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第1卷-第3卷)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上之一

大宋餘杭沙門 元照 述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二上

題中。上三字是《律》題,標所宗故。次四字是《戒本》題,示所解故。「疏」之一字,正目今文。若約人以簡,「律」及「戒本」,二並佛言。上加「四分」,則起於部主。「含注」及「疏」,乃始於南山。餘如前卷。

【疏】終南太一山沙門釋 道宣 撰

【疏】就正宗,初、約文分位,八段自別。

總舉。云「自別」者,以《戒本》八篇,前標後結,文無指濫,不假分故。

【疏】餘七未解。且明初篇,十門分別。

前明戒犯,業必有因,故以四戒,配其三毒。

發雖由心,暢必在具,故次第二:起由身口。

業成彼我,非說不曉,故次第三:自作教他。

上明成業,未辨境緣,故次第四:犯分三趣。

犯境內外,義須分別,故次第五:境約自他。

前雖訖境,成其犯緣,未知心業交雜之相,故次第六:明心錯誤。

心境乃彰,通局須顯,故次第七:明業剋漫。

業成乃具,須知制興,故次第八:明其教意。

由致雖陳,前後未顯,故次第九:明其頒位。

上來兩眾,諸相乃分,下類業非,理須明識,故最後「列成任運」。

釋初篇,敘生起中。初句指後,「且」下,顯今。上二句總標,「前」下,正敘。文為十段。初段創起,文不因前,後九皆有躡前生後,就文尋之。

初言「戒犯」者,謂於戒有犯,或可寫倒。言「有因」者,業依惑起,故指毒為因。

「發」下,敘第二。「具」即身口,準下通分止歸二業,互造則兼三業,今云「身口」,且就通標。

「業」下,第三。事假他為,故云「彼我」;必涉言教,故云「非說」等。

「上」下,第四。初句通躡上三。

「犯境」下,第五。云「內外」者,「內」即是己,「外」即目他,如「漏失戒」引《五分》文,以自他身,分內外色。

「前」下,第六。初二句,承上四五。

「心境」下,即第七。初句總躡上六。「通」、「局」即對「剋」、「漫」。

「業成」下,第八。初句亦通總前門。言「教意」者,即明初篇對何而制。下對三毒,以立四戒。

「由」下,第九。初句躡上興意。言「前後」者,謂明四戒列次所以。「頒」字音誤,義合作「斑」。

「上」下,第十。初一句通躡前九。「兩眾」即具戒僧尼。「下類」,即餘三眾。

上之十門,總束為六:初文是惑,二、三即業,四、五明境,六、七心境交互,八、九屬教,第十約人。

【疏】先解初門。

【疏】婬之一戒,無始染本,起因三毒,成必在貪。故《善生》云:「若為自樂,是名從貪;婬怨眷屬,是名從瞋;於所生母行非梵行,是名從癡。」境交內順,非貪不辨。以癡不遂,瞋是相違,故兩不成。

配毒中,婬戒分三。初明起成。「起」即據始,「成」即取終。「故」下,引經證起;「境」下,約義辨成。

【疏】殺盜二戒,犯通損、益,終因三事,互起相成。

殺盜中,標。云「損、益」者,謂損他益己。以婬唯適已,而非惱他,殺盜兩兼,故云「通」也。

【疏】何以明之?即《善生》云:「若為己身,及諸眷屬,而取他物,是名從貪;若盜怨物,是名從瞋;劫奪下姓,是名從癡。」如《律本》中「燒、埋、壞色」,不益己故,名瞋起成。如《僧祗》中「摩摩帝互用佛、僧之物,皆犯夷」者,癡心起成。三毒互成,可以顯也。

盜中。初句徵起,「即」下引示。初引《善生》,備明三事。「下姓」,即簡大姓,如婢僕之類。賤故不貪,非怨故不瞋,故是「癡」也。「如」下,引二律盜相,義判二毒。「摩摩帝」,即經營人,彼以塔無物,僧有物,即持僧物治塔,得重罪。「三毒」下,結示。盜本貪犯,餘亦能成,故云「互」也。或可上據三單始終為言,此示兼具,故云「互成」。應云:貪起瞋成,貪起癡成。餘二為頭,亦各有二,則為六句。或復具三,如取怨美物,謂無因果之類。文不委出,故云「可顯」。

【疏】因解殺戒論心。如《善生》云:「貪利害命,瞋殺怨家,癡謂有福殺老父母。」又《雜心》云:「如毒蛇等,於人有害;父母老病,謂殺無罪。皆是癡攝。」又《成論》中:「依王舊法,約罪殺人,自謂無罪,但是癡成。何以故?具足殺緣。」心依惑故,互起相成。

殺中,初標。云「因解」者,謂準盜明殺,次第相由,故云因解。後云「又依」,義亦同此。「如」下,先引《善生》,通明三事。「殺老父母」者,使其不受病苦,仍謂得福。「又」下,別引二論,義準為癡。蛇既害人,殺故無罪,今多此見,即是癡人。《成論》「依王法」者,如今官典,刑戮於人。言「舊法」者,謂是先王所制,依行無罪。言「癡成」者,是今所判,準《論》但云「亦應得罪」。「何」下,推釋有二意。初約具緣釋。《論》云:「以四緣得殺罪:一是眾生,二知是,三有殺心,四斷命。」、「心」下,次約依惑釋。以煩惱未除,動必結業故。殺本由瞋,貪、癡能辨,故云「互起」也。

【疏】又依演出大妄語戒。本為利己,貪、癡起成,兼瞋何爽?故《善生》云:「若為財利,自受樂故名貪,懷怨名瞋,畏死名癡。

妄語中,初科,標。云「依演出」者,倣前殺盜,通三心故。為利是「貪」,稱聖是「癡」,「兼瞋」一句,對破他解。「故」下,引示可解。

【疏】有人言:「思貪名利,言了即結,暢思事竟,則無瞋、癡。又言章雖了,前聞不信,既無名利,反增瞋、惱,何得有貪?」

今解不然。夫言妄語,取其聲相,言了即成,豈後得財方名成也?

次科。初引古。彼分兩別:初約得利,唯局貪成;後約不得,容兼瞋毒。「今」下,正斥。妄取言了,不待得物;瞋在後起,不名成業。應如《善生》懷瞋而誑,則相兼明矣。

【疏】此之四戒,成犯之處,即結究竟,後之暢遂乃隨喜業。如婬侵境,盜取離處,殺據命斷,妄在言了,斯至果也。或有境交、離處,心無染、奪者,自在別開,非關大判也。

總判中三。初分前後業異。「如」下,示結犯分齊。「或」下,指境想差別。「境交」即婬,對下「染」字。「離處」是盜,對下「奪」字。文略殺妄,可例知故。

【疏】二、明三業業門者。

【疏】通約四戒,用分二業,前三身犯,第四口犯。

三業中,「通別」兩分者,《義鈔》名「麤細分」,亦可約單互分。通分,可解。

【疏】別就互造。婬戒成犯,事在形交,故唯在身。口非犯義,由無語故。

別中,婬戒。「由無語」者,非口能成故。《律》中教他作婬,佗作犯蘭,不作但吉。

【疏】殺盜二戒,身口互造,兩得相成。然身為根本,口為枝條。所以然者?損財害命,身自獨成,不待語助,故知身本。口語教死,言了未成,待前命斷,方得重罪。要由彼身助口成業,故知枝條。

殺盜,不互中,初科分二。初立義。上二句,明造成通互,容相助故。下二句,明結業不互,局本枝故。「本」即正位,「枝」謂旁兼。「所」下,徵釋所以。初釋根本,「口」下釋枝條。

【疏】問:「口業不得獨成殺盜。云何呪物過關、殺人,既得成重,曾未身助?」

答:「如論所陳,凡有呪法,皆使鬼神扶物過關,及以斷命。假彼身助,方成業也。」

初難中。初牒前,「云」下,立難。「呪物過關」,即盜王稅;「呪物殺人」,謂符祝厭禱。《律》皆結重。此並口作,俱不假身,故引為難。答中。「如論」,即指《多》、《雜》。既憑鬼神,還同身助。

【疏】「若爾,須身方成業者,如師子吼殺獸,壯夫咄殺人,豈有鬼神身業相助?」

解云:「亦由人畜身壯聲大,不乖前義。」

次難中。「師子」,《爾雅》謂之「狻猊」,食虎豹,或一吼則令獸死。引畜類人,明無他助。解中。「身壯聲大」,雖即自身,義同他助。

【疏】「若爾,深河誑淺,口造身業,彼依而死,何必身壯?無學著衣,身造口業,彼依其言,何有口助?」

「今釋此義,亦由問答。身業渡河,死方成業。口業亦爾,亦須他助,無獨成義。

後難中。初約口成殺業,而無身助。「無學」下,約身造妄業,而無口助。或人施物問言「是聖人者,須著三衣」,貪施即著,則犯重罪。釋中。並約所殺所誑,以明身口兩助。此應古解,於義未顯,疏家助成,故標「今釋」。

【疏】若依《多》、《雜》等論,三業不互。所以者何?業性異故。事不究竟。言雖了了,未得成業,要由身助。又云:「如自在者語,仙人意嫌,必須人鬼,相助成業。」

次明互造。初文為三。初示宗。「《多》、《雜》等論」,皆有部所計。「所」下,出不互所以,則有二意。初約業異釋。若約能造色,身是可見有對,口即不可見有對;若據所造過,身造婬、盜、殺,口作誑、妄;若約所發,業性不混;若取來報,感果不同。「事」下,次約事不竟釋。初句立義;「言」下,釋成。「又」下,引類。「自在者語」,如王大臣遣使殺戮,此證口互。「仙人意嫌」,如下所引,此明意互。身造口業,例亦如是。「是聖者起」,必假他語,即是口助。

【疏】若依本律,《成論》所通,三業互造,各自成業。故彼文云:「殺不善業,身亦可造,隨以自身,殺害眾生;口亦可造,或教人死,或以呪殺;心亦可造,有人發心,能令他死。」故彼論云:「如《和利經》說,外道神仙,起一瞋心,殺那羅國。如檀特等諸險難處,皆諸仙人瞋心所作。」

今宗中,初科為三。初示宗。「各自成」者,隨約能造,結業成罪,不同《多》、《雜》從所作事判定身口。「故彼」下,引示。且明殺業,餘可準知。初通明三業。身口意三,如文次列,而身是正,口意為互。云「教死」者,《論》云「教勅」,即是遣使,文無歎死,義亦同之。「故」下,別示心造。《論》文二節,初引經證。「那羅國」者,具云那羅千陀羅國。「如」下,次舉事證。言「檀特」者,即西土山名。《經音義》云,或言單多羅迦山,此云蔭山。此明仙人心業強猛,證上起心即能害故。

【疏】因此義張三業互相。身造口業,著脫三衣;口造身業,教死誦呪;意造身業,仙人一瞋;意造口業,布薩默妄。如是例通,以類諸戒。

約義中。如前引《論》,但明殺業,口意造身;今總諸戒,通論交互。文中四位,身口各一,意則兼二。結云「通諸戒」者,上文且據殺妄為言,目餘諸戒,身業教人,口業現相,並攝諸句。

【疏】問:「意造二業得互起者,何故身口不造意業?」

答:「意是業本,二具由生,可以知也。」

問答中。本得兼枝,枝無造本。於義易知,恐疑故問。「二具」,即是身口。

【疏】妄語一戒,本希名利,非言不成。亦有身現,無疑成重。比前互造,可以類之。

妄中。初明正業。「亦」下,明互造。現相,必約前信,故須「無疑」。義句已明,故云「比前」等。

【疏】三、自作教他門,教遣分別。

【疏】先明教人。

【疏】言婬戒者,自作成重。教人為非,樂染前人,於我無預,不得同犯。

第三門,初婬中。「於我無預」,言能教人,不預其樂也。

【疏】殺盜二戒,過通損益。自作教人,損境暢思,期契相同,彼我同犯。或能教者剋,所使意異,或時節早晚,坐立乖契,或互顛狂、捨戒,緣闕,但有少差,於此犯法,教者不犯。漫心無寄,隨作相應,皆名為犯。

殺盜中。初通明犯相。「損益」之言,不殊前釋。「或能」下,二、別簡剋、漫。初「剋」中,「或時等」者,且列五異。「時節」、「坐立」、「緣闕」此三竝約所教。「顛狂」、「捨戒」,則通能所,故云「互」也。

問:「如教殺坐人,彼立即害,云何非重?」

答:「既云剋心,能教應言『見坐可害,立不應害』,此則不犯。若不指定,同下漫心。」

「時節早晚」,亦同此釋。

次明漫心者,即不定早晚等也。

【疏】大妄語者,自說成重。教人稱聖,名利擁彼,於我無潤,故不同犯。

妄語中。

問:「文云『教他不犯』者,如教他稱己,自得名利,豈不犯重?」

答:「此落後遣,非此所明。」

【疏】教者離己義疎,遣者向己義親。何以明之?且如戒中,遣人就己行婬,遣人說己得聖,利樂是我,犯齊究竟。殺盜兩戒,無有遣義,故非所論。

次明遣中。初分示。「離」,合作「利」,寫誤。「何」下,推釋。可解。

問:「『殺盜』何以『無遣義』耶?」

答:「遣人殺己,罪不至果。豈有令他盜取我物?是則婬、妄二戒,遣重教輕。殺、盜兩戒,有教無遣。」

【疏】四、明三趣門,罪趣分別者。先以罪對趣,後以趣分罪。

第四門,標分中。初即以罪歷趣,以辨重輕;後謂將趣歷戒,以簡通局。

【疏】初中。約人犯四,唯夷一品。對非人犯四,則夷蘭二品。對畜生犯四,罪則四種。婬則犯夷,盜誑皆吉,殺則犯提。若知解人語,或能變化,殺誑皆蘭。盜亦應同,而《律》不列。報異人故,殺但犯提。盜比外部,則得吉羅。解語變化,相濫於人,故盜犯蘭。

初科。初人,可解。非人二品,淫戒犯夷,餘三竝蘭。畜中四種。上列三品,「若」下,示蘭一品,則為四矣。初指二戒。殺戒云「若畜生有智,解於人語,若能變形,殺者竝蘭」,妄戒亦云「若不能變形,向說得吉」。次例盜戒。初二句,例準。文出殺妄,盜戒無文,故言「不列」。「報」下,釋所以。初明報異結輕。此本明盜,舉殺助顯,以殺戒簡犯,文最明故。「比外部」者,《十誦》、《多論》「鳥獸食殘,取者皆吉」。「解」下,明報濫須重。

【疏】次以趣分罪者。

【疏】婬之一戒,三趣同犯。良以煩情內逸,垢心厚重,不問境之美惡,但是正道,適暢不殊,故制同犯。又不就損境而制,故不得論趣優劣。何以知然?屍上行非,同犯重攝,知何所損?但是生死根源,故偏禁制。

次以趣分罪,淫中。初示犯。「良」下,顯意有二:初約染心不異;「又」下,約前境無損。又三。初示義。「何」下,舉證。《律》中「若死未壞,若多未壞,婬皆結重」。「但」下,顯制意。欲為有本,婬染偏重,故推此業為「生死源」。

【疏】下之三戒,人重餘輕。

明餘三中。三戒大同,故先通示,不無少異,下復別論。

【疏】何以知然?良由人趣善因所招,生處報勝,知解者多。於此財物,戀著情重。及至盜奪,守護亦強。能令失者懷惱增苦,故有欺侵便得極重。非、畜兩趣,一一反前,雖有盜取,但制輕罪。

盜中。初徵。「良」下,釋。前明人重,凡有五義:初報勝;「知」下,強識;「於」下,繫著重;「及」下,護心強;「能」下,惱多。「非」下,次釋餘輕,異上五義,故云「一一」等。

【疏】問:「地居諸天,報勝解多,盜結輕者,豈不相違?」

答:「天報乃勝,趣別盜希。於財著少,縱盜惱微,故結非重。如盜北洲,但制輕罪,於物無我,無所著故。」

問中。「地居天」者,謂須彌已下,依地住者,簡異空界。然盜空天物,結罪無殊,但取下地有可盜義,故偏舉之。「報勝解多」,即上人中初二兩義,而天又勝,故曰「相違」。答中。初二句,對上人中前二義。報解雖勝,盜取稀故。「於」下,反上後三義。著少、惱微,義兼護弱。「如」下,引例,可解

【疏】殺相亦爾,人重餘輕。何以知者?亦由人趣報勝,根器有緣,能修諸善,出家成聖。然彼形心,俱是道器。今若加害,斷彼相續,即是障道,為過情深,故制極重。餘趣反上,報微故輕。

殺戒,勝劣中,初科。上二句指同。「何以」下,釋所以。初明人重。「亦由」者,亦前盜戒。「有緣」者,南洲具四緣,謂見佛、聞法、出家、成道;東西二洲,無見佛緣;北洲難地,故非所論。文中,且舉下二緣耳。「然彼」等者,示制重之意。「餘」下,次簡非畜,以不具諸緣,故云「反上」。

【疏】是以《多》云:「三歸五戒、木叉解脫,沙門四果、佛及辟支,必在人道,漏盡成聖。」故有損害,便得重罪。天雖報勝,不能出家以成僧寶。

引證中。彼論問曰「何以但害人得波羅夷」,答如文引。「木叉解脫」,即是具戒。上明三種因法,則在凡地;「沙門」下,三種果人,唯局聖位。修因剋果,俱在人中。「天雖」下,簡餘趣。「不能出家」者,彼論帝釋語目連云:「一天子、一天女,妓樂自娛,不能自割。況作天王,種種宮觀,無數天女,天須陀食,自然百味,百千妓樂以自娛樂。雖知佛世難遇,正法難聞,而染樂纏縛,不得自在。善心力弱,何由出家?」然此,且據一相以論。至如諸經,帝釋、梵王多臨法會,諸天聞法,得道亦多,則非言限。

【疏】又復趣別,相殺義希,故就此義,害得輕罪。

次約義希。在文可解。

【疏】問:「趣遠殺希,得輕罪者,共天行染,趣別應輕?」

答:「天位高遠,理絕恒心。但婬欲熾盛,不擇境之美惡,容有下赴。為之義數,過於殺盜,故制重罪。如《律》文中,天女事證。又如人道,下染畜趣,即此良證,何事疑?」

問中,以婬天亦重故引為難。答中。初承來問。「絕恒心」者,不同下地,欲心相續故。「但」下,正答。婬數餘疎,重輕乃異。「如」下,引證。《律》中,有比丘與天女行婬已疑,佛言「波羅夷」。「又」下,舉例。即《律》中,有比丘與獼猴行婬,因制「共畜生」等。以人染畜,例天就人,於理明顯,故云「良證」。

【疏】問:「盜天殺天,同得蘭者,盜畜殺畜,如何輕重?」

答:「畜保命重,於財輕故。」

問非畜中。盜殺二戒,天同畜異。以殺畜犯提,盜犯吉故。答中,反彰天報財命俱重。

【疏】「若爾,何故《律》中『龍珠』、『鳥翅』,一去不還?」

答:「猶是借喻,以輕況重。」

引緣難中。「龍珠」者,昔有螺髻梵志,居恒水邊,為龍所撓,佛令從彼乞頸下珠瓔,龍即不來。「鳥翅」者,昔有比丘住林間,正患夜半眾鳥悲鳴,佛教乞鳥兩翅,即飛出林,不復還矣。引此二緣,則顯畜類於財亦重,則違上義。答中。此出「房戒」,因諸比丘乞求多故,人皆逃避。佛將制戒,因說此喻。彼云:「佛告比丘,鳥獸尚不喜乞,況於人乎?」故云「借喻」等也。

【疏】問:「妄語論趣,人重餘輕者?」

「凡欲顯招名利,人趣是長。發言誑彼,彼多信奉,故制與重。餘趣不爾,報別非解,縱有潤微,故但輕罪。」

妄中,初解。人重二義,釋文,上二句明招利義。偏在人中,故云「長」也。「發」下,即信奉義。人多識別,非人邪諂,畜類愚癡故。「餘」下,簡非畜。言「非解」者,反「信奉」故。言「潤微」者,反「名利」故。

【疏】有人解云:「道之修成,會在人趣。容有修成,剋在己用。今故誑他,自敗其志,失利處深,豈不制重?餘道不爾,反前故輕。天趣雖勝,不能修善,又報得通心,誑無信義,但制輕罪。」

修道解中,初文亦二。先敘人重。以真實聖道,自他並有修成之義,若用誑人,反成兩損。「自敗」是損己,無正信故。「失利」即損他,令虗解故。「餘」下,簡二趣。上二句通簡非畜。言「反前」者,皆障道故。「天」下,別簡天趣,二義釋之。「通心」謂他心通。言「通」有二:聖人修道得,天、鬼業報得。

【疏】問:「天得通心,誑無信義得輕罪者,將佛以例,誑佛應輕?」

釋難中。佛具神通,誑亦無信,合同天趣,不當重輕。

【疏】答:「天是異趣,不信故輕。佛雖無信,佛亦無怖,約制從人,言了即結。又且誑怖為義,不取元情,但使言了相現,不問信與不信,怖與不怖,皆結正罪。不同殺佛,命不可斷。無學同人,義不待言。」

答中。初約所誑釋,以顯不同。不信雖同,準「恐怖比丘戒」,怖佛亦提。然佛無怖,制罪同人,可為今例。「又」下,次約能誑釋。初正釋。「不同」下,簡異殺戒。「無學」下,例同羅漢。準佛可知,故云「不待言」也。

【疏】五、明自他始終門。

第五,標中,即兩門合明。

【疏】初明自他,則有三例: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三例既別,須配四戒。

【疏】婬約三例,犯同一夷。引文證成,歷然可領。

初門,淫中。初例可解。次例,即怨逼受樂。三,即《律》中長根、輭脊,自淫皆重。令「引證」者,上二出《戒本》,後一見《調部》。

【疏】盜三例者,自盜他物,得重不疑;餘二無罪,故不論也。

盜中,初科。唯初例犯,「餘二無罪」,皆非盜故。

【疏】「若爾,自盜言無罪者,何故《律》中盜得己衣,犯偷蘭邪?

答:「此是境差方便罪也。前盜他物,錯得己衣,望他物不得,結偷蘭也。自得衣邊,復有何罪?故知自盜不成盜,以無他境故;自慳則成慳,自物保惜故;自施不成施,自貪增自故。可以例知。」

釋疑中。初牒前伸難。即《律.調部》,有比丘欲盜佗衣,錯得己衣,佛言:「犯蘭。」今言「無罪」,違彼文故。答中。初定罪;「前」下,釋成;「故」下,例顯。

【疏】殺三例者,自殺他,他殺自,此二可解。

殺中。初科二例。「殺他」夷重,「他殺」無過。

【疏】自殺自身,如《善生經》「無有罪失,不起他想,無瞋心故」。又《十誦》云:「頗有殺人不犯夷邪?謂自殺也。」

第三中,初科。《經》據無瞋,不結業故;《律》約無戒,不至果故

【疏】有人解云:「不立進趣,自殺無罪,以命斷時,無戒可犯。若依《五分》『結前方便,命斷偷蘭』,據此為言,進趣義顯。」

引古中,初文。進趣方便,本律則無,《五分》則有。自古章疏,用舍不定,是以此師進退兩判。《義鈔》云:「《四分》不立進趣,自殺夷、蘭並無,但得殺業不善道。」又云:「縱立進趣,何咎?」雖有兩判,今須準犯。

問:「進趣與近方便何異?」

答:「如前已辨,尋之可知。」

【疏】問:「如《律》『自殺不死犯蘭』,此何罪邪?」

答:「方便自殺,緣差不成,戒在故結。若死有因,同前進趣。」

次科。問中,文出《調部》,欲定罪體,故引為問。答中,初正答。由不至死,即是「緣差」。「若」下,簡異。「死同進趣」,頗見昔非。

【疏】又以三例,通諸下篇,自打、自謗、自覆等戒,至時引用,成其說功。

三中。後篇不出,故此總示。又約隨有自他可歷者為言,不必一槩。「打、謗、覆」三戒,並初例成犯,第二不犯,第三打、謗無犯,唯自覆自犯吉。又如「摩觸」,自觸他,他觸自,並殘,自觸自吉。「麤語」亦爾,《五分》互向說,亦犯殘故,自語自應吉。如是類通,臨文自歷,故云「至時」等。

【疏】妄語三例,可以意辨。

妄戒。上二可解。自誑自吉,以乖言說之儀故。

【疏】次明始終所犯分齊。初戒據始,侵境即重,不待情樂。殺戒據終,要唯命斷。盜、妄兩戒,據中成犯:財雖離地,猶未得用;妄雖言了,未得名利。如是準知。

始終中。初戒且據造他;若約怨逼,須論情樂,纔樂即犯,亦同於始。「盜妄據中」者,盜約正取為始,得用為終,故以離處為中;妄以正說為始,得利為終,言了為中。

【疏】六、明心有剋漫。

【疏】言其「剋」者,本情專注,唯在一境。若言「漫」者,通涉無準。

第六,示名中。剋唯有一,漫通大小。「剋」即訓定,「漫」猶遍也

【疏】審名既定,約婬為言,犯無剋心,同成極重。何以明之?但有染心,將欲成犯,初期在此,而後會彼。或男女境亂,張王者別,或人畜趣乖,境心雙轉。但使境交,無非大重。由出家所為,斷愛為先。今既反染,違出家意,所以隨境,制通犯重。

婬中。初判犯,「何」下釋成。初句徵,「但」下,釋,有二。初敘制犯。初四句通示。「染心將欲」,即起方便。「期此會彼」,即至果本。「或」下,別顯。餘人非畜為「境轉」,想疑名「心轉」,或「境心俱轉」。「由」下,次出制意。初敘出家本志,「今」下,次示制教所以

【疏】盜、殺不爾。雖有犯者,猶自感聖;不同前戒,欲為障道。所以邪舍是凡,檀尼入聖。升沈既異,剋漫明分。是故盜、殺剋心相當,方成重罪;心境俱違,但結方便。

殺盜中,初科為二。初對簡,又二。初示異。「所以」下,引證。「耶舍」,即須提那子,猶是內凡;「檀尼入聖」,緣如後引。「升」下,正立剋漫。初二句躡前生起。「是」下,略示剋心。以剋有重輕,漫唯通犯,但明剋異,漫則可知。

【疏】有人解云:「盜、殺兩戒,亦有作剋不成剋者。如害怨命,及壞怨財,與餘人、財,同室難別;放火燒時,知財及人,彼此同損。以此義約,雖剋同漫。前言成者,剋對財境可分者言。

次科,他解中。初立義。「如」下,舉事顯相。期心在怨,理應是剋。餘人同處,還成於漫。「前」下,點前所立,義是可分。

【疏】如《十誦》中,有官逐賊,道逢比丘,問見賊不。有嫌示處,死者犯重。若唯瞋一,餘賊因死,瞋者犯重,非瞋死蘭。據此文證,作剋成矣!然犯蘭者,殺緣不具故也。

今義中。初引誠量。「有嫌示處」,此明漫犯。「若唯瞋一」,即是剋心。「據」下,準文以決。驗前同室,怨重餘輕。上二句正決,下二句釋蘭所以。「緣不具」者,無殺心故。

【疏】妄語戒者。

【疏】有人解云:「本誑前人,望招名利,無心誑餘。餘雖聞聖,本非我境,何得犯重?如船濟處,為人說法,尼聽過暮,則同不犯。」

妄戒,他解中。初立義,「如」下,舉例。即下「九十」教尼至暮「不犯」中文。正為之人,同上「所誑」;尼因預聽,同上「餘聞」

【疏】今解不同。說法遠嫌,開為遮俗;此是性罪,不可通例。若三趣俱現,內知歷然,犯無剋心,通境隨犯。三趣不現,隨剋隨犯。

今解中。初斥非例。「若」下,立義。妄語論剋,不同殺、盜。但有多境,則不成剋。單對一境,方成剋義,如本期人,畜現非犯。

【疏】七、明錯誤門。

【疏】夫立錯誤義者,並是「不當本心」之謂也。逐事曲尋,相則難分。隨名剋定,位容有別。「錯」就現緣境差為義,「誤」就不現緣境差,心謬忘為義。所以然者?現緣二境,相別顯然,及至造趣,事容舛錯,即名眾境交涉為「錯」。若論「誤」者,心通前後,不可雙緣,如前心謂此,後心謂彼,心想謬忘,故謂之「誤」。

第七門,釋名中。初通示,「遂」下,別釋。初略分,上二句明隨事尋名,名則有濫。如下諸部,互出不同。「隨」下,次明以名定事,事則可分。如文所示。「所」下,委釋。初釋錯義,「若」下,釋誤義。準文顯相,不出境心。論境有二:一、現不現別;二、多與少別。心亦有二:一、忙亂迷謬;二、臨機前後。如是尋之,不更繁釋。

【疏】既分兩相,須配四戒。

【疏】初之一戒,無論錯、誤,患起內心,通皆障道。但是正道,不問迷誤,或此彼、男女、非畜諸境,緣此謂彼,誤亦犯重。境雖交涉,錯亦犯重。

婬中。初示不立,「但」下,顯犯。初明誤犯,「境」下,明錯犯。

【疏】語盜而言,漫心無寄,三趣有物,皆欲盜奪為我所有。及至往趣,縱境差舛,心有迷忘。皆稱欲心,錯、誤齊重。

盜戒,大漫。不論錯、誤,三趣隨犯。

【疏】若先剋定,要取人物,不盜餘趣。及往盜時,境交想轉,雖舉離處,不成罪攝。不稱本心,猶屬本主,以於此物,元無盜心。心境既非,何過之有?故錯與誤俱不名犯。後知錯、誤,即應還主,不還起盜,後方成重。

小漫中。初示起心。「及」下,明造境,初判非犯。「境交」是錯,「想轉」即誤。若得人物,犯重無疑;若非、畜物,則開無犯。「不稱」下,次釋所以,初句示心非。言「不稱」者,本期在人故。「猶」下三句明境非。「屬本主」者,猶是非、畜物故。「心」等四句雙結。「後」下,明後犯。前開離處,「後知」「起盜」,則非所開。非畜蘭吉,望盜云「重」。

【疏】二、對人趣辨錯、誤者,俱亦非犯。如欲盜張,忽得王物。既非所期,即是境差;物非本物,又是想差。據此為異,境不稱心。後物無心,心不當境。故錯與誤,並同不犯。

對人中。初標示,「如」下,顯相。初示心境俱差,「據」下,明開犯所以。初二句躡上境差。「據此為異」者,本期張人故。「境不稱」者,得王物故。次二句躡上想差。「故」下,結示。

【疏】三、對同主辨錯誤者,俱非犯也,故《善生》云「盜金得銀,還置本處,不得盜罪」。如《律》男想盜女物者犯,據漫心也。

同主中。初通標。「故」下,引示。得銀許還,則知離處,不即成犯。知銀不還,後心自結。「如」下,點異。《律》文「結夷」,似不開誤,故須引決,與上無違。「據漫心」者,謂小漫也。前之三門,初是漫心,兼含大小,後二剋心,別開自他。又前對異趣,二對異人,三約異物。

【疏】論殺戒者,漫無所寄,三趣同害。及至行事,不稱初期,雖有少乖,不妨本有害意。故使錯誤,同成一重。若論剋局,但是一緣,造趣行害,相應成重。若非本期,則非殺境。及往加害,境則交涉,或以迷忘。非、畜雖死,不稱本期,又無殺心,錯誤不犯。

殺中,初科。前明大漫,同上無開。「若論」下,次明小漫。而云「剋」者,對大為言。初明本趣成犯,「若非」下,明異趣俱開。初示乖期,「及」下,明開犯。「交涉」是錯,「迷忘」即誤。

【疏】二、就人趣以論錯誤。如剋心害張,不欲害王。現境歷然,心緣亦別。及以殺具害張之時,而彼王人,忽然與我刀輪相應。王命雖斷,由非心故,錯則不犯。若論其誤,張去王來,緣王張解,加害者犯。若望後王,雖非本期,以心不了,緣此謂彼,既人想不差,殺緣具故,雖誤犯重。如上「方便」,已為分別。

次人趣,正示中。初總標。「如」下,別釋。前釋開錯為三,初明標心。「現」下,明對境。張、王並現,故云「歷然」。期意在張,故云「心別」。「及」下,示錯相,「若論」下,次釋誤犯。初文斷犯,「若」下,釋犯所以。「如」下,指廣。即上卷「境差方便」中。

【疏】問:「如上解釋誤重錯輕。何故《五分》,意欲殺彼,而誤殺此,犯偷蘭者?又如《僧祇》,多人同行,欲害前人,誤傷中後,名不犯者?」

問中。初二句領前。「何」下,引難。《五分》、《僧祇》,並以誤輕,與上相反,故須通決。

【疏】答:「此諸律名,不足以定持犯。取其事義,可分錯、誤。何以明邪?如上律云,多人相逐,害彼傷此,豈非境交犯輕,是其錯義?又如《僧祇》,弟子偷師衣,誤得己衣,不分與他,半滿犯重。此據境殊,前後同制重者,即誤義也。」

答中。初指二律名濫。「何」下,約義定文。初決上《僧祇》,誤即是錯。《五分》準同。「又」下,別引彼文,證成誤重。故知彼律雖皆名「誤」,輕重自分。彼云:「弟子共要,偷師衣共分,闇中誤偷白衣。出外不分故,是中半衣邊滿者波羅夷。」

【疏】論妄語業,異趣通辨。錯犯,誤非。漫心無簡,錯、誤隨犯。

妄中,初科。上二句標。次一句即小漫。本欲誑人,非畜境交,錯亦隨犯。前後差互,境想開迷,故誤非犯。下二句明大漫。

【疏】二、對人趣,錯誤俱犯。由詐顯道德,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義一,但使言竟,錯誤同重。

次對人中。亦即小漫。準知大妄,不開剋心。

【疏】三、就所稱凡聖二法。心欲說聖,口錯稱凡,既非聖法,前無所損,故錯非重。又如增慢,迷凡說聖,既非情過,誤亦非重。若就聖法,明於錯誤,如《善見》云「錯說三、四禪,皆同一重」。

三中。初總標,「心」下,別釋。初明從聖稱凡。文唯明「錯」,誤亦應開。「又」下,明迷凡稱聖。文舉增慢,迷己所證,常人迷語,理準同開。若論錯說,不犯明開,此不在言,故所不出。上約凡聖互論。「若」下,單就聖法以辨。心雖錯誤,說聖不殊,故無差降。

【疏】問:「盜戒定相,得有錯、誤,何為妄語,言了即結?」

答:「盜相為言,離處有損,必不損主,故有錯、誤。妄語不爾,言了誑成,故無錯誤。又云:『物還本主,心無惱故,本無盜心,錯、誤不犯。妄有心誑,前境相應,言聲一吐,則無退悔,故不同盜。』」

問中。前明對人,剋心俱犯,與盜不同。又似即上錯說聖法,比前盜戒,同主俱開。答中。初約前境釋。盜容後還,故不損主;妄令虗解,無非欺誑。「又」下,次約本心釋。盜本無心,於事可解。若據妄語,本亦無心,但望對境,非無心故。

【疏】八、明教興門。

【疏】原聖制戒,本為止惡,業之所興,要唯三毒。故《十住》云「三三九種,三煩惱生」是也。又《成論》云「前行後三,後行前七」。故制四戒,為對此三:對於貪故,立前二戒;瞋癡當分,故立三、四。

第八,正示中三。初示制意。「惡」通業惑,「止」分近遠。今明教本,須對惑論。「業所興」者,推示業本。「三毒」之言,大小兩乘,並通惑業。業謂意地三業,即瞥爾、重緣以分相;惑謂性中三妄,即見、思、無明以為體。良以無始結晴,熏積日深,觸境發情,徧造諸業。業雖無量,不出三毒,以為業本。然佛制戒,現止業非。究其遠圖,為清心惑。是則深窮制意,曲盡教源。四重既然,餘篇皆爾。「故」下,次引文證。《十住婆沙.除業品》文,「三三九種」:身、口、意為一三;自作、教他、見作隨喜,為二三;現報、生報、後報,為三三。「三煩惱」:欲、色、無色三界繫。然則界繫,即毒為體,由毒起業,由業感苦,故云從三「生」也。次引《成論.業道品》。彼問曰:「何故名為業道?」答:「意即是業,於此中行,故名業道。先行後三中,後行前七中。」此明意思先起三毒,後至七業,則顯七業發自三心。「故」下三,分戒配毒,以彰教意。

【疏】問:「毒發成業,勢分相似,有何義故,雙隻對異?」

初問,躡上分配,難其不等。

【疏】答:「貪心雖一,境殊內外;通須歷止,故因立二。瞋境亦二,罪則有差。癡慢誑境,局唯在情。故有殊也。」

答中。初示前雙對。「內外」,即情非情。然盜亦通人,且就多分為言耳。「瞋」下,明後隻對。初二句明瞋毒。「境亦二」者,內境易解,外即草土,掘壞犯提,罪不同篇,故無雙對。據論掘壞,未必由瞋,但俗計有命,譏責無慈,故望損傷,義同瞋殺故也。次二句明癡毒。非情無誑,唯隻可知。下一句結異。

【疏】如《律》文云:「婆羅門問阿難:『汝世尊,何故為諸比丘制增戒學?』答:『為調貪欲瞋癡令盡。』」如此文證,故知不疑。

引證中。即孔󳭋冠婆羅門,請問阿難制戒之意。初引問詞。但云「制戒」,不唯四重。然種類所收,皆歸根本。雖明四戒,即見諸篇。下引答詞,證前有據。

【疏】問:「戒防業非,不除性惑,何故對此立戒殄邪?」

答:「上以廣明,可謂依因之所本也。」

次問。戒學防業,定慧除惑。如上所對,三學亂倫,故致此問。「殄」,滅也。答中。指「上」文見初卷「教興門」,及「解開名義」中。「依因本」者,《遺教》意,如常所聞。

【疏】問:「僧四對三,尼八何對?」

答:「前半同僧,故無異釋。後半枝條,還同前判。」

第三問。尼有八重,前四同僧,後四即摩觸、八事、覆重、隨舉。答中。上指前四,下明後四。「觸」、「八」及「隨」,並是婬類,同對貪毒。「覆」是妄類,即對癡慢。故曰「同前」。

【疏】九、明先後,出對治門。

第九,標中。二義合為一門,「先後」即制教次第,「對治」即起行差別。

【疏】所以先後次第者。

【疏】有人言:「由愛染氣分,無始故習,喜懷犯故,所以先明。如是次第,終於妄語。如諸篇首,漏失、長衣、妄語等類,可以求也。」

初門,人解中,初科。初句明現起婬心,「氣分」,謂勢力也。次句明積劫熏習,釋上氣分之盛,發下喜數之由。即下《論》云「心心繫縛」,自可知矣。餘之三戒,次第漸稀,故云「如是」等。上正敘本篇,「如」下,舉餘篇為例。

【疏】有人言:「對毒立戒,貪既在初,故婬第一。」

次釋。同前配戒所說。貪對二境,內重外輕,故盜居次。

【疏】如《僧祇》中「佛成道後,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中後一人半影,為邪舍犯,故制初戒」,則當此間十月二十七日也。第二戒者,「六年冬分,第二半月十日,食後二人半影制」,則當此間九月十日也。第三戒者,同是「六年冬分,第三半月九日,食前一人半影制」,則當此間九月二十四日也。第四戒者,「同年冬分,第四半月十三日,食後三人半影制」,則當此間十月十三日也。若如上制,從犯次第,文相甚明

引教中,《僧祇》,初引文。彼宗戒本,四重戒後,各標時節。四戒間年,俱是「冬分」,即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共有八箇半月,對數可見。言「人影」者,彼約人身,量日中影,以定早晚。晨朝西影,初長後短,午後東影,從短漸長。即以人身為度,計有幾影;不及全半身者,則步之以脚;不及脚者,即加之以指。文中比對此方日月,並疏家之言,疑本是注。「若」下,示次第。

【疏】又《智論》云:「婬法不惱眾生,心心繫縛,故為大罪,律中初也。」

次《智論》中。彼列十業,殺惱眾生,合標戒首,婬無所惱,不應在初,故《論》釋之,方知有以。又云:「比丘之法,今世取涅槃故。」準前《僧祇》約制緣次第,《智論》據障道重輕,兼前人解,總為四釋。《僧祇》從緣,事雖的實,不妨為表前後諸意,故使緣發次第冥符。

【疏】問:「同是出家,法不異故,有何三眾,與僧不同?」

解云:「下眾前五,猶本俗戒。後之五者,出家增之。」

問答中。初問。沙彌十戒,以殺戒居初,式叉雖加六法,還即十戒為體,所以問詞通標「三眾」。答中。即約先五次十相由之義,仍依前相,故云「後增」。非謂十戒,道俗兩別。應知增五為十,並是「出家」。增十為具,俱成大戒。

【疏】問:「戒法是通,道俗無別,何義次第二種不同?」

次問。在家五、八,亦殺為初。據俗本異。欲彰二戒不同所以,故發斯問。

【疏】答:「出家所為,要斷煩惱,道分所障,勿過於欲,故婬在初。俗不修道,斷婬非分,畜妻行福,不妨世善。或求慈行,有懷殺害,故偏制約,以全斷故。」

答中。大約道俗別修,僧修智分,俗修福分。婬欲障智妨道,故僧祇前標;殺害傷慈損福,故俗戒初列。文中,前明僧戒,後明俗戒。又二,初明婬後,「或」下,次明殺先。

【疏】「若爾,三眾智分,應婬在初,亦全斷故?」

難中。三眾修智,與僧無別,不應立戒,反同彼俗。

【疏】有人解云:「人同方便,行道少分,似同而別。」

初釋。上句,明同俗。五、十兩戒,竝具戒「方便」故。下明異僧。纔霑有願,故云「少分」。

【疏】有人言:「年小惑微,婬惱未發,不妨無慈,故殺在初。」

次釋。以沙彌七歲驅烏,十四應法,年在童稚,故婬未發。癡騃無知,故多好殺。翻名「息慈」,亦由於此。

【疏】有人言:「小學未通,教非極制,現所禁者,從俗無過。」

三中。心志蒙昧,故云「未通」。例同輕罪,故「非極制」。

【疏】言對治者。對婬,制學離染行、不淨觀等;對盜,制學少欲知足行;對殺,制修慈悲愍物;對妄,制修實語行等。

對治中。次列四行,翻破四過。臨境觀緣,以善奪惡,故云「對治」。離惡名止,起治名作;止作俱運,即成雙持。

問:「持名奉戒,須約制科,心觀化教,那得成持?」

答:「心用雙持,義通化制;教行雙持,唯局制教。如上已辨,何事猶疑?」

「若爾,『觀行』屬化,那云『制學』?」

答:「制名乃通,約罪可判。文中,或云『觀』者,取其智照;或言『行』者,即是思心。前後互舉,隨召皆得。」

【疏】十、明沙彌任運義門。

第十,標中。謂沙彌時,先作破重方便,及後受具,正作法時,前事成遂,三性冥犯,故云「任運」。此即前門教他之義。三戒可犯,婬非所論。

【疏】言「任運」者,謂自造惡,方便未就,後更造善,由惡障福,不得成就。然經律中出相不定。

汎明中,且引經論,通明造業。初科。前釋名義。造善感惡,即是「任運」。「障福」、「不成」者,此中且約前惡強長,立有任運,故云「障福」。至後正義,自有別判。「然」下,示不定,即如下引。

【疏】有立無者。如《善生》云:「先遣戮人,信遲未至。後受齋時,信至即殺。以戒力故,不得殺罪。」以此文證,知無任運。

引示中,初科。上句標計。「如」下,引據《善生》。初明起殺方便。「戮人」,即殺者。「後」下,明造善事成。「受齋」,即八戒。「以」下,結示。

【疏】若如此者,即《善生》云:「欲受戒者,先止諸惡;若不遮者,不名得戒。」

難中,還即彼經,不應相違。

【疏】解言:「此約貴人常勅殺戮,義同惡戒。以惡強時長,後受齊者雖曰善戒,時短弱故,為惡所障故不得齊。不同前段,暫惡短弱,不能遮齋。以此而推,惡強長者,則有任運,短者則無。」

釋中,初義。先釋通經意。「貴人」,謂國王、大臣。「惡戒」,即屠、獵者惡律儀戒。「不同」下,簡前所引。「以」下,準經雙立。

【疏】問:「若惡律儀強長障戒者,今善律儀形俱亦強,何故斷善便失戒邪?」

轉難中。「斷善失戒」,四捨之一,即生邪見,遠捨三寶。「善」、「惡」翻對,相違可知。

【疏】答:「障戒不成,已如上解。生大邪見,正是斷善,與戒相違,惡強善故。依如《成論》、《善生經》說:『受惡律儀,即失善戒。』如《薩婆多》云:『善惡二戒,互受捨得。』」

答中。初指前義。「生」下,釋來難。初正釋。上二句示斷善之相,下二句明失戒所以。私釋:惡是順惑,發必強盛,是以先惡能禁後善,後惡能斷前戒。「依」下,引證。「受惡失善」者,若《義鈔》中,準《心論》四捨,無惡戒捨,不取上文。彼云:「得形俱戒後,雖受惡律儀,必不失戒,非斷善故。」故知斷善惡戒,重輕自別。今引取例,於義不妨。次引《多論》,彼問曰:「善戒人作惡戒人,何時捨善戒得惡戒?」答:「若一說言『我即屠兒』,捨善戒;第二、三說,即得惡戒。」又云:「隨時捨善,即得惡戒。」又問:「惡戒自得,從他受得?」答:「自誓便得。以順生死,隨心即得。」《論》中但明受惡捨善,受善捨惡翻對亦同,故云「互」也。

【疏】今正依門,明小學人任運義者。

【疏】有人不立。所以然者?若沙彌時,作罪成,名「吉羅」;若比丘時,作罪成,名「波羅夷」。今則不爾。本沙彌時,教人往盜殺,未離未命斷。能教是沙彌,未得究竟罪。及受戒後,彼所教人,離處斷命。我是比丘,而未教人,云何得重?

正釋中,初師立理。初句標示,「所」下,引釋。前明罪聚各異,「今」下,明因果俱差。上明沙彌因不至果,下明比丘事遂無因,人同位隔,故無有罪。

【疏】何以知之?佛言:「比丘教人殺者,波羅夷。」今則不爾,教時非比丘,殺時非沙彌,云何而得重?事義是難,乃可違理,至於制教,未聞驅擯之罪。

引證中。初引《律》文,即出殺戒。「今」下,準文決事,證上可知

【疏】有人言:「任運業成,何得無罪?然彼沙彌受佛戒已,遣人行惡,即於制教正是相違,如何果成業推違理?又如沙彌犯重,障戒不發。據此論業,因果相由。何得同戒行因,後不受果?」

次解,立義中。初標所立,「然」下,次斥前解。彼云「違理」,未聞違制,故翻前義,責其非理。「又」下,引邊罪例難。初舉難,「據」下,比例。沙彌犯重,障比丘戒,明知業通於後,那得造因而不至果?「何」下,再責。「同戒」,謂同一戒,即知異戒,各不相成。

【疏】義立既圓,須配四戒。若沙彌時遣人盜、殺,稱己感聖。後受具戒,所遣業成。三性之中,任運而犯三波羅夷。由彼異緣,成我身口無作業故。受戒未竟,所教事成,即是邊罪,不感戒故。若受戒欲竟,所教事成,則罪戒俱得。以善惡二因,勢力相資,俱得成故。

配戒中。初標示。「若」下,分配,有二。初定成犯。前明方便,「後」下,明至果。在文備舉三重,臨事同別不定。言「三性」者,若論受戒,多是善心,餘心不無,故此通舉。「由」下,出犯所以。假他身口,故云「異緣」。「受」下,次簡感戒。初明未竟。謂三羯磨未至竟處,事成犯吉。此猶沙彌,不在言限。「若」下,受事俱竟,方成夷重,即上所立任運之義。「二因」者,十戒為具因,教人是重因。

【疏】若準《善生》「受齋惡止」者,彼以本無其戒,故約遮制,不同此也。

簡異中。如前引經,不先遮惡,則不得戒。恐疑彼文,故為點之。「本無戒」者,彼說受齋,顯是俗士,縱先五戒,稀故不論。言「遮制」者,出經意也。「不同此」者,此有十戒少分法故

【疏】上明義訖,今次釋文。

【律】諸大德!是四波羅夷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疏】初篇分二:初有一行,標章門也;中列四戒,釋章門也;後已說者,結章門也。

初名「標」者,謂標舉一章總意,略示眾情,說之梗槩。雖復略舉,未顯名相,故次第二羅列四戒,成上標相,故曰「釋章」。標釋雖明,恐生疑濫,若非收解,將何會通?故末號曰「結章門」也。

此「標」、「釋」、「結」通于八章,前一具解,後七不述,可例知也。

就文,釋中。總分又二。初略分。言「章門」者,後結章中云「標釋結中,罪四不別,共為一章,文分三故」。

「初名」下,次牒解。初解標章。「示」,告也。「梗槩」,猶言大略。「雖」下,解釋章。「標」下,解結章。「恐生疑」者,準後釋云「諸大德,我已說」等,是正結章。「若比丘」下,除兩種疑。「不得共住」等,釋同住疑,恐人不曉「不共住」是不住二種僧中故。「後犯亦爾」等,釋重犯疑,恐謂後犯非重故。須此結文,方決前相,故云「若非」等。「收」即正結,「解」對釋疑。

「此」下,指通下篇。

【疏】初標分四:

初云「諸大德」者,將說戒相,恐有異緣,不了淨穢,儀乖說聽,故命章大告,使思惟行撿也;

二、「是四棄法」者,此正提綱,諸篇極法,勿過此罪,故云「棄」也。

三、「半月」者,示法是時,非餘緣難也;

四、「戒經中來」者,明口所傳有承據也。

釋,標中。初、告眾。「行檢」,即戒相。二、示法。經標梵號,有翻為「棄」,《疏》中直以花言釋之。三、彰時。「緣難」,謂八難、餘緣。四、顯所據。「來」,謂從彼所出。

【疏】次釋章門。文有四戒,不分自別。

【律】初、大婬戒。

【疏】初婬戒者,以義分之,門則有四,所謂制意、釋名、犯緣、闕緣。

【疏】就初制意,則有通別。

【疏】言通意者,如上所引,為止毒源。又如《多論》有四義意:一、先作無罪,得除憂悔;二、滅將來非法不起;三、決疑網;四、有十利。

次釋章門,婬戒,制意中。「通意」者,義該諸戒,不局婬故。文中二意。初止三毒,指上「教興」。「又」下,次為四義。初義,如須提那最先犯已,常懷憂悔,由佛制戒,知先無犯。次義,即立戒正意。三「決疑」者,以佛制戒,得知輕重、殘無殘、可懺不可懺故。四「十利」者,如下戒緣廣釋。餘制皆爾,故云「通」也。

【疏】二、別意者。婬欲性者,體是惡法。既能為作,則生死苦增,熾然不絕,沈淪三有,莫能出離,障道中源,勿過於此。此過之甚,何容不救?是故大聖制戒防之,意在斯也。

別意中。初示過體。「既」下,明結業。「則」下,明感報。「沈」下,彰所損。「此」下,明須制。

【疏】二、釋戒名。

次釋名門。「相傳二名」者,必應古師所立,用標戒首,故此引之。

【疏】言「不淨行戒」者。愛染汙心,名為「不淨」。隨染境界,汙淨戒品,故名為「行」。「行」,即業也,謂所防之罪。「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曰「不淨行戒」。

「不淨」名中,初科。前釋所防,即別名也。「不淨」約心,「行」據動身造作。「戒」下,釋能治,即通名也。「能」下,雙合。

【疏】所以舉此名者?戒相寄緣,託境以彰。欲使觀過興厭,修不淨觀,離染行成。則全正體,純淨無染也。

次科。初句推問。「戒」下,顯意。「寄緣」者,通指心境。「託境」者,別召所防。「欲」下一句,即止持;「修」下二句,即作持。「則」下,明行成體淨,功由於名。

【疏】問:「瞋癡犯者,不名『不淨』,此標何邪?」

答:「此之貪愛,一能發業,二能潤業,牽生感果,是黑黑業,俱是不淨,故以標名。餘之瞋癡但能發業,不能潤業,降此一邊,故沒名也。故《成論》云:『但愛能令諸有相續,邪見等中無如上義。』」

初問。意謂餘戒瞋癡成者,如殺、妄等,同是毒染,不立此名,故徵此戒獨標所以。

答中,初簡三毒重輕,前明貪毒。「發」,謂能造新業;「潤」,謂滋長故業。「牽生」,謂引生諸趣;「感果」,謂成就異熟。言「黑黑」者,因黑果黑,故云「俱不淨」。「不淨」,即黑之異名也。《俱舍》云:「或有業黑黑異熟,或有業白白異熟。諸不善業,一向名黑,染汙性故;異熟亦黑,不可意故。色界善業,一向名白,不雜惡故;異熟亦白,是可意故。」據《論》「黑黑」,通諸不善,今取彼名,別證貪業。

「餘」下,次簡瞋癡犯者不標之意。不兼「潤」義,故云「降一邊」也。「故」下,引證。「愛」即是貪。「諸有相續」,即前潤業牽生。「邪見」是癡,「等」字收瞋。「無如上義」,謂無潤也。彼論問曰:「欲界繫煩惱,一切能使欲有相續。色無色界,繫亦如是。是事云何?」答如《疏》引。問中通問一切,答中,唯推貪愛,則知餘業不能相續。《論》又云:「經中亦說慢因緣生,亦慢後愛故。瞋亦如是。故知皆以愛故,諸有相續。」

【疏】問:「若如此解,不淨財食莫不由貪,俱有二能,應名不淨?」

答:「所防諸惡,無非不淨。此之染過,境偏鄙濁,有識同弊。若不顯過,無由可離,故前彰過,舉『不淨』名。餘之貪過,於此猶輕,故從別相以樹名也。」

次問。即引提中諸財食戒,比例為難。答中。初二句是縱,貪愛同故。「此」下,是奪,重輕別故。初明婬重。「有識」,通語羣生。「弊」,謂耽著,亦可訓惡,謂識者惡之。後明餘輕。「樹」字上呼,立也。

【疏】又戒亦名「非梵行」也。「梵」者,天音,唐言為「淨」,「淨」者,聖也。出家所為,求聖興行。今汙淨戒,退失聖法,故云「非梵行」也。此與前解,言同義異,文中自列。

次非梵中。初標名,「梵」下,釋義。初示字訓。《經音義》云:「梵言『梵摩』,此云『清淨』。」轉云「聖」者,約義訓也,出有淨行,是聖道故。「出」下,合名。「求聖」者,遠期道果也;「興行」者,近修三學也。「此」下,簡異。前從過體,此據退聖,語濫義殊,故特點示。又復前名據《戒本》文,此從《律本》,《律》云「若有比丘不樂梵行,聽捨戒」等。

【疏】上來相傳,師資如此。今約經律,云「婬戒」。

今解中。初指前二名。「今」下,示今所立。

【疏】「婬」是耽滯專固為名。故俗中「婬」字,隨相以釋:水邊䍃者,為邪咎過;女邊䍃者,為邪私也。

故字兩列,各有其義。滯雨多者,名為「雨淫」。滯書多者,名為「書淫」。故皇甫士安讀書三年,經時不識春秋,乘馬不知牝牡,即其證也。

故滯於色,名為「色婬」。即此婬者,亦名為「荒」。故《書》云「內作色荒,外作禽荒,有一于此,未或不亡」,又其證也。

委釋中,初略示。「耽滯」,謂染著無猒。「專固」,謂繫縛難捨。前定字體。「䍃」字音「婬」,又音「由」。「水邊為邪咎」者,謂為非過甚也。《尚書.大禹謨》云:「罔淫于樂。」注云:「淫,過也。」、「女邊為邪私」者,謂耽女色也。《說文》云:「私逸也,故字從女,䍃聲也。

「故」下,釋字義。初釋水淫字,隨事雖別,義意頗同。《說文》云:「久雨為淫。」《晉書》云:「皇甫謐,字士安,號玄晏先生。讀書著述,常患風疾,猶手不釋卷,至忘寢食。時謂皇甫謐有書淫。」又《類林》云:「漢董仲舒,少小耽學,常下帷讀書,弟子不見其面。在家七年,不窺後園。乘馬三年,不知牝牡。」此亦淫書之過度。然「經時、乘馬」等,非士安事,學者宜知。

「故滯」下,釋女婬字。初示正名,「即」下,引異名。「《書》」,即《尚書.五子歌》,第二章有六句。上二句,謂在宮室則惑女色,出外則多遊獵。注云:「迷亂曰『荒』。」文略中間二句:「酣酒嗜音,峻宇雕牆。」下二句者,謂上六事,人君有一,必亡其國,況兼有乎。今但引證「荒」字,與「淫」義同。

【疏】言此比丘,性無正慧,隨塵封附,迷著深結,名之為「婬」。聖知非法,制教防約,依教起行,無由可染,故名為「戒」。

貼釋中。初句標機。「無慧」是惑,「隨塵」是業,「迷著」是習。「聖」下,初句示教主。「制教」為開迷,「起行」令翻業,「無染」使斷習。

【疏】若作此解,不律儀也。何以知之?既言「婬戒」、「盜戒」,明知非善法也。然隨俗相,語法不同。西梵所傳,前列其境,後以心緣,如「鐘打」、「佛禮」之類也。故使經律有斯例矣。若據東夏,先能後所,故應號之為「戒婬」耳。若謂「婬戒」,從本從義也;若謂「戒婬」,從末從時也。兩通俱得,慎勿迷名。

會通中。初示名濫。「不律儀」即惡律儀。如屠獵受殺戒,為行殺故;又如外道雞狗等戒,為修雞狗行。「然」下,會釋。初明兩土語異。上二句通標,「西」下,列釋。前明西土。「境」即是所,「心」即是能。「如」下,指例。「鐘、佛」是所,「打、禮」並能。又如「波羅蜜」,翻「彼岸到」,「折埵理」翻「分四」,「釋迦」云「仁能」等。此皆西竺風俗所尚,今云「婬戒」,義亦同之。「若據」下,次「明此方」。反前可見。「若謂」下,會通無在。一以教從彼出,二以天音得正,故云「從本」。因過制教,故云「從義」。此方反上,故云「從末」。時俗所宜,故云「從時」。

【疏】三、緣成犯相,通別分之。

【疏】言通緣者,則徧諸戒:一、是比丘,簡餘三眾,雖同犯婬,但吉羅故;二、制廣後,以未制廣,但違業行故;三、無重病,以不自知,無負心故。

三、具緣中。「通緣」,即前義門「闕緣方便」七種通緣中第一緣也。初示通義。「一」下,列緣相。初簡下位,二簡最初,三簡心迷。《律》云「顛狂、心亂、痛惱所纏」,此據自不了知是比丘者。「重病」言通,必須簡別。「負」,背也。

【疏】言別緣者,據事有二。

若自造境,則有四緣:一、有正境,三趣通論,約報分二,男則二處,女則三處;二、內染心,昏睡無心,開不犯故;三、起方便;四、與境合。

若為怨逼,緣亦具四:一、是正境;二、為怨逼;三、開境合;四、受樂犯。

別緣中二。初自造緣。四種不出心、境。前二離明,後二合辨。三即心為境發,四謂境與心會。二中,「開睡」者,如《調部》「比丘睡中,想起。女見,於上淫已,捨去。及覺問佛,佛言『不犯』」是也。「若」下,怨逼緣。以開境合,約心明犯,緣相有別,所以兩立。

【疏】四、明闕緣,亦有通別。

【疏】言通闕者,如前「方便不成」中說。

四、闕緣中。「通闕」即指義門七緣。

問:「具緣止同第一,闕緣通指七者?」

「必有所以,尋文可見。」

【疏】言別闕者,當戒為言。

一、闕初緣。非道道想及疑,得二偷蘭。闕境還立,是正境界。

闕第二緣。無染心者,則無有犯,謂入無記及明觀故。

闕第三緣。未起方便,威儀不破,但犯吉羅。若動身相,則有次近二方便耳。

闕第四緣。未與境合,有二偷蘭:從破容儀,去至對境,犯輕偷蘭,對小眾悔;從境交對,毛分未侵,便止心者,得重偷蘭,依大眾懺。

別中,初示別義。「一」下,列釋。初即境差,境想後二句。「非道」,如餘身分。「境還立」者,復造正道也。

二中。「無記」,開前自造,如睡眠是。「明觀」,開後怨逼,如蛇口火中等。三四兩闕,即三方便,隨止之處,闕不成犯。

三中,初明犯遠。「未起方便」,謂未動身,不妨心犯。「若」下,次明次近,以顯所闕。

四中。但犯次近,闕不至果。「破容」,即動身。「小眾」,謂界外四人,口和受懺。「大眾」,即界內五人已上作白懺。「止心」,語通境強、疑心及善心息,並如前說。

【疏】諸篇方便,其例大同;唯罪重輕,懺法差降。並如《羯磨疏》、《鈔》廣之。

指通中。言「例同」者,謂闕義也。「罪重輕」者,殘通蘭、吉,下三皆吉。「懺法異」者,殘中二蘭:次方便下品,對一人悔;近方便中品,同前小眾。餘篇吉罪,悔法無別。「並」下,指廣。「《疏》、《鈔》」並明懺法,《疏》見第四,《鈔》在中卷。

【疏】就消文中。

次消文相。

【疏】標舉戒名「大婬」。「婬」名是一,而有小大之殊。如「漏」、「觸」「語」,同成婬行。此就觸境有內外也,在內則夷,在外則殘也。如尼兩觸,夷蘭二結,相可知也。

釋名中。初標示通別,「如」下,引戒顯相。初明通濫,「此」下,明所簡。「內」局三道,「外」通一身。下引「尼」例,《律》制「腋已下、膝已上、腕已後,身分犯夷,餘處犯蘭。」以尼內外俱重,與僧不同。然於外觸,自分重輕,頗同上義。

【註】佛在毗舍離國。時,須提那子,持信出家,後還本村,與其故二共行不淨。諸比丘察知已,言:「當於如來清淨法中,於欲無欲,能斷渴愛,破壞巢窟,除眾結縛,愛盡涅槃。云何乃作如是惡事?」以過白佛。即集眾僧,知時義合,取自言已,佛訶責云:「汝所為非,非威儀,非沙門,非淨行,非隨順行,所不應為。」告諸比丘:「我無數方便,說斷欲法,越度愛結。」又說此欲如火如炬,乃至如刀如戟。如是訶已,「此為癡人,多種有漏,最初犯戒。今當結戒,集十句義: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喜;三、令僧安樂;四、未信者令信;五、已信令增長;六、難調者調順;七、慚愧者安樂;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正法久住。」諸戒例爾,下並略之。欲說戒者,當如是說。

【疏】就戒緣中,大分為二:

從初至「正法久住,諸戒略之」已來,明結戒相,以顯行法;

行雖成顯,須有緣依,故次「欲說戒者,當如是說」,辨說教相,以成教益。

戒緣,初文,敘前段中。託緣制立,故云「結戒」。呵過立治,名為「行法」。對後說戒,即是眾法。「行」下,明次段。「緣依」,即目說由,說戒警行故為緣,以行憑教故為依。前制治過,名「行益」;後說弘傳,名「教益」。

【疏】就初行益,文復有三。

從初至「如是訶已」來,正明比丘不勝名利,興漏造染,壞其略教,制戒緣起。

過狀已彰,理須禁約,故次第二。「此為癡人,多種有漏」已下,明聖隨犯,制廣補之,使識相行護,發起正業。

然則制戒,豈唯止惡而已,元為集生眾善,護持人法,故次第三。「集十句義」下,明若依教奉修,必能廣興出道,紹隆長世。

上來科約,下戒並同,若至彼文,更不解也。

初段,分文中。初云「不勝名利」者,「律序」:「身子請佛制戒。佛言:『未得利養,過漏未起』。」以初出世,法化未通。後漸弘廣,信施充積,因茲生過。故知四事眾惡之源。有智深思,特須遠離。毛繩截骨,世喻昭然;肉駱駝山,昔緣顯矣。請詳緣本,宜用書紳。敘下二段,一一皆有躡前生起,以文對注,總意可見。上下指略。觀下諸戒,並委出本緣,略明呵制,至於十利,例皆不述。今此所指,但前兩科,生起同耳。

【疏】就前戒緣,又三分之:

初、「佛在國」,明住處也;

二、「須提子」者,能犯人也;

三、「還本村」者,明犯相也。

如《律.結集》中,犯有戒相,恐涉妄列,必須三處審同所由。若乖其本,雖佛所說,亦不依用。故彼文云:「何處制?因誰制?何因故制?」如是諸戒,例此三徵。末代持律,亦準三責,如四廣說,可以求之。

緣起中,初科。初分文。「如」下,引示。初敘本集意。言「三處」者,初即住處,二、三即目人、犯為處。「故」下,次引彼文,即《五百結集》中,始自初戒,終至眾學。迦葉一一舉此三事為問,波離隨問答之,集成《律藏》。「末」下,明今準用。「四廣說」,如別所引。《律》明四說,正為末世辦定是非。舉彼例此,令依處判。

【疏】就初住處,「毗舍離」者,《多論》云「廣嚴城」也。

住處中。云「廣嚴城」者,「廣」謂土境之大,「嚴」即風物之美。昔波羅奈國王夫人,生一肉團,羞媿不已,封之金函,棄於江內。有一道人,見而取之。後生一兒一女,有大人相,乃立為王。子孫漸多,三展其國,故曰「廣嚴」。

【疏】「須提那」者,《多》云:「聚落主名也,此云『求得』。」其子邪舍,此翻為「明」,如《僧祇》釋「持信出家」。又《見論》云:「有財四十億。深厭此財,生毒害善,便捨有為入無為,故曰也。」

犯人中。初示父名。注云「須提那子」,即子從父名,西竺多爾。翻為「求得」,未詳何義。「其」下,出子名。初翻名。「如」下,釋義。初引《僧祇》釋。彼云「毗舍離城,有長者子,名曰『耶舍』。信家非家,捨家出家」等。「又」下,引《見論》釋。以其持信厭財,捨家入道,故云「明」也。

【疏】三、就犯緣中,分二:

初「還本村行不淨」者,是其犯相。

後「諸比丘」下,明訶責相。

【疏】就訶責中,初明比丘,後明佛者?欲顯比丘同徒同住,過犯先知,故前列也。如來三達,知見常圓,示同化儀,位尊殊隔,義無先知,故在後列。又解,理越常情,絕於鑽仰。今為同徒所訶,分當己位,容可勵己,剋意不為。後明佛訶者,玄軌之教,出於高軌,切磋之益,義存我友。亦彰比丘言無虗設,互相敦崇,用成同濟之道。餘語略之,下更不解。

犯相,呵意中。初牒問。「欲」下,釋通,又二。初約察知前後釋。「三達」等者,明佛非不先知。化物之相,示同後知。「三達」,《智論》云:「過去、未來、現在,此三種智,通達無礙故。」、「又」下,次約勸誡前後釋。初示聖意難測。謂其堅不可鑽研,其高不可仰視,故云「絕」也。「今」下,約義以求。初敘比丘呵。「後」下,明佛呵。「玄軌」,即所制戒法。「高範」,即佛之所行。「切磋」,喻規諫短失。此謂朋儔職在諫諭,師長主乎教誨。若不先呵,直爾白佛,顯同友無相成之義。律緣世相,法爾須然。上約立教須後。「亦」下,次明彰前故後。「餘」下,略指。上句略去餘說,下句指後例同。以下諸戒,多有二呵,大同此釋。

【疏】就前又二:初明訶辭,後舉過達佛。

【疏】初中,「於如來清淨法」者,略教法也。略教法意,總舉行體,莫非喪苦集,求滅道也。言「於欲無欲」者,思前貪境,名之為「欲」,察知妄起,名「無欲」也。言「斷渴愛」者,思後重貪,追境不捨如「渴」也。觀如此渴,非由境生,但是自心,如犬咬骨,故能斷也。此二集諦,世結之因。「破壞巢窟」者,世結果也。集因既傾,苦果自滅,故曰也。「除眾結縛」者,修道法也。「愛盡涅槃」者,證滅諦也。「乃作惡事」者,總結前辭以用訶也。

弟子,呵詞。初釋總舉者,總四諦故。略教一偈半,初一偈「喪苦集」,後半偈「求滅道」。「言」下,釋別相,別配四諦故。文有五句。初釋前二句。上句始起貪。「境」即五塵,「欲」即五識。下句相續貪。二皆有出過、對治二門,「欲」、「愛」是過,「無」、「斷」即治。此中治法至要,用意深思。如何思邪?因言得理,以理觀念。見念隨塵,取塵為欲,欲熾為愛。諦觀欲愛所生所在,然後可治。此乃心行,何由盡言?聞而不思,徒多何益?「世結」者,即三界繫。「破」下,釋第三句。「巢窟」,喻六道依正。苦不假斷,故云「自滅」。《經》云「苦若滅者,即是因滅,因滅故果滅」是也。「除」下,釋第四句。「眾結」,總收業惑。「道法」,不出三學、八正。「愛」下,釋第五句。「涅槃」,即眾結盡處,所證空理。「乃」下,釋總結。

【疏】二、明舉過達佛者。《善見》云:「不欲令佛獨譽於己,薄賤犯者遣出清眾,又亦不以惡法相鬬亂故。」正以依實舉罪,請聖制戒,禁防違失,令法久住故。

舉過中。引《論》,先出非意,非為益己損他故。「正」下,示正意,專在滅惡生善故。

【疏】如來訶辭,文又分二:初、明教主以法不得信舉,輙即訶責,恐生諍訟,故親集僧問,取其自言;二、「佛訶」已下,方明其相。

【疏】就初「集僧」,《多論》五意:「一、現佛不自專輙故;二、眾量結戒,犯者心伏故;三、凡事眾和,令法久住故;四、為肅將來,倣佛成規,眾量不專故;五、諸佛法爾,於法有儀故。」

釋佛呵,集僧中。《論》約五義,求佛本懷,成濟弘遠,不專一事故也。

【疏】言「知時義合」者,量機教也。

次科,總釋中。知時是「量機」,義合即「量教」。

【疏】問:「如來明見,知犯非虗,有何義故,不證他犯?」

《多論》解云:「有四種過:一、不順諸佛常法;二、違自言治法;三、令眾生怖,不安之相;四、逆說人過,非大人體。」是以商度,故名為「知」

所言「時」者,《多論》解云:「要在比丘眾集時問,二、結廣時問。反此不問。」

別釋,知時中。初立問徵意,佛既先知,不當取彼自言故。「多」下,次引論以釋。初釋「知」字。「四過」中:初謂佛佛皆爾;二謂如來於滅諍中,制取自言;三是安眾;四現尊相。「所」下,次釋「時」字。《論》解二義:「眾集」,即約人明時;「結廣」,即從教明時。

【疏】雖復機起,深應於時。若訶責制戒,不能滅惡生善,亦不宜問。以是次明「知時義合」。若非此義,不合故問。如《多論》解:「以制戒故,有四種益:一、先作無犯,得除憂惱;乃至第四,十利功德。」如上說也。

釋義合中。初躡前,「若」下,正釋。初敘非義,「以」下,明是義。然制戒之義,有總有別。別即隨戒,制意不同,總則無非滅惡生善。今釋「義合」,且就總論。「合」,猶當也。「如」下,引證。文見制意,故略二、三。「除憂」,止非、決疑,並「滅惡」義。「十利」,即「生善」義。

【疏】光律師云:「『知』者,藥病之差;『時』者,應機之趣;『義合』,修成契會為要。」大如上也。

古解中。「差」,謂差別。「趣」,即趣向。「修成契會」,謂令他獲益。語異意同,故云「如上」。

【疏】三、「取自言」者。如《五分》云:「五百金剛常隨侍衛,若佛三問,不如實答,便杵碎頭以為七分。」情怖故答。

三中。「金剛」者,即侍從力士,手持金剛杵,因以為名。如《涅槃》中,迦葉白佛:「世尊!昔十五日僧布薩時,有一童子,不善修習身口意,盜聽說戒。密迹力士,以金剛杵碎之如塵。云何如來視諸眾生,同於子想?」乃至佛言:「童子、力士,皆是化人,非真實也。為欲驅遣破戒、毀謗正法一闡提故。」

【疏】次佛訶中,總別分之。

【疏】初總訶云「汝所為非」者,縱放身心,理違事惡,故曰也。「非威儀」者,乖法式也。「非沙門」者,絕勝士也。「非淨行」者,業體穢也。「非隨順」者,違略起非,豈順教者?上來訶責,通諸戒也

次釋呵相,總呵中,牒釋五句。初中,「理違」對心,「事惡」對身。三中,「勝士」,即目四果。「上」下,結示總意。束五為三:初、四就造業,二、五約違教,三據障道。

【疏】次云「告諸比丘說斷欲」者,止在此戒,故名別訶。舉法引喻,文相極顯,不復解也。

別呵中,初示別義。「舉」下,指文相。注中「無數方便」等,即「舉法」也;「如火炬」等,即「引喻」也。

【疏】文言「此為癡人」下,明舉過制戒也。

【疏】《多論》:「問曰:『佛大慈悲,兼無惡口,云何記犯言「癡人」者?』答:『稱實言之,非惡口也。此縛凡夫,具足愚癡。又大慈悲,訶責折伏,如今師資教誡之相也。』」

二、明制教。釋初句中,初科。《論》約二義以徵呵意:一、違慈心,二、有口過。答亦有二:初約「稱實」,答上口過;「又」下,次約「折伏」,答上慈心。以佛有三不護,故無惡口。又折、攝二門,同為化物,故非無慈。

【疏】有人言:「但言其癡,不舉貪恚,以癡通故。」

釋偏舉中,初科。癡是貪瞋之本,舉本則餘二皆收,故言「通」也。《成論》云:「癡為二本。所以者何?若人無癡,則無貪瞋故。」

【疏】又解:「聖人制戒,非唯止惡,元為開道,是本意也。貪恚等惡,與福分相違。若論癡者,體是無明,正障於道,故今訶責,但舉其癡。」

二中。初敘教本,「貪」下,二、示偏意。俗修福分,道修知分。今訶道人,故偏舉耳。

【疏】「多種有漏」者,如婬所犯,墮於地獄,乃至人中依正惡報,至時廣引,故言「多」也。

次句中。言「婬犯」者,示業因也。據通諸戒,且約婬論。「墮獄」,即總報。「乃」下,示別報。文略餘報,故云「乃至」。今「廣引」者,《涅槃》云:「以貪欲習故,死入地獄、畜生、餓鬼。從彼得出,還為鳩、鴿、雞、󳭋。後得為人,復受黃門、二形、無根等身。」習因滋長,惡果無窮。因增果倍,非「多」何謂?

【疏】「最初犯戒」者,《僧祇》云:「邪舍劫初,先甞地味,通退欲著,惡法由興。」

第三中,引緣釋義。彼云:「過去世時,此界劫盡,時諸眾生,生光音天。後世界成,還從天降,身有妙光,神足自在。有自然地味,如天甘露。有一輕躁貪欲眾生,甞此地味,即生著心。展轉相倣,皆競食之。食已光滅,退失神足等。爾時輕躁眾生,即耶舍是,今日復於清淨僧中,先起漏過。

【疏】「今當結戒」者,是廣教也。就此制廣,有五種意:

一、定其廣略,二教名體;

二、廣教所禁,不出遮、性;

三、託緣興廣,不出三性;

四、廣相所詮,不出四相;

五、制廣教意,不出六位。

第四,分章。初、後皆約能詮,餘並所詮。二即簡過,三是約緣,四即顯行。初兼二教,餘局廣教。

【疏】初、廣略二教,定其名體。如上序初,已為分別。

釋中,初科。指略,尋前可見。

【疏】二、明遮性者。由惡緣境,不可隨說,以義收之,大分為二

第二遮性,總示中。上明「境廣」,別相難曉故;下約「義收」,總相從要故。

【疏】言「性惡」者,如十不善,體是違理。無論大聖制與不制,若作違行,感得苦果,故言「性惡」。是故如來制戒防約。若不制者,業結三塗,不在人道,何能修善?故因過制,從本惡以標名,禁性惡故,名為「性戒」。

性戒中。初釋性義。「性」即是體。違理之惡,從心而起,不由制有,故云「無論」等。「是」下,合戒義。初敘須制,「放」下,明立制。於本業上,復增制罪,故云「因制」。應知「性戒」之言,即業、制雙舉也。

【疏】言「遮惡」者,如伐斫草木、墾掘土地,威儀麤醜,不光俗信。聖未制前,造作無罪,由非正業,無妨福善。自制已後,塵染更深,妨亂修道,招世譏謗,故名「遮」也。所言「遮」者,能遮正道,故言「遮惡」;前之「性惡」,能遮福故。亦可此惡為教遮而生,故名「遮」也。

遮戒中。初敘過明惡。「威儀麤」者,失自利故。「不光俗」者,失利他故。「聖」下,約制釋遮。初示反前性惡,「自」下明因制成犯。「塵染更深」者,多違犯故。「妨道招機」,亦即自他兩失。「所」下,轉釋名義,有二:「遮正道」者,約過釋也;「教遮生」者,從制釋也。

【疏】有人解云:若論性戒,捨罪以求福;若論遮戒,捨福以求道。

古解中。性戒障三塗苦,近獲人天,故云「捨罪求福」。遮戒不專福善,遠慕寂滅,故云「捨福求道」。此亦一往以判,不妨遮性福道兼資。

【疏】故《智論》云:「十善十惡,名為『舊戒』;五篇七聚,名為『客戒』。」前十善惡,不假制有;若論篇聚,必假聖制。又《涅槃》云:「菩薩持性重戒,與息世譏戒,等無差別。」文廣如彼。

引示中。《智論》為二。初示名。縱佛未出,輪王亦制,由來恒有,如主常在,故名「舊戒」。佛出方有,法滅便無,去住不定,故云「客戒」。或可以上望下,合云「主戒」,以下對上,合云「新戒」。文中互舉,義必兩通。

問:「諸遮可爾。七支性惡,既是舊有,何以五篇七聚俱名『客戒』?」

答:「業雖舊有,制是新加,性涉二重,遮唯一制故也。」

「前」下,次釋義。配上「舊」、「客」,二名可見。次《涅槃》中,初引經文。彼「性重戒」,即目十善;「息世戒」,通命篇聚。

【疏】明知篇聚,制約世譏。以義求之,如初篇「婬」、「殺」,名性重也,下篇所制,名性輕也。遮亦輕重,所以自明。

結顯中。上二句通示廣教,「以」下,義判重輕。「遮亦輕重」者,二房、媒嫁為遮重,「提」等下篇為遮輕。又復三篇迭望,重輕可知。

【疏】問:「遮、性兩惡,皆有二能:一能違制,一能妨道。云何為遮?但以草木,由教而生,名之為『遮』。以性惡者,亦教遮故。」

問中。初牒二戒過齊。「二能」,即前釋「遮」中二義。「云」下,難得名不等。此躡後義為難。

【疏】答:「性罪三過:一、違理惡行,二、違佛廣制,三、能妨道業。遮罪具二,體非違理,故名為『遮』。」

答中。二過雖齊,然今但約違理一義,以定二名。

【疏】如《三千威儀》,四句辨之:「或有犯佛法罪,非世界罪,如制戒後,畜財、離衣等;二、是世界罪,非佛法罪,謂未制前,行殺、盜等;三、俱是者,制廣教後,犯婬、欺等;四、俱非者,未制廣前,殺草木等。」

引證中,四句可解。「佛法罪」,即佛制教也。「世界罪」,即違理業道也。一、三明業制單複,二、四論業道有無。此中正用一、三兩句,證前遮性違理有無,對文可見。

【疏】以此義推,未制廣前,無問道俗,以無教違,隨作性惡,但犯業行。故《經》云「是殺生,是殺生報」等,此豈唯俗,不攝道邪?而出家犯重,俗人者輕,由有無作戒可違故,又違略教。是以《律》文「最初犯戒」,明違略也。如《善生》云:「二人同罪,不受戒輕,受戒者重,違佛語故。」

義推中。即準第二一句,以明業道。初明道俗同犯,下引《淨名》,證通兩眾。「而」下,次簡重輕不同。此中乃據未制廣前。若制廣後,自可知故。僧有受體,略教可違,故重於俗。「是」下,引證。初引律本,證上違略;後引經文,證上違體

【疏】三、明廣緣,必託三性。

三、託緣中。教不孤起,必假緣興。隨戒別論,緣相非一,約義通攝,不出「三性」。故立此義,統該篇聚。

【疏】言託善緣以興教者。如坐禪、讀誦、講導開悟,必以正命居懷,制伏煩惱,此名善法。方希名利,邪命自居,相雖是善,反成貪毒。壞心障道,勿過於此。是故大聖興教防之。

善性中。初標示。「如」下,顯相,有二。初敘過。「不受」、「殘宿」等,因「坐禪」比丘為緣;「同誦戒」,以「讀誦」為緣;「乞衣」、「過五六語」、「教尼日暮」,及眾學中諸說法等,並因「講導」為緣。「方」下,顯過相。「是」下,明制教。此中但明遮戒。若準《鈔》文,慈心殺人,互用三寶,則通性戒。

【疏】言不善緣以興教者。如十惡等,體是不善,能廣三塗,增惱障道,故聖因過,制教防之。

不善中。初標示,「如」下,示相。又二,初顯過,「故」下,明制。

【疏】言託無記緣以興教者。如草、土等,體雖無記,數作不已,外彰譏醜,內增心亂。故制防約,作者犯墮。

無記中,分科同上。緣雖無記,犯是有記,故結墮罪。若準《鈔》云「如比丘方坐,高談虗論,費時損業,癡狂睡眠」等,即約能犯之心,以明無記耳。

【疏】問:「若如此者,何故《成論》斷草木等,名為『無記』?」

答:「此對俗說,無非佛制,不礙福分,無招惡業,故名『無記』。出家不爾,現大人相。若有作者,與理相違,招謗障道,說為記業。不妨就緣,性是無記。」

釋疑中。初問。躡上犯墮,引《論》為難,出《業相品》。答中,初約對俗,釋通《論》意。「無非」字誤,古本作「由非」。「惡業」合作「惡果」。「出」下,次約違制,釋前結犯。

問:「前云遮戒,體非違理,今此那云『與理相違』?請為通之。」

【疏】四、明教相所詮,四字斯盡。

何者是邪?謂「犯」、「不犯」、「輕」與「重」也。若解四字,通決無疑,是則上品持律之最。

四、明所詮,總示中,初科。前示詮相。見翻能詮,總六十卷,所詮雖多,指歸四字。準有五字,「不犯」二字,合一事故。「若」下,結顯。

【疏】故《涅槃》云:「善解一字,名為律師。」有人解云,即「律」字也。「律」訓為「法」,「法」謂軌模。必約四字,以定儀體,豈不然邪?何名為犯?境緣具也。

次科。初引經文。但云「一字」,與上不同,故須通會。「有」下,次引他釋。一字是總,四字為別。總相通含,非別不顯,須從別論,故云「必約」等。

【疏】何名不犯?起對治也。何名為輕?因果微也。何名為重?反上句也。

牒解中。「境緣」,即通別兩緣。「對治」,謂通別二持。「輕重」二字,若望根條,即初篇為重,「殘」下為輕;若約戒儀,則初二為重,「提」等為輕;若五篇迭論,則「夷」重「吉」輕,中間三篇,並通重輕。

【疏】就此四意,二門分之:初列名解,二以義分。

【疏】就初犯持,各有二義:一者犯法,二者犯行。何名犯法?作過緣具,現違聖教,如諸戒本,斯「犯法」也。有自壞行,汙本所受,名「犯行」也。若與犯緣,而未相應,名為「犯法」。與犯相應,則名「犯行」。如此重解,極大繁矣。

次科別分,列名中。初通標。「犯持」,「持」即不犯。「何」下,別釋,又二。初列示法、行。「法」即聖所制教,「行」謂身口造作。「若」下,約已未以分。「如」下,結示。此中據理,合解四名,前標犯持,則通兩位。下釋但解犯中二義。須知四門,並具法、行。「法」皆約教,「行」並從人。名義俱同,故所不出。

【疏】舉犯法明,則有犯行、不犯行也。

次約義分,犯法中,初科。「犯法有犯行」,義見釋名;「有不犯行」,在下問答。所以文中標而不釋。

【疏】問:「與犯法相應,如上廣引,得有犯行。云何犯法有不犯行?」

問中。初牒前「犯行」,比難「不犯」。

【疏】答:「聖制戒本,不欲順過依行,正欲觀犯興厭,離過奉行。是故得明舉此犯法,成不犯行。若就犯行,無不犯行者,以具過緣,何得非犯?由善惡不俱故。」

答中,又二。初明犯法可具。謂教相明犯,意在成持,即取成持以為不犯。「若」下,明犯行不具。以犯不兼持,業性異故。

【疏】二、明不犯法中,亦有犯不犯行。有三不犯法。

不犯法,總舉中。「三不犯法」,初約犯中有開說不犯,後二約持明不犯。二是止持,三是作持。

【疏】一、開犯為不犯法。非是純淨名為不犯,以輕奪重,不違本制,名為「不犯」。如「大妄」開戲笑,「婬」、「摩」開淨、授,「離衣」開念捨等。若忘、失念,皆有小犯,是名「犯行」;當自攝持,名「不犯行」。

別釋,初中,又二。初標簡。「如」下,示相。「『婬』、『摩』開淨、授」者,「淨」對淫戒,《律》中怨逼三時無染;「授」對「摩觸」,《律》中若有所取與,相觸不犯。「離衣念捨」者,《律》中明相未出,若捨衣,或心念捨,或對首捨。又如「毀呰」開慈救,「掘」「壞」開不故,「觀軍」開有緣之類。言「失念」者,非謂染著前事,但遇此緣,彌須謹護。忘念即犯,攝意成持,故通二行。

【疏】二、起對治行,明不犯法。如諸戒對治,依修成就,則據不犯法,起不犯行。若於此法,生情厭背,懈怠不修,即是託不犯法,以成犯行。

次科,正明中。初標示,「如」下,釋相。即前四重,各有治法。即目此治,為不犯法。下約順違,以分兩行。

【疏】故《涅槃》云:「有四因緣,事雖似善,不得樂果。為勝他故,名利,眷屬,及以世報,雖修行善,非佛意故。」

引證中。初標示,「為」下,列釋。引此證上,不修成犯。

【疏】問:「戒又有言,『名譽利養,持戒所得』,如何《經》中乃訶非善?」

答:「深有旨也。若為鈍根,無由離惡,且勸持戒,徙惡從善,故舉世樂,以勸彼持,如文是也。若又樂福,無心涉道,非佛本意,故又訶毀。如上《涅槃》,即《戒本》末『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轉鈍為利,豈不然乎?依此修行,不名為利。是於二法,立不犯行。」

問中。引《戒本》偈,並上經文,呵、歎相違,故須通會。答中分三。初句總歎,「若」下,別釋。初釋戒文。「徙」,猶改也。「世樂」,即名、利、生天。「若又」下,次出《經》意。初正釋。引《戒本》以合《經》文。準知《經》局利根,《戒》通利鈍。利根捨福從道,故云「轉鈍」。非出離道,故「不為利」。「是」下,三、結示。「二法」,即以世樂、對治為不犯法。「鈍」對世樂立不犯行,「利」就對治立不犯行。是知世樂,鈍者成持,利者名犯。

【疏】三、明制不犯法,以明二行。如安居、說恣,並是聖制,依教而行,成不犯行。反說不依,即是犯行。

三中,標釋同前。此中即約制作之法,違順以分。然上下義門,文句交雜。欲令易曉,為圖括之。

【疏】次將違順、難易,用條前法。

【疏】若舉犯法,以明犯行,順犯法成,違聖制意。

舉彼犯法,明不犯行,違犯法成,順聖制意。

違順中,犯法為二。初約作犯,明犯行。注中。初示「順法」,作犯之行,與教合故;「聖」下,明「違意」,戒本顯犯,意在持故。「舉」下,次約止持,明不犯行。注中。示上「違法」,止持之行,反犯相故。不釋順意。

【疏】二、舉不犯法,明二行者。

【疏】先解開犯為不犯者。舉此不犯法,明犯行者,順不犯法成,違聖制意。二、不犯行者,佛意乃至戲笑,亦不許故。此不犯法,明不犯行,違不犯法成,順聖制意。

「不犯法」中,三位同前。初中,又二。前明犯行。即諸戒「不犯」文中,或結小罪者,則有犯行,違順同前。二中不犯行。即約攝念現前,不違小罪故。

【疏】二、就起對治行,明犯不犯。三、就前制不犯法,明犯不犯者。順法即順意,違法即違意,並可解耳。

次、合明中。前別列二位,後合示違順。由此二不犯法,即是止作二持,是故順則法意兩順,違則法意俱違。

【疏】上解違順,次明難易。初舉犯法,以明不犯。此行易成,離重過故。次舉不犯法,明不犯行。此行難成,自非專至,何由不犯?如戲笑等,可以情求。

次、難易中。以順法持戒,可有難易,是以但明不犯行耳。違法毀戒,本非所論,故無犯行。文中,初結前總標,「初」下,舉法別釋。初、明犯法。「易成」,可解。次、不犯法。「行難成」者,離輕過故。

【疏】三、明輕法生二行者。

或有輕法生輕行,如具緣殺草木,輕心卒爾作等。或輕法生重行,害心殺蟻子等。

三、輕中。初總標。「或」下,別釋。壞生、殺畜,同是「提」篇,俱名「輕法」。「率爾」、「害心」,業有輕重,故分二行。《成論》云「害心殺蟻,重慈心殺人」是也。

【疏】四、就重法中生二行者。

具緣行四重,三時無悔心,是名重法生重行。或本無方便,後無隨喜,事不得已,此重法生輕行。

四、明重中。標釋同上。「四重」是重法,「三時」具缺,以明兩行。「不得已」者,如慈心殺父母,互用佛僧之類。

已上四位。前二法行,並就制論。後二不爾。法依制罪,輕重齊均。行約業道,重輕乃異。

【疏】五、明制廣,意唯六位,所謂深防、限分、約相、示過、心境、內外。各有通別,所引如後。

五、明制廣,標中。「六位」各有通別。五、六二位,文雖不出,準前可說。

【疏】初解深防。

【疏】言通制者。元聖制戒,為止業因。造業已來,必由三毒。無以卒制,且約身口。二業既清,心自沈靜,能見過本。望其本意,為防心也。未了心性,約相遣塵,故制四重,以為道體。對四制餘,並號「深防」,恐犯四本,制餘令護。何以知然?配篇種類,可以知也。

深防,通中,為二。前明四重,止得名防。「對」下,次明餘篇,始彰深義。初中,又二。初通示制意。動心結業,能感後果。業即是因,故云「業因」。「造」下,次明制教方便。初敘業從心起。「無」下,明制外防內。「過本」,即三毒。「未」下,明依境立制。毒心微細,鈍士難知,隨過禁制,故云「約相」。能清心本,故云「遣塵」。言「道體」者,道無別體,即本淨心。心隨染緣,與道相反,故禁重惡,還復本淨,無漏聖道,由此而生,故云「體」也。次餘聚中。以下篇諸戒,近防四重,遠禁本心,即深防義。「種類」收戒,如下「殘」中。

【疏】有人別解,約戒以明。故云:「過犯未窮,預加重約,禁微防著,故曰深防。如觸尼臂,犯夷等類,亦易解也。」

釋別中。初標他解。「約戒明」者,示別相也。「故」下,引示。初釋名義,「如」下,舉戒顯相。且明「尼觸」,四戒俱爾。又如「用、飲蟲水」,為防殺畜。「搏比丘」,防打之類。

【疏】言限分者,亦有通別。

【疏】通為防心。善惡之本,緣想輒起,無非我倒。因之結業,迷墜生死。故隨限分,還制其心。故《律本》云:「心念作,發心作,皆名犯也。」

次明限分,明通中。謂教必被機,機分大小,教有淺深。大教被於上根,制其瞥念;假宗被其中品,但齊重緣;有部則被下流,須形身口。隨其根器、力分堪任,故云「限分」。此中,且據本部假宗以明。初句標示。「通防心」者,指一切戒也。「善」下,委釋為三。初敘起業。上三句明從心起。業通「善惡」,故兩舉之。此中論犯,唯明惡業。熏習力故,任緣而發,了無從始,故云「輒」也。「我倒」,即煩惱道。「因」下,明成業,即業道。「迷」下,明受報,即苦道。二、「故隨」下,明立教。三、「故律」下,引《律》證。「發心」、「心念」,如上已釋。

【疏】然有諸師,不立此義。戒約身口,何處明心?然身口具,非感善惡,終在思心,判成業道。如上「持犯成就門」說。

斥異中,初文。自昔傳弘,不分宗旨。故執有部之義,以難假宗。「然身」下,還用假宗,反攻彼計。指「如前」者,以持犯成就,三機差別,即「限分」義故。

【疏】如《見論》中,「若制心戒,無得脫者」,據獨頭心。上明心念,據重緣心,即是下凡限分制也。

次科中。《見論》文意,但制身口,順彼所執,故須通之。初牒論。「據」下,決通,又二。初釋通《論》文。「獨頭念」,即瞥爾也。「上」下,次示前律意。是則假實兩分,大小不濫矣。

【疏】若就相論,可有修學,並是限分。又如「漏失」,僧殘尼墮,限分之相,於此彌彰。故光律師云:「制為當機,正存力分。若未能行,雖作無犯。」如斯等戒,其例是也。

明別中。初三句,約義總示。言「就相」者,即指戒條,正彰別義。「又」下,舉相別顯,又二。初約報以明。文中,且約「漏失」顯異。又如「八事」、「四獨」、「言人」、「紡績」、「染心衣食」之類,尼限分也。漏失、二麤、二房、不定、提舍之類,僧限分也。即僧尼不同戒,如下隨篇所明。「故」下,次引古解,就機以辨。三根強弱,不可一制,故云「存力分」也。無知之罪,對根三別。四依、百一,二房、畜長,上士高逸,不樂從聽,下流志弱,不能專制,教既開聽,故云「作無犯」也。

【疏】三、言約相。

有通制者,心過難形,以境分相,諸篇聚者,約相可求。

別歷約相,如盜五錢,度人問親之例。故光師云:「過損理違,道俗俱禁。依王國法,準俗制道也。」

約相中。初標。「有」下,釋。初明通相。即篇聚所列一切諸戒,條別顯然,故總名「相」。次明別相。且舉盜戒,如盜五盜四等。《律》因盜人令出家,故制問親,並屬盜相。「故」下,引示。亦且據盜,餘則例然。如「淫」則正道、毛頭,「殺」則讚歎、教遣,「妄」則凡法、聖法。下篇諸戒,一一各辨,思之可知。

【疏】四、示過者。有戒斯是。別相示過,如戒緣中,佛重出過,婬如蛇口如火如刀,酒大不善,各有十過。故光師云「罪狀未興,預彰過兆,逆頒譏醜,使耳目聞見」等是也。

示過中。初標,「有」下,釋。初句明通。以一切戒並是過相,《律》並呵云「非威儀、非淨行」等。下明別過,且舉婬、酒。「漏失戒」云:「云何不淨手受人信施?」、「二房」引龍、鳥,「兩舌」舉野干,「畜寶」示四患等,皆謂顯過相也。「佛重出」者,望前通呵,故云「重」也。「淫」中過相,如文所列。「酒十過」者:一、顏色惡,二、少力,三、眼視不明,四、現瞋恚相,五、壞業資生,六、增疾病,七、益鬪訟,八、無名稱,九、智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各」字恐誤,合是「略」字。以酒過多,且明十故。「故」下,引古顯意。無過先示,故云「逆頒」。「頒」合作「斑」。

問:「婬酒二戒,過起方制。那云『罪狀未興』?」

答:「雖託前緣,意絕後犯。故知前為起教,皆是最初。望後當機,故云『未興』耳。」

【疏】五、心境者。有戒斯是。無有單心而犯戒者。有人云:「如不學等,可有境邪?」今解不然。同此學境,何得無邪?故光師云:「緣無定據,心相易流,境有美惡,心有濃淡。」或約心從境,如婬、酒戒;或制境從心,如盜、殺等;或以心境相應,方始成業。

心境中,初明通義。「無單心犯」者,即如《母論》:「犯必託境,關心成業。」心不孤起,境無獨立,未有一法不由心、境,故言「通」也。下斥古解,彼謂不學之罪,起心即犯,不待造境。然不學有二:初起斷心,若頓若漸,竝對前境;又隨事無知,別結不學,亦即對境,但於學境,心有背耳。「故光師」下,次明別相。初總示差別。「緣」即是「境」。四句隔對,尋之可見。「或」下,別配戒相。文列三句。初句唯局淫、酒。二、三兩句,則通諸戒。上二即境想後四句,下一即是初句。

「若爾,此即是通,何得云別?」

答:「隨諸戒相,句法不同。如殺則人、非人別,盜約有主、無主等是。」

【疏】六、內外者。

犯不自成,成由緣集。因藉萬差,要唯內外。如情道等為內,非情道等為外。就情中,食飲為內,衣服為外。如是例準。

內外中,標釋可解。初明通者,一切諸戒,無出二境:性戒竝情,如七支等;遮多非情,掘地、房、酒等。「就」下,明別相。「衣」、「食」二種,計是非情,但隨身用,故判屬情。而約資用,以分內外,如「三十」、「九十」別相可知。

六位中,初、二相對:深防約教,限分從機。三、四相對:約相,明篇聚重輕;示過,彰行業麤細。五、六相對:五則心境合論,六乃單明前境。

【疏】注中「集十句義」下,明結戒益義。就此十句,分二:

初有三利,明此戒法,生眾功德;

次有六利,明生別人,滅惡成善;

次有一利,興建正法行也。

三、修奉益中,即釋十利。大聖立教,利益無邊,取其簡要,且列十種。標分為三。「戒」為能利,「眾」、「別」、「興建」,即為所利。

【疏】言「攝取於僧」者。由制廣教,能治別人七支等過,故名為「攝」。自行既立,同和號「僧」也。

「令僧歡喜」者,半月一說,行淨無違,故歡喜也。

「令僧安樂」者,依教修成,必感大果,用以適神故也。

僧利中。初攝僧者。制戒治別,別聚名僧,即是以戒攝別入僧。次釋歡喜。云「半月」者,以說戒檢行,淨穢兩明,能令眾喜。三、釋安樂。舉後聖果,以顯因心。「適」即是悅,「神」即識心。

問:「與第二何異?」

答:「『喜』謂現預淨僧,『樂』乃後必剋果。二利同就因論,所對現當兩別。」

【疏】就別利中,初有二利生善,後四滅惡。

【疏】「未信令信」者,由制此戒,威儀動人。《善見》云「諸未信者,作如是言『沙門釋子,勤心精進,難作能作』」等。

「已信令增」者,謂先學戒,見後來者,生大信心,「云何是人盡形求法,一食修道」等。

次釋別利,生善中。初釋未信。約「威儀」者,世多取相,故能「動人」。下引《善見》,出彼信詞,由觀外相,而知內德故。「難作」,謂禁制情欲,修苦行故。次釋已信。「先學」,即是已信。「生大信」者,即是增長。「云何」下,亦出彼詞,偏舉難事,以彰可信。

問:「今始制戒,那有『先學戒』者?」

答:「先有略教,禁三業故。或可制後,展轉相望,而分先後。」

上二生善,初對在家,故歎「沙門」,次即出家,故指「先學」。

【疏】就滅惡中。

言「難調」者,《善見》云,破戒作惡,心性剛強,內無差恥,故曰「難調」。佛為制戒,訶責治罸,不得動轉,改過悔伏,故曰「調順」。

「慚愧」者,清淨行者,制戒治惡,不入眾數。布薩自恣,清淨具足,故曰「安樂」。

「斷現漏」者。由不覆情,隨塵起染,若打若死,斯現有漏。制戒防止,無上諸過,故曰「斷」也。

「斷未漏」者。若不陳悔,生業無窮。由依廣教,洗心悔過,盡形行學,障於來惡,故曰也。

滅惡中。初釋難調,引《論》顯相。文列三句,上句身口業,下二句意業。三業不善,則名「難調」。「佛」下,顯益。七、九治罸,隨犯治之。文中略舉「呵責」,餘可準知。次釋慚愧,謂惡者折辱,善人無惱故。文舉「說、恣」,由此二法,必取行淨;若羯磨僧,則通持毀。三、釋「現漏」。言「不覆」者,「覆」猶護也。遭打橫死,惡疾迍難,皆為現報。四、斷未漏。「生業無窮」者,此通生、後二報。「盡形行學」者,且約上篇犯重為言。餘篇悔法,俱障來報,義可知也。

此四滅惡,前二止業,並據治罸,後二除報,必約懺悔。然止業除報,正在治、懺。莫不皆由制戒而生,故功推戒耳。

【疏】三、明「興建正法」者。如《見論》云:「『法住』三種:一、學正法久住,由人奉修三藏教法,攝在己用,即行所依故也;二、信正法久住者,謂三藏中所說諸行,十二頭陀、威儀、禪定是也;三、得道正法久住者,由依教行,得成四果及涅槃道,後有此益,並由制故。」

釋興建中,引《善見》三相。第一約教,非學不解;第二是行,非信不行。是以前二首標「學」、「信」。第三約果,則明教行,功不虗設。

【疏】就此三相,前後為言,初教次行,後明果也。人多讀教,少有依行,以無信故。如《大論》云「信為道源功德母」也。若無信者,雖入佛法,都無所益,以不依行,無所得故。若依教修,必剋聖果。即是制戒,功德道興,誠不虗設也。

明次第中。初、正指次第。「人多」下,釋其所以。初句明教。「少」下,示行。「《大論》」,即《智論》。聖道從始,故喻如「源」。眾善由生,故同於「母」。「若」下,明果。三法相須,一不可闕。今時學教,唯事講說,身履非惡,略無慚愧。請詳祖訓,少警內懷。不爾,則妄認祖宗,實非苗裔矣。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上之二

【疏】就釋戒本,四種分別:一、釋名;二、定句多少;三、決通諸戒;四、配人犯相。

次釋戒本。

【疏】言「釋名」者。何謂戒本?由犯制戒,戒為緣本也。又約緣雖制,文略未顯,更以辨相,廣張行體,略為廣本。又云,即是半月說之所本,所以文云「欲說戒者,當如是說」。餘同前卷。

釋名中。初標問,「由」下,釋通,有三。初、約緣起釋,「又」下,次、約廣解釋。《律》敘緣起,發後制戒,後列廣相,釋前戒文。故約前、後,以彰「本」義。即前五義中,「教本」一義。「又云」下,三、約說戒釋。欲近取證,故重舉耳。道、行、聽三,前已廣,故略指之。

【疏】二、定句,張、縮為二。

【疏】若依佛解,分為九句:

初、「若比丘」,總舉受、隨也;

二、「共比丘」者,離明受也;

三、「同戒」者,別明隨也;

四、「不還」者,體淨不捨也;

五、「戒羸」者,體微生厭也;

六、「不淨」者,明業過也;

七、「畜生」者,列犯境也;

八、「波羅夷」者,結罪名也;

九、「不共住」者,治罸法也。

定句中,初張分九句。

【疏】二、以義縮,但有二意。初之五句,合之為一,成比丘體,有犯重義。下之四句,託緣分相。

若立略本,四句收盡:一、是犯人;二、所託相;三、犯法成;四、結罪目。

次、義縮,有二。初縮為二。言「託緣」者,即上「過」、「境」;言「分相」者,即上「罪」、「治」。「若」下,次收為四:初即總上五句;二即第七「犯境」;三即第六「過業」;四即收前八、九。前、後諸戒,句數雖多,不出此四,故云「略本」。上明「張、縮」,止就當戒。更立此四,該通一切。

【疏】三、「決通諸戒」者。

【疏】初句「比丘」,義該八篇,文局上六。「眾學」、「七滅」單列持相。然非比丘,無由可犯。故《律》眾學,廣解辨相,明比丘義。但結集翻譯,不欲繁文,故略不出,可以知也。

決通中。初句分二。前總示通、局,「眾學」下,別顯後二。上二句示文無,次二句顯義有。「故」下,準《律》廣解,可驗文略,故知西土梵本必具。

【疏】第二、第三,「共」、「同」兩句,釋成得戒之人,成初「比丘」之義。通、局雖別,義該八篇,文局初戒。四、五兩句,文義俱同。

次四句中。前釋二、三。云「通、局」者,「通」謂初句,總舉受、隨;「局」則二、三,各明受、隨。兼前釋後,意顯通該。次釋四、五。亦是文局義通,故指同也。

【疏】昔解云:「此戒愛染久習,卒難捨離,不障初果,故開捨染。殺、盜不爾,違損事大,不開捨也。」

斥古中,初文。彼謂唯婬開捨,四、五二句,不通餘戒。初果見惑已破,思惑全在,雖起貪欲,非婦不婬。故在僧中,欲心設起,則捨戒還家,故有欲飽還來之事,故云「不障初果」也。

【疏】今解不同,強、羸二捨,義通諸戒。文約婬法,欲成極罪,故須「不捨」之言。如《律》云「若犯波羅夷,無覆開懺」,此則通也。諸篇不明者,略也。

正解中。初二句明義通;「文」下,示文局;「如」下,舉例。「無覆開懺」,六聚皆然,豈得滯文,不通餘聚?故知不爾。

【疏】又解:「此之四句,並釋比丘具戒成犯。初戒立法故有,餘篇準式故無。」亦有道理,智能解也。

他解中,初示。初有餘無,於義可見。「亦」下,歎美所解,於義可取。

【疏】六、七兩句文義,當戒所收。

六、七。正明業境,戒戒不同,故文義兩局。

【疏】八、九二句,義兼下篇,文列初四。以有微犯,不應說戒,則「不同住」,同如棄者。

八、九中。初示通局,「以」下示義通。

【疏】第四隨結。

【疏】約人明之,無制戒時事義足者。既無後犯,一結便足。若文不具,生疑託緣,則更開結。或約一緣,或至七、八,如「為女說法」及「別眾」等戒。

第四,通明中。初明制無頓足,以機起不時,故多重制。「既」下,明隨犯單、重。初、明單結。「若」下,次、明重結。「為女說法」,初制不得,後開智男。「別眾戒」,初制不得,次開病時、施衣、作衣、道行、船行、大會、沙門施等七緣,凡七番再制。文言「七、八」,且趣舉之,尋《戒本》中,無至八者。

【疏】今約初戒,一人隨結。配句屬當,則有三位:

第一、第六、八、九,四句,則屬本制邪舍故也;

第二至五,戒微故立;

第七畜生,心迷故有。

《律》中廣相,故不敘之。

別明中。初總舉。「一人隨結」者,謂因人則制,此戒凡對三人,前後異時,則是各對一人耳。文列三位,屬當顯然。指《律》廣相,備見注文。下疏自釋,故不繁引。

【律】若比丘。

【疏】次就戒本。

【疏】「若比丘」者,如《善見》云:「『若』者總名,不屬一人。」隨有佛法,具戒之徒,皆持犯法,故云「若」也。如世律令條別,顯諸犯者不一之謂也。

牒釋,初句,釋文中。「隨有佛法」者,此約處也。「具戒之徒」,即就人也。「犯法」,即指《戒本》。依教守制,故云「持」也。「如」下,舉俗律助顯。

【註】佛言:「『若比丘』者。」

【疏】就注解中分三。「若比丘」者,標列釋由也;「名字」已下,總列眾名也;「是中」者,結定犯人也。

釋注,總分中。謂上三字是標,下列釋之由耳。

【註】「名字比丘、相似比丘、自稱比丘、乞求比丘、著割截衣比丘、破結使比丘、善來比丘,受大戒白四如法成就得處所比丘。」

【疏】言「名字比丘」者,《善見》云:此是總名,通邪、正及未具也。「如請比丘,以設檀會,沙彌未具,入比丘數,是『名字比丘』也。」又如《涅槃》:「雖未受十戒,亦得受請。」故知通名。

列眾名中。初文《善見》。初示名通。「如」下,舉例。「又」下,引證。

【疏】言「相似」者,如《善見》云:「謂『犯重』者,內實破戒,威儀相貌,似持戒者,其實破戒,故名也。」

【疏】言「自稱」者,《十誦》云:「有『賊住』者,剃髮披衣,自言『我是比丘』也。」

【疏】言「乞求」者,如《善見》云:「既出家已,隨須衣食,如法行乞,以四海為家居,離於邪命,故曰『求乞』。」

四正釋中。「隨須行乞」者,示無盡法故。「四海為家」,無親疎故。

【疏】如《大論》云:「『邪命』者,略說有五:初求利養,改常威儀,詐現異相;二、自說於己所有功德;三、強占吉凶;四、高聲現威,令人畏敬;五、說自得利,激動令施。非此邪心得利活命,故曰『正命』,如『八正』中。」

次引示中。「五邪」,初是身業,餘四口業,身、口現相,心規他物,故云「邪命」。八正道中,「正命」一種,為離邪命,故名「正道」。餘皆可解。

【疏】「著割截衣」者,有二利故:一毀全相,離自貪故;二既碎雜,不為王賊之所剝故,常得資身,有長道故。

【疏】「破結使」者,修道進德,惑盡解滿,理解心明,永無業惡,即發具戒,從緣而感,故曰也。

【疏】言「善來」者,道成初果,親感至聖金言命之,便得具戒,故曰也。

【疏】「受戒白四」者,即如今時感戒者也。

總論八種,前五約名相,後三據受體。又三中,前二唯局聖,白四通凡聖。又上二中,「破結」局四果,「善來」局初果。所以無「三語」者,或是趣舉,故文略之,或是但據聖凡三位,或可凡中三語已廢,故所不出。

【註】「是中『比丘』者,若受大戒白四如法成就得處所,住比丘法中,是『比丘』義也。」

【疏】次解第三。「是中比丘」者,明此婬戒犯重比丘也。

【疏】有人云,「是中」者,總舉八種也;「若受大戒」者,別標定也。前列八種,或有名濫,如沙彌、外道,雖名「比丘」,不犯夷也。或有相濫,似「割截」等。或時行濫,如「乞求」、「破結」等。或言說濫,如「自稱」也。或時體濫,如「善來」、「羯磨」也。上列諸位,不必犯重。或時少分,或復全非,皆非「共比丘」義。所以結中,偏牒第八,釋成《戒本》「若比丘」也。

次科,簡人中,他解,初文又三。初點文。「前」下,釋總別所以。「行濫」中,「乞求」未必具戒,「破結」據是體濫。然有「破結不發戒」者,如「白衣羅漢」之例。「上」下,結合。「少分」,如行、體。「全非」,如名、相等。

【疏】所以然者。上八所列,但明三受,自餘五種,相因而立。若欲犯戒,終約受體。「破結」一受,乃是無學,「善來」初果,聖無犯法,皆不同也。今約比丘學戒,唯「羯磨」受,是末代法,故牒解之。

顯意中。初、簡非受。「破」下,次、簡餘二受。

【疏】此中,須引《刪補羯磨》。末代戒緣,具足五種,廣分別說。緣成得戒,緣差不發。既是大事,無宜輕削。

囑援引中。初指文。「五種」者,一、能受人;二、所對境;三、發心乞戒;四、心境相當;五、事成究竟。「既」下,正勸。結文。

【疏】次解結文。

【疏】「若受大戒」,簡沙彌也。「白四如法」者,羯磨成就緣也。言「白四」者,簡非羯磨受者,即如「破結」、「善來」之徒也。言「如法」者,除七非法,成前如相也。「得處所」者,僧數滿足,結界成就緣也。「住比丘法」者,簡定俗人、外道也。或雖比丘,心住無記,病緣等障,不守本性者,則不住比丘法也。「是比丘義」者,則是《戒本》犯法、犯行比丘義也。

牒釋中,五節。初、約位簡。二、約法簡。三、約人界簡。四、約眾簡,文中又二:一、對俗簡;二、約緣簡。上四簡濫,第五顯是

【律】共比丘。

【疏】「共比丘」者,明犯重也。受戒法儀,共餘比丘,則無別也。所以出者,若所受體同,可有犯重;體或不同,則無有犯。故有此同,釋諸疑網也。

次句中,初文為二。初正釋,「所」下,示出意。

【註】佛言:若共餘比丘受大戒,白四羯磨,乃至住比丘法中者,是謂「共比丘」義也。

【疏】注中,「若共餘比丘」者,謂釋迦一化,現、未兩時,三天下內,所有僧尼,白四受者,同有犯也。若緣差互,少一非受。雖復犯過,不名夷重。以不「共戒」,無戒可犯也。

釋注中,初、釋同義。「釋迦」等者,舉一佛所化,簡餘佛故。「現」、「未」約竪論。「現」即佛在,「未」則滅後,通於像末,盡六萬年也。「三天下」據橫說,且就一往,不被北洲故。「僧尼」位別,羯磨受同,故通舉之。「若」下,次、釋不同,即本受不得者。「緣差互」者,且論能、所。「能」即受者,身帶遮難,無心乞受,衣、鉢不具等;「所」對雖多,然亦不出人、法、事、處,四法有乖。準此而言,本受緣非,無犯明矣。

【律】同戒。

【疏】言「同戒」者,佛所制戒,隨行通行。但受無隨,亦無戒護,故雖犯違,法不同也。

第三句中,初文。依體起持,故名「隨行」;一化齊奉,故曰「通行」。「無戒護」者,此謂受時不起持意,納體不得,亦非同戒,如後問答。

【註】佛言:「我為諸弟子結此戒已,寧死不犯。是中共餘比丘一戒、同戒、等戒,是名『同戒』義也。」

【疏】注中釋之,不過教、行。「我為結戒」,教法同也;「寧死不犯」,行法同也。今隨教、行,兩釋其相。

【疏】先就教者。如佛制教,數雖極多,咸明止惡,名為「一戒」。對人共學,名為「同戒」。莫不數齊,名為「等戒」。如《十誦》云:「同入比丘學法者,百歲比丘與初受者同,初受戒者與百歲者同。又同心、同戒、同說波羅提木叉故。」

釋注中,就教分二。初釋。「止惡為一戒」者,戒雖無量,止惡不異故。「對人為同」者,三乘俱稟故。「數齊名」等者,皆納具足故。「如」下,引證。前明新舊同者,標示同戒。「又」下,別舉三同,釋成同相。「同心」,收見、利二和;「同戒」,即戒和;「同說」,攝身、口、意三和。

【疏】次就行解。隨體無殊,名為「一戒」。對人興治,持義不異,名為「同戒」。齊防塵沙,名為「等戒」。

就行中。奉持萬別,皆名「隨行」,故為「一」也。後二同前,約行為別。

【疏】問:「斯之『隨行』,據初受言,後行乖願,可非犯者?」

問中。指上所解,並據初受行淨,可有「同」義;後乖有犯,即不名「同」。

【疏】答:「此句來者,釋成願、行,有感戒也。前列『共』者,明同受願也;後列『同』者,明同隨行也。若受戒時,且論受願,無思學行,則但虗願,不感戒也。」

答中。初、明立句本意。「若」下,次、明二戒相須。

【疏】故《涅槃》云:「是人唯具作戒,不具無作戒,戒不具足。」如《薩婆多》:「無淳重心,不發無作。」

引證中。《經》、《論》二文,並證初受,無心持奉,不發戒體。「不同」無犯,文據甚明。

【疏】故《律》明此,恐人濫犯,文列「同戒」。願行相投,白四受後,犯非則重;空願無行,後雖行非,無戒可違,不入犯法也。

結意中。初標示《律》意,即指戒文也。準知發體則有戒可違,不發則無法可犯。

【律】若不還戒。

【疏】言「不還戒」者,釋疑故也。「後戒羸」者,自生疑念:「前制犯重,心樂道法,有戒可違。今我於佛,生厭不樂,為有戒在,同前犯重?為無有戒,無重可犯?」故今佛釋:「若不樂者,聽捨還家,後欲修行,得度得受。」

第四,釋文中,初科。上二句標示,「後」下,委釋。初敘疑。「後戒羸」者,即欲犯過人,戒力微劣也。「故」下,釋疑。若據戒文,但標不捨,注中乃以捨戒反釋。

【疏】所以開者。凡夫退位,知何不為?帶戒犯非,業則難拔。故開捨戒,往來無障。即是大聖善達機緣,任物垂教,號「法王」也。

次科,初敘機劣。內凡已上,不羸不捨,已前皆容有退,故云「退位」,即外凡也。「故」下,顯開意。「往」謂開捨,「來」謂再受。善、惡兩通,故云「無障」。「即」下,結歎權巧。「王」者,得其自在。於法自在,故稱「法王」。

【疏】《增一》云:「僧伽摩比丘,七反降魔,後更受戒,得成羅漢。自今捨戒,聽齊七反;若過,非法。」《十誦》云:「尼若捨戒,轉為男者,亦得出家。」

三中。初引比丘開限。降魔不免破戒,故先捨之,極齊七反,已外不開,開中制也。次引《十誦》,明尼不開。轉根方得,反知不轉,即障出家。又《伽論》中「尼捨再受,即成賊住」是也。

【註】佛言:「若有比丘不樂梵行,聽捨戒還家。復欲出家,於佛法中修梵行者,應度出家,得受大戒。云何不名捨戒?若自顛狂、心亂、痛惱、瘂、聾,又向如是人前,及中、邊人等互捨,不成。若戲,若眠,若無知人,若自不語,若前人不解,並不成捨。若言『我捨佛,捨法,捨僧、和尚、戒律』、『我受家法』等,是名『捨戒』也。」

【疏】注中,「云何不名捨戒」下,分二:初、「自顛狂」下,心境不了,雖捨不成;「若言捨佛」下,對境彰成,文相可解。

注文。前段即敘佛開,上科已示。故從「云何」下,分其文耳

【疏】就捨戒中,義分四門:一、汎列經論捨相不同;二、漸頓異;三、捨善已未;四、具捨緣。

【疏】言「汎列」者。如《雜心》說:「若捨、命終、斷善、二形生也。」《善生經》加「受惡戒時捨善戒。」《俱舍論》:「八戒期心,盡夜分終,故捨。」且列如此。

捨戒中,初科。若準注文,但明作法,統括諸文,則有六種,故云「汎列」。「《雜心》」四捨,言「若捨」者即「作法」,「斷善」即起邪見。「《善生》惡戒」,即惡律儀。上五通五、八、十、具。《俱舍》「期心」唯局八戒,義兼五戒。言「且列」者,示未盡故。

【疏】二、漸頓者,即作法捨中。如《律》「我作沙彌、五戒」等,是漸也;「我作白衣、外道」等,為頓也。

漸頓中。初標簡,「如」下,列示。隨有退墮,漸、頓並開。

【疏】三、明捨善已未者。

問:「今捨戒者,為捨已生隨行為因之業?為捨初願本受無作體邪?」

答:「已生為因,不可捨也。得聖無漏,方傾善習。今所捨者,止是本體,更不相續。故《雜心》云:『言捨戒者,戒身種類滅也。』」

三中。初標科。「善」,謂隨中二持之行。未捨之前,所有持行,名「已生善」;後未修者,名「未生善」。今明捨戒,為捨何者?

問中乃約「行」、「願」兩審。答文方見「已」、「未」存亡。

答中。初答因業不失。結業在心,行功不滅,故不可捨。及證初果,無漏智力,達罪福性,漏業方傾。「今」下,次明無作體失。「本體」,即無作。「不相續」者,失未生善也。「故」下,引證。「戒身」,即受體無作。「種類」,即相續善行。二皆云「滅」,證上可知。

【疏】四、明具緣明捨,有五。

四中。戒假緣成,還從緣謝。受、捨各五,相反可尋。

【疏】初、體是比丘住自性者。

初、云「住自性」者,即具本受體也。

【疏】二、所對人境。如《多論》云:「若無出家人,隨得白衣、外道,相解者成。」

二、明所對,開教從緩,不必本眾。

【疏】三、有捨心。謂有欣猒心、作捨心、決定心、住自性心、久思心、歡喜心、自有心、寂靜心。反上八心,則不成捨。

三中。「八心」,注云「意欲在家、念父母」等,又云「不樂梵行,猒比丘法」,即忻俗猒道。「作捨心」,謂欲棄捨也。「決定」者,非進退也。「住自性」者,自知是比丘,非狂亂也。「久思」者,非朝夕也。「歡喜」者,無所悔也。「自有」,非他逼也。「寂靜」者,心專一也。

【疏】四、心境相當。如《律》:「中邊不領,前人不解,並不成捨。」

四中。指《律》,即如注引。

【疏】五、一說便成。《多》云:「『受捨相對,理宜相準。何故難易不同者?』答:『相違對故。一、求增上法,如上高山,多緣多力;捨戒退道,如高墜下,故不須多。二、不生前惱,若制緣多,便言「佛多緣惱,受須多人,捨何須也?」三、受如入海採寶,捨如失財,王、賊、水、火,須臾蕩盡。四、受容預心,捨對境情逼。喜帶戒行非,一語開成捨,尚不依行,況多緣也?』」

五中。初標緣,「多」下,引示。初引問受捨緣相難易,可知。且取作法,受須白四,捨唯一說。答中。初句通答。善惡天別,故云「相違」。立法難易,故云「對」也。「一」下,別顯四義相對。初、三約喻,二約立教,四就機宜。

【律】戒羸不自悔。

【疏】言「戒羸」者,對前強不捨,此明羸不捨也。謂樂俗緣、園田、家業,便於佛道生毀、生惱,持戒力劣,名之為「羸」。若犯則棄,由體不捨,對前強、弱同戒解,有戒成犯重也。

第五句,釋文中,初牒示。「強不捨」者,謂非愁憂、思念也。「謂」下,釋相。初釋「羸」義,「若」下,顯立所以。

【註】佛言:「云何戒羸不捨戒?若有比丘,常懷愁憂,不樂梵行,厭比丘法,意欲在家,便言『我念父母婦兒親里、村落城邑、園田家業』、『我欲捨佛』乃至『學事』等是也。若作是思『我今捨戒』,是戒羸而捨也。」

【疏】注解中。前明戒羸不捨相,「若作是思」下,後明戒羸而捨相。文中可解耳。

釋注中。「前明不捨」,正釋本文。「後明捨相」,反釋不捨。

【律】犯不淨行。

【疏】六、明「不淨行」者,正明《戒本》所防過也。

【註】佛言:「是婬欲法也。男則二道,女則三道。若從道入道,從道入非道,從非道入道,若限齊,若盡入,乃至入如毛頭者,皆波羅夷。」

【疏】下注解中,約報分相,文易見也。「道入非道」,前後境差也。「限齊」以下,釋行犯相,生疑故也。「毛頭」之相,極微故犯,何況餘者?

六中,釋注有三。初釋犯境。男、女是「約報」;二道、三道,即「分相」。次、釋境差。三、釋限齊。配注釋之。

【律】乃至共畜生。

【疏】七、言「乃至共畜生」者,舉犯境也。《多論》云:「畜生是六道之邊,偏舉下類以況上,故云『乃至』也。」

第七,文中。初點示。「多」下,引釋。「六道邊」者,彼云「最在邊鄙故」。

【註】佛言:「可得行婬處者是也。有三種行婬:人、非人、畜生趣。復有五種:婦、童女、二形、黃門、男子。比丘婬心,向前境三處、二處,初入便犯,有隔亦犯。若向睡眠,若死未壞,若多未壞,於三處、二處行婬,初入便犯,如是廣說。若比丘為怨家將至前所,強持令入三處、二處:始入覺樂,犯;不樂,不犯;有隔、無隔亦同上。若為怨家強捉比丘行不淨行,覺樂、不樂,有隔、無隔,亦如上也。」

【疏】注云所「可行處」者,謂婬戒言「畜」,舉可行者為言;殺戒言「畜」,據有命者成犯。通塞相也。

釋注,可行中,初科。舉戒對顯「通、塞」。「通」謂殺境,「塞」謂淫境。犯相各異,故須簡之。

【疏】然趣有六位,半兼善、惡。皆據心行三種善、惡。故善門明趣,初天、次人、後修羅也;惡門明趣,地獄為初,次鬼、後畜也。

通明中,初科。上句通舉,次句總攝。三善三惡,故云「半兼」。「皆」下,通示因相,又二。初攝六種,歸於二門。「故」下,次就二門,各分次第。

【疏】天以受福自然,無貪所感;修羅受福懷疑,於見非正也;地獄所受非貪,多由貪故受苦,丸、漿之類是也;餓鬼所以情惱,蓋由瞋毒所興也;畜生愚騃受形,蓋是癡心所結。大分次第,不爽業緣也。

次科。初歷示五趣。「天受福」者,示果相也。「無貪感」者,出因相也,以行上品十善故。文缺人趣。下四因果,臨文分對。大途為言,且據三品十善,配三善道。修羅下品,心懷猶預,故云「非正」。三毒配三惡道,如文自分。「地獄非貪」,謂所受苦事,非可愛故。「大」下,總結本因。觀此善、惡,無非心行,故諸學者,當好制心,報應無差,有逾影、響。自非大智,熟能究之?

【疏】經中所明「四惡趣」者,皆非受道之器,故以脩羅屬之。

引經中,通指諸經。上以脩羅,攝在善門,有云「四惡」,故引決之。「皆非」等者,出經意也。「屬之」,謂攝屬惡趣也。

【疏】注中「有三種」下,明成犯相:

初、列趣境;

二、「比丘婬心向前境」下,明自身造境也;

三、「為怨家將至」下,明非自心,外難所逼也。

釋成犯相,列趣可解。

【疏】初文又二,前列三趣,後「五種」下,約趣明報也。

【疏】就中「三種行婬」,即「人、非、畜」也。

【疏】所以律合「三趣」,論開「六道」者?

離合中,初問。以六趣中,人、畜各位;餘四或合,通號「非人」故。言「論開」者,亦且通指,今據《智論》云「復次善惡故有六道:善中有上、中、下,故有三善道;惡中有上、中、下,故有三惡道」也。

【疏】論據善惡故分,律據通用故合。

答中,初文。「善惡」即業報。「通用」謂神通。

【疏】故《律》人、畜不異。由來解釋「非人」,乃云「鬼」也。若論此戒,但說「非人」,天等不列,可非犯也?然下《律》中「天子、阿修羅子、餓鬼子」,地獄無文,義是鬼攝。此之四趣,通用是齊,故合為一「非人趣」也。

次科,指《律》廣解。上明人、畜,同諸經論,故云「不異」。「由來」下,釋非人,示其偏局。「若」下,點當戒義含。「然」下,引後文以證。即「同宿戒」及受戒問難中,彼云「非人難」者,謂「八部鬼神、天子」等,如文所引。而不出地獄,故云「無文」,義同餓鬼,故攝鬼趣。「此」下,結成上文合之所以。

【疏】二、「復有五」下,明以五報分三。離分三趣,有十五種,是所犯境也。

明報中。「五報離分三趣」者,謂以婦、女、形、黃、男子,別歷人、非人、畜,故有十五。若開非人,則有三十。

【疏】就自趣境。初約覺境,以明犯相;二、「若向睡眠」已下,舉後三境,以對覺境,同成犯相。

自造中。「三境」,並不覺境。「對覺境」者,此戒四境齊犯。又四境中,上二生境,下二死境。

【疏】就後怨逼,復分二緣:前明怨捉,將向前境;後明怨捉,就身行犯。

怨逼中,由開身合,故約心論。

【疏】問:「所以自身造境,但明侵境,不問其心;後怨家逼,乃問樂者?」

答:「適化無方,意在無逸。若俱禁者,事難常行。怨但逼身,心唯佛制,故開境合,無樂不犯。文相可解。」

問詞,躡前兩判,欲彰開意。答中。初敘制必須開。以大聖設教,不定一端,故曰「無方」。「禁」即是制。謂若唯一制,不濟機緣,故曰「難常」。「怨」下,明開中復制。

【律】是比丘波羅夷。

【疏】是「比丘波羅夷」者,引人依法科也。

第八,釋文中。「引人」,即是比丘。「法科」,即波羅夷。

【註】佛言:「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比丘亦如是,犯此法者不復成比丘,故名也。」

【疏】就注解中分二:初釋罪名;後「方便欲行」下,釋成不相。

【疏】就初所以將罪以況「斷頭」者,過之重也。如俗極刑,勿過「大辟」,謂斬首也。約刑制戒,兩以通之。故《鈔》引云,如人有頭,受諸塵也,若不毀重,能有見諦,反此毀壞,永不能見,故以類也。

釋注,罪名中,初文。前明舉喻所以。「如」下,引俗刑比釋。準俗制道,事義相類,故云「兩通」。「故」下,引示。即《標宗篇》引《婆沙》文「人之頭首,具納六塵,戒法亦爾,能通諸法」,故以比之。故彼論云:「戒名為『頭』,能見苦諦等色,聞名身等義,嗅覺意花,嘗出離三菩提味,覺禪定解脫等觸,知色陰等法。」廣如《鈔記》委釋。

【疏】人又解云:「犯二篇罪,可有上起。若犯初篇,如人頭斷,不可復起。縱有開懺,障於地獄。然於僧用,則無成法。故文云:『若作法已,僧說戒時,來與不來,皆無犯矣。』」

他解中。即以初、二兩篇,對顯喻意。二篇有餘,懺已復本,如人被斫,殘有咽喉。初篇永弃,眾不容受,故如斷頭,不可復活。「故」下,引《律》證成無用。僧無別眾,故云「無犯」。

【註】「若方便欲行不淨,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遮。若教比丘行,若作,教者偷蘭遮;不作,突吉羅。除比丘、比丘尼,餘眾相教,作、不作盡突吉羅。若屍半壞,若一切壞,若骨間,若地孔、泥孔,行不淨者,並偷蘭。若道,作道想,若疑,若非道想,並波羅夷。若非道,道想,道疑,並偷蘭遮。比丘尼波羅夷。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滅擯。是謂為犯。不犯者,若睡眠無所覺知,不受樂,一切無有婬意。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癡狂、心亂、痛惱所纏。」

【疏】二、「若方便行不淨」下,成犯相中,文分為二:初明成犯相;後明不犯者,開犯法也。初人分二:初明比丘犯相,後明四眾犯相。諸戒同爾,下更不解。就前分二:前明自作、教他成犯相;二、「屍壞」已下,境想相對成犯相。就前又二:初、自作明輕重;二、「教比丘行」下,教作明輕重。文可解耳。

犯相中,總分。凡四重,初、約法簡,二、就人分,三、心、境不同,四、自他兩異。一一對注,分節文句。

【疏】問:「死屍半壞,行染何罪?」

答:「有二緣。若唯重婬意,入便偷蘭,縱出不淨,不犯僧殘。若欲喜樂意者,如《十誦》、《五分》『乃至骨間,出不淨,殘;不出止,蘭。』此是大婬戒,不就僧殘結,以不作出意故。」

隨釋中,初科。「問何罪」者,若據注中,明結偷蘭,由兼殘境,欲分兩犯,故發是問。答中,初句總示,「若」下,別釋。又二:初約心分相,「此」下,結示今犯。

【疏】就境想中,前之三句,本境為言。後之兩句,境差想也。

境想中,分句。前三皆重,不開迷故;後二並輕,由境非故

【疏】義門分之,廣如《事鈔》,今略出之。

【疏】初、明制意,若無境想,不可定罪輕重。

義門中,制意。以心有是非,境有錯誤。「婬、酒」,前三句重,後二句輕。餘戒,初句相應故重,後四句乖差故輕。

【疏】二、明有無者。準《律》約戒,不必具有。今解「無」者,是略也,無別所以。

次門,正釋中。據《律》戒本,二十六戒,具出境想句,餘並不出,故須辨之。

【疏】有人云:「一切過境皆重,則無境想,如漏失者。」今解不然。境雖通犯,染起由心。如《律.調部》,精出,約心明有、無想,即輕、重也。故知無者,但是略耳。

斥非中。初引彼解。以「漏失戒」,內色,外色水、風、空等,皆是犯境,隨境犯殘,不須簡辨,故無句法。「今」下,正斥。初立理,「如」下,引據。彼云:「非道想不疑,殘。」則明漏失,文略不出,非理無也。

【疏】三、定四、五句者。

三中。以《律》中列句,四、五不定。且如初篇,婬、殺、妄三戒並五句,盜戒四句。殺五句者:一、人作人想,夷;二、人作人疑,蘭;三、人非人想,蘭;四、非人人想,蘭;五、非人非人疑,蘭。盜四句者:一、有主有主想,夷;二、有主有主疑,蘭;三、無主有主想,蘭;四、無主無主疑,蘭。餘如《鈔記》具引。但由第三一句,結罪有、無,故句法不定。如「殺戒」,人非人想,轉想蘭,本迷吉。盜戒無第三句者,以有主無主想,想轉亦蘭,本迷無罪。若準《鈔》中,則約「本迷」、「轉想」對明。今此一門,唯約本迷,罪之有無,於義易解。

【疏】若輕、重相望,境是可學,生不可學迷,同是五句。如覆重謂輕等。

輕、重中。迷重為輕,如人作非、畜殺,有主作非、畜盜等,皆緣罪境,定有第三句,故同五句。「覆重」者,即「覆麤戒」。《律》出四句,今約罪緣,入五句中。謂覆藏初、二兩篇麤罪,犯提;迷夷作提,迷殘謂吉,覆則犯吉。此雖本迷,不妨結犯。《律》中不出,謂一向無罪而覆藏者。

【疏】若犯不犯相形,則四、則五。謂前後俱迷,非緣罪境。即定四句,除第三位。如處分想、無主想等。迷雖是定,而緣罪境,即定五句,如非道想、非人想、減五想等。

犯不犯中。初標舉。「謂」下,別釋。初明定四。「處分」,《律》出五句,今望本迷無罪,故入四中。「無主想」者,《律》無此句。「迷雖」下,次明定五。此即總放輕、重二位。「減五想」者,此謂盜戒,若作無主,則是四句;若盜滿五,迷為減五,亦隨結犯,故入五句。如前,或將本四入五,如「覆麤」是;或以本五為四,如「處分」是。意顯隨義不定,不必依文。

【疏】四、互四五者。由是可學,生不可學迷,即互輕、重。

【疏】或從四以至五。如實無主,體唯四句;後轉為主,即為五也。

四中,初文。「從四至五」者,即約前心本迷,後心轉入罪境故。

【疏】若緣罪境,人非人想,即五句也。若本緣人,轉想當杌,約從後心,則唯四句。前心謂人,偷蘭罪者,屬於方便想差所攝。

次科,亦合標云「從五至四」。謂本是心境相當,後轉緣非罪境,故云「轉想」。「當杌」,即人作杌木想。「前心」下,簡前蘭罪

【疏】五、輕、重者。

【疏】如文次第。前疑重,後疑輕,以境是異,輕本境故。前想重,結本方便,心境相當故。後想輕,以正犯時,有心無境。

五中,初文。前釋兩疑,後釋兩想。制教同罪,心業重輕,故分兩異。「前疑重」下,準《鈔》應云:「以本緣人,人境不捨,臨殺有半緣人心故。」後疑雙闕,故「輕」。後二想中,「有心無境」者,闕本境也。

【疏】又就本境中,疑重想輕。以疑半心,不捨本境,故重;想則捨本從異,故輕。就後異境,想重疑輕。以想緣本,但是境差,故重;以疑減半,緣於異境,故輕。

次科。初、明本境二句。次、明異境二句。「疑減半」者,以疑猶豫,半涉是非,是於異境,復減半心,故輕於想。

【疏】此判輕重,據本重異輕為言。若本輕異重,例之即是。如殺非、畜,人為異境,可以例諸。

三中,初、立義。「如」下,顯相。又如非道漏失,道為異境等,是也。

【疏】言「不犯」者。

【疏】先總解不犯相,有五:

一、作事無違說不犯,如「癡、狂」等;

二、說犯為不犯,如最初人,違略起非,無廣可犯;

三、說不犯為不犯,如《律》「一切無婬意」,正念攝心故;

四、開前禁後說不犯,如怨逼想;

五、當戒別開說不犯,如文「睡眠無覺」故。

不犯中,初科。注列五種,《疏》以五意,從後倒釋。初釋後二,即是通緣;後釋前三,即是別緣。第四即釋「不受樂」句,「開前」謂許身合,「禁後」謂制心樂。

【疏】又開大位,難、別、通三。

次科,總舉。「難、別、通」者,即上五開,大分三位:「不樂、無意」,命難故開;「睡眠、不覺」,當戒別開;「最初、癡狂」,諸篇通開。

【疏】初、言難者,命、梵二也。

【疏】「梵行難」者,夷、殘二位也。恐犯此故,已下開之。餘之三篇,有不開者,或是性惡,或由事重,或以重奪輕,故不開之。有開反前,可以例也。

釋梵難中。「夷、殘二位」,標行體也。「已下開」者,為護行也。「餘」下,簡辨所開有差別也。文列三句:初句簡性戒,「小妄」、「毀」、「兩」、「殺」、「打」、「飲」、「用」之類;下二句簡遮。「事重」,如「掘」、「壞」、「背」、「別」、「非」、「殘」之類;「以重奪輕」者,如「牙角針筒」、「過量坐具」等,雖事是輕,須加重制故。「有開反前」者,亦有三句:或是遮惡,如「輒教尼」、「同坐」、「同行」、「乘船」等,遮機過故;或事是輕,「離衣」、「奪衣」、「餘語」、「二敷」、「兜羅綿」等;以輕遮重,「共女宿」、「藏衣、鉢」、「非時入聚」等,為防「婬」、「盜」故。

【疏】言「命難」者,恐被奪命,故不名犯。「婬」開境合,教制約心。「盜」雖無文,約義許有,既不損境,暫移後還,不作永意,何過之有?「殺」、「妄」兩戒,罪成無改,故並不開。

命難中。上二篇中,唯開婬戒。初、示難相。「婬」下,次簡四戒。初、準文開「婬」;二、約義通「盜」;三、明不開「殺」、「妄」。

【疏】二、別開者。諸戒中各有別相,故其開通,類例不一。如「婬」開睡,「盜」開親等。

別開中。初、敘諸戒相別。即就別緣,各明開義,故不一也。「如」下,略舉二戒。「盜開親」者,謂親厚意取。又如「殺」開瓦、石誤著,「妄」開增慢、戲笑等。

【疏】三、通開者。如文「最初」者,約初作人,有略可犯,故言「初」也。「未制戒」者,舉時節也。初犯無過,何等之時?未制廣前,故不說「犯」。言「癡狂」者,以不憶識是比丘故。此通諸戒。

通開中。前釋最初,開未制也。次釋癡狂,開無心也。

【疏】就前別開。言「睡眠」者,開怨來逼,「無所覺」故。「不受樂」者,開前怨家將向前境,禁無染故。「一切無有婬意」者,開身造境,既無有心,亦無境故。

覆釋中。三種,並約怨逼釋之。言「怨」有二:如王、大臣、惡賊,持刀陵逼,是名「強怨」;若親里、故二,愛染纏擾,名「軟怨」。「睡眠開」者,強、軟俱開。「無樂無心」,唯開強逼。雖無文判,準理合然。「無心」、「無境」者,雖與境合,攝念當前,必無染著,故云「無境」。

【律】不共住。

【疏】九、言「不共住」者,「治擯」名也。

九中,釋文。云「治擯名」者,若犯夷重,滅擯永弃,故「不共住」。

【註】佛言:「有二共住:同一羯磨、同一說戒。不得於此二事中住,故名『不共住』也。」

【疏】注解中,初列兩同,後反釋之。此律解中,但明「法不同住」,如《十誦》中,財、法兩種,俱不同也。

釋注中,初科。上二句點注文。「同羯磨」者,眾法同也。「同說戒」者,自行同也。持奉無瑕,方應說戒故。「此」下,會釋。本律「二同」,並據「法」說。法既加擯,義不同財。但無顯文,故引《十誦》耳。

【疏】如《多論》中四解:「一、既壞道法,無所住用,擯出眾外,生天龍鬼神信敬心故;二、現佛法無愛無憎,清淨者共住,不淨者擯出眾故;三、為息外道誹謗故;四、為持戒者得安樂住,增善根故,又肅將來欲犯戒者,生慚愧心,不犯惡故。

次科。《論》中四義,求佛𢷤意。初與四,並生善益,內外分之。二、表彰法勝。三、滅惡益,若不除惡,必遭外毀。

【疏】此戒是初,故繁解釋。自此說文,多約略也。

顯繁意中。上二句示當戒。下二句點後諸戒。

【律】二、大盜戒。

【疏】二、明大盜戒。

盜戒。對不滿五,故云「大盜」。

【疏】前就內色起貪,此就外財生染,並由貪惑纏縛,故犯形於次第。

敘次中。初、明約境分異。「並」下,次、明就心是同。「故」下,正顯列次,謂境異須分,心同故並,內重外輕,故有前後。「內色」,即有情。「形」,謂相形比義。

【疏】就戒四意。

【疏】言制意者。資財形命之本,非此不濟。人情保重,戀著處深。然出家之士,理須捨己所珍,以濟於物。今反侵奪,以自擁己,自壞惱他,過中之甚。是以聖制,意在於此。

釋,制意中三。初敘財境。「然」下,次顯過狀,又二:上明為道專崇兩利,下明違行反成兩損。「捨已」除貪,是自利;「濟物」成用,即利他。「己所珍」者,謂內外兩財。「珍」謂珍惜,「物」即群生。「擁」,猶積也。「是」下,三、結制意。

【疏】二、釋戒名者。

【疏】問:「盜、劫、偷竊、不與取等,無非損財,所以此戒標『盜』名者?」

釋名,問中。通列四名,以徵別標之意。「偷竊」是一種。

【疏】答云:「文不可具,且列一名。」

初答可解。

【疏】有人言:「據俗,『大盜』謂竊神器。」今言「盜」者,對犯輕過,非此戒收,故言「大盜」。但世賊、盜,義通不別。

次答,初釋名。前示俗名。「竊神器」者,謀篡國位也。《老子注》云:「大寶之位,是天下神明之器。」、「今」下,次顯今名。「輕過」,即盜四已下,止得蘭、吉,不至夷重,故標「大」字。「但」下,遮妨。謂雖有多名,皆歸「盜」義,故云「義通不別」。

【疏】有人言:「『非理損』者,為盜;『公白取』者,為劫;『畏主覺知』,為偷;『不與取』者,明主不捨。」

後釋中,初文。「非理」取者,因利求利,侵虧於人。「公白」謂強力直奪。

【疏】然則「偷」之與「劫」,名局義乖。「不與取」者,雖是名通,然於義中,有非盜濫。何者是邪?四句分之:初、與取不是盜;二、與取而是盜,如儉分食,錯得二餅等;三、不與取是盜;四、不與取非盜,如親友意、暫用等。是以眾名,俱不標戒。若舉「盜」者,名通彼此,損盜義盡,又無非盜之濫,故云「盜」也。

次科。初、簡餘三名。上二句明「偷」、「劫」。「名局」,謂公私不同;「義乖」,謂兩不相攝。下明「不與取」,名通義濫。四句中。初、三可解,故不顯相。二約儉時,食有限量,錯得不還,即成重盜。「若」下,正顯今名。言「名通」者,反前「偷」「劫」也。由此「盜」名,該彼「偷」、「劫」,故云「通彼此」也。言「無濫」者,反上「不與取」也

【疏】「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云「盜戒」。

釋戒中。「盜」是所觀之境,「治」謂能觀之智。境、智相合,思修業成,故名為「行」。

【疏】三、具緣成犯者。此戒五緣。

【疏】初、是人物。以盜餘趣,不成重故。

具緣中,初緣。雖通三寶,至於結重,多從主掌。是以初緣,通云「人物」,對簡非、畜,如後自分。

【疏】物雖人主,及至盜損,還須人想。若生餘想,疑謂別境,則是輕犯,非此戒收。是以第二作人物想。

二中,初躡前。「及」下,敘。文明「疑」、「想」,即境想中二、三兩句

【疏】問:「想、知二心,有差別不?」

答:「有同、異也。了境無疑曰『知』,當境意謂為『想』。俱能了境,『想』與『知』同。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故與『知』異。若以此心,知是人物,於下『闕緣』,轉想不便,謂實達境,非迷忘故。若謂人物想,即順闕緣,不乖《律》文境想互義。」

問中。或有立云「知是人物」,故問決之。答中。初、答知想差別,上句通標;「了」下,分示;「俱」下,顯同異。「若」下,次、明立緣是非。前敘立「知」有濫,意謂若具緣中標云「知者」,則人謂後「闕緣」中,轉想皆是明了之心,故不可立。「若」下,次明立想順教,以《律》但有「想差」,不言「知」故。「互」即差也。

【疏】想雖當境,若盜輕物,不成重罪。故次第三,明是重物。

【疏】財雖滿五,若無盜心,本自無咎。故次第四,明有盜心。

【疏】心雖起盜,財未離處,損主未就,屬己不顯,亦未成重。故次第五,明舉離處。

餘三,可解。

總五為三:初、三是境;二、四是心;五心境合。

【疏】問:「前後諸戒,緣具方便。今此盜緣,無方便者?」

答:「損財明盜,便成重罪。有盜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未離已前,並方便攝。」

初問,可見。若準《事鈔》,須具六緣,「五、興方便」。今此除之,故發是問。答中。初示成犯齊限。「有」下,次明避濫不出。如互用三寶,燒薶壞色,寄借抵拒之類,但使虧損,即成盜業,不必方便。然非一向都無,故云「縱有不明」等。

【疏】問:「經、論明盜,緣雖多少,皆無『重物』者何?」

答:「彼為成業,受苦招生,故無輕重。如牛呞比丘,但損一粟,五百生償。今雖遇聖,口猶是牛。《律》明持犯,盜輕,開悔得住;盜五,制重擯出。故使法律軌儀,其相在此。」

次問中。「經、論」,即通指化教。「緣多少」者,謂所盜之物,多少不定,不約滿五以定犯相。欲彰教意,故問示之。答中有二。初示化教,但論心業,故不簡境。「如」下,引緣以示。梵云「憍梵波提」,此云「牛呞」,亦云「牛跡」。《智論》云:「昔作比丘,摘他一穗穀,觀其生熟。五百生作牛償力。今遇佛出家得道,口有牛呞,足有牛蹄之相。」、「《律》」下,次、明制教。須分重、輕,由有懺擯、開制不同,故須軌定。化教不爾,所以不分。

【疏】四、闕緣者。

其相甚易。列句辨犯,講者通誦。世相無幾,時節可惜,故不出也。如其不解,試為略舉。

闕緣中。反具成闕,故云「甚易」。學者皆能,故云「通誦」。「世」下,示不廣所以。「如」下,生下所出。「無幾」,謂非久也。「時可惜」者,恐虗度也。

【疏】若闕初境,得三偷蘭。初、非人物,替人物處,作人想取。二、畜生物。三、無主物。俱作人想,望本人物不得,境差方便,蘭。後之三物,本自無心,則非罪也。如前義門,可以通之。此據小漫,人物並取為言。若據剋心,王物替張,亦同前判,闕境還立。如此識相,舉一千從,可謂達持犯者。

初緣中二。前約小漫,以大漫隨犯,故非所論。上二句總標。「初」下,別示。三種異境替人物處,而非本境,故名「闕境」。「俱」下,示犯。「如」下,指廣,即境差方便中。「此」下,次明剋心,躡前以示。「同前判」者,張物不得,境差方便,蘭;王物無心,則無所犯。對上小漫,人趣無闕,故云「還立」。「如」下,結歎。

【疏】闕第二緣,據小漫者,九句偷蘭。謂轉想、疑心、雙闕各三,故有九也。亦不勞出。恐未達者,聊試舉之。

闕第二中。即闕人想。「想、疑」,境定心差。「雙闕」,心、境俱差。用此三種,各歷三境,故成九句。「亦」下,示意同前。

【疏】言「轉想」者。

【疏】初須人想,可得同境。臨欲取時,乃作非人物想。據後心時,俱得吉羅。然《律》但結前心之罪,盜人方便。故云:「人物非人物想取,偷蘭。」此句既爾,諸句諸戒,例同此解,後不言也。

轉想三中,初句又三。初明心轉。「須人想」者,示本想也。心境相當,故云「同」也。「臨欲」等者,明後心也。「據」下,次辨罪相。「此下」,三、例通。「諸句」,即下八句。「諸戒」,指殺、妄等。若據殺戒,亦列句數,但不敘前後心相結罪之義,故云「不言」耳。

【疏】二、人物畜生物想。

【疏】三、人物無主物想,罪或有、無。若先知人物,後作無主想,則有前心罪。若本作無主,無心故無罪也。

三、無主想。「罪有、無」者,即約轉想、本迷為言。今此正明轉想,旁示本迷。

【疏】二、明「疑心」者。初是人物,對境生疑。為人、非人物?為人、畜生物?為人、無主物?

【疏】三、明「雙闕」者。初、盜人物。非人物替,闕境緣也。就非人物,復生疑心。為人物?為非人物?闕心緣也。二、畜物來替。為闕為畜邪?三、無主物替。為主無主邪?並例準知。如此處解,餘戒不釋。

疑及雙闕,同是疑心。但前疑據境定,雙闕約境轉耳。作圖示之。

【疏】闕第三緣。重物作輕想,結前方便蘭。

闕第三中。如取滿五,意謂不滿。

【疏】闕第四緣。有盜無盜心。前心,吉羅。本無,非罪。

四中有二。初約先有後無。「前心吉」者,遠方便也。下句,次約始終無心。如開緣中,糞掃、親厚等取也。

由前具緣,不列方便,故此闕中,須分二種:當知先有後無,即闕方便;始終無者,正是闕心。

問:「前心犯吉,那云『闕心』?」

答:「望未動身,猶非盜等,故名『闕心』。」

「若爾,至次方便,轉入無心,名『闕心』否?」

答:「身色纔動,盜業已彰,但物未離,未成根本。是以擁住次、近,並名闕第五耳。

問:「前心後轉,與闕想何異?」

答:「闕想有心,此據無心。又前約動身後轉,此約初心即轉。如是思之。」

【疏】闕第五緣。未離處,輕、重二蘭,隨相分別。

五中。「二蘭」,未與物交,次方便也;相交未離,近方便也。或次、或近,有阻不成,擁在方便。次、近不定,故令「隨分」

【註】佛在羅閱城。有檀尼迦,在閑靜處草屋坐禪,為人持去,乃作全成瓦屋,佛令打破。便詐宣王教,取彼要材,為王臣、人民訶責「無使入村,勿復安止」。比丘以過白佛,因斯如上制戒。

【疏】就戒緣中。初、明盜緣;二、「為王臣」下,訶犯之相。緣中又二:初、作瓦屋打破,盜戒遠緣;二、「便詐宣教」下,正是所犯。

【疏】就遠緣中。明「靜居坐禪」者,欲顯盜相動心,禪行尚爾,況餘滯境,其過彌繁。世俗常言:「顧雍拜萬戶封,家人不知;葛亮受三郡賞,庫無石貯。」斯豈道邪?知足若此,可以自勵

戒緣中,遠緣分二。初示託緣之意。「滯境」,謂貪吝之人。「世」下,引俗誡道。「顧雍」,《吳志》云:「吳郡人。孫權為王,累遷官,至尚書令,封陽遂卿候。還家,而家人不知,後聞乃驚。」此謂輕其勢祿也。「葛亮」,姓諸葛。《蜀志》云:「瑯瑘陽都人。事蜀先主。後收江南,以亮督零陵、桂陽、長沙三郡,家無一石之粮。」此謂輕其財利也。

【疏】問:「『瓦舍打破』,不犯罪邪?」

答:「如《見論》解:『以損命、妨道,惡法相學,故勅打破,無損財咎。』」

問答中。佛令阿難打破瓦屋,恐疑損財,有所犯故。答中,引《論》出彼三過,示其可打,復稟佛勅,明非自為。

【疏】就犯相中。言「要材」者,《僧祇》云「取飛梯二枚」。故取重財,早覺急制,為開教主,豈是凡邪?故彼律明後得無學,說自慶頌:「欲得寂滅樂,當習沙門法。止財支身命,如蛇鼠入穴。」又云:「衣食繫身命,精麤隨眾得。」餘注可解。

次科《僧祇》。初釋要財。「飛梯」,亦曰「雲梯」,即相戰攻城之具,是國家要用之物,故云「要財」。瓶沙王木坊中有五枚,故言「取二」。

「故」下,出故盜之意。檀尼已證初果,故云「非凡」。此彰起教,非實行故。

「故彼」下,引證。亦即《僧祇》,彼云「達貳伽耶即作念言:『我作第一房,上座次受,駈我令出。第二、第三亦駈我出。後續作,燒成瓦屋,世尊復勅令壞。及取王材作舍,復見呵責。徒自辛苦,用多事為?自今已後,止此苦事,依隨僧眾,苦樂任時。』便習無事,晝夜精進,專修道業,得諸禪定,成就道果,遂說三偈以自慶」。

初偈如《疏》引。初句標所期道果。「寂滅」,即是涅槃。脫三界苦,故云「樂」也。次句示修因。「因」即是行,行依於教,即三學、八正,是「沙門法」。此上二句,三偈並同,各下二句有別,並是成道之緣。初即少欲行,上句法說,下句喻顯。多欲多惱,損害形命,少欲無事,資養安適。「蛇鼠入穴」,相似法故。「支」,持也。即《經》云「多求利故苦惱亦多,少欲之人無求無欲,則無此患」是也。第二下半明隨緣行。身名有待,必假資緣,非別所懷,繫命而已,隨得隨受,不擇美惡。即《經》云「於好於惡勿生增減,趣得支身以除飢渴」是也。第三下半明知足行。偈云「一切知止足,專修涅槃道」。上句謂隨於四事,受用有餘。下句謂心存聖道,更無餘務

此之三偈,即是頌前長行。初偈頌前止此苦事,次偈頌前依隨眾僧,後偈頌前專修道業。又此三偈,上二句並滅道二諦,各下二句總明苦集二諦。初是多欲苦,二即多食苦,三即無厭足苦。三行對治,如上所釋,即知苦斷集,修道證滅。尊者道成無學,說此自慶,以示未悟。故云「欲得」等。

【疏】就戒本中。約文求相,事在弘演。諸律明盜,其相極多,後學未周,何由總括?然余所撰《事鈔》,隨戒釋相,文亦具矣。恐本未見,故略解之。然則盜相難分,要知足者,可有評判。自餘隨境,何由通曉?

戒本中,敘意為四。初推講演,「諸」下,敘相繁。「未周」謂未能徧覽諸部律、論也。「然余」下,指廣生起。「然則」下,示難勸學。「隨境」,謂隨逐塵緣者。

【律】若比丘。

【疏】就戒句中,文分為六。初句能犯人。「在村」、「若靜」,明盜物處。「不與者」下,明其心業。「王臣」已下,為俗法訶。上三明其盜本,不通諸戒。下二罪擯,如上解也。

【律】在村落。

【註】村有四種:一者,四周牆;二者,柵籬;三者,籬、牆不周;四者,四周屋也。

【疏】言「村、靜處」者,遮惡比丘心,出罪網也。彼生疑意,村中有主,攝護是強,靜處犯盜,可亦制罪?故今張網綱維,廣布罪目。但是有主,以我心盜,非理義立,何得無𠎝?故列空、有二處,用收罪人。

總釋二處中,初科。上三句牒文略示。辟制造過,即「惡比丘心」。戒標二處,即「出罪網」。「彼」下,委釋。初敘惡比丘心,「故今」下,釋出罪網。「綱、維」,並網上繩。「故列」下,結顯。「空」即閑靜處,「有」即村落。

【疏】「村有四種」,假以事明,必過於此,理亦通攝。據文約相,五種圍之。對五不周,則有十種。餘者不出,例此二緣。

釋村中。初、示義通。但取有物周圍,不必此四,故云「必過」等。如《僧祇》「渠、溝、壍等圍,皆名聚落」。「據」下,點文相。言「五種」者:一、垣,二、墻,三、柵,四、籬,五、屋。此五相中,或容餘物閒接,皆名「不周」,則又為五。注中第三,且據墻有籬閒,餘者準知。或可五物,二對參閒,自有十種:一、垣墻;二、垣柵;三、垣籬;四、垣屋;五、墻柵;六、墻籬;七、墻屋;八、柵籬;九、柵屋;十、籬屋。「餘」下,指例。言「不出」者,即渠、壍等。「二緣」,謂周、不周也。

【律】若閑靜處。

【註】即村外靜地也。處者,若地中,若地上處,若乘,若擔,若空,若架上,若村,若阿蘭若,若田處,若處所,若船,若水,若私度關塞不輸稅,若取他寄信物,若取水,若楊枝,若園果、草木,若無足眾生,若二足、四足、多足,若同財業,若共要,若伺候,若守護,若邏道,是名「處」也。

【疏】言「閑靜處」者,注解「村外」也。就文明處,通村內、外者。總舉盜相之緣位也。

釋靜中。「村外」,謂齊聚落行來處已外蘭若地也。

【疏】就分為三。初、十三種,明物處差別;次、「取寄信物」下,八種,明物體差別;「若同財業」下五種,明契要差別。此之三位,隨盜財物,皆據有主,以入盜科;若無主者,則不名犯。今總明主,後就文消。

別釋中。總分為二。前分三位。「今」下,次列二科明主。

【疏】計主物者。於物自在,集散皆得,故曰「主」也。大約以分,不出三位。

總舉中。初、示主義。「集」謂聚積,「散」謂費用。「大」下,分主相。

【疏】初明三寶;二、盜別人;三、明非畜。初明三寶。

【疏】謂知事者,掌用此物,罪福大深。如《大集》中,非聖非淨,何能監護,無有瘡疣?

三寶中,初科。上三句敘罪、福。二皆「深」者,由境勝故。「如」下,準教簡人。彼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三寶物。一者阿羅漢,二者須陀洹。復有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後世業,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瘡疣。」

【疏】初、盜三寶。

總而為言,有守護者,隨盜滿五,皆是極重。佛物無護,如《鼻柰邪》斷施主故。餘廣如《鈔》。

次文兩判。初望護主,「佛」下,二、斷施福,並犯夷重。《鼻奈耶》云:「若盜佛塔、聲聞塔等幡蓋,皆望斷施主福邊,得棄捐不受。」若準《鈔》中「佛無我所,例非人結蘭」,今文不出,故指如彼。

【疏】言佛物中,有四差別。

【疏】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擬供養,生世大福。故《律》云:「若是佛園、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養,同塔事故。」所以不許者,莫不即體法身之相,表處是深,不得輕故。

佛物中,初科分三。初示物相。「故」下,引《律》證。「所」下,徵所以。法身無相,隨物以彰,故此諸物,即法身體。

【疏】二、屬佛物。所以得轉者,由本施主,通擬佛用,故得貨易。不同前者,曾為勝相,故唯一定也。

二中。初標示,即錢、寶、人、畜等物。「所」下,明開轉所以。「不」下,對前簡異。

【疏】三、供養物。以幡、華等,得貨易者,事同屬佛,可以義求。

三中,物別轉易同上。

【疏】四、獻佛物者。開侍衛者用之,義同佛家之所攝故。如《薩婆多》:「有施法者,法師說法、誦經者,亦取分故。」餘廣如《鈔》。

四中。初標示。「物」即飲食、果實等。次明用與。初判屬侍人。今時掌佛廟人,義通道俗。《善見》云:「佛前獻飯,侍佛比丘食之,白衣侍佛亦得食之。」、「如」下,引例。《論》云:「若施法者,分作二分。一分與經法,一分與誦經、說法人。」謂彼雖施法,而人獲分,例今侍佛,得食無疑。

古記問云:「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

答:「《法苑》云:『後還入常住。』」

【疏】言盜法物,亦有其四。

【疏】一、法所受用者。謂紙、素、竹、木上書經像,或箱、函、器、襆曾經盛貯,剋定永施,不許改轉。此則一定,敬同聖教。皆是滅理之所依持,故有損益,並望涅槃,而生罪福。

法物中,初文。前出物體。「皆」下,示所以。「紙、素、函、器」,止是世物,但望所詮,至真無價故。

【疏】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

次科。前出謬見。「此」下,次據文斥。上引「半偈捨身」者,一、彰如來求法之勤,二、示如來重法,三、顯正法難聞。下引經證,「兩字除惑」,顯佛法功深,舉少況多,其過彌甚。儻畏來苦,勿逐魔徒。二緣並出《涅槃經》。彼云「佛告迦葉菩薩言:『過去之世佛日未出,我於爾時,住於雪山,唯食諸果。食已,繫心思惟坐禪。經無數歲,不聞如來大乘經名。修是苦行時,釋提桓因,自變其身作羅剎像,下至雪山,宣過去佛所說半偈云:「諸行無常,是生滅法。」乃至聞此半偈,心生警疑:「汝今幸可說竟此偈?」羅剎答言:「今我實為飢苦所逼,實不能說。」我即問言:「汝食何物?」羅剎言:「惟人煖肉,其所飲者,唯人熱血。」我復語言:「且說半偈。我聞偈已,當以此身,奉施供養。」羅剎即說半偈云:「生滅滅已,寂滅為樂。」菩薩徧於石、壁、樹、道,書寫此偈已,即上高樹,投身樹下。身未至地,虗空之中,出種種聲,乃至阿迦尼吒。爾時羅剎,還復帝釋形,即於空中,接取菩薩,安置平地。』」云云。又《經》云「善男子!若復有人,不知如來甚深境界,乃至輪轉生死,增長諸結,多受苦惱。若有能知如來常住,無有變易。或聞『常住』二字,若一經耳,即生天上。後解脫時,乃能證知如來常住無變易」等。言「事在福」者,如施主作橋、井等事。隨在福生,緣壞則「失」,名「事在無作」。今燒故經,其事亦爾。

【疏】餘之三相,可以準前。

指餘三中。前二轉易,後與侍人,並同前判。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上之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上之三

【疏】就僧物中,則有四別。

僧物中。前二屬處永定,通名「常住」。但前無分義,後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簡之。後二俱是即施,通名「現前」。但前局當處,後通內外,故加「現前」、「十方」以別之。

【疏】一、常住常住物。如堂宇、田園、人、畜、米󳫹。屬處已定,不可分割。必欲惠給餘寺,羯磨和與。若直送者,是名「盜損」。或有主掌自盜,不望十方不滿,隨取計五,便與極重。如《僧祇》中,縱集得僧,亦不可分故。

初中分四。初出物體。「屬」下,示名義。「或」下,明結犯。餘盜望主,此義易知,故文但出「主自盜」耳。「如」下,引證。

【疏】二、十方常住物。如飯餅等,見熟之食。本擬十方聞聲同飯。有盜此食,望護結重,望僧結輕,以僧分業,無滿五故。

二中。初列物體。「本」下,示別名。通名同上,故不重出。「有」下,明犯相有二。「望主重」者,謂餘人盜。「望僧輕」者,即犯偷蘭,或主客同盜,或主自盜。

問:「二種常住,並通十方,何以前不望僧,後望僧者?」

尋文可通。

【疏】問:「聲鐘告集,是僧皆飯。未知他寺奴、畜得否?」

答:「不合也。僧具六和,隨處皆是。人、畜別屬,義非通使,使既是局,食亦如之。」

問中,意謂他寺奴畜,彼此通僧,應得食故。答中。初句判定。「僧」下,釋所以。初示僧通之義。「人」下,明「奴畜」不通。《鈔》云:「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犯重。以施主擬供當處僧,不供別類,非福田故。僧家人畜,犯吉。」

【疏】三、現前現前物。如今諸俗,以供養僧,無問衣、藥、房、具,並同現前僧也。如《中含》,施招提僧房,所謂「別房施」是也。又如《經》中「僧鬘物」者,此梵本音。據唐言之,「對面物」也,即是現前對面之施耳。《鈔》引昔解謂「花果」者,隨字顯相,乖其事義也。

三中。初示名體。「如」下,引證,《中阿含經》:「阿難受別房,用施招提僧。」、「所謂別房施」即翻名也,謂以「別房」施「現前僧」。「又如經」者即《涅槃》文。初翻名顯相。「《鈔》」下,點示昔非。謂《事鈔》中誤用昔解。彼云「房宇是招提物,華果是僧鬘物」,即取「華果結鬘」之義,故云「隨字顯相」。華梵不辨,即是「乖事義」也。

【疏】四、十方現前物。如僧得施,及五眾亡物。以此物施,通擬十方,有僧皆得,故此福分,廣大無邊。及論立法,不可盡集。制作通法,用約十方,隨現集者,皆有其分,故曰也。若未羯磨,盜者偷蘭,以十方僧不滿五故。若羯磨已而行盜者,隨其輕重,據現結正。既定罪相,隨務則多。講至於此,引《鈔》解也。

四中。初簡物相。「以」下,示名義。「制通法」者,即白二羯磨。「若」下,定犯相。輕重兩判,準《善生經》。初犯「蘭」者,由未作法,人無限數,望「十方」結;後「隨輕重」者,既作法已,人有數限,故隨所盜,輕重兩結。

【疏】二、盜人物。

就緣分三:初明掌護損失,後明被賊、盜相。

【疏】初中,妙同《鈔》引。《善見論》中,若守護財物,謹慎不懈,而有盜者,私竊而取,或強逼取,皆望本主結者,以非護主能禁之限故也。若反此者,守物須償,以本盜人欺守護故,是須還他。若不還,犯。

次、別人物,釋中,初科。上句指廣。彼約二主,分為七種:一、掌護損失主;二、寄附損失主;三、被盜物主;四、賊施比丘物主;五、枚囚縛賊主;六、狂人施物主;七、守視人作主。並廣如彼,須者尋之。下引《善見》,即彼初位。《論》中。初明守護謹慎。「望本主」者,有二義故:一、非能禁,二、無填償。本主索償,反成盜故。「若」下,次明慢藏。反上二義,故從守護

【疏】二、被賊奪者,如《鈔》所引,義張二位,謂「現」、「不現」。結罪時,當隨二主心絕已不。

若財主已絕,賊主得定,此不可奪,如《律》賊復奪賊。

二、財主雖定,賊主不定,此則可奪,以緣不具故。

三、財主遲疑,賊主已定,此不得奪,以緣成故,何問本主?

四、俱不定,此則收得,由心不定,業非通暢故也。

今以四句,可約判之。

次科,歷句中。初總舉。「現」、「不現」者,即對面現前盜及不現前盜。「二主」謂財主、賊主。「若」下,別列。初後,二俱可解。次句以賊心猶豫,盜業未成,故云「緣不具」也。第三反之,故「不得奪」。

【疏】問:「今有賊施,得取物不?」

答:「據理成也。以物非定屬,隨後作主。如似世錢,可定屬也?隨人隨用,隨處隨定,隨損隨結,可例通之。」

問中,恐疑共盜,故問釋之。答中,初判定;「以」下,釋所以;「如」下,舉事例通。

【疏】三、就所盜,略舉通收。情、非情道,並攝盡矣。如《鈔》所引《明了論》解。恐不見《鈔》,故又引之。

三中,標文。初總示,「如」下,生起。

【疏】如彼解云,盜義極多。且約六根,起非法行,若偷六大,亦犯重罪。

釋中,初科。「六根」,即約能盜,以攝所盜。「六大」即括所盜以顯能盜。故知盜境,該通無窮。

【疏】何以明之?如諸仙人,是「𮌎行師」。有人蛇螫,作仙人書,見者皆愈,然須價直。比丘被害,偷看,不問損與不損,看時即犯。以此例諸秘方要術,不許人傳,偷見違惱,何啻在五?所謂眼盜。下根例之。如誦呪治病,欲學須直,比丘密聽,計直犯重。偷齅、甞、觸,亦例此知。若要方術,病緣即差,得直方與,得直聽寫,比丘受學,心緣得差,不與價直,故犯重也

六根中。初句徵起,「如」下,列釋。初委釋「眼根」。「𮌎行師」,准《論》合云「𮌎行蛇毒藥師」。「螫」,施亦反,謂虫行毒也。「下」下,例餘五根。

【疏】次約六界。前地、水、火可知。如《律》中,有呪扇藥塗,比丘偷搖,不與價直,是謂「盜風」。若起閣斜臨,妨他起造,是名「盜空」。智者,識界也。人有伎倆,不空度他,得直方與,比丘方便,就他學得,不與價直,即「盜識」也。識不可盜,以無形故。但可從緣,盜其智用耳。

次六大中。「大」謂六皆廣遍,「界」謂六相差別,體同名異,前後各標。就文,初略指前三。「如《律》」下,引釋後三。初明「盜風」。「若」下,次明「盜空」。「智」下,後明「盜識」。「伎倆」謂藝能也。「識不可盜」者,謂不可盜去,但其機巧,為人所學,故云「盜」耳。

【疏】三、明非、畜物者。

如上立義已明,可尋《鈔》中罪輕重也。

非、畜中。指「上立義」者,近指當戒具緣、闕緣,遠指篇前境差方便。下指《鈔》者,彼明盜非人物,有主,望主結夷;無主,望非人結蘭;盜畜生物,古謂犯夷,今師準《十誦》、《多論》,但結吉羅。

【疏】文中。「處者」,總舉,用收其相也。

【疏】初、「地中」者。恐人不了「處」之所在,故以相列,令知犯境,不得迷也。如《律》中解,即地中伏藏,有主守護,若盜此物,計五成重。今約《律》中,佛地、僧地,若有伏藏,隨出隨屬佛僧二位,亦無還主及送與王,可如《鈔》中「捉寶戒」說。

次物處。初釋「地中」。初明列相所以。「如」下,引釋。指「如《鈔》」者,彼云:「地上屬王,不論地中。如給孤獨,聖人亦取此物,故知無罪。」

【疏】二、「地上處」者,如今道地所得物也。

【疏】三、言「乘」者,謂象、馬等乘也。就此乘上,有財欲盜,離乘便重,即以乘為處也。若欲取財,無由得離,雖乘行百里、千里,但得偷蘭,後離方重。若兼乘盜,心絕乘離即犯重罪。《僧祇》:「盜四足者,驅向所期,足徧犯重;不隨所向者,輕。本期不定,舉徧即重;本主來逐,心未得者,輕也。」

乘上。初示物。「就」下,辨盜。初明就乘盜物。「若兼」下,連乘俱盜,又二:初、正判;「僧」下,引類。

【疏】四、言「擔」者,謂所有物,屬於步擔。義同前乘,可以兩分。

「擔」中。亦約擔上盜物,及連擔盜,判犯不同,故云「兩分」

【疏】五、言「空」者,《明了論》中,約有辨空,結罪如上。今《律》明空,謂有衣物、鳥等,從風所吹,有主之物,而加盜取。明「離處」者,即空異處,是名「離處」。故《善見》云:「盜空中鳥,左翅過右翅,尾處至頭,上下亦爾,俱得重罪。杖遮不隨者,蘭。」《十誦》中,有主鳥銜重,無主鳥銜者蘭。

「空」中。初標異。彼論約起閣侵他空處,故云「約有辨空」。「今」下,正釋。初明空處。「故」下,引示。「左翅過右」,約橫飛說;「尾至頭」處,約直飛論;「上下」可解。以空無分齊,還約鳥之飛動,以明離處之相。《十誦》,彼具云:「諸有主鳥󳸐是物去,比丘以偷奪是鳥物,波羅夷;若野鳥󳸐是物去,比丘偷心奪是鳥物,偷蘭遮。」此奪鳥物,望人結罪。亦應約空辨處,故此引之。

【疏】六、「架上」者,謂諸架、壁有財物也。若盜離者,即以為處。如《十誦》中:「取衣不取架,持架將去不得重。後離架時,方得重。」亦同上判,義相似也。故又出者,知無異也。

「架」中。初示處。「若」下,辨犯。「亦」下,指同。謂同前乘、擔,離合兩判。「故」下,顯重意。「知無異」者,若不出相,不知同故。

【疏】七、言「村」者,謂託村為處。《律》中,初約盜物,後盜村體,或以機關攻擊,強力水澆,言辭辨說,誑惑而取,皆重。

七中。初「盜物」者,《律》云「若村中有金銀等,若牽、挽取,初離得夷」是也。「盜村體」者,即如所引。「攻擊、水澆」,損壞也。「強力」者,《律》云「依親厚強力而盜取」也。「言詞辨說」者,誑誘取也。「說」,音稅。

【疏】八、「阿練若」者,村外空地。二位同村,可知。

「蘭若」,梵言,即翻「空處」。「二位同村」,即盜物及體,《律》云「空處有金銀」等,又云「若以方便,壞他空」等,是也。

【疏】九、「田處」者,田有多種,百穀所生之處總名為「田」。《律》中兩相,如上村解。《十誦》云:「若為田故相言,得勝者重,不勝者輕。若作異相,過分勝者重。僧房舍者亦爾。」不言理之曲直。如尼言犯殘中,但得述理,官占無犯,不許橫言。今以義約,若後主想決,則應屬己。若不定者,應非重科。

田中。初示名相。「《律》」下,引釋。初本律言「兩相」,亦即物、體。《十誦》「相言」,謂詣官詞訟。「得勝重」者,謂非理而得。「不如」字誤,彼作「不勝」。「若作異相」者,彼云:「若不勝已,更作相,若所得地,乃至滿五,得彼羅夷。」「房舍」準田以判,故云「亦爾」。「不言」下,決文不了,又二。初準例決。即約理之曲直,明犯、不犯。「尼」下,脫「相」字,即尼「相言戒」,開述理故。「今」下,次約義決。即就主心,定與不定,判犯輕重。縱是僧地,前主心決,奪亦成重。

【疏】十、「處所」者,或店肆作處,如是非一。亦有二位,如上列之。

十中。初示相。「處所」語通,故云「非一」。《律》云「若家、若市肆、果園、菜園、庭前舍後,若復有餘處」等。「亦」下,判犯。盜物、盜體,「二位」同前,故略指之。

【疏】十一、「船處」者,亦有二科。船中盜物,即船為處。若盜船體,如《僧祇》中「解船筏時,越;動時,偷蘭;雖斷繩未離者,蘭;要斷繩離處,方重」。《善生》:「流水中,解船離栓,即重。」

十一,初總示。「舟」下,別釋。初明盜物。「若」下,明盜船。「《僧祇》中」,明因果、分齊、次第之相。「《善生》離栓」亦同。「栓」,巨月反,樁也。

【疏】十二、「盜水」者,律中但明所損,不出分齊。如《僧祇》中,溉灌流水,或一宿直一文,乃至四五,比丘為於佛僧,復自為,盜壞彼渠,得越;水入田,蘭;滿五者,夷。《摩得伽》云:「計彼塘工,過分而用,水滿者結重。」

十二,初示本宗通漫。《律》中但云「盜水中金銀、衣被、魚鼈,及壞他水處」等。「如」下,引他部顯相。《僧祇》,前明主者計價,下明比丘盜損。「為佛」者,他緣亦犯也。「渠」即水溝。《伽論》二義判犯:一、計塘工;二、用過分。

【疏】十三、「私度關塞」者。

【疏】如《律》,比丘無稅,白衣應稅,為彼過物,故制重。如《十誦》中:「比丘應稅,不稅亦重。雖不為過,而示餘道,以不被稅,為他過物,故犯罪也。」如《多論》中,持國禁物出界,入死罪,故言重者,但違王教,故得吉羅。《薩遮經》云:「不輸王課,非盜也。」又《僧祇》云:「一切出家人不稅。若賣買人,應稅。」

十三中,初科。本律「比丘無稅」者,謂官不稅比丘物,而為他過物也。《十誦》,初明自稅,謂有國土,稅比丘物。「雖」下,明為他免稅。《多論》兩斷,《論》云:「若國禁物出王界者,入死罪。若比丘持出,律師初言得重。後云不入重,但有違王教,吉」。據此,縱令官稅比丘物,而故不稅者,止得吉耳。此則決前《十誦》結重之文。下引經律,文據益顯。《薩遮尼犍子經》云:「何等不應稅?世尊弟子、比丘、比丘尼、一切外道出家人物,是名不應稅;若賣買者應輸,是名稅分齊。」、「課」,即稅也。《僧祇》同上。

【疏】若官稅比丘,方便自免者,非犯:一、本不共要,二、非理稅我。故上文云「比丘無稅法」也。若成犯者,賊來劫我,方便隱物,亦應犯重?然有白衣,官稅其物,比丘為隱,如《律》科重。

次中。初明不稅無犯,又三。初約義定。「故」下,指文據,即《四分》、《多論》等文。「若」下,引事反質。「然」下,次明為俗故犯。「如《律》」,即上《四分》。

【疏】次明物體。

【疏】初云「取信物」者。《律》中,持人物在右手,隨離結重。若本左手持物,盜心不還,須捨盜心,方移右手,不捨而移,是名重盜。如是類之。又《十誦》云:「若貸他物,抵言『不貸』,故妄,得提。」如《善見》中:「偷方便故吉羅。」《十》云:「若先用盡,後斷當已,得重。先斷當,後離處,方得夷。受他寄物亦爾。」《善見》云:「若負他債,比丘持去,無盜故無罪也。」

次物體中。初「信物」者,謂人寄附之物。前引本律,就身為處,文約「左右手」,以明犯相。餘身分亦然,故令準「類」,《律》云:「頭上移肩上,肩上移頭上;左肩移右肩,右肩移左肩。」下引諸部,初《十誦》明貸寄,前明抵拒犯提。《善見》結「吉」,示不同故。「十」下,次明犯重。「先用盡」者,謂己用過他所貸物。「後斷當」者,謂主來求索,抵拒不還也。「先斷當」者,謂貸物猶在,故約「離處」方犯。「受寄亦爾」者,抵拒斷當,犯相並同。次引《善見》,謂負餘人債,比丘輒爾為他持還,但不成盜,義應有罪。

【疏】二、「取水」者。《律》中,離地水器盛而盜,隨滿結重。《僧祇》:「若以筒就孔中飲,滿者重;若稍飲數止,咽咽偷蘭。若器先塞,盜拔塞時,越;注入器中,蘭;注滿者,重;若注未滿即悔,畏重,以倒本器中,偷蘭。」雖繩斷未離處,離處未斷繩,俱蘭。蘇、油、蜜等,例同。

二中。《律》約「器盛」者,文云:「大小瓮及餘種種水器,若香水,若藥水,若取者,夷。」《僧祇》,前明以筒盜飲。「稍」,即少也。「若」下,明持器盜取。「雖」下,約連器持去。下例蘇、油,同上三判

【疏】三、「楊枝」者,義同上相。《律》隨有者,便隨言之。

三中。「同上」者,亦為隨盜滿五成重,《律》云「若一、若兩,若眾多,若一把、一擔」等。「律」下,通示律文列相之意,謂前後所出,隨據有者為言,非止此數。

【疏】四、「園果草木」者,如上「僧物」中。《鈔》中廣引。

四中,初科。指上,即「常住常住物」。下又指《鈔》,即「盜戒」中。彼引《大集》云「盜僧物者,罪同五逆」,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又引《方等》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等。彼又廣引諸律,明用得否,撿彼看之

【疏】僧園果木,比丘多犯,以我寺中,不謂有犯。然立寺者,以盛無我之僧,隨有施為,無非為解脫故。今不思此,取他眾人所有之物,以為自保,此罪大也。如《僧護》、《日藏分》中,特可畏也,故須深思。

次科。初敘喜犯。「然」下,次彰業重。初明立寺之本。「今」下,次明盜取之情。「如」下,指教勸思。《僧護經》,彼因耶舍遊海邊,見五十餘處地獄,多是侵盜僧物,現受苦報。《日藏》,具云《大乘方等日藏經》,佛對日藏菩薩說諸破戒受苦等事。《鈔》云:「別人得用僧薪草者,此要具戒清淨應僧法者。若行少缺,得罪無量。」

【疏】如《僧祇》中:「僧地種果有功,聽與一熟,乃至菜瓜,例與一翦。」、「若於園中搖樹,果落地,持云方重。若就園內食,滿者結重。」《十誦》:「僧園樹華,聽供養佛。大木供僧,皮葉隨比丘用。」《僧祇》:「院內樹薪,供僧食用。若無定限。應取乾者。」

三中。《僧祇》,初明賞功。「一熟」,謂一番熟者與之。「一翦」,亦約一番採摘。「若」下,次明盜果。《十誦》,樹華僧用、供佛,不成互用。「皮葉」及《僧祇》「樹薪」,並開別人取用。準前明判,要須戒淨。

【疏】五、「無足」者。《律》中,蛇、魚為初,有主盜取故。《僧祇》云:「若以龍蛇等,盜取犯重。若瞋罵言『何以籠繫』,即開放者,越。」《五分》:「若壞殺具,無犯;不應爾。」《十誦》、《摩得伽》中:「壞網,慈心吉羅。」

五中。《律》文先列蛇、魚,續云「及餘無足眾生」,故云「為初」。《僧祇》。初明盜取。彼云「無足者,所謂蛇蟒」,或蛇師比丘盜取蛇或筐,滿五皆重。今云「龍」者,疑是文誤。「若」下,次明解放。下引律論,壞具皆輕,以非盜故。

【疏】六、「二足」者,盜人為初。

六中。「人為初」者,《律》云:「人、非人、鳥,乃餘二足眾生,有主者重。」

【疏】約《律》,盜人令出家去,如上可知。既非僕隷,則非別屬,雖違王教,如上《多論》。

盜出家中。初明成重。「如上」,即約有主結也。「既」下,揀輕。謂「僕隷」等,損主故重,餘無所損,止可結吉,故指「如《論》」,即上「度關」等。《善見》亦云「盜人無罪者,謂主人兒落度,父母所遣等,將去無罪」是也。

【疏】義言:「若他兒子賊奪去將,便損父母依報力用,屬賊是強。不得教走,若自走來,則不負賊。」故《十誦》中:「賊捉弟子將去,師還奪取,犯重。賊未決想,無犯。弟子自偷身來者,不犯。」如昔解云:「師不得奪,身自得走者:父母感子力強,賊奪得重,已屬賊是強,師弱奪賊,故重;兒報正體是強,賊得力用則弱,走是強報相逐,弱用隨來,不犯。」

奪賊中三。初以義判,前明賊奪成重。子是父母所依,假其力用,所損處重,故「屬賊強」。「不」下,教比丘護盜。教走成重,以損賊故;自來無過,以非意故。「故」下,引證,可見。「如」下,引昔解。初牒前兩判。「父」下,釋出所以。初明師犯重意。「兒」下,次明自來無犯。「兒報強」者,自所有身,非他屬故。「賊得弱」者,非所生親,復非雇主故。「強報相逐」者,身隨己意故。「弱用隨來」者,賊無分故。

【疏】《十誦》云:「見他奴婢,語言:『辛苦!何不走去?』如語吉羅,舉一足蘭,舉二足重。若奴已叛,催令駛去,隨語得重。或言此儉彼豐,奴即叛去,不教故不犯。或問豐樂,逐比丘去,即驅使者,逢難喚走,皆不犯。」

三中,四段。前二教走成重,後二不教無犯。初明誘引。「若」下,次明催去。「駛」,疾也。「或言」下,三、約比丘語彼。「或問」下,四、據彼問比丘。

【疏】七、「四足、多足」,《律》約畜論,亦可準上。

七中。《律》云「象、馬、牛、駱駝、驢、鹿、羊及餘四足」等。「多足」者,《律》云「若蜂,若百足,及餘多足」等。並約有主成重,故令「準上」。

【疏】「同財業」者,謂違契要,故此引也。據此同財,其相多種。或資生同,如今師資同活等。取五即犯,不假半分,以彼同財,全欺負故。或同活生,共營財業。若生心盜,則須計分,滿十方重,五是我分,五欺彼故。

同契差別中,初科。前示犯意。以同財業,本無有犯;但望違契,有成盜義,故云在「此引也」。《律》云:「同事業得財物當共,以盜心取五若過,犯重。」、「據」下,辨犯相。初二句總標。「或」下,別釋。初明「資生同」,謂彼此有財,無所簡別,故取五即重。次明「同活生」者,謂共營生,得財各半,故取十成重。

【疏】言「共要」者。

二中。「要」即約也。

【疏】《律》舉行盜,先要共分。如上律中「弟子倫師衣,誤得己衣」,須分一半與共要者,以同要時,但云得衣,不問自他,皆分半故。

初科。上二句示犯,《律》云:「共他作要,教言某時去,某時來,若穿墻取物,若道路劫取,若燒,從彼得財物來共分。」、「如上律」中,即前「錯誤」中《僧祇》文也。

【疏】如《僧祇》中:「兩教作者,自共制言:『從今得衣,二人共分』。一人得衣,便自念言『後得不必及是』,便解制云:『從今各任相祿。』先得衣者,半滿結夷。又得衣咒願已,言『且置汝邊』,便解制,蘭。又聞欲施,便解要,越。

「有二糞掃衣者,要共覓衣,一得好衣解要,二得好衣草覆,三不覆解要。

如上犯罪,三階列之。後二句中不得重者,由初立要「入手共分」,以不捉衣解要故輕。

次科。《僧祇》二節。初約受施違要,前明共制。「兩教」,謂兩人互教。「一」下,次明各解,有三。初、貪好故解,入已故重。「相」謂福相,「祿」即祿分。二、隱藏後解,蘭。三、聞施先解,吉。此二並未入手故輕,如後所決。

「有」下,次明糞衣違要。初明共要。「一」下,明各解,又三。初、列句。次句下,略「摶覆」字。第三句上,略「不取」字。「如」下,示犯。初句重,次句蘭,後句吉,故云「如上」。「後」下,出後二句犯輕所以。

【疏】《善見》云:「期時共去,中前中後,今日明日,今年明年,相要不絕。相當者重,不如要者輕。」

三中《善見》。上明作要,下示犯相。言「相當」者,《論》云「時剋相應,俱得罪」。「不如輕」者,彼云:「若不從教,教中前取,而中後取;教初夜取,而後夜取;教白月取,而黑月取;教此年取,而後年取:教者小罪,取者波羅夷。」此據專剋為言,若本通漫,不定時日,隨違成重。

【疏】言「伺候」者,規財便利,覘候處所,相期進不,得財必共故也。縱得不共,為候亦犯。

三中。初約共要犯。「覘」勑豔反,窺看也。《律》云「我為往觀彼村,若城邑,船渡山谷,人所居處等,於彼得物一切共,盜取成重」等。「縱」下,次約受教犯。雖不共分,盜戒教他,能所同重,故云「亦犯」。

【疏】言「守護」者,為其掌錄,所在追求,隨得共之,故言此也。若先不要,但為守護,既不同心,義亦非犯。

四中。初明共盜犯。《律》云「從外得財,我當守護,若所得物,一切共」故。「若」下,次明不共非犯。

【疏】言「邏道」者,相望通塞,防慮外人,得財共之,故曰也。《僧祇》:「二人共盜,一人守門,一人入取;解時俱越,牽時俱蘭,離時俱夷。」

五中。「邏」,郎佐反,遊弈守路也。《律》中,或作「看道」。初示犯相。「通」謂無人為疑,「塞」則反之。《律》云「我當看道,若有王者軍來,若賊軍來,長者軍來,當相語告,若有所得,一切共」是也。下引文證,同犯可知。必非同意,為守同上。

已上五種:前二則通盜者互違,後三但據共盜同別。

【律】不與。

【疏】文言「不與」者,明主不捨,心任私之,成我盜也。

第三句,釋文中。「心任」,謂己得自在;「私之」,謂不與他共。

【註】他不捨也。若也物想、他所護想、有主想、非己物、非暫用、非同意故也。

【疏】注中。「他物想」者,「非己物」也。「他護想」者,「非暫用」也。「有主想」者,「非同意」也。物雖屬主,同意破用,雖盡無過,故以此解,釋成「有主」。

釋注中。即用注文後三非句,配前三想,對之可見。

【疏】上雖約物明盜,然結正時,終須離處,因明十種。

離處中。以盜戒成犯,雖約「離處」,然其離相,不必物離,故以十門,括示差別。

【疏】一、文書成明離處者。如今持律,判亡僧物,重輕互斷,下筆成犯。《善見》云:「書地作字,一頭時輕,兩頭時重。」

二、言教立。《善見》云:「口斷多端,偷夏唱大。」《律》中,言辭誑惑取是。

三、移標相者,《善見》:「盜心取地,移標得一髮,亦重。

四、墮籌,如《律》,隨下犯。

五、異色,如《律》,壞本色故。

六、轉齒,如《十誦》,蒲薄移棊子等。

七、離處非犯,如《祇》,驅牛馬,心疑故非犯。

八、不離處明離處,如《見》,必得不疑,動即重也

九、無離明離,《律》中,攻擊破村,燒埋等。

十、雜明,如空中等相,廣如《鈔》引。

初中。凡判亡物,判重入輕夷,判輕歸重蘭。但取文成,不待物離。《善見》「書地」者,謂作契書,判斷田地。「一頭輕」者,是方便蘭;「兩頭重」者,即究竟果。

二中。「口斷多端」,謂強詞巧辯,非理而斷。「偷夏唱大」,如施十夏者物,貪心欲取,未滿言滿。「《律》中」,「誑惑」,即邪心勸誘。上之三相,竝望發言,決得無疑,皆成夷重。

三中。「標相」,即今丈尺度量之物。「一髮重」者,《善見》云「地深無價」故。

四中。如《律.調部》云:「時有比丘,易他分物籌,佛言:『舉籌波羅夷。』又有比丘,盜他分物籌,佛言:『直五錢波羅夷。』」

五中。並指《調部》文云:若破若燒若埋若壞色,佛言「皆波羅夷」。

六中。「轉」,謂翻轉。「齒」,即骰子、棊子,多用牙骨為之。「摴蒲」,即賭博之名。今謂先曾約物,而盜翻彼采,或轉己負為勝,或轉他勝為負,虧他滿五,皆重。

七中。「如《祇》」,即《僧祇》,如前「乘」中具引

八中。「如《見》」,即《善見》,彼云「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如擲杖空中,必無不下。故動即成重」。

九中。「攻擊」,如上「盜村體」。「燒埋等」,如「五」中引。

十「雜明」者,示不盡故。下指「《鈔》」者,彼云如「空中吹物,盜鳥,曲弋,斷流水注」等,即上「物處」中已明。

【律】盜心取。

【疏】文言「盜心取」者,明心應境也。欲明行盜,心業須具,必兼兩緣,以成一盜。故注解云「賊心取」也。

盜心中,釋文。初標示總意。「應」,猶稱也。上云「不與」是境,此句即心。「欲」下,出立句所以。「兩緣」,即心、境。

【註】賊心取也。有五種:黑暗心、邪心、曲戾心、恐怯心、常有盜他心。又五種取:決定取、恐怯取、寄物取、見便取、倚託取。或依親友強力,若以言辭辯說,誑惑而取者是。

【疏】《律》中具出二五盜心。

【疏】初云「黑闇心」者,謂癡心也。愚於教行,不肯修學,故於盜境,生可學迷,《律》云「隨作結根本」是也。即如上引知事比丘,互用佛僧物,隨滿犯重也。

言「邪心」者,謂邪命也。貪心規度,為財說法。即是以利求利,惡求多求。外現清白,內實邪濁。故《五分》云:「諂心取財,是盜也。」

言「曲戾心」者,即瞋心也。與少嫌恨,現相索多,或示威怒相是也。

言「恐怯」者,謂迫喝也。或說地獄惡報,或說王官勢力而得財者。如《摩得伽》云「強奪取」是也。

言「常有盜心」者,恒懷規奪,得物乃休也。

五種心中,初文又二。初通示心相。引《律》「隨作犯」者,則知此心通犯諸戒。又云「更增無知罪」,則不學無知,亦同此耳。「即」下,別指盜業。即前三寶境中已明。

二中,初示名。「邪命」,謂邪求養命。「貪」下,列相。「規」謂希求,「度」即籌慮。規度說法,事同治生販易,故云「即是」等也。「故」下,引證。

三中,初釋名。「曲」謂非理,「戾」即忿怒。「與」下,示相。「嫌恨」約內心。「威怒」約色相。

四中,示名。「迫」,謂以事逼切。「喝」,謂說時作其大聲,或可作「遏」,謂抑遏也。「或」下,顯相。「說地獄」,謂濫託聖法。「王官」,謂倚恃豪勢。「如」下,引證。

第五,可解。

【疏】又變此心云「五種取」者,「取」是其業,對境行事也。

次釋五取,標簡中。前五約心,不出三毒。若就通說,莫非希物,五並貪心。若約別論,如文乃異:初二及四,並是癡心,三即瞋心,五是貪心。又前五種,外相非盜,故約心論;後之五種,內外俱盜,故從外事。

【疏】言「決定取」者,心慮已定,必得如期,故曰也。

言「恐怯取」者,示身口相,令生怖畏,故取彼財,如《十誦》中「輕慢、抵突而取他物」是也。

言「寄物取」者,或全抵債,或以少還他,是也。

言「見便取」者,伺他慢藏,陽作陰伏之類也。

言「倚託取」者,或假名聞威德,或恃親友形勝也。

第二引《十誦》文。「輕慢」,謂倨傲;「抵突」,謂觸犯。四中,「慢藏」,謂不勤收舉;「陽作」,謂詐作餘事;「陰伏」,即潛藏他物。五中二相,「假名德」,則通自他;「恃親友」,則唯在於他。「形勝」,謂位貌過人者,如王、臣、貴族等。

【疏】餘注云「或依親友」下,《律》中,隨諸相下,皆引此言。當今季世,多弊斯犯,故聖制有以也。文相易耳。

餘相中。初示律文。《律》列物處,十三種別,一一處後,皆出此二相。「當」下,顯制意。「弊」,猶滯也。下句點文,以其事顯,不勞釋故。

【律】隨不與取法。

【疏】文言「隨不與取法」者,結罪分齊,釋成重相也。「不與取」者,犯名也。「法」者,盜刑也。滿五便入死位,故是「法」攝。謂比丘行盜,準此以判,故言「隨」也。

三中,釋文。初總示,「不」下,牒釋。初釋「不與取」,次釋「法」義,「謂」下,釋「隨」義。「準此判」者,即準國家滿五入死之法。

【註】以王立法「若取五錢,若直五錢物,罪應至死」,佛隨王法,盜滿制重也。

【疏】注中。依「王法」故,制有此位。「取錢」者,即五錢體也。「直五錢」者,財準錢法也。猶如唐律,隨有犯者,皆約絹估,以從尺寸,方定刑名也。注云「盜五死罪」,準此行盜,驅擯不別,事同死也。

注中,初科又三。初釋王法。「此位」,即盜戒。「取」下,次釋滿五。「財」即總於眾物。「唐律」,如下自引,今時俗律,亦約絹估。「驅𢷤同死」者,道俗制別,片相似故。

【疏】如《多論》問:「盜何等錢,而成重罪?」解有三種。初云:「本依王舍國法,隨彼用何等錢,準彼為限。」二云:「隨國所用,有佛法處,即以為限。」後云:「佛依王法,盜五得死,依而結戒。今隨有佛法處,依國斷盜幾物應死,即以為限。」如上三釋,論師以後義為正。

次科,引《論》中。以錢體多別,故問定之。初解「依王舍」者,以佛在彼國制此戒故。彼是大銅錢,一當十六,則盜小錢,須滿八十。次解「隨國用」者,無論物體,但滿五數。後解不約多少,但隨國死刑為準。《論》取後義,今依次解耳。

【疏】然五錢義,互釋不同。判罪觀緣緩急者,如《母論》、《善見》所說「若約護行,草葉不取」者是也。

取舍中,初科。上二句標諸說,不出論家三解。「判」下,示教意。初明判罪。「《母論》」中,一切戒,皆有緩急二緣。《鈔記》具引。如盜戒「乃至草木小葉,他物不得取」等名急,「若非他物想取」名緩。「《善見》」如下引。「若」下,次明護行。《母論》、《善見》、《四分.條部》,竝有此文。

【疏】今諸持律,多依《十誦》。故彼文云:「古大錢者,大銅錢也。據今小錢,即八十文。」

次科。「依《十誦》」者,即取《多論》初解。

【疏】如《多論》中,盜相通濫。初釋本錢,何由可曉?後解隨國,現斷入死,言亦泛濫,難可依承。如此唐律,強盜滿尺,則是極刑。竊盜五十匹,罪至󳷥流,縱多盜者,不加至死。《論》令準此,則刑無死名。比丘多竊,少有強者。縱有強奪計尺死刑,盜五十匹,又非死例。準俗制道,盜相叵論,如《僧祇》云「正無定法,斷盜不定」。

三中。初二句通示,「初」下,別釋。前破初解。但傳聞彼錢,時賖處隔,莫知體相,故云「何由曉」也。「後」下,次斥第三解。初斥其通濫。「如」下,次引俗例。「強盜」如劫奪。「竊盜」即密取。「極刑」即死罪。「叵」,猶不可。「如」下,後引文證,明不可依。

【疏】若依《四分》,但云「五錢」。錢則八種,並同一制。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準五為限,則諍論自息也。

四中。初示本宗有準。「八種」:謂金、銀、銅、鐵、白鑞、木、皮、胡膠。「可」下,次取《多論》會同。

【疏】就斷盜相,結罪分齊,六門分之。《善見》云:「於戒律中,宜應從急。」又觀五事:處、時、新、故等。

斷盜中,初科。《善見》「宜從急」者,謂護行也。「觀五事」者,謂判罪觀緣也。「五事」,文略「隨身用」。「處、時」如下引。「新、故」者,彼云「有物新貴後賤。如新鐵鉢,完淨無穿則貴,後穿破便賤」。「隨身用物」者,如刀斧,初貴後賤,若偷他斧,應問主幾直買等。如《鈔記》備引。

【疏】初、錢有貴賤時。如《十誦》,錢貴,盜一入重;賤時,百千入輕

二、貴賤處者。如《律》,貴處盜物,賤處賣,還依本處定價

三、《善見》云:「貴時盜,賤時賣,定罪還依本時。」如上三門,唐律明相亦同也。

四、取多非重,不得而重者。如《伽論》云:「數取四錢,數作斷意,乃至五千,不犯重也。」又如《四分》,燒、埋、壞色,或教他不為己,亦犯重故。

五、不滿五結重,過五但輕者。如《律》,眾多人遣一人盜五錢,多人共分,隨本一分,滿五通犯。如《十誦》中,盜眾多人未分物,雖多而輕,謂亡比丘輕物也。

六、盜一人一錢重。如《僧祇》,五人各以一錢,同遣一人掌之,若盜望護主結是也。又如《善見》,欲識盜相。如師徒四人,相教互盜一人六錢,各得一夷一蘭。此義應知。如師語三弟子曰:「彼有六錢,大者取三,次小各取一,我自取一。」乃至小弟子亦作此言:「彼有六錢,和尚取三,同學各一,我自取一。」教人滿「五」夷,自偷不入教人業故,但蘭。可以類知。

初時中。「貴」謂以一當多,「賤」則雖多成少。

二中。但明「貴盜賤賣」。賤盜貴賣,亦從本斷。

第三。「依本」,亦同約處。「如」下,合同俗律。

四中。初雙標,「如」下,引釋。初釋上句,「又」下,次釋下句。

第五。初標二句,「如」下對句次釋,可見

六中。初標句,「如」下,引釋。《僧祇》中,且從本主,以立句義,然望護主成重,自是盜五耳。《善見》中。初立義。「如」下,示相。「四人互教」,乃約異時為言。若一時中,止可一人為能教,三為所教。能教「取一」,即是盜一成重之義。「自偷」即自業相成,「教人」即假異緣剋果。二業緣別,故「不相入」。

【律】若為王、王大臣所捉,若殺,若縛,若驅出國,「汝是賊,汝癡,汝無所知」,是比丘波羅夷。

【疏】文中,「若為王」下,七相,治罰賊法,訶罵賊辭。

第四句,標中,點文可解。

【疏】所以列者?欲明盜損,道俗同弊,輕仁薄義,勿過於此。故列此相,用懲後犯。

顯意中。初句徵問。「欲」下,引釋。初約誡後釋。「弊」,惡也。皆有此惡,故云「同弊」。「輕仁」,謂無濟惠之心。「薄義」,謂非義而取。「懲」,音澄,誡也。

【疏】又人解云:「初篇四夷,餘三自犯,無多過失。顯盜是公白,尚盜王材,況餘凡庶,而得免者?故舉貴類賤,舉難況易,意可見也。」

次科,約彰過釋。「貴」則無過國王,「難」則無過王物,故舉其極,以況其餘。

【疏】捉殺四相,輕重文亂。若欲糾正,應言捉、縛、驅、殺也。

牒釋中,初科。以殺第二,治法不次,義須後列。「糾」,定也。

【疏】所言「捉」者,《僧祇》云:「瓶沙王遠祖治賊,但令栴陀羅拍頭捉手,便自愧恥,永不行盜。」所言「縛」者,世濁情澆,雖捉猶作,乃於多人之處,祖王使人以灰圍之。及至父時,止故��圍,行「驅出」法。至瓶沙登位,七反驅出,還入為盜。乃截一指,愁悔無極。佛為王說過去為養千愚事。至阿闍世,乃行殺戮也。

釋四相中,並引《僧祇》文。「旃陀羅」,此翻殺者。「澆」,薄也。「��圍」,即同「縛」也。「及」下,釋第三。「驅出」,似今之配流。「至」下,釋第四。「七反」者,彼云:「時有一賊,七反驅出,還來劫殺村城。爾時有人,捉縛與王,乞令苦治,王令將截去小指。王尋生悔念言:『夫為王者,愛念民物。何有人王,傷截人指?』即往問佛。佛言:『過去世時,有城名波羅奈,國名迦尸,王號名稱。國民皆工巧伎,以自生活。若無伎術,及作賊者,皆付名愚癡。時有作賊,送至王所。王言:「始有一愚,若滿千數,用作大會,方苦治之。」勅付大臣,令著無憂國,與五欲樂。後愚聞王賜樂,不久滿千。臣即白王。王乃與食施寶。勅愚人言:「汝等還家,供養父母,勤修家業,勿復作賊。」爾時愚人,聞勅奉行。王即以位授太子,入山學仙人法。而說偈言:「本求千愚人,作會謂難得。如何未幾時,千數忽已滿。惡法日夜增,大會於是止。欲離世惡人,宜時當出家。」』佛言:『諸比丘,爾時國王,即瓶沙是。先世已來常畏罪報。今既為王,續亦畏罪,故生疑問佛也。』」準有五法。今既「截指」,合歸後「殺」。

【疏】問:「如戒緣中,若盜五錢,罪應死者,云何乃指其後殺邪?」

答:「滿五合死,古法常然。王欲輕刑,減死從𢷤。如今此國,竊滿絞刑,政緩刑寬,減從加伇也。」

問中。意謂既有四治,不合戒緣獨指後一。答中。初二句釋戒緣明死。「王」下,示文列四治。

【疏】餘三罵辭,及後結罪,文相易解。

指餘中。初句指當句。「及」下,指後二句。

【註】「比丘」,如上。諸處得物,盜直五錢,若過五錢,波羅夷;方便,偷蘭遮。若取減五錢,偷蘭遮;不得者,突吉羅。教人盜取,彼若得物,俱波羅夷。若受教者自取異物,若異處取物,取者犯重,教者偷蘭。若為取物,使無盜心,教者波羅夷,受使者不犯。若教人取物,謂遣盜取,受教者犯重,教者無犯。有主想,犯重;若疑,偷蘭。無主物,有主想、疑,偷蘭。比丘尼等四眾,並如上戒。不犯者,與想取、己有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意想者是也。

【疏】就注辨相,犯不犯中,五眾犯相,分文同上。下更不分,直隨相釋。

辨相中,初科。應先分二,即犯、不犯。犯中又二,即比丘及餘眾。比丘又二,初自作教他,「有主」下,境想相對。初中又二,前明自作,「教」下,後明教他。前中又二,初明成重,「方便」下,犯輕。如是對之。

【疏】初明自作輕重相。

自作中。「重」即注中「滿五究竟」,「輕」謂「方便」、「減五」等相。

【疏】就教人中,分二。初、心境相當同犯相。二、「若受教取異物」下,分二:初有二句,懷盜心同,物處有異,故重輕別;後有二句,取物是同,心有無異,故罪無罪別。

次釋教人,分示中。「初二句」,即「自取異物」為一,「異處取物」為二。「後二句」,即從「若為取物」下,「為他取物」為一句,「教人取物」為一句。

【疏】就初「受教自取異物」者,主同物異也。後句,主異物同也。取離地時,專是所教,故重;能教乖境,故但結本方便。

釋中,初科。前分句差別,「取」下,示犯重輕。

【疏】就後心有無中。初能教有心,所教無心。若得物時,須分半取,以本要期得物分故。後句所教有心,亦須分半。雖是我衣,以所教取時作他想故,盜緣成犯,何得不分?若不與者,賊復奪賊,義可見也。

次科,前釋初句。注中,「教」字下脫「者」字。「須分半」者,即與所教。必能教者本無期心,不與無過。後句,「亦分半」者,此定須與,不與復成盜重。「作他想」者,以彼意謂為能教取故,雖誤得己物,亦須分與。同上《僧祇》。

【疏】就境想中。《律》文具列輕重二位,今注略故,但舉重者。

境想,標中。「輕重二位」者,《律》中盜戒,境想有二重:初滿五有四句,如注所引;次減五四句亦同,但初句結蘭,餘三並吉。

【疏】計應五句。「有主無主想」所以不出者,濫故不明。濫相如何?若始終無心,則不可學迷,故非罪攝。若前後想轉,據後非罪,前心有主偷蘭。若云「無罪」,則濫轉想;若云「偷蘭」,又濫本迷。是以相與不出。後諸例爾,可以通鏡。

次科,示所以中。初標句徵意,「濫」下,約義申通。初句略示,「濫相」下委釋。初重徵,「若」下,示相。前列二心,結犯有無。「若云」下,次敘兩濫,明不可出。下指「例」者,即境想中,凡四句者,皆同此故。

【疏】問:「此由濫故,便隱沒者,何為後戒得具五邪?」

初難中。「後戒」,即《律》「殺戒」,具列五句,是亦有濫,理不當列

【疏】答:「罪有緣、非緣異故。以無主想,謂同糞掃,非生罪緣。人非人想,境雖重輕,同是制約,生罪緣故,所以有也。」

答中。初通答。「緣」,謂前境是生犯緣。「以」下,別釋。初釋盜戒非緣,「人」下,釋殺戒有緣。

【疏】問:「若如此者,不處分、處分想,非生罪緣,何故具五?」

次難中。處分緣法,後心無罪,而列五句者,則乖前義。

【疏】答:「彼以事法俱可學故,雖有造作,有教可依,無容迷忘。縱迷非學,不結其罪。以事是難,容有大犯,故列第三。」

答中。初敘可學無迷。「事」即過量,「法」即處分。由教聽作,各有制度,故不容迷。「縱」下,次明不可學,不出所以。既有教法,迷心非易,故云「事難」。若從迷忘無罪,而除此句,容有濫託而犯根本,故云「容大犯」也。

【疏】問:「若如此釋,《律》中,地非地想,暮非暮想,亦迷非學,何故列之?」

三難中。「掘地」、「日暮」,並是對事,迷心無罪。止合四句,不應列五。

【疏】答:「同以轉想,結前心罪。如前境想『互四五』中說。」

答中。言「同以」者,通前二房,竝同此義。「淫」中已釋,故指如前。

【疏】問:「何名無主物?」

答:「如《鈔》具引,讀取通之。即《善見》中『子惡父逐,後亡』者是,如《僧祇》中『若失物時,作捨心者,是無主物』,如《多論》云『取計滿犯』。」

明無主中,初問。次答。上二句指廣。彼引《善見》,文同下引。又引《多論》:「二國中間,國破王走,後王未立,竝名『無主』。」、「即」下,略示。《善見》可解,若論此方,屬官為主。《僧祇》捨心,理應得取。下引《多論》,顯己非主,然己屬他,故計成犯。彼云「若先心已捨,正使己物,亦不得取」,計非他屬,取亦無過

【疏】就不犯中。

【疏】「與想取」者,實是他物,意謂與我,故非犯也。

言「己有想」者,實是他物,意謂己物,無他想故。

言「糞掃想」者,實是有主,意謂無主。開境想中,初有主想句也。

言「暫取」者,既非永用,暫取借故。開上主不捨中非暫取也。

言「親友意」者,情若琴瑟,財有何別?古有食必兼人,衣亦通被,故衣從二人,食字亦爾,如親情故。開上非情友也。如《律》七法,可為親友:難作能作、難與能與、難忍能忍、密事相告、互相覆藏、遭苦不捨、貧賤不輕是也。

不犯中五,前三約心明開,後二就事明開。三中,「境想初句」者,即取前不與下三非,配此三開也。五中,初約世俗釋。「若琴瑟」者,喻其調和,不相乖也。「食兼人」者,謂同食也。「衣通被」者,謂同服也。「衣」字「從二人」者,據篆體,本作󴜞,《說文》云:「象覆二人之形。」、「食」字本,從𠓛,從皂,《說文》云:「後𠓛,象三合之形。皂,即穀香也。」今取上「三合」之義,故云「亦爾」。「如」下,次引《律》解。順此七法,方入開位。初三難事能為,四即切磋琢磨,五謂掩惡揚善,後二存始終。

【律】不共住。

【疏】此戒人多潛犯,不謂重罪,但是麤心。《鈔》、《疏》雖繁,猶恐未悟,可例此斟酌犯罪相也。故《善見》云:「戒中宜從急護。此第二戒,事相難解,不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論》文如此,臨事可不免邪?

結勸中。初敘數犯所以。「《鈔》」下,指撰述勸修。「故」下,引《論》文勉學。前引《論》文,後二句指文以勸。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上之三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下之一

【律】三、大殺戒。

【疏】第三,大殺戒。

釋殺戒。

【疏】經明性重,多以此戒為初。豈非身為業先,故殺業因首故也?言「性重」者,以性含輕重也,重則人道,輕則非、畜,約境分心,故罪階三位。

明輕重中。初示經律不同,以彰過重。經明「十業」,並殺為初,菩薩《梵網》十重亦爾。

問:「其意云何?」

答:「化教明於業行,業中身殺居先。又復殺惱乖慈,大士特須偏禁,淫無違惱,故列于後。制教不爾,為道而制,障道中深,勿過淫欲,小機自利,不慮違慈,故與前反,各有其致。」

諸經皆爾,不可一指,是故文中但云「經明」。「豈」下,出意。三業之中,口、意二業,依身而成。身居其初,故云「先」也。又身三業中,殺為最重,如上所明。由此義故,經標在初,故云「因首」。次「言」下,轉釋重名。「性」名通含,對經云「重」。心無輕重,隨境分差,教依心制,故罪亦別。

【疏】今就人趣,四句分業:一、非恩養,非福田;二、是恩養,非福田;三、是福田,非恩養;四、亦福田,亦恩養。

分句釋中。即對常人、父母、無學、及佛,以為四句。雖同人道,業道、制教、重輕、單複、因果竝殊,故須標別,方無通濫。大約而分:前一唯凡,後二唯聖,第二父母,則通凡聖。廣如後釋。

【疏】先釋初句。

【疏】言制戒意者。

以非父母,故非恩養;又非無學,故非福田。既非此二,則餘人道。所以不許加害者,人趣報勝,善因所招,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士,理應四等為懷,慈濟物命。今反內懷瞋忿,斷彼相續,違慈惱他,損害道器,過中之甚,故聖徧禁。

初句制意中。初對句揀境,「所以」下,正示制意。又二,初明所害境勝。文中三義:初、是現報勝,二、謂宿因勝,三、堪受道。六道之中,唯人一道,有緣可化,故云「道器」。「出家」下,次明能殺過深。初明順行。「四等」,即慈、悲、喜、捨,於物無偏,故四皆名「等」。「今」下,明違行。上二句明結業,次二句顯情過。色心報命,堪貯聖道,喻若「器」焉。下二句示制教

【疏】二、釋戒名。

【疏】古人云:「殺生戒者,無論人畜,約命是同。」今言「大殺」,對後小害;大則重夷,小則輕墮,故名也。

釋大殺中,初科。又二,初標古通濫,「今」下,明今列意。據標「大殺」,亦簡非人,但文見廣解,無別戒條,且對「九十」,揀異畜趣。

【疏】故《善見》云:「生有二種,一者色生,二者無色生。色生可壞,無色生不可壞。然無色生,依於色生。色心相依行者,資稟成一假命。今以刀輪,壞彼色生,無色生者相與俱壞。使前不感後,後不赴前,斷報相續,名之為『殺』。」

次科為二。初引示。「色」、「無色」者,即是五陰,四陰皆心,故言無色。「色」即凝滑,「心」謂業識,此二相依,乃成假命,故竝名「生」。「然」下,正釋。初釋生義。上二句,明心依於色。「色心」下二句,六字為句讀之,此顯相依而成報命。「今」下,釋壞義。以刀為輪,趣舉殺具,如罽膩吒王,為千頭魚,劒輪遶身之類。

問:「上言無色生不可壞,此云『俱壞』者?」

答:「心依於色,以色壞故,識無所依,故言俱壞。不妨心識實無壞也。」

「前」即過去心色,既已斷滅,故「不感後」;「後」謂未來心色,既不相續,故「不赴前」。

【疏】「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曰「殺戒」。

釋戒。同前。並以防過為「戒」,故舉過相,攬成戒名。下皆同此,更不釋也。

【疏】故《涅槃》云:「眾生佛性,住色陰中。若壞五陰,名曰殺生。若有殺生,即墮惡道。」、「色有三種:過去現在,則不可殺,遮於未來,故名為殺。」、「夫眾生者,名『出入息』。斷出入息,故名為殺。我等諸佛,亦隨俗說,說名為殺。」

引證中。彼經佛說「佛性常住,不可斷壞」,故迦葉菩薩,乃舉殺業以難,今《疏》但引佛答耳。但望壞五陰,而得名殺。亦由色陰滅故,餘四隨滅,是以下文,正明三色。「過現不可殺」者,過去已往,現色遷滅,念念不停,未滅則是未來,已滅還成過去,現色不立,故不可殺。「遮未來」者,斷相續故。「眾生」無實,攬陰以成,但有名字。然識依息,隨息斷續以分存亡,故名眾生為「出入息」。第一義中,實無眾生,逐陰求之,尚無生相,何況有殺?但隨世諦,說為業道,非唯釋迦,故云「我等」。《經》文三段:初引《如來性品》,證前二生俱壞;「色」下,次引《梵行品》,簡上所壞何色;「夫」下,復引《梵行品》後段,明上斷報相續。

【疏】第三,成犯緣,具有五種:

一、是人道,以餘道非重罪故;二、作人想;三、有殺心;四、起方便;五、明命斷。

成犯緣中。對下「闕緣」,辨釋可解。

【疏】第四,闕緣義。

【疏】若闕初緣,小漫心起,但得三蘭,以非人、畜、杌三境替故。大漫心起,但得一蘭,三趣隨犯,俱無差故。若對尅心,加王異境來替張處,則有四句,可準上思。

闕緣中。初闕三別,即大小二漫及剋心也。「大漫一蘭」者,以三趣齊害,杌境來差,心期雖漫,望人從重,故得蘭罪。必對杌木,起非畜想,理應得吉,非此所明,在文蓋闕。此中結句,大漫一句,「杌」作人想。小漫三句:一、非人人想;二、畜生人想;三、杌木人想。剋心中,但加一句王作張想,殺則同重,餘三同前,故云「四句」。通前二漫,總有八句。

【疏】二、闕想緣。亦有小大兩漫,及一剋心。

闕第二緣。初通舉三位。一一位中,各有想疑、單雙之別,如指略中。

【疏】且對剋心生想有四句,一夷、三蘭也。剋心生疑有十句,一夷、九蘭也,謂直疑有四,互疑有六,亦可準知也。

剋心中。句法交亂,須作圖相。三位不同。

【疏】剋心雙闕二緣四十句,如王境差心對有十,乃至杌木,例可解也。

通前三心,總五十四句:三夷,五十一蘭。圖中可見。但知前二心差境定,後一復加境差,故號「雙闕」耳。

【疏】餘大小漫,心境闕相,可以準知,事稀故不能具列。

指略中。小漫但除王人,則想有三句,疑但九句。雙闕,除王境差,但存三境,亦各九句。總前三位,共有三十九句,大略同上圖相。唯直疑中,各除第一句為異,又通改「張」字為「人」字讀之,準前易見,不復重出。「大漫」三境通害,但有杌為異境,止有一十三句,復恐難曉,故須列示。

文中二意,故略:一、可準前;二、以事稀故。

【疏】三、闕殺心。或無罪,如開緣中。或得吉羅,如打下眾,雖死無心。或得墮罪,如打全、破諸比丘等。或得功德,如看貧病,死而無賞。或得衣鉢,如看富病,以勞賞故。或得偷蘭,謂苦治人,過與病藥,近死方便,但無殺心。

闕心中。六別,並以「或」字間之。初如戒本後注所列。二、三,打分大小。因打致死,故明「無心」。文言「全、破」,「全」即具戒,「破」即毀戒。四、五,「看病」分「貧、富」,此據如法看死,故非害心。六中,兩相:「苦治」,即有過因罸而死;「與病藥」,即不好心看,反令增病。

【疏】四、闕方便。由未起故,不制單心。或得吉羅,雖心緣殺,以未動身,尋悔故也。或得輕重二蘭,如《十誦》中,病者多衣望死分得,或厭患懈怠不看致死,但結偷蘭,以無方便故。

闕方便中三。初約無犯明闕。言「未起」者,未至重緣也。次約犯吉明闕。即約重緣遠方便罪。三、約犯蘭明闕。下引「《十誦》」以示犯相。望衣過輕,理得中蘭,不看近殺,應犯上蘭,故標云「輕重」也。「無方便」者,反有方便,即攝夷重。

【疏】闕第五緣。未斷命,如上「七方便」,則具七蘭。如《十誦》云:「殺人未死,則狂發戒捨,但結偷蘭。」

闕命斷中。指上七緣。下引「《十誦》」,略證初緣。

【疏】上明人趣。非人畜生,加害等同,但罪輕為別耳。

指例中。「非」、「畜」二殺,並五緣犯,具闕同之。

【疏】第二,非福田是恩養。

【疏】初、制意者。人非化生,業寄胎報,攬彼遺分,用成己身,兼復鞠育,其恩深重。理應敬養,報恩植福。今反瞋忿,乃如逆害。違背恩養,過咎極深,故制逆罪,又增夷重。餘非恩養,降階非逆。

二非福是恩,制意中,初文。先敘合敬。若準《俱舍》,人通四生。今據多分,故云「非化」。「遺分」,謂精氣也。上明二恩,一是成身,二即鞠養,備斯二種,故云「深重」。次明違反。初明加害,「違」下顯過。言「背恩」者,反上二種。「又增夷」者,害人罪也。「餘」下,簡異。

【疏】問:「今殺父母,為知得逆,為不知耶?」

答:「漫心無簡。若對父母,心雖不知,以稱本期,何無逆罪?如《善見》中,初有羺羊在於樹下,後欲加害,心乃漫緣,隨有父、人、鬼、畜來替羊處,以心漫故,亦結逆等。若對剋心,不知無罪。故《伽論》云『非父母想,若殺,得出家,不犯逆』。」

初問。由諸論中,所出各異,故問決之。答文。初約漫心成犯,謂不簡親疎,心通害故。「若對」下,次約剋心不犯。各引文證,二段顯然。《論》明戒障,故約「出家」明之。

【疏】問:「父母出家,成羅漢道,若有殺者,為得幾逆?」

次問。亦由教中,單重不定,故須詳審。

【疏】答:「如《十誦》中,得一夷二逆。又《涅槃》云:『一殺父王,二殺須陀洹,罪兼二重。』以斷父命,恩養福田,心懷二境,二俱損故。」

初答中。先引經律。「以」下,次顯重意。《涅槃》三十三云:「羅閱耆王頻婆娑羅,其王太子,名曰『善見』。業因緣故,生惡逆心,閉父城外,乃至遮斷衣食湯藥。過七日已,王命便終。太子生悔,大臣惡邪,謂言『無罪』。耆婆復言『大王當知,如是業者,罪兼二重』等。」頻婆娑羅已證初果,故云「須陀洹」也。

【疏】「如《俱舍論》,殺父、羅漢,得一無間,依止一故。」

次答中。《俱舍》名五逆為「無間業」,義如下釋。「依止一」者,無別命故,但據殺父,止結一逆。

【疏】問:「如上《涅槃》,如何通耶?」

答:「為顯無間,二因而成。命既是一,何得二罪?直以逆名,標此業重,故言『二逆』,其實無也。

會通中,答文為二。初示《涅槃》之意。「命」下,次顯無重之理。然別造多逆,則隨業別受。準《俱舍》中,皆次生熟。《涅槃》中作一逆者,則便具足受一罪。若造二逆則二倍。五逆具者,罪亦五倍。

【疏】因斯明律,結罪多少,約緣業四位不同。

因明中。上明夷、逆雙結,律中率多此例,故寄此以明。文約「緣」、「業」二種,俱互四句。一一句中,各有一多二位。「緣」即事緣,「業」指身、口。

【疏】初、業一緣異。結多罪,如二房、咽食等,謂妨、難、過量、不乞,殘宿、惡觸,總為緣也。身口二業,隨作隨咽,得多罪也。即結一罪者,如謗假妄,如盜掘地,無別提罪相從究竟。

初句。前明多罪,先明緣異。且舉「房、食」,房具四緣,食容多犯。《鈔》云:一咽七罪,非時、不受、殘宿、內宿、內煑、自煑、惡觸,並隨有者言之。「身」下,明業一。然上房、食,並是身業,而云「二業」,意令例通,如謗清人,又欲誑僧之類。殺父羅漢,此句所收。「即」下,次明一罪。《善見》謗假妄成,無別妄罪。為盜掘地,方便蘭罪。若準《五分》,掘地亦提。

【疏】二、緣一業異。結多罪者,如一人前後加打,隨打隨提。亦結一罪,如盜前後相假成也。

次句。初多罪中,一人是緣,隨打是業。「亦」下,明一罪。前境是緣,前後盜業,是但前方便,終趣一果。

【疏】三、緣業俱異。結多罪者,如前後殺盜,人別罪異也。亦結一罪者,如尼八事,前後成重。

第三句。多罪中,人命、他物是緣,隨作是業。一罪中,隨對男子是緣,「八事」有別是業。

【疏】四、緣業俱一。結多罪者,如發一語,具口四過也。亦結一罪,此則竝易,不勞出也。

第四句。多罪者。即《多論》云:「傳他此語向彼說,以不實,故是妄語;作分離心,故是兩舌;非輭語,故是惡口。」《成論》云:「綺語一種,必不相離。」文中且舉具者言之,三、二亦爾。「一罪」中,各戒各犯,故云「竝異」。

【疏】餘有約緣具闕,竝可準前。

指略中。令「準前」者,亦具五緣:一、是父母;二、父母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闕緣亦同,尋上對之。

【疏】第三,殺羅漢者。末代所稀,理何須舉?然經律中多有逆相,識知其事,用為後習,明覺開達,終因此緣。故略明之。

第三句中。先示須出之意:在事雖稀,於教須識。言「後習」者,由今學知,以為識種,後遇勝緣,夙智開發,故云「明覺」等。「此緣」,即今所示。

【疏】言制意者。是應供,故名福田;非懷育,故非恩養。欲明此人,斷結成聖,八輩僧寶,第一福田,慈濟物故,俯從供養,理須植因,用收聖果。反懷逆害,損喪聖身。自既失利,障他弘福,情過是重,故制逆罪。餘七輩僧,道非究竟,故感福微,殺同凡罪。自可聖行,約業非輕。

制意中。初示句。「欲」下,正敘。初敘境勝合敬。四果、四向為「八輩」。「俯」,猶下也。「反」下,次明損害制罪。自不加敬,是失自利;斷他勝田,即失他利。「餘」下,簡去餘聖。上四句正簡。下二句釋疑。上云「同凡」,且據制罪,凡聖位別,業必重輕

【疏】問:「如《十輪經》,殺辟支佛,不同羅漢者?」

答:「以聲聞人,因聲入道,一、能說法,二、能現通,三、令他得道。益深利廣,故結夷逆。辟支不爾,故殺同人。如《涅槃》云:『緣覺之人,志樂獨處。若化眾生,但現神通,終日默然,無所宣說,不能說法,令人得果。』以此文證,福田狹故。」

初問中。彼明「殺支佛」不障戒,今以斷證是同,福田亦等,故須問決。答中。先明聲聞具三能故重,下明支佛不具故輕。後引大經,證闕二能。然「支佛」有二:一者,出無佛世,則名「獨覺」;二者,觀十二因緣得道,則名「緣覺」。如上所釋,且據大途,不妨緣覺善能化物,自有聲聞不堪說法

【疏】問:「殺下三果,何不犯逆?」

答:「惑未盡故,福田不滿,故《善見》云『若殺白衣阿羅漢,不得出家;殺三果者,不障出家』。

次問。立義引證,文甚易解。

【疏】「若爾,犯四果尼,可是障戒,下三果犯不應障?」

答:「殺望福田,故逆不逆異。犯尼,事通凡聖,壞淨境故。」

轉難中。汙尼障戒,事實不同,欲辨殺、汙兩別,故立此難。但殺損福田,故不通下位;汙取境淨,而不局聖人。

【疏】問:「若殺辟支不入逆者,何故《涅槃》知殺有三:蟻子、畜生為下,凡夫、三果為中,羅漢、辟支、菩薩為上?」

答:「彼以約境分心,故分三位,不明逆夷輕重等相。若不爾者,即彼文云『闡提不墮三種殺』中,可無罪耶?約律中,從境,闡提人夷;約經論,闡提無性也。」

三難中。即據《涅槃》,轉難初答。《經》明佛及菩薩,皆了知殺法,故云「知殺」。「羅漢」上,準《經》有「父母」二字,今此正問辟支,故略之耳。《經》文既以三乘同為上品,則知緣覺罪無差降。答中。初出《經》意。《經》分心業,不揀夷逆。準此,若殺辟支,雖非逆重,由境尊勝,業異常流。「若不」下,就經反質。初引示《經》文。梵云「一闡提」,此云「信不具」。「不墮三殺」者,由殺無罪,不入三品,故《經》云「譬如刈草、掘地等,無有罪報」。「約」下,比對律制。言「無性」者,準《經》,前明闡提無佛性。據後決前,此名「隨他語」。一切有性,名「隨自語」。

【疏】問:「若殺羅漢,為知得逆,為不知耶?」

答:「《俱舍》云:『若於非聖,而行殺害。後臨殺時,成羅漢者,無無間業。以於羅漢,不起殺故。』若起漫心,具緣諸相,竝如前說。」

四問,可解。答中,先引論明剋心不成。「若」下,次約義立漫心成犯。大同父母,故並指前。

【疏】第四,惡心出佛身血者。

【疏】垂降生善,為世福田;慈濟含識,亦是恩養。佛為法王,四弘開化,惠益群品,其恩無外,宜應敬養,植福清心。反加瞋忿,興於逆害,命不可斷,但出身血。損法身器,其過尤深!故制方便,業當逆罪。

第四句,制意中。初科為二。初示句。「佛」下,正敘。初明恩深合敬。「四弘」,即上「四等」,「弘」即訓大,亦由普徧,故得名耳。「恩無外」者,所被無遺故。「反」下,次顯過明制。「損法身器」者,《多論》云「色身是法身所依」。「故制方便」者,即偷蘭也。佛不可殺,義無究竟,制輕業重,相別可知。

【疏】然出身血,其相是一,心懷善惡,同一業報。耆域出血,善心治病,一劫色有而受樂報。調達反此,故入地獄。恐濫善者,故標惡心。

次科。初明相濫。「同業報」者,此約時論,並一劫故。「耆」下,次引緣釋。「耆域」,亦云耆婆,善醫,世尊足疾,因針出血。「色有」,即梵天,此明善心也。調達以推山壓佛,碎石傷佛指足,生陷阿鼻,此明惡心也。「恐」下,後示簡意。

【疏】問:「不知是佛不得逆者,若供不知,不應得福?」

答:「供本漫心,生福皆敬。雖對佛身作樹神想,以心通故,佛邊得福。若本剋心,對佛神想,則無福也。」

問中。準前,合須先問約知不知。或可承前羅漢,義勢是同,故直發此問。答中,亦約剋漫二心分之。

【疏】餘具緣等,同前準說。

指具緣中。亦同上五,故不繁文。

【疏】就闕緣中,有同有異。闕初境緣,四句俱同,皆異境來替佛本故。雙闕亦爾。若闕想、疑,二句不同。以佛正命,必不斷故,既明出血,本結偷蘭,境雖極尊,約從人制,境強方便故也

闕緣中。初總標。「闕」下,別釋。初明同,有二。一、境差同:一、人作佛想,二、非人佛想,三、畜,四、杌。四句並蘭。二、示雙闕同。「若」下,次辨異。闕想四句、疑心十句,此二,初句前並犯夷,今同蘭罪。「以」下,出異所以。

【疏】因即料簡五逆之義,四門分之。初、列數顯相,釋名輕重;二、定體狀,初二,懺不;三、約三業;四、明通塞。

【疏】初、列數者。父、母、羅漢、出血、壞僧,為五也。

明五逆中,初文可解。

【疏】顯相者。要約親生膝下,故恩養極也。如世律中,惡逆過者,通祖父母、世叔等親,何況假父後母。姑姨之屬,則並非逆。所以經律,據二惟親。

二、顯相中,又二。初簡定。且約二逆,餘同前敘,或可餘三無濫,不須辨相。「膝下」者,語出《孝經》,謂孩幼之時也。「如」下,引俗示濫。「祖父母」即父之父母。世叔及伯,即諸父也。「假父後母」,皆本非親,同名為「逆」。望上「祖」等,此二又親,故云「何況」。「姑姨」非逆,族姓異故。「所」下,結前簡意。

【疏】言釋名者。何故名「逆」?以違恩養福田極故,亦違佛、世兩王化故,名之為「逆」。如《論》所出,云「五無間」,謂常續有,無間隔故。

釋名中,初科。逆有二義。初「違恩福」,父母違恩,羅漢、破僧違福,出血兼二。次「違王化」,「佛」是法王,「世」即人王,二教齊禁,犯則俱違。華梵雖殊,法律無異。然於五中,唯殺父母,道俗同重,餘三則別。

【疏】如《成實》云:「一、趣果無間,捨身生報故;二、受苦無間,中無樂故;三、時無間,定一劫故;四、命無間,中不絕故;五、形無間,如阿鼻相,縱廣八萬由旬,一人多人皆徧滿故,不相障礙,業不可思。」

次科。「論」即《俱舍》,釋義猶通。「《成論》」五義,示相甚顯。三意束之:第一即間隔也,二及三四謂間絕也,第五即間缺也。然「形無間」,一多不礙,凡情難信,故云「業不可思」。

【疏】問:「三寶皆福田,損佛破僧得論逆者,何故不言破法逆耶?」

初問。三寶福田是同,成逆則異,故問釋之。

【疏】答:「謗法重故,不入逆中。如今五逆,不入四重。廣如《智論》及《法華》中。」

答中。初約業重釋。「如」下,舉例,「廣」下,指證。《智論》云:「聲聞道作五逆,受地獄一劫;菩薩道破佛法,此間劫盡,復至他泥犁中,受無量罪,如是乃至徧於十方地獄等。」《法華.譬喻品》後,廣明謗經獲罪之相,乃至云「其人命終,入阿鼻獄,具足一劫,劫盡更生。如是展轉,至無數劫,從地獄出,當墮畜生」等。

【疏】有人言:「謗法重者,謂大乘也。對田論逆,即壞法輪,破法逆也。」

次他解中,初科,又二。初點前義;「對」下,示正解。就小論逆,指歸破僧,則通三寶。

【疏】問:「若如此者,何故毀呰修多羅但吉?」

答:「前言『逆』者,謂破滅故;今言『犯吉』,但毀呰耳。」

次難中。「毀毗尼戒」,毀餘二藏皆同吉羅,上云「成逆」,義則相違。答釋,可解。

【疏】若但破僧,不名為逆,如破羯磨,以損輕故。若殺羅漢,是損真僧,以違福極,故得逆也。

三中。初約破僧反顯。若單破僧既不成逆,則顯逆業,全由破法。「若」下,次引殺聖比例。由殺羅漢,亦望損彼真福田僧,故成逆罪。則知破僧一逆,法在其中,故不別標也。

【疏】次明重輕。如前列者,初輕後重。故《成論》云:「破僧最大惡,別離三寶故,離僧、壞佛、毀法寶故。又於佛所,起嫉妬心,違轉正法,復惱大眾,乃至三十界內禪誦不行故。」

輕重中。指前所列,且據麤分。細而明之,中間三逆,望前為「重」,望後名「輕」。所以害母重於父者,以佛教中,懷育恩多,偏尊母故;羅漢超凡,必重父母;出血極尊,義過小聖。下引《成論》,獨證破僧,文有二義:初約壞滅損境明重,「又」下,次約起心違惱明重。「禪誦」,即諸觀法。一化境中,道行退失,或復不進,故云「不行」。上約業理,不論制教

【疏】二、定體狀,初二,及懺相。

定體中,標列三科。次云「初二」,即明逆罪最初、第二。

【疏】言體狀者。如五逆名,非佛所制,違恩福故,業理自重。有夷蘭者,是佛制也。但約人相犯夷,不論恩福不具。得蘭,從殺方便。若論破僧,應制極重,以事不獨建,通攝三人故也

初科。以業制相濫,故須揀定。初示業體。五逆之罪,但違業道,古法常有,故「非佛制」。「有」下,次定罪體,即約制教。初通示。「夷蘭」二聚,統收五罪,三夷二蘭。「但」下,別釋,又二。初釋三夷。「得」下,釋二蘭。「破僧攝三人」者,舊引《義鈔》云:「破僧有三:一、王破;二、伴破;三、助破。」

【疏】言無初者。以逆犯相,無略可違。以外道殺父,佛言「滅擯」,可是違教?餘如後說。

次科。初約義以定,「以」下,舉事釋成。文出《受戒法》中。以凡開最初,必違略教,俗非稟略,亦令擯之,故知約行偏重,隨作即成極業。「如後」,即「破僧戒」。

【疏】言可悔不者。如大乘中,開悔五逆。

「若爾,何故《經》中,令王重罪微薄耶?」

答:「罪無定也。即如彼經『有愧非有,無慚非無』。或可本定,故轉輕耳。餘之三夷兩蘭,皆可滅除,學悔說故。《十誦》『九清淨人』、『破僧偷蘭罪從僧懺』,文自驗矣。」

三中。初示懺業,上二句判定可懺。「大乘」即《佛名》、《方等》,通懺三世十惡五逆。又鴦掘摩羅作五逆,因值佛得滅等。「若」下,引難。「經」即《涅槃》。上據大乘立義,故還引大乘為難。闍王殺父,阿鼻一劫,佛令懺已,於黑繩地獄,七日受盡。既但轉重令微,則顯逆非可懺。答中二意。初引彼經。有無不定,約心明業,雖悔復受,理無所疑。「或」下,示次意。既轉令輕,明開成悔。「餘」下,次明懺制。初判定,「學悔」下,引證。初證懺夷,《律》令「學悔」,開懺不疑。「《十》」下,次證悔蘭。邪正各五,方成破僧,真佛位別,不入僧數,故云「九人」。邪徒破僧,皆犯蘭罪,今既邪正通名「清淨」,故知開悔。「從僧懺」者,上品罪故。

【疏】三、明業相者。

【疏】破僧是口業,餘四是身業。若互作者,有語助成。若論破僧,身現不得,必須言說,用化前人。能破是口不善業,所破是不和合性。

業相中,初科,又二。初明各造。《俱舍頌》云:「此五無間中,四身一語業;三殺一誑語,一殺生加行。」「若」下,次明互造。上明口兼身四,「若論」下,次明身不兼口。文中「能」、「所」對明。「所」無別體,即是事、理二種不和,故指為「性」。「性」,即體也。

【疏】破僧瞋嫉心起,餘四分通三性。

二中。初明破僧。調達見佛人天奉敬,頻婆國王日給千車,遂起嫉心。結連闍王,以謀害佛。又於佛所,乞請攝眾,為佛所呵,即懷瞋恨。此明破僧,局不善性。「餘」下,示餘四。殺通三性,四逆同之。然本是不善性,旁兼善無記,故示「分通」也。

【疏】破僧雖口說,言了未結罪,要待前人忍,方成其破輪也

三中。以餘口業,吐詞即結,破僧特異,故別顯之。出血不至果,餘三同殺,命斷成犯,故不須論。

【疏】四、明通塞者。時、處、人分別。

通塞中,三科料簡,有則名「通」,無者號「塞」。

【疏】佛在具五,滅後惟三,無法輪主故。

初中。佛在俱通,滅後三通二塞。法輪雖在,無主競化,故二俱闕。

【疏】二、言處者。南洲具五,東西俱三,出血、破僧須佛身故。北洲俱無,《雜心》云「以命定,無相殺」故。

次科。若論有無,則三洲有,北洲無;若約具闕,則南洲具,東西闕。下引《心論》,引證北洲。言「命定」者,《長含》中:「修十善行,生󳬂單越,壽命千歲,不壞不滅,是故彼人壽命常定。」

【疏】三、言人者。俗人及四眾,唯四逆,除破僧故。比丘具五可知。《俱舍》云:「北洲及餘道,皆無無間業,何況於餘界?解云:『人道男女,能作此業。黃門等不許,彼無戒因。父母於其恩少,由不具身分為增長故,愛念少故。又其於父母,不起重慚羞故。畜生、鬼神道,不許有無間業故。若智明了,如聰慧馬,有五無間也。』」

三中,初正明。「俗人」無濫,下眾未具,無破僧理,故但有四。亦通伴助,如後所明。「俱」下,引《論》。初引《論》偈。「餘界」,即色、無色天。次引《論》解,前簡人道,別除黃門,文列三義。初「無戒因」者,以具戒者,方能具造,「黃門」當體,即戒障故。次「父母」下,明上恩疎。「增上」,謂身不具,形報非勝故。「又」下,顯下敬薄。故有殺者,不成逆業,然文中但明父母二逆,餘不能作,於義可知。「畜」下,簡餘趣。文約愚智,以明有無。據《論》「有」者,可對三逆。豈有非、畜而能破僧、出血耶?《論》無「五」字,必是傳訛。

【註】佛在毗舍離,為諸比丘說不淨觀。

【疏】就戒緣中。說不淨觀,行不得方。

戒緣中,初標緣。「方」,即法也。

【疏】言「不淨觀」者,如來立藥,對治心病。多貪不淨,瞋以慈心,癡不覺了,陰、界分別。初對貪者,故云「不淨」。

次科,總明中。初通示三種藥病。「陰」即五陰,「界」即十八界,文略「十二入」,配對三迷,如前已示。若對五停,前二同此。三、愚癡多,觀十二因緣;四、我慢多,觀十八界;五、亂想多,數出入息。「初」下,別指今文。

【疏】如《智論》說,具有五種。

【疏】一、種子不淨,攬父母形以為己有。故偈云:「是身種不淨,非餘妙寶物,不由白淨生,但從穢道出。」

引示中,初「不淨」中。《論》云:「父母以妄想邪憶念風,婬欲火故,血髓膏流,熱變成精。宿行因緣,識種子在赤白精中住,是名身種。」偈中,初句標示,下三句釋成。上句明當體不淨,下二句生出不淨。「穢道」,即父母便利處也。

【疏】二、依處不淨,謂在生熟兩藏中間。故偈云:「是身為臭穢。不從華間生,亦不從薝蔔,又不出寶山。」

第二。「依處」,亦名生處。人有生熟二藏,食在生藏,猶未變動,流入熟藏,即成糞穢,胎處于中,故云「不淨」。偈中,初句標,下三句簡非淨處,以顯不淨。「薝蔔」,亦花,而別舉者,以花極好,彼國所貴,經論多引,蓋此意也。此翻「黃花」。

【疏】三、當體不淨,謂三十六物,成身十二,內外兩相,各十二也。故偈云:「地水火風質,能變餘不淨,傾海洗此身,不能令香潔!」

三。「當體」者,亦云自性。「三十六物」,《論》中備列,總判為三,而少不次。今以義分:髮、毛、爪、齒、薄皮、厚皮、筋、肉、骨、髓、血、心;脾、腎、膽、肝、肺、小膓、大腸、胃、胞、肪、𦚻、腦膜;屎、尿、垢、汙、淚、涕、涎、唾、膿、黃、白痰、癊。偈中上句示體,次句明流變,餘不淨者總上諸物。下二句顯示不淨。

【疏】四、外相不淨者,九孔常流,俱不可用。故偈言:「種種不淨物,充滿於身中;常流溢不止,如漏囊盛物。」

四中。「九孔」,眼、耳、鼻、口,及大、小道。偈中,上二句明內穢,下二句示外相。

【疏】五、究竟不淨,終歸死膖,不可忍見。故偈言:「審諦觀此身,終歸必死處。難御無反覆,背恩如小兒。」

第五。《論》云:「身若投火則為灰,若虫食則為屎,在地則腐爛,在水則膖脹。」偈中,上半標示,下半釋成。時至莫留,故云「難御」。奄然長往,故「無反覆」。生存資養,一旦捨棄,故云「背恩」。「小兒」,相似法故。

【註】彼習定已,厭患身命,歎死,勸死。

【疏】注云「彼習定已,厭患身故,歎死,勸死」者,以修乖方,少於遣滯,故習此觀,封著不捨,便滅其身,此非有智。

三中,初科。智能遣滯,有修無智,即是「乖方」。

【疏】《善見》云:「『佛是一切智人,何因說觀乃令其死?』答:『深見往機曾作獵師,多殺群鹿,已墮地獄,餘報出家。若不說觀,人殺生惱,惡心無已;由作此觀,人殺生喜,得生天上,故無咎也。乃至說已,入靜室中,五百人死,同世不知,知必制戒,息世機故。』」

引示中。如來大智,鑒機授法,藥病不差,今此殺緣,全乖上義。《論》申佛意,以決群疑,相似差機,實唯應病。答中,初敘知機獲益,「乃」下,明示現不知。佛自明鑒,示同凡人,故云「同世」。若不如此,必生外謗,故云「息譏」。

【註】難提比丘受雇殺人,居士警怖。

【疏】言「難提受雇」者,《善見》云:「是外道沙門也,頭留少髮,依比丘住,拾殘食活。」

雇殺中。注稱「比丘」,《疏》號「沙門」,由此二名,通邪正故。「留少髮」者,表異內眾,亦著壞色衣,一以覆身,一置肩上。

問:「此戒犯緣,為是何人?」

答:「據下呵責,乃斥相歎內眾比丘。外道受雇,非緣起也。」

【註】佛知此事,便說禪法。

【疏】言「佛知此事,便說禪法」者,數息觀也。

釋改觀中,初科。「禪法」亦即觀門,故以「觀」釋。但止心名禪,照境為觀,不淨、數息,並具二門。而注文前後異者,以不淨正取照境,數息偏在止心故也。

【疏】所以改觀者。前對多貪,故說不淨,思覺之人,本非彼治,故說數息。或前觀色是麤,今觀心是細也。

顯意中,有二。初約機宜對病加藥,「或」下,次就所觀以分麤細。了色求心,先麤後細,自淺至深,故宜改也。

【疏】就明數息,如《論》廣之,一數、二隨、三止、四觀、五還、六淨。並息亂法,以漸調心。

示法中。大小乘論,並有觀法,故今通指,但云「如論」。今依《成論》釋,云「數」者,名出、入息,從一至十。數有三種:若等,若過若減。「隨」者,心隨息出入。「止」,謂令心止住出入息也。「觀」,謂見息繫身,如珠中縷。「還」,亦云轉,謂轉身緣心,令心現前。「淨」,謂離一切煩惱諸難,心得清淨。「並」下,總結觀意

【註】比丘修習,並證上果。因訶上過,而制此戒。

【疏】言「修獲上果」者,即聖無漏,在凡之上也。

獲果中。「聖無漏」者,言通四聖。

【疏】問:「如來說法,比丘依行,深見不淨,正是如說。有何等過,復見訶責?」

答:「佛說不淨,令厭苦本,若欲修斷,必識身因。如何未斷集因,即除苦本?非唯果不可盡,乃使迷因轉深。故使修行非道,大可訶也。如經說身有苦,不說厭離於身,斯良證矣。」

呵責中。問中,隨順無違,反遭呵責,義似非當,故問決之。答中,為四。初明教旨,「如何」下,顯過。今亦有僧,不知所以,自投焚溺,欲冀超昇。苦因未除,寧亡三有之報?死而無悔,實唯一勇之夫。將謂永滅不生,焉知此沒彼出?固當勤修三學,廣運四弘,誦持方等大乘,繫念諸佛嘉號。冀龍花而得度,指安養為所歸。深厭死生,善識因果,欲「除苦本」,其要在茲。「故使」下,明合呵。「如經」下,引證。通標「經」者,大小皆明,不可別指。《遺教》云「此是應捨罪惡之物」,乃至云「唯有智者得除滅」等。

問:「五百已死,誰當呵者?」

答:「受行觀法,讚勸必多。《論》明五百,且據已死。為彼改觀,即所呵者。」

【疏】二、就戒本中,文有六句:初句能犯過人;二、「故自手」者,明是自業;三、「人命」,所殺境界;四、「持刀」下,明教他業;「是比丘」下,將人附罪,入治擯相。

【律】若比丘,故自手斷。

【疏】初句可解。

【疏】二、自殺中,而言「故」者,除有悞者,非犯法也。

次釋戒本第二句。

【註】所謂行殺也。若自殺,若教殺,若遣使殺,若往來使殺,若重使殺,若展轉便殺,若求男子殺,若教人求男子殺,若求持刀人殺,若教人求持刀人殺,若身現相,若口說,若身、口現相,若教使歎,若遣書,若教遣書,若坑陷,若倚撥,若與藥,若安殺具,及餘方便殺者是也。

【疏】注中,廣列所行殺相,相分為二。初、自殺有八:一、自殺;二、身相;三、口說;四、身口俱;五、坑陷;六、倚撥;七、與藥;八、安殺具。就教他中有十一:初、遣使;二、往來使;三、重使;四、展轉使;五、求人;六、教求人;七、求持刀;八、教求持刀;九、遣書;十、教遣書;十一、遣使歎也。

釋注,總分中,不依文次,以類括之。

【疏】言「自殺」者,謂自行殺。若身,若杖,隨死皆是。

自殺,可解。

【疏】言「教殺」者,或教人殺,或但教人死之方便。言「遣使殺」者,指示所殺在其方所,而往害也。言「往來使」者,受語往害,至彼還來,重復往者是也。言「重」者,隨續使人,乃至百千,害一人者。言「展轉使」者,初使往害,彼使不去更使人往,如是展轉,乃至百千,最後一人斷彼命者,隨前而使,皆同一重。乃至上列往來重使,皆例同犯。餘有契要不同,心不如意,竝如前竪義中說。下有四求,皆教人相。

教人八種。據文似九,前總分中,不列教殺。則知注中,此句通標,下列別相耳。「展轉」中,「乃至」下,決通前二,「例皆同犯」,遣使可知,故不點之。「餘」下,指餘不同。「如前」者,即「自作教人」門中,「或能教者剋,所使意異,或時節早晚、坐立乖契、顛狂捨戒等,教者不犯;漫心無寄,隨作皆犯」。「下」下,略示「四求」。「求男子」者,謂欲得勇士,往害於他;「持刀人」者,即旃陀羅輩。兩是自求,兩令人求,並非自殺,故云「皆教人者」。

【疏】言「身現相」者,或令怖畏,墜墮溝壑,或示死相等。言「口」現相者,或以言說,歎勸其死,或以大聲恐喝,令他死者。即如世中有厭身者,或投火墜巖,或刀解繩縊。不知教者,合掌唱善,或扶接登山,或為辦繩具。斯即教、歎,正符犯法,「身口俱現」,即此之流。

現相中,身現二義。初示可畏之容,二作取死之狀。口現亦二,如文自分。「即」下,後釋俱現。初舉現事決犯。「縊」,於計反。「扶接登山」者,助彼投巖也。「斯」下,結合文相。「教」,即「扶接辦具」,對下「身現」;「歎」即「合掌唱善」,對下「口現」。

【疏】言「教使歎」者,遣人語彼人,令彼語所殺者「生多眾罪,不如早死」之詞。

教歎中。初示教相,「生」下,出其歎詞。即《戒本》中「惡活」「寧死」二句耳。

【疏】言「遣書」者,身現其相,表於紙墨,令用死者。如《多論》中:「若優婆塞,及以比丘,知吉凶相,令破異國,隨得財命,皆同殺盜重罪。」若作死書,教使送彼,使向親說,使自得重,遣者犯輕;使自依死,犯輕亦爾。若作死經,有人偷讀、遺失拾得,依經取死,造者犯重。言「教遣書」者,自不親對,遣人作書,令彼受死,無問自他,若死俱重。《五分》:「作書時,字字蘭。」

遣書中,前明死書。初示相。言「身現」者,謂書中所述也。「如」下,次引明。若據《論》中,未定「遣書」,然吉凶之相,容可書報,故引釋之。「若」下,辨犯。「使向親說」,不以書示也,及「使自害」,並由能教心克,乖本所期,但得蘭罪,故云「犯輕」。「若作」下,次明死經。「偷讀、拾得」,「死皆重」者,由本造時,漫心無簡故。教遣書中。初明犯相。「《五分》」下,引示方便。彼立進趣,故約「字」論。

【疏】言「坑陷」者,知人遊行必從此道,故設坑穽,令墮死也。《十誦》云:「為人作坑,人從死重,非留死蘭。為畜造坑,畜死提,人死吉。若不定者,隨人畜死,重輕如律。」言「倚撥」者,審知彼人倚撥其處,便施刀杖,彼依而死者。言「與藥」者,文事可解。言「安殺具」者,即如世中行刑之所,比丘往看,施其繩索,令彼死者,同重。《多》云:「若為殺故,造刀杖者,吉羅;往趣彼人,步步輕蘭;或著彼身,命未斷,重蘭。」

殺具中。坑陷又二。初示相。「穽」音靜,亦坑也。「《十誦》」下,引釋。初約三趣,互論輕重,即是小漫。合有為非人作坑,人畜死吉,稀故不明。下云「不定」,乃約大漫,隨犯可會。「倚撥」者,謂潛安殺具,令彼觸動也。「安殺具」者,置辦器杖,令彼自用。「即」下,決其世事。「《多論》」下,示其方便。

【疏】文言「及餘方便」者,非謂如上所列而言相盡,更餘方便,律雖不載,但依而死,皆是重攝。

顯略中,初文。「律不載」者,謂不盡也。

【疏】又欲遮惡比丘,避於佛制,如上網目所不攝者,欲加殺害。故又張網,總而收之,欲獲罪人,實唯一目。故俗云「天網��󳭪,疎而不漏」是也。

次科。「又張網」者,謂此一句,統收多相,猶如張網。後必有犯,止在一事,猶如得魚,故云「一目」。下引俗證,出老子《道德經》。「󳭪」,大也。謂天道雖大,不容於惡,如網雖疎,不漏於物。

【疏】問:「如汝所釋,浪作分疎,至如佛意,何必如此?」

答:「凡心度佛,誠非擬議。然佛立教,自有比量,如經比智,用擬上位。何以知然?如《律》文中,佛制比丘不得服用俗人外道衣服,遂即方便更作餘相,佛即訶言:『汝等癡人!避我所制,更作餘事。自今已後,一切俗人外道衣服竝不得著,著者如法治。』據此明證,豈非通約也?」

問中。欲引後量,假設來難。答中,初二句承意,「然」下,正答。西土論議,其量有三:一、現量;二、比量;三、正教量。《因明論》云:「藉眾相而觀於義,於所比義有正智生,故名『比量』。」言「比智」者,《成論》云:「知餘殘法,思量比知,名為『比智』。」又云:「未得真智,以相比智。」經論皆說,故通指「如經」。「何」下,引量,即《衣犍度》文。「一切」之意,正符前釋。

【律】人命。

【疏】言「人命」者,謂殺境也。

【疏】所言「人」者,仁也;仁者,忍也。俗中《釋名》,大有意致,亦可尋也。謂人立志,存育為先,故云人「仁」也。若但言「人」,而人有無命者,害非重罪,故又重列言其「人命」也。

第三句釋人中。初訓字。「俗」下,示所出。《釋名》,即劉熙撰,彼云「仁,忍也,好生惡殺,善惡含忍也」。「謂」下,釋義。天陽之氣,資始萬物,人有推愛及物,博施濟眾,合天之道,得人之正,故云「存育」等。「若」下,明「重言」之意。

【疏】所言「命」者,謂此身報,假之維持,終於一形,壽所因本,故謂命根,以命持識,令依住故。如《雜心》中:「命根體者,非色非心。」良由眾生往業所剋,期在此形,連持不絕。故今死者,氣雖斷絕,隨有暖處,識在其中,即識住處,為命根攝。

釋命中,初科為三。初釋名。壽無別體,即命短長,以為人壽,故云「因本」。能持於識,為壽之本,故得名「根」。「如」下,示體。以無形段,復與識異,故二「非」攝。「良」下,顯相,先敘業感,「故」下,正示命相。由煖、識、息三種相依,故有煖處,息識未捨,生分未絕,即為命矣。

【疏】然今殺者,命根非色,何由可殺?識本無形,殺亦不得。故隨相說,斷其依處,命根不續,識無所依,故云「殺」也。

次科。云「依處」者,即色生也。

【疏】《律經》約相,但言識者?以命根相,不可見聞,依聖言說,信而為有。若論識者,愚智齊知,但殺前生,無識能學,即為死人也。麤相易曉,持犯不難,隨機之義,復現茲矣。

三中。初牒問。「《律經》」,即《律戒本》,如注所引。「以」下,釋通。初明不約命根。「若」下,次明但言二識。「麤相」等者,正出《戒經》之意。去難取要,令物易解,故云「隨機」。

【註】從初識至後識而斷其命。

【疏】言「初識」者,謂初託陰,止是凝滑不淨,故《經》中說為「迦羅之時」也。如《五分》云:「入胎四十九日,名日『似人』;過是以往,乃名是『人』。」即《五王經》云:「受胎一七日,如薄酪;二七日,如稠酪;三七日,如凝蘇;四七日,如肉團;五七日,五胞成就;六七日已後,六情開張。」

初識中。「經」即《涅槃》,彼云「肉身處胎,歌羅邏時」,亦云「迦羅」,此云「薄酪」,《智論》云「受胎七日,赤、白精和合時也」。次引「《五分》」,「似」、「是」兩分。續引「《五王》」,釋上似相。「五胞」,頭及手足也。不云「七七」者,即同上引,名「似人」故。

【疏】言「後識」者,即最終時,在後一念為後也。

後識中。云「一念」者,即前所謂「有煖處」也。

【疏】所以言此二識者,亦為遮惡比丘念也:「若殺人者,可得重罪,如胎分中迦羅邏者,即既非人,故不名犯。」所以張網,通收初後。若有胎人,識所依止,隨有損害,無非極刑。即如《五分》,若人、似人,意亦可見。《四分》下文墮胎等相。

出所以中,先徵,次釋。初略示。前用此義,釋餘方便,故云「亦」也。「若」下,委釋。初敘彼避制,「所」下,結顯教意。《五分》兩相皆重,正為通收,故云「可見」。「《四分》下文」,即《調部》云:「婦人他邊得身,語大德言:『與我藥墮之。』比丘即呪藥與,令其胎墮。佛言:『波羅夷。』」及按腹墮胎亦夷,故云「等」也。

【律】持刀與人,歎舉死,快勸死:「咄,男子!用此惡活為?寧死不生!」作如是心思惟,種種方便,歎譽死,快勸死。

【疏】言「持刀」下,此教殺相,就分為二:初、「持刀」者,教殺;「歎譽死」者,口業也。

第四句,初科。但分身口。《戒本》難曉,略為釋之。文敘「殺相」,先持刀與,次乃口勸。「咄」下,出其勸詞。欲警令悟,故先「咄」之。「惡活」者,或現不淨,或能造惡也。「作如是」者,指上歎相也。「種種方便」者,總收餘歎也。

【疏】問:「身口殺相,《律》文非一,以何義故,獨舉口歎以入《戒本》?」

答:「據論《戒本》,不勞繁文,但云『殺人得重』,自應通攝。然毗尼者,以因緣求。此殺戒緣,由相歎故,即以此緣,入於《戒本》。前後諸戒,繁相並同。」

問中。躡前十九殺相,以徵文局,故云「非一」。答中,初正通來難,「前」下,決通餘戒。

【律】是比丘波羅夷。

【疏】「是比丘」下,收入罪擯。

五六中。「罪擯」二字,別配二句。

【註】若作如上殺人方便,不死,偷蘭。若殺非人,若畜生有智、解於人語,若能變形,方便殺者,並偷蘭;不死者,突吉羅。畜生不能變形,若殺,波逸提。實人,人想,波羅夷;非人想、疑,偷蘭。四眾犯相如上。不犯者:擲刀杖、瓦石,誤著而死;若營事作房,誤墮木石而死;若扶將病人,入房往反,一切無害心而死者是。

【疏】就注解中,初、當趣明輕相;二、「非人」下,分異趣相。

釋注,分文中。準前,亦應細分。初,犯、不犯為二。犯中又二,比丘餘眾。比丘中復二,犯相及境想。前又約趣,如《疏》分之。凡至辨相,例須科約,「婬」中委示,餘使自求。但舉一隅,三隅須反。

【疏】就畜分二。智變有勝,加害犯偷蘭者,以相同人,心非重者何能害也?如世鸚鵡、鸜鵒,人有教其語者,殺未犯蘭。此但為人所教,未教本非其智,故非重也。又如狐狸、虎、豹諸獸,《旌異》、《志怪》諸傳記中,變為人相,往往非一。《律》中舉龍為首,不言餘者,若知而害,義依法科,不知而害,亦從律結。竝如上解,具緣所列。

釋畜中。初句分經,智愚兩判。「智」下,別釋「智變」。分四。初明犯意,「如」下,簡濫,「又」下,示相。《旌異記》、《志怪錄》,並俗中紀述怪事之書。《律》中以龍多能變化,故偏舉之,雖略餘者,義可類同。「若」下,斷犯,還約知論。「依法科」者,即結蘭罪。「不知從律」,如常犯提。下文指略,即前義中三趣門已說,故云「如上」。又「闕緣」後,指非、畜緣同,罪輕重別,故云「具緣列」也。

【疏】就不犯中,文相極顯。所以不犯者,如文云「一切無害」也。

釋不犯文,略示大意。就注分二:初、「擲物營事」,並是誤觸,然此誤者,由於他事,全無害心,不同前明錯誤之誤,學者知之;二、「扶往返」,即是無心。

【律】不共住。

【律】四、大妄語戒。

【疏】第四,大妄語戒。

【疏】次明口業所犯法行。

大妄語戒,初標簡中。前三身業,身為業本,並列於前。口業依身,故次于後。兩業既異,故先點之。

【疏】古來翻經,約業顯相,多云「身口」。今時正譯,審定名體,不濫境心。故以聲所從者,並為語業。故經云「正語」是也。所以然者?人之面門名之為「口」,口是頑色,但知吐納,至於所損,約從身攝。論妄語四,出雖在口,必以聲相用分業道。然其聲發豈止於口,七處無壅,方成語言。餘且略之。

翻名中。初示古翻。漢、魏、秦、晉已來,所譯皆爾。「今」下,次明唐翻,故云「今時」。文有二段。初顯今兩得。「語」即業體,則名體相符;「語」對耳根,故境心不濫。下引經證。古明三業,並標為「口」,及列八正,乃云「正語」,故還引八正,證今得實。「所」下,次敘古兩失。先明口所屬,「論」下,正陳失相。語既從聲,為耳所得,口屬身色,自為眼見,則心境濫矣。又依聲發語,遂成業行,口是頑色,本非善惡,則名體乖矣。「然」下,潛通外難。恐謂聲出於口,從具彰名,義有何失,而見指斥。故此防之,明非通攝。「七處」者,《智論》云:「如人欲語,口中風入至󰏩,觸󰏩響出,響出之時,觸七處退,是名『語言』。偈云:『風名憂陀那,觸󰏩而上去,是風七處觸,項及齗齒肩,舌咽及以𮌎,是中語言生。』」於此應辨語業體相。音曲名句,依止於聲,即聲為體。方彰古譯,名義全乖。此不委明,故云「且略」。

【疏】所以語業具列有四,妄語居首者?由過數起,順本惑業。無始無明,無非誑妄,非有謂有,諸例非一。今既出家,宜須體妄,澄汱成淨,反本即真。如何不思,重增欺負,深可責也!故在重初,自餘罵讚,輕故後列。

前後中。初徵起,「由」下,釋通,分二。初敘妄重。虗妄成「惑」,依惑起「業」,轉更不實,故此妄語,與二相順。「無明」即惑,「誑妄」即業。「非有」等者,示妄語相。如後列相,所稱多種,故云「非一」。「今」下,彰過,上明所應作不作。「汱」名作「汰」,音太,淘洗也。「如」下,明不應作而作。「故」下,結合。初句明妄重,下顯餘輕。「重」謂四夷之末,「初」即四業之首。或可「重」是大妄,「初」即小妄,由上文中大小通敘故也。「讚」,即兩舌。綺語不相離,故不別指。

【疏】然斯妄相,人多弊之;吐言一返,追不可得。故以義張,識其非相,四門敝之:一、能妄在凡非聖意;二、明凡妄語五種別;三、立妄為言兩分相;四、本誑令知不待信。

妄相,標中。「一反」,謂忽相違也。「追不得」者,言其疾也,即《論語》云「駟不及舌」。列示四門:初、簡聖凡,二、簡輕重,三、簡虗實,四、簡知信。

【疏】初門中,明能妄人在凡不在聖者。

【疏】由彼聖人,有二種實語:一者身證;二者想心。

【疏】言「身證」者,修道德滿,證真斯極,除斷虗偽,妄則斯盡。出觀陳說,言必稱實,義無欺負,起誑妄過。此身證也。

初門,身證實中。初敘身證。「修」等四句,即是四諦。「出觀」下,明實語。據是心證,然茲聖道,非身不剋,心道幽隱,從相顯彰。即「律序」云「餘身證者」,經律皆言「最後身得」是也

問:「『出觀陳說』,即實得道,將無犯邪?」

答:「戒制未具,不遮同意。」

【疏】然彼聖人,定前方便,理觀事察,自然聞彼異域奇相。及出觀後,如心陳告,我入空慧定中見也。餘人不解,便生疑怪,何有空慧得見奇相?此則目連虗稱上法。如《僧祗》、《律本》,皆有是事。佛言:「實爾。定不清淨,是前方便,謂言定體。」如斯事相,想心實語。

想心實中。且據《四分.調部》「目連入四空定」,以明其相。分文為四。初示想心。將欲入定,攝心正想,忽見異事,而非正定,故云「方便」。「理觀」即空慧,「事察」即方便。「及」下,次引目連自述。《律》云:「目連告諸比丘:『我入空慧定,聞伊羅婆尼象,入難陀池水聲。』」「餘」下,三、引比丘疑怪。既見是相,則非空慧。《僧祇》同此,故下指之,《十誦》亦然。「佛」下,四、引佛決疑。下二句,結示。

問:「如見而說,何但想實?

答:「定前方便,彼謂定體,則同妄語。但由不識,作正定想,故無犯耳。」

【疏】問:「若如上引二種實者,舉彼大聖,亦有二不?」

答:「如來照境斯盡,但唯身證實語。所以然者。聲聞了境有礙,二者劣用不同,入則徹於視聽,出則如凡聞見,有此義故,便有想心實語。佛則不爾,反前可知。故《淨名》云:『常在三昧,悉見佛國。』又《無量義經》云『永斷夢妄思想念』,故無想心實語。」

問中。由前二語,但約小聖,欲明極聖與彼異故。答中。初標異。智度大海,唯佛窮底,證理斯極,如理而說,故無異想。「所以」下,徵釋。初敘小聖有想。言「有礙」者,即下「出同凡」故。言「劣用」者,即下「入」、「出」不等故。由證偏空,智非圓極,但除麤惑,猶有事迷故也。「佛」下,次明如來無想。言「反前」者,照境無礙,出入同等。下文引證。初證同等。彼經,諸梵志問云「世孰有天眼?」,維摩答言「佛世尊常在三昧,禪志不虧,悉見諸佛國,不自稱說」等。「又」下,證無礙。良以想心所起,由不了境,佛既通達無礙,豈有想乎?文引諸菩薩讚佛偈,具云:「大哉大悟大聖主,無垢無染無所著,天人象馬調御師,道風德香熏一切。智恬情怕慮凝靜,意滅識亡心亦寂,永斷夢妄思想念,無復諸大陰界入。」

【疏】由彼下凡,無彼聖人二種實語,發言欺誑,令他虗解,故成妄過。

在凡中,正明,可解。

【疏】問:「凡夫身心,亦有事中身證實語,如向人說身證苦樂。不妨迷忘違境而說。想心實語,《律》不結犯。與彼聖人想實何異?」

答:「雖有非犯,然非理解緣念之想。由未斷本偽妄之心,後時違心,背想而說,還成妄語。有斯別故,不同聖也。」

問中。先敘身證。簡聖理解,故云「事中」。「不」下,正難想心。上標身證,理事自分,至論迷想,聖凡同事,既容通濫,義必須分。「《律》不結」者,大妄則開上慢,小妄唯結違想。答中。初示異。聖智達理,知心虗妄,而起緣念,故名「理解之想」;凡情計實,故不同之。「由」下,推異所以。良由下凡本妄未除,雖復開迷,後容違想。不同上聖結惑已亡,雖或想乖,必無虗妄故也。

【疏】次明凡夫妄語,隨緣無量,以罪定名,不出五位,謂波羅夷、僧殘、偷蘭、波逸提、突吉羅也。

次明五別。

【疏】就此五位,約分為二。

【疏】夷、蘭二妄同出世法,成誑重者。良以下凡於出世法,未實交證,假偷在己,惑誑於人,用謀名利,損重過深,故得極重。即以斯語,用誑非人,損過稍輕,故結蘭罪。階降乃殊,同非凡法。

前二中。初標示。「良」下,釋成。初敘誑人,「即」下,次誑非人。此二語同境別,故分輕重。「交」,猶會也。「稍」,少也。「階」下,總結

【疏】餘三妄語,同以世法,用誑於人,罪便異者。良以瞋謗,凡情易起,實無三根,橫搆虗狀。以餘重罪,誑僧見犯,欲令治擯,永處眾外。情狀尤重,故得僧殘。又以二篇所犯之罪,誑僧聞見,謗相既輕,故得提罪。戲笑不實,乖越威儀,情過為微,故得吉羅。三階乃立,無服世法。

餘三中。初總示,「良」下,釋成。初明大謗,「又」下,次釋小謗。不約小妄為提者,自可知故。下明戲妄。此三語異境同,以明差別。「三」下,結示。「服」字誤,合作「非」。

【疏】上以義約,大分凡聖,今用教徵,便有塗轍。自有說凡而得重,自有說聖而得輕。

次引教徵,生起中。「便」合作「更」。「途轍」,謂多別相也。「自有」等者,後引諸相,並約此二,隨文分之。

【疏】何者?如《十誦》云:「我於那含果未得,或言失者,偷蘭。若言有者,重。」

初文。「《十誦》」,彼因波離問佛大妄重輕,乃至下文並佛所答。「那含未得」者,彼具列四果,今文略之。已下並約人問答,以顯言相,而多以「乃至」略其問辭。言「偷蘭」者,此謂說聖得輕也。

【疏】或言「我今日不入世定」,前人言「昨日云何」,答言「亦爾不入」,蘭。皆謂言近聖相,故結蘭也。

次文。色、無色定,名為「世定」。「不入」犯者,以言「今不入」,則顯餘時入故,文引犯輕。彼又云「若說禪法,得夷」,此即說凡得重。

【疏】或云「我是學」,前人問「云何名學」,便言「我是多聞利根、禪誦慧解」者,犯偷蘭;若言「無漏學人」者,重。

三中,輕重可解。

【疏】或言「我是無學」,乃至答言「懈怠不學」。說聖無學者,重。

四中,「懈怠」者,彼亦結蘭,言相濫故。

【疏】若言「我無所有,我無不活畏,及大眾畏」,乃至答言「我無衣鉢,名無所有」者,蘭;言「無貪癡,斷五畏」者,重。

五中。「無所有」者,濫空理故。「無不活」等者,濫聖德故。聖人無五種畏:文舉初後;第二,惡名畏;三、死畏;四、惡趣畏。「答無衣鉢」,亦由言濫,故結蘭罪。答「無貪」等,即僭聖德,故結重也

【疏】或言「我是盡結使人,我今是佛」。乃至答言「過去無故,所以結盡;覺一切不善法,名為佛」者,蘭。言「斷結使,說名佛」者,重。

六中。初標泛說。「乃」下,顯妄相。初明犯輕。言「過去」者,從本已來,無諸結故。「覺不善」者,佛名覺者,心能覺了,即是佛故。「言」下,結重,可解。

【疏】《伽》云:「『我是佛』者,『我是天人師』者,並偷蘭。以人不信故。若云『我於四沙門果退』者,夷,所言有涉也。」

《伽論》。稱佛二號,「人不信」者,以無濫故。此即決上犯重之文。下稱「四果退」亦重者,既言「我退」,則顯己得故也。

【疏】《多論》:「若言不淨觀等,乃是凡法,亦得重罪。」

《多論》。「不淨」者,五停之一。《論》云:「是甘露初門,一切聖人,由之入道故。」

【疏】《十誦》云:「若人作書,自云『初果』,以書示人,『書云得果,我實非得』,犯蘭。」

《十誦》。意託書誑,以避口犯。

【疏】《僧祇》云:「若言『某處皆非凡夫』者,越毗尼。『我亦在中』者,蘭,以非定指故。若言『我亦得此法』者,犯重。」

《僧祇》中三:初得越者,泛指他故;次犯蘭者,霑己分故;三、「犯重」者,由的指也。

【疏】三、明聖法起妄,必以心境俱差;凡法明妄,但以心虗,不問境之虗實者。

兩分相中,總標分二。即前五種,論犯兩別。

【疏】凡論妄語,四句分之:初、心境俱虗;二、心境俱實;三、心虗境實;四、境虗心實。即以分之。初句犯夷。第二犯墮。第三境實,不名為犯,以心虗故。今解不爾。如後小妄,違想而說,即犯墮也。第四句者,增上慢也。由心實故,開前大妄;由境虗故,開後得道。

聖法中。前列四句,「即」下,舉事配釋。初句,正犯此戒。第二「墮」者,即實得道,向未具說。第三,上引他解,下示今解,即準「小妄」為例。言「境實」者,若實證聖,豈有心虗?然有下凡,得不淨觀,或感天供,想心謂非,違心而說,可例小妄,而結重夷。據此論犯,不必俱虗。第四,如文自顯。「開後得道」,謂不犯提也。

【疏】後以世法誑者。以境雖是事,通於內外,加謗得殘。自三根為內,他三根為外。亦可意有見想為內,見聞覺知為外。皆非聖法,不據前境,但使心虗,皆成妄語。故文云:「彼人不清淨,不見彼犯,雖復著實,不那心虗,結殘可知。」

凡法中。初通標,「以」下,別釋,有二。前示二謗。言「境是事」者,對前聖法,境通理故。據論境事,止合局外,然今謗妄,「境通內外」。「自三根」者,親見、聞、疑也。「他三根」者,從他傳也,如後二謗注文所列。「亦可」等者,上解唯局二謗,此義兼通謗、妄。言「見想」者,謂內心虗起,非實見聞也。「見聞等為外」者,根塵觸對也。「皆」下,總示成犯。前雖實犯,淨想而謗,亦犯僧殘。又如實見,作不見想,向人云「見」,亦成提罪。「故」下,引證可解。「那」字去呼。

【疏】四、明妄語,本欲誑人生信。今結正時,但言了結,不待信者。

第四標中。餘戒結正,多取迷心,妄戒獨異,故須辨示。

【疏】如昔人解「知麤信細」,云云何極。

斥古中。《義鈔》引古云:「知麤信細,止得從知後生信,不得從信後生知,故不待信。」更有難問,今並不引,故斥「云云」。

【疏】今言造業,各有所由。口造語業,言了前知,壞境既備,何得待信。以領達言竟,欺負即了,信疑兩緣,壞後方起。語造身業,言了未壞,故未結重。餘如竪義。

立今中。即首師解。初、通標,「口」下,正釋。前明正造,又二。初明成犯分齊,「以」下,釋其所以。上二句,釋上「壞備」。下二句,釋「不待信」。次明互造。「語造身」者,如教殺、歎殺,深河誑淺之類。又身造語業,事容混濫,疑輕信重,文中不出,故指如前,即「三業門」也。

【疏】就解戒本,亦有四意。

【疏】所以約制者。然則無漏聖道,非凡所證,由未得故,冐假虗談,自言己證。惑亂群心,欺負於世,希招名利,曀法罔時。過中之甚,故須極制。

牒釋,制意中。敘過有四:初至「已證」,明竊法過;「惑」下,即誑人過;「希」下,邪求過;「曀」下,滅法過。「冐」,覆也,覆其所無,妄云已有。「曀」即昏暗。「罔」謂誣罔。「過」下,總結。

問:「四戒敘意,各自云重,畢究初篇,何戒最重?」

答:「四戒皆重,何有優降?但各專一義,互望為劣。如淫障道之極,餘三則輕。盜則違惱,殺損道器,妄取罔時。準上相比,義亦可解。」

【疏】二、釋戒名者。體乖實錄,名之為「妄」;過重欺深,名之為「大」;成業在口,名之為「語」;「戒」是能治之行,故曰「大妄語戒」。

釋名中,初科,貼釋戒本。

【疏】如昔解云:「言非稱實,名之為妄。妄說聖德,事超凡境,故云『過人法』。言『過』有二:過凡至聖,過欲至色。以此二法,同誑於人。故曰『妄說過人法戒』。」

引古中。彼立戒名,云「妄說過人法戒」,故作此釋。二義釋過:上即據位,如說初、二果等;下乃約界,如說四禪、四空等

【疏】問:「何以但言『過人法』,不云『過天』者?」

答:「如《多論》解,佛在人中結戒,故人中有木叉。多修善法,入道勝天。但云勝人,已過天故。又勝人以罪重,天故無所論。」

問答中,《多論》三義釋之。初約制戒釋。「多」下,次約人勝釋。諸天著樂,多不修善,劣於人故,但言「過人」。「又」下,三、約比況釋。謂過人已重,何況過天?理必可知,故云「無所論」也。

【疏】三、釋成犯緣,具九:一、前境是人;二、作人想;三、誑境是虗;四、知已境虗;五、誑他心;六、說過人法;七、自言已證;八、言章明了;九、前人知解。

具緣中。初、後是境,二、五並心,餘皆妄法。

【疏】四、解闕緣。

【疏】若闕初緣,小漫三句,正剋四句,異境來替,相同前戒。

闕第二緣。漫心想轉有三,剋心轉想有四,加王人想故。漫心辨疑有六,剋心辨疑有十。雙闕二緣有四十。作句並如上可解也。

闕第三緣「境虗」。今謂實者,全無罪。容犯提吉,如後得道戒。

闕第四緣「知己虗」。即增慢者,無罪。

闕第五緣「有誑心」。今不作究竟意,戲故吉羅。

闕第六緣「說過人法」。今說人法。如《多論》云:「自言持戒清淨,婬欲不起。不誦四含、毗尼,不坐禪,非練若,而言我誦我是。竝偷蘭。」

闕第七緣「自言已證」。今不言自證。或有功德,歎三寶故。或得吉羅,我師是故。或得偷蘭,虗說他得,以謀名利,邪命活故。

闕第八緣。言不辨了,輕偷蘭。

闕第九緣。前人不聞或不丁,但偷蘭耳。

闕緣中。初緣,不明大漫。若對杌木,合有三句:即杌作人想,杌作非人想,杌作畜想。

二中有三。前明轉想。「漫心三」句,即約小漫:一、人作非人想,二、作畜生想,三、作杌木想。「剋心四」句,加張作王想。次明疑心。「漫心有六」者,亦約小漫。直疑有三:一非人疑,二畜生疑,三杌木疑。互疑亦三:一為非為畜,二為非為杌,三為畜為杌。「剋心十句」,及下「雙闕」,並同前戒。

闕第三中,實得道戒,向未具說提,戲笑說吉。

闕六中,「說人法」者,據是小妄,但虗稱功行,即大妄闕緣,故結蘭罪。

第七中。初示闕義。「或」下,明闕相。「歎三寶」者,即說僧寶,通聖賢故。稱「師吉」者,但虗稱美,不為利故,必謀名利,同下犯蘭。

【註】佛在毗舍離。時世穀貴,乞食難得,婆求河邊有安居者,便共稱歎得上人法,信心居士減分施之。後往佛所,因問訶責,而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初明「穀貴」,遂行邪命者。《論語》云:「君子固窮□,小人窮斯濫矣。」斯言有由,以俗誡道,鈍士所懷也。

戒緣中。引「《論語》」者,事相類故。彼因孔子在陳絕粮,子路問云:「君子亦有窮乎?」《疏》引彼答言。君子處於困窮,確然守志而不變,故云「固」也;小人當困,則無所不為,故云「濫」也。「斯」下,示引用之意。

【律】若比丘,實無所知。

【疏】戒本七句。初、出能犯戒者;二、「實無知」者,是妄語境也;三、「自稱我得」下,正是犯過戒本也;四、「彼於異時」下,制疑網也;五、「除增上慢」,開心實也。下二可知,如上說也。

戒本,標列中。第四文明兩種自言,恐疑自首不結正犯,故科云「制疑網」也。

【疏】第一如上。

【疏】言「實無所知」,於聖無漏,由來無得,可是虗耶?故曰也。

【註】謂實無知見法。

【疏】注解「實無知見」者,如《僧祇》云:「於四真諦名『知』,諸通名『見』。此二於身,空無知見,故曰也。」此是妄稱之境也。

次句,釋注。引《僧祇》者,彼有四句:一、知而非見,二、見而非知,三、亦見亦知,四、非見非知。今引第四,故云「此二」等。「此」下,點示。即上「空無知見」,是為「妄境」。

【律】自稱言「我得上人法」。

【疏】三、「自稱我得上人法」者,是總舉也;「我已入聖」者,別示相也。

【疏】就前總舉言「人法」者,謂成人之緣,無越陰、界,故曰「法」也。所言「上」者,謂無漏信戒,凡法之表,故曰「上」也。

第三,總舉,文中。「成人緣」者,以「陰、界、入」,各有別相,和合名人。今就別中,取能成邊,得名為「法」。

【註】自稱說有信、戒、施、聞、智慧、辯才過人。人法者,人陰、人界、人入也。上人法者,諸法能出要成就也。

【疏】就注解中。言「自稱說有信」者,釋上行妄語者言也。「信」,謂理解不壞之信;「戒」,謂八正、定道之戒;「施」,謂亡我之施;「聞」,謂道分無漏聞慧;「智慧」,謂思修壞正之「智」;「辯才」,謂四無礙辯,非凡所得也。此之六相,唯聖所感,在凡人上,故曰「上人法」故。

注中,初科。前總示注意。「信」下,別釋言相。初明「信」者,準《業疏》云:「信有二種:一、事信,此有退失;二、理信,謂內凡分見真理,善根堅固,不可傾動,故云『不壞』。」釋「戒」云「八正」者,初果已去,得無漏智,故彰「正」名,亦名「聖道」。初三「戒」攝:一、正語,二、正業,三、正命。「定道」者,若得色無色定,及初果已上,得無漏道時,身口任運,離諸業非,與定、道同時,故二並名「共」,亦名為「俱」。文云「八正」即八中前三,「定道」即指二共,並聖戒耳。釋「施」云「亡我」者,能施、所施,及中間物,三皆不可得,則心不望福求報,名不住相施。釋「聞」及「智」,乃約「聞思修」三慧,配之可見。「懷」即思修,「正」即聖道。釋「辯才」云「四辯」者,一義,二法,三辭,四樂說。四皆通達,俱名「無礙」。「此」下,探取下注,合釋上《經》。

【疏】「人法」者,下列「陰界入」也。古翻經者,謂「積聚」是「陰」義。撿諸字書,無此訓故。今世所翻,改「陰」為「蘊」,不可怪也。如古改「陰」為「眾」,可以通之。

釋人法,定名中。初牒示,「古」下,引釋。古云「積聚」者,語出《雜心》。「字書無訓」,點其非也。「今」下,即唐翻。「如」下,謂秦、晉所翻,多云「五眾」。「蘊」、「眾」二名,並符「聚」義。故《俱舍》云:「諸有為法和聚故是蘊義。」

【疏】如《論》中說,陰、界一也。論本成人,但色心耳。眾生迷執,多不解悟,故隨病設藥治之,不須諍也。秪恐誦藥,而迷愈疾,非聖意也。

次科,總標中。「如論」,即《成實》。「陰、界一」者,體不異也,義必兼「入」,文中語略。「論本」下,示同相。「眾生」下,明別相。若準《雜心》,凡有三義:一、約欲,二、約迷,三、約根。雖開多別,名別體同,則無所諍。「秖恐」下,以世學者,多誦少行,說食數寶,終成無益,故此責之。

【疏】故彼文云「迷於心者為說陰」。色相為一,分心為四。令知識、想、受三,猶未成業;若至行心,三毒三善隨發成業,則不可治。故當「常爾一心,念除諸蓋」,斯成藥也。對病之時,並亡去矣。病成方憶,難可言也。

釋陰中三。初明立法;「令」下,次顯分心開迷之意;「故」下,三、勸對治。既識四心,知行成業,乃達生因,即窮苦本。體三毒源,息有漏業,縛著可解,出離有期矣。「常一心」者,即教藥也。「諸蓋」,即機病也。一、欲蓋,二、恚蓋,三、睡眠,四、掉悔,五、疑,由此五種,能覆真性,故通名「蓋」。「對病」、「竝亡」者,藥病俱除也。若存於藥,還成其病,如船渡岸,似指標月,喻可曉也。「病成」「難言」,傷縱怠也。任毒不治,起行成業,後覺叵追,悠悠不覺,生死長矣。

【疏】迷於色者為說入。六塵五根俱是色。意根不分,非迷也

次釋入中。六根、六塵相入,名「十二入」,故亦名為「處」。然「色」名通,莫辨體相,故離根塵,以開迷者。

【疏】通迷色心,為說界分。色為十一分,心為七分。至於藥治,可例上也。

後釋界者。就上意根,更開六識,為十八界。「界」是別義,體相各異故,亦是因義,相假成用故。然法塵二界,兼通色心,故使經論開合不定:或攝在心,則色十心八;或分為二,則十色七心,各兼少分。今收於「色」,故云「十一」。「至於」下,示上入界通須勸治。良由根、境和合起用,造諸妄業,遂受輪轉。今既了達,隨境制根。然此諸根,心為其主,亦當「常爾一心」等。界中加「識」,對治亦爾,故云「例上」也。

【疏】此之人法,通凡及聖,觀察識妄,斯唯聖證。謂我能觀,此凡想倒,不可信也。

總結中。初明同異。「謂」下,破妄情。

【疏】就解「上人法」中,戒慧非一名「諸」,體唯缺有名「出」;離此法外,非餘法能名「要」;順法治惑,故曰「成就」也。

釋上人中。云「非一」者,指前六種。「缺有」者,「缺」,猶破也。下以「治惑」釋「成就」者,聖果所剋,由惑斷故。

【律】「我已入聖智勝法。」

【疏】二、別解中,「我已入聖智勝法」。謂得生空之智,故言「聖智」。會正名聖,由觀無我,感於聖故。又法空解,達陰知無,故曰「勝法」。

次別解者,謂釋上所稱之相。初總牒,「謂」下,別解。上約人空解「聖智」,「又」下,次約法空釋「勝法」。

【註】自言:有念在身,若正憶念,若堅持戒,若有欲,若不放逸,若精進,若得定,若正受,若有道,若有修,若有慧,若有見,若有得,若有果。

【疏】就注解中,此「勝法」之相耳。

【疏】有人依解,廣竪義章,動經他日,意所異也。舉宗以明,持犯為正,自餘隨律之經,略知名相而已。諸經論師,自分宗體,彼尚不解律刑,此豈橫知他學?縱有前聞,亦不得述,費時損日,徒張無益。自宗猶困於未聞,況餘經論,何由道盡?可謂不識分量也。須臾死去,莫浪多事。故今但釋其名也。

釋注,斥世中。初四句牒非顯異。「他日」,即多日也。「意異」者,疏主自謂也。「舉」下,明其異相。初指宗斥濫,「縱」下,遮其舊習。「費」下,彰過,「自」下,結責。未曉己宗,強知他學,劣識而欲博通,蠡杯而酌大海,故云「不識分」也。「須」下,誡勸。「故」下,標今。

【疏】言「有念在身」者,即身念處也。故《律》云「有念能令人出離,狎習親附」,乃至「無復艱難,而得自在」也。

言「正憶念」者,謂受、心、法也。

言「堅持戒」者,八正道中,語、業、命也。

言「有欲」者,四如意足也。

言「不放逸」者,五根、力也。

言「精進」者,四正勤也。

若「得定」者,謂三空,即空、無相、無作也。

若「正受」者,四種:一、想正受,初禪覺觀俱也;二、無想正受,二禪無覺觀也;三、隨法正受,三禪樂由隨也;四、心想正受,四禪有無想,外人計為滅心,為除此計,故言「心想」也。

言「有道」者,《律》釋十一支道,廣如《舍利弗毗曇》所說

「若修」、「若慧」、「若見」,即道分三慧也。

剋證在己為「得」,遂因為「果」,酬因為「報」。無漏是「果」,而非「報」攝。

略釋中。初言「身念」。下引《律》釋。初句標觀功用。繫念修學,故云「狎習」。「乃至」者,彼續云「修習增廣,如調伏乘,守護觀察,善得平等,已得決定」,方接下文。遠離諸有,故「無艱難」。斷貪絕縛,故「得自在」。「受心法」者。「八正」。「四如意足」。「五根、力」。「四正勤」。「三空」。「四正受」即四禪天定:初禪具五支;二禪具四支;三禪五支;四禪四支。「十一支道」者:一支道,二支道,三支道,四支道,五支道,六支道,七支道,八支道,九支道,十支道,十一支道。「三慧」。「修」,「慧」,「見」。

【律】「我知是,我見是。」

【疏】文言「我知是」者,釋上「境虗」,知諦不妄也。「我見是」者,亦同也。

釋我知中。前引《僧祇》,「知」對「四諦」,故云「知諦」。「見亦同」者,應云「見通不妄」。

【註】若言「天龍鬼神來供養我,若得不淨觀、四禪、四空定」等。

【疏】注中云「天龍來供」,《戒本》不引。今所有文,引受戒時,舉重示相,義不乖也。

釋注中,初科。「《戒本》不引」者,指《律》廣解也。「今」下,指所出。即受法說相中,彼皆判重,犯相是齊,故云「不乖」。

【疏】問:「天龍來供,凡尚感發,有何罪故,乃入聖中?」

答:「相與聖通,故齊一重。又過常人之所有故。」

問中。由事非局聖,疑其同重故。答中兩意:上約濫聖釋,下約過凡釋。

【疏】下列不淨觀、四禪、四空,例是凡法,有誑俱重者。《多論》答云:「是甘露初門,一切聖人由之而入,故言過人法也。」

次禪觀中。初牒問,以疑凡法而得重故。下引《論》答,以決所疑。「甘露」者,味中最勝,以喻出世無漏聖道。入道之始,必由五停,「不淨」居首,故云「初門」。

問:「前明『有念在身』即是觀身不淨,『四種正受』亦即四禪,今注復列何為?

答:「由此禪觀,凡聖通修,前約聖道,此據凡論。縱不稱聖,但云得此,亦在重例。是以《疏》中判為『凡法』,意可見也。」

【律】彼於異時,若問若不問,欲自清淨故,作是說「我實不知不見,言知言見」。

【疏】文云「彼於異時」下明犯過者,以後悔前相也。

【疏】問:「妄語之相,戒有五位。大妄大謗,《戒本》所列,自言引虗。小妄小謗,《戒本》不出者?」

第四句,明自言中。問意謂謗妄不殊,理當俱列,而出沒不等,必有深意。

【疏】如昔解云:「上二罪重,有壞眾義,須僧治罰,故安自言。餘過是輕,故不安著也。」

初解中。言「壞眾」者,以犯二篇坌污清眾,必加治𢷤,須取自言。餘但壞行,不必加治,故不須著。

【疏】「若爾須治,初二篇罪俱是壞眾,餘何不著?」

答:「義應如問。但為相隱難知,非其自言,無由可識,故結集家取意集之。重著輕略,大覆小覆,大妄小妄,大謗小謗,例如此也。」

次難中。意云,二篇並是壞眾,何獨三戒列之?答中。初正答來問。言「相隱」者,三皆語業,語無形迹,不同餘戒麤相彰顯故。「重」下,潛通來難。以「小妄」等亦是相隱,何不著耶?故此通云:輕者略耳。「大覆」,即尼八重之一,《戒本》亦列自言。僧戒雖無,意彰《律本》重者皆著,故隨引之。

【疏】又人解云:「自言有二:若問自言,通一切戒;不問自言,如《戒本》列。初篇有者,以緣有,故列之;後篇無者,以緣無,故不出。如夢漏失,當時有故,即除。婬亦應開,當時無故,不列在《律》,下文開之。如是準知。上已解竟,可細尋取,豈非緣也?」

次解中分四。初示二種通塞。「問自言」者,如諸戒緣,如來並先審實,後方制戒,故云「通一切」也。「初」下,立義。「如夢」下,舉例。「下文開」者,即《律.調部》,比丘睡中,為女就婬,佛判不犯是也。「如是」下,結指。「上已解」者,即殺戒云「毗尼以因緣求」,乃至云「前後諸戒,繁相並同」等。

【疏】問:「若如此者,文列若問自言,列來何為?」

解云:「類通諸戒,俱不須列。為除疑故,相與列之。若不彰者,見有不問自言,謂不須問自言也,故相對出。餘戒無不問自言故,問自言無對故不出。」大有理也。

難中。意謂不問自言,可從緣說,問自言者,既通一切,何須列之?釋中。初正答三戒須列之意,「餘」下,點示諸戒不列所以。「大有理」者,疏家結歎。

【疏】「彼於異時」者,犯罪發露前後經夏,故言「異時」。

牒解中,初文。即婆裘河邊諸比丘,夏初妄語,安居竟往佛所,方乃自陳,故云「經夏」。

【疏】「若問不問」者。當時如來以世疑,問「汝有實不」。懼犯過故,遂自陳首「我行妄聖」,即不問自言也。

次科。初句總牒。「當」下,別釋。初敘問。諸比丘至佛所,自述稱聖,遂招利養,佛問如《疏》。知而故問,示同常人,故同「世疑」。「懼」下,次釋不問。

【疏】「欲自清淨,故作是說」者,見世行惡,詣官首露,便原六罪。佛法不爾,業結在前,吐言招惡,成因已竟,苦果難除。

三中。世禮約刑,佛法論業,不可類同。「原」,謂取其本情而赦罪也。

【註】意欲以後悔前,用實轉虗。由口造業,言了結重。

【疏】注中解,取意可通也。

點注中。以前後注文,並引《律》解,此取相傳,故特點示。

【律】除增上慢。

【疏】「除增上慢」者,無漏正道,出過相有,名為「增上」。然於增上之法,未得謂得,名之為「慢」。

第五句,正釋中。初釋「增上」,即目聖道。「然」下,釋「慢」,謂不進求。

【疏】《十誦》云:「久在山林,不覩妙色,暫伏煩惱,自謂永無,故生慢告。後近城傍,見色起染,知己是凡,更加精進,果成羅漢。佛言:『犯吉障道。』」

緣中。「妙」即好也。境虗心實,但乖言議,故得吉罪。

「既已證聖,那言『障道』?」

「此據罪體能障為言。聖人但不結業,非無違制,義須悔除。如擯阿難,結集之時,受責悔過之例。若據本律,則不結罪。」

【註】比丘慢心,自謂得道,後勤精進,證增上果,生疑,白佛,便言:「增上慢人為不犯。」

【疏】注中文相可解。云「生疑」者,解言:「準境虗邊,應犯正罪。然我心迷,無有情過,故於持犯,不能自決。佛判『非犯』,止為心迷。」

注中。初句總指,「云」下,別釋。初敘疑情,即於心境疑犯非犯。下二句明佛斷。

【律】是比丘波羅夷。

【疏】「是比丘」下,引人入法也。

第六文中。「引人」即比丘,「入法」即罪名。

【註】若作是虗,而向人說,前人知者,波羅夷;不知者,偷蘭。若遣手印,若遣使,若書,若作知相,若知者,其犯亦爾。若於不能變形畜生向說,得突吉羅。下四眾如前說。不犯者,增上慢人,若業報得,若不言「我得」,或戲笑說、疾說、屏說,欲說此、錯說彼是也。

【疏】初、自作輕重中。若「遣書印」者,西域人指並貫環印,見相知心,義應假語。

注文。科約同前,但無境想句。明犯中,初科。雖示印相,亦有語助,故云「假語」。

【疏】言「作相」者,現身口威儀,令異凡度也。

次科。「作相」,即身造口業。注中,作下有「知」字,謂現相示有所知也。

【疏】於不變畜向說何益者。以出家人言行相守,何得自輕,妄稱不實也?

三中。云「不變」者,以對能變得蘭故。初難結犯,畜既無知,何意須誑?「以」下,敘其犯意。

【疏】就「不犯」中,「若業報得」者,今有見鬼徹聽,非是修得,恐同聖故。如世俗通,呪通、術通、幻通、藥通、報通。如鳥飛空,報通也。人雖不得,亦不怪彼。

不犯中,初科。通力有二:聖人修得,則具六通;凡夫報得,但無漏盡。初正示。「恐同聖」者,顯注簡也,恐世有者疑謂犯重,故須出之。「如」下,引類。文列五種:上四,靈妙莫測;下一,去來無礙。故並名「通」。「如」下,別示報通,出不犯意。人見飛鳥,既不驚怪,則知報得,不足動人。

【疏】「戲笑」已下,以輕遮重,非謂全持。如上制戒,明違順也。

次科。由制犯吉,故云「以輕遮重」。「如上」,即初戒教所詮中,彼云「順不犯法成,違聖制意」是也。

【律】不共住。

【律】諸大德!我已說四波羅夷法。若比丘犯一一波羅夷法,不得與諸比丘共住如前,後亦如是。是比丘得波羅夷,不應共住。

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

【律】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疏】上明四相,釋標章門,眾已委知,又除疑執,故又結也。

【疏】就結章門,又分為三。初、有一句,告眾情也。「若比丘犯」下,除疑執也。「今問諸大德」下,欲說後篇,又靜眾也。

【疏】就初又二。「諸大德」者,舉人歎德,動神府也。「已說四波羅夷法」者,正結章門也。

「標」、「釋」、「結」中,罪四不別,共為一章,文分為三也。

結章,告情中。初正釋。「神府」,即是心識也。「標」下,通示總別開合之意。

【疏】次除疑中分二。

【疏】初云「若比丘犯一一法,乃至不得共住如前」者,釋同住疑也。時人疑意,但言「犯者不共住」,不知何等不共住。故今解云:「未犯已前,以人淨故,得於二種法中同住。今既一犯,不得如昔同法共住,故言『不得共住如前』也。」

次科,今解中,初文又二。初標示;「時」下,敘疑;「故今」下,正釋。「二種法」者:一、說戒,二、羯磨。

【疏】二、「後亦如是」者,釋重疑也。時人意謂:初犯斬首,有戒可破,後雖犯過,謂非有罪。故今釋言「後犯亦爾」。不預前共住之例,故曰「不應共住」也。

次疑中。初標示;「時」下,出疑意;「故」下,釋通。「不預前」者,謂未犯時。

【疏】有人言:「白衣沙彌,不足僧數,一犯已後,如前無異,故言『不得共住如前』。疑無重犯,故云『後亦如是』。」

他解中。大同上解,唯「如前」義別。謂犯重非數,與本未具無異,故云「如前」。

【疏】問:「此律重犯,隨作不輕,何故《僧祇》『學悔人犯,止但吉羅,亦應驅出』者?」

答:「義同文異也。《律》中犯重,有行悔者,猶在僧中,說戒、自恣異於沙彌,故同夷罪。如打犯重,還結波逸提。《僧祇》輕者,就不足為言。故《十誦》云:『與學悔沙彌尼安居中犯僧殘,聽比丘受日與摩那埵。若學悔沙彌,行婬、盜、殺、妄,還得波羅夷。』」

問異部中。《四分》、《僧祇》,重不重別,計非相比。欲顯二宗之意,故此問之。答中。初句通示。學悔預眾,而不足數,彼此皆爾,故曰「義同」。重犯結罪,夷吉重輕,故云「文異」。「律」下,別釋。初明本部重結,別下眾故,引例可知。次釋《僧祇》犯輕,簡堪足故。下引《十誦》示之。先明「不重」唯約初篇,僧殘已下,例有重犯。「若」下,次顯初篇亦有重義。謂同名之罪有重犯,如前婬後殺等;同種之罪不重犯,如前盜後復盜等。

【疏】問:「初篇、二篇,同壞眾一,假僧治罸。何故初篇著『後亦如是』,二篇則無,意有何義?」

答:「初篇斷頭之罪,疑謂一犯後不重科,須安『後亦』。殘是有餘,無疑不著。」

次問中。欲顯重犯之疑,唯局初篇,故約二篇相比為問。答中,可解。

【疏】「若爾,初既重犯,不應斷頭。既喻斷頭,亦無重犯?」

答:「斷頭據果為譬,重犯據戒猶存。」

難中。「重犯」、「斷頭」,二義相奪,不可齊立,故引為難。答中,以各從一義,故不相妨。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下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下之二

【疏】就解《戒本》廣宗八篇,次解第二。

【疏】義門分別,有八種意:

初明業不自成,必由惑發,雖眾多,不出三毒,故以篇戒,配毒成相;

發雖在惑,暢必在具,所以第二,配屬身口;

兩業乃現,作必有由,故次第三,明自他義;

上顯成業,由境而興,故次第四,遮性相攝

然初制意,為存道本,故次第五,配篇種類;

名相乃異,須定行基,故次第六,持犯方軌;

凡所禁制,約報彰持,故次第七,僧尼同異;

上雖張相,未辨小學,故最末論,沙彌任運。

釋僧殘篇,初總列。八段束之為四:初即是惑,二、三約業,四、五、六據教,七、八就人。從「二」已下,一一皆有結前生起。「遮、性」二位,或約情非情,或就事輕重,並從境分,故云「由境」也。八篇戒相,遮性統收,故云「相攝」也。「為存道本」者,下篇諸戒,為防四重,四重即是入道之基故。「持犯」總收四行,四行統一切行,故指持犯以為「行基」。

【疏】初明第一,配三毒者。

【疏】就此十三:初有七戒,因雖三毒,成必貪心;次二謗戒,因亦三毒,成在瞋嫉;二破兩戒,亦因三事,癡慢心成;後有二戒,因瞋癡起,成亦同之。

配毒中。「因」即始起,「成」謂究竟,始終二心,同異不等,故須兩列。然起不可定,今但取成。「初七貪成」者,漏失等五從內色起,二房由外事生。「二謗瞋嫉成」者,如《律》緣起,瞋恨沓婆,嫉他好請,嫉對違境,亦屬瞋中。「二破癡慢」者,「癡」謂立邪破正,「慢」則稱佛自尊,慢攝於癡。「後二瞋癡起成同」者,「瞋」謂遭擯被諫,「癡」謂謗僧抵拒。

【疏】若當講解,須敘戒緣,用顯三毒,成業相貌。

次廣敘中。因佛制婬戒,迦留陀夷欲盛,次第起前四戒。迦羅舊知媒法,遂結第五。佛聽造房,比丘廣乞,因制六、七。故總歸貪。餘略如上,至後注中,更自委釋。

【疏】故《僧祇》云:「有戒從貪欲生,如弄身、婬觸、染語、媒嫁也;有罪從瞋恚生,如無根謗、毀呰、驅出、打搏等;有罪從愚癡生,如邊、邪等見;有罪非三毒生,如無學犯。」

引證中。《僧祇》通明諸罪,非止一篇。僧殘篇中,止有七戒,「染語」即兼二麤,「邪見」即二破。「如無學犯」者,誤心遮也。

【疏】第二,明身口相者。

【疏】漏失、摩觸,唯身心犯。二房據本,由身成犯,亦有教人口業犯義。自餘九戒,口業成犯,亦有身業助成之義。如後四諫,縱設不言,隨滿便結,何待口也?意通前業,不可別配

三業中,初配。漏、觸但是身業,而云「心」者,以通從別,相帶而言。次二房,「亦有口業犯」者,如下「教遣」是也。後「九」下,明互造。且舉諫戒不必假言,而二麤、媒嫁、二謗,如後《戒本》,並通作相故。「意」下,若單意業,未必有身口,若身口業,其必兼意業,故云「通前」也。

【疏】故《僧祇》云:「有罪非身口,從心生。即應問言:『何心取物、殺人、觸女、斷草、掘地?』是名取心不取事也。有罪取事不取心者,不應問他:『汝以何心婬、飲酒、與未受人宿過限?』隨有犯者,當如法治。」

引證中。除後三戒罪從境制,自餘一切皆從心制,故知無心不犯,可證上文「意通」之義。

【疏】第三,教遣不同相者。

【疏】二麤、二房四戒,自作成重,故不須說。教人作者,於身無潤,不同犯輕。

教遣中。通示四戒者,一往麤分,如下細簡。

【疏】若二麤,能所互有染,隨染而結重。

別釋中,二麤。能所互染者重,不染者蘭。《義鈔》云:「能所互有染心,能所互輕重;能所俱有染心,能所同犯。」明有教人成重之義。

【疏】若論媒相,不問利非利,俱同犯殘。

媒嫁中,初科。古約「得利」,今取染分,故云「不問」等。

【疏】昔人解云「自重教輕」者,便引《律》云「若我語僧,恩不在我」,故知有利方結殘者。不如此也,斯引緣耳。必結成業,教他同犯。如「白二遣人媒,合眾同犯」者,以染愛分故。

古解中。「引《律》」者,即《調部》文。彼因檀越憑求他女為婦,僧為白二差使往問。許已,作使比丘念言:「我今若還白僧,恩不在我。」即自往彼,語居士已,生疑,白佛。佛言:「眾僧偷蘭,使比丘僧殘。」古謂僧犯偷蘭,則是能教不得利耳。「不如此」者,斥其錯解,以佛判僧蘭,乃是方便,非約不得利也。「斯引緣」者,指彼誤引。以彼使言「恩不在我」,乃敘本緣,非正判犯故。「必」下,示正判也。以僧犯蘭,由不至果,若同往報,合眾皆殘,故云「必結」等也。「如」下,引證,亦出《調部》,緣起同前,但作使比丘問已,還伽藍中白僧,僧即告彼居士令知,佛言「一切僧殘」。「愛染分」者,「分」字去呼,謂皆沾染分故。

【疏】若如二房,亦有共作義,亦同犯也。

二房中。「共作同犯」者,雖是教他,由有己分,即如《善見》段段計人,過量亦犯。

【疏】二謗為言,教人起謗,損境暢思,不問為己不為己,皆同犯也。

二謗中,初文。誣污清人,損境情重,故不獨為己。

【疏】有人云:「不同犯。所以然者?若教他言:『持我三根,往謗彼人。』僧若撿校,不問所教,故知是輕。故《善見》云:『慈地得殘,能教人也;尼得吉羅,所教人也。』」

次科。初標所立。「所」下,釋成。「故」下,引證。以慈地比丘教妹尼,對眾僧前謗沓婆故。

【疏】任情所存。然作業是重,未可同於外部。

三中。初句縱古,「然」下,奪歸今判。古據《善見》,乃執異部耳

【疏】次有六戒,教人但輕,漏失、摩觸及四諫戒。若僧未設諫,教者但吉;若僧設諫,教「莫捨」者蘭,以有僧命眾法可違故。漏、觸教人,成者,犯蘭,義不待言。

釋後六戒,正示中。初總示。「若」下,別釋,先釋四諫。「漏」下,次釋漏觸。「不待言」者,以易知故。

【疏】問:「如漏、觸,教若未成,但犯吉羅。如何四諫作未成犯,已結蘭者?」

答:「不同也。彼但自壞損他,又無僧命可違,故待事成方蘭。此諫教人,自他俱損,復有違於眾法,反前故重。」

初問,以漏、觸、四諫,教人未成,結犯輕、重,故問釋之。答中,初句略示。「彼」下,正釋。初明漏、觸,反下二義。文多「自壞」二字,《義鈔》云「彼教人者,但是損他」,可驗傳誤。「此」下,次明四諫。相比可知。

【疏】問:「所諫之人違白未竟,但結吉羅。何以能教犯重,所教輕者?」

解云:「所諫結罪,因果分齊。違白若竟,其果是蘭。故白未竟,其因但吉。又有僧殘重果可趣。能教之人無果可趣,隨語違命,故但偷蘭。」

次問。所教拒眾,應合犯重。能教語助,理合過輕。事乖常理,故須問釋。解中。初明所諫犯輕,二義通之。初對前輕過釋。此就一白,自分因果,果既是蘭,因不當重。「又」下,望後重果釋。由後有重,故結前輕。「能」下,次釋能教重義。言「無果」者,無上二果,當體即果故。

【疏】次明遣人。謂九戒遣人為己作者,同於自犯,如漏、觸於己身之類也。四諫無有教人為己違諫,故所不論。

遣人中。「教」謂令彼自為,「遣」即使他就己,如漏、觸等,舉事可為。眾法行諫,必對犯人,止容自拒,故無「遣」義。

【疏】第四,明於遮性之義。

【疏】媒嫁、二房是惡,名「遮」。自餘十戒,體是不善,名「性惡」也。以媒、房等自損妨道,等同殘業者,如《母論》云「結戒法異,輕制重名」,欲令行者稀而不為,令進道也。

遮性中。初總分諸戒。「以」下,別釋媒、房。初約事輕,徵其所以。「如」下,引《論》釋通。初正釋,彼分四位:犯重報輕,犯輕報重,犯報俱重,犯報俱輕。「欲」下,顯意。

【疏】第五,明戒皆初篇種者。

【疏】如《多論》云:「如初四戒,各有種類。」

種類中。《多論》云:「二百五十戒,以類而言有四種類,以罪而言有五差別。」即「四戒」為「種」,下篇為「類」。

【疏】何以知然?如十三中,初有五戒;三十中,尼衣、使浣、染毛三戒;九十中,與女人說法、同宿、安坐、強坐、露坐,教尼已下有十戒;悔過法中第四戒;於眾學中,高󱌁視等,屬婬種類。

初淫中。「十三有五」。「三十有三」。「九十」有十五戒。上列五戒,「露坐」即在「教尼下十」中,則有十四。準《論》後列「與女議共道行」,乃成十五,文中闕之。上四可知。「教尼下十」。「悔過第四」,即蘭若受女人食。「眾學高󱌁視」,彼因佛入舍衛,人民於屋樓閣看佛及僧,六群仰視男女好醜,因制不得「󱌁視入白衣舍及坐」二戒,即《四分》「左右顧視」。(

【疏】二房,畜寶、𧵍寶、販賣、乞縷、奪衣、迴僧,藏衣、用淨、賊期,四悔學家,覆食、汙草水等,為盜種類。

盜中。十三有二。「畜」下,即三十,準《論》有七,文闕「勸織」。「藏」下,即九十,有三。「四悔」中「學家」盜攝者,以僧法制斷,往受同盜故。「覆」下,眾學中三。

【疏】汙家,憍奢,用蟲、飲蟲、殺畜、打、搏,尼食,大摶、便於草水,並殺種類。

殺中。「汙家」,即十三中一,若取擯謗,合在妄中,今取汙家,令他不得供給,故在殺中。「憍奢」,三十中一,即《四分》「蠶綿臥具」也。「用」下,九十中五。「尼食」,即四悔中初戒,因取尼食,令彼飢困故。「大摶」下,眾學中三。「大摶」在殺者,或能令他不得食故。「草水」,即上盜中二戒,望損物命,又在殺中,義通兩用,故列前後。

【疏】二謗、兩破、戾語,一二居士、王臣,妄語次十,指授食,說法戒等,並妄種類。

妄中。初十三中五,「戾語」,即惡性不受語也。「一」下,三十中三。「妄」下,九十中十。「指授」,即四悔中第二,佛令呵止,不呵而食而食,故在妄攝。「說法等」者,即眾學諸戒,《十誦》二十一條。

【疏】講者不可單歷,欲令他解,次第張相,結過屬著,豈不然乎?疏者加之甚易,恐繁故也。

結示中。初令廣示。「疏」下,次顯文略。《疏》中,準《論》總配九十三戒,餘雖不出,大略可知。但不顯攝屬之意,故令講者臨文提示。然今記中,隨有隱者已略明之。餘如圖相,一一列示。

【疏】第六,明持犯方軌。唯有二房,具兩持犯。餘名止持,造則作犯。

持犯中。標判者,前約心用、教行,以明雙持,今就《戒本》,須從後義。

【疏】若為明者。

【疏】如昔解云:「止不作房名『止持』,從僧乞法名『作持』。言『二犯』者,止不乞法名『止犯』;作房成者名『作犯』。據犯,名體是一;據持,名體各異。」

釋中,初科,引古又二。初列示四行。彼約守戒無汙為止持,故云「止不造房」也。造房乞法,方有作持兩犯。「據」下,次總判名體。「據犯名體一」者,文誤,準《義鈔》,合云「名異體一」。言「名異」者,止、作別故,言「體一」者,同造作故。「據持名體異」者,「名異」同上,言「體異」者,止持守戒不為,作持造房乞法。

今詳古解,略指三失:

彼以「止不作房」而為止持,則全不曉「持」義。前約四心,分為二別:行前三心,體無汙染,義名「止持」;行心思慮,業相顯彰,方得名「持」。豈有不為而名持耶?又止持、作犯,須約一事相翻以明。若謂不作名止持,作成名作犯,則事非一體,義非相翻。

又若不作即名止持,則應不問量之如非,但使作房,即成作犯。又復依量而造,為屬何持?若屬止持,理應不可;若屬作持,且非乞法。是則二持俱無所屬。

又雙持雙犯,亦據一事而分止作。今既二持名體各別,則非雙持之義,不可立矣。

略言三過,餘如正解。

【疏】今解持犯之生,皆從法起,違順教相,故有犯持。據房為言,事、法分二,各具二持,名體須顯。安有端坐不修為持?如殺盜等,隨境制禦,識達業相,方成前行,號曰「止持」。豈可臥地「我不殺生」,便於生境能發隨戒?戒隨三善,緣境而生。前立義中,約行明持,無問止作,前之三心,不名持犯。云何此中,「我不造房」,名為止持?義不可也。

今破中。初通示持犯之本。「法」即是教,未立教法,無持犯故。「據」下,別示房戒。初立正義,反古三失。「事」、「法」各具「止」、「作」,「名體」如下所顯。「安」下,次斥古非。初舉重戒例破。「禦」謂正念離非,即能治之行。「識達」謂明辨行相,即解教之智。必須此二,方得成持,自餘悠悠,但名泛善,學者臨文,細意詳究。「戒隨」下,次約隨戒飜破。指「前立義」者,即「持犯成就」中。今師必據造房以明,與古全異,故此斥之。

【疏】故前義立,後以事法明持犯相,如此可識。

次科,生起中。上句結前,餘文生後。「事理」合作「事法」,寫誤

【疏】就房事明持犯者,依教不越名「止持」,驗教知量名「作持」,出於教量名「作犯」,不順教故名「止犯」。此則約其度量,顯其違順,止作持犯,名體各別。

次分事法中,初科。四行舉要為言:止取離過,望不犯罪,則名「止持」,反成「作犯」;作取修善,望依制法,名曰「作持」,反則「止犯」。方顯四行,名體不濫。「驗」,合作撿。「度量」,即長廣制法。

【疏】次就法論,恐犯教制,如法無違名「止持」,從僧乞法名「作持」,故違不乞名「作犯」,即此違教名「止犯」。此亦名體各別。「止」據無違,「作」據順教,極分明也。若有昧者,翻犯可知。

後法中,先列四行。「止據」下,重示二持。令「翻犯」者,古謂乞法,但有作持及以兩犯。既存兩犯,必具二持,以翻「作犯」即「止持」故。

【疏】問:「準此持犯,與前既乖。約事明作,身營可悉,故犯僧殘。約法明作,其相如何?」

答:「此之過量及以不乞,緣雖兩望,果由房結。對相思事,隨有四違,纔一舉手,營搆土木,即有偷、吉四罪隨生。安有過量,偏屬作犯?若如此問,後戒無過,無作犯矣。準此成例,身業是過,約緣分罪,隨多少也。」

問中意者,以不乞法,但是不為,何有作犯?故躡前事,相比徵之。答中。初正答。「兩望」,即過重、處分,此謂不乞,還望造房,得有作義。「對」下,次斥偏局,又二。初約多罪難。「對相」即房境。「思事」即行心籌度。事、法,各有止、作兩犯,故云「四違」。「偷、吉」,此約方便,二作犯兩蘭,二止犯兩吉。「若」下,次引後戒例難。此二重難,雖釋前問,乃是對破古師耳。「準」下,結顯。後戒無過,而有作犯,可例此戒,具二作犯。既有二作,則兼兩止,並望身業造作過量,具兼四犯。又復乞、過有無不定,故云「約緣」等也

【疏】今以句法,用收教相,意同持犯方軌中說。九人造房,中有迷悟。一人識達法犯無疑,故不結其不學無知;餘之八人,隨相多少。

歷句中,初科為二。初指前文,「九人」下,示立句。

【疏】初但一句,識法識犯。「法」謂白二,「犯」謂僧殘。既隨僧乞,名曰「作持」。於僧殘罪,欲犯不得,名曰「止持」。如此約句,何有不解?

上品中。初標句。「法謂」下,釋相。「既」下,判行。復示雙持,於義益顯,仍斥偏執。

【疏】中有四句:一、識法疑犯;二、識法不識犯;三、疑法識犯;四、不識法識犯。並乞造房,同號「作持」,由於法犯迷而不學,各有罪故。

中品,列句結行,在文易解。

【疏】問:「罪是止犯,作持何用?」

答:「就事作故,無犯名持,何妨於法無學故結。」

問答者,以持中說犯,理不當故。

【疏】下品四句:一、疑法疑犯;二、疑法不識犯;三、不識法疑犯;四、不識法不識犯。

【疏】所言「疑」者,疑法白二、白四,或用單白、直和,或須、不須,故曰「疑」也。言「不識」者,謂直單白,不須白二;或須白二,不識通塞,亦是「不識」。對法既爾,約犯僧殘,迷、疑同此。

下品,釋迷疑中。「迷」即不識。言「約犯」同者,「疑」謂為殘、為蘭、為無罪等,「迷」謂直犯蘭、吉等。

【疏】既無識兼,不及中故,名為「下品」。若論法犯俱有迷者,最是下下之人。而名「持」者,由於僧殘有乞無犯。

示品位中。初三句正示。「無識兼」者,異前中品半識相兼故。「若」下,別簡末句。「而」下,結行。

【疏】問:「等同不學,疑、迷二相,結罪不同者?」

答:「『疑』兩緣生,故是解律分有智性,故結吉羅。『不識』不爾,癡故昏迷同於黑業,故結提也。如上廣之。」

門中,但問無知兩結之意。答中。初明疑相。由半涉是非,故云「兩緣生」也。「不」下,釋迷相。「黑業」,經論明白黑二業,即善惡也。此雖非惡,由癡暗心,縱毒成業,故云「同」也。

【疏】第七,僧尼不同門者,輕重分戒,有六不同。

僧尼中,尼十七戒,今約僧中十三,對明同異。

【疏】言漏失者,僧重尼輕。如《多論》解:「女人煩惱染重,難拘難制,若制與重罪,惱眾生故也。」又云:「女作在屏,苦乃盈流,故輕。男子不爾,隨事能出,故重。」

明異中,初科。言「尼輕」者,但犯提故。《多論》二義,初約染心,男輕女重,教必隨教。「又」下,次約難易,則男易女難,教則緩急。

【疏】摩觸一戒,尼重僧輕。所以然者?尼則煩惑情重,既受摩捉必為陵逼,成大過故,方便之內,制與重名。丈夫摩捉必無陵壞,不假深防,但就限分,故制輕也。又女人貪觸情重,《律》有背夫從觸之相,如彼《賢愚》,試蛇以㲲,女住男去,情有著故。

摩觸中。初正示。「尼重」,即八夷之一。「所」下,顯意,兩義明之。初約陵壞有無。「又」下,次約觸情輕重。「律」下,引證。《律》明女人有十種惡業,第六謂體背夫主,若見端正男,無羞追逐,下至從彼受於觸樂。《賢愚》云:「時特叉尸梨、舍衛二國不和。特叉王欲試舍衛有聖智否,遣使送二蛇,麤細長短相似。能別雌雄,斯為大善。波斯匿王及諸群臣,無能識者。時梨耆彌歸問兒婦,婦言:『以一端細㲲,敷置於地,取此二蛇著上。雌者靜然,雄則搔擾。何以知之?女之為性,愛著細滑,得軟生染,不欲動搖;男子性剛,轉側不安,故可別也。』」疏云「女住男去」,即雌者靜然、雄者搔擾也。

【疏】言二麤語,僧重尼輕。男則剛獷無羞,為之事數,故重;女則輭弱多恥,為之義稀。又趣重果方便,縱造但結蘭罪。

二麤,「尼輕」,但犯蘭故。亦約二義釋之,初約稀數,「又」下,次就趣果。

問:「比丘為婬故語,為得何罪?」

答:「亦方便蘭。」

「若爾,與尼不異,何以尼眾一向結蘭?」

答:「女既耻為,自非交染,必無泛語。」

「若爾,必非期婬,為語何罪?

答:「如文亦蘭,但非因罪耳。」

【疏】二房亦爾。所以不同,僧是多利孤遊,造房事數故重,尼則反前故輕。又如《多論》:「二人共造,不獨宿故,人無房量。縱有過者,輕而不重。」

二房中。尼蘭同上,故云「亦爾」。「所」下,徵示。初約稀數釋。「尼反前」者,化緣微寡,則非「多利」,出處須伴,則非「孤遊」。「又」下,次約共不共釋。「人無房量」者,由是共造,各不滿量也。

【疏】媒謗已下,同犯可知。

顯同中。媒嫁、二謗、四諫,共七戒,二眾不異。

【疏】第八,明方便任運義者。如沙彌時,遣人為己麤語、歎身、媒嫁、二房,及以二謗。進受戒已,前所遣人七事成就,三性之中任運成殘。餘無遣人同犯義,故不說任運。

任運中。但使有遣人義,即有任運。初明有中,文列七戒。「餘」下,二、明無。謂漏、觸樂在他,四諫須身現。

【律】諸大德!是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疏】次消文中,標、釋、結,並同須引。

牒釋中,先示三章,八篇皆爾。

【疏】就釋相中。

【律】初、故出不淨戒。

【疏】第一,漏失戒。

【疏】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放逸心性,不思死至故也。若依《涅槃》「常思觀察,我此生死,未有邊際」,世之事者,無由造矣。《多論》云:「佛所以不聽者,為令正法久住故,又止誹謗故,又欲生天龍善神信敬心故。又婬欲惡法,正是生死之源,障道根本,理宜制斷,令梵行清淨故。」

釋初戒,制意中。初敘過本,引《涅槃》以證。次明制意,引《多論》委示,文列四義:初住持,二四滅惡,三是生善。《鈔》云:「四律並言:『云何以不淨手受人信施!』」

【疏】次釋戒名者,方便動轉,標心究竟,名之為「故」,體分盈流,故曰也。

釋名中,「體分」,即不淨。

【疏】言具緣者,但唯三緣:一、標心出不淨意;二、方便動轉;三、出便犯。

具緣有三,隨境成犯,故不列境。

【註】佛遊舍衛城。迦留陀夷欲意熾盛,身色瘦悴,獨處一房,好牀蓐被,地施敷具,飯食豐足,隨念弄失,諸根悅豫,顏色光澤。諸比丘舉過白佛,佛無數訶責已,而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明獨處安敷,故起逸過,豈非不思世間不可樂想?故致斯過也。

戒緣,同上制意。「不可樂想」者,謂觀世間無常不淨,生厭離故。

【律】若比丘,故弄陰失精。

【疏】就《戒本》中四句。

【疏】初能犯人。

【疏】二、「故弄」下,明其過業。男陰女陽之相,無暇述之。生沈終浮,死則伏仰異也。

次句,釋文中。男體是陽而用屬陰,女體是陰其用屬陽。凡人溺水,生則沉下死則浮上,男伏女仰,可驗陰陽。今戒制僧,故目其根以為「陰」耳。

【疏】「精」者,持身之寶也,必徧身分中,如《善見》所釋。《律》中分色輕重,乃至二果色如漿者,欲心薄也。

釋精中。指《善見》者,彼云「舉體有精,除髮、爪及燥皮無」也。「律」下,彼云精有七種:一、青者,轉輪聖王;二、黃者,輪王太子;三、赤者,犯女色多;四、白者,負重人;五、黑者,輪王第一大臣;六、酪色者,須陀洹;七、如疏引。

【註】實心故作出不淨意。前境有六,若於內色、外色、內外色,若水,若風,若空,隨作方便,若出,即犯。

【疏】注解云「實心故作」者,謂非心所行,不名犯也,解上「故」字也。

釋注,初科。「非心不犯」者,反釋實心故作成犯。

【疏】言「境有六」者,據戒無境也。何以知然?若空動身,亦名犯也。若不出境通收內外,恐漏罪網,故便列之。

境中,初。云「無境」者,以隨緣可出非局一境,故引「空動」,證無可知。「若」下,次明律中列境之意。「內外」,如下所列。

【疏】言「內色」者,《律》中「受色」,謂心領納名之為受,與受相應色名為「受色」,即是人身有識持者。二、「外色」者,謂非情色也。三、「內外色」者,兩色中間也。《五分》云:「內色,己身;外色,他身也。」

四者,「水」中,逆順而出也。五者,「風」中,相同於水,乃至口吹者。六者,動身也,文相可解。

別相中。初釋三色。「內」即有情,通於自他;「外」即非情;「兩色中間」,即兼二色。前釋「受色」,「受」即四陰之一,心依色陰和合成身,故云「相應色」也。「即人身」下,直指其相。「人身」即色,「識持」即心。次引《五分》示不同相,本宗自他並是內色。「四水」、「五風」,並謂「逆順」,觸根皆可出故。第六,即「空」為境。

【律】除夢中。

【疏】三、「除夢中」者,開緣也。

【註】佛言:「亂意睡眠有五過失:一者,惡夢;二者,諸天不護;三者,心不入法;四者,不思惟明相;五者,於夢中失精。」善意睡眠有五功德,即反上句也。

【疏】注解善惡兩夢,其相可知。

【疏】《善見論》,夢有四種:「一、四大不和故夢,如見山崩地動,飛騰虗空,虎狼賊逐等。二、先見故夢,如晝見青黃男女,夜則夢見。三、天人與夢,或有善惡天子,為現善惡兩夢。四、想心故夢,此人前身為福,則有善夢,誦經禮佛等;若為惡者,則見殺盜等。」前二不實,經云「如夢幻」等是也。後二為實,經云「但取夢相」,如《方等》、《佛名》所說。

第三句,釋注,引教中,初科。前列四種,後總判虗實。「如夢」等者,經中多取喻,法不實故。「如《方等》」者,悔法有三:一、無生,二、作法,三、取相。彼明取相,故令求夢以表罪滅。此皆聖人所示,如上第三是也。

【疏】如《善見》云:「夢通三性。若見禮誦,是善性。乃至見青黃赤白,為無記也。」

次科,引示中。「乃至」者,文略「夢殺生、偷盜、姧婬,是不善性」。

【疏】「若爾,三性豈非罪耶?」

「如《成實》,夢中成業如蛐蟻等。是以《律》中五種過失,豈非罪也?如《五分》中『不攝而眠,五吉羅也』。此云『不犯』,開於殘耳。」

徵釋中。躡上惡性,以難今開。「如」下,釋通。初引《成論》,明結業。「如蛐蟻」者,示感報也。次引二律,明違制。「《律》中」者,如注所引。「過失」即罪,但無罪目,故引《五分》決之。《義鈔》明夢業不感總報,不無別報。

【疏】如《僧祇》中云:「夢者,虗妄不實。若有實者,於我法中修梵行者無有解脫。以不實故,得盡苦際。」

三中。引《祇律》者,以修行者尚有夢中造罪,由無實故不能障道。

【律】僧伽婆尸沙。

【疏】「僧伽婆尸沙」下,結罪名。

【註】若方便弄不失,偷蘭。比丘自相教,若失,犯偷蘭;不失,突吉羅。尼,波逸提。下三眾,吉羅。不犯者,一切不作出精意。

【疏】下注解辨相可知。

第四句,點注中。亦應科分犯與不犯。犯中分三。初明方便,次辨相教,後對餘眾。

【律】二、觸女人戒。

【疏】第二,觸女戒。

【疏】佛所以制者。《多論》云:「有六義:一者,出家之人,飄然無所依止,今制此戒,與之作伴,有所依怙故;二者,息諍根本故;三、為息疑嫌心,不但為捉而已,言即作大惡故;四、為斷大惡之源,禁微防著故;五、為護正念,若捉女人,失正念故;六、比丘出家,理應跡絕塵染,標心累外,為世軌則,若捉女人,則喪世人崇敬心故。」

二、摩觸戒,制意中。一、五、六生善意,二、三、四滅惡意。「息諍」者,人多妬色故。「息疑心」者,疑謂作婬,故云「大惡」。「失正念」者,以著欲樂,不能攝故。

【疏】次辨釋名者,輕重離合三意。

【疏】言釋名者,身相摩對,名之為「觸」,故曰也。

釋名,可知。

【疏】言輕重者。

【疏】問:「僧尼俱觸,而罪有輕重,二人俱宿,而罪無階降者?

答:「觸對為言,陵不陵別,故夷、殘。宿中懸對,譏義是同,故俱提也。」

輕重中。問意,以二眾觸、宿結犯不等故。答中,上明觸別,下示宿同。未即有譏,先防而制,故云「懸對」。

【疏】「若爾,如尼受染心衣食、共男入室,譏義不殊,何為階降?」答:「染心衣食,深防重罪,故重。共入闇室,當相譏疑,故輕。故非決也。」

轉難中。「受染心衣食」犯殘,「共男入暗室」結提。此引尼戒,難前同宿,譏同罪等。答中,初明染心,不就譏論,故異。次明入室從譏,故同。異上「懸對」,故云「當相」。制緣既異,不可相決,故云「非」也。或可「決」合作「例」。

【疏】言離合者,有人問曰:「九十制坐,則尼女分戒,十三明觸,則道俗同罪者何?」

離合中,問意,可解。

【疏】昔齊大德隱律師曰:「結罪便故,所以合之。若對比丘,二女俱殘,若對於尼,二男俱重,故不分戒。九十須離者,僧對二女俱提,理應須合,但結尼罪則道俗輕重不同,故使離之。」

釋中,初科。初總示,即高齊曇隱,依光師學律,撰《鈔》四卷,今用彼文。「若」下,別釋。初明觸合,僧尼二觸,並合制故。「九」下,次明坐離,尼對比丘屏坐吉,俗男則提,此謂因尼犯不同,致僧戒兩立。

【疏】「若爾者,尼離五衣俱提,如僧對二女坐提;僧則三重二輕,相同尼對二男坐也。此亦輕重不同,何為得合?」

答:「若就二、三結罪不同,實亦應離。俱對受法以明離,故合也。然前屏露,直是事中之譏,隨義故別。不同衣有聖法,對法以明同離,故不分之。」

次難中。初引僧尼離衣相並。前既尼犯兩別,僧坐因離,此亦僧制重輕,尼衣何合?答中,初縱奪釋通,「然」下,事法對簡。「事中譏」者,與尼坐戒,《律》因迦留陀夷與偷蘭難陀尼共坐,居士譏嫌;與女露坐,亦因迦留與優婆私坐,乞食比丘嫌故白佛等。「隨義別」者,即上對尼輕重之義。「不同衣」者,五衣加受,離失不異故。

【疏】又難:「若使結罪便故戒不分者,如下行戒,僧則二女俱提,尼則二男俱吉,此亦是便,何故分耶?」

答:「結便應合。開緣有異,故離。如尼女同行,尼則開僧將援,俗女則無。又尼行必假多伴,為除譏醜,俗女但有第三,便無濫過,所以分也。」

後難中。以同行戒彼此犯同,亦應須合。答中,初句縱,次句奪。「如」下,引緣以釋。初約將護有無釋。「又」下,次約伴行多少釋。下云:「行途逈遠,招譏過大。縱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為伴方開。」

【疏】三、具緣成犯,有五: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二俱無衣;五、著便犯。

【疏】闕緣中,境心二闕,略同前篇,罪輕為別。

闕緣中,初二。指前非、畜等替,心定境差名「闕境」。前境不改,非畜疑想,則是「闕心」。歷句辨犯,輕重有無,同故不出

【疏】闕第三緣。無染心者無罪,或結非威儀。《十》云:「若女為水所沒,開令接出。雖婬心起,但捉一處莫放。至岸更捉,僧殘。」《僧祇》中:「若他女人沒水,作地想者持出。不爾者,與竹木繩索等。」

闕第三中。初正明。「或結非威儀」者,《鈔》引《僧祇》:「若共女人捉物呪願,捉器行食等,皆非威儀,有欲心者吉。」、「十」下,引示。《十誦》「婬心」,由是開緣,故無所犯。「捉一處」者,開中制也。「至岸」無開,乘前欲心,再捉成重。《僧祇》「地想」,治勝故開;治力未充則不開捉,故云「不爾」等。《鈔》云「《十誦》、《四分》開處猶多,《僧祇》水溺難緣,至死不開」是也。

【疏】闕第四緣。二俱有衣吉羅,互有衣偷蘭。

闕第四中。通上「具緣」,二俱無衣,共為四句,結犯階降。

【疏】闕第五緣。隨有遠近方便,二偷蘭故。

闕五中。「遠」合作「次」。遠方便吉,具蘭,並歸第三緣明之。

【疏】不同昔人「受樂便犯」,但先有染,來觸於女,著便是犯,何得論樂?故《十誦》云:「比丘觸女,不問樂不樂皆殘。若女來觸比丘,要須動身受樂結殘。」餘廣如《鈔》。

斥古中。初斥非,「故」下,引證。往來兩分,據斷有準。下指《鈔》者,彼分三別:一、比丘往觸,不問樂不樂;二、女觸比丘,動身受樂,殘;三、不動受樂,《律》但結吉。《鈔》約先有染心,不動犯蘭,動亦得殘。

【疏】問:「婬觸近重境,犯殘非方便;盜四亦近重,而成方便者?」

問中,以隣重既同,而因果制別,故以為問。

【疏】答:「盜五必假四,故四而非重;大婬不假觸,故觸非方便。故《多論》云:『犯婬不假他,如己二處也。』」

初釋,引《論》自婬以證。

【疏】又云:「盜有續成重,故作方便名,再觸非大婬,如何結究竟?如《律》云:『再盜不滿五,佛言相續夷。』」

次釋,引《律》。此據初盜期心未遂,必作斷心,多反亦蘭。

【疏】「又內外起心異,故分因果別。」

後釋中。婬為內觸,心期婬事,觸則因蘭。摩是外觸,即成殘果,故云「因果別」。盜唯外起,無別因果。

【註】佛在舍衛國。迦留比丘,以佛前制,便在內外伺諸婦女,將至房中,手捉捫摸,樂者便笑;有不樂,瞋恚罵辱。諸比丘舉過白佛,便集僧制戒。

【疏】就戒緣中,俗女譏笑有二相者,如《薩婆多》云:「諸女何以來者?一、以世俗怱務,出家住靜安樂故;二、善友知識聞法故;三、僧房嚴飾可觀故。何故入房者?謂出家人斷欲清淨,信無疑故。何為笑、罵者?一、有欲心多少故;二、為知識非知識故;三、樂覆樂露故;四、有親有難,無者無故。」如是應知。

戒緣引《論》,次列三意。初女來意,復有三別。次入房意。言「無疑」者,信彼出家必無欲故。後笑罵意中,四句雙列,分配笑、罵:上二可知;三中,樂覆則笑,樂露則罵;四中,有親則畏難故罵,無親則無畏難故笑。

【律】若比丘,婬欲意。

【疏】戒本五句:初犯人;二、染心;三、「女人」者,觸境;四、「身相觸」下,明過業;五、「若觸」下,結罪。

【疏】就解文相。言「欲意」者,明本緣也。凡有觸女,不必皆殘,故出其心,用成業本。

戒本,第二句中。初釋欲意。言「本緣」者,以愛染心是觸之本。「凡」下,顯示《戒本》須出之意。

【註】愛染汙心。

【疏】注云「愛染心」者,心本性淨,由愛染之,故曰也。然愛有二相:如子之愛二親,如父之愛一子,斯則念之重也;今言愛者,謂婬欲染汙之愛也,非淨心故。

釋注中。但云「愛染」,則知欲意非為期婬。「然」下,簡辨愛心,明非通濫。

【律】與女人。

【疏】言「與女人」,明其觸境。「女」名乃通,「人」趣別也。如下輕重,對趣分心。

第三中。「如輕重」者,指注辨相。若準下文,但明畜吉。《鈔》引《僧祇》「非人女亦吉」,釋云:「謂無婬心。意顯有婬心,理應結蘭罪。」

【註】謂境有四:覺、睡、新死及少分壞。

【疏】就境有四:「覺」、「睡」,生分;「新」、「少」,死分也。

釋注中,總約生、死,用收四女。

【律】身。

【註】從髮至足。

【疏】言「身相觸」,約其業相也。「從髮至足」者,括結兩頭,綱網徧也。

第四句,釋身中。初點文。「從」下,釋注。身相多別,觸皆成犯,「髮」、「足」二字,統攝一身,無不盡故。「綱網徧」者,教制無遺故

【律】相觸。

【註】若捉摩、重摩,或牽或推,逆摩、順摩,或舉或下,或捉或捺,若餘觸方便。

【律】若捉手,若髮。

【疏】言「相觸」者,《律》明觸相,乃有十種,易解。「若捉手、髮」者,「手」謂犯起先由,「髮」謂釋除疑結也。時有疑云:「捉手身肉,則有適樂細滑。髮是身分,何業之有,而結罪耶?」故今以「髮」入於《戒本》,但著則犯,由染汙心。

觸相中,初科。前指《律》中十種者,如注所列。今引《律》釋之:一、「捉摩」者,摩身前後;二、「重摩」;三、「牽」者,牽前;四、「推」者,推後;五、「逆摩」者,從下至上;六、「順摩」者,從上至下;七、「舉」者,捉舉上;八、「下」者,若立捉令坐;九、「捉」者,捉前捉後,捉乳捉䏶;十、「捺」者,以手按也。「若」下,次點戒文二相。「時」下,別釋除疑,初敘疑情。「故」下,示出意。

【疏】今《四分》中不分其相。應以四句,明其輕重,覺不覺境,如是分之。故《善見》云:「髮髮相著,爪爪相觸,悉得偷蘭,俱無覺故。」若互觸者,理結僧殘,同《戒本》也。

歷句中。初指句。一、覺觸不覺,二、不覺觸覺,三、覺觸覺,四、不覺觸不覺。「故」下,次引《善見》,別證第四句。「若互」下,後約義意,決前二互。《鈔》引《十誦》,互觸並蘭;今據《戒本》,捉髮成重,故云「理結僧殘」等。

【律】若觸一一身分,僧伽婆尸沙。

【疏】「若觸一一」下,引業成過也。

第五,文中。二句躡前「觸相」,結成罪名,故云「引業成過」

【註】若觸四女,著便僧殘。女觸比丘,動身同犯;若不動身,但犯吉羅;先有染心,偷蘭。互觸有依,偷蘭;俱有衣者,吉羅。若與二形相觸,偷蘭。若以欲心觸男子身,或衣、坐具,乃至自觸及以畜生,一切突吉羅。尼,波羅夷。下三眾,吉羅。不犯者,有所取與、戲笑相觸是也。

【疏】就注解,人女中三位。初二俱無衣,分二。初明比丘觸四女相,後明女來觸比丘相。犯有輕重,可解耳。二、明互觸有衣相。計應約身動不動、約心樂不樂分輕重,以偷蘭含,故文中不分也。對後俱衣,例同下斷。

釋注,犯中,初科三位,初。對文可見。次互有衣中。言「計應」者,亦須同上,分二:比丘觸女,並蘭;女觸比丘,動身受樂亦蘭,不動但吉,先染亦蘭。「偷蘭含」者,由互觸中多結偷蘭,罪相通含,故不別舉也。「對」下,即第三俱衣,亦應分二。往觸來觸,動及不動,無非吉羅,故云「例同下斷」也。

【疏】「觸衣鉢」等,亦結罪者,並是禁約之極。心為罪本,故隨境制,不令妄起故也。

次科。「觸衣鉢」者,即深防制,故云「禁約極」也。

【疏】「尼結夷」者,大分為言,約境有深淺義,非即重也。

三中。「境深淺」者,即分重輕。腋已下,膝已上,腕已後,名重境,餘名輕境。重輕二境,互觸皆夷,俱重可知,俱輕得蘭,故云「非即重」也。

【疏】言「戲非犯」者,不以婬心,則餘戲耳。為開殘故,非不損威儀。

不犯中。雖內心無染,而外相乖儀,理須結吉,故云「非不」等。

【律】三、與人女麤語戒。

【疏】第三,共麤語戒。

【疏】下及「歎身」,制意同「觸」。莫非欲染纏心,隨境而避佛制,如緣可尋。

三、麤語戒,指制意中。探引後戒,雙指同前。「莫非」下,略示大意。四戒並因迦留陀夷避制相由而結,如注委引。

【疏】釋戒名者,婬欲鄙惡,極是不善,故名為「麤」。今說其狀,表彰於口,故曰「語」也。

【疏】犯緣有七:一、女人;二、作人女想;三、有染心;四、麤惡語;五、麤語想;六、言章了;七、前人知解。

【註】佛在舍衛國。迦留陀夷聞佛已制前二戒故,便於女前,欲心向彼說麤語。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就緣中,列「前二制」者,釋成後犯緣也,如上解之。

釋戒緣中。言「如上」者,即指制意避制之文。

【律】若比丘,婬欲意,與女人。

【疏】就《戒本》中,有五:初出犯人;二、明內染;三、出犯境;四、陳過相;五、「隨說」下,結罪也。

【註】女人有智,命根不斷。

【疏】三、出語境中。注解「人女有智,命根不斷」者,異於「觸」境。彼境通於死活,此則唯是其生,故云「命根不斷」也。彼則通於昏睡、孩童,此則唯論有智,時可知言染淨、迷悟,罪分輕重。故此戒「女」,異於前也。

戒本,第三中。初總示。以摩觸境通,麤語境局,故對前「觸」以顯別相。「彼」下,別簡。初簡死壞,「彼則」下,次簡昏小。「知言染淨」,即辨麤非麤。「迷悟」,即知誤非誤。「罪輕重」者,《律》云:「情相領,結殘。解語不解義,偷蘭。」、「故」下,結顯。

【律】麤惡婬欲語。

【疏】「麤惡婬欲」者,正是《戒本》所防業也。

【註】麤惡者,非梵行也。婬欲語者,稱二道好惡也。若求,若教他求,若問,若答,若解,若說,若教,若罵。所言「求」者,「與我二道作如是事」,若復作餘語,如是解者是也。

【疏】注解中。「非梵行」者,釋「麤惡」相也。說「二道好惡」,明其欲相。文須識者,恐未明了,妄為次死之罪,下有八相,律文具解。既離非相,故廣列之。

第四,釋注中。初分語相。「文」下,顯示注中的指之意。下點「八相」,竝謂對女說上麤語,差別之事,且出八種,臨事何窮?注中次列,但釋第一,餘七略之。今為具引,《律》云「若教求者,若復作餘語教他求二道也;若問者,即問言『汝二道何似』;若答者,即云『汝二道如是』,若解若說亦如是;若教者,言『我教汝如是治二道,可令敬愛』;若罵者,即言『汝二道破壞腐爛』」等。「既」下,示注引意。

【疏】此律約緣,明比丘向女人說也。就後解中「若問若答」,明知女說,染心相領,亦同犯也。故《五分》中「彼此互說,皆犯殘罪」,下戒亦同。

通互中。初示本律前後二文。「約緣」者,據本迦留,則無「互」義。「後解」,即八相中,既容問對,顯通彼此,互說皆成。「故」下,次引他文為證。「下戒同」者,即指「歎身」互說同犯。

【疏】「若復作餘語」者,言極非染,表事是穢故也。廣如《鈔》中。

釋餘語中。「言非染」者,《律》因消蘇著赤衣,時女形露,便言「消蘇好否」,若女情相領,僧殘。指廣如《鈔》,故不盡錄。

【律】隨說麤惡婬欲語者,僧伽婆尸沙。

【疏】「隨說」已下,引過結罪。

【註】若一反麤語,僧殘。隨語多少,說而了了者,一一僧殘;不了了,偷蘭。若與書、印,遣使,作相,令彼女知,僧殘;不知,偷蘭。除大小道,說餘處,偷蘭。與非女人、黃門、二形麤語,知者,偷蘭。畜生不能變形,若向男子麤語,一切吉羅。尼偷蘭,下三眾吉羅,乃至下戒亦爾。不犯者,為說不淨觀,若說毗尼、受經、問答,無欲意故。

【疏】注解,辨相中。「不知偷蘭」者,以解語不解義,故結方便。餘可解。

五中,釋注頗略,隨與點之。

注云「除二道,說餘處,蘭」,問:「女人婬通三道,此戒但云說二道者?」

答:「口雖通婬,本非婬處,故說非重。」

「非女」、「黃」、「形」,非全女相,適情義少,罪亦階降。「畜」取不變,能變應蘭。「不犯」中,並約說法教授,因而言及,故非犯科。

【律】四、歎人向人女索欲供養戒。

【疏】第四,歎人索供戒。

【疏】言多巧偽,美己之善。意專在欲,言現清淨,蕩逸其情,妄謂歡適,故言「歎身索供戒」也。

四、歎身戒,釋名中。上二句敘歎身意,下四句明索供。

【疏】犯緣有七,準上可知。

【註】佛在舍衛國。因迦留陀夷聞佛已制前三戒故,伺諸婦女,將入房中,自讚歎身:「汝可持欲以供養我。」諸女訶恠,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戒緣明起過者,釋重犯相。更避造罪者,計義同犯,無非愛欲。託境少異,故分四相。欲約後犯,除疑妨故。

戒緣中。初通示。「更」下,委釋。初示義同,謂同麁語。「託」下,明相異。前唯鄙語,此乃善言,故云「少異」。「欲」下,顯重意,謂若不別立,恐疑無過故。

【律】若比丘婬欲意,於女人前。

【疏】就犯戒中,六句:一、是犯人;二、是欲意;三、過境;四、「自歎」下,正明犯法;五、「大妹」下,是其所稱;六、「可持」下,結罪屬彼。

【註】女人如上。

【疏】就注解,「人女」,言「如上」者,即麁語中女,不同觸身也。

戒本,第三句。注釋「如上」者,以上二戒女境不同,故須定指,不容相濫。

【律】自歎身。

【註】歎身「端正好顏色,我是剎帝利、長者居士、婆羅門大姓種」。

【疏】就歎身,注中。初「好顏色」者,歎其豐美,以調前女也。二、「我是剎帝利」下,明種族高貴。女人性弱,貪附此二者多,故以動之,令其心醉也。

第四句,前釋色、族,「女」下,顯意。「醉」謂迷著。

【律】言「大妹!我修梵行」。

【疏】「我修梵行」下,舉善法以動也。

【疏】問:「既修梵行,義無行非,何用索欲供者?」

答:「必實行欲,索者偷蘭,大婬方便也。今本不行,口言其相,妄開婬門,擬通適故耳。」

第五,梵行中。問答甚要,能破二疑:一、自稱梵行,不當索欲;二、索欲婬因,理應蘭罪。一披後答,頓釋深疑。雖不期婬,發言求索,故云「婬門」。「通」即是暢,「適」即訓悅。

【註】勤修離穢濁也。

【疏】注言「勤修離濁」者,「濁」謂欲染。所以汙染離,由勤修也。釋上「梵」字,當唐言「淨行」也。

釋注。「欲染」即五欲。「所以污染離」。

【律】「持戒精進。」

【疏】言「持戒精進」者,明止作兩持,無有缺也。

【註】不缺,不穿漏,無染汙。

【疏】注解「不缺」,不犯第二篇;「不穿」,不犯三、四聚;「無染汙」者,謂餘篇聚皆明淨也。又解:「初持方便,言『不缺』也;中持正本,言『不穿』也;後奉持戒,隨助之心,故云『無染汙』也。」或以戒、見、威儀具持故,以三配之,可解。

持戒中,釋注三義。初約篇聚釋。文收下聚,不配初篇,是行本故。持則堅完,犯則喪失,故不論「穿」、「缺」也。「餘篇聚」者,謂下篇惡作、惡說。「又」下,次約三時釋。初中後心,配「缺」、「穿」、「汙」。「或」下,三、對四事釋。「不缺」即「戒」,「不穿」是「見」,「無汙」對「威儀」,「正命」即攝「戒」中。

【律】「修善法。」

【疏】「修善法」者,謂頭陀等相,並生善道之法也。

【註】樂閑靜處,時到乞食,著糞掃衣,作餘食法不食,一坐食,一揣食,塚間坐,樹下坐,常坐,隨坐,持三衣,唄匿,多聞,能說法,持毗尼,坐禪是也。

【疏】注解中,分六位:初舉頭陀,明節儉法;二舉「唄匿」,明稱讚法;三舉「多聞」,明廣見法;四舉「說法」,明開智法;五舉「持律」,明奉行法;六舉「坐禪」,明剋道法。

修善,注中,初科。「六位」,統收善法。束六為二,不出解、行,或復為三,即是三學。

【疏】就前頭陀,約相十二,以事束之,止唯四位,謂衣、食、處、儀也。於衣知足立二,謂「糞掃衣、一衣」也。於食知足立四,謂「乞食、不餘、一坐、一摶」也。於處知足立五,謂「靜處、塚間、樹下、露地、隨坐」也。四儀唯一,即是「當坐」,繫念現前,發智觀察也。餘如《鈔》中。

次科。「四位」總收,可解。「食」中,「不餘食」者,但能節後。「一坐食」者,前後俱節。「一摶食」者,不復受益。「處」中五種,注中缺「露坐」,後世寫脫,《律本》具之。《事鈔.頭陀篇》中,一一具出制意、名體、行相、功益,此不繁引,故略指之。

【律】「可持是婬欲法供養我。如是供養第一最」,僧伽婆尸沙

【疏】文中「可持是」下,引罪成也。

【註】若作如上譽已,「供養我來」,不說「婬欲」者,偷蘭。餘境雜犯,如前戒說。不犯者:若比丘語女人言「此處妙尊最上,此比丘精進持戒、修善法,汝等應以身、口、意業等供養於彼」,若女意謂「為我歎身」;若說毗尼,言次及此,彼謂歎身;若錯說者——並不犯。

【疏】就辨相中,若但說欲,如前戒;若但歎身,結偷蘭;歎身索欲,方犯此戒罪。餘相狀可解。

第六中,釋注辨相。云「餘可解」者,注指「前戒」,謂遣、書、現相報□、別趣異等,並同故也。就不犯中,初如實歎他及說法等,彼謂「歎身」,非我心故。

【律】五、媒人戒。

【疏】第五,媒嫁戒。

【疏】制戒意者,然此婚娶禮法,乃是生死之結,障道之源,出家離著,彌須遠彼。乃復往返言議,乖越威容,深是鄙恥,理須遮制。然復事務猥濫,妨修道業。跡涉譏醜,不免世訶。具斯諸過,故所以制。

五、媒嫁戒,制意中。敘過有四:初明障於聖道;「乃」下,二、明乖於僧儀;「然」下,三、廢於進業,「猥」,鄙也;「跡」下,四、招於世謗。「具」下,總結。

【疏】釋名者,為彼男女往返相謀,以成嫁娶,故曰「媒」也。「媒」者,謀也。計度二姓,用為好合。

釋名中。初示名義。「計」下,顯事相。「計度」,謂量其可否。「好」字,去呼。

【疏】論犯八緣:一、人男女;二、想實;三、為媒事;四、知是媒;五、言了;六、受語;七、往說;八、還報,犯。

【疏】闕緣可解。

【註】佛在羅閱祇。迦羅比丘,本是大臣,善知俗法,城中嫁娶盡往𧫎問。時婚娶者,逢對好、惡,便願迦羅受於苦、樂。居士譏訶,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就戒緣中,迦羅本知姻媾、相祿、休咎,故雖出家,還尋本業,斯積習生常,不言有過。如今屠販之士,迷利故所以行,可不然哉?故《律》中「先客書者,不得畜筆;先客縫者,不得畜針;先客木者,不得畜斤斧」等,並制惡習也。又言「婚對好惡,願受苦樂」者,俗人無識,不謂往緣,既得違順,便言「媒人與我苦樂」。斯為過兆,故制在茲。由諸比丘與迦羅類,故彼言有涉也。

戒緣中。初明迦羅本緣。「姻、媾」,皆婚娶之名。「相祿」謂命分。「休咎」即吉凶。「如」下,舉事為況。「故」下,引教以證,令知出家,必除俗習。「又」下,次釋毀讚,《律》云「彼婚娶得適意者,便歡喜供養讚歎,言『令迦羅常得歡樂,及餘比丘亦得供養』。若彼不得適意者,便言『當令迦羅常受苦惱,及餘比丘亦受苦惱,不得供養』」等。然彼毀讚言及餘人,須出其致,故云「由諸比丘」等。由是同類,例遭譏毀。據此,《戒本》注中「願迦羅」下,合有「及餘比丘」一句,恐是寫脫。

【律】若比丘,往來彼此媒嫁。

【註】使所應可和合者是也。

【疏】戒本四句,第一可知。「往來媒」者,正是業本。「持男意」下,釋前成相。「為成婦」下,是其罪也。

戒本分句,可解。

【疏】解媒業中,言「往來彼此」者,舉其事相,顯其媒也。注云「所應可和合」者,謂良賤貧富,於事所異,由開解故成也。

釋次句中,「由開解」者,謂假媒者辯說成故。

【律】持男意語女,持女意語男。

【疏】三、「持男意」下,反釋第二往來之相。男女兩意,並據可娉之家:或鰥夫寡婦,則自言仇好;或童男處女,則伉儷在親。故《律》通言「莫非男女」也。

第三,釋文中。初點示。「男」下,牒釋。「娉」即是娶,彼此意願,故云「可娉」。無妻曰「鰥」,無夫曰「寡」,此等多無長上,故但「自言」。「仇」,對也;「好」,合也。「伉儷」謂敵偶,童男室女,必由二親。「故」下,指成文通收前二。

【註】女人有二十種,母護、父護、父母護,兄護、姉護、兄姉護、自護、法護、姓護、宗親護、自樂為婢、與衣婢、與財婢、同業婢、水所漂婢、不輸稅婢、放去婢、客作婢、他護婢、邊方得婢是也。男子亦有二十種,並同上列。

【疏】注解中,女男兩相,各二十種。先明女者,以好合之來,男多求女,故隨求處,所以先明。

釋注,初科。據能求,則男合在先,故約所求以通律意。

【疏】就女相中,良賤等論者,亦遣疑網也。但令婚娶,不簡良賤,竝犯殘也。

次總分,正明中。初示文意。「但」下,釋疑相。恐謂「賤」者不成媒故,或疑「良賤」互不成故。

【疏】有人言:「母護男取母護女,故可和合。若母護男乃至取邊方婢,無此理也,故文云『所應和』者。」今解如上。現見世間婚娶,何由可對?乃至有婢為趙夫人,漁師欲於王女,天人交會,可不然乎?

斥古中。先出彼見,古謂男女二十相對可媒耳,仍執上文以為證據。所云「應可和」者,但是二家好合,豈簡良賤類殊?故知不爾。「今」下,斤非。略舉三事,質其妄執。《漢書》云:「孝成帝趙皇后,本長安宮人,善能歌舞,號曰『飛燕』。成帝見而悅之,召入宮中,大幸之。」《智論》中,國王有女,名拘牟頭。捕魚師因見染著,不能飲食,以情告母。母送肥魚遺王女,不取價。王女怪問,母以情告。王女許之,令月十五日,住某天祠像後。至時而往,王女到廟獨入,而天神即厭此人令睡。女即脫瓔珞,遺之而去。女去方覺,婬火自燒而死。《律》中:「比丘與天女行婬,犯重。」用此多緣,證知不簡。

【疏】言「母護」者,父崩母養,恐有顛危,常自監守,故言「護」也。如世孟軻,母為三徙,故道成儒宗也。言「父護」者,其相如前,如世曾參,為子不娶故也。二親俱在,其護自明,乃至「兄」、「姉」,例同上也。

初母護中。初釋「護」義,「如」下,引示。言「父崩」者,天子曰「崩」,古語通用,故得稱之。「孟軻」者,《史記》云:「字子輿,鄒人也。軻少,與母偏孤居近墓,軻乃常戲為墓,母曰:『此非所居。』去居市傍,軻復戲為商賈,母又曰:『不可居。』又居學舘之傍,乃為揖讓,進退有禮,母曰:『此真可以居。』軻遂為大儒。」《孟子.序》云「幻被慈母三遷之教」是也。「父護」中,「如前」,即反上文,母喪父養等。「曾參」者,孔子弟子。參為後母故,妻以蒸梨不熟因出,終身不娶。其子元請焉,告其子曰:「高宗以後妻而殺孝已,尹吉甫以後妻放伯奇。吾上不及高宗,中不比吉甫,庸知其得免於非乎?」文出《家語》,此明「父護子」也。

【疏】言「自護」者,本無師友,性與天成,雖遇塵染,涅而不緇也。如大迦葉、柳惠之倫也。

自護中。「天成」者,謂天然自立。《論語》云:「不曰堅乎,磨而不磷;不曰白乎,涅而不緇。」《付法藏傳》明,大迦葉年十五,父母欲與娉妻,聞之愁惱,白父母言:「我志清淨,不須妻也。」後父母為娉得一金色女,乃至共要云:「我若眠息,汝當經行。汝睡,我行。」如是清淨,不喜塵染。後白父母,求出家等。《孟子》云:「柳下惠,不羞汙君,不辭小官。進不隱賢,必以其道。遺佚而不怨,阨窮而不憫。與卿人處,由由然不忍去。『爾為爾,我為我。雖袒裼裸裎於我側,爾焉能浼我哉!』」

【疏】言「法護」者,或世法自防,不許荒逸。故俗云「三十之男,二十之女,待禮而行,過此已往,相奔不禁」之類。又如世律,非媒娉合,罪在徒刑,恐違此法故。

法護者,《律》云「修梵行」也。今約世法以釋,故云「或」也。初明守禮,「世法」謂王教。「俗云」者,出《禮記.內則篇》,男取陽數,女取陰數,減則不得,過則許之,故云「不禁」。「相奔」,謂住為夫婦也。「又」下,次約懼刑,不敢非濫。

【疏】言「姓護」者,族望所重,海內稱之,若濫染汙,事則不可,要須媒媾,非此不得也。

姓護者,恐辱貴族,不敢為非故。「海內」,即指天下,在四海之中故。

【疏】言「宗親護」者,姓雖高貴,至親物故,若妄造非,宗親所護,故曰也。

宗親護中。「至親」即父母。「物故」,謂死,如物柯故。

【疏】上十是良,其相自顯。下明十婢,《律》有正消,文相可解,故不出也。

次明賤中。疏文示略,今引《律》釋。云「自樂婢」者,樂為他作婢;二、「與衣」者,與衣為價;三、「與財」者,乃至與一錢為價;四、「同業」者,同共作業,若未成夫婦;五、「水所漂」者,水中救得;六、「不輸稅」者,若不取輸;七、「放去」者,若買得,若家生;八、「客作」者,雇錢使作,如家使人;九、「他護」者,受他花鬘為要;十、「邊方得」者,抄劫得也。

【疏】「男子二十種」,相同於女,改名便得,不復煩文,故《律》略示也。

男中。「二十」,良賤半分,良者云「男」,賤者名「奴」。別相同上。

【疏】就男女交絡,互為句數,其相煩多。且如母護男取母護女,乃至下婢,一男娶二十女,二十男則四百句。如是指印、書、使、現相等,例之無量。

歷句數中。初示互句之多。「且」下,略舉直句。言「四百」者,且約語媒。「如是」下,例通餘四。五種總二千句,用此參互,則不可數,故云「無量」。但識下文受、說、報三,明犯分齊,無不通矣。

【律】若為成婦事,若為私通,乃至須臾頃,僧伽婆尸沙。

【疏】四、言「若為成婦事」下,除疑網也。世云「媒」者,為盡生也。「婦」是伏事之言,箕󰆠終於命報,可有重殘;私通暫時,未必有犯。為除此妄,故結終始。從「婦」至於「須臾」,無非欲事,故並犯重,收綱攝網也。

釋第四句,初文。前總示文意。「世」下,出疑情。「箕󰆠」者,即掃洒之具,明伏事之禮。俗書並謂掃洒是婦人之職。「為」下,明斷疑。「始」謂婦事,「終」即須臾,「私通」居次,故云「至於」等。

【疏】言「須臾」者,時之異名也。《僧祇》云:「二十念為瞬,二十瞬為彈指,二十彈指為羅預,二十羅預為一須臾。日極長時,晝則十八須臾,夜則十二須臾。」若夜長日短,反上可知。此則西梵約日夜為度數法也。此方《漏刻經》中,不問冬夏兩至,例分百刻,約箭在水,用刻分時。未遑廣述,所謂「時節學」也。

次科,為三。初標示。由是時之別相,故云「異名」。「僧祇」下,次引釋。「瞬」,謂目一開合也。「羅預」,亦是西梵時名,未詳所釋。「日極長」者,且舉夏至。「夜長日短」,即謂冬至,晝則十二,夜則十八,故云「反上」。春秋二分,則晝夜半分焉。「此」下,三、明二土不同。《漏刻經》,梁朝出之,明置漏刻之法。「不問」下,冬至日四十刻夜六十刻,夏至反之,春秋二分亦各等半。「箭在水」者,刻漏制云:「箭長四尺五寸,分四面,每面三時二十五刻,四面共成百刻。其箭在水壺中,壺上安木蓮華。作木人,高七寸,跪坐花心,兩手捧盤。壺中浮箭,自盤心涌出,以驗時刻之數。水漏下一刻,箭上涌一刻。每箭上壺二十五刻,一度放水,故四度而成晝夜。」、「未」下,顯略。「遑」,及也。「時節學」者,謂知時刻,別是一家之學,非可於此具論。

【註】若初受語,吉羅。往說不報,偷蘭。若還報者,僧殘。若遣使,若書、指印、現相,隨媒多少,說而了了,隨其往反,一一僧殘;若不了者,偷蘭。除二道,說餘身支節而媒嫁者,偷蘭。若媒非人、黃門、二根者,偷蘭。若媒畜生及人男者,吉羅。若持他書往而不看,若為白衣作餘使者,吉羅。比丘尼同犯。不犯者:若男女先通,後離,還合;若為父母疾患、繫閉,看書持往;信心精進俗人亦爾;若為佛、法、比丘使,亦同。

【疏】就注辨相,初自作輕重中,媒緣有五,先舉語媒,後四例結。

【疏】就語媒中有三。

【疏】「受語吉羅」者,計應是蘭,僧殘方便而吉者,意不往說,對往輕也。

釋注,受語中。「對往輕」者,謂受而不往,故結輕吉。

【疏】二、「往就說而不返報」,若報成重,故但偷蘭。

往即犯蘭,是殘方便。

【疏】「若爾,初罪是蘭而言吉者,則殘罪方便唯是一蘭?」

答:「所言吉者,望為作使,非是威儀,故犯一吉;又傳情欲,更犯一吉。止為息心,故不行往。所以方便,罪同偷蘭,如上『方便義』中,二篇則兩蘭也。」

問意,躡上二罪,可解。答中。初釋不往犯輕。文明二吉,由此篇犯相,故心雙結:一者應懺,二則非儀。今「傳情欲」,即是應懺也。「所以」下,次明往即結重。指「如上」者,謂作意欲往即吉,受語即下品蘭,還報未及又中品蘭,同上次第三方便矣。文中承前一吉,故云「兩蘭」。

【疏】三、就「還報」,故殘何疑。

【疏】語既三時重輕,下四例此可悉。若「使」及「書」,言中自了,「指印、現相」,必假言通。故《僧祇》云:「作相者,當知『見我著垢衣、持空鉢、坐卑牀、說賤語』者,不得也。反上吉相。得與不得,還報者殘。」

餘四中。初指例。四相雖殊,三時無異,故云「可悉」。「若」下,別簡。以遣使遣書,有字語傳情,故云「自了」。「指印、現相」,但是示信立約,相中不顯,故云「必假言通」。「故」下,引示。語令覩相,證須言通。「反上吉相」者,應云:「見我著淨衣,鉢持好食,坐高牀,說法語,即得相也。」

【疏】注中「隨媒多少,隨信往反,一一殘」者。

【疏】有人解云:「上媒境既多,故通其相。若據結罪,如媒男女,一家好合以來,但一殘耳。」

釋多少中。他解「媒境」者,即上男女各二十及五相等。彼謂「一一」之言屬上多境,非是一家容有多犯,又復結犯須據和合。

【疏】今言不爾。一家婚媾,何由即合?情雖相會,而事相須重。或經年紀,信使重沓,然後方許者,自有一發言情,宛同符契者。今判約罪,止可同律,附其三返即結僧殘,不待二家和不和也。故《僧祇》中同此結也。

正義中。初約久近不定以斥。十二年曰「一紀」。「契」,合也。「今」下,準律判犯。反古二義,對上可知。下指《僧祇》,即上引云「得與不得,還報者殘」,斯為明證。

【疏】就不犯中,「男女先通」者,非初情會,欲非我也。故《十誦》:「遣婦作書,雖未唱令,和者犯蘭。出門者,重。」然其相狀,意在本通。故《五分》中,「為男倩女、為女倩男長使者,蘭」,明後有會故也。

不犯中,初科。前釋開意。「故」下,引文以決。本律文漫,故取外部,示其分齊,據輕重兩結。則知本律不犯,義同「未唱」,望非僧殘,故在聞耳。「然」下,釋犯意。以知彼先通,遂為和合,欲使復通,故云「意在」等。《十誦》就此而入犯科。「故」下,轉證。本非媒事,恐後有通,亦制與罪。證上和合,知後必通,犯無疑矣。

【疏】「父母疾閉看書往」者,以媒為俗使故。開為父母,生身重故。又開「俗人」者,未受歸戒,無法相收,故文約截「信心精進」也。良由內外兩眾,同法同儔,雖形參道俗,而法情無二,故開。餘文可解。

持書中。初釋開親。初明因制之意。以持書通使,未必為媒,因媒而制,故列開中。「開為」下,正示開緣。文中,但釋開親。「疾、閉」兩難,易知不點。「又」下,次釋信士,上明簡信。「良」下,敘開意。「同法」者,五、八體通故。「同儔」者,皆稟正化故。「雖形參」者,遮疑妨,恐見形異而謂法別故。「餘」下,指略,即點注中「佛法僧」等。

【律】六、無主不處分過量房戒。

【疏】第六,無主不處分過量房戒。

【疏】就制意中。

【疏】初明開諸比丘自造房者。然上士之報,氣剛方盛,堪忍寒暑,情非以惱,隨受捿泊,即是修行長道之緣。是以如來聽在塚間、樹下、露地,靜緣資業,無畜房宇。中下報類,形必萎顇,制同上士塚間修道,力分不堪,或隨退沒,則非隨機達化之用。是以如來任其分量,但能弘道,則開資給。或小房石室,兩房一戶,起不礙頭,坐趣容膝,足堪進業,意在於斯。

六、無主房戒,制意中,初科。文敘三根,以彰隨緣用教須否。初明上行頭陀不須之意。「泊」,止也。次明中下報劣,必須開立。「萎顇」,謂薄弱也。文明開意,皆云為道。若但養身,恣情取適,則非教意。「小房等」者,且依律受法,趣列其相。下約「起坐」,示低窄之極。末世奢縱,反競豪雄。不論道業空虗,但務堂舍高廣。乞法制量,舉世無聞,樹下塜間,斯蹤久絕,仰追聖世,良用慨然!

【疏】何故不聽過量不處分者?然則出家之士,理非滯著,隨事將擬,即堪修道。若有信施,量時而受,縱有經營,容身使罷。今乃廣作,煩勞不少:一、須人結搆,妨廢正行;二、如《多》云「長己貪結,壞少欲知足」故;三、處處乞覓,惱亂二趣,不生信敬,壞滅正法,令不久住故;四、專任自由,不乞處分,容有障礙僧事,多惱亂故;五、或容自損,或違慈道,壞梵行故。以斯諸過,故制罪也。

次意中三。初雙徵事法。「然」下,二、正明制意。初敘少欲順教。「今」下,明違法多過。上二句,總標,「一」下,別列。五中,前三過量過,後二不乞過。前中,初過,多事長業,則反正行。第二,多貪增惑,則反少欲。第三,多乞惱他,則反自滅法。「二趣」者,如戒緣中人、非人也。四中,不乞處分,眾法不行,故礙僧事。第五,若在難處,則有命、梵二難。「自損」即命難,「違慈」即梵難。「以」下,通結。

【疏】問:「四依須行,不行不制,四開有違,制輕重者?」

答:「四在少欲,依成上品,若使不行,便當中下。是故依而不行,聖不結犯。四開非勝,稱緣而設,而於自分不行,故有輕重別制。但為房是疎緣,義不交急,營搆過多,具前五種,是故制殘。餘三依開,資身正要,事不獲已,必須服用,約情敘過,微故制墮。」

問中,含二意:一問違依無過,違開有罪;二問違開制罪,房重餘輕。答中,先答初意,前明違依。但由機劣,力所不堪,而非故違,故無所犯。下明違開,食依房藥,四依之後,隨列開法,故云「四開」。言「非勝」者,開對下機,教則緩故。「自分不行」,謂不守開中制法故。「但」下,次答後意。初明房重。「交」,猶至也,《義鈔》作「要急」,或恐傳誤。下明餘輕,「三依開」者,糞衣中開畜長、取衣等,乞食中開受請,即有別眾、展轉、足食等,腐樂中開長藥、請藥等,並見墮中。

【疏】次釋名辨離合。

【疏】初中。專任在己,故稱「自為」。身獨運造,故云「無主」。大非法限,故曰「過量」。餘同上也。

釋名中。言「自為」者,《戒本》標名,則無此語,比下「有主」,亦云「為己」。況疏文牒釋,犯緣明列,理必有之,但恐寫脫耳。指「同上」者,亦應分對所防、能治,諸戒皆爾。

【疏】言離合者。

【疏】問:「初後皆房,何故分者?」

答:「同少異多,故不可合。何者?有主無主異,有量無量異,羯磨法中相翻是異。有三別故,所以分之。」

離合中,初問。答中,三異。上二易知。「羯磨相翻」者,前戒則牒「自乞無主」,後戒乃云「有主為己」。

【疏】「若爾,前房亦有不乞、過量,何為復合?」

答:「欲明房雖一口,罪則四含,過濫是多,懼非輒造故也。又顯過量不過量,俱有不乞罪;處分不處分,俱有過量罪。」

轉難中。由前二罪,合為一制,故舉為難。答中。初多罪答。「四含」者,加妨、難二吉。「懼非」者,「非」,猶不也。「又」下,次約互顯答。

【疏】問:「此罪混合,何以開於最初?」

答:「前初是『過量』,後初是『不處分』也。」

最初,問中。一戒兩犯,何者初開?《律》無指的,故云「混合」。答文,易解。

【疏】「若爾,前已有不乞,則是後第二,何故前列?」

答:「結集者意,次文不同。何以知然?若同一戒,文義不同。約異戒相形,則不能比類。如前大殺,已結小殺,明知此列結集境通,非謂小提,迦留前制。若前已結,後犯非禮,不應訶言『最初犯戒』。以此挍量,同別類矣。」

再難中。既云「不乞」,是後戒最初,則前戒不乞反是第二。答中。初二句略示。「何」下,委釋。前明二戒不可合制。「文義不同」者,如上三異故。「約」下,引類。「異戒不類」者,謂餘戒列相並無此例,雖例同殺戒,亦是廣解,非關《戒本》,故知唯獨此戒,次列不同耳。「如」下,正引。「同別類」者,「同」謂大殺合結,「別」謂小殺後制,義同二房,故云「類」也。

【疏】犯緣有六:一、無主;二、自為;三、專乞求;四、過量、不乞;五、具二想;六、房成犯。

列緣中,五、「具二想」,即過量、不乞。

【疏】闕緣相狀大同。犯多悔少,故不廣也。

闕緣。「大同」者,同上具緣,翻具成闕耳。「犯」下,示略意。

【疏】就闕第六緣,房未成。《多論》云:「末後二團泥,未竟已還,輕蘭;餘一團泥在,重蘭。」如《善見》云:「末後團泥在,留待當成蘭;決心且罷,即殘。」又如《僧祇》「最後不定,或瓦、木、版、石、灰、泥、草等,隨作房法」也。

第六中。初引二論,並以「團泥」以分因果,擁住因蘭,則名「闕」矣。次引《僧祇》,通指諸物,但取「末後」,不獨團泥。

【疏】此非法房,自他兩用,一入一吉。房主若死、休道及施僧者,乃可通用。據此悔殘,理亦開受。

受用中。初明犯相。「房」下,次明通用。文列三緣。開「施僧」者,若據販賣食,施僧不得受,或房用是疎,或用非入己,食則反此,故不同也。「據」下,疏家義斷。亦不同食,縱懺不聽。

問:「悔已開受,為自為他?」

答:「既無本過,義通自他。」

問:「為須除量外否?」

答:「文雖不顯,義不須除。以房物重大,造立已定,不同衣量,容可截續。」

【註】佛在羅閱祇,聽諸比丘作私房室。曠野比丘便作大房,乞求煩多,惱亂居士。乞既難得遂斫神樹。神及比丘以事白佛。因往曠野訶責、引喻,便制此戒。

【疏】就犯緣中,初明隨開造房,便樂大作,惱亂居士,遂斫神樹,即是二趣俱惱之緣也。《多》、《見》二論云:「樹神兒子,遊戲上下,遂斫兒臂。神大瞋怒,將欲加害。夜往佛所,聞偈得初果。」言佛「訶責引喻」者,喻有二:初舉龍、鳥,以下況上也;後舉賴吒比丘,不往親乞,以親況疎也。講時依《律》敘之,亦有助光行迹矣!

戒緣中。初釋惱亂發起之由。「多」下,引論別證。非人「聞偈」者,佛言:「若人起瞋心,譬如車奔逸。車去雖能制,不足以為難,人能制瞋心,是乃說為難。」、「言佛」下,次釋呵責。「龍」、「鳥」二緣,如前篇引。「賴吒比丘」者,《律》云「佛告諸比丘,昔有族姓子,名賴吒婆羅,出家為道,至父母家,終不乞求。時父語言:『汝是我子,何不從我乞耶?』賴吒說偈曰:『多求以不愛,不得懷怨恨,是故我不乞,恐生增減故。』當知賴吒於父尚不從乞,況汝等乃在諸居士家,多所求索,令彼不喜」等。文中兩點喻意,然非假設,並是往昔實事。但彼引緣,欲彰人意不喜乞求,比類呵責,故云「況」也。下令詳引,誡勗後進,必有高節,則美行外彰,故云「亦有」等。

【律】若比丘,自求。

【註】彼處處乞索也。

【疏】戒本分二,各有十句。

【疏】初立法中,明造房之緣務也。

【疏】初明「比丘」,謂造房者,非犯士也。

【疏】二、明乞求者,以有自物則無過量,非法乞求惱施之甚,故犯過量也。注云「處處乞」者,成前惱多相也。

立法十句中,第二。釋注「成前」者,即指戒緣。

【律】作屋。

【註】屋者,房也。

【疏】三、「作屋」,顯所為也。除作餘事,不須乞處分故。注以「房」解,用別開總也。《爾雅》釋「室」,與「宮」不別。據俗《釋名》,更有品類,如今宮、第、宅、宇異等,故無暇廣也。

第三。釋注云「別開總」者,「屋」是總名,「房」為別相故。下引俗書,釋其名義。初《爾雅》者,示名通也,彼云「宮謂之室,室謂之宮」。次「據俗」下,彰名局也。言「釋名」者,此即通指字書,非一文也。劉熙《釋名》云:「宮,穹也,屋見於垣,上穹崇然,謂王者所居也。」、「第」者,《漢書》注云:「有甲乙次第故,謂公候之舍也。」、「宅」,《釋名》云:「擇也,令擇吉處而營之。」、「宇」,《說文》云:「屋四邊也。」此二貴人之居。通則無非屋舍之名,別則須分尊卑之異。今但識其通名,別相廣亦非要,故云「無暇」。

【律】無主。

【註】彼無有主,若一,若二,若眾多也。

【疏】四、「無主」者,對後「有主」,故無過量罪也。注中,似有主,「一」、「多」,及通「無主」義。故《僧祇》云「彼有男女,在家出家」,皆得為主,無如此主,故言「無主」。

四中,初云「對後」者,使結罪無濫故。注中,列主「一」、「二」「眾多」,反明「無主」,故云「乃通」等。「及」字,傳誤。然本律中不明道俗,故引《僧祇》,顯通七眾。

【律】自為己。

【註】不為他作。

【疏】五、「自為己」者,除為他作,既不潤己,則無犯故。

自為中。「為他無犯」者,據本罪為言。

【律】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十二佛磔手,內廣七磔手。

【疏】六、「當應量」下,明分齊也。

【疏】所以用佛為量,不即身為量者,身不可約以小大故,佛則限其一化也。

第六,磔量中,初科。人身不定,佛則定故。然佛示身亦有大小,且取王宮丈六以為準約,故云「一化」。

【疏】「佛磔手」者,「磔」謂張磔,可從「石」也。今有從「手」從「足」,俗字耳

次科,「張磔」者,謂以大母指與中指張開,相去之間。「今」下,點非,以《律本》中多從「手」作。

【疏】本律無文可依。《五分》,二尺為定。《僧祇》二尺四寸者,此律翻在宋朝,元魏所用一尺當於宋家一尺二,聞傳佛教從北自南,則為魏尺當於佛磔。所以《五分》磔長二尺者,此律翻時,道生、智嚴等竝是名士,既明曆緯,又善方志,所以通於東西,定於尺秤,誠有由矣。

三中,初科。上句明《律》缺。「五分」下,示所取。「僧」下,顯不同所以。初明《僧祇》。宋受東晉禪,都建康為南朝,元魏都長安為朝。魏北用增尺,宋用周尺,譯者不詳,即用魏家二尺,於宋則多四寸。彼律是佛陀䟦陀羅譯,中天竺僧,故不體此方時事,如以「果汁」為「木蘭」之類。「聞」下,出譯者之意。彼以教法既從北來,宜準於魏。「自」,猶至也。「所」下,次出《五分》。「曆緯」,即陰陽書,明星辰纏度,則分寸可知。「方志」,即地里書,明南北時政,則是非可辨。「東西」,即南北二朝,或可花梵兩土。

【疏】南尺本是姬周所用,從秦漢魏,並無改張,晉氏南遷,斯法永定。元魏撥亂,文籍焚除,無可依準,故隨世立,用古尺一,今魏一尺。則唐《雜令》,還述如此。隋煬《博物》,還依古行。習俗生常,故古非用,今還用魏,以通時俗。至於分度星次,律量衡平,藥石分銖,祠祭升合,無非準古。所以《律本》「大鉢三斗,小者斗半」,姚秦時政,用古未訛,故此翻文,頗得通允。

次科。初明宋尺可準。「漢魏」者,「魏」即曹魏。「晉南遷」者,中原既亂,中宗度江南,鎮建業,立社稷于建康,為東晉焉。「元」下,明訛變之始。「則」下,敘唐朝承用。《雜令》者,魏徵撰,彼云「以一尺二寸為尺」。「隋」下,明前代復古。「煬帝」,隋第二主,撰《博物志》,通明物理。「習」下,明後世不從。初明「用魏」,即前元魏。「至」下,次明用古,文明兩用,顯其無準。「星次」,謂眾星周天而行,必約分數,以明行度。「律量」,謂俗律決犯,並準丈尺。「衡」,猶準也。上二辨尺。「藥」下,明秤。二十四銖為兩,合和兩分,不可增減故。「祠」下,明升斗。已上四事,必須準定,故皆從古。「所」下,會同本律。

【疏】有人云:「何足如斯,但隨國用。如今時節有四,尚不能迴破為三。明知隨國用尺,則比佛量自得。」斯非言也。若以隨國即得,鉢量三斗不勝。尺量諸說難一,何由定其持犯,未足開決深疑也。

斥妄中。先出彼見,引時例尺,西土三時,無秋分故。「斯」下,一句責非,「若」下,例難。「勝」,讀為升,言「不勝」受唐三斗故。「尺」下,顯濫。據文斥他,亦彰今意,委明尺量,使持犯揩定,令斷割無濫。《事鈔》所謂「古今諸師曾未霑述,故即補闕,反光九代」。故知決正尺斗,始出今宗。

【疏】今且準酌,意言為允,如有隱括,不畏紙貴也。所以如來常光一丈,常身丈六,《多論》以人長八尺也,即如文中二尺為卒。「率」,音「律」也。長二文四尺,廣一丈四尺。既明「內廣」,理除其外也。《僧祇》邊壁丈二尺,若通其本,止一丈耳。

顯今中。初明理當。教無明判,義例決通,故云「意言」。「如有」等者,示須廣之意。晉左太沖作《三都賦》,豪貴傳寫,洛陽為之紙貴。「所」下,次引據。「常光」、「常身」,竝簡現起則有不定。「一丈」,或云一尋。佛身倍半,則磔必倍尺,故云「即如」等。音「率」為「律」,有本細注,疑是後加。「率」,猶數也。「長」下,示量。上明縱廣量,後引《僧祇》,出高下量。彼用魏朝一文,即是宋朝文二。今取姬周,應除二尺,故云「若通」等。

【律】當將諸比丘指授處所。

【疏】七、「當將比丘指授處所」下,文可解也。

【註】彼比丘看無難、無妨處己,到僧中,脫革屣,偏露右肩,禮上座足,右膝著地,合掌白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自乞作屋,無主,自為己。我今從眾僧乞知無難處、無妨處。」如是再三也。

【疏】注中,廣列作之方法。初「看無妨難」者,以羯磨所因,在于妨難,必有作法,得罪不成,故先定基址,後方從乞。六門分之:一、能處分人是非;二、僧私二地須處分不;三、有妨難作法成不;四、處分法,約作於人處;五、不處分,罪分有無;六、沙彌已乞,受竟須不。

指授,釋注中,初科。前點注意。「六」下,列義章:初人;二、處;三、法;四、人法處三種合論;五、罪;六、下眾。

【疏】初依律量觀,信與不信,信即依作,不信往觀。如《僧祇》中,「都無解羯磨者,一切往就作房處,一比丘唱云『僧為某比丘指授作房處』,三說亦得。若處遠、隔水等緣,但差二三人亦得。」若越年、異界、作私房多、妨難處,皆不成也。

初中。前引本律量可。「如」下,次引《僧祇》往觀。初明僧往,以無能秉,故開唱告。「若」下,次明別人往。「若越」下,顯非。文列四種,竝約造房比丘為言。

【疏】二、僧私二地,須處分不者。皆須加法,以妨難是通。如《明了論》「樹空、山巖、石陰等,得行住坐臥,如作房舍所攝」,若不爾者,自損惱他故也。

二中。初正示。「如」下,引證。以「樹空」等,義非私處,同須乞法。難處「自損」,妨處「惱他」。

【疏】三、妨難若有,作法成不者。

【疏】昔解云成。

「若爾,何故《律》云『有妨難,不應與處分』?」

答:「乞處分者,制其專任之過,本不防於妨難。所防不同,故又得成。如《律》『有妨難處,不過,處分,但得二吉』,文誠驗矣。」

三、昔解中。初句判定。「若」下,釋難。前引《律》難,顯是不成。答據所防,復有成義,故云「又」也。「如」下,引證。

【疏】今解不成。毗尼因緣,三求無過,則成持也。此戒緣者,正妨難也。《戒本》所列,還分妨難,及後廣解,妨難愈彰。故《律》文中「互有不成」,何況俱者?必有作法,與法正違。眼看妨難,卓然而云「無有妨難」者,大可笑也。

今解中。初句義斷。「毗」下,斥非。初約義斥。《戒本》廣解,文現可知。若據戒緣,不明妨難,或指二戒斫伐神樹,神欲加害,即為妨難。「故」下,次引文斥。《律》列四句:一、有妨有難,二、無難有妨,三、有難無妨,四、無難無妨。「必」下,三、約作法斥。

【疏】「若爾,前言二吉,此豈凡心?」

答:「此是處分先成,妨難後起。法成不壞,無殘可結,妨生不合,強作故吉。此是緣外相違故生,不壞前法,如受戒後難生,不失前戒相似也。」

釋古執中。初難,由前古師引此為據,故問通之。答中,初二句立理。「法」下,明開制。「此」下,釋開成之意。羯磨後生,故云「緣外」,如乞法時本無妨難,得法已後惡獸始來等。下引「受戒難生」為例,具戒者,汙尼、賊住,必無後生;二形、破內,永變非、畜,戒亦有失;邊、黃、五逆,暫變二趣,則無有失。今云「不失」,蓋據此耳。

【疏】「若爾,人病衣重,病差法在不?」

答:「不同也。以此要心有期,病差必違前法。如受戒後捨者,以遂要期便失。」

次難中。以羯磨離衣,病差法失,故引為並。意言,既許難生不壞,亦應病差法存。答中,初句直破前難,「以」下,釋法失之義。「如」下,引例。「受戒後捨」,通指四捨。

【疏】「若爾,狂病既止,須解者何?」

答:「此由得法,本不由心,所以病差,法存須解。」

三中。顛狂羯磨,病差須解,例難自失。答中,文意易見。

【疏】故知有妨難,處分不成,同受重難,障戒不發。

次舉例中,初例可解。

【疏】「若爾,百遮同難,應不成受?」

答:「房非道本,三義不成:一、妨難容可待無;二、可避餘處;三、不可避者,容全不作。故有不成。受則不爾,一、青黃三角,不可待無;二、即身自有,不可待避;三、若以小遮不開大受,未成通化,永乖出期。由此道本,故不類也。」

次難中。《律》有一百五十餘遮,今舉大數,故云「百」耳。言「同難」者,謂同妨難。遮中,不稱己名、不稱師名、年歲不滿,先三定不發戒,餘通得不。帶遮為受,僧但犯吉,不妨得戒。今難意云:遮同妨難,何以有成?答中,初明處分三義不成。「受」下,次明受戒三義相反。百遮中,顏色太青太黃,眼生三角,並是戒遮。今略舉此三,以彰不改。然年歲、衣鉢、稱名、疥癩,亦可待無,文據一往為語。

【疏】四、明人處者。

四中。以凡作羯磨,必有所被。今此處分,人、處兩兼,情、非情合,義須定指,故有此科。

【疏】問:「處分法者,為與人相應,與處相應耶?」

答:「此羯磨者,與處相應。何以知之?《論》云:『處分地得,餘處不得也。』」

初問,可見。答,引《論》證,即《多論》也。

【疏】「若爾,與處相應者,餘人就此上應得作不?」答:「不得也。

次難,答文不委,意在後通。

【疏】「若爾,結界法亦與處相應,餘人亦不得羯磨?」

答:「不同也。結界時無人別乞,復不制稱人名,法無所局故得。此並反上不合。故《多論》云:『餘人就此房上作重屋,但問房主,無不處分罪。』」

第三難,答中。初示不同,二義相反,故有通局。「不稱名」者,謂羯磨不別牒也。「故」下,引證。一、須問房主,二、唯作重屋,驗知自乞不通餘人。

【疏】五、明不處分,罪有無者。

【疏】「若元不處分,此何所疑?今謂已得處分,依限而作過限,未知此過,得不處分罪不?」

五中,初問。若全不乞,定知有罪,故約已乞以為問端。

【疏】昔云:「此非全不處分,但得小罪,不犯殘也。」

【疏】有人云:「雖本處分,處分不作,反出於外,理得殘罪。故文云『僧不處分』,此言知何不該?」

【疏】有人言:「如昔是也。故《律》云『僧處分,過量,一殘』,故無不處分罪別。」

三釋中。後師引文,助成初義。既各有據,義難取捨。意以後師文義為允。

【疏】問:「處分羯磨,防妨難不?」答:「不防也。」

次科中,初問答,易解。

【疏】「若爾,說淨法竟,應不防長?」

答:「本有妨難,則不聽與處分,待無方得。說淨不爾,懸防長故,有過不合。止由處分,不防妨難,處分竟便得生。說淨正防長故,作法竟即無由起。

次難中。立法是同,所防有異,故引徵之。答中,初約防不防,以分兩異。「止」下,次約生不生,轉釋不同。

【疏】六、明對沙彌者。若彼沙彌時乞處分,後受具戒竟方作房者,更不須乞,人法不異故也。

沙彌中,恐疑大小位別,欲明前法存亡故也。

【律】彼比丘當指示處所。

【疏】八、「彼比丘」下,正明與法相。

【註】爾時眾僧觀此比丘,若可信者,即聽使作;若不可信者,眾僧往看。若僧不去,應遣僧中可信者看。若有妨、難,不應處分;無者,應與。眾中應差堪能作羯磨者:若上座,若次座,若誦律,若不誦律。應作白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自乞作屋,無主,自為己,今從僧乞處分無難、無妨處。若僧時到,僧忍聽,當與某甲比丘處分無難、無妨處。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自求作屋,無主,自為己,從僧乞處分無難、無妨處。僧今與某甲比丘處分無難、無妨處。誰謂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處分無難、無妨處』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處分無難、無妨處』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彼作房者,應知初安石及土塹、泥團,乃至最後泥治訖者是也。

【疏】就注解中,分三:從初至「無者應與」來,商度彼人堪可進不;二、「眾中應差」下,至「如是持」來,明與白二之相也;三、「彼作房」下,明作成分齊也。相中可解。

第八,釋注。云「相中可解」,即指三科文相。然第二與白二中,先列四位,簡能秉人。上二約臘次,下二取智能。「不誦律」者,但解義故。以舉法被事,必曉如非,律擇堪能,不容妄作。

【律】無難處。

【註】有虎、狼、師子諸獸者,下至蟻子。若不為此諸蟲獸所惱,應治平地。若有石、樹、株杌、荊棘,使人掘出。若有坑、溝、渠、陂池,當使填滿。若畏水淹漬,當豫設堤防。若地為人所認,當共斷,當無使他有語。是謂難處也。

【疏】九、言「無難」者,注中所列,命、梵而已。如「虎狼」等為命,「蟻子」等為梵。「若有石樹,乃至水漬」,無非在後為命留難也。「為人認」者,計是「妨」緣,今入難位者,恐後諍競起,非淨行也。

九中。初通示二難。「若」下,別點餘相。諍競相言,則違佛戒,故云「非淨行」也。

【律】無妨處。

【註】謂通草車迴轉往來者。

【疏】十、「妨處」者,止存一緣,如諸部論中廣引。必欲締搆,理須精博,不爾陷非,良由不學故也。

十中。云「一緣」者,即如注引。「草車」,謂大車也。「如諸部」者,《十誦》「四周一尋,內有塔地、官地、居士、外道等地」,《善見》「是人田園、尸陀林、王誌護」等,備如《鈔》中。「必」下,恐專據本律,誡令通曉。

【律】若比丘有難處、妨處,自求作屋,無主,自為己,不將諸比丘指示處所,若過量作者,僧伽婆尸沙。

【疏】就後犯本,亦分十句。初犯人,二、難,三、妨。

「所以立法最末論,此中而先述者?」

答:「立法在後,行之次第,由僧處分,止為妨難也。此中論初作之次第,非所起也。」

餘句易識,可解耳。

後犯本中,初科。前標三句。「所」下,次明妨難前後不同。「非所起」者,「非」即是過。「餘」下,略指七句:四、自求,五、作屋,六、無主,七、自為,八、不乞處分,九、過量,十、結罪。

【註】若彼作房,於妨、難二處者,二突吉羅;不處分,過量,二僧殘;互相有無者,隨其所犯。若使他作,成犯亦爾。為他作,成者,二偷蘭,二吉羅。若以繩絣地作,受教者過量作者,犯;殘不還報,又不問彼,並犯吉羅。比丘尼偷蘭。不犯者:如量作,減量作,僧處分,無難處,無妨處,如法絣作,若為僧,為佛圖,講堂,草庵,葉庵,小容身屋,若作多人住屋,如法者是。

【疏】就辨罪中,自他分別。

【疏】初自作中,二吉、二殘,有無可解。

次科,自作中,初文。言「有無」者,注明具四,而互有不定,律約句數辨之。

初三罪四句。一、不處分過量無難有妨。二、不處分過量無難有妨。三、不處分不過量有難有妨。四、僧處分過量有難有妨。

次明二罪,有六句。一、不處分不過量有難無妨。二、不處分不過量無難有妨。三、處分過量有難無妨。四、處分過量無難有妨。五、處分不過量有難有妨。:)六、不處分過量無難無妨。

三、一罪四句。一、處分不過量有難無妨。二、處分不過量無難有妨。三、處分過量無難無妨。四、不處分不過量無難無妨。

【疏】問:「為互過結罪,俱過方結耶?」

答:「如《見論》云:『長中減一磔手,廣中過一磔手,亦犯僧殘。』然此『互過』是兩口房,廣長俱過是一口也。俱是一業,終是一殘,可知。」

問俱互中。唯明過量一殘。答中,先引論示犯。「然」下,對房顯相。言「兩口」者,一口則無廣、長互義。「俱」下,明制業無差,恐謂俱互有重輕故。

【疏】二、教他作中,亦同犯罪。

教佗中,初文。「教」即是遣,故注云「使」耳。

【疏】為他造非法,故約緣分輕重也。

次科,輕重中。點注二蘭二吉。

【疏】二、「以繩絣地」下,明房主、巧師過有無相。但云「受教者犯」,所以不定者?若作過者,房主則重,巧師則輕故也。又「不問彼」,或「不還報」,罪通自他也。

有無中。初示科意。「但」下,釋不定罪名。注中多一「殘」字,撿《律》亦無。只由注中通言「犯」故,乃有釋文,若定犯殘,此文何指?「若」下,釋成,意謂罪該二人,重輕有別,故不可定。「又」下,釋報問,對注不次。《律》制房主房成須問,不問吉羅。又制巧師作已還報,不報亦吉。故言「通自他」也。

【疏】上明身業,為他作非法中,但是勞務業,不問房主犯不犯,一向自得偷蘭罪。不同口業教他作,前人殘,教者蘭;前無罪,教者吉。由無身造故。

次對簡中。初明當戒教他犯相,受教營造,故是「身業」。「不」下,次明餘戒,結犯有異。如教他弄、觸等,並據前作不作,辨犯輕重。四重亦爾,下篇無蘭,應同結吉。

【疏】就不犯中。「如量」、「減量」,開前過量。「處分」及「無妨」,比上開之。「如法絣作」,開上過分齊,俱有殘,簡吉等。「若為僧」下,開二殘相。「草庵」已下,小故非犯。

不犯中,初科。「如量」至「絣作」等,此並依教明開。「為僧」者,此對為己明開。

【疏】「多人住」者,以擬多人住故,非謂多人共造也,如畜長例

釋多人中。「非謂共造」者,容同犯故。「如畜長」者,多人未分物,過日不犯,則同「擬多人」也。分屬已定,共處亦犯,如「共造」也。

【疏】有人云:「此由造作過量犯,非謂如量貯畜罪。如《見》云:『若沙彌、大僧,多人共作,不犯。段段計分一口,過故亦犯。』

他解中。意謂房、長不可例同,長則共畜有犯,房則共造無過。「如」下,引證無犯。必約段段計過,方有犯義。

【律】七、有主為己不處分造房戒。

【疏】第七,有主為己不處分房戒。

【疏】制意犯緣竝同上,但無制量為別。

七有主房。指「緣同」者,今須辨異:一、有主;二、為己;三、長佛六磔廣四磔,須乞;四、不乞;五、不乞想;六、房成。對前同別,可知。

【疏】如《見》云:「長佛六磔手,廣四磔手已上者,須處分。」

乞法量者,此通二戒,減此則不須乞。

【註】佛在拘睒彌國。時,憂填王為闡陀造屋。便斫路中神樹。路人訶已,比丘舉過。佛訶責已,「若斫神樹,吉羅」,便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

問:「既有主為辨,何須斫樹?」

答:「為取下地,擬施基故。多人受用,被訶非一。」

戒緣,答中。去樹為基,明非取樹。「施」字平呼。「多受用」者,《律》云「尼拘律樹,多人往返,象馬車乘,止息其下」等。

【律】若比丘,欲作大房。

【註】大房者,多用財物也。

【律】有主。

【註】反上「無主」是也。

【律】為己作,當將餘比丘往指授處所。

【註】彼比丘如上知已,應至僧中,禮上座足等,從僧三乞,文同於上,以「有主」為異。

【律】彼比丘應指授處所。

【註】僧應觀察,若有信者、有智慧,即信彼而與白二;若不信者,如上進止。

【律】無難處。

【註】謂師子、罷、熊等獸也。若不為彼而所嬈者,應如上平治,乃至畏識認,應先斷了。

【律】無妨處。

【註】中問容草車迴轉者。

【律】若比丘,有難處,有妨處,作大房,有主,為己作,不將餘比丘往指授處所者,僧伽婆尸沙。

【註】辨相、開通,如前房戒,唯無「過量」為異也。

【疏】就《戒本》中,先明立法,有八句,除自求及量限。後戒本中,除自求及過量,文相可解。餘如《鈔》。

戒本中,立法、犯本,除句並同。下指《鈔》者,彼云:「此房屬於己,身若死,遠去不還,隨念分處。若與三寶、親友、白衣,自賣取錢,隨心自在。唯不得賣地,地是僧物,僧不許賣,房僧得罪。若房主不自處分者,屬四方僧,次第住之。」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