略有五種:一、對面強取;二、竊盜取;三、調弄取;四、因寄取;五、與已更奪取。此之五種,咸是盜取。 若是人物,旁生所偷,人想取之,亦得本罪;若旁生想,得突吉羅。 若遭旱時,決彼堤水,將入己田,令他不熟,至實成就,准價得罪。又或時遭澇,泄水下流,損他苗,亦計直成罪。 獵師逐鹿,走入寺中,隨傷不傷,不還無罪。若鹿被箭,入便死者,應還獵師,不應留礙。 若他田地及園店等,意為僧伽,非理言競,官斷與時,彼心未捨,得窣吐羅;心若捨時,即得本罪;官不斷與,得窣吐羅。若就王斷,斷得便重,由斷事中,王為上故。若餘斷官,待他心息方犯。 若與賊同心,示彼舍處,後時受彼分,隨得招罪 。若後生悔,向彼物家,報遣防護,勿令失脫,設彼賊偷,皆方便罪;後雖受分,亦窣吐羅。 若與賊同行,欲為盜事,中路而退,但得惡作。由怖為伴,無心共彼,雖偷得苾芻,非犯。 若比丘持物至稅處,實是己財,決心迴與父母兄弟等,告掌稅者:此非我物,不與汝稅。或乘空去、或口含、或衣裏、或避路,並得麤罪 。若為父母及三寶事持過稅處,應為稅官種種說法,稱讚三寶說父母恩,彼不取稅直者,無犯。若猶索直者,應與。 若三寶財持過稅所,應取一分酬彼稅直,後當均分,勿令偏少。 若夫實不言苾芻,妄說從彼妻索,隨得物時,犯罪輕重。 有施物來,知非己分,言我合得者,窣吐羅罪。若受其分,准數成犯。不請食輙去食者,得惡作罪。 本師有緣,須向餘處為受利者,非犯。若為他將物擬濟病人,聞彼身亡,物還本主,若及命在後方死者,此成亡物。 若掌庫人自為賊意,盜取他物施與苾芻,施想受者,無犯。若賊盜他物,為恐怖故持施苾芻,不應受。若作還彼主心,受之無犯。 若知是賊首領者,隨意應受。既受得已,刀割染壞方便畜,持本主來索者,應還。 若盜故廢錢貝及破闕假偽者,皆准當時價直成犯。 若興方便欲盜他財,觸著之後便從主乞,彼與時得前麤罪。 若初為貸借後欲不還,決絕之時便得本罪。 若偷弊服內有貴衣,後撿見時准物得罪。 若鼠盜己物見時應取,若是鼠物則不應收,竄若持來便成施主,為彼物想應為受之。 若營事人為眾舉貨,若其身死以眾物償,他舉物時報諸耆宿苾芻,明書券契方可與也。 若苾芻被他盜時,不應倉卒輙為捨意,後見應取。 若見賊來,應現喚相恐喝令去。捉得賊者不應付官,先為說法從乞其物,若不肯與當酬半價或復全還,已成衣鉢卒難得故。 凡受事人閉寺門時有其五別,謂上下轉鳴鎖并副鎖門關及扂,不閉賊偷准事酬直,若闕一者應還一分,乃至若總不著即應全償。 若施主本心造立房寺,於此寺住者與其供養,苾芻輙將餘食計直全還。 若為病人欲覓藥者,應問病人:何處求藥?如所教處覓之。根本目得迦云:凡主人見客來至,先應問彼:是汝伴否?若索衣鉢與否?若言:莫與。而將與者應酬彼價,若言:與者。失不須酬。凡客苾芻至他房內,應問主人:若有人來索衣鉢者可與否?若言:莫與。而與者計直酬價,若言:與者。失不須酬。
五分律云:若比丘非同意人,輙作同意取其衣食,突吉羅。
十誦律云:若水中浮物來,比丘以偷奪心選擇時,偷蘭遮。若捉留住後水到前,或沉著水底,或舉離水直五錢以上,波羅夷。 若盜佛舍利,偷蘭遮。若尊敬清淨心取,無罪。 盜經卷,隨計直,犯。 盜塔寺精舍中供養具,若有守護,隨計直,犯。 取西拘耶尼人物,隨計彼物價,犯。弗于逮亦爾。取單越物,無犯。 檀越請僧食,次未至,自言:我應去。波逸提。得食時,隨計直,犯。破鳥巢,取鳥巢,皆突吉羅。 憐愍心解放他人、畜生,突吉羅。 奪神像物,偷蘭遮。 一切捕獵物,以快心壞,偷蘭遮。憐愍壞,突吉羅。
善見律云:若受人寄物,物主還取。答言:我不受汝寄。突吉羅。令物主狐疑,偷蘭遮。物主言:我不得此物。波羅夷。若偷人取物,比丘以偷心奪取物,離偷人身分。若此人健,又奪物去,比丘雖不得物,亦波羅夷。以決定得偷心,離本處故。 若檀越施眾僧果樹,或擬衣服,或擬湯藥,眾僧不得分食。若以果樹為四事布施,比丘以盜心過分食,隨直多少結罪。 若為作房舍施,眾僧迴食,得偷蘭遮,應還直。 若為衣施,應作衣。若饑儉時,眾僧作白羯磨:為飲食難,眾僧三衣已足,今且迴以食用,令眾僧得安樂。若眾僧和合用食,無罪。 若以衣施作房舍,若以房舍施作飲食,亦如是。和白食用,無罪。 又寺中房舍多,無人修治敗壞,應留好者。餘粗敗壞,得賣為食用,為護住處。
薩婆多論云:若自取欲盜五錢已上,或欲盜一錢乃至四錢,從始發足,步步輕偷蘭。乃至選撿取三錢已還,得輕偷蘭;四錢,成重偷蘭。 若遣使取他物,當教時,得輕偷蘭。 若教取金乃取銀,此比丘不得波羅夷,以異教故;得重偷蘭,以先方便故。 若受使人不隨教,從此至彼,受使比丘步步輕偷蘭;教他比丘無罪。 若盜僧物五錢已上,得重偷蘭;四錢以下,得輕偷蘭,而報罪甚深。若曳不離僧地,得輕偷蘭。 若舍屬一主,物不異主,若不離地,未出家界,步步輕偷蘭遮。 取非人五錢已上,重偷蘭遮;若四錢以下,輕偷蘭遮。非人者,天與畜生,盡名非人。
此戒大乘同制,三賢以捨心為首,六度以檀度為先。其為菩薩者,於己身命財尚行捨施以濟眾生,豈可反盜他物而為己有?若有犯此,懺悔如上。
引證。 首楞嚴經云:世界六道眾生,其心不偷,則不隨其生死相續。偷心不除,塵不可出。縱有多智禪定現前,如不斷偷,必落邪道。上品精靈,中品妖魅,下品邪人。
附考。 善見律云:婆帝利王時,供養大塔。有比丘從南方來,彼有七肘黃衣,置在肩上,入寺作禮。是時王與大眾入寺,驅逐諸人。諸人眾多,併疊一邊。大眾鬬亂,遂失衣,不見而出。比丘作捨心已,後有比丘來見此衣,作盜心取。取已而生悔心:我非沙門,失我戒也。時有律師,名周羅須摩那,善解律相,最為第一。彼往至所,師知此罪可救,向罪比丘言:汝能得物主來不?我當安置汝罪。答言:云何能得?律師言:可次第寺寺而問。彼受教已,遂逢物主,將至律師所。問言:此汝衣不?答言:是。問:何處失?彼依事答。問:汝捨心不?答:已作捨心。又問罪比丘:汝何處取?答:某時某處。律師言:汝若無盜心取,便無罪。汝惡心作取,得突吉羅罪。語物主言:汝已捨心,以衣與此比丘。答言:善。師又曰:如是名為觀時。觀處時者,取時。此衣有時輕,有時重。若取輕,即以輕時價直得罪。若取重,即以重時價直得罪。又曰:此語難解,我今取人為證。於海中間有一比丘,得椰子殻端正具足,得已刻如螺盤無異,令人心戀。比丘常以飲水,以椰子盤置海中寺。時有一比丘,往海中寺而見椰殻盤,以盜心取已,復往支帝耶山用盤食粥。盤主見已而問:咄!長老!從何處得此盤也?此非汝物,是我許汝偷取也。即捉到僧前。眾中有一論師,名瞿檀多,極知方便,問此比丘:於何處取椰子盤?答云:海中間取。又問云:彼價直幾?答言:彼土噉此椰子,餘殻棄破,或然作薪,都無價直。問物主言:作此椰子盤堪幾直?答云:削治作器,堪一摩娑迦。論師言:若如是者,不滿五摩娑迦,不犯重罪。
毗尼止持會集卷第二
音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