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第3卷-第4卷)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上之一

大宋餘杭沙門 元照 述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四

【疏】終南太一山沙門釋 道宣 撰

【疏】就「九十」中,先以義求,後隨相解。

【疏】初別料簡,七門分之:一、配三業;二、約自他;三、明遮性;四、論持犯;五、簡僧尼;六、關諸部;七、辨任運。

【疏】初配三業者。「九十」一篇,三十一戒在身成犯,二十一戒在語成犯,三十八戒通於身語。

九十單提,義門有七,初門,總配中。標云「三業」,而但列「身」、「語」者,以意業通故。

【疏】就初三十一戒中,何者是邪?作偈記之,法事單歷。「女未強脫覆,作屏施別過,非殘不外坐,屏露四三軍,酒水擊半白,二隨打搏宮。」

次科,身犯中。「法事單歷」者,此句通指諸偈,以雙持雙犯,法事兼有,此下偈括不可雙標故。女未強脫覆,作屏施別過,非殘不外坐,屏露四三軍,酒水擊半白,二隨打搏宮。

【疏】有二十一戒,口業犯而非身。故偈記言:「故毀兩同說,道女異嫌尼,譏法恐怖疑,發起欲拒毗,同欲無根謗,二十一語持。」

次語犯中,初科。故毀兩同說,道女異嫌尼,譏法恐怖疑,發起欲拒毗,同欲無根謗。「二」下,一句總結。

【疏】昔云:小年與受,是口業犯。今解不爾。《律》結和尚,不是戒師。當時和尚默坐眾中,未曾有語。故知解非。《律》結僧吉、師提者,此在自身作業假他語也,如後為道。

次斥非中。初牒古解。「今」下,正斥。初約義斥非。「律」下,示今所判。指「如後」者,文見次科。

【疏】三、就通身語,又分為二:有三十一戒,語家作業共身心犯;後有七戒,語家止業共身心犯。

【疏】就前分三。

【疏】初有十九戒,自語作業假他身犯。偈云:「掘壞牽用勸,然藏飲殺驅,與衣捉落寶,高牀七戒俱。」

三、通身語中,初段,十九戒中,初科。掘壞牽用勸,然藏飲殺驅,與衣捉落寶,高牀七戒俱。

【疏】此一段戒,若論自業唯身心犯,屬初門中。今據教人成自犯義。如前教人掘地,言了未結,必假前身掘地、壞生,教者方犯,故云「自語作業假他身」也。不同「妄語」,無別事故,言了即結。餘者例知。

簡辨中。由此諸戒,自作教他二俱成犯,故涉前後。初明屬前。「今」下,次明屬後。初引「掘」、「壞」以明。「不」下,簡異單語。「餘」下,指例,即餘諸戒也。

【疏】「若爾,如誑他言了未結,要待前聞,聞即身業。」

答:「今取運為造作,別名身業,不取聞知通名身業。」

釋難中。以妄語成犯,事同假他,故躡為難。答中,造作事異,如掘、壞等,名「身家別業」;五根觸對,事用未彰,名「身通業」。

【疏】中有七戒,自語作業假自他身。如與期行,要先共期,後身同路,越界方犯。偈言:「屏露二處敷,四期索美食。」

次七戒中。初示業相,後以偈束。「屏露二敷」,亦約先語教人,前人為敷,我身捨去。「四期」。「索美食」,先以語索,前人施與,我食方犯。

【疏】後有五戒,自身作業假他口成。如「噉歎食」,假尼口歎,身業咽犯,餘者例同。偈言:「讚諫及二聽,與年不滿五。」且如違諫亦有言拒,今就一相,知別有義。

後五戒中。初示相。次偈括。贊諫二聽,與年不滿。「且」下,別簡諫戒。若取「言拒」,應在語業,今明不受,多就身論,故云「一相」。

【疏】大分第二,次有七戒,語家止業,共身心犯。偈言:「覆背足非時,家真不與欲。」

第二,語止七戒。並有教法,由口不作,身違成犯故也。偈中:覆背足非時,家真不與欲。

【疏】覆藏一戒,諸解不定。《伽》、《母》云「意業成犯」,此就本為言也。《善見》云「身心犯」者,由見聞他犯,懷覆不說,此通口業,未可取分。今云:聞過言陳,本自無罪,止口不露,意懷覆故,身為過本,故兩取之。

別釋中。先引諸解。《伽》、《母》就「意」,意即是通,犯相難顯,不可全用。《見論》「身心」通別齊舉,「見聞」是身,「懷覆」即心。據云「不說」即是口止,故「通口業」,但文不標顯,故「未可分」。「今」下,判定,即通三業。捨通就別,指歸身、語,結屬當科,故云「兩取」。意在其中,不言可鑒。

【疏】次解第二,自作教人,約犯差別。

【疏】有十二戒,教人同犯,餘即是輕。偈云:「掘壞牽用勸,恐然藏殺飲,無根捉落寶,自作教他同。」此十二戒,但使教人,縱不為己,作即同犯。

二、自作教人,初十二戒。「餘即輕」者,無教人同犯故。偈詞對前,尋之可解。

【疏】更有十戒,教人不為己,無問心之輕重,但得小罪。其相如何?偈云:「屏露與尼衣,高牀下七戒。」此之十戒,教比丘作,若為己者,能教犯提,受使犯吉。若不為己,受使犯提,能教犯吉。

次十戒中。互通輕重。所以前標「不為己」者,且欲對上示不同故。「其相」下,列示。「屏、露」即二敷也。「此」下,正明能所互犯輕重。

【疏】約義以求,統通「九十」,義猶不盡。如有打、搏,自他同惱,何不同犯,豈唯小謗、飲蟲水等?但是文無,義決則齊,何得不有?故知未盡。

義求中。上是約文,文則局數,今此據義,義求則通,故云「不盡」。文舉「打」、「搏」,餘可自尋。

【疏】次解第三,遮性義者。

【疏】有三十戒,性與理違,悔犯事淨,集業未遣,要傾我倒,苦根方止。餘六十戒,但有事違,不無譏醜,故違教網。

三、明遮性,通簡中。初明性戒。「性」通三性,善、惡、無記。今此局惡,故云「違理」。於此須明化、制兩教犯懺不同。犯化違理,毀制違事,比丘犯性,理事俱違。依律行悔,但翻違事,故云「事淨」。違理猶存,故云「集業未遣」。若準《懺篇》,修三種理觀亦能破業。今從究竟而論,故云「要傾我倒」,即須破惑入聖已去。惑能起業,業能生報,故曰「苦根」。「餘」下,次明遮戒。此單犯制,於理無違,但依律懺,以事翻事,無不淨矣。

【疏】廣解遮、性,如上已陳。今直數之,知異便止。性惡,偈言:「故毀兩說異,嫌強牽用譏,諫驅恐覆疑,畜飲發說隨,隨拒毀同欲,不屏打搏無。」

次括示中。初指廣。「如上陳」者,即「僧殘義門」。「今」下,正示。偈中:下說、同、欲、不、屏、無。

【疏】次解第四,持犯方軌。

【疏】就有十二戒,具二持犯。何者是邪?例有七階。

初、有羯磨故,得「說罪」、「教尼」。二、受功德衣故,得「背請」、「別食」。三、有囑法故,得「非時」、「前後入他家」。四、作餘食故,無「足食」「勸足」。五、作口法故,七日盡形,無「殘宿」、「不受」。上列五階十罪也。十一、「淨施問主著」。十二、「僧事與欲起」。

四、明持犯,雙持中,初科。諸戒事別法同,故合為七。

問:「德衣開五利,何獨『背』、『別』得為作持?」

答:「前篇『長』、『離』自有淨施、羯磨,此中『入聚』別有白法。此三長開,德衣時短。捨短從長以明雙持。『背』、『別』二戒,無別開法,故取德衣為作持也。」

「若爾,前三得用德衣為作持否?

答:「若用德衣,則廢本法,故知三戒並兼兩法。就本從長,故所不列。」

【疏】此等諸戒,並有教開。順作無違名作持。止口不作名止犯,身違事合名作犯,此止、作兩犯,體一名異。古人云:「止法止事,名為止持。」故知二持,名體各別。

次科,古解中。前列三行,欲顯同是造作所成。後獨出止持,欲明守戒非造作故。「兩犯體一名異」者,彼謂作犯,義兼止犯,止作名殊,業思體一,無別二犯。前亦古義,後方標者,欲彰止持最為非故。「止法止事」者,彼謂法、事都無所為,名止持行。作持是運造,止持即不為,故「名體別」也。

問:「如昔所明,義有何失?」

答:「彼但解止,都不識持。持既成善,善即是業,業不自有,必假行成。行即行心,無非造作,若都不作,但是無記,焉能成業?故知古解於理大乖,是以疏家篇篇提破。講學臨此,須善思之。」

【疏】今解不然。如上廣列。持犯約教,隨戒彰相,具二持犯。如有羯磨說麤罪是作持,不違教說名止持,無教輙說是作犯,抑教不求名止犯。據此為相,可不明邪?餘可例知。

今解中。四行並據造作為言。指「如上」者,即僧殘中。「持犯約教」者,示其源也。「隨戒彰相」者,雙單別也。「如」下,略示名體。二持二犯,一一皆別,舉一例諸,自餘準說。「抑」謂抑塞。「不求」,即不乞羯磨。

【疏】若懺罪時,但依戒悔。二犯據法,不在悔收。止學無知,別制別懺。

明懺中。上既異古,二犯體別,須明行懺開合之相。初明本犯,「二」下,次示止犯。言「二犯」者,謂雙犯中止犯罪也。或可悔法中不收此罪。既是別制,故須別懺。言「別制」者,以更重增無知罪故。

【疏】如昔解云:「七日等藥,加二受竟,防無非時名作持。」今解不然。七日無法,非時得食,本無限約。由作口法,過限故有非時。此乃口生非時,何得口防非時?故知無也。

斥七日中。初引古解。「七日等」者,「等」取盡形,彼謂加口法已,非時得服故。次示今解,又二。初明非時本開暫服,則知口法不防非時。「由」下,次明過限能生非時,則知口法非是能防。「故知無」者,謂無防義也。

【疏】「覆藏」昔解為作持,亦非義也。頗有順教覆,得說無罪邪?如非時入村依教作,與本入村時無別,故說為作持。

斥「覆藏」中。初示非。彼謂發露即是作持。「頗」下,反詰。若許覆藏說而無罪,可名作持。然無此理,故不可立。「如」下,引前比顯。前十二戒,若本無法則成於犯,由開作法,故名為持。覆藏不爾,相比可知。

【疏】問:「教人掘地,開知淨語,豈非作持?」

答:「上之十二,順教身作,故號作持。知淨語者,但開教人,無有自作,不名作持。

釋妨中。知淨開法,相似作持,故須簡別。答文,易解。

【疏】次有二戒,作持止犯,「覆藏」、「不攝」是也。餘七十六,並是止持。

次單持中。初明二戒作持止犯。由不露、不聽而成犯故

問:「此明覆藏,與古何異?」

答:「古從法說,判在雙持。今就事論,止在單攝。語同義別,文中自明。」

「餘」下,次指餘戒止持作犯,可知。

【疏】作便有犯。作持作犯,上篇廣張。今明止犯止持。

三、廣分品位,標中。指「上篇」者,即前「總義」及「僧殘義門」中。

【疏】言止持者,謂佛制教,令學行之。我依修學,於境無犯。然根機利鈍,不可齊準,至於萬境,由迷疑網,故以諸九,定品優劣,且分三位。

止持,標敘中。初示立教之源。「我」下,明為學之本。「然」下,生起品位。言「諸九」者,據通為言,若法若事,不出可學、不可學二九句法。就戒別論,雙持犯者,法事兩別則有四九,單法單事但有二九。止犯加八,唯收不學教行之罪。言「優劣」者,持門則識優疑次,不識最劣,犯門反之。

【疏】上品一句,識法識犯。如德衣加受,功用須知,名識法也。如有違越,或吉或提,開合衣、藥,定罪多少,名識犯也。餘相例解,不能具出。由本戒無失,復不愚學,識達皎然,名為上品持律。

上品中。初標句。「如德衣」下,舉前「背」、「別」開法,委釋其相。言「加受」者,謂作羯磨,人別三受。「功用須知」者,《鈔》云:「能感多衣,衣無敗壞。」又云:「以眾僧同受此衣,便招五利功德。」、「如有違越」者,謂受德衣有多制法:一、應時節,須安居竟;二、簡衣體,製造合法;三、簡受人,唯須當界前安居具三衣人;四、簡持人,須具五德等。一事乖法,受則不成。既不成受,妄開背、別,一一戒下,各有「提、吉」之罪。重輕不定,故云「或」也。「開合衣、藥」,謂背請戒,或單衣食請為開,或兼衣食請為合,有背不背,如後自明。「定罪多少」,謂二戒下有方便、根本、重輕等相,亦如後說。「餘」下,指十一戒。「由」下,結位。

【疏】中位有四:初識法疑犯;二、識法不識犯;三、疑法識犯;四、不識法識犯。識同前解。言疑法者,謂受德衣用法有四,疑一、二、三,不能通決。言不識法者,迷昏不學,任物牽行,是非由他,自無尺寸。於犯疑闇,例此可知。然於一事由帶一識,故判以為中品持律。

中品,分三。初列句。「識同」下,牒解有三。初識指前。疑中,言「四法」者:一、和僧單白法;二、差持衣人白二法;三、正受衣法;四、出德衣單白法。不識中,「任物牽行」,如盲人也。「自無尺寸」,不能度量也。學者明教,教即目、尺。有目則能見險夷,有尺則不迷長短。後生聞此,猶不省耶?「於」下,次例迷犯。謂於犯上有「疑、不識」,準上釋之。「闇」即不識。「然」下,三、結位。「一事」合云「一法」,或可事名是通,存亦無失。

【疏】下品四句:初疑法疑犯;二、疑法不識犯;三、不識法疑犯;四、法犯俱不識。此全昏學無境有識,故判以為下品持律

下品,列句結位,可知。

【疏】問:「既愚不學,如何名『持』?」

答:「非犯本戒,名為止持。但於教相止心修學,望於過境,帶不學迷。」

釋疑中。「非犯本戒」,謂望根本無犯名「持」,不學無知枝條是「犯」。

又應問曰:「枝條有犯,豈合名『持』?」

答:「罪歸教行,止犯所收,持門但據根本淨耳。」

【疏】上品明人,故無罪失。中品有四,各帶迷疑,即有八罪,罪名如上。下位四句,句別四罪,迷於法犯,具不學迷,即十六罪,亦如上解。

示罪中。兩指「如上」,即前諸篇。上品,無罪。中品四句,不學四吉,無知二疑吉,二不識提,共八罪也。下品不學八吉,無知四疑吉,四不識提,即十六罪。此門總二十四罪,十八吉六提也。

【疏】次解止犯九句,謂於教行明昧,修學人根不同,得為九句。有立八句者。今解:翻解明止犯,唯八,不得立九。既迷教行,無法、犯兩識也。翻修明止犯,託相具九。如「九十」中,不作教法,輙行、輙食、輙語、輙取,望不作法名止,隨作即違名犯。

次明止犯,敘立中。初標敘立意。「有」下,次示古解。古師「八句」,除識法識犯,唯收不學止犯。今師八、九雙立,則收兩種止犯。「今」下,後出正解。「翻解」即不學無知罪,所謂教行止犯也。「翻修」即諸作持戒相翻罪,所謂事法止犯也。翻解中。初定句。「既」下,明無下品之意。約迷論犯,識則非迷。

「若爾,後九句中何得存之?

答:「彼有根本,故不同也。」

翻修中。初定句。言「託相」者,即諸戒相。「如」下,舉戒以示。四「輒」者,總前十二戒:「輙行」有三,「輙食」六,「輙語」二,「輙取」一。「隨作」謂造事,「即違」謂違法,此示二犯同時,不妨體別。

【疏】然識教相,無有愚迷,此下位一句。中品四句,如上所列,各有二罪,故合八也。上位有四:初不識法不識犯;二、不識法疑犯;三、疑法不識犯;四、法犯俱疑也。句各四罪,兼於學迷,故十六也。

正列中。三品可數而知。言「學迷」者,學即不學,迷即無知,通收疑、不識也。

【疏】犯門解義,罪多為上,翻持中可以知也。順持解犯,何為不得?恐多誦文,自昏覺慧,故倒動之。心若明了,亂亦無苦,如鳥群飛,自分牝牡也。

明倒中。初正明。「翻持中」者,持門解義,無罪為上。又復犯門列句,從重至輕,故上品以二不識為初句,與持相反,對上可知。「順」下,次出倒列之意。「牝牡」即雌雄。

【疏】次解第五,僧尼不同。

【疏】九十戒中,六十九戒僧尼同犯。故《尼律》中單列戒本,辨相同僧,文不繁也。

第五,僧尼,同犯中。初示數。尼有一百七十八提,今且約僧數對明同異。「故」下,引證。「尼律」即《尼戒本》。同僧犯者,緣起、廣解,例皆略之,為省文故。

【疏】有二十一戒,與尼不同,有三種例。

【疏】初有無不同有三,謂「輙教誡尼」、「說法至暮」、「譏訶教誡」。尼非師位,次第即無。

次明不同,初有無中。此三僧中相因而制,尼是下位,無教僧義,後二因無,故云「次第無」也。

【疏】就中輕重不同,有十三戒,偈言:「作衣持屏坐,三期受贊食,勸足美牙角,過量覆三衣。」論其罪相,至文當解。

次輕重中。作衣持屏坐,三期受贊食,勸足美牙角,過量覆三衣。已上,並僧提尼吉。

【疏】後有五戒,犯同緣異,偈云:「背請足外道,小年雨浴衣。」皆謂犯罪即齊,開緣有異,故《尼律》中別立戒本。至文更出。

三、緣異中。「背請、足食」,下《戒本》中並云「尼吉」,《疏》云「作不同戒耳」。尼中二戒合制,故《戒本》云:「先受請,若足食已後食者,提。」「外道」者,尼中白衣男子亦犯,僧則開之。彼戒本云:「自手持食與白衣、外道者,提。」「小年」者,尼中十八童女增二年學法,僧則不爾。《戒本》云:「不與二歲學戒,滿二十,便與受具,提。」「雨浴衣」,過量雖同,用則有別,僧開夏月,尼聽常用

【疏】敢依律例,更有義求。如「牽出房」,春、冬僧尼同犯,若是夏房,尼提僧吉。二、「毀呰」中,尼通兩眾,僧即輕重。三、「覆藏」中,僧罪二階,尼即三品。有此諸異,何得不知?

義求中。前是據文,此出自見,故云「敢依律例」。即上三別,「牽」即緣異,「毀」即輕重,「覆」即有無。「牽出」中,僧有三時分房,夏房入己定,不須避上座,牽稀故輕。「尼提」者,《尼律》云:「安居中受安居已,乃至隨作方便,出門,一一提。」「毀呰」中,尼毀本眾及僧並提,故云「通兩眾」;僧則同類提,四眾吉,故云「輕重」。「覆藏」,僧覆上二篇提,下三吉,故云「二階」;尼加一夷,故云「三品」。「有」下,結告。

【疏】次解第六,諸部不同。

【疏】《十誦》九十一墮,無此「不受諫戒」,別立「不敬說法人戒」、「說戒時輕僧浪語戒」。似此「觸惱」,而彼自有「不隨問答戒」。

六、諸部中。若論大數,《解脫》、《鼻奈》與《四分》同,《十誦》與《五分》同,《僧祇》獨異。初《十誦》,無一有二異。「浪語」,謂謔浪也。「似」下,簡辨。「不隨問答」即是「觸惱」,明知「浪語」別自立耳。

【疏】《五分》九十一墮中,無此「不受諫」,「用蟲水」、「飲蟲水」合為一戒,別立「入尼寺輙說法」,二、「輕三師」,三、「迴僧物與別人」。

《五分》,少二有三別。「輙說法」者,簡非教授。「迴與別人」,簡非入己。

【疏】《僧祇》九十二墮中,無此「不受諫」、「恐怖」二戒,別立「為尼說法」、「迴僧物與別人」、「不捨淨三衣」、「輕眾僧」四戒。又離「餘語」,別立「觸惱戒」。

《僧祇》中,無二有四別。上二同前《五分》。「不捨淨」者,彼律凡物說淨已,欲取用者,須作捨法云:「此衣淨施與某甲,某甲於我不計意,今還捨。」不捨,作三衣提,入塔、僧用吉。「又離餘語」者,尋彼《戒本》及以廣律,大同《四分》,止是一戒。若云「離」者,不合大數,則應九十三也。此意末詳,以俟來者。

【疏】《解脫》九十墮,無此「餘語」、「與尼屏坐」、「共羯磨後悔」三戒,別有「在尼寺輙說法」、「迴僧物與別人」、「不敬」三戒也。

《解脫》有三別,同前《五分》。

【疏】《鼻奈耶》九十中,有五不同。因六群共十七群諍,故立戒本:「瞋恚者,提。」六群撓擾,故結戒云:「若擊動使瞋者,提。」因儉請一二人,多往惱亂,戒本云:「不請強去者,提。」下開僧事、病及作衣。「若比丘先至請家,弄小兒者,提。」、「高聲亂人者,提。」

《鼻奈》,五戒全異諸部,在文可見。「撓」,奴巧反,亦優亂也。前四名殊,實唯六別:一、不敬說法;二、輕僧;三、入尼寺說法;四、輕師;五、迴僧物與別人;六、不捨淨。

【疏】此列非為繁文,欲顯教有同異多少耳。豈唯上列,更應有在。

結略中。初明列意。「豈」下,示未盡。謂前所出,且據見者,律論浩博,疑有所遺,故云「更有」。

【疏】次解第七,沙彌任運。義如初篇。即上第二「教人門」中二十二戒。未受令作,受已犯者,三性之中,任運感業。

七、任運中。初指義。「即」下,配戒。「未」下,示相。羯磨未竟,事成但吉,法終緣辨,罪、戒俱成,小大雖殊,因果不別。

【疏】若依光師初作義疏九條,想料當時未必而別。據今託相,不無此義。

次引古中,標。云「當時」者,謂結集時也。「託相」者,即戒文也

【疏】初、從「妄語」至「壞神村」,有十一戒,明守口意,攝身莫犯,善調三業行;

二、從「異語惱僧」下,盡「覆屋過量」,有九戒,明善將人心,隨護眾意,不相撓行;

三、從「輙教誡尼」至「與女同行」來十戒,明遠避嫌疑,離染淨行;

四、從「施一食」下,至「四月請」來,有十七戒,明內資節量,少欲知足行;

五、從「觀軍陣」下,至「三染衣色」來十三戒,繫意住緣離逸,修道無著行;

六、從「故斷畜生」下,至「與賊同行」來,有七戒,明常行遠離,修慈愍物行;

七、從「說欲非障道」下,至「不攝耳聽」來,有六戒,明深心信解,敬須教法行;

八、從「同法後悔」至「無根謗」來,有七戒,明同住安樂,詳和無二,相遵奉行;

九、從「突入王宮門」下訖篇末,有十戒,明衣服外儀,節量謹攝,無違教行。

正引中。然此九行,一一行中各攝諸戒,且約大判,未必盡然,逐段對文尋之可見。

【律】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

【律】諸大德!是九十波逸提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律】初、故妄語戒。

【疏】故妄語戒第一。

【疏】言制意者。出家之士,言即稱實,寧喪身命,許無虗謬。今違心背想,調誑於人,令他虗解,自失善利,過深惱重,故所以制。

第一,制意中。初敘所應為。「寧喪身命」,由是性業,宜急護故。「許」,猶使也。「今」下,次敘過相,以彰須制。

【疏】釋名者,言非稱實為「妄」,彰在於口為「語」,非心不犯名「故」。

釋名中。「口」是造具,「心」即業本,欲彰成相,所以兩標。

【疏】問:「故誑為重,戲即犯輕,何故『藏物』二俱犯墮?」

答:「妄語非惱重,約情故結墮,戲便結吉罪。論藏惱境深,望藏有輕重,望失情惱一,是故俱結墮。」

問中。謂「藏他衣鉢」,故、戲一等,與「妄」不同,故問釋之。答中,五言為句。妄語約情別,藏物據惱同。

問:「前敘妄語而云『惱重』,今言『非』者?」

答:「前取誑他是重,此對藏物猶輕。」

【疏】六緣成犯:一、是人類;二、作人想;三、違想說;四、自知違想;五、言了;六、前人解。

列緣有六。不出心、境、言相,共成妄業。

【疏】就語四業,皆是正罪。至於對境,即有輕重。

總辨中,標。云「是正罪」者,七支性業故。「對境輕重」者,謂前境有別,過亦差降,次科可見。

【疏】「妄語」一業,隨人並墮。由是本妄,續流難斷,故聖重制,欲使遮止。

「妄語」中。初示犯。言「隨人」者,不簡境也。「由」下,出所以。「是本妄」者,謂從根本我倒而起,順惑增生,故「難斷」也。立教稱業,故云「重制」。

【疏】不同「毀」、「兩」即有輕重。若是同類,受惱情重,能礙布薩,故得提罪。餘之六眾,設有毀、破,情微諍薄,不礙於僧,故犯吉罪。

毀兩中。初二句反前。「若」下,正示。初明境重。「礙布薩」者,眾法貴和,違惱多諍,且舉「布薩」統諸羯磨。「餘」下,次明境輕。「毀」即毀呰。「破」即兩舌,壞二邊故。

【疏】「綺語」一業,掉戲壞心,過非乖越,未得僧制,通皆小罪。《成實》云:「口之三業,或時離合,綺語一業,必不相離。」如《多論》中,可尋《鈔》也。

綺語中。初明輕重。「掉」是心蓋,故云「壞心」。對僧白法,境重故提;若對別人,或對僧未白,並境輕故吉。「成論」下,示離合。令「尋《鈔》」者,彼以三業離合作句,不入綺語,故知餘三通離合,綺語一向合也。

【註】佛在釋翅瘦。釋子象力善能談論,與外道論議不如時,便反前語;若僧中問,復違反語。梵志譏無正法,比丘舉過白佛。因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因論善法,便行妄誑,以為因起,況餘雜事而得成信?《五分》亦云:「我實知非,耻墮負處。」是何言也!佛制戒者,為止我倒。今反助我,重加妄習,何由脫免?

戒緣中。初牒釋,特舉論法以況餘事。「五分」,亦即象力對僧之語。「是何言」者,疏家躡責以訓後來。「佛」下,敘制勸持。「反助我」者,即順惑也。「何由脫免」者,無出期也。

【律】若比丘,知。

【註】謂見、聞、觸、知,及不見、知八種。見者,眼識能見。乃至意識能知。不見者,除眼識,餘五識是。如是類反也。

【疏】戒本四句。

【疏】一、人。

【疏】二、知。注解「八種」,是正語境,先具解之,違即成妄。「見者眼識能見」,此律制義,識見非根,不同他部。即以此見為本,若諸根中所得塵境,以之為「見」,皆是妄語。「乃至意識能知」,例此可解。「不見者,除眼識餘五識是」,若眼見之塵,語他「不見」,即是妄語。「如是類反」,此一句中,具含八妄,如上例解。

戒本,次句中。初通示注意。「見者」下,次牒解,又二。初釋有四境,但釋見根,餘三例準。先點兩宗不同。本宗識能生見,多宗根能生見,故云「不同」。上約直爾相反,如見言不見等。「即以」下,次約六根互違。謂隨舉一根為本,而說餘塵為妄,如聞、觸、知而言見等。「不見」下,次釋無四境。「除眼識餘五識」者,釋成「不見」也。注文及疏,略舉見根,合云:「不聞者,除耳識,餘五識是。乃至不知亦爾。」、「若眼」下,後釋總結。先示初句相反之相,餘七準知。「如是」下,正點結文。上出八相,且列語境,此句總反方成妄語,故云「含八」也。

問:「根塵有六,何獨列四?」

答:「觸中通含鼻、舌、身三,則具六矣。就別相翻,成十二妄。」

【律】而妄語者。

【疏】三、「妄語」者,正是業相。

第三句,點文,可解。

【註】若境界是見、聞、觸、知,若想,若疑,便言不見、聞、觸、知,波逸提。乃至不見、聞等,亦類上也。若本作妄語念,及妄時不億是妄語者,吉羅;若前後不億,正妄語時知者,波逸提。若所見異、所忍異、所欲異、所觸異、所想異、所心異,如此諸事,皆是妄語。說戒時乃至三問,憶念罪不說,突吉羅。

【疏】注解中,從初至「逸提」來,於六塵中行妄之相;二、「若所見異」下,行心思度違反而說,約意地也。

釋注,總分中。

問:「前段意根行妄,與後行心何別?」

答:「約根則有無相反,在行則心語互違,故不同也。」

問:「注中八妄,如何取別?」

答:「前四以有為無,後四以無為有,心語相反,故成妄業。」

【疏】就前又二:初約八境違心而說;二、「本作妄語」下,前後方便具、闕之義。

對六塵中。初段如上。二中「方便具闕」者,《律》具四句:初本作是念「我當妄語」,妄語時知是妄語,妄語已知是妄語;二、初念,中知,後不億;三、初不念,中知,後知;四、初不念,中知,後不億。《律》文四句並犯根本,注中「正妄吉」者,準義結之。

【疏】就後違心中。「所見異」者,定行心中見諸惡像,言「見好相」也。及被人問,答他異本所見,故曰「所見異」也。「所忍異」者,納違安苦,名之為忍,語他「樂受」;亦可同作羯磨,不忍而言「忍」也。「所欲異」者,財色經求,名之為欲,答異於本,云「樂正法」也。「所觸異」者,得冷云熱也。「所想異」者,怨想言親也。「所心異」者,緣此說彼也。

次違心中。初科六節。初所見中,「定行」者,「定」謂禪定,「行」即事亂。次所忍中,兩釋。初約三受釋。違情苦受,順情樂受,不苦不樂名捨受,文明二受,義兼捨受。「納」即領納,「安」謂安存。「亦可」下,次約同法釋。若口不言,即同默妄。

問:「《律》中心乖相順,得成眾法,成默妄否?

答:「善眾可說,不說成妄。惡人成難,默亦無過,如《僧祇》『作念失火燒舍』等。」

三、所欲中。「欲」謂希須,文舉「財色」,義通五欲。「樂正法」者,假託勝事,以飾己非,人多此患,學者須慎。餘三,在文可解。

【疏】所以約心多列相者,明妄者多,須細張網目,不可輙動,動即入來也。

次結意中。微縱妄情,即違教制,猶如密網,魚不可避,故云「動即入來」。

【律】波逸提。

【註】若說不了,吉羅。尼同犯,三眾吉羅。不犯者,不見言不見,乃至知言知等八種。若意有見想便說者,不犯。

【疏】四、「波逸提」下,結罪相中。「說不了吉」者,自說不了,前人妄解,皆輕也。下開通中,初列「八種」,反上成持;「若意見」下,反上六緣所得也。餘相如《鈔》。

四、結罪中。初釋犯輕。「了」即明了。次釋不犯,反前可見。下指「《鈔》」者,《疏》附於文,理不可廣,《鈔》明行事,備列時須,可自尋之,此更不引。

【律】二、行罵戒。

【疏】行罵戒二。

【疏】為人士法,宜出善言,互相贊美,令彼心悅,勇進修道。反以鄙語形呰前人,令他慚耻,廢修正業。又傷切人心,甚於劒割。惱處特深,何得不制?

第二,制意中。初敘合宜。「人士」者,謂人中之士,即目有道之流。《律》云:「佛告諸比丘:『凡人欲有所說,當說善語,不應說惡語。善語者善,惡語者自熱惱。』」、「反」下,二、顯過相。初約廢業明過。「形呰」,謂相形比而作毀呰。「又」下,次約傷惱明過。「切」,謂逼切。「劒割」傷體,惡語傷心,故云「甚」也。

【疏】六緣成犯:一、是比丘,《十誦》、《五分》下四眾吉;二、自出毀語,以傳他罵但吉也;三、知是;四、折辱意;五、言了;六、聞知。

列緣。二中,「傳他罵」,謂代傳他語而罵。

【註】佛在舍衛。六群於斷事人前種類罵,彼忘失前後,慚愧不語。比丘以過白佛。便引牯牛以譬,「畜生得毀,不堪進力」等,便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初緣,後「引牯牛為譬」,下類上也。《論》云:「畜生古時皆能語者,以世劫初,先有人天,未有三惡,並從人天中來,宿習故語。今多從三惡趣來,所不語。」

釋緣起中。初分文。注「斷事人」,即能斷諍者。「牡牛譬」者,《律》因剎尸國婆羅門有牛,與國中長者牛鬪力,共駕百車,賭金千兩。時婆羅門於眾人前作毀呰云:「一角可牽。」牛即不肯出力,長者牛勝,輸金千兩。婆羅門責問,牛即答云:「汝於眾人前毀我故爾。若改往言,當更與鬪,賭金二千兩。」時婆羅門於眾人前贊言「端正好角」,於是得勝。佛言:「畜生得毀,猶自慚愧,況復於人。」、「論」下,次引《多論》,決上畜生能語之意。

【律】若比丘,種類。

【註】有多種,卑姓家生,行業亦卑,伎術工巧亦卑,或言「汝犯過」,或言「多結使」,或言「盲」、「瞎」等語也。

【律】毀呰語者。

【註】如上六種罵餘比丘,若面罵、喻罵、自比罵者,墮;說不了,突吉羅。

【律】波逸提。

【註】若說善法而面罵者,言「汝是阿蘭若」乃至「坐禪」;若喻罵者,言「汝似坐禪」也;若自比罵者,言「我非」也——說了、不了,並吉羅。尼墮,三眾吉羅。不犯者,相利故說,為法、為律、為教授故,為親厚故,或戲,或失口,或錯誤者是。

【疏】戒本三句。

【疏】言「種類」者,犯相非一也。約文分六,前三明其外相,就姓、業為言,後三明其內報,就身心為語也。

戒本,第二中,初科。「前三就姓業」者,「姓」即族姓,「業」謂生業,西天此土,姓有尊卑,卑是人之所諱,故用毀之。《律》中,種卑者云「汝是旃陀羅種、除糞種、竹師種」。「卑姓」有五:一、拘湊,二、拘尸婆蘇晝,三、迦葉,四、阿提棃夜,五、婆羅墯。「行業卑」者,販賣猪羊、殺牛、作賊等。「伎術工巧」,鐵、木、瓦、皮作等。「行」字去呼,或音為杭,並通。「後三」中,「犯過」是業,「結使」是惑,「盲」等是報,總歸「內報」。上二是「心」,下一即「身」。「言犯過」者,以六聚罪罵也。「多結使」者,如云「汝是多貪人」等也。「盲瞎等」者,「等」取禿、躄、跛、聾、瘂及餘患也。

【疏】「毀呰」者,正行罵也。引上六相,分三品罵:言「面罵」者,目對而說也;言「喻罵」者,比類而毀也;言「比罵」者,「我非汝是」也

次科。六相分三,則十八種。喻罵中,言「比類」者,《律》中皆云「汝似卑姓」等故。

【疏】就結罪,注中,「說善法罵」,亦有三品。

第三,善罵中,初科。注云「善法」,即十二頭陀等十七種行,如「歎身」中委列。「亦有三」者,「面」、「喻」、「比」也。

【疏】問:「善法是好,罵者是惡,如何結罪?」

答:「以罵者心,欲相屠割,後微見小失,便張廣大。『汝是諫若,如何猶著!』離著無學,尚攝缾衣。故以微緣潛相扇作也。過情非重,故結亦輕。」

次問。答中分四。初敘罵意。「屠割」,猶傷害也。「汝」下,二、示言相。「如何猶著」,句絕。「離著」下,三、舉聖況凡。「攝」謂持護。《成論》云:「初得道時,已壞一切假名相故,但為事用,故說瓶等。」謂極果聖人,猶有苦身,未免受用瓶衣等物,豈況凡夫而能免之?彼即假此誹毀善人,謂言貪著。「潛」謂陰謀,「扇」即興謗。「過」下,四、明罪相。

【疏】就此戒中,僧尼犯同緣異也。僧局同類,尼毀僧尼俱提

「何故相謗,通兩眾者?」

「『謗』據治罰也,『毀』據尊卑,以違敬也,故輕重有異耳。」

簡僧尼中,初科。初示同異。「何」下,釋難。以大小二謗,僧尼並同,故須簡辨。「謗」同「毀」異,如文可知。

【疏】就眾為言,尼罵僧眾吉者,稀也;罵尼眾提者,數也。若然,謗大僧是稀應輕?以別人相惱數也。大僧知法,罵眾是稀,故兩眾俱吉。

次科,二段。初明尼毀二眾,僧輕尼重。「若」下,引後謗戒,顯示不同。「大僧知法」下,次明僧毀二眾,僧尼並輕。

【疏】不犯中,「相利故說」下,雖加形似,不名為犯。片涉譏嫌,即是正墮。勿謂浮小,斧在口中,如《鈔》顯也。

不犯中。初釋開意。「片」下,次明制急。「勿」下,誡勸。「浮」即輕也

【律】三、兩舌語戒。

【疏】兩舌語戒三。

【疏】夫同住和合,義無乖別。專搆私屏,傳彼此語,致令僧諍無由得滅,壞亂至甚,何得不制?

第三,制意。「專」謂專輒,「構」即結構。「私屏」之處,聽言求事以相鬬亂。

【疏】釋戒名。二邊傳言,故為「兩舌」。此本翻譯,頗是質陋,故今現翻云「離間語」,斯為得矣。故雖兩舌,不作分意,不犯此戒

釋名中。初正釋。「二邊」是「兩」,「言」由「舌」吐,故以為名。「此」下,次評翻譯。「此本」是秦譯,「今現」即唐翻。「離間語」者,口意竝彰,名相兩得。「兩舌不作分意」,但犯吉故。

【疏】六緣成犯:一、是比丘;二、說鄙事;三、屏兩傳;四、作離間意;五、言了;六、聞知。

【註】佛在舍衛。六群傳他彼此語,令眾鬪諍,不能除滅。比丘以過白佛。便引「野干鬪亂二獸,況復於人」,便訶責已,而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初約人為緣;二、引畜形上,可解。

釋戒緣中。初段可解。次引畜中,「形」即比況。《律》因善牙師子與善搏虎為伴,被野干鬪亂,相視不悅,後知野干,即被打殺。

【律】若比丘,兩舌語。

【註】語謂鬪亂十眾,欲離彼此等也。

【律】波逸提。

【註】不犯者,破惡知識、惡伴黨。和尚、同師、知識、親友、數數語者無義無利,欲方便作無利義,破如是人者,不犯。

【疏】戒本三句。就緣「鬪亂」有「十眾」者,道俗各五,加王、臣、外道也。當類犯提,餘九皆吉。所以通列者,以鬪亂所興,義通諸境,罪雖重輕,皆是惡法,深可厭也。

戒本,初科。初分文,一人,二業,三罪。「就」下,釋注。「十眾」,即所鬪境,七眾之外,加王、臣、外道,故為「十」也。「當」下,明結罪重輕。

問:「當類、別類各鬪可爾,互鬪如何?」

答:「不礙僧事,義亦從輕。」

「所以」下,示合列之意。

【疏】然妄語業虗順前情,不就惱境故,七眾皆犯。「毀」、「兩」違情惱重,唯比丘也。

次科,簡境中。初明妄境通。事雖不實,義無違惱,故「順前情」。次明「毀」、「兩」境局。

【疏】善法面毀,懷惱重故,前戒須明。此是屏傳,云善無隔,故不判也。

次簡言中。初明毀通善惡。「此」下,次示兩舌局惡。

【疏】餘如《鈔》說。

指廣,「如《鈔》」,備見《釋相》。

【律】四、共人女宿戒。

【疏】與女同室宿戒四。

【疏】男女位殊,義無同宿。境色既交,染習增長,又招譏醜,無由自拔,過患至深,故所以制。

第四戒,制意中。敘過有二:一、增染,二、招譏。縱不為惡,清濁難分,故云「無由自拔」。

【疏】五緣:一、人女;二、室相成;三、同宿;四、知同;五、隨臥轉側,一一皆犯。

列緣中,「隨臥轉側」,即業分齊。

【疏】因明男女僧尼戒離合義。

【疏】問:「此同宿戒,道俗通制,『坐』、『行』、『船』等,道俗別者?」

次明離合,問中,但敘「通別」。

【疏】答:「約義不同,則有八例。」

答中,廣列八門。前之二門正酬來問。第三以下,因簡同異。

【疏】「初、明此戒結尼,便故合。坐等諸戒,不便故離。

「二、開緣不同。僧對二女晝坐,有教、不教別;尼對二男俱無。論夜宿相,僧尼俱無教授義故。僧共二女同行相中,尼有二開:有難開往得安,二要多人大伴。俗女異此,故離。宿則義齊,故合。同船則道俗譏異,故離。同宿同譏,俱禁如上。

「三、親非親者。宿、行、坐等,同處患齊,故不開親。作衣、與衣,暫來異處,故簡親也。

「四、道俗分別。宿等如上,故通道俗。與衣,同類喜為,禁道。

「五、上下眾異者。宿過重故,制該上下。作衣、與衣,上眾喜為,下類非分,故輕。

「六、坐臥分別。宿取俱臥,以相濫故。互有坐臥,但犯『屏戒』,雖夜非宿,文列『俱臥』也。若白日俱臥,但犯『屏』耳。故『宿』別『屏』通,日夕異故。

「七、坐立分別。若互坐立,日夕俱吉。有燈尼吉,無燈入闇,尼犯墮罪。

「八、知期分別。坐、宿取知,行船取期,乖則不犯。」

別釋中。初例,僧對二女,尼對二男,竝同二墮,無別差降,故云「便」也。

二中,即以同宿歷對三戒,正顯通別不同之相。初對屏坐。先明坐異,後顯宿同。尼稟教誡,或容同坐,女無此義,故云「別」也。「尼俱無」者,僧是上尊,俗非徒侶。「僧共」下,二、對同行。行別宿同,如文自顯。尼具二開。「俗女異」者,止有初開,無次開故。尼有多伴,開與同行;俗女縱多,譏同亦犯。三、對同船。同上分二。言「譏異」者,謂尼輕女重,《義鈔》云:「期同船者,招譏損重,不如俗女,故不相竝。」「同宿」合制,同前坐、行,故指「如上」。三、四二例,並以「宿」等四戒,對「作衣、與衣」比校同異。

三中。初明宿等不簡。言「患齊」者,染習譏嫌,義無別故。「作」下,次明二戒須簡。「暫來」反上長久,「異處」反上同處。

四中。初明宿等兩通,無非譏染。次明二戒局道。文脫「作衣」字。言「同類」者,望報是別,望道為同。

五中,單約「同宿」,對下二衣以明通局。「坐」、「行」、「船」戒,上下同重,如後所明。

六中,止論「宿」、「坐」兩戒。初正簡。由「宿」與「坐」結犯相濫故,俱臥犯「宿」,互但犯「屏」。言「文列」者,《律》中女立比丘臥者吉。上約儀相簡。「若」下,次約晝夜簡。「宿」須局夜,故晝俱臥,亦歸「屏坐」。「故」下,二、結示。「『宿』別」有二,一局俱臥,二須夜限。「屏」坐反之,故云「通」也。

七中,單論屏戒。初明坐立不簡日夜,通結吉罪。「有」下,次約明暗辨尼輕重。「入闇墮」者,尼戒單提制故。

八中,四戒「知」、「期」兩對,各如犯緣。

已上八門,前五明所對之境,第八辨能犯之心,六、七兼明能所,如是知之。

【註】佛在舍衛。阿那律行寄婬女舍宿,女裸身來嬈,尊者升空,彼慚愧懺悔,說法得道。比丘舉過,佛便訶制此戒也。

【疏】就戒緣中,「昇空悔罪」者,明無學人與女同宿,尚有陵染,何況凡夫?《十誦》云:「佛告那律:『汝雖羅漢,應離女宿。如熟飲食,人之所貪;女人欲男,亦復爾也。』」

戒緣中。初明起教之意。「十」下,引佛誡聖,意在勵凡。

【律】若比丘,與婦女。

【註】人女有知,命根不斷。

【律】同室。

【註】四周牆障,上有覆也;或前敞無壁;或雖覆而不徧;或覆徧而有開處也。

【律】宿者。

【註】若前後至,或俱至,若亞若臥,隨脇著地,隨轉側,並犯也

【律】波逸提。

【註】若非人女、畜生女、黃門,若二根人同宿,吉羅。晝日,女立比丘臥者,吉羅。不犯者:不知彼室內有女;若室無覆,若半障、少障,若盡障;若半覆障,作句準上;若病臥;被縛;命、梵難等——並開。

【疏】戒本分五:一、人;二、人女;三、室;四、知;五、結罪。

【疏】注解「人女有知」,即簡死人、小類及畜生也。《十誦》、《僧祇》,大母畜生者,同人犯墮。《四分》,報境分齊,犯輕也。

戒本,釋注中,初科。初牒文通釋。「簡死人」者,反有命也。「簡小類」者,反有智也。「簡畜生」者,反人女也。「十」下,別簡畜類。他宗、本部重輕不同,他宗據欲染不殊,本部約報境差降,故《律》中黃門及非、畜女同宿並吉。

【疏】解「同室」中,《鈔》文廣敘。今時護戒者多迷室相,大須明曉。自有隔於分寸而是異室;不妨相離由旬,坐臥同犯。廣如《鈔》中《多論》所辨,不復繁文也。

二、室相中。初指如《鈔》。今引釋之,注中四相:一、四周有覆;二、前敝;三、覆不徧;四、覆徧有開。「今」下,次斥迷示相。指廣如《鈔》,彼引《多論》「衣縵作屋,壁者,乃至高一肘半,共宿皆犯。若大屋相接,乃至一由旬,同一戶出入,皆犯」是也。

【疏】注解「宿」相,取其大意,但身「著地,或亞或側」,有所憑倚,即名為宿,隨其中轉,一一皆墮。正坐異臥,可有階級。

三、宿相中,初科。初明臥重。臥有多相,但言「著地」,則無不收,故云「大意」。「亞」即斜倚,「側」是脇臥。「正」下,次示坐輕。《鈔》引《十誦》「若室中通夜坐者不犯」,《鈔》家決云:「必應多人共處,有明不睡者。」彼云「不犯」,今云「階級」,須結小罪。

【疏】有人依文「須脇著地」。我但在牀,又不側臥,非脇非地,如何結我?此不見意。地者據本,餘者是末,脇側亦爾,義非越網。

次斥非中。初示執文。既云著地,故在牀不犯;既云隨脇,則仰覆不犯。「此」下,正斥。「地據本」者,地是物之所依,言「地」則通收床、机。「脇側」是臥之常儀,言「脇」則必攝偃仰。誡令依教,不容「越網」。

【疏】就辨相中,「非人」已下,境分優劣,故結有差。事既數有,《鈔》中廣列,須相引之。

四、辨相中。注文辨犯,有三。初「非人」等即簡境,「晝日」簡時,「女立」下簡儀,三相並輕。《疏》釋初段,餘指《事鈔》。注不犯中。初開迷忘。「若」下,次開非室,《律》有三段,今云「無覆」者,文脫,合云:「有覆無障,或盡覆半障,或盡覆少障。或盡障不覆,或盡障半覆,或盡障少覆。或半覆半障,或少覆少障,或不覆不障。」注出初段,餘二例準,故云「若盡障,若半覆,作句如上」也

【律】五、共未受具人宿過限戒。

【疏】與未受具者宿過限戒五。

【疏】道俗路乖,情事相反,始習未閑,事多相惱。近則生慢,亂道妨業,故制別處,存道增敬。所以開者。出家之人,捿泊無定,事有游行,投人止宿,故開投寄,存形濟命。又以沙彌離俗,憑廕在此,更無所仗,事須慈接。是以開聽,限其三宿。禁則防其過,開則通其益,開制之儀,理數在此。

第五,制意中,初科有三。初敘過明制。初二句明在家二眾,次二句即出家小眾。「近」下四句,正示制意。「所以」下,次示緣顯開。初明同在家人意。謂僧有緣,寄止俗舍,下引《十誦》,即明白衣來僧坊住,此中且據一相為言。「泊」,止也。「又」下,次明同未具意。「憑廕在此」,即指師僧。「是以」下,雙結二教之益。

【註】佛在曠野城。六群共長者講堂宿,時亂心睡,形露,為彼調弄。白佛,因制。佛在拘睒彌,便開二三宿,重結此戒也。

【疏】就戒緣中,初同俗宿,過起令制。後在拘睒彌國,因羅睺遂開三宿。《十誦》:「告諸比丘:『沙彌可憐,既無父母,汝若不愍,何由得活?若遇苦惱,親里亦瞋,云「但能畜,不能守護」。為二利故,得與同宿:一、為沙彌,二、為白衣來僧坊故。』」

次緣相中。初點文。「初同俗宿」,即六群緣。「後因羅睺」者,具云羅睺羅,此云障蔽,以障佛出家,猶修羅障蔽日月故。《律》因佛制戒已,諸比丘言「當遣羅云出」。時羅云無屋住,往廁上宿。佛知之,往廁所問已,便云:「愚癡比丘,無有慈心,乃驅小兒出!況是佛子,不護我意耶?」《十誦》下,次引示。前敘未具。下明二利,即通俗流。

【疏】《多論》制意:「為尊重佛法故,為息誹謗故。有失命、惱緣,得共二夜,護佛法故,不聽三夜。」

三、引論中。前明制意。「有」下,次明開意。言「二夜」者,彼律制限也。「護佛法」者,開中制也。

【疏】五緣成犯。

一、是未受具人男女。昔云:「男犯非女犯,以制隨宿罪,義無三夜開。」今解二俱犯,故《伽論》云:「曾前與男二夜,第三夜與女宿,隨臥轉側犯二墮也。」

二、室相成。三、同宿。四、知同。五、過三夜犯。《多論》四句,人一室異,乃至人室俱異,皆犯。

犯緣,列示中。初緣通男女。昔謂女人自犯前戒,故局男犯。彼以意裁,今憑教斷,《伽論》二墮,豈非明據?下引《多論》,四句並犯者,恐謂人室同犯,異不犯故。人一室異,室一人異,二俱,比上可會。

【疏】次解開合相。

【疏】問:「如此宿戒,初令禁宿,後開三夜,同制一戒。何故『觀軍』初制直見,後開三夜,別立戒本,直見還犯者何邪?」

答:「未受同宿戒,本犯由於宿,後開二、三夜,永無初宿犯。軍本由觀犯,後緣開三夜,別戒過三犯。觀軍不是宿,猶有觀軍犯。」

開合中,初問。「同宿」、「觀軍」二戒,先制後開既同,此合彼離何別?答中,初明同宿開中無犯,所以合制。「軍」下,次顯觀軍開中有犯,所以別立。

【疏】問:「三戒開三夜,兩戒在文中,『屏敷』計非別,乃在開通者?」

答:「文列人處俱,去則無有犯,故兩列在文。『屏敷』去故犯,以有暫、永不同,濫故不入。」

次問。「三戒」,即上二戒及後「屏敷」。開限既同,出沒何異?答中,初明二戒,去則無犯,故列在文。次明「屏敷」,去則有犯。「暫」去即還,則開三夜;作意永去,出門即犯。文中若列,恐謂永去亦三夜犯,故云「濫」也。

【律】若比丘,與未受大戒人。

【註】除比丘、比丘尼,餘未受大戒人是也。

【律】共宿,過二宿至三宿。

【註】若共二宿,若三宿,明相未出,應起避去。至第四宿,若自去,若使未受者去。

【律】波逸提。

【註】若與非人、畜生男,共過三宿,一切突吉羅。開緣並同前戒。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未受具;三、室相成;四、知同室;五、結罪。

戒本,分文中。三四二句,合云「三、共宿,四、過夜」,疑是文誤,詳之。

【疏】就注解第二句,「除僧尼餘」者,並通三趣也。罪雖階降,無不有犯。

釋第二中。「通三趣」者,《律》列天、修、鬼、畜,皆同吉罪,故云「階降」。

【疏】就「過宿」中,約戒本犯,「至三宿」者墮。剋相為言,入第三夜,臥即是犯。故《十誦戒本》「過二夜,提」。致使解者,依戒本文,有緩急也。

第四中,釋文為三。初約戒定犯,謂入第三初夜即犯。「故」下,會同《十誦》。「致」下,斥異解。「有緩急」者,急則同上所釋,緩謂執後廣解,謂過三夜,第四夜犯。此由不曉二處文相不同,故成紛諍。今據戒本,仍會《十誦》,入三夜犯。《鈔》依廣解,同彼《善見》,並至四夜。《鈔》、《疏》不同,下為會釋。

【疏】注中「三夜明相未出,應起避去」,順戒本犯,不去便墮。《母論》解云:「無去處,加坐至明。」、「第四宿」時,《律》、《論》俱明自他定離。諸制開相,《鈔》中具之,大如前戒。

釋注。「三夜明相不去墮」者,若準戒文,初夜即犯。然此猶在第三夜分,故云「順戒本」也。《鈔》文依古,第四夜犯,三夜不去,但結吉罪。下引《母論》,可決上文。今準明之,謂戒本、《十誦》至第三夜初夜犯者,即本制也。廣解、《善見》明相犯者,謂前無去處,開盡夜分。此有三判:一、《疏》順戒本,不去犯墮;二、《鈔》準他部,不去但吉;三、《母論》加坐,都無有犯。至第四宿,一切無開,故云「自他定離」。「《律》、《論》俱明」者,《律》如注引,《論》即《母論》。「諸」下,指廣。《鈔》引《五分》「同宿不犯者,常坐不臥,或互坐臥」,又引《僧祇》「犯竟未懺復共宿者,無二夜開」。

【律】六、共未受具同誦戒。

【疏】與未受具同誦戒六。

【疏】凡理藉言通,教為表義。言辨理通,詞亂義隱,通益智明,隱增情感。故《多論》中制有四意:「初為異外道;二、師資位別;三、為分別言章須了;四、依實義,不在音聲。」具斯四益,所以一制。

第六,制意中。初敘教功。此言「理」者,須通二種,謂真如諦理、世俗道理。諦理絕相,道理微隱,非言不顯,故「藉言通」。「教」即三藏,該乎大小。言以通理,教以彰義,此之二句,並顯教功。「言辨」下,次明誦習損益,發起制意。《多論》「四意」,以翻四過:一、有法式,西竺外道多合誦故;二、有尊卑;三、能詮不亂;四、所詮不隱。教為顯義,故不在聲。若許同誦,但逐音聲而不解義,深乖教意。

【疏】五緣成犯:一、是佛說法;二、字句味;三、未受具;四、齊聲誦;五、言了結。

列緣,如後具釋。

【註】佛在曠野城。六群比丘與諸長者講堂誦經,語笑高大,亂坐禪者。比丘舉過白佛,因制此戒。

【疏】戒緣中,同誦聲高,言音一亂,唯增無義,知何詮辨。

戒緣敘過。特彰聖教解了為先,義無喧亂。

【律】若比丘,與未受大戒人共誦。

【註】謂誦句義、句味、字義也。非句義亦爾。言「句義」者,同誦不前不後也。非句義者,如一人說「諸惡莫作」未竟,第一人抄同。句味者,「眼無常」等。非句味者,抄前也。字義者,同誦「阿」字也。非字義者,抄前「阿」字也。

【律】法者。

【註】謂佛、聲聞、仙人、諸天所說正法。

【律】波逸提。

【註】若共誦,一說、二三說,若口授、書授,若不了了;及非人、畜生——並突吉羅。若師不教言「我說竟,汝可說」,師吉羅。不犯者:「我說竟,汝說」;一人誦竟,一人書;若同業同誦。或戲笑語、獨語、錯說彼此,皆不犯也。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未具;三、共誦;四、經法;五、結罪相。

【疏】注解第三,約就「句義」,用顯持犯。文相為六,是非相翻。言「句義」者,同誦偈也。雖同聲齊誦,表理無殊,然於化導,師資義失,故犯墮也。同聲表義,尚在憲章,何況抄前,全闕訓禮。「句味、字義」,各有同、抄,罪皆一科,故不勞解。

戒本,第三。須明三相。言「句義」者,如諸經偈頌,一偈半偈,義意已足,同誦無差,故《律》舉「諸惡莫作」一偈為例。「非句義」者,抄前輒誦,文義不辨,故云「非」也。二、「句味」者,一句之下,即見理味,《律》舉「眼無常」等為例。「非句味」,同上。三、「字義」者,「字」即文字,字下有義,如訓釋等,《律》舉「阿、那、波、遮、那」為例,今時所誦密語之類。「非」,亦如上。文中,初總示。三是三非,故「為六」矣。「言」下,別釋。第一對中,初釋「句義」,「同」、「抄」兩犯。「憲章」即犯科。「句味」下,指餘兩對,例同上解。

【疏】四、言「經法」,有戒闕文,注解正引,故絕疑網。但列凡聖所說,說通真俗,真有翳道之能,故是所制。《僧祇》中「縱餘人說,佛印可者,犯墮」,當文不了,可用決之。又《善見》云:「一切三藏,同誦得提。若自撰集,則無罪也。」

第四句。初點別本文闕。今《刪定戒》,例亦除之,或恐彼文寫脫。文牒「經法」,《戒本》亦無「經」字。「但」下,顯制。「凡聖」者,即注中四人,前二是聖,後二即凡。「通真俗」者,若論二諦,佛亦通談,今但通取出世理教為真。若佛所說,詮理化物,俱得名「真」。自餘三人,並通真俗,印可同真,不者皆俗。詮真之教,開物示道,同抄則不顯,故云「翳」也。下引《律》、《論》決通,可知。準此二文,今世疏、論、傳、集,多編入藏,並非正犯。

【疏】注解第五,辨相中,「一說」者,舉前句義、非句義也;「二說」者,舉前句味、非句味也;「三說」者,舉前字義、非字義也。隨字句多少,一一結墮。

五中,初科。釋「一、二、三」,謂初後次第,非說之徧數。「隨字句」等者,若據《十誦》,隨一品一章一段各得墮。此中,前二隨文句,後一唯隨字,即如《鈔》云「此律但云同誦,不簡文句多少」是也。

【疏】就「不犯」中,開「同業」者,非師資位,故曲開耳。

不犯中。「同業」者,或同師受學,或同業一經,即如《多論》「二人俱經利,並誦無犯」。然約相非宜,故云「曲開」也。

【律】七、說麤罪戒。

【疏】說比丘麤罪戒七。

【疏】然出家僧眾,理宜清顯,美聲外流,生人信敬。今說比丘麤惡罪事,令俗聞知,則於僧眾情生薄淡,失彼敬信崇重之心,損壞不輕,故所以制。《多論》云:「為大護佛法故。向俗說罪,令於佛法無信敬心。寧破塔寺,不向未具說比丘惡,若說則破法身。」

第七,制意中。初敘合宜。「今」下,顯過。「多論」下,引證。初示制意。「寧」下,舉重以況。「破法身」者,彰過非輕。

【疏】七緣:一、是僧尼;二、初、二兩篇罪;三、知犯;四、無僧法開;五、向未具人說;六、言章了了;七、前人解。

犯緣中。初局具戒。二、局二篇。四、有法開說。

【註】佛在羅閱城。有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在下行坐,六群比丘以所犯事向白衣說之,有過者及餘比丘皆慚。比丘舉過,佛故訶制。

【疏】就戒緣中,以二篇相向俗說故,同類皆慚。故《僧祇》中,俗人譏偈:「出家已經久,宜應修梵行,童子戲不止,如何受人施?

戒緣中。言「二篇」者,點注,行別住六夜人也。引《僧祇》偈,因說致譏,此為過本。其詞切要,讀者思之!

【律】若比丘,知他有麤惡罪,向未受大戒人說,除僧羯磨,波逸提。

【註】除麤罪,以餘罪說者;自說麤罪、餘人罪——一切吉羅。不犯者,若不知,若眾曾差,若非麤想,若白衣先已聞者,不犯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知犯;三、向未具;四、除僧法;五、結罪

戒本,分文。第四「除僧法」者,《律》因舍利弗為眾所差,於俗眾中說調達過,舍利弗畏慎,佛言「眾僧差,無犯」。

【疏】就解第二,罪相中,以初二篇同壞眾一,「麤」故犯提。說下諸聚,不能破壞,但犯輕也。所以不列偷蘭罪者,猶名含輕重,若列「蘭」名,謂輕亦提,避濫不出,如《鈔》也。

釋第二,初科。初辨諸篇重輕。「所」下,次明不出偷蘭之意。說上品蘭,同上犯提,中下但吉。若依《多論》,「蘭」同下聚。

【疏】「自說麤罪」犯輕者,希也。說他數故,自壞壞他,又壞俗信,故重制也。

次科。「自說希」者,反下二過。「說他」中,言「壞他」者,即犯過人

【律】八、實得道向白衣說戒。

【疏】得道向未具說戒八。

【疏】《多論》二義:「大人法者,功德覆藏,諸惡發露。今稱德匿過,是小人法。二、自顯聖德,賢愚各異,若有聞者,偏心專敬,失本平等淨善之心。」

第八,制意中。《多論》二義:初即自失,「匿」即隱也;二是損他,「賢愚異」者,相形比故。

【疏】五緣:一、內實得道,除增上慢人;二、自言已證;三、向未具人說;四、言了;五、聞解。

緣中。第二「自己證」者,此戒局制初果已去證真聖人,內凡已還,無非大妄。

【疏】問:「此戒凡夫不犯,聖人一制無染,此教便成無用?」

答:「制聖,為遮於凡。後更說者,定是凡夫故,為護大妄,不令重犯。」

問答中。由制此戒,凡聖顯然,凡不敢說,故云「護大妄」也。

【註】佛在毗舍離,以前「大妄語」緣集僧訶責已,便制此戒。

戒緣。所敘,無別犯人,即大妄緣,別立此教。

【律】若比丘,向未受大戒人說過人法,言「我見是,我知是」,實者,波逸提。

【註】並如上初篇。若言業報,若戲、錯,並不犯。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未具;三、說過人法;四、我見知明證得;五、結罪。餘可解。

釋戒本文。所稱聖法,犯不犯相,大同前戒,故云「可解」。

【律】九、獨與女人說法戒。

【疏】獨與女人說法戒九。

【疏】凡說法生善,事須應時。不請而說,理無強授。本無信敬,情懷奢慢,脫因斯次,致有過非,不免譏謗,清白難拔。又女人形礙,福緣難遇,一向不說,無由生善,於法永隔,長流苦海,故聽限齊,過則便犯。

第九,制意中。初敘制意,有二:一、乖說法之儀;二、是生譏之本。「又」下,次敘開意。女人之報,繫屬於他,故云「形礙」。「聽限齊」者,開中制也。

【疏】六緣成犯:一、是女人;二、知;三、不請;四、無有智俗人男子;五、言了;六、過限,犯。

具緣。第三,下「不犯」中開問義故。第四,即戒文所除故。

【註】佛在舍衛。迦留陀夷在姑前與兒婦耳語說法,因姑譏問,比丘舉過,佛因制斷。後開五、六語及有智男過限說等

緣起。「姑譏問」者,《律》中「姑問婦言:『向比丘說何事耶?』婦言:『與我說法。』姑言:『若說法者,當高聲說,令我等聞,云何耳中獨言耶?』乞食比丘聞,舉過等。由佛制故,諸女請說,比丘畏慎,佛開『說五六語』。又諸比丘復有畏慎心,以無智男子便休,不為女說。佛言:『若有智男,聽過五六語說。』」

【律】若比丘,與女人說法,過五六語,除有智男子,波逸提。

【註】若說不了,吉羅;若向非人、畜生說,過亦爾。不犯者:若五、六語;有智男前過說;若無有智男前問,應答廣說;若授優婆夷五戒,乃說五戒法;與受八關齋,說八關齋法、八聖道、十不善法;女人問義不解,廣說並得。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女,除異趣;三、過語;四、有智男子;五、結罪。

【疏】就注解,女人「如上」,即「同宿」中「女未命終」者,不同「婬」「觸」女也。

戒本,釋女中。注文但云「如上」,恐人濫用,故須簡別。以婬、觸二戒,覺、睡、死、壞,並通犯故。

【疏】所言「說法」者,俱非世中一夜樂說也。謂所說法,除倒去執,所以解中「五陰無我」、「六根無常」也。若汎論世論,雖多無罪。故《僧祇》中:「說五語己,『願速盡苦』者,提;『願安樂住』,無罪。」據此可類知也。

釋說法中。初簡所說法。「非一夜說」者,如謝尚鎮牛渚,乘月泛舟與袁宏談論達旦,此皆世論,故曰「俱非」。「除倒去執」,即出世之教。「故」下,引證。「願速盡苦犯提」者,證法語也。「願安樂住無罪」者,證世論也。

【疏】注解「有智」者,解麤惡語也。如《僧祇》中:「互有盲聾,二人當一。若男眠。母女姊妹。男子七歲,若過七歲,不解好惡義味,皆名無智。」餘如《鈔》說。

釋智男中,初科。初示有智。「如」下,簡無智。後指《鈔》者,彼云「中邊不同者不聽」,又云「必是俗人,出家人不得,以事同故。正使僧集,若多女無俗男者,不得說之」。

【疏】問:「有請及男,俱不說犯。何故唯『除男』邪?」

答:「已言『除男子』,不勞更除請。若著『請』者,疑謂有男須請得說。」

次問中。以二俱是開,而除、不除別。答中,即約遮疑釋之。亦可「除男」本有緣起,自餘開通,不可盡列。

【疏】開通云「受五戒」者,謂三歸體也。「五戒法」者,謂說相也。「八關齋」者,八戒也,閉掩根門,如世關之拒防。餘可知耳。

釋不犯中。初明五戒,即約體、相以分戒、法。「八戒」但釋名義,體、相同上分也。

【律】十、掘地戒。

【疏】掘地戒十。

【疏】《多論》:「制掘地、壞生,有三益。一、不惱害眾生故。出家修慈,宜愍物命,制不掘壞,離惱害故。二、為止誹謗故。三、大護佛法故。佛不制此二戒,一切國王當使比丘種種作役,事務紛動,廢修正業。由佛制故,國王息心,不復驅役。」得使比丘息心修道,發智斷惑,修成出益,豈非大護也?

第十,制意中。《多論》三意,通示二戒。初意謂草木、生地多物命故。次意正符緣起。三中,初敘損,「由」下,彰益。

【疏】論犯五緣:一、生地;二、作生想;三、自使掘;四、無淨語;五、傷便犯。

具緣。第四,若作淨語,則開無犯。

【註】佛在曠野城。六群為佛修治講堂,周帀自掘地,長者譏嫌「不知正法,斷他命根」。白佛,因制。後教人治講堂,言「掘是,置是」。長者重譏,比丘舉過,佛重制戒。

【疏】戒緣中,「治佛講堂」尚被譏制,況復餘事?

戒緣中。特舉勝緣以「況餘事」。注引譏云「斷命根」者,俗謂地有生性,同有情故。

【律】若比丘,自手掘。

【註】若用鋤、钁、椎打,乃至指爪掐傷,打杙入地,地上然火,及有地想。

【律】地。

【註】若未掘;若已掘地,若四月、被雨漬,還如本。

【律】若教人掘者,波逸提。

【註】下三眾吉羅,下篇同此。不犯者,若語言「知是,看是」。若曳材木,若扶籬正,若反塼石,取牛屎,取崩岸土,若鼠壤土,除經行處土及屋內土,若來往經行、掃地,不故掘,一切不犯。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自業;三、損境;四、教人;五、結罪。

【疏】就解第三,「地」境中,文分為二。「未掘地」者,天然生地也。「已掘地」中,分二:若經「四月」,隨觸便犯;二、「被雨漬」,謂乍掘遇雨,即與本同。故《僧祇》中,「井、池、瀆水,瓶、器著地,死土被雨,使淨人知。自作取得,提」。「還如本」者,釋上二句,四月約時,被雨約緣,地有生相,故曰「如本」。廣如《鈔》引。

戒本,第三。初分文示相。「未掘」可解。「已掘」、「四月」但取經時,不必待雨。久乍兩掘,並據露處。「故」下,引《僧祇》文獨證乍掘。「還」下,點文。下指《鈔》者,彼引《十誦》「頹墻土、石底、蟻封土,掘,得吉羅;赭土、墡土、生石、黑砂、鹽地,一切不犯」等

【疏】注中,「看是,知是」,沙門淨法。

第四中。若語令掘、壞,則成教他,名不淨語。開作此法,使人無犯,故名「淨」也。注文結「吉」,止口違教,及後掘時,正犯當戒。

【疏】就結罪相,《多論》云:「使僧尼令掘,作知淨語,亦提。三眾不作淨語,吉羅。不為三寶利益緣,自掘壞者,亦吉。」

第五,初科犯中。《多論》初明大僧。「使僧尼提」者,法是人非,作法不成故。次明三眾犯相,有二:初不作淨語;「不」下,二、無緣輒掘。以下三眾,有緣開故。

【疏】《四分》開中,「反塼石,曳材木,皆不犯」。《僧祇》犯者,俱有心也。然《律》開文緩而義急也,故一切通開「不故掘」也。

不犯中,初科。初牒文。「僧祇」下,示異。彼云「轉石、掃地、曳木等,欲使地平意,傷如蚊脚,一切墮」。欲使意傷,即是「有心」,顯上《四分》據「無心」耳。「然」下,會通。「一切通開」是「緩」,「不得故掘」即「急」。是則彼律無心不犯,今宗故心亦犯。

【疏】據此是知地在「屋內」。

有人不掘。何以文中列「屋內土」?即自解云:「此死浮土也。若使除屋內土,即得掘屋內地,文云『除崩岸土』,亦得掘崩岸地。」

準知《僧祇》,露處死土,屋中自掘藏物者得。

次科分三。初準文。言「據此」者,指「不犯」中「屋內」文也。「有」下,次引他解。初句示彼所行。「何」下,引彼所釋。初徵釋。「若」下,例難。「準」下,三、今師準決,此即《僧祇》「不犯」文也。

【律】十一、壞生種戒。

【疏】壞生種戒十一。

【疏】制意、犯緣,略同前戒。

十一。「壞」字,音怪,毀也。前引《多論》,合敘二戒「制意、犯緣」不別,故此指「同」。緣起,無別犯人,即前二房,因立此制。

【註】佛在曠野城,集僧告言:有一比丘修治屋舍而自斫樹,非沙門法。訶責制戒。

【律】若比丘,壞鬼神村。

【註】一切草木,是鬼畜所依。村有五種:根種、枝種、節種、覆羅種、子子種。

【律】波逸提。

【註】若生生想,自斷、教他斷,自炒、煑,若教人,並墮;生疑者,吉羅。草木七種色,自壞、教他壞者,墮;生疑及想,吉羅。若釘杙著生草樹上,若以火等,並墮。若斷多分生草木者,墮。斷半乾生者,及不言「知是,看是」,一切吉羅。不犯者:若言「看是,知是」;若斷乾枯草木;若於生草木上曳材、曳竹,正籬障,撥塹石,取牛屎;若生草覆道以杖遮開;若以瓦石拄之而斷傷草木。若除經行地土,若掃經行地,若以杖築地,而誤撥生草斷者,無犯。

【疏】戒本五句:初、人;二、壞;三、鬼神;四、村境;五、結犯。

【疏】注解第三「非人」者,緣斫神樹,即為戒本。

戒本,第三,即據「緣」釋,如注可見。

【疏】所以名草木等以為「村」者。《十誦》「蚊蟻諸蟲,以之為舍」,《四分》云「神所依止,如在聚落,故云村也」。「村有五種」,文中列之。言「覆羅」者,根假節生,如芹、竹等。

第四。初徵問。「十」下,引釋。兩文各解,《十誦》猶踈。釋注「五村」。根種,枝種,節種,子子種,此四可識,文中不解。「覆羅」,梵語,翻為雜種。「芹」字音勤,即水菜也。「竹」亦同之。且舉二物,以示雜相,故云「等」也。

【疏】就解辨相中,分二:初「生生想」下,謂五生種就地、離地皆墮;二、「草木七種色」下,謂五生想就地犯墮,離地色未改者,吉羅。

第五中,有二:初段「五生種」,即如上列;次段「七色」者,青、黃、赤、白、黑、紫、縹。「五生想」者,對上「生種」,合云「生相」,傳文誤也。

【疏】餘事相繁閙,不可具顯。尋《鈔》比用,大助言語也。

指略中。令「尋《鈔》」者,今略引之,彼云「《十誦》:『一時壞五種子,五提』。此律一業壞多種,隨多少結。乃至前戒,令淨人掘,隨掘隨墮,不同《僧祇》取前事止」等。「助言語」者,資講說也。

【律】十二、餘語惱觸戒。

【疏】身口綺戒十二。

【疏】凡身口業綺,微而難制。雖過不至重,惱眾不輕,事須眾僧作法訶制。後仍不止,違法制罪。

十二,制意。初示業相。由心掉逸,事非損惱,故云「難制」。「雖」下,明立法。「後」下,明制犯。

【疏】論犯五緣:一、是身口綺;二、數作不止;三、僧白訶制;四、如法召問;五、更違便犯。

具緣中。身口別犯,兩戒一制,緣相無異,所以合列。

【疏】口業綺者,名作「異語」。身業綺者,名作「觸惱」。兩緣未白,隨作犯吉。白制後犯,違制故提。同違制故,兩戒合制。《成實》云:「雖是實語,以非時故,無利益故,言義無本,煩惱心說,皆名『綺語』。」

釋名中,初科。初釋二名。「兩」下,示犯相。「同」下,明合制。「成論」下,示同類。口綺言「非時」者,不宜說也。言「無利」者,不稱機也,「無本」者,不稽實也。「煩惱心」者,非利他也。

【疏】問:「餘三口業直作即犯,不待僧制者?」

答:「彼之三過,一、正相違,二、損處重,所以隨犯。綺語反前,要違僧制,方始制墮。」

問答中,初問。口四犯相不同。答中,初示餘三直犯,次明綺語須制。若論綺語,亦具違損兩義,但不如餘三過狀麤著,故云「反前」也。

【疏】問:「此戒白竟未犯,更作便犯。一切諫戒,諫竟即犯者何?」

答:「此謂惱僧,故作制約;白竟未違,要作違制,方結其犯。就結犯相,與諫不同。」

次問中。此與諫戒,違法是同,結犯兩異故。答中,初明綺語。若不更作,即是順制,故「白竟未違」。「就」下,次明諫戒。為諫作法,法竟不捨,即是相違,故不待更作。

【註】佛在拘睒毗國。闡陀比丘犯罪,餘比丘問,以餘事答。以過白佛,便訶已,作餘語白。後便惱僧,喚來不來,乃至不應語而語。以過白佛,訶已,作觸惱白,因此故制也。

【疏】就戒緣中,初語違僧,後「來不來」,是觸惱相也。文中列「語」,為表身乖也。

釋緣中。初牒釋。「文」下,簡濫。以身綺中云「不應語而語」等故。

【律】若比丘,妄作餘語。

【註】僧未白前作餘語者——「汝向誰說?」、「為說何事?」、「為論何理?」、「為我說,為餘人說?」、「我不見此罪」者,一切吉羅。若作白已,如是語者,犯墮也。

【律】惱他者。

【註】如前緣中,乃至不應語而語,一切吉羅。白已,作者,波逸提也。

【律】波逸提。

【註】若上座喚,不來,吉羅。不犯者:重聽不解,前語有參錯,「汝向誰說」,乃至「我不見此罪」;若作非法、無利益羯磨,不與和合,喚來不來;若為作非法羯磨,若不欲知,教言「莫來」便來;若一坐食,若不作餘食法食,若病,喚起不起;命、梵等難,教「莫起」便起;若惡心問,不與說;若作非法事,便訶語者;若小語;若錯說——一切不犯。

【疏】戒本四句,注解大分明。

戒本,示文中。一、人;二、餘語,即口綺;三、惱他,即身綺;四、結罪,可知。

【疏】就「不犯」中,「若一坐食」、「不作餘食法」者,以前境既足,起壞威儀,已食一口,無義輒起。起即兩坐,又作餘食法,乖頭陀相,故開合起,應「不起」也。

釋不犯中,初科。以二種頭陀相似身綺,故須顯示。初示行相。「起即」下,次明開意。

問:「此二頭陀何以分之?

答:「『不作餘法』,猶噉小食。『一坐食』者,絕無餘噉。」

【疏】古師解「足食」,不用《僧祇》一坐食。正起隨更食,不作餘食法,「我噉未足」。此非正量,出在意言。可依《四分》誠文,《僧祇》明決也。下更解也。

斥古中。初標口所執。《僧祇》明「足」,約一坐為言,彼取飽足,故云「不用《僧祇》」。「正起」等者,出彼所見。「此」下,斥非顯正。「《四分》誠文」,即今「不犯」。下云《四分》有文,散在開通是也。「《僧祇》明決」,下云《僧祇》、《善見》護八遮相,極大分明等。注云「無利益羯磨」,由是非法,不濟前事故。

記四上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上之二

【律】十三、嫌罵知事戒。

【疏】嫌罵知事戒十三。

【疏】凡僧事是難,分處非易,故簡備德,如法經理。宜應贊美,令彼勤營。反懷忿恚,發言嫌罵,令彼生惱,廢闕僧事,損壞不輕。

十三,制意中。初敘事重。「分處」,謂出納、分物、差請等事。「備德」,謂不愛恚、知可不可等五種德也。「宜」下,明所應。「反」下,示非所應。

【疏】六緣:一、是羯磨僧差人;二、知是;三、如法經營,無恚癡意;四、說嫌罵語;五、言了;六、聞見互知。

列緣。第一,「羯磨差」者,今時口請,罵但犯吉。第三,即明知事須具實德。

【疏】問:「與前罵戒何異,而重明者?」

答:「有四異:一、前是汎僧,此僧知事;二、前戒不問虗實,此說緣不犯;三、罵詞不同,如文所列;四、前非知事,見聞互離者輕,此敬護重,互離犯提。嫌、罵兩戒,同惱知事不殊,故合制也。」

問答中。初辨異,有四。二云「此戒說實不犯」,如下開通。三指「如文」,前約族姓、行業、伎術等罵,今云「有愛」等罵。四中,「敬護重」者,由是僧差,不可輕慢。「嫌罵」下,次示單雙。前唯制罵,此戒兼嫌,故云「合制」。

【註】佛在羅閱城。沓婆摩比丘僧差知事,慈地比丘齊眼見處譏嫌之。以過白佛,便訶制戒。後便於聞處罵,以過重白佛,便乘前重制。

【疏】就戒緣中,初就「見不聞處」起瞋,後就「聞不見處」起罵。以為戒本兩字緣也。

戒緣中。初分示。「以」下,合文。「兩字」,即「嫌」、「罵」也。

【律】若比丘,嫌罵,波逸提。

【註】若不受上座教,嫌罵,吉羅。不犯者:實有事,恐後悔恨,語令如法發露,便言「有愛」等;若戲、錯說者——並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犯人;二、嫌;三、罵;四、犯。餘文相,引《鈔》並可解

戒本。初分文。「餘」下,指廣辨相。注云「不受教吉」者,嫌罵事同,所對境別故。

【律】十四、露地敷僧物戒。

【疏】露地敷僧物戒十四。

【疏】凡僧物利重,宜應掌護。然人情智狹,度非弘遠,私己專愛,眾則惰慢。是故《多論》有三義故。四方僧物,篤信所捨,供僧受用,利益事廣,理宜掌護,「使資身行道,得安樂故」;二、物是信施,同心愛惜,常有受用,「令長信敬故」;三、用竟即舉,僧物不壞,令受用福反資施主,「善根成就故」。

十四,制意中。初敘所宜。十方受用,三世相續,故云「利重」。「然」下,二、出情過。「是」下,三、引文示。《論》中三義:初掌護意;二、愛惜意;三、藏舉意。初是益己,後二利他。

【疏】六緣:一、常住敷具;二、知是僧物;三、露處;四、自使人敷;五、自使人不舉;六、出門,犯。

列緣。第五,合云「不自舉,不使人舉」,對戒本文,則知語倒

【註】佛在舍衛。長者請僧,十七群比丘取僧坐具露敷經行,望食時到,不收,往食,為風塵坌,蟲鳥壞汙。以過白佛,訶已制戒。

戒緣。云「露敷經行」者,即用敷具藉經行地。

【律】若比丘,取僧繩牀、木牀,若臥具、坐褥,露地敷,若教人敷,捨去,不自舉,不教人舉,波逸提。

【註】彼以僧物付知事云:「我今付授汝守護看。」若都無人,當舉屏處。若無屏處,必知無壞,當持麤者覆好者上。若即時還,便應。隨雨中疾及時還者,應往也。彼次第作如是方便,應去;若不作者,初出門,墮;若方便還悔,一切吉羅。若二人同坐,下座應収,不者犯二罪,上座犯一墮;若俱不收,二俱墮。餘牀、踞牀、机等不收,及臥具表裏,一切吉羅。若露敷僧物而入房思惟,吉羅。不犯者,僧物露敷,去時語舊住人、摩摩帝、經營人令知,如上方便,一切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僧物;三、露地;四、「捨去」下,結犯。

【疏】解「僧物」中「三種」,如上「迴僧物」中。但取已捨與僧者,餘但犯輕。

戒本。第二,注列三物,不分輕重,故須簡之。第三,犯提,上二但吉。文中注釋二牀,各有五種。「旋脚」者,如世轉關交牀之類。「入梐」者,如脫脚牀,隨用即入。餘三,可解。經中牀敷四物,隨一成犯,非謂具四。

【疏】就辨相中。初明方便委囑之相,即釋戒本「自他舉」文。「若不作」下,乖教故結。就「二人同坐,下座兩罪」者:一、非威儀,令上座攻;二、當戒。餘可解耳。

第四句中。初分文。「就」下,釋後段注中。上二句,上下互去,意擬他收。下座使上,故兼二罪,如《疏》示之。後「俱不收」者,謂不前不後,同時捨去,非相擬待,故各一罪。注云「雨中疾還」者,此約往時作意也。「摩摩帝」,梵語,即知事人。

【律】十五、覆處敷僧物戒。

【疏】覆處敷僧物戒十五。

【疏】制意,同前。

十五。僧物雖同,覆、露事別,故分兩戒。

【疏】六緣成犯:一、僧物;二、知是;三、屏處;四、己受用;五、去不舉;六、過限,犯。

犯緣。第六,「過限」有二,如下自明。

【疏】所以離者。一、屏露異。二、得罪時異。露則出門;屏則出界,決意絕還,如上出界,若暫非永,過三夜犯。三、開緣不同。露則兩相緩急,屏則開於二夜。

辨離中,三別。二、「得罪」者,此由物壞遲疾不同,故分制限。「露」唯出門,「屏」分永、暫,如文可知。三中,「露開緩急」者,「緩」即囑付等,「急」即雨中還。

【註】佛在舍衛。客比丘在邊房敷臥具宿,不語便去,臥具爛壞,蟲嚙色變。見過白佛,因制此戒。

【律】若比丘,僧房中敷僧臥具,若自敷,若教人敷,若坐若臥,去時不自舉,不教人舉。

【註】彼應語舊住比丘言:「與我牢舉。」若無人,不畏失,當移牀離壁,高榰牀脚,持枕、褥、臥具置裏,以餘麤者重覆;若恐壞敗,取臥具等置衣架上,豎牀而去。若不如是,出界,墮罪;欲去還悔,吉羅。若即還二宿在界外;第二宿明相未出,不自往,不遣使掌護者,犯墮。

【律】波逸提。

【註】不犯中,如上方便已,在界外水陸道斷,命、梵等緣者開

【疏】戒本四句同上。辨相文易明也。

別釋中。初指戒文。「辨」下,點注。不犯,云「水陸道斷」等,此通三夜返,故有難緣開。前戒出門犯,無故文不列。

【律】十六、強敷坐戒。

【疏】強敷坐戒十六。

【疏】凡物有限,事局彼此。情通則彼為我有,意隔則事論進不。然知他得住處,意不籌量,輙於中間強敷臥具,共相逼斥,非出家之儀,故制。

十六,制意中。初明物有所主。「情」下,明人心通塞。可者與之,故「進」;不可者拒之,故「否」。「然」下,正敘制意。「斥」,即訓逐。

【疏】五緣成犯:一、先借住處,安止已定;二、知先住;三、作惱意;四、強於中敷;五、隨所臥皆犯。

【註】佛在舍衛。六群、十七群同道行,至無住處,十七群自求住處,彼六群知求得宿處,強在中間敷臥具宿。比丘以過白佛,因制此戒。

戒緣。云「無住處」者,明無僧寺,寄止俗舍。

【律】若比丘,知先比丘住處,後來強於中間敷臥具止宿,念言「彼若嫌迮者,自當避我去」,作如是因緣,非餘,非威儀,波逸提。

【註】謂隨轉側,脇著牀,結墮。不犯者:先不知;若語已住,先與開間;若間寬廣,不相妨閡;若親舊人教言「但敷,我自語主」;若倒地;若病,轉側墮上;若力勢所持;若被繫閉;命、梵二難——並不犯。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知;三、後來強敷;四、「念言」下,作惱意;五、結罪。

戒本,分文,可解。

【疏】「作是因緣非餘」者,非餘不犯。將不犯以望犯,不犯是犯義「餘」。但以不依不犯,故相逼惱,非是威儀,何得不犯?

釋非餘中。「餘」即是外。不犯在於犯外,即「非不犯」,顯是正犯。初牒示。「將」下,明「餘」義。「但」下,合文釋。

【律】十七、牽他出房戒。

【疏】牽比丘出房戒十七。

【疏】然四方僧房,眾人共有,理無偏局,義須通贍。雖先料理,安止已定,後來同徒,宜共受用。今乃內懷瞋恚,強牽他出,自壞惱他,諍競之本,損處非輕,故制。

十七,制意中。初明眾物理通,合與同住。「贍」,猶給也。「今」下,次敘過顯制。文闕犯緣,或同前戒,或是寫脫。今準《鈔》云:「一、是僧春、冬房;二、先安止定;三、作惱亂意;四、牽出犯。」

【註】佛在舍衛。六群、十七群同道行,至小住處。十七群於先入寺,掃灑令淨。六群知得好處,驅起牽出。比丘以過白佛,便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因先強敷,佛制與罪,由是俗家。此僧寺中,理依位夏,所以牽出。

釋緣起。云「僧寺」等者,即明六群恃己之意。「位夏」語倒。

【律】若比丘,瞋他比丘不喜,僧房舍中,若自牽出,教他牽出

【註】若自作、教人牽,隨所牽多少,隨出房,隨犯。若牽多人出一戶,若牽一人出多戶,皆犯多墮。若一人出一戶,一墮。若持多物出,若擲著戶外,閉他戶外,皆突吉羅。

【律】波逸提。

【註】不犯者:無恚心,隨次出;若遣未受具出;若破戒、見、威儀,及為舉、𢷤;因此故命、梵難,驅出者——並開。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內瞋;三、是僧坊,私不犯;四、牽出,結罪

戒本。第三,唯局眾房,餘並不犯。

【疏】就解成犯相中,相從就「多」結者,欲止惡法令斷也。今封著者,多守房鎖戶,本不許入,牽出希耳。

釋犯中。初明結多罪之意。「今」下,次示末世稀犯。注中「持擲他物出戶外」者,意使彼出故。

【疏】就開通中。

問:「前戒開親,不簡淨穢;此局淨行,不除親者?」

答:「前戒俗家屬先借者,親友無強故開,非僧住處,不簡染淨。此是僧房,淨有住義。惡戒之人無分,驅出,不犯戒也。」

不犯,問中。前戒開親舊人,不列破戒、見等,此戒反前,故徵其意。答中,初釋前戒,開親通穢。「此」下,次釋今戒,止明簡淨,不示開親。今謂僧舍處非屬己,復是親友,必無牽義,故不在開。

【律】十八、坐脫脚牀戒。

【疏】坐脫脚牀戒十八。

【疏】凡事宜審諦,危嶮須慎。重屋薄覆,牀又脚脫,放身坐臥,容有墜墮,傷於下人,惱處不輕,故制。

十八,制意中。即據緣起以敘教制。「薄覆」,謂閣板不固。「放身」,謂肆意而坐。

【疏】四緣:一、重屋;二、又薄覆;三、牀脚欲脫;四、坐臥便犯。

【註】佛在舍衛。比丘在重屋上住,坐脫脚牀,脚脫墮比丘上。壞身出血,仰面恚罵。比丘舉過,佛訶而制。

【律】若比丘,若房若重閣上,脫脚繩牀,若木牀,若坐若臥者,波逸提。

【註】除脫脚牀已,若在獨坐牀,或一板牀、俗牀,一切吉羅。不犯者:若坐旋脚、直脚、曲脚、無脚;若牀支大;若脫脚牀安細腰;若重屋板覆,刻木作華覆,若厚覆;若板牀坐;若脫牀脚坐者——並開。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房重屋;三、是脚脫牀;四、坐臥犯。

【疏】解「脚入䏶」者,明將脫不久也。

戒本,第三中。「將脫」者,謂脚動搖,故入於梐。

【疏】戒本通「坐」,廣解唯「臥」。毗尼教相,三處觀量。緣起但坐,戒本通臥,辨相唯制脇著牀而脚脫。故知坐、臥皆有犯也。

第四中。初牒示。「毗」下,會通。「緣起」、「辨相」各一,「戒本」兼二。「故」下,準判。注「不犯」中,「牀脚安細腰」者,即紐鎖等。「若重屋板覆」,此句總標。「刻華」及「厚」,別顯兩相,即反戒文「薄覆」,故不犯也。

【律】十九、用蟲水戒。

【疏】用蟲水戒十九。

【疏】凡慈濟物命,道之正要。知水有蟲而故受用,特損物命,違其慈道,苟存自營,所存無理。光師所云「重己所輕,輕他所重」,深乖慈惻,故須急制。

十九,制意中。初明比丘行本。河沙諸佛,由慈成道,菩薩輟己利他,歷劫忘倦。二乘非不兼濟,望上不彰,故云「正要」也。至於儒宗君子,猶懷惻隱之心,博施濟眾,推愛及物。況出家勝士,反行殺害?實非所宜,聞者深誡!「知」下,敘過。初明自他兩損。「苟存自營」,謂害他利己,是「無理」也。「光師」下,引示。「己所輕」者,謂身外受用。「他所重」者,即蟲之性命。

【疏】四緣:一、是蟲水;二、知有蟲;三、不作漉法;四、隨用犯。

列緣。第三,漉則非犯。

【疏】慈救之心,如來本意。損害為貴,凡俗所重。是以世尊隨病設治。初約非情,則「掘」、「壞」通制。後約生育,隨病多立,「人」、「畜」兩戒,計攝已周,今之喜犯,就「飲」、「用」結。深見物機,是稱大聖,如《多論》說故。今五眾多無漉具,行住飲用,無思傷損。此而號道,未見其通。《鈔》中廣引。

敘誡中。初通敘聖凡心異。「是」下,別示機教不同,大分二別。初明非情,「掘」、「壞」二戒,還存護命。「後」下,次明有情,則有四戒:一、殺人,二、殺畜,三、用蟲水,四、飲蟲水。「深」下,歎教主。「如《多論》」者,彼云:「此殺生戒,凡有四戒,此最先結;既不得用蟲水,便取飲之;由制不得,便故斷畜命;既制不得,便奪人命。」由善知機,故彰「聖」號。「今」下,傷末學。既號「道人」,不置漉具,反無慈念,則非有道,故云「未通」。下指《鈔》者,彼云「《僧祇》:『蟲細者三重漉,猶有者,捨去。若用水者,日日諦視,無蟲便用。』《五分》:『蟲者,漉囊所得,肉眼所見。無漉囊不得行半由旬』」等。又《二衣》中云:「物雖輕小,所為極大,出家慈濟,厥意在此。今上品高行,尚飲用蟲水,況諸不肖,焉可言哉?」

【註】佛在拘睒毗。闡陀起屋,蟲水和泥,教人和,長者見嫌:「無有正法,害眾生命!」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知水有蟲,若澆泥若草,若教人澆者。

【註】若以草、土擲蟲水中,若蟲酪漿、清酪漿、若酢以澆泥、草,一切皆墮。教人亦同。

【律】披逸提。

【註】不犯者:不知有蟲,作無蟲想;若蟲大,以手動水令蟲去;若漉水灑地;若教人漉者——一切無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知;三、「有蟲」,所損境;四、「若澆泥」下,明犯

【疏】就辨相中,具二:或以草、土就蟲水和,或以蟲水澆於草、土。縱有池流大水,雖不作泥,而以草、土擲中。隨以蟲、魚,皆犯墮罪。此不就損命中制,是深防制。若彼命斷,自依「畜戒」,正得一墮。餘文相可知。

戒本,第四中。初明犯相,有二:前明因作,水土互投;「縱」下,次明非作,等閑擲物。「隨」下,次明結犯:初明當戒隨境多少;「此」下,次對後「殺畜」,結犯不同。「餘」下,三、示略。即「不犯」等文,尋之可見。

【律】二十、覆屋過限戒。

【疏】覆屋過限戒二十。

【疏】凡物有限,事成為要。貪不知量,重覆不已,令屋崩倒,損功費力,不長信施,故所以制。

二十,制意中。初明合宜。「貪」下,次敘過相,即本緣起,如注所引。

【疏】四緣成犯:一、自為己;二、使人覆;三、至三節未竟,不離見聞處;四、三節竟,犯。

列緣。第三,言「三節」者,或云「三重」,如世茆庵;或云「三行」,如蓋瓦屋。未詳西土覆屋之相,不可定約。

【疏】問:「何故有看覆,無自覆者?」

答:「不看房成,有受用義;自覆招譏重,故不許用也。或可從緣起說,由使人作,因即制戒。」

問中。此制指授,看覆成犯;不制自覆,故問通之。答有二意,文相可解。

【疏】《多論》:「此房是十三中大房,三十萬錢作成即崩。施主生惱。比丘為說:『房雖崩壞,功德已成。未壞之時,佛到此房,即是無上福田之所受用。尋後有一新受戒比丘入中,若起房閣,嚴若須彌,持戒暫用,已畢施恩。以戒背世俗法,房舍四事是世間法故。』」

引緣中。初指本緣,房崩主惱。「十三中大房」,即有主房,若據《四分》,因斫神樹為緣,與此不同。「三十萬」者,十千為萬,即三百千。「比丘」下,次明比丘開解之詞。前明佛曾受用。「尋」下,後明新戒受用。「戒背世俗」者,無漏勝法,聖道本基,勝世法故。

【註】佛在拘睒毗。闡陀起房,重覆不止,屋便摧破,居士嫌言:「檀越雖與,受者應知足。」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作大房舍,戶扉、牕牖及餘莊飾具,指授覆苫,齊二、三節。若過者。

【註】彼比丘指授三節未竟,當至不見聞處。若不至不見聞處,三節竟,墮。

【律】波逸提。

【註】若互捨見、聞處,吉羅。不犯者,如上指授,離遠者開。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房舍」已下,作之方法;三、「指授」下,開成持相;四、「若過」下,違教結罪。

戒本。第三,「苫」字,失廉反,覆屋草也。

【疏】然「三節」相,律、論互談,至於事實,亦可披據。故《多論》云:「作房三品,上、中、下覆各自有限。若中、下房,用上法覆,以鎮重故,隨用草作,一一皆提。」《五分》:「若以草、瓦、版覆。」《母論》:「泥故崩。」《伽論》「若以草、版、鳥翅覆者,過限不犯」,亦以輕耳。及作房時,商度基陛材具,方可覆之,如《多論》也。

三中。初生起。「故」下,引示。「《多論》三品」,隨其房屋費用、厚薄以分階位。「中、下上覆」,即為過限。「五分」已下,並出物體不同之相。《伽論》「草板不犯」,與上諸文相違,故以物「輕」通之。「及」下,次明籌量用與方便。下指《多論》,如「二房」中。

【律】二十一、輒教授尼戒。

【疏】僧不差輒教尼戒二十一。

【疏】制意有五:

【疏】初、尼來請法意。大愛道眾為順敬法,咨稟疑滯,如說奉行。然尼女弱,闕於游學,迷於理行,真為面牆,故須半月求師請法。

二、佛勅比丘聽往意。如來大慈,簡唯有德,慈悲訓誨,開曉彼懷,令生解行,率成道益。所請別僧,前為尼眾,若開強往,彼此寂靜,無多勞動。若論受戒,反前是難,不開僧往。

三、制具德意。自非深閑戒律,行同水玉,詞清理詣,備德兼物者,孰能化眾匡道?有人專直淺識,不閑進不,自迷教旨,何能導物?或雖少知,行不依法,進止施為,動乖儀式,自溺長津,安能濟拔?由斯諸緣,須具德行。

四、制僧差意。雖有德行,屏去有濫,任僧簡遣,備德方進。藉眾威嚴,通行風化,受者殷重,終獲道益。

五、制戒意者。專任自由,不蒙僧命,輙往教授,濫行儀式。乖軌導方,失風靡化。輕法自尊,未成弘闡,損壞既重,何得不約?

二十一,制意中。

初意,為二。初敘尼希法。「大愛道」者,即佛姨母,起教之人。「順敬法」者,即八敬中制依僧布薩。「然」下,次明須請之意。「迷理行」者,理是所證,行是所修,二並教詮非學不曉,故云「迷」也。「面牆」,出《論語》,喻無所見。

二、聽往中。初正敘聽意。「簡有德」者,如後所列。「率」猶用也。「所」下,遮疑,有二。初疑尼須來學,何以令僧往教。「強」字上聲。師訓之儀,理非當往,故云「強」也。「若論」下,次疑受戒何不同之。以汎爾教授,別人可往,納體事重,復須大眾,故云「難」也。

三、意中。初示如法合往。「自非」下,四句,總後十德。初句攝二、三、四,次句攝初及九,第三句攝五及八,第四句攝六、七與十。「有」下,次簡非法。初至「導物」,反上初句,即無解也。「或」下,至「濟拔」,反前次句,謂無行也。既無解行,豈能說法備德者乎?文中不反,義可見矣。「由」下,三、結示。

四、制差中,二意。初為能教有濫。「藉」下,二、為所教易化。傳訓無壅,故曰「通行」。如風偃草,故云「風化」。

五中。「專」下四句,反前初意。「乖」下二句,反前次意。「靡」即順也。「輕」下,結過顯制。不取僧命,故云「輕法」。輒為師訓,即是「自尊」。

【疏】論犯五緣:一、佛開說法、八教;二、制白二差;三、不蒙僧命往集尼眾,即簡別房別說不犯;四、說法、八敬;五、隨說,墮

列緣。第二,「制白二」者,文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差某甲比丘教授比丘尼。白如是。」

【註】佛在舍衛。大愛道尼來請教授,佛令差往,僧次般陀往彼說法,六群次往,向說世論。愛道白佛,便羯磨差而制戒也。

【疏】就緣起中:初明尼請;二、令僧次差往;三、六群為說世論,過起之由;四、「白佛」下,羯磨備德。

戒緣中。「說世論」者,《律》明「但說王者論、人民論、軍馬等論」是也。

【疏】問:「愛道來請,止論比丘,何不請佛?」

答:「請佛教授,有二種過:一、違八敬教,教中令問僧故;二、違誓受心。若請僧者,翻前兩失。」

初問答中。初明請佛二過,並是違敬,但上違敬法下違受心,以本從八敬而獲體故。「若」下,次明請僧兩得。有本作「請佛者」,文誤。

【疏】「若爾,八敬之中,佛已制尼半月往僧,愛道何故乃求佛者?」

答:「尼雖蒙制,僧未奉勅,故來請佛勅僧往教。」

難中。由愛道尼從佛求請,既制依僧,不當求佛。釋文,可解。

【疏】問:「佛不自教者?」

答:「有多過:一是狹過,不通三洲;二、少過,止佛一人;三是短過,不通萬代。比丘作者,翻成三益。」

次問。答中,初明佛教之過,後明僧教之益。「翻三益」者,廣、多、長也。

【疏】就「羯磨差」中,須具十德:一、具持戒行;二者,多聞;三、誦二部戒本利;四、決斷無疑;五、善能說法;六、族姓出家;七、顏貌端正;八、堪為尼說法,令尼歡喜;九、非為佛出家被三法衣而犯重法;十、二十夏若過。不具斯十,皆不成差,故略分別也

差人中。初列十德。「一」、「九」,「五」、「八」,名似相濫,並前通後別,分之可解。又「八」及「十」,局在教尼,名為別德,餘皆通德。「不」下,簡非。此但依《律》單列名數,未暇廣釋,故云「略」也。

【律】若比丘,僧不差,教授比丘尼者,波逸提。

【註】若於說戒時,座上問答已,若僧差,若隨尼請,彼比丘剋時到,尼亦剋時迎;若違,俱犯吉羅。若聞來者,當出半由旬迎,供給所須,不者吉羅。若僧不差,非教授日,與說八不違法,吉羅;若不差,與說法者,墮。若僧病、不和合、眾不滿,應遣人禮拜問訊;尼眾病等,亦遣禮拜問訊——若不,吉羅。比丘尼等二眾吉羅。不犯者,比丘尼眾如上方便已,而為水陸道斷諸難不容禮拜問訊者,並開。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僧;三、不差;四、教授;五、結罪。

【疏】就解第四「八敬」之文,指於《律本》。恐好事者未見前後故,略為三門:初制意列相;二、敬之次第;三、得罪輕重。

戒本,第四,初標中。云「指《律本》」者,點注略也。「恐好事」者,樂法人也。

【疏】就初制者。凡體無貴賤,有道則尊,法式軌要,非僧不具。敬法重人,事須致敬。敬而為言,觸途皆是。但此八種,攝尼偏要,故別制之,審能修行,戒淨法住。故《善見》云:「由度尼故,正法減半;若行八敬,還滿千年。」法由人弘,其義不昧矣。

制意中二。初通敘僧德,有道具法,故須致敬。「敬而」下,二、正顯八敬,又為三節。初正明。「故」下,引證。此即阿難初請度尼,如來許度之語。「法」下,結告。

【疏】次列名中:初、百歲尼禮初夏僧;二、不得罵僧;三、不應舉僧;四、受具僧中;五、懺殘兩眾;六、半月請法;七、安居;八、自恣,並須依僧。

列名,可見。

【疏】二、明次第者。法不自顯,開導在人,是以初三明遵僧也。人尊由法,故次四、五明所遵法。法由請得,是故下三明稟悔也。

明次第中,初科。三位次第相生,且約總分。隨一位中,復有次第,如下別論。「悔」字誤,合作「誨」,下同。

【疏】就初位中,身業慢麤,所以先明;口業過微,故須後說。說語二中,違法惱深,順法舉微,故列前後,或可希數而言也

別示中,初科。分二:一、身,二、口。禮敬是身,罵舉並口,身麤故先,口微故後。「說語」下,復簡口二,有兩釋:初、惱分深淺,二、過有希數。

【疏】就遵法中,初受根本,次悔枝條。

遵法中,由受生犯,次第可知。

【疏】就稟悔中,汎明儀法,必由啟請,故初明教誡也;依法起行,故有安居、自恣相次而來。至時加語閏色而道,助成光衍也。

稟誨中。初正明次第。請教在先,依行故後。又夏安居竟,乃行自恣,故云「相次來」也。「至」下,囑後增加。「光」謂光揚,「衍」即流行。

【疏】次三明罪,就中一、四、六,三皆犯提罪,如尼戒中。第二敬中,罵、謗不定,或殘、提、吉。第三舉罪,說過犯提,遮舉但吉。第五,殘悔不來僧懺,止犯吉羅。餘可解也。

三、明罪中。初明三法犯提。第二,「罵」、「謗」義同,故參明之。《律》云「不得罵比丘,不得誹謗」等。文標三罪,謗通三篇,如前所配;罵止有二,惡法得提,善法但吉。第三,「舉罪」中,「說過提」者,《律》出舉相云「汝所作爾」、「汝所作不爾」及「不得作自言」。「遮舉吉」者,《律》云「遮他覔罪」及「遮他說戒、自恣」。第五,「吉」者,應是事稀。「餘」下,即指安居、自恣,二並犯提。

【疏】就結罪中,初明廣教授相,《律》、《論》大明。斯法滅矣。但行略者,猶無威儀。

第五句。初明廣法。指如《律》、《論》,《論》即《善見》。總括《律》文,大要有五:一、尼眾遣使;二、至寺憑僧;三、對眾為請;四、僧作法差;五、至時當往。「但」下,次示略法者。由無德人,但傳上座誡勑而已。委在《鈔》中,須者尋取。「猶無儀」者,《業疏》云「以見不學識者,年高座首,動無法則,令空遣尼還,曾不對答,識者齊恥」等。注中「供給所須」者,《律》云「安置坐處,辦洗浴具,辦粥種種飲食」等。又「僧病」等緣,「禮拜問訊」,亦同略法。

【疏】文中「非教授日」者,《四分》無文。《僧祇》廣列八法:一、「非時」,即日暮夜分也;二、「非處」,謂隱、露處也;三、「過時」,謂二十九、三十日,十四、十五日也;四、「時未至」,無問黑白,中間十日當往,餘者為非日。餘四,略之。

釋日非中。《僧祇》八非,正取三、四以顯非相。謂黑白兩半,各有十日得往:白半,初四至十三;黑半,十九至二十八。並以後兩日為「過時」,前三日為「時未至」,前後皆名「非時」也。「餘四略」者,今引續之:五、尼僧不和合,不應教誡;六、不得偏教,應一切和合已教;七、不應長句說法,如難陀說至日暮;八、須迎逆,不迎得吉。

【疏】如昔人解:「日非八敬,同犯吉羅,不差說法,俱犯墮罪,二提兩吉也。」

斥古中。古師據文,如注所引,前是兩吉,後即二提。

【疏】今解,說法、八敬,無別輕重。故《戒本》云「教授者,提」,廣解「說法者,提」,故知義一也。結吉羅者,但日非耳;結墮罪者,但不差耳。說法、八敬,因之即列,文無言耳。結成之相,明知但指輒往不差也。

今解中。初定兩相無別。「戒本教授」,即是八敬。「廣解說法」,如注自引。「結吉」下,釋通注中結犯之意。故知差已日非,則說法、八敬竝吉;不差輒往,二竝犯提。《律》文但結日非、不差二罪,因而互列,故令妄解。「文無言」者,謂《戒本》中不明說法、八敬故。「結成相」者,謂《戒本》結犯,承上「不差」而結,則知犯墮止由不差。今更作句以定罪相:一、不差,日如,單犯一提;二、受差,日非,唯犯一吉;不差,日非,雙結提、吉。說法、八敬,教示不殊,有何義故而分輕重?決知非矣。

【疏】「尼結吉」者,非輙教僧罪也,蓋是不被尼差輙教授耳。尼「二眾」亦不蒙大尼差遣,輙往僧寺禮拜問訊故也。

釋尼犯中。初明大尼。「輙教授」者,謂輙自往請。次下二眾。義無不差輙請之義,故但有「輙禮拜」等。不犯中,但開尼眾不請之罪。

【律】二十二、為尼說法至暮戒。

【疏】為尼說法至日暮戒二十二。

【疏】凡僧尼有別,居不同處,大士舉動,須避譏涉,外生信敬,內增道望。今日暮同聚,致外情疑,容自壞行,過深則制。

二十二,制意中。初敘所應,依之則自他兩益。「今」下,次明不應,違之則彼此俱損。反損成益,故所以制。

【疏】論犯六緣:一、是僧差;二、尼眾來集;三、教授說法;四、至暮昏;五、自知;六、說不止犯。

犯緣中,初「是僧差」,若僧不差,自犯前戒。

【註】佛在舍衛。難陀僧差教授尼已,默然而住,愛道重請,說至日暮。尼出祇桓,城壍中宿,為俗所譏。比丘白佛,佛便訶制。

【疏】就戒緣中,初令尼來僧寺,說法因過而制。令往尼寺,《四分》無文,可尋諸部。余曾目見,老昏忘去。

緣起中。以西國僧居城外,尼依城內,日暮城閉,奔還不及,故宿壍中,諸俗譏云「沙門釋子無有慚耻,無清淨行,竟夜與尼共宿,晝便放還」等。指「諸部」者,即《善見》云:「初為女人根鈍故,盡聽往僧寺教授;為人譏故,次開五人往;猶譏,始聽僧往尼寺。」若作此釋,甚有相妨。前「輙教」中,備明差往,若是初開,不應後列,若在前者,復曾被差。進退難定,來學請詳。下示遺忘,以警後來。

【律】若比丘,為僧差,教授比丘尼,乃至日暮者。

【註】彼為僧差教授尼,日未暮當還。除教授,若受經,若誦經,若問,若以餘事,乃至日暮;除尼,若為婦女餘人受經等至暮——一切突吉羅也。

【律】波逸提。

【註】尼等吉羅。不犯者:教授尼至日未暮便休;除婦女已,為餘人;若船濟處說法,尼自聽者;若與估客夜說法;若尼寺中;若因人請,值說便聽者,開。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僧差;三、教;四、「乃至日暮」下,結罪。

戒本。第二句,注云「一教授」等者,《律》云「眾僧中差,白二羯磨」。然與前戒異者,前是不差,通指二法,此既已差,別據一法。

【疏】廣釋中,「除教授」已,「餘誦、受經至暮」同譏,如何輕者?以教授僧集尼眾易,故重。自餘別請,尼之來去無攝法,故輕也。

第四中。初徵問。「以」下,釋通。初明教授重,是眾法故。「自」下,次明餘輕,別人請故。注不犯中,「未日暮」者,無犯明不犯。「除婦女」者,即餘男子,無譏疑也。「若船濟」下,四種,三並因聽,非專為尼。第三,「尼寺中」者,處無非故。「因人請」者,寫倒,合作「因請人」,《律》云「說戒日來請教授人,值說便聽」是也。

【律】二十三、譏訶教授者戒。

【疏】譏訶教尼人戒二十三。

【疏】然備德被差,慈心教授,情存為法,不希厚味。今見他獲利,內生嫉妬,發言譏訶,惱亂賢善。脫由斯敗,事絕兼濟,損處非輕,故制。

二十三,制意中。初敘所差如法。「厚味」,即美食也。「今」下,次敘能謗起過。初明惱人。「嫉妬」心業,「譏呵」口業。「脫」下,次明壞事。「敗」,猶廢也。「絕兼濟」者,失利他也。「損」下,雙結。

【疏】論犯六緣:一、是僧差;二、情存為法;三、內生嫉妬;四、發言譏訶;五、言詞了;六、聞知,犯。

列緣中,一、二、六是所譏,餘三並屬能譏。

【註】佛在舍衛。尼聞教授師來,出迎供給,六群生嫉,云:「彼無實,但為食故教授尼也。」比丘以過白佛,因而制戒。

戒緣中,六群比丘因過被制,既不具德,差法絕分,內懷怨忿,故致譏呵。

【律】若比丘,語諸比丘作如是語——「諸比丘為飲食故,教授比丘尼」者,波逸提。

【註】若說不了了,吉羅。比丘尼等吉羅。不犯者:其事實爾,為飲食供養故教授,為飲食故教誦經、受經,若問;若戲,若錯說者——一切不犯。

【疏】戒本三句,餘並可知。

戒本,三句:一、人;二、譏;三、罪。注不犯中,「其事實爾」,乃至「為食誦經」等,並謂譏訶非謬,故無犯也。

【律】二十四、與非親尼衣戒。

【疏】與非親尼衣戒二十四。

【疏】凡僧尼位殊,理無交涉。無緣取與,尚涉譏疑,況交致染,容壞梵行,誠為大損,故制。

二十四,制意中。初明類別。「無」下,次顯招譏。「無緣取與」者,謂無取與之緣,徒與往還,猶不免譏,況持衣與而相交染耶?往往犯於大重,此顯須制之意。

【疏】五緣成犯。一、是比丘尼。《多論》云「與尼三眾同墮」,《律》雖無文,義亦應爾。「浣衣」中似是犯輕,隨情急緩,義在於此。二、非親里。三、作非親想。四、虗心與衣。五、彼領受,犯。

犯緣。第一,初取《論》決《律》。「浣」下,次比校重輕。彼論使下眾浣,同犯吉羅。若比「浣衣」,下眾應輕,故云「似是」。然取情過,不可相例。以使浣情輕,與衣過重,輕宜從緩,重須從急,故云「隨情」等。四、「虗心與」,謂專意也,或可準下緣起,比丘試與,即非實心也。

【註】佛在舍衛。乞食比丘威儀具足,尼見生善而數請,比丘不受。後僧分衣,便以衣與尼,尼輙受之。彼嫌責尼,數數向人說。比丘以過白佛。訶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初明尼與僧衣,推而不受。後僧試與,望同僧心,尼輙受之,大乖本望,故科為罪。多事多患,其相若此!

戒緣中。「推」謂辭讓。言「試與」者,《律》云:「比丘念言:『尼數請我而我不受,我今與衣,彼必不取。』」、「多」下,指過誡勑,令無多事。

【律】若比丘,與非親里比丘尼衣,除貿易,波逸提。

【註】比丘尼等吉羅。不犯者,與親里尼衣,共相貿易,若與塔、與佛、與僧,無犯。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非親;三、尼;四、衣物等,文中不明尺寸,而於過咎,大小俱提;五、除貿易;六、結罪。

戒本,第四句但指衣體,故知不局大小。

【疏】所以尼與大僧二眾衣犯輕者。今不就希數而制戒也,就譏過故。僧是上尊,躬奉下眾,招譏處深,故重;尼下奉上,譏疑是輕,可知。

釋尼犯中。初徵異。大僧、沙彌,故云「二眾」。「今」下,釋通。上奉於下,情理不當,下奉於上,事成順便,故不同也。

【律】二十五、為非親尼作衣戒。

【疏】為非親尼作衣戒二十五。

【疏】制意同前。

二十五,制意。「指前」,無非譏染。

【疏】論犯四緣:一、是比丘尼,《多論》三眾同犯;二、非親里;三、自送遣作;四、隨作犯。

犯緣,前三屬所對境,第四即能犯人。

【註】佛在舍衛。迦留陀夷為作大衣,便裁作婬像,成已付尼,令在眾後著之,生俗譏笑。諸尼以過白佛,因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作婬像」者,良由染患情重,寄物彰過,約境須斷也。《五分》云:「愛道卷衣舒以示佛,視此所作也。」

戒緣中。初牒釋。由為作衣,致有情染,故云「寄物彰過」。故知此戒雖制作衣,實為斷欲。《五分》下,引示。「卷衣示佛」,顯過宜制。

【律】若比丘,與非親里比丘尼作衣者,波逸提。

【註】彼比丘隨刀截多少,隨一縫一針,皆墮。若復披看、牽挽、熨治,以手摩捫,若捉角頭挽方正、安揲,若安緣,若索線,若續線,一切吉羅。尼等吉羅。不犯者:與親里尼作;與僧作;若為塔;若借著,浣、染、治還主者——一切開。

【疏】戒本四句,尋文可知。

戒本,四句:一、人;二、非親;三、尼;四、「作衣」下,結罪。

【疏】既作「鍼」、「刀」,故隨運結墮。餘「熨」、「摩」等,方便但輕。

次釋犯中。「刀」、「針」正作,「熨」等助成,故云「方便」。

【律】二十六、與尼坐戒。

【疏】與尼屏露坐戒二十六。

【疏】過與「女人同宿」無異。

二十六,初指制意。「同宿」不出有二:一者染習,二是招譏

【註】佛在舍衛。迦留陀夷與偷蘭難陀尼,俱貌端正,各有欲意,在門外坐。居士共嫌,鴛鴦為喻。比丘聞告,佛因制戒。

【疏】緣中「門外同坐」,止是露攝,戒本明「屏」,故知雙結也。

次科。緣起、戒本,「屏」、「露」互明,對文可見。

【疏】論犯四緣:一、是尼三眾,《五分》、《多論》「尼眾俱犯提罪」,道、船行戒亦爾,除去俗女不犯此戒;二、是隱、露處;三、無第三人,人相如《鈔》中;四、共坐便犯,《多論》:「比丘坐住,隨尼起坐,一一結提。尼坐亦爾。兩人同一坐,通日但一墮。」

犯緣。第一,《四分戒本》唯據大尼,故引他部。既云「尼眾」,通三不疑,及後「道、船」例同此判。「除俗女」者,下有別制,故云「不犯此」也。第三,指《鈔》,彼「與女坐戒」引《僧祇》云「若母、姉妹,若大小淨人、睡眠、癡狂、嬰兒,並非證人」。

【律】若比丘,與比丘尼在屏。

【註】有二種:見屏處者,若塵霧烟雲,黑闇不見也;聞屏處者,乃至不聞常語聲。

【律】障處坐者。

【註】若第三人盲而不聾、聾而不盲,若立住者,一切吉羅。

【律】波逸提。

【註】尼等吉羅。不犯者:若比丘有伴;若有知人,有二,不盲不聾、不聾不盲;若行過倒地;若病;若力勢所持;命、梵等難者——並開。

【疏】戒本四句。

【疏】一、人。

【疏】二、與尼。「作衣」、「與衣」,親無染譏故開。「屏坐」、「同行」,不問親疎,外人不練,招譏義一。

戒本,第二。但云「與尼」,而不簡親,故對前二戒以示教意

【疏】三、屏處。如《律》中「見、聞兩屏」,其相可解。「盲、聾」互有,不成全證,故吉。由是坐戒,「立」故是輕。

第三。初指二屏,注釋頗詳,委如「二不定」中。「盲」下,次釋第三人。「由」下,三、釋立住。上是根缺,下即緣乖,故並犯輕。

【疏】所以尼輕者,上尊共坐,志不自由,過微故也。

第四,初科。徵示尼輕,由非意故。或可上尊狎下則易,下位牒上則難,故雖同坐,情過自別。

【疏】開中「不盲、聾」者,開前「盲而不聾」句,下列亦爾。餘可解。

次科。釋注「不盲」等,二句語同,互倒而列。對翻互缺二句,以開吉羅。「餘可解」者,行倒、病、勢,皆非意故。

【律】二十七、與尼同行戒。

【疏】與尼同行戒二十七。

【疏】過制同前。

二十七。「制同前」者,事別意通,故不重舉。宿、坐、船、行,離染無別,隨境造作,事相不同。文多略指,其意若此。

【疏】六緣犯。《多論》云:一、尼家三眾;二、共期,除偶相值,或期不許,不離聞處;三、同一道;四、不離見聞處;五、無緣;六、隨度界犯。

犯緣。第二,「除偶值」者,即《多論》文。彼具云:「若不期而偶共道,當使相去語言不相聞處,若相聞者,吉。若彼此相期互不許者,若相聞語聲者,吉。」文中「不離聞處」,總上兩句,皆有吉罪,但不犯提,故簡除也。

【註】佛在舍衛。六群比丘與六群尼人間遊行,居士譏嫌,比丘舉過,佛便訶制。

【律】若比丘,與比丘尼期,同一道行,從一村乃至一村。

【註】隨分齊眾多界,一一墮。非村,若空處行,乃至十里,墮。若減一村,減十里,多村間同一界行,及方便共期,一切突吉羅。

【律】除異時,波逸提。異時者,與估客行,若疑、畏怖,是謂異時。

【註】尼等吉羅。不犯者,不共期,大伴行,疑恐怖處,若往彼得安穩,若力勢所持,命、梵等難者,並開。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與尼期;三、同道行;四、除異時;五、結罪辨相。重釋可知。

戒本,分文中。「重釋」者,即指釋「異時」文。《律》因僧尼皆欲往毗舍國,尼求僧伴,僧既不許,尼遂前往,為賊所劫,因開援護。文中兩相:「估客」男伴,無難亦開;「疑怖」難緣,無伴亦許。

【疏】尼若憑僧為伴,援過是微故輕。

行途多難,故開疑怖,坐是安處,所以不開。坐容教授,下至第三,便開不犯。

釋中,初科。「尼憑僧伴」,非疑怖緣,故結吉罪。

【疏】行途逈遠,招譏過大,縱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方開。坐處譏輕,有兩比丘,即不犯位。

次科。對前坐戒,料簡二重:初簡恐怖緣,行開坐閉;「坐容」下,次簡第三人,行閉坐開。

【律】二十八、與尼同乘舟戒。

【疏】與尼同船戒二十八。

【疏】譏過中制。

【疏】論犯六緣:一、是尼三眾;二、共期;三、同一船;四、順流上下意;五、無緣;六、雙脚入船便犯。

二十八,犯緣。第四,「順流上下」,明非直度也。

【註】佛在舍衛。六群比丘與六群尼同乘船上水下水,居士共嫌。比丘舉過白佛,因制此戒。

【律】若比丘,與比丘尼共期,同乘一船上水下水,除直渡,波逸提。

【註】尼等吉羅。不犯者:不期;若直渡彼岸;若入船,船師失濟,上水下水;若往彼岸不得安穩;或為力勢所持;命、梵難緣,無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與尼期;三、同船;四、結犯。

戒本,分句,可解。

【疏】問:「所以不制俗女同船者?」

答:「必有船公為第三人,故不須制。亦可尼女同制,俱犯提罪。如《律.房法》中,時與俗女同船,佛言『除直渡』。故知不直渡者,是犯不疑。此戒略也。」

問答中,兩釋。初約通開釋,常有第三人故。「亦」下,次約文略釋,譏疑不異故。下引《律》證,既除直度,驗知「上下」同尼制也。

【律】二十九、受尼讚食戒。

【疏】受尼讚食戒二十九。

【疏】制過有四。一、遣彼尼眾歎己德行,相美求利,增長貪結,壞正命故。二、偏心曲歎,現情親好,招致外譏,損害不輕。三、令他隨言供奉無德,即是損施。於彼福田無行惠施,反報之福何由可獲?四、毀呰好人讚歎鄙下,令於勝境不生敬重,即是惱亂一切賢聖。具斯諸過,故所以制。

二十九,四意中:初是長貪,二即招譏,三損施福,四惱僧眾。又初損自,二損自他,三、四並損他。初云「遣尼」,且據緣起,約今成犯,不必須遣。三中,既奉無德,則於有道反不供奉,既失勝境,則無福報。「具」下,總結。

【疏】四緣成犯:一、是尼三眾歎得食;二、知是非法;三、受得;四、噉之,咽咽結罪。

列緣,有四。初是能贊,下三並所贊,即犯戒人也。

【疏】自餘同坐不被歎者,隨食無過,以屏歎非眾中,無應訶不訶之過。不同「提舍」,對僧偏授,若不即訶,舉眾容隱,致不指授,亦不聽食。

簡「提舍」中。初明當戒犯唯別人。「不」下,次示「提舍」合眾通制。據尼指授止在一人,若無人呵,則令同座非指授人亦不得食,故云「致不指授」等。

【疏】何不開病?但不曲歎,健、病無罪,故不須開。若歎病人為德,必有好人被毀,由是犯位。

簡病中。亦對「提舍」以明不同。初徵,次釋。釋中又二。初明不開。「若」下,次明開則有過。言病有德,則顯不病無德,故云「好人被毀」。

【疏】何故不開「別眾」七緣?聖人制戒,開遮防過。此戒由歎無德,於法深損,通無所開。是以《多論》云「但偏歎德,不問凡聖,食者皆墮」。

簡別眾中。初徵。二、釋,又二。初通示開遮。「別眾」須開,遮則失利,此戒宜遮,開則有過,開遮隨時,不可一槩。「此」下,正明當戒不開之意。供施有德,植福良田,是佛所教,今則反之,故云「探損」。「是」下,引示。若知彼贊,雖聖尚犯,況無德耶?聖必無犯,為約下凡極誡耳。

【註】佛在舍衛。有居士請舍利弗等,露敷好座;偷蘭難陀尼見已,妄言「所請並是下賤。我若請者,則調達等龍中之龍」。食還具說,佛因訶制此戒。

【疏】就緣起,「龍中龍」下,過起所由。下明訶結。

戒緣中。難陀尼如是歎已,及舍利弗、目連至,尼語居士言「龍中之龍已至」,居士言「汝向者言『下賤人』,今云何言『龍中之龍』耶?自今已去,勿復來往我家」,故云「妄言」。「調達等」者,「等」餘四伴。

【疏】《多論》云:「以請舍利弗、迦葉等,能與現世福。一、入見諦;二、大盡智者;三、入滅定人;四、緣四無量;五、行無諍者。」各出其相,廣如《論》引。

明請福中,初科。《多論》明所請之德,略提名數,指「廣如《論》」,今撮注之。

一、入見諦。

二、大盡智。

三、滅定人。

四、緣四無量。

五、行無諍。

《論》文五種,並以生現世福別別結之。據《論》,前二諸聖通具,身子、目連必應高勝,後三別德,時或有之。

【疏】又《成論》云:「智田勝福田。乃至掃僧地如閻浮,不如佛塔一手許。佛以智故勝諸弟子,不以斷故。供利根初果,勝鈍根斯陀含。前言『百不如一』者,從多說,亦不了義。還即此經中云『施利根畜生,勝外道五通』者,又如『彌勒為羅漢所禮』。」

次《成論》中。初句立義。「乃」下,釋成。初約佛與弟子對校。彼論問云:「為智福勝,為斷福勝?」答:「智能達法相,謂畢竟空,此則勝斷。何者?如佛以智故,於弟子中勝,不以斷故。」、「供」下,次唯就弟子比校,文為三段。初示勝劣。「前言」下,《論》自釋難。彼論前引《雜藏經》「供百初果,不如一二果」,與此相違故。「從」下,釋通,有二。初云「從多說」者,謂前經且據多少相望,初果多故劣,二果少故勝,今此約智,與彼不同。「亦」下,次約不了釋,謂彼經赴機一往權說,非究竟故。「還」下,還據彼經會同前義。初引畜生勝人道。「又」下,次引因人勝果人。彼云「彌勒菩薩雖未得佛,為羅漢所禮,由智大故」,又云「乃至沙彌發無上心,羅漢自取衣鉢,擔隨後行,故知智慧福田為勝」。

【疏】《僧祇》,檀越別請舍利弗、目連。唯大迦葉不受宿請,明日時到,入檀越家乞食,在屏處坐。尼不見故,說龍中龍。迦葉大謦作聲。尼聞即翻問迦葉:「行頭陀乞食,如何受請?」答:「雖不面受,乞食為緣,不妨隨食。」

次尼贊中。律文少略,故引示之。「謦」去挺反,彼作「謦欬」,謂𠻳聲也。「尼翻問」者,既為尊者所聞,故作他辭,欲混前語。迦葉答者,準此行乞,因入施家,不為別請,斯為明證

【律】若比丘,知比丘尼讚歎教化。

【註】謂阿練若、乞食人,乃至持三衣、讚偈、多聞、法師、持律、坐禪也。

【律】因緣得食食,除檀越先有意者,波逸提。

【註】謂咽咽結墮。除飲食,得䞋身衣、燈油,吉羅。尼等吉羅。不犯者,若不知,若檀越先有意,若無教化想,若尼自作,若檀越令尼經營,若不故教化而乞食與者,無犯也。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知;三、尼教化;四、食緣;五、結罪。

戒本。第三句,注列贊詞,即十二頭陀等,如「歎身」中具之

【疏】就辨相中,「除飲食」,然「燈」已,明知大、小兩食皆犯,即文云「從旦至中得」也。所以「衣」輕者,財重難捨也。又財別屬,義非通用,食無獨噉,勸辦是易,故制重也。尼輕僧者,歎尼是希也。

釋第五中,三段。初明燈油。「已」字合作「犯」,復缺「輕」字。油既得輕,顯上飲食通收「大小」,即正、不正也。「即」下,引證,文見注中。「所」下,次釋衣財兩意。「尼」下,三、顯尼輕,希數異耳

【律】三十、與女人同行戒。

【疏】與女同行戒三十。

【疏】制意,同前。

三十,與前尼戒大同,故略釋耳。

【疏】論犯六緣:一、是人女;二、共期;三、同道;四、無伴;五、不離見聞;六、隨越界,犯。

列緣,可解。

【註】佛在舍衛國。婦與姑諍,還毗舍離。時阿那律欲往彼國,此女為伴。夫便逐得,打阿那律幾斷命根。比丘以事白佛,便訶制此戒。

戒緣中,「幾」字平呼,近也。

【律】若比丘,與婦女共期同一道行,乃至村間,波逸提。

【註】若村裏一界行,及尼等四眾,一切吉羅。不犯者,先不知,不共期,須往彼得安,若力勢諸難者,開。

【疏】戒本五句,其相易了。

戒本,五句:一、人;二、與女期;三、同道行;四、至村間;五、結罪

【疏】就開「不期」及「難」,故知共期多伴亦犯。不類尼中,以同法故。

釋不犯中。初準開決犯。「多伴」謂一比丘多女。「不」下,對簡前戒。多尼大伴,即無犯故。注中「須往得安」,此亦開難,《戒本》不列,恐無緣起。

【律】三十一、食處過受戒。

【疏】施一食過受戒三十一。

【疏】然篤信居士,割捨家珍,造立福舍,標心一食,擬施在僧。宜量力分,稱施而受,即彰內有廉節,外不損物,理數宜爾。今久延不去,過受他食,長貪壞信,敗善增惡,過是不輕,故制。

三十一,制意中三。初敘施意。「宜」下,敘興制。初明合宜。「今」下,次顯過患。「長貪」謂無廉節,即下「增惡」也。「壞信」謂損施物,即下「敗善」也。

【疏】論犯五緣:一、非親居士,限施一食;二、知;三、無病請緣;四、過受;五、咽,結。

列緣。第一,言「非親」者,三處並無明判,義準親緣,理通過受,故特標簡親無犯也。

【疏】別眾七緣,唯開病者。人病苦惱,去損住益,施主體知,不生譏患,故開。自餘不開者,彼中自請,開稱施心。此本無心,開成損壞,是以俱閉。

簡開中。初敘開病所以。「自」下,次明餘六不開。上二句,明別眾可開,是別請故。下三句,顯當戒宜閉。由是通施,意非別指,故曰「無心」。

【註】佛在舍衛。時,拘薩羅國有無住村,居士作住處,常供一食。六群數受,居士言:「我本周給一宿住者。」比丘舉過白佛,因而制戒。

【律】若比丘,施一處食,無病比丘應一食。若過受者。

【註】咽咽結墮。除食已,受餘𭣋身衣、燈油,盡突吉羅。

【律】波逸提。

【註】尼同犯。不犯者:一宿受;病,過受食;若居士請住,「我為沙門釋子故設此食」;若檀越次第請食;若兒、女、妹、婦次第請;或今日受此人食,明日受彼人食;若道斷等難者。

【疏】戒本三句:初施一食處,有比丘者,是人也;二、無病緣應受,此是犯人;三、過受,結犯。

戒本,分文。初句合「人、處」者,欲明是受施人,非犯人故。然前後分句開緣、結犯,或分不分,隨時不定。述作之體,義非專固,抑恐封文,學者須曉。次句,注中,「劇」字訓甚

【疏】此中明正食與非正俱結。故文中明「除食已」,得「衣、油」犯輕者。食資身急,人並喜受,又受用交盡,損惱施主故重。餘之衣、油,得用,不得將去。縱有燈油,身外受用微少故輕。

牒釋中。初二句標判。下「背」、「別」局正食犯,恐濫同故。「故」下,次準注以決。既通除食,不簡正與不正,明知並犯。初牒注。「食」下釋通。初敘二食重,兩意通之。「餘」下,次釋衣油輕。初二句通明二物,下三句別示燈油。由有喜受、用盡之義,故約外資通之。注不犯中,「居士請住」等者,施意通故。「檀越次第」請者,日別一食,非過受故。「兒女」已下,竝異主故,亦非過也。

【律】三十二、背請戒。

【疏】展轉食戒三十二。

【疏】然信心俗士,供給美味,延請僧田,希存受用。今先許後違,是無信也,令他飲食徒設而已,無受用也。損惱之重,無過於此,故制。

三十二,制意中。初敘施意。「今」下,明過制。「無信」即是自失,「無用」即損供施。若據戒緣,應兼長貪、招譏之過。文從別相,又易知,略不明耳。

【疏】釋此戒名,諸部各異。《四分》,展前家食,轉就後家,故名也。《僧祇》云「數數食」,亦言「處處食」。《十誦》、《五分》、《多》、《伽》,並同「數數食」。《注戒本》名「背請」者,隨俗取解,亦無過也。

釋名中。初總引諸部。本宗獨異。《祇律》兩名並約緣起重食為言,《十誦》等律同上《僧祇》初名,語意大同,譯者隨立。「注」下,正示今文。「背請」之名,非出諸部,《僧祇》六念,乃有是言。自昔相傳,於義易顯,故云「隨俗」等。

問:「何不依《律》而從俗者?」

答:「若依《律》名,攝相不盡。如背前向後,更往前家,可如諸律。若直背前,亦成正犯,則非『展轉』、『處處』等義。但云『背請』,理無不收。」

【疏】論犯五緣:一、受犯五正食請,不問道俗、親非親;二、食體堪飽足;三、無因緣,謂病、施衣、功德月等;四、更受後請;五、隨咽即犯,不待飽也。

犯緣。第一,食局人通;二、食體堪飽,非喰飽故;三中,列示三開,並見下文。

【疏】此應料簡,正、足、不定,各有四句。

【疏】初、前後俱正,提;二、前正後非正,吉;三、前不正後正,四、俱不正者,並不犯。故文云「或請與非食」也。

料簡中,初科。列句可知。所以唯五正犯者,資強用數;不正反之,背則無過。「故」下,引《律》別證後二。「非食」謂非正食也。

【疏】足不足作四句,輕重同前。故文云「或不足」不犯也。

二、足不足。竝約正食多少以分。四句「同前」者。初、前後俱足,提。二、前足不後足,吉。三、前不足後足,四、俱不足,竝不犯。「故」下,引證三、四。上兩引證,並「不犯」文。

【疏】淨不淨,作四句者,四句俱提,文無義立。

三、「不淨」者,謂邪命、興販、宿、煑、殘、觸。以主通道俗,道則具有,俗入界煑,或為僧觸,時或有之。然雖不淨,無非正足,故四句皆重。上二並是據文,此準義立,欲反古耳。

【疏】不同昔解:不淨食不成背、別,以體不淨,不任共食。

引古中。「不任食」者,既是穢食,僧不合噉,故不成犯。

【疏】今解不然。罪不擇境,隨食皆犯。可以不淨不犯非時?俱是罪故。如妨、難二處有不處分,故知不淨亦成背、別。若言所防不同者,我不淨食亦防不同,背請防不背請,不防不淨食,別眾亦然,故知齊也。若云不淨食如法比丘不合食者,我非法房如法比丘亦不合造,以此例之,故知有罪。若言造房不合上事而成,有長道義,我亦不淨食得資身長道。

立今中。初以義定。「可以」下,引非時反質。「如」下,舉二房為例。「若言」下,遮妨,三節。初作妨,云處分防專輒,不防妨難,不可相並。「我不」下,比同,可解。別眾防不別,不防不淨,故云「亦然」。「若云」下,次段。初立妨。「我」下,顯同。「例之有罪」者,如法比丘造非法房得罪,反例食不淨食義須有犯。「若言」下,後段。初牒妨。「不合上事」,謂不可以房例食也。「我亦」下,例同。此恐執舊見者反謂今家引例不齊,故先遮約,不容妄解也。

【註】佛從羅閱祇人間遊行,至阿那頻陀國,因沙㝹施粥,便開食粥。因食濃粥,又因節會檀越送食,又後受請。俗譏道訶,佛因制戒。

【疏】就戒緣中,分三:初開食粥,遂成濃粥;二、節會送食;三、正違先請,故通一制。

戒緣中。注、疏抄引,在文頗略。《律》中,沙㝹婆羅門以五百乘車載滿飲食,經涉冬夏隨逐世尊,伺侯空缺欲設食供,無有空日。語阿難言:「欲以五百車食布在道中,令佛、僧蹈過,則為受我供養。」阿難白佛,佛言:「汝可往語沙㝹,明且以此飲食作粥與僧。」後因大臣請僧食,諸比丘因前開粥,遂受諸居士濃粥。後至大臣家,不能多食,招譏。故制不得食稠粥然後受請。次因羅閱城樂師先請比丘食,明日值城中節會,諸居士持食來,諸比丘食已,然後赴樂師請,不能多食,樂師譏嫌,方制此戒。

《疏》分三段,前二別引兩緣重受後食,後一總上兩緣還赴先請,故云「通一制」也。

【疏】《僧祇》食粥說偈云:「持戒清淨人所奉,恭敬隨時以粥施。十利饒益於行者,色力壽樂詞清辯,宿食風除飢渴消,是名為藥佛所說。欲得人天長受樂,應當以粥施眾僧。」今解之。初偈明田淨。「色」等五利明所得,「宿食」等五明所除,略不明「大小便調適」也。「欲得」下偈,明來報也。欲不解之,常誦多迷故。

引偈中。初正引;「今」下,牒釋;「欲不」下,示意。釋中,「初偈」合云「初半偈」,即前二句。上句明所施之德,下句即能施之心。「色」等下,釋中間四句。初句總標十利。「饒益」即是利義,「行者」即受施眾僧。次二句別列十利。為成偈句,止有九種:一、色,二、力,三、壽,四、樂,五、詞清辯,六、宿食,七、風,八、飢,九、渴。十如疏點。下一句結說由人。資身除病,故「名為藥」。「欲」下,後半偈,上句示報,下句勸施。

【律】若比丘,展轉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施衣時。

【註】自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衣五月,若復有餘施食及衣也。

【律】是謂時。

【註】若不捨前請,受後請,咽咽墮。若不捨後請,受前請,咽咽吉羅。不犯者:病時;施衣時;若一日之中有多請,自受一請,餘者當施與人,言「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若與非食,或不足,或無請食者,或食已更得食,或一處有前食、後食,皆開。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展轉;三、食;四、開緣;五、結罪;六、重解。

【疏】就解「展轉」,但言「請」也。既列「二請」,俱有「背罪」。若受請已,自食濃粥,自食己食,或食僧食,彼生惱微,不犯「背罪」,先許後違,但犯吉羅。故《五分》云:「若食常食,食別房食,無犯。」

戒本,第二中。初點注釋,但列二請,不明展轉。「若」下,次簡僧自兩食,但得輕罪。必約兩主,方入正犯。「故」下,引證。「常食」即僧食,「別房」即己食。

【疏】三、解五正中,《僧祇》云:「諸菜、餅、󰉓、果,非處處食。」

第三中。「《僧祇》󰉓」者,名通正食;今簡不正,如麥、豆󰉓等。

【疏】所以開「病」者,病人苦惱,施主體知,若不開者,形命難濟。既非情欣,不作時限。

開病中。初示開意。「既」下,顯常開。「非情欣」者,意所不欲也。「不作時限」者,異下「施衣」一月、五月也。

【疏】「施衣」開者,有二義利:一、為濟比丘,待形須立,施時不取後須難得,恐非理乞損業惱他;二、為益施主,衣食多利,俱得反報。

施衣中。二利:初是濟己,二即益他。「得反報」者,衣食兩施,感多福故。

【疏】文中「一月、五月若有餘」者。昔解:時中假施方開。今不存此,施衣所及,通時、非時。今言「餘」者,衣、食以望時,乃是時家餘。食中開背請,不開為衣施,非唯衣、食,有物並開,故云「餘」也。

次釋餘施。初牒注。「昔」下,引古解。彼謂時內居常不開,待有衣施方開,故云「一月、五月有餘施」也。今解中,初斥非。以時內通開,不論衣施;若有衣施,不限時中,故云「通時非時」也。「今言」下,正解。初、以「衣食」對「時」釋。謂時外所獲,故云「餘」也。「食」下,二、以「衣物」望食解。本開背食,衣物在外,故云「餘」也。

【疏】《多論》云:「前家食請,後家衣食請,聽背無罪。二、前家食請,後家衣請,取衣向前家,不犯;不向前家,竟日不食,違信吉羅。三、前後俱食請,背犯提罪。又有三句。前後衣食請,聽背無罪。二、前家衣食請,後家單衣,如前二句中。三、前家衣食,後家單食,背犯提罪。」

料簡中,兩重。初三句並前家單食請,後三句竝前家衣食請。初後兩段,後家並通單複。前次句云「不食吉」者,或食僧食,或己食也。後段初句前後既同,何得無罪?必應衣有美惡、多少異故。次句指「如前」者,即向不向也。背請結犯,成在後家。上六句中,四句衣請不犯,即是開緣;二句食請成重,正違本制。

【疏】別眾七緣,唯二是開。餘不開者。道、船、大會,由食難得,施主請開;此既二家,開長貪結。為益外道,又無施主,故開受食;此若開之,背佛弟子,受外道請,壞信惱深,故閉之也。作衣時月,可以兼明。

對簡中。初指同。「唯二開」者,病及施衣也。「餘」下,點異。初合示三種。彼是儉開,此非儉緣。「為」下,次明沙門施。彼為接於異道,此恐失於正信。「佛弟子」者,通召道俗。「作」下,三、明作衣義準同開。言「時月」者,後戒亦約一月、五月釋之。前施衣時中,可收作衣,故曰「可以兼明」。是以《刪定戒》中加「作衣」也。

【疏】就不犯中,有四:一、病;二、施衣;三、捨請;四、衣時,如上解也。若請「與非食」者,謂枝、葉、末磨佉闍尼也。「或不足」者,謂不充飽也。「或無請食者」,說不犯也。「或食已更得食」者,前家食已,更受餘家,乃可犯足,不犯背也;或不壞坐,亦得受之。「或一處有前後食」者,既同主異食,亦無背罪;必不壞儀,亦不犯足也。

不犯中。初科分前四。注中止列三相,「施衣」中兼含「衣時」,分出為四。以「施衣」通時、非時,「衣時」唯局時故。「若請」下,牒釋後五,對文可解。三、云「無請說不犯」者,此非開緣,《律》文虗列。如前長衣,不得衣日,亦名不犯之類。四、五兩種,並容犯足,須約壞儀,不壞不犯。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上之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上之三

【律】三十三、別眾食戒。

【疏】別眾食戒三十三。

【疏】凡僧眾在道,本懷慈育,內清我倒,外拔俗纏。然段食有限,事難普周,人少易供,多則傾竭。又損重利輕,非濟俗故。二、若許同情別食,則自結別眾,已惱於僧。為攝難調人故。有斯二益,者律制之。

三十三,制意中三。初通敘出家之志,明必和同。

「然」下,二、別彰兩損,正申教意。

初明損俗,復有二意。上四句明損財。由食處成眾,費用則多,據此明意,欲令人少,即如下引「汝等但請三人,我等不得別眾」是也。言「段食」者,色香味觸,有形段故。「又」下,二、明損福。能別乖和,所別失利,故云「損重」;施心不普,獲福非勝,故云「利輕」。

二、明損道。即正戒緣,如注所引。提婆達等與佛競化,性難調伏,故號「難調」。今制別眾,令同僧海,即攝彼也。

「有」下,三、總結。由制此戒,翻損成盛,一者濟俗,二謂僧和,即下所謂「慈愍白衣,攝難調人」也。

【疏】二、釋名中。但以能別之人,食處成眾,以眾別他,不共同味,亦表法、食有隔,故眾處得罪。所別之處,豈可非眾?然《律》據能別之人,故文云「別眾食者,四人,若過」也。若從語論,應云「眾別食」也,取本意故云「別眾」耳。三人已下,無上兩損。故文云:「但請三人食,我等不得別眾故。」

釋名,分二。初正釋;「三人已下」,簡非。

初中,有三。初至「得罪」,從能別釋名判犯。「不共同殊」是食別,即利不和。以事表法,法亦有乖,即戒、見不和,故云「法食隔」也。「所別」下,二、辨能所相濫,引證能別,文理顯然。「若從」下,三、會言相。「從語論」者,能所便也。「取本意」者,調達本緣,別正眾故。

次簡非中。「兩損」,見上制意。「故」下,引證非別,此即佛制戒已,施主來請,比丘答對之辭。

【疏】論犯七緣:一、有施主,簡僧食、自食無別眾故;二、別請、別乞;三、五正,時中;四、食處成眾;五、知界內有善比丘;六、無諸緣;七、咽食犯。

列緣。第一,「簡僧食」者,以十方共分,有人不集或不作相,並在盜收,不犯此戒。第三,合示兩緣。五、「善比丘」,即不犯重人。下云「唯除惡戒」,《鈔》云「別眾,唯據清淨一色」,又云「犯下四篇,亦成別眾」。法、食罪異,簡境大同。六、「無緣」者,即下九開。

【疏】釋戒七緣,廣分蹊徑,極有由趣,可如《鈔》中依緣點也。若又列來,徒為兩費。恐不見《鈔》,略舉要節。

標指中。初指廣。「蹊」、「徑」並小路也。《鈔》明行事,逐緣示相,今此附文,且宜略釋。「若」下,示要。唯解第二,餘並略之。

【疏】今別眾食,據食處成眾為言,就分為三。

若僧次請來,家內不集故犯。初雖僧法,及至食時,界內有僧,別不同食,即此僧次還名別請也。若本別請,食時僧來,既無遮約,即此別請名僧次也。

自餘別請別眾,別乞別眾,不問界內有僧無僧,但使食處成眾故犯。若鳴稚作相,若唱召一人,即非犯過。

必明此三緣,即當如鏡也

約三位中,分三。初總示。言「分三」者,即僧次、別請、別乞也。「若」下,別釋。初明僧次,又二。先明初僧後別,則有別眾;後明翻別成僧,則無別眾。「自」下,次明二別,可解。言「無僧犯」者,由先遮他,及至食時,遠去亦犯,如《鈔》所明。言「唱召」者,以僧多食少,從六十臘以至沙彌,但得一人,即免別眾。「必」下,三、結告。

【疏】據論法、食,妙約人論,人有精麤,教亦通塞。

法食簡中。「法」即羯磨。由境通淨穢,犯有成不。作法足數,受施來集,但無三根,通取相淨。若判別眾,必須勘覈,不可枉濫,所以簡之。

【疏】且如僧次一種,必以淨戒為先。微犯憲章,不令受利。故文云:「犯吉羅故語令知,恐受信施、持戒禮拜。」又云:「為解脫生死出家,得受僧次,唯除惡戒。」故破戒者,不合受僧俗兩供。若此簡人,名為「精」也。

精簡中三。初正明。「憲章」,即是篇聚。下至吉羅,故云「微犯」。「故」下,二、引證。初是本簡疑惱戒文,則該六聚。「又」下,《五分》唯簡初篇。「故破」下,三、結示。

【疏】又《賢愚》云:「正使將來為利出家、畜妻狹子,名字比丘,若有僧中請得此者,宜應供養,其福難量,如舍利弗、大目乾連等,勝別請得五百羅漢。」如此取人,名為「麤」也。故《多論》云「如僧海中,持戒破戒,若邪若正,一切無遮」故也。

麤簡中。此因師子長者別請世尊、五百羅漢,故佛以此誡之。「挾」謂抱持。下引《多論》,更通邪道。

【疏】佛在人專,故又行實。末代人濫,形服為上,外生物信,於諸僧海,自感僧福。非謂行缺而消信施。故經云「橋度物」也。破戒之人,雖入地獄,口說善法,令生信故。

會通中。初二句,通前二律意。「末代」下,出後經論意。下引經證。法喻易解,未詳何經。

【疏】至如羯磨,亦有精麤。微有少犯,亦不許秉。又不以通觀彼持犯,但以肉眼知彼清濁,此為通也。準此以求,佛知末代具有精麤,但不見聞,即同本淨。止自量耳。

約法中。初標示。「微」下,二、別簡。「少犯不許」,謂精簡故也,絕無能秉,方開學悔。「不以通觀」,即容麤攝也。「通」即天眼,目連檢眾,佛呵制故。即如《鈔》中,體非應法,約緣成足,故云「通」也。「準」下,三、示意。人雖謂淨,不礙眾法;已須自撿,懺淨無瑕,故云「止自量」也。

【註】佛在羅閱祇。提婆達多教人害佛,復教阿闍世殺父,惡名流布,利養斷絕,與五比丘乞食。比丘以過白佛,便訶已制戒。

【疏】就戒緣中,五人一家內食,異計故因而結。慈愍白衣,為攝難調也。

戒緣中,初牒釋。提婆別食,為謀破僧,故云「異計」。「五人」名字,如「破僧」中。「慈」下,示意。

【律】若比丘,別眾食,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作衣時。

【註】自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衣五月,乃至衣上作馬齒一縫。

【律】施衣時、道行時、乘船時、大眾集時。

【註】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五人、十人乃至百人,長一人為患也。

【律】沙門施衣時。

【註】在此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及從外道出家者是。

【律】此是時。

【註】若無別眾食緣,當起白言:「我於此別眾食中無因緣,欲求出。」若餘人無緣,亦聽使出。若二人、三人,隨意食。四人若過,應分作二部,更互入食。若有別眾因緣欲入,尋起白言:「我有別眾食因緣,欲求入。」佛言:「當隨上座次入。」有緣不說,吉。隨別眾食,咽咽結墮。尼同犯。不犯者:如上具列開緣;若二人、三人;更互食;若說有因緣去者,開。

【疏】戒本六句:一、犯人;二、別眾;三、食體;四、開緣;五、結罪;六、逐緣重解。

戒本,六句,對文可解。

【疏】就釋開緣。言開「病」者,身抱患惱,若不開別,無由濟命,自救不閑,終無異計。「作衣」久延,恐廢正業。「施衣」不受,後須難得,自濟形苦,亦福施主。「道船」途路,多有留難。「大眾」既集,村落又小,食少人多,不開送食。「沙門施」者,將化入道,故開受供。「衣時」通給,為補夏勞。「僧次」福大,道俗俱益。略敘大意,至時張展。

釋九緣中,初標。「言」下,列釋。次第九相,前七牒戒文,後二出他部。隨相顯意,細尋分取。「略」下,結示,囑後廣之。

【疏】律列七緣,衣、僧二開,《五分》、《多論》。

總示中。「衣、僧」即後二種,「衣時」出《五分》,「僧次」出《多論》。餘八易解。僧次開者,不簡名行,作相無遮。及先別請,食時通召,縱界有僧,亦無別過。即《賢愚》云「僧次一人,福不可量,如飲大海,則飲眾流」等。

【疏】問:「《律》明『作衣』已是時限,何用『衣時』?」

答:「據本受意,有長短也。文云『下至一縫』者,極短也。餘如《鈔》解。」

問答中。言「長短」者,「衣時」則一月、五月,受利時長,「作衣」則隨得衣財,受作時短。《義鈔》答云:「此舉受持之時是也。」故知《四分》唯據作時,時內不作,於義未顯,故引《五分》別出此緣。《義鈔》又云:「九中『作衣』、『衣時』,唯在時中,不通非時。餘七通時、非時。」又云:「施衣新得,彼此有益;作衣己物,更無勝利。是故不同。」「餘」下,即指《義鈔》。

【疏】又大眾集中,「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者。

【疏】有人言:「謂食處四中,長一添眾故,非謂外人,由是三人隨意食也。『乃至百人長一人為患』者,應云『九十七人為患』,但以『長』名義同,故云『一』也。如和先六十,同名『一供養人』。」

釋大眾中,初解。即就能別明之,三人之外,加一成眾,即容犯別,故此一人即為犯患。「乃至」下,防難。應先難云:「四人可爾,注中五十至百,三外則多,何名長一?」故此通之:「人數雖多,望長是一。」、「如」下,引證。佛安居竟,入室禪寂,勑諸弟子不得輙見,唯除一供養人。及和先比丘六十頭陀至,世尊聽見。此亦以「一」目多,故引為例。

【疏】有人言:「彼此八人,名為大眾,食無陪供,又難得處,開別不犯。七人已下,名為小眾,食雖難得,容有兼濟,如《多論》中,故不開之,故云『長一為患』。」

次解中。初明大眾開相。謂彼此成眾,食難得處,開別無過。「七人」下,正釋長患。謂此處成眾,彼處三人已下,乃至一人,則不聽別,故云「一人為患」。指《多論》者,即如後引。縱是大眾,易得尚犯,則知小眾有限可均,定不開別。

【疏】問:「此既是開,何故明患不明無患?」

答:「誠如所難。言為『患者』,將開大眾集時不犯,先解小乘是犯。故云『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以不開故,由此一人成四得罪,名之為『患』。五人、百人,皆以一人為患,約知四人已上無患。《律》文好略,一言兩舉,違順普明,持犯雙顯,唯出於患,無患自彰。故《多論》云:『客主各四,名為大眾。食不難得,亦不聽別。』」

釋難中。由釋長患,違開文故。答中,初句承難。「言」下,釋通,為三。初牒文釋。彼謂注中先舉小眾成犯,反顯大眾不犯,故云「約知」等。「約」合作「明」。「律」下,二、出《律》文意。但明為患,即「一言」也,義兼無患,謂「兩舉」也。「違順持犯」,示兩舉相。「普」合作「並」。「故」下,三、引證,有二:一、證前八人得名大眾,二、反證大眾難得方開。又大眾易得,既不聽別,小眾縱難,亦不開矣。

【疏】有人釋云:「四人已上,名為大眾,不望彼四,《律》云『大眾者,四人若過』也。『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者,是兩家會。東家四人,西家一人,施心各定,互不相容,乞復難得。若不開者,西家一人與四為患,故開非犯。『百人長一人』,食難得,開。牒本犯者,今開不犯也。」

第三,解中。初躡破。「食」下,正釋。謂兩家作會,西家一人,本是東家四人之患,今為飲食難得,故開不犯。「牒」下,顯律意。

【疏】妙如後解。故牒舊疏,須開解慧耳。

結示中。初句判定,下二句示繁。「妙」謂精要。

【疏】就解辨相中,先教食法,後結罪法。

【疏】食中分四:初、無緣白出;二、人少隨食;三、數滿分部;四、有緣白入。初後相反,中二相對。

辨相,食法,總分中。初出後入,故云「相反」。二少三多,故云「相對」。

【疏】初「無緣」者,謂無上九中前六緣也。有緣之人,但能自益,不能益他;無緣之人,故須白出。

釋中,初科。九中,前六私緣,不必該眾,有無出入,須白除疑。後三通眾,故非所論。

【疏】「若二、三人隨意食」者,反上九中第六「大眾」也。

次科,二、三非眾,故「反大眾」。

【疏】「四人若過」者,舉前大眾,分破入食。

三中。言「分破」者,四人至六人可分二部,七人已上須分三部,如是知之。

【疏】言「有緣」者,有六緣故。無緣直出,所以須白者,護施主故。有緣直入而須白者,護內比丘故。身是有緣,入須儀式,故「依次入」。又《律》釋疑也。若不白入,謂我僧次,無緣之徒,隨我濫入,故白簡之。無緣白出,釋疑亦爾。

四中。初示有緣。「無」下,對上「無緣」,雙出制白之意。初明無緣白出。「護施主」者,恐謂嫌弃故。次明有緣白入,又二。初「護比丘」者,恐疑成別故。「身有緣」等,釋「注」中「依次入」也。「又」下,二、約「釋疑」者,恐他疑己是無緣故。下云「無緣亦爾」者,若不白出,疑謂有緣,妄隨他出故。

【疏】問:「此中有緣,不白但犯吉者;我三寶緣,不白入聚,亦應犯輕?」

答:「此白除疑,別有所防。白入聚者,正是防也。

結罪中,初問。以不白是齊,結犯別故。答中,有緣白法,自防他疑,故云「別有所防」。入聚白法,為防不白,故云「正是防」也。

【疏】「若爾,覆藏治法,有緣出界,不白應輕,不應失宿?」

答:「不同。病等六緣,正治別眾,不防於白。六夜出界,正防失宿,不防於白。何得將對治難不對治也?」

次難中。行覆出界,制須白捨,不白犯吉,與此有緣不白罪同,彼更失宿,重於此者。答中,初明此白對治別眾。「六」下,次明六夜防於失宿。治防兩別,義非例難,故云「何得」等,以責非難也。

【疏】問:「別眾食,何不計所別境犯,而結咽罪者?」

答:「釋疑之體,終須識本。制意有二,不惱所別,故不就別人以結於犯。但隨業結,罪重自止也。」

次問。不從所別而隨咽犯,須明教意。答中,初汎敘答意。「制」下,正釋來問。初明不從境意。「制意二」者,即如上明損於道俗,「不惱所別」故。「但」下,次明隨業意。咽屬身業,隨動即結,故云「罪重」。原聖制意,令懼不犯,故云「自止」

【律】三十四、取歸婦、估客食過限戒。

【疏】取歸婦賈客食戒三十四。

【疏】然篤信士女,捨己途粮施諸比丘,理宜將護,依限而受。今取過分,令食竭盡,長貪壞信,又違聖教,過犯特隆,故制。

三十四,制意中。初敘合宜,「今」下,明過相。「令食盡」者,《律》明兩緣,並云「比丘盡取食之,無有遺餘」。「又違教」者,由立制法,過限受故。「隆」,重也。

【疏】五緣:一、二緣路粮。二、知是。三、無病緣。四、過三鉢。《多論》:「若上鉢取一鉢無罪,二鉢是犯;中鉢取二,下鉢取三,各不犯,過則犯。」若一人取過三鉢犯,謂下鉢也。若四人過三鉢,前三人不犯,後一人犯。以前人語云「己持三鉢來,汝莫持來」,過在後人故。五、出門,便犯。

列緣中。言「二緣」者,即歸婦及商客,計是兩戒,由各犯故,緣相不殊,所以一制。第四,引論。初約三品鉢明過限。「若」下,次約自共明受相,又二:初一人自受;二、四人共受,犯在後人。「以」下,釋成犯意。「前人語」者,即「注」所引告語法也。

【註】佛在舍衛。婦人將還夫家,以其辦食頻施比丘,經時不返,夫還別取婦。又有商客食分數施,遂為賊劫。比丘以過白佛,因制戒。

【疏】就戒緣中,分二:初明頻取婦食,致為女人所諱;後明商家過受,又被賊之所劫。

戒緣中,「女所諱」者,為夫輒弃,非女所宜。

【律】若比丘,至白衣家,請比丘與󰉔、󰉓、飯,若比丘須者,當二三鉢受,還至僧伽藍中,應分與餘比丘食。

【註】若不持食還者,告諸比丘:「某家有歸婦食,有賈客道路粮,若食者,食已應出;持還者,齊二三鉢。」若持一鉢、二鉢來者,一一示告語,乃至「己持三鉢來,慎勿持還」。

【律】若比丘,無病,過兩三鉢受,持還僧伽藍中,不分與餘比丘食者,波逸提。

【註】若不問歸婦、賈客路食,若不語餘比丘,吉羅。不犯者:兩三鉢受;若病,過受;問己,共分,使知村處;若自送僧寺中得受;若送尼寺中得受,無犯。

【疏】戒本分二。立法四句:一、能受比丘;二、與飯󰉓;三、取分齊;四、制共食之。戒本五句:一、犯人;二、無病;三、取過三;四、獨自食;五、結罪。

戒本。立法四句。第二,略舉三食,但是路粮,通正非正。第四,注中初至「應出」來,明就彼食,則無制限。「持還」下,二、明受食還寺,則有分齊。言「齊二三」者,中、下鉢也。「若持」等者,明相語告,唯據下鉢為言,上、中二鉢準知。《律》中,持一鉢還,告餘比丘言「我已持一鉢還,應取兩鉢還」;先取二鉢者,告云「可取一鉢」;先取三鉢者,如注所引,文不具引告詞,故云「乃至」。戒本五句,從「持還」下,即第四句。注「方便悔」者,《律》云「一足在門內,一足在門外,欲去還住」也。

【疏】獨食辨相者。謂不與餘人,故提也。今據過三,「出門」成犯。餘希故不解。

釋第四中。初句牒注。「謂」下,出他疑。「謂」即疑謂,以戒本文連下結犯,恐謂犯提,故注節之,則無濫矣。「今」下,明正犯。「餘」下,示略。今須釋之。初明犯中,言「不問」者,《律》制至請家當問主言「為歸婦食?為賈客食?」,不問違制故。「若不語」者,違前相告也。不犯中,上二可知。「問已」反上「不問」。「共分」反上「獨食」。「使知」反上「不語」。「送尼寺」者,從尼受也。《律》作「賈客」及「餅󰉓」,《戒》文作「估」「󰉔」字,義通傳誤。

【律】三十五、足食戒。

【疏】足食戒三十五。

【疏】凡食以充軀為用,多則長貪,少則廢道,事須量節。是以大聖審知凡報強弱不同,致有將補,五種位異:一、四分之一;二、一摶;三、一坐食;四、受小食;五、作餘食法。通須裁節,過則有損。今此比丘受正食已,須慎威儀,一坐飽足。為性輕懆,輙便後噉,長患廢業,又違教戒,故制。

三十五,制意中三。初敘食利害。「是」下,二、汎敘開制。「將」謂開食使得資身,「補」謂制法令無缺行。「五」中,上三頭陀報強,下二中下報弱。又三、二中,各自相望,前強後弱,次列可尋。初即乞食,四依本制。《寶雲經》中,凡乞得食,分為四分:一、與同梵行,二、與乞人,三、與諸鬼,四、自供身。「一摶」不益,「一坐」不再,「小食」即粥及餘不正。上四汎明,五即當戒。「今」下,三、正顯今意,先明所應。「為」下,次顯不應。「長患」謂多貪,「廢業」由多事。「違教」因開法。

【疏】論犯五緣:一、是足食;二、足想;三、已食捨威儀;四、無因緣;五、更食犯。

列緣,第四,謂非病也。

【註】佛在舍衛,說一食法。五種食中令飽足。後猶憔悴,佛言「聽瞻病者又食病人殘食」。又開「作餘食法」。有貪餮者,不知食法,因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從初至「作餘食法」來,明佛開諸比丘食緣。二、「貪餮」下,明起過也。「不知食法」者,隨不知足不足、正不正,具幾成、餘不成等也。

釋戒緣中,分二。初段,注文少暗,疑是脫字。今依《律》示,凡有七節:初說「一食法」;二、由比丘形枯燥,聽一坐食;三、猶枯燥故,聽一坐食、五正食;四、病比丘不堪一坐,猶枯燥,聽數數食;五、開「瞻病食病人殘」;六、比丘以所舉食與餘人,從此始開餘食法食;七、比丘以所餘食與餘人,亦聽「作餘食法」食。第二段中,初總示。「餮」,音鐵,貪食也。「不」下,牒釋。「足正」二句,謂不知食境是非。「具幾」等者,謂不知作法成否。法有十五,故云「幾」也。

【律】若比丘,食竟,或時受請。

【註】食者,五種之中,若食一一食,若飯、󰉓、乾飯等,食飽足者

【律】不作餘食法。

【註】彼持食還,作法言:「大德!我足食已,知是,看之,作餘食法。」彼應取少許食已,當語彼言:「我止。汝取食之。」彼不作者。

【律】而食者,波逸提。

【註】是中行、住、坐、臥,各作句數,犯足如《律》。佉闍尼食,有根、枝、葉、華、果、油、胡麻、黑石蜜、磨細末食。彼比丘足已,不作餘食法,得而食之,咽咽墮。若食已,為他作;若知他足食已,作;自手捉食作;持食置地作;使淨人作;淨人前作;以不好食覆上作;若持去——並不成餘食法,吉羅。尼等四眾吉羅。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餘食法;並反上制文;若病不作法;病人殘食不作餘食法;若已作餘食法,無犯。

【疏】戒本三句:初、人;二、明食相;三、結罪。

【疏】就相中,言「食竟」者,謂自食己食,或噉僧食也。「或受請」者,謂食檀越食。此二食足已後食,作「餘」方得食之。非謂作餘食法開無背請罪。

戒本,第二,釋足食中,初科。初明二食。「已」、「僧」合一,「受請」為一,通收僧、別二請。「此」下,次明足相。「非」下,遮濫,以別請中容有背故。如背前向後,食五正已,復從前食,不作餘法,背、足俱犯;若作餘法,止犯背請。兩緣自別,不可混同

【疏】「食」有五種,即指五正為言。

釋注中,初科。言「五正」者,此論前食,至後犯足,通正不正

【疏】「食飽足」者,謂前境食體,堪我飽足。但為食一口已,便壞威儀,成犯之相。後坐不得,須作餘法方開食也。《四分》有文,散在開通,如下解也。《僧祗》、《善見》,護「八遮相」,極大分明,須相融會。

釋足相中,初科。初明境足,即今正義。「但」下,次明犯相。「四分」下,引證。「文在開通」,即前「身綺」,如上已明,及尼不禮,文在後引,故指「如下」。次據他部,猶急本宗。言「八遮」者,亦名「八足」:一、自恣足,二、少欲足,三、穢污足,四、雜足,五、不便足,六、諂曲足,七、停住足,八、自己足。此之八種,不依彼用,但取急義,證今境足,故云「相融會」也。

【疏】今有人解「堪飽足」者,謂我飽食足。我食未飽,雖起重坐得食無過。此非解也。

斥非中,出非,可見。

【疏】若爾,《四分》何須廣列四種威儀?食無飽期,約儀定犯,是明教也。若準凡心,「待飽竟,破儀犯」者,知用何時成於飽相?縱云飽訖,更噉一粒,亦得入喉,何名約飽?故聖明見,但據四儀,隨四有乖,後坐不食。豈非明決?

難破中。初指教明判,四種威儀,如下注引。「若」下,二、斥無限齊。應作彼執云:「《律》約四儀,據飽足已,有何過耶?」、「知」下,顯非。「故」下,三、重示教意。

【疏】是知凡情,恒多汎濫,至於食飲不能自約,故出斯解。今定約儀,理絕浮執。

結示中。初指妄執元由。「今」下,結歸今家正解。

【疏】就「作餘食」,注解乃明。須看《鈔》中十五種法,並有明據也

餘食法中,初科。令「看《鈔》」者,今略引之。能作有三,對法亦三,食體亦三,自作三法,彼作三法。此三五法,並《律》正文,故云「明據」。

【疏】問:「所以『足』、『勸』二戒有餘食開,餘九食戒,不開何邪?」

答:「此二曾前犯足,貪心更食,故須作『殘』,息彼貪過,故是藥病相當,所以開之。餘九戒者,謂『贊食』、『過一』、『背請』、『別眾』、『三鉢』、『索美』、『非時』、『不受』、『殘宿』也。前六未足,一往即犯,非對治藥,故不開之。後之三戒,亦未犯『足』,然是非時,食體不淨。若開作法,前人得罪,己自招殃,復非對治,故亦不開。」

問答中,初明二戒開意。「餘」下,二、明九戒不開。又二,初列名。「前」下,示意,初明前六。次明後三。「體不淨」者,非時,不受成惡觸,殘宿當體有過,二並不淨。「若開」等者,出開作之過,自他得罪,能所兩損。「復非對治」,意同上六。

【疏】「別眾」六緣,此不開者。彼未犯足,所以下開,得食充身,有長道益。此戒曾前食五正足,堪可一日資身長道,更以六開,增貪非治。

對「別眾」中。初明彼開。「此」下,次明當戒不開。文相易解。私解:彼開六緣,此開餘法,各據所開,故不相有,豈須相較

【疏】就結罪辨相中,初成犯相。

【疏】前對緣結犯。九種佉尼,未食五正,得食無犯。曾食五正,犯足已,更食油蜜,一切皆墮。

次釋第三,成犯相中,初科。言「對緣」者,通示四儀九食也。「九種」下,別釋食相,但列不正,欲明前足唯局正,後食通兩種,不正既犯,正則可知。

【疏】二、「若為他作餘食」下,明識教者少,故以諸相用顯知法。就中八而四對:初、自足為他,二、知他食足,此愚、𨷲相對也;三、自持不與,四、持食置地,此恭、慢相對也;五、使淨人,六、淨人前作,道、俗相對也;七、惡食覆好,八、作而持去,慳、貪相對也。就中對俗而作,不妨兩是比丘,非儀故吉,不妨成法。餘七不成,失法故,吉;若食噉,提。

注中「四儀各作句」者,《律》以五正別歷四儀,各有五對十句,今略引之。《律》云,佛言有五種應足食。初對二句,第一云:比丘知行時,知飯食,知持來,知遮,知威儀,知捨威儀,知足食,捨威儀,不作殘食法而食,咽咽波逸提。第二句亦如上,但改第二云「知󰉓、乾飯、魚、肉」。第二對亦二句,初句單󰉓,第二句餘四雜,即乾飯、魚、肉及飯。第三對亦二,初句乾飯,第二餘四雜。第四對亦二,初句單魚,第二餘四雜。第五對二句,初句單肉,第二餘四雜。《律》云「住、坐、臥如是」。共四十句。

釋作法中。初點示文意。「就」下,牒釋。八相四對,並以兩字分之。初為他所對,不能自知,即是「愚」也。二、求他為對,不知簡境,故云「暗」也。三、手持不放,故「恭」。四、懶持置地,故「慢」。五、使淨人,即遣「俗」作。六、淨人前,即對「道」作,但在俗前,故不合耳。七、以惡覆好,能作「慳」也。八、與彼持去,所對「貪」也。「就」下,總簡,即《律》自判。「非儀吉」者,據論作法,眾、別羯磨,通須遠俗。所以俗聽眾法對、念,則成障戒,別法方開,制不使聞,於義明矣。況此餘法,事非少欲,若對俗前,必生忽易,故特別制,違則乖儀。

【疏】「尼同三眾俱吉」者,作不同戒故。有人云:尼是女類,食不消化,故無食足犯。今不同之,尼律開通不禮戒中,有不受餘食法尼,故知有「足」明矣。

尼犯中。初正釋。「作不同」者,凡尼與僧制緣別者,特標異罪,欲彰不同。今尼足食,彼實犯提,但緣起不同,「背」、「足」合制,故言犯輕,顯與僧殊。下皆類此。「有」下,二、斥非。初出彼解。「今」下,顯正說。下引文據,合云:「不禮戒開通中,尼不禮僧,違敬犯提;不受餘法,則開不犯。」

【疏】就開通中,「食作非食想」者,實是稠粥,謂經久想,雖食無心謂是「足」也。「非食不作法」者,審知佉尼,理須更食故也。餘開可解耳。

不犯中。初釋想差。「稠粥」出釜𦘕成字者,意謂稀薄經久凝耳。「無心謂足」,故無犯也。注中,「不受餘法」,謂頭陀上行無犯理也。《疏》牒「非食不作法」,注脫此句,謂先食不正,更食不犯,故云「審知」等也。「餘」下,略指。今為釋之。注中「並反上」者,《律》有三句,並謂成餘食法,反上八相:一、自取作餘食法;二、置地作乃至手及處;三、若與他,他為己作。

【律】三十六、勸犯足食戒。

【疏】勸足食戒三十六。

【疏】制有三意。

【疏】初不聽勸意。然出家之士,理應益物,迭相匠導,勸修善行。今乃惡心勸彼,令他得罪,己自招殃。彼我俱損,理所不應,故制不聽勸。

三十六,不聽勸中。初敘二利。「迭」,互也。「今」下,明兩損。

【疏】二、解同犯意。食中數戒,此彰同犯者。有人解言:「此戒餘食法開,容有不犯。日既未過,人多滯俗,『但食無犯』。輕侮聖教,不作餘法故犯。若據緣起,惡心相報。今時勸者,多是好心,隨情逐世,違制輒噉。無問好惡,一切同犯。」

次意中。初標徵。「有」下,引釋。初明勸意,以見時中,餘法開食,便謂不作得食無過,故多相勸。「人多滯俗」者,示其情狀也。「但食無罪」,述彼勸詞也。「輕侮」等者,顯成他犯。「若」下,二、會釋戒緣。言「同犯」者,能勸犯此,所勸犯前。

【疏】問:「如不受食戒,有受緣開,何不同犯?」

答:「但惡心勸足,令犯二罪。勸人不受,但有一罪。損有重輕,故不同犯。」

問中。「受緣開」者,即一人受已,通及餘人,既有此開,亦容倚濫而相勸犯,何以不同。「答」中,勸他足食,容兼不受,故「犯二罪」。若「勸不受」,不兼足食,故止「一罪」。

【疏】今解不然。如《十誦》中:「非時、殺生草木、然火、掘地、噉殘宿等,勸他為己、不為己,但作俱墮。」

今解中。《十誦》「非時」等戒,勸他同犯,則知不受,勸亦應同,那云一罪?故知古非。

【疏】三、離為二戒意。四義故分:一、足是身犯,勸足語犯;二、足食病開,勸足無病開;三、足是貪心犯,勸足通三性;四、足是已咽食犯,勸足他因已犯。

三、離意中:初即業異;二是教異,勸非資身,故不開病;三、心性異,「勸足」犯者,必待他食,故「通三性」;四即成犯異。

【疏】論犯五緣:一、他足食已;二、知他已足;三、發言勸食;四、不作殘法;五、前食便犯。

犯緣,可知。

【註】佛在舍衛。兄弟同作比丘,其一貪餮嗜食,不知足食不足食,餘食不餘食,得而食之。彼以過責。此心懷恚,見彼食已,便強勸食,又以過責。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就戒緣中,弟貪起過,兄以過責,而懷恚強勸,反更責兄。是知從諫如流不可得也。即以為法,不可妄言。

戒緣中。初分文。注中「不知足不足」,迷制教也。「不知餘不餘」,昧開法也。「是」下,結誥。「從諫如流」,言相順之急也。「不可得」者,言人中少有也。「即」下,示誡,令諫可諫。

【律】若比丘,知他比丘足食已,若受請,不作餘食法,殷勤請與食——「長老!取是食」,以是因緣,非餘。

【註】若先不知,不足食想;若與令棄;若與令舉;若遣令與人;若未作法令作;若病人殘食;若己作法食,不令他化。

【律】欲使他犯。

【註】若彼受食之,咽咽二俱墮。若與食,彼棄之,或受而舉置,若受與餘人,若彼受己作法食;若病人食,欲令他犯;持病人殘食與,若作餘食法己與,欲令他犯——如上緣,一切與者,吉羅。

【律】波逸提。

【疏】戒本三句:一、人;二、若他二種足食已;三、「不作餘食法」下,明勸結罪。

戒本分句。二中,「二種足」者,即僧自食及他請食也。

【疏】言「非餘」者,非是注解不犯足餘。將不犯望於犯,不犯是犯家餘。

釋非餘中。初釋「非」字。「非注解不犯足」者,通指注中八種也。「將」下,釋「餘」字。

【疏】就解「令他犯」中,與病人食,本不名犯,但能與者,心懷不善,實開謂閉,愚教故與。前噉不犯,能勸吉羅。

釋令他中。注文,初明犯重。「若與」下,次示犯輕,又二。初三種所勸不食。「若彼」下,三種所勸雖食,於教無違,故能勸但吉。

【律】三十七、非時食戒。

【疏】非時食戒三十七。

【疏】凡食資身,事須節約,數則致患。故限之令定。始於清旦,終至中前,事順應法,不生過罪,名之為「時」。過則非儀,長貪妨道,招機納謗,事不應法,名之「非時」。故所以制。

三十七,制中。初敘食緣利害。「故」下,次示制法順違。初明順益。「事順」,謂世俗常儀,皆多朝食。「應法」,謂三世諸佛,並不過中。「過則」下,次明違損,通及自他。言「招譏」者,如《律》緣起:「女人恚言:『沙門釋子,寧自破腹,不應夜食。』」

【疏】據《阿含》中《時非時經》明,一年二十四半月,月十五日。準此俗中二十四氣。故彼冬分四月,以八月十六日為始,終於臘月十五日。春分十六日為始,至四月十五日。夏分不言自曉。

引示中。《時非時經》出阿含部,今亦別行,在「竟」字函,文近兩紙,廣分三時步影之數,須者尋之。初引經以示。「月十五日」,白、黑分也。「準」下,次會同此方。「俗中二十四氣」,一年十二月中,每一月有兩節氣,大約亦以十五日為一氣。「故」下,三、引三時以證。既以黑月為三時之始,則知西竺月分黑、白,不同此方白、黑共為一月也。

【疏】然今此國三種日月:一、天上日月;二、人中日月;三、陰陽日月。上二不定,陰陽剋時,楷定無爽。至如佛法,春分以臘月十六日為始者:須準陰陽曆家,大寒是十二月中氣,如是類例,十六日便為立春,剋定步數,可知時分。故《僧祇》中「令作脚影」,此即是也。《多論》晝夜各分九時,《僧祇》日夕三十須臾,唐國󳫴漏,箭為百刻。

會通中。初示日月不同。「天上」者,《增輝》云「今所見者」。「人中」者,即今幾時為日,幾日為月。「陰陽」者,即曆數之家剋定分抄以為算數,故云「無爽」。「爽」,差也。「至如」下,次明前經準俗之相。二氣之間,名為「中氣」。然其相準未必全同,但取一月兩分之數耳。「故」下,引證。初證「脚影」同。「多」下,次證時刻同。《多論》「晝夜各分九時」,此據春、秋兩分,晝夜相等,冬、夏兩至,例有增減。《僧祇》「須臾」者,日極長十八,極短十二,晝夜等各十五。「唐國󳫴漏」者,「󳫴」即時刻,夏至日六十刻、夜四十,冬至日反上,春、秋分各五十刻。謂以竹箭竪於壺中,水漏箭浮,以分刻數。

【疏】出家時節,知何不須?然於一食,日別常法。但用步󳫴一法,足定方隅,縱在山澤,有迷依步,無不立曉。必時陰暗,以鏡映之。寧早不晚,是持護法。

結告中。初示須知。「但」下,令準前經。「陰時以鏡映」者,未詳其事。「寧」下,次勸急護。古之高德,奉敬律儀,一食卯齋,用為常務。今時濁惡,噉食無時,設有營齋,遲留至暮,禪師講匠,坐受安然。唯知取適於穢軀,豈念公違於聖教!糞蟲餓鬼,即此心成;銅汁鐵丸,豈從他得?有識高達,宜乎勉之。

【疏】論犯四緣:一、非時;二、非時想;三、時食;四、咽便犯。

犯緣。第三,時食,通正不正,下兼三藥,並通一犯。

【註】佛在羅閱城。時人民節會,難陀、䟦難陀二釋子共看伎,并受飲食,向暮還山。迦留陀夷夜入城乞食,女人雷電中見,稱言:「鬼!鬼!」比丘以過白佛,訶制此戒。

【疏】就緣起中,初明看伎非時而食,二明夜乞起過,便制。

戒緣,兩段,對文可知。

【律】若比丘,非時。

【註】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按此時為法。四天下食亦爾。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未出也。

【律】受食。

【註】有二種,佉闍尼食如上,蒲闍尼五種食亦如上也。

【律】食者,波逸提。

【註】彼非時受食食,咽咽墮。若「非時」過非時,「七日」過七日,並墮。盡形壽藥,無因緣服者,吉羅。不犯者:作黑石蜜法爾故;有病者服吐下藥,日時過,煑麥令皮不破,漉汁飲。又喉中哯出咽者,無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非時;三、是時食,縱餘三藥,無病亦犯;四、食咽犯。

戒本。第二,注中,先明「時」限,以釋「非時」。「四天亦爾」者,合云「皆爾」。雖四天下日夜不同,並取明相至中為時,已後為非時。南州日午,北州半夜,東沒西出,如是輪轉。若約比丘互相來往,還約本處以判持犯。如南人往北,半夜前食,不犯非時,餘方亦爾。如《拾義鈔》據《伽論》說。

【疏】就解食中,但時中正不正,不明餘者。以餘三藥有緣開故,若著在文,謂病不開,故不出也。

釋第三中。三藥不加,判同時食,加法過限,隨結重輕。而文不出,故申其意。

【疏】就辨相中,三藥解者。謂諸漿等,手、口二受,明相未出,受法不失,名之為「時」;明出法失,得罪,不應服,名「非時」也。蘇油口法未失,名「時」;八日時過失法,名「非時」。盡形壽藥有病加服,名為「時」;無病輒服,名「非時」。若非口法,從時食論。餘「殘宿」、「不受」例之,至彼便略。

釋第四中。三藥次列,竝約加法分時、非時者。前二望限,盡形對病。故知若加口法,非時號時;限過病差,時名非時。

問:「盡形一藥獨犯輕者?」

答:「由法不失,但違教故。」

問:「何以病差法不失者?」

答:「一、資劣少貪,二、為防重發,故教許之。」

問:「病差法在,中前得服否?」

答:「但使無病,並是非時。」

「若非」下,簡辨。「餘」下,指例。由下二戒,三藥罪同,各如注解。是則加法「盡形」,無病輙服,咽咽三吉,更兼惡觸。廣如前篇。注不犯中,三節。初《律》云:「乞食比丘見作石蜜,中有罽尼,畏慎不敢非時噉。佛言:『聽噉,無犯。作法應爾。』」、「吐下藥」,即取食之藥。「哯」,胡典反,不嘔而吐也。若準《鈔》中,不得復咽。此中開者,猶在喉中。

【律】三十八、食殘宿食戒。

【疏】食殘宿食戒三十八。

【疏】凡飲食繁穢,近則長貪,令人不節。又體現交盡,義無貯畜,故置異處,不得輒噉。然今行人,但存省事,隨宜受納,不思遠大,致使教法日就崩離,稱心之過,知何不犯?是以大聖,隨事節約,若衣若食,並有軌儀。緣而不曉,即結無知;可學不涉,又結怠惰。意令割略我倒,專心思道,不令貯畜,用遺愚著,故制斯戒。

三十八,制意為三。初敘食過,文列二過:一、貪染不可近,二、現物不宜畜。「置異處」者,即淨地中。「然」下,次敘違犯。此據緣起坐禪比丘,故言「省事」,今時貪恣,則非所敘。「不思」等者,已雖少欲,凡愚相倣,疾滅法故。「稱心過」者,充其所欲,欲即妄情,必須制故。「是」下,三、彰聖制,又三。初明根本制,文通諸罪,意在今戒。「緣」下,次明重增制。即無知犯提,不學得吉,此二該通止、作兩犯,如前所明。「意」下,顯教益,即生善滅惡也。

【疏】論犯三緣:一、是殘宿食;二、知是;三、咽,便犯。殘、宿相對,四句分之。殘宿、內宿,亦有四句。可如《鈔》引。

犯緣中。初列示。「殘」下,指句。兩重料簡,俱指如《鈔》,今為引之。彼云:「一、殘而非宿,吉;二、宿而非殘,亦吉;三、亦殘亦宿,提;四、非殘非宿,無罪。」次四句者:「一、是殘宿,非內宿,得墮;二、是內非殘,吉;三、四俱句,與前無別。」

【註】佛在羅閱祇。迦羅坐禪,乞食疲苦,食先得者。比丘於小、大食上不見,覓之,具說所由。比丘白佛,佛便訶言:「汝雖少欲,後來眾生相法而行。」因即制戒。

【疏】就緣起中,此戒不受,以「坐禪」人為緣起者。約情為論,輕戒而重觀門,故佛言:「後來眾生相法而行。」非法而行,何可妄也?

戒緣中。初牒文。「約」下,出意。「非」下,結勸。今時禪、講各尚己宗,頓忘戒律。況加輕弄惑誑後生,謂持戒則徒自拘囚,學道則不勞把捉。豈念壇場立誓,盡壽堅持?非戒無以為僧,非戒將何受施?阿鼻苦楚,本為忘恩;瘖瘂盲冥,良由謗法。金言呵制,明為將來,後學聰明,幸遵慈訓。

【律】若比丘,殘宿。

【註】今日受已,至明日,於一切沙門釋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

【律】食。

【註】有二種:非正食者,根食乃至細末食;正食者,飯、󰉓至肉也。

【律】而食者。

【註】舉宿而食,咽咽墮。「非時」、「七日」過限,亦墮。盡形壽藥,無病因緣而服者,吉羅。

【律】波逸提。

【註】不犯者:宿受食與父母;若塔、舍作人,計價與,後乞食比丘從作人邊乞得者。若鉢盂孔罅食入,如法洗之,餘不出者得。若宿食酥、油灌鼻,若隨唾出棄,餘者得。

【疏】戒本三句,可解。

戒本,「三句」:一、人,二、殘食,三、犯罪。

【疏】就第二句,注解中。《十誦》云:「此方殘宿食,餘二方不得食。北方宿食,開三方食,以無我所故。」制不受食,意拔我根,著色味故。餘辨相中可解。《鈔》中大分別也。

釋第二中。引《十誦》明四州者,顯示注中「一切」義故。「制」下,明通禁之意。「餘」下,指廣,檢《鈔》對之。

問:「北方無佛法,何有殘宿食?」

答:「北方無法,多分為言,不妨佛化通被四州。《業疏》云:『南州具四緣,且據一相耳。』如前非時,通四天下。《伽論》云『北󳬂單越法,不受食,不犯』是也。」

問:「三方殘食,北方得食否?」

答:「文制三方不得互食,則知北方非殘明矣。」

【律】三十九、不受食戒。

【疏】不受食戒三十九。

【疏】《多論》五義:「一、為斷盜竊因緣;二、為作證明;三、為止誹謗故;四、為成少欲知足故;五、為生敬心,令外道得益故。」

三十九,《多論》五意。初、若令自捉,慣習成盜。二、若非他證,或容抂濫。三、如緣起,《五分》中白衣呵云「我不喜見著割截衣人不受食食」。四、成上行。五中,因外道搖果墜地令比丘捉,比丘言「佛不許自捉」,外道因發心出家,得漏盡。前三滅惡,後二生善。一、四自行,餘三化他。

【疏】如《鈔》所列,十門成解:初制意門;二、能受人門;三、所受境門;四、所食門;五、受食處門;六、受食法門;七、須食觀門;八、食食法門;九、失受法門;十、如次解。

指《鈔》「十門」,略釋名相:

第一門;

二、能受人;

三、所受境;

四、所受食;

五、受食處;

六、受食法;

七、須食觀;

八、食食法;

九、失受法;

第十,即同今戒。

【疏】論犯三緣:一、是四藥;二、輒自取;三、食咽犯。

【註】佛在舍衛。城人為父母等,於四衢道頭乃至廟中祭祀供養,糞掃衣乞食比丘自取食之,居士共嫌。比丘以過白佛,便制此戒。

【疏】戒緣中,俗人為亡者設祭,頭陀比丘輒自取噉,故制。

犯緣、戒緣,並可解。

【律】若比丘,不受。

【註】不與食者,未受者是。受有五種:手與,手受;手與,持物受;持物與,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遙過物,與者、受者俱知,中間無所觸閡,得墮手中是也。復有五種:身、衣、曲肘、器與,還以上四受,若有因緣置地與,是為五種也。

【律】食。

【註】佉闍尼食:根至細末磨。又云:飯、󰉓、乾飯等。

【律】若藥。

【註】奢耶尼食者,酥、油、生酥、蜜、石蜜。

【律】著口中。

【註】若不與食,自取著口中,咽咽墮。「非時」、「七日」若過限,亦墮。盡形藥無因緣不受而食者,突吉羅。

【律】除水及楊枝,波逸提。

【註】若不犯者,取淨水、楊枝。若不受酥、油灌鼻,與唾俱出,餘者不犯。若乞食比丘,烏㘅食若風吹墮鉢中,除去此食,乃至一指爪可除去,餘者無犯也。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不受;三、藥食;四、除水;五、結罪。

【疏】就「不受」中,將解不受,先解受相,十種不同。「有緣置地」,如《鈔》、《祇》中,雖手不觸,口加三受,方得食也。

戒本,釋第二中。「先解」等者,謂反此十法,即是不受。「有緣置地」,指如《鈔》者,彼引《僧祇》「外道不與比丘食,規地作相,安鉢於中,下食時三徧言『受』」等。

【疏】食藥在口,未咽結墮。文據將噉必經口耳,至論結罪,必在「咽」生。「口中」方便,但結吉罪。

第三中。初示文暗。由戒本中但云「著口」,似不待咽而成犯故。文下,釋意,可解。

【疏】「除水、楊枝」說不犯者,一相為言。《明了》大開水土五種。楊枝諸律並無開文,任情所安。

第四中。初牒文。「一」下,別釋。初三句釋除水。言「一相」者,言其略也。故指《了論》,猶略大、小便、灰,皆大開也。下二句釋楊枝。《僧祇》口氣生瘡,咽汁須受,誤咽不犯,故云「無開」。今若咽汁,宜依他律,不咽,須準本宗,故云「任情」。

【律】四十、索美食戒。

【疏】索美食戒四十。

【疏】出家高士,特宜廉潔。今耽著美味,求索好食,長貪壞俗,招譏喪道,故制。

四十,制意中。初示行本。「今」下,顯過相。「長貪」已下,即是兩損。注戒緣中,云「雜食」者,用四美物和雜飯、󰉓,西土俗風以為厚味。

【疏】五緣犯:一、是美食;二、隨非親乞;三、自為己;四、無病緣;五、食咽犯。

列緣。第一,具含四種。二中,文不簡親,據理無過。

【註】佛在舍衛。䟦難陀以商賈為檀越,便語云:「欲得雜食。」彼商主問:「何患思此?」報言:「無患,但意欲耳。」商賈譏嫌。比丘以過白佛,便訶制戒。

【律】若比丘得好美食——乳、酪、魚、肉,若比丘,如此美食,無病,自為身索者,波逸提。

【註】尼等吉羅。不犯者:病人自乞;為病人乞,得而食之;或己為他;他為己;若不乞而得者,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出四種美食,加「比丘」者,律本互現;二、「若比丘」,結犯人也;三、「如此」下,明無病緣;四、結罪。

戒本,分文中。初句明食而標「比丘」,即得食人,下云「比丘」,即犯過人,故云「互現」也。

【疏】《多》云:「所以名美食者,以價貴故,卒難得故,愈病疾故。美食非美藥,乳、酪、蘇是;美藥非美食,生蘇、油是;俱是者,蘇魚、肉脯是;俱非者,訶棃勒是。」

釋第一中,《多論》二段。初示名,以下三句,三義釋之。「美食」下,二、簡辨,有四句。初句,「乳、酪」是時食,蘇本是七日藥,今望可充食邊,亦名美食。次句,以「生酥、油」不可直服,故但名藥。「俱是」句中,「魚、肉」是食,復加酥煑,故兼二名。「俱非」中,據「訶棃勒」是盡形藥,然望「七日」,非美物故。若據「藥」、「食」名通,《論》中且約可常作食者名「食」,不可者號「藥」。

【疏】尼結輕者,大僧丈夫身,報力強,喜乞美食,取資身故,所以重制。尼乞美食,女人所諱,為希故輕。此吉罪者,結不同罪,實犯提舍。

釋尼犯中。初出重輕之意。「此」下,次示結犯不同。尼八提舍,即無病乞八種美食,謂酥、油、蜜、石蜜、乳、酪、魚、肉也。僧尼各聚,故云「不同」。

【疏】問:「不同何罪而結於尼?」

答:「不同非罪,示不同戒。隨結方便,使異二部。餘可解。」

問中。今此吉羅,既非實犯,應成虗結,故問何罪。答中,初明「非罪」,非正犯故。「隨」下,次示罪體。「餘」下一句,語勢兩向,或似指例前後諸戒,或似指注不犯等文。

【律】四十一、與外道食戒。

【疏】與外道食戒四十一。

【疏】有三過故。一、異學情反,恒多疎外,難與理親。雖復惠施,不荷其恩,反生譏謗。二、邪見乖宗,非真福田,以信心之食,授與外道,施主聞之,特生不忍。又損施福,不得功德,田中不獲反報故。三、躬自奉食授與外道,容生外人愚倒己見,謂外道勝,比丘不如。以斯諸過,故制。

四十一,制意三。初招反謗,即如緣起。二、非福田,復有二意:一、惱施心;「又」下,二、損施福。三、罔時俗。「以」下,總結。

【疏】論犯六緣。一、是出家外道,以在家者但犯小罪。由出家名同,真偽難別,生人惑倒故重。二、知是。三、非親里,開與父母。《僧祇》中:「父母、兄弟外道出家者,使淨人與。無者,語令自取。若嫌者,答云:『汝出家不得處,佛制戒如是,不食者隨意。』」四、是食,除與衣犯小罪。五、自手與。以食味是通,理無獨食,置地使人,不生感倒故開。六、領受犯。

列緣中。初緣,「在家小罪」者,即汙家犯吉。三、引《僧祇》,彼不開親,還須遣置,今何引者?一、彰部別,二、令兼用,欲使暫加折辱,冀彼迴邪。五中,「食味通」者,容兼濟故。

【註】佛將弟子從拘薩羅遊至舍衛。佛及眾僧大得餅食,令阿難分與餘乞人。遂以黏餅與女人。又以外道得食,號「禿頭居士得」。佛集僧以所聞告,因制此戒。

【疏】就戒緣起中,初與女人起過,後與男食反為譏弄,是以便制。

戒緣,有二。初緣「女」者,《律》云是「裸形外道家女,顏貌端正」。注云「黏餅」者,阿難分餅,人各與一,二餅相黏謂是一餅,與此女人。餘乞人云:「彼與女私通,何得不與二也!」

【律】若比丘,外道男、外道女。

【註】裸形異學人,波私波羅闍者,在此眾外出家者是也。

【律】自手與食者。

【註】佉闍尼食者,根食乃至果食,乃至磨細末食。食者五種,亦如上說。

【律】波逸提。

【註】尼等吉羅。不犯者,若捨著地與,若使人與,若與父母,與塔、別房作人計作食價與,若力勢強奪去,無犯。

【疏】戒本四句:一、犯人;二、外道士女;三、自手與食;四、結犯。

【疏】《多論》云:「外道本唯六師,一師教十五弟子,各各受行異見。六師各別有法,與資不同。師及資通數九十六。如是相傳,常有不絕。」

戒本,釋第二中。引《論》示數。若準《僧祇》,但云「九十六道」,佛道在中,則九十五屬外道。此則各從所出,不須和會。然今此方但約李張之徒,及南方多有未魔之家,即為犯境。注「裸形」者,且標一種,實有多類。「波私婆羅闍」,即外道通名,未詳所譯。第三句,注中,先列九種不正,同前「足食」,故略舉之。「食者」下,即明五正。前犯緣中,唯衣犯吉,故知此戒制通四藥。

【疏】尼犯亦提。今結吉羅,取方便耳。作異戒故。

尼犯中,尼戒兼制白衣男子,與僧不同,故云「異戒」。

【律】四十二、食前後至他家戒。

【疏】食前後至他家戒四十二。

【疏】有三過制。一、俗里多緣,為善事難,輟己家業,專崇福會。已許彼請,行至他家,脫有事差,惱處極重。二、既有食處,息緣修道,無事游散,妨廢所習。三、共僧受請,背入聚落,令他施主見彼不集,竟不設食。稽留眾僧,使不充足,惱處不輕,故制。

四十二,制意三中。初、惱俗過,二、多事過,三、惱僧過。「使不充足」,謂時促,食不飽也。此中後意,即本緣起。

【疏】論犯五緣:一、先受他請;二、不囑授;三、往聚落中;四、無因緣,除病、衣時;五、入門便犯。

具緣。四中,三種開緣,如戒所列。

【註】佛在舍衛。長者為䟦難陀故飯僧,彼時欲過方來,比丘食竟不足。又羅閱城中大臣得果,令䟦難陀於僧中分;後食已,詣餘家。比丘告二過,佛雙制此戒。

【疏】就緣中,初明食前游行,僧食不足。「羅閱」下,食後遵行,遂不得果,為犯之緣。

戒緣,二段。後云「不得果」者,大臣持果待䟦難陀歸為僧分,而彼食已往至他家,歸遲,遂致過時。此謂中前,若在中後,則犯後戒。

【律】若比丘,先受請已,前食後食詣餘家,不囑授餘比丘。

【註】若獨一房中,囑授比近住者,同一界共住也。

【律】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病時,作衣時,施衣時。

【註】自恣後,無衣一月,有衣五月;除此已,餘時勸化作食并衣施者是也。

【律】是謂時。

【註】彼先受請已,前後食不囑授,入門犯墮;餘方便,吉羅。不犯者:如上開緣;囑授比丘;若無比丘,不囑授,至庫藏處、聚落邊房,若至尼寺;至囑家;若眾多家敷坐具請比丘;若難緣者,開。

【疏】戒本六句:一、是比丘以前受請;二、食前後;三、不囑授;四、除餘時;五、結罪;六、「餘時」下,逐開重顯。

【疏】就解「食」中,分前後相。依如《時經》,正在時中,故是「食時」

戒本,釋第二中。文云「前食後食」,合云「食前食後」。「依《時經》」者,彼從明旦至中已前,中半折之,故云「時中」,謂時之中間也。若約此方,正當辰時,即如《經》云「食時著衣持鉢」是也。

【疏】《律》「囑授」中,文列「同界共住」。若無易覔,不得白非同受請者及容展轉也。異非時白,取知而已。

第三中。初釋當戒,定須同界。「若無易覔」,謂覔同請難得,則非同請者不得白之,亦不得囑他展轉白也。若獨受請,無可對白,即落開通。「異」下,簡後戒。非時入眾聚,但取白知,無問界之內外、請之同別,隨白得成。此局彼通,持犯兩異。

【疏】就開緣中,列三加白為四。「衣時」文,明時外開故。若非時分,先有好心施衣及食,已是開訖。必未起心,比丘勸化作食、施衣,為僧者開,以利多故。自為不開,長貪敗道,邪命所攝。

第六句中。初總示四開。「衣」下,別釋施衣。初明檀越自施。「必」下,次明比丘勸化。開僧制別,在文可分。

【疏】不犯中,「多家敷具」者,謂多家同會處,處處待僧,隨至何家,皆是請處。

不犯中。釋多家請,但約「同會」,不同亦犯。注中,庫藏、邊房、尼寺,並非家故。《律》中,作囑授已,至此等處,即失前法,再白聽往。此不犯中,約無可囑,家既非犯,餘開可知。

【律】四十三、食家強坐戒。

【疏】食家強坐戒四十三。

【疏】凡在俗常習,婚禮無時。出家學慧,須知俯仰。今不思緣,久住不去,妨彼懷求,迭相逼斥,理非所應,故制。

四十三,制意中。初敘俗多染習。「出」下,次明僧不知宜,因而起過。言「逼斥」者,如戒緣中,迦留強坐,其夫與食,累遣不去,夫瞋捨棄:「隨汝所作!」

【疏】論是食家,如《鈔》所解「是觸食家,以眼對色故」;二、夫婦常居屏處;三、無第四人;四、申手不及戶坐,犯。

犯緣中。「論」下,脫「犯四緣一」四字。「觸食」者,根塵相遇,暢思資神,故云觸食。第四,「手不及戶」,據身在內為言。

【註】佛在舍衛。迦留陀夷本俗友婦齋優婆私,各端正,俱繫意。後至其家,彼婦嚴身,夫主極愛。比丘食已坐住,其夫便瞋捨去。比丘以事白佛,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在食家中,有寶,強安坐者,波逸提。

【註】若盲、聾互有,吉羅。不犯者:若食家有寶,舒手及戶處坐;若有二比丘為伴;有識別人,或客人在一處,若不盲聾;或從前過,不住;病發倒地;力勢所持;或被繫;命、梵難故——不犯也。

【疏】戒本三句。

戒本三句:一、人,二、食家,三、強坐犯。

【疏】釋「食」,以男女情相領納,故為食。言「有寶」者,如《多論》解,以著寶衣,輕明照內身,現發欲故。《僧祇》中「俱男、俱女亦不犯」,非食家故。

釋中。初明食義。「言」下,次釋有寶,即女人嚴身物也。「僧」下,引文簡濫。辨相注中,「盲、聾互有」,即第四人,各缺一根,非全證故。不犯中,「識別人」者,謂舊相知,對下「客人」,即非舊識。

【律】四十四、食家屏坐戒。

【疏】屏處與女人坐戒四十四。

【疏】制意同前,無第四人為異。

四十四,指制意中。前對夫婦,故論第四,此不對夫,但無第三,故云異也。

問:「既不對夫,何名食家?」

答:「誠如來難。然據緣起,同前一家,相乘而制,如《疏》標名,是為得矣。」

【疏】論犯四緣:一、是俗女;二、屏處;三、無第三人;四、申手不及戶坐,便犯。

列緣,可解。

【註】佛在舍衛。迦留陀夷以念前戒「應手及戶處坐」,即在戶扉後與齋優婆私坐共語。比丘聞語,譏嫌白佛,因訶制戒

【律】若比丘,食家中有寶,在屏處坐者,波逸提。

【註】若在食家舒手及戶,令乞食比丘見。餘辨相、開緣同前戒。

【疏】諸相中,解如前戒。

次科指略。戒緣中,「戶扉後」者,意謂手及,無所犯故。準上列緣,還同前戒,「申手不及戶,犯」。必在戶後,手雖相及,約本緣起,亦應同犯。

【律】四十五、獨與女人露地坐戒。

【疏】與女人露坐戒四十五。

【疏】制意同前。

【疏】四緣:一、是俗女;二、露處;三、無第三人;四、在申手內坐便犯。餘如《鈔》解。

四十五,列緣。第四,既在露處,但取彼此手相及內,明犯分齊。指「如《鈔》」者,彼引《十誦》云:「與女露坐,隨起還坐,隨爾數墮。相去一尋內,墮;一尋半,吉;二尋若過,無犯。」

【註】佛在舍衛。迦留陀夷與齋優婆私露地共坐,乞食比丘見嫌之,具向諸比丘說。以過白佛,因而制戒。

【律】若比丘,獨與女人露地坐,波逸提。

【疏】戒本句自分取。

戒本四句:一、人,二、獨,三、境,四、露地下,結罪。

問:「此戒露坐,何以注中約二屏釋?」

答:「由在空露,離他見、聞,方成過相。不同前戒,室中論屏。」

問:「無第三人,據何分齊?」

答:「必約前人見、聞俱離,是以《律》中『互盲聾,吉』,故知互離未可判重。」

【律】四十六、驅他出聚戒。

【疏】驅出聚落戒四十六。

【疏】出家之人,先許他食,而竟不與,惡心驅出。時限已過,使他一日不食虗齋,惱壞不輕,故所以制。

四十六,制意中。初敘能犯之非。「時」下,次明所驅之損。絕粮終日,故云「虗齋」。

【疏】論犯五緣:一、大比丘;二、先許食;三、不與食;四、惡心驅出;五、去離見聞,犯。

犯緣中,初簡下眾,止犯吉罪。

【註】佛在舍衛。䟦難陀與比丘鬪,結恨在心。便將至城中無食處,知至祇桓日時已過,便言:「汝大惡人,令我不得食!速去!」彼不得食,乏極。比丘舉過,因訶責制戒也。

【疏】緣起中,與彼「鬪恨」者,猶是「三十」中奪衣比丘也。既不許行,又折辱令餓困,故制。

戒緣中。指同前篇。奪衣不往,何有驅還?必是後時,復酬宿恨耳。

【律】若比丘,語餘比丘如是語「大德!共至聚落,當與汝食」,彼比丘竟不教與是比丘食,語言「汝去!我與汝一處若坐若語不樂,我獨坐獨語樂」,以此因緣。

【註】若方便捨見處,至聞處,吉羅。互作亦爾。見、聞俱離,方犯墮罪也。

【律】非餘方便遣他去者,波逸提。

【註】不犯者:與食遣去;若病,若無威儀,人見不喜,自送食與;若破戒等;若命、梵難,方便遣;不以嫌恨故也。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許與食;三、將入村為辨食;四、「彼比丘」下,方便驅出;五、結罪。

戒本,分句中。「語餘」下,即第二句。「大德」下,即第三句。言「聚落」者,即白衣舍是。注中指「村同上」,但此戒判犯,約離見、聞,不論戶限。

【疏】解「非餘」者,非不犯緣。如無威儀,人見不喜,遣出送食等。無此等緣,輒爾惡心故也。

釋非餘相。指下諸不犯相,是犯家餘,大同前釋。

【律】四十七、過限藥請戒。

【疏】過限藥請戒四十七。

【疏】然篤信居士,供辦美藥,延請眾僧,虔心供養。施心有限,宜應將護,稱施而受。今輒過取,長己貪心,惱亂施主,敗其善信,損處不輕,故須制約。

四十七,制意中。初敘前施之意。「施」下,次明非理而取。自他兩損,故是「不輕」。

【疏】論犯六緣:一、是藥請;二、施主限時已定;三、知限;四、過受;五、無緣;六、受咽,犯。

犯緣。第二,「限時定」,即四月也。

【疏】初藥請者,如《十誦》云:「過受四月時食者,提;索餘事,吉。四月過已,索七日、終身亦提;非時藥,吉。」此亦同彼。如請一食處,過受尚重,豈況四月,寧不提邪?

釋初緣中。欲釋後文,須明來意。由《律本》中犯相不顯,致令古判過藥限提,過夜限吉。是以《鈔》中猶存古義。今《疏》欲翻舊解,以立夜重藥輕,故引明據會釋相違。如是尋之。初定罪中,先引《十誦》。四藥明犯,並據過限。初「時食」中,「餘事吉」者,衣等餘物也。下三藥中,「非時吉」者,藥味輕也。「此」下,會同。以今戒本不明時藥,故引彼證。此乃舉「施一食戒」,例成今犯通於四藥。

【疏】「若爾,施一食處蘇油輕者?」

答:「彼作身外用,義希故輕。此中內用,義數故重。」

初難,釋中。約內外資,融會前後。故知前戒內資須重,此戒外用亦輕。

【疏】問:「如上所列『索藥重』者,明知戒本非是過日?」

次問中。「如上列」者,即指《十誦》。若據上文,已明過犯。猶恐迷執,謂從索論,故躡前文,徵今戒本,假設來難,意在答文。

【疏】答:「隨義以彰。此戒索輕,過限重也。故《善見》云『施油索蘇,但犯吉羅』,是知輕也。所以然者?先有好心四月與藥,期限已滿,供養心息,過受置惱,敗處深損。又承前受請,人喜過日,故重。」

答中。初判定。戒本語暗,理須義決,故云「隨義」。「索輕過重」,此翻古解,正示今判。「故」下,引文證上索輕。「所以」下,約義示過限重。上標隨義,於此方彰。文列二過,顯知須重。初約違施惱深;「又」下,二、即承勢喜作。

【疏】「若爾,何故緣中索藥故制?」

答:「亦可索、過俱提。然下辨相,過限結故,及戒本中亦言『過受』。既明四月止夜分齊,非索藥相。」

初難。戒緣因索而制,那得過限判犯。答中,初句是縱,由本緣起實因索故。「然」下,即奪。三處求文,兩處同故,不可執緣。「辨相」即是廣解,如注引云「夜、藥分齊,夏四月應受」等。「及戒本」者,即「四月與藥」,乃至「若過」。「既」下,雙結二文。

【疏】「若爾,夜無分齊藥有分齊,何為列者?」

答:「同初藥請,即明其相。過索之罪,止應吉羅。」

次難中。《律》分四句。一、夜有分齊藥無分齊,二、夜有分齊藥有分齊,此二應夏四月受。三、藥有分齊夜無分齊,四、夜無分齊藥無分齊,此二應隨施時受。難意云:若言廣解、戒本約夜成犯,非索犯者,則第三句不應列之。此由《律》文不定輕重,故生此難。答中,上二句明《律》列所以。因前過夜歷句而來,故云「同初」等。「過」下,約義定犯,如上已明。今更總判:《律》中四句,前二犯提,第三句吉,第四無犯。

【註】佛在釋翅瘦。時,摩訶男請僧給藥,六群嫌故,求難得藥,彼為市求,便訶罵之,而斷僧藥。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就緣中,「摩訶男」者,《善見》云「是佛叔子,大佛一月生,得斯陀含也」。亦即是為釋種故,沈水死者。

戒緣中。初引《見論》,示其宗族、生時、果位。「佛叔子」者,即斛飯王之子。「大一月生」,即佛之諸兄。「亦」下,次引本律,示其志行。《衣法》中云:「舍衛國琉璃王出兵,欲滅舍衛國諸釋種,令鑿坈齊腰埋之,令大象蹈殺。時摩訶男是琉璃王外祖,告王言:『願聽我入池,隨入水時節,諸釋種出,莫殺。』王念水中不久,遂聽之。即便入池,以髮繫樹根而死。臣取示王,即生慈心。王言:『摩訶男為親里故,不惜身命。』即敕放諸釋種。」

【律】若比丘,四月與藥,無病比丘應受。若過受。

【註】若夜、藥有分齊,夏四月應受。若夜無分齊,隨施時應受,不論藥分齊也。

【律】除常請、更請、分請、盡形壽請,波逸提。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四月,文列「夏」中,《僧祇》隨三時中,或一月、半月,有過皆犯;三、「與藥」,明其所請;四、「若過」下,辨違相也;五、明開緣;六、結罪。

戒本。第二句,《四分》從緣,故局夏分四月,《僧祇》明判,但約施限,通於三時,長短不定。第三句,注中,據《律》但云緣請,謂施主請緣;注簡餘請,故云「藥請」。第四,注中,即《律》四句,初句可收第二,次引後句,亦攝第三。「不論」下,決疑也。判上過受,論夜分齊,此即今義。注中略標,廣在《疏》也。

【疏】就開緣中,「常」與「盡形」有何別者?就能、所以分也。

釋開中。「常請」約能施之主,不限於時;「盡形」據所請之僧,除死而已。「更請」者,注中即摩訶男復作念言:「我寧以一人而斷僧藥?」斷已重請,即非過受,故佛開之。「不犯如前」,即上四開也。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上之三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下之一

【律】四十八、觀軍戒。

【疏】觀軍陣戒四十八。

【疏】《多論》三義:「一、為佛法尊重故;二、為滅誹謗故;三、為息諸惡,增長善法故。」有此三益,故制。

四十八,制意中。一、比丘觀軍,薄濫佛法;二、招他譏毀;三、習起兇暴。故制此戒,反過成益。

【疏】論犯三緣:一、是軍陣;二、故往觀;三、見便犯。

犯緣。第二,「故往」者,開非意故。

【註】佛在舍衛。人民反叛,王領六軍征伐,六群觀陣。波斯匿見,不悅,以一褁石蜜奉佛,并持名禮拜。彼至佛所,具陳此緣,因訶制戒也。

【疏】緣中,始因看軍,王使持名禮佛者,制戒之本也。

戒緣。匿王遣令奉蜜,意欲請佛制戒。六群不知,往遭訶制。注中,「六軍」,二千五百人為一軍,天子當用六軍,即一萬五千人。

【律】若比丘,往觀軍陣,除時因緣,波逸提。

【註】若不避者,吉羅。從下至高,道至非道,不見,吉羅;方便不見亦爾;若見,犯墮。不犯者:若有事往;若被請去;勢力將去;若先前行,軍在後至,便下道避。若水陸道斷,惡獸、賊難,水大漲,若為力勢所繫縛,或命、梵等難,不下道,無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觀軍,注中真、戲俱犯;三、除緣,如後;四、結罪,文相可解,不看即是,縱下道避,偷見亦犯。

戒本。第二句,「真」鬪、「戲」陣,情過同故。三、「除緣,如後」,即次戒也。四中,初指文,「不」下,示意。言「即是」者,謂順教無犯也。《戒本》制觀,偷目竊觀,雖避何益。

【疏】此中五兵,不起則已,起必加身,王者不獲已而設。比丘義無輒見。故刀兵之劫,起在此心。違順之間,持犯立見。

勸持中。初敘兵意。「五兵」者,即軍陣所執五種兵器。《周禮注》曰:「戈、殳、戟、酋矛、夷矛。步卒無夷矛而加弓失。」、「起必加身」,謂陵害於人身。家國置之以示威,用之以定亂,非所樂之,故云「不獲已」也。

「比丘」下,誡往觀。初示非宜。「故」下,明所感。「刀兵劫」者,準《俱舍論》,人年十歲時,人長尺五,短者一尺,有刀兵灾起,七日七夜,地多荊棘,皆如鋒刃。手執草木,悉成劒戟,但欲相殺。若人曾持不殺戒,免逢此劫。《長阿含》云「斯由其人常懷嗔忿,害心相向,無慈心故,是為刀兵劫」,故曰「起在心」也。

「違」下,示持犯相。舉心轉眼,即「違」成「犯」,稟制低眸,即「順」成「持」,故云「立見」。

結犯,注中二節。初明輕重。「不避吉」者,違制教也。「從下至高」,謂登高處。「道至非道」,謂選要便處。欲見「不見」,緣缺故輕,「見」則是重。不犯中,初開有緣。「若」下,次明順教。「若水陸」等,後開急難。

【律】四十九、軍中過宿戒。

【疏】在軍過宿戒四十九。

【疏】論犯四緣:一、有請緣在軍;二、曾經二夜;三、第三宿不離見聞處;四、明相出,便犯。

四十九及與後戒,制意同前,故不復出。犯緣中,初「有請」者,謂知識檀越請召。

【註】佛在舍衛。六群有緣至軍中宿,居士言:「我等為愛欲故有此耳,沙門復此何為?」比丘舉過白佛,因而制戒。

【律】若比丘,有因緣,聽至軍中二宿、三宿;過者,波逸提。

【註】不犯者,得二宿,至第三宿明相未出,離聞見處。若水陸道斷,命、梵等難,不離,無犯。

【疏】《多論》:「若不開者,便誹謗云『比丘有求,不喚自來,無所求時,雖喚不來』。若往說法,令悟道果,故開往也。」

次明開中。初杜譏謗。「比丘有求」,謂求索利養。「若」下,次為利他。彼論又云:「又長信敬故,又道俗相須故。」注不犯中,初順教,「若」下,開難緣。

【律】五十、觀合戰戒。

【疏】觀軍合戰戒五十。

【疏】過不異前。既有緣至,應坐說法,後看合戰,為刃所中,犯同於初。

五十,制意。初指過同前,同觀軍故。「既」下,正敘今戒。「為刃所中」,「中」字去呼。如戒緣起,亦由見犯,故曰「同初」。無緣見陣,即犯前戒;有緣觀戰,方犯此戒。

【疏】四緣成:一、先在軍中;二、合戰;三、方便看;四、見即犯。

犯緣。第三,言「方便」者,謂作意也。

【註】佛在舍衛。六群有緣在軍,觀諸鬬力,中有一人為箭所射,伴以衣舁,居士見恠。比丘聞告,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二宿、三宿軍中住,或時觀陣,若觀遊軍、象馬力勢者,波逸提。

【疏】戒本,可解。

別釋中,戒本。初犯人;二、在軍中,即知此戒因前而制;三、觀戰;四、結犯。

【疏】《僧祇》云:「若在城住,賊來圍城,王令比丘盡出上城,現多人相,不故看無犯,方便看見即提。」以此為持犯相,故知合眼乃為止持耳。

次科。初引文。「不故無犯」,「方便」犯者,因而故看,故是業本。「以」下,示持犯,如前說。

【律】五十一、飲酒戒。

【疏】飲酒戒五十一。

【疏】凡酒為毒水,飲則成患。令人志性猖狂,廣起諸過,妨廢正修,招致譏過。生患之本,寧容不禁?

五十一,制意中。初二句示酒體。以能害人,故云「毒水」,出《八師經》。「患」即過患。「令」下四句,具列四過,釋上成患。一、「志性猖狂」,謂不能自守,有所妄為也。二、「廣起諸過」,《菩薩戒》云「酒生過失無量」,且據《智論》,具列三十五失:一、現財物虗竭,二、眾病之門,三、鬪諍之本,四、裸形無耻,五、醜名惡聲,六、覆沒智慧,七、所應得物不得,已得即失,八、伏匿之事,盡向人說,九、廢業不成,十、醉為愁本,十一、身力轉少,十二、身色壞,十三至二十,不敬父、母、沙門、婆羅門、尊長、佛、法、僧,二十一、朋黨惡人,二十二、疎遠賢善,二十三、作破戒人,二十四、無慚無愧,二十五、不守六情,二十六、縱色放逸,二十七、人所憎惡,二十八、親眷擯棄,二十九、行不善法,三十、棄捨善法,三十一、人不信用,三十二、遠離涅槃,三十三、種狂癡業,三十四、命終墮地獄,三十五、當來狂騃。過惡如是,今出家人尚當躭嗜,覩茲聖訓,豈不自慚?三、「妨廢正修」,心神昏倒故。四、「招致譏過」,非出家所宜故。「生」下二句,結示須制。

【疏】論犯三緣:一、是酒;二、無重病緣;三、飲咽便犯。

犯緣。第二,「重病緣」開,如後自判。三、「飲咽犯」,須論咽咽。

【註】佛在支陀國。娑伽陀為佛侍者,詣編髮梵志龍室宿,於夜降龍。明且以示拘睒彌王。後遊其國,值與黑酒,醉臥路中。佛說十過已,制戒。

【疏】就緣起中,以羅漢為緣起者,如此聖人降龍威德,尚為酒毒,招譏損道,況餘凡學,焉可妄霑?故制不以草滴口中,何論椀盞也!

戒緣。注中,初敘「降龍」,生過之由;「後遊其國」,正明犯制。初釋前段。特舉聖德以為緣起,意令凡鄙知非遠離,即舉聖況凡也。「故」下,釋次段。「草滴口中」,舉少況多也,《律》云「若以我為師者,乃至不以草木內酒中滴口」是也。注中十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三、眼視不明;四、現嗔恚相;五、壞業資生;六、增疾病;七、益鬪訟;八、無名稱;九、智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

【律】若比丘,飲酒者。

【註】木酒、粳米酒、餘米酒、大麥酒,若有餘法作酒者,皆是。

【律】波逸提。

【註】若是酒,非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並不得飲。若酒煑、和合,食飲,一切墮。若飲甜味酒、酢味酒,食麴、酒糟,一切吉羅。想、疑三句墮。不犯者:若有病,餘藥治不差,以酒為藥;若以酒塗瘡——一切不犯。

【疏】戒本三句:一、能犯人;二、所犯境;三、結罪。

戒本。第二句,注中「木酒」,謂草木釀者。「有餘法」者,通收一切也。

【疏】就解酒相,無問藥食相和成者,但飲便結。故《鈔》中所引網目極多,疎而不漏,皆陷刑犯。

次科,初釋酒相中。初通示。「故」下,指廣。彼云「《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木作者,皆犯」,又引《十誦》「若飲似酒、醋酒、甜酒、糟醫、若麴,能醉人者,咽咽墮」,故云「皆陷刑犯」也。「疎而不漏」,出《老子》,如前已引。

【疏】境想三句皆重。諸師云:「約心從境制。」余意不同。聖制有以,文少不了。豈有智人由來不嗅,須漿悞飲,可結提邪?此謂重者,先有方便,欲飲此酒,及舉向口,乃生非酒想、疑。約後心邊,止吉羅耳;成前方便,非重如何?《十誦律》中有此誠致。

次科。境想中,初牒。《律》有五句。一、酒作酒想,二、非酒想,三、非酒疑,三句並提,不開迷、忘,故想、疑並重。四、非酒酒想,五、非酒酒疑,二句吉。「諸」下,古今兩判。初示古判,彼據《律》文,「約心從境」,同婬不開。「余」下,出今解,又三。初句明聖制本通。次句點結集之缺。「豈」下,舉事酌情不可如《律》。「由」,從也。「此」下,釋通《律》意。下云「《十誦》有誠致」者,彼云為恐冷發,和酒與之,不看即飲,故制。若看知非而是者開之。準此開迷,頗符今判。「誠」,即實也。「致」謂理趣。

【疏】開中,「餘藥不治,酒為藥」者,非謂有病即得飲也,故須徧以餘藥治之不差,方始服之。廣如《鈔》解。

三中。恐謂病開而輒爾妄飲,故示文意,不容倚濫。「廣如《鈔》」者,彼引《五百問》云「若醫言必差,得和藥服,不得空服」等。

【律】五十二、水中戲戒。

【疏】水中戲戒五十二。

【疏】《多論》四意。一、佛法尊重,理宜敬奉;今入水遊戲,損壞不輕。二、理應威儀庠序,外長信敬;入水遊戲,動越威容,招世譏過。三、比丘懷意,息緣修道;入水游戲,妨廢正業。四、宜修正念;入水遊戲,令心散亂,失正念故。光師云:「水性漂蕩,不可常淺,在中戲笑,上流忽增,容損身命故。」

五十二,制意中。《多論》「四義」:初損辱佛法;二、乖越威儀;三、違道廢業;四、掉散失念。下引「光師」,加損命義,通前為五

【疏】論犯三緣:一、是水,不論深淺,如弄鉢中,可是水內;二、無因緣;三、戲,便犯。

犯緣。第一,但體是水,不論在處。二、「無緣」者,下開度水等緣,則不犯故。

【註】佛在舍衛。十七群在阿耆羅婆提河中嬉戲澆灒,波斯匿王與末利夫人在樓上見,王言:「看汝所事者。」夫人言:「是始出家,或癡無知也。」即以石蜜奉佛,便訶責制戒。

【疏】戒緣中,如餘三律云,十七群並得無學,水中戲笑,生世譏過。何論下凡?故舉上聖,以約凡下也。

戒緣中。「三律」,即《五》、《十》、《祇》也。注中,初明起過。年少新學十七人共為群黨,事同六群,比上可解。「匿王」已下,次明制戒之由。王見譏嫌,夫人對王恐生輕易,又令奉蜜請佛立制。大權護法發起斯教,非凡所擬也。

【律】若比丘,水中嬉戲。

【註】放意自恣,從此至彼,逆流、順流,此沒彼出,手畫水,相灒,乃至以鉢盛水戲者。

【律】波逸提。

【註】除水已,若酪漿、苦酒、麥汁,器中弄,一切吉羅。不犯者:若道行渡水;或從此岸至彼岸;或水牽竹木𥱼,順流上下。若取石沙,若失物沈入水底,此沒彼出;或學知浮法,而擢臂畫水、灒水者,無犯。

【疏】戒本三句,文相易耳。入中為洗,不戲難哉。

戒本。「三句」,大同前戒。「入」下,誡慎。此土南方入水者稀,然水性清冷,人多喜弄,準上鉢中,弄者皆犯。注不犯中,「𥱼」音牌;「擢」合作;「掉」音調,振也。

【律】五十三、擊攊他戒。

【疏】擊攊戒五十三。

【疏】事雖是輕,過容至重。小人無志,多喜為之。極是鄙薄,大虧形望,損道傷風,勿過此失,故制。

五十三。「擊攊」,謂以手捵弄腋下,令懼痒也。制意中,初二句標過重,次二句明喜為。「極」下,出過相。「鄙」即鄙惡,「薄」謂薄賤。「大戲形望」者,乖出家之勝儀,損尊高之令望。「損道」謂辱於佛法,「傷風」即壞於化導。事輕過重,故可見矣

【疏】論犯四緣:一、是大比丘;二、作輕弄想;三、手脚十指;四、著便結犯。

犯緣。第一,簡下眾應吉。第二,簡非意不犯。第三,簡餘物得輕。

【註】佛在舍衛。六群中一人,擊十七群中一人,幾令命終。比丘以過白佛,因制此戒。

【疏】緣起中,相狀可委。

緣起中,注云「幾命終」者,「幾」亦近也。

【律】若比丘,以指相擊攊者,波逸提。

【註】除手脚已,若杖,若拂柄、戶鑰、餘物擊攊,吉羅。不犯者:若不故作;若眠,觸令覺。若出入行來,若掃地,誤以杖頭觸他者,無犯。

【疏】戒本辨相,亦可隨知。

戒本,初科。文亦三句。「辨相」易解,故略示之。

【疏】所以「餘物」但犯「吉」者,為分情道,心重故墮。餘非情故,心當亦輕,未必至終也。

次科。注中,「拂柄、戶鑰」,但犯吉罪,故須明之。「情道」即有情。「心當亦輕」,「當」猶「受」也。

【律】五十四、不受諫戒。

【疏】不受諫戒五十四。

【疏】凡出家離惡,本是學宗,要由善友,迭相諫喻。然以情迷,將欲作罪,他以理諫,復不從順,苟且為非,違損不輕,故制。

五十四,制意中。初敘為道假友琢磨。「迭」,互也。「然」下,次明執愚故違造過。知非故為,故云「苟且」。

【疏】五緣成:一、將欲作罪;二、他如法諫;三、知己所作非,前人諫者是;四、拒諫不受;五、隨作犯根本,違諫故結提。

犯緣。第五,初違但吉,待作方提。

【註】佛在拘睒毗。闡陀欲犯戒,比丘諫言:「莫作此意,不應爾。」不從他諫,即犯諸罪。比丘以過白佛,因訶制戒。

戒緣。同前僧殘,但前是在眾拒僧,此是屏拒別人耳。

【律】若比丘,不受諫者,波逸提。

【註】若他遮言「莫作是,不應爾」,然故作,犯根本;以不從語故,突吉羅。若自知「我所作非」,然故作,犯根本;不從語者,波逸提。不犯者,若無智人來諫,報言:「可問汝師和尚,更學問誦經知諫法,若諫,當用。」若戲笑、獨語、夢中語,欲說此,乃說彼者,不犯。

【疏】戒本三句。

戒本,「三句」同前。

【疏】就辨相中二句。初犯輕者,迷心為己是,前諫己為非,情微故犯吉。不妨隨有作事,隨犯輕重。後犯重者,謂知已犯非,前諫者是,違情過重,所以非輕。

辨相中,初科。「二句」,即注犯中輕重二段。初釋犯輕。「不妨隨作輕重」者,謂彼所作通七聚故。「後」下,次釋犯重。

【疏】問:「文中列所作,明知諫作犯,若有止犯者,於何而設諫?」

答:「若拒勸學戒諫,違名止犯。諸戒制非,皆己作者,此之一戒,制欲犯者。但以業非不一,不可集僧一一而諫,故令一人處處行諫,知將欲犯,必須止約,有違結墮。故知要急,勿過此制。」

問答中。初問五言為句。欲示後戒,故發此問。答中,初舉後戒正答。「拒勸學」,即下第七十一戒。「諸」下,對餘戒顯要,又三。初明制別。「但」下,示立意,僧諫難成,別諫易遂。「故」下,結歎。

【疏】問:「違僧諫中,諫竟即犯,不待事成。此諫未犯,要待事成違諫犯者?」

答:「僧中諫者,眾命是重,違情過深,隨諫結犯。此一人諫,反上可知。要待成結,若不作事,便成受勸。故不同彼。」

次問中。對前僧諫結犯兩異,故問通之。答中,初示僧諫即犯;「此」下,二、明別諫待成。

【疏】「若爾,下勸學中亦是一人,無僧法違,何為諫竟即犯者?」

答:「彼諫止犯,先是不學之人發言拒諫,道已不學即是止犯,違諫義成。此諫作犯,雖發言拒諫未是作犯,違諫未成,要待作事,違諫義足。故不相並也。」

轉難中。由下勸學同是別人,諫竟即犯,則違上義。答中,諫止則因止故勸,故止在先。諫作則欲作便可,故作在後。是以諫止即結,諫作待成。

【疏】餘相可知。

指略中。「餘相」即不犯文,同上殘中,不復更釋。

【律】五十五、怖比丘戒。

【疏】恐怖戒五十五。

【疏】出家之士,理宜迭相將護,許無觸惱。今以六塵等相,恐怖前人,令生惶悸,廢修正業,惱深過重,故制。

五十五,制意中。初敘所宜。「今」下,顯過狀。「六塵」,如下釋。「惶」,懼也。「悸」,其季反,心驚動貌。

【註】佛在波羅犁毗國。那迦波羅侍佛左右。諸佛常法,若經行時,供養人在經行道頭立。彼初、中、後夜白佛令還,便反披拘執怖佛。明旦集僧,因制此戒。

【疏】戒緣,「怖佛」者,欲明輕怖,極聖尚遭,況餘下例,義須滅迹。又顯佛無怖心,怖在能怖,約同人相,無論怖與不怖,皆結重提。

戒緣中二。初約舉況釋。「例」,猶類也。「滅迹」,謂須制斷也。「又」下,次約判犯釋。謂此戒中舉佛為緣,欲明此犯不論所怖,以佛無怖故。

【疏】「若爾,亦可殺佛為緣,死與不死,俱得重罪?」

答:「不爾。殺凡人戒,以凡為緣。因明破僧,遂明殺佛,不即以此而為戒緣也。」

釋難中。以怖例殺,不應別故。釋中,緣起不同,故不可例。注中,「那迦波」即比丘名。「供養人」亦即侍者。「白佛令還」,謂請佛還臥室也。「拘執」即獸皮。

【律】若比丘,恐怖他比丘者,波逸提。

【註】若以色、聲、香、味、觸、法恐怖人,彼怖以不怖,皆一一墮;彼不知,吉羅。若說色、聲等六塵恐怖,說而了了者,波逸提;不了了,突吉羅。不犯者:或闇無火,或大小便處,謂是惡獸便怖,乃至行聲、咳聲、觸聲而恐怖;若以色等示人,不作恐意;若實有是相,或夢見當死、罷道、失物,和尚、父母重病若死,語彼令知;若戲,若誤——一切無犯。

【疏】戒本三句。

【疏】就犯相中,初以六塵示人結輕重。後說六塵語人,約聞知中結罪輕重。

戒本,辨相。犯中分二。初六塵示人者,《律》云:「色怖者,或作象、馬、鬼形等;聲怖者,或貝、鼓、啼聲等;香怖者,樹、葉、花、果香及臭氣等;味怖者,醋、甜、苦、澁令彼甞怖;觸怖者,熱、冷、重、輕、麤、細、滑、澁令觸怖;法怖者,語云『夢汝死』、『罷道』等。」、「結輕重」者,即知、不知也。次說六塵語人,即上六相,但說為別,「輕重」亦同。

【疏】不犯相中,具約塵境,開之可解。

不犯。注中,初即前人自疑,略舉色、聲二塵。「若以」下,次明非意。具示六塵,故云「色等」。「或夢死」等,別舉法塵。

【律】五十六、半月浴過戒。

【疏】減半月浴戒五十六。

五十六。《戒本》標名云「半月浴過」,謂未滿半月,過越制限。在言少暗,故《疏》易之,名相甚顯。

【疏】欲界摶食,身多不淨,事須澡浴,增道生善。但皎潔過常,身形光澤,翫著色相,無心壓背,正違出離。故須限約半月一洗,減則致犯。

制意中。初敘開意。「摶食」亦名段食,由食此食,脂膩外流,積聚塵垢,故成「不淨」。「澡」、「沐」者,並洗濯之異言,如俗字書「濯頭曰沐」,今取通意,不局身、首。清身去患,故能「增道」;外無垢染,故能「生善」。「但」下,二、明制意。數洗有二過:一、「翫著色相」,即樂世也;二、「無心厭背」,即違道也。

【疏】論犯五緣:一、曾前浴竟;二、未滿半月;無緣;更浴;五、沐過半身,便犯。

犯緣中。三、四兩緣,文脫標數。三即「無緣」,如戒文中有緣開故。四是「更浴」。五、「過半身」,是犯分齊。

【註】佛在羅閱祇。竹園有池,瓶沙王聽比丘常在中浴。六群後夜入池浴,王與婇女詣池相值,王竟不浴,大臣嫌恚。比丘白佛,因訶制戒。

戒緣中。「竹園池」者,應是近王宮庭之處。

【律】若比丘,半月洗浴,無病比丘應受,不得過,除餘時,波逸提。餘時者,熱時,病時,作時,風雨時,道行時,此是時。

【註】彼若過洗,徧身、半身皆墮;方便還悔,吉羅。不犯者,如上開緣數洗,若力勢強令洗者。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半月一洗,不得過。若著文相,出半月外是犯。今據減犯,何意言「過」?以佛制戒,半月一浴,今減數受,過於聖制,故云「過」。「過」是違越教相之言也。三、結罪。四、開緣。

戒本,初科。第二句中,「過」字語濫,故委釋之。

【疏】餘如《鈔》中,具廣披取。

次科。指廣「如《鈔》」,即開緣等。文中六緣。「熱時」,注云「春後四十五日」,即三月一日至四月十五。「夏初一月」,即四月十六至五月十五。共七十五日,餘五并犯。不犯文,如注,易解。

【律】五十七、露地然火戒。

【疏】露地然火戒五十七。

【疏】凡火性焚熾,事變無恒,容有延燒,不可不禁。又然火相聚,多著世話,廢業自輕,何得不制?

五十七,制意有二。初為防失。「延燒」謂旁延他處。「又」下,次恐廢業。

【疏】論犯四緣:一、無緣;二、露地;三、草木有𦦨;四、然即犯。

犯緣。第二,局在「露地」,屋中非犯。三、須「有焰」,無焰則輕。若在生地,或生草木,則有掘、壞二罪生焉。

【註】佛在曠野城。六群相謂:「我等在上座前,不得隨意語言。」即出露地,拾諸柴草,然火向之。株內毒蛇,火氣逼出,遂驚擲火,燒佛講堂。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疏】緣起中,由不得隨意語故,出外聚向,遂燒講堂,輕致重害,不可不慎。故世中所壞,多為火損,不爾久存。世界亦爾。火為凡貪,不可觸也。此是觀行,如何著之?

戒緣中。初牒文誡慎。「故」下,示過勸離。初指現事,故云「世中」等。次舉灾劫,故云「世界亦爾」,如大三灾起時,火灾壞至初禪天。三、明性烈,寒月雖貪,觸則爛體。「是觀行」者,謂觀火能變壞,了世無常而生猒捨。或可經論多舉為喻,或以三界喻火宅,或以世間喻無常,或令遠惡如避火坑,或云瞋心甚於猛火。斯等甚眾,略舉一二耳。

【律】若比丘,無病,自為炙故,在露地然火,若教人,除時同緣,波逸提。

【註】彼於露地,若草木、枝葉、紵麻、芻摩,若牛屎、糠、糞、󱆄中,一切然者,波逸提。若火置草木乃至󱆄中,亦墮。若被燒半焦,擲著火中,及然炭者,突吉羅。若不語前人「知是,看是」,亦吉羅。不犯者:語言「知是,看是」;若病人自然,教人然;有時因緣,看病人煑糜粥羮飯;若在厨屋中、浴室中;熏鉢,煑染,然燈,燒香——一切無犯。

【疏】戒本辨相極分明,大可解耳。

戒本中。略指而已。辨相,注中分二,犯與不犯也。犯中又二,重與輕也。重中,初以物然火,二、以火投物。初中「芻摩」是梵語,亦即草名,未知所譯。米糠、糞掃。麥䴰,音弋,麥皮也。次明輕中,「被半燒焦」,即上草木等曾經火者。「然炭」輕者,以無焰故。「不犯」中,「糜」,亦粥也。

【律】五十八、藏他衣物戒。

【疏】藏衣戒五十八。

【疏】出家達士,德類老成,隨事運為,永絕塵戲。今調笑喧煩,觸途惱患,藏他衣鉢,覓不時得,令彼慞惶,惱深可厭。又既藏他物,容生盜心,臨危事重,可懼至甚。又雖無盜,致被言謗,清白難分,如何自拔。具斯多過,故須一制。

五十八,制意有三。初、輕己惱他意。「塵」,合作「童」。「慞惶」謂驚懼也。「厭」猶惡也。二、深防重盜意。三、招謗難分意。「具」下,總結。

【疏】論犯三緣:一、是大比丘衣鉢;二、作驚動意;三、取藏便犯

犯緣。第一,簡下眾,輕。

【註】佛在舍衛國。居士請僧,十七群持衣、鉢、坐具、針筒一面經行,彷徉而望。時,六群伺背,取衣物藏之。諸比丘察知,以過白佛,因訶制戒。

戒緣中。「彷」音傍,「徉」音羊,行步遲緩之皃。

【律】若比丘,藏比丘衣、鉢、坐具、針筒,若自藏,若教人藏,下至戲笑者,波逸提。

【註】不犯者:若知彼物,相體而舉;若在露地風雨漂漬,舉之;若物主慢藏,衣物狼籍,為誡敕故藏之;若借他衣,而彼不收襵,恐失故舉之;或以此衣鉢諸物故,有命、梵等難故藏——一切無犯也。

【疏】戒本三句。二、出所藏物。言「下至戲笑」,上至生怖失意。三、結罪。餘如《鈔》中所引。

戒本。初句犯人,易故不列。下指「如《鈔》」,須者尋之。注不犯中,五別,前四並以「若」字分之。初、相體悉,二、恐損壞,三、為驚他,四、恐失脫。上三並他物,四即己物。「或」下,第五難緣,對文可見。

【律】五十九、真淨施主不知輒取衣戒。

【疏】輙取淨施衣戒五十九。

【疏】凡淨施之法,為遣封著,事雖漸約,遠同大行。衣既付彼,時取須問,不問輒須,還同不施,現違聖禁,未能割略。又物不在主,失相惱深,故結。

五十九,制意有二。初乖於淨法。前敘施意。漸捨「封著」,終成檀度,故云「遠同大行」。「衣」下,明輒取。取用自任,還同屬己,故云「未能割略」,謂畜心不斷也。「又」下,二、惱彼淨主。由不語知,彼謂失故。

【疏】論犯四緣:一、是己物;二、作真實淨;三、不語主;四、取便結犯。

犯緣。第二,淨施有二:若物寄他邊,令彼掌錄,名真實淨;若物在己邊,但作他想,名展轉淨。今為「實淨」而興此制

【註】佛在舍衛。六群真施親厚比丘衣已,後不語主,取著。比丘以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若比丘,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衣,後不語主,還取著,波逸提。

【註】不犯者:真實施,語主取;展轉施者,隨意取之。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施與五眾;三、取用;四、結罪。

戒本,可解。

【疏】問:「如解義中,真淨施法,兩部不合更互而作,何以戒本通列者?」

答:「為明五眾俱有犯相,雖輕重異,淨施義同,故通列名。至於淨法,自從律法。」

釋疑,問中。「解義」中,即指廣解。「兩部」即僧、尼二眾。《律》云:「真實,五眾不得更互作,以非同類故。」答中,以淨施法通制五眾,但罪有別,故云「輕重異」也。及至淨施各眾相對,故云「自從律法」也。注不犯中,具列兩淨。「真實語主」,於教無違;「展轉隨意」,本無有犯。

【律】六十、著衣戒。

【疏】新衣戒六十。

【疏】凡壞色染衣,道服標式,內遣著情,外長信敬。今不染畜著,非聖道幢,長貪招譏,損壞故制。

六十,制意中。初敘色相。「內遣著」者,不貪好色故。「外長信敬」,知是解脫人故。「今」下,顯過。比丘之身,聖法所聚,外披法服,內外相應,是「聖道幢」。表相既乖,故云「非」也。

【疏】論犯四緣:一、是三衣;二、是己物;三、不染壞;四、著即犯。

犯緣。第四,據著方犯,不著應輕。

【註】佛在舍衛。六群著白色衣行,居士譏嫌:「無有正法,如王、大臣!」比丘以過白佛,因制此戒。

【疏】緣起,明「白色衣」,戒本辨相中,云「新衣不壞」故。

戒緣中。總引三處,互顯其相。「新衣不壞」,即是「白色」。

【律】若比丘,得新衣,應作三種壞色,一一色中隨意壞:若青,若黑,若木蘭。

【註】《律》注云:「此言『淨』者:若染作色言『淨』;若已成色淨衣,應以餘物異色趣揲一處,作標識故言『淨』。自下若衣、非衣,是不用物,盡應點標幟淨畜。言『重』者,氍氀毾㲪,謂是衣中之重者。」

【律】若比丘,不以三種壞色,若青,若黑,若木蘭,著餘新衣者,波逸提。

【註】彼不作三種色便著者,墮。若重、輕衣不作點淨而著者,吉羅。若非衣——鉢囊、革屣囊、針線囊、禪帶、腰帶、帽韈、攝熱巾、褁革屣巾,不作淨畜者,吉羅。若以未染衣寄白衣家,吉羅。不犯者,得白衣染作三種色,餘輕、重乃至巾作淨畜也。

【疏】戒本分二。先立法三句:一、比丘;二、得新衣;三、須三壞色成沙門相。正戒本三句:一、犯人;二、不以三色壞;三、結罪

戒本,初科。立法句中,第二句,注約二種示「新衣」相。第三,注中復引「《律》注」,文為二段。初釋作淨,又二:初即染為淨,二、已染揲淨。「自」下,次釋點淨,亦二。初輕,二重,俱須淨故。

【疏】成犯中,初「不以三色」壞新故重墮。「若輕重衣不作點」以壞色者,吉羅。餘小細物,並須點淨。非謂巾、屣以三色染,更成驚俗,可笑至甚也。

戒本三句辨相,注中分三。初明正犯。「若重輕」下,二、明點淨。「若以」下,三、明寄俗舍,由濫俗服,無所辨故。

疏文,釋上二段。「餘小細」者,即諸囊、巾等。「非謂」下,遮濫。今時有人,聞《律》有言「一切染作袈裟色」,觸衣、襪、履,一槩染之。未見此文,豈知過當?

【律】六十一、故殺畜生戒。

【疏】殺畜生戒六十一。

【疏】《多論》三義:出家之士,四等為懷,慈濟物命,今故加害,違其慈道,非憐愍故;二、自壞惱他,正是生死之本,障道惡業,故制不殺,除惡業故;三、為長信敬,息誹謗故。

六十一,制意有三。初中,「四等」即慈、悲、喜、捨,普徧生境,故並云「等」。二中,殺業違慈,諸業之首,因茲流轉,故云「生死本」等。三、如緣起,因譏而制。

【疏】五緣成犯:一、是畜生;二、作畜生想;三、有殺心;四、起方便;五、命斷。

【註】佛在舍衛。迦留陀夷不喜見烏,竹弓射殺,遂成大𧂐。居士禮拜,見共嫌之。比丘舉過,佛因制戒也。

戒緣中。「藉」字,子智反,聚也。

【律】若比丘,故。

【註】時,諸比丘坐起行來,多殺細小諸蟲,或有作波逸提懺者,或有畏慎者,佛言:「不知,不犯。」

【律】殺畜生命者,波逸提。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故;三、「殺」下,明業;四、結罪。

戒本。第二句,注引緣起,皆謂非意,故佛開之。第三,注中簡畜,能變化蘭。第四,注指大殺,但非故心,即在開例。

【律】六十二、飲蟲水戒。

【疏】飲蟲水戒六十二。

【疏】制意同前。前戒是限分中制,要須斷命。此是深防中制,為養物命。但知有蟲,飲用結罪,不待命斷。斷則屬前戒。

六十二,制意。初句指同前。下顯異,為防殺畜,故制此戒

【疏】論犯五緣:一、是蟲水;二、知;三、不作漉法;四、飲用;五、隨因結。

犯緣。第三,「不作漉法」,漉則非犯,且據漉囊所得,肉眼所見者耳。

【疏】若就蟲水是同,應合為一,如壞生種,內外合制。為重物命,隨用故內外兩結,離意可見也。

次科。對前「用蟲水戒」,以辨離合。初明應合,理如壞生,食、用同制。「內」即內資,「外」即外用。「為」下,次明離意。若單制用,謂飲無過,故須別制,意在存生。生種無情,事輕故合

【註】佛在舍衛。六群取雜蟲水而飲用,居士譏嫌。比丘舉過白佛,訶而制戒。

【律】若比丘,知水。

【註】除水已,雜蟲漿、苦酒、清酪漿、漬麥汁飲用,同犯之。

【律】有蟲,飲用,波逸提。

【註】尼同犯。不犯者:先不知;若無蟲想;若蟲麤,觸水使去;若漉水飲用者,無犯。

【疏】戒本五句:一、犯人;二、知;三、水有蟲;四、飲用;五、結罪。餘諸相狀,可撿《鈔》中。

戒本分句。下文指《鈔》,須者自尋。辨相,不犯有四,前二無心,後二順教。

【律】六十三、疑惱比丘戒。

【疏】疑惱戒六十三。

【疏】出家所期,標心處遠,盡形畢命,專心崇道。今以生年等六,惱他懷疑,廢彼正修,損惱事甚,何得不制?

六十三,制意中。初敘出家本志。「今」下,次出疑惱過狀。「生年等六」,如下自列。

【疏】論有五緣:一、是大比丘,《多論》「十三難,顛狂比丘,吉羅;學悔、六夜別住、四羯磨、僧尼互疑,並是提,具自性故」;二、作疑惱意;三、六事隨說一相;四、言詞了了;五、前人聞知。

犯緣。第一,簡下三眾。《多論》復簡本眾,「十三難人」無受體,「顛狂」人失正念,故此二並輕;「學悔」已下,反上故重。「學悔」即犯重人。「六夜別住」,即懺殘人。「四羯磨」即呵責等人。「具自性」者,有戒體也。顛狂雖具,然由心亂,而不自知是比丘故。

【疏】問:「『聞知結罪』者,戒本何故云『少時不樂』邪?」

答:「非待不樂方犯。蓋就惱者之意,下至欲令不樂。定罪初在聞知。」

問中,躡上具緣判犯,違戒文故。答中,釋通戒文,決犯分齊。

【註】佛在舍衛。十七群語六群言「云何入初禪?」乃至「云何得羅漢果?」報言:「汝說者,便已犯波羅夷。」彼往餘比丘問之,何呵責已,佛因制戒。

戒緣,但舉犯法惱他,餘四並見廣解。

【律】若比丘,故。

【註】時,眾多比丘集一處,共論法律。有一比丘退去,心疑,「諸比丘與我作疑」。佛言:「不故作者,不犯。」

【律】惱他比丘。

【註】疑惱者,若為生、年歲,若受戒,若為羯磨,若為犯,若為法也。

【律】令須臾間不樂,波逸提。

【註】尼同犯。不犯者:其事實爾,不故作,彼非爾許時生,恐後疑悔,無故受他利養,受大比丘禮敬,便語言「汝非爾許時生;如餘人生,知汝非爾許時生」;其事實爾,彼無爾許歲,恐後疑悔,受他利養、敬奉,語言「汝無爾許歲;如餘比丘,知汝未爾許歲」;其事實爾,若年不滿二十、界內別眾,恐後疑悔,受利養、禮敬,語令知,還本處更受戒故;其事實爾,白不成、羯磨不成、非法別眾,恐後疑悔,受利養、禮敬,語彼令知,還本處更受戒故;其事實爾,犯波羅夷乃至惡說,恐後疑悔,受人利養,受持戒比丘禮敬,欲令知如法懺悔,故語知犯乃至惡說;又為性麤踈,不知言語,便言「汝所說者,自稱上人法」。若錯,若戲笑者,無犯。

【疏】戒本三句:一、人;二、明犯相;三、結罪。

戒本。第二,注釋「故」字,引示本緣,反上非犯。次釋「惱他」,注列六事:一、「生年」,謂惱他云「汝非爾許時生」;二、云「歲」者,即是夏臘,如云「汝無爾許夏臘」;三、「受戒」者,如云「汝年未滿,諸緣非法,受戒不得」;四、「羯磨」者,如云「汝受戒時白羯磨不成」等;五、「犯」者,如云「汝犯七聚罪」等;六、「法」者,如云「汝自稱上人法」等。

【疏】就不犯中,次等開緣。「生」、「夏」兩種,無本處文。若「受戒羯磨令本處」者,以受戒託緣,非相難識,必於事法有疑,還本受戒處,審詳知過,方可受之,則於後無濫,故云爾也。餘可解耳。

釋不犯中。初總示。「次第」六段,前五並以「其事實爾」為頭,「又為性」下,即第六也。初云「如餘人生」,謂非同他人生年滿也。「生」下,別示。初點前二。「若」下,次點中二。《律》文「令還本處更受」,故須示意。「事法有疑」,「事」即受戒,「法」即羯磨。「審詳」謂窮問虗實,「知過」謂知是非法。「餘」下,指後二種,義無反問。

【律】六十四、覆藏比丘罪戒。

【疏】覆罪戒六十四。

【疏】出家同法,見有犯重宜即彰露,表己心淨,亦使前人息於後犯,則彼我俱益,眾法清淨,道理法然。今故迭相容隱,無思露過,致前造者罪根滋漫,永不可息。又自壞心行,將欲造罪,自他俱損,敗於眾法,過是不輕,故制。

六十四,制意中。初敘三益:一、自,二、他,三、眾法清淨。言「犯重」者,通含夷、殘兩篇。「道理法然」,謂法爾當然。「今」下,次明三損,對反可知。「滋漫」,言其增廣無涯畔也。

【疏】論犯六緣。一、是大比丘,除下三眾。二、犯麤罪,除下三篇,非壞眾故。三、知犯。《見論》云:「但知犯者,乃至百千,展轉共覆,皆犯提罪。」若露罪已,彼聞便止,更不須露。若露,如上。四、作覆罪心。五、不發露。六、經明相便犯。餘如《鈔》所引。

犯緣。第二,覆下三篇,但犯吉罪,所以除之。三中,引論。初明多人共覆同犯。「若」下,次示發露之法。「以」字,合作「已」。「若露如上」者,令依上法也。下指「如《鈔》」,彼云「若犯者兇惡,不露不犯」、「若疑未了,不須說」等。

【註】佛在舍衛。䟦難陀與比丘親友,數犯,向說「不語人知」。後䟦難陀共鬪,便言「犯罪」、「不忍便說」。比丘舉過白佛,便訶而制。

【律】若比丘,知他比丘犯麤罪,覆藏者。

【註】若知他犯麤罪,小食知,食後說;食後知,至初夜說;初夜知,至中夜說——一切吉羅。若中夜知,至後夜欲說而未說,明相出,波逸提。除麤罪,覆餘罪;自覆罪;除比丘尼,覆餘人罪者——一切吉羅。

【律】波逸提。

【註】尼同犯。不犯者:先不知;不麤罪想;若向人說;無人向說;若發心向說,明相已出;若命、梵二難者,無犯。

【疏】戒本三句,可知。下辨相歷然,不分自別。

別釋中,初科。初示文。「下」下,點注。第二句,注文有四:初明結犯時分;二、覆餘罪;三、自覆;四、覆下眾。故云「辨相歷然」等。

【疏】所以覆他重,自覆輕者?覆他名重而治輕,自覆名輕而治重。又覆他有本,重制令露,以戒自淨故;自覆本壞,不須重制。亦可覆他三損,自覆唯二故輕。如「十三」中,謗戒料簡說。

次科,正解中。初徵。「覆他」下,釋有三。初約罪治互重輕釋。「覆他」犯提故「名重」,但三說悔故「治輕」。「自覆」得吉故「名輕」,隨日行覆故「治重」。「又」下,次約戒體淨穢釋。「覆他有本」,謂本受無汙,重制救之。「自覆本壞」,謂戒體已犯,不在急制。「亦」下,三、約所損多少釋。「覆他三損」,如制意中。「自覆」無損他,故但有「二」。「如」下,指前,尋對可見。

【疏】有人言:「造七犯七,覆七唯吉。」由有根本,故隨七差;覆隨造生,故同一過。

他解。但明自覆。初總標。「造七犯七」,謂犯別也。「覆七唯吉」,謂犯同也。「由」下,別釋。上二句釋造別,下二句釋覆同。

【律】六十五、度減年受具戒。

【疏】年不滿受具戒六十五。

【疏】凡年滿二十者,志操成就,情標及遠,堪耐緣惱,心安戒檢,修道進位,剋濟成功,理宜度受,用隆佛法。小年不滿,志性燸弱,未忍諸苦,偏能犯戒,進道莫由,違反聖教,損壞不輕,故制。

六十五,制意中,初科為二。初敘年滿之益,有三:一、立志慕遠;二、耐苦守戒;三、進道成功。「耐」,忍也。「安」猶住也。「小年」下,二、明不滿之損。反上三益,對文可見。

【疏】然遮難非一,悉不聽受。但難之一色,無得戒義。自餘諸遮,體例不一。如青白等,形定難改;如衣鉢等,為辨成法;如無十戒,得戒犯罪。年歲不爾,未滿是遮,待滿即得,理容消息,有何急事?而輕心慢法,故為非理,令他虗受,已得重提;徒眾唱和,皆吉羅也。

次科,初二句總標。「但」下,別釋,又二。初明難定不得。「自」下,次明遮通得不。初總示諸遮。「如青白」等,即《律》百遮中顏色太青、太白,皆入輕遮,乃至眼耳等病,皆是報法,故云「形定」。「衣鉢」須辦,「十戒」須受。二、別明年歲,反上諸遮,一、非形定,二、不須搆辦,故云「不爾」等。「令他虗受」是陷他,和尚、眾僧護罪即自陷。

【疏】論犯四緣:一、是未滿二十;二、知不滿;三、與受具;四、三羯磨竟,和尚犯提。

犯緣。第四,「和尚犯提」,即定此戒所犯人也。

【疏】《多論》限約:「六十已去,不得受具。」《僧祇》:「七十已上,不得。」律、論約其神智不堪行奉。戒約二十已上,同云「堪能」。然有不能者,數犯數懺。或全不懺,反說戒過繁累人情。如此之徒,亦準《僧祇》「年減七十,無所堪能」,不應為受。

次科。初引律論簡衰老。「戒」下,次據戒文簡堪能。「反說戒過」等,謂嫌棄戒律。「繁累」猶言拘繫也。下準《僧祇》,年雖應法,亦須揀退。

【註】佛在羅閱城。有十七群童子,大者年十七,小者十一,以信出家。比丘即度受大戒。不堪一食,夜啼。佛覺問知,夜過集僧,便立法制戒。

【律】年滿二十,應受大戒。

【註】佛言:「若年未滿二十,不堪寒、熱、飢、渴、風、雨、蚊䗈、毒蟲,及以惡言;若身苦痛,不能堪忍;又不堪持戒及以一食。若滿二十,堪忍如上眾苦事。」

【律】若比丘,知年不滿二十,受大戒者,此人不得戒。彼比丘可訶,癡故,波逸提。

【註】其受戒人知年不滿,和尚及僧亦知,然眾中問「汝年滿不」,報言或滿或不滿,若疑,若不知,或默然,或僧不問,是中四種:若知,若疑,和尚波逸提,眾僧突吉羅;若謂、不知,俱不犯。若受三羯磨竟,和尚犯墮。若中間,若白未竟,若為作方便,若剃髮,若集僧,和尚一切吉羅,眾僧亦爾。比丘尼波逸提。不犯者,先不知,信受人語,若傍人證,若信父母語。若受戒已,疑者,佛言:「當數胎中年月,數閏月,若數一切十四日說戒以為年數,滿者開。」

【疏】戒本分二。初立法。二、正本,三句:一、人;二、知;三、「年不滿」下,與受結提。

【疏】初中,年減二十,不堪忍苦,緣如文具列。

戒本,釋立法中。「如文列」者,即指注中文。總有十事,「寒、熱、飢、渴、風、雨」為六,「蚊、䗈」等為七,「惡言、痛苦」為八,「持戒」為九,「一食」為十。能忍此十,方堪受具。

【疏】就戒本中,所以「訶」者。本受者心,為欲感戒。師有授法之功,然知不滿強受不得,故與受戒,勞擾僧徒,彼無得理。愚癡之甚,何有過者?故令訶之。

正本中,初文。初敘能受之誡。「師」下,次明師授之過。「何有過者」,「過」字平呼。

【疏】就辨相中,亦大明據,細讀細分可知。

釋注,犯中。略示而已,今為分之,初僧,二尼。僧中,初約問對,明犯不犯。「若受」下,次約作法明輕重。初中,僧問彼答,有四。「滿」與「不滿」即約知,「疑」與「不知」,共為「四種」。「默然不問」,則非對答。「是」下,判犯。二、作法中,初明和尚犯有重輕,「眾」下,次明餘僧一向犯輕。

【疏】就不犯中,「信受戒人語」乃至「父母」者,《僧祇》云:「父母不知,看生年板。若無者,觀其形貌。富樂家子,形大年小,當觀手足成就。復不知者,當問何王,何歲,國土豐儉、旱澇時節。」

不犯中,初科。《僧祇》次第有四。一、問父母。二、看生年板。西土王法,凡生男女,即記其生年於板薄。此方古者亦爾,《周禮》:「司民掌萬人之數,自生齒已上,皆書於板上。」男八月生齒,女七月生齒。今時須至成人,方係官籍。三、觀形相。四、問時代。王名、歲號、豐儉、旱澇,皆可推筭故。「澇」亦作潦,郎到反,水淹浸也。

【疏】「若受後疑,當數胎中月」下,明開相也。

次釋開筭。

【疏】如昔解云:「受時俗年日月俱少,不開胎、閏。本俗年滿,日月不滿方開。」今解云:「但數胎月,得滿二十。俗年不滿,開無所犯。」

斥古中,初科。古謂俗年滿者,方開增筭。今師但約筭滿皆開。

【疏】又云:「此國用曆,三年一閏。以減小月成於閏故。減大、布薩,亦所不合。」並非正論。不入俗中勘餘曆術。日餘、閏餘,別自推筭,三十二、三月,方有一閏,何限三年?如是云云,但意言耳。

二中。初引古,有四:一、謂「三年一閏」;二、謂「減小成閏」;三、「減大」,謂取頻大;四、「布薩」法。彼謂後二「不合」抽減。「並」下,斥非。初句總斥。「不」下,別斥閏餘。「勘餘曆」者,通指諸家陰陽曆術。「日餘」等者,謂日別抽減,豈唯小月?「三十二、三月」等者,謂數月成閏,則有五年再閏,豈唯三年?下文備筭,方見昔非。

【疏】又云:「必是受後疑方開之,無容先開,以年小故。」今亦不同。此開得戒,非謂「筭出方得」。此戒體業,乃是壇上白四時生。故知胎、閏積成歲者,理是滿位,故說得戒。今先筭出,深知能持,與戒無損。

三中。彼謂本受不知,後疑開筭,若先知不滿,則不開之。「今」下,斥非。初明受已開筭,為決前疑。「今」下,次明未受先筭,據理同得。

【疏】故訪諸部廣明受相,然後為依《四分》開法。

今解中,標分。云「訪諸部」者,「訪」謂尋討也。

【疏】《十誦》中:「若年不滿二十,自想不滿,或忘不知,僧問滿不,答『滿』得戒,『不滿』不得戒。若年滿二十,若知、不知或疑,答僧言『滿』得戒,答『不滿』不得。若答『不知』,若疑,皆得戒,僧犯吉羅,不審諦故。」

初《十誦》。初約不滿,答僧有二。「若」下,次約年滿,答僧有四。得否可見。

【疏】問:「知滿二十,答『不滿』者?」

《多論》解云:「不欲受戒,師強與受,故言『不滿』。若不知若忘,縱答『不滿』,亦得戒,以從實故。」

問中。以自知滿豈答不滿,又復實滿云何不得?故引《多論》,決前《十誦》。

【疏】《僧祇》中:「若不滿二十兩,半謂滿無犯,半謂不滿者提,名受具足。俱謂不滿,不名受具。雖滿二十兩,俱謂不滿,不名受具。」

二、《僧祇》。「二十兩」者,「兩」即數也,或可彼取俗年滿二十,又須僧臘滿,故云「兩」也。彼具云:「如冬時生冬時受,春時生春時受,前安居生前安居受,後安居生後安居受,此四皆未經安居竟,皆名不滿。若冬時生,若春時生,若前安居生,並經前安居竟受,後安居生後安居竟受,皆名滿二十,滿二十兩。」文中,初明不滿得否。「半謂滿不滿」者,即十僧中,半僧不知而受,故無犯也,半僧知而為受,故犯提,不妨得戒。「俱謂不滿」,合眾同知,則不得戒,師、僧有犯。「雖」下,次明滿者容有不得,謂究勘不知,想謂不滿,情虗強受,無戒得罪。

【疏】餘出《五分》、《母論》,同《四分》開三種次第也。

三中。言「餘」者,即胎、閏等。「同《四分》」者,《五分》有三,謂胎、閏、沙門果也。胎、閏則同,而無布薩。《母論》三位,全同本宗。《義鈔》云「雖《五分》師不存十四日,《母論》別論」是也。

【疏】今就文中,初「數胎中月」,次「數閏月」,次數「一切十四日」為年月也。

次《四分》中,初科。點文,三位次列。「十四日」下,宜加「說戒」字讀之。

【疏】今且約準極小沙彌臘月盡日生,年滿二十,正朝受具。計取實年,始有十八年生受二日也。

古法中,初科。古師須約俗年滿者,方開增筭,故且依彼出其筭法,後假彼筭即示今義。「臘月盡日」,即生一日當一年。「正朝」一日受,即受一日當一年。中間十八年,即俗年二十「極小」之者。依此起筭,猶自剩五月一日,況過此耶?

【疏】次計胎法。受氣不定,如羅云六載,生死苦比丘六十年,亦有五月在胎便誕育者,不可依準。大分道俗典文,九月在胎。以胎中七日一轉,如《五王經》七七日成人,如是總有三十八轉,轉有七日,總計二百六十六日。自此已前,與母同氣;爾後四日,將欲趣產,與母別氣。約準成月,則九月四日也。通前十八年九月六日。

次科,胎法中。初示不定。「羅云」,即羅睺羅,佛入山時託胎,成道時降生。「生死苦比丘」,即脇尊者,生時髮已白。「大」下,二、大約以定,又三。初標示。「以」下,示數。《五王經》,佛為五王說故。「七七成人」者,初七日如薄酪,二七如稠酪,三七如凝酥,四七如軟肉團,五七如堅肉團,六七五皰開張,七七日後,六情完具。如是至三十八箇七日,每一七日,有一風吹,胎則漸變,故云「轉」也。廣如《道地經》中說。三十轉計二百十日,八轉計五十六日,兼下別氣四日,共二百七十日,則成「九箇月」。中有四小盡,故餘「四日」也。「通」下,三、總合上數。

【疏】次計閏法。俗中計閏,日別日餘。一千六百數外,出於閏餘。積三十二月、三十三月滿,為一閏餘,不可說盡。大略為言,十九為章,以七為閏。三年一閏有三,五年再閏有四,故有七也。計前十八年九月六日,少兩月二十四日不滿十九年,應有六月二十七日閏。通前十九年四月三日也。《伽論》云:「從何處數成歲?從母胎數,一切閏月。」

次科,閏中。初敘閏法。言「俗中」者,即諸家陰陽曆也。「日別日餘」,謂每一日有三十二分,前後兩日常定,中間二十八日以日行疾故,每日餘半分,則一月餘二十八半分,成十四分,并小盡日,共合成閏。「千六百數外」者,未詳,待問術士。「積三十二月」者,每一月得十四分,三十二月共得四百四十八分。用三百二十分為十日,用一百二十八分為四日,共得十四日。又三十二月有一半小盡,得十六日。合上為三十日,故得一閏。或三十三月,則復得半日,但由小盡中時有頻大,故多少不定也。「大略」下,次示筭法。「三年一閏有三」,謂初、中、後九年。「五年再閏有二」,即兩中間十年。計前不滿一章,兩月二十四日,合抽得三日。以日餘,共得四十分,得一日八分,有一小盡,得一日。準所退不得三日,而所抽六月二十七日有餘,故云「應有」也。「通」下,總合。「伽」下,引證。

【疏】次計頻大。諸律無文,此間曆有計也。若數出則小月逾增,則年有七小;如何減大、布薩,用以充年,不存應法?且順所學,試略計之。

二、頻大,初中。初示所出。「若」下,明非理。「年有七小」,但有五大,下科取六大布薩,有所不便。「且」下,出筭法。「順所學」者,謂師授也。由此筭法,並出首疏,故《義鈔》初標「首解」是也。

【疏】總張前年,成二百三十二月三日。頻大之法,四十九月為一章,章有三頻大,初兩十七月各有一大,次十五月有一大。如是周而復始,則用前一百九十六月成四章,章有三日,總得十二日。餘三十六月得兩頻大,足成十四日。計通前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也。

次科。初展年為月。「頻大法」下,正示筭法。四十九月為章,一章有三頻大月,一章滿已,還復如初,展轉相接,故云「周而復始」等。「計」下,總合。

【疏】次計通以十四日布薩為歲。一年無閏,半月小大,準得有十八大布薩,減得十八日。通計十九年四月,得三百四十八日。用二十八日為月,則三百三十六日為一年。餘十二日在,帖頻大閏中殘十七日,則成一月一日。通前數之,則為二十年五月一日。

三、布薩中。初明取法。「通計」下,次示筭數。通前抽減,一月止有二十八日,故今所筭出者,即以「二十八日」計之。「十二日」與「十七日」,共二十九日。用二十八日為一月,故「成一月一日」。「通前」下,總合。一年合上,成「二十年」。一月一日,合上四月,為「五月一日」。

【疏】計此極小滿二十年長五月一日。

【疏】今有沙彌臘月盡日生,年十九至八月受戒者,將五月一日接之,成二十年亦得。

次今法中,初科。「臘月盡生,年十九」者,即年月俱不滿者。「將五月一日接之」者,謂欲八月受戒,其實七月始滿,故用筭長虗日相接,亦同十八年二日,故云「成二十年」。約此起筭,不必俗年須滿,故云「亦得」。此乃借彼虗日以為計法。至下填補,約實退之耳。

【疏】然此五月,皆被抽減,積法成月,據實則虗。既欲八月受戒,前月未至,本非所開,何得輒略?今還填補。何以作之?就五月中,七大布薩,減取七日,又減閏餘,弱得五日,又減頻大,弱得半日。總計所減,弱得十三日。減前五月一日,就實唯四月十八日在。

次科。初敘意。「前月未至」,即前沙彌,七月始滿,未入八月故。月既未至,故云「本非所開」。義當足滿,故云「何得輒略」。「今」下,明填補。以五月一日,實從四月十八日抽出十三日,今即以十三日填之,還成實數。初填「布薩」,以四月有二大二小,得六日,十八日中得一日,共還七日。次還「閏餘」,四月十八日,共餘六十五分,得二日一分,內有兩箇小盡,得二日。共四日一分,未成五日,故「弱得」。今云「弱得」者,將四日一分,開為一百二十九分,五分破之,成二十六分為一日,但少一分耳。三、還「頻大」,以頻大法一年半許,止得一日,七八月許,始得半日,今四月十八日,未成半日,故弱得也。「總計十三日」,即頻大弱半日,亦當一日,據實止得十一日零十餘分耳。所以《鈔》中但還十一日,至八月十日得受。今約弱得,多還所退,則令所增出得二日,筭數滿足,是以依《鈔》起筭猶少二日,如彼廣之。「就實四月十八」者,既填還已,筭數已成,即須退減。舉要為言,即是於前古師十八年二日中,約實退去四月十八日,約虗即是退五月一日耳。

【疏】準此年暮日生,滿十九者,八月十二日應得預受。若却頻大十四日者,則八月二十六日得受。

三中。初示今定限。「年暮日生」,即一日當一年。十九歲上八月受戒,中間實得十七年,前後合成七箇月零十三日。約此實數,即用胎、閏等四位起算,正滿二十年。然生日受月,不必一定,但約此為法,隨人計滿,即堪與受,不復疑矣。「若」下,次示頻大。前云「不存應法」,以非正教所開,恐生疑慮,故兩出之。若却不用,則於實年上更增十四日,故至二十六方得受耳。

【疏】此中剋相仍挂疑者,《十誦》不滿,足為誠例。

四中。猶恐執舊俗年未滿,故云「仍挂疑者」。縱疑不滿,亦有明例,故指《十誦》。文如前引。

【疏】有人依《多論》,數實月為十九年者。今準《四分》,與俗計同。如尼六法云:「十八童女二歲學戒,年滿二十,與受具足。」據此十八,未必年盡為歲,滿十八年朝即是十八,依教便受六法,明年十九方二歲學,後年正朝,豈非二十?如此例之,縱極小者,年暮受法,即此一日便當一年,明年具行,後年正月一日受戒,豈非二十也?若不爾者,要滿十八,至十九年初,方受六法,明年二十,始學一年,年滿學終,後年二十一方與受者。又無律文如此延引。故知剋定以俗年為定。餘文云云,何由可盡!

五中。初引彼妄執。《多論》云:「真實不滿,乃至無十九故,所以不開也。」彼謂十九,乃約實月,則俗年二十也。「今」下,舉例難破。成上俗年十九,八月得受之義。初二句,通示。「準《四分》」者,即如下引。「與俗同」者,謂俗中論年齒,亦取跨涉,不數實月。「如」下,引例,又二。初舉文。「據」下,示年數。初約跨涉,合教以證今義。「若不爾」下,次約實月乖文,以顯昔非。「故」下,準決。「餘」下,指廣。

【律】六十六、發四諍戒。

【疏】發諍戒六十六。

【疏】凡四諍之興,乖理違法,惱亂僧眾,事必請殄。故須備德,量情安帖,僧眾始靜,方修道業。今輒發起,更增凶熾,助惡揚波,轉成彌漫,壞眾惱僧,過中之甚,故制。

六十六,制意中。初敘四諍已滅。「乖理」,即言諍,「違法」,即覓、犯、事三諍。「殄」即是滅。「備德」謂有德之人。「量情」,謂觀察眾心。「安帖」,謂和平令息,「帖」合作「帖」,訓靜也。「今」下,次明重更發起。「揚波」喻上「助惡」,如風波動蕩,隨更鼓之。「彌漫」謂泛廣,「彌」合作「瀰」,大水之貌。

【疏】論犯五緣:一、是四諍;二、僧如法滅;三、知如法滅;四、輒發起;五、言了結。

犯緣,可解。

【註】佛在舍衛。六群,鬬諍如法滅已,後更發起。比丘舉過白佛,故制此戒。

【律】若比丘,知諍事,如法懺悔已,後更發起者,波逸提。

【註】說不了了,突吉羅。除此諍,若餘鬬罵發者;若發已諍;除二眾,若餘人諍,而發起者——一切吉羅。尼同犯。不犯者:若先不知;若觀作不觀想;若事實爾,語言「不善觀」等。若戲,若錯說者,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是四諍,簡餘鬬諍不能陷僧;三、如法滅;四、發起結。

戒本。第二中,「餘諍不能陷僧」者,以四諍須僧法滅,若重發舉,即是陷僧。四中,「發起」是過業,「結」即罪相。

【疏】言「如法懺悔」者,正是相謝之言,如草覆地,兩朋面地相謝之例。亦未必有罪,言諍非罪。亦可有罪之諍,上品如草掩泥,罪、諍同滅,至後為解。

釋中。初科二釋。初約相謝釋。「以草覆地」,兩朋相爭,經年難滅,德人作法,兩眾相對互相伏地。舉此為例,自餘滅諍,義必相謝。此明文中懺悔之言,非謂懺罪,故云「未必有罪」。以四諍中,覓、犯二諍,則可有罪。「言諍」教理,事諍羯磨,故非有罪。「亦可」下,次約懺罪釋。「有罪之諍」,即犯諍。上品犯諍,用草覆滅,毗尼如草,罪諍如泥,則有懺罪之義。後篇廣釋,故此指之。

【疏】就不犯中,若「觀作不觀想」者。「觀」謂深達藥病起滅之方。今發諍者,不知如法滅,謂非法滅,所以輒發之無犯也。餘希不釋。

次科。注中,初列輕犯。「發已諍」者,因諍助發也。「餘人諍」,謂下三眾。次不犯中,「先不知」者,開迷、忘也。「觀不觀」者,即想差也。《疏》中但釋想差一句。初牒文。「觀謂」下,釋義。初釋上「觀」字,即能斷之人如法滅也。「今」下,次釋不觀想者,謂發諍之人想實開也。「餘希不釋」,即上下注文也。

【律】六十七、與賊期行戒。

【疏】期賊行戒六十七。

【疏】斷姦禁非,王者之法,既知是賊,義須潛避。如何同行,迹同難異?招譏壞道,重故須制。

六十七,制意中。初敘所應。「姦」,詐也。「如」下,次顯過相。「難異」,謂人不可辨。

【疏】六緣成犯:初是賊;二、知是;三、共期;四、同道;五、不離見聞;六、越界犯。

犯緣。「五、六」,並見經注。

【註】佛在舍衛。眾多比丘至毗舍離。賈客私度關,不輸王稅,與比丘為伴。為守關人所捉,將去王所,罪應至死。王、俗譏訶。比丘舉過白佛,因制此戒。

緣起中。「賈客度關,不輸王稅」,即同盜賊。準知違戒不必強寇。

【律】若比丘,知賊伴,結要共同道行,乃至一村間,波逸提。

【註】若行至村間處處道,行至一道,犯。無村空曠無界處,共行十里者,犯。若共行村間半道,若減十里,若村內,若方便、共要,若不去,一切吉羅。尼同犯。不犯者,若逐行安穩有所至,若命、梵、力勢,並不犯。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是賊;三、共要;四、同道;五、結罪。

辨相具解,可知。

別釋中。第二句,注約「已還」、「欲去」,兩相俱犯。三、「結要」,謂相約也。注「至城」者,所期處也。「若村道」者,所經之路,約此結犯也。「辨相具解」,即指下注。文中初明有「村處」,「一道犯」者,即約界分,故列緣云「越界犯」。準與尼期行戒,隨分齊眾多界,一一墮是也。次明「無村處」,由「無界」分,故以「十里」為限。餘文可知。

【律】六十八、說欲不障道違僧諫戒。

【疏】說欲非障道違僧諫戒六十八。

【疏】制意有三。

【疏】初解律不許者。欲之為患,正是生死之本,障道中源。既能口說,身必為之,沈溺欲海,永無出道,障礙之深,故制

六十八,制意中,初意,又二。初示欲過。「生死本」者,因之輪轉故。「障道源」者,出離無期故。「既」下,次明須制,翻彼二患:一、斷生死;二、入聖道。

【疏】二、解諫意。由為俗說,自妻非障,邪行是防,倚傍此教,便謂出家行欲不障。言說相似,是非難分,須僧設諫,開曉其意。便體如來設教之意,冀彼改迷,棄惡就善,使邪正兩分,是非皎異,故立諫法。

次須諫意。初釋有二。初示倚濫。接俗之教,生福向善,故不斷正。出家為道,發智斷惑,理須齊斷,何得一混?「言」下,次明立諫。「邪正兩分」者,彼說為邪,佛說為正。

【疏】又解云,欲是非法,濫義安寄?然聖辨障道,結有強弱,上品障見道,下品障思惟,是以道成初果猶有欲事。執此教迹說言不障,言同意異,故須標列。聖言非障者,以治道品殊,敵對而遣,當分障除,異則非此所斷故。有非我障,非謂不障於彼,若生深解,此惑思盡。而今偏執,通言欲性非障,邪正殊途,理在於此。須僧設諫,開示是非。

次釋中。初二句徵起。由是麤惡,倚濫無從,故云「安寄」。「然」下,正示,又三:初出濫相;「聖言」下,二、明偏執所以;「須僧」下,三、結示須諫。初中,「聖辨障道」者,即就四果以論也。「結有強弱」等者,「結」即結使,不出有十:貪、瞋、癡、慢、疑;身見、邊見、邪見、見取、戒取。此十能「障見諦」,故名見惑,麤故名「強」,又為「上品」。貪等四使,能「障思惟」,故名思惑,細故名「弱」,又為「下品」。初果但破見惑,愛染未亡,故云「有欲」。二果已去,方斷思惑,乃至四果,方能離欲。如《僧祗》中「須、斯二尼,被汙受樂」,《律》中「見諦學家」,猶有夫婦,又有「初果欲心起故,捨戒還家,欲飽還來」等。彼謂得道聖人「猶作欲事」,顯是不障,故興妄說。「須標列」者,發下文也。二、明所以中。「聖言非障」,躡上諸文。「治道殊」者,即斷證之智有淺深故。淺斷麤惡,深除細障,故云「敵對」。「當分除」者,如初果止能除見,未能斷思,故云「異此非所斷」也。「有非我障」,謂有作欲者,但能不障當分見道,「非不障彼」未證修道故。「若生深解」,方入修道,乃至無學,故云「惑思盡」也。反明染欲障道明矣。「而」下,正示倚濫。「通言非障」者,不如上簡也。「邪」、「正」二說,因此而生,故云「理在此」也。三、結示,可知。

私釋,大乘經論,多有斯語。如《無行經》云:「淫欲即是道,恚癡亦復然,如是三法中,具一切佛法。」此乃點妄即真,意令反本。世之講者,謂小乘則作欲障道,大乘則一切不妨。文飾穢行,誑誘後生,誤無量人,入阿鼻獄。謗經毀聖,永無出期。惑眾罔時,義當此罰。

【疏】三、釋結罪意。僧既設諫,法相顯然,固執守迷,不肯從勸,現違僧命,宜結墮罪。

三、結罪中。「固執違僧」,即是情過,故須制罪。

【疏】論犯五緣:一、是惡見人;二、已屏諫;三、不受屏諫;四、僧如法羯磨;五、違三,便結。

犯緣。第一,以「邪見」名通,特以「惡」字標簡此過。

【註】佛在舍衛。阿棃吒惡見生,言:「我知佛說行婬欲不障道。」比丘諫喻,而猶不捨,白佛。問自言已,令僧白四諫之,便訶而制戒。

【疏】《多論》:「利吒外道弟子,聰利故,遣入佛法,擬倒亂之。其人不久通達三藏,故倒說欲,盡其智辨不能令成。」

戒緣中。「遣倒亂」者,欲壞正法也。佛世法強,雖「盡智辨」,人不信受,故不能成。末世魔強,反多信用,毀滅正教。以今追古,可不哀哉!

【律】若比丘,作如是語:「我知佛所說法:行婬欲非障道法。」彼比丘諫此比丘言:「大德!莫作是語,莫謗世尊,謗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語,世尊無數方便說犯婬欲是障道法。」彼比丘諫此比丘時,堅持不捨,彼比丘乃至三諫,捨此事故。若再三諫,捨者,善;不捨者,波逸提。

【疏】戒本七句,如上殘中,罪名為異。

戒本中。「七句」,指「如殘」中,即三雙一隻。「若比丘」,所諫人。「作如是語」下,所諫事。即第一雙也。「彼比丘諫言」下,別人屏諫。違反佛語,即「謗世尊」。業重障深,故是「不善」。「彼比丘諫時堅持不捨」,拒屏諫。第二雙也。「彼比丘乃至」下,眾僧作法諫。「不捨」者,拒僧諫。第三雙也。結罪,為一隻。注文,指前僧殘。「優降」,即重輕也。

【律】六十九、隨舉比丘戒。

【疏】與惡見人同事戒六十九。

【疏】制意有三義。須舉一:然此比丘,謬執聖教,說欲非障,違僧三諫,堅執不捨,邪心成就,障於學路,於佛法中無所長益,故須舉棄;二、執見心成,若不舉治,永無改過,懺悔從善,須僧同舉,奪三十五事,苦法治罰,折勒形心,使思信改過,有入道益;三、欲順人情,人多信受,舉棄眾外,不足僧數,息其化導。

六十九,初三意中:一、令長益佛法,二、令改過人道,三、為滅邪顯正。

【疏】二、明不聽順,意有三過:若順前人,謂己見是,轉增熾盛,永無從道,即是損化;二、既順前人,必同其見,染著欲事,壞心行盡;三、僧舉眾外,不聽共語,今輒隨順,違僧命故,所以同犯。

次三意中。一、顯增惡損他,「化」字寫誤。二、同染壞行。「夷」是無餘,故云「壞盡」。三、違僧障法。

【疏】三、解輕重。

「同舉義齊,何為二輕一重者?」

答:「說欲非障,言說相似,濫於理教以滅正法。又自壞行,障學路。亦順人情,多喜隨順故。餘二條然是非,無滅法過。雖有自壞,隨順者希,無壞人義,故結輕也。」

後輕重中。初標徵。不見、不懺,隨順並吉,惡見犯提,故云「二輕一重」。答中,初明惡見重意,有三義:初濫教;「又」下,二、壞己;「亦」下,三、損他。「餘」下,次明餘二輕意。上三義中,但具次義。

【疏】論犯四緣:一、是惡見舉人;二、知是;三、隨順;四、隨同一一事,結。

犯緣中。初是所隨,下並能隨。四中,「隨同一事」,謂供給、羯磨等事,如文所列,隨一成犯,不待具也。

【註】佛在舍衛。梨吒惡見生,僧諫不捨,佛令白四舉之。六群供給所須,共同羯磨。比丘舉過,佛因訶責,故制此戒。

【律】若比丘,知如是語人,未作法,如是邪見而不捨,供給所須。

【註】有二種,若法,若財。法者,教修習增上戒、意、智,學問誦經;財者,供給衣服、飲食、牀褥、醫藥。

【律】共同羯磨、止宿。

【註】屋有四壁,一切覆障;或一切覆,不一切障;或一切障,不一切覆;或不盡覆、不盡障。

【律】言語者。

【註】若比丘先入屋,彼人後入,若彼人先來,若俱入,隨脇著地,一一墮。

【律】波逸提。

【註】尼同犯。不犯者:若不知;若屋一切覆,無四障,或半障,或少障;或一切障,無覆、半覆、少覆;或半覆障、少覆障、露地。若病,被繫者,命、梵難,無犯。

【疏】戒本十句:一、人;二、知;三、如法語人;四、未作法;五、如是邪見;六、不捨;七、供給;八、同法;九、止宿;十、結罪。

戒本,初科。第三句「如法」字誤,合云「如是」。七、「供給」中,注文,初總示,「法」下,別釋。「意、智」即「心、慧」也。八、「同法」中,注云「說戒等」者,「等」餘一切羯磨眾法。九、「止宿」中,注列四室:一、障覆俱徧;二、覆徧障不徧;三、障徧覆不徧;四、障覆俱不徧,如三邊墻壁,上開明處。此言「不一切」、「不盡」等,「障」則唯缺一邊,「覆」則唯開少許,室相成就,故有犯也。後不犯中,但據一半已下為言,兩處列相,顯然自別。但此中語少不明,故下點云「與開何別」耳。經中「言語」下,注顯前後入室宿相,必有彼此往返言論。

【疏】辨相隨文,事希故不廣引。就止宿顯相,亦非善翻,與開何別?

次科。總示略意。「就」下,略點第九,譯者之失,如上所明。注不犯中,有三。初「不知」者,開非意也。二、「若屋」下,室相不成也。初至「少障」,反前初二也。「或一切障」下,至「少覆」,反上第三也。「或半覆」下,至「露地」,反上第四也。三、「若病」等,並難緣也。

【律】七十、隨𢷤沙彌戒。

【疏】隨擯沙彌戒七十。

【疏】制意,有三。

七十,制意。「有三」,亦同前戒,但初意異耳。

【疏】入道已來,要由有信。然此沙彌,既未具戒,說欲非障,違僧三諫,邪見心成,於後受戒,事容難剋,故加重法,作彼𢷤名,怖以入道。大僧有戒,故直舉之,何須重法改作擯也?此但口說,未作重事。若實犯重,即在滅擯,何須諫後方作擯名?故知非重。

初意,正明中,又三。初敘須擯。此滅擯法,十三難人、犯重不懺人故加此法,永棄海外,更無收錄,諸治罰中此法極重。沙彌口說,便加此罰,欲使迴心,成彼受戒故也。「大僧」下,二、對簡前戒,以示不同。「此」下,三、釋除疑濫。「若實犯重」,即邊罪難,永無入道,直爾擯棄,不在先諫也。

【疏】「若爾,緣起如何共行不淨?」

答:「第二篇罪也。」

釋難中,初難。若云「非重」,則違戒緣。答中,「第二篇罪」,如漏失等。「不淨」言通,非局淫故。

【疏】問:「餘之二舉,何不設擯?」

答:「條然有異,不勞須𢷤,無順化義,直作舉名。說欲不障,一一反前,故須𢷤也。」

次問。三舉,獨擯惡見。答中,初明二舉:一、無倚濫,故云「有異」;二、不惑他,故「無順化」。下明惡見,反上二義。

【疏】二解不聽順意,三解結罪意,並同前戒。

二、三,「同前」,覆尋可見。

【疏】論犯四緣:一、是被𢷤沙彌;二、知是;三、同事止宿;四、隨事同,結罪。

犯緣。第三,止出二事,與上大僧少異。

【註】佛在舍衛。䟦難陀二沙彌共行不淨,自謂:「從佛聞法:行婬欲非障道。」比丘舉過,佛令白四設諫,不捨,滅擯。六群誘將畜養。比丘舉過,佛訶,因制戒。

【律】若比丘,知沙彌作如是語:「我從佛聞如是法:若行婬欲,非障道法。」彼比丘諫此沙彌如是言:「汝莫誹謗世尊,誹謗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是語。沙彌!世尊無數方便說婬欲是障道法。」彼比丘諫此沙彌時,堅持不捨,彼比丘應至再三諫,令捨此事故。乃至三諫而捨者,善。不捨者,彼比丘應語此沙彌言:「汝自今已去,不得言『佛是我世尊』,不得隨逐餘比丘。如諸沙彌得與比丘二三宿,汝今無是事。汝出去,滅去,不應住此。」若比丘,知如是眾中被擯沙彌,而誘將畜養,共止宿者,波逸提。

【疏】戒本六句:一、隨擯比丘;二、知;三、沙彌諫舉事;四、「若比丘」下,明誘將畜養;五、共宿;六、結罪。

【疏】就第三中,分二:初明僧屏諫法六句;二、「彼比丘語」下,明擯出法。

戒本,釋第三中。「初僧屏諫六句」者,但有三對,闕後一隻,準上次第,對文可見。二、「擯出」中,但出呵黜之詞,準須先作滅𢷤白四,文如《鈔》引。《疏》文前後多作「殯」字,非,字合從手。

【疏】餘可解,亦希,不勞廣也。

指略中,亦不須廣,同上稀故。

【律】七十一、拒勸學戒。

【疏】拒勸學戒七十一。

【疏】凡行不自成,必須訓導,方能䇿進修善,有趣道之益。善知識者,梵行正緣,若不依仰,無由自勵。然含識有心,略分三位。上達不假緣成,堪為物軌;下流勸亦難從,為存俗習;中品之徒,事須友接,率則清昇,任之鄙吝。然今癡心懶惰,不肯修學,聞他諫勸,拒而不受,內無自進之心,外無從善之志,故違聖教,過重故制。

七十一,制意中。初敘為行須假師友,又三。初敘依之成益。「善知」下,次明不依有損。「善知識」者,謂德業為人所知,容儀為人所識。「梵行」由立,故是「正緣」。「然」下,三、明根性不同。識依色中,故云「含識」,名通六道,且局人倫。「上達」、「下流」,稟性各定,「中人」不定,隨緣善惡,故須假他。率而誘之則從善,故曰「清昇」;任而縱之則為惡,故云「鄙吝」。即《論語》云「性相近也,習相遠也。唯上智與下愚不移」。「然」下,次明拒勸,以興聖制。「內無自進心」者,謂不能自立;「外無從善志」者,謂不稟他教。

【疏】論犯五緣:一、作止不學教行意;二、前人如法勸學;三、知已所作非,前人諫者是;四、自心不受勸意;五、發言了,結

犯緣。第一,「不學教行」者,《鈔》云:「教謂律藏,行謂對治。」

【註】佛在拘睒毗。比丘如法諫闡陀時,作是言:「我今不學此戒,當問餘智慧持律者。」比丘舉過,佛訶制戒。

【律】若比丘,餘比丘如法諫時,如是語「我今不學此戒,當難問餘智慧持律比丘」者,波逸提。若為學故,應當難問。

【律】不犯者,彼諫者癡不解語,言「汝還問和尚、闍梨,學問誦經」,若其事實爾者,不犯。

【疏】戒本三句:一、拒人;二、前人勸;三、「如是語」下,明不受語相,反欲難詰,違故結罪。

【疏】《十誦》云:「五種人不應為說毗尼:或試問,無疑問,不為悔所犯故問,不受語而問,或詰問。並不須答。」

戒本,第三句。後云「若為學」等,列開緣也,恐謂一向不得問故。疏引《十誦》五種不答,擬彼來難,答無益故。

【疏】不犯中,「其事實爾」者,由癡無解慧,強諫智人,故拒不受,為知難問。

不犯中。「事實」有二:初開拒勸,無知強勸故;「為」下,次開難問,為學求解故。

【律】七十二、毀毗尼戒。

【疏】毀毗尼戒七十二。

【疏】然戒為眾善之本,滅惡之源,越生死之舟梁,趣涅槃之正路。理宜讚歎,令彼修學,使戒法興顯,萬載不墜。今反毀呰,乖隔人心,使不誦習,致令正法,於茲覆滅,損壞極所以制。《多論》三意,如《鈔》引之。

七十二,制意中。初四句敘戒德,即生善、滅惡、超凡、入聖。具此四義,住持不絕,比諸教門,功居第一。所以聖賢稱譽,良在於茲。「理」下四句,顯贊歎之益。「今」下,明毀呰之損。相反可知。「《多論》三意如《鈔》」者:一、為尊重木叉故;二、為長養戒故;三、為滅惡法故。

【疏】論犯五緣:一、是毗尼,《十誦》云「若誦隨經之律,亦提」;二、前比丘誦戒時,《僧祗》「未說戒時訶,越;說時,提;說已,越心悔」;三、作滅法意不令久住,《五分》「若令不讀誦而毀者,提;若令木叉不得久住毀者,犯蘭」;四、發言毀;五、言詞了。

犯緣。第一,經中明律,名「隨經律」,如《涅槃》、《遺教》等。二中,此戒唯取正誦時犯,所以《僧祇》三時輕重。三中,《五分》兩判,初是本犯,下結「蘭」者,近破法輪,理結中品。

【註】佛在舍衛。比丘共集,誦法、毗尼。六群相謂「比丘共集,誦律通利,必數舉我」,言:「長老用學雜碎戒為?誦可至十三事。」比丘知滅法故,以過白佛,便訶制此戒。

【疏】緣起,如文可知。云「雜碎」者,從二不定至眾學也。

緣起中。初敘六群畏舉。「言」下,二、明因毀制戒。但令「誦至十三」,則顯除上二篇,餘皆雜碎也。若準《多論》,以略教一偈為純一,廣教五篇為雜碎,與此不同,部見異故。

【律】若比丘,說戒時,作是語「大德!何用說此雜碎戒為?」

【註】若欲誦者,當誦四事。若必欲誦者,當四事、十三事,餘者不須誦。何以故?

【律】「說是戒時,令人惱愧懷疑」,輕訶戒故,波逸提。

【註】若不了了,吉羅。毀呰毗尼者,波逸提。毀呰阿毗曇及餘契經者,吉羅。尼同犯。不犯者:若語言「先誦阿毗曇,然後誦律」,餘契經亦爾;若有病者,「須差已誦律」;「當勤求方便,於佛法中成四沙門果,後當誦律」,不欲滅法;若錯說者——並開。

【疏】戒本三句:一、人;二、明說戒時;三、「作是語」下,明結罪相。

戒本,分句中。第三,初正毀詞。注顯「雜碎」,徵起下文。「說是」下,出所以。「輕訶」下,結犯相。

【疏】所以三藏毀戒重者。《多論》解云:「毗尼四義故重,餘經無故是輕:戒是佛法平地,萬善由之生長;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住,若無戒者,則無所依,一切眾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初門,若無此戒,無由得入泥洹城也;四、是佛法瓔珞,能莊嚴佛法。」具斯四義,功強於彼。

次科。下辨相中,毀餘二藏,但犯吉罪,故此通之。初徵起。「多」下,引釋。《論》出四意:一、生善;二、所依;三、入道;四、住持。「一切眾生依戒有」者,且據人道勝報,並由歸戒為因。「涅槃」、「泥洹」,梵言之互,同翻「寂滅」。律具四義,毀則成重;餘藏不具,毀但犯輕。

【疏】辨相中,「毀毗曇、契經吉」者,據小乘為言。大乘罪重,非校量所辨。

釋注中。小乘方便權教,毀但犯輕,大乘究竟實教,毀故得重。或可據制則大小齊輕,約業則小輕大重。不犯中,初開期後,二、開病緣,三、開進果,餘可知。

【律】七十三、恐舉先言戒。

【疏】不攝耳聽法戒七十三。

【疏】凡解不孤起,要藉說聽。方能開曉心懷,識達邪正、持犯輕重,順教奉修,有出道益。今癡心惰學,不肯聽法。迷於理行,事等夜遊,動成滯礙,進道無日。莫不由慢法輕心,自失道利,過患之深,何得不制!

七十三,制意中。初敘聞法之益。「開曉心懷」等,即開解也。「順教奉修」等,即成行也。「今」下,明不聽之過。反上二益。「夜遊」喻其昏暗。

【疏】論犯四緣:一、是廣誦戒時;二、在眾中;三、不作聽意;四、說過便言「我今始聞」,便犯。

犯緣中,必約「廣誦」、「在眾」、「不聽」、「說過發言」,方成犯耳。

【疏】有師名為「詐驚張戒」。若是不攝耳者,何故云「我始知」等?又不攝耳在他內心,如何比丘證他曾聞?若是不攝耳,應開重聽。

釋名中,古解。即光師。彼實曾聞而云始知,故云「詐驚張」。於義雖然,在言頗質。「若」下,連以三義反質前非。「重聽」,謂耳聾也。

【疏】今就諸律論,多約不攝結罪。若戒本及緣起中,應云「恐舉先言戒」也。故緣起中,自知罪障,恐他舉發,先詣求聽。故戒本云「我今始知」,計我前作,頗入犯不?所以文中約法勘檢,如下更解。

今判中。初示前標。「諸律論」者,《僧祗》云:「隨中間一一戒不聽,吉。一切不聽,墮。」《多論》亦然,文如後引。「若」下,次明今定。初示名。「故」下,引據。「約法勘撿」,即餘比丘證彼二三說戒中坐等。

【註】佛在舍衛。六群中一人當說戒時,自知罪障,恐發舉故,先詣清淨比丘所言:「我今始知此法《戒經》所載,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比丘舉過,佛制此戒。

【律】若比丘,說戒時,作如是語「我今始知此法《戒經》所載,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餘比丘知是比丘,若二若三說戒中坐,何況多;彼比丘無知無解,若犯罪,應如法治,更重增無知罪,語言:「長老!汝無利,不善得。汝說戒時,不用心念,不一心兩耳聽法。」彼無知故,波逸提。

【註】尼同犯。不犯者,若未曾聞廣說,今始聞。若戲笑,若錯說者,開。

【疏】戒本六句。

【疏】一、人。

【疏】二、他說戒時。《律》中「自他說誦時」,若據自說,無不攝耳,正有妄語,實久知之而言始知。

戒本。第二句,如注所引。《律》同前戒雙列自他,今據此戒無自說理,故須決之,犯前小妄。

【疏】三、或迷教相,誦而不解,言「始知此法」。

三,云「迷教相」者,此可學迷,即愚教也。

【疏】四、「餘比丘」下,證久曾聞,如何始知,結罪屬彼,「二三說戒,何況多」也。比中覈據,逃罪無由。若曾聞戒,即是久知而言始知,結妄語提;若無知解,但有不攝罪。

四中。初釋文。「結罪屬彼」者,由先有犯,恐僧舉罰,故言「始知」,意謂已前不知不犯。今僧共證屢聞說戒,那云「始知」?先犯之罪,結屬彼時,何容飾詐乎?「此」下,示要。若實久知而言「始知」,即是妄語,自屬前戒。雖經說戒,由不攝聽,實無知解,而言「始知」,正犯當戒。兩途俱犯,故云「逃罪無由」。準知此戒唯據無知。如下《多論》,判犯彌顯。

【疏】《多論》云:「『我今始知是法』者,結吉。輕心、亂心聽戒,犯吉;說竟,得提。實先知,言『始知』,犯妄語。戒本結不專心聽法罪也。」

次引證中。《多論》,初口說「始知」,耳不攝聽,而說戒未竟,故但犯吉,竟則犯提。「實」下,點示別犯。「戒本」下,簡定當戒。此戒犯相,古今難判,據此以明,甚有分齊。學者思之。

【疏】五、「彼比丘」下,因重彰過。由不聽故,不識戒相,故「無知解」。以不知故,遇緣起非,自壞心行,故曰「若犯罪如法治」。

五中。「重彰過」者,由彼先言,欲免前過,故須重示有犯皆治。

【疏】六、「更重增」下,結多罪相。不以不知得脫,以事可識故。應「更重增無知罪」者,根本罪上,緣而不了,後結無知,故曰「重增」。下誡約中,以「無知故,波逸提」罪。「不與」者,謂同聽德人不與亂心人罪,得「吉羅」也。

第六,釋重增中。初釋文。「不以」等者,示重結意。「應更」等者,明重增義。「下」下,點注。「同聽不與罪」,謂不加責罰也。

【疏】問:「戒本『一心兩耳』者?」

答:「《毗曇》為莊嚴身。《俱舍》為助成識故,廣如彼說。」

次科。問心意識是一,根何有兩。答中二釋。初引《毗曇》,即《雜心》文,具名《雜阿毗曇心論》。彼明十八界:「問曰:『應分二十一界。』偈答曰:『二共說一界,為令身端嚴。』釋曰:『為莊嚴身故,生二眼二耳二鼻。以一眼者,人不愛敬故。』」次引《俱舍》,彼立二義。初義同上。次義斥云:「是義不然。若本來如此,及猫狸、鸜鵒等生二眼耳鼻,有何莊嚴?若爾,生二何為?為助成識故。如人閉一眼等,見色皆不了。為莊嚴識,令成就故。」

【疏】問:「前解止犯,唯犯吉羅,今此無知,遂犯提者?」

答:「上已解之,汝何故忘?前豈不言『對事通四篇,對學唯第五』?」

三中,初問。「前解」即上總義,持犯句法中,不學皆吉。「今此無知」,即當戒不攝罪,重增無知,在下問中。答中,初反責重問。「前」下,正答。然前亦無此釋,但云翻解明止犯,即不學也,翻修明止犯,即對事也。謂僧殘已下,具雙持犯,故有對事隨篇止犯,但除四重,故云「通四篇」也。不學止犯,通是吉羅,故局「第五」。

【疏】問:「此中重增無知乃結墮者?」

答:「不學之罪唯吉羅。無知迷、疑則輕重,由學緣事有明闇也。故境、想中,疑則含輕,想則懷重。今迷不識,正是墮收,如文可知,就事結也。」

次問。謂重增罪不當同根本故。答中,初明不學唯局。次明無知兩通,又三。初明分二所以。疑吉是輕,由學緣事少明也;迷墮是重,由不學緣事全闇也。「故」下,二、引例諸戒境想。想差則疑重想輕,境差則想重疑輕,今舉後二為例。「今」下,三、正示今罪。此無知罪,亦是緣事不了,故云「就事結」也。

【疏】《律》中,二眾俱吉者,彼自說戒,亦有不聽之緣。

釋注中,初科。注文「尼同」下,合有「三眾犯吉」文,疑是寫脫,或恐不引。懸舉《律》文,故云「《律》中」。以下三眾無同法義,故約彼眾別法釋之。廣如《鈔》說。

【疏】下開中,「未曾聞」者,以受戒來未經說戒也。「未曾聞廣」者,或聞三語、心念等,及略說戒,不明戒相,故道「今聞」。餘可解。

次科。釋開未聞,次列三義。初都未聞,二、聞別法,三、聞略法,皆未聞廣故。下指「餘」者,即「戲笑」等,皆非意故。

【律】七十四、同羯磨後悔戒。

【疏】同法賞人後悔戒七十四。

【疏】凡眾物共有,眾情非一。既同和作法,賞他知事。輒便悔反,謗僧隨愛。駭動群心,喜生鬬諍,迭相苦惱,不得安樂修道。《多論》三意如此,故制。

七十四,制意中。初敘同法。「輒」下,次明反謗。「駭」下,示過惡:一、生諍,二、相惱,三、廢道業。「《多論》三意如此」者,彼云:「為滅鬪諍故,為滅苦惱故,為得安樂行道故。」

【疏】論犯四緣:一、是僧物,《十誦》、《五分》、《僧祇》云「施現前僧應分物」,故知非是常住物;二、同法賞知事已,《多》云「凡僧和合,不問羯磨不羯磨,若執苦人、大德、貧匱,和與物已,訶者亦提」;三、輒便悔反;四、言詞了,犯。

犯緣,初科。第一合引三律,簡所賞物,恐濫用故。四種僧物中,二種現前可賞知事。二中,《多論》但取僧和,不必羯磨。「執苦人」即營事執營苦者。

【疏】何為不諫者?已同僧法,若僧有愛,彼亦有愛,無濫不須

次科。初徵,以是謗僧,據合加諫。「已」下,釋通,不須可見。

【註】佛在羅閱祇。沓婆摩羅子知僧事,外施不赴,衣服破壞。後僧得貴衣,便白二與之,六群後悔。比丘白佛,便訶而制戒。

戒緣。「外施不赴」,謂不赴外請,闕衣替換故。

【律】若比丘,共同羯磨已,後如是言「諸比丘隨親友,以眾僧物與」者,波逸提。

【註】若說不了,吉羅。尼同犯。不犯者,其事實爾,隨親友以僧物與。若戲笑,若錯說,並開。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同法;三、後謗;四、「以僧物」下,明相;五、結罪。

別釋,分文中。第三謗云「隨親友」者,言僧順私情也。注文,可解。

【疏】「僧物」四種,約方就時。上「盜」已明,今重出也。

釋僧物中,初科。「約方」即二種常住,「就時」即二種現前。

【疏】初、現前僧。如此戒中施池井等。就人而施,現前自屬也

二、十方現前。如亡僧物,上窮極聖,下至沙彌,悉有其分。要須作法遮斷十方,結約當時故也。

三、常住者。以當局淨住,通於三世,局定不動,亦不可分也。

四、現前常住。如造熟食,本擬寺僧,情通主客,不許出外故也。

列釋中。初物得將賞人,故指「此戒」。「施池井」者,《律》云為造池造井等,因而施物。「就」下,示名義。二中,初明十方義。「極聖」即無學。「下至沙彌」,總收聖凡、大小之眾。「作法」下,即現前義。三中,上三句局處定,下一句不同分。或處雙疊為名,餘處亦名「四方僧物」。「淨住」,即伽藍之異名。四中,亦名「十方常住」。「不許出外」,即示名也。

【疏】四種之中,初物是和,可以賞也,第二義通,後兩全閉。

簡判中。前二並通,是可分故。後二全閉,是常住故。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下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下之二

【律】七十五、不與欲戒。

【疏】不與欲戒七十五。

【疏】凡如法事,理宜同遵,許無乖競。今停僧作法,輒便捨者,心不和同,障礙僧事,惱眾不輕,故制。

七十五,制意。初敘僧法。「今」下,明起過。「停」,止也。

【疏】論犯五緣:一、是如法僧事;二、知如法;三、不與欲;四、輒起去;五、雙足出門犯。

犯緣。第一,「如法」,簡非法無犯,準下又局斷諍,簡餘法但輕。

【註】佛在舍衛。多比丘集,論法毗尼。六群相謂「看諸比丘,似為我等作羯磨」,從座起去。比丘喚住而故去。以事白佛,便訶而制戒。

【律】若比丘,眾僧斷事未竟,不與欲而起去,波逸提。

【註】若斷事未竟,動足出戶外者,犯墮。一足在戶內,方便欲去而不去,吉羅。尼波逸提。不犯者,若與欲,若口噤。若非法羯磨,若為僧、塔、寺、和尚、闍棃、同學作損減,不與欲而去者,得。

【疏】此唯斷四諍事,不與欲者提。餘者吉羅。如《戒本》、《鈔》說。

簡判中。初正簡。「如」下,示略。戒緣,注中,「論法毗尼」,即斷諍事。「六群相謂」者,由多犯過,故自生疑,因茲起過。戒本六句,三、「斷事」中,注云「十八法」,且舉言諍,餘三例爾。四、「不與欲」,注中略出開與欲緣,準《鈔》具開六緣,三寶、有病、看病、作衣並開與欲。後注辨相中,「出戶外」者,據有堂宇為言,義詳必無門戶,須離見聞。「不犯」中,「噤」字因禁反,口閉也。

【律】七十六、與欲後悔戒。

【疏】與欲後悔戒七十六。

【疏】凡如法僧事,理須順可。先已與欲,見治已伴,偏情相親,輒便後悔,反說不成,相朋毀法,惱眾是重,故制。

七十六,制意中。初敘欲法。「順可」即與欲也。「先已」下,次明後悔。

【疏】論犯四緣:一、是如法羯磨;二、如法與欲;三、輒便悔反;四、言了便結。

犯緣,「一、二」並簡非法。

【疏】《多論》:「除僧法,餘事和後悔者,吉羅。」

次科。《多論》「餘事」,如口和之類。

【註】佛在舍衛。六群恐舉,六人相隨,無由得作。後時作衣,僧喚受欲,即與比丘作舉羯磨。後六群言:「我以彼事與欲。」比丘舉過,佛因訶責制戒。

戒緣。「六群相隨」,以成僧故,人不敢舉。六群與欲,僧舉同伴,故悔前欲。

【律】若比丘,與欲已,後悔者。

【註】作是言:「汝作羯磨非法,羯磨不成。我以彼事故與欲,不以此事。」

【律】波逸提。

【註】若說不了,吉羅。尼同犯。不犯者,其事實爾,作非法羯磨。若錯說彼此者,開。

【疏】戒本三句。下三眾有餘和,後悔吉。

別釋中。初分句。二、略點下眾。第二句,注中出彼後悔之詞。餘辨相可解。

【律】七十七、屏聽四諍戒。

【疏】屏聽四諍戒七十七。

【疏】凡公言顯理,屏說隨情。今徐行盜聽,傳於彼此,情存壞亂,過甚不輕,故制。

七十七,制意中。初通敘言說。「今」下,正明屏聽。

【疏】論犯五緣:一、是先起四諍,《十誦》「一切諍」,《多》云「往聽者,以能破佛法,令僧為二部,是故重也」;二、他人屏處評量;三、作鬬亂意,為和自改,不用此律;四、往聽不令覺知;五、聞語便犯。

犯緣。第一,《十誦》「一切諍」,即四諍。《多論》顯過,通壞三寶故。三中,「為和自改」,即非鬪亂,開聽無犯,故云「不用此律」

【疏】「若爾,何故云『聽,向彼說』者?」

答:「聽者意如此。結罪但聞便犯,若待向說,落『兩舌』中。」

問答中。初引戒文,難第五緣。答文,可解。

【疏】問:「此聽即結,前『兩舌』待傳者?」

答:「前未有諍,聽不必生,待說方有。此先有諍,往聽必生,故深前制,豈待其說。」

次難。欲申兩戒結犯之意。答中,初明「兩舌」,必待傳說。「此」下,次明此戒,聽說即犯,故云「深前制」等。

【註】佛在舍衛。六群聽諸比丘鬪已,而向彼說,令僧諍事不能除滅。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若比丘,餘比丘共𩰖諍已,聽此語,向彼說者。

【註】聽者,屏聽他語。若聽彼語,從道至非道,從高至下,若反上句,往而聞者。

【律】波逸提。

【註】若不聞,吉羅。若方便欲去,共期,一切吉羅。若二人在闇地共語,隱處共語,在前行共語,若不彈指、謦咳驚者,一切吉羅。尼同僧犯。不犯者,若作無利、非法羯磨,欲知故聽

【疏】戒本三句:一、人;二、先共諍已;三、「聽此語」下,結罪。

戒本。第三句,注示往「聽」之相。「反上句」者,從非道至道,從下至高。三、結罪下注文,「不聞」即闕緣,「欲去」、「共期」並方便,「若二人」等,謂不驚他,違教故犯。

【疏】《僧祇》:「若聞他怨嫌,欲相殺害,或聞賊來欲偷僧物,知事白僧:『各自驚備,我聞惡聲。』」

次科。《僧祇》命難住聽不犯。「驚備」,謂先驚覺,預作備擬。

【律】七十八、打大比丘戒。

【疏】打比丘戒七十八。

【疏】出家修慈,堪耐辱惱。今反懷恚,加打前人,自壞惱他,為損不小,故制。

七十八,制意中。初敘行本。「今」下,次明違反。懷瞋薄德是「自壞」,遭打負痛即「惱他」。

【疏】論犯四緣:一、大比丘;二、生瞋心;三、作意打;四、著便犯。餘如隨戒相中廣引。

犯緣。第一,簡下眾吉。「餘」下,指廣。

【註】佛在舍衛。六群一人瞋恚打十七群一人,被打大喚。比房聞之,具說。以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若比丘,瞋恚故不喜,打比丘者,波逸提。

【註】除杖、手、石,若以戶鑰、曲鈎、拂柄、香驢柄挃者,一切吉羅。尼同犯。不犯者,有病須椎打,若食咽須椎脊,若共語不聞而觸令聞。若睡時以身委他上,若來往經行時共相觸,若掃地時杖頭誤觸者,開。

戒文,三句:一、人;二、瞋;三、打,結罪。辨相中,「挃」字,陟栗反,撞也。不犯諸相,並非嗔惱故也。

【律】七十九、搏他比丘戒。

【疏】搏比丘戒七十九。

七十九。戒名云「搏」,即俗所謂斫手也。下引《僧祇》,示相甚顯。

【疏】前是限分中制,打著方犯;此是深防中制,手擬便犯。

釋中,初科。言「深防」者,為防前打,使無犯故。

【疏】須定犯相。本為打非搏,搏但打家方便,吉羅。本為搏非打,動心即搏方便。

次科。為打則搏為方便,打是根本。為搏則舉心為方便,搏是根本。

【疏】《僧祇》云:「以側掌為刀相,用擬於人,故號為搏。」《伽》云:「若舉手刀向眾多比丘,一一皆提。」

三中。《僧祇》,名相可見。《伽論》「手刀」,即以手為刀。「一一提」者,隨境結也。

【註】佛在舍衛。六群以手搏十七群,其被搏者高聲大喚。比丘舉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若比丘,瞋恚不喜,以手搏比丘者,波逸提。

【註】若以兩手搏彼者,犯墮。若戶鑰等挃,一切吉羅。尼同僧犯。不犯者,若有緣事,須舉手遮、招、觸者。

列緣分句,並同前戒。辨相,注云「兩手」者,謂隨舉一手也。不犯中,「舉手遮、招」,或遮或招皆開。

【律】八十、殘謗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瞋恚,以無根僧殘謗十七群。比丘舉過,佛便訶制此戒。

【律】若比丘,瞋恚故,以無根僧伽婆尸沙謗者,波逸提。

【註】尼同犯。不犯者:有三根,若說實令悔,不誹謗;若戲,若錯說者。

【疏】無根殘謗戒八十。

【疏】制犯與前謗戒無異,唯輕為別。

八十。大同殘中,唯所謗所犯為別,故但略指而已。今引釋之。制意者,《多論》云:「一、為護自行,令法久住;二、為止誹謗,令梵行者安樂修道,不妨正業,故制。」犯緣亦八:一、是比丘;二、作大比丘想;三、有瞋心;四、無根;五、乃至對一比丘前;六、以殘罪加謗;七、言了;八、聞知。戒本五句:二犯人;二、瞋恚;三、無根,注文指前殘中;四、謗相;五、結罪。辨相,比前可解。

【律】八十一、入王宮門戒。

【疏】突入王宮戒八十一。

【疏】王者自在,情多奢縱,染樂不期,義須觀撿。今此比丘輙便突入,既相逼斥,彼此懷愧,深非所宜。又王宮豔逸,動亂凡心,容生染著,自壞亂道,過深故制。

八十一。「突入」,謂不告而入。制意有二。初約妨他釋。「義須觀撿」,謂比丘欲入,先須審察。「逼斥」,「斥」即訓逐,如緣起也。「又」下,次約損己釋。「豔」即華豔,「逸」即奢逸。凡愚所貴,故多「生著」。

【疏】論犯四緣:一、剎利王;以與夫人同一處;三、王未藏寶;四、入門限,犯。亦希犯耳。

犯緣。第二,「夫人同處」,單王不犯。「亦希犯」者,西土奉法,故容比丘出入宮庭,此方嚴衛,不容輙入。

【註】佛在舍衛。末利夫人供佛奉信,勸王信樂,聽諸比丘入宮無障。迦留陀夷到時入宮,夫人拂牀,失衣形露。比丘舉過白佛,因訶制戒。

戒緣。「末利」,此翻為柰。

【律】若比丘,剎利水澆頭王種。

【註】水澆者,取大海水、白牛左角,收拾種子,置金輦上,諸小王轝,大婆羅門以水灌王頂。是剎利種,如是立王,故得名也。若婆羅門、毗舍、首陀如是立者,亦名「灌頂」也。

【律】王未出、未藏寶。

【註】金、銀、直珠、硨渠、碼碯、水精、琉璃、貝玉,眾寶瓔珞而未藏舉也。

【律】而入,若過宮門閾者,波逸提。

【註】若一足限外,一足限內,發意欲去,一切吉羅。除王,餘粟散小王、豪貴長者家,入門限者,一切吉羅。尼同犯。不犯者,若有奏白,被請喚,若命、梵難緣,並開。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剎利;三、王未出;四、寶未藏,《律》中列寶而不顯相,如《多論》云「進御采女,令著寶衣,內身外現」,今此比丘突至此處;五、入宮門,深防而制,初入已結,何況見寶;六、結罪。

戒本。第二句,「剎利」王種,四姓之一。「水澆頭」者,譯語頗質,即灌頂王,如注所引。注中「婆羅門」等,雖非王姓,灌頂不殊,入亦同犯。三、「王未出」,謂未出寢宮。「女未還本處」,猶在王宮故。準本緣起,乃約寢宮,今但是王內庭,入門即結。四中,初點文暗,注中但列「眾寶」,不明未藏之意。「如」下,引示,謂采女侍寢,皆著輕踈寶衣,猶未收藏,以彰逼惱成犯過意。辨相中,除四輪王,餘諸小國之主,名「粟散王」,言其眾多不計數也。

【律】八十二、捉寶戒。

【疏】捉寶戒八十二。

【疏】寶物利重,人多貪附,沙門高世,事絕貪貯。「三十」戒中,直畜已結,況復身觸,誠非道儀,故但執捉,便結墮罪。今此比丘不思聖制,輒捉遺寶,反被誣謗,清濁莫分,故約此緣而制斯戒。

八十二,制意中。初敘財寶過,直畜尚結,況更手捉。「今」下,次明執捉過。「捉遺被誣」者,據本緣起。

【疏】古師相傳,以緣起為所犯。今約戒本,諸部明解,但捉即犯,何論拾遺。故初列戒本,捉寶則犯。但除兩緣,下開収拾塔具,都無別開之相。如何乃云「捉寶犯吉,遺者提」乎?廣如《鈔》中《隨相》所列,明白如鏡,不蒙昧也。

斥非中。初引非。彼據「緣起」,捉但犯吉,拾遺方提。「今」下,正斥。初判犯。「故」下,引示。初示戒本。「除兩緣」,即伽藍、宿處。「下開塔具」,即不犯中。除此三緣,餘無別文開捉,那云捉但吉耶?「廣」下,指《事鈔》。彼據諸部,文相明顯,故云「明白」等。彼引《多論》「若捉金薄、金像,若捉他寶,自說淨寶,皆墮」,又引《僧祇》「知佛僧事人,有寶不得自取,乃至金銀塔像,使淨人捉」等,並非拾遺犯也。

【疏】論犯四緣:一、是寶物;二、非塔寺莊具;三、非餘緣;四、捉便犯。

犯緣。第二,準本宗開通「莊具」不犯,《僧祇》、《多論》亦不許捉,《鈔》約淨人有無以通兩文。三、「非緣」者,即伽藍、宿處。

【註】佛在舍衛。外道在道行,因止息,忘千兩金而去。比丘見之,為持去,以金還之。便言金少,王斷罰謫,奪金入官。比丘舉過白佛,便訶制此戒。

【律】若比丘,寶。

【註】金、銀、真珠、琥珀、硨磲、碼碯、琉璃、貝玉、生像金銀也。

【律】及寶莊飾,自捉,若教人捉,除僧伽藍中。

【註】時,毗舍佉母脫寶衣,佛所聽法,存法忘衣。比丘白佛,聽為不失、堅牢故舉之。

【律】及寄宿處。

【註】時,比丘道行,金師家宿,成金、未成金在前,竟夜不眠守之。白佛,佛言:「為牢故,應收舉。」

【律】波逸提。若在僧伽藍中及寄宿處,捉寶及寶莊飾,自捉,教人捉,當作是意:「若有主識者,當取。」

【註】若二處得寶,應捉之,識囊器相,數知多少。若有來者問,相應者與之;不相應者,言「我不見」。若不知囊器、褁、繫相,不看方圓、新故者,一切吉羅。

【律】作如是因緣,非餘。

【註】不犯者:若僧伽藍中、寄宿處,如上捉舉方便;若是供養塔寺莊嚴具,為牢固收舉——一切不犯。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寶者;三、自捉教人;四、開不犯;五、結罪;六、逐開重解。

戒本。第四,兩緣如注,恐失他物,開為收舉,非謂藍中開餘捉寶。六、重解中,注中顯示拾還之相。

【疏】問:「佛制寶物自捉不應,如何使人亦有犯者?」

今解:「不審非法,自他同犯。故《多論》中『使人亦犯』。必有所開,自執無罪,如戒所列。」

釋第三中。初問,以戒文中自捉、使人皆犯,故問釋之。「今」下,釋通。此謂比丘使同類捉,是「不審非法」也。「故」下,指文證。《多論》云:「若使比丘捉寶,亦墮。」、「必」下,示緣開。「如戒列」者,即二處拾遺并收供具也。

【疏】所以開者。若不自執,脫餘將去,後來覓者,比丘同處,猶不免謗。是故聽取,待主當還,為息譏過,豈不有益?

次科。初句徵文,何以二處開捉不犯。「若」下,示意。據文但示為拾息譏,約事亦能解誣遠害,其益可知矣。

【疏】「作是因緣,非餘」者,非餘犯緣也。謂無心還主,自收藏之。將犯望不犯,犯是不犯餘。

三中。初牒釋,謂如上拾還,順教不犯,非是犯也。「謂」下,反釋,可解。

【註】餘相可解。

指略中,即注不犯文,並如上解。

【律】八十三、非時入聚落戒。

【註】非時入聚戒八十三。

【註】凡出家修道,理絕游散,時為濟命,事須往返。既是非時,無緣輒入,廢道招譏,損敗不少,故制。

八十三,制意。初敘合宜。「遊散」盪逸,故宜「絕」之。「時」中須入,乞食「濟命」。「既」下,出憑鉢。

【註】論犯五緣:一、是非時;二、無啟白喚緣;三、不囑授;四、向俗舍;五、入門便犯。

犯緣。第二,「啟白喚」召,入皆不犯。「不囑」下三,即是違法。

【註】《明了論疏》云:「『我為如是緣,須至某處,白大德知。』答云『聽』者,是名白法。有二義故:一、為不障僧事,恐作羯磨餘緣,須其共作,不知所至,則惱眾僧;二、令不自在入白衣家。若五三人相逐入村,村側復白。十夏白九夏,若小白大犯吉,欲示不自在故。大尚囑小,豈小自在?本界之中,大小互白。」

《了論》。初示白法。「有」下,示須白意。一、障僧事。常途作法,但不同界,或有法事,須彼同作,容有稽留,白知所在,可令往喚故。二、「令不自在」者,檢自行故。下出白相,初明村中制大白小。言「復白」者,本寺白已,至村重白。「若小白大」,違制故吉。從上白下,極下無對,應開白上。「本」下,次明在界則聽互白。彼部如此。今宗但令須白,不分村中、本界之異,亦無至村復白之制。今若行事,但依本宗。

【註】佛在舍衛。䟦難陀非時入村,與居士摴蒱得勝。居士慳嫉,故譏嫌之。比丘舉過白佛,訶制此戒。

【律】若比丘,非時。

【註】時者,從明相出至中時;非時者,從中後至明相未出也

【律】入聚落,不囑比丘者。

【註】時,有僧、塔、寺事,瞻病事,佛言:「當囑比丘。若獨處一房,當囑授比房。」

【律】波逸提。

【註】若初入村門,犯墮。一足入內,及方便、共期,一切吉羅。尼同犯。不犯者,若營僧、塔、病事,囑授比丘。若道由村過,啟白,若喚請,命、梵等難緣,無犯。

【疏】戒本五句:一、人;二、非時;三、入聚;四、不囑比丘;五、結罪,下具釋。要白界內,若無比丘,淨人亦得,知其去處,有可尋求。餘如《鈔》說。

戒本。第三,注指「村聚」,即盜戒中。五、結罪,「下具釋」者,即指注中辨相文也。「要」下,簡所白。此謂寺內,或在村中,有緣白入,亦不須簡。

【疏】若依《明了論》中,所以開白,謂於死人處觀過失故,為護法故,為受依止故,為講說聽法故,為有食請故。並有利故,聽往其處。須避天廟、店肆、婬女、外道、出家女處,觀察遠離。

次科《了論》。初明開往。次列五緣。初緣「死人過失」,即無常不淨。二、「護法」者,三寶因緣。三、四本是僧寺,或恐彼宗據入城邑,即須告白,此宗但據俗舍成犯。五、為赴請,若在時中,即屬前戒,或有遠請,隔日先往,則屬此戒。「須」下,明避非處。「出家女處」,即尼寺。

【律】八十四、過量牀戒。

【疏】過量牀足戒八十四。

【疏】凡高牀長慢,非是道儀。事須依法,不容過限。越則長貪,違反聖教,故制。

八十四,制意中,初敘非宜。「事」下,明順教。「越」下,顯過相。

【疏】論犯五緣:一、是牀;二、為己作;三、過量;四、自作使人;五、作成即犯,隨坐一一提。

犯緣。第二,《鈔》加僧床,乃據《僧祇》,如下所引。然此並據剙製為言,今坐已成,準應犯吉。五、「作成即犯」,此制造也。「隨坐犯提」,據造者耳。

【疏】《多論》:「俗人八戒高牀,亦同。八指,一指二寸。」則周尺為本,當今一尺三寸許。《僧祇》,僧牀亦犯。廣相如《鈔》中。

定量中。「俗人八戒」,亦同僧制。「周尺」一尺六寸,「當今一尺三寸」,即唐尺也。以一尺二寸為唐一尺,以三寸六分為三寸,更餘四分,故云「許」也。下指《僧祇》,雖是「僧床」,亦兼己分,造者犯提,餘人應吉。

【註】佛在舍衛。迦留陀夷預知佛從此道來,即於道中敷高好牀,白言:「看我牀座!」佛言:「當知癡人內懷弊惡。」集僧訶責,因制此戒。

戒緣。初迦留請佛看,發起之由。次佛呵制,絕於後犯。

【律】若比丘,作繩牀、木牀,足高如來八指,除入陛孔上;截竟,若過者,波逸提。

【註】若自作、教他作,成,過,犯墮;若不成,若為他作,一切吉羅。尼同犯。不犯者:若作足高八指,若減;若他施,截而用之;若脫脚者。

【疏】戒本三句:一、比丘;二、教諸比丘作尺量法;三、「若過」下,結罪。

戒本。第二句,注「五種如上」,即前露敷戒中。「除入梐孔上」,謂入孔栒頭,不在數也。「截竟」者,究竟成也。

【疏】所以不得約人用尺者,諸國法各不同,俗情又異。但準佛為定,以此定量,則之永無乖異。餘如「房戒」中。

釋佛指中。「諸國不同」,謂尺寸有長短也。「俗情異」者,各執一端,容生諍也。「但準佛」者,佛唯有一,身量常定,可準的故。所以前後諸戒「搩指」並取佛也。

【律】八十五、兜羅貯蓐戒。

【疏】貯綿褥戒八十五。

【疏】以此褥具,多生小細諸蟲,容損物命,違慈壞行,其過難量,故制。

八十五,制意中。因物生過,故須制斷。《多論》四意:「一、貴人所畜;二、人所嫌;三、生虫;四、若臥軟煖,後不堪麤硬故。」今附緣起,且舉一意耳。

【疏】五緣:一、兜羅;二、貯褥;三、為己;四、自作使人;五、成便犯。

列緣。第一,「兜羅」,梵語,此翻霜綿。《多論》云:「兜羅者,草木花綿之總稱。」如注所列是也。

【註】佛在舍衛。六群作兜羅貯蓐,居士譏以「殺生,無有慈心」。比丘舉過,佛訶制戒。

【律】若比丘,兜羅貯繩牀、木牀大小蓐,成者,波逸提。

【疏】《僧祇》:「乃至挽却抖藪令盡。不盡者,以手霑水摩將令盡,然後悔過。乃至隨坐,一一提。若道行,風吹著衣,含坐者越,應拂去之。」

戒本三句。二中,注云「蒲臺」,即蒲花,狀如臺故。文舉「牀」者,謂用作此等牀上「褥」也。「蓐」字合從衣。明犯懺中,初教懺法,先除後悔。「乃」下,示犯。初明本犯,謂作成已犯,後坐復犯,故云「乃至」。「若」下,明深防。「合」謂和衣坐也。

【律】八十六、作骨牙角針筒戒。

【疏】牙角鍼筒戒八十六。

【疏】事雖是小,用功極多,無益之費,豈復過此。加以損他家業,招世譏過,故制。

八十六,制意中。初敘無益。「加」下,次彰有損,如緣起說。

【疏】論犯五緣:一、是骨牙;二、作鍼筒;三、為己;四、作及自他;五、成便犯。

犯緣。第四,「作及自他」,即自作使他也。

【註】佛在羅閱祇。有信工師為比丘作骨、牙、角針筒,因廢業,無衣食,世人譏言:「望其得福,而反得殃。」比丘舉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若比丘,作骨、牙、角針筒,刳刮成者,波逸提。

【註】若自作、教他作,成犯如上。比丘尼吉羅。不犯者,若鐵、銅、鉛、鍚、白鑞,若竹,若木,若葦,若舍羅草,用作針筒,不犯。若作鍚杖頭、鏢灒,若作傘蓋子及斗頭鏢,若纏蓋斗,若作鈎,若刮汙刀,若如意,若玦紐,若匕,若杓,若鈎衣鍸,若眼藥鎞,若刮舌刀、摘齒物、挑耳鎞、禪鎮、熏鼻筒,如是者並不犯。

【疏】尼多住寺,不喜遊行,作希故輕。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作」下,犯境;三、「成」下,結業。牒釋中,注文「尼」但犯「吉」,故示輕意。「住」猶在也。注不犯中,初開體別。「若作」下,次開作餘物,次列十八物,名相如《鈔記》委解。

【律】八十七、過量尼師壇戒。

【疏】過量坐具戒八十七。

【疏】自下四戒,不聽過量者,並是信施,受用應法,則增本福,功德無限,比丘之法,趣得支身。今過量而作,長貪損施,無用之費,喪道增業,過患之甚,故制。

八十七,制意中。四戒並由過量,故總示之。初敘合宜,有二:一、受施須如法;二、為道合隨緣。「今」下,顯過患,違上兩意。準《鈔》具五緣:一、作坐具;二、過量;三、為己;四、自作使人;五、作成便犯。下四並同,但改初緣為異。

【註】佛在舍衛。諸佛常法,若不受請,徧行房舍,見僧臥具敷在露地,不淨汙之,告諸比丘:「外道仙人離欲者尚無此事。聽為障衣、障臥具故,作尼師壇。」六群大作,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緣起之中,初為染漏聽作障之,後為大作,故因制限。

釋緣起中。注文,初敘行房見過。「告」下,出佛呵詞。「聽」下,立制。「六群」下,起過,文釋後二。「為染漏」者,即障衣障臥具也

【律】若比丘,作尼師壇,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二磔手,廣一磔手半。

【註】時,迦留陀夷身大,尼師壇小,對佛說之,便聽更增也。

【律】更增廣、長各半磔手;若過,裁竟,波逸提。

【註】若廣長俱過、互過,自作、教他作,成,犯墮;不成,吉羅。為他作,成、不成,吉羅。尼吉羅。不犯者,若減,若疊,他得裁也。

【疏】戒本四句。

【疏】初、人。

【疏】二、「作尼師」下,教諸比丘作之限約。

戒本,第二。「長二搩」即四尺,「廣一搩半」即三尺。

【疏】三、「更增」者,開緣也。還從本制,限外別增。若通取量,即䟦闍子非法之教,廣流於世。

三中,初科。注引緣起「對佛說」者,即白佛也。「更增各半搩」者,長、廣各一尺,則長五廣四。自昔並於一邊一頭增之,《感通傳》中天神所示,始增四面耳。文中,初牒釋。「開緣、本制」,極分明也。謂先依本制,長四廣三,截落縫緣竟,後於四向各裨五寸,故云「還從本制,限外別增」也。「若」下,顯非。或有不截,直取長五廣四之量,即䟦闍法,《七百結集》中已斷也。今時皆爾,縱截其面,統其底者,亦同非法。

【疏】然即世為言,衣服坐具,皆樂廣大,食飲受用,並樂華厚。至於切約形心,勘撿財食,事同河漢。豈能伏心行用,挫折人我?求他道過,用自徵治,如此知人,世中之寶。故使坐具俱非教法。

次誡約中,又四。初敘恣情。「至」下,次明昧教。「豈」下,三、明愚蔽。初明愚不知過。「求」下,歎智人難得。「求他道過」,謂師友之教。「用自徵治」,謂責己悔露。「知」字去呼。「故」下,四、明非法。今時任意廣作,何論尺量,又不截增。見依法作,反生輕笑。祖師所謂「一生無如法坐處」。臨此慈訓,宜速改迷。

【疏】廣如《鈔》中。

下指《鈔》者。即《二衣》中。彼令先依本制,截己安緣,以身坐試,或不容身,始依增法。如彼廣之。

【律】八十八、過量覆瘡衣戒。

【註】佛在舍衛。比丘患瘡,膿血流出,汙僧臥具。聽以大價衣覆瘡著涅槃僧。至白衣家,言「我有患」,當褰涅槃僧,以此覆瘡坐。六群便大作,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作覆瘡衣,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四磔手,廣二磔手;裁竟,過者,波逸提。

【註】若俱過、互減,自作、教他,成者,犯墮;不成,吉羅。為他作,成、不成,吉羅。尼等吉羅。不犯者,應量,減量,得已成者裁割如量,疊作也。

【疏】過量覆瘡衣戒八十八。

八十八。文中不釋。制意、犯緣,並同上。緣起中,初敘開緣。「涅槃僧」,即內裙也。「至白衣家言」者,或往赴請,先白彼知。「六群」下,起過興制。《戒本》四句,同上分之。長八尺,廣四尺。辨相並同。

【律】八十九、過量雨衣戒。

【疏】雨浴衣過量戒八十九。

【註】佛在舍衛。毗舍佉母送雨浴衣,佛言:「不得分,隨上座與。不足者,僧次續付。」六群大作,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若比丘,作雨浴衣,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佛六磔手,廣二磔手半;過者,裁竟,波逸提。

【註】若自作、教他、俱過、互減、比丘尼、開緣,一同前戒。

【疏】相狀限約,可以自尋。

八十九,略指中。制緣亦同上。緣起,毗舍佉母發願常供僧尼雨衣。「六群大作」者,謂以衣財令彼自作,不依量故。《戒本》亦四句,並同上分,長一丈二尺,廣五尺。

【疏】「此中三戒,尼輕僧重;雨衣一戒,僧尼同制者?」

答:「女人身染外露,喜大雨衣,故犯同僧。餘三常資著用,尼好小衣,過量事少,是以輕僧。」

次僧尼中。總辨四戒,雨衣同墮,餘三並吉,須通教意,故總徵之。答中,初明雨衣重,次釋餘三輕。

【律】九十、過量三衣戒。

【疏】等佛衣量戒九十。

【疏】《多論》:「佛身丈六,常人半之,故衣量皆半。難陀短佛無幾,故衣減之,長中一尺,短中四寸。」《僧祇》:「難陀,愛道所生,有三十相。」衣色與佛異。諸比丘衣色與佛同。六群見已,謂量亦同,遂便等作。

九十,制緣中。初《多論》。佛與常人身與衣量,並見後釋。難陀短佛四指,即是八寸,故云「無幾」,言不多也。衣長一丈七尺,廣一丈一尺六寸,一、身不勝,二、不僭聖。《僧祇》,難陀少佛二相,無見頂、千輻輪,唯佛有之。「衣色與佛異」者,佛制難陀著黑色衣,餘諸比丘無濫佛義,故「與佛同」。六群不知量別,便等量作,以為發起。

【註】佛在釋翅瘦。難陀短佛四指,比丘遙見,謂佛奉迎,至乃知非,各懷慚愧。佛制難陀著黑衣。六群與佛等量或過量作,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緣起中。初「難陀」相濫,次「六群」起過。

【律】若比丘,與如來等量作衣,或過量作衣者,波逸提。是中如來衣量者,長佛九磔手,廣六磔手,是謂如來衣量。

【註】若廣、長應量,互不應量,並犯。餘自作、教他,尼作,並如上。不犯者,從他得成衣裁割如量,若疊作兩重者,無犯。

【疏】戒本四句:一、明人;二、明與佛衣等;三、結罪;四、更出佛衣定量。

戒本。第二句,「等量」已犯,何況「過量」。

【疏】問:「餘之三戒,依佛搩手,定出量限。『三衣』一戒,但隨己身,不定出量者?」

答:「餘非沙門道服外儀,隨其大小,皆得受用,故有定量。此三法衣,道服標式,若定出量,人有長短,不稱威儀,外不生善,內無軌物,故隨身分,不定出量。由不定故,得有與佛等、過作衣。」

問答中,初問。三戒並就比丘制量,此戒但制與佛等過,則比丘衣不出定量。答中,初示餘三定量。「此」下,次明法衣不定。「外不生善」,謂俗容生慢;「內無軌物」,謂令道無取則。「由」下,示後戒元因。若有定制,不容等佛。

「若爾,《鈔.二衣》中引諸律文示三衣量,那云『不定』耶?」

答:「彼但出法以為標準,不同尼師壇等永不得過。」

私釋:佛衣等戒,即是比丘三衣定制,已內皆通,等過不得,豈非定制?所以標云「過量三衣戒」也。

【疏】問:「戒本之中,或長十磔、九磔手者,何文定也?」

答:「九磔為衣,長周尺丈八,闊丈二,則今人九尺、六尺。故衣受用,疑謂偏狹,十磔為度,則二丈分半,當今八尺也。準五肘量,則七尺五寸。故為敘之,任情消息。」

次問。或有戒本作「十搩」,故問決之。答中,初示丸搩。佛身倍人,故半折之。「故」下,次明十搩。「疑偏狹」者,人情妄謂,故輙加之。周尺「二丈」,若「半」折者,常人一丈。「當今八尺」,即唐尺也。準有八尺四寸,且據全數。「準五肘」者,更引九尺,以挍唐尺。一肘尺八,五肘九尺,將周八尺四寸,為唐「七尺」,餘六寸作「五寸」。「故」下,結示。恐有執諍,故無定奪。

【疏】問:「衣制過量,鉢不制者?」

答:「衣是法衣,不得定量,事須相稱,故制不過。鉢唯用食,無大小可對,故限定量。」

三問。衣鉢事同,何得偏制。答中,初明衣須制,由許隨身,故制過等。次明鉢不須制,三品永定,不容有過。

【疏】「若爾,佛衣何定量?」

答:「弟子無限,不可定準。世唯一佛,故衣是定。」

又解:「衣過得截,喜過故制。鉢過無截,希故不制。」

轉難中,初難。答中兩解。初約師徒一多釋。「又」下,次約截除希數釋。

【疏】「若爾,何不與佛等量為鉢?」

答:「衣體同故,得有過、等。鉢體別故,不得同佛。《智度論》云:『諸佛法畜天鉢、人衣,為二道福田也。以天石細,堪受持。比丘不得者。人中石麤,不堪熏治,福德淺薄,不感天鉢,體重力劣,不可隨身,必有勞苦,悲愍比丘,故不聽畜。不同於佛那羅延力,阿難力大,轉四十里石,為佛侍者,不以為重。』」

次難。答中,初以義分。衣體既同,量容有濫,鉢體既別,義無濫故。私釋:衣不制體故制量,鉢不制量故制體,比丘不得畜石鉢,當知衣鉢二並無濫。「智」下,引示體別。以佛畜石鉢故。初明佛畜意。彼云四天王四山頭自然生石故,石細不受膩。《本起經》云:「四王各取上佛,佛總受累左手中,右手按之,四際分明。」次明比丘不得意,有三:一、石麤;二、無感;三、體重。「不同」下,釋疑。既云體重,佛何以持?假令佛有力者,阿難為佛侍者,亦能持之?故此釋通,方顯比丘不得畜意。「那羅延」,此云金剛,亦云鉤鏁力士。

【律】諸大德!我已說九十波逸提法。

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

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中

【律】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

【律】諸大德!是四波羅提提舍尼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疏】正宗第六,提舍尼篇。

【疏】先略序之,且作七意:一、解來意;二、置四所由;三、先後次第;四、持犯方軌;五、佛僧制異;六、約行分別;七、僧尼有異。

【疏】初來意者。上雖威儀行成,若更不修遠避嫌疑,離諸譏過,則心懷染著,不外生善故。

第六提舍尼,七門,初門,制意中。初句躡前篇。「若」下,生後篇。

【疏】次須明釋其名號。如昔相承「向彼悔」也,如上說之。今云「可訶法」也。亦是對治以得名耳。《多》、《母》二論云:「此戒體無罪名,但一人邊一說悔過。若自心念,皆能滅也。」

釋名中。初指昔解,「如上」,即前總義,彼云從對治境立名是也。次出今譯。「亦是對治」者,同上從「悔」為名。但昔云「向彼」,乃就所對,今云「可呵」,即據過體,雖同而別,仍合戒文,所以重出。「《多》、《母》二論」,從「悔」為名,斯為良證。彼開「心念」,不同今宗,定須對說。

【疏】第二,置四所由。凡譏過以來,不出內外眷屬。

第二門,總示中。「內」即道眾,「外」即俗眾。

【疏】先就內中,不過私、眾兩所。初戒在屏者,比丘與尼,法服是同,男女位別,理須離染,躬在聚落,自手取食,容生染譏,對離此過,故在初制。又在眾中,偏心指授,迹涉曲私,默受不訶,於眾不顯,對離此過,故制第二。

別釋,初科為二:初標分;「初」下,列釋初二兩戒。

【疏】託外起非,不過聚落、蘭若。聚落起者,學家過受,令他竭盡,招致譏過,故制第三。蘭若起者,比丘懈惰,在於逈險,安坐受食,使賊嬈觸送食婦人,招致譏過,對離此失,故制第四。

次科,亦二:初標分;「聚落起」下,列釋三、四二戒。

【疏】此則因於內外,有斯四別。

通結中。約眾有二,就處分四,並如上也。

【疏】三、明次第者。據制以興,何有次第?結集之時,方應列耳

第三,初科。「據制興」者,謂佛制時前後不定。

【疏】內眾情親,師義喜犯,故在前明,俗是外眾,犯希在後。就內眾中,私數眾希,故有先後。聚落喜犯,蘭若希造。

次文,又二:初明兩眾前後;「就」下,二、辨四處次第。

【疏】次比之義,數應盡此。

「比」字入呼,亦次也。

【疏】四、明持犯。二、四兩戒,具二持犯。

【疏】言二持者。見尼指授,止而不食,身止持也;見過訶責,後食無罪,身作持也。此之名體各別,所以如上。又解:見尼指授,依法而訶,不越教約,語止持也;訶而不止,後食無過,身口作持。

第四門,初雙持犯,二持中又二。初身二持。食屬身業,呵屬口業,故兩分之。止、作是「名別」,食、不食即「體別」。言「如上」者,前諸篇中一一破古,故通指之。「又」下,次口二持,易解。

【疏】言二犯者。見尼指授,默然不訶,得便食之,罪由止生,故曰止犯;由身進食,名為作犯。

二犯中。準應身口各有二犯,翻上說之。

【疏】蘭若亦然。語令莫送,是作持;不越佛約,名止持。不語令知,名止犯;食來咽之,名作犯。

第四戒中。二持、兩犯,翻對可見。

【疏】自餘二戒,止持、作犯,可以知之。

單持犯中。初、三兩戒,但直離過,無別教制,故無雙持。唯有心用,非此所論。

【疏】五、明佛僧制者。通而為言,皆是佛制。約相為語,「學家」一戒,罪由僧制,未作法前,隨人受用,作法已後,便得其罪。故知違僧制生。餘無僧約,故不論也。

第五中。初明佛制,竝出聖心,故云「通」也。「約」下,次明僧制。初明第三是僧制,違羯磨犯。「故餘」下,示餘三非僧制。

【疏】六、明約行者。前之三戒,自分離譏;後之一戒,就勝進說

第六。「前三自分」者,謂令自行清淨。「後一就勝進」者,勵彼上行故。若就通論,四戒皆為離譏,無非「勝進」。

【疏】七、明僧尼不同。至文為解。

七、明僧尼。尼有八提舍,與僧不同,即無病索八種美食,即為八戒,即乳、酪、魚、肉、酥、油、蜜、石蜜也。今此四戒,尼並犯吉。指下文者:初二竝云「大僧與尼食義稀」故;第三下文不出,應是外化,徵薄故輕;四云「尼無蘭若,假有是輕」。

【律】一、村中取非親尼食戒。

【疏】在俗從非親尼取食戒。

【疏】大僧上尊,尼是下眾,仰重情深,常思奉養。竟不籌量,得便納受,致彼飢困,廢修道業。又復非親,容生染習,招致譏醜,損壞不輕,故制。

初戒,制意有二:初損他意;「又」下,損己意。初中又二:初敘尼多奉敬;「竟」下,明僧多不量。「飢困廢業」,事見戒緣。

【疏】論犯五緣:一、是俗人舍;二、非親尼;三、無緣;四、自手取;五、食方犯。

犯緣。第三,「無緣」,謂非病等。

【疏】所以開親者。上「同坐」等,外相不練,親踈同結,譏患齊故,此在俗家,人情相委,親非譏過,故聽。又病人苦惱,譏醜不生,濟命亦開。置地、遣人,敬相無絕,所以後開。

次科三節。初開親里。先舉「同坐」,對彰此戒。「又」下,明病緣。「置地、遣人」,並見不犯。由尼知比丘不得自受,方便施與,故云「敬相無絕」。

【註】佛在舍衛。世儉穀貴,餓死無限。蓮華色尼著衣持鉢,入城乞食,乃至三日並與比丘,遂餓在道,面掩泥臥。俗人譏嫌,比丘舉過白佛,訶制此戒。

【疏】緣起遭餓,乞與比丘,信重之深,三日失食。《僧祇》云:「尼大福德,日別乞食,供五百僧,失食倒地。小病不開。黃爛人賤,開尼乞食。」

緣起中。初牒釋。「僧祇」下,引示。前明尼緣。「小」下,後簡僧病,彼具云「疥、黃爛、瘡、痍、㿈、疽,人所惡賤,是名為病」,故開。今云「開尼乞食」,謂從尼處乞得無犯也。

【律】若比丘,入村中,從非親里比丘尼,若無病自手取食食者,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今向大德悔過!」是名悔過法。

【註】若自手受,咽咽犯。比丘尼突吉羅。不犯者,受親里尼食,若有病。若置地,若使人授,若僧伽藍中與,若村外與,在尼寺中與,如是受取不犯。

【疏】戒本六句:一、人;二、村中;三、非親尼;四、無病;五、自取食;六、咽犯。

戒本。第三,指「上」,文見捨墮。第四,「無病」,謂乃至不堪一坐食即開。五中,「二食」,即正、不正,此並見單提,故例指如上。六、咽犯,即從「是比丘」下,至末文也。

【疏】《僧祇》悔法,乃至問言:「汝見罪不?」答言:「見!」、「慎莫更作!」答云:「頂戴持!」

次示悔中。「《僧祇》乃至」者,彼云:「應向餘比丘悔過:『長老!我墮可呵法,此法悔過!』」此與今文大同,故但引問答耳。

【疏】尼所以輕者,大僧受食與尼義希,致受不數,故尼輕也

尼犯,可解。

【律】二、食尼指授食戒。

【疏】食尼指授戒。

【疏】凡眾貴清美,不容穢迹。今比丘尼以偏私曲情,公於眾中越次指授,以成私染,汙損處深。眾既覩過,默受不訶,即表合眾同情容惡,故制舉眾並不聽食。食是俗許,本非道有,因訶不食容退俗信,故制對眾以法訶止。聞訶不止,非眾容惡,是故聽食,成施主福。訶制令止,免於道譏也。

第二,制意中。初通敘眾法。「今」下,別敘今戒,又三:初尼指授;「眾」下,次明僧嘿受;「食是」下,三、明制呵聽食。

【疏】論犯四緣:一、是白衣舍;二、偏心指授;三、大眾默受不訶;四、食犯。既在眾中,親與病人皆須訶止,無別有開。

犯緣中。初列示。「既」下,明親、病不開。

【註】佛在舍衛。眾多比丘與六群,白衣家食。時六群尼索羮飯,越次與六群比丘,言:「與此羮,與此飯。」比丘與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若比丘,至白衣家內食,是中有比丘尼指示「與某甲羮,與某甲飯」,是比丘應語彼比丘尼如是言:「大姉且止,須諸比丘食竟。」若無一比丘語彼比丘尼言「大姉且止,須諸比丘食竟」者,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是名悔過法。

【註】若不訶而食,咽咽犯。尼吉羅。不犯者:若語言「大師且止,須諸比丘食竟」;若尼自為檀越;若檀越設食,令尼處分。若不故作偏為彼此者,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白衣舍尼越授;三、「比丘語言」下,作法訶;四、「若無一比丘」下,默受不訶,合眾同罪。

戒本,分文。第二,「尼越授」者,偏情指授,不依次第也。

【疏】《五分》云:「第一上座應語。若不用語者,乃至新受戒者亦得。」《僧祇》:「三訶不止,食亦不犯。施主不知供養僧法,請尼指授。爾時教安置尊像,教行食次第,如是教已,應坐。」

次釋中,初科。《五分》,「上座應語」,即呵止也。「不用語」者,或尼不受上座呵,則次座須語,「乃至新戒」。但令尼所稟伏者,一人呵已,眾即得食,非謂合眾齊呵。《僧祇》,初示呵分齊。「施主」下,次明別緣。此謂教俗安設,非偏指授。注不犯中,文亦同此。

【疏】尼所以輕者,大僧偏授義希,尼不敢受,下訶上難,希微故輕。

尼犯中。初大無授下,二、下難呵上,兩並希故。

【律】三、受學家食戒。

【疏】學家受食戒。

第三,「學家」,即初果見諦,是有學之家。

【疏】凡受施之法,宜自限量,不容過分。今此學家見諦弟子,常思供奉,乃至身肉。比丘往取,不思損費,令彼貧匱,因福致困,生外不信。又見受者,貪取過度,心無慈愍,事是無理,故制可訶。

制意中。初敘受施。「今」下,顯過須制。初損他生謗。「又」下,貪取違慈。

【疏】五緣:一、見諦學家;二、僧作法制;三、無因緣;四、自取,除置地使人;五、食方犯。

犯緣。第一,須「見諦家」,此局聖境,末世全無,但可知教,必無有犯。二、須「僧法」,白二羯磨,制不得往。

【註】佛在羅閱城。居士夫婦俱得見諦,無所愛惜,乃至身肉。供養既多,衣食乏盡。居士譏嫌,比丘舉過。佛令白二制斷比丘,後富更解,便制此戒。

戒緣中。初因施招譏。「佛」下,立法制斷。違制更受,則犯此戒。

【律】若先作學家羯磨,若比丘於如是學家,先不請,無病,自手受食食者,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是名悔過法。

【註】若自手受,咽咽犯。尼突吉羅。不犯者,若先請,若病,若置地取,若從人受,若白二解已受食,一切不犯。

【疏】戒本四句:一、先明學家作羯磨;二、「若比丘」,能犯人;三、「於如是」下,明其犯相;四、「是比丘」下,違教故結。事亦希耳,不能廣引。

戒本。初分句。「事」下,顯略。

【律】四、恐怖蘭若受食戒。

【疏】蘭若安坐受食戒。

【疏】凡在蘭若,須自䇿勵,乞食入聚,方行離著。乃復安坐受食,非進道儀。又在逈險,多有賊難,送食往返,致有陵辱,世譏起過,豈能過此,故制。

第四,制意中。初示所應為。「乃」下,敘過狀。初損己過。「又」下,損他過。

【疏】五緣成:一、是蘭若險處;二、先不語知;三、無病難緣;四、自手取;五、食便結。

列緣。第二,「語知」不犯。

【註】佛在釋翅瘦尼拘律園。城中女人持食供養,賊於道路觸嬈。比丘以事白佛,佛言「應語令知」,便即制戒。

【律】若比丘,在阿蘭若逈遠有疑恐怖處,若比丘在如是阿蘭若處住,先不語檀越,若僧伽藍外不受食,在僧伽藍內,無病,自手受食食者,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是名悔過法。

【疏】戒本四句:一、人;二、明蘭若;三、「先不語」下,在險受食;四、「應向」下,結罪也。

戒本。第二句,注中示量,計有二里。第三句,注「無病」中,「若故持來」,以不語故,止聽病人。

【疏】此戒依文,開相略盡:一、語知;二、有病;三、置地受;四、在房外;五、教人受。隨以一緣,皆非犯相。餘可解耳。

隨釋,開相中。總括前後文注不出五緣,故云「略盡」,對尋可見。「坊外」,即「伽藍外」。「餘可解」者,即「不犯」中「受教、聽法」等。

【疏】尼無蘭若,假有是輕。

尼犯中。尼制不得在蘭若處,故云「尼無」也。

【律】諸大德!我已說四波羅提提舍尼法。

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

【律】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諸大德!是眾式叉迦羅尼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疏】正宗第七,眾學篇中。

【疏】五門分之:一、列數釋名;二、諸部同異;三、自他;四、持犯;五、僧尼。

【疏】就初,所以此篇不別顯數者。但威儀微細,量等塵沙,何有約數,定其名目?故總目之為「眾學篇」,故諸部中,名數不定。且約人之喜犯,舉百列之,集在篇中,為罪綱紀。自餘雜位,隨相、尼律,威儀法聚,四萬二千,或八萬種,或周法界。方便根本,動念有境,境必戒護,護有三時,前後方便,無非惡作。翻惡成善,即是二持,持須託境,故云「眾學」。

第七篇,五門,初制意中。初徵起。「但」下,釋通。初敘本無數。下舉篇名及諸部差別,證成上義。「且」下,次示列數之意,又二。初正示當篇。「自」下,二、統收雜位。初句總標。「隨」下,別列,有三。初約教示數。「隨相」,即僧尼戒本。「尼律」,即《尼犍度》。「威儀法聚」,即二十犍度。「四萬」已下,次即從境明數。《明了論》中,總括諸部重輕:「總四百二十戒,一一戒有十利,為四千二百。一一利有十種正行,謂信等五根,無貪等三善,及身口二護,則成四萬二千,謂之『四萬二千福河』。」言其功德深廣常流,故喻如河。八萬四千,《智度論》云「比丘二百五十,略說八萬四千,廣說則無量無邊」,故出家人有無量無邊功德,此即「周法界」也。「方便」已下,三、就業顯數。念從境生,故云「動念有境」。戒隨境制,故云「境必戒護」。隨一一戒,復制「三時」,前心後心,通皆制罪。且夫境無有盡,念不暫停,是則戒制,豈容思議?所以持則生無邊功德,直至菩提;毀則喪一切善根,永沉惡趣。且境無別境,全體自心,心無別心,全體本性。如何自屈,反受輪轉耶?上來三種,約教則徧收律部,數已難量;從境則統攝塵沙,復非可數;就業則通指心念,轉復無窮。然列三門,欲彰戒量,及成持犯,無非對境,故云「託境名眾學」也。

【疏】言「式叉迦羅尼」者,《見》云:「『式沙』是學。『迦羅尼』者,云應當作。」語倒,故言「應學」也。《多論》:「問:『何故此篇獨名「應當學」?』答:『餘戒易持而罪重,犯懺是難。此戒難持而易犯,常須念學,故不列罪名,但言「應當學」。』」

釋名中,初科。《善見》但譯其名。《多論》出其立意。初徵,次答。對上諸篇,以彰獨異。

【疏】疏者言,若就所防彰名,應云「眾突吉羅篇」。今隱其所防,就能治行以立目,故云「學」也。論其所學,實通上四,非局此篇。但人情薄淡,重罪多持,輕便不敬。若論成行,非勤攝護,終不可成。所以大聖觀物機緣,特加勸勉,故與「學」名。又能持此戒,滿足無缺,即名學行成就,行彰學功義顯,故偏於此受於「學」稱也。

次科。初對所防以明隱顯。「突吉羅」,翻為「惡作」,即「所防過」也。「學」是解行對治,即「能治行」也。「論」下,次對諸篇以彰通局。初示通。「但」下,顯局。上三句明常情慢易,次三句示細過難持。「所以」下,顯對機立教,有二意。初為勉其慢易;「又」下,次為彰其學功。

【疏】二、諸部同異。《僧祇》六十六戒,有十八戒《四分》無;《十誦》中一百七戒,四十七戒《四分》無;《五分》一百戒,四十四戒《四分》無;《解脫》九十六戒,五十三戒《四分》無。通無錄出,一家學也。

二、諸部中。初列示同異。彼此有者為「同」,無者為「異」。「通」下,囑後錄出。謂本宗無者,通令錄示,雖是外宗,同歸修奉,故云「一家學」也。今恐煩文,例亦不錄,尋彼戒本,自可知之

【疏】三、自作教人。此犯自作成,無教人義。縱有,不為己,前人作重,能教者輕。

三中。以威儀乖越,必由自犯,豈有教他代己為耶?「縱」下,許有教他義。如教人不齊整著衣之類,彼犯根本、非儀二吉,教者止得非儀一罪。

【疏】四、持犯者。若就心學,悉具二持二犯。起心修行名作持,不違制約名止持,違教成非名作犯,不從佛教名止犯。若尋法就事說二持,唯杖囊戒具二持,餘皆止持作犯。

四中。初明心用雙持。「若對」下,次明教行雙持。唯杖絡囊一戒,具二持犯。《雜犍度》云:「時有比丘羸老,不能無絡囊盛鉢,無杖而行。白佛,佛言:『聽與彼比丘杖、絡囊白二羯磨。』」故知得法始得持之,俱制不得置肩行耳。依法而持是止持,從僧乞法即作持,不乞輒持是止犯,置肩乖越是作犯。此外竝單持犯,故云「餘皆」等。

【疏】五、僧尼者。「趨行」、「生草」,尼重僧輕,餘並同犯。

五中。僧尼同制百戒,唯除二戒重輕有異。「趍行」即搖身入白衣舍,「生草」上大小便,尼並犯提。

【疏】就此篇中,威儀雜亂,一往難觀,以義分之,略為四節。

【疏】初從始,至「不得立便利」來,有五十一戒,明敬僧威儀行。所以前明者。然威儀服式,行坐進止,飲食便利,皆是僧之威容。若齊整端嚴,動靜有法,則彰內有道行,外生信敬,光顯佛法,利益含識。若僧眾有違,則自壞心行,外長他惡,於此僧寶情生淡薄,汙辱不輕。或延三寶,通不敬重。故前明僧,成住持故。

次隨文釋,總分中。初敬僧者,謂此諸戒,並僧威儀,遵承奉行,即是「敬僧」。分文為二。初判文。「所以」下,出意。初總示諸戒。「若」下,別顯順違。初敘順益。「若僧」下,次明違損。「或延三寶」,謂因壞僧儀,延及佛法故。

【疏】二、從「不得與反抄者說法」至「騎乘人」來,有八戒,明敬法威儀行。所以次明者。然法是濟生死之良藥,開識性之眼目。必能敬而順行,則超越眾累,清昇彼岸。若慢而輕毀,則永沈生死,長淪苦海,殃累之深,特宜須護。由僧行法,故次而制。

次敬法中。初判文。「所」下,顯意。初敘法功用。「生死良藥」,喻能脫苦。「識性眼目」,喻能發智。「必」下,明敬慢損益。「由」下,示次第。

【疏】三、從「不得佛塔中止宿」下,至「安佛在下房」來,有二十六戒,明敬佛威儀行。佛為法王,獨拔世表,大悲愍世,開化無涯,利益群識,其恩深厚。事須遵敬,以求度世,故制尊塔廟,弘利人天。有心之徒宜應歸向,夙夜展虔,潔淨恭仰,表如在之敬。法是法王之所說,故次而制。

三、敬佛中。初判文。「佛為」下,示意。初敘德顯制。於法自在,故號「法王」。「獨拔世表」,謂上求究竟。「大悲愍世」,謂下化無窮。「有」下,勸依。「有心」,謂留意向道者。「如在」者,《論語》云:「祭如在,祭神如神在。」今借彼文,明須勤至。「法是」下,示列次。

【疏】四、從「人坐己立」下,十五戒,出能敬之人,於四儀中,雜明敬尚三寶行。雖三寶通列,而法多餘少者。明末代凡僧,內明道法,輕侮敬重,隨緣輒說,既不利人,亦自虧戒。所以多置網目,庶使準繩無得漏越,致失大利。

四、雜敬中。初判文。前三純一,下通三寶,故云「雜」也。「雖」下,示多少。初徵。敬法有十二戒,故云「法多餘少」。「明」下,釋所以。「內明道法」,有所解也。「輕侮敬重隨緣說」者,謂無所簡也。「所」下,結示。能依佛制,自他兩益,故不「失大利」。

【疏】所以僧前佛後者。有多三寶,位列不同,如初已解。一體三者,法須為先,佛師法也。別相為言,佛初成道,次轉法輪,當機悟入,僧為第三。今住持,僧為初也。由僧行化,說法惠利,群生獲益。法有大功,非是下凡,乃有大聖之所說也,故佛在後,依法奉敬,方有住持。

次推釋中。初推徵。「有」下,正釋。初指前。上卷「釋歸敬」中,彼明四種三寶,今此但出三位,一體、理體,合為一故。「一體」下,列示:初一體;二、別相;三、住持。各顯次第,前後不同。今此戒文,正據住持,配文可見。

【疏】就初敬僧中,文又分四。

初有兩戒,明教比丘著衣服飾,齊整應法。內外無失,能動物心。

二、從「不得反抄衣」下,訖「不得戲笑」來,二十三戒,明入聚落受請威儀、往行方法。必準修持,則光世生善,為利深遠。

三、「不用意受食」,訖「鉢水不棄白衣家」來,二十三戒,明取納乖方,多長貪習。故約令斷,示少欲知足,有正法相。

四、有三戒,既上有所納,下必有流,如其乖隔,非為便利。故制依法,不宜妄行。

僧寶中,四節。三中,「取納」語通,今此但據受用飲食耳。四中,「上有所納」,即噉物已。疏解此篇,在文頗略,據下但釋一十五戒,又唯委釋初戒,餘皆略點。記文循疏,不可異途,或所未明,委在《事鈔》,此彼互照,甚資行說矣。

【律】一、齊整著涅槃僧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著涅槃僧不齊整故,居士譏言:「如節會戲笑俳說人,亦如王、大臣。」比丘舉過,佛因訶責制戒。

【律】當齊整。

【註】衣不齊相:言「衣下」者,繫帶在䐡下;高者,褰齊膝;象鼻者,垂前一角;多羅樹葉者,垂前兩角;細襵者,繞腰襵皺也。

【律】著涅槃僧。

【註】若不齊著者,故作,犯應懺突吉羅;以故作故,犯非威儀突吉羅。若不故作,突吉羅。比丘尼等四眾並突吉羅。乃至下篇成犯相並準此。

【律】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中生瘡,下著;若膝膞有瘡,高著。若僧伽藍內,若村外,若作時,若行道者,無犯。

【疏】今先釋初齊整著內衣戒。

【疏】《四分》戒緣,略不委悉。如《十誦》中,佛觀三世佛,淨居天報「皆齊整著衣」,然後制戒。《多論》:「問曰:『何以內衣、三衣戒,獨觀三世佛,餘無者?』答:『佛制五篇,皆觀諸佛。但年歲久遠,文字漏落,餘篇盡無,此戒猶有。』又云:『本結五篇,此戒最初。後結集者,詮次在後。以初貫後,餘篇便略。』又云:『此戒於諸篇最輕,恐將來弟子,不生重心,是以如來故觀三世、淨居天,方後結也。』又解:『三世諸佛,結戒同異,於五篇聚,不必盡同。至於著內外衣,一切盡同。是故觀於佛天,然後制也。』」

初戒,通釋中,初科。初示本宗文略。後「三衣戒」,云「觀三世」,初戒不敘,故云「不委悉」。「如」下,引他部以示。《十誦》,「淨居天」,通指色界諸天。云「天報」者,即告佛也,《義鈔》云「聞淨居空言『齊著』,故制此戒」是也。《多論》初問,謂佛制戒,據合並觀三世,何獨此戒耶?「答」中,有四。初約漏落釋。「又」下,次約先制釋。「又」下,三、約遮慢釋。古本「淨居天」下有「答」字,即前天報也。「又」下,四、約盡同釋。「觀佛天」者,觀佛取式,觀天令報故。

問:「佛觀三世,何須天報?」

答:「三世杳邈,凡情莫知,然彼諸天皆服袈裟,故《業疏》云『梵天行四等,恒服法衣。』彼知三世,又復親行,足堪為證。欲令深信奉行,垂萬代之正軌也。」

【疏】疏者言,此是輕小之戒。緣起、廣辨,皆威儀違失之過。唯《戒本》中偏舉能治行者舉教勸學,不明所防。彼此互顯,令尋條有據也。

次會不同中。「緣起、廣辨」,並見注中。且如初戒,緣六群著衣不齊整,又如「廣辨」,示高下不齊整之相,故云皆示過也。《戒本》但云「齊整」,即「能治行」,而不顯過,故云「不明所防」。「彼」下,示不同意。

【疏】就辨相中,「涅槃僧」者,梵天語也,此云「內衣」,如世凡僧所著裙耳。

內衣中,翻名,可解。

【疏】然西土之僧,所有內衣,直將橫㲲,皆後前遮,手張兩角,左右掖掩,仍以長繩四帀纏腰,抽拔使正,安四襵而已。若繩斷解,裙即在地。身子覆面,其事驗乎?今此唐僧,例加腰襻,四帶紐結,實有齊焉。而闊緣垂地,有乖法律。

正釋中,初科。先示梵國著法。「安四襵」者,前後及兩邊。「身子覆面」者,舍利弗裙解,恐形露遂什于地,可驗西土本無腰帶。「今」下,次明唐土不同。腰襻應教,闊緣乖法。「四帶」未詳,今但兩帶耳。

【疏】《四分》辨相,唯明其非,諸部互說,各有高下。如《多論》、《十誦》,聽至踝上一磔手,遠行二磔手,上至膝。尼三眾正使行來,止在踝上一磔手也。故《僧傳》中「納衣半脛」,誠有依矣。《母論》:「踝上三指。衣長四肘,廣一肘半,是內衣量。」《五分》:「從跟上取一磔手,左掩其上,兩邊兩葉,當後兩葉。不解,不問,而作著者,吉。若解,不依著,吉。輕戒輕人,作此著者,提。」為通引文。《十誦》疑高,《母論》處中,又扶本律。

二、分齊中。初示本宗不定。「唯明非」者,即如注中不齊整相。「如」下,次引諸部以示。《多論》、《十誦》,同故合引。僧分兩別,尼唯一制。「踝上一搩」,若取佛搩,則高二尺,「遠行二搩」,則應四尺,無乃太高乎?若尺八人,下亭止有四尺。準下一搩至半脛,二搩膝上,似用中人搩量,止一尺耳。下指《僧傳》,即「慧持法師,形長八尺,風神售爽,常躡草履,納衣半脛」。蓋遵《十誦》,故云「有依」。《母論》,「踝上三指」,佛指即六寸。「四肘」,計七尺二寸;「肘半」,計二尺七寸。《五分》,初示著法。「一搩」同上《十誦》,取脚踉上,猶低少許。「左掩上」者,順左衽故。兩邊等葉,即上「四襵」。「當」,猶前也。「不」下,次明違犯。「不解不問」,雖依教著,迷教故犯。「解不依」者,雖學不行,正犯此戒。「輕戒輕人作此著」者,謂見依法著,反生輕弄,同毀毗尼,故犯提罪。「為」下,總前取舍。「《十誦》疑高」,《多論》、《五分》亦爾,此即捨也。「《母論》處中」,即今取也。「扶本律」者,如注引《律》,褰高齊膝,犯不齊整,故知《母論》正合今宗。「扶」,合作「符」。

【疏】問:「如上明相,裙以繩束,如《律》文中,有帶繫者?」

答:「此以帶繫於繩也,《律》中具之。」

問中。《律》云「若衣物解露,應作帶著。廣三指,繞腰三周」等。答中,繩、帶兩用,則無所妨。「《律》中具」者,即上兩文。

【疏】若依《鼻奈》,制著舍勒者,半泥洹僧也。《多論》又制著於小衣,不顯其相。

次舍勒中。《經音義》翻云「內衣」,或是襯內短裙,或是狹幅幃襜之類,故云「半」也。《多論》「小衣」,雖不顯相,義同半裙。

【疏】文中,「故作犯,應懺吉」者,根本吉也,對首一說悔。「以故作故」,又「犯非威儀吉」者,根本罪外,復加不應失儀之罪,此責心悔也。「若不故作」者,識事而作,非故違教,但犯根本,無失儀罪。此一既爾,諸戒例同。

釋犯相中,初科。初明故心雙結,所作之過是根本罪,更兼故心違教,故加一罪。若不故違,單犯根本。恐濫迷忘,故云「識事而作」。此謂明白直作前過,而無故違之心。「諸戒例同」者,通指一篇。

【疏】《多論》:「若犯五篇,隨一犯三。如犯夷罪,違戒體夷,違佛教提,非威儀吉。乃至眾學例爾。」懺時懺本,餘二同滅,由生同時故。不同覆罪,各有緣故。

引示中,《多論》。初明兼犯。「隨一犯三」,應分三位:一、夷殘兩篇,如文所列;二、提罪已下,應云「違戒體提,違佛教吉,非威儀吉」;三、眾學篇,三並是吉。準今《四分》,唯第五篇犯結二罪。「懺」下,次示行懺。《論》明三罪,不須別懺。今此二吉,重輕不同,別犯別悔,如《疏》兩列。「不同覆罪」者,以覆藏罪,亦隨根本而生,懺不隨滅,故特簡之。根本隨事,覆藏因罪,故云「各有緣」也。

【律】二、齊整著三衣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不齊整著衣,長者見譏:「自言『我知正法』,如是有何正法!著衣不齊,如俗無異。」比丘以過白佛,因觀三世而制此戒。

【律】當齊整著三衣,式叉迦羅尼。

【註】不齊中:下著者,下垂過肘露脇;高者,過脚󰈷上;象鼻者,垂前一角;多羅葉者,垂前兩角,後褰高也;細襵者,襵已安緣。不犯者,肩臂瘡,下著,同前開相。

【疏】二,《僧祇》:「齊整披衣,不得如纏軸。當通肩披著,紐齊兩角。左手捉時,不得出角如羊耳。」

第二。戒緣中,「因觀三世」,如上所釋。文引《僧祇》,示著衣法

【律】三、反抄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反抄衣行入白衣舍,居士譏言:「無有慚愧,如王、臣、居士種。」比丘舉過,佛訶制戒。

【律】不得反抄衣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若脇肋邊有瘡病,若僧伽藍內,若在道行,若作時者。

【疏】三,《祇》云:「反抄兩邊著肩上。若值風雨,得抄一邊。偏袒右肩,得抄左邊。通肩披者,得抄右邊,不見肘也。見長老比丘,即還下之。」

第三,《僧祇》。初明非相。「若值」下,示開緣。「不見」等者,開中制也。

【律】四、不得反抄衣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五、衣纏頸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以衣纏頸入白衣舍,居士嫌言:「如居士長者種。」比丘舉過,佛訶制戒。

【律】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肩臂有瘡,若僧寺中,若村外,若作時,或在道行者。

【律】六、不得衣纏頸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七、覆頭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以衣覆頭入白衣舍,居士譏言:「何有正法!覆頭如盜賊。」比丘聞之舉過,佛訶制戒。

【律】不得覆頭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若患寒,或頭上瘡,或命、梵二難覆頭而走者。

【疏】七,光師云:「不得以妄想覆真如頭,入三界白衣舍。」《僧祇》:「病及寒雪得覆半,見長老挽却。屏處,無犯。」

第七。初引光師,約理釋。《剛定戒.序》云「光師所出,宗理爽文」,似此之類。《僧祇》,開制可解。

【律】八、不得覆頭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九、跳行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跳行入白衣舍,居士譏言:「不慚!入室如似鳥󳭋。」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若為人打,若有賊,若惡獸,若有棘刺,度渠壍或度泥而跳過。

【律】十、不得跳行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十一、蹲坐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請僧就舍設食。六群蹲坐,比座手觸,却倒露形。居士嫌言:「不慚!露形似婆羅門。」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白衣舍內蹲坐,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病,尻邊生瘡,若有所與,若禮,若懺悔,若受教誡者。

【律】十二、叉腰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叉腰行入白衣舍,居士譏言:「沙門自稱『我知正法』,以手叉腰,如人新婚得志憍放。」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叉腰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脇下生瘡,若僧伽藍內,若村外,若作時,若道路行者。

【律】十三、不得叉腰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十四、搖身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搖身入白衣舍,居士譏言:「不慚!搖身如主、大臣。」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搖身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病;或為人打,戾身避杖;或惡獸觸,或逢擔刺,戾身避;或度坑搖身過;或著衣看齊整者。

【律】十五、不得搖身行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十六、掉臂行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掉臂入白衣舍,居士譏言:「不慚!掉臂如王、長者。」比丘舉過,佛訶而制。

【律】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為人打,舉手遮;或惡獸、擔刺人來,舉手遮;或浮渡渠;以手招喚伴。

【律】十七、不得掉臂行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十八、露身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不好覆身入白衣舍,居士譏言:「所著衣服不好覆身,如婆羅門。」比丘舉告,佛因訶制。

【律】好覆身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若被繫,若風吹衣離體者。

【律】十九、好覆身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疏】十九,《祇》中:「若有露者,應作方便令取物。女人作者,起避去。」

十九。《僧祇》,謂在眾中,見有露身,當令取物,欲令彼覺。「女人」,謂尼、女故意露體也。

【律】二十、顧視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左右顧視入白衣舍,居士譏言:「如盜竊人。」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左右顧視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或仰瞻日時節;或命、梵二難,左右處處伺求便道逃走者。

【律】二十一、不得左右顧視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二十二、高聲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高聲大喚入白衣舍,居士譏言:「如婆羅門,不知慚愧,無有正法。」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靜默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若聾不聞,須高聲囑授,若高聲施食;若命、梵二難,高聲而走者。

【律】二十三、靜默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律】二十四、戲笑白衣舍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戲笑行入白衣舍,居士譏言:「不慚!戲笑如獼猴,何有正法!」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戲笑行入白衣舍,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或脣痛不覆齒,或念法歡喜而笑者。

【律】二十五、不得戲笑白衣舍坐,式叉迦羅尼。

【疏】二十五,《祇》中:「可笑事逼,不得出齗呵呵而笑。當忍之,起無常死想。又不可忍,以衣遮口。」身不靜者,動手足,折草木。

二十五。《僧祇》,「齗」即齒根肉。「當」下,教抑忍法。「又」下,教方便遮飾,為免俗譏。

【律】二十六、不用意受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請僧設供。六群不用意受食,捐棄羮飯。居士譏言:「沙門無厭,貪心多受,如穀貴時。」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用意受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鉢小故食時棄飯,或還墮案上者。

【疏】二十六,《五分》:「左手一心擎鉢,右手扶緣。」

二十六。《五分》,示用意之相。

【律】二十七、溢鉢受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請僧,六群溢鉢受食,捐棄羮飯。居士譏言:「無慚無厭,如餓貪多。」比丘舉過,因訶制戒。

【律】當平鉢受食,式叉迦羅尼。

【疏】二十七,《十誦》云:「不溢鉢受食。」此則了於平鉢之言。有師尋聲,注戒云:「言『不平』者,謂離偏斜過也。」

二十七。《十誦》,名相顯了。謂受食不許滿溢,故云「平鉢」。「有」下,斥非。彼謂持鉢不平正,故云「離偏邪」。

【律】二十八、溢鉢受羮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取飯過多,不容受羮。居士譏言:「如餓貪食人。」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平鉢受羮,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病,或鉢小,墮食案上,平等受者。

【律】二十九、不等受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手自斟酌。自下飯已,入內取羮還,食飯已盡;時與羮已,復還取飯,飯還羮盡。譏似餓人。比丘舉過,因訶制戒。

【律】當羮、飯等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若正須羮,不須飯,須飯亦爾;或日時欲過,或命、梵二難,疾食者。

【律】三十、不次受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手自斟酌,六群不次取食。居士譏言:「不厭足,譬如猪、狗、牛、驢、駱駝、烏鳥。」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當以次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或患飯熱,挑取冷處;若日時欲過,若命、梵二難,疾食也。

【律】三十一、挑鉢中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手自下食。六群受食,當挑鉢中令視空相。居士譏言:「不厭受食,如牛、驢馬、駱駝、猪、狗。」比丘白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挑鉢中而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患食熱,開中令冷;若日時欲過,若命、梵二難,疾刳中食者。

【註】三十二、為己索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自為索食,如飢餓時。居士譏言:「何有正法!受取無厭。」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無病不得自為己索羮飯,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若病;若為他;他為己;若不求而得者。

【律】三十三、飯覆羮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受羮,居士識次取羮,比丘於後以飯覆羮。居士譏言:「受取無厭,如飢餓人,何有正法!」比丘舉過,佛因訶責制戒。

【律】不得以飯覆羮更望得,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若請食;或正須羮,有時正須飯者。

【律】三十四、嫌視比座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食。六群得少,比座分多,語居士言:「汝今請僧,自恣多少。居士有愛。」報言:「我等與。」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不得視比座鉢中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比座病,若眼闇,為看得食不得食、淨不淨、受未受者。若自有病,開。

【律】三十五、不繫鉢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食,六群受已,左右顧視,不覺比座取鉢藏之。比丘白佛,因訶制戒。

【律】當繫鉢想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病;比座眼闇,如前方便;或看日時;或命、梵二難欲逃避,左右看視者。

【律】三十六、大揣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大揣,令口不受。居士譏言:「不知厭足,如猪、狗、駱駝、驢、牛、烏鳥。」比丘聞舉,佛因制戒。

【律】不得大揣飯,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日時欲過,命、梵二難,疾疾食。

【律】三十七、大張口待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比丘食未至,先張口。居士譏言:「不慚,無厭!如猪、狗、駱駝、牛、驢。」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大張口待飯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日欲過,命、梵等難,疾疾食者

【律】三十八、含飯語戒。

【律】佛在舍衛。居士設食,六群含飯語。居士譏,以猪、狗、駱駝、烏鳥為譬。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含飯語,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病,或噎而索水,或命、梵二難作聲食者

【疏】三十八,《僧祇》:「若僧問,使聲不異者,答之。不爾,咽已答。」《五分》:「益食時,聽須不須。」

三十八。「僧問聲不異」者,口雖有食,語分明故。「不爾」,謂聲異也。《五分》,行益至前,或須、不須,故開語之。

【律】三十九、揣飯擲口中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請僧,手自斟酌。六群揣飯遙擲口中。居士譏言:「不慚,無厭!如似幻師。」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不得揣飯遙擲口中,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若被繫縛,擲口中而食者。

【律】四十、遺落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食,六群手把飯揣,齧半食。居士譏言:「受無厭足,如猪、狗、駱駝、驢、牛、烏鳥。」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遺落飯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噉薄餅、焦飯,若瓜、甘蔗,噉菜、棃、果、蒲桃、蘂葉心者。

【疏】四十,《僧祇》:「󰉓、餅段段分齊,令可口。瓜果等不犯。」

四十。此戒人多不曉。謂手持物,嚙半入口,手中有餘,故云「遺落」。文引《僧祇》,「段段」,謂手斷成片,使與口相可。「瓜果等」開者,通而而為言,但使可斷者犯,不可斷者皆開。

【律】四十一、頰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頰食。居士嫌言:「沙門不知慚愧,如獼猴食。」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頰飯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病;日時欲過,或命、梵難,疾疾食者。

【律】四十二、嚼飯作聲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飯僧,六群嚼飯作聲。居士譏言:「如猪、狗、駱駝、牛、驢、烏鳥。」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嚼飯作聲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嚼乾餅及焦飯、甘蔗、瓜果、葡桃、胡桃、󳱕、桃、棃、風棃者。

【律】四十三、噏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大噏食。居士嫌言:「無有慚愧!食如猪、狗、駱駝、牛、驢、烏鳥。」比丘白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大噏食飯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病;若口痛;若食羮;若食乳酪漿、酥毗羅漿,若苦酒者。

【律】四十四、䑛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吐舌食。居士嫌言:「無慚愧!如猪、狗、駱駝、牛、驢、烏鳥。」比丘舉過,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舌䑛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或被縛;或手有泥及垢膩汙,舌䑛而取。

【疏】四十四,《僧祇》:「月直、監食,欲知生熟鹹酢,著掌中,舌䑛之。」

四十四。《僧祇》,以本制正受食時,故為緣開許。

【律】四十五、振手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手自斟酌,六群振手而食。居士譏言:「無有正法!如王、大臣。」比丘舉過,佛訶制戒。

【律】不得振手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或食中有草有蟲,或手有不淨,振去之;或有未受食,手觸而汙,手振去之。

【律】四十六、手把散食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手把散飯食。居士嫌言:「食如雞、鳥。」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手把散飯食,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或食中有草、蟲,或有不淨汙,或有未受食,捨棄之。

【律】四十七、膩手捉飲器戒。

【註】佛在舍衛。居士設供,六群以不淨膩手捉器。居士嫌言:「無法!如王、大臣。」比丘舉過,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汙手捉飲器,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或草上受、葉上受、洗手受者。

【疏】四十七,《祇》中:「受飲器,不得深含緣,觸著額鼻。不得飲盡,留少許,當口處棄之,與下座。」

四十七。《僧祇》「飲器不觸額鼻」,亦恐膩汙。「留少棄之」,條其「口處」。

【律】四十八、棄洗鉢水白衣家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在食家棄洗鉢水,飯食狼藉。居士譏言:「多受如餓人。」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不得洗鉢水棄白衣舍內,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或時合器,若澡盤,承取水,持棄外者。

【律】四十九、大小便生草上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大小便、涕唾草葉上。居士見,譏無慚愧,如猪、狗、駱駝、牛、驢。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生草上大小便、涕唾,除病,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流墮生草葉上,若鳥銜而墮者。

【律】五十、水中大小便涕唾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水中大小便、涕唾。居士譏言:「如猪、狗、牛、驢、駱駝。」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不得淨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或於岸上大小便,流墮水中;或風吹、鳥銜墮者。

【疏】五十,大小行處,下卷《鈔》中廣引。

五十。指「下卷《鈔》」,即《雜行篇》。

【律】五十一、立大小便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起過,居士見嫌,言:「此沙門,無有正法!立大小便,如牛、馬、猪、羊、駱駝。」比丘舉過,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立大小便,除病,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被繫;或脚󰈷有垢膩,若汙泥者。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下之三

【律】五十二、與不恭敬人說法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與不恭敬反抄衣人說法。時比丘聞之,少欲知慚者舉過。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與反抄衣不恭敬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若為王、王大臣者。

【疏】五十二下有二十戒,皆是非儀輙為說法。如《涅槃經》云「非時非處」,例亦同矣。如《律》所開,唯王臣聞,豈非法由人弘,且悅形好?事通情服,自有恒準。

五十二。「下二十戒」者,從「五十二」至「五十九」有八戒,又從「八十六」至「九十二」有七戒,又從「九十六」至「一百」有五戒,共二十戒。「如」下,引證。「非時」,如反抄衣等,非所宜故。「非處」,如下經行處、在後行、非道等。「如《律》」下,示開意。以此諸戒,並開為王、大臣故。「且悅形好」,謂初弘法化,權暫引接。「事通情服」,謂後得信樂,不可自輕,還須從制,故云「自有恒準」也。

【律】五十三、不得為衣纏頸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五十四、不得為覆頭者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五十五、不得為褁頭者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五十六、不得為叉腰者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五十七、不得為著革屐者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五十八、不得為著木屣者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五十九、不得為騎乘者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六十、佛塔中宿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宿佛塔中,有慚愧比丘舉過白佛,因而訶制。

【律】不得佛塔中止宿,除為守護故,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若為守護故止宿,或為強力者所執,或命、梵難故止宿者。

【律】六十一、藏財物佛塔中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藏物置佛塔中,少欲比丘以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藏財物置佛塔中,除為堅牢故,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若為堅牢故藏著佛塔中,或強者所執,命、梵二難者。

【律】六十二、著革屣入佛塔中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著革屣入佛塔中,有慚比丘以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著革屣入佛塔中,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為強者所執,喚入佛塔中。

【律】六十三、不得手捉革屣入塔中,式叉迦羅尼。

【律】六十四、不得著革屣繞塔行,式叉迦羅尼。

【律】六十五、不得著富羅入佛塔中,式叉迦羅尼。

【律】六十六、不得手捉富羅入佛塔中,式叉迦羅尼。

【律】六十七、塔下食汙地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塔下坐食已,留食及草汙地而去。以過白佛,因制不得坐食。又作塔、作房,若施池井,施食,眾僧集坐迮,聽塔下坐食,不應汙地也。

【律】不得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汙地,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一坐食及不作餘食法比丘、病比丘,聽著脚邊一處,出時持棄者。

【律】六十八、擔屍佛塔下過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擔屍從塔下過,護塔神瞋。樂學戒者以過白佛,因訶而制。

【律】不得擔死屍從塔下過,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或須此道行,或為強力者所呼而去。

【律】六十九、不得塔下埋死屍,式叉迦羅尼。

【律】七十、不得在塔下燒死屍,式叉迦羅尼。

【律】七十一、不得向塔燒死屍,式叉迦羅尼。

【律】七十二、不得佛塔四邊燒死屍,使臭氣來入,式叉迦羅尼。

【律】七十三、持死人衣牀塔下過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持死人衣及牀從塔下過,住處神瞋。行頭陀者以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持死人衣及牀從塔下過,除浣染香熏,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若糞掃衣,比丘浣染香熏已持入者。

【律】七十四、不得佛塔下大小便,式叉迦羅尼。

【律】七十五、不得向佛塔大小便,式叉迦羅尼。

【律】七十六、不得繞佛塔四邊大小便,使臭氣來入,式叉迦羅尼。

【律】七十七、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處,式叉迦羅尼。

【註】如上有三事不犯:或時有如是病,或時道由中過,若為強力者所持去,並無犯。

【律】七十八、不得在佛塔下嚼楊枝,式叉迦羅尼。

【律】七十九、不得向佛塔嚼楊枝,式叉迦羅尼。

【律】八十、不得在佛塔四邊嚼楊枝,式叉迦羅尼。

【律】八十一、不得在佛塔下涕唾,式叉迦羅尼。

【律】八十二、不得向佛塔涕唾,式叉迦羅尼。

【律】八十三、涕唾佛塔邊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佛塔四邊涕唾,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佛塔四邊涕唾,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有病,或鳥銜,或為風吹去者。

【律】八十四、向塔舒脚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向塔舒脚坐,樂學戒者舉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向塔舒脚坐,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病,若中間有隔,或為強力所持者。

【律】八十五、安佛下房戒。

【註】佛在拘羅國。六群安佛在下房,己在上房住。行頭陀比丘舉過白佛,因訶制戒。

【律】不得安佛像在下房,己在上房住,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持佛像在下房,己在上房住;或命、梵二難者。

【律】八十六、人坐己立,不得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八十七、人臥己坐,不得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八十八、人在座,己在非座,不得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八十九、人在高座,己在下座,不得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九十、人在前行,己在後行,不得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九十一、人在高經行處,己在下經行處,不應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九十二、人在道,己在非道,不應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九十三、携手道行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携手在道,或遮他男女。居士譏言:「無有正法!如王、大臣、豪貴長者。」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律】不得携手在道行,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病;或比丘患眼闇,須扶接者。

【律】九十四、上樹過人戒。

【註】佛在舍衛。比丘在大樹上受夏安居,於樹上大小便。神瞋,伺便欲斷命根。比丘以過白佛,因制不得樹上安居,及繞樹大小便。若先有大小便處,聽。

【律】不得上樹過人,除時因緣,式叉迦羅尼。

【律】九十五、擔杖絡囊戒。

【註】佛在舍衛。䟦難陀絡囊中盛鉢貫杖頭肩上擔。居士謂是官人,皆下道避。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不得絡囊盛鉢貫杖頭,著肩上而行,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病,或為強力者所逼,若被縛,若命、梵二難者

【疏】九十五,戒杖絡囊中,開羯磨方得持也。此謂恒杖,非是時須,如打露、驅毒,可亦加法。

九十五。初示所開。「此」下,簡濫。「恒杖」,謂恒所持者。朝行須打露,逈嶮驅毒物。時暫用者,則不須法。

【律】九十六、為執杖不恭敬者說法戒。

【註】佛在舍衛。六群為不恭敬者說法,諸比丘舉過,佛因訶制。

【律】人持杖,不恭敬,不應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註】不犯者,或時有病,或為王及大臣者。

【律】九十七、人持劒不應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九十八、人持矛不應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九十九、人持刀不應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一百、人持蓋不應為說法,除病,式叉迦羅尼。

【律】諸大德!我已說眾式叉迦羅尼法。

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

【律】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諸大德!是七滅諍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若比丘,有諍事起,即應除滅。

【註】佛言:「諍有四種:言諍、覓諍、犯諍、事諍。」言諍者,以現前毗尼、多人語二種滅滅也。覓諍以現前、憶念、不癡、罪處所四滅滅也。犯諍以現前、自言治、草覆地三滅滅也。事諍者,以一切滅滅。其三種諍,各分上、中、下三品,合明九種。事諍一種,歷上三諍,隨分九品。應隨現前中三種、五種,滅上、中、下品。對病說藥,應善觀、解也。

【疏】後解正宗第八,七滅諍法。

【疏】「七滅諍」者,病藥觀對,機用權儀,各有治方,未可備釋。《律本》法聚,獨據一篇。諸師疎略,相從而已,至於條貫,罕出宗途。良由文相具周,致令解釋無異。今為略舉其相,知其治滅之方。就分為二:初明四諍,即是病起之源;後列七藥,除殄之法。

第八,七滅諍,敘意中。初二句敘篇意。四諍如「病」,七法能殄如「藥」。「觀」謂能斷,當須審諦;「對」謂藥病,不得有差。「機用」,即智謀;「權儀」,謂隨宜用舍。謂此篇乃出觀緣適變,用藥殄諍,和眾之權方耳。次二句彰事廣。「律」下二句,指所出。「《律本》法聚」,即《滅諍犍度》。「諸師」下,敘今昔,初敘昔。初二句指所失。「踈略」,謂不詳考。「相從」,謂無通變。「從」,循也。次二句彰所闕。「條」謂條理;「貫」謂貫攝。由本文中,藥病參亂,當須條貫,使各有宗途。昔並未明,故云「罕出」。下二句示相循所以。「文相」即指《犍度》。二、敘今,反上二義,一、不專循舊,二、分示宗途。如下,示相分品,舉藥配病,並有條緒是也。

【疏】就初中,「若有諍起即除滅」者,以凡心受道,我倒未傾,至於同住,多生見過,過而不除,轉增舊習。若就檢勘,懷迷致諍,諍既紛然,僧和安在?故佛制約,即須除滅。縱而不思,遂覆大法,三寶沒世,莫不由之。故拘睒彌國起諍之由,及後法滅,還於此國。先須識病,何者為諍?略分為三:初識名相;二、分品量;三、治滅法。

初明四諍,敘意中。初敘生諍之損,有二:初至「轉增舊習」,即損自;次至「僧和安在」,即壞眾法。「故」下,二、敘制滅之益。「縱不思」者,謂縱其迷執,而不思止。「覆大法」者,佛法二寶,賴僧而住,僧義既失,佛法豈存?下引拘睒彌緣為證,《律》明佛在彼國,諸比丘互相鬪諍,佛親勸喻:「汝等出家為道,同一師學,如水乳合,莫共鬪諍。」如是三語,還復不止。佛不語眾僧,自持衣鉢,以神足力還舍衛國,此即如來在世之事,故云「起諍由」也。「及後滅法」者,《摩耶經》說:「千五百歲後,俱睒彌國三藏與羅漢弟子互殺。惡魔外道競破塔寺,殺害比丘。一切經藏,阿耨達龍王悉持入海。於是佛法滅盡。」、「先」下,發起分章。

【疏】就初文中,佛言:「諍有四種。」

【疏】一、「言諍」者。謂評法相是非,須知邪正,各執己見而生其諍。諍由言起,故曰「言諍」。

二、「覓諍」者。比丘犯過,理須為除,制有三根五德,舉來詣僧,伺覓前罪,令其除殄。因舉評犯,遂生其諍。諍由覓生,故曰「覓諍」。

言「犯諍」者。有過在懷,宜須懺蕩,罪相難識,各議紛紜,遂生諍競。競由犯起,故曰「犯諍」。

言「事諍」者。羯磨被事,義在順明,片有乖違,未有成遂。然人情易忍,同和理難,各執一見,事法成壞,由斯致諍。諍起由事,故曰「事諍」。

識名中。「言諍者」,因評法相,如《律》諍十八事,餘諍例此。「覓諍」,因他舉罪,諍其成否。「犯諍」,因有懺罪,諍其重輕。「事諍」,唯據羯磨僧事,若非羯磨,並歸上三。「事法成壞」者,「事」即所加,「法」即能被,更兼能秉人及所託界,四法並有如非成壞。

【疏】上略釋名相,次明分品。

【疏】用七藥治四諍,諍分十八,則離於藥亦有十八也。

第二,品量,示數中。七藥四諍各有十八,即是總別開合異耳。

【疏】何者是邪?言、覓、犯諍,各分三品,則上中下,故分九種也。「事諍一種」,離為九品,約言、覓、犯,各生事諍。

分品中,初科。初明三諍共為九品。次明事諍,自分「九品」者,即上三諍涉羯磨者,皆歸事攝。

【疏】如何識邪?謂言諍中,若評教理是非,犯相輕重,是名言諍;若評羯磨是非,迷悟不決,此名言諍中事諍。若評三根清濁,五德通塞,是名覓諍;若評用法治舉,徵覈虗實,則名覓諍中事諍。於五犯聚,懺評有濫,名犯諍;非法羯磨,定罪重輕,是名犯諍中事諍。隨本諍分上中下異,故成九品

次科。第列三諍,對顯事諍,一一兩分,方見四諍條然無濫。「隨本諍分」者,謂此事諍,同前三諍為九品也。

【疏】三、明治滅方法者。

三、治滅法。此正對病用藥,前後交參。世傳滅諍難解,止是此科。今為圖示,皎如指掌。若覽此圖,則從來之難,一朝忽易也。

「現前」一種,通三諍該九品。除下品言犯不秉羯磨,但有三法;餘七並加羯磨,皆具五法。「自言」一種,局後犯諍,通治二品;自餘五種,單對一品。上云七藥、四諍各分九品,諍如上分,藥九品者:言諍二藥,覓諍四藥,犯諍三藥,則為九也。

【疏】且就言諍分三品。

【疏】下品言諍,以三品現前毗尼滅:一、人現前,兩家同聚,各說教理也;二、法現前,以三藏教判也;三、毗尼現前,教旨明白,疑闇自遣也。

言諍,下品中。三法現前,與後五法相濫。初簡人者。三中能所合論,俱別人故;五中人者,但收所諍,能斷屬後「僧」中。二、簡法者。前是教文,後即羯磨。三、簡毗尼。前約開迷殄息,五據選德同評。是則此三,名通事局;僧、界二種,名體俱局。

【疏】中品言諍,以五品現前滅:一、人現前,須各陳諍意也;二、法現前,須僧作法詳評也;三、毗尼現前,須用羯磨,有德同評,無德貶退也;四、僧現前,戒、見、利及三業,無乖同聚也;五、界現前,隨約限內有僧皆集,無得隱也。

中品言諍。三、「毗尼」中,「須用羯磨」,謂作單白。揀集智人,不誦戒等人作白遣出,故云「無德貶退」。四、「僧現前」,須四人已上。五、「界現前」,局據作法分齊。

【疏】上品言諍,用現前、多人語滅。由前德人,屏處評理,依法斷訖,能起諍人,身既不見,謂有欺隱。是以如來制令兩眾同聚,對面行籌,多者即是。法如藥說。

上品中。「現前」如上。「多人語」者,初敘由。「屏處斷訖」,躡上毗尼現前也。「是」下,顯制。捉籌多者為是,所謂「多人語」也。「法如藥說」,指下解文中。

【疏】上解言諍竟。

【疏】次明覓諍三品,以四藥滅者,覓分三品:以五法現前、憶念藥,滅下品;五法現前、不癡藥,滅中品;五法現前、罪處所藥,滅上品覓諍。

【疏】次明犯諍三品:以三法現前、自言治,滅下品;以五法現前、自言治,滅中品;以五法現前、草覆地,滅上品犯諍。

覓犯。藥病相配,尋圖可知。

【疏】言事諍者,更無別藥,即依三品。如上用藥,各隨同滅。是以文云:「以一切滅滅。」文中具三品諍,各分三品,下謂分諍設藥治滅之相,如上解也。

事諍中。初示列諍同。謂三種事諍,隨一種中分品同上,故云「即依三品」。「如」下,明用藥同。「各隨」,謂隨諍不同。「同滅」,謂皆歸殄息。下引文證。「一切」之言,總收七藥。點文,可解

【律】應與現前毗尼,當與現前毗尼。

【疏】次解第二藥,初明,後釋。

次列七藥,牒章。云「第二藥」者,牒前次科明「藥」,即解文也。「初明」,即舉戒文。「後釋」,即下注解。

【疏】言「應與現前」者,謂法教託相,相須面現,屏量闇斷,終未息情。此是意也。

釋中,初科,可解。

【疏】言「毗尼」者,此云「律」也。「律」者,分也,筆也。謂須商度,據量有在,若律呂之分氣故也。又如世法據刑約制,道法亦爾,依根附教,各有差降,不可乖越,故曰「法」也。「律」字安「聿」,「聿」者筆也。必審教驗情,在筆投斷,如斯面對,故曰「毗尼」。如初解也。

次科。翻名示義。「謂」下,別釋。初釋分義。一年十二月,奇月為「律」,偶月為「呂」。「律」為陽,「呂」為陰。一律一呂,各有二氣,六律六呂,共二十四節氣。故今喻「據量」,判斷無濫。「又」下,次釋筆義。初約俗律釋,上卷云「筆即法家之象」是也。「據刑」,謂刑名;「約制」,即條制。「依根」,即三根;「附教」,即律文。「律」下,正合筆義。從人從聿,象人執筆,《說文》曰「聿,所以書也。楚謂之『聿』,吳謂之『不律』,燕謂之『弗』,秦謂之『筆』」。「審教」,謂詳法制重輕;「驗情」,謂察用意深淺。俗中判斷,落筆定刑,況今律乘,準判即決。舉彼類此,故曰「如斯」。言「面對」者,即「現前」義。「如初解」者,指上三、五現前。

【疏】言「當與」者。既具三法、五法,明觀灼然。須順教行,以定紛諍,故曰也。

三中。初躡前應與。「須」下,正釋「當與」。「須」即當義。

【註】佛在舍衛國。時,迦留陀夷與六群在河浴,迦留陀夷誤著彼衣而去。六群比丘後謂彼盜,便不現前與滅擯羯磨。迦留陀夷以緣白佛。便訶責已,因制此法。有三種現前,法、毗尼、人也。有五種現前,法、毗尼、人、僧、界也。云何法現前?所持法滅諍者是。云何毗尼現前?所持毗尼滅諍者是。云何人現前?言議往反者是。云何僧現前?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得訶人不訶者是。云何界現前?唱羯磨作制限者是。此現前法,通一切羯磨。若別人對首、心念,三種現前即得。若四人、五人已上僧法,若作羯磨,必須五法現前。以羯磨所起,必在作法界故,唯除結界自然界中也。

【疏】就解分二:初緣,後相。就初,由在屏處作滅法,不召犯人問「何心取」,法是人非,何名實覈?所以制約,須面對論。「三」、「五」兩相,義如前解。又言「此現前法,通諸羯磨」,以類傍通,文相可解。

釋注中。初二句分文。從初至「羯磨」是敘緣;「迦留白佛」下,即列相。「就」下,別釋為二。初釋緣。「滅法」,即是滅擯。心為業本,故必「問心」。「所」下,釋相,指前可解。「又」下,點後文。本制滅諍,兼該一切眾別羯磨,故云「傍通」等。

【律】應與憶念毗尼,當與憶念毗尼。

【註】佛在王舍城。時,沓婆摩羅子為僧知事。六群中得惡房臥具、惡請處,起瞋謗言「有愛、恚、怖、癡」,遂以婬事誣謗。親於眾中,佛問虗實,彼言:「我從生來,乃至夢中不婬,況於覺寤?」比丘以事詰問六群,便言:「沓婆清淨,無如是事。」佛言:「沓婆無著人,不故犯戒,應白四羯磨與憶念法也。」

【疏】二、明「憶念」者,與法證明,憶記無犯也。無著羅漢,方行此法,自餘下凡,不可依據,不合行也。

第二。準前亦合分文為二,後五亦然。初略示。「無著」下,簡濫。注中,初緣起,即上「二謗」戒緣,前云慈地嗔謗,即六群一數也。「親」下,制法,又二。前對眾撿勘,後與羯磨。

【律】應與不癡毗尼,當與不癡毗尼。

【註】佛在王舍城。時,難提比丘得癲狂病,行來出入,不順威儀,多犯眾罪。比丘詰問。便言:「癡時造罪,病差不作。」以事白佛,佛言:「三種狂癡:一者,常憶,說戒常來;二者,不憶,說戒不來;三者,或憶或來或不來。此人應白四與不癡羯磨,證知病時造過,差後不造,應僧清淨,得足數。」故制。

【疏】三、明「不癡」者。以癡造罪,非心所懷,於教不制。癡解不作,未可徵治,不無前犯。故作白四,證癡不犯。與癡狂法,則行白二,由諍是非,稍難除殄,故此狂法,便行白四也。

第三,為二。初正釋。「癡」,即顛狂心亂。「癡解」,謂狂病已止,得法解竟。「不無前犯」者,示有他疑,不與同法故。「與癡狂」下,簡濫。顛狂羯磨,及與解法,並用「白二」。此有二意:一、為簡二法,二、為彰別意。注中,初緣;「以事白佛」下,是相。文出三狂:初是下品,二即上品,此二不與法;三即中品,故須與法。

【律】應與自言治,當與自言治。

【註】佛在瞻波國。白月十五日僧說戒時,佛在眾坐,默不說戒。初夜已過,阿難請說,佛言:「欲令如來於不淨眾中說戒者,無此理也。」中夜、後夜請,答亦爾。時大目連即以天眼觀犯戒者去佛不遠,內懷腐爛,外現完淨,即手牽出,來白佛言:「眾已清淨,應得說戒。」佛言:「自今已後不應為。取自言治。」因制此戒。

【疏】四、「自言治」者。罪是自生,還須自露。對於人眾,面陳其失,故曰「自言」,因言其罪,情無隱伏,則曰「治」也。緣中,由不取自言,恐後清人,濫被驅逐,因制斯藥。亦有三法自言,五法自言,如上現前,可以知也。

第四,初釋文。「緣」下,釋注。初緣後相,尋文可解。

【律】應與多人語,當與多人語。

【註】佛在舍衛國。時,諸比丘於十八事諍不息,遂至僧中斷,不了。以事白佛,佛言:「應與多覓罪相。法、非法語同一處,應差比丘令行舍羅。行有三種:一者,顯露;二者,覆藏;三者,耳語。若上座標首智人、和尚、闍棃住如法地,應顯露行舍羅;若住非法地者,作下二法行之;若非法語人多,彼應作亂起去故。」此律本云「求覓罪相」,意亦同之。

【疏】五、「多人語」者。由評法相,取解不同。故召兩朋,同處面決。行籌五德具八法者,三種量度,詳審眾情,又知義理,邪正明決,依法行之。非法者多,且令散去,後當更斷,待法語人。事希法隱,故略不述。

第五,初科。先敘緣,即注從初至「不了」也。「故」下,次示制法,即注「以事白佛」已下文也。「八法」者,《律》云:「不愛、不恚、不怖、不癡、知已行不行,有如是五法,應差行舍羅。」并解三種行籌法,共為「八」也。「三種」,如注所列。「舍羅」,即籌。籌有二別,一完,二破。從正者捉完籌,隨邪者捉破籌,多者為是。細尋可解。注中,「此律」下,示別名。「事希」下,三、顯略。

【疏】今亦有師共諍佛性,或道理有,或執行成,俱有俱無,不能自決。十住羅縠,凡下絕思。義須三藏,據理取斷。是名事露法隱,誰有行之?

次科。「或理有」,謂理性本具,不假修證,此執有也。「或行成」者,謂行功所成,非性本有,此計無也。「俱有」,謂亦理具亦修成,此計兩亦。「俱無」,如定性聲聞、闡提無等,此執雙非也。然彼佛性,不墮四句,凡計一竭,俱為戲論。「十住」字誤,合云「十地」,或通指十聖,或但第十地及等覺人。彼見佛性,如隔羅縠觀月,喻其末明。《涅槃經》云:「菩薩位階十地,尚不了了知見佛性,何況聲聞緣覺之人能得見耶?」文況下凡,非彼所測,則可知矣。「義」下,明合用此法。由是言諍,須教殄滅。「是」下,傷時不用。「露」,顯也。法何所隱,由人不行耳。

【律】應與罪處所,當與罪處所。

【註】佛在釋翅瘦國。時,象力釋子善能論議,得外道切問,前後相違,僧中亦爾。比丘以事白佛,佛言:「僧應白四與彼羯磨,治取本罪,奪三十五事。若伏首本罪者,應白四羯磨如法為解。」故立此法。有本為「覓罪相」者,意同如上。而次第六,滅覓諍上品藥故。

【疏】六、明「罪處所」者。由彼比丘多造罪故,輒便首重,及後舉勘,便復引輕。僧量其情,亦可推覈,未舉自陳,多是其實,恐治引輕,定是虗枉。故重加法,奪其智能,伏首本罪,方為解救。故僧作法,徵其罪處,故曰也。

第六,初科。前敘緣起,即象力也。「故重」下,示制法。注文「有本」下,示異名。「而」下,示次第。由前名濫,恐倒亂故,仍定品位,決無相濫矣。

【疏】《律本》此名,或名「覓罪相」者,或「以多人為覓罪相」者。今誦戒人,不釋藥之上下,對病治滅,應先誦「多滅」,後誦「覓相」,此是好也。

次科。「或名覓罪相」,據《律本》也,今《刪定戒》依《律》易之。「或以多人為覓罪」者,錯用後名,召前法也,由《律》名同,致令濫用。「今」下,教依次誦。今《刪定戒》,多覓是「多人語」,單覓即「罪處所」。名相既正,藥病不差,故云「好」也。

【律】應與如草布地,當與如草布地。

【註】佛在舍衛國。比丘共諍,經年難滅。以事白佛,聽彼此二眾相對共滅。應一眾中上座作白言:「我等行來出入,多犯諸罪,除『遮不至白衣家』,餘罪共長老作草覆地滅。」彼一眾中上座亦如上作白已,彼此和合,罪諍俱滅,更不相問,如草覆地。

【疏】七、明「草覆地」者。兩朋相諍,經年難滅,勘撿罪事,不知首尾,無由以教,取斷是非。故直面對,各陳咎失,不須後說彼我是非,罪諍於此一時俱淨。如草掩泥,事淨便止,故曰也。

第七。初敘緣起,即拘睒彌諍,經涉六年。「故」下,示制法。「面對」、「各陳」等,即法儀也。「如」下,結名。法藥如「草」,久諍如「泥」,從喻為名。注中,兩眾各一上座,先令彼眾伏地,上座白懺,此眾受之,然後此眾對懺亦爾。「遮不至白衣家」,由對俗犯,所以除之。

【律】諸大德!我已說七滅諍法。

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

【律】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註】始從四重,終此七滅諍,八篇之文,廣教正宗也。皆謂犯「略」制「廣」,補其行教,有當機益。

【疏】結後釋云,如注所引「當機益」者,明上八段廣教正宗,惠利在機,必修於行,剋剪煩惱,深有成益也。

結章中。「結後釋」者,即指注也。「八段」是教,教必利機,機必修行,行必破惑證果。為益之深,固可知矣。

【律】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已說四波羅夷法,已說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已說二不定法,已說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已說九十波逸提法,已說四波羅提提舍尼法,已說眾學式叉迦羅尼法,已說七滅諍法。此是佛所說《戒經》,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註】此即「廣教」流通文也,恐情疎放,故總結以示之。

【疏】大段第三,言「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下,廣教別流通也。還牒九段,反束告知。舉教所出,勸說流通也。

第三,廣教別流通中。「還」下二句,釋前牒名。「舉」下二句,釋後佛說等。通結。

【疏】自上,明廣教三段竟。

三段,可解。

【疏】次釋第二大段,略教行法,文分三段:第一,從初「若更有餘佛法」,至「應當學」來,明略教發起序;第二,從「忍辱第一道」下,至「廣分別說」來,略教正宗;第三,「諸比丘」下,勸修流通也。

【律】若更有餘佛法,是中皆共和合,應當學。

【註】此謂「略教」之別序也。創佛利機,未勞麤顯,直舉綱要,聞皆會道。

【疏】就初略序,文云「若更有餘佛法」者。

【疏】一解:「據上釋迦所說為本,望下六佛在釋迦之前,謂之為『餘』,故曰『餘佛法』也。明此勸信修學,與下略說,作興致之由,故名為『序』。」

第二,略教,亦分三分,序中三解,初解,正釋中二。初釋「餘」義。「據上釋迦說」者,即廣教。「六佛在釋迦前」者,並過去佛也。「明」下,次釋「序」義。

【疏】又解:「上章八篇廣相,二機同感,『序』引七佛咸共說之。略教既被化初,多被攝心之士。恐於末法,無機不須。故列七法,同成一禁也。」

次列意中。對廣明略。廣教通被三時利鈍二機,略教反上,一被化初,二唯利士。「恐」下,出疑情。「故」下,正列意。

【疏】問:「前解云『下有七佛說略』,何故偏指六佛為『餘』?」

答:「六佛攝義既寬,從多故也。」

問中。云「前解」者,即上卷明二教中,對前廣教,七佛略偈並合為「餘」,文中「偏指」,故須問決。答中,釋迦一偈,止明三業,總前廣教更無別法。前六佛偈,各明一行,如「忍辱」等,廣文不攝,故曰「義寬」。前可包後,後不攝前,故曰「從多」也。

【疏】又解:「據上廣教,為當機之法,略教在廣之外,謂之為『餘』。通有攝心之能,理須齊奉,故曰『是中和合,應當學』也。

次解。前廣為本,後略為餘。文理須便,此釋可取。

【疏】或指偷蘭之罪,八篇不列為「餘」。不成解也。

後解。全非略教序意,故所不取。

【疏】第二段,略正宗法,文分為七。

【律】「忍辱第一道,佛說無為最,出家惱他人,
不名為沙門。」

【律】此是毗婆尸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註】此賢劫前九十一劫出興于世,一百年中常說此偈,後方廣說。

【疏】初段又二。

【疏】初法體偈中,分二:上半明忍行之益,下半示不忍之損

【疏】就初忍法有三:一、法思惟;二、他不益;三、安苦也。於辱生忍,故曰「忍辱」;行功既彊,入道最勝,故曰「第一道」。此明因行也。因不虗設,必能感果。是以次句明涅槃體寂,不為諸相所遷,故曰「無為」。出離中勝,故曰「最」也。

二、正宗分,第一佛,上半偈中,初科又二。初釋上句。前通列三忍:「法思惟」者,謂於諸法,安忍思擇,而不勞倦;二、「他不益」者,彼怨加害,而不反報;三、「安苦」者,眾苦逼迫,安然忍受。今釋「忍辱」,即當第二,梵語「羼提」,此翻「忍辱」。「行功強」者,《經》云:「忍之為德,持戒苦行,所不能及。」、「因不」下,次釋下句。「無為」即目涅槃自體。「諸相」即生、住、異、滅四相,簡諸有為,隨相遷變,有壞滅故。

【疏】又釋:「忍力最大,不為緣動,名曰『無為』。諸行中勝,故曰『最』也。」

次釋。「忍力大」者,《經》云:「能行忍者,乃可名為有力大人。」、「不為緣動」,「緣」即惱辱等。

【疏】又釋:「夫欲淨澄戒行,必以忍法為先。既令戒淨,故先歎忍也。忍成戒淨,有相自亡,故次歎無為也。」

後釋。欲附所宗,故兼「戒行」。以「戒淨」故,業遣惑除,故云「有相自亡」。

【疏】下半誡勸中,「沙門」,名息惡之士。今內違外惱,便乖出俗形名也。「出家」異俗也,「沙門」異名也。

下半偈中。初示名義。「今」下,正釋。起嗔是「內違」,害他為「外惱」。既不息惡,故乖「形名」。「出」下二句,舉文配釋形名,出世反俗,故並云「異」。「俗」字,合作「形」。

【疏】次釋能說法人中,分三:初題名,二、舉號,三、結法屬人也

次能說人中,分文為三。餘六並爾,下更不分。

【疏】「此是毗婆尸」者,顯前所說有劫佛名也。此佛在賢劫前九十一劫出世。由中間劫空,故遠取有劫佛,以成七世也。乃至後彌勒佛興,即以尸棄為第七之祖也。如是廣知。本曰「毗婆尸」,或曰「婆沙」、「鉢沙」,此譯同為廣說也。

題名中。初總示。「毗婆尸」,如下自翻。「此」下,別釋。初明劫數,此依《長阿含經》所列,下六並爾。此佛出世,三會說法,度三十四萬八千人。「賢劫」者,慈恩《劫章》云:「即此住劫稱賢劫,二十劫中第九劫。」此界成後,有千佛出世,既多賢聖,故名「賢劫」。「在前九十一劫」者,謂跨過空劫,逆數壞、住、成,更跨一空劫,復取壞為八十劫,即當前住劫第十劫,故云「遠取有劫」等。欲順世諦,以「七」為祖故也。彌勒興時,除毗婆尸,故「以尸棄為第七」。若據相承,合云「第一」,此約從親至踈,以釋迦為始,遠劫為第七也。乃至後佛出世,第減亦然。「本」下,翻名。梵言三別,「毗」字並同,故下二不舉,《智論》亦云「󳺎婆尸」,此翻種種具。

【疏】二、「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者,佛德難窮,略陳三號,解釋如常。

次舉號中。《成論》云:「乘如實道,來成正覺,故名『如來』。」此謂從真垂應為名。結惑永盡,故名「無所著」。道同三世,故名「等正覺」。若對三身:初應,二報,三法。亦即解脫、般若、法身三種德也。若對十號,彼無第二,又「等正覺」即彼佛號,華、梵各舉耳。

【疏】三、「說是戒經」者,明忍清戒之法,戒淨由忍而成。既是正法,判非邪教,故陳聖量也。

三、結法中。初二句撮前略偈。「既」下,正釋結文。指此略教,是彼佛說,故云「陳聖量」也。

【疏】下六佛,並同此解。

指例中。以下六段人法不同,餘皆無別,故通指之。意使學者臨文準判。

【律】「譬如明眼人,能避險惡道,世有聰明人,
能遠離諸惡。」

【律】此是尸棄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註】此賢劫前三十四劫出興于世,八十年中常說此偈,後方廣說。

【疏】第二段略如上分之。

【疏】就初偈中,但明離過行也。上半約譬明離險,下半約世明遠惡也。俗世俱有遠險避惡之能也,況出世缺有之士,而同塵隨染乎?

第二,法偈中,初總示。「上」下,判釋。初分偈句,上半約喻以明,下半即舉世事為比。如俗中君子,懷仁抱義,遷善遠惡,所謂「聰明人」也。「俗」下,通合。「缺」,即破也。

【疏】下明能說人中,言「尸棄」佛,與第三同在賢劫前三十四劫中出世。前後兩分,空劫無佛也。

能說人中。「尸棄」此翻「云火」,七萬歲時出世,三會度二十五萬人。「賢劫前三十四劫」,亦從空劫前壞劫逆數,即當住劫第七劫,此與下第三佛同劫同人壽時出世,但年有前後耳。「前」下,通示七佛,謂空劫前取三佛,空劫後取四佛,故云「兩分」等。

【律】「不謗亦不嫉,當奉行於戒,飲食知止足,
常樂在空閑,心定樂精進,是名諸佛敬。」

【律】此是毗葉羅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註】此佛出世與前同劫,人壽七萬歲,七十年前說此略偈,後方廣說。

【疏】第三段略偈,明止作二行,教化於時也。就初四句,明身口奉戒止行成就相,後有半偈,修善䇿勤作行成就也。

【疏】就初又二:初半偈,口無過也;次半偈,身離過也。

【疏】同住檢行,稱根而舉,名「不謗」。又解,稱法而談,無顛倒過,不非聖說,故曰「不謗」。見他名利,口無譏毀,名「不嫉」也。二過既無,理資行本,故「當奉戒」也。

第三佛,初止行,上半中。初釋「不謗」有二義。前約舉罪釋,後約說法釋。「顛倒」、「非聖」,即名「謗法」,高座講說,寧不慎乎?「見」下,次釋「不嫉」。「行本」,即目「戒」也。

【疏】就身離中,受納有方,不生內苦,故「知止」也。在喧亂道,處靜同聖,故「樂空」也。

下半偈中,節食、處靜,並道緣故。

【疏】上既身口據法,定慧必有日新,故曰「心定樂精進」。䇿修之慧,即四修也。法非餘人所傳,深須諦受,故曰「是諸佛教」也。

作行中。躡前生後,前是身口業,此即心業,又前是戒學,此即定慧二學。「日新」,日有進益也。「䇿修慧即四修」者,舉四正勤,釋上精進:一、已生惡令除斷,二、未生惡不令生,三、未生善令生,四、已生善令增長。「法」下,釋下句。此句文局在後,義總結前。能說人,前文已示,偈後不釋。「毗葉羅」,亦云毗舍浮、󳺎恕附、隨葉等,皆音互耳。此翻「一切慈」,種姓同前,娑羅樹下成佛,二會說法,度十三萬人。

【律】「譬如蜂採華,不壞色與香,但取其味去;
比丘出聚然,不違戾他事,不觀作不作,
但自觀身行,若正若不正。」

【律】此是拘樓孫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註】此佛賢劫初佛,人壽六萬歲時,六十年常說此偈,後方廣說。

【疏】第四段中,說自利利他行,或純自利行。

【疏】初釋分二,初偈明利他行法,下偈但明自利行也。

【疏】就前偈,初三句喻文,後「比丘」下合喻。

【疏】初中,假名行者,待食資身,如蜂在聚也,乞食如「採」。世華攬四塵以成,有感果之用,故名「華」也。施主亦以四事和合名施,必同感果之用,故如「華」也。又蜂之採華,非直取味,亦損色香,但取之至微,不損成華感果之用,故曰「不壞色香」也。比丘亦爾,終不多求壞俗之信,義同不壞色與香也。趣乞少許,資身長道,故曰「但取其味去」。

第四佛偈,初兩利,釋利他喻中。初釋上句。「乞食如採」句絕。「世華」下,舉喻。「四塵」,即香、色、味、觸。「施主」下,合喻。「又」下,次釋下句。初舉喻,「比丘」下,合喻。

【疏】文中,「比丘」合上「蜂」也。「出聚」者,方欲乞食向俗,故云「出」向聚落。如蜂不異,故曰「然」也。又云「出聚」者,入聚落得食,出詣僧園將噉,無損俗懷。如蜂在林取味,出林還返,故云「出」也。又有戒文為「入聚」者,言比丘初入,必以蜂喻自觀也。

合法中。初牒釋,有二。前約初乞出去釋;「又」下,次約乞已出還釋。「又有」下,點異。「初入」、「自觀」,同前初釋。

【疏】下偈明自行中,上明不外違,下明唯內慎也。「不違戾」者,眾行不乖也。「不觀作不作」者,別人不預也。夫好惡由乎淨穢,愛憎必因斯起;凡夫遂有去取,終恐涉於貪瞋。事須兩遣,成於捨護也。下「自觀」中,如常解。

自行中。初總分。「不違」下,別釋。初釋上半,眾別兩行,並屬他故,眾不可戾,別不須觀。「戾」,乖也。「預」,猶辨也。「夫」下,顯意。行「淨」故「好」,行「穢」故「惡」,見「好」則「愛」而「取」之,見「惡」必「憎」而「去」之。既是凡夫,取舍不以道,往往愛起於「貪」,憎出乎「嗔」,反成自累。故須愛憎兩遣,平一其心,故云「成捨護」也。「下」下,指略下半,謂須剋己,正則守之,不正則改之。斯乃為人為道,處眾立身之要術矣!

【疏】又通作自行解。初三句喻文,下並法說。行者「如蜂」也。將入眾中,學於行儀,為「採」也。清眾法成,有感果用,為「華」也。依法而行,不乖眾網,名「不壞」也。採取教法,有資神用,名「取味」也。「比丘」,合上「蜂」也。「入聚」,合上「採花」。「不違」等半偈,合上「不壞色香」也。「但自觀」下,合上「取味」也。

次自行中,初釋。初總分。「行」下,別釋為二。初釋喻,此約入眾學法為「採」,依教奉行為「取味」。「比丘」下,釋法說。「入聚」,謂預眾也。餘合可解。

【疏】又解:「初偈明自行也,形報須資,依俗濟道,受納有儀,如初偈也。行假眾成,力未兼濟,隨機處默,恐惱僧儀,故自外護,即後偈也。」

次釋中。初偈「自行」資報,次偈「處眾」護僧,大同初釋,但從大判,不復碎分耳。

【疏】第二,結能說中。「拘樓孫」,賢劫成時,人壽六萬歲。時六十年常說此偈,過此方說廣也。上下並須比事,如此釋之。

能說中。「拘留孫」,一云「迦羅鳩飡陀」,或云「迦那伽」,此翻「金仙人」,即賢劫第九減劫,一會說法,度四萬人,從人壽八萬歲減至六萬歲時出世。「上下」,通指令同此釋,然經注自顯,不復引也。

【疏】問:「劫初人化,命限無量,佛何不出者?」

答:「無過放逸,雖出不受正化。故《論》云『劫減佛興,劫增輪王』也。」

問中。言「人化」者,謂劫初時人,多從天化。答中,初約義釋。下引論證,未詳何論。言「輪王」者,《地持》云「初地菩薩作轉輪王,王四天下,以十善化人,在於劫初」等。

【律】「心莫作放逸,聖法當勤學,如是無憂愁,
心定入涅槃。」

【律】此是拘那含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註】此賢劫中為第二佛,人壽四萬歲,二十年前常說此偈,後方廣說。

【疏】第五段,明輕縱放逸行。然放逸之相極多,莫非迹散流俗,心隨苦樂,名「放逸」也。如《涅槃》說「最為善行之霜雹」。就偈分二:上半明因行,下半明果滿也。

第五佛偈,標分中。初示放逸相。「迹散流俗」,謂行非潔白。「心隨苦樂」,謂志不堅正。「如」下,引示。放逸能喪「善行」,「霜雹」能摧生物,故以喻焉。彼經第十三云:「諸善男子,因不放逸能生世出世法,若有欲得阿耨菩提,應當勤修不放逸法。夫放逸者,有十三果報:一、樂為世間作業,二、樂說無益之語,三、常樂久寢睡眠,四、樂說世間之事,五、常樂親近惡友,六、懈怠懶惰,七、常為他人所輕,八、雖有所聞尋復忘失,九、樂處邊地,十、不能調伏諸根,十一、食不知足,十二、不樂定寂,十三、所見不正。夫放逸者,雖得近佛及佛弟子,猶名為遠。」

【疏】縱心塵境,隨緣染著,方名「放逸」。若能攝心,與正觀相應,離諸緣過,故曰「心莫作放逸」。然逸通身口,心為本業,故指「心」也。此明離過,進修會正,有解脫因,名為「聖法當勤學」。

上半偈中,初釋上句。初牒釋。「逸通身口」,言其末也;「心為本業」,窮其始也。「此」下,釋下句。躡前離過,生下學法。

【疏】「如是」者,牒上因成也。由行聖法,入增忍位,苦業永亡,故曰「無憂愁」也。心淨慧明,諸有永絕,故曰「心定入涅槃」也

次半偈中。初釋上句。「增忍位」,即內凡第三位。「苦業永亡」者,且據三途因果為言,以忍位不退,不墮惡道故。「心」下,次釋下句。「諸有永絕」,即無學極聖。上舉深賢,永離三惡,下舉極聖,永出三界。

【疏】賢劫初第二佛,四萬歲時出世,三十年前恒說此偈。

能說人中。「拘那含牟尼」,此翻「金色仙」,一會說法,度三萬人。

【律】「一切惡莫作,當奉行諸善,自淨其志意,
是則諸佛教。」

【律】此是迦葉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註】此賢劫第三佛,人壽二萬歲,二十年前說此偈,後方廣說。

【疏】第六段,明三學行,輕過修善也。偈文為二:初三句明行教,下一句指非濫說也。

【疏】就初有二句:上明止惡,下明修善。次有一句,明止作二行本唯心起,當觀志意也。心有所主名「意」,貞固難拔名「志」也。

第六佛偈,上三句中。初分句;「心」下,點文。「志」、「意」並心,從義兩別。

【疏】斯之正戒,非餘邪術,故曰「是諸佛教」。

次釋下句,可解。

【疏】賢劫第三佛,人壽二萬歲時出世,二十年前常說此偈

能說中。「迦葉」,此翻「飲光」,一會說法,度二萬人。

【律】「善護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
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

【律】此是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經》;從此已後,廣分別說。

【註】此佛「略教」,即是「略」之正宗也。時接利根,無再犯者。後因重過,佛止不說,即以廣、略二教付弟子說也。

【疏】第七段,明調三業門,以化於時。偈分為二:初一行明三業行淨,後明行成會正也。「是大仙人道」者,佛為世導,任物施名,仙為俗網所欣,故佛因之立教。小仙未免三惡,大仙永離九居,故曰也。

第七佛偈。初分文。「是」下,牒釋。初示名所以。「小」下,次明簡異凡仙。《薩婆多》云:「薄伽梵於世俗中,是尊勝故,又於聲聞獨覺之仙,是殊勝故,號『大仙』也。」此則二乘亦名「小仙」,今文且對凡仙,故云「未免三惡」。「九居」,即三界,欲界為一,色、無色各四,並眾生居處,故曰「九居」。

【疏】能說人,此賢劫第四佛也。義當分三:「此是釋迦」下,明能說之人;「於十二年」下,明略教所為也;「從此已後廣說」者,明息略通廣也。

能說中。「釋迦」翻「能仁」,「牟尼」翻「寂默」。人壽一百歲時出世,說法不計會,度人不計數,十二年常說此偈。標分可解

【疏】「為無事僧」者,如光師釋:「由未最初犯,故曰『無事』。」又釋:「容有初犯,但不在眾,得行說戒,故曰『無事』。」今釋云:「如《律》,五年制廣教,便有犯人。但最初不犯,即名『無事』也。至十二年,方有重犯。如《律》,佛言『從今我不說戒,汝今自說』等。」

牒釋中。初文三解。光師約未興廣釋。次師,約屏犯不礙說戒釋。彼謂因在眾犯,佛始不說,則知已前不在眾犯,皆名「無事」。今解中,「五年有犯」,即破初解。「最初不犯」,即破次師。至後「重犯」,方名有事。「如」下,引證,文見《滅諍》

【疏】問:「佛何不為犯者說?」

答:「以無事不知,無時不練,犯人三問不答,必有碎首之苦。故不為也。」

次科,初問答中。「事」謂行業,「時」即三世,正徧知海,無不明練。「碎首苦」者,《五分》云:「五百金剛,常隨佛後,三問不答,競舉金剛杵擊碎其頭。」如《涅槃》說,此亦化現,非實爾也

【疏】問:「佛僧兩說,俱為行淨之士,如何一開一閉?」

答:「佛眼無不觀了,唯行淨者,方同。僧制取報,三根現淨,得陳說戒。

次問。僧中通穢是「一開」,佛唯淨境是「一閉」。答文,可解。「報」,告也。

【疏】問:「俱有說能,開閉猶昧,請陳其旨?」

答:「佛說不應,則神杵壞之,僧說不應,則無神可損。故知末法,淨穢同居。但說對淨士,會機入正。穢雖在眾,不壞僧法,但自壞行,遠有出期也。」

三問。以前義未盡,故復徵之。答中,還用初義,兩以釋通。「故」下,顯益。「會機入正」,「會」,合也,「正」,即正道。「遠有出期」者,謂無近益,《業疏》云「自為來習」是也。

【律】諸比丘,自有樂法、樂沙門者,有慚、有愧、樂戒者,當於中學。

【疏】第三,「諸比丘」下,明略教流通也。「自為」者,獨拔厭世也。「樂法」者,修善教也。「樂沙門」者,息惡士也。「有慚」者,隱不起過也。「有愧」者,外無非違也。「樂學戒」者,總攝上五,成斯行本也。「當於中學」者,明上略教,為行者所依,可受而從,必有成濟也。

三、略教流通中。初總示。「自」下,牒釋。列釋簡人。「隱不起過」,即屏處;「外無非違」,謂露處也。「總攝上五」者,由具上五,方能奉戒,故云「成行本」。「當」下,釋勸學。「可受而從」者,教非虗授也。「必有成濟」者,行不徒為也。

【疏】大段第三,明廣略二教總流通,文分為五:初從「明人」下,至「諸佛法」來,明廣教行益,勸信流通;第二,「若有自為身」下,至「入寂滅涅槃」來,明略教行益,開演信順流通;第三,從「世尊涅槃時」下,至「得入涅槃」來,明戒為眾行之師,善護行淨之士,明付囑久住,以辨流通;第四,「若不持此戒」下二偈,明違佛遺囑,必有陷墜之咎,勸信奉順流通;第五,「我已說《戒經》」下,結前迴向以辨流通。

第三,二教流通,分文五段。須用科語,一一對《經》,方見《經》意。

【律】明人能護戒,能得三種樂:名譽及利養,
死得生天上。當觀如是處,有智應護戒,
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如過去諸佛,
及以未來者,現在諸世尊,能勝一切憂,
皆共尊敬戒,此是諸佛法。

【疏】就初段,分二:初有二偈,正彰戒益勸觀;第二,「如過佛」下一偈半,引彼三世同遵行益也。

【疏】就前有二。初有偈半,明持之時,不期世報而冥感獲。次有半偈,明持戒之善,與慧相資,道成遠益。超出相有,名「第一道」也。釋文可解。

初廣教勸信,初中。初科分,末後一句示略。今略點之。初偈半中,初句標持人,必是智士,故曰「明人」。次三句,先舉世報,以誘鈍根。上句總標,下二句別示。「名利」是現報,「生天」是來報。下二句,上句勸觀,下句勸持。「如是處」,即上三樂。「有智」,即召信奉之士。下半偈,次示出世果,通接利鈍。謂因奉戒,發生定慧,破惑證聖,故云「第一道」也。上句明修因,下句顯證果。

【疏】第二,引上廣行之教,必有正說之人,故通明三佛,既並絕縛,俱遵戒法,若斯敬持,「是諸佛法」也。

次科,偈半中。前一偈,上三句別舉,義通十方。下一句顯德,聖智滅惑,生死苦盡,故云「能勝一切憂」。後半偈,謂既為三世尊敬,則顯是「諸佛法」,既是佛法,同當奉持。

【律】若有自為身,欲求於佛道,當尊重正法,
此是諸佛教。七佛為世尊,滅除諸結使,
說是七戒經,諸縛得解脫,已入於涅槃,
諸戲永滅盡。尊行大仙說,聖賢稱譽戒,
弟子之所行,入寂滅涅槃。

【疏】第二段,略教分三:初一行,明律主引略勸之文;次一行半,舉七佛說略行之度世也;後「尊行」下一偈,明七佛諸子,承奉聖教,亦同度世。明信順於略,既有功能,義非徒誡故也。

第二,略教信順,有三偈半。初分文;「明」下,示意。初一行中,上二句召機。「自為身」者,厭生死苦也。「欲求佛道」,希涅槃樂也。下二句勸信,「正法」即略教,「是諸佛教」者,極聖同遵故。次行半中,前三句舉七佛說略。上二句歎德,下句演法。後三句,明行之度世。上下二句,明破障;中間一句,明入道。破障中,上句「諸縛」,是煩惱障;下句「戲論」,即所知障。後一行,弟子奉行,初句遵師教,次句贊略法。「聖賢」,通目諸弟子。下二句彰益,上句成因,下句證果。

【律】世尊涅槃時,興起於大悲,集諸比丘眾,
與如是教戒:「莫謂我涅槃,淨行者無護;
我今說《戒經》,亦善說毗尼,我雖般涅槃,
當視如世尊。此經久住世,佛法得熾盛;
以是熾盛故,得入於涅槃。」

【疏】第三,「世尊涅槃時」下,分三:初一行,引佛戒時,將傳遺訓之儀;第二,「莫謂我涅槃」下一行半,正明付囑之法;後三,「此經久住世」,明依教修行,佛法增益廣大。由依教行,如佛在日不殊,故「得入」滅也。

第三,付囑流通,有三行半。初一行中,「涅槃時集眾教戒」者,即《涅槃》重扶戒律,《遺教》珍敬木叉,今撮彼意,以為偈辭。次一行半中,初二句遮疑,恐謂佛在須護,滅後不護故。「我」下,示人法住持相似。上二句指所說法,則戒與律。下二句令觀法如佛,即《遺教》云「當知此則是汝大師」,又《經》云「若見法者,即見我身」等,並同此意。後一行中,歎教功益。初二句,明住持益。教存人奉,匡僧導俗,修因剋果,三寶久住,莫不由斯。下二句,明得道益。

【律】若不持此戒,如所應布薩,喻如日沒時,
世界皆闇冥。當護持此戒,如犛牛愛尾;
和合一處坐,如佛之所說。

【疏】第四,「若不持此戒」下,明違教有損,文分為二。初偈舉損,令慧日沈,眾行沒也,故譬「日沒」,則眾「世」、「闇」矣。後偈覩損勸持,奉戒遮防。「犛牛愛尾」,成上持戒也。「和合如說」,成上「如所應」也。

第四,奉順流通二偈。初偈,上半法說,「若不」字,貫下二句。「不持戒」喪自行,「不布薩」滅眾法。此二既亡,群生愚冥,無所見故,「如日沒」也。下二句舉喻,如疏對合。後一偈,上半勸修自行,上法下喻。「犛牛」,《說文》云:「酉南夷長髦牛也。」世傳其牛尾長赤色,牛所護惜,故教中多舉為喻。下半勸行眾法。佛初親說,令倣上聖,故云「如佛說」也。或可令遵佛制,半月復行,亦如疏配。

【律】我已說《戒經》,眾僧布薩竟。我今說《戒經》,
所說諸功德,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

【疏】第五,「我已說」中,分二:初一偈,結前廣略之文;後半偈,明說戒之益。豈唯即坐,亦迴斯業,通被有心,故云「成佛道」也。

第五,迴向流通一偈半。初一偈中,上二句結所說二教,下二句集始末行功。後半偈中,上句所施之境徧該法界,下句所期之益直至菩提。前序歸敬諸佛,後偈三世同遵。「欲求佛道」、「施生成佛」等,獨出今宗,高超群部。使夫行者學有所歸,行無虗棄。《業疏》所謂「故須域心於處」者,旨在茲矣。文云「有心」,即目眾生,《華嚴》云「凡有心者,皆當作佛」是也。

【註】斯文即法護尊者所撰,為廣、略二教總流通也。今余所注,述而不作,將用塵露山海,昭揚遠代,同舟所存,固其爾矣

【律】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

【疏】隨義更消,亦得。但講通將了,說導若流。眾又久習,多生怠慢。故須約略指掌,接悟群情可矣。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四

結略中。上句示不盡。「但」下,顯略意。上二句,明說者意闌。「說導若流」,言其欲速竟故。次二句,明聽眾情慢。後二句,結前簡略,頗適機宜。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四下之三

【疏】余以輕生,簉筵正法。昔在童稚,即有信心,無緣携接,致及過學,年十有五,方得尋師。十六誦經,十七剃落,大業餘曆,蒙受具戒。

于時佛法梗塞,寺門常閑,致於律教,無處師尋,但在守文,持犯不識。大唐御世,時遭儉約,乍欲投聽,志不自由。武德四年,方得預聽。纔得一徧,便欲坐禪。和尚教曰:「戒淨定明,慧方有據。始聽未閑,持犯焉識?汝且專聽,吾自為汝知僧役務。」又往聽律十徧,心樂禪思,不忘晝夜,聞持犯處,多貫心懷,至於文句,並不尋究。又欲坐禪,和尚又曰:「更聽十徧,可遂汝心。」又往律筵,依位伏業。時首律師親命覆讀,自顧愚闇,文句缺然,至於義理,依語謹誦,未是心證,何容覆講?遂不敢受。聽二十徧,時經六載。

貞觀初年,周遊講肆,尋逐名師,若山若世。遂以所解,造《鈔》三卷。未及覆治,人遂抄寫。

貞觀四年,遠觀化表,北遊并晉,東達魏土。有厲律師,當時峯岫,遠依尋讀,始得一月,遂即物故。撫心之痛,何可言之。

乃返沁部山中,為擇律師,又出《鈔》三卷。乃以前本更加潤色,筋脉相通。又出《刪補羯磨》一卷、《疏》兩卷,《含注戒本》一卷、《疏》三卷。

于時母氏尚存,屢遣追喚,顧懷不已,乃返隰列。同法相親,追隨極眾,乃至三十達於河濵。一夏言說,又出《尼注戒本》一卷,遂爾分手。唯留鈔本,餘並東流。巡涉稽湖,達於京邑。

十六年內,母氏云崩。性不狎喧,樂居山野,乃因事故,遂往南山。至二十年,方得巖隱。有樂戒者,乃復相尋,祈廣其文。事不獲已,又出《羯磨》,并《疏》四卷。永徽初年,又請《戒本》及注解疏。情不能已,又出《戒本含注》,并《疏》四卷。值患停廢,心志遼落,昏忘非一。為求不已,至永徽二年九月十九日,方為疏訖。粗得開其大務,決事行用,頗有準承。余今暮年,旦夕為命,故以歷之,亦絕筆有據耳。

No. 714-F 分會含注戒本疏記䟦

曾聽天皷自然鳴,又聞鐘皷俟桴方鳴矣,毗尼為言,亦復如是乎?性則無問而自說,遮則待機說之,是並正遍知者所以令然也。

于茲有歲,星宿戊午。孟冬之一日,有客調律呂,敲予蓬門。來者,啟扉窺之,則斷金臭蘭之徒也。

問訊已竟。客叉手改端云:自佛法東漸,南山之正流溢於四海;律教隆盛,持犯開遮燦然維新矣。凡普天之下,釋門之緇素,孰敢不祇奉乎?且終南之遺書,其大者三,所謂鈔及二疏也。於中《戒》、《業》二疏本末異卷,後進之英達踟躊照校矣。于󳱮有律師字禪龍,固執一字權,普泛四等航。其慎獨也,效乎艸繫焉;其愛物也,比於鵝珠焉。將濟學徒費勞,甞會《羯磨》、《疏》、《記》,以流行天下,云云。

予竊謂客云:汝與彼龍公分會之場耶?客云:爾也。復問:律師何為不會注羯磨耶?客云:未審何意。予謂:希冀本文俱會即可乎,將不可耶?客云:如我惟忖,芝祖《科文》正科《疏》文。不係本文焉,其為此耶。

余云:此何傷斯在。且舉其例。如天台法華會本,依《文句》科以會《經本》,隨荊溪科以分《文句》,今亦舉一千從,依《疏》牒文以會注及《戒》,隨《記》科釋,分會《疏》文。且《鈔》是宗鈔,豈會《戒本》乎?《疏》是注疏,宜牒會本文。不可一準耳。客云:唯爾,一言以著書諸紳矣。客退暫時云:今《注戒》、《疏》、《記》闕之會入,須作此之分會注戒俱賦矣。

余云:原夫戒體玄微,德用難思,不曰高乎?越彼之太虗,不曰深乎?方之於滄溟,󳭪󳭪焉,晃晃焉,逈出言象之外也。今也將提短綆而臨于深井,挑小管而窺於廣天。吾恐不知量,招罪於大方,與厥貽譏乎後世。孰若其屏德,無聲無臭。且夫小慧者德之賊也。名是實之賓,苟求虗譽,遂勞同志,言不得其門而臻彼奧,則無有是處。徒弄文章,終失醇粹。請勿受言矣。

客憤然進席。悱然抵掌云:《鈔》、《記》既會,業疏亦成。第所殘闕箇書耳,汝今當仁豈讓他。

起予鞭吾,恰急於魏帝之貴幼弟也。如予斗筲之器,雖不以足貴,而揚桴擊皷,雖欲不鳴,其豈可得遂乃謾諾矣。退而倩想,自小學薙染志學入律以來,長被佛祖曠恩,夙浴三學法水,實知罔極矣,焉敢不謝之乎,是亦非宿因所令然耶。況復戒則定慧之本原,十方如來一門超出妙莊嚴路,戒足不全,若為發趣?欲全戒足,則豈捨之。

大哉戒德,方行資始。《百論》盲跛之譬,《牟子》之說行之解如之何乎?苟守一隅而固辭,則早晚使挑,慧矩蒼生,照正行之路。因而利其器,從事於斯矣。而戒本注疏文段鉤鏁,不唯一重。殆病符合,而賴繹文逐節排布。《疏》、《記》循科分會綸次,今將法彼曲成從,天地易簡,五部俱會,一覽使普矣。茲稔功成,更以異本校讐,猶恐爽靈鑒多矣。恭候后喆之琢磨,非敢功於比先輩,纔酬佛恩,少答祖德矣。冀稱性微勳,彌編法界,佛日增輝,法壽無窮矣,云爾。

讚陽日內山陰沙門釋種蓮合即靜閣毫於靈芝寺遍照光院方丈于旹寬保二年星舍壬戌盂冬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