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第1卷-第3卷)

No. 714-A 新刻排科夾註戒本疏記序

觀夫太虗寥廓,既絕諸過於寂滅之津;真心靈鑑,固具眾德於常樂之域。斯之謂法佛本性之尸羅,萬德圓備,其至矣哉!雖然,境風震烈,心海鼓動,隨緣流變,逐塵而封執,遂使戴角披毛,劇苦無盡期焉。懷此明珠,竛竮六趣,難辛疲乏,實可悲傷也!我大雄氏之出震于竺乾,遠本渺茫焉。證道於寂光,垂影於心土。則於寂滅道場,初結菩薩戒,稱法性之體而斷惡修善,隨真如之用而絕應無方。體用一源,顯微潛通,謂之菩薩三聚淨戒,萬行悉備。嗚呼,偉哉!然而人性不齊,氣稟質殊,如何其堪于菩薩大行耶?

大覺慈父,於是乎分擘三聚戒,初授聲聞眾以攝律儀戒。是以《勝鬘經》曰:「受菩薩威儀戒,名出家受具足。」《瑜伽論》曰:「菩薩攝律儀戒,如諸部毗那耶者是也。」自其五夢呈妖,白毫潛光之後,尊者近執,蘊結戒藏,謂之根本大毗尼藏。聖聖相稟,未甞分岐路焉。洎至乎近護之道不繼於三聖,大天之邪說興諍於五緣,雖有二部、五部、十八、五百之異執,修證無二途,津梁其一揆,故折金杖、援白氎之兆,存于斯矣。在昔周星飛祲,千有餘歲,至道󳬂乎而其未開。漢日揚光,像教懸被東夏,以降二百年矣。天下僧侶,但知薙染,猶未受五八,何況具戒乎?逮于曹魏嘉平年中,尊者法時,抵于雒陽,乃依法藏部,行羯磨受戒。神州之傳戒,肇于斯時矣。迨姚秦朝,覺明譯語,竺念操觚,翻《四分律》。爾來撰疏凡二十家,雖曰各競蘭菊,而未得醇粹矣。暨夫大唐澂照大師,乃搜《法華》開顯之秘妙,而荷《涅槃》扶律之顧命,鈔疏圖儀以被時眾,豈非來蒙之方軌,秉持之龜鏡乎?實自非揭於慧燈,授乎法筏,孰能闢黑暗、示通衢,拯沈溺達彼岸者與?聲飛五天,澤流千歲,為四依使,維持一人耳矣。然辭深義隱,未易鉤索。尚且祖述者凡六十家,各爭鋒於得失,交嶋鼓乎勝負,而雷同駕說,未足以為規準焉。其匡攝彝範、顯揚行儀者,其惟有宋大智律師乎!覃于師之五百,傑出頻音一倡,既絕唱於前達,誰歟繼乎餘音者?我 扶桑國之傳戒律也,濫觴于 招提鑑真大師,中興于西大興正菩薩,厥後傳於明忍和尚。流派浩渺,溢於海內,精鍊乎毗尼,不羞前達矣。嚮者光公,始乃會《行事鈔記》;次則融公,亦糅《羯磨疏記》。第所憾者,《戒本疏記》及與科文,四本別行,閱者病焉。余欲會之,再焉三焉,然禪誦無暇,加旃以病虗移盈昃,未遑及焉。󳱮有讚州東林靈芝即靜律師者,磨以戒珠,涼以定水,孜孜法門,志存兼濟,從事于斯,會入告成。而其為功,抽於前代。余聞之,乃歎曰:「師之有此舉,末代餘曦,冥復充乎宿願者也。」因而遠讚其功,貽厥遐代。於戲!三部大成,而慧曦揚輝,涅槃一路,燦然可見。樂學戒者,藉是以行,則依聲聞戒,出三界門;因菩薩戒,過變易土。得如來無為戒蘊,乃遂心海反流,頓入常寂都矣。是為序。

維時明和元年,龍飛甲申冬安居日,苾芻即禪書于紫陽雷山千如律寺瑜祗室。

No. 714-B

余自少壯,負笈經歷律肆,偏被佛祖之慈育,稍發五分之萌芽。聊存謝德,纔攬斯一帙,夙讀夜思,操觚模學,終為之會。閱者並云:「壽之於梓,流布宇內。」予亦所好樂也。雷山之相師,作為序引透起。然而時緣未熟,埋之於庫中已二十餘年。所屬之徒覺󳬛等,有與書肆相議之謂以告白之。余年並朽邁,桑榆迫於西山,不堪待時,再校讐之,更加凡例等,以壽梓焉云爾。

明和八年龍次辛卯仲冬哉生明比丘靜蓮合稽首題

No. 714-C

夫道化東漸,已六七百年。南北律匠,傑起於世者,大唐澂照大師其人也。所製毗尼三大部者,蓋盡如來權巧之旨,且闢群生解脫之門。三寶住持之功,在于茲矣。次為注解,發明鈔疏蘊奧者,其惟宋朝大智律師而可也。本朝天平年中,招提唐大和上傳律已來,扶桑一統約受誦《四分》之文,及論隨行,皆依南山部文者也。若依有部學者,可謂宗骨顛倒,理味差僻矣。今時通受攝律儀戒,亦依鈔疏。於中此《戒本注》并《疏記》等,特別行于世焉。今此會本也,我師久用心之務也。其功既成,再三加校讐,而將壽梓矣。更令命弟子撿校寫本。雖識見荒蕪,敢叵違師命。但以舊本對校新本,一覽已畢,歡悅之餘不忍放卷。遂忘固陋,操觚稽首云爾。

安永二年龍次癸巳二月中澣於讚東大內郡如寶山圓通精舍閣毫

日內山門人比丘清月和南

No. 714-D

尸羅是諸佛之本原,萬行之基趾,實為禪那、般若依因。近則人天之路,遠則成道之正因。釋門之淄素,預不可不知之矣。于茲終南鼻祖所撰三大鈔疏,流行盛於世。就中為可務急者,偏唯《戒本注疏》肝要者歟。然而從異朝別行來,無奈之何。我師竊悲傷之,務之孜孜,五部具會為一本,欲令新學之徒易照校之也。且欲令蒼生育人天之種,終致大道之權述者也。差功成之日,令校閱之。今又刻鏤流布,弘通宇內。同心隨喜,塞塞胸中矣。未暇看他面,竭鄙詞,聊讚之曰:

佛由戒證真,依行為真人。相續於慧命,
佛日日日新。

安永二年仲秋之日法正庵比丘玉線謹題

凡例

題中四分律戒本出曇無德部,含注及疏南山所出,行宗記及科靈芝所著也。於中含注則合戒本,素為一本,而上、中、下。疏記及科,各別流行。言部五部,言卷則四本也。疏、記各八卷約靈芝之所分,科二卷,共戒本為二十有一卷,今亦合會為三七卷。一、二、三、四各有上下,據本存之。更加之一、之二等,成之分卷。此則余所定置也。

戒本之注,古本並分行細書。今為易見,多則大書而以印分之。或不充行,或疏記共不科釋者,直依舊本,分書本文之下,勿生怪矣。

凡標科中以【律】印者戒本也,以【註】印者含注也,以【疏】印者疏也,低一字者記也,科排布疏文上。五部俱會,以成一覽。猶恐有參差,後生訂之,幸甚矣!

四分律含註戒本疏行宗記目錄

卷一一上之一

疏序

戒序

卷二一上之二

戒序之餘

皈敬偈

本文

序正流通大科

卷三一下之一

廣教發起序

卷四一下之二

廣教發起序

卷五二上之一

廣教發起序

大婬戒

卷六二上之二

大婬戒之餘

大盜戒

卷七二上之三

大盜戒之餘

卷八二下之一

大殺戒

大妄語戒

卷九二下之二

僧殘自初戒至第七有主房戒

卷十三上之一

僧殘之餘自第八至第十一

卷十一三上之二

僧殘之餘自第十二至第十三

二不定

三十捨墮

卷十二三上之三

長衣過限戒

卷十三三下之一

離衣戒

卷十四三下之二

月望戒已下

卷十五三下之三

自販賣戒至竟

卷十六四上之一

九十單提自一至十二

卷十七四上之二

九十單提之餘自十三至三十二

卷十八四上之三

九十單提之餘自三十三至四十七

卷十九四下之一

九十單提之餘自四十八至七十四

卷二十四下之二

九十單提之餘自七十五至九十

四提舍尼

一百眾學自初至五十一

卷二十一四下之三

一百眾學之餘自五十二至一百

七滅諍法

七佛略教

廣略二教總流通分

疏家批文并䟦

四分律含註戒本疏行宗記目錄

含注戒本疏記略條目

戒經序

○四波羅夷法

第一大婬戒

第二大盜戒

第三大殺戒

第四大妄語戒

○十三僧殘法

第一漏失戒

第二摩觸戒

第三麤語戒

第四歎身戒

第五媒人戒

第六無主房戒

第七有主房戒

第八無根謗戒

第九假根謗戒

第十破僧戒

第十一助破僧戒

第十二汙家𢷤謗戒

第十三拒僧諫戒

○二不定法

第一屏處不定戒

第二露處不定戒

○三十捨墮法

一長衣戒

二離衣戒

三月望衣戒

四取非親尼衣戒

五浣故衣戒

六乞衣戒

七過分取衣戒

八勸增衣價戒

九勸二家增價戒

十忽切索衣戒

十一蠶綿袈裟戒

十二黑毛臥具戒

十三白毛三衣戒

十四六年三衣戒

十五不貼坐具戒

十六持羊毛戒

十七浣染毛戒

十八畜錢寶戒

十九貿寶戒

二十販賣戒

二十一長鉢戒

二十二乞鉢戒

二十三乞縷戒

二十四勸織戒

二十五奪衣戒

二十六長藥戒

二十七雨浴戒

二十八急施衣戒

二十九蘭若離衣戒

三十迴僧物戒

○九十單提法

一小妄語戒

二行罵戒

三兩舌戒

四與女人宿戒

五共未具宿戒

六未具同誦戒

七說麤罪戒

八實得道戒

九與女說法戒

十掘地戒

十一壞生戒

十二餘語惱觸戒

十三嫌罵知事戒

十四露敷僧物戒

十五屏敷僧物戒

十六強敷坐戒

十七牽出房戒

十八脫脚牀戒

十九用蟲水戒

二十覆屋過限戒

二十一輙教尼戒

二十二說法至暮戒

二十三譏教尼人戒

二十四與尼衣戒

二十五為尼作衣戒

二十六與尼坐戒

二十七尼期行戒

二十八尼同船戒

二十九尼歎食戒

三十與女期行戒

三十一食過受戒

三十二背請戒

三十三別眾食戒

三十四歸婦賈客食戒

三十五足食戒

三十六勸足食戒

三十七非時食戒

三十八殘宿食戒

三十九不受食戒

四十索美食戒

四十一與外道食戒

四十二食前後入聚戒

四十三食家強坐戒

四十四屏與女坐戒

四十五與女露坐戒

四十六驅他出聚戒

四十七過受樂戒

四十八觀軍戒

四十九軍中過宿戒

五十觀軍戰戒

五十一飲酒戒

五十二水中戲戒

五十三擊攊他戒

五十四不受諫戒

五十五怖比丘戒

五十六半月浴戒

五十七露地然火戒

五十八藏他衣物戒

五十九真實淨戒

六十著新衣戒

六十一奪畜生命戒

六十二飲蟲水戒

六十三疑惱比丘戒

六十四覆他麤罪戒

六十五與年不滿戒

六十六發諍戒

六十七與賊期行戒

六十八惡見違諫戒

六十九隨舉比丘戒

七十隨擯沙彌戒

七十一拒勸學戒

七十二毀毗尼戒

七十三恐舉先言戒

七十四同羯磨後悔戒

七十五不與欲戒

七十六與欲後悔戒

七十七屏聽四諍戒

七十八瞋打比丘戒

七十九搏比丘戒

八十殘謗戒

八十一突入王宮戒

八十二捉寶戒

八十三非時入聚戒

八十四過量牀足戒

八十五兜羅綿褥戒

八十六骨牙角鍼筒戒

八十七過量坐具戒

八十八過量覆瘡衣戒

八十九過量雨衣戒

九十過量三衣戒

○四提舍尼法

一從非親尼取食戒

二食尼指授食戒

三學家受食戒

四蘭若受食戒

○百眾學法

一著內衣戒

二著三衣戒

三反抄衣戒

四反抄衣坐戒

五衣纏頸戒

六衣纏頸坐戒

七覆頭戒

八覆頭坐戒

九跳行戒

十跳行坐戒

十一蹲坐戒

十二叉腰戒

十三叉腰坐戒

十四搖身戒

十五搖身坐戒

十六掉臂戒

十七掉臂坐戒

十八覆身戒

十九覆身坐戒

二十左右顧視戒

二十一左右顧視坐戒

二十二靜默戒

二十三靜默坐戒

二十四戲咲戒

二十五戲咲坐戒

二十六用意受食戒

二十七溢鉢受食戒

二十八溢鉢受羮戒

二十九羮飯等食戒

三十以次食戒

三十一挑鉢中食戒

三十二索羮飯戒

三十三飯覆羮戒

三十四視比座鉢戒

三十五繫鉢想食戒

三十六大揣食戒

三十七張口待食戒

三十八含食語戒

三十九遙擲口中戒

四十遺落食戒

四十一頰食戒

四十二嚼食作聲戒

四十三噏飯食戒

四十四舌䑛食戒

四十五振手食戒

四十六把散飯戒

四十七污手捉食器戒

四十八棄洗鉢水戒

四十九生草上大小便戒

五十水中大小便戒

五十一立大小便戒

五十二反抄衣說法戒

五十三衣纏頸說法戒

五十四覆頭說法戒

五十五裹頭說法戒

五十六叉腰說法戒

五十七著革屣說法戒

五十八著木屣說法戒

五十九騎乘說法戒

六十佛塔中宿戒

六十一藏物塔中戒

六十二著革履入塔戒

六十三捉革履入塔戒

六十四著革履繞塔戒

六十五著富羅入塔戒

六十六捉富羅入塔戒

六十七塔下坐留食戒

六十八塔下擔死屍戒

六十九塔下埋屍戒

七十塔下燒屍戒

七十一向塔燒屍戒

七十二塔四邊燒屍戒

七十三持衣床塔下過戒

七十四塔下大小便戒

七十五向塔大小便戒

七十六塔四邊大小便戒

七十七持佛像至大小便處戒

七十八塔下嚼楊枝戒

七十九向塔嚼楊枝戒

八十塔四邊嚼楊枝戒

八十一塔下涕唾戒

八十二向塔涕唾戒

八十三塔四邊涕唾戒

八十四向塔舒脚坐戒

八十五安佛下房戒

八十六人坐己立說法戒

八十七人臥己坐說法戒

八十八人在坐己在非坐說法戒

八十九人在高坐說法戒

九十人在前行說法戒

九十一人在高經行處說法戒

九十二人在道說法戒

九十三携手道行戒

九十四上樹戒

九十五杖絡囊戒

九十六持杖人說法戒

九十七持劒人說法戒

九十八持矛人說法戒

九十九持刀人說法戒

百持蓋人說法戒

○七滅諍法

一現前毗尼

二憶念毗尼

三不癡毗尼

四自言治

五多人語

六罪處所

七草覆地

○七佛略戒

○流通分

含註戒本疏記略條目

No. 714-E 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序

太一山沙門釋 道宣 述

《四分戒本》者,蓋開萬行之通衢,引三乘之正軌也。自法王利見,弘濟在緣。程上聖之悽惶,悼小凡之沉溺。故能闢不諱之門,示祕密之深術;張無問之說,顯初學之津塗。遂靜處而興教源,集眾而宣玄範。前明由序,廣陳發致之功;後列大宗,盛羅機欲所被。約時敷演,通行於是承遵;合潔等聞,正法由茲久住。但以時來不競,情變所流。經陳夢氎之徵,律舒分杖之喻,致使教隨文結,理任情移。雲飛二部五部之殊,山張十八五百之異。取其元始所被,無非計情;窮其要會之心,俱通正業。逮乎曹魏之末,戒本創傳;終於隋運之初,芟改者眾。或依梵本,或寫𨽻文,或以義求,或以緣據。讎校諸說,成務蒙然。濫罔前脩,翳昏後學。梵本則文旨乖互,方言未融;準律則得在宗歸,失於辨相。義求雖有深會,未靜論端;緣據似是具周,止存別見。原夫正戒明禁,唯佛制開;賢聖緘默,但知祇奉。故律論所述,咸宗本經;自餘位班,曾未揣度。總敘諸見,師心者多;考定昔緣,良所未暇。今以《戒本》繁略,隱義局文,用則失儀,捨則非據。若不顯相,人難具依。余少仰玄風,志隆清範。昔在帝京,周流講肆,伏膺請業,載紀相尋,何甞不執卷臨文,慨斯壅結。遂以貞觀四年庚寅之歲,薄遊嶽瀆,廣評律宗。但見誦語紛綸,未思弘遠。高譚有務,事用無施。纔羅七五之名,妄居一字之首。但述行藏之要,寧開決正之心。問以戒律廢興,妙憑疏解。約之情通本據,無文可依。自有博學生知,行名雙顯,而神用莫準,情取天乖。余意之所未安。義當依法為定,則諍論自弭,何俟繁辭。今試敢依律本,具錄正經,仍從佛解,即為注述。文唯一卷,同昔所傳,持犯兩明。今便異古,庶令初後兼學,愚智齊遵。麤知則具三種持律,精練則是一師大化。以斯用求,濟成為極。又以戒各緣起,妄說非無,若不鏡曉,終歸虗託。故隨戒類引,刪要補之。俾夫顯相通班,輕重昭現,足以潤身光德,足以護法匡時。臨文無取謬於文,思義則不資他義。豈直自貽無漏,亦將兼濟有緣,故輙筆記序之云爾。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上之一并序

大宋餘杭郡沙門 元照 述

心隨物轉,故積動以成昏,業自惑生,故習惡而亡善。所以化分兩學,將因靜以旋明;制列二持,必先止而後作。故知止業,實乃行宗。

若夫翻疇昔之沉迷,禦方今之狂逸,清澄根欲,蕩滌心塵,平苦海之波濤,摧界繫之籠檻者,唯斯《戒本》頗適機緣。

然而聖意包容,微言簡要。爰自逍遙初譯,代漸支離;洎乎太一重󳭪,理歸淳正。仰規彝範,俯察顓蒙,摘廣律以注本經,演義章而申厥旨。文凡兩出,義復重修。逮此衰遲,罕聞傳授。雖前脩出於章記,而草剏未詳;或時輩繼以講求,而相承莫委。

於是載思載覽,隨說隨抄。彌歷歲華,遽盈卷帙。考名責實,搜古評今。俾利鈍以兼資,冀說行而兩遂。尤慚寡薄,莫盡玄微,或所未安,以俟來裔。

時元祐三年夏安居竟,在東安碧沼蘭若絕筆,因題序云。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序。

題中。上七字,即所解本文。加一「疏」字,即攬本題為疏別目。下著「序」字,後用疏目成今序題。言「含注」者,謂引《律》廣解參注文中故也。

問:「《羯磨》亦注,而不標者?

答:「大凡首題,為存簡濫。今對古本,皆無注釋,即下《序》云『豈非單寫本文,通略正解』是也。《羯磨》一本,諸家多注,但以『刪補隨機』四字簡別。」

問:「所以不云『刪補』者?」

答:「此本全依律文,一無改作,即下云『敢依律部,具集正經』等。至後方有《刪定戒本》,被世誦習,仍標『刪定』,復簡今文。」

「疏」以踈決為義,「序」乃端首之名。餘「四分」、「戒本」等字,下文委解,不復兩繁矣。

【疏】終南太一山沙門釋 道宣 撰。

撰號中。《漢書》云「太一山」,古文以為「終南」,是則二名並山之總號,或疑「太一」是其別峯。縱是通名,齊列何損?不可輒削。此即律師所居處也。「沙門」等號,如常所聞。《戒本》與《疏》,並經兩出。初貞觀八年,注《戒本》一卷,《疏》三卷;至永徽二年,重修《戒本》二卷,《疏》為四卷。今所傳者,並後修本。

【疏】《四分戒本》者,斯乃統萬行之關鍵,寔三乘之階轍者也

序文大略,歎教敘宗。傳弘著撰,意令觀序識其來緣。歎教體中,初句,標所釋本文。「斯乃」下二句,正歎。言「萬行」等者,謂此戒文通收善惡事法,對惡事惡法以明止行,對善事善法而成作行。止行斷惡,作行修善,行雖多途,無出斯二。又解,約境而言,戒則無量,且列二百五十為持犯綱領,則知戒文攝一切相。又復通及化教諸行,若非此戒,行檀不淨,進忍徒苦,禪智不生。萬行不出六度,六度必戒為本。此文詮戒,故知總攝,下云「世出世行,並依承之」,《鈔》云「發趣萬行,戒為宗主」,並同此意。「關」即是門,「鍵」謂鏁鑰,城邑宅舍,用此為要,可喻止作「統」收「萬行」。言「三乘」者,一切聖人無不由戒以為初門,故喻「階轍」。「階」謂階梯,「轍」謂車跡。

問:「此宗小教,那通佛乘?」

答:「若據菩薩,別有頓戒。今以二意通之:一者,出家菩薩,必須次第,先小後大;二者,《勝鬘》、《智論》謂毗尼藏即大乘學。由斯二途,故指今戒為佛階梯,於義無失。又解,《梵網》大戒不兼於小,有部小乘不通於大,唯此四分兼前通後,故言『三乘』也。」

上句約行,下句舉人,歎教功益,略指歸趣耳。

【疏】昔夢氎告徵,機分利鈍之本;喻金顯道,教無離合之宗。然則二部、五部,隨務或張;五百、十八,任緣時舉。同孚聲教,並會真空;導達化源,通明理性。故能乘津五眾,覆燾群萌;開務攝持,允符玄旨。

次科,總明中,大為二段。初至「之宗」,明教本無分。「然則」下,次示諸宗派別。

初段「夢氎」者,下引《大集》,有一長者夢氎一段,後分為五,佛告長者「我滅度後有諸弟子,分五部」等。「告」,示。「徵」,驗也。「喻金」者,《律》因拘睒彌比丘𩰖諍,來至舍衛,諸優婆塞問佛:「當云何布施?」佛言:「應分作二分,此亦是僧,彼亦是僧。如彼金杖,分為二分,二俱是金。」又《因緣經》云:「頻毗娑羅王,夢一金杖斬十八段,怖而問佛,佛言:『我滅度後一百餘年,有阿輸迦王威加瞻部。時苾芻眾散分十八,趣解脫門,其致一也。』」上喻本同後別,下喻雖異還同。以金、㲲體同,裂析則異。故此二句,「機」、「教」互顯。

次派別中,文又三段:初、列所分諸部;二、「同孚」下,歎能弘之人;三、「故能」下,顯被物之益。

初段,四位分部,廣如下疏。「隨務」者,約所詮之事,聞見不同;「任緣」者,據派別之由,時緣不一。然此二途,皆通四位,文中各對,義必相收。宗部既殊,可明事異。言「任緣」者,二部因簡眾純雜,五部由師無所判。其十八部,《異執論》中,育王集會,論法成乖。五百部者,有言無相,教雖不敘,起必從緣。

歎人中。「孚」,信也。教由聲說,故云「聲教」。「真空」者,即滅諦涅槃,非偽故「真」,離相故「空」。以諸部師多是無學,此二句明信教證空,歎其果德。「導」猶深也。「化源」者,即如來設化之本。「明理性」者,空有雖殊,無非化物,見理悟道。理性祇是真空,但上取自證,下明化物,餘如後辨。此二句明達化顯理,歎其明解。

顯益中,上二句明攝生益,下二句明住持益。「乘」能運載,「津」是水濟。載出家眾,度生死津,故曰「乘津」。「燾」亦訓「覆」,今取「載」義,《禮》云「如天地,無不覆燾」是也。「萌」謂草木始芽,今取蒙昧,或復眾多,以喻萬類也。上句局出家,下句通道俗。或可「群萌」語通,義該六道。以眾聖弘揚,無往不利,豈唯七眾獨受其賜?「開務」即各布行教,「攝持」謂匡正佛法。「允符玄旨」,二義釋之:初約開教雖殊,皆契佛意,所被之眾,無不悟道;又解,出世弘持,並合懸記。「允」,順。「符」,合也。

【疏】至如《四分》肇興,祖習緜遠;正法初百,便列其宗。斯人博考三機,殷鑒兩典;包括權實,統收名理;集結茲藏,通被時賓。故使韋編成規,欽承無絕。自諸部遠流,咸開衢術;獨斯一宗,未懷支派。良由師稟有蹤,知時不墜故也。

別歎中,初至「其宗」,敘其時遠。「肇」,始。「祖」,承。「綿」,長也。正法千年,一百年時分出,故云「初百」。佛滅千年,法流此土,至于唐朝,幾六百載,大約而論,則一千五百許年矣。

「斯人」下,釋久傳之意,有二:初約人法以明;二、「自」下,約分部以顯。初中,「三機」者,上機即四依、頭陀等;中機謂百一供身、二房、二請等;下機如諸長、淨地、鉢器、皮革、諸重物等。自有通三機者,如三衣、鉢具、篇聚等制。良以教本對機而設,約機考教,得其源矣。「殷」謂殷重,「鑒」即訓視,「兩典」謂大小二乘。此二句,美其深達也。「權實」者,一往且約大小而分,此明《四分》通大之意。心為業主,識對諸塵,沓婆迴心,施生成佛。逈異有宗,深通實道。但教局小乘,未容直顯故也。「名」謂能詮名句,「理」謂所詮義趣。「統收」之言,該乎一化。「時賓」謂當時學眾。此四句,明所集教體。「韋」,熟皮也,古者用編簡牘。如孔子讀《易》,韋編三絕,今借彼意,以明古今披覽無厭。此二句,釋成久傳之意。

次分部中,下引三藏所傳。「薩婆多」出四,「迦葉遺」中分二,「彌沙塞」分一,「僧祇」中分六,故云「咸開」等。「衢」、「術」,皆路之別名。「獨斯」下,彼云「唯曇無德部始終不分」,此且約一途以歎,餘如後辨。「良由」下,正歎,由集律者達教適機,故不分耳。上句明傳受得旨,故曰「有蹤」;下一句明立法悠永,故云「無墜」,此亦顯上「緜遠」義也。

【疏】蘊結西土,千有餘年;譯傳東夏,將四百載。諸有傳授,同異非無。

敘古本中。已上通明一宗,此下正敘《戒本》。列示中,初覺明本者,文雖不指,義見次科。「蘊結」,即目結集。教流此土二百餘歲,至於姚秦,覺明始傳,故曰「千餘」。梵云「佛陀耶舍」,此云「覺明」。自秦至唐,未滿四百,故云「將」也。「諸有」下,正指此本,而意生下文,故語通上下。

【疏】元魏季曆,慧光律師隨義約文,重出一本,首題「歸敬」者是也。此與姚秦覺明所出,頗得相符。

光師本中。「元魏」即東魏元氏,簡曹魏、西魏。「季曆」即末年也。光師撰廣律疏,《羯磨》、《戒本》咸加刪定。「題歸敬」者,即「稽首」一偈。「此」下,舉前比校,大同小異,故曰「相符」。

【疏】高齊末祀,法願律師誦律計文,又出一本,略於「歸敬」,首題「戒德」者是也。

願師本中。「高齊」即北齊高氏,簡南齊故。「祀」亦年也。四律皆製義疏,至於《戒本》,復加纂集。「題戒德」者,直云「戒如海無涯」等。

二師德業,並見《僧傳》。又唐懷素律師,亦出《戒本》,見存大藏。

【疏】斯則三木行世,弘魏者多。見心紛擾,于今未靜。考覈諸集,蓋不足陳;經遠大觀,義無讎抗。

結顯中。初明弘傳多寡;「見心」下,示宗黨諍競;「考覈」下,明讎校是非。「不足陳」者,言其所諍非要當也。「無讎抗」者,言其大槩無勝劣也。故《刪定戒.序》云:「如光所詮『我今說戒』,願之所出云『說木叉』,及披律解,『木叉戒』也。願出初戒,則云『不還』,光所傳詞,便言『不捨』,撿律誠釋,違願附光。取意統文,莫非還淨。如斯舉例,其相可知。」舉彼照此,文意可見。「蓋」,略也。學久謂之「經遠」。舍其小碎,求其梗槩,謂之「大觀」。「讎抗」,猶對敵也。

【疏】余以暇日,徧覽群篇。互擊波瀾,僅分其異;至於行事,盛結遲疑。豈非單寫本文,通略正解,致令後銳,罔冐愈深。

今本,明注中,初科。初示諸本之失;「豈非」下,次明失之所以。「暇日」謂正業之餘。「群篇」即前列諸本。「波瀾」喻彼此相攻,大波謂之「瀾」。「僅」,猶略也。「至於」下,正陳失相。夫戒本列相,為指行途,使犯相精明,持心易就。豈得競網目之大小,全迷得魚;諍標指之短長,都忘視月?且學律而不明行事,猶窮《易》而未識陰陽,竭慮封文,畢身何益?寄言後學,宜自深思。此乃三行之宏綱,一宗之大要。苟明此意,方體教源,則展卷臨文,渙然無滯矣!「事」有二種,止、作兩殊。止則離非,作唯營善,行斯二者,即成二持。此中所云,即止持事也。明所以中,上二句,顯古無注釋,明自失也;下二句,明因上自失,而致迷他也。「通」猶俱也,或指諸本,或約一本始終為言。

問:「古師為有注否?」

答:「彼文已亡,未可定指。若據首題標簡,又云『單寫本文』,必應無注。」

「銳」,利也,後學之利智者。「罔冐」,謂迷暗也。「愈」,甚也。

【疏】所以敢依律部,具集正經;仍隨本律,即為注述。卷成流廣,隨務可歸。至於義理,未遑修葺。

正明中,上二句明錄本經,次二句明《含注》。「卷」下,結上成經。「至」下,發起撰疏。「敢」者,專輒之語。「具集」者,示無改作。「隨本律」者,明非私意。「隨務」者,顯行事無疑。此翻對古師三意,尋之可領。「遑」,及也。「修葺」,即目製撰。

【疏】今有二三遊學,共結山門。每以戒為入道之清途,出有之明略,講通既寡,悟入何從?本律廣而難求,斯經約而易授。故不獲已,試復敘之。

撰疏中,初科。「共結山門」者,據下批文,初在沁部山中製,後於終南重出,下云「貞觀二十年方得巖隱,有樂戒者,乃復相尋」等。「每以」下,次敘請者之情,又三。初二句明樂學也。「途」即是路,「略」謂智謀,「清」與「明」,皆美歎也。二、「講通」下二句,明忻解也。三、「本律」下,明從要也。「故不」下,示允許之意。「試」者恐有所不知,未敢正言,述作之謙也。言「復敘」者,望初《注本》也。

【疏】博要適機,已絕唱于前達;舒演義類,敢程器于將今。且酬來貺,隱括詳後。

次科。明「博要」則讓之於他,「演義」則引之於己,謙之至也。「絕唱」謂後無繼者。「程」即訓示,「器」謂度量,「將今」即指後學。「且」下,明酬請。「來貺」,謂前所請命。「隱括」即目撰述,「隱」謂沈悉,「括」即搜羅。「詳後」,指下疏文,詞理備也。

已上歎教明宗,傳授差互,考校集注等,皆所以敘《戒本》之源由,為今疏之來致,故云「序」也。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一。

疏文中,題目。大略如前,委細如後。題下注字,要知起盡,不可除之。

【疏】將事釋文,須知教本。略分為四:一、教興所由,二、攝教分齊,三、解開名義,四、釋今題目。

分章中。聖人垂教,義不徒然;苟不先明,莫知來意。雖教逐緣興,而緣多教廣,故須統攝,理有所歸。既曉教旨,教總三名,戒、律、木叉,名義須示。通名已識,別目可陳。前二正敘毗尼,尚兼餘藏;第三唯律,望後猶通;第四釋題,局今《戒本》。分章次第,大略如此。

【疏】初、教興者。

【疏】斯乃大聖降臨,創開化本;將欲拯拔諸有,同登彼岸。為道制戒,本非世福。

初文,明教本中。覆本示迹,故云「降臨」。三歸、五戒,善來、三語,鹿園初唱,故云「創開」。「為道」者,通而為語,即指三乘,推佛本意,下至翻邪,終為一實而作前引。況《經》開會,殊途同歸;《涅槃》重扶,無非顯性。今明「為道」,專指佛乘,止息化城,終非本意。故知「化本」尚非二乘,豈為「世福」而立斯戒?下文可明。「諸有」即三界,或為九有,或二十五有。三界則豎論依報,六道則橫攝正報,皆是如來所化之境,故云「拯拔」。涅槃、生死,喻分彼此,《注羯磨》云「戒者生死之舟航」是也。

【疏】然煩惑難清,要由方便,致設三學,用為治元。故《成論》云:戒如捉賊,定縛,慧殺。三行相因,斯須攝濟。

次相須中,初文。初、明立教;「故」下,二、引示次第。欲明三學開設之致,此略敘之,則文無所壅。夫一切眾生,本來皆具真精妙性,性之為體,唯寂唯照。一迷此性,乃昏乃散,翻號無明,積成煩惑,計有人我,隨境發毒,鼓身口意,造生死業,流轉諸趣,億劫無窮。大覺慈哀,將令離苦,察病設藥,對分三種:內心昏動,對立定慧;身口非違,對立淨戒。聖教雖多,不越三學,三學所立,唯依色心。論其起也,則從本以發枝;用其治也,則先麤而後細。首先制戒,意在於斯。譬夫濁水,風激波騰,風波未息,欲得清澄,無有是處。三學次第,理數必然,乖越常模,去道全遠。「煩」即昏濁,「惑」謂亂動。三毒結使,劫掠善財,喻之如「賊」。「三行相因」,謂次第而生。「斯須攝濟」,謂不可相離。

【疏】故身口事業,動與理違。若不先防,妄隨塵欲,則心路躁擾,靜定何因?定既不修,於諸我倒,無心思擇,明慧自隱,無由會正。

次科,初反顯者。此明無戒則不生定慧。「與理違」者,理本真淨,體非善惡。但善行清淨,可能趣理;惡業昏沉,故與理違。「躁擾」謂動亂也。「會」謂證入,「正」即聖道。

【疏】故初行者,務先學戒,撿䇿非違。三業清淨,正定正慧自然而立。

勸依中。順明相生,在文可了。言「初行」者,指初心入道人也。

【疏】故《經》云:「依因此戒,得生後二;若無此戒,諸善不生。」

雙證者。上二句證後義,下二句證前文。

【疏】問:「以理推戒,為靜三途,定除欲有,慧非界繫,如何上言『為道非福』?」

釋疑中。初難意者,凡業有動、不動。其動業者,局善而論,五戒十善,能障惡道,報齊欲界。不動業者,四禪、四空定也。修四禪者,生色界天;修四空定,生無色天。又業有二:漏與無漏。上明動、不動,並有漏業。若無漏智,觀察業性,畢竟空寂,證無我理,此三乘所修,名無漏業。今此戒行,但是欲界動業,則與上文相違,故敘為難。

【疏】答:「須知遠意。原佛降世,豈為增生?天主、人王,咸興有教,佛還說有,則與凡同。以此測量,故懸殊異。」

答中,初科。上一句反責來難,次二句略示佛意。佛所立教,增道損生;若修世福,受人天報,輪轉不息,是謂「增生」,非佛意也。「天」下,引凡比況。梵王色天主,說四無量化人,令生色界。帝釋欲天主,說十善化人,令生欲界。「人王」即四輪王,亦以十善化人,令生人天。不能出離,故云「有教」。佛若同彼,即非「大聖」。

【疏】「任戒集業,但事亂收;體沈下界,判非色有。故《伽論》云:『戒是有為有漏世間法也。』」

次科,行體。已如上釋。心無觀智,隨業牽生,故云「任戒」。是世間因,故云「集業」。

【疏】「若元制意,為道方便,三乘學人,必由斯迹。故《律》云『為調三毒令盡故,制增戒學』,又《多論》云『為開泥洹門故制戒』,下文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斯良證也。」

三中。初正示聖意。「故律」下,略引三文,證成上義,則前所謂「為道非福」深有據矣。云「三乘」者,通約出世聖道為言。前引《律》、《論》,皆言「為」者,即佛意也。次引後偈,必具三學,文無禪定,義必兼收,非禪不慧,義如上說。「迹」謂蹤迹,即指戒法,前聖後賢,同履踐故。戒德尊勝,出過眾善,故云「增戒」。「泥洹」即涅槃,梵言異耳,同翻「寂滅」。聖證最上,故云「第一道」。「良」,善也。

【疏】問:「上通敘致,未知此經,別為誰興?」

次別彰戒本,問中。「上通敘」者,一則機通,但云諸有;二者教通,唯言制戒。機分七眾,教張四位,如向所論,未簡別故。「未知」下,正問今經興意。上句問教,下句問機。

【疏】答:「大聖垂教,通別乃殊;至於去滯,宗猷莫二。創隨犯制,前後森羅;機教俱開,鮮能舉要。窮神知化,唯佛一人;自餘凡小,卒未明達。故別隨戒,單出本文,依月再說,用清非境。」

正答中,初總示。上二句明教別,次二句明意同。「去滯」即斷惑。「猷」,法也。「創隨」下,次別答,初明通制。「前後」者,通語制廣,非止一時。「森羅」言其多貌,據本制戒,因緣閒起,篇聚不次,後集《戒本》,始成條類耳。「機」差「教」別,故曰「俱開」。然彼時眾,但守廣制,不達歸趣,故「鮮舉要」。「窮」下明別制,初敘教主適機。盡物之性,謂之「窮神」;隨物所宜,謂之「知化」。「凡」通內外,「小」總三乘,等覺已還,未窮業理,不堪制置。「故」下,正彰興意。「別隨戒」者,異廣制故。「單出」者,去緣起、廣解故。「再說」者,黑白兩半故。上二句答教別,下二句答機別。

問:「文中『單出本文』者,佛世應有文籍耶?」

答:「若約佛世,本無文字,但諸聖士聞持而已。或可佛在,非無典籍,後結集者,編緝成章,義亦無妨。」

問:「此中興教,為取制戒,為取說戒?」

答:「若論制戒,屬前『通』意。今明十二年後,別集戒心,令弟子說,獨彰今本發起之致,故云『別』也。」

【疏】斯並如《論》,依大慈門,曲授祕方,偏賜內眾。故《論》云:「三藏為言,律藏勝故、密故,唯佛獨說,制必僧中。」不許餘眾之所讀誦,非所學故。餘如《鈔.序》。

引證中。初即《十住婆沙》,彼云「從四無量心中,流出毗尼藏」。彼通說毗尼,不唯戒本,用彼證此,故云「斯並」。言「大慈」者,為濁鈍眾生故。「曲授」證教別,「偏賜」證機別。「曲」謂巧便接引。「內眾」通五,此局大僧,三眾未具,不預同聞。尼據本位,自有別教,不僭上尊,說時亦簡故。次引《薩婆多論》,彼明先集律藏之意。「唯佛說」者,顯勝義也。「制必僧」者,顯密義也。「餘」下,指略,即十門第一「教興意」中。

【疏】二、攝教分齊。

【疏】三藏毗尼,誰不分判?今敘昔傳,各有其理。

次明攝教,敘昔中,初文。「三藏」總標,「毗尼」別舉,謂三藏中毗尼藏也。

【疏】有人言:「如來化用,必約三輪。」

【疏】創通道務,要先神足,為無信也。由蒙俗愚識,未曉正邪,雖為闡揚,事如聾瞽。故須顯異,駭動耳目,畏威拜手,信是聖人。

次科,三輪師,總敘中。以凡欲說法,現通在先,故云「創」也,即如諸經現瑞發起之類。「駭」,侯楷反,驚也。頭至手名「拜手」,頭至地為「稽首」。

【疏】身雖伏從,智開無路,故說法,為無解也。

【疏】神解乃明,煩惑猶結,非可口說,為得清除,義須依行,剋證在己。故須憶念,為無證也。

下二輪中,並上句躡前,已下生後。

問:「經宗所論,身輪現通,口輪說法,意輪鑒機。上二同今,後輪異者?」答:「彼取佛意,授法無差;今約機心,奉持不忘。此據律中三事教化,所出不同,未須融會。」

「若爾,今明攝教,教須在佛,云何『憶念』乃在機耶?」答:「今取如來囑累弟子憶持之語,名『憶念』耳。名似通機,語由佛口。是則三輪並歸教主,如下可見。」

【疏】然證有二。

【疏】一者,事證。如戒所禁,緣境思過,警䇿身口,常志憶持,方能遠離。故經云「佛所說禁戒,如猿猴著鏁,亦如利轡勒」,常當制之,無令放逸。由攝持威儀,正離非法也。

釋二證中,事證為三。初、正明;「故」下,引證;「由」下,結示。「經云」者,他部戒經偈序並同,彼云「繫心不放逸,亦如猿著鎖,日夜常精進,求實智慧故」,又云「心馬馳惡道,放逸難禁制,佛說一切戒,亦如利轡勒」。

【疏】二者,理證。聖所說教,同為斷我。我難制故,先以事遮:隨我欣樂,皆約不作;我所不欲,制必行之。故於修捨,漸得調伏。無奈我本,觸境還生。故聖制言:三毒四倒,所不應念;三善四觀,常須依行。窮檢我源,推折不得;知唯妄謂,本來無我。此理明白,由憶念知,還由本說憶念輪故。

理證中,初通示教意,「我難」下,別釋。初至「調伏」來,前敘事證,發起下文。「事遮」即戒。「欣樂皆約」,斷惡止行也,「約」即是制。「不欲必行」,修善作行也。「修捨」即上止、作。「無奈」下,正明理證。初二句,明事伏力劣。「故聖」下,示立觀。「三毒」等語,徧在諸經,不復別指,但云「聖制」耳。「三善」對破「三毒」,謂不貪、不瞋、不癡。「四觀」破「四倒」,觀身不淨、觀受是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即四念處。「窮檢」下,顯修證。「此理」者,即我空。內凡分見,初果真證,今從聖論,故云「明白」。

問:「上二證者,如何取異?」

答:「一、事理異,在文可見;二、前是戒學,後屬定慧;三、前制後化;四、前通凡聖,後唯初果已去。如是知之。」

【疏】如《律本》中,三事教化,文同廣引。

指出中。《受戒犍度》云「時世尊善來度三迦葉等千梵志已,將至象頭山中,以三事教化。一者,神足。或化一作無數,或無數還為一。內外通達,石壁皆過,如遊虗空,無所妨礙。於空中,結跏趺坐,亦如飛鳥周旋往來。入地如水,出沒自在,履水如地,而不沒溺。身放煙焰,如大火聚。有大神德,靡所不照,能以手捫摸日月。身至梵天,往來無礙。二、憶念教化者,教言『汝當思惟是,莫思惟是;當念是,莫念是;當滅是;當成就是』。三、說法教化者,一切熾然。謂眼熾然,眼識熾然,眼觸熾然。若復眼觸因緣生受,若苦、若樂、若不苦若不樂,亦名為熾然。何等為熾然?欲火、恚火、癡火也。復云何名『熾然』?生老病死、憂悲苦惱熾然。我說此苦所生處,乃至意亦如是。時千比丘受此三事故,即時無漏心解脫」等。據《律》但名「三事」,以能摧業惑,故名為「輪」。

【疏】今此戒學,是後輪收。何以知之?經中所序,前必現奇,如是同聞,本為無信。通理達致,要在一言,由無解故,廣引譬法。故列二輪,通歸兩藏。

戒則不爾。約過即制,無待放光;奉信居懷,故虧六事;隨相持犯,即事易明,不勞喻說。略分三異,如上所收。

別判中,初二句判定今宗,「何」下,徵釋所以。初徵。「經」下,釋,先敘餘二藏,初四句明神足輪。文收二序。「前必現奇」,即發起序,如諸經中放光、動地、雨花、變土之類。「如是同聞」,即證信序,經家名經前六事:如是,生物信也;我聞,阿難傳也;一時,同集會也;佛,能說主也;在某國城,所住處也;與幾比丘,同聞眾也。文舉初後,以攝中間。「為無信」者,非唯六事,發起現奇,正為生信,故以此句通結二序。「通」下四句,明說法輪。如理極致,非言不顯。「譬」即舉事比類,「法」乃據義直陳。佛所說法,無出斯二,如諸經論,或法譬各舉,或先譬後法,或先法後譬,隨宜不定。「故」下,總結。「戒」下,次、正判律藏。初句標異。「約過」下,對列三異。初二句,無發起也;「奉」下二句,無證信也;「隨」下三句,無譬喻也。「略」下,結指。「如上」者,即前判云「後輪收」故。

【疏】有人言:「三輪所設,言通於理,今以化、行二教,用分諸藏。」

化行中,初文。「言通理」者,前明「憶念」,事理二證,事局戒律,理通定慧,豈得憶念偏判戒學?

【疏】「何名化教?如《阿含》等中,開演化導,令識邪正、因果、業性、界繫諸法。言無所壅,義通道俗,意在靜倒離著為先。教本化人令開慧解,本非對過而立斯教。」

次科,初明化教。且舉「《阿含》」,餘經皆爾。「開」下,先示教體。初句總標。「邪正」等四,略舉別相,且表不同。事隨理融,故「云無壅」。普被思修,故兼二眾。「教」下,結示名義。

【疏】「言行教者,起必因過,隨過制約,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故教所設,非為靜倒,但隨行科。戒律一宗,局斯教矣。」

次行教中,三。先出教體。上二句明非化導,反上「開演」等。次二句明持犯楷定,反上「無壅」。持犯中各具止作,故言「事通」。下云「非靜倒」者,反上可知。「故」下,次、示名義。「隨行科」者,隨彼業行,科篇聚罪。「戒」下,三、正判。

【疏】有人言:「化行二教,言通非據。依觀生解,非行不成,豈局出家?義兼道俗,故不可也。今立制、聽兩教,用攝斯盡。」

制聽,引古中,初文。化教可爾。行教之名,濫於化教,故曰「言通」;既無局定,故曰「非據」。「依」下,釋上言通。「今」下,標示所立。

【疏】「如諸性戒,體與理違,縱佛不制,世俗常禁。教由制興,故名制教。」

次科,制教中,初示義。「與理違」者,謂戒所制過也。「教」下,結名。

【疏】「如諸遮戒,體是繁重,事亂妨道,理固難開。然是薄機假資得立,故聖隨緣,任情通許,不可抑制,故名聽教。」

聽教中,初明本不宜開。飲食、衣服、房舍、四藥,捨墮已下,多因起過,故云「繁重」。「事亂」即上諸緣。「道」在少欲,多務為「妨」。「然」下,明不已故開。上敘開意。「不」下結名。

【疏】若依此判,通在戒收,於彼定慧,無教可攝。

躡破中。教有三藏,但收戒律,用此判教,則非通贍。

【疏】有人因此立化、制二教,「化」即如前,「制」唯戒律。律雖含「聽」,於「聽」有違,還復加制。約緣不無遮、性,約教皆制其罪。故雖開聽,通歸「制」攝。

化制中,初標所立。以見前師行教言通,後師局收戒律,乃獨取前化,合後制、聽,用攝三藏,意欲全美,故云「因此」。「化」下,正明。初句指略化教。下明制教。曲會開聽,通歸一制。

【疏】今解斯意,可為三門:一、敘教本;二、徵昔宗;三、立正義。

【疏】初、序教本。

次明取捨,初科,標中。「敘教本」者,顯須有據,故取初師。

【疏】如上四宗,初約三輪,此有誠量;後三意言,但是義指。末代凡小,有所立言,須得本據,如《多論》說。若信虗想,立教判文,既無依承,斧自其口。

釋中,初科。初通示諸判,「末」下,別斥後三。指「《多論》」者,彼云「若說法論義,一切莫自稱為是,常令推寄有本,則無過也」。不爾,斧在口中。

【疏】經論廣演,其量極多。如《涅槃》說「半」、「滿」兩字,用收大小。如餘經論,三藏攝文。或分大小,各立四藏,即三藏外加一雜藏。如大乘論,但立兩藏,菩薩、聲聞,攝教斯盡。

次科,初二句總示。諸經論中,既有多判,理須準用,不當自裁。「如」下,引示,有三。

初、引《涅槃》兩字判。彼云:「『半』字義者,皆是煩惱言說之本;『滿』字者,乃是一切善法之根本也。」《涅槃論》云:「『半』字者漸教,『滿』字者涅槃滿足教。攝佛教果滿功德盡故名『滿』,聲聞緣覺,教不滿足,故名『半』也。」

「如」下,次、引經論諸藏判。「三藏」者,一、修多羅,二、阿毗曇,三、毗尼。「大、小各立四藏」,是為八藏。

「如」下,三、引大論兩藏判,即指《智論》,彼云:佛口所說,以文字語言分為二種,三藏是聲聞法,摩訶衍是大乘法,即菩薩藏也。

【疏】昔立化行及制聽者,非無其言,言須憑據,本據莫從,故不可用。

三中。但斥前二,化制循昔,不攻自破矣。

【疏】二、徵昔宗者。

【疏】初明化、行。化通道俗,名理無乖;行但出家,此則有濫。大聖垂教,實在依持,何但虗談,不存行用?故聞教悟道,無經不傳,豈偏戒律,局推行攝?

次徵昔宗,化行中。初通示二教得失。「大」下,次別斥行教濫通。經論化教,亦明觀行,非局律宗,故無所取。

【疏】二徵制、聽。立教之本,義通為先,今唯在道,理如上責。就徵制教,唯約性罪,罪通道俗,不偏出家,如五、八戒,經論盛張。即遮通制,如俗戒相。此則雖彈前過,還漏昔非,如何分教混濫若此?

制聽中,初斥所立偏局,如前躡破。「就」下,次斥制名通濫。初難性戒濫俗,則制通經論。次難遮戒通制,則不當局性。「俗戒相」者,五戒後一,八戒後四。且舉俗證,道中亦爾。故知制名,不獨收性。「此」下,結斥。此師斥前行教通濫,自立制教,還復濫俗,故云「還漏」等。「漏」猶墮也。

【疏】三舉化、制。因循昔言,聯類已窮,未可徵覈。

化制中。「循昔言」者,非自見故。以前二師展轉致難,推討已盡。彼乃去短取長,以立斯判,故云「聯類」等。「可」,猶足也。

【疏】今敘正義,還順初宗,但憶念輪徵言未盡,故須敘引,用分諸致。

三、立正義,明所取中,初科。「順初宗」者,即三輪師。但後「憶念」立義未圓,故云「徵言未盡」。義見次科。

【疏】但初二輪,創開化本,至於受道,其義不無。如律文中現通說法,因見聖迹,其量不少,豈在後輪方悟正理?

次示今義,明通中,初科。即顯本律通前二輪。下引律者,復見二輪非唯經論,用此兩通,攻前二局,則知未盡矣。指「如律」者,「五十一」中,佛於臘月十五日,從初一日至十五日,日日現通說法,令得歡喜。座上無數百千人遠塵離苦,得法眼淨。又《受戒》中,化三迦葉二十餘番現神變,後得見道。如提婆破僧,將五百人去,目連往現神通,舍利弗說法,諸比丘得法眼淨,同歸佛所。又如阿那律現通,化婬女得初果等。且略引示,律文更廣,故云「不少」。「見聖迹」者,獲果證也。

【疏】夫解生由說,見理在心,故隨說悟,不待加勸。且機通利鈍,道假時來,泛說未明,故懷記憶,若不別示,情則浮疎。託境流言,乃存加念。念通事理,約行淺深,同遣縛緣,無非為道。

正敘中。初敘利機聞說獲證。「且」下,正明鈍根必用懷念,初敘須意。「託」下,正立。「境」即事、理,事即戒緣,理即諦理。「流言」者,如前云「思惟」是等。「念」下,釋妨。前化行師即以二證別對三藏,故斥憶念言通於理。今明二證,專約律宗,行雖淺深,會歸一致故。云「同遣」等,即前所謂「制戒為道」,意可見也。

【疏】問:「為道設教,乃是佛宗,斯通三輪,豈唯憶念?」

兼正中,問。意謂既順初宗專用憶念,今言律藏通說三輪,義無所歸,故須問決。

【疏】答:「教門不壅,故是所通。然憶念輪,偏懷內眾。以俗居事亂,繁慮情多,何能靜處,思擇非業?但為說法,利者先開;於彼未悟,自為來習。不說憶念,以非學故。道則反俗,常有時功,近遣塵欲,遠清諸惑,若不念持,何能通會?」

答中。初二句明通者。如經論中,豈無憶念?善思正觀,徧見諸經。又上引律,具兼二輪,是則三輪徧該三藏,故云「不壅」。「然」下,顯局,初二句立定。「以」下,釋成。初敘經論局於二輪。「為來習」者,結因種也。「道」下,次明律藏唯在憶念。「塵欲」即業非,在因故「近」。「諸惑」即總五住,望果故遠。

【疏】近復有人立三種教:一、唯制道教,即篇聚所列十、具戒等;二、唯制俗教,即五、八戒在家行宗;三、通道俗教,即四含、雜藏。

次引餘義,正明中。初列三種,前二皆制。「制」名雖通,機教兩別,所以分之。後一是化,名及機教,一切俱通。「四含」為四,「雜藏」是一,名為五藏。據前化制,五、八二戒,攝局化中。今此所立,不異於前,但離「五」、「八」別為一教耳。

【疏】問:「如律所明,具通俗行,如何橫判以為道教?」

釋妨中。意以《律本》亦明觀行及五八戒,是則律文兼通二教,不唯制道,則乖前判。

【疏】答:「須得宗意,不有斯疑。一部律文,知何不說!制局篇聚,出世所行;旁兼心觀,徧被四部;時明餘戒,唯俗二眾。以義判文,初是當宗;餘二隨律,非本意也。如《涅槃》中『八穢』、『七治』、『十篇』、『五戒』,如《阿含》中『七滅』、『六報』、『犯聚』等相,豈是俗行?故名斯文『隨經之律』。」

答中,初二句略止來問。「一」下,委釋。初明道教兼餘二教。「篇聚」即本道教。「旁兼心觀」即通道俗教。謂「五停」、「四念」、「五陰」等觀,竝見律文。道俗各二眾,是為「四部」。五八戒即唯制俗教。「以」下,總判兼正。律中說經名「隨律之經」。「如」下,次明通道俗教,亦兼二教。「《涅槃》『八穢』」即八不淨財,「七治」即七羯磨,「十篇」舊云即十戒,止是道教,「五戒」即俗教。「《阿含》中『七滅』」即七毗尼,「六報」謂六聚犯報,「犯聚」即六聚罪相。

【疏】若依此判,得在分途,規猷無本,故不可用。

指斥中。上二句縱與,下二句奪破。亦非所出,故言「無本」。

【疏】三、解開名義。就分為三:一、統敘眾名,二、依名翻釋,三、對名立教。

三、解名義。

【疏】初、立名者,或云「尸羅」,或云「波羅提木叉」,或云「毗尼」。皆本梵言,非此所有,故存本音,不越此也。

初門。且列梵號,因果教相立行攝修,三名收盡,故云「不越」。

【疏】二、依名分二,即翻、釋也。

翻釋中。標分二科,通貫三名,一一皆具「翻」名「釋」義。

【疏】初、云「尸羅」,此翻為「戒」。

尸羅中,翻名。可解。

【疏】「戒」有何義?義訓「警」也。由警䇿三業,遠離緣非,明其因也

釋義中,初科。以理裁酌,故云「義訓」。「戒」為能警,「三業」即所警。「警䇿」是作,「離非」即止。此約心用一持以顯戒義,對下「木叉」,故言「因」也。

【疏】如古所傳「防非禁惡」以解於「戒」。然「戒」通善惡,「律儀」亦然,不可偏舉以釋「戒」義。

斥古中。先出古解。「然」下,斥局。如屠殺者,受「惡律儀」,以殺為「戒」。但對境名「戒」,通禁名「律儀」,故云「亦然」。戒既通惡,古解局善,即是「偏舉」。

【疏】如經論中,多從善戒約義得名。試為舉之。如《智論》云「尸羅者,此云性善」,此從體說;如《心論》、《善生》云「別解脫調伏」及「學調諸根」,此就心說;如諸論中「作」、「無作戒」,此就業說;或名「清涼」、「迮隘」、「上天」,此舉喻明,就能說也;或云「以戒自觀,說是戒經」,此就教說也。諸如此相,其例不一,但偏善行,不通惡性。

顯今中。初科為三,初標舉。「如」下,列示五義。初「性善」者,離諸染惡法故,《論》自釋云「好行善道,不自放逸。」「如心」下,即次義。「別解脫」者,隨境清淨故,此出「《心論》」;「學調諸根」者,對塵抑制故,此出「《善生》」。二釋並據所治,故云從「心」。「如諸」下,是第三。指「諸論」者,《成》、《多》、《俱》、《雜》,非出一文,故通指之。

問:「『業』與『體』何別?」

答:「『體』取戒法,『業』據受體。」

「若爾,《鈔》中何以指『作』、『無作』為體者?」

答:「彼約受體,與今『業』同,故不相違。」

「或名」下,即第四,亦《善生》文。遮煩惱熱,故名「清涼」;性不容惡,故名「迮隘」;能上天堂,至無上道,故云「上」:此三皆喻。「能」即功能。「或云」下,未詳何出,疑是《善生》,連上文故,不復別標。「以戒自觀」,即指《戒經》,用撿三業。此約戒本,故言「就教」。「諸」下,結顯,指上五義,皆偏舉耳。

【疏】依如《成實》、《善生》所明善惡二戒,互受互亡,功用齊倫,名義無別。止得通解,戒為「禁」也,隨用兩得。何以知之?若解善戒,善法禁惡,警持不起。若解惡戒,惡法禁善,護攝不生。以斯義求,想無惑矣。

次兩通中。初引示義同。「止」下,顯今正解。「何」下,徵釋通相。然文約善惡互禁釋之。今是善戒,禁斷諸惡,故前經論多從善義。如上訓警,亦據善邊。今從「禁」義,釋戒彌親,故《經》云「如來立禁戒」,斯可證矣。

【疏】二、云「波羅提木叉」,此翻「別解脫」也。

「木叉」中,翻名。可見。有云「別別」,或云「處處」。

【疏】如論所引,道戒名「解脫」也,事戒名「別脫」也。

隨分果得,寄以明之。以道性虗通,舉法類遣,不隨緣別,但名解脫。

事戒不爾,緣別而生。緣通萬境,行亦隨徧,持行陵犯,則名得脫。餘非未行,不名解脫。

釋義中。初文,諸論皆爾,故通指之。初總分。「道戒」即道俱七支,「事戒」謂從緣所受。「隨」下,別釋。前釋道戒,初約位顯體。斯據初果,斷惑證真,方具此戒,而不從緣受,隨得果處,附位明戒,四果方極。今望初果以去,故云「隨分」等。「以」下,約義示名。「道」即空理,故言「虗通」。由入聖位,理觀破惑,業根既除,豈容身口更有非、惡,故云「舉法類遣」。「法」謂觀智,「類」猶通也。此即八正中語、業、命三,四聖諦中「道諦」所攝,名「無漏戒」,亦名「勝義律儀」。具此戒者,即第一義真實僧也。「事」下,次釋事戒,初標示相反。「緣」下,約相顯名。境別行徧,反上「虗通」,持此非彼,反上「類遣」。「持行陵犯」,對治勝也。

【疏】或有解云:「戒障有二:一者,業非;二者,煩惑。戒淨業非,惑待智亡。望分所除,故云『別脫』;後智除惑,乃稱究竟,名『解脫』也。」

業惑分中。初文,前列二障。惑為業本,通障戒善。「戒」下,次明對治。初二句別對。「望」下,會名。上二句結上「戒淨業非」。以業因惑起,持戒破業,惑亦隨損,故名「分除」。望下「究竟」,故名「別」也。下三句結上「惑待智亡」。亦約初果已上,例受斯名,是知在聖,不彰別號。

【疏】問:「戒止業非,定伏事亂,慧淨無明,如何云戒能除煩惑?」

答:「前已言之,戒為定、慧之基也,故《律》云『結使毗尼,縛著由解』。餘如文說。」

釋疑中。問答語意,大略同前。但前明戒唯伏業,慧方破惑;今明戒行即分除惑,故重問之。答中。初指前者,即教興中。「故」下,引證。彼具云「除結無罣礙,縛著由此解」,疏家變語。除結既由於律,故云「結使毗尼」等。

【疏】然諸經律互說木叉,不同上解,此隨義說。

三、引經律中,初科。以「互說不同」,恐疑前釋,故總引決之

【疏】何以知之?如《律》云「木叉者,戒也」,據能克果,用目本因,因實是「戒」,非「木叉」也。故《經》云「戒是正順解脫之本,故名木叉」,明知是果。如《五分》說「分別名句木叉」者,舉果目教也。《僧祇》云「木叉者,十段修多羅」,即戒本文,同說為教。

次科,初句徵起。「如」下,次列三律,前明本宗,初約義正決。「故」下,引遺教轉證。「正順」者,因能克果故。「解脫本」者,果從因生故。後決二律。「名句」、「修多」,竝是能詮,亦由隨順解脫,故彰「果」號。「十段」者,八篇戒條,并前別序,及四重後四隨順法,或可指後略教。「修多羅」,此翻為「經」,經訓常法,義通三藏,即如「戒序」稱為「戒經」是也。

【疏】以此多證,文雖博現,隨相得名,不妨據本,「木叉」為果。

三中。名雖多別,大約不出教行及果。但果是正名,餘並隨義,故云「不妨」等。

【疏】三、云「毗尼」,亦「毗那邪」、「鼻奈邪」等,皆是傳梵之訛替耳。

「毗尼」中,初文。且列三名。或云「毗尼斯」、「󳺎尼迦」、「鼻那耶」、「比泥」,竝見經、律,故云「等」也。

【疏】自古綴疏,至翻名中,並云「胡音為彼,漢譯為此」。智士立言,義不徒發,如斯釋判,沉罔祖宗,全不可也。

次辨胡梵,初科。按祖師《內典錄》,晉道安法師稱「梵」為「胡」,如彼所破。後世述疏,承彼之風,故有斯濫。「智士」等者,責其不當也。「沉罔」者,反屈佛教出於邊鄙也。

【疏】何者?胡本雜戎之地,梵唯真聖之都。雪山已南,三方距海,周輪九萬,厥名「大夏」。金剛輪者,地之中心,凡聖大王,同居此土。若處邊鄙,地為之傾。

次科,定梵國中。初二字徵問。「胡」下,正釋,分二。上二句對明勝劣。「雜戎」者,若取《禮記》,東夷、西戒、南蠻、北狄;今此通指蕃胡邊鄙,人物兇頑,以為「戎」耳。「真聖都」者,佛及聖賢弟子,皆出彼故。「雪山」下,二、別示梵土,初明境廣。「雪山南」者,以山抵北,梵國背山面海,故但云「三方」。山後北際,亦臨大海,今明國境,故所不論。「周九萬」者,通指五印。《西域記》云:「五印度境周九萬餘里,北廣南狹,形如半月,𦘕野區分七十餘國。」今以總屬中梵,故通舉之。大國曰「夏」。「金剛」下,約事定中。一約輪座定,二約二王所居定。《釋迦方誌》云:「中天竺國如來成道樹下有金剛座,用承佛焉。」「凡王」即輪王,「聖王」即如來。《方誌》云「佛之威神,不生邊地,為傾斜故」,文意同此。

【疏】此方中岳,亦號「中華」,且據軒轅,局談中表。故《河圖》云:「崐崘東南方五千里,號曰神州,亦稱赤縣。」

顯此方中。此有五嶽:東嶽泰山、南嶽衡山、西嶽華山、北嶽恒山、中嶽嵩山。「軒轅」即古黃帝之號。《史記》云:「居軒轅之丘,故以名焉。」、「有土德之瑞,名黃帝。」舊云軒轅以中嶽嵩山為此國之中,或云且據軒轅所統為言耳。此說震旦一國言「中」,若望梵國還成邊土,故云「且據」等。「中表」,「表」邊也。「故」下,引證。在山「東南」,非中明矣。「神州」者,《物理論》云「地神曰祇。大曰黃地祇,小曰神州」,是則神主其地,故得名也。「赤縣」者,或云帝王南面,南方赤故;或云取中心之處,縣即境邑之通名。然上所釋,並據王者居處為言。今此通解,但是震旦異名,總目一國耳

【疏】《爾雅》云「河出崐崘」,述其本也;《禹貢》云「導河積石」,傳其未也;《漢書》云「張騫尋河至身毒」者,通其遠途,未窮實也;尋佛經云「四河本源,香山所出,分流四海」,知始終也。俗云「崐崘」者,經謂「香山」,尋今行者,何從雪山?但雪山重沓,叢雜難分,冬夏積雪,路非人往故。郭璞云「河源靈府,出於天柱」是也。

示河源中,引文有五。

初、引《爾雅》,《釋水》中文。此窮黃河之源,頗得其實。

二、引《禹貢》,即《尚書》中《夏書》第一篇。「導河」謂禹王鑿山穿地以治水也。「積石」即山名。孔氏注云:「施功發於積石。」又注云:「積石在金城西南。」此乃邊國近山,未是河源,故云「末」也。

三、引《漢書》,彼云「張騫奉使大夏窮河源,十二年方還,武帝封為博望侯」。「身毒」即天竺,或云「賢豆」,皆音訛也,正云「印度」。《史記》:「張騫云:身毒在大夏東南,可數千里。」然大夏即身毒而云「東南」,又「數千里」驗知但至彼國之遠路,不至身毒寧究河源,故云「未窮實也」。「通」,達。「途」,路也。

四、引佛經。《增一》、《華嚴》諸律竝同。「四河」者,一曰恒伽,二曰辛頭,三曰婆叉,四曰私陀波。「香山」,《俱舍》云:「香醉山,在黑山雪山之北,山南有大池水,名『無熱惱』。縱廣正等,面各五十踰繕那,八功德水盈滿其中。非得通人,無由能至。池水流出為四河,河流為四海。」始出香山,終流四海,故云「知始終也」。「俗」下,會名。「尋」下,明人所罕到。「行者」指西遊之人。「何從」猶言不至,以香山在雪山之北,雪山尚無由至,則知香山必不可至矣。此明世人但傳名而已,即《俱舍》云「非得通人無由能至」是也。「但」下,出不至所以。

五、引郭璞《圖讚》,彼云「崐崘三層,號曰天柱,實惟河源,水之靈府」。今䇿為二句,故語小差。

【疏】今詳諸說,天柱其必地心:心高則四河分注,斯一證也;神州乃崑山東南,明知方維自別,斯二證也;大夏背山面海,神州東南海曲,西北無聞,斯三證也;凡聖大王,治必地心,此方未聞,斯四證也;此土黃帝神遊華胥,王邵等解「即大夏國」,李聃、周穆皆登崐崘,明知超勝,賢聖同往,斯五證也。

研詳中,初句通標。下有五證。一準《圖贊》,二、三準《河圖》。「西北無聞」,言為山所背,不聞彼方地里,故無可敘。第四、第五準上地傾之義。《列子》云:黃帝夢遊華胥國。王邵注云:即天竺也。「李聃」,即老子也,姓李名耳,字伯陽,或云號聃,為周柱下史。道家記傳,皆云西昇崐丘而上天矣。。「周穆」,昭王之子。《樓觀本記》曰:「周穆王尚神仙,嘗遊崐崘,見西王母宴于瑤池。」

【疏】胡本山北,由來歸漢,今屬突厥,不𨽻華胥,何得稱為「胡語『毗尼』,漢云『滅』」也?

次示胡國中。初二句指所在。「山北」謂雪山之北。言「歸漢」者,示有所聞也。「漢」即對胡通召此國,如《唐書》云「高祖貞觀八年,宴突厥使者於兩儀殿」,即其事也。「今」下,明所屬。《方誌》云:「雪山以北,至于北海,地寒宜馬,名馬主也。其俗兇暴忍殺,毛衣。是突厥國。」是知「突厥」本胡之別國,其後胡皆屬焉。「𨽻」猶係也,言不係五印。「何」下結斥。

【疏】又漢本姓劉,非今國號,當隨代轉,何得鏗然?欲翻度者,應言「梵本『毗尼』,唐稱為『律』」。

三、隨世中。漢高祖姓劉名󳬛,都長安。「今國」即唐朝神堯皇帝受隋禪改號唐國。言「隨代」者,如古翻譯,秦翻為「秦言」,晉譯為「晉言」等。「鏗然」謂堅守一端,不能通變。「欲」下,教其法式。「梵」則定指中天,「唐」則隨於朝代。

問:「《律》中『毗尼』與『律』二名不並,是則姚秦已翻為『律』,豈是唐翻耶?」

答:「實如來問。今此欲明隨代之義,故言『唐稱』。或可雖是秦翻,古多別立,方今準『律』對譯斯名。餘如後述。」

【疏】又應須知梵字之本也。天地初闢,未有人物,色有梵王降生此土。仍傳本習,書語於人。是則天語天書唯居大夏,自餘胡國所有書語互各不同。此土書本,但圖鳥迹;方言雅鄭,代別皆異。豈比華胥楷定常古?

四中。初二句勸知。「天地」下,正示,初明梵字。上二句敘器界初成,「色」下二句,明有情元始。「仍」下,顯書語純正。《慈恩傳》云:文字始自劫初,梵王說五百萬頌,舊云《毗佉論》,即《聲明論》。「自」下,明蕃胡乖互。即如經律傳梵訛僻是也。「此」下,明震旦變異。「鳥跡」者,明書異也。黃帝時史官蒼頡,觀鳥跡以成其文;後程邈變篆為𨽻,即今之字也。「方言」下,示語異。「雅」即是正,「鄭」謂不正,即楚夏言音,隨方呼召,多所異同也。「豈」下結異。

【疏】餘更未盡,非本疏意,故且削略。

顯略中。今此正解「毗尼」之名,寄之辨示,故「非疏意」。

【疏】上來所談,亦是浮說。但未學者須知本宗,於道乃閑,甚助世法,故為出耳。若復封滯,斯妄何窮?

示意中。上二句指前。「浮」即游閑。「但」下,正示。「本宗」,謂佛教之所出也。望於道觀,且曰「遊閑」;若據傳通,無宜暗塞。此乃彰佛道之高勝,示教法之源流,指後學之歸從,杜異宗之譏誚。苟迷胡梵,實罔祖宗。古今傳通,曾未霑述,寄茲略示,委在別文,猶恐疑繁,故此遮耳。「若」下,遣執。雖是正說,亦不可滯,或可再責,猶執舊者。

【疏】古譯「毗尼」皆稱為「滅」,以七毗尼用殄四諍,今以何義翻之為「律」?「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

三、翻名義,正翻中,初文,先引古譯。蓋準《母論》,彼云「毗尼名『滅』,滅諸惡法故」,此即就能以翻。「今」下,出正翻,初二句徵起。以前云唐稱為「律」,故直徵其義。次一句訓字。「從」下,釋義。「斷割」等者,一一戒下,皆具此義。且如婬戒,入如毛頭犯夷,此名「重」也。半壞多分,方便非道,教他等皆蘭,教而不作,三眾同吉,此謂「輕」也。怨逼通境合,即是「開」也。受樂結重,「遮」也。離此諸過名「持」,反此名「犯」。舉此例通一切諸戒及餘法聚,則以「法」為義,皎然可解。對古所譯,故云「正翻」。

【疏】俗有九流,「法流」其一,故世付法皆約刑科。道與俗違,刑名乃異。至於處斷,必依恒法。故使「律」字「彳」旁兼「聿」者,為取筆也。處劾決正,非筆不定。筆即法家之象,致唯律翻。

次科。初列示俗法。《漢書.藝文志》云:全身保國,凡有「九流」。「法流」第四,今疏所指。「付法」,「付」即與也。「約刑科」者,按其科條,不妄加減也。「道」下,會同道俗。上二句示制異。五篇七聚為「道刑」,古今五刑為「俗刑」,如後所列。「至」下二句,明義同。「故」下,指字體顯義。「彳」,丑亦反,《說文》云:「少步也。象人脛三屈相連。」、「聿取筆」者,謂象人之執筆,《說文》云:「秦謂之筆,楚謂之聿,吳謂之律。」、「劾」,胡得反,推窮罪人也。「法家象」者,以法無象,假筆書示以成其形,故釋名云。「筆」,述也,述事而言也。

【疏】如《增一》中七種律也,《四分》九法,亦有其證。

三中。「《增一》七種律」者,即滅諍「七毗尼」也。彼從華語,足證今譯。「《四分》九法」者,調達九邪,破佛九正,名十八法,如「僧殘」中具釋。《律》中前後列名不定,第二一種,或云「律非律」,或言「毗尼非毗尼」,《鈔》云「毗尼及律二名不竝」是也。

【疏】古同為「滅」,謂功用也。滅諍之能,非律不靜,如水滅火,水非名滅。自餘云云,或曰稱量輕重,或曰遮制流類,皆信意言,無有歸據。故「律」文言,科約篇聚,並有軌轍,同收「法」義,餘復何論?

四中。初斥翻滅。名須剋體,不可從用,舉喻比例,是非可見。「自」下,斥餘名。且列二家,餘應更有。上謂依憑斷割,故曰「稱量」;下謂罪聚楷定,故云「流類」。然此二名,頗近「法」義,但無所憑,故云「意言」等。「故」下,示今有據,初指文。「文言」,即能詮也。「科」下,示義。「科約篇聚」者,示有重輕也。「有軌轍」者,言其楷定也。「同」下,結示。上句示今有歸,下句貶古無取。

【疏】問:「律以法訓,施造有儀,與餘兩藏,復有何別?」

簡濫中。初問意者。以「經」訓法、訓常,「論」亦翻為「對法」,是則「法」義皆通三藏,不局律宗,故發是問。

【疏】答:「不同也。餘藏明理,理有虗通,隨達一門,皆符道觀,五百身因,無非正說,意在去滯,何局文言?律則不爾。輕重開遮,楷模永定;亂常敗績,必據科治。由此而言,『法』義彌顯。」

答中。初文,上句通示。「餘」下,別釋,先明餘藏。言「明理」者,指教宗也。言「虗通」者,示理體也。「隨」下,明教門融也。「意」下,示不滯筌󱇮也。且理體湛寂,事相森羅。冥心湛寂者,則一以貫之;駐意森羅者,則纖毫不混。經開心地,得意忘言;律示行途,依持在教。三藏設致,大略可知。「道觀」古作「貫」字。「五百身因」者,《涅槃》中五百比丘各說身因,有比丘言無明即是身因,或云無明行識乃至五欲是身因,時諸比丘共往白佛誰是正說,佛言:「善哉,一一比丘無非正說。」、「律」下,示今律藏。對翻經論,亦有四別。初云「律不爾」者,唯明事也;言「輕重」者,非虗通也;「楷模定」者,教相不濫也;「據科治」者,案能詮也。「亂常」謂矯異惑眾,「敗績」謂費事無功。此二,俗中犯者,必加之以罪,今此借用,可配止作。惡行違止為「亂常」,善事乖作名「敗績」。或可上約毀犯,隨篇結罪;下據處斷,違教有過。「由」下,結顯。「彌」,甚也。

【疏】問:「律非類通,非律儀也,即戒與善,混然一亂。」

轉難中。律儀之戒,通徧塵沙,化教十善,隨境成行。上言理通事局,律唯據教,明非類通。則所修之行,不殊世善。故問決之,更彰法義。

【疏】答:「既訓於法,各有指南,戒、善兩分,何得相混?如彼受緣,條然天別,非法不分。故法又顯。」

答中。初據義訓以簡。戒名法行,自異泛善,故云「各有」等。「如」下,舉受法例顯。律儀假緣受得,世善隨意自修,故云「天別」。戒必假受,簡別無濫,故言「非法」等。重前彌顯,故云「又」也。

【疏】所以三藏同在梵言,此土木無,不可翻度。律雖義約,刑斷全乖。科據有方,片涉相似。故且當譯,見意便止。

示對翻中。初文,上通敘三藏。大論翻譯,華梵同有,可得正翻;彼有此無,止可義譯。三藏名字,通是義翻,故云「本無」。「度」即傳也。「律」下,正示今名。文明同異,意如次釋。「當」即是對。

【疏】何以知耶?律者,法也,終始有義,於佛教中,可成此義。故篇聚之設,三世同遵;適化乃殊,性戒常定。俗律不爾,代有沿革。古用肉刑:墨、劓、宮、割、刖。故俗律云「刑者,成也」,一毀其肉,終身永定,不可復也。今則笞、杖、徒、流、死,用代古法。至於大辟,亦有重輕,轘裂、磔屍、梟首、釁皷、夷及三族、戮通支黨。斯例甚眾,未可殫言。至於五刑,比擬常定,通名法也

徵同異中。初徵。「律」下,釋。又二,初明佛律。「終始有儀」,謂軌範一定,無改異故。「三世同」者,「眾學」中云「佛觀過去未來諸佛」,《婆論》解云「佛結五篇戒,皆觀三世」等。「適化殊」者,隨宜度物,非一概也。「戒常定」者,稱業制教,無二途也。上云「篇聚」,則遮性皆同;而下但云「性戒」,此顯遮戒隨時,不無少異故。「俗」下,次顯俗律。初二句標異。「古」下,引釋。古刑中。「墨」謂刻額涅之以墨,「劓」即截鼻,「宮」謂男割其勢、女幽閉之,「割」即截耳,「刖」謂斷足。此五通名「肉刑」。「故」下,釋名,可解。今刑中。「笞」即鞭刑,「杖」即大笞,「徒」即徒役,「流」則移處,「死」即絞斬。上通列五刑。「至」下,別示死刑。「大辟」音闢,法也。「轘裂」,上音患,車裂尸也。「磔屍」謂張屍釘之。「梟首」,斬首懸之。「釁皷」,殺人以血塗鼓。「三族」,《莊子》云:父族、母族、妻族。奏法一人有罪,夷及三族。「夷」、「戮」,並殺也。「支黨」,內外親屬也。「斯」下,結上沿革,以顯全乖。「殫」,盡也。「至」下,取古今皆五,以明片涉之義。

【疏】問:「佛教法定,可用律翻。括究教相,亦有不定。即四重罪,犯如斬首,何故開懺、得秉羯磨?諸部見解,輕重不倫,如何訓法,天常永定?」

舉俗難中。初二句牒前。「括」下,敘難。初約犯重開懺難。謂斷頭既死,應當永擯,開懺秉法,還預淨僧,豈是常定?二、約諸都異同難。且如《四分》重犯,前後皆「夷」;佗部無重,同種但「吉」。既同律藏,輕重天乖,復非永定,餘事準說。天道四時行,萬物生,不差其候,故曰「天常」。

【疏】答:「重罪懺、擯,覆、露兩殊,法通開、閉,故有常準。斷頭喻無聖分,秉法據本戒儀。適機見有重、輕,當部規模不失。即斯量據,非法何邪?」

答有二。初六句答前難。「懺」、「𢷤」謂「露」者許懺,「覆」則滅擯,開制有儀,明非不定。「斷頭無聖」,喻體無功;「秉法據戒」,顯體全在。「適」下二句,答次難。上句明互望不定,下句示各論還定。「適機」謂佛本設教。「見」即諸師計情。「即」下,通結兩釋,還歸上義。

【疏】三、對名立教者。

【疏】問:「三藏得号偏從於『律』,餘二沒名,斯有何意?」

對名立教,釋中,初問。謂前有三名,獨標「毗尼」而入三藏,餘二不列,故問以申之。

【疏】答:「律者,教也,能生行解。以大聖設教,具列行途,五眾依資,奉持圓德,故名戒也。依戒剋翦,業惑斯亡,名解脫也。是則因、果兩行,皆由教生,故偏舉教,用攝斯二。若舉戒藏,互不相收。又戒是行,於教不顯故也。」

答中。先敘相生。初二句明毗尼在初。「以」下,明戒居其次。「圓德」即目具戒,名出《了論》。「依」下,明木叉最後。「是則」下,正答前問。初明偏從所以。「若」下,示餘二沒名之意,有二:一、「不相收」,行果是別故;二、「不顯教」,二皆所詮故。文且舉戒,木叉例說。

【疏】問:「若如此言,則半月說,應云『律藏』,何云『戒經』及『木叉』耶?」

轉難中。「戒經」之語,徧在《戒本》;「木叉」之名,標下「序」首。「律」既總收,何獨不舉?

【疏】答:「如上已解,須通玄意。三藏之說,經遠大歸。半月常聞,偏被時眾;羅列罪目,即警行緣;何得舉教,其義舒緩?依承脫縛,舉果動心,並是教詮,故通歸行。」

答中。初二句通示。指「如上」者,即教興中。「玄」,猶深也。「三」下,正釋。初明三藏從教意。謂令久學識其大趣,非同說戒即座警䇿,故云「經遠」等。「半」下,正答說戒舉二名意,初明舉戒意。戒能成行,故云「行緣」。「依」下,次明木叉意。戒文「舉果」,亦歸「警行」耳。

問:「前序云『今演毗尼法』,後序云『亦善說毗尼』,豈非舉教?」

答:「前序標教,以目《戒經》,後敘如來說廣,付屬流通,則非戒師警勵之意。」

【疏】有人解云:「兩舉因、果,同目於教。」今解不爾,聖說不徒,終有遠致,豈浮涉也?

指非中。先出古意。彼謂說戒,止是教詮,故以「因果」皆為「目教」。「今」下,顯非。意在前答,故但略指。經舉因果,警眾奉持,意在成行,故云「聖說」等。「浮涉」者,謂遊閑也。

【律】四分戒本。

【疏】四、解今題目,就分為四:初、部類不同,二、前後差異,三、正解名目,四、汎解諸本翻度所由。

解今題目,標列中。先明「部類」,乃彰此部之元由。次明「前後」,為顯立題之來意。窮源體意,始可論「名」。不敘「翻傳」,文從何得。四章次第,大略如斯。

【疏】就初,「四分」何時得名?乃是佛滅度後百年方有。因此須為三門分別:一、明教本無分,二、明分之時節,三、明見解有異。

初門,列章中。「百年有」者,五部同時,不唯「四分」,出《文殊問經》。

【疏】初門,明教本無分。

釋中,初門。欲明弟子乖競支分,先敘如來立教本意。

【疏】意以適緣授法,悟入為先,何有乖各輕重異見?故《論》云「牟尼大聖主,悉斷一切見」等。

立教中,初正明。約義祥教,故云「意以」。「緣」即是機。此明教門輕重,全自機差;佛意常融,寧存「異見」;月臨眾水,可以喻焉。「故」下,引證,未詳何論。「牟尼」此翻寂默,即釋尊名。見惑通三界,故云「一切見」。如來無明究盡,豈有妄見乎

【疏】雖復《涅槃》四重之法說為「偷蘭」,於五部僧互生是非。又《方等》云「於五部中,學何毗尼」。斯但說有,不斥人法。《大集》方云「滅後分五」,斯乃懸記,亦非本意。如世父記子,後必分異。

次料。所引諸經明說,並佛在時說有五部,今言本無異見,顯然相違,故須引決。初通二經。《涅槃》中,佛說比丘盜佛物犯偷蘭,於五部僧不體佛意,互執輕重。今通言「四重」,或可盜是四重之一。《方等》中,語似問辭,撿文未獲。「斯」下,正通,謂上二文但通言有五部,而不指斥人名及所分教。次《大集經》,委出六部人法執見,故曰「方云」,如後具引。「懸記」謂如來在日,記言後分,非教本異。舉喻可解。

【疏】何以知邪?一者,教主是一,無可對諍;二、百年已來,師資傳化;三、時接利機,各體權實,雖聞異制,不相是非。故但通為《八十誦律》大毗尼藏。

證成中。初句徵起。次列三義。上二約主,後一就機。五師雖異,皆是躡跡相承,此亦「主一」義也。「體權實」者,知佛權方引入實道。既知所歸,則於方便無所乖諍,故云「雖聞」等。《義鈔》云:「彼各自念:『良由我等根器不同,致令聖制輕重異耳。』」、「故但」下,結成。非唯佛世,滅後百年,尚無乖異。「八十誦」者,即根本部。波離結集,一夏九旬,八十番誦,故以為號。

【疏】二、明分相者,其相有四。

【疏】一者,二部。如《四分》中,初結集時,選五百人,餘不在數,名為「大眾」。如《文殊問經》「根本二部」,謂「上座部」及「大眾部」。如《西域傳》:二部所集,名有石窟,其所仍存。現今中梵二部俱盛

次時節中,二部。所出有四。初、即本律五百結集文。初「五百人」即上座部,迦葉所撰耆年無學,故名「上座」。「餘不在數」,即揀出之者,自興結集,人不計數,故以為名。二、《文殊問經》,下文自引。三、《西域傳》,隋朝彥琮撰。彼云:「竹林精舍西南六里許,南山陰大竹林中大石室,是大迦葉結集處。又西行二十餘里,是諸無學結集處。」文指二處明有「二部」。四、約傳聞以證。

【疏】二者,五部。

【疏】若據緣本,其流「上座」,何以知耶?大迦葉波初秉宗教,將事集法,簡練通德故。五百無學,《智論》千人,並是釋門達化之士,故號斯侶名為「上座」。如《律》中說:「結後召眾重述前法。時大眾曰:『佛是智人,立法須定,何得開制?』迦葉告曰:『由是智人,制已更開,開已還制。』」自非達化,何以明斯?故得任持三藏御世。如《部執》解,於佛滅後夏竟涅槃。《大悲》、《智論》咸陳滅相。如《付法藏傳》說,付法與阿難等。

次明五部。先敘異世五師者,欲顯派分有所因故。初師中,初二句示本部。「何」下,明緣相。又四,初敘選眾。「摩訶迦葉波」,此云大飲光氏。「秉」即是持。「通」謂六通,「德」即學行。「《智論》千人」者,示不同故。言「達化」者,體佛意故。「如」下,次引緣釋上達化。雖歎迦葉,意通大眾。即五百結集中,迦葉結集三藏畢,有長老富那奢,與五百比丘,至王舍城詰問,迦葉再條所集一一答之,故云「結後」等。「時大眾」者,即富那奢問儉開八事,迦葉答以豐時還制,乃發是問。「自非」等語,結歎智能。「任持」謂力行正教,「御世」謂攝化群生。「如《部執》」下,三、示滅相,即《十八部執論》。「佛滅夏竟涅槃」者,準《義鈔》,五師住世各二十年,此即所見不同也。《大悲經》,彼云「迦葉入涅槃時而作誓曰:願我滅後,以神力加,令身衣不變,諸根亦然,乃至彌勒出世,令我見彼共作三會,乃至彌勒將所度眾皆到其所。眾念迦葉身卑,遂踊身虗空而作神變,現為大形充滿世界。眾見神力,除去憍慢,成阿羅漢。尊者以己身火闍維其身」等,《智論》大同。「如付」下,四、明傳法。彼明迦葉結集三藏弘持法已,尋禮佛四塔,次入娑伽羅宮禮佛牙塔。忉利天禮佛髮已,往別闍王。遇王晝𮄊,告閽者畢,向雞足山。王與阿難追之,山自開闢,迦葉在中,全身不散。王哭投地𧂐香欲焚,阿難曰:「迦葉以定力持身,待於彌勒,不可闍維。」王遂迴駕,其山復合。先「以法付阿難」等。

【疏】二師阿難,受法化世。如《付法藏傳》,恒水中流而取滅度,分身四分,廣相如彼。

第二阿難。指彼「《傳》」者,彼明阿難聞竹林比丘誦法句偈云:「若人生百歲,不見水老鶴,不如生一日,而得覩見之。」阿難慘然云:「此非佛偈。佛偈云:『若人生百歲,不解生滅法,不如生一日,而得解了之。』」阿難還聞誦於前偈,歎曰:「我於世無用。」遂別闍王,亦值王𮄊,即度恒河。王覺追之,半河方及。王請住世,阿難默然。復度雪山五百仙人已。河變金地,即於此處入風奮迅三昧。分身四分:一與闍王,二與毗舍離王,三與婆竭龍王,四與帝釋。四處建塔。先以法付商那。

【疏】三師未田提,四師商那和修,並是阿難親承資奉。阿難將滅,以法通付二人。田提道洽罽賓,和修化在中國,是則同時分地而王也。

三四二師中。先列示二名。「未田提」,「提」或為「地」,或云「摩田底迦」,此翻「金地」,即恒河中度五百仙人,餘皆先入滅,唯未田地被留傳法,往化罽賓國。「商那和修」,亦云「舍那婆斯」,此云「胎衣」,曾施辟支佛衣,五百世與衣俱生故。因至毱多所,坐其牀。弟子不識,起慢。乃舉手空中,便下香乳如高山泉流。乃至次現五百法門,毱多皆不識。自言:「我得七萬七千本生諸經,八萬毗尼,八萬毗曇,汝皆不識。我若去者,法門隨去。」諸弟子始知神異,悉得羅漢。法付毱多。「並」下,次正敘傳法。「洽」猶徧也。「罽賓」即迦濕彌羅國,梵音之異。此二並出阿難門下,布化同時,故文合敘。

【疏】五師優波毱多,和修所度,緣如《智度》,聲振遐邇,時人號為無相好佛。

第五師。「優波」,或云「鄔波毱多」,或言「堀多」,此云「近護」。「緣」指《智論》,廣在《傳》文。所度夫婦得四果者,乃下一籌,籌長四寸,滿丈六石室。人謂化行與佛無殊,但無三十二相,故以為號

【疏】前之五師,躡迹傳化,體權通道,故不分教。

示不分中。上二句指前,下二句結歎。師資相承,謂之「躡迹」。若據未地、商那,乃是橫分並化。但由各王一處,且言「異世」。若取傳法,唯是商那。據理但有二十三師,《付法藏傳》委釋緣相,須者撿看。「體權」者,達教所由生也;「通道」者,如教有所歸也。

【疏】二者,同世五師。時既澆漓,情見互起;雖通小聖,不無利鈍。毱多受法,漸劣於師;和修舉手,莫委定相。致使此五皆資心見,何得開通?縱而不問,遂分五部。

同世中。初文先敘時澆。由諸無學理解無殊,事見尚異,故云「雖通」等。「毱」下,正明分派,又二。初敘師道劣。即《付法傳》云:「和修現定,毱多不識。修云:『吾師阿難得定,我不能知;我得定,汝不能知。』」等,故云「漸劣」。「致」下,次明弟子乖競。「資」猶生也。「縱不問」者,或師任弟子而不為決,或弟子自任而不啟問。文通兩釋,隨意采之。

【疏】如《涅槃》說:「由此異想,朋黨相援,互相諍訟,皆悉悟道。」又《大集》文云:「五部雖各別,不妨諸佛法界涅槃。」

次文。兩經竝約開會之意。《涅槃》,「異想」即是心見。「援」即訓助。教行雖殊,理果不別,故云「悉悟」等。《大集》「涅槃」而言「諸佛」者,簡二乘故;云「法界」者,簡偏真故。雖履權乘,無非會大,涅槃一相,趣入萬途,故云「不妨」。

【疏】三、明十八部。

【疏】如古三藏流傅云:「五部初分二百年後。何者是邪?薩婆多中出分四部,迦葉遺分出二部,彌沙塞中分出一部。四百年後,僧祇部中分出六部。唯曇無德部始終不分。」

十八部中。初「三藏傅」者,出首師《疏》。前明二百年於三部中分十二部,後明四百年僧祇始分,共為十八部。初云「五部」者,通舉全數也。望後僧祇,故曰「初分」。「薩婆多中」出婆差部,婆差中又出三部:一、法上,二名賢胄,三名六城。「迦葉遺出二」者:一、僧伽提,二、淺摩提。「彌沙出一」者,名中間見。「僧祇出六」:一、遺跡,二、彌沙,三、施設,四、毗陀,五、施羅,六、上施羅。《四分》不分,文據在此。已上本末共十八部。此中無「婆麤」,仍以僧祇在五部數。故使古師以僧祇當婆麤。如《疏》後破。

【疏】又如《文殊問經》下卷《分別部品》云:「根本二部,從大乘出。摩訶僧祇部,分別說有七。二者體毗履,分別有十一。十八及本二,皆從大乘出,無是亦無非,我說未來起。」廣如彼經,名相住處,不復引也。

《文殊問經》,初標示。「根本」下引經文,初二句引長行,明二部所出。「從大乘」者,於一實道施方便故。彼云:「文殊師利!根本二部從大乘出,從般若波羅蜜出。」「摩訶」下,次引偈,示十八部所出。文有二偈,初一偈示派別。「摩訶僧祇」,此云大眾,老少同集故。「體毗履」,此云老宿,唯老宿人共出故。次一偈顯所出。「從大乘」者,以末從本,無別異故。「無是非」者,《經》云:「佛告文殊師利:『未來我弟子有二十部,能令住。二十部者,竝得四果。三藏平等,無下中上。譬如海水味無有異,如人有二十子。其實如來所說。』」懸記滅後,故云「未來起」。「廣如」下,彼云「僧祇出七」者:一、執一語言,二、出世間語言,三、高拘黎柯,四、多聞,五、只底舸,六、東山,七、北山。「體毗履出十一」者:一、一切語言,二、雪山,三、犢子,四、法勝,五、賢,六、一切所貴,七、芿,八、大不可棄,九、法護,十、迦葉毗,十一、修妬路。「名相住處」者,如注可見。

【疏】又如《十八部執論》,真諦所翻,隨出本疏三十餘帋,一百一十六年後方出異執。極廣其致,閑暇可看。

《部執論》。「真諦」,陳時翻經三藏。所指「本疏」,其文已亡。唐玄弉重翻,名《宗輪論》。《論》云「一百年後十六年,有大國名波吒棃弗多羅,王名阿輸柯,王閻浮提。如是時中,大眾破散」等。下文指廣,今為略引。彼云:「初從大眾部出七部:一、一說,二、出世說,三、灰山住,四、得多聞,五、分別說,六、支提山,七、北山。二從上座部出十一:一、說一切有,二、雪山住,三、可住子弟子,四、法上,五、賢乘,六、正量,七、密林住,八、正地,九、法護,十、善歲,十一、說度。」

【疏】四者,五百部。《智論》云「佛滅度後,五百異部聞畢竟空,如刀傷心」等。

五百部。《智論》但有通數,不出人法名字。彼具云:「佛法過五百歲後,各各分別,有五百部。乃至堅著語言,聞說般若畢竟空,如刀傷心。」

【疏】問:「上列四種異執不同。既是一化所宗,俱會聖道,何得更執?豈曰達人?」

問中。初二句牒前。「既」下,立難。「一化宗」者,師稟同故。「俱會道」者,所證一故。「更」字平呼,互也。

【疏】答:「理本一也,悟有淺深,由機涉明昧,計有利鈍。故入觀也,人法俱亡,及其出也,不無緣習。教約相動,隨義以張;道據正理,分通會契。」

答中二。初約理解正答。「理本一」者,答上「會聖」。「悟淺深」下,答上「更執」。「故」下,約觀行證成。「人」謂體析所觀,「法」即反照能觀。病除藥去,故云「俱亡」。「緣習」謂心緣舊習。入觀照理,理空故同;緣習隨事,事有故異。「教」下,申教道所以。「教約相」者,有所示故。「動」猶興也。相必有別,不可一致,故「隨義張」。「正理」即真空。離相無二,隨門得入,故云「分通」。

【疏】「故《無量義》云:『法水一也,江河井池分其異耳。初說四諦,本為聲聞,八萬諸天,發大道意。』用斯文證,何得懷疑?」

引證中。「法水」喻理一,「江河」喻機差。「初說」等者,經中顯示一異之相。彼續云「次說方等、摩訶般若、花嚴海空,而百千比丘,無量人天,得須陀洹,乃至辟支」等。「八萬」,《經》作「八億」。

【疏】三、明見解。

明見解中。次列六師,並《大集》文。

【疏】《大集》云:「夢㲲一段,後分為五。」

「佛告長者:我滅度後,有諸弟子,顛倒解義,及以說法,覆隱法藏,名『曇摩毱多』。」此云「法正」,律名《四分》。凡解行法,先果後因。此就化儀,說相明顯,故倒解之。如四諦法,苦初道後,覆彼常途,因先義也。

初師中。初通敘諸計。「顛倒」下,正示初師。初總敘見解、人、法、名號。「倒解」約自見,「倒說」約化他。「凡」下,別釋見解,初二句標示。且舉「果因」,餘皆類此。「此」下,正釋。謂是此師「化」物「儀」式。先示果相,後推其因。苦集世間果因,滅道出世果因。若從次第,合云集苦道滅。欲使知苦斷集,為滅修道,先解後修,教行易識。若據四諦,本是佛說,而言「曇摩」者,佛作倒說,本為隨宜,曇摩計此,用為常度故也。由倒解故,即是「覆隱」。

【疏】二、彼《經》云:「受有三世及以內外,善能論議,破壞外道說一切性悉得受戒,凡所難問,善能答對,名『薩婆諦婆』。」此云「有」也,法名《十誦》。然異道所計「誅惡人畜、道路女人陵皆無罪」,此部難言:「但殺得罪,何簡善惡?戒出離因,要身器淨,非一切性悉得受故。」

次師中。先明見等,亦同上科。「受」即執計。「三世」約竪論。「內外」就橫說,通收三界繫法。該上三世,五塵四大,並有內外,即情非情二種世間。彼計諸法名字是空,法體皆實。「然」下,別釋見解。引破外計,釋上善能論議等。初破淫、殺揀境。外云:人畜善者,殺則有罪;居家婦女,陵方有過。「此」下,難破,但破殺義,婬戒類準。「戒」下,次破受戒不簡。彼計有情皆可受戒,雜報淨穢,俱無所擇。前文已出外計,故此直破。

【疏】三者,《經》云:「說無有我及以受者,轉諸煩惱猶如死屍,名『迦葉毗』。」此云重空觀,法名「解脫」。此有《戒本》,相同《五分》

第三中。「我」即所計倒本,「受」是能執妄情。凡謂實有,遂生執著;我既本無,執將何附?下翻「重空」,義在此也。「轉諸煩惱」者,顯觀功深,斷證易故,三界見思,故云「諸」也。是可猒棄,故如「死屍」。「法名解脫」,良由於此。下示「戒本」,廣律未傳。

【疏】四者,《經》云:「不作地相,水火風相,虗空識相,名『彌沙塞』。」此云不著有無觀,法名《五分》。

第四中。「經」舉六大,攝盡世間色心等法。上四大通內外色法,「識」即心法,「虗空」即非二法。不作六相者,「不著有」也;存此六故,「不著無」也。下翻人名,正從此義。

【疏】五者,「皆說有我,不說空相,猶如小兒,名『婆麤富羅』」。此云著有行,不傳其法。

第五中。彼計「有我」,徧該五蘊等法,故云「皆說」。智非深遠,故喻「小兒」。

問:「此與外道何別?」

答:「外道妄謂蘊中別有神我。此約觀行,推㭊我蘊非一非異,知是虗妄,計妄為有,可得悟道,故不同也。」

問:「此與第二師所見何異?」

答:「引前比校,其異可見。」

已上五師,得名有三:初從解為名,下云「明慧卓朗,除邪倒」故;二從計得名;後三從觀行為名。又小乘宗計不出四門:初是空門,二、五即有門,第三雙亦,四即雙非。或可總歸二宗:一、四皆空宗,二、三、五並有宗。

【疏】又云:「廣博徧覧五部經典,是故名曰『摩訶僧祇』。」此云大眾,此有其律。

六、僧祇中。不偏一見,攝機斯足,故云「廣博」。懸觀五計,集法無遺,故云「徧覽」。

【疏】問:「古師多謂『僧祗本律即婆麤富羅所執』,今如何分?

答:「非敢苟分,《大集》明異。若合『婆麤』,文不應云『徧覽五部』。」

初問中。「古師謂」者,如前已示。答中,初示所據。「若」下,顯古違文。

【疏】問:「二部、五部同是後分,如何經讚唯在五部?」

答:「二部是本,義通五見,不慮後疑。五部支生,各懷異相,多起靜競,恐不傳持,故偏牒五『不妨法界』。」

次問。經中但云「五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不言僧祇,故有此問。據經止有僧祇,而言「二部」者,欲顯本部亦分,經中合讚故也。答中。上明本部不須意,下示五部須意。

【疏】問:「如上所列,五部在初,僧祇應後,以徧覽故。」

今解云:「僧祇實先,滅後便有,以廣博故,通含五意,故是總也。如上《經》說。」

第三問。以僧祇根本,理合在前,而《經》云「徧覽」,則顯居後,故須通之。答中。古師執前三藏所傳,以僧祇為五部,恐據「徧覽」之語謂是後分,故須問決。此中不敘,故直標「今解」。初示次第。既云「廣博」,顯是根本。「通含」總攝,故是徧覽。

【疏】二、明前後者。

【疏】問:「本文佛世所出,『四分』滅後方生,如何迴互,致斯目也?」

前後中。敘問有二。據文但問現未迴互,約義更兼師資顛倒。

【疏】答:「元佛制教,但云『戒本』,通被眾計,名濫彼此,故別標『四分』,用約餘部。」

答中。以「戒本」名通,須用別目,簡別今宗。

【疏】問:「如向所解,但先『戒本』,後自取分,故倒乖儀,義亦不可。」

難中。意謂必云「戒本四分」,自可揀故。

【疏】答:「開卷識宗,故須先示;『戒本』名通,義須後列。」

答意可解。

【疏】有解者云:「欲知戒本是何部律,故須題目,是《四分律》家之戒本也。有斯異故,標題不同。」

他解。意取戒本出於廣部,故以部名標首,簡別餘律。

【疏】三、正釋名目。

三正釋名。

【疏】言「四分」者,顯宗目也。

法題,別目中,初文。「顯宗目」者,五部、十八,並有戒律,由此別知是今宗故。

【疏】佛滅百年,興斯名教。相傳云:「於上座部搜括博要,契同己見者集為一部。四度傳文,盡所詮相,故云『四分』。」

廣釋中,初科。上二句明時代,準《文殊問經》也。「相傳」下,示所出。「四」下,顯名義。

問:「他文皆言律藏殘缺,今云『盡詮相』者?」

答:「二意通之:一據自宗已盡,二梵本元備,傳度致缺,如《業疏》云『于闐有本,約可百卷』是也。」

【疏】此據說之所至,非義判也。故二十犍度離分三分,可是義開邪?

次科。恐謂同世章疏科釋為四,故此遮之。由結集時,隨至一節未終而罷,如是四番,一部方畢,故云「此據」等也。「故」下,引據。律中二十犍度,《受戒》、《說戒》二犍度,在第二分尼律後;《安居》下十六犍度,自為第三分;《房舍》、《雜法》二犍度,在第四分初。據此散落,無有分齊,驗非義判,故云「可是」等。

【疏】又如本結未分,為八十誦,一夏之功也。五分、十誦,其例眾矣。

舉例中。初根本部,波離一夏誦出,逐座為目,誦數仍多。《五》、《十》二律,亦據說所至處,皆約誦數為名,足成今例。

【疏】言「戒本」者,顯教體也。

通目中。初云「教體」者,「戒」即所詮體,「本」乃能詮體。

【疏】戒者,禁也,警也,即眾行之所因;本者,根也,從也,能生成於道務,此「戒為道本」也。又云「戒為行本」,世出世行並依承之。又云「戒為教本」,一部廣律,止解戒行之文,計應名「律本」,今舉行目教也。又云「戒為說本」,在座誡勸,有所依承,文云「半月說,戒經中來」也,豈不以所說為傳者之本也?又云「聽者以說為本」,耳聽心納,尋說生行。如是廣之。

廣釋中。五義:前二約所詮法,後三就能詮文。初義以因望果,故言「道本」;次義唯就因論,故云「行本」;三約能詮對所詮;四即能說望所說;五即能聽望能說。對文可見。「如」下結指。

【律】出曇無德部律。

【疏】「出曇無德部律」者,舉其人也。

次釋人號。

【疏】前列「四分」,乃異他本。雖且分目,不無相濫,故重舉人,永除疑執。

標意中。「不無相濫」者,猶慮他宗亦以「四分」為目故。

【疏】梵音「曇無德」、「曇摩德」與「毱多」,傳有訛僻。唐言「度之」,同云「法正」,謂法正律主,明慧卓朗,除邪倒也。又言「法護」者,能興建正法,不墜於時,即十八部中「法護部」是也。又言「法鏡」者,能照達萬法也。

翻名中。初列梵號。「唐」下,翻華言,三釋如文。總諸梵號,故曰「同云」。次指「十八部」者,即上座部中第九部也。或云「法藏」、「法密」,隨義不同。

【疏】古人依《大集》中「倒解義」翻,此述其見,非翻名也。

點古中。彼按經中「顛倒解義」,用翻彼名,故須指破。

【疏】四、解諸部東傳所由。

四、解諸部中。正示今宗,因出他部,正顯《戒本》,因敘廣律

【疏】此門據行,微似賖遲,而於教本,最是急要。若不標舉,疑偽假生。戒行所詮,無宜不曉。縱是佛說,猶有憲章,況非究竟,豈妄承奉?讀者得意,不用計文。今後所列,時代為次

敘意中,四。初敘緩急。「賖遲」,猶緩慢也。在行雖緩,於教則急。「若不」下,次顯須知。古藏錄中,或無翻傳朝代人名,則入「疑」、「偽」二錄,意謂不示翻傳,將令後世謂非正譯。情由此起,教曰「假生」。教本詮行,行依教立,教源不曉,行亦浮濫,故云「戒行」等。「縱」下,舉況。「憲章」,即律廣文。雖並佛說,不無繁演,雖非究竟,義須承奉。「讀」下,屬付。「今」下,標舉。

【疏】自漢明夜夢之始,迦竺傳法已來,草創鎡基,未遑具體,眾分道俗,無受歸戒。年過二百,至魏齊帝嘉平年中,有天竺沙門曇摩迦羅,魏言「法時」,出《僧祇戒心》,方立大僧羯磨受戒。至高貴鄉公正元元年,有安息國沙門曇諦,出《曇無德部羯磨》。斯二部初在洛陽,是謂戒律之先也。餘如《鈔》說。

列示中。初文先敘本緣。「漢明」即後漢第二主明帝。永平五年,夜夢金人項有光明,飛行而至,且問群臣,奏言「西竺佛法將流此土」,乃遣使往逆也。「迦」即迦葉摩騰,「竺」即竺法蘭,竝中天竺人。同契遊化,齎白㲲像及梵夾經至月支,與漢使相遇,同歸漢地。「草創」言其初始,「鎡基」取其未備。「鎡」即耒耟,治田具也;「基」即田地。「眾分道俗」,釋上「草創」;「無受歸戒」,釋上「未遑」。「年」下,正敘二部之始。初明《僧祇》。「魏」即曹魏,齊帝當第四主。「迦羅」或云柯羅。「戒心」即戒本,居中統要,故喻心焉。若據迦羅行受,初依《四分羯磨》,出《僧祇戒心》,是則兼通二律。但出《羯磨》在於曇諦,故以《四分》推於諦耳。「至」下,次明《四分》。「高貴鄉公」即魏第五主廢帝之號。「曇諦」未詳華語,傳云亦善律學,正元中來遊洛陽,出《四分羯磨》。《迦羅傳》云「請胡僧出羯磨」者,即指諦也。準知迦羅行受,曇諦譯文。若據藏中,有《僧鎧羯磨》,曹魏時翻,但時不見用,故所不明。「斯」下,結示二部。《僧祇》始有《戒心》,《四分》但傳《羯磨》,未有廣律。「洛陽」即今西京。下指「《事鈔》」,見《釋相篇》。

【疏】《十誦律》者,有天竺僧弗若多羅,秦言「功德華」,以秦弘始六年誦出本文,什公為譯,三分獲二,遇患而卒。晉廬山沙門釋慧遠致書羅什,令續其翻。時有西域僧曇摩流支,秦言「法樂」,什與通譯,方訖其部。俄屬什化,未獲刪定。至弘始八年,西域僧卑摩羅叉,晉言「無垢眼」,遊至壽春石㵎寺,又續出受法,名為《善誦》,部文都訖。但其文繁重,頗懷疎質,故什公臨終恨言遺世。

《十誦》。凡經三譯,一部方全。先明初譯。「多羅」,罽賓國人,姚秦時至此土。弘始六年十月七日,秦主請誦出梵本,什公譯之。未終,多羅奄逝,故言「遇患卒」也。「晉」下,次明續翻。遠師棲止廬岳三十餘年,《傳》中多有同名,故以處簡之。遠聞多羅入滅,常慨未備,及流支入秦,乃遣弟子曇邕致書請什公更出餘分。「羅什」具云「鳩摩羅什」,此云「童壽」,天竺人,弘始三年至長安,秦主禮為國師,廣有翻譯,盛行于世。「流支」,西域人,以律學馳名。弘始七年至此土,遠亦遣書辟請,遂與什共譯。部文已畢,成五十七卷。「至」下,三、明後翻。「卑摩」,罽賓國人,先在龜茲,弘闡律藏,後至長安,與什相遇,乃講《十誦》,又出《善誦》四卷,共上成六十一卷。「壽春」,長安坊名。「石磵」乃坊中寺號。「但」下,示翻傳文體。「什公恨言」者,臨終告眾曰:「自以昧闇,謬充傳譯,凡所出經論三百餘卷。唯《十誦》一部,未及芟夷,在其本旨,必無差。

【疏】《四分律》者,罽賓沙門佛陀耶舍,秦言「覺明」,以弘始十二年誦出本文,涼州沙門竺佛念譯,釋道含筆受,與《長含》同翻。其人樂廣,故文辭頗富。

《四分》中。「耶舍」,罽賓人,後遊化至姑臧,什師勸秦主迎之。及至長安,別立新省於逍遙園,四事豐待,並皆不受,時至分衛一食而已。為人髭赤,善解《婆沙》,時人號為「赤髭毗婆沙」。十二年共竺念譯《四分律》、《長阿含經》。十五年解座,尋返西國。「竺佛念」,涼朝人,內外該博,當時譯場,咸所推許。「道含」,傳云亦學解有功,生年姓氏,莫得而知。「譯」謂以華翻梵,「筆受」即錄語成文。「其人」者,雖三人共翻,而文推筆受。本四十五卷,今為六十卷。

【疏】《僧祇律》者,有平陽沙門釋法顯,遠遊大夏,具寫本文,齎還晉地。以安帝義熙十四年,就迦維那國僧佛陀䟦陀羅,晉言「覺賢」,於楊都道場寺,與《華嚴》同譯。故要約精美,不負傳通。

《僧祇》。「法顯」,平陽人,東晉隆安中,往西國求經律。至中天竺,得《僧祇律》、《泥洹》等經。凡三年學胡書胡語,躬寫還晉地。「安帝」即東晉第十主。「迦維那」,即中印國名。「䟦陀」以禪律馳名,附舶泛海,至長安,抵楊都,與法業、慧嚴譯《華嚴經》。顯獲梵本,就請同譯,成四十卷。

【疏】《五分律》者,梵本法顯持來,有罽賓僧佛陀什,宋云「覺壽」,以景平元年,於楊州龍光寺譯,沙門釋道生、慧嚴等筆受。故四部之文,無越斯律,名不虗稱,見重於今。但弘通蓋寡,可用長歎!

《五分》,亦法顯持還,未譯而亡。京邑諸僧聞陀什善通此律,故請出之。「陀什」宋景平元年至楊州,即此年與于闐僧智勝共譯。「生、嚴」二師,並羅什弟子。「故」下,示文。上四句推勝,下二句傷歎。此方四律,獨《五分》罕傳,故云「弘通寡」也。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上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上之二

【疏】自上已來,略於文前開示標相。今次就文,義張三位。

結前中。「標相」者,「標」即教詮,「相」即前四章「總別門」中所明之義。「今」下,標後。

【疏】初從「稽首禮諸佛」下一段偈,明法正無學,將傳行教,光被於時。但為末代鈍機,情多狡詐,謂是別懷,未能師奉;故先歸敬,歎戒功能,勸以奉行,名廣略二教總序。興致已彰,正宗宜顯,故次第二,從「和合僧集」下至「當於中學」來,名廣略二教別序、正、流通,盛開持犯諸通塞行。別行已成,眾德圓滿,後當流演,顯無窮之相,是以第三「明人能護戒」下,總舉兩教勸修弘益。

總判中,初明序分。「狡」,猾。「詐」,諂。謂多猜疑,無淳信也。「別懷」者,下釋「歸」意云:「謂妄意言,不承宗緒。」、「故先歸敬」者,即初一偈。「歎戒功」者,即次一偈。「勸奉行」者,即「欲除」下諸偈也。正宗中,廣、略二教各有序、正、流通,故云「別」也。合此二教,總為正宗。「序」與「流通」皆言「總」者,竝望二教各有三分為言。「通塞」即開遮。持犯開遮,通該廣、略,總收諸戒。流通中,云「別行」者,躡前正宗廣略不同,又二教中行相各異故。遵奉二教,道業內著,美望外彰,故云「眾德滿」也。

【疏】就前二序,三種分別:一、名;二、意;三、前後也。

【疏】就初名分,有四種異。一、約人異:前偈法正所撰;「和合」已下,如來布教。二、對時異:前偈未來百年;正序如來初化。三、總別異:前偈法正一宗;「和合」通五百部。四、就義異:前是勸信;後是所傳發起序也。

序分,初科,立名中。「四異」皆云「名」者:一、法正、如來,從人名也;二、未來、現在,對時名也;三、前別、後總,就宗名也;第四例同諸經,名義可解。

【疏】二、建意不同。若據當時敷化,各唯一意。如來正序,不慮不行,何有勸信?止是發起之由。

不妨勸信敘己集結,義兼發起。據後引成,非是臆說,是則發起亦通勸信。

建意中。初明別意。文中但敘佛不須勸,則顯法正不勞發起,以教興佛世,正但傳弘,止須加勸。此彰二序各專一意。

「不妨」下,次示互通。前敘結集,意發正宗;後引佛序,意在證信。言「引成」者,謂引佛序成正宗故。

【疏】三、明前後者。

問:「發起之序,興在於前,今何後列?」

答:「若致在初,有兩非便:一、彰廣序隔於正宗,不相隣接,發起非便;二、彰勸信本意不具,謂唯勸宗,不勸廣序。今總居先,二種都便,反上解取。」

前後中。約時不次非理為問。答中,「兩非便」者,初據發起非便,後即勸信非便。「反上解」者,一彰不隔,二得皆勸,故云「都便」。

【疏】就初序文,分為四節。

前有半偈,明將演正法,濁世障多,恐有留難,故歸敬三寶,稟承加護;

二有半偈,歸敬本意,令法久住;

三、「戒如海」下九偈,廣列戒之體相,呈露時心,勸以奉持;

四、「世間」下,明教行攝持、功不虗義。

四節判中,總分。偈文,四句為「一偈」,二句為「半偈」,一句但云「句」耳。自下分文皆爾。


【律】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

【疏】就初文中,義文分二:初釋三寶,後解歸意。

【疏】且夫三寶,三緣不同。初名義者,自可如常,不學不知,故須略引。

初半偈,略示中。初科為二。初示境別,「緣」,即境也。「初」下,次敘名義,顯今須釋。

【疏】言「佛」者,梵云「佛陀」,或云「浮陀」、「佛駄」、「步他」、「浮圖」、「浮頭」,蓋傳音之訛耳。此無其人,以義翻之,名為「覺者」。具二義故:言「覺察」者,對煩惱障,四住如賊,唯聖覺知;言「覺悟」者,對所知障,無明如睡,唯聖獨悟。無明有二:一、迷事無明,善覺三趣;二、迷理無明,覺法實性。通而獨悟,並名為「覺」。

釋佛為二,初翻名。梵名有七,或云「沒陀」,或下加「耶」字。「具」下,次釋義。「覺察」義中,「煩惱障」不出十支,總為見思。三界見惑,麤故易斷,合為一住;三界思惑,微細難破,離之為三:故為「四住」。此障凡夫不覺,二乘同斷。「覺悟」義中,「無明」一住,通號無明,別分事理。初、「迷事」者,障俗諦故。世出世法,唯佛通達,名「如量智」,故能開覺一切眾生。故云「三趣」,謂人、非人、畜,總收六道,竝是所覺,此謂「覺他」也。二、「迷理」者,障真諦故。法性真理,唯佛盡證,境智相冥,名「如理智」,此即「自覺」也。然此二覺,二乘不覺,菩薩分覺。後二句總結。「通而獨悟」,唯局果人,此即覺行滿足也。《佛地論》云:「具一切智、一切種智,離煩惱障及所知障。於一切法,一切種相,能自開覺,亦能開覺一切有情,如夢睡覺,如蓮花開。故名為『佛』。」更欲委辨,非宗且略。

【疏】所言「法」者,此土方言,大夏梵音即云「達磨」,或云「曇無」、「曇摩」之異傳耳,未解「聲明」,故言多僻。

「法」有二義:一、自體解「法」,如三聚等;二、軌模解「法」。今據後義。至聖演教,意在成行。如車從轍,如器從模,法非目覩,以喻成也。又如行必從道,道不從人。道即行之所依法式,無越此也。

釋法中。初示華梵。西國有「聲明論」,辨定語音訛正。今指翻傳之人,未善彼論,故所出不同。「法」下,釋義。初、言「三聚」者,一、色,二、心,三、非色非心。此三體性差別,不相混濫,故云「自體」。次義如文自顯。初標示,「至」下,喻釋。又二:初、約車器喻,二、取道路喻,釋成「軌模」義也。並上二句立喻,下二句對合。

【疏】「僧」者天音,具云「僧伽」。此無其人,以相翻之,號為「眾」也。或有舊解,言「和合眾」,即體相為名。言斯等人同具六和,四人非一,崇成眾法故也。然諸經中,但單「眾」翻,不兼體說。廣如《羯磨疏》解。

釋僧中。初翻名。單就「相」翻,是今正譯。「或」下,出古解。初翻名,和合是「體」,眾即是「相」。「言」下,釋義。「具六和」者,釋上「體」也;「四人」者,釋上「相」也;「成眾法」者,辨一切羯磨也。「然」下,指歸正義。「《羯磨疏》」中但取「眾」翻,廣有廢立,不復繁引。

【疏】此三益世,近拔三有,遠清二死。希世獨達,可重名「寶」。

故《寶性論》喻分六義:

一、希有義,世寶貧窮所無,三寶薄福不遇;

二、離垢義,世寶體無瑕穢,三寶絕離諸漏;

三、勢力義,世寶除貧去毒,三寶六通難思;

四、莊嚴義,世寶嚴身令好,三寶能嚴法身;

五、最勝義,世寶諸物中勝,三寶諸有無上;

六、不改義,世寶鍊磨不變,三寶八法不動。

上雖六解,同舉喻成,覈其「寶」字,同訓珍美,如常所引。

通名中,二。初約義略釋。上三句顯益。「近遠」二字,必對因果。「二死」者,一曰分段,三乘共亡;二曰變易,唯佛永盡。「希」下一句結名。「希世」者,世間無故。「獨達」者,超諸有故。「故」下,引文廣釋。

今用四種三寶,對此六義。

初義通四。住持,無信不遇;化相,無緣不遇,舍衛三億,可以明之;理體局聖,凡愚不遇;一體,二乘不遇。

第二義中,唯約理寶。《歸敬儀》云:「住持三寶,體是有為,具足漏染。」又云:「化相體是無常,四相所遷,滅過千載,但可追遠,用增翹敬。」據後一體,在迷隨染。故此三種,皆無此義。

第三喻中,六通在人,唯對化相。神境、他心、天眼、天耳、宿命、漏盡,六皆明徹,總號為「通」。「毒」謂苦惱,下云寶能現除貧苦,與此頗同。

第四通四。住持、化相,能發信仰;理體、一體,可以修證:皆是「嚴身」。

第五亦通四。餘三易解。住持佛法,雖是世物,莫不表示法身功用無極。《儀》云:「金木石土,體是非情,以造像故,敬毀之人,自獲罪福。」故知此寶,得名「無上」。法亦準同。剃染之僧,為世福田,人天中勝。破戒惡行,猶過外俗,況餘持奉,其勝可知。

第六唯局理寶。《儀》云:「此之三寶,常住於世,不為世法之所陵慢。」一體雖常,然就迷邊,隨緣流變;餘二無常,非所論矣。「八法」者,《智論》云:衰利毀譽,稱譏苦樂,四違四順,能動物情,名為「八風」。理寶人法,皆是出世無漏聖道,不為八法之所動故。

「上」下,總結。

【疏】就三寶中,重分四別:

一、舉眾相;二、明本末;三、分次第;四、敘功用。

重分中。前但釋名,名通四位,故開義門,料簡顯別,故云「重」也。

【疏】初眾相中,有四種三寶。

眾相中。他宗皆闕理寶,四位分別,獨出今疏。

【疏】一、理體者,如五分法身為佛寶,滅理無為是法寶,聲聞學、無學功德是僧寶。

二、化相者,如釋迦道王三千為佛寶,演布諦教為法寶,拘隣等五為僧寶。

三、住持者,形像塔廟為佛寶,紙素所傳為法寶,戒法儀相為僧寶。

四、一體者,如常所論,唯約心體,義分三相,如《涅槃》說三寶同性等。

初明理寶,文出《多論》。「五分」者,戒、定、慧,從因受名,解脫、解脫知見,從果彰號。由慧斷惑,惑無之處,名解脫。出纏破障,反照觀心,名解脫知見。「滅理」,四諦、滅諦、涅槃。「學、無學」者,初果已去,同見真諦,名理和僧。然此理寶,亦即同體,但望佛、僧證理邊為別。故《多論》云:「佛亦是法,法亦是佛,僧亦是法。止是一法,相有差別,故分三寶。」

化相中。「三千」者,所化之境。「諦教」即四諦,法門雖多,而以首者言之。又四諦統攝凡聖因果,大小教門,廣略異宜,無出此四。「拘鄰」此云「本際」,即鹿苑中初度五人:首曰拘隣,即憍陳如也,二曰頞陛,三曰䟦提,四曰十力迦葉,五曰摩訶拘利。

住持中。「戒法」是僧體。「儀相」即削染也。

一體中。「如常論」者,即指經論之宗。「三相」如後自委。

【疏】二、明本末者。

二明本末。

【疏】四種之中,初「理」為本,餘三從相,故為末也。如毀佛出血,據相無罪,化佛無心,非情無惱也;以損法身所依,故結重逆。法僧損益,本末例然。故《大集》云「若打破戒、無戒比丘,罪重出萬億佛身血」者,豈不以形服出世,為聖道標,若加輕毀,則三寶通壞故也。

總明中。初正示。「如」下,舉事以顯,先明佛寶。此明化相,以理為本,化相應身,故云「化佛」。《多論》:「問:『何以出色身血,得逆罪耶?』答:『以色身是法身器故,法身所依故。』」、「法」下,例餘二寶。如破法輪,正望真諦無證入故;如殺羅漢,亦望證理,福田極故。是則化相,皆望理寶以論罪福。「故」下,別證僧寶,即約住持以證化相。初引經文,破戒無戒,打業極重,故知不取儀相論僧。「豈」下,推經意。「形服」是住持僧。「聖道」即理寶僧。住持佛、法,由僧弘顯,是故毀僧則兼佛、法,故云「通壞」。又《智論》云:如泥銅等,體是無記,非感罪福,以成法身相,隨前敬慢有罪福也。一體在迷,迷從理起,悟還復理,本末可知。

【疏】問:「就當四相,亦有本末不?」

問答中。上是四位對論,今欲隨位各說,故此請問。

【疏】答:「諸家都隱,今試舉之。此由常懷,何得不識?且如住持三寶,圖寫佛形,峙然端拱,為佛寶之本也;自餘賢聖、八部周列,為佛寶之末也。故殿宇廊廟,神鬼禽獸,斯非寶尚,何得福生?但是莊嚴至聖,同崇尊德,所以若作若損,皆望本緣。法、僧住持,非無本末,例上說也。」

答中。初示意,「且」下,正明。「峙」即高聳之貌。「賢聖」即三乘弟子,「八部」即經中天龍夜叉等。「本緣」即佛。「法僧例上」者,法以經卷為本,函帙等物為末。僧以具戒為本,常住受用為末。

問:「住持可爾,餘三如何?」

答:「文雖不明,隨義可說。

「化相佛、僧,亦取受用,以分本末。法中四諦,苦、集是所破,道是能顯,此三皆末;滅理所顯,名之為本。

「理寶中,五分事身應末,所證理身是本。法者,能詮之教,假名字說,為末;所顯之理,體絕名言,是本。僧者,學人為末,無學是本。又學人未盡煩惱,無學尚存苦依,二皆為末;同證真理,通號理和,為本。

「一體中,眾生本性,寂照自在,三皆是本;今既在迷,昏動拘縛,三皆為末。」

【疏】三、分次第者。

三明次第。

【疏】如理體三寶,同上次列。若覈其本,證理方具,法寶為初;但理不自顯,託行以彰,故先五分,佛寶居首。又解:理由人顯,道假行成,釋尊出世,方聞三寶,還依化相,故理無別

理寶中。初二句指前眾相。「若」下,進退以釋。約證,法合居先;從行,佛當在首。「又」下,重解。比例化相,並佛為初。

【疏】二、明化相,佛先、法次、僧後者。以釋迦初證,唯佛獨尊,非尊不可在初,故為首也。大聖雖現,止得動其耳目,至於煩惑,要假法除,次演聲教,用滌心惱。教之所及,行是所歸,雖說無證,還同不說,故拘鄰會正,方僧寶現。此則化儀次第,不可乖也。

化相中。初標示,「以」下,隨釋。初敘佛初;「大」下,明法次;「教」下,釋僧末。「此」下,結示。

【疏】三、住持中,僧初、法次、佛後者。由道假人弘,世途法爾。故迦、竺初達,現僧儀也;述五乘為善因,明三途為惡果,現法儀也;斯法遠大,非凡小之所開,故表畫像於涼臺,推其所說,現佛儀也。

住持中。是約此方以論前後,準知西天佛滅已後,法委於僧,與此不別。初通列。「由」下,別釋。初敘僧先;「述」下,釋法次;「斯」下,明佛後。「開」謂開示。「涼臺」者,即騰蘭齎至白㲲釋迦像及《四十二章經》,漢明帝遂於南宮清涼臺,令畫工圖佛立像,并寫經緘於蘭臺石室。

【疏】四、一體者,法先、僧次、佛後。體是心體,本來無染;妄覆迷倒,故興邪正。今了法本,理實無三;隨相用分,一方行化。故照理邊,即為「覺」義;體離名言,即「法」義;至理無滯,「和合僧」義。非法不知,故須在初;非佛不曉,故後說也;僧居中者,體未純淨,如雜血乳,分有所遣,豈喻醍醐?故不同佛也。

四、一體中。初標列。「體」下,隨釋又二。初示三相,前敘迷。「今」下,明悟。上二句悟實,體本一故;下二句悟權,知方便故。《涅槃》云:「善男子,汝今不應如諸聲聞、凡夫之人,分別三寶。於此大乘,無有三歸分別之相。所以者何?於佛性中,即有法僧。為欲化度聲聞、凡夫,故分別說三歸異相。」故知分三,暫被凡小,故云「一方行化」,即娑婆機宜也。「故」下,顯一體義。「照」即能覺智,「理」謂所覺常住佛性。「離名言」者,體寂滅故。「理無滯」者,隨染淨緣故。「非法」下,二、顯次第。初二句明法初。「知」即是悟。法體常住,隨悟得入,故必居初。次二句明佛後。逮至極果,方究盡故。下明僧中。此據初心至於等覺,皆是「中」間。《涅槃.迦葉問品》云:「眾生佛性,如雜血乳。『血』者,即是無明行等一切煩惱。『乳』者,即是善五陰也。乃至須陀洹人、斯陀含人,斷少煩惱,佛性如乳;阿那含人,佛性如酪;阿羅漢人,猶如生酥;從辟支佛至十住菩薩,猶如熟酥;如來佛性,猶如醍醐。」上列三乘,皆是「分遣」,未及果佛,故云「豈喻」等也。《疏》據四位,別論次第;今總四位,可例明之。理體、一體,二皆常住,則通三世;化相現在;住持滅後。此約如來從凡至聖,出世入滅,則一體居初。若從佛出,開演化導,則化相應初,理、一居次,住持最末。義可知也。

【疏】四、功用者。

【疏】四寶為言,理寶為勝,由常住故,為世所歸;餘三隨設,體是有法。

功用,正明中。云「理寶勝」者,理通大小:生空真如,是小乘理;清淨心本,即大乘理。今須約大,以論勝劣。《歸敬儀》云:「理謂至理,天真常住,還是心體。」

「若爾,與一體何異?」

答:「一體在迷,專據凡說;理寶約證,唯從聖論。故分二矣。」

是故理體獨勝餘三。

【疏】問:「心本清淨,非世所染,一體常住,何不為勝?」

問中。理、一兩位,「淨」、「常」不別,獨推理勝,故須明之。

【疏】答:「就理為言,誠如所問。語相為論,穢雜非現,何得同佛所證心源?故《涅槃》云『或有佛性,二人俱無』,明知行果,異俱有也。」

答中,初文。上二句縱許來問。「語」下,奪歸前解。上二句明一體劣,下二句顯理寶勝。理體雖一,生、佛異故。「故」下,引證。《迦葉問品》云:「善男子,或有佛性,一闡提有,善根人無。或有佛性,善根人有,一闡提無。或有佛性,二人俱有。或有佛性,二人俱無。善男子,我諸弟子若解如是四句義者,不應難言一闡提人定有佛性,定無佛性。若言眾生悉有佛性,是名如來隨自意語。」《經》明如來有三種語。前後三句,方便教中隨他意語。「俱有」一句,「一切悉有」,名隨自意語。又《經》云:「若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煩惱覆故,不能得見。我說如是,汝說亦爾,是名『隨自他意語』。」《經》明四句,此中略舉二俱,以證生、佛之異。「二人」即闡提、善根也。望佛所證,則二人「俱無」;望凡皆具,則二人「俱有」。「明知行果」即指如來修證,《經》云「十住菩薩少分見性」,故知唯佛證性究竟。凡夫但具,何得相擬?

【疏】有人云:「住持三寶,末世為勝。理在冥通,但為玄德;世唯相有,假相開通,濁世鈍情,非相不動。」約機接俗,信不虗也

他答中。初二句標示。「住持勝」者,局據滅後。若就通論,化相現在為勝。一體常住,在迷無染,豈不為勝?隨義雖通,理如上判。「理」下二句,顯理非勝。體離言象,故云「冥通」。神用難思,故云「玄德」。「世」下,釋住持勝。「約」下二句,似是疏家許與之詞。

【疏】二、解歸意。

若就後偈,為演律藏,令法久住。約義以論,六種差別。

一、荷恩故。佛說法藥,僧是弘傳,為拔毒箭,興顯於世,皆於我益,何得不敬?

二、加護故。濁世障深,將欲傳通,多感魔業作諸留難,若不威加,無由遠離。

三、生信故。謂妄意言,不承宗緒,故前列敬,知稟有由。

四、表敬儀。五眾所歸,並宗三寶,今欲通法,必先興請,近行世供,遠住法故。

五、顯勝相。如《成論》云「三寶最吉祥,故我今初列」。

六、開眾生佛法僧念故。以三寶大利,惠益無邊,微沾希向,歷劫不朽。故前列之,令興敬念。

歸意中。初指文以明。「約」下,就義別顯。六種中,一、二及五,恩威勝相,皆屬所敬;三、四與六,信敬存念,並屬能敬。「毒箭」者,喻我倒三毒,能害淨心,故以喻焉。四中,「世供」即然香稽首。六中,「不朽」謂善種不失。此約半月將演聖訓,盡敬祈請,內誠所為,六意備焉。

【疏】就釋文中,初「稽首禮」,是能敬儀也;後列三寶,是所敬境也。

就文釋。

【疏】形表心敬,頭頂至地,故曰「稽首」。「稽」者,下也。如經論中,敬有三品;據世俗禮,則有九品。稽首、稽顙、頓首、頓顙,並是一也。

能敬中,初科。上四句示名義。「稽」訓「下」者,下至地故。「如」下,引二教以釋。「三品」,出《智論》:一、口禮,二、屈膝,三、頭至地。「九品」,出《周禮》:一、稽首,頓首二,三、空首,四、振動,五、吉拜,六、凶拜,七、奇拜,八、褒拜,九、肅拜。「稽」但著地,「頓」乃叩頓;「首」即是頭,「顙」謂面額。名雖多別,事亦無殊,故云「一」也。

【疏】「禮」者,敬而已矣。由屈敬故,表情盡儀,故云「禮」也。禮者,理也,事行合於正理也。餘如鄭玄注《周禮》說。古德相傳,禮謂拜手;據俗中解,禮則通諸。不可廣說,但知略也。

次文中。初示禮本。敬在於心,禮見於身。心敬不已,身乃致禮。是則禮者,唯主於敬,更無他意,故云「而已」。「禮者」下,次釋禮義。《禮記》云:「禮也者,理也;樂也者,節也。君子無理不動,無樂不節。」又云:「禮者,體也。體不備,君子謂之不成人。設之不當,猶不備也。」、「餘」下,如上所引,皆彼文也。「古」下,三、斥局。言「通諸」者:一、禮訓於理,不唯在拜;又,如上九禮,豈止拜手,知非局矣。「不」下,示略。廣在《歸敬儀》中。

【疏】眾聖非一,謂「諸佛」也。致敬教主,所以通者,顯道無二,齊須同敬,故兼諸佛也。又下列七佛,即通奉敬。若準流通,三世齊禮。

次釋所敬,佛寶中,初文。上二句牒釋。「致」下,釋通敬意。餘宗戒本,但歸釋迦,獨今《四分》,徧敬諸佛。「道無二」者,通而為語,自行修證,化他權實;別論今意,釋尊制戒開遮重輕,並觀三世無異轍故。「又」下,據前後序,釋上諸義。

【疏】問:「教是小乘,無現在佛;文所列者,乃通過、未?」

答:「此宗大乘,如《羯磨疏》。光律師判非是小乘。故《戒》下云『現在諸世尊』,斯文良證也。」

釋疑中。初問意者。以今小教,但明大千世界,釋迦一佛,以為化主,無餘佛土;文通諸佛,義實乖宗。故須會釋,即指前引。答中,初正答。「此宗大乘」者,即「分通」義。指「如《疏》」者,彼約五義,以顯分通:一、沓婆迴心,二、施生成佛,三、相召佛子,四、捨財用輕,五、識了塵境。如彼廣之。「光師」下,據他判。「故」下,還引流通為據。

【疏】上以「稽首」通敬餘二,名為「及」也。

次釋餘二。

【疏】「法」如上解。

法寶中。指「如上」者,見釋名中。

【疏】「比丘僧」者,攬假成用也。「比丘」者,梵天本音名為「苾芻」,傳之訛偽,故致斯耳。

僧寶,初科。先示僧體。人無自體,五陰合集,號假名人。陰本無用,假人有用,總四人假,以為僧體,故云「攬假」。四人和聚,能辦前事,故曰「成用」。比丘是別,攬別成僧,故兩列之。「比丘」下,標名。《業疏》云:「或云煏芻。」

【疏】此方無人,以三義譯。一曰「怖魔」,或令魔怖。遵修三行,出三有也,由此義故,名之為「僧」。故《五分》云「為解脫出家,名為僧也」。二曰「乞士」,有二義故。上則乞法以練心,下則乞食以資身。得法奉持,驗以四教;受食觀厭,須離五邪。廣如常解。三曰「破煩惱者」,欲使依名思義,顧瞻有本,不至流俗,唯欣出要。故云「於我法中,怏修梵行,盡苦源」也。

義譯中,初科。上二句標示。「一」下,別釋,初義兩別。「怖魔」者,明其本志;「魔怖」者,約其功行。「魔」有四種:天、陰、惱、死。「遵」下,通釋二名。「三行」即戒、定、慧。「由」下,結名。「故」下,引證。此釋「比丘」,皆云「僧」者,以眾假別成,故別從眾號。次義中。「乞」即求義。「法」是道因,「食」乃道緣,因正緣傍,故分「上下」。「得」下,明二皆從正,方成此目。「四教」,即《涅槃》四依:一、依法不依人,二、依義不依語,三、依智不依識,四、依了義不依不了義。此四辨決邪正,行者依憑故。「五邪」者:一、為求利養,改常威儀,詐現異相;二、說己功德;三、高聲現威;四、說己所得,激動令施;五、為求利養,強占吉凶。後義中,初句示名。「欲」下,顯意。「依名」是聞,「思」義即思,「顧瞻」下是修:由此一名,克全三慧。「顧瞻」即觀察,「有本」即煩惱。「不至流俗」者,棄捨世樂故。「欣出要」者,高慕聖道故。「故」下,引證,即佛以「善來」度人之詞。初句生正信,次句修因,下句證果。「苦」是生死,「源」即煩惱。

【疏】又解:在因,名「怖魔」、「乞士」、「破煩惱」也;在果,名「殺賊」、「應供」及「無生」也。相對轉勝,故殊絕也。

對果中,初文。果號阿羅漢,亦具三義,翻前三因。「殺賊」者,二惑盡故。「應供」者,是真福田,德堪物供故。「應」字平呼,謂相應也。「無生」者,苦報永亡故。因名己勝,果號復勝,故云「轉」也。

【疏】問:「乞法練神,何不至果?」

答:「如筏喻者,渡已不乘;藥為治病,病亡藥遣,若不除藥,又成深病。止得就因。形有資待,若從果德,應為物供。乃至因有惑可破,果無惑可生,例而知也。」

問中。以因分二義,果偏對食,故問釋之。答中,初明法不至果。「筏、藥」二喻,以顯至果,因法無用。「形」下,重示餘三,因必至果。「乃至」者,略前「怖魔」。魔如怨賊,因中怖之,果上已殺。謂斷盡煩惱,不受後陰,永無死苦,天魔反懼,義同殺也。


【律】今演毗尼法,令正法久住。

【疏】次解第二歸敬本意,初句明意,後句明益。

次釋半偈。

【疏】說非過未,傳顯當時,故曰「今演」。此謂能弘之緣也。

明意中。「能弘緣」者,今指說時,演屬說人,二竝緣耳。

【疏】「毗尼法」者,謂所弘之教也。「毗尼」翻「律」,「律」訓為「法」,轉釋取義,令易解也。

釋毗尼中。「所弘教」者,即指《戒本》。名義齊列,故云「轉釋」

【疏】如《母論》云:「毗尼名『滅』,滅諸惡法,故曰毗尼。」所滅有七,謂犯、諍、煩惱、比丘及尼、少分、一切處也。二百五十戒,為少分也;淨戒、心、慧、微細戒者,是一切處也。

引文中。《母論》先示名。彼云:「毗尼能滅不善根,能滅障法,能滅五蓋惡行,名為毗尼。」今以「諸惡」一句總之。「所滅」下,列相。初、言「犯」者,方便趣果,污體成罪故。《論》云「從犯毗尼,出罪毗尼」是也。二、「諍」者,如四諍起,七毗尼滅,《論》云「能滅鬪諍故」。三、「煩惱」者,《論》云「能斷煩惱故」。四、「比丘」。五、「尼」者,即二眾不同戒。六、「少分」。七、「一切處」。「二」下,別點後二,非出彼論。戒實無量,且據數作,為持犯蹊徑,故云「少分」。「淨戒」即別脫,「心」即定共,「慧」謂道俱。「微細戒」者,總上三種。別脫微細者,謂《戒本》之外,八萬無量塵沙制也。

【疏】如上「滅」解,但是對治所除。至於相翻,如上解是。

會名中。上二句出《論》意。上之七種,總括為三,一諍,二惑,餘皆屬業,竝是「所除」。此明論家隨義釋名,不當正譯,暗點古師所據之失。下二句總歸今譯。「如上」即總義中

【疏】又如《明了論》,毗尼有九義:

一者,比丘毗尼,如「故出不淨」等;

二者,比丘尼毗尼,如「獨行戒」等;

三者,二部毗尼,如所學婬、盜等;

四、罪毗尼,如八緣起所生,對治得滅;

五、惑毗尼,如三界五品惑也;

六者,有願,如沙彌十種學處;

七者,無願,如白四竟,諸戒並起;

八者,時處,如邊地受五,得數澡浴,中國不得;昔用三歸,今時不得;熱時數洗,寒時不得等;

九、一切處毗尼,如殺、盜等,一切時處皆應共學等。

《了論》。初二即二眾不同戒。三即同戒。

四中「八緣起」者:

一、有罪從身生,不從口意生;

二、有罪從口生,不從身意生;

三、有罪從意生,不從身口生;

四、有從身口生,不從意生

五、有從身意生,不從口生;

六、有從口意生,不從身生;

七、有從身口意生;

八、有不從身口意生。

五云「五品」者,《論》作「五部」。舊記準《發智論》云:「見苦所斷結,集所斷結,滅所斷結,道所斷結,修所斷結。三界各有五部,成十五部惑。」、「有願」者,具戒方便故;「無願」者,已滿足故。八中,《論》作一處,《疏》加「時」字。「如」下,明處;「昔」下,明時。此二並約「受」、「浴」顯相,餘事準說。

【疏】據此九位,罪、惑兩種「滅」義以明;餘有科條,並從「法」也。又解:「罪惑對治,事理多途,若非律教,何得詮別?故通歸『法』,方顯彼此也。」

示名中。先約兩判。「又」下,指歸一義。初示化制相濫。事行治「罪」,理觀治「惑」。事則篇聚重輕,理有性相等別,故云「多途」。「若」下,明律能簡別,故彰「法」義。

【疏】二、解演布益中,由上傳持,正法興顯。

明益,略釋中。躡上顯意。

【疏】問:「會正之極,勿過明慧,如何久住,偏約毗尼?」

問中。據論斷證,慧學功高,文偏指戒,假問以釋。

【疏】答:「明義不同,各有兼正。據理深淺、能治功用,戒律指事,伏業方便,故劣明慧;若就住持、建興三寶,則律為勝。由世隨相有,律附緣生,親成大用,故文云『以眾和合故,佛法得久住』也。又約根條,定慧不及,自不能起,必由戒生,如《經》『依因此戒生定慧』等。教據斯義,故弘演之。」

答中。初通示,「據」下,別釋。先約斷證,推慧為勝。「若」下,次約住持,以明戒勝。初正示。真理體寂,非證不知,外無表示,住持義劣;律相昭顯,故獨標勝。「由」下,釋所以。初句示世諦隨事,對理體空,故言「相有」。次句明教依事立。「緣」即事相;止作二行,竝假眾緣以辨成否。下一句正顯功用,謂眾別兩行,生善滅惡,內軌道眾,外發俗信,維持光遠,功由於此,故云「親成大用」也。「故」下,引證,即「律序」偈。顯示久住,全由眾法,律藏獨勝,文據甚明。「又」下,次約根條,義如卷首「教興意」中。「教」下二句,總結二意,對合文旨。

【疏】所以《善見論》中佛告阿難,有五法令正法久住:一、毗尼者是汝大師;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三、中國十人、邊方五人受具;四、乃至二十人得出罪;五、由律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廣文如彼。

引證中。《論》出五法,初是約教,後四從人。二、五相濫,約義兩別。但二取知法之能,五約延時之久。三、四二種,受隨分之。

問:「所以住法須『五人』者?」

答:「除出僧殘,餘皆可秉。四人雖體,不辨邊受。受法不行,僧寶永絕。道假人弘,由僧絕故,佛法無託。苟闕斯人,法皆覆墜。」

「五千年」者,有二:初五千年中,一千年得三達智,二千年得四果,三千年得三果,四千年得二果,五千年得初果;第二五千年,學不得道。萬年經書滅盡,但剃髮披袈裟而已。願諸後學,竭力護持。但得五人,是名「法住」。末世雖多,但知剃染,戒德不修,律範安識?豈能令法光顯於時?況二千年,尚得四果,去聖未遠,但不䇿勤;必有勇進,何患不及?請觀聖論,退而省之。

【疏】良由一聞行教,信而奉遵,業非外傾,定慧內發,遠近兩果,無不思懷。引生後進,永隆萬載,故為久住也。

出所以中。初明修因慕果。下云「近獲人天,遠成五分」,此為「兩果」。「引」下,明相傳不絕,顯「久住」義。

【疏】然此歸敬一行偈文,戒本或無者,但是後人妄減,非是梵本略之。通撿諸部戒心卷首,皆明歸敬。考文約義,理必具之。豈得徑歎戒功,前沒三寶?輒增勸信,誰能奉行?故知引者是也。昔人謂「同大律」,或且標異前弘,刪略傷甚,為過久矣!

斥略中。即願師集本。文相有四。初、明減略。「通」下,二、取他宗,例決《十誦》、《僧祇》、《五分》、《解脫》,四本皆然。「考」下,三、約義斥非。彼本卷首便云「戒如海無涯」,故云「豈得」等。不列三寶,無所稟承,故云「輒增」。「故知引是」者,取覺明、慧光二本也。「昔」下,四、出古除意。上句明簡廣律,下句明異他本。「前弘」即上二本。「刪」下,結責。

【律】戒如海無涯,如寶求無厭,欲護聖法財,
眾集聽我說。欲除四棄法,及滅僧殘法,
障三十捨墮,眾集聽我說。毗婆尸、式棄,
毗舍、拘留孫,拘那含牟尼,迦葉、釋迦文,
諸世尊大德,為我說是事,我今欲善說,
諸賢咸共聽。譬如人毀足,不堪有所涉,
毀戒亦如是,不得生天人。欲得生天上,
若生人中者,常當護戒足,勿令有毀損。
如御入險道,失轄折軸憂,毀戒亦如是,
死時懷恐懼。如人自照鏡,好醜生欣慼,
說戒亦如是,全毀生憂喜。如兩陣共戰,
勇怯有進退,說戒亦如是,淨穢生安畏。

【疏】就第三段「戒如海」已下,廣陳體相。上演毗尼,雖久住益,未委住持有何體相,引文成證,深有遠趣。

第三,釋九偈,初科。躡前生後,尋文可見。言「引文證」者,偈詞始末,顯相勸信,並依誠教故。

【疏】就分為三。

初一偈明戒德宗體,弘廣引生,能為聖道之因基也。

雖列本基,業理微隱,自非假相,無由生解,是以第二「欲除四棄」下三偈,略舉篇聚。結說有人,則表行相有承寄也。

上乃教明,未詳持毀,縱欲承遵,恐徒疲頓,故次第三「如人毀足」下四喻五行,明持毀、得失、眾別之行。

此之三位,統收義盡。何以知邪?前明戒德,宗體所歸;次明戒相,生行緣境;後明戒用,結成本業。

科文中,初段。云「宗體」者,宗即戒法,體謂受體。此據已受之人,納法成體,故云「聖道基」也。「弘廣」即指海喻,「引生」即如寶喻。「雖」下,敘次段。初句躡上,「業」下發後。「業」即戒體,造作成故,號為「無作」。非色心相,道理難見,故言「微隱」。「略舉篇聚」,即「欲除」下一偈。「結說有人」者,即「毗婆」下一偈半。「有承寄」者,即「我今」下半偈。「上」下,敘第三節。初二句躡前,「縱」下,起後。「四喻五行」,前二行是一喻,後三行各一喻。又前二別行,後二眾行,如下委釋。「此」下,總示。初明「法」、「體」,次即「戒相」,後是「戒行」,則知此段備敘四戒。「宗體」是教行之本,故曰「所歸」。「戒相」所列成犯「緣境」,為成二持,故云「生行」。「戒用」即目戒行。「用」謂功用,非行不彰,從功表行,故云「用」也。「結成」謂行心造作。「本業」即二持善因。因能感果,故云「本」也。或通持犯、善惡二業,彰戒功深,持益毀損。

【疏】就前體中。上半喻陳,明清惡生善之德也。下半舉益勸聽也。

牒釋初偈。

【疏】就初喻意。戒旨深遠,淺識未閑,故借近事以況斯理。

喻意中,初文。「近事」,即海、寶。「況」,比也。「斯理」即上「戒旨」。

【疏】有人云:「諸方類聚,各有偏習。故天竺恒言多涉譬喻,此方不爾。」

今解不同。《詩》有六義,比、興存乎。睢鳩、葛藟,事微喻大。何得偏指,推委華胥?

次科。先出彼意。上二句敘人處不同。「諸方」且指華、梵。「類聚」謂人物同處。下二句示偏習之相。「今」下,顯非。《毛詩序》云:「一曰風,二曰賦,三曰比,四曰興,五曰雅,六曰頌。」、「睢鳩」即鳥名,會雄雌有時,不淫於色,詩者用比文王后妃之德。《詩》有五章,第一卷首,此不煩引。「葛藟」,菜也,生於水邊,刺平王周室道衰,棄其親族。葛藟生於河之厓,得其潤澤,長大不絕。興者喻王之同姓,得王之恩施,以生長其子孫,今乃不顧,反不如彼葛藟矣。《詩》有三章,出第四初。《關睢》正夫婦,《葛藟》正親族。此二皆王者為國之本,故云「喻大」。「何」下,結責。

【疏】就喻有二:初明深廣無涯、性不納穢喻;次明能出眾寶、使求無厭喻。

【疏】言「戒如海」者,海為眾流所歸,戒為眾善所集。體周法界,故曰「無涯」。清澄離染,性不容穢。《律本》所明,意存後解。戒文所述,但舉「無涯」,具兼之也。

次科,深廣喻中,初文。二釋:初、周徧義;二、離染義。「眾善」即世出世間凡聖行業。「體周法界」者,就境示量也。「律」下,會釋。初指「律序」,彼云:「譬如有死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漂,棄之於岸上。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眾所不容受,以是當持戒。」此即但有「清澄」一義。「戒」下,會今文,謂文偏而義具。

【疏】然「涯」之一字,世濫者多。或「山」下安「厓」,則山邊險處;若「水」右安「厓」,則水邊畔際。今喻海界,不可兼山。或名為「儀」,傍通非正;楚夏之異,何得妄言?應從改正,「五佳反」也。乃是世語,隨俗無過;脫經學識,不涉上迷。

次科,初定字體。字、義兩別,不可相濫。「或」下,正語音。「楚夏」,謂南北音異。「佳」字音「街」,則與山「崖」字別音同;今時略韻,亦通「厓」字。「乃」下,示意。上二句遮情,下二句勸學。「脫」,猶或也。

【疏】二、如寶喻中。「寶」為世重,「求」得「無厭」。欲明戒海非但清澄,兼生道品,三聖所重,故言「寶」也。常行志求,無時暫息,故去「無厭」也。

次出寶喻,正釋中,初科。「道品」者,約行次第,三十七品。約人進位,大小賢聖。

【疏】然戒寶豐積,贍周生類。故使前聖果圓,後賢因滿。引生來業,展轉住持,眾生無盡,戒寶無竭也。據文,能求之懷也;從義,所求無限也。

次文。初句明體量之廣,欲句顯被物無遺。「故」下,示無窮之益。「前聖」、「後賢」,並通三乘。上是自行,「引」下,明化他。「來業」謂戒善功德。法體常住,在人所興;人相繼接,法何有盡?有同世寶,滋長無窮。「據」下,合文意。偈云「無厭」,正約「能求」;然由「無限」,故使不厭,以示此科「從義」釋故。

【疏】又寶有二能:一、現除貧苦者,顯戒現止業非,能感名利,交免三塗之貧苦也;二、資成形命者,顯戒近獲人天,遠成五分。斯益既厚,故「求無厭」。

三中,二義。初句標喻,「顯」下,法合。初除現生貧苦,止惡積善故「不貧」,人天聖道故「無苦」。「交」,俱也。次義中,標喻法合,亦如上分。凡聖兩報,由戒資成,世出世別,故分「近遠」。「斯」下,雙結。

【疏】問:「如經論說,海喻多種,今此偈中止列二者?」

問中。「多種」者,海有八德:一、漸深漸入;二、潮不過限;三、不宿死屍;四、百川來會,無復本名;五、萬派悉歸,而無增減;六、出眾珍寶;七、大身眾生所居;八、同一醎味。《戒本》上句可配初德,次句對第六,旁兼「清澄」,即是第三。欲顯戒文出二之意,故問申之。

【疏】答:「作者知時,明喻舉要。初明深廣清澄喻,顯說戒儀專被行淨,如有纖過,非聽說之儀也。是以今初開宗,即明簡眾喻。眾成由行,能懷聖寶,故次辨求無厭喻。此二攝化始終,餘非要務,故略不敘。」

答中。初歎美部主。「初」下,次正申所以。前明「無涯」喻,「深廣」、「清澄」,兼含兩義。「眾成」下,次示「求寶」喻。「此二」下,正通來問。前喻眾行,後喻自行;說戒攝僧,要唯此二故也。

【疏】就法說中。初舉喻益,勸護聖財;後明體不虗圓,必假說聽之力。方便攝持,名之為「欲」;對治行成,非緣不起,名之為「護」。戒德內充,資神養聖,目之為「財」。「財」即道品,恐濫於世,故云「聖法」。合上「寶」也。

次法說,勸護中,初文。「欲」、「護」二字,即是能持始終二心。「神」即心神,「聖」謂聖道。

【疏】所以不合初喻者,前顯戒體,量周無際;後顯多寶,充足所求。求在無限,終從戒海,故所出之寶無窮,則知能生之海無際。是則聖財通於三道,欲護聽眾,亦被三乘。若作此解,具兼兩喻。

次科。初徵起。「前」下,正示。意以「所出」之多,足顯「能生」之廣,故但合「寶」,即兼「海」矣。「是」下,點前聖財不專戒學,方顯出生無窮之義。「三道」約法,諦、緣、度也。「三乘」約人,可知。「若」下,結示文旨。

【疏】說戒明約,非別所弘;既同奉行,義無不集。故云「眾集聽我說」也。

說聽中。別人對、念,無人曲開;文從本制,故云「非別」等。「約」,即制也。

【疏】上歎戒體,無際無厭。愚夫迷旨,非不遲疑。故次第二,列相顯示。

次釋三偈,初科。上二句結前。「無際」、「無厭」,即指二喻。

【疏】就分為三:初一偈,舉列廣教,勸信修捨;次一偈半,引佛成證,結說有由;後有半偈,顯己承傳,勸受聽說。

次科,總分中。「修」謂履善,「捨」即離惡。「結說」者,「結」謂總括七佛,「說」即剏制廣教。佛不說廣,偈云「說」者,即是「制」耳

【疏】就初文二:前之三句,廣教戒相滅惡之功;下有一句,舉功勸聽。

【疏】「欲除四棄」者,舉此教本,能防未非,應起不起,名之為「除」。非謂已犯,而說除擯。假名比丘,方便禁警,使初篇業,冥伏不起,名為「欲除」。所除是何?即「四棄」也。而言「法」者,法義極多,今取能成犯緣,故云「法」也。

釋四棄中,初正釋。「非」下,遮濫。「假」下,重釋。內凡已還,未見真理,無實德故,通號「假名」。初果已去,名「真實僧」。「冥」猶潛也。「法義多」者,如「自體」、「軌持」之異。「今取」等者,謂諸戒相各列「犯緣」,具則成犯,揩式軌定,犯由緣辨,故曰「能成」。即二義中軌持解也。

【疏】若據義收,「滅」、「障」、「除」、「遣」,隨言皆得,莫非離過而為本也。

總示中。以文列三篇,三名別對,恐生局計,故總示之。文無「遣」字,義類無異,故通舉之。

【疏】初篇既離,行本得成,若不淨撿二篇,眾法難立,故名「滅」也。

【疏】上具戒行,不顯威儀,則形心不淨,眾法無託,故當靜緣,令非不起,是曰「障」也。

次釋殘、墮,皆躡前義勢,發起後文。並云「眾法」者,對今說戒,當機要故。

【疏】既已識相,依說須行,故又勸聽也。計初一勸,義則兼通。但以末世鈍機,情多浮濫,聖所制禁,凡所常行,恐未志奉,妄有輕忽,故又重勸。

釋勸聽中。初牒釋,「計」下,明重意。初二句指前偈,「但」下,申所以。專念曰「志」,遵行曰「奉」。說本為行,非聞不曉,惑重信輕,故頻加勸。

【疏】問:「戒行之本,具通輕重,何故但舉三篇?」

問中。以《戒本》五篇,不具列故。

【疏】答:「滅惡之戒,通攝五篇,且列上三,餘蓋存略。又解:『初三「戒」攝,下是「威儀」,且舉綱領,故不隨事。』又云:『今列篇相,正存聽說。序中所為凡有二人:專精不犯,非治所科;犯已從滅,法唯三別,初篇非數所攝,雖懺終不成僧,二篇唯是眾除,三篇同對別捨。廣教具含二淨,義須列相示之。』」

答中三釋。初文略釋,可解。次、約提綱釋。戒分列二,不明偷蘭;威儀標一,不顯餘三。故云「且舉」等。三、對懺法釋。初示列相;「序」下,約人釋義。「序為二人」者,文云「犯者應懺,無犯默然」故。初專精人,因而先出;次犯懺人,正釋今文。犯雖有五,懺但分三。提舍、吉羅,並對首悔,故同一位。若論初、二,同是眾法,但初不復本,次局二十,故分二位。又據下三,約說,三、一有異;望人,對別是同。「二淨」即前「二人」,初人持淨,次人懺淨。

【疏】第二,「毗婆尸」下,明能說教人。就文分二:初一行偈,列教主之名;後半偈,結人以成法,表無虗演意也。

釋次偈半,教主名中。

【疏】若依《增一》,初佛百年前說略教,後方說廣;如是後佛八十、七十、六十、四十、二十,及至釋迦,十二年後,方制廣教。

初文。七佛說略,年數第減者,以鈍根漸多,稟略漸少故。釋迦中,「制」合作「說」,五年已制故,或可制弟子說,義亦無妨。

【疏】問:「如《律》文云『第三、第五,二佛唯略』,《經》說何通?」

答:「適化無方,隨機隱顯。斯乃聖心布教盛衰,非凡所謀。《律》隱二佛之廣,生請制之由;《經》陳七佛之通,表化儀之相。未可偏執,五過自生。」

問中。「律序」,舍利弗請佛制廣,問言:「何佛法得久住?」佛言:「毗婆尸等四佛法得久住,以制廣故;毗舍、那含二佛法不久住,以不說廣故。」則與前經相違,故舉問以會之。

答中,先敘難測。「無方」,猶言不定。「盛衰」謂律明住滅。「謀」謂圖度。「《律》」下,顯經律之意,各據一端,機見有異,未可和會。「五過」出《成論》,謂迷名生法癡,隨文增五失:一、不正信;二、退勇猛;三、誑人;四、謗法;五、輕於聖法

【疏】問:「文中唯引過去,不明現、未者?」

答:「往佛有教可傳,師資成訓,勸信易立,所以引之。現、未無教,無由生信。」

次問中。佛在六為過去,滅後七皆過去。答中,初答唯引過去,後答不明現、未。現佛化他方,教法不被此;未來同此土,教法復未設。望今現無,故云「無教」。

【疏】問:「序文闕於現、未,何故流通具明三世?」

答:「各有其致。『戒序』將弘聖教,恐時不奉,故引已起之教,成勸信之由。流通泛引戒益,必行會聖。聖不虗會,三佛皆行。因教圓德,無不果滿也。」

第三問中。欲伸前後出沒之意,故此問之。

答中。初句通示。「戒」下,別釋。初明今闕。「時」謂時機。「流」下,次彰後具。「泛」,廣也。意明序首勸信,過佛教成,有所信故;流通顯益,可通三世,彰益大故。

【疏】釋七佛名,如略教解。

【疏】就結人成法中。七佛非一曰「諸」,宇宙無上曰「世尊」,行滿位高曰「大德」也。「為我說是事」者,引上廣教,被下世機,定非私傳,聞必至聖。此則顯己承習有由,何得不奉!

結人中。「宇宙」者,俗典但指天地之中,今則必通大千境內。「行滿」者,三祇累積;「位高」者,眾聖中尊。「引上」釋「是事」,「被下」釋「為我」。「顯已」即說戒師。

【疏】文中分二。初句,上有所承,今將紹續,如教而談,云「善說」也。若為名利,無益而傳,則是綺語,非義所攝。下句明說,說必被人,忍乖法儀,故又誡勸。贊美傳習之賓,故曰「諸賢」。諦受無倒,故敕之云「咸共聽」也。

三承傳中,初科。文闕牒章,分句孤起,疑是寫脫。上句前釋「我今欲」。「如」下,釋「善說」。下約「綺語」,反顯「善」義。下句中。初敘重意,望前二勸,故云「又」也。「贊」下,牒釋。「傳習賓」者,即目聽眾。「敕」,誡也。

【疏】如經論中,大小兩乘俱有賢聖,並約道業有顯、晦也。據翻,從俗釋訓:「賢」者,多才行也;「聖」者,無不通也。斯並約事為言,全乖佛義。有暇廣之。

次文,初約佛教。大乘十住、十行、十迴向,名三賢;十地,名十聖。小乘外凡有三,內凡有四,名七賢;初果至無學,名四聖。「道業顯、晦」者,一往以分,聖顯賢晦;然賢聖中,次第淺深,自有顯晦。「據」下,示俗訓。謂翻譯時,依此俗典。《禮記》中,才智倍人曰「茂」,倍十人曰「選」,倍百人曰「俊」,倍千人曰「英」,倍英曰「賢」。《白虎通》中明聖人者,謂「道無所不通,明無所不照,聞聲知情,與天地合德」也。此二皆從世智為名,故云「約事」。異上佛教所明行位,故云「全乖」。「有」下,示略。此謂偈中「諸賢」之語,稱美時眾,必據佛教修行之人;名濫俗儒,故此簡別。

【疏】第三段中,「如人毀足」下,廣張隨行。行法乃多,舉要眾、別。所以爾者?眾無別眾,攬別以成;別無恒別,行立成眾。故託斯二以持正法。就文四喻,前兩寄別行以生喻,明損益以誡持;後二寄眾法以生喻,明淨穢以誡說。此則初行、後教,生成義順,一途之釋也。

釋後五偈,分科中。初敘立科意。「眾」即四人已上作羯磨事,今指說戒;「別」即自行。隨行雖多,眾別收盡,故云「舉要」。「所以」下,釋須二之意。此明眾必假別,能成眾;二行相關,故須雙舉。「故」下,結成文意。「就」下,分文。初二喻並言毀戒,即是「別行誡持」;後二喻皆明說戒,故為「眾行誡說」。「此」下,合示。若據常途,因教生行,則教先行後;此明行具方成眾法,則行先教後,故云「一途」也。

【疏】就初兩喻,即為二意。初以戒為身足,喻止持也。一形所託,必憑足而遊涉;萬行所資,要藉戒而成立。如《經》所明「若無此戒,功德不生」也。後以戒為車軸,喻作犯也。御者所持在軸,軸壯而轄堅;行人不壞於本,亦業全而戒具。反則違本,如文所訶。總解意也。

釋前二喻,分示中。「身足喻止持」者,此約義科。據下附文,則前偈喻止犯,後偈喻作持耳。「車軸喻作犯」,就文判也。「業全」則受體無缺,對上「軸壯」;「戒具」謂隨行不違,對上「轄堅」。「如文訶」者,即死時恐懼也。

【疏】次釋前喻,喻分兩偈。初約止犯之損,令觀過生厭;後約作持之益,舉樂果生欣。

身足喻中,初偈。

【疏】就初分二,上喻、下法。

【疏】釋文云:「毀行之士,名曰『如人』;內無明略,外有愆失,名為『毀足』。戒品既壞,世樂尚虧,何況道果而有登趣?故曰『不堪有所涉』也。」

別釋中,初科。「明略」謂智謀也。「世樂」即人天也。

【疏】就法合中。兩對相曉,依文可解。

法合中。上喻已釋,故但略指。據喻言通凡聖兩果;法中舉凡,意在況聖。

【疏】次解作持偈文。上半明人、天兩果,舉勸修因;下半明勝果所尅,必假良因,義須守護。文相甚易,未勞解也。

次作持中,初文。可解。

【疏】問:「上云『戒興存道,本非為福』,今偈所勸反彼,何邪?」

問中。引前「教興」作難。

【疏】答:「上已略開,今重廣敘。元制為道,誠如聖言。但為聞教之機,時含利、鈍。鈍者引以世報,權示化城;利者以慧資成,便至寶所。斯並隨機設化,當尋本據。若執戒為真道,道則戒結所收;唯戒極高,復是見取所攝。為樂持戒,翻成穢染。如《百論》中難陀之事,至時長引,取悟於心。」

答中。大論戒律,不出二義。一、本如來出世之意,三歸五戒,下至微善,無非為道而作弄引;過分而談,二乘聖果,尚非本懷,豈以世樂而評聖旨?此約教本也。二者,二乘聖道,必由戒剋;人天兩報,戒、見二取,穢汙諂詐,持奉多途。此約機緣也。若了斯意,則教門同異,無不會通。初二句指前標後。「元」下二句通前興意。既云「元制」,即教本義。「聖言」者,即指前引「為調三毒」等文。「但」下,正釋今文。而云「利鈍」,即約機義。應知今序,且被鈍根;下流通中,利鈍雙被。「化城」「寶所」,出《法華經》。彼明如來施權說小,如以化城暫令止息;至後顯實,喻至寶所獲珍奇。今借彼喻,會通今教。凡聖兩報,言同意別,思之可見。「斯」下,雙結。上句結成今意,下句指歸前意。「若」下,明背道過失。初即二種利使。「為樂」下,即明汙心。「《百論》」者,彼云「樂報有二,一者生天,二人中富貴。若持戒為求生天,與天女娛樂,若人中受五欲樂」,乃至引阿難語難陀偈云:「如羝羊相觸,將前而更却。汝為欲持戒,其事亦如是。身隨能持戒,心為欲所牽,斯業不清淨,何用是戒為?」

【疏】上解止犯、作持竟。

結示中。欲發下問,故在此結,不當前後。

【疏】問:「上云『身之所假足喻止持』,及釋文中乃論止犯。斯則持犯同門,如何分判?」

問中,初牒前相違。「斯」下,正難。持犯行別,善惡業殊,不宜同門,故以為難。

【疏】答:「持犯止作,事通前後。望戒全者名止持,無心攝護名止犯,勵意防慎名作持,具緣造非名作犯。據此以論,隨事始終皆二持犯,餘如後解。」

答中,初二句通標。若據持犯,心境體異,非可同時;但心起不常,善惡相閒,故約「前後」,可得兼明。「望」下,別示。隨舉一戒,並具四行,則持犯同門,於義無失。「據」下,結指。「隨事」,「事」即戒也。「始終」即前後。「皆二持犯」,即止作四行。故知後從犯釋,則貽毀戒之文;前約持科,欲示兼通之義。「餘」下,即指卷末持犯中。

問:「文既明犯,那用持科?」

答:「此由《序》中闕止持喻,故約義科,如下點示可見。」

【疏】次解作犯喻中,上喻下合。

【疏】假名行者,執持圓戒,學調伏心,名之為「御」。御攝三業,將遊塵境,名之為「入」。五欲之賊,能劫善財,使沈惡趣,名為「險道」。縱放身口,隨境不禁,名為「失轄」。轄在二輪之表,犯必兩業之門故也。無作戒善,萬行所憑,名之為「軸」。身口轄失,定慧輪摧,戒善便喪,故如軸「折」。如上諸損,智者懷悲,將趣三塗,義無歡泰,故云「憂」也。

作犯,明喻中。車喻多種:執御之人,喻能持心;兩轄喻身口二業,即是隨行;二輪喻定慧兩學;橫軸喻本受戒體。初配上句。「圓戒」者,具足體也。「沈惡趣」者,舉果顯因也。「縱」下,配下句。轄是括輪之物,在軸兩頭,括束於輪,故云「二輪表」也。「兩業」即上身口。

【疏】次合喻中,上句合九字,下句合一字,可知也。

法合中,初科。分句對字,在文易解。

【疏】問:「毀戒業非,何人不畏?豈待終時,方生恐懼?」

次科,問中。欲彰部主知機之意,故特徵之。

【疏】答:「人懷愚智,持犯兼之。『律序』具彰,今更為引。智士覺過,尋知厭蕩。愚夫縱罪,初無改悔,身心強健,放逸刑科,要至死時,方生怖畏。以色力痿顇,神慮無歸,自知佛賊,贓狀業現,苦具將臨,何得不畏?是以律主懸知,濁世非死不憂,故舉勸持,無令後悔,悔無及也。」

答中,初通標所被。即《律》文云:「有二智人,有罪能見,見罪能懺;有二愚人,有罪不見,見罪不懺。」愚智兩機,俱通持犯,故云「兼之」也。指「《律》序」者,彼偈廣列持毀得失,今略引云:「如師子虎吼,醉者不恐怖;小獸聲雖微,醒者聞即懼;如是三垢人,一切惡不懼;智者於微惡,常懷於恐畏。」、「智」下,二、正釋。初敘智者知過必改,不待苦勸。下明愚人遭苦思悔,正顯文意。初明生怖。「初」猶都也。「以」下,釋所以。「痿」謂困頓,「顇」謂瘦顇。內無實德,假冐形儀,妄受信施,侵壞正法,故云「佛賊」。刑贓露則刑戮將加,惡業現則獄報即至矣。如《大論》云:「持戒之人,命終之時,風刀解身,筋脉斷絕,心不怖畏。」反知毀盜,寧不怖耶!學者臨文,宜應內省。其有死而無悔者,則教所不救矣!「是以」下,出制作之意。

【疏】準上據下,應有止持有益喻。翻犯明持,可以相領;有無互現,未可齊觀。

辨闕中,初文。「準上」者,前二偈止犯作持;「據下」者,後兩喻各具二行。上下既具,可驗此闕。示意有二:上據相翻,下約隱顯。

【疏】尋中梵偈文,法喻自足,彼葉一偈三十二字。唯此方言,多少無準,或三四字,或五六七,節以聲言,用為偈句。

次科,示梵偈中,初文。彼用貝多樹葉以書經教,故言「彼葉」。又不論長行與偈,例以四字為句,八句為偈。今文唯初喻八句,餘並四句,則明傳譯有所闕矣。「唯」下,示此土不定。如《文選》古詩,隨人所撰,不拘章句。準知經律五七字偈,並隨方俗,非本梵式也。

【疏】或尋「偈」字便訓為「竭」,謂攝前散章,竭盡文義也。即反「偈」字,例「竭」音也。檢諸字書,無可憑據,積習生常,何由頓曉?

二中,初斥釋義。「即」下,斥反切。《字林》,作丘竭反;《毛詩》音義,去謁反;《漢書》音義,其逝反。故知音「竭」殊無所據。「撿」下,總責。

【疏】又尋翻經,古譯則云「偈他頌」,今云「伽陀頌」。斯則「伽」「偈」兩聲相近,省略本故,後所出者,但云「偈言」。故知「偈他」翻為「頌」也。故今所翻無序之頌,則云「伽陀」,有序之文,便為「頌曰」,可以分也。

三中,先出古今不同。應法師云:「『偈』者,梵言也,正云『伽陀』,或云『室廬迦』,謂三十二字,此方當『頌』、『攝』。」、「斯」下,究存略所以。「故知」下,示華梵。「故今」下,明兩分。「今翻」謂唐翻也。「無序」即孤起偈,「有序」謂牒前重頌。此約華梵以分,義無別也。

【疏】上所解文,別行喻竟。

【疏】就解「眾法教行喻」中,亦有兩行。初舉教為明鏡喻,顯作犯止持之人,準教立行,要由說、聽之功也。後舉教為神解喻,顯作持止犯之人,內省智略,殷鑒淨穢也。又解云:「前喻戒體,若毀若護,其果兩成;後喻戒緣,若縱若防,其因兩就。故篇聚雙列,因果具含,意可見也。」

次眾法喻,初科。由偈文云「好醜」、「勇怯」,通含持、毀,故以兩喻各對二人。據後從文,合云「兵戰喻」,今取𩰖戰必用智謀,故言「神解」耳。「又」下,復伸一判。「戒體」即五篇根本。「毀」約究竟,「護」取行成,故云「果」也。「戒緣」即「蘭」、「吉」方便。「縱」謂起心,「防」據警察,故言「因」也。「故」下,雙結如上。

【疏】次解前喻,分二如上。

【疏】奉教兩眾,依常集聽;以行觀說,「如人照鏡」。「鏡」即教也。止持行成,能喪作犯之醜,令戒威嚴,名為「好」也;作犯之惡,能摧止持之善,名為「醜」也。斯並兩託教鏡而「生」;「欣戚」、「好醜」,因說而現也。

隨釋中,初科。「兩眾」者,持及犯也。「依常」者,黑白兩半也。

【疏】下法合中,隨對可知。戒善具足,則名「全」,致懷「喜」,合上「好」而「生欣」。遇緣壞行,則名「毀」,故懷「憂」,合上「醜」而「生戚」也。

合喻,可解。

【疏】就解「教為神解喻」中,法喻為二。

【疏】如譬所明,作持戒者,妙在方便,約止非緣,對境相陵,同「兩陣」也。強弱相傾,如「共戰」也。正智達過,明白無違,如「勇」者「進」也。癡墮居懷,無心遮約,如「怯」者「退」也。

次科,喻中。「約止」即能持心,「非緣」是所防過。能持、所防,則為「兩陣」。「正智」等者,謂心強過弱,持心勝也。「癡墮」等者,過強心弱,非境勝也。

【疏】下法合中,「說戒亦如是」合初句。何以知耶?由說、聽交對,愚智、勤怠彼此相違,如陣合戰也。下句中,覩己行淨,由持故成名「淨」,是則戒淨心「安」趣道,合上「勇進」也。怠惰不學,心昏境慢,止犯「穢」心,將鄰苦趣,故常「畏」,合上「怯退」也。

法合中,初句。以說戒師提示過境,同集聽眾,隨事觀緣,故如合戰。「愚智」約性,「勤怠」據行,即淨穢二機,淨勇穢怯,故曰「相違」。下句,對喻可見。「心安」是成因,「趣道」即慕果。「止犯」即不學無知罪。

【疏】何以得知?前喻作犯,文彰全毀,故知已起重罪也。後彰淨穢,故知將興輕罪。既不違教,是非莫知,隨作恐犯,故云「穢」、「畏」也。

對簡中。兩喻配犯,前重後輕;在文頗隱,故特點示。「將興」謂止犯之人,既無所曉,微細威儀,必多陵犯故。

【律】世間王為最,眾流海為最,眾星月為最,
眾聖佛為最,一切眾律中,《戒經》為上最;
如來立禁戒,半月半月說。

【疏】次明第四「戒經弘益」中分二:初偈喻辭,後總法合、修說之儀。

第四顯益,分文中。喻辭四句,是別列,「一切」下二句,即「總合」。「如來」一句,指人勸修;「半月」一句,至時合說,故云「修說儀」也。

【疏】就初四喻,即為四意。

【疏】「王」者尊勝,威德超眾,喻戒住持,功高萬善故也。然「世間」之王有三種異,謂梵、魔、輪。恐濫法王,故云「世」也。大「海」弘廣,包括「眾流」;戒善周通,德收眾行也。朗「月」明空,除煩識妄;戒除業惱,見道知歸。「佛」是法王,「眾聖」師仰;戒是正行,九道崇之。

釋喻中,列示有四。初、王喻又二。初、對合。「然」下,明簡濫。「梵」王即色界初禪天主。「魔」王即六欲天主。「輪」王有四,金、銀、銅、鐵,金輪統四州,餘三第減可知。海取二喻,「弘廣」、「包含」,即前所引八德中二。月喻亦二。《涅槃》云「能除熱惱」,即除煩惱也。破暗見道,謂「識妄」也。「戒」下兩句,即對二喻。「業」謂七支,「惱」謂煩惱;「道」即諦理。「佛」中,「九道」,謂三乘六趣。

【疏】斯等四喻,世所同高,借以曉之,通明戒法。

【疏】問:「四喻顯戒,其德盡不?」

問中。由通兩釋,各有其理,故問以引之。

【疏】答:「如來說法,義周無滯,略舉近事,何得攝盡?」

初答中。上二句通示。「說法」,別指制戒。制戒之意,非止一端,豈唯四喻,而能盡理。故經律中,廣有譬喻,如《鈔.標宗》,尋之可見。

【疏】又解:「假以世喻,略收皆盡;一往統舉,空、有所收。有中極貴,勿過王也;包納水陸,勿過海也;光涼明暗,勿過月也;出有大聖,勿過佛也。縱有餘類,竊比難矣。」

次答中,初總舉。「空有」即真俗二諦,攝盡世出世法。今此四喻,不出二諦。前三並俗有,後一真空。故知喻戒,義無不盡。「有」下,別示。「明」猶照也。「出有唯佛」,此據理諦,化相、住持,則通世諦。「縱」下,結顯。以超群獨勝,無及於王;深廣徧周,豈過於海;照迷濟世,唯月難倫;凡聖尊崇,獨佛無等。此外餘物不堪為喻,故云「竊比難」也。

【疏】就後偈中,文分為三:初有半偈,總合上喻;次有一句,舉法屬人,明無虗制;後有一句,說教之時,非合上喻。

【疏】就初文中。「一切眾律中」者,合明三藏所明群行,並有調伏業非之功,義稱為「律」,律即法也。「戒經為上最」者,指今所演如上四尊,既同傾仰,聞何不奉?並謂三乘之夷途也。

法合中,總合有三,初釋。以經、論二藏,通有「法」義,故云「義稱」,明非本翻也。下句中,即約行根住持,二藏不及,正宗行要,毗尼不如,故稱「上最」。「四尊」即前四喻所顯四義。「既同」等者,顯示序中推勝之意。「夷途」,平路也。

【疏】又解:但餘二藏明律相處,皆名「眾律」,故論云「隨經律」是也。

次釋。雖兼二藏,不取定慧。「論」者,未詳何文。

【疏】又解:「一部律宗,雖明緣起、辨相、開遮、法聚等文,俱調身口,各有正儀,應同名『律』。但為非結正宗,不名為『最』;戒本一段,親起行基,言約義周,攝僧斯要,故文所云『戒經最』也。」

後釋中。「緣起」等者,即二部戒本,初明國土、犯人、起過、白佛,即「緣起」也;後有廣解,即「辨相、開遮」也;戒本後有□十犍度等,即「法聚」也。「俱」下,釋眾律。「但」下,釋戒經為最。

【疏】然末世鈍機,雖聞法勝,若非至聖所立,恐生疑慢,故重舉人,釋成法勝,是以文云「如來立」也。乘如實道,來成正覺,故曰「如來」也。過犯既興,隨便制約,故曰「立」也。法教所詮,為存止善,曰「禁戒」也。

次句中,初示意。前列七佛,故云「重舉」。「乘」下,牒釋如來之名,文出《成論》。真理平等,體絕虗妄,故云「如實」;乘履此法,出現利生,故得斯號,即真、應二身也。「過」下,釋制戒。「止善」即「禁戒」義。

【疏】但以三乘既攝,必藉教成。故約晦望,折中之宜,時便為說。故曰也。

釋後句中。初二句述意。上句示眾同之制,次句明制集之意。「故」下,貼釋。「晦望」即黑白兩半。促則廢業,延則浮慢,故曰「折中」。

【疏】問:「但言半月即得被時,何須重者?」

【疏】答:「月含白、黑兩半故也。又但至半月,即須說之,故重言也。」

問答中。初約兩半釋。「又」下,約單就一半釋,意謂雙牒乃是連累無窮之語。

【疏】上解勸信序。下明第二大段:序、正、流通。約文為二:

始於「和合僧集」,下至「已說七滅諍竟」、「戒經中來」,正明廣教行法;

二、從「若更有餘佛法」下,至「有慚有愧」、「當於中學」來,明略教行法。

【疏】就此二教,諸門分別:一、解名門;二、定相門;三、所為門;四、前後門;五、相成門;六、時節門。

次釋二教。

【疏】就初「解名」者。

【疏】何名「略教」?以佛初成道,將開化法。創起希仰,寄心無地。故先示行法,令依奉行。不待犯戒,未有罪故,不得懷疑起謗。略陳教法,故曰「略教」。

初章,略名中。初標徵。「以」下,正釋。初二句示教興之時。「創」下,明機緣已發。「故」下,明立教。「不」下,示名相。「不待犯」者,異廣教故。「不得懷疑」者,謂若即制廣,容生疑謗,知機制略,不得生故。

【疏】言「廣教」者。由略名含,未曉前相,雖造諸非,不謂有犯。故須廣張網目,收攝罪聚。鈍根之流,聞便得解。因廣說故,名為「廣教」。

廣名中。初標,「由」下,釋。準前釋略,亦應四節,但闕初時,廣在略後,自可知故。初明違略,即廣教機生。通禁三業,未列過相,故曰「名含」等。「故」下,明立教。「張網目」者,隨事別制也。「收罪聚」者,科約篇聚也。「因」下,結名。

【疏】又此廣名,略分三位,謂名、報、治也。

初、篇品等,以為名廣,如初聚斷頭等。

二、獄苦相對,以為報廣,如初罪生報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等。

三、擯悔有別,以為治廣,如犯初罪覆故永棄,有悔盡形。

略教所詮,但舉其網,未張此目,不名為廣。

廣相中,初總示。「初」下,別釋。此之三位,皆通六聚,文中且據「初篇」示相。「篇聚」名如後釋。「報」中,文列四重歲數,即墮𦦨熱地獄。僧殘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墮大叫獄;偷蘭五十七億六十千歲,墮嘷叫獄;波逸提十四億四十千歲,墮眾合獄;提舍尼三億六十千歲,墮黑繩獄;吉羅九百千歲,墮等活獄。餘如《事鈔》。治廣中,「治」含罰懺,文舉初篇,「永棄」即滅擯,「盡形」即學悔。七九治法,通該六聚,如《鈔.僧網》中。僧殘已下,眾、別悔法,廣如《懺篇》。「略」下,對略結顯。但此三種,在乎略教,蘊而未彰,故皆名「略」

【疏】問:「廣略二教,通被時機,佛初成道,何不頓說?」

問中。略是頓說,但問於廣,意謂二教何不俱頓。

【疏】答:「聖人布教,義不徒然,藥病相投,是其宗趣,故初不說,止是無機。所以《善見論》云:『若滿未起,輒先制者,生誹謗故。「我等出家,棄捨財色,於世名利無所希求,云何如來反以木叉繫縛我等?豈謂善識世人心器?」又於佛說不生敬重,令法疾滅。故不先制,待犯便制,則知聖恩,如醫破癰,待熟方舉。』」

答中,初敘教主知機。時機多利,奉略無違,故云「無機」。「所」下,引證。《論》有二意,初明生謗,即止惡意。「我等」已下,出其謗詞。「又」下,次明起敬住法,即生善意。「如」下,舉喻,於義易曉。「舉」謂以針刺也。

【疏】二、定相中。

【疏】略教有四:

初、彰過門略,如訶欲中如火如刀等;

二、止觀門略,如勸修捨三善三毒等;

三、調伏門略,如下略偈,止唯三業;

四、發行門略,如經律中「諸惡莫作」,《阿含經》解,止在三學。

定相,明略中,初科。四略,前二舉廣及釋。「呵欲」,文見「婬戒」。「勸修」亦初戒緣,云「當於如來清淨法中,於欲無欲」等。「修捨」即是「止觀」。「止」謂「捨」惡,對下「三毒」;「觀」即「修」行,對下「三善」。後二引略順釋。三指釋迦佛偈,四即迦葉佛偈。「《阿含》解」者,彼云:「『諸惡莫作』,淨戒具足,清白之行;『眾善奉行』,心意清淨;『自淨其意』,除邪顛倒;『是諸佛教』,去愚惑想。」

【疏】上明四略,義通道俗。約教被人,第三略中,教設在道。取其行方,理通於俗,亦不可怪。如初篇戒,過體則通;取其聲教,兩分其位。各有理也。

總判中。初示四門俱通。「約」下,簡第三通局。初明教局,本被道眾。「取」下,次明行通。由無罪聚,同十業故。「方」,法也。「如」下,引例。過通教局,義無異故。「五」、「八」俗教,篇聚道教,故云「兩分」。如前二判,義無去取,故云「各有理」也。

【疏】言廣教相,亦有多種。

廣相,三釋,並約義門,總判大律。

【疏】一、止惡教,如篇聚等;二、生善教,如受、說等。

別釋中。初云「篇聚」,即僧尼戒本,並攝止門。「受、說等」者,即諸犍度,皆歸作門。

【疏】有人云:「一、遮未起教,如僧尼所制戒等。二、滅已起教,如訶人、覆、滅等。」

二中。「遮未起」者,通收止作,以受說等,雖是作善,還須離過故。「滅已起」者,唯局作持。「訶人」等者,即《訶責》、《覆藏》、《滅諍》、《俱睒彌》、《遮犍度》也。

【疏】有人云:「如上所說,非無其致。然教所被,止在根機。今分廣律,不出三品。如受、說等法,為上人教;德衣、財食,為中人教;訶人、滅諍,為下人教。」據此為論,則此篇聚大歸,不在上二也。

三中,初敘立。「如」下,列示。「受、說等」者,「等」取安居、自恣。「德衣」即《迦絺那犍度》,「財食」即《衣》、《藥》、《皮革》等犍度也。「據」下,準判。上約三機,但對犍度。篇聚止惡,義是下人故也。

【疏】三、明兩教所為,則有四別。

三、明所為。

【疏】初、根條異:略教不待犯制,根本法輪;廣教略壞方有,則枝條也。二、為人異:略教利機,無過可起;廣教待犯,犯必鈍根。三、對過異:略教不因過制,無問自說;廣教必待犯後,制通淨穢。四、請不請異:廣必待請,如補壞衣;略不待請,一往便說。

別釋有四。初、後約教,中二在機。初云「根本」者,能生廣故;「法輪」者,摧業惑故。三中「廣通淨穢」,即顯略教純被淨也。四中,《律》明舍利弗請佛制廣,故言「待請」。「補衣」之喻,即佛答詞。

【疏】四、前後相反者。

有三義故,廣教制雖在後,今說必應初明。

四、明前後三別。

【疏】一、以時機須爾:末代鈍根,聞廣如睡,故聖前演,望有欽承;若為說略,則用全疎,微被少機,不可不用。二、隱顯故爾:廣教相彰,化用形勝,故前;略題三業,義通須後。三、功強故爾:略教既壞,制廣還興,從興攝護,功成先說;略教不爾,無補廣之能,且順別機,故須後說。

初約時機。則明佛世唯可用略。「聞廣如睡」者,以廣況略也。「若」下,明略不稱機。「微」下,釋兼略所以。次約教相。「隱」謂言通,「顯」即相別。「形」謂相形。「故前」,句絕。後約功能。取其能補,唯廣「功強」。「順別機」者,不兼鈍故。上云「少機」,末世稀故。

【疏】五、立兩教相成者。

【疏】問:「略教所為,在彼利機,於此鈍根,事同不說,故須制廣。廣則毀略而制,用略何為?」

五中。問意,欲明《戒本》存略之意。上敘略教不契時機,下敘廣教已廢前略。

【疏】答:「元制略教,雖為利機,言略義通,非不收鈍。由鈍不解,違略起非,是教行俱缺也。後遂制廣,用充前略。何以知然?但略有包通之理,廣無異略之能。鈍士當機,先作無犯,廣名雖異,還同略教之功。是名教行俱補。斯則兩教相成,通無廢立。約緣利鈍,據實兼之。」

答中。初明違略制廣。「言略」者,唯一偈半故。「義通」有二:一者,教通,三業明行,無不收故;二者,機通,利鈍二根,無不被故。此明利根,了知所造本於三業,故能奉略;鈍者不識能造,隨緣壞行,故須示相以為廣教。「充」,猶補也。「何」下,正顯相成。初句徵。「但」下,釋。上二句明補教。「略」中具廣,故曰「包通」。廣即略相,故不「異略」。「鈍」下,明補行。違略無犯,開廣續制,全彼行故。篇聚差別,故言「名異」。無非三業,故云「同略」。「斯」下,結顯。上二句明不可去留,即彰《戒本》兩存之意。下二句明所被通局。上句明二機局對兩教,下句示兩教各具二機。

【疏】六、說二教時節者。

六、明時節。

【疏】若依本部、《十誦》、《增一》,十二年前,略教所被,後付弟子,則通二教。

引示中。《善見》「二十年前說略」,今引三部皆「十二年」。《義鈔》云:「隨根所見異故。」

【疏】何以知然?略教通含,利鈍俱攝,未張輕重,又總機緣。廣教不爾,反前不說。故《善見》云:「一切諸佛,但說教授木叉,不說威德木义。」豈非直陳三業,通被群機?若具篇彰,便同廣戒。故《律》文云「此是如來最後說戒」,是良證也。由佛自說,不容非濫。《十誦》、《五分》云:「若為犯說,頭破七分。」弟子不爾,肉眼所見,天眼舉罪違佛制故。

次所以中三,初約二教對明。上句推問。「略」下,正明。初明說略意。上二句通標,下二句配釋。「廣」下,次明不說廣意。既張輕重,則非「通含」;但被鈍機,故非「俱攝」。《義鈔》云「若為五說,利益不普」是也。

「故」下,次引示。又二,初引《善見》。略教但指三業而直示,故云「教授」;廣教追事有怖,故云「威德」。「豈」下,結顯。後引本律《說戒犍度》云:「佛在瞻波國十五日說戒時,佛在眾默不說戒。初夜已過,阿難請說。佛言:『欲令如來於不淨眾中說戒者,無此理也。』中夜後夜請答亦爾。時大目連即以天眼觀犯戒者去佛不遠,即以手牽出。佛言:『聽作自言治。自今已去,汝等自作羯磨說戒。此是如來最後說戒。』」據此可驗,佛不說廣,明矣。

「由」下,三、正示所以。此明如來因前重犯不說之意,則知略教唯被淨機,廣制通及淨穢。《五分》云:「諸佛常法,有五百金剛侍衛左右。若問三反不以實答,頭破七分。」、「天眼違制」者,即上目連因緣。又《婆論》云:「不得用天眼知他惡法。」

【疏】問:「十二年前,已制廣教;今言說略,其義何乖?」

問中。《僧祗》五年制婬,自後隨制,顯有不淨之機。而十二年前佛猶說略,即對犯說,故曰「義乖」也。

【疏】答:「《律》中所列重犯故耳。自此已前,先作無罪,猶同無事。至於說戒儀軌,前說略已,及至廣制,說不難知。故《增一》云:『因重犯戒,佛止不說,命上座持律能通利者說之。』故毗婆尸佛一百年前說『忍辱偈』,後付僧說;乃至尸棄、釋迦,八十、十二,可以情求。」

答中,初釋相違。「《律》所列」者,指前證文。以目連牽出犯者,因盜金蓮花葉,望檀尼是第二犯,故云「重」也。「此前無罪」,以須提那等皆最初故,則顯如來已前說略,皆非犯者。「同無事」者,略教云「為無事僧」,即清淨僧也。「至」下,詳究說廣。初敘難定。前引諸文,但云十二年後付弟子說,不明爾前說不說故。若據如來,定不說廣;此疑弟子,故須決之。「故」下,引示。《經》明如來因犯不說,始命弟子。可驗爾前,定不說廣。以文非顯,故曰「可以情求」。七佛年次,如前委引。

【註】已前偈文,法護尊者所作,為廣、略二教通序,前開持、毀之言,以成說、聽之本也。

【疏】注中「已前偈文」下,結前生後意也。

第二牒釋。

【疏】欲明律主將演正法,惠益時心,廣張持毀之相,式表弘傳之致也。即結前文矣。

結前文中。「時心」即通目後世同聞之眾。「廣張持毀」,前四喻。「式」即訓用。

【疏】問:「如來說法,天眼常明;僧唯目覩,義通淨穢。如何制約還同佛邪?」

答:「法利所先,務在通洽。有染聞戒,於道莫行。說必被機,非人不授。故《母論》云:『設僧百千,但一毀戒,則不合說。』明知聖制不欲徒然。」

問中。初二句示佛說唯須淨,次二句明弟子通淨穢。「目覩」謂肉眼也。「如」下,正難。以序文始末,無非簡淨,欲彰序意,故此問之。答中。初敘教意。教被兩機,故云「通洽」。「洽」,猶徧也。「有」下,明序意。初正示。上二句明簡穢,次二句明取淨。「故」下,引證。初正引。「明」下,顯意。持者於道有進,犯者聞之不行,意令說聽成益,故云「不欲徒然」,則知序文深符佛意矣。

【註】「和合」已下,二教大宗,自分三分:序、正、流通。

【疏】注中「和合已下,二教大宗」,生後文也。

【疏】文分為二,已如上判。

生後文中,總分。「如上」者,即前已判廣略二教。

【疏】就初段廣,大分為三。

始於「和合」至序後「如是持」來,明將演篇聚,用曉時機,機通染淨,義須和問。此則與後正說為興教之由,名為「廣教之端序」。

序中略明犯者必悔,無犯同聞。所以第二從「諸大德!是四棄法」下,至「已說七滅諍法」、「如是持」來,八篇行相,通明止作,準此承修,定慧因克,是則名「廣教正宗」。

既識相護持,理非獨善,將流聖化,廣被未聞。所以第三「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四棄」下,明「廣教流通分」也。

廣教,三分中。「始」下,敘序分。「和」即白法。「問」即撿淨。「序」下,明正宗。初躡前生起。二人俱淨,是合聞故。「所」下,正敘。「止作」二行,該乎八篇,故曰「通明」。「既」下,敘流通分。初躡前生後。「所」下,正敘。

【疏】就初廣序,又分為三。

從初至「白如是」已來,明集僧簡眾。同遵行法,表形心無二,與下所說作發起之由義也。

眾雖和合,必有犯非,不應淨法,何成說聽之則?是以第二從「諸大德!我今欲說木叉」下,明誡勅時眾,思省淨穢,語默表情,虗實檢行。如斯自審,則是聞廣教之當機也。

說戒法重,事通迷悟,故須三覆,用表殷勤。知過必改,乃堪此眾,是以第三「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下,正述三覆,撿問有無,勸持之相也。

廣序,總分中。「從」下敘初段。「集僧簡眾」,總括前緣。「同遵法」者,別對作白。「表形心」者,通示緣法之意,「形心」即收三業。「眾」下,科次段。「則」,謂儀則。「明誡」下四句,括略一序,文義始終,對之可見。「說戒」下,即第三段。住持功強,攝僧義勝,故云「法重」。由「法重」故,不容妄聽,故加三問。「覆」,謂反覆。「正述」下二句,對三問。「勸持」一句,對總結。

【疏】就初別序,文分為二:

初、有七句,能成眾法之緣也。

二、「大德僧聽」下,所成說廣之業也。

釋中,初科,分文中。「業」,即羯磨。白法纔成,所為即辨,望上「眾緣」,故曰「所成」。若望說戒,即屬能辨。

【疏】就初緣中。統明羯磨作業,僧寶成務。而事有因集,不可妄施,必具十緣方辨前業。

緣成中,標文。上二句明羯磨功用。言「統明」者,總一百八十餘件,眾別皆然。「而事」下,明作法具緣。「因集」謂假緣成也。

【疏】何等為十?一、稱量前事;二、託界成法;三、集僧方軌;四、以法成僧;五、和別相形;六、簡眾淨穢;七、心欲表和;八、陳戒本事;九、提問所宗;十、舉宗成答。

別列中。大約為言,一、八及十,緣通事別;餘之七種,緣相俱通。今文第八,隨事顯緣,故云「陳戒」,即行籌告令也。四中「以法成」者,謂自然、作法,各攝分齊,即《羯磨》云「約界明集」是也。

【疏】斯之十緣,即十門義。各有量據,不可卒施。具如所撰《刪補羯磨》及彼疏中具辨。臨機引用,廣略隨宜也。其中問答釋疑,一同彼說。若欲寫取,此復何難?以紙墨易繁,時功難駐。不獲已者,時復疏之。此既大義,業相因由,理須遙指,何得復略?然有不見彼文者,此乃往緣,以業自責。余老矣,桑榆轉迫,不暇重述也。

結略中二,初指廣。《隨機羯磨》有二卷,「十緣」見上卷之首。《疏》本四卷,今為八卷。「若欲」下,二、顯略,有二:一慮文繁不逗機故,二恐費時妨自行故。「不」下,示下有所明。「此」下,顯上須對指。「然」下,傷後世不遇。《羯磨疏》者,彼文委辨緣成,廣明非相。作業成敗,被事如非。示眾別之行儀,顯僧宗之綱要。維持修奉,不學焉知?故不見者則投心無所,舉事成非。教既不通,行何所託?況疾滅三寶,無利羣生!實由往世業緣,致使難遭正法。然今鏤板,教府盛傳,我輩獲聞,實唯宿慶。然常情淺狹,貴少賤多,雖復聽尋,尠能注意,寄言後學,勿事悠悠。「余」下,重示略意。日之西垂,影在樹端,謂之「桑榆」。「迫」即訓近,言居世不久,以重修時,七十許矣。

【疏】就前緣成,即文為七。有為六者,但意言也。

牒釋,標中。「有為六」者,即以前二合為一緣,如下指斥。

【律】和合?

【疏】言「和合」者,將欲廣說,情事相違,義須先和,方應後集,故言「和」也。

和合中,初科。「情事」,「情」即僧心,「事」即說戒。事涉是非,情容異見,故有「相違」。

【註】時,有與同師、知識別部說戒。法當尊重承事,恭敬布薩,一處住和合說戒;違者與罪。佛言,有三種和合:一、應來者來;二、應與欲者與欲;三、現前得訶者不訶。反此,別眾也

【疏】注中引「與師友別說戒」者,為表教法所被,元在機緣,緣有和、別。即界無二,遠表無我之理,近成兼濟之能。故須「尊重承事」,用開相利之道也。

釋注中,初文。前釋緣起。「教法」即和合之制。「在機緣」者,顯教不孤起。「緣和別」者,「同師」是和,「別部」即別。「即」下,釋制意。未證真理,即事表之,故云「遠」也。「兼濟」謂自他二利,「能」謂功德。

【疏】「有三種和」下,開其相也。初和,身集也;二、心;三、口也。「反成別眾」者,以僧之為義,同具六和,三業片乖,不名僧務。廣如彼說也。

次和別中,初釋三和。上但通制,此分三相,故云「開」也。「反」下,釋三別。謂應來者不來,是身別;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心別;現前得訶者訶,是口別。「具六和」者,且通舉之。此中但取相和,故下別指「三業」。餘三體和,屬下「僧集」。下指「如彼」,即《羯磨疏》。

【律】僧集會?

【疏】二、「僧集會」者,廣說和白,非僧不行。前雖送和,未顯成僧之法。必須戒、見、利三,名表圓成之相,故言「僧集會」也。

僧集中,初敘廣說須僧。「前」下,簡前相濫。三業外相,猶非僧體,故云「未顯」等。「必」下,正釋今文。內外兩和,體相俱備,故云「圓成相」也。

【疏】有人合之,兩成一句。今言「僧會」,是和合也。如《律》「功德衣」中「僧集和合」,則前後不同。據理通得,分為二分,顯義易見也。

指異中。初出異見。「今」下,顯今釋。「是和合」者,謂舉三體,成前三相故。「如」下,舉例。彼此二處,前後列異,可驗非合。「據」下,縱奪顯意。「分」即段也。

【註】時,有比丘說戒日,若在界內,若有戒場,不往說戒處。佛言:「應求,應喚,是我所教。若出界外,若往而不坐者,如法治之。」

【疏】注中引「說戒時,界之內外不集坐」者,為表法本為人,人通勤惰,理必相攝,故雖界外,亦須內集。

釋注,約界集中,初科。「人通勤惰」者,勤者至期奔集,惰者不往須求。

【疏】問:「元結界法,為欲簡人。通界無別,自得說戒,何須外集?若須集者,用結何為?」

答:「結界之意,為行僧法。法有通別,故制開遮。羯磨多為別興,不集無過。說戒通收淨穢,有背結罪。欲使淨者行教,染者順方,則機教兩舉,定慧斯剋,化流不絕,成護法也。」

問中,初敘結法本意。「通」下,難上外集,顯界無用。答中,初示結界所為。「法」下,釋通所以。初二句總標。「通」如說、恣,內外俱集,是「遮」;「別」即受、懺等法,不制外集,是「開」。「羯磨」下,別釋。初釋別開。「說」下,次釋通遮。「欲」下,顯通集之意。「淨」、「染」是「機」,「教」、「方」皆「教」,故云「兩舉」。

【註】「自今已去,隨所住處有一比丘,至說戒日,當先至布薩堂中,掃灑,敷座,具水、然燈并舍羅等。若有客來,四人若過,作白說戒。」

【疏】注中引《律》「隨所住處必具說戒」者,住持相也。

次科。「住持相」者,萬二千載之所賴故。今時僧舍雖多,行者無幾,欲令法住,是可得乎?

【註】「乃至一人,心念清淨。」

【疏】舉「獨住」者,少例多也。獨則心念三說,對則彼此表淨,成僧廣張白相。違此「非法」,乖和「別眾」。

三中,初句牒示。「獨」下,次列三法。「違」下,對釋注中「非法」、「別眾」。「非法」言通,「別眾」語局。或人不應淨,或法有差訛,或供具不備,並名「非法」。「別眾」一種,該上三位。「乘和」之言,須通三別。

【註】「若有非法別眾說戒者,如法治之。」

【疏】言「如法治」者,不過人、法也。人則同住上座,法則對首吉羅。

四中。「人」謂能犯,「法」即所犯。

【疏】問:「惡作、惡說,同號『吉羅』。止不說者,犯何等邪?」

問有二意。一以注中但結非別,止而不說,未顯罪相。又「吉羅」梵號,既翻「作」、「說」,今止不說,非一一所收。

【疏】答:「犯惡說也。說本口言,今默不說,應非惡說。但以吉羅為罪,望人作者為言,身口俱止,同犯吉羅。可以作、說為名,二止俱非罪攝?今以止口不說,非無動慮,慮動業成,還同惡說,義無妨也。」

答中,初句定罪。「說」下,釋成。初徵其非理。「但」下,明比擬可結。「可以」等者,謂不可以名為妨也。「今」下,顯示名義。「慮」即是思。雖不至口,思動似說,故曰「還同」,亦猶默妄判收口業也。

【疏】「如諸制戒,相是止善。房、衣、財、食,作法而生,近表作持,遠防作犯。犯既不起,便是止善。可以類也。」

舉例中。初示止持,通一切戒。「房」下,別舉作持,例成上義。「作」是搆造,既成「止善」,口止無言,得成惡說。相翻取例,故云「可類」。「房」即二房,「衣」如「離」、「長」,「財」即「畜寶」,「食」如「足」、「別」等,凡此諸戒,並具雙持。

【律】未受大戒者出?

【疏】三、明未受具戒者。上既擊磬詳集,五眾同來。僧集說戒,四眾俱出,但明「未具」,亦應兼尼。

遣未具中,初科,攝前文意。「僧」下,正明簡眾。「但明未具」者,點文之局,止收三眾;「尼」雖已具,義須同遣。

【疏】所以遣者?以說戒眾法,彼學未周,體不同流,故須遣去

次科。初徵,「以」下,釋。「學未周」者,即沙彌有願。「不同流」者,即尼眾報別。式叉、沙彌尼,具兼二句。

【疏】行事之家,務須周給。既聽序偈,如法召下。上座約勅,無逸為先。廣如所撰《刪補事鈔》。

三中。言「周給」者,事須有序,不可闕故。言「召下」者,準知尼等,得同聽序。「約勅」之詞,指「事鈔」者,彼云:「此眾僧布薩,汝未受具,不預聞之。各隨本業誦習,謹慎莫放逸。」

【註】時,有比丘令餘人遮說戒事。

【疏】注中引「遮說戒事」者,表淨法穢人不樂聞也。佛世尚爾,況末代乎?止得勤勤自勵,一死知生何道也!

釋注,初中。注云「令餘人」者,即三眾及白衣。「遮」謂不令眾僧作「說戒事」。初釋遮意。「佛」下,嗟時。「止」下,誡眾。「一死」之語,請為思之。經云:「從人身中得人身者,如爪上塵;失人身者,如大地土。」且現身微病,欲聽無由,況當死去,前途未委。縱使即還人道,猶經二十餘年,脫於餘趣受生,何啻百千萬劫!既沉戒障,永背真乘。其有卒世不聞,無非重障;其或始終無闕,須慶宿因。宜自深思,更增勇勵

【註】佛並令至不見聞處,餘人未受戒者。

【疏】注中「令至不見聞處」者,以六眾下類,不令上僭。大僧淨法,非彼見聞。

次安置中。「六眾」,道四、俗二。「僭」謂濫上。《十誦》:「白衣前說戒,除為瓶沙王,令心清淨。」

【疏】問:「聞非可行,故不合聽;目對僧集,如何不許?」

答:「計理應爾。下眾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不矚,則重法尊人,生其欽仰也。」

問中。難前「著不見處」。答文,初句縱前所問,目對不聞,義亦無過,故云「應爾」。「下」下,正釋制意。慢業本有,轉令增長,故云「慢習」。

【註】非人來者,聽之。

【疏】所以注中「除人,開鬼」者,以非人具通,隱顯徹見,自生深信,不勞事約也。人則反之。

三中。「非人具通」者,得通有二:一者修得,如諸聖人具六通者;二業報得,鬼神外道,亦具五通,但無漏盡耳。「徹見」即天眼通,明見善惡,眾僧行淨,必無輕易。

【註】又不應在尼前作也。

【疏】尼同僧法,應預同聞,莫非下類,慢習須爾。

四中。上二句明體無高下,下二句顯位有階差。

【律】不來諸比丘說欲及清淨?

【疏】四、明不來說欲者。小學乖法,已出清眾;同儔不來,恐生異結。或諸緣障,心達事壅,故聽傳情,應僧和義。自分為二,「欲」表成僧,「淨」陳行具,可以知也。

四、明說欲。釋文中,初躡前起後。「異結」即各結別部,令僧破故。「或」下,明開意。「諸緣」,如下注釋。「自」下,釋欲法。初制欲、淨各傳,「欲」應羯磨,「淨」應說戒。後廢前教,例須合傳,故從此釋。

【註】時說戒日,有病比丘,若看病者,及三寶事,不來聽戒。佛言:「應與欲及清淨,隨其廣略。若不現身相、不口說者,不成。若病重者,舁至僧中;恐病增動,若出界作。以無方便可得別眾羯磨說戒故也。」

【疏】注中引「病」等者,成欲緣也。言「廣、略」者,緣奢、促也。「重者舁來」,以法濟也;「恐增出界」,以事攝也。欲明眾別兩行互相資成,不可逼也。言「無方便別眾」者,以大聖布教,意在清心。心濁之元,我倒為本。故無同界別我乖宗,但使一和,通成僧法,則我倒漸亡。定慧之力,功由於戒。故以事約之,可不然也?

注中。初釋欲緣。注列五種,《鈔》中更加作衣緣,竝名如法。「言」下,釋欲法。「奢、促」者,「奢」謂緣緩,故須廣說,對首陳詞。「促」即緣急,乃聽四略:一、云「我說欲」,二、「我與欲」,三、「為我說欲」,四、現相。準《鈔》,約健、病以分,四略唯病,廣通健、病。「重」下,釋重病。云「事攝」者,且令身安,不聞法故。「欲」下,總釋開意。「眾」法多方,使私緣各遂。「別」人情順,得眾行功成,故云「相資」也。「不可逼」者,謂須開也。「言無」下,釋制意。初敘教意。「故」下,明立制。「故無同界」者,「無」,猶不得也。所別望能別,故云「別我」;反增我倒,故曰「乖宗」。此明制意之急,以顯注中「無方便」義。「則」下,顯益。「事約」者,即別眾之制。

【律】比丘尼眾遣何人來耶?

【疏】五、明尼來請法者。已上四緣,止是一徒自行。今兩眾相攝,非法不可弘之。故因說戒,便有斯告,成外化也。

五、尼請法,初科,敘意中,初總結前緣。「徒」亦是眾。「今」下,正示今意。「非法不弘」者,謂必假說戒緣也。

【疏】文云「尼眾遣何人來」者,此問尼也。或云「尼遣何人傳信從僧乞教授」者,即謂所告比丘也。以言中不了,故光師製戒序云:「誰遣尼來請邪?」此謂比丘受信者。得意忘言,任通無在。但知行德兼備,不可妄傳,故須待請,方往教授也

次科,文列三出。初云「此問尼」者,點「何人」字,指使尼也。次釋「何人是所告」者,即尼遣僧,事儀不便。後約「受信」,釋上「誰」字,即僧遣尼,語意無失。謂受囑者令尼來問可否,即為「遣」也,《刪定戒》中亦同此示。「得」下,遣執。「但」下,示意。「行德」即所請人,須具十德,如《鈔》具引。

【註】佛言:「若有者,即應起白言:『比丘尼僧和合,禮比丘僧足。』」廣如《刪補羯磨》中。若無來者,答云:「無尼請教誡也。」

【疏】注中明廣,具如《羯磨》。必「無來者」,如文可知。

注釋。指「廣」者,《事鈔》亦同,大有四科:一、受囑出眾,三說告僧;二、展轉次第,揀德求請;三、還白上座;四、上座誡勅。委亦如彼。

【律】今僧和合,何所作為?

【疏】六、明問發者,以眾集約相,不舉無由可知,故審事源,通問其集。

六、問緣中,初示問意。「約相」即三業和同。然未彰集意,故云「不舉」等。「故」下,釋問詞。言非別指,故云「通問」。

【律】說戒羯磨。

【疏】七、答成法者,文分為二:

同住相進,非法不弘,故答所為,以表集意,云「說戒」也;

非作此白,無顯僧心,心樂所表,非言不顯,故曰「羯磨」。

七、答法中,初科。分句別釋,初釋說戒。「相進」是「同住」之本。「非法」下,示相進之方。「非作」下,次釋羯磨。上二句明立意,下二句示法用。「樂」字去呼,謂同忍也。

【疏】有云或答「布薩說戒」者。「布薩」西音,「說戒」東語。乃知「布薩」名含,不妨「淨住」義攝。二名體一,不可重言。欲顯「羯磨」名通,「說戒」事別,故陳此二,則表眾義盡。

指異中。初標異,即古戒本。「布薩」下,示二名。「東西」二音,非正翻度。「乃知」等者,出不標梵言之意。「含」謂通含,不專一相,故《鈔》中或翻「長養」,或云「斷增長」等,懺罪、八戒,皆號「布薩」。《三千威儀》,翻為「淨住」,「淨」身口意,「住」於戒故。雖具多翻,不出此義,故云「攝」也。「二名」下,指前非。「欲」下,明今意。「表眾」者,即《律》文中「二種攝僧」,統收眾行,故云「盡」也。

【註】佛言:「若說戒日,不得在房。」

【疏】注中引律「不得在房」者,表人能弘法也。

【註】「比座相檢來不來者。」

【疏】「比座相檢」者,是無乖別也。

【註】「應先白已,然後說戒。」

【疏】「先白後說」者,教法難聞,先令使知,不容自怠也。今行事者,上座於說戒日,令維那唱告,知僧說戒。及至戒本,復重舉之。據事似繁,約義無爽:前是眾法直告,後是僧義同遵也。

釋注,白告中。初示白意。「今」下,明白法。初明告眾。應云:「大德僧聽!今某月某日眾僧和合某時就某處說戒。」、「及」下,明單白。「據」下,出重意。「爽」,失也。「直告」者,簡下羯磨問和忍故。

【註】「若癡比丘,言『先不誦』,或有忘者,不成說戒;當依能誦戒者。比丘五夏,當誦使利。若詣比近,當誦戒序乃至餘法。

【疏】又云「依能誦戒者」,以行不頓成,必待教學。不誦恐忘,將何依據?故制五夏或盡形也。

制誦中。以道假行成,行由教立。若非教本,行成虗喪,將何依據?斯言有旨,焉得為僧棄而不顧?若論讀經求利,則專憶忘勞,至於誦戒修身,而生平未矚。輪迴長劫,非此而何?《律》中:「愚癡比丘五夏不誦戒羯磨,盡形不得離依止。」

【註】「還至本處,次第說之,不應重誦。」

【疏】又云「不應重誦」者,正法軌模,理有常準。重誦倒說,則聽者浮昧,故不許也。

五中,初敘正儀。「重」下,顯制意。「倒說」即是重誦。

【註】「若不得者,但說法、誦經,從座而起。不者,如法治也。」

【疏】又云「若不解說戒,但誦經法」者,以三學資人,戒為教本,故前制之。必無能誦,方說經法。

六中,上明本制。「必」下,示緣開。

【疏】問:「既誦不得,白讀何傷?」

答:「凡欲化物,必俟說聽之功,安有讀文而能附事?故世之論士,無見執文;佛之揚化,登機即演。說戒同然,事符聖制,故唯制誦,不可讀也。自有讀文而起諸行,不是常法,故不說也。」

問中。「白」謂公白。答中,初明乖理。「俟」即待也。「故」下,舉事以質。自古高僧,多尚持論,隨言對答,執卷非能。「登」猶對也。「自」下,遮疑。但人根各異,緣發不常;見聞觸知,通皆入道。但此方耳利,偏尚音聞;誦持訓誡,尤多行益。聖教苦制,終不徒然;自餘別途,不可為例。《事鈔》舉此,比擬羯磨,故知二法,白告義同。

問:「前云羯磨須假十緣,今《戒本》文但列七者?」

答:「四不須問,此七必問。又復七中,六種通諸法,教尼局說戒,十所不攝,則為十一矣。」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上之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下之一

【疏】次明單白知眾法者。

二、所成法。

【疏】何以須者?僧通凡聖,情見難諧,我雖欲說,未知許不?又說戒廣略,則有五階,聖制乃通,凡心須顯。故須和默,即應緣同。

初敘意中。初徵問。「僧」下,釋。有二義,初約僧情不同。「諧」,和也。「又」下,二約說戒差別。「五階」者,《律》有三五十五種。初、說至「序」,餘者,應言「僧常聞」;二、誦至「四事」;三、誦至「十三」;四、至「二不定」;五、廣說。復有五事:一、說「序」至「四事」已,略;二、至「十三」已,略;三、至「二不定」;四、至「三十」;五、廣說。復有五事:一、說「序」至「十三」;二、至「二不定」;三、至「三十」;四、至「九十」;五、廣說。今且據一段,故云「五階」。或可「五」合作「三」。「聖制通」者,但使有緣,並開諸略。「凡心須顯」者,隨緣緩急,令眾同知。「故須」等者,情和緣合,法事可行也。

【疏】就制此白,如彼具詳,恐不委見,故略分判。就文為三:初、敘告事情,二、忍同可不,三、舉事成結也。

釋文中,初。指「如彼」者,即《羯磨疏》。白法五句,總分三別。「初敘告」者,即初二句。次「忍同」者,即三、四二句。後「結成」者,即後一句。

【疏】約句有五。

【律】大德僧聽!

【疏】初「大德僧聽」者,警眾情也。將欲表述,恐有異緣,故命章大告,不容耳識妄聽也。

釋初句,初中。「表述」,即次句緣本。「異緣」謂他想。首提美稱,目彼同聞,故云「命章」。「大」,猶徧也。

【疏】有人言:「斯則贊美誡勅之辭也」。「大」者,「莫先」為義。明九十六道有師資之僧,佛道之僧,運廣莫過,故云「大」也。

釋大字中,初科。上二句通示。「大」下,別釋。「九十六」者,外道六師,各有十五弟子,執見各異故。「僧」者眾義,彼亦稱之。上求下化,故云「運廣」。

【疏】又云:「出家四果,乃是真僧,無學最高,故云『大』也。雖僧未階,必得無障,以出家者必為解脫,因中談果,亦云『大』也。」

次釋中。內外兩凡,皆假名僧,見道已去,號「真實僧」。「無學」,真僧中之極,獨得「大」名。「雖」下,遮疑,可知。

【疏】又云:「三寶為言,僧田最勝,義通餘二。如愛道施緣,能生大福,故云『大』也。」

三中。若論功行,佛、法無倫,今約兼通,故推僧勝。「如」下,引證。《賢愚經》云:「姨母用金色㲲上佛。佛云:『可施與僧,我在僧中。』」佛同應供,僧為解脫,人能弘道,法在其中,故云「通二」。

【疏】有人言:「諸義不無,今所論僧,為簡小學,但取無願,故云『大』也。」

四中,對沙彌「有願」。此義頗親。

【疏】所言「德」者,有所得也;以得善居身,故名「有德」。出家捨著,福度含生,戒善自修,滅諸過業,修習定慧,斷結成道。備此美稱,乃稱「有德之人」也。

次釋德中。初、通釋字義;「出」下,二、別列德相;「備」下,三、總結。德相中,六意釋之。初句猒離行,次句慈愍行,「戒」下,修功德行。二、初句及下三學等,即自利行;「福度」一句,利他行。三、從初至「定慧」,即修因,「斷結」一句是剋果。四、「捨著」、「滅過」及「斷結」,是斷惡;「度生」與「定慧」,即修善。五、即上斷惡,攝律儀也;三學者,攝善法也;「福度」,饒益有情也。六、「福度」即誓度眾生,「斷惡」即誓斷煩惱,「戒定慧」誓學法門,「成道」即誓成佛道。文中六句,出家法行,無不攝盡。以人通凡聖,行兼大小,故以因果、三聚、四弘釋之無妨。

【疏】所言「僧」者,唐言「和合眾」。和有二種,謂人、法也。言人和者,雖復殊方異質,品族不同,若至同聚,則𮌎襟莫二,事順心同,如水乳合故也。言法和者,戒、見、行、命,說戒布薩,有必齊遵,無宜乖逆故也。

釋僧中,初翻名。「和合」是用,「眾」即是體。《羯磨疏》中,唯「眾」單翻,今此存古,但知體、用有殊,不妨以義助顯。「和」下,釋義。人和中,先約俗論,依、正、姓氏三種皆異。「若」下,出和相,初二句通示,次句指事別釋。「事」謂羯磨所被,後句喻顯。法和中。「戒見」等是別法,「說戒」即眾法,義收羯磨。「行」即威儀,合是「儀」字。「布薩」合作「羯磨」,疑是傳誤。

【疏】然「僧」義大約,六和為先:身、口、心和,所謂人也;戒、見、利和,所謂法也。人、法乃具,數須成四;三人已下,無用斯法。今此成僧,故有此白。

六和中。還收「人、法」,或約內、外,體相、德用分之。「斯法」即此單白也。

【疏】所言「聽」者,專心靜察,聽我所陳。陳何相邪?意欲將說淨戒,非雜染所聞,故有斯示。若素自明白,堅持無損;已有毀缺,懺說令淨。脫不專聽,便忘所犯,帶罪終身,一何自累!故須靜聽也。

釋聽中,初通示。「陳」下,敘說戒意。「若」下,明須聽意。「累」謂累縛。

【律】今僧十五日布薩說戒。

【疏】二、「今僧十五日布薩說戒」者,雙牒緣、本,兩告眾也。標日是其「時緣」,說戒是其「宗本」。上令攝耳,止為此也。

第二句。準《刪定戒》,改「布薩」為「眾僧」,則無重言之過。

【律】若僧時到,僧忍聽。

【疏】三、「若僧時到,僧忍聽」者,謂心和事順,理必承修也。「若」者,為語不定之辭,言由漸也。「僧時到」者,「到」即至也。一者人到,清淨大沙門入也;二者時到,十五日布薩時至也。「僧忍聽」者,責忍同也。今欲說戒,聽許以不,同則默然,不同者便說也。

第三句,初通示。「若」下,牒解。據《業疏》云:「法事契會,謂『時到』也。」彼取合宜之時,則通一切羯磨。此約作法之時,唯局說、恣二法,以時有限定,故得此釋。「責」,問也。

【疏】此「聽」,心用和忍之聽,異上初句耳識所得也。不解此二,「聽」、「聽」同聲者,則言表不通,不成羯磨。前「聽」即在去聲,他徑反;後「聽」即是平聲,他丁反。恐不解此,違損事多。自說戒時,罪福猶可;脫臨受戒,惱害尤深。故須極誡也。

揀濫中。初分義異。「不解」下,示音別。「恐」下,顯意。

【律】布薩說戒。

【疏】四、「布薩說戒」者,單牒宗本,勸速忍同也。「布薩」多翻,此應清淨,餘如《事鈔》所引也。

釋第四句,指《鈔》,即《說戒篇》,如前略引。

【疏】戒本不同,或云「眾僧說戒」者,或云「和合說戒」者。任情兩得,理通無妨也。

點異者。今本依《律》出之,至《刪定戒》中,則前云「眾僧」,後牒「和合」。

【律】白如是。

【疏】五、「白如是」者,詳述前事,結告本情故也。

【疏】自餘成不等相,如《刪補羯磨》、《鈔》、《疏》中,須時抽取用之。

結示中。指在三部,歷學方知。此據一白,略示而已。

【註】佛言:「當隨王者,若十四日,若十五日。應作數法。」

【疏】注中「日月隨王法」者,謂隨俗也。

釋注中。「隨俗」,以年月日時閏餘大小,皆出俗中律曆故

【註】「若黑若白各有十五。隨月稱之。」

【疏】言「黑白」者,以道俗位殊,時數亦改故也。俗則年有四時,道則歲唯三位,略於秋分也。故三時之始,冬分在初,表無常也,令有慧者觀時入道,不容非逸也。故冬四月,以八月十六日為初;春四月,以十二月十六日為初;夏四月者,以四月十六日為初也。

明黑白中,初科。前明異俗,「故」下,推教意。俗以春為始,取其發生;道以冬為初,則取凋落。出家厭世,非求榮故。「故冬」下,列時位。

【疏】且舉一方,不可偏執。如今印度諸國,以五月十六為前夏。覩貨羅國以春初為夏首。此則隨方土之所宜,任機緣之取捨也。

次餘國中。「五月十六為前夏」,則九月十六為冬初,正月十六為春首,即《善見》中「六月十六為後安居」是也。「覩貨羅」者,《西域記》云「此國地南北千餘里,東西三千餘里,東阨葱嶺,西接波斯,南至雪山,北據鐵門。其國冬末春初,霖雨相繼,加以風土,率多瘟疾。而諸僧徒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三月十五日自恣」等。《業疏》云「余參傳譯,親問來人」是也。「此」下,會通。

【疏】半黑白者,隨月晦望也。閒以淨法,隨位說之。《律》文「日日說戒,妨廢道業」,故限晦望,折中之宜也。

釋兩半中。初牒釋。「閒」下,明說意。「《律》」下,示制緣。

【疏】先黑後白者,舉三時三始,必十六日為初也。又云:「十六日已去,白虧黑生;月一日已去,白生黑虧。約相取分,故有斯召。」

先後中,初正示。文中不顯所表,亦以「白虧黑生」表無常敗壞,使觀厭也。「又」下,示得名所以。

【註】「若得四人,應作此白;三人以下,當三語說戒也。」

【疏】「若得四人」下,文相可解。

【律】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

【疏】次解第二發起序中。文分八段,《律》文具解。今且生起,後方釋文。

次釋誡勅,初分示中。「《律》具解」者,即注所引也。生起八段,次第相由,在文可見。

【疏】從初至「說木叉」已來,標舉說宗,歎功勸信,有生善滅惡之義。

【疏】但斯正戒,乃是眾同所聞,理宜崇遵,必無乖別。是以第二令「集一處」,顯形心無異。

【疏】形心既和,事須詳審,聽若異聞,則乖說意。是以第三「諦聽善思」,正明警勅,有開解之用。

【疏】凡欲聞戒,為被行淨之人,必有違犯,便乖說聽之法。是以第四「若自知有犯」已下,正勸時眾,省己之違,見過尋悔,應法成行。

【疏】染者既誡,無過當機。自表已淨,世號「伐德」。但止默然,聞成義顯,即名答對,應上問意。是以第五「不犯者」下,省己之順,默表已淨。

【疏】上五通告,止在別緣。三根外彰,眾網須正。必有他舉,理須對實。是以第六「若有他問」下,誡勸時座,犯持之士,深懷二答。

六中云「別緣」者,即自行。「二答」者,下釋云「有犯露答,無犯默答」。

【疏】若內實犯,而外表淨,令僧妄解,罪障尤深。是以第七「如是比丘」下,明隱覆之瑕,不實之損,行穢自纏,特由抱過,勸發露也。

【疏】若順教修,理有深益。是以第八「若彼比丘」下,知犯識懺,還淨上起,三學增明,克成道業,不虗之益也。

八中。「上起」即懺悔,名出《了論》,謂翻前犯時居下,故名為「上」;戒法續生,稱之為「起」。「克」,能也。

【疏】生起此文,非教本意,講說之家,務傳言相。西梵諸師凡欲敷演,但依文義,廣說所由;至於科約,蓋闕如也。縱有分判,大通無局,如龍樹解《大品》以為二道,天親釋《涅槃》以為七分,須知意也。不可浪事悠悠,費於紙墨,大破正功,無任法利。顧諸學者,可不思哉!今欲消文,就義分之。更有科約,終非大濟,故削略也。

結略中三,初示意。教本資行,非圖多說,今此敘致,但利講解,故「非本」也。「西梵」下,二、舉中梵例顯,初敘本無。如今藏中大小乘論,止是長途散釋而已。「縱」下,遮妨。其間亦有科判之者,故須此示。「大通」者,謂以義總分;「無局」者,非隨文細碎。「龍樹」下,即《智度論》,釋《大品般若》,彼分二道判盡一經:一、聲聞道,二、菩提薩埵道。「天親」造《涅槃論》,分經為七:一、不思議通反示分,二、成就種性遣執分,三、正法實義分,四、方便修成分,五、離諸放逸入證分,六、慈光善巧住持分,七、顯相分。據彼西梵敷演之式,則知科判本非急要,故云「須知意」也。「不可」下,三、顯略。「浪」,橫也。「費」,損也。「破正功」者,妨自行也。「無法利」者,無益他也。

【疏】初云「諸大德」下,舉宗標示也。

釋初段中,初。云「舉宗」即木叉,「標示」謂告眾。

【疏】「諸」是不一之名,顯教正訓,廣必四人已上,故云「諸」也。「大德」不異前通。

釋「諸大德」中,初文。「不異前通」者,指上單白已釋故。

【疏】問:「廣說戒法,其必在僧,如何今告,乃言別也?」

答:「戒法通收,何隔僧別。望法是僧,望機是別,法被在人,故須問別,不足怪也。」

問中。如羯磨告眾,則云「大德僧聽」;單對一人,則云「大德心念」。今此對僧,反彰別號,故須問釋。答文,初二句通示戒法。以制總十方,法分三位,故曰「通收」。「望」下,正答來問。「望法是僧」者,單白廣說故。「望機別」者,檢問自行故。私釋:若準羯磨,初令同聽,乃是告僧;後責同忍,云「諸長老」,亦是問別。今此說戒,前陳單白,已是告僧,後文勅聽,例皆召別。據斯比擬,義無異也。

【疏】文云「我今說木叉」者,正標宗也。「木叉」,果德之名。戒剋在因,今言果者,因中說也。

次釋木叉,初中。上文標判。「木叉」下,考名會釋。「剋」,定也。

【疏】光師《戒本》云「我今說戒」者,以名顯時心,略隱果號。而今所引,乃是《律》文,不可全蔽,故須出也。

次科。先示古意。彼謂果號乍聞難曉,以文舉梵言,義非現行,故云「以名」等。「而」下,指非。恐乖聖旨,不可改作。則古今兩別,是非可見。「蔽」,覆也。

【註】佛言:「新受者未聞戒,不知何學,聽集一處,和合說之。

【疏】注中引「新受戒者,不知學方」,佛大慈念,故制斯教,同「集一處和合說之」。望欲近約身口,遠傾我倒,同出三有,齊斷四住,是佛意也。今時行者,但受福田之資,多無解脫之念,乖佛意也。但自躓頓神識耳。

釋注中,初科。前明制說意。「身口」是業,「近約」在因。「我倒」是惑,「遠傾」從果。「今」下,嗟時眾。「受福田資」者,虗霑信施也。「無解脫念」者,行染塵俗也。「躓」,猪史反,困也。

【註】「波羅提木叉者,戒也。」

【疏】注中佛自解云:「木义者,戒也。」

解名中,初文。「佛自解」者,顯示律文出自金口也。

【疏】有人言:「斯非佛解,乃法正之言。」今解不爾。五部十八,乃是人分。至於律教,無非佛旨,何得無學妄敢錯辭!縱有披解,自為卷帙,可以尋也。所以斯戒,必有隱相,唯佛自通。下重有疑,如法聚條部,有問為解。豈非戒為眾善之宗,非佛餘聖故不達也?

次科。初出古判。「今」下,正斥。初立理顯非。謂部類雖分,教旨不易,即前序云「賢聖緘默,但知祗奉」是也。「錯」音醋,置也。「自為卷」者,如《多》、《伽》、《見》、《母》諸戒論等。若許擅加,何須別解!於義自顯,故曰「可尋」。「所」下,彰佛獨說,上文證定。「豈」下,示意。私釋:「大千界內,佛為法王,律是佛敕,唯聖制立。自餘下位,但可依承。良以如來行果極圓,窮盡眾生重輕業性。等覺已下,猶非所堪,況餘小聖,輙敢擬議?有如國家,賞罰號令必從王出,臣下僭越,庶人失信,亡敗無日。佛法亦爾,若容他說,群生不奉,法不久住故也。」

【疏】今又釋云:「戒非木叉。木叉乃是絕縛之果,戒是正順解脫之本。隱因彰果,故如上釋。」

牒釋中。前釋文已解,故云「又釋」。義意無異,故指同上。

【註】「自攝持威儀住處。」

【疏】注云「自攝持威儀住處」者,此歎木义能滅惡也。

滅惡中,總釋。可解。

【疏】由斯戒法,能持七支,有過皆塞,名「自攝」也。身口既攝,光淨如珠,順本所受,故名「持」也。行善所及,各有憲章,名「威儀」也。「威」謂容儀可觀,「儀」謂軌度格物,並由內懷正法,故使器宇超倫也。

別釋,初科有三。初、釋自攝,即含法體。「塞」,猶止也。次、釋持字,即戒行。三、釋威儀,即戒相。「憲章」指律教,行與教合,美德顯故。「格」,正也。「器宇」,即目形儀。「倫」,猶羣也。

【疏】言「住處」者,正行由教而成,教是行之所依,故名「住處」。如《經》「戒為功德住處」也。

次科。教、行對論,若約相成,則教能行所;若論相依,則行能教所。此釋「住處」,正取於教,上舉「能成」,顯下「所依」

【註】「行根、面首。」

【疏】注中「行根、面首」,此歎木叉生善相也。由戒能生成萬「行」,喻若於「根」;如《經》云「若無戒者,諸善不生」,即其證也。又如《論》云「戒為眾善之根,生善中勝,無過斯法」,喻同「面首」也

生善中二喻,「根」喻出生,「面首」喻尊勝。初總判,「由」下,別釋。初據《遺教》,但合「根」喻。「又」下,次引《多論》,雙合二喻。「根」義同上。「首」居五體之尊,戒為萬善中勝故也。

【註】「集眾善法,三昧成就。」

【疏】注中「集眾善法」者,能會正慧也;「三昧成就」者,能明正定也。此之兩行,並藉戒因,成上「根」義。如《經》云「依因此戒,得生定慧」也。

三中。初別釋二學。「集善配慧」者,歷諸道品,無非觀慧。「三昧」者,亦言三摩提,此云「等持」,亦云「正定」。「此」下,總顯戒功,釋上「能會」、「能明」之語。已上三引經文,並是《遺教》。

【疏】上來歎木叉惡滅善生,深有殊功。次歎木叉發引群心,能成法軌。

四中,初科。上是歎行,即結前也。「次」下歎教,即生後也。以教相條別,持犯揩定,能使行人舉動有儀,故云「能成」等。

【註】「當結,當說,當發起,演布開現,反覆分別故也。」

【疏】言「當結」者,若於法有違,覆過顯淨,當如法治。治在說後,故言「當」也。交今未唱,望後許陳,言「當說」也。八段序分,與正宗為興致之由,言「發起」也。

三分解中。初釋「當結」,即默妄罪。「當」,猶將也。次釋「當說」,即下序文召令懺露。「交」,猶對也。三釋「當發起」。「八段」即序八章。

問:「此釋初段,正說發起,云何都以八段為『當』?」

答:「初略標宗,望後多分,猶未陳說,故通指之。

【疏】上有三當,總是緣漸。八篇正戒,輕重條然顯示,故云「演布開現」也。

正宗中。上二句躡前。「緣漸」即發起義。「八」下,正釋。「現」即示也。

【疏】廣教流通,篇別重舉。恐有理墜,罔冐將來,故云「反覆分別」也。

流通中。初二句指文。「篇別重舉」,謂牒前已說,即是反覆也。「恐」下,示意。誦有遺漏,則是「沉墜」。誤於後傳,故言「罔冐」。

【疏】有人云:「八篇正宗,各有三致,何得通收廣教?如初篇中『諸大德四棄』即『當發起』;中開四相,列坐齊聞,即『布現』;後結三問,重條前章,即『反覆分別』。並是聖言引用,何得不依!」

他解中。初立義指斥。「如」下,舉初篇別配。此則唯就正宗明之。然前列三當,此師但舉發起一義,餘二文略,義必通含。「並」下二句,似是他師結責之詞,又如疏家取用之語。上文配釋,全據本經,故云「並是聖言」也。

【律】諸比丘共集在一處。

【疏】二、諸比丘集者,表法無乖,明人不別也。

第二段,釋文中。「法」即指戒。謂法非偏被,人無獨說,即明同界須集之意。

【註】佛言:「同羯磨者集在一處,乃至應訶者不訶,是名如法。」

【疏】注云「同羯磨者來」,名身集也;形礙法通,須陳欲法,名心集也;身雖赴座,容有「訶止」,默忍法圓,名口集也。以斯三業,共成一僧,故云「集一處」也。

釋注,初科。注文「乃至」字,略其心集。《疏》中備約三業解之。「形礙」,身有緣故。「法通」,可傳欲故。「法圓」,羯磨成辨故。「一僧」,「僧」即眾故。

【疏】又解云:「『同羯磨』者,明說正戒,行淨者同。自餘過犯不足數者,不同羯磨,不須集也。言『應與欲』者,謂此行教,不可自輕。大急要緣,事不獲已,方開與欲;自餘輕小,則不須也。且如病緣,重者輿來,少者僧就,可以知也。言『應訶』者,謂四羯磨、諸雜治人,行法在身,無容秉法,身雖足數,口不陳非故也。若斯陶練,方得實人,可不然也!」

佗解中三節,並約揀眾。一、簡足數。「過犯」謂三舉二滅人,更兼尼等四眾,瘂、聾、睡、狂等人。二、簡欲緣。「大急」即三寶、疾病等。三、簡合訶。「四羯磨」:一、訶責,二、擯出,三、依止,四、遮不至白衣家。此四,《律》名「得滿不得訶」。「諸雜治」者,即收行覆藏等人。竝由奪其智能,不得訶法;必非此等,方名「應訶」。「若」下,總結。「陶練」,即是揀擇。「實人」,謂合教者。

【註】「若眾大聲小,敷妙高座,立上而說。」

【疏】言「敷妙座」者,重正法也。開「立說」者,惠及人也。意在說聽有功,道根無失,豈可無聞,徒勞彼此,何所益也!

次科。初釋制意,次釋開意。言「立說」者,《律》因眾大聲小,不得盡聞,佛開「立說」;猶故不聞,聽作轉輪高座,立上說之。「道根」即戒體。

【註】「八難、餘緣,隨時略說。」

【疏】言「八難」者,謂王、賊、水、火、重病、惡蟲等是也。言「餘緣」者,寒、熱、雨、濕、人多坐迮等是也。廣文如《鈔》。

略說中,初文。「八難」文略人與非人。「餘緣」略眾中多病,布薩多,夜已久,或鬪諍事,論毗曇、毗尼,說法夜久等。義加「寒、熱」,不出《律》文。

【疏】「隨時略說」者,聖教被機,時來不一。眾首智人,商略事務,戒有十段,略說有九,斟酌用捨,故曰「隨時」也。

次科。「時」謂時緣,如上多種,故言「不一」。十段戒文,初段必廣,故但「略九」。然作白已,卒難排門,不可說序,但云「各正身口意」,則十皆可略。但白在序中,義同廣誦,故云「九」耳。

【註】「若客舊外集,數有少多,說過此序,告淨便聽。」

【疏】言「客舊外集」者,法攝人也。如有違背,不無其罪,則人從法也。初來聞序,不勞告淨,以聞三問也。八篇中來,必須告淨,以不聞序。

四中。初釋制集。「法攝人」者,望制眾也。「人從法」者,望制別也。「初」下,釋告淨。「八篇中」者,纔過三問,即須告淨。

【註】餘廣如《律》。

【疏】斯事眾矣,不可即言,故指《律》也。

五中。言「事眾」者,謂淨者陳淨,犯者發露,一人自告,多人別牒總告,客少不勞重說,等、多更說,事儀詞句,並見《事鈔.說戒篇》。「即」,猶「卒」也。

【律】汝等諦聽,善思念之。

【疏】三、「汝等諦聽」下,誡妄緣也。凡心難繫,喻同野鹿;聖人體之,如鎖猿猴也。攝耳尋聲,名為「諦聽」。以三藏教網,用慮業非,名「善思」也。

釋第三,文中。初述意。「野鹿」喻馳散,即《遺教》云「亦如惡馬不以轡制,狂象無鉤,猿猴得樹」等,皆喻識心剎那生滅。「鎖」即對治門也。「攝」下,釋文。今時坐聽,心多別慮,或復睡眠,請細讀此文,用䇿蒙昧。

【註】佛言:端意專心而聽法也。

【疏】注中正心思擇,名「端意」也;一心無倒,名「專聽」也。

釋注中。上簡邪思,下簡亂想。

【律】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懺悔。

【疏】四、「自知有犯」者,以說戒本意,唯在除犯;聞而即行,便同上起,故文云「即應懺悔」者是也。

第四,釋文中,初科。敘說「本意」,以彰須懺。纔聞序告,不容延久,故云「即行」。「上起」即懺悔,從喻為名,故云「同」也

【疏】「悔」是此土之言。「懺」是西方略語,如梵本音「懺摩」也。「懺」字非《倉》、《雅》所陳,近俗相傳故耳。

次科。「《倉》、《雅》」皆俗中字書名,如《三倉》、《爾雅》等。

【疏】懺悔義應此處道之,可妙同於《事鈔》也。

指略。「同《鈔》」,即《懺六聚篇》。

【註】佛言:「謂所犯事未懺悔也。有二種智人:有罪能見,見罪能如法懺悔。若欲悔者,當詣清淨比丘,說犯名字,如法除已,方得聞戒。乃至於罪有疑亦如是說。若僧並犯,無人可懺,不問識、疑,白懺後說。」

【疏】注中「犯事未悔」者,釋成有罪相也。但以無始無明想倒為本,動念緣境,何得蕭然?唯有智人,能見能懺;自餘惑重,何由開悟?故《律》文云「無學果人不故犯戒」,三果同凡,未免緣縛,可不思哉!

釋注中,初科。前牒示。「但」下,推釋。初敘犯多,上二句示惑,下二句明業。「蕭然」謂清靜無繫之貌。「唯」下,明懺少。「故」下,引聖誡凡。初、二兩果,故心犯性,三果故心犯遮,四果悞心犯遮

【疏】注列「智人」以成行悔之法。「詣清淨」者,用顯託境明心。「說犯名字」,識相不虗也。「如法除」者,明依教起悔,非泛濫也。

次悔法中。初通示。「詣」下,牒釋。「託境」,即所對人。「明心」者,決所犯罪。

【疏】「識疑同犯開白懺」者,罪據覆藏,對眾陳情,白告悔斷,同大懺也。

開白中,初科。「罪據覆藏」者,由覆成過,露則無故。「同大懺」者,不異上篇眾法悔故。白文如《羯磨》,識罪白已即淨,疑罪後決重懺。又偷蘭已下諸篇皆滅,不開上二。

【疏】何以得知者?以凡造過,集諦所收;知苦斷集,見道便剋。豈有自言,便靜斯業?

次徵意中,初科,初句徵。「以」下,釋。「集諦」,世間因也。「見道」即初果。此明至聖方斷集業,凡夫口陳,豈能即斷?意顯律懺,不明業理,故可懺淨。

【疏】今諸戒首令懺已聞者,既悔前罪,斷後相續,露過現前,於心無隱,便同淨用,得預聞持。不論往業招生增惑。

次科。初明懺淨所以。律懺宗旨,此文極顯。「不」下,示教分齊。「業」即業道,「招生」即苦道,「增惑」即煩惱道。此三心行,判歸化教,律據違制,故非所論。

【疏】此但事悔,伏業而已。終須行淨,深見我倒。知我倒本,相等虗空,但有妄緣,故纏三有。審見此理,明白無疑,分得正見,方傾苦趣。若此之悔,名為滅業。業何可滅?障不招生,故名滅矣。乃至無學尚酬往因,如身子嬰病,目連遭苦。可以類通,想不迷矣!

三中。初二句躡上律懺。「終」下,發後理懺。初示理觀。且據小宗,性空觀析,見無我理;相空、唯識,具在《事鈔》。「我倒本」者,即是無我,故舉「虗空」為喻。「審」下,判位。言「分得」者,即內凡以上不生惡道。「若此」下,結示,初明行勝。前但事伏,此理滅故。「業」下,轉釋滅義。「不招生」者,但無總報,不無別報,定業不轉,至佛猶償。是故學人好自觀察,常以善緣熏練心識,勿謂無罪,業理灼然。《華嚴》偈云:「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忘,因緣遇會時,果報還自受。」佛言真實,無得自欺。「乃」下,引示。《大論》舍利弗患風疾,《增一》目連乞食,為梵士所打,骨肉爛盡,皆謂醻往業。據此可知,理懺不滅,故云「可以」等也。

【疏】問:「行淨之士,應有二人,不犯應先,如何後問?」

答:「不犯者希,自然合教;犯者多數,覆過是恒。說本除罪為先,故先問於有罪。」

問答中。約行以論,淨勝穢劣,持者合先,今乃反倒,欲彰聖制布措有旨。答文可見。「二人」,如下科。

【律】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諸大德清淨。

【疏】五、「不犯默然」者,不自伐德,默應答也。

第五,文中。有善自稱,謂之「伐德」。

【註】佛言:「無犯者有二種:若本不犯,若犯已懺也。」

【疏】注中「不犯有二」,初則專精不犯,後則犯已能悔,第二白法。莫不於己無瑕,同成不犯之色也。

釋注。「第二白法」者,且指懺殘,通下諸聚,皆名能悔。以殘毀體,懺復僧位,義同再受,對望初受,故云「第二」;戒善清淨,故云「白法」。諸經論中黑白二業,即目善惡。初篇永無復本,下聚行缺體全,是以行懺,不彰此名。「色」,猶類也。

【律】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

【疏】六、「若有他問」者,謂舉罪比丘如法徵責,有犯露答,無犯默答。義同世語,故注「如二比丘相問答」也。

六中。此謂有犯同聽,三根外彰,為他所舉,勅令實答。初解約語、默二答以釋。「如二比丘」者,舉事以比也。

【疏】又解云:「三根不昧,五德有聞,對眾舉治,何得懷默?故須虗實自雪,彼我彰情。是故佛解『如相問答』者是也。」

他解中,二並語答。「三根」即見、聞、疑,舉由此生,故云「根」也。「五德」,律制舉罪必具五德,一、知時,二、如實,三、利益,四、柔軟,五、慈心,如《鈔.自恣》中解。「雪」謂分析。

【律】如是比丘在眾中,乃至三問,憶念有罪不懺悔者,得故妄語。妄語者,佛說障道法。

【疏】七、「如是比丘在眾」下,明不懺有損也。

第七文中。「不懺」,即覆過結業。「有損」,謂違制障道。

【疏】言「故妄語」者,既默表淨,獲何罪邪?古來諸師,亦有商略。此既一塗正義,不可不知。先以義開,後方消判。

牒釋中。初文注明「吉羅」而問「何罪」者,以古謂方便,今為根本。後方定判,故作疑問,引起義章。

【疏】今釋序中默妄,六門分別:初、定重輕,二、明通塞,三、對問緣,四、就罪辨,五、約人論,六、經處犯。

【疏】初、定罪者。

【疏】昔解云:「《序》中默妄,但是方便。何以知之?然罪表淨,誑僧未彰,故是方便。」

定罪中。古解,立理可見。

【疏】問:「言未彰口,僧雖虗解,結方便者,如身造口業,默起表聖,虗解是同,何因究竟?以斯例默,應犯墮罪。」

解言:「不同。身業表聖,覩相無濫,故是重罪。今默表淨,在眾通含,不偏在己,故知方便。」

初難中。「身造口業」,相同默妄,彼得果罪,故取為難。「解」下,但以濫不濫分。不濫成誑,濫故未成。下文歷句,委破此解。

【疏】問:「若言默妄,以默為體,餘之妄語,虗說為體。今以默妄為說方便,亦應以止為作方便。然止不得為作方便,默妄豈得為說方便?」

解云:「妄語為義,言章了了。今則默表,其相未形,前人非決,何成究竟?」

次難中。先定犯體,「今以」下,正難。作犯必以作為方便,例妄亦須說為方便,今何反之?解中,以默表語,為妄方便,即無所妨。

【疏】問:「默罪之人,私心決暢,止在三問;隨問默然,詐淨義畢,有何所少而是方便?若默表淨,更須口言方究竟者,僧中羯磨默忍之時,亦應但是和家方便,所作之事,亦非究竟。今則不然,隨作結成,何名方便?」

今解,立理中,初科,前難古非。凡言「方便」,有果可趣,事未究竟。今此默妄,無別果頭,故非方便。「若」下,舉例相並,益見彼非。「今」下,次顯今判。

問:「此默妄罪,別有方便不?」

答:「未至召問,作意欲拒,例亦須結,無則單犯。」

【疏】但默妄吉羅,《律》文具有;古師立篇,義局三均,故以此罪入方便攝。今論篇者,別有意義,故所不論,可如下也。

出意中。「三均」如後,彼謂「具則名篇,不具號聚」。除眾學外,惡作、惡說究竟不均,皆歸聚攝。默妄在聚,故是「方便」。「今」下,彰異。指後立義,篇、聚二名,互彰無在,五、七兩分,均、雜非濫。今此默妄,雜中果罪。

【疏】又汝上言對眾通問,身相不動,故是輕者,此亦不定。口造口業,但言章了,前人聞知,不問疑、識,俱結究竟。身造口業,無論多少,前不疑濫,則非方便。

難互造中,初文為二。先牒古解,即如向云「在眾通含,不偏在己,故是方便」。「此」下,顯非。初敘各造。「身」下,明互造。「無論多少」者,正用此句對破前說。

【疏】何以知之?以句義定。如多人坐,有問者言:「成聖者起。」一人獨起,前人不疑,故結究竟;若多起者,前人生疑,故結方便。或多人立,問「聖者坐」,一坐犯重,多坐犯輕。以前諸句,動故生罪;今下諸句,不動亦犯。如有眾中多人坐立,言「非聖者動身」,一動、多不動,輕;多動、一不動,重。於我聖相,明練無濫,故得重罪。如是例知句也。

歷句中,初二句標。「如」下,先明動句。古謂「動身則重」,今約坐立二位,各有一多,共為四句,一重多輕,尋文可領。「以前」下,次明不動句。初結前生後。「如」下,列示。彼謂不動齊輕,今還以一多重輕以彰不定。「如是例」者,如云「是聖人者莫動身」,一動、多不動,輕;多動、一不動,重。

【疏】有人云:「三業互造,必無疑濫。縱獨表聖,前人有疑,不可結重。或多人現,前謂非凡,可是輕也?以此例前,相收方得。」

古解中。此師不約一多以論,但取疑與不疑而分輕重。言「相收」者,謂一雖合重,疑必犯輕,多雖是輕,不疑亦重

【疏】問:「有心欲誑人,合口成妄語;行心欲見色,合眼應成見。」

問答中,初舉根境,難前互造。

【疏】答:「妄語含意根,見色由眼識。行心非眼識,云何名見色?」

答中。上二句對顯,下二句反質。

【疏】「若爾,行心非眼識,故非見色者,意業非口業,不應成妄語?」

答:「三業得互造,意地成妄語;六識不互用,行心非見色。故《成論》云:口家四業,意亦可造。斯良證矣!」

轉難中。躡前非見,以難互造。答中,初約互與不互,釋通前難。「故」下,引證互造。

【疏】問:「何故在凡三業互造,六識定用?」

答:「三業雖殊,同意為體;六識不然,各有體相。故《論》說云『根無互用過』也。」

次問中。聖人六根互用,故約在凡為問。《楞嚴》云「佛能諸根互用,及大菩薩等」,此據十信已去六根淨位。答中,即《成論》云「離心無思,無身口業」,故知同以意思為體。「六識」下,見、聞、嗅、甞、觸、知,根境各異。「故」下,引證,未詳何論。

【疏】問:「三業同意體,如何以分互?」

答:「從具以論互,廣如初篇竪義中說。」

第三問答。可解。下指「初篇義」門,即「第二、三業成犯」,備明單互。「豎」,即是立。

【疏】二、明通塞者。

【疏】如昔解云:「序中問者,問通篇聚,但有犯者,不合聞戒。故序中問,通令首露,知何不該?餘之三問,悉是別問當篇,於此篇罪有淨不淨。故知問前,不同於序通問於下。」

通塞中,昔解,初科。彼謂九處三問,前一屬序,通問一切;後八隨篇,各不相通。

【疏】問:「序通問下,可如前論。八篇問前,既有實犯,說已方問,豈非違教?」

答:「序中總問,顯淨默然。既無露罪,恐不憶識,妄謂淨行,理不可然。故隨篇示,令知罪相。雖先說戒,猶非覆罪,以心迷淨,於行非過,如《人法》說。」

初問中。以問下則順,問前有違,故敘為妨。答中為二。初約迷忘釋通。「雖」下,二、據非覆遮難。「如人法」者,即《人犍度》,彼云:「有比丘犯僧殘,一罪憶識,一不憶識,憶識而覆者名覆,不憶者非覆。」取此以證,迷犯開聞。

【疏】問:「若心迷淨,有犯聞戒,心不迷者無義得開,何故《律》中對首、心念,得聞說戒?」

答:「此謂開緣,不容悔故,非謂通爾。『犯不聞戒』,大位約之。」

次問。約在眾發露,以為難端。答中,初正釋來問。「犯」下,潛通《律》意。《律》云「有犯者不得聞戒」,雖有此制,不無通許,故云「大約」。

【疏】今解:「上通義不容耳。隨有九位,問皆通下,廣如後說。

今解中。初二句明引古之意。言「不容」者,顯非所取。「容」或作「融」,言其滯塞,意在不存,故先出耳。「隨」下,略示今解。言「問下」者,世多不曉,乃謂說初篇時,但問犯夷,乃至眾學,亦問本篇。今應難云「犯下諸罪應聞上篇,則違律文『犯者不得聞戒』」,如何通耶?今言「問下」,謂將說下篇,通問眾中,於七聚罪微犯憲章,不合同聽,非謂但問本篇而已。下文當見。

【疏】三、對問緣得罪多少。

【疏】如昔解云:「雖經三問,共成一法,故今默者,但犯一罪。如諸乞辭,及以白四,言雖重彰,皆成一法。」

三、問緣中,昔解。初立義。「如」下,引例。「如諸乞辭」,即受懺等,前皆三乞。「白四」者,且如受戒,四番羯磨,共成一受,餘亦例爾。

【疏】今解不同:「既有三問,隨問覆默,還得三罪。如白四諫,共成一法,隨白羯磨,結四偷蘭。莫不對問對諫,俱有拒心,故結多罪。」

今解中,初科。前立理。「如」下,舉例。「白四諫法」,隨徧結蘭,例今三問,隨問犯吉。

【疏】問:「以諫例問,故得多罪。違諫第四,便得僧殘,亦可默妄加四犯墮?」

答:「諫對別人,違僧命重。說戒直問,前過未彰,故成僧法,三問便止。此在僧中默故犯吉。若據對首有罪陳淨,具有三墮。心念例知。」

釋妨中。約諫根本,相比為難。答中,考文凡有四異:一、別人僧法,二、違拒默覆,三、諫勸直問,四、過彰未彰。情事不同,未可比例。「此」下,辨異。對念口陳,二俱語妄。「心念例」者,說不對人,理得三吉。

【疏】四、約犯罪論者。

【疏】問:「今有犯多罪者,既違序問,為得幾罪?」

四、約罪中,問詞。且舉「違序」,餘八皆爾。

【疏】答:「默淨誑僧,但得一罪,以罪從問緣生,不由誑罪生。有問故違,無問不結,故知一罪。不同覆藏由覆罪生,但經明相,則隨罪結。」

古答有二,初立義。問雖有三,共成一法,既從問生,故無多罪。「不」下,二、遮妨。由覆結犯,隨罪少多,恐引為難,故預簡之。

【疏】今解不同:「問緣、明相,俱得多罪。以此二緣結罪之位,覆藏既得從罪生罪,問緣豈非從罪生罪?問緣若不從罪生罪,同聽之人悉應有犯,以有問緣之可違故。然今不爾,有罪違問,無罪不違。故知有罪,便懷默妄,何得上云『不從罪生』?」

今解,初中。前明默覆結犯,從罪義同。「問緣若不」下,次立理奪破,從問義失。

【疏】「故知默妄,亦是覆藏之別名也。但可經宿、經問不同,至於覆罪,一而無二。」

次科,初示名異。「但」下,會犯同。由默與覆,俱違發露故也

【疏】「若犯十罪,隨其三九皆有默淨,則犯二百七十吉羅。又如一人而被三舉,隨受供給,皆獲三罪。如是類之。」

三中。初正示。且約「十罪」,多少準知。「又」下,引類。此約一人具兼三罸者為言。

【疏】五、就人數結罪相者。

【疏】既犯十罪,欲令眾人知我行淨。我若露者,知我行非,不齒錄我。故望多人,還得多罪。如妄語法,一言誑多,隨人人聞,聞皆得罪。對首、心念,例如上分。

五、約人數,釋中。初敘犯意。「齒錄」謂人不稱記也。「故」下,示罪數。「如」下,引例。「對」下,指同。

問:「對首可爾,心念獨說,豈得例上?」

答:「若約《鈔》文,令向四方僧發露,故知不露,則為誑僧。然境不現前,何由限約?但望獨說,非儀犯吉,亦同隨數,故得例指。」

【疏】六、明默罪經處多少者。

【疏】如昔解云:「七聚之罪,六罪三處犯,或云八罪者,謂婬、觸、二麤,屏、露二處通尼及女。斯之八罪,各在當篇、二不定并初序三處犯。以不定中尼女合制,九十便離,各有其致。若欲發露,唯一處得。偷蘭一品,但是序犯。唯惡滅諍,此一偷蘭,序中、七毗尼中犯。」

六、明經處,昔解中。初總明諸聚,後別示偷蘭。初中。「六罪」約屏、露,「八罪」分尼、女。「謂」下,列罪目。「斯」下,示犯處。古謂序中通問,當篇別問,通諸篇聚,並有二罪。唯二不定,含此八罪,故涉三處。「以」下,別簡屏露離合之致,如後自辨。「若」下,示發露。一露俱無,不必三處。次偷蘭中,初二句通示,「唯」下,別簡。「惡滅諍」者,即多人語毗尼。調達破僧,辨定邪正,隨邪破正,則有蘭故。

【疏】斯古義也,今猶講之。若不敘者,無由興教,立破二能,於是在乎!

結斥中。初指斥。彼約所犯之罪,局就當篇以明默妄,故作此釋。「若」下,明引意。因前古非,方見正義,立今破古,述作之能故也。

【疏】今解不然:「但有犯者,不合聞戒。何得犯夷不合三處,餘篇得聞?故知難也。隨問九處,皆有隱心,則隨犯罪。」

今解中。初指非。「難」猶妨也。「隨」下,示正義。

【疏】「若爾立義,序問便足,何故勤勤九處別問?」

答:「序中問者,將說八篇,恐有犯者,乖於說聽。四事中問,例亦如之。欲說後戒,故先陳問,恐有忘悞,謂言行淨。隨篇重問,為成正說,由有犯者,不合聞故。」

問答中。初問。躡上所立,既不隨篇,則序中已具,自餘八處,過在繁累,故須通之。答中。初明序問,「四」下,釋後諸問。且舉「四事」,殘下準說。「後戒」者,通指七篇。十三中問,則指六篇。如是第論,義無別矣。「成正說」者,淨行同聞,不乖法故。

考今所釋,與昔天乖。「是中」則言屬在僧,問「淨」則罪通七聚。將說先問,故云問後。九處並爾,學者精詳。

【疏】問:「七滅之後,無戒可說,何故復問?」

答:「罪相如塵,細看細見,憶識之心,前後紛擾。隨有解悟,即須首露,靜則對人,眾則心念。尼律、法聚,七佛略教,其相如此,何得言無?故文云『更有餘佛法,應當學之』,知何不攝也?」

次問中。答文為三。初通敘重問。「靜」謂人少,容可對首。「眾」謂僧多,即座心念。「尼」下,別指所說。以廣律中僧戒本後,次列尼戒,後列犍度即是法聚,皆有犯相。如言人、遊行、五衣離宿等,僧結吉羅,並出「尼律」。「法聚」可知。「略教」亦吉,如後自明。「故」下,引證。「應當學」者,即罪名也。

問:「略教可爾,尼律、法聚,既不列相,有何所聞而須問淨?請為通之。」

【疏】問:「露罪為義,不藏為先。但一序問,隨問便露。何須鄭重三說九反?」

第三問。似與前濫。前對序問,難後無用。此彰三九重疊之意。

【疏】答:「欲明戒誥,警敕行人。如諫一事,尚有僧屏七通。露罪多惱,何為不經九處?」

初答中。上二句正答。「如」下,舉況。「七通」謂屏三僧四。「通」猶徧也。

【疏】「或可前問有拒,或致迷妄,忽聞後問,豁然披露,時來不一,故致多翻。聖說不徒,深有其旨,因言長理,須知發露。有罪皆藏,九處成默。序中一露,下問非罪,以無重隱之𠎝故也。若序中問,露已還覆,隨經問處,還須露罪,以覆隨心,不由言說。如《人法》中前露後藏,文證可解。」

次正答中。初明重問。「豁」即開發之貌。「聖」下,示制意。初通示。「有」下,別釋。初明覆經多處。「序」下,明露唯一處。「若」下,明重覆重犯。初立義,「如」下,引證。「如人法」者,彼云「有比丘犯二殘罪,覆一露一,彼罷道已,還受大戒已,先所覆後發露,先發露後覆藏,僧應與彼隨所覆二罪與覆羯磨,隨後所覆第二罪與覆羯磨」是也。

【疏】「若爾,露罪還成覆者,首陳何益?」

答:「披露肝膽,慎終如始。一露不覆,隨問何𠎝,豈非益也!」

轉難中。躡前重覆,徵露無功。答中。顯前律制,意令盡露。「肝膽」即目犯心。

【疏】上來隨義略解默妄,今次消文。餘皆可解。

消判中,初科。「餘可解」者,下文但釋「障道」,餘不解故。

【疏】言「障道」者,下注解云「障於禪果」,此成上文不實答損也。良由惡業習起,戒品不淨,無由發生定慧,剋成禪果,故曰「障道」。此遠資為言,亦如上說。所言「道」者,略說為二:梵天道者,八定為宗;聖人道者,四果為本。既染塵境,體沉下界,犯則三塗,持便欲有,如何默淨以自陷乎!

釋文中。初總示文意,「良」下,牒釋文相。初通釋。云「習起」者,相續不止也。「無定」不成「禪」,「無慧」不至「果」。「禪果」二字,即下「二道」。「此遠資」者,以犯戒墮惡,但障欲有福報,文言「障道」,故是遠資也。卷初已明,故指「如上」。「所」下,牒解。初釋「道」字,通含「禪」、「果」,「禪」通凡聖,「果」唯局聖。「梵天道」者,且舉初禪,通收上地色、無色報,凡唯漏業,聖即助道。天台云:「神通變化無漏觀慧,悉從四禪出。」言「四禪」者,即色界四天所修之定。「禪」是梵語,此云棄惡,能棄欲界五蓋等一切諸惡故。「四定」者,無色四天定:一、虗空處,二、識處,三、無所有處,四、非非想處。總上二界,故云「八定」。「聖道」可解。定慧是因,二道並果。由先毀戒,定慧不發;既無因行,寧有果剋?覆過默淨,障道在茲。「既」下,次釋障字。「持」合作「執」。

【註】佛言:「僧說戒時,默妄語故,犯突吉羅。」言「障道」者,障於四禪、三空、四果。告諸比丘:「如彼大海不受死屍,設有,漂出;我法亦爾,不受死屍。謂『死屍』者,非沙門梵行,自言沙門梵行,犯戒惡法不清淨,穢汙邪見覆藏,內懷腐爛,外現完淨,如空中樹;雖在眾坐,常遠離眾,眾亦遠彼。」故知懺罪方成聞戒也。

【疏】注中「默妄但犯吉羅」者,有輕重也。望僧虗解,斯業重也;望非言述,重而制輕。勿謂為小,九百千歲亦難堪也。一犯尚爾,多犯如何?不可救也。故《論》說「言如小團鐵,入水沈」也。又引海喻,文相可知。

釋注為二。前釋罪相。初通示,「望」下,別釋。誑僧境勝故「業重」,即如《五分》「僧中妄語,重百羅漢前」是也。默表無言故「制輕」。「勿」下,指報誡勸。《目連問經》列六聚犯報,犯突吉羅,九百千歲墮泥黎中。準《雜心論》,即墮等活地獄一晝夜耳。委示歲數,具如《鈔》中。「一」下,舉況。「故」下,引證。《婆沙》云:「愚作小罪永墮惡,智為大罪亦脫苦;為團鐵小亦沉水,為鉢鐵大亦能浮。」又《涅槃》云:「莫輕小罪,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有智思之。注中「三空」,謂空、無相、無願三解脫也。「又」下,次點餘文。《疏》但略指,而文相難解,略為科釋。從「告諸比丘」下,大分為二:初明覆過;「故知」下,結示。初中又二:前舉喻,可解;「我」下,二、合法。初二句對合,「謂」下,委釋。初釋死屍,「雖」下,釋不受。初中又二,初通標;「犯」下,別釋。初至「覆藏」,釋上「非沙門」句。「犯戒不淨」,即身口業;「穢汙邪見」等,即是意業。「內懷」下,次釋上自言句。「空中樹」,謂中心枯朽者。

【律】若彼比丘,憶念有罪,欲求清淨者,應懺悔,懺悔得安樂

【疏】八、「若彼比丘」下,由憶識罪,懺得禪果,成上發露有益也,亦就遠資為言。

第八釋文中。翻前「障道」,釋成「安樂」。

【註】佛言:以清淨戒學故,便得清淨定慧,名得禪、果,為「安樂」也。

【疏】注中釋相,文甚可解。

釋注。「略指」,即是三學相生之義。

【律】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

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

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疏】次解第三結序勸持相,就分為三:

「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者,結前生下問也;

二、「今問諸大德」下,正問眾中,應後法也;

三、「諸大德是中清淨」下,舉默表淨,應說勸持

三釋撿問,標分中。云「正問眾中」者,《戒本》「是中」兩字,世人不曉,謂指戒文,所以或謂問前,或云問後。準今科判,乃問「僧中」,則由來疑諍,渙然冰釋。傳迷斯久,學者須知

【疏】問:「所以說戒須問,羯磨不須問者?」

釋問淨中,初問。以俱眾法,有問不問,必有所以,故問以釋之。

【疏】答:「解有多途。說戒為於行淨,有犯不應說儀。羯磨別為前緣,緣成則合事辨,故隨白問,終為成法,不別舉也。」

答中。初句總示。下引五解,前四明異,後一顯同。初約所為自他不同。「前緣」即法所被事。「緣成」即通十種方便。「隨白問」者,謂單白羯磨並問忍可。意專被事,故云「終為成法」。無勞撿淨,故云「不別舉」也。

【疏】又解:「說戒僧別兩舉,說聽必約清修。羯磨多為別緣,僧成即堪御法。」

次解。約眾法、別行,單具往分。「別」即自行。說戒為僧,兼別須問;羯磨為別,單眾不須。

【疏】又解:「兩法在僧,俱須行淨。說戒制問,為清行染之人;羯磨不制,法通純雜之士。如僧殘行法,開停為他,明知罪未出也。聞戒知犯,必開默露,明知說被淨也。」

三約淨穢,通局不同。初二句通示,「說」下,別分。「如」下,引證。初證羯磨通雜,「聞」下,證說戒局淨。

【疏】又解:「羯磨所為在事也,說戒所為在犯也。『有犯不得聞戒』,斯明證也。故說戒之作,為兩種人:持者為能清,犯者為所清。若知有犯,即須遮舉懺洗令淨,方聞後戒。乃至《律》文見犯不說,經二十年。羯磨不爾,標舉時事。三根五法,相圓無染,即成僧用,故不制問。」

四明立教所為,罪事差別。初雙標,「有」下,別釋。初釋為犯有四:初據聖制證;「故」下,約所為證;「若」下,引遮舉證;「乃」下,引廢說證,即《僧祇》比丘鬪諍緣也。「羯磨」下,次釋為事。「相圓」對「五法」,「無染」對「三根」。「五法」即五現前。此謂說戒必取體淨,有犯不開,故須責問;羯磨但取相淨,便成僧法,故不勞問。

【疏】又人解云:「羯磨成不,問僧取曉,事同三問,則無妨也。

第五。可解。

【疏】問:「須知淨行,一告便足,有何義故,殷勤三反?」

答:「說聽相應,可名傳法,雖聞不識,容犯妄聽,故須三問,鄭重窮檢。一則未呈昏忘,多則在眾致繁,故限以三,法儀所致也。」

次問中。前文已明九處,今此更論三反。答中,初明須三之意,「一」下,示加減之過。

【疏】言「淨故默」者,眾非口呈行淨,繁亂伐德成勞,但默便表答辭也。言「是事持」者,淨行得聞正戒,機教相應,定慧由斯成剋,理須持奉故也。「事」即淨行,如文可知。

釋勸持中。初釋默然。「繁亂」乖儀,「伐德」非理。默然自表,則離諸過。次釋是事等。初敘勸持,「事」下,點文相。「事」即戒相。以人稟教,指教歸人,故云「淨行」。《經》中「如是」二字,指法之詞,即指後文也。

【疏】上來所明,釋廣教之序竟。

【疏】第二大段次釋廣宗。

【疏】所以正宗廣教何為興者?良由五眾不攝情根,於諸名利,無思檢約,廣生有漏。隨塵起染,外纏邪慢,內增癡惑。是以如來隨其所犯,略教既壞,制廣補之。使夫持犯的明,愚智齊曉,戒禁時機,深有弘益。即斯言教,號曰「廣宗」

第二正宗,通敘中,初科。上二句徵問。「良」下,釋通為四。初敘機生。「情」即是識,「根」即六根,識徧諸根,故云「情根」。內無治法,自恣放逸,故云「不攝」。此明起業之本。「於名利」者,即成業之緣。「廣生」等者,明作業之相。初句通示,「隨」下,別釋。上二句明造業,下句明增惑。「起染」通三業,「邪慢」局意業。「邪」謂諂媚馳求,「慢」謂貢高陵物。此二對他,故云「外」也。「惑」通三毒,無明是本,故云「癡」也。此取「律序」舍利弗請佛制廣,佛止之辭。彼云「如來未為諸比丘結戒,何以故?比丘未得利養,未生有漏」,又云「若比丘得名稱,多財多業,便生有漏」云云。「是」下,敘立教。「使」下,顯益。「即」下,結名。

【疏】初制廣教,隨犯便結,輕重前後,雜亂難分。至佛滅後,一夏結之。重者道源,輕止世謗,八篇以次,漸降不倫。欲使前識本基,後知隨行,故有斯位。

次科。初明佛本隨制,「至」下,示結集始分。「重」即四夷,故是「道源」。「輕」謂殘下諸聚。雖體含遮性,而大約遮多,故云「止謗」。「欲」下,出集者之意。「本基」即四重。「隨行」即餘篇。

【疏】將造文解,先以義通。正宗本體,止存持犯;犯相楷模,其唯篇聚。略以四門定其途路:初、明正果五篇,二、明重輕七聚,三、解方便罪相,四、解持犯方軌。

開章中,初科。上二句標示,「正」下,敘起。上二句示教體,次二句明教相。犯緣軌定,即是「楷模」。「略」下,分章。四門次第:初唯果本,二通因果,三局因罪,上三別相持犯;第四總義持犯。

【疏】就初門中,四種分別。一、位立五篇,并解篇義;二、置名不同,翻名顯相;三、但置於五,不立四六;四、立篇次第,先後不同。

【疏】就初,復二。

【疏】言位立者,僧有四重,尼有八棄,以為初篇;僧有十三,尼有十七,為第二篇;僧有百二十,尼有二百八,為第三篇;僧四,尼八,為第四篇;僧尼同百,為第五篇。斯約《戒本》,故以數分。如《律》五犯,以名收罪,此則義通,誠有旨也。

初明正果,位立中。初通列二部顯相同異,「斯」下結示通局。上二句示局,「如」下顯通。《律》列五名,不限定數,攝一切罪,義無不盡。言「有旨」者,歎美律意也。

【疏】上位立竟,「篇」義如何?

【疏】如昔解云:「相形種重,階降不類,故名『篇』也。何以知然?如初滅𢷤,二從僧悔,乃至第五,輕重有殊。」

次解篇義,昔解,初師中。初立理,即取偏頗不等之義。「何」下,證成。

【疏】有人言:「上立『篇』義,相形是難。二十法聚,前後列位,可亦輕重?然『篇』字有二:偏頗『偏』者,從人而立;篇章『篇』者,從草而立。蓋不識字源,故有偏頗之義。」

次解,初科為三。初指前。「二十」下,引難。以諸犍度亦即篇章,何有相形輕重之義?故知非理。「然」下,指謬。分釋字義,顯無所取。

【疏】今解篇章之「篇」者,謂流類均等,與諸章品義齊一也。凡立篇者,必具三均,謂名、體、究竟,此是定義。初篇同號,即是名均;齊須擯治,即是體均;非方便,是究竟均。乃至第五,三均不無,故號「篇」也。

立義中。初引類示名。「凡」下,約三均顯義。初通列三義。「均」即是等。「初」下,別配五篇。但出初篇,餘可準說,故云「乃至」

【疏】有人言:「必具三均方名『篇』者,俗書、法聚,何必具三而得立篇?」

後解中,初科。俗書但分章節,法聚科約事類。此二既得「篇」名,何有三均之義?故知前解,未為盡理。

【疏】今言「篇」者,始於四棄,終於七滅,則為八篇。文義聚處,即名為篇,何必具三?如似「戒序」,亦應名「篇」,《經》云「序品」。即《十誦》云「五品罪」也。

次科中。初正立。此從《戒本》文相為名,全乖《律》中以名收罪。故下不破,亦非所取。「如」下,例同「戒序」。彼既不取三均之義,所以序文不妨篇號。「經云」者,引證。「即」下,會名。

【疏】今解,上釋通有其致。

今解,總示中。以三家破立,不無所取,故云「通有其致」,即縱許之詞。

【疏】初云「偏頗立篇」,但不體字,何妨罪義輕重不同?篇是法章,有所科約故也。

初解。字非義是,未為大失。「篇」下,以義助成不同之相。

【疏】第二解者從草釋義,此亦自迷,如何悟彼?「篇」字從草,止是草名,邊殄反之,世號「篇竹」,亦可人噉。「篇」字從竹,乃是簡名。自漢已前,本無紙筆,例用竹木,兼之紈素,而用圖錄。後漢蔡倫,創造於紙,用易簡素。古書簡䇿,可有一章,以韋編之,號為一篇。故宣尼讀《易》,韋編三絕者是也。

次解。但斥迷字,所立均義,下文正取。初指非,「篇」下,分示。前釋從草。「篇竹」者,《爾雅注》云:「似小蔾,赤莖節,好生道旁,可食。」、「篇」字下,次釋從竹。「竹木」者,竹名「簡」,木名「櫝」。「蔡倫」,漢桓帝時人,或云順帝,擣魚網為紙,用代簡素,此為始矣。「韋」即熟皮。「宣尼」即孔丘,字仲尼,前漢平帝元始初,追諡褒成「宣尼公」,故以召之。

【疏】今定篇義,三均亦可。如似法聚,義類不差。受法、戒法,各別聚處,名為「犍度」。此亦如彼,名、體、究竟,同在一位,用「篇」名收,五種階降,復何爽也!

今定中,初文。上二句正取,「如」下會同。前第三師舉俗書、法聚難破三均,故此通之,於理無妨,應知俗書亦從義類耳。「受法」即《受戒犍度》,「戒法」即《說戒犍度》,且列初二,已下準犍同。「度」梵言,此云「法聚」。「爽」,失也。

【疏】問:「如上立義,罪位分五,各具三均。墮罪之中,僧、別兩悔;第五一罪,對首、責心。既有二悔,明知輕重,何得均邪?」

問中。墮、吉二篇,各有兩懺,體則不均,故以為難。

【疏】答:「今言均者,以義收罪。縱一篇中懺有輕重,至於名、種,一而不異。何以知之?初篇名『棄』,則不覆開悔,及不足數,相同棄也。二篇僧治,則行覆在別,至於本罪,出必在僧。三篇對首,而或兼眾,財事難遣,對僧徵覈,及論捨罪,與別何殊?第五一篇,雖有二懺,故、悞兩心,雙捨本罪,何妨義攝,以位通之?」

釋中,初科為二。初二句標示。三均義立,隨義可通,不必定約懺別為妨。「縱」下,正釋。初總釋。上二句縱於來難,下二句奪歸今解。以乍觀懺法,雖似不均;據論罪體,不妨「均」義。「名不異」者,皆提、吉故;「種不異」者,罪相等故。「何」下,別釋。初二兩篇,懺、犯皆同,但犯夷分於覆、露,懺殘兼於僧、別,有斯少異,故先會之。提舍一向是同,故文不列。第三、第五,正㭊前難。墮分兩懺,財事有、無,至於捨罪,無非對說。吉羅二悔,心分故、悞,及論所犯,名、種不殊。故知據罪還成「均」義。

【疏】「今立篇義,莫非章品之嘉名,分段之別號也。縱使聚從五位,義具三均;篇名在七,本因雜攝。故知篇、聚通於本枝,五七位罪,定其均、雜也。」

次科,初示名義。「縱」下,顯互通。古立三均,專在於「篇」,不具號「聚」。然「篇」、「聚」義一,不可偏配,故約七五,用分均雜。則知古解,非今全用。「故」下,結示通局。

【疏】二、置名不同,翻名顯義。

【疏】就初置名。

【疏】問:「有何義故置此五名?」

答:「大聖如來,深鑒物情,濁世根鈍,須立麤刑,逗彼時機,聞名息過。如俗本禁,蒲鞭示恥;季世深酷,故有徒流。可以通望也。」

第二置名,明所以中。答文為二。初敘立意。以篇聚所立,指身口過惡以為別相,從治懺獄報而作通名,故言「麤」也。略教被利,相非麤顯,「威德」、「教授」,由是而彰。「如」下,舉類。「蒲鞭」喻略,「徒流」如廣。古者以蒲杖辱之,則能改過。「酷」謂酷虐。以俗況道,教意可見,故云「通望」也。

【疏】「又此五名有通有別,別如下釋,通須略知。如本《四分》,但云『五種犯,或五犯聚,或五種制』,《僧祇》云『篇』,《十誦》云『品』。名雖或異,攝罪義同。」

次科。初標指。「如本」下,正示。本律三名,上二約罪,下一從教。《僧祇》、《十誦》並從條類。《了論》為「部」,義亦同之。「名」下,會同。可解。

【疏】次解別名。

【疏】初「波羅夷」者,此無可譯。如世五刑,今古乃異,西梵同此,可以相翻。初罪不爾,東土本無,不知以何罪同,止得事義相譯。

別名中,夷罪,初科。初標「無譯」,謂無正譯。「如」下,次明義譯。初示兩土不同,意謂同者則容可對譯,今此不同,故須從義。

【疏】故本律云:「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世之極法,勿過此刑,由犯斯罪,於彼聖果永不可克。又名「無餘」者,從眾法絕分為名,故文云「惡行死屍,眾所不受」。又名「不共住」者,亦同上解。

引示中,本律三段。初是約喻,後二從法。說戒、羯磨二種眾法,皆不預數,故云「絕分」。下引文證,即「律序」偈,略其詞耳。「不共住」義,《律》文還約二種眾法釋之,故云「同上」

【疏】《僧祇》解云,此罪名墮,非唯失道、不入二種僧中,捨身便墮阿鼻地獄。生報不久,何得不畏?《十誦》、《多論》亦有明解,廣如《事鈔》,下名別著。

他部中。《僧祇》三義,二義同前。「失道」即「斷頭」,「不入」即「無餘」。後加「墮」義,故曰「非唯」。「報」有三種:一、現報;二、生報,謂後生即受;三、後報,謂生報已後,通及未來。下指「《十誦》」,彼亦翻「墮」。「《多論》」釋云「由與魔鬪墮在負處,謂毀根本,無勝力故」,與今《僧祇》釋義不同,故云「下名別著」。「著」,顯也。

【疏】二、名「僧伽婆尸沙」者,《善見論》云「『僧伽』為眾,『婆』者為初,『尸沙』云殘」。謂犯此罪,眾僧前與覆藏,末後出罪。故本律云「僧殘」是也。由罪纏行人,非全淨用,僧作法除故也。《律》名此罪又云「有餘」,以行法不絕為稱。《母論》云:「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殘罪。」《明了論》解云:所言「殘」者,僧中受房舍利養最在其外故也。

次篇,四節教文,「殘」義皆異。《善見》,初翻梵名,云「眾初殘」。「謂」下,釋義。云「眾僧」者,即上「眾」義;「前與覆」者,即「初」義;「後出罪」者,即「殘」義。「眾」義是通,「初」、「殘」為別,以覆、出二法,皆眾作故。「故」下,引《律》,初示名同。「由」下,釋義,則與前別。「非全用」者,是「殘」義;「僧作法」者,即「僧」義。「《律》」下,示異名。根本不壞,對前為目。

問:「前云眾法絕分,行法絕不?」

答:「由行絕故,不堪預眾;今行不絕,懺復本淨,即堪同法。是則夷罪行法亦絕,僧殘眾亦不絕。」

《母論》喻釋還對斷頭。《了論》約行別住治罰以釋。「僧中」即「僧」義,「在外」即「殘」義。

【疏】三、名「波逸提」者,《十誦》云:「此罪墮在燒煑覆障地獄,故云『墮』也。」《明了論》解本音為「波羅逸尼柯部」,此云「應功用」也。有三義故:一、罪名輕細,難識好毀;二、性遮兩罪,其相交雜;三、人多輕陵,數犯其過。大須功用對治,勿令滋廣。上座部云「波質胝柯」,翻「能燒熱」。此罪報得大叫喚地獄,因時能燋熱心,果時能燒然眾生。

第三篇名。初《十誦》中,「燒煑覆障」,乃地獄通名。準《雜心論》中,墮眾合地獄一晝夜,則夜摩天二千歲,人間十四億四十千歲。《了論》中,初翻名,「有」下,釋義。初、「輕細」者,入威儀分故;二、「性遮雜」者,三十並遮,九十中三十條屬性,六十戒是遮,廣如下釋;三、「輕犯」者,謂非重故。「大」下,結名。「上座部」者,彼論自引。上約對治,此就因果。文中獄名,與上《雜心》所出不同。

【疏】四、「波羅提提舍尼」者,義當向彼悔也,故《戒本》云「我犯可訶法,今向悔過」。準此罪名「可訶」、「向彼悔」,何關罪相?

第四。初翻名;「故」下,引據;「準」下,點非正翻。

【疏】五、名「突吉羅」者,如《律本》云「惡作、惡說」也。分身口業,故有斯目。《明了論》中,二業一名,俱為「惡作」;身口為非,無非鼓動故也。

五中。本律從具有別,《了論》約造無殊。此但略釋,具在《事鈔》。

【疏】三、明但五,非四六者。

【疏】如昔解云:「藥法有五,對此五藥,故立五篇。」

三中,昔解。「五藥」者,一、滅擯,二、僧法懺,三、對首三說,四、對首一說,五、責心悔。以此五法,能治五罪,從喻名「藥」

【疏】若爾,後明七聚,可有七藥?名七毗尼,可有七諍?故知不爾。

今解中,初科。「七聚」則病多藥少,「七滅」乃藥多病少。舉此二例,皆不相對,則顯古師義未盡理。準似他師作難,後為釋通,反成前義。

【疏】今更立義,蓋是如來一方化儀對根之教,宜聞說五。

次科。義取機宜,足彰教旨。「一方」通指娑婆。「根」即是機。

【疏】前所難云「對藥立諍」。法門多種,或病多而藥少,如四輪摧八難;或藥多而病少,如七滅殄四諍;或藥病等,如今五篇。

釋難中。初牒前難。「法」下,次釋不定。「四輪」者,《成論》云:「一、住善處,二、依善人,三、發正願,四、植善根。」初輪摧五難,三途、長壽、單;二摧佛前後;三摧世智辨;四摧聾盲瘂。

【疏】問:「下四可救,可名為藥;初則擯棄,則非藥義?」

答:「藥有二種,殺、活同名。如初則滅棄,其猶殺人藥也。既犯極刑,無任僧務,隨事不成,彼我負罪。今則加擯復無斯咎。彼則永絕財法,濫坌無緣;此則僧倫清穆,立法成濟。若斯行事,藥義存乎!」

初問中。悔法除罪,可得名「藥」;滅擯不爾,故問通之。答中,初定藥名。「既」下,釋藥義。初敘病。「今」下,示用藥。謂藥則殺惡存善,擯則除穢成淨,故得名「藥」。

【疏】問:「對藥立刑,似有其致。今疑其藥,不攝刑科。偷蘭一法,何藥所治?初篇覆、露,則兼二藥。乃至第五,同上須多。如何對藥以立篇目?故知非也。」

次難中。初二句許前義。「今」下,申疑。偷蘭無藥,夷、吉復多。「如」下,難破。

【疏】今重解云:「藥病相對,大途為言;至於定罪,不無通塞。用藥或通,皆不出五。偷蘭聚攝,輕重不倫,至於用藥,非無對首。初重兩治,覆從初藥,露從第二。第五兩懺,故作第四,悞則第五。如斯處藥,通別何疑?」

重解中,初科為三。初通示,「用」下,別收。「偷蘭」三品,對眾多少,通皆對首,攝屬第三。夷、吉分對,在文可解。「如」下,結顯。言「通別」者,一、「滅擯藥」,局收初重;二、「僧懺藥」,通二;三、「對首三說藥」,通二;四、「對首一說藥」,通二;五、「責心藥」,唯局輕吉。初後皆局,中三並通。

【疏】如七滅藥,「現前」則通,「憶念」唯局。三法、五法,通局又多。尚得名藥,以殄四諍。

此亦同彼,病雖位五,藥亦名同,至於對治,不無通局。故五藥中或有捨墮,此僧中懺,但據乞鉢為言,可即總對墮也。餘如《羯磨疏》中。

次科。初正引。「現前毗尼」,通治四諍,兼下六藥。「憶念局」者,并不癡、罪處,唯滅覓諍,不通餘者;又「多人語」局言諍;自言、草覆局犯諍。又事諍中具上三諍,用藥並同,則知六藥兼通事諍。「三、五通局」者,重示「現前」也。四諍中,言、覓、犯各有三品,共為九品;事諍自有九品,共十八品。不秉羯磨,則三種現前,通治四品;若作羯磨,五法現前,通十四品。上舉現前麤對四諍,則一向俱通;下分三五細配諸品,則有通局,故云「又多」。餘廣如後。

「此」下,會同。「故」下,別舉捨墮,質成通塞不可局對。捨墮懺法,僧別三位,乞鉢一種,偏制僧中。下文指廣,彼明懺捨,兩師各計,一云「捨財須僧,悔罪從別」,一云「捨財捨罪,並須僧中」等。

【疏】問:「藥、病二種,是誰先後?」

答:「藥先病後。」

第三,問答中。一句略答,欲發後難。

【疏】問:「凡言藥者,為病設藥。今未有病,何故先立?」

答:「立教不同,不可恒準。俗中治病,或有為病而處方,或有設藥而待病。今明聖教化儀道同,五藥對罪,豈局今代?是故律序『古昔常法』,可以知也。」

轉難中。難意,可見。答中。初通示不定。如諸經律,隨機立教,今此五篇,立教待機,方便權巧,故非一槩。「俗」下,就喻顯別。「為病處方」如餘經律,「設藥待病」如今五篇。「今」下,正通來難。三世承傳,非今始制。下引序證,彼云:「所以立王者,由世諍訟故,眾人之所舉,古昔之常法。犯罪者知法,順法者成就,戒律亦如是,如王治正法。」

【疏】「若爾所論,佛初成道,何不設藥,要待病起者?」

答:「無病輒治,人多誹謗,既不奉行,反種苦業,如上《善見》治癰喻也。

轉難中。藥既在先,理應先設,此約漸制,以難常法。答中,顯示不先之意。前辨二教,已引《善見》,故此指之。彼云「如世醫師,未善治病,見人始欲生癰,未大成熟,輒為破之。病者曰:『我本無病,強為破之,受大痛苦!』聲聞弟子,亦復如是」云云。

【疏】四、明篇部次第義者。

【疏】「就所防罪,隨犯即結,如前所明。今之次第,意有何據?

解云:「蓋是大聖臨滅度時,欲使教法傳世有儀,故命持律廣開斯要。所以《結集》文云『一切僧尼及諸犍度所有教法,聚在一處』,文誠驗矣!」

四、明次第,安布中。初躡前發問。「如前」即指「通敘教旨」中。「解」下,釋通。初正釋。以迦葉結集,稟佛囑累,乃差波離先集律藏,故云「命持律」等。「所」下,引證。即《五百結集》文,彼云「比丘一切事在一處,為比丘律;比丘尼事在一處,為比丘尼律;一切受戒法集一處,為受戒犍度;乃至二十雜犍度」等,竝如上文中,簡要總舉而已。

【疏】於五篇中,正死之罪宜加先勒,有餘之罪其即第二,如是漸降乃至第五。欲使僧尼觀過興厭,先麤後細,斷除業非,克出道益,理數然矣。

明先後中。二義並出《結集》排布之意。初科,前敘次第。「欲」下,顯意。「勒」,約也。

【疏】又且上明位行,今據根條為言。何以明邪?

初篇之體,能治行本,入道正元。若壞初本,後四枝條無由生行。故知初篇行立,眾行隨生,最須奉修,故須先立。

第二眾法,綱網須成,必事乖違,何能匡化?故須次立。

身口法式,行越威儀,自行不成,何能靜業?故立第三。

上雖三業無瑕,深為行淨,若染世譏,塵翳正法,未能榮顯,故須第四。

自行外化,乃復須明。若不敬順三寶,禁約四儀,說授乖方,便沈法網,故須第五,趣道正行。

根條中,初文為二。初指前生起,「何」下,徵釋。若約通論,前一性重,及下諸篇違理之罪,並是性戒。後四遮惡,俱屬譏嫌,不獨提舍。又前二名「戒分」,後三「威儀分」。又復五篇通號威儀,豈唯墮罪?又前四篇皆持法網,竝是正行,豈止眾學?今文且就別相以論。

初篇中。初示行體。「元」,始也。「若」下,顯根本義。「故」下,明標首

「第二眾法」者,犯殘壞行,不任秉御,則眾法不成。

「身」下,敘第三。威儀分中,提為首故。

「上」下,明第四。提舍四戒,並因譏過故。

「自」下,明第五。初二句躡上三四。「若下」,正敘眾學。一百戒中,二十六戒敬佛,八戒敬法,五十一戒敬僧,十五戒四儀雜行。「說授乖方」者,別舉敬法也。

【疏】問:「初篇過重,離則不難,理應是劣,何故說勝?」

問中。若據根條重輕,則初篇最重;若望對治難易,則第五至難。今以對治難前根條,欲彰教旨不必一向。

【疏】答:「義有多途,不可一槩。若就根條以判,初則行之所依,餘四枝條故劣。若就進趣修成,初篇過重易離,不假勝進修治,故名為劣。乃至第五,過微難護,必須專意,無由識相。是以《戒本》舉『應當學』者,勸能治行也。若就純淨無染,名為最勝。」

答中。初二句通示。「若」下,別釋。初重述前義。後「若就」下,正通來難。文中且示初劣後勝,中間相望,互兼勝劣,故云「乃至」。文舉《戒本》「應當學」者,以上諸篇,並列罪目,唯此第五獨立「學」名,足彰難護。

【疏】「又如羅漢驅龍,但以持戒之力,莫非輕重等護,故使功高五百。又如《律》文,畏慎輕戒,猶如金剛。又如菩薩浮囊等喻。可以通例。」

引證有三。

初引《百論》。昔有一毒龍,五百羅漢力不能降。有一羅漢至,告云「賢善遠去」,龍即逃形。或人問之,答云:「但輕重等持故爾。」

次引「律序」,彼云「如飈火雖微,莫輕以為小,所經諸草火,燒盡無有餘。所造惡雖微,慎莫謂為輕,如破伊羅葉,常墮於龍中」等。文取其意,但云「金剛」,喻堅持也。

後引《涅槃》。彼明菩薩輕重等持,堅固不犯。「海」喻生死,「浮囊」喻戒,「羅剎從乞」喻三不善心。初全乞,喻四重;二乞半,喻十三;三乞手許,喻偷蘭;四乞指許,喻提與提舍;五乞微塵許,喻吉羅。

「可以」一句,總結三文。

記一下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下之二

【疏】大門第二,七聚重輕,四門分之:初、明位立七聚,并解聚義;二、明離分品位之意;三、解七聚得名不同;四、解諸罪隱顯之相。

【疏】初門位立者。夷為第一,殘為第二,蘭為第三,提為第四,尼為第五,吉為第六,惡說第七。並如《律》文「增七」中說。

第二門,初科,位立中。且據一途以列。《律》中或以偷蘭為五,第六或云「惡作」。

【疏】有人講論作七聚義,素不讀律,以意出之:「總取諸篇方便,以之為聚;成究竟者,以之為篇。」亦是一家《唯識普決》,不可依也。云何名聚?眾罪非一,號之為「聚」。若如此釋,五罪可爾;偷蘭、惡說,聚在何處?

解義中,初科為二。初斥無稽。「講論」,「論」即是說,謂諸傳律者。或指他宗論師,故言「素不讀律」等。此有二失:一者名局;二者罪局。《律》中七聚,通攝本、因,不唯方便故。「亦」下,斥非。「《唯識普決》」者,即人造偽論,如《鈔.序》所列。謂古所出,同彼偽妄耳。「云何」下,次斥妄釋。五罪在文,容可指處,偷蘭、惡說,不入戒本,則非聚處。故舉以攻之,足彰虗謬

【疏】今解云:「古人以《戒本》罪相,文籍所收,云聚一處。今不存此,以名義收。但有罪相輕重不同,或七或五,統以收之,隨名束罪,用通『篇』、『聚』。若以名聚,則止如文。夏不依人犯墮罪者,非《戒本》收,應不篇攝。乃至眾學如法治處,其相無限。故不同昔。今但名收,無罪不盡,義可解。」

今解為二。初出古意。「今」下,次申正解。又三。初,立義。「名義收」者,如舉吉名,則總攝塵沙無邊輕罪,餘皆例之。「或七或五」者,言「七」通本因,言「五」唯果罪,「篇」、「聚」二名,任稱無在。若作此解,通達無疑,與彼昔義,條然天別。「若」下,質非。上二句牒非,「夏」下,引難。特引《戒本》不攝之戒,難彼局文,理不可立。「故」下,結示。

【疏】二、明離分品位之意,即辨離分置七意者。

二、明離分,標。云「即辨」者,點上科語。

【疏】如昔解云:「語罪為言,體唯不善,理須就本,置不善聚。但以體含輕重,業相莫分,故不就體立一聚也。」

古解中,初文有二。初敘須立。一切業相,不過善與不善。制戒禁惡,故云「理須」等。「但」下,明不立。

【疏】「若爾,身口造業用收眾罪,惡作、惡說應有二聚,何以無者?今解以此二業,體含輕重,相亦難分,故不置也。」

次科。初敘難。身口業別,應須立二。「今」下,明不立,即古師自釋。

【疏】「是以隨義離分,出於五聚。五所不攝,還復二位。以二配五,故有七聚生焉。」

三中。彼謂一切惡業,不出二聚;由相難分,故離五聚,謂夷、殘、蘭、提、提捨為五。自餘罪相,歸本二位,足上成七。上約從通派別,故從一分二,就二分七。是知七祇是二,二還歸一。

【疏】有人言:「如斯意言,出何聖量?若言造罪不出身口,惡作、惡說違略方有,何得輒言離出於五?若未制戒前,身口通中便有惡作,俗人所犯亦應入聚。若制後別中有惡作者,五年制婬,未有吉羅,無廣教故,何得云離?故知是難。」

他難中,初難為二。初通斥,「若」下,二牒難。初難後分五聚。七聚並因違略而制,是則七聚俱從略出,那云五聚從二出耶?「若未」下,次難先有二聚。五從二出,二必在先,故約二教,兩以徵之。初約略教難。略是通制,二聚別制,豈得通中先容有別?「身口通」者,即目略教。次約廣教難。淫是制廣之始,此時無吉,明非先有。「制後別中」者,即是廣教。

【疏】有人解云:「未制廣前,實無惡作;懸借後制,用擬前罪。

此亦不然。七聚並在未來,俱借齊妙。何止身口二吉,用以離分?

斥曲救中。初出他義。謂作、說雖後,用後擬前,不妨前有,則成上義。「此」下,正斥。後既有七,何獨借二?於理亦乖。

【疏】如此云云,並是古義。今人行誦,曾未思擇。不敘謂言不知,若知復無所以。如世五塵,不無受用;若不述者,顯相無由。不可著也。

結示中。初指古。「今」下,嗟時。「不」下,顯意。「如」下,舉類。謂五塵雖過,不述焉知?古義雖非,不敘寧辨?此顯識非,方能離過。

【疏】今正解云:「大聖立教,為顯時心。或立結業以收非,或立名相以束罪。隨其所通,得解便止。如陰界入,隨迷故分。可以例曉。」

今解,初科中。初敘隨機不定。「結業」,謂十業七支。「名相」即五篇七聚。「如」下,舉例。一切諸法,無出色、心。為迷心眾生說五陰;又為迷色眾生說十二入;又為俱迷者說十八界。例今篇聚,七五離合,並隨迷示,如下三階。

【疏】罪雖叢聚,一位三階。定其輕重,取究竟者,莫不齊五。故有五聚、五犯、五制、五品、五篇、五部等是也。定其來報年劫遠近者,莫不齊六,故有六犯聚、六種犯是也。定其果由因成,自有因不感果者,莫不齊七,故有七犯聚、七種制、《母論》七篇等是也。

次科。初二句總舉。「一位三階」者,如五篇罪,通五六七,而無有別;唯偷蘭罪,局下二階。「定」下,列示。初階,次牒六名者,上三本律,「品」是《十誦》,「篇」即《僧祇》,「部」乃《了論》。第二階中,二名,如《律》,如《雜心論》,別對六天六獄。偷蘭第三,且據上品,中下來報,可對墮吉。第三階中,「不感果」者,謂擁住方便也。二名亦見本律,《母論》名「篇」,準知二名不局。

【疏】如斯位置,意在淨行。薳妄悠悠,費時損業,則無益也。

三中。初總示教意。「薳」下,嗟古妄傳。「薳」者,草木叢雜貌。注字疑是後加。

【疏】三、明翻名得名者。

【疏】列名翻出,不異前篇。

第三解名,翻名中,初文。指「前」,即餘五聚,名義同「篇」,故不重出。

【疏】偷蘭遮者。《善見》云「大障善道」也。能為上篇方便,又是二逆罪根,體是不善。

別示中,初科。「二逆」即出血、破僧。

【疏】惡作、惡說,從具標目。故《母論》云:「身名惡作,口名惡說。」、「作」義是長,通名身、口。故《律》下文無問身口,皆突吉羅;《善見》解云「即惡作者是也」。

次科又二。前明別分。「具」即身口。以吉羅無限,分之令易,故為七聚。「作義」下,次顯通含。「作」通「說」局,故云「作義長」也。此就罪體,鼓動不異,故或為六聚。「《律》下文」者,即諸犍度。

【疏】言得名義者。

【疏】有人言:「聚雖有七,得名有五。初之二聚,從法立名,謂『無餘』、『有餘』也;第三偷蘭,從過立名,言『障道』也;第四就惡果;第五從對治;六七從具也。」

得名中,初釋。可解。

【疏】有人言:「聚雖有七,得名有六。波羅夷者,名為『極惡』,當體受名;僧殘,體境合目,有殘之罪,假僧除滅故也;偷蘭,『障道』為稱。」餘則還同前解。

次釋中。「夷從體」者,即《僧祇》云「義當極惡」是也。「僧殘從體境」者,「僧」是懺境,「殘」即罪體。「偷蘭」,前約能障,此據所障。

【疏】如律犬疏,更有諍名癈立。終非濟人,神爽不常,何得及之。但如上解,足為道分蹊徑也。

結告中。初示廣。「終」下,顯略。初句明無益。次二句明難曉。「神爽」,即指諸師心見。此謂他師情見各異,故云「不常」。無暇盡述,故云「何得及之」。「但」下,指前已備。「蹊」,小徑也。

【疏】四、解篇部隱顯相者。

【疏】問:「戒本立相,如篇所明,偷蘭、惡說何為不敘?」

四、解隱顯,即明戒本出沒之意。辨蘭吉中,敘問。可解。

【疏】答:「斯出聖心,非凡能決。律中所列,多云『二百五十戒』,為行正宗,故此戒本,成斯大數。至於餘罪,不入戒本,非余所解,不可情求。」

答中。初明聖意難裁。「律」下,依文示數。「多云」者,諸律並同故。「至於」下,謙己讓他。

【疏】有人解云:「二百五十,且以數求。比丘感戒,量周法界,可不然也。偷蘭一罪,不在戒本者,豈不以體相不倫,因果難定,故單抽出,用在聚收。所以前後通塞不定。」

古解中,初科。前示數量,「偷」下,明不入所以。「體相」約品位重輕,「因果」即從生、根本。「所」下,指證。《律》中或列第三,或在第五。「通」,謂三品皆名為「戒」,並號「威儀」;「塞」,即上品是戒,中下名威儀。

【疏】今就通論,俱名為「戒」,是故《律》云「最初犯戒」。若就相說,齊號「威儀」,故云「非威儀」也。又據輕重分之。前之三聚,過相麤著,能治名「戒」,偷蘭則在第三。下四過輕,能治之行,名曰「威儀」。

釋成中,初科。前約通論,「又」下,次就別辨。

問:「偷蘭第三,但攝上品,餘二何收?」

答:「中下隨重,亦在第三,約雜第五,亦總三品。但在前則上品為正,在後則下品為主,中品無位,但隨上下。故知在前戒分,參有威儀;在後威儀,復雜戒分。不入之意,良由於此。」

問:「前問二聚,但答偷蘭。惡說不入,復有何意?」

答:「據後問答,吉羅體同,文攝究竟。自餘因罪,故所不入。」

【疏】若據均雜往分,前四為均,後三為雜。偷蘭雜中之重,故在第五。

次科。「均」唯果本,「雜」通本因。

問:「前明篇義,五具三均,今均雜中乃云『四』者?」

答:「此義如後。」

【疏】上來判約,並據《律》中,可以類解。因解偷蘭,非篇是聚,有何義邪?

次非篇中,初文。上三句結前,即指戒儀均雜二義。「並據《律》」者,即諸《犍度》、《增一》等文,列名前後也。下三句生起。

問:「如上破古篇聚名局,今云蘭罪『非篇是聚』者?」

答:「彼據二名,分定五七;但破彼執,隨稱無在。下文皆云五篇七聚,意亦如是。」

【疏】今釋此義,如上已論。且以義約,言位五者,皆究竟罪,莫不三均。偷蘭不爾,根本、從生,各有三品,隨品三悔,如《鈔》、《疏》中,故是聚攝。

次科,正釋中,初文。指「上」,即前三階。「且」下,示義。

【疏】「若爾,吉羅亦有因、果二品兩懺,體相不均,何得名篇?

【疏】如昔解云:「且據當律,或有小罪,不從人悔。吉羅重輕,非本律故。」

初難中,昔解。意謂本律吉罪,皆是責心,故云「不從人」也。既無兩懺,則成「均」義。吉分輕重,出《明了論》,故云「非本律」也。

【疏】今解不然:「如《律》文云『故作犯二罪,悞作除非威儀』,二相歷然,何得不有?且如墮罪,三十為重,罪對僧除,九十為輕,別人自滅,何為不疑同一篇攝?吉羅亦爾,重者對人陳過,輕者心念自責,相同無異,故得篇收。」

今解中,初斥非。《律》中故、悞二心,結犯單複,不獨責心。「且」下,舉類。墮分兩懺,合作一篇;吉羅同爾,不足致疑。

【疏】問:「波逸提懺,三悔不殊,故同一篇。吉羅不爾,對獨兩異,何得相比?」

答:「僧、別有殊,三悔是一;對、獨乃異,一說不差故也。」

釋難中。以墮、吉悔別,不合相例。答中,據事各異,約說皆同。

【疏】問:「吉羅罪中,既通方便,如何在篇?」

【疏】答:「簡究竟者,以入篇中,餘方便者,入聚所攝。」

次明通因難中,問答可知。

「若爾,與前古師所立何異?

答:「古師篇局《戒本》文相,聚中不通究竟。今師不爾,以名攝罪。『篇』中吉羅,通收作、說果頭之罪。『聚』分作、說,名含因果,非獨攝因,故與昔異。所言『方便入聚』者,謂此聚中,通攝方便,非謂純取方便一色。」

【疏】問:「偷蘭罪中亦簡從生,取究竟者用以入篇?」

答:「不同也。偷蘭究竟,或均或雜,或前或後,難定其罪。大約分三,懺同墮位,故入聚收。如大疏中,偷蘭滅擯、大小眾悔。廣有廢立,無暇述之,又非時世所行務也。」

反難中。蘭吉俱雜,吉得入篇,蘭亦應爾。答文為二。初正答。以蘭果罪,自分三品,當局名「均」,相收還「雜」,「前後」如上。吉羅究竟,體無輕重,故知不雜,定在末篇,故非前後。言「同墮」者,墮有三懺,大眾、小眾、一人對首,對蘭亦爾。但蘭分三體,互懺不成,墮唯一品,隨界三別,故為異耳。「如」下,引證。逆蘭滅擯,餘通三悔,故知體雜。下文指廣,可解。

【疏】二不定中。舉處錄罪,罪唯疑似,同篇聚收。廢罪論處,處非罪緣,篇聚不攝。

二不定中。「處」,即屏露二處。「同篇聚」者,即所疑罪。文列三、二,實通六聚。

【疏】七毗尼中,用法殄諍,諍通染淨,持犯自明,故此不論。

七滅諍中。「通染淨」者,謂所諍事,憶念、不癡是淨;覓罪、草覆為染。若據下文,不定生疑,罪是吉羅;七藥用差,亦應同吉。不定、滅淨宜歸第五。今云「篇聚不攝」、「此不論」者,未詳何意。

【疏】七佛略教,廣前無罪。制後犯者,但是吉羅同聚收故。何以知之?初未制廣有犯過者,「最初犯戒」,戒是略教,所制有罪,心違三善。況制廣後而無犯耶?若不立犯,略教不行,廣何所補,用略何為?今則廣略俱陳,明知兩犯不惑。

略教中。初定犯,「何」下,二、釋所以。前舉初制以況。「三善」,即不貪、不瞋、不癡。「若」下,次約無用以質。

問:「此明『犯』者,犯在何時?」

有云:「隨犯廣制,更兼犯略。」

細尋諸部及悔法中,都無此說,未可準的。意詳心違三善,未落廣教,隨七佛偈所詮行相,有違即結。學者宜更思之。

【疏】大門第三,諸篇方便。

【疏】《四分》、諸律,但言「方便」,不約篇聚位立多少。今依《明了論》,解律說罪,有五部者。

三、諸篇方便,今家中,初科。前明諸部名通。「今」下,示今所用。

【疏】彼疏釋云:「此間為『篇』,今依本義,立名『部』也。」故知梵本各有所由,翻經之家,以意商度,以「篇」譯之。何事紜紜,浪諍字也?故彼解云:「何故名『部』?有二義故:一、成就根本義;二、隨順根本義。」

引《疏》解中,初文分三。初引疏標文。言「本義」者,即下二種根本。「故知」下,因斥古非。以《疏》標「五部」,顯是隨義為名,不必三均,獨得名「篇」。「紜紜」,雜亂之貌。「浪」,虗也。「故彼」下,引釋「部」義。二種「根本」,如後結合。

【疏】初之二篇,立三方便;下諸篇聚,立二方便。

別配中,初科。所以多少者,示現戒儀不同、罪位輕重故。

【疏】故云:「第一波羅夷部有十六罪。一一各有四部,成十六罪。」

次科,總舉。云「一一」者,即指四戒。言「四部」者,因本各有部類故。

【疏】一者,遠方便。如行婬時,先起欲心,未動身口,便止不作,責心即滅。

遠方便。「責心」者,且依《論》出,今須對首。《了論》宗正量部,大同空宗,故結意犯。若約有部,未入犯科。

【疏】二者,次方便。動身就彼,口陳欲作。此對人滅,通名吉羅

次方便中,初文。言「對人」者,此明動色,業麤故重。

【疏】若準《十誦》、《多論》,此則初篇遠方便「偷蘭」。名雖有異,對人不殊也。故彼文中,初二兩篇,各有遠近方便,位分三階。初篇近者,界內僧懺;初篇遠者,二篇近者,合為一階,界外四人邊悔;二篇遠者為第三階,一人前悔。俱號偷蘭,懺同墮罪。

次科,會通中分二。初準文會異。言「遠方便」者,彼宗但立兩方便。動色為始,故云「遠」也。中蘭與吉,並對首懺,故云「名異」等。若論詞句,三、一實異,且就所對,故云「同」耳。「故」下,正引彼文。偷蘭三品,分對兩篇,上下各局,中品兩通

【疏】若依本律,初二兩篇不成之罪,同號偷蘭。至於定罪,不分輕重。可依上律,如法治之。廣如《刪補羯磨》、《疏》、《鈔》。

取舍中。初示《律》文。初篇廣解,皆云「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遮」,僧殘亦爾。「可」下,取用《十誦》兩蘭,以替《了論》次吉,頗合今宗不成偷蘭之義。「廣」下,指略。《羯磨》及《疏》,即《懺法篇》。《事鈔》,即在《篇聚》及《持犯》中。

【疏】三者,近方便。至彼人邊,或欲摩觸,身未交前,是偷蘭遮。為行婬故觸,不為戲樂故觸,所以不成僧殘。故此偷蘭,對僧懺也。

近方便,分三。初示犯相;「為」下,簡濫;「故」下,顯罪體。

【疏】第四,身交,是根本也。

根本中。《四分》「入如毛頭」,即為分齊。

【疏】前三方便,皆為成犯,故名「部」也。若根本未成,前三可懺;若已成就,則隨根本,悉不可懺。

結部義中。果由因克,是「成就」義;攬因歸果,即「隨順」義。以蘭、吉別聚,由此二義總歸初篇,同一部類。

【疏】餘篇方便,例此可知。

指例中。以下四篇,多少雖異,次第大同。

【疏】若講至此,可引《鈔》、《疏》,相潤成宗。必觀時宜,廣略機變,不事誦文,彼此同惱。有人不解道理者,云:「為我盡底道。」余云:「底何可盡,至佛方知。」今且大略,識相奉持,勿乖正行,是則可矣。

結告中。初令援引;「必」下,教隨宜;「有」下,杜非議。彼意嫌略,故持遮之。答云「至佛方知」者,即《智論》云:「智度大海,唯佛窮底。」、「今」下,示略意。

【疏】古德相傳立四方便:一、遠;二、近;三、進趣;四、闕緣。此之四位,通於篇聚。

次明古德所立。

【疏】所言「遠」者,遠資前境,借勢成犯,事絕情殊,名體全隔,故名為「遠」。及論成果,非不別因,即以此罪,名為「方便」。今於此過,位分有五。

遠方便中,通示「遠」義。彼謂果罪次第相因,名為「方便」。「非不別因」者,即下「近」中自有方便也。

【疏】言夷遠者,自言感聖,聲了成犯;後受名利,與盜作緣。

釋中,初夷。且約因妄成盜,餘可準說。

【疏】言殘遠者,染心觸、語,與婬作緣。同是殘中,支類可比。

殘中為二。初望根本,「同」下,就當篇。如先麤語,後得相觸等。「支」,流也。

【疏】言提遠者,取衣、作衣、染、浣、坐等,並與初、二而作犯緣。

提中。「取衣、染、浣」,即「三十」。「作衣、坐」等,即「九十」。「與初、二為緣」者,或因此過,而致淫、觸等。

【疏】乃至四五,種類相收,緣成果剋,便成後犯。

四、提舍受尼受女食,眾學入白衣舍等,並由先犯,後通上篇,種類攝戒,尋之可知。

【疏】如自覆露、教他行非,過狀自成,體不相及,非不積習生於後犯。犯由緣成,故號「方便」。

舉例中。「自覆」犯吉,「教他」隨篇重輕。此二別犯,並容相續。「犯由緣」者,「緣」即前罪。

【疏】此方便者,但有異義,至結罪時,兩不通涉。所以立者,欲令行人觀犯興厭,或因染習,便成大犯。故《律》文中,大妄語戒乃訶「大賊」,明知盜受遠因妄語,文證可知。

立意中。初示義。謂假異罪相成之義,立此方便,故言「異義」。然各果罪,故「不相通」。「所」下,推益。「故」下,引證。

【疏】二者,近方便。攬體成果,情事相狀如上《明了》三方便說

近方便中。雖三方便,遠近不同,相從根本,故並云「近」。

【疏】三者,進趣方便。心規前境,運用不息,或自造業,或設殺具,心雖剋漫,事無暫止,即號此緣名「進趣」也。

三、明進趣,初解中,初科。「規」,猶謀也。專心一境名「剋」,泛通多境名「漫」。

【疏】若事未差,念念增其不善,未結蘭、吉之𠎝。若事畢心達,終成至果;中遭阻礙,初是闕緣。

次科。古謂未至止隔,但是違理,故「增不善」。若論違制,自歸果罪,及以「闕緣」。故約制教,則無「進趣」。

【疏】問:「善本難生,《律》明步步有福;惡本易就,寧不步步有罪?」

答:「今言制教,必須心事止隔,方定其罪;步步進趣,非教所明。上問罪福,乃是理之違順。如何將順理福,難我違制罪也?」

問中。舉《律》福文,比例罪相,可立進趣。答中,初正答,「上」下,反責來問。

【疏】「若此立義,何故諸諫白二捨者有三蘭?故知有進趣也。」

答:「此亦以羯磨言教第三息處,故言三蘭,非謂三罪。如世人言『堂中有三伯』、『門外有三兄』,但第三耳,非三人也。」

次難。「白二」者,一白二羯磨竟捨,故結三蘭。答中,但作一罪通之。舉事為比,在文可見。

【疏】有人言:「進趣方便,或有或無。若藉一世因成,中無隔絕,既因不定,如何結罪?或藉異世因成,如諸諫戒,中有法隔,乃至殺盜微涉遲疑,皆有其罪,如《律》文中,捨者三蘭。」

次解中。初通標不定。「若」下,別釋。初釋或無。「一世」,謂同時無閒,對下「異世」可解。「或藉」下,釋或有。「諸諫」羯磨,「殺盜遲疑」,皆謂心事相閒,不一時故。

【疏】有人解言:「一切造業,其必有因。業成當果,則篇聚所攝,如何此因乃名違理?若以違理惡因,而成違制罪者,則違制罪時,更無違理惡業。然違理違制,各有二業。故知其因,雙分兩緣,其義極矣。是以《十誦》、《多論》步步偷蘭,文誠驗也。

第三,立義中,初科。初難破。彼謂因中違理,果方違制,因果不等,故云「如何」等。「若」下,正難。因既違理不違制,果應違制不違理。「然」下,立義。初明理制相兼。以違制其必違理,故云「各二業」也。「故」下,正立。前明因但違理,今須違制,故云「雙分」等。「是」下,引證。

【疏】「據如此理,亦無同異兩世。念念趣境,皆有違教之心。是以《律》云『發心作,心念作』,即其證也。」

次科中,初點破。上句承前義,下句顯古非。「兩世」,即上一世異世。「念念」下,立義。初正立。「是以」下,引證。《律》中「發心、心念」犯吉,明知違制。

【疏】問:「此之進趣,與近方便,復何殊邪?」

答:「言『進趣』者,心事不絕為名;言『近方便』者,從因至果,時分延促為義。何以分之?如前《了論》立三方便,此義合之,總名為『近』。」

初問,可解。答中。初示名義不同。遠者名「延」,近則名「促」,次通「延」、「促」。「何」下,正分兩別。但近方便,定約三時;進趣,念念隨結。如起淫心,即遠方便;後心思度,未動身口,念念吉羅,則是進趣。纔動身口,即次方便;身未交前,步步偷蘭,則是進趣。身分纔交,即近方便;未至究竟,並是進趣。欲令易曉,不覺詞繁。

【疏】問:「延促雖異,趣果不殊,即是進趣,何必有別?」

答:「息不息別。」

次難。以望趣果,則三方便俱名「進趣」,義無別故。答中,「息」即近方便,「不息」即進趣。

【疏】問:「不息名為進趣,有息必在闕緣,何須繁紙,橫立斯位?」

答:「不息方便,如箭不停;近方便者,如行暫息。不妨意遠,非是闕緣。」

第三難。以息不息各有所歸,則「近方便」義成無用,故云「何須」等。答中,先約二喻,顯二方便。「不妨」下,正通前難。謂近方便雖復暫息,而遠期根本;闕緣不爾,事止不成故。

【疏】四者,闕緣方便。義分二門:初、列名顯相;二、校量同異。

【疏】初列名者。

言「方便」者,乃是趣果之都名。業未成前,諸緣差脫,故令此罪壅住方便。

第四闕緣,列名中,初科。前示名,「業」下釋義。言「諸緣」者,總下通別二種。

【疏】有人製疏,改曰「不成」,以《律》文云「不成,偷蘭」。今解亦得,何須較執,即《律》文云「方便求盜不得,偷蘭」,斯則明證。

斥古中。初引古。彼謂「方便」既是「趣果」之名,今不至果,豈名方便?止可名為「不成」罪耳。「今」下,斥局。「較」音覺,定也。然既各有誠據,義無不可,豈得專執一文邪?

【疏】今言「方便」,隨相眾多,且以事約,分為七種,所謂闕緣,乃至心息。此列名也。

正列。七緣,且舉初後,略中間五種,如下牒釋。

【疏】言顯相者。

【疏】初、明闕緣,泛解有三:

【疏】一、通名闕緣。七方便者,闕不至果,並為緣來,豈非通也

顯相中。闕緣三種,「通」即總該篇聚。

【疏】二、別名闕緣。如諸戒下,各有闕緣,不可以盜而開殺戒,各不相通,故名別也。

「別」謂隨相不同。

上二泛論,總收一切;第二兩「亦」,正示初緣。

【疏】三者,亦通亦別。何者是邪?

凡是犯戒,體是比丘。

若造罪未果,或自命終、捨戒、邪見、二形生等,或未制廣教,或病、狂、癡。

但有三緣,不名犯戒,俱為造因,未成至果,故名「闕比丘緣」。

望下六別,對戒並通,故兼二號。

三中。初標徵,「凡」下,示相。初標緣,「若」下,次明闕相。「罪未果」者,方便義也。列相有三:初列四捨,體壞無法;次「未制廣」,最初不犯;後「病狂」等,自不了知。初則體相俱壞,次則體相俱如但無制法,後謂體具相乖。

問:「未制廣教,那名闕比丘耶?」

答:「雖曾納體,未辨法相,無教可犯,還同闕人。今已制廣,則無此綠。所以《鈔》中止存前後二種,仍加十三難受戒不得等。」

「但」下,總結。初結闕緣,「望」下,次結兩亦。

問:「已下六緣可例此不?」

答:「亦可例也,以互望皆別,對戒並通。但『境強』一種,不必盡通,如是思之。」

【疏】二、境強者。

如欲行殺,前境及強,倒欲害我,差此進趣,壅住在因,故曰「方便」。然境強非偷蘭,偷蘭由強而生。餘之上下,類此可釋。

次緣分二。初敘緣。「然」下,定罪。強非罪緣,故曰「非蘭」。因強壅住,故云「由生」也。「餘」下,指例,如云「闕緣非偷蘭,偷蘭由闕緣而生」等。

問:「境差中亦有境強,與此何別?」

答:「此本境強,下異境強,故不同也。」

【疏】三者,緣差方便。

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刀杖毀壞,或要期未遂,總號「緣差」。就義通名,七緣皆是;隨相取別,唯此第三。

第三分二。初列相有四:一、非本所期;二、慮他所獲;三、殺具有闕;四、如不見前境等。「總」下,結名。以名通七緣,相局四位。

【疏】四、境差者。

隨戒並有。且據大殺,四境來差,謂人、非人、畜生、杌木。

第四,境差,標中。初示緣通,「且」下,次標所出。「人」是同類,「非」、「畜」是異趣,「杌木」即無情。

【疏】如欲殺人,剋心在張,王人異境,而代張處。緣王張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由異境來,張人不死,殺意又息,壅住方便,故曰「境差」。

人異境中,初科分二。初明差相。且舉張王兩姓,以分本異二境。「緣」下,結犯。初結異境,「由」下,結本境。罪是偷蘭,號「闕緣方便」也。

【疏】問:「本殺王時,但作張解,無殺王心,何因得重?」

答:「張王非罪緣,人是殺境,雖無王心,然有人想,殺緣既具,何得非重?是故《律》云『男想殺女,佛言:波羅夷罪』,可以類之。」

初問。以心境既差,理非結重。答中,初正答。望張境差,望王心差,故云「非罪」。張、王是別,人趣是通,今就通結,故成「殺重」。「是故」下,例證。

【疏】問:「殺王重罪,乃取張因而成極果,為望張邊,別有方便?」

次問。意謂果成因沒,應無方便。古有異解,故問以決之

【疏】解云:「張王姓別,人境不殊,重果位同,輕因相等。故攬張因,用成王重。如《律本》中,列『過五』因,用成『五』重。」

古解為二。初立理。謂本異並人,因果無別,故攬相成。「如」下,引例。如《律》盜戒有四句:「一、方便求過五錢,得過五錢,波羅夷;二、若方便求過五錢,得五錢,波羅夷;三、方便求過五錢,得減五錢,偷蘭遮;四、方便求過五錢,不得,偷蘭遮。」今引第二過五方便,能成五果。此亦因果兩別,相攬而成,可為今例。

【疏】問:「既攬張因,成王果者,本立『境差方便』。今因成果,無境差矣?」

今解中,初科。以攬因成果,果成因滅,境差不立,故知非矣。

【疏】今正解云:「人趣乃同,形者有異,不攬相成。與王未交,屬前張因。對王已去,別起方便,即攬王因,還成正果。本境張因,壅住方便,號此方便,名『王境差』。」

立義中。初通示因果各異。「與」下,釋成。初明王果,「本」下,釋張因。言「王境差」者,以張是本境,不得名「差」,故從異境,以彰「差」義。

【疏】問:「不攬張因,以成王果,何故律文攬『過五』因,成『五』重果?」

答:「彼以同損一主,元來有心,故得相成。張王既別,何得例也?」

釋妨中。以向古師執此為例,須為通之,令無後惑。答中。顯示境有一異,不例可知。

【疏】昔來諸師,於人異境,更立諸相。通列六緣,中加疑想,用分多句。事理境心,不無其致。此通戒本,無宜復廣,若解本律,可更舒之。

指廣中。初敘古所立。「諸相」,即下六緣及餘句法。一、是人,二、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更加第六疑想。以殺但五緣,故言「中加」也。復於疑想,分出句法。且依首疏,三趣各有五句,杌木非情,無境強義,但有三句,總十八句。文中,但云「人異境」,至於作句,則通四境,今備列之:

「事」即制罪,「理」謂業道,方便、究竟皆兼兩業。「境」即四異,「心」謂想疑。已上並指諸師所立之義。「此」下,顯今略意。

【疏】餘有非人、畜、杌來作異境,通望本境不死,偷蘭;若望異境無心,無罪。

餘異境中,初文。可知。

【疏】問:「王人異境,亦是無心,何為結重?」

答:「人想而殺,境心相應,是故成重。不起非人想,故無罪也。」

釋疑中。初躡前人異境,相並為難。釋中,以餘三境,趣類全乖,不可相例。

【疏】問:「若無罪者,云何《律》中『非人,人想,偷蘭遮』者?」

次難中,初引《律》者,即「殺戒」境想第四句。

【疏】答:「此由境差,方便罪也。由非人來,人想不捨,殺張心成,而境乖異,望張方便。望非人邊,本無罪也。具足五緣殺非人者,但偷蘭遮,如何其因已是方便?義不然也。」

他師釋中,初科。上二句定罪,「由」下,釋所以。彼謂《律》結蘭罪,還從本境,不望非人。「具」下,引殺非人罪,質成上義。「五緣」者:一是非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如何」等者,以非人作人想,在人為境差,望非人為想差,故是殺非人「因」也。謂果罪但蘭,豈得因罪即結方便蘭耶?以非人方便但吉羅,故「方便」字合作「偷蘭」。此明《律》結蘭罪,不望非人,斥他異解,故云「不然」也。

【疏】有人言:「上立異境,想疑心中,想則決徹,人差結重,餘則無心,但屬本境。疑則不爾,緣兩境生,故就兩境雙結二罪。」

斥疑心中,初文。彼謂想心同上,疑心不同,以未決徹,本異二境,並有心故。云「二罪」者,本境方便蘭;人異境是夷,餘三異境,並疑心蘭。

【疏】今解不然,但列本境。縱使四異來差本境,若強若疑,皆列本境。何以明之?畜是小𠎝,杌非生罪,如何來差,俱犯偷蘭?豈不望人從本境結?

次科。還即古義,對破前解,故云「今」耳。下云「今明正解」,始是今義。文中,初判定。云「但列」者,即指《律》文境想句中。「何」下,徵釋。且舉畜、杌難破前義。據此破詞,則知前解異境皆蘭

【疏】問:「異境有強,方便屬何?」

答:「強想猶懷本境,故知此強,不望異結。如是類例,若疑若想,皆從本境。」

三、問中。據上已明強從本境,更欲別示,故問所屬。答中。「強」是異境,「想」緣本境,故云「強想」。「如」下,例通。據此立義,不問疑想,異境之上,永無罪也。

【疏】問:「異境若強,差我不殺,『強』是本境,『異』非罪者。異境忽弱,而被我害,未害之前,方便屬誰?若見異已去,別有方便,此則本境方便自立。若見異已去,無別方便,害異果罪,因還本境,若此立義,則無境差。」

次、今釋中,初文分三。初牒前義。「異」下,反以境弱為問。「若見」下,雙難。初約有方便難,則本異兩境,皆有罪故。次以無方便難,則異境果成,本境因沒,故云「無境差」也

【疏】今明正解。本境一品,齊是偷蘭。異境來差,人境緣人,有強有疑,莫不殺心,皆結蘭罪。若至非、畜,例有強、疑。以懷人想,強從本境,非、畜異境,一向無罪。若兼疑心,從兩境生,本境疑蘭,非、畜疑吉。若至杌木,並結本境,以杌異境,非生罪緣。

正解中。初明本境通結,「異」下明異境別結。又復為二,初明人異境,「若至」下,次明非、畜境。又二,初通標強疑,「以」下別釋。初釋境強,「若兼」下,釋疑心。「非、畜」二異,正犯蘭提,疑故並吉。「杌」非罪緣,故無所犯。

初師局就本境,異則不結。次師疑心兩緣,異境皆蘭,不簡輕重。觀今所判,文理精詳,比前可鑒。

【疏】第五,想差方便,義張八位。

【疏】初、心差境方便,如《律》「人非人想」等。

二、境差心方便,如《律》「非人人想」等。

三、心差境究竟,如《律》婬、酒戒,若懷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皆結究竟。

四、境差心究竟,如欲殺、誑張人,張去王來,緣王張解,若誑若殺,是境俱差,齊成究竟。

五、心境俱差成方便。

六、即此互差成究竟,以事思取。

七、心境不差成方便,如出佛身血、境強、緣差之類。

八、心境不差成究竟,諸戒並是。

五、想差中。此門八位,前四互歷,後四具兼。一、三全是想差,五、六心境兼差。此門唯收四句。二、四屬前境差,七、八即境想初句,故此四句皆非科意,句法相從,故為八位耳。五、六二句,令「以事思」者:五中,如欲殺張,王人替處,是境差,心復轉想,謂為非人,即想差成方便;第六,如欲殺張,王人替處,心作李想,還成究竟。言「互差」者,「互」即是俱,承上第五,故云「即此」,或恐字誤。七中,出血一罪,永無根本,境強、緣差,事不究竟,心境無改。

【疏】就此想中,或有從輕向重,如殺盜畜生,轉想向人者是。或從重至輕,即反上句是。或互轉者,如彼婬、酒、破僧,俱是正境,想、疑或生,無非究竟。

料簡中三。初殺畜盜畜,方便但吉;轉作人想,殺盜皆蘭。二殺人盜人,轉為非畜,後心並吉,故云「反上」。三互轉俱重,如淫前作非道想,後作正道想,或前正後非,無非果本。私釋:更立互轉俱輕,如非人畜生,心想互差,可以明之。

【疏】第六,疑心方便者,相對義張八位方盡。

【疏】我疑他方便,人非人疑也。

他疑我方便,身現妄語相,前疑不了是。

他疑我究竟,我疑他究竟,如口造語業,但使言章了了,不問自他疑也。

【疏】上四句單疑也,今此雙舉,何者是邪?自他俱疑成方便,如身口互造也;即成究竟者,妄語言了也;自他俱不疑成方便,如出血在佛也;即成究竟者,一切戒是也。

六、疑心中,前四互句。初即境想中第二句。

問:「與前境差中疑心何別?」

答:「前對異境,此就本境。」

餘三俱約妄語配對。後四俱句。前二還約妄戒,但具兩疑,與前為異。言「互造」者,亦即如上身造口業。後二亦是相從而出。

【疏】第七,善心息方便者。如欲造罪,身口雖發,未鄰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業,壅礙不暢,但居方便。

七、善心息,初中。「鄰」,近也。云「忽起」者,或因他勉,或遇勝緣,或思佛戒,或畏因果。若非此類,善心寧發?「居方便」者,前心偷蘭。

【疏】問:「此乃善心生,今何言『息』?」

答:「實如來問。向若不生,惡必趣果,由此善心,能息惡想,即所息處,號為『方便』。又如《律》文『捨者,偷蘭』,捨時非罪,由能捨故,前惡不至後果,故號前因為『方便』也。」

釋難中。此即善生惡息,於義易知,欲生下答,故此為問。答文為二,初正答,「又」下引例。能捨則同善生,所捨可類惡息。

【疏】第二大門,校量同異者。

二、校量者。即總料簡前七位也。

【疏】初、以自身造境,對置殺具,明方便多少者。

身自造境,具七方便。設置懸擬,既非自身,故闕想、疑,但五方便。

明多少中。初標示,「身自」下,別釋。初明自造故多,「設」下,次釋置具則少。以想差、疑心,必約到境,懸擬相成,不可論故。

【疏】剋心辨差,其境則寬。以元在張,王、非、畜、杌後來差故。漫心辨差,其境則狹。以通三趣,有境齊害,唯有杌境,用分輕相。乃至想、疑,剋漫可解。

次科。言「寬狹」者,謂異境多少也。初明剋心寬。「王、非、畜、杌」,即四異境。次明漫心狹。「杌境輕」者,非情無過,止有方便。上據大漫。若約小漫,如欲通害人趣,望剋為狹,對大猶寬。「乃至」下,此明境差,想疑二位,並通。剋漫二心,寬狹義同,故言「可解」。

【疏】二、心境分別。

境差、境強、緣差,據前境論。闕比丘緣、想、疑、心息,據自心辨。或闕惡心,如好心息;或闕有心,如狂心息

心境中。三種屬境,四種屬心。「闕比丘緣」,或約四捨,或是狂癡,故屬心也。「或」下,別示息心,則兼二義。

問:「狂心息者,與比丘緣何異?」

答:「此據止息,初緣不息,俱不至果。」

【疏】三、宗致分別。

問:「此七方便依何而述?」

答:「出在《律》文境想五句。以彼文言『人,非人想』、『人,非人疑』,即是向述想、疑二位。『非人,人想』,則是境差,如前所指。餘四方便,義通剋漫,境想無文。是故《律》云『不成,偷蘭』,則攝四位,可以知也。」

宗致者,顯示七緣,皆有誠據。「宗」,即文之所出,「致」,謂立之所以。問意可見。答中,初指三種所出。「《律》中境想五句」:初、人作人想,夷;二、人作非人疑,蘭;三、人作非人想,蘭;四、非人人想,蘭;五、非人非人疑,蘭。「餘」下,次明四種義立。「剋」、「漫」二位,本出境想,今此四緣,皆可具之,故云「義通」,則明境想有義無文也。「是」下,指通文以攝。由此四緣,皆不至果,故可通準「不成」之文。私謂「闕比丘緣」,準諸戒末並云「顛狂、心亂,痛惱所纏」,即其文矣。

【疏】大門第四,明持犯義。

略分四門:初、知名字;二、明體狀;三、釋成就;四、辨位致。

四、明持犯。《鈔》具七門,此但明四,故云「略分」。名必召體,體成有處,心容明昧,四段辨相,大途已顯。餘如對篇,逐位別配。

【疏】就初門中,言「名字」者,持有兩種,犯亦同然,各有止作,例分為四。

名字中。「名」即是「字」,無別所以,不必強分。然須先了二名,並依受體而立。由本受時,不出二心,一者斷惡,二者修善。所發業性,即本願體。隨中守護,對分兩持,違反本受,即戒兩犯。

【疏】先明二持。

【疏】所言「止」者,方便正念,護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為「止」。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持由止成,號「止持戒」。如初篇等,可以自明。此對不作惡法為宗。

止持中二。初牒名,「方」下,釋五節。初釋止義。言「方便」者,或但攝心離過,或復修諸對治。「止而」下,明持義。「持由」下,總合。「如」下,舉事以顯。「此」下,指歸行宗。所以爾者,欲使四行無濫故。

【疏】惡既已離,事須修善。必當勤䇿三業,修習戒行。有善斯護,名之為「持」。持由作成,故號「作持」。如衣食四緣,威儀雜行,作意防擬,方成戒淨。此對修習善法為宗。

作持中,躡前生起。「必」下,釋義,亦五。初釋作。「有」下,明持。「持由」下,合名。「如」下,指事。衣、食、藥三,皆通受淨,房有制量、乞法。或可糞衣、乞食、樹下、腐藥,《羯磨疏》中科為「根本作持」。修道假此,故名「四緣」。「雜行」,總收眾共,皆作持攝。「此」下,示宗,可知。

【疏】所以前後不同者。《論》云「戒相止,行相作」也。又云「惡止善行,義之次第」。

次所以中。初徵意者。以修捨義順,今相反故;又止作體同,今分異故。《論》下,次引釋。《論》即《百論》,文有二段。初釋不同。彼明佛說法有二種:一止相,二行相。謂息一切惡名止,修一切善名行。外道難曰:「已說善行,不應復說惡止,以惡止即善行故。」內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違故。」今變其語,取其義耳。「又」下,次釋前後。彼云:「外人又難曰:『善行應在初,以善法有妙果故。』內曰:『次第法故,先除麤垢,後染善法。』」

【疏】次明二犯。

【疏】言「作犯」者,出家五眾,內具三毒,我倒自纏,不思對治,鼓動三業,違教造境,名之為「作」。作與持違,汙本所受,名之為「犯」。犯由作成,故曰「作犯」。此對造作惡法為宗。

作犯中。初牒名,「出」下,釋義有四。初釋作。初句標能犯之人,次二句敘起業之本。「不」下,正明造業,釋成「作」義。「作與」下,次釋犯。「犯由」下,三、合名。「此」下,四、顯宗。兩犯並不指事者,翻持可知故。

【疏】惡既作矣,必不修善,是以第二即明「止犯」。良由癡心怠惰,不奉教法,行違本受,厭而不學,故名為「止」。止而有違,反彼願本,故名為「犯」。犯由止成,故名「止犯」。此對不修善法為宗。

止犯中五。初躡前生起。「良」下,四段,亦如上分。作犯造惡,則通三毒。止犯慢法,偏對「癡心」。

【疏】二、明體狀者。

【疏】如昔解云:「離身三邪,離口四過,意地不起三不善根,名止持體。屈身禮拜,行檀放生,讚歎三寶,讀誦經教,意修三善,對治三毒,各修諸觀,乃至離染淨行,慈悲四弘等,名作持體。起十不善,名作犯體。止不禮拜、布施修慈,乃至觀行,名止犯體。」

二、明體狀,「昔解」中。初明止持,通指十惡。「屈」下,明作持。初二句即身業;「讚」下,是口業;「意」下即意業。上明事行,「各」下,次列心觀。初句即指五停心、總別相念等。「離染行」者,即十二頭陀。「四弘」,即四無量心,文舉「慈悲」,而略「喜捨」,如後對破。二犯,相反,可解。此師大要,不明化制兩教業行不同。故下並約制教難破。

【疏】有人問曰:「止不行施、禮拜、讀誦,悉為犯者,出在何律,何聚所收?如《律》文云『佛不制者,不應制』也。何以得知不施非犯?如《智論》中『兄弟二人,出家造業,各於施、戒,互不修行。弟為白象,以不持戒;兄獲羅漢,乞食不得,由不行施』,如何而言不施犯罪?」

次引正解,斥破中。標「有人」者,即是首師。初難中四。初牒彼計。「出」下,責其無據。「如」下,引文顯妄,即《律》中「非制不制,是制便行」文也。「何」下,舉事證非。迦葉佛時,曾為兄弟,兄但持戒,弟專行施,故云「互不修」也。至釋迦時,感報乃異。今謂兄「不行施」,乃名持戒,明知不施非破戒也。

【疏】「又且律中,但約身口。至於意地,未聞戒訓。如何而言不修四弘,便是犯也?」

次難中。即《善見》云:「凡夫常緣欲境,聖人若制心犯,無有得脫之期。」

【疏】「又若犯者,何曾見悔不施等罪?故《智論》云『不行十二頭陀、四無量心,不名犯戒,但是於戒闕莊嚴耳』。」

三難中。由律悔法,必據犯制。「不施等善」,律既不制,豈得有懺?「故」下,引《論》,可見。

【疏】故知上立違於律、論。若論自行,止可違理。若不修慈,何成道業?毒蛇未出,義不安眠,如救頭然,名「有慚者」。

結顯中。「律、論」即如上引。「若論」下,遮疑。非謂施慈等行,都不修之,但非持犯體耳。須知善行約教二別。如上所列,但屬化教,道俗通修。如後制聽所攝事法,局於制教,唯道行之。故云「止可違理」,則明非違制也。「若不」下,顯示須修,可解。

問:「此中但破止犯,彼立作犯,有何過失?」

答:「前舉十惡,還是化教。十中前七,乃入律制。本宗心犯,如別所論。」

【疏】今更依教,立持犯體,能所分別。

正立中,標。云「依教」者,「能所」二體,皆出本律。以《四分》結犯,並問何心。「律序」又云「當審觀意」,雖兼身口,由是無記,非罪福性。今明「持犯」,必約成業,故專取心為能持體。

問:「受中作戒,色心為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但云思心。受隨應等,那不同者?」

答:「受取緣成,必須兼色。隨取成業,但約心論。學者深思,方見遠致。」

【疏】言能持者,即心為體。身口是具,不名為業。若不思慮,不成持犯。

能持體中,初科。雖通指心,正取思業。

【疏】故《成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又云:「身口者,乃是造善惡具,非善惡業體。」

次科。《成論》由是當宗,故可為證。「皆是心」者,此指意識,猶通四陰。若據成業,須至行心。「行」即意思。以思從心起,身口二業,復由思成。今從業本,故言「心」耳。

【疏】以此文證,故知意思為能持犯體。

三中,正顯體狀。體用齊舉,故云「意思」。「意」即心也。

【疏】言「所持」者,收二種持,就制聽兩教,交絡互明。

所持中。標示但云「持」者,下列四行,合須云「犯」。或是語略,或可翻「持」,自可明故。下約制聽二門,止作互歷,故言「交絡」。

【疏】先出二教之意。

「先出二教」者。今明持犯,唯據律藏,文雖浩愽,不出制聽。特異古師濫通餘行。故須先示二教大綱。

【疏】言「制教」者,禁諸出家,有惡皆斷,名「制止」也。有善斯習,名「制作」也。若斯以明,是大略也。若違此二,雙結兩罪。並由制成,故號「制教」。

制教中。初示二持。未陳別相,退舉總意,故云「大略」。「若」下,明兩犯。制止反作,制作反止,皆名違教,一一結罪。

【疏】言「聽教」者,作與不作,一切無罪。

聽教中。如造房、畜長,必不俯從,乃成上行。依開而作,自攝下根。今望「作」、「不作」邊,故言「無罪」。然至作時,還須依教,房舍尺量,長衣日限,違則有罪。

【疏】故《地持》云:「有罪,行者制;無罪,行者聽。」文成證也。

引證中。「行」字平呼,謂造作也。

【疏】所以須二者。唯制不開,中下絕分,進道無由。唯開不制,則令上行慢求,息於自勵。故立此二,攝機斯盡。

出意中。初句總徵。「唯」下,別釋。初明須聽。「唯開」下,次明須制。上行忻制,乃能勇進,唯開退屈,故云「慢求」。「故」下,通結。立斯二教,攝彼三根,故云「斯盡」。然上根稟制,未必從聽。中下二根,制聽齊奉。

上來諸文,且陳兩教大體,未顯持犯體狀。有人即以二教為體。又復有立萬境為體。並由錯認前文,致斯妄立。委如《事鈔》所破。

【疏】如昔解云:「二教攝法,各有分齊。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事相以明;作持止犯,通對二教法、事以辨。所以前段不通法者,法唯進修方知,事但離過自攝,故所以異。」

正明體中,初科,昔解。「止持作犯」,局事無法,與今少異。餘則大同。「所以」下,自釋不通之意。以律制法,正在進修;止持離過,非進修故。又事通善惡,故該二持;法唯是善,故唯局作。

【疏】問:「如上立義,止持唯事,不通法者,如五邪、七非,並非正法,若作有違,義須止約。此法與事殺、盜不殊,有何等故不在止攝?如昔解止,但對事明,於義有乖。今不同彼。無論事、法,聖制止作,則通持犯。下以位分,體狀無別。」

今義中。初牒彼解;「如五」下,舉法比難;「如昔」下,斥非立義。此謂事法既有止作,則通四行。「下以位分」者,即後四門並舉事法,對可學、不可學以明體狀。方顯止門與作齊等,故云「無別」。則異古師單複偏對也。

【疏】前就止持制教門中,有二種位。

止持。制門中。云「二種」者,即下制止制作,或是可不可學

問:「今論所持體狀,何者是耶?」

答:「如後所明善惡事法,即其體也。」

問:「何不直明事法,而先出二教者?

答:「此有二意:一、為簡化教,不使相濫故;二、由此二教各攝事法,體狀各異,持犯不亂故。前標云『攝法分齊』,意可見也。」

問:「所以事法復論止作者?」

答:「由善惡不同,四行所攝,體相別故。」

問:「何故須分可不可學?」

答:「若在二教,一切心境,皆名可學。由心迷悟,犯不犯別,所以分之。」

問:「舊記何以立二教為體?」

答:「彼將前文,即為出體。正明體處,謂論四行。所以攻異,浪爭不息。」

問:「立境為體,復有何過?」

答:「境是戒緣,體無持犯。壇場受戒,豈唯受境?隨中持戒,豈但持境?應知於本受體,有護有毀,遂與教相,有順有違,故有持犯耳。

問:「如《母論》云『犯必託境』,又《事鈔》云『森然萬境,何事非持』,今不取境,則違彼文。」

答:「但由持犯,必對境緣。如犯淫戒,須託三境。如持殺戒,亦對三趣。至論持犯,自指淫殺。《論》云『託境』,豈不思之?又境是局狹,收緣不盡。如諸戒列緣,境唯一種;若言淫事,一切皆收。又復於一男境,自發五十六戒。若但言『境』,境即通漫;今言『事』者,即指別戒。」

大抵諸家所立,與今現文,略無關涉,不足為破。但恐新學致疑,故此略辨,委如《事鈔》。

【疏】一者,可學事制止。何者是邪?如婬通三境,盜分四主,既是惡事,不可妄行,故須止也。

可學事中。「三境」者,人、非人、畜。非人攝四,天、修、鬼、獄。故知此三,總收六趣。三皆犯重,故云「通」也。言「四主」者,三趣之外,加三寶境。四犯各別,故云「分」也。

【疏】二者,可學法制止。如五邪、七非,體乖聖教,明了其相,必不得行,故同止也。

法中。「五邪」,即調達五法:一、乞食;二、糞衣;三、露坐;四、不食酥鹽;五、不食魚肉。五皆盡形,一制無開,故名「邪」也。「七非」者,謂所作羯磨違律制也:一、非法非毗尼;二、非法別眾;三、非法和合;四、如法別眾;五、法相似別眾;六、法相似和合;七、呵不止。廣如《業疏》。此二惡法,不殊淫盜,故云「同止」。

【疏】言不可學事者,由心迷倒,隨境不了,於殺盜境,疑慮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而心不了,是「不可學」。

不可學中。約迷忘者,謂臨事造境忽起之迷,非可預學令知,故言「不可」。

【疏】二者,不可學法。如四依、五邪,七非、三法,是非相濫,忘思不了,雖未依行,故名「止持」。非學所知,名「不可學」。

法中。云「四依」者,以調達倚傍四依,而立五法,邪正相濫,容有迷昧。「三法」者,即單白、白二、白四,或可心念、對首、眾法。

【疏】問:「如此生迷,與愚教者,復有何異?」

答:「愚教之徒,生來不學,故隨所壞,並結無知。今此不爾,素並明練,忽然迷忘,非學所知,故於教相,無罪可結。」

問答分示愚迷兩相,在文可解。

【疏】二、就止持,對制門可學事中,制必作者,如衣鉢體量也。言「可學法」者,制必須作,如三羯磨等。

制作門中。今明止持,不宜論作。為欲顯示雙持犯義,如後問答。「衣」以布絹為體,長五廣三等為量;「鉢」以泥鐵為體,三斗斗半為量。「三羯磨」中,說、恣二法,必須常行,餘對別緣,有必依作。

【疏】問:「此止持中,但得守戒而已。若有作者,便同作持。今明作者,豈非合亂?」

答:「今言制作,即成止持。若不依行,則是作犯;今順教作,便成止持。如三衣一鉢,法須具有,故制畜之,豈非作也?望無犯故,名為止持;依教奉行,又是作持。」

初問答意。以佛制作,不作有罪。望不犯制,即成今止;若望依作,歸後作持。方顯止持離過,作持進修,於一事法,兼具二持。今取離過,收歸止中,則非亂矣。

【疏】問:「與後作持,復何別邪?」

答:「義同意別。具二持犯,其致在茲。」

問後答中。「義同」者,無別事故。「意別」者,止中說作,但取無犯,還成於止;後作持門,正約造作。「具二」下,發起後文。

【疏】因此便明「雙持」、「隻犯」義,略分二意。初約心用,後約教行

次雙持犯,標中。語略,合云「雙持雙犯」、「單持隻犯」。

【疏】若據心用,以明持犯,一切諸戒,並二持犯。何者是邪?且如婬戒,順教禁防,即止持義;觀厭現前,無思染穢,縱有境逼,三時不樂,名為作持。違作止犯,違止作犯。

心用中。通「諸戒」者,凡持一戒,必起護心,望離惡邊,即成止持;望起護邊,復是作持。兩犯亦爾,違教作惡,必無對治。文約淫戒,示相可解。此謂二持兩犯,各自相通。非謂持中有犯,以善惡行別,違順心乖故也。

【疏】若據教行,必託境生,依教奉行,作而無犯。何者是邪?且如三衣,教遣備具,不敢違侮,名為「止持」;如教䇿修,順行不犯,名為「作持」。違此二持,便成兩犯。可同殺、盜,有教開作,名作持邪?

次教行者。此門須約有教令行,方具二持。如僧殘二戒,「三十」中九戒,「九十」中十二戒,提舍二戒,眾學中一戒。此約《戒本》具雙持者,餘皆單持。

是則一切作持,其必兼止;若但止持,未必有作。自餘羯磨衣鉢等事,則見廣律。文舉「三衣」,其相甚顯。「侮」,音武,慢也。「可同」下,對單持辨異。以殺盜等無教開作,則無雙義。

【疏】問:「依教造境名作持者,如婬怨逼,禁心境合,豈非順教,應具二持?」

答:「此以難緣,禁心名止,非謂恒爾。若無怨逼,對境有犯,況復合邪?」

若作此釋,莫問事法,無聖教聽,並是單持。廣更如後。

引難中。初篇四戒,淫開怨逼,《律》令作蛇口、火中等想,教既開作,合成雙持。答中,怨逼作想,豈與三衣等作同耶?「若作」下,總判。「廣」下,指後諸篇。

【疏】二、明止持對聽門中事法者,亦有可學及不可學。

【疏】言「可學事法」者,謂房舍尺量、長衣廣狹、指授白二、加說淨法是也。於此事法,亦聽作聽止。必有房財,理須加法,故「聽作」也。若有妨難犯過衣財,不合加法,故「聽止」也。

聽門,釋可學中。初標示。「謂」下,出體。「於」下,明止作。聽中有違,還復令制,故得有止。

【疏】言「不可學事法」者,謂房財大小,迷忘互生,作法是非,昏昧雜起。望不違教,名為「止持」。迷非可學,故不制犯。

【疏】次對作持。亦就制聽,以明持相。

次、作持中。標云「亦」者,亦前止持故。

【疏】先將作持,對制教中,明制作者,位通事法。

釋中,依古者。昔謂作持無不可學。今且一向依彼出體。下文難破,方顯今疏還通二位。

【疏】言「可學」者,並制修學。「事」謂衣鉢行護也,「法」謂一切教行也。竝託事法,進用修成,而無違犯,名為「作持」。不敢違越,又是「止持」。

制門,通示中。初句牒示,次句明行相。對簡止持,是離過故。「事」下,出所持體。「並」下,顯示雙持。

【疏】問:「此止持與前制門中止持,復有何異?」

答:「前對惡法無由可作,名為止持;此就善法必不違越,名為止持。各有意致,可通解不?」

問答,為簡兩門止別。

「若爾,前制作中止,與今何異?」

答:「與彼同也。今所簡者,指制止中止耳。」

「若爾,今此明止,為屬於何?」

答:「還屬前門。」

由此而知止分二種:一、斷惡門止,正攝止持;二、修善門止,旁收作持。作唯有一,但局修門。又復止惡局前,作善定後。作中之止,則通兩門。在止則離過不殊,在作則同由善事。約此以分,止作無濫。

【疏】就聽門中,亦對法事。「事」謂長財房舍,「法」謂處分說淨。亦有聽作聽止,如前所言。

次、聽門止作。

「還指止持,事法無別,何以分之?」

答:「聽門事法,二俱是善,本屬作門。但兼『止』義,故在前出。但前取聽止,此明聽作,故不同也。」

「若爾,所以前後俱明止作者?」

答:「為顯雙持義故。及論止作,各攝所歸,不可混也。」

【疏】如昔解云「作持門中事法,唯可學,無不可學」者,非此所明。「以非進修,聖不制學。不同止持通不可學,以唯離過,故得明也。」

今破中,古解為二。初直判不通。「以」下,對止顯意。彼謂「學」必造修,如四重等,非可為之,故有「不可學」。

【疏】今解不然:「不可學迷,非學能了。乃至四果,猶有事迷,何況下凡,而能通辨?故於事法,無問止作,皆有迷忘,而非罪攝。何以明之?如《律》長財開忘不染,房舍指授,亦開想疑。既不結正,明知不犯。」

今解中,初文。古師約事,所以不通,今立心迷,則該四行。「四果事迷」者,見思已破,理解雖窮,於事未達,故有忘認瓶、衣之類。「故」下,決通諸門。「何」下,引文以證。二戒想疑,文見《戒本》。

【疏】問:「若不結犯,何以《律》文結偷蘭邪?」

答:「忘非偷蘭,此結想、疑方便耳。前心欲作過量不處分房,後心轉想,謂是應量處分之房。想差前因,不至後果,故結偷蘭。可不解也?」

釋疑中。此引房戒境想為難。彼結蘭罪,今云「無犯」,則相違故。答約方便,文義易知。

【疏】若依此明,與昔持犯,通塞全異。諸有讀者,任情兩取。

顯異中。「通塞」者,彼不可學,俱局止持,今通四行。「諸」下,勸令從長。非謂存古而言「任情」。欲明今古兩解,是非已彰,特以此語,激勵後學。

下明兩犯對翻二持者。但望心違,無別體狀。是故一一皆指事法,即其體矣。然止犯中,明云「所對」,世人不知事法是體,讀至此文,如何消解?教旨極詳,但未思審。或復情執,何足為論。

【疏】三、明作犯。其狀如何?此犯所立,翻對「止持」。但不依戒行,事法有違,皆名「作犯」。

【疏】第四、止犯。以對「作持」。所對事法,怠而不修,皆名「止犯」

【疏】此二犯中,亦有可學及不可學,類止持中。彼此交映,則衢術歷然。為繁紙墨,故不疏出。

雙結中。由不別陳,故須略點。制聽止作,可不可學,一同二持,但「犯」為別。

【疏】三、明持犯成就處所。心、行、對業,三門分別。

三、成就門,標中。前雖明體,未識四行成在何時。故以三門辨明分齊。初、約三心,二、就行心,三、兼身口。

【疏】前將止持對心以明。

若無染汙,以明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義。謂識、想、受,此之三心,非業非記,流入行心,方成別業,故分四陰,以為二分。豈非本有戒體,外無染汙,光潔純淨,名之為「持」。三心非記,受體是記,故得「持」也。

初科。上句標舉。「若」下,正釋為三。初通示。據此非持,取本受體,說名為持,故云「有義」。古人目為「端拱止持」,以非造作,任運成故。「謂」下,別簡四心,分二所以。統論四行,止持有二,餘之三種,並局行心故也。「豈」下,結顯。「三心」下,釋疑。

問:「三心何分?」

答:「了別所緣境名『識』,取所領之相名『想』,領納所緣名『受』。造作之心,能趣於果,名為『行』。若大乘經,則受、想、行、識,列次不同。今依小論,則識、想、受、行,以取最初一念了別之心名『識』,次起想像名『想』,復次領納名『受』,後起業思造作名『行』。」

問:「破毀之人,有此持否?」

答:「據《篇聚》中,犯一重戒,餘戒常淨儼然。是則持毀皆有持義。今文且從持說,故云『無染』耳。」

【疏】二、就治行明止持者,必入行心,方得成就。前之三心,不名為持。善性便有,惡無記無。如欲離過,作意遮約,或對境防,或起心護,豈彼無記而得成持?若據作持,例同後止。既就境論,三心非分。

次科,二持中。初明止持。以非思慮,不成事業,故云「必入」等。「前」下,揀三心。「善」下,揀二性。「如」下,舉事顯相。「若」下,二、明作持。「同後止」者,簡前三心止故。

【疏】若據二犯,行心成就,前三亦無。局不善性,善無記無。

二犯中。亦約四心三性,以定行體。尋文可了。注中,以行通善惡,故須簡異。

【疏】若事前後,心則異生。別持別犯,則可知矣。

前後心者。即《鈔》中「自作教人」、「自業相成」二種義門。廣文如彼,今略舉之。如前遣人漉水,即止持;令人送欲,即作持;教他殺生,即作犯;令他造房,不乞處分,是止犯。後修止持,彼四同辨。乃至前作四事,後作止犯,例上可知。雖心境不同,善惡閒雜,不妨前後行業自異,故云「別持犯」也。「自業相成」,亦類同上說,但望自作為異。

【疏】三、就業明持犯相者。

【疏】言身口者。離殺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等,名「身作持」。離語四過,名「口止持」;知淨語等,名「口作持」。身口二犯,反上可知。

三中,初科。初句雙標,「離」下列釋。前釋二持。「身」下,明兩犯。言「反上」者:行殺盜等,名身作犯;不受食食,名身止犯;造口四過,名口作犯;不作知淨,名口止犯。

【疏】單意業中,不名持犯。故《律》文云「單意者,不名犯」也。

單意者。若至身口,必兼意思,如上二業。未及身口,麤細心念,通名「單意」。初科,據文立義。然單意語通,此據瞥爾,制限大乘,故云「非犯」。

【疏】「若爾,何故《律》云『發心作、心念作,皆名犯』者?」

難通中。以二文相違,故須簡辨。

問:「發心、心念,為同為異?」

答:「上是方便,期成彼事;下是果頭,如『惡覺』、『默妄』、『染心看女』等。」

【疏】答:「此謂發心將由身口,雖未動相,即名為犯。」

答中,初釋。通約遠方便論。「將由身口」,故非單意。「未動身相」,即是發心。

【疏】有人言:「制聲聞戒,於可制者言之。獨頭心念,忽起緣非,不名為犯。重緣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故是犯科。所以文云『心念作』也。」

次釋中。初約大乘,釋前不犯。「獨頭」,即「瞥爾」異名。「重」下,次據本宗,決後犯文。謂後念還追前事,故云「重緣」。「向」即前也。

問:「意已成犯,何以前約身口明成就耶?

答:「就意辨成,皆遠方便。心念果罪,少分有之。大論趣果,須至身口。」

【疏】任情兩取。後為正義。

結中。上句是縱,下句是奪。

問:「世云『小乘不制意地』,今那制耶?」

答:「此由不辨假實兩宗制限深淺故也。小乘實宗,定不制意,動色成犯。假宗制意,但約重緣,簡非瞥爾。是則三宗歷然,大小無濫。學者至此,宜須精究。」

【疏】上明成就竟。餘有通塞諸門,增微雜相。量時須者,可尋《事鈔》中卷《持犯》。兩以相成,故斯略也。

指略中。初結前,「餘」下總指。《事鈔》七門:三門同上;第四「通塞」,自分四位,故云「諸門」;第五「漸頓」,文中不指;第六「優劣」,即是「增微」;七「雜料簡」,即今「雜相」。「量」下,囑後講習輩也。

【疏】大門第四,位列持犯者。

第四門中。唯明不學無知,止犯罪相,有無輕重。隨一事法,皆須二九,故云「位列」。

【疏】佛立教相,止為奉行,若但讀誦,非本意也。

然受戒後,勤學教行,於諸事法,明若指掌,忽於境想,迷忘而造,律制非犯。此不可學迷也。

若由來不學,不思過犯,隨所造作,不問事法,但作有違,皆犯根本。緣而不了,結無知。若於二持,雖不違負,望非明決,不名為福。若緣不解,但是無知。是以佛言「隨作犯根本,更增無知罪」。

敘結分三。初明立教之旨,「然」下敘結之所以。初明學人開迷。文中明學,須具二義。言「學教」者,謂精窮三藏。「學行」者,謂專修對治。若此為學,方開迷忘,自餘泛爾,皆不學收。舉世相傳,纔過學肆,便稱「學人」,自謂無罪。觀其所業,曾未勤勞;求其所行,略無奉慎。豈能全免不學無知!請詳此文,足為龜鏡。「律制」者,即諸戒後境想中開。「若由」下,次明不學須結。又三,先明迷犯。「若」下,次明昧持。故知不學,由不曉教,持亦成犯。「是」下,引證。即「不攝耳聽戒」文。

【疏】今略標舉,須配位法。此立兩箇九句,交絡有無,為持犯方軌。

總標中。初句指前,「須」下生後。言「交絡」者,即於事犯,各有識、疑、不識三心,互織作句,如圖所顯。言「方軌」者,若解二九,隨一事法,無不該通,故《事鈔》云「類通法界」是也。

【疏】先就止持,明罪有無輕重分齊。於可學事法,作九句,分三品。

止持,可學,標中。「有無」等者,「有」即疑及不識,「無」即是識,「輕」謂不學及疑,「重」即不識。立句之意,如作犯門,具明所以

【疏】上品一句,識事識犯。「事」謂殺、盜、三衣一鉢,「犯」謂夷、蘭、提、吉。若能於此事法明了,無疑奉行,可謂上品持律之士。

上品。事中,「殺」、「盜」制止事,「衣」、「鉢」制作事。犯中,夷、蘭對殺盜,提罪對衣鉢,吉羅通上止作二事。今略示圖相,則依文易解。

【疏】中下二品,各分四句。

初、識事疑犯;二、識事不識犯;三、識犯疑事;四、識犯不識事。

下品四句:初、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疑犯;四、事犯俱不識。

【疏】言「不識」者,犯謂不犯,迷輕謂重。

「疑」中亦爾,疑有疑無,疑輕疑重。

【疏】上品一句,事犯俱識,不可以結不學無知。

顯數中,上品。可解。

【疏】中品事犯,句雖兼識,然於罪事,生疑不識。隨有迷處,皆結兩罪:一是不學,二是無知。四句單雙,罪則有八。猶自名為「中品持律」,以句帶識,非是全迷。

中品,前示罪數。「單雙」者,下半事犯是單,皆有二罪名雙。「猶」下,結品。

【疏】下品四句,罪事俱迷,隨句有四,則十六罪。此則名為「下品持律」。然於末句最第九也:由涉疑故,是解家津;不識罪事,非智之甚,可不然也?

下品中。初示罪相,「然」下,別示第九。初指句,「由」下,對簡前三句,「不」下,正顯後句。

【疏】此中計罪有二十四:六波逸提,十八吉羅。無知故重,則不識是也。有疑不學,但是輕收。

總合中。初合數;「無」下,示罪體。無知通輕重,不學一向輕

【疏】問:「既名愚教,即是犯位,有何等義,名為止持?」

答:「不犯根本,故名止持。事犯有迷,自是愚教,止犯所攝。舉宗判義,持犯何乖?」

門答中。根本名持,正在今位;枝條是犯,自攝後科。故云「舉宗」等也。

【疏】次對不可學事法,以明止持。各分三品。

【疏】初三句中:一、識事識犯,二、識事疑犯,三、識事不識犯。

【疏】中品三句:一、疑事識犯,二、疑事疑犯,三、疑事不識犯。

【疏】下品三句:一、不識事識犯,二、不識事疑犯,三、不識事不識犯。

次不可學,列示中。即前九句,欲使結罪有無易見,故三三品列。

【疏】此三三句,各下二句,於犯帶迷,有疑不識,各有不學、無知二罪,合十二也。亦望不犯根本,名為止持。

合數中。初正合。此三三句,並第一句,於犯俱識故,唯下二句有罪耳。「亦」下,結宗。

【疏】但事是可學,想疑忽生,緣而不了,聖不制罪。罪是可學,若有迷者,皆結其罪。

顯意中。所以唯事開忘者,事是臨境造修,有迷可恕;犯是教相,縱令先學後忘,還成懈惰,故不開也。

【疏】問:「於事有迷,故開不結。必於犯法亦有迷忘,如上引律過量不處分,想、疑皆開,何為於此而結不學無知?」

答:「計理成例,是所不惑。可如作持對法中說。此中交絡,事法互有不學無知,故生此位。」

問答中。初難意者。以古師作持中,無不可學,故躡事為難,意使例同。所以答中,但指如後,至作持門,還指同前。謂事既開迷,犯何結罪?「犯」既是法而不開者,則作持迷法亦應不開。答中,初承前難意。若迷法者,宜同事開,故云「成例」。「可如」下,指後作持不可學九句。「此」下,顯今止持,就事立句,但可例同,未該後法。

問:「此止持門不明法位者?」

答:「影略互彰。止持就事,作持從法。至於四行,各具事法。故知止持一門,惡事惡法,各有可學及不可學,合四九句。餘三同此,總有十六九句。不學止犯,立一八句。此約四行,通數如上。若就別論,一一事法,皆通二九。是以《鈔》云『類通法界』,義在於此。」

【疏】問:「如殺盜等,論罪有無,人非人想,主無主想,有何義故律判不定?」

答:「大有意也。或緣罪境,人非人想故,但結心罪。或緣非罪境,有主無想故。然彼迷心,並不結犯,皆約前心方便為言。」

第二難中。上云迷事聖不制犯,而律境想,結不結異,故引為問。答文,初句歎教通答。「或」下,別示有無。「然」下,結成開意。謂正迷時並無犯故,還歸事開。

【疏】二、明作犯。

可學事法,如初九句;不可學者,如後九句。結罪多少、輕重皆同,但犯根本以為別耳。

作犯中,初科。可學則有九根本罪。不可學中,三識並至根本。三疑半涉本境,無不有罪,但重輕為別,如殺盜等,可以思之。三不識句,除「淫」、「酒」犯根本,餘戒轉想並有方便,本迷一切無犯。

【疏】就此根本不識事中。始終無心,如悞殺人等,不結其罪。前則有心,中後無心,但轉想疑,除婬、酒戒,餘結方便。若不差者,還結根本。若心了境,不造前事,則無罪也。

料簡中,初科為二。初標品位。三識三疑,俱有罪故,不須辨之。唯三不識,有無不定,故此委示。「始」下,正簡有四。初明本迷。「前」下,明轉想。「除淫、酒」者,該上本迷。「若不」下,於不可學,轉為可學。「若心」下,如善心息也。

【疏】問:「有何等義,分二九句?」

答:「欲使持犯相易也。」

次科,問答。云「相易」者,謂階品差降,則結罪有無多少可見,如次所顯。

【疏】故前九中,上品一句,中下各四者,由緣一事,帶疑不識,交絡互明,出其犯相。九句就事,皆結究竟。緣而不了,愚教之罪,自結不學無知也。其愚教罪,亦是究竟,無果可趣。有識無疑,則非罪攝。

明前九中。初明立句。以識等三心歷於事犯,上下不定,故云「交絡」。「九句」下,明根本罪。「緣」下,示枝條罪。古師謂是方便,故特點之。

【疏】論後九句,三品各三。由不識事,境非可學。不妨於犯,是可學故。致列其相,事總而罪別也。

次明後九,初中。略舉「不識」,必該疑心。是則三識非不可學,句法相因,故可知矣。此中立句,事但一心,且如上品上半,皆云「識事」,故云「事總」。下半犯中,識、疑、不識,三心不同,故云「罪別」。

【疏】問:「若據此論,識、疑二事,分句為六,可是犯攝。不識等三,便是無犯。云何說言『作犯九句』?」

答:「若就本迷,實唯六句。然緣犯法,有疑不識,即是其犯。故說九句。」

次科。上中二品,有罪可知。此下唯明下品三句。初問中,以作犯門,必須有罪,下三非犯,故設此問。答中,初縱來問。「然」下,奪歸須立。

【疏】「若爾,緣罪疑等,乃是止犯,何得說為作犯位也?」

答:「從根本邊,說名『作犯』。」

次難中。以止、作犯別,不合同位故。答中,「從根本」者,三不識句,雖不犯罪,非不造境,故得歸宗。

【疏】「若爾,不識事識犯,全是無罪,止應有八,何得有九?」

答:「如上已明相從句法。」

後難中。以此初句,本枝俱無,義不可立。答「如上」者,即指初答。

【疏】有人解云:「何須如此?今總為分。若可學事法,生可學迷。一向九句,莫不犯根本也。若可學事法,生不可學迷。則有八句,除不識事不識法也。以心迷故,學不可得。如有主無想,過量不過量,處分不成,羯磨不辨。若始終迷,除第七句。若轉想迷,還有九句。後心無罪,結前心因也。」

次總分中。初三句標示。但隨具闕,不必定九,故責云「何須」等。「若」下,示可學具九。「若可」下,明不可學不定。又三,初明六句。標簡云「八」者,寫誤,準《鈔》,並作「六」字。事法二位,皆無下品,故云「除不識」等。「以心」下,釋除所以。「如」下,引事以顯。上舉盜房,釋開事也,下舉處分羯磨,釋開法也。次明八句。「除第七」者,即下品初句。餘二句枝絛帶罪,故得存之。後明九句,可知。

【疏】三、明作持,二九句。對於事法,立句辨相,如上止持可學法中。此但順教作事而已,不同止持識相守持。今為略述

三、作持中,初科為二,初指同。「此」下,簡異。

【疏】上品一句,識法識犯。造房白二,是識法也;不乞犯殘,是識犯也。

【疏】中品四句:識法疑犯,識法不識犯,疑法識犯,不識法識犯。

【疏】下品四句:疑法疑犯,疑法不識犯,不識法疑犯,不識法不識犯。

次科。以法立句,同前圖樣。中品三四二句,與前小異,合云:識犯疑法,識犯不識法。

【疏】結罪分齊,大分二位。順教作事,不犯根本。愚教不學,則犯墮吉,如上例顯。

三中,初標分。「順」下,別顯,初明持義。「愚」下,示犯相。還指止持,故云「如上」。

【疏】就不可學法,亦有九句,如前段後九句三品。法雖可學,迷倒忽生,佛開不犯。不同昔解。是以《律》中,不處分想疑,皆非殘故。

不可學中三。初標指;「法」下,立理。「不同」下,斥古。前止持中問答指後作持者,即此文也。

【疏】四、明止犯,亦二九句。翻對作持,可以自明。

四、止犯中,指句。可知。

【疏】如昔解云:「止犯法中,無不可學。」今言迷倒,隨位皆有。如不說淨,見罪不露,即是可學;若迷若忘,即不可學。如是例知,通諸戒相。

引古中。初科為二:初,牒古;二,立今。說淨覆藏,二俱開忘,故引為據。「如」下,例通一切。文言「諸戒」,舉其大槩。須論戒下若事若法,皆具二九。「類通法界」,即其義焉。

【疏】有人解云:「止犯位中,對教不學,則唯八句,除法事俱識也。對事不學,九句通有。如造房舍衣鉢,雖達相了知,何妨不乞處分受持加淨,皆獲殘提等罪是也。」

次科。止犯一位,須分三種:一、不學止犯,即不學無知也;二、事法止犯,即於制聽善事善法,故違不作也。如文兩別。初止犯中除初句者,二種並識,非無知故。

問:「與下同異?」

答:「下有根本,故可存九;此則不爾,故但有八。」

問:「二持門中,亦無根本,何不除去二識句邪?」

答:「彼是持門,無罪可立;此是犯門,無罪何用。

問:「二犯門中,如何列句?」

答:「應翻二持,下品為上;以犯門解義,罪多為勝。《鈔》意如是。」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