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三上之一
大宋餘杭沙門 元照 述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三
【疏】終南大一山沙門釋 道宣 撰
【律】八、無根波羅夷謗戒。
【疏】第八,無根重罪謗戒。
第八。「無根」對後戒,「重罪」簡下篇。
【疏】六意開之:一、制意;二、釋名;三、罪多少;四、結分齊;五、具緣成;六、闕緣義。
【疏】初制意者。夫出家同住,和合為先,互相將護,許無惱觸。
今乃內懷瞋忿,橫搆虗狀,以彼重事,加謗前人。自壞心行,增長生死,以滅正法。又復塵坌良善,甄在眾外,惱他一生,廢修正業。欺罔事深,特須聖制。
如《多論》云:「一、為護自行,令法久住故;二、為止毀謗,令梵行者安樂修道,不妨正業故。」
制意中三。初敘所應為。「許」,猶令也。
「今」下,明不應為。又三,初敘過。「自」下,彰損,有三:初即損自;「以」下,滅法;「又」下,損他。「甄在眾外」者,以犯四重,即應滅擯故。「欺」下,三、示立教。
「如」下,引證。翻上三損,成三益故。
【疏】次釋名者。內無三實,故曰「無根」,以重加誣,名之為「謗」。「無根謗」非是戒,乃是戒家所防。「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曰也。
釋名中,初牒釋。「三實」,即見、聞、疑。言「以重」者,簡下諸聚,罪輕降故。「無」下,次總示。言「所防」者,顯是過相。
【疏】三、約罪多少者。
【疏】問:「謗他犯重,實無三根,誑僧見聞,望僧虗解,犯妄提否?」
答:「如《見論》云『無別提罪』,以謗一向假虗成故。」
三、單犯中。問意,以謗本從虗,理須兼妄。答中,《論》明單犯,無別業故。
【疏】問:「如殺畜生及望主,財命俱損結二罪。亦應望僧是虗解,何為不結謗妄邪?」
答:「不同也。以謗一向假虗成,無有懷實而行謗。盜有損主及害畜,故結雙單兩種別。」
轉難中。初難,七言為句。上二句舉類,謂殺他人之畜,望損主夷,望殺畜提,容兩犯故。下二句並難。答中,顯別可解。「雙單」即對盜、謗也。
【疏】「若爾,何故《見論》云『為盜殺草但犯吉』,乃至『受寄本主求,觝言不受亦同吉』?皆是盜戒方便罪,何得相似無別罪?」
答:「所引相成無墮罪,當知由同我前義。」
次難中。初舉二文,彼云:「若草木於寶藏上生,若斫伐者,得突吉羅。」、「受寄」文如盜戒引。「殺二」即壞生,「觝言」是妄語,並不犯提,則與上文損主及畜雙結義乖,故引為難。「皆」下,正難。「相似」,謂與前事同。「無別罪」,謂無別果罪也。答中,上句領前難詞。「相成」即盜家方便。下句反成單犯,正符前義。
【疏】今準別論,單雙俱得。元情專謗無妄心,約心唯可結一罪;若兼誑謗兩種心,僧誑人謗結二罪。如前殺父兼羅漢,兩舌相對互說相也。
次約義中。初總標。下約兩意,故曰「別論」。「元」下,別示。約心單複,釋通兩解。以業隨心結,故罪有雙單,善達持犯,於茲見矣。「如」下,舉例,有二。初舉殺戒,故指「如前」。謂父成羅漢而行殺者,若但殺父,不知成聖,止得一逆;若知是聖,則兼二逆。次引兩舌戒,即《多論》中以口三過互歷為句,故云「相對」。一、是兩舌,非妄語、惡口;二、是兩舌,非妄語,是惡口;三、是兩舌,是妄語,非惡口;四、三種俱是。餘二為頭,互歷亦爾。並由心緣兼獨,故使犯有雙單。證今謗、妄,不可偏判矣。
【疏】四、得罪分齊者。
問:「元謗望僧治,何因言了結?」
答:「能謗意在治,治擯唯僧力。遂瞋暢思決,言了便成犯。」
四、分齊中。以謗本為治,言了未遂故。答中。上二句明不待治,由出「僧力」,不由我故。下二句顯從言了,「遂瞋暢思」,顯示業成故。
【疏】犯緣,具八。
【疏】初、是僧尼,簡下三眾,謗惱情微,不廢修行。又所犯名輕,能謗罪重故也。如「打」、「奪」,上二則重,下三便輕,可知。
五中。初緣,正明二意。初約惱輕釋,「不廢修行」,即是「惱微」,由是下位,無大損故。「又」下,次約犯輕釋。以沙彌犯重,通制吉羅,謗吉犯殘,義非便故。「如」下,舉例。「打」及「奪衣」,僧尼同制。
【疏】「若爾,不應隨舉僧同結一墮者?」
答:「莫非違眾是同,所以大小齊結。」
次引難中,初難。以「九十」中,隨舉比丘、隨擯沙彌,並犯墮故。答中,彼望眾法,不對人故。
【疏】「若爾,違眾是一,故犯同墮,僧尼互相隨順,亦齊約眾,罪分輕重者?」
答:「尼隨有教可倚,故夷;僧則反前,故吉。」
次難中。以尼隨僧犯夷,僧隨尼犯吉,亦同違眾,不當犯別。答中。「尼倚教」者,以八敬中制恭敬故。僧無奉下,故云「反前」。
【疏】問:「何故謗同大僧,打同小學者?」
答:「打據位卑,謗約修行。不同餘律,打、謗同罪。」
問打謗中。謗既同僧,打不當異。答中,初以義分,「不」下,簡部別。
【疏】二、雖是比丘,要須體淨。如戒本中「非波羅夷」。下文「說實」,則是開位。又如「出聚」、「出房」,淨者犯故。
次依古第二緣,初師中。初立義。「如」下,引證。「下文」即「不犯」中。戒本簡非,「不犯」開實,驗取境淨,方入正犯。「又」下,舉例。二戒並見「九十」。準彼,若破戒、見、威儀等,皆不犯故。
【疏】「若爾,何故《律》云『彼人不清淨,加謗犯殘』者?」
答云:「犯下四篇也。」
釋疑中,初難。引文頗乖上義。答約下篇,釋通不淨。
【疏】「若爾,打犯重墮者?」
答:「相惱約位,謗就治罰,故清濁須別。」
次難。上簡犯重,謗不成殘,打同淨境,故引為並。答文,可解。
【疏】又解:「謗不淨者,亦成謗。夫論眾法,但取見聞,故違見淨說言犯罪,自惱惱他,故清濁同罪。
「不可如緣。如初戒緣,可有尼也?戒本言『非』者,據緣起說。亦可就於謗情,非想淨者,何由加謗故也?下云『說實』,三根想實也。
「故《律》云:『彼人不清淨,不見彼犯,故謗成殘。』如犯重打提之相。」
次師中。初立理,「但取見聞」者,三根外淨,不論內德。
「不可」下,次釋妨,有二。即破前師所據。初釋戒本文,以沓婆清淨,故牒入戒本,至論後犯,不必如文。「如初」等者,舉事以質。誣謗沓婆比丘為緣,本不因尼,及論後制,則通尼眾。顯知定犯,不必從緣。「亦可就謗情」者,謂戒本所牒,乃約能謗心,不論所謗境。「下」下,次釋不犯文。「三根想實」,亦據能謗,則無所妨。
「故」下,引證。「彼不清淨」,明境穢也,正據犯重,豈止餘篇。「不見彼犯」,謂三根淨也。「如」下,準例。在前理違,故作強釋,於今義順,故引為據。
【疏】上來解者,相從出之。然下如《律.遮法》中云:「若遮無根無餘作者,不成遮,治其謗罪。」、「無餘」是重,「作」是曾犯,何得後言?
今取中,初科。上二句結指。「然」下,引示,則取後解。「如」字寫多。「遮法」即《遮犍度》。則顯實犯,但使無根,即成誣謗,故云「何得後言」。
【疏】問:「若使所謗實不淨,能謗謂淨解,向他道不淨,得犯僧殘者;前境實非人,心中作人想,隨想而行殺,應得波羅夷。若所殺實非人,我亦所謗實不淨,心中作淨解,我亦心中作人解。若使淨想說不淨,便得僧殘罪,亦應人想殺非人,同得波羅夷。若言謗他心是惡,望心故結罪,殺人心極惡,何為非大重?今反論相者,實淨想不淨,向他道不淨,此無僧殘罪;實人想非人,加害亦非重。此既是齊,何故不淨淨想謗,非人人想殺,結罪有輕重?謗、殺二相,境心俱違,有何義理,因果不等?」
並難中。即以殺戒境想相並。大分為二,初約境差順難,又二。初約境實難,展轉二重;「若使」下,次約想心難,有二重。「今反」下,次約想差反難,又二。初引二句理齊;「此」下,反難前不齊。
【疏】答:「謗就心虗為義,殺唯心境俱實。」
答中。「謗」約「心虗」,不取前境,「殺」須「俱實」,差則不成。
【疏】二、作大比丘想。三、有瞋心。四、無根。五、乃至對一比丘前。《僧祇》:「若對所謗者前,語語僧殘。」《善見》:「以瞋故,不現前重事謗,得提。」六、以重事。七、言了。八、聞知。
後七緣中。復列第「二」者,顯前所立,是今已廢,但使能謗無根,不問所謗淨穢也。五中,「乃至對一比丘」者,此顯對說,不必在僧。《僧祗》「對所謗前」復加陵辱,「語語僧制殘」,之切也。《善見》「不現前」者,或不對所謗,或不在眾中,私屏泛說,不為僧治,故罪輕降。
【疏】闕緣,可解。
闕緣反具,故云「可解」。
【註】佛在羅閱祇。尊者沓婆得羅漢已,手出火光,為僧知事,佛讚第一。慈地眾中次得惡房,又得惡食,便令妹尼對僧重謗。問取自言,比丘舉過,因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
【疏】「沓婆得聖,僧事第一」者,舉此知務難為周贍,生下謗緣。《善見》云:「此人是王子出家。」
戒緣,釋沓婆中。初敘謗緣。「難周贍」者,眾情各異,多所不足。在聖尚然,凡僧掌事,是非毀讚,故是常耳。「善見」,次述本緣。《論》云:「沓婆,是比丘名。摩羅,是王名。此王子出家,故云沓婆摩羅子。年七歲,出家剃髮,即成無學。」
【疏】問:「無學之人,何故『修事』?」
答:「言無學者,對治因患盡故。今正報未亡,不妨修福,為除果業。」
初問中,以惑盡果圓,無所修故。
答中。初釋無學。「因患盡」者,集因已傾,不受後有故。「今」下,釋修事。「除果業」者,苦果尚存,容酬往業故。《善見》,問云:「三業之中,何以獨修下業?」答:「此是前身宿願所牽故。曾於過去,生居士家,值波頭勿多羅佛。時國人民,共作大會,請佛大眾,入國供養。有一羅漢,於大眾中處分床席及諸飲食。沓婆見已,心大歡喜,往至佛所,白言:『願我後身值佛出家,速成羅漢,為眾分布房舍、飲食,如今羅漢無有異也。』今得聖果,酬往願故,所以營事。」
【疏】問:「『佛讚第一』,其相如何?」
答:「如《見論》云:『料理僧徒無乖別故。一切同業同行,皆同一處。乃至無記語者,不修三業,食已睡眠,洗浴肥壯,共論世語,亦使同住,得在道門。因樂道故,得生天上。』」
次問,前引佛讚,但云「第一」,未顯其相,故此示之。答中,有二。初明能安諸慚愧。「同業同行」者,謂同學修多羅者,則同在一處,若學毗曇、毗尼、說法、坐禪者亦爾。《多論》云「以其各有疑滯,使咨問有處,是以相近」。「乃至」下,次明能攝諸不慚愧。「無記語」者,此句總標。「不修三業」等,即「無記者」。「共論世語」,即上語者。準《論》作「無業好語者」,或恐今文傳誤。「亦使同住」者,謂同一處。「得在道門」者,不棄外也。「樂道生天」者,不令墮惡也。具此二能,故讚「第一」。
【疏】問:「既營僧事,何用『光』者?」
《多論》八緣:「一、為止後誹謗,表無三毒故,如佛為女謗,自說十力、四無所畏故;二、學問坐禪者,見營事人喜生輕毀,故出火光,滅勝負故;三、為折伏山林比丘高慢心故,謂在城隍,恒在事亂;四、為現精進果報,勵諸惰者故;五、為增長施主善根故;六、為現被謗心不退故;七、現僧有大威德,分臥具者尚爾神力,況餘大德,寧不高勝;八、為惜正業,不全廢缺,常在定心,兼知僧事,二俱辦故。」
三中。初問,以營事無故不當現通,故問釋之。
《多論》八緣。初「止謗」者,恐人謂有愛、恚、怖、癡故。下引佛例者,即《婆沙》云:「佛為婆羅門女所謗故,作師子吼,自言『我有十力、四無畏、十八不共法』,以表清淨。」二中,「學問」恃解,「坐禪」恃行,謂營事者不如於己,故懷「勝負」。「負」,猶劣也。三中,頭陀自恃少欲,忽傲多事故。四中,「精進果報」,謂行精進,能感果故。六中,尊者被謗,人疑心退故。初、六、八是利己,餘五為他,一一各有滅惡生善,尋之可知。
【疏】又問:「光明神力,入定乃知,云何事亂有光明者?」
《論》自解云:「一、効諸佛,二、業報,三、禪定,四、龍力,同是不可思議,不勞問也。二者,此人利根,當知事時,或入或出,其間駛迅,謂是一心。如人打鼓口歌,二心恒別。又定力暫住,何足為難?如陶家輪也。」
次問,常途通力發自定心,營事放光,事乖常故。
下引論釋,即是《多論》。初反問釋,彼文通說四不思議,今取一、三,可通來問。「効諸佛」者,以佛常在定,不妨事用故。禪定作用,唯證乃知,皆不可測。「二者」下,次承問釋,復有二。初中,以雖同無學,不無利鈍,出入迅速如似一心,利者方能,舉喻可見。準知鈍根則不能爾。「駛迅」,並速疾也。「又」下,次釋。謂先入定放光,雖出營事,以先熱力光猶不滅,故云「暫住」。「陶家」謂土作者,「輪」盤一發,餘力自轉。
【疏】「慈地眾中得惡食」者,《多》云「先力故業。又於日夜無清淨心,天龍鬼神與作因緣,令其所得不如意故」。
釋慈地中,引論示緣。初是宿因,「又」下,即現業。天等通力,能見他心,故令失所。《善見》云:「由無福德故,設遇善檀越請,次及慈地,施聞不喜,敷床門外,供設而已。」準此以言,寧容妄動?幽靈陰罰,福德日消,動不遂心,皆如慈地矣。
【疏】就戒本,句分為七:一、是犯人;二、內有瞋心;三、出謗境,戒本明淨,辨相廣解,互明淨穢;四、明無根;五、「波羅夷」者,正重加謗;六、「若於異時」下,自言虗相;七、「若比丘」下,結罪。
戒本,總分中。初、二、六並屬能犯;中間三句,屬所謗;七示犯法。三中點示,兩處不同。「戒本明淨」者,云「非波羅夷比丘」故。「廣解」、「互明」者,彼云「沓婆清淨無如是事」,則是「淨」也。又云「彼人不清淨,不見、聞、疑,以無根謗犯殘」,即通「穢」也。
【律】若比丘。
【疏】第一,可知。
【律】瞋恚所覆故。
【疏】二、言「瞋覆」者,以彼瞋恚覆,於慈善不生,故加謗也。
第二句,釋文中。文敘瞋覆生謗之由。「瞋」奪慈心,義同於「覆」。
【註】有十惡法因緣故瞋,隨十事中,以二事而生瞋也。
【疏】注解「十惡法」者。
【疏】有人言:「即十不善,能為謗本故也。」
釋注,古解。十不善業但能起謗,不能生瞋,故所不取。
【疏】今解云:「發瞋之本,不過情與非情。就情為言,不過有三因緣:一、愛我怨家;二、憎我善友;三、及己身。以此配於三世,則有九也。故經中說『九惱處為種』也。加非情一,故云『隨十事中,一一事而生瞋』是也。《僧祇》:『瞋恨通於凡夫、學人。若不喜者,乃至無學。』」
今解中。初總舉;「就」下,別釋。「情」中「三緣」。初謂我憎他愛,二即我愛他憎,三即彼我互憎。一切瞋境,不出愛憎。下指「經中」,未詳何文。而《十誦》云:「是人已侵我、當侵我、今侵我,是人已利益我怨家、當利益、今利益,是人已侵損我知識、當侵損、今侵損,於彼生惱,是名『九惱』。」、「非情一」者,通收一切不如意事。後引《僧祇》,以簡凡聖。「學人」,斷愛未盡,容得有瞋。「不喜」非使,故通無學。
【律】非波羅夷比丘。
【疏】三、「非波羅夷比丘」者,正是所謗人也。解如列句中。
三中。指「如列句」者,前列句中亦略點示。或指「列緣」,「句」字誤耳。
【律】以無根波羅夷法謗。
【疏】四、「無根波羅夷法謗」者,明其重相也。「謗」是戒本之過,「法」是前犯重法,此第五句也。「無根」謂不見其犯也。
四五中,初科,釋文中。初通示二句。「謗」下別釋。初釋第五。「無根」下,釋第四。且舉「不見」,餘如注中。
【註】謂根有三:見、聞、疑也。見根者:見犯梵行;見偷五錢;見斷人命;若他見,從彼聞。是謂見根。聞犯梵行;聞偷五錢;聞斷人命;聞自言得上人法;若彼說從彼聞。是謂聞根。疑根二種:從見生者,見與婦女入林、出林,無衣裸形,不淨汙身,捉刀血汙,惡人為伴是也;從聞生者,若在闇地,聞動牀聲,聞轉側聲,若身動聲,若共語聲,若聞「我犯非梵行」聲,乃至若聞「我得上人法」聲。除此三根,更以餘法謗者,是無根也。
【疏】注解中,止解第四句。將解「無根」,前釋有根,無此三根,故曰「無根」。
釋注,通釋中,初文。「止解第四」者,唯解「無根」二字,不釋餘文故。「將」下,點示注意,對之可見。
【疏】問:「何名為根?」
答:「論其謗相,與舉無別。實無聞見,假以聞見而用舉罪。即此聞見,能為舉本,故名為根。」
問立名中。初問,可解。答中。以謗本舉他,令僧滅擯,雖無見聞,必須假託以舉他罪。望能生舉,故得名根。故云「實無」等。「假」,猶妄也。
【疏】「若爾,無見聞生謗,何不名謗根?」
答:「論謗,瞋為根。」
轉難中,初難。對謗名根,正貼今戒,何須𧻙越對舉釋耶?答中。謗自有根,故非謗根。
【疏】難:「舉亦心為根?」
答:「義實應通,遠根各別。所以然者,彼由見聞後,能生舉罪心,見聞作根故。論謗無事枉,先瞋後起謗,故瞋為謗根。」
次難中。舉亦別有根,前義亦應壞。答中,初句縱,次句奪。「所以」下,釋。上三句釋舉根。見聞後起心,則顯心非根。下三句,釋謗根。「枉」,謂誣枉。
【疏】「若爾,無根是先有,後起於謗心,亦應無根為謗根?」
答:「不同。不必無根而起謗,必由因根故生舉也。」
三中。躡上遠根生舉,謗亦應同。答示,「不同」,約「必不必」。言「不必」者,非定有謗故。
【疏】「若爾,自有根具不舉罪,亦應根具非舉根?」
答:「不同也。有根佛制舉,即根為舉根。無根不制謗,無根非謗根。」
四中。引不必舉,難上必舉。答中,顯異,約「制不制」。以舉是眾法,謗起私情故。
【疏】問:「三根中唯明見、聞,不明觸、知者?」
答:「觸就合中知,犯非合所委,可得加謗言『嗅、甞、觸彼』邪?是故無觸根。言『知』是通相,義須為分別。若見聞後知,終是見聞攝,獨知無謗義。內心緣前知,此『知』有通別。犯非意緣知,此知不成謗,證境是弱故。若因見聞知,緣通見聞故,然犯是外境,故是通名『知』。」
次問觸、知。初問見、聞、觸、知,觸兼嘗、嗅,則攝六根。今唯舉二,故問明之。
答中。初明不立「觸」。「合中知」者,根、塵相合,方知覺故。「犯非合所委」者,人有所犯,鼻、舌、身根無由得知故。云「可得」等,言無此理也。「言」下,次明不立「知」。初二句標示。「知」是意根,故云「通相」。「若」下,正明。初三句約見、聞知。此知從後起,還屬見、聞攝,獨知無知理,豈容有謗義?「內心」已下,次約內緣知。上二句,總標。「犯非」下,別釋。初三句釋別義,意緣而謗,人無信故。下四句,釋通義。「緣通見聞」者,意能通緣落謝五塵,故云「通知」。
【疏】「若爾,小妄語戒何得有『知』?」
引難中。以小妄戒云「見、聞、觸、知,違想說,是妄語」,彼兼觸、知,此獨無者。
【疏】答:「小妄中知,不取外境,違心成誑,故有觸、知。謗境不爾,必對犯論,故以通知,強故成證。」
答中。妄取違心,謗對外境,所以不同。「通知」即上緣根之知,有根故「強」,可信故「成證」。
【疏】若以觸疑,重就犯論,故無有妨。如《善見》、《明了》解云:「就疑生根,通於五塵。如見與女人出入林舍生疑,或隔壁聞與女人語生疑,或聞比丘體上有女人粧粉氣,或比丘邊得食有不淨酒肉等味,或闇中取與疑觸女手。」因此五事不分明故,名曰「疑根」。
次科。初標示。觸無決知,可從疑說。望前委釋,故云「重」也。「如」下,引釋。二論並同,所以雙牒。疑起於意,故「通五塵」。見、聞生疑,自同今律。後三皆觸,是今所論,第列五疑,在文自別。
【疏】就三根消文中,分三:初、列名;二、「見根」下,顯相;三、「除此根」已下,釋成無根。
【疏】就顯相中。見根但三事,見疑唯婬、殺。聞根及聞疑,則具足四重。由妄非見相故,見根不言妄。盜非見疑了,文中亦不說。
次消文,釋第二中,初科。初通點具闕。疑根是一,從見、聞生,故兼兩處。「由」下,示闕所以。妄是聲塵,故相不可見;見盜則非疑,故非見疑。
【疏】「若爾,小妄語中見麤惡語者?」
答:「此據當時眼見聞說也。」
轉難中,初難。「妄語」字誤,合作「小謗」,即「九十」中無根憎殘謗戒。彼云「見根者,或見與婦女麤惡語,或見自歎譽」等,語既可見,與上相違。答中,謂眼見前人與女說故。不妨麤語自屬耳聞,不可互也。
【疏】問:「但列見聞生疑,不明見、疑生聞,及以聞、疑生見者?」
答:「見聞根不濫,如文不說疑。於犯有不了,故從見聞說。所以見、疑不生聞者。聞本對於聲,見、疑非是聲。以見對於色,疑本唯是心,並非耳所聞。故不得從見、疑而生聞也。所以聞、疑不生見者。以見對於色,聞、疑非是色。聞者對於聲,疑者唯是心,並非目所矚。故不約聞、疑後生見也。」
次難,意謂三根合有互生,何以疑根獨不能生者。
答中。初敘見聞能生疑。「所以」下,次明疑不生見聞,又二。初明見、疑不生聞,二明聞、疑不生見。各有牒釋結文,以明根境不互,義不可立。尋之可見。
【疏】「若爾,何故文云『若從彼聞,是謂見根』?」
答:「此乃從聞說見根,非謂從聞生見根。以說者是本有,生者是後起。又聞通五塵,從聞通說得。」
三難中。「文云」者,即注中結「見根」文。
答中。初釋通。「從聞說見」者,謂聞人說云見也。「以」下,辨異。「說是本有」者,他人先見,因說始聞,故非生矣。上且釋文。「又」下,出意。以從聞說見,即是聞根。「聞通五塵」者,竝由聲說,故云「通」耳。
【疏】問:「何為不說從見說聞根?」
答:「見是局色境,聞說通諸塵。如上已為解,何迷而重問?」
四中。承前答勢,故生此難,於義方盡。答文,易見。
【疏】疏者言:「十三殘中,古來諸師講至謗戒,以為難解。上雖舊有,斯料簡相,故依而出之。《律本》列六心以約三根,互為網目。諸師穿鑿,又加八心。諍竟紛紜,何關罪聚?今疏所出,止取附事現行。自餘終古未見,故且約略。俗書猶云『《禮》貴從俗,《易》重隨時,律緣人情也』,況復出世正道?當須研慮日新,使有尺寸。不可悠悠,自墜溝壑。無始常習,此生須分也。」
次結示中。初敘古,為二。初指前所引;「律」下,斥彼妄加。「三根」各二,故有「六心」:一、自見,二、從他見,三、自聞,四、從他聞,五、從見生疑,六、從聞生疑。「諸師」又於從他聞、見各生疑心,故有「八」也。「阿關罪聚」者,責其不知宗也。
「今」下,次顯今,又四。初示意。「附事見行」,即奉持相。「自」下,二、顯略。「終古」謂後世。「俗」下,三、舉況。《曲禮》云:「禮從宜,使從俗。」《易.隨卦》云:「隨時之義,大矣哉!」「律緣人情」者,謂俗中法律重輕雖定,及乎判斷,須緣人情。「緣」,謂詳察也。上引三文,以淺況深,當須適變,不可同古,廣張無益。「當」下,四、誡勸。初二句勸修。「研慮」謂準教治心,「日新」謂精勤不懈。「有尺寸」謂智解無漫。「不可」下,勸捨。「悠悠」謂心無所歸,「溝壑」即喻惡道。「無始常習」,指出病根。「此生須分」,勸令截斷。
【律】欲壞彼清淨行。
【疏】文列「欲壞彼淨行」者,述彼謗情,瞋怒隆盛,將事屠滅故也。
次釋謗情,初科。「屠」即屠殺,犯重遭擯,義同殺也。
【註】謂言:「眾僧滅擯此人,我得安樂住。」
【疏】注中所明,苦他樂自。畜獸之相,共陵踐也。
注中。「畜獸相」者,尚非人行,況學道乎?
【律】若於異時,若問若不問。
【疏】「若於異時」下,六、明自言相也。謗前首後,非是一時,故言「異」也。「若問不問」者,問是佛問,不問是自首也。
第六中,初釋文。「首」字去呼。言「佛問」者,如注所引。或有「不問」而「自首」者,故兩言之。
【註】佛勅比丘問能謗者:「此事實不?若以無根謗他,獲大重罪也。」
【疏】注中所解,可知。「獲大重罪」者,《律》中「若謗行人,一向入地獄」,故言「大重」也。
注中,引《律》釋報重相。不問淨穢,但使謗他,罪無輕間,故云「一向」也。
【律】知此事無根,說。
【註】彼比丘言:「沓婆清淨人,無如是事。」
【疏】「知此事無根說」者,正是首詞,非見聞也。注中可領。
次科。「非見聞」者,即無根也。
【律】「我瞋恚故作是說。」
【註】由前次得惡房、惡食,懷瞋恨故,便謗彼耳。
【疏】「我瞋故說」者,既首須盡,恐有蔽匿之愆也。注中重敘,還述戒緣,瞋本也。
三中。「首須盡」者,自述本情故。「蔽」,覆也。「匿」,隱也。
【律】若比丘作是語者,僧伽婆尸沙。
【疏】「若比丘」下,引人入罪聚也。
第七,釋文可解。
【註】若以無根四事加謗,說而了了,僧殘;不了,偷蘭。若指印、書、使、知相,了與不了,其犯亦爾。十三難事謗者同犯。除此非比丘法,更以餘無根法謗,隨前所犯。若謗比丘尼,亦同前犯。謗下眾者,突吉羅。尼犯僧殘。不犯者,三根說實,戲笑說,若疾說,獨說,靜處及錯說等。
【疏】注中。初明僧尼同犯相,後明三眾別犯相。就初又二,初明僧有成犯相,後明尼同大僧相。就初分三。初以四重謗,中以十三難,後以諸篇謗。文相未解,略以義分。
釋注,義分中。次第三節。據合先分犯與不犯。
【疏】就謗、覆、說,三種料簡:初、謗覆說他,二、自謗覆說,三、僧尼互謗覆說。
料簡,標中。謗通大小,罪分兩篇。覆、說麤罪,同是單提。此三相濫,故須對簡。而又自他及互,輕重不同,故列三門。
【疏】就前他中,約相又三:初以四重,次以二逆,後十三難。
初科,總分中。「二逆」,即破僧、出血。此入制科,故容謗、說。
【疏】就初四重,明謗、覆、說。
【疏】問:「約謗初、二,輕重罪別;覆、說初、二,同結提者?」
答:「謗就治罰為言,隨篇故有輕重。『覆初二』所以同犯者,重屏覆稀,輕露覆數,稀須輕制,數須重制,上下相就,故合一科。又云,初、二護心義一,壞眾不殊,故同一墮。『說初二同提』者,以重稀輕數,同護外信,俗人不練,輕重譏齊,故同一墮。」
明四重中。初問。言「初、二」者,即是夷、殘。謗既兩別,覆說那同?
答中。初釋謗別,治既重輕,情容深淺,所以不同。「覆」下,次釋覆說。初釋覆罪,二義釋之。初約稀數釋,謂「重」多「屏」造,知少「覆稀」,殘多「露」為,知多「覆數」。「又」下,次約壞眾釋。「護」即覆也。覆過不悔,眾法不成,故云「壞眾」。二、釋說罪,亦二。初云「稀數」,即同上義;次「護外信」,譏無異故。
【疏】問:「謗罪結三階,論覆結二品。毀、惱、諫等戒,約篇則輕重,何故同提邪?」
答:「謗就治罪論,覆從壞眾說,輕重理須分。不同毀、疑等,彼以汎惱故,當時不論犯。如罵『車、木師』,可是對犯也?」
次問中。初敘謗覆差別。謗對六聚有殘、提、吉,故云「三階」,覆對六聚則有提、吉,說麤亦同。次難三戒混同,即毀呰、疑惱、不受諫,此三戒並通六聚,皆共一提。答中。初釋謗覆,如上已明。「不同」下,次辨餘三通是「泛惱」。「如」下,引事別證毀呰。《律》出罵相,云「汝是除糞種,竹師種,車師種」等。造車即「木師」也。
【疏】次明二逆、十三難者。
【疏】謗逆得殘,教輕擯齊故也。若實非比丘,是有難者,內無三根,冥然著實,則無謗罪,容得小罪。不同四重謗人,體雖汙戒,是比丘故。比丘身上有難,與未罷道,謗亦殘也。
次明逆難,明謗中三。初明謗逆。「教輕」,謂犯蘭也。「擯齊」,謂治同也。「若」下,辨謗難,又二。初明謗實犯輕,謂先受不得者,由無三根,故獲吉罪。「不同」下,簡異,對上可知。「比丘」下,次明謗實亦重。即先受後難生者,如黃門、二形之類。
【疏】說逆亦墮,如舍利弗事證也。覆罪同之。若十三難實有,無覆、說過;若虗,便無可覆、說也。
次覆說中。初明逆罪,下引緣證。《律》云:「舍利弗白大眾說提婆所為非佛法僧事。舍利弗心疑,即往白佛:『我當云何在白衣眾中說其惡?』佛言:『僧差故不犯。』」是知不差,說即成犯。「若」下,次明難事。實則非犯,虗則不成。覆、說據實,思之可會。
【疏】二、明自謗、覆、說。初自謗無罪者,謗他擯惱,枉治犯殘,自過尚覆,豈輒言犯?自覆吉者,覆他過多,有本故重,自覆過輕,無本故微。自說義稀故輕,說他事數故重。
二、明自中,初科。三位自別。覆中「有本」者,「本」即指戒。以覆他自淨,重制令露。自覆己穢,故不須制。
【疏】問:「前言自謗無罪,今何自說得吉者?」
答:「論謗在僧,自故非犯。說罪在俗、未具,招譏同故得吉。」
次引難中。謗、說有無,理非所隱,欲明教意,故復徵之。答文,可解。
【疏】三、明僧尼互謗、覆、說者。
【疏】初明其謗。僧尼雖殊,枉治莫別,俱廢正修,同犯僧殘。
三、明僧尼互,初互謗中。尼是下流,謗同僧犯,故須辨之。文中所敘,同有二種:一、治擯同,二、廢業同。
【疏】說、覆以論。
【疏】僧尼互覆,罪無階降。尼同類中,自分三品。
次明覆說,互覆中,初科。罪同提、吉,故「無階降」。「同類三品」者,覆夷犯重,覆殘犯提,覆提已下皆吉。
【疏】問:「尼說大僧,則違敬法,何故覆罪乃制提者?」
答:「制尼說過不對犯者。但明所隱,同類便得;故不露罪,情過得提。」
釋疑中。說既違敬,覆不當制。答中。初明敬法不許對僧。「但」下,次明覆犯自論同類。
【疏】互說之相,準前可領。
互說中。僧尼互說,同類自說,同是提、吉,竝無階降,故云「準前」。
【疏】注中「隨前所犯」者,舉四篇謗,隨謗分罪也。
牒釋中,初科。「舉四篇」者,除四重也。「隨謗分罪」,諸提、吉也。
【疏】問:「謗人惡說,還犯惡說者,及上初篇,還應大重?」
答:「結罪分齊,各有指歸。輕重有由,階降論罪。小下無名,止同篇聚。若還有者,無窮之咎。」
問惡說中。以能所犯同,例上應爾。答文,初通示判犯不可一定。「輕」下,次明前判三位不同。「小」下,正答惡說同篇之意。
【疏】就「不犯」中。言「說實」者,有五:一、想心實;二、瞋境實;三、前事實,如張王、青黃等;四、三根非互實;五、四戒不互實,如《十誦》四重互說成謗。
不犯中。「想心實」者,意謂不淨也。「瞋境實」,所對不謬也。「前事實」,所見何等事也。餘二可解。具五則開,闕一成謗。
【律】九、假根波羅夷謗戒。
【疏】第九,假根謗戒者。
第九。假羊為見,故曰「假根」。
【疏】此戒與前,名同種別。此假異事,有見根相,即此見根,將以加謗,莫知本犯,故成「假根」。若異事見,向僧道聞,便是無根,落在前戒。乃至餘根類此有無也。解制意,成犯緣,並同前,但假根為別耳。
簡異中。「名同」者,並謗戒故。「種別」者,無、假異故。「此」下,示假根。「若」下,簡無根。「餘根類此」者,謂見言疑。又聞、疑為頭,互歷亦爾。「解」下,指前,不兩繁故。
【註】佛在羅閱祇。慈地比丘見羊行婬,便言:「此羝羊者,沓婆也;其母羊者,即慈地尼。」便語比丘:「我今親見,非前無根。」比丘詰問,便自臣伏。舉過白佛,而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初明羊婬安可相似,便語比丘「我今親見」者。對前無根,已被殘罪。今似有根,定非濫故。
戒緣中。初敘起謗。「對」下,次出謗情。注云「羝羊」,謂雄羊也。
【律】若比丘,以瞋恚故。
【註】如上所說。
【疏】就戒本中,七句如前戒說。
戒本指句。「如前」者:一、犯人;二、瞋心;三、謗境,即「異分」等;四、無根;五、正重加謗;六、自言;七、結罪。
【律】於異分事中取片。
【疏】就第三句,言「異分」者,《善見》云:「以羊當人,是名餘分,事相似故。」《十誦》云:「犯初篇中一一戒,非比丘,失比丘法,故言異分。不異分者,不失比丘法故。片者,諸威儀事也。」約《四分》中,如《論》釋好。所言「片」者,人畜乃殊,欲義非異。故以彼相,用同此犯,「片」非有乖,故曰「取片」。
釋異分中,初科。前引二文。《善見》所釋,頗符《四分》。次引《十誦》,欲彰部異。彼以四夷為「異分」,僧殘已下,並名「不異分」。「諸威儀為片」,謂於四夷中,取少乖威儀事而興謗也。「約」下,次明今釋。初釋異分,指前《見論》,次釋取片。「片非有乖」,「非」猶無也。
【註】異分者,若假異罪、異趣、異人,若本在家,若假響。
【疏】注中解「異分者」,並非實犯,假餘相謗,故曰「異分」。約相有五。
言「假罪」者。見犯六聚,以初聚謗。或七聚通犯,想無故謗。或違想故謗。同犯殘也。
言「假趣」者,如緣起通之。
言「異人」者,謂見比丘與所謗者名、姓、相同,以彼人犯,用謗此人也。
言「若在家」者。以上罪、趣及人,增謗其犯。及論據刻,乃是異身,故非舉謗。便就所謗,緣身搜求,知本在俗有諸重罪,即以加舉。
僧又覆檢,身雖非外,罪是異時,又治其謗。故下又引「假響」,即時俱非本犯,雖聞何益?
釋注中。初通釋;「約」下,牒釋。
異罪中三。初、「犯六聚」者,謂不犯夷,即體淨者,二、三「通犯」,即是體穢。「想無」者,實犯謂淨也。「違想」者,實重謂輕也。
異趣,「如緣」者,緣起因羊,餘趣例準。
異人中,「名、姓、相同」者,《律》云:「不清淨人與清淨人相似,名同,姓同,即以此人事謗彼也。」
「言」下,釋異時。初明究勘。三皆非己,故曰「異身」。「便就」等者,出彼轉謗。《律》云:「若見聞本在家時犯婬、盜等,便言『我見彼犯』。」
「僧又」下,釋假響。初明再刻。「身雖非外」,非異人也。「罪是異時」,道俗隔也。「又引『假響』」者,示彼重謗。「即時」,非前異時也。《律》云:「比丘自語,聞響聲『犯婬、盜』等,便言『我聞彼犯』。」
假事興謗,不出此五。知機立教,曲盡凡情。
【律】非波羅夷比丘,以無根波羅夷法謗,欲壞彼清淨行;彼於異時,若問若不問,知是異分事中取片,是比丘自言「我瞋恚故作是語」者,僧伽婆尸沙。
【註】辨相、開通,並同前戒。
【疏】「非波羅夷」下,釋同前戒,引用同解。
指餘中,分句釋義,並同前戒。
【疏】總解諫戒,四翻不同:一、「十三」同篇,而諫不諫別;二、諫有所為,廣明破僧;三、破僧是同,而立兩戒,擯謗、拒僧,唯獨立一;四、違僧諫同,罪有輕重。
釋四諫戒,總解四章。
【疏】初明同篇,諫不諫別者。
【疏】須諫五意。一、性惡。二、顯露。三、惱僧。
初章,列五意中。初、業重,二、公白,三、攪眾,四、抵突,五、自是。已前九戒,雖有不具,必具此五,乃作法諫。初三可解。
【疏】四、倚傍有濫。前之九相,條然是非。更無有濫,傍倚聖教。過顯群心,何須設諫?後之四戒,皆有倚傍。理行二教,是非交雜,真偽難分。迷情墜惡,事是可愍。故須僧諫,開悟迷途,冀彼棄惡從善,捨邪歸正。
倚濫中,初科。初敘餘戒。「後」下,次明諫戒,又二。初明倚教之過。佛法皆能詮理起行,故云「理行」。或可八正為「理教」,四依及餘為「行教」。「故」下,次明設諫之益。
【疏】就明倚傍,各有所由。如「破僧」者,則傍「四依、八正」;「助破」則傍「有善斯從」;「擯謗」則濫「同犯已悔」;「拒諫」則制「無德不須」。各至本文,重為述也。
次科。初二句通示。「如」下,別顯。提婆傍佛四依、八正,立邪五法以勝於佛。「助破」者,謂是從善,反云「此比丘是法語律語比丘」。「擯謗」者,見同犯已悔而不治罰,故云「有愛」等。「拒諫」者,謂《律》中非法、無知不應訶諫,故云「莫向我說」。
【疏】五、明堅執不捨者。
【疏】問:「若以堅執故須諫者,如下言諍,始從一人乃至多語,何為不諫?」
答:「今立諫者,執據教事,影迹有濫,縱而不諫,便作大過,是故須諫。言諍執教,據理非犯,以教制之,不勞諫也。」
五中。問意。以「七滅諍」中「言諍」亦是邪正各執,那不設諫?言諍有三品,用現前、多人語毗尼滅。下品用三現前:一、人,二、法,三、毗尼;中品五現前,加僧及界;上品用五現,更加多人語。「始終一人」,即舉下品之初,「多人語」即上品之末,故云「乃至」。
答中。初明四諫。「作大過」者,前二破法,後二壞眾。下明言諍。「據理」,謂非影濫。「非犯」,謂無大過。「以教制」者,即毗尼也。
【疏】《僧祇疏》加「遠有所防」。或以輕遮重,以重遮輕。
次他宗中。彼疏解律,五義同前,復加此一。「或」下二句,釋上遠防。「以輕遮重」,前二為防破僧。「以重遮輕」,後二為防毀犯。
【疏】上之九戒,互闕不同,至時引出。
結顯中。四、五二義,九戒通無。就前三中,「漏失」等四,並是性戒,止有初義;「媒」、「房」並遮,不具初義,而「媒」有顯露,「房」兼顯、惱;二謗具三,於義可見。文令「引出」,故此略示。
【疏】又有人言:夫諫所為者有二,謂人、事也。
【疏】事又有二:初、未成事,如破僧未竟;二、已成事,謗僧已了,諫表無愛。
次明二義,事中。「未成」攝二破。「已成」中,「謗僧已了」者,止是擯謗,義收拒諫,由先拒僧,後加諫故。
【疏】為人興諫,亦二。初、言對此人,為息外化,不即為此人。破僧初句「非法想破,非法想說」。二、言對此人,即為此人。破僧心迷,諫悟捨故。
次為人中,唯簡二破。初即正破。「言對此人」者,謂《律》中說,為提婆制此諫法,然彼邪心已決,非正所為,故云「不即為此人」也。「破僧」下,引證。《破僧犍度》有四句,今用初句。彼云:「若比丘非法言法,堅持此法,破和合僧。彼自知非法想破,便作非法想說,言『此是法,是毗尼』等。如此破者,一劫受苦也。」此證提婆心決,非諫法所被也。二、即助破。諫法正被,故云「即為此人」也。「破僧」下,引證。即第四句,彼云:「非法說,法想說,法想破,如此破者不受苦。」此即「心迷」,因諫方曉。此證伴黨正是法所被也。
【疏】次明第二,破僧義者。
【疏】如來一代,有斯化迹。欲使邪正分途,福道路別,故示教迹,致斯不同。遺法同遵,求異難剋,無由得有破輪之理。《戒本》雖列,相從說之。至於犯諫,萬年無幾。
而世講者,不畏死至,隨相廣誦,云「余宏博」,不知徒說損費精靈。故須舉要,識相知境,既不失功,由削繁故。四門分之:一、明破僧名體差別;二、羯磨法輪相對明破;三、明破僧時處;四、明二逆因果最初二義。
第二,破僧義,敘意中。初至「無幾」,敘教意。初二句,示教起之始。「欲」下,顯權巧之意。「邪正分」者,由彼破僧,始分真偽。則使俗人知敬而修福,僧徒歸正而修道,故云「福道路別」也。「遺法」等者,為絕後世邪惡不起,即《法華》云「又現邪見相,方便度眾生」是也。「戒本」等者,顯遺後所以。「相從出」者,非正要也。「萬年無幾」者,言其不多。
「而世」下,次斥繁廣。「不畏死至」者,廢棄光陰故。「隨相廣誦」者,躭著世論故。「云余宏博」者,逞弄我能故。「精靈」即心神。「故須」下,列章。言「舉要」者,去閑緩也。「識相知境」,令易曉也。「不失功」者,無虗廢也。「由削繁」者,顯今益也。
【疏】初、明破僧名體者。
【疏】「僧」者西音,東華所翻,名「和合眾」。具於理、事,破方成逆。何以然邪?是「僧」故即事和,是「寶」故是理和也。
初門,釋名中,初科。初翻名,具云「僧伽」。準《羯磨疏》,單翻云「眾」。「和合」二字,乃是是義用。今釋破僧,欲明所破,且從舊譯,各有其致。「事和」謂六事同均,「理和」即證理無二。「何」下,即用「僧」、「寶」二字以分兩和,於義甚顯。凡聖以論。凡唯事和,未見理故。初果已去,則兼二和,聖人證理,不違事故。
【疏】《摩得伽》云:「捨八正學餘道,是輪壞。同一界各羯磨,是僧壞。」據此以言,說破僧者,必約羯磨、法輪,用分業也。
次科,《伽論》中。初引文。「輪壞」即破理和,「僧壞」即破事和。「據」下,準決。破羯磨犯輕,破法輪成逆,故云「用分業」也。
【疏】據《律》破僧,亦有二種。
一、破行輪者。佛說四依,資成斷業。乃說五邪,亂佛正教。故文云「今斷我四聖種」,又云「二事破僧,妄語、相似語」也。
二、破眾輪者。本是一和,今分兩別。說戒、羯磨,同界各行故也。故文云「二事破僧,作羯磨、取舍羅」是也。
本律中。初總標。「亦有二」者,「行」、「眾」二輪,即是理、事。
「一」下,別釋。行輪,又三。初示輪。四依道緣,故曰「資成」。破惑證聖,故云「斷業」。「乃」下,明破。「故」下,引示,有二。「四聖種」即四依法:糞掃衣、常乞食、樹下坐、腐爛藥。聖道由生,故云「聖種」。提婆立五法,破上四依。《律》云:「提婆告三聞達言:『我有五法,亦是頭陀勝,少欲知足、樂出離者,所謂盡形乞食、著糞衣、露坐、不食酥鹽、不食魚肉。我今持此五,教諸比丘,足令信樂。』」、「又」下,《律》云:「佛告優波離:『有二事破僧,妄語、相似語。』」
次釋眾輪。初標示。「說」下,正明。初句示輪,下句明破。「故」下,引證。亦是告波離文。「羯磨」法別,「舍羅」翻「籌」即是事別。此二既別,六和乖矣。所言「輪」者,摧碾惑業,故得名耳。《伽論》局理,《律》通理事。又理論中《論》據八正,《律》約四依,四依道緣,八正道因,兩文互出,義必相兼。
【疏】上顯兩僧,如何言「破」?亦無別有破。以八正、四依,成僧之法,差此惑亂,應悟不悟,故明「破」也。又此羯磨說戒,是御眾之法,同界各行,互不相成,故明「破」也。
三中。初總徵。「兩僧」即理、事也。「亦」下,別釋。初明破理和僧。「又」下,次明破事和僧。
【疏】二、明體者。有云:「僧和以非色心為體。」《律》中約相,全無出體,以委《論》故。如《律》云:「僧者,四人若過也。」、「僧」義,如《刪補羯磨疏》中廣之。
二、明體中。初引示。「非色心」者,即目人假,是「非二」攝。「律」下,指文。初示意。言「委《論》」者,即上所明,出《成論》故。「如」下,正引。「僧義」下,指略。彼有五家,出體不同,今當第二是彼正取,餘四不引,須者自尋。
【疏】二、明破法差別。先定輪體,後對論破。
【疏】初明法輪二種:一、行,二、教。
【疏】所言「行」者,無過八正。用譬世輪:語、業、命三,以為戒轂;見、思二正,以為慧輻;念、定二正,以為定輞;方便精進,為轉輪人。若依修行,出生死道,故名「行」也。
第二,對明,定體中。初科三。初標示。開三學為八正道,一切行相無不攝盡,故云「無過」也。「用」下,喻顯世輪,「轂」在於中,眾「輻」所湊,「輞」在於外,圍於眾輻。即喻戒是定、慧所依,定是慧之外護。「若」下,三、結合。
【疏】二、就「教」者,本是一和,今分兩別。以如來法輪,化被三千,該通道俗故也。是以調達唱說「五法是,四依非」,乃至地神、天神唱告「三千世界禪誦不行」。如《鼻奈邪》云:「諸佛常法,食時僧壞,至暮還復。中間天、人無悟道者。天地闇冥。若暮不和,天地翻覆故。」
次科。初標示。「以」下,正釋,又二。初敘佛法輪。「是」下,明提婆反破。初明破法。「乃」下,示破境。「如」下,明破時。「諸佛常法」者,決權疑故。「中無悟道」,即破義故。
【疏】第二,相對明者,有九不同。
次對論中。前約行教,通明二輪。此用九義,對顯差別。
【疏】初、就人明破者。羯磨為言,通僧及尼,俱有破義。法輪一種唯據比丘,餘眾不可故。尼是女報,號佛無信。三眾未具,不合羯磨也。
初人中。羯磨通二眾,法輪局大僧。女人有五礙:不得作輪王,釋、梵二天王,魔王及佛。所以「尼女號佛」,人無信者。下簡「三眾」,二破俱塞。
【疏】二、假佛明破者。若破羯磨,不假自號為佛,又佛不入羯磨僧故。若破法輪,必須偽佛,以僭敷化故。《雜心》云:「族姓、端正、持戒、多聞、辨才。見行增上,惡希望故,非愛行人,易輕動故。」《智論》云:「『我三十相,減佛無幾,弟子未集。若眾圍繞,與佛何異?』思惟破僧,自稱作佛。」
二中。羯磨攝僧法,故不假佛。佛在應供僧故,不入羯磨。法輪化,故須假佛。「僭」謂下位僭越於上。「雜心」下,引證。初列五德。「族姓」者,同釋種故。「端正」者,有三十相故。餘三可知。彼文續云:「彼自立為大師故。」犯戒者,非能壞也。「見行」等者,此明提婆具上諸德,令諸比丘樂慕受化。彼論先出偈云:「大師及是道,諸比丘異忍,礙壞和合僧,所謂見行壞。」解云:「謂比丘起如是惡希望,『提婆達多是我大師,非瞿曇;彼所制五法是道,非八正』,當知是壞僧。又問:『何等人破僧?』答:『所謂見行增上者。見行人壞僧,惡希望故;非愛行人,易輕動故。』」今詳內外兩凡具見惑者,名「見行人」;又內凡尚淺,故云「增上」。初果已去,未盡思惑,名「愛行人」。聖人證真,不可輕動,故云「非」也。即下云「凡夫輕躁,易可破壞」是也。「《智論》」,即提婆自謂。「三十相」者,唯無足下輪相,及無見頂相耳。《十二遊經》云「調達四月七日食時生。身長一丈五尺四寸」等。
【疏】三、就數明破者。「磨羯」,下至同界八人,別行眾法,彼此不成,僧不得益,故云「破」也。言「法輪」者,下至九人。所以須者?故調達邪佛,替正佛寶;所說五邪,替正法寶;三聞達等,替正僧寶。故能破五人。一佛四僧,所破唯四。故九成破。所以如來不入十數者,《俱舍》云「破在別處,不得親對世尊。一以如來不可輕逼,二以言教最可信受」。故《雜心》云:「大師在眾中,彼無威光故。」
三中,羯磨「八人」者,兩處各成眾故。「彼此不成」者,互望別眾故。法輪中,初標徵。「故」下,列示。初出能破。主及四伴,通為「五人」,由非真佛,故在僧數。「一佛」下,示所破。法寶可知,文中不列。師徒五人而言「四」者,佛寶位別,故不在數。故能、所十人,但云「九」耳。「所以」下,徵示真佛不入之意。《俱舍》「破在別處」者,以對能立所,故云五人,及論正破,不在佛會。如下文說,破在伽耶。「輕」謂輕陵,「逼」謂逼惱。「言教可信」者,若在佛所,必受佛化,破不成故。下引《雜心》,共成三意。
【疏】四、就界內外明者。羯磨僧破,要在加法界內,兩眾別行,不通界外。法輪僧破,初秉法時,唯在界內,後破行法,通界內外。
四中。羯磨,一須加結,二局界內。法輪中。「初秉法時」者,以提婆先自布薩,破羯磨僧,故須局界,後方行化,則不定處。準下先在王舍破行,後於伽耶壞眾,與此不同。今詳破眾已後,行化未息,故云「後」耳。準知前後皆通內外。
【疏】五、就凡聖二僧明破。羯磨破者,真俗俱能,聖人事迷,容生別眾非法故也。法輪僧破,唯俗諦僧,聖人識達,必不從化。故《成實》云:「凡夫輕躁,易可破壞。若得世間空無我心,尚不可破,況無漏也?」
五中。「真」即四聖,證真諦故。「俗」即兩凡,具煩惱故。法輪中。初正明,「故」下,引證。「世間空無我心」,即內凡世第一人分見空理者,則知爾前猶可破也。「無漏」即初果。
【疏】六、就方明破者。羯磨所破,通三天下;破法輪僧,局在南洲。故《雜心》云「三方有八羯磨壞,閻浮有九法輪壞」也。
六中。羯磨不對化主,故通三州,不通北州。法輪對主,唯局南州,不通三州。下引《雜心》,證上通塞。「八」、「九」並約人數,如上可知。
【疏】七、就時明破者。羯磨通於二世,法輪唯佛世故。彼論云:「牟尼般涅槃,未結界前後,息肉未出時,又無第一雙。如是六時中,不名破法輪。」
七中,初科。羯磨通現、未,法輪局現在。「彼論」,亦即《雜心》。偈中通明六時。正用初句,證成上義。真佛既滅,無可化,故不通滅。後「未結界」者,以破法輪,必兼羯磨,非結界地,羯磨不行。故未立結界,則無破僧。「前後」,如《疏》自釋。「息肉未出」者,準《俱舍》解,於正戒、見,未生破毀時也,即以息肉以喻毀破。「息」合作「瘜」,謂臭肉也。「第一雙」者,《雜心》云「未建立第一雙」。準《阿毗達磨》解,「未立止觀第一時」。謂止觀二法名「雙」,超諸法門,故云「第一」。由立止觀,令眾修習,識別邪正,必無破僧。初後三句,各明一時。第二句含三時,故結云「六時」。
【疏】所言「前後」者。昔人約破僧以分前後,無第二破故。
「若爾,何故破僧通於季代?」
答:「唯可方便,終非究竟。」
次科,昔解中。初牒文。「昔」下,正引。彼以正破為中,未破為前,破已名後。義非再破,故云「無第二」也。「若」下,釋難,可解。
【疏】《俱舍》中解「前後」云:「初者,轉法輪未久;後者,將般涅槃。二時大眾同修一味,無破者故。」
次引《論》中,即以鹿苑初成為前,鶴林將滅為後。
「若爾,與昔解何別?」學者詳之,須知有別。
【疏】八、就罪明破。羯磨破者,輕蘭非逆;法輪破者,重蘭得逆。何故不同?《多論》有九:「一、以正破正,法輪以邪破正;二、但失事益,損微過輕,法輪破者,失理解故重;三、弟子破師故重,同徒相破故輕;四、但破行者輕,理行俱破重;五、唯損出家輕,道俗同損重;六、羯磨但情乖,法輪情法失;七、羯磨二眾離,法輪七眾破;八、羯磨定不破法輪,法輪喜破羯磨故重;九、羯磨唯損僧,法輪通三寶故重。以偈束曰:非正理事師徒別,一教二教道俗離,情乖法乖二七眾,定喜三寶一寶持。」
八中。初明異,羯磨但違制教,法輪制、業俱犯。「何故」下,釋異所以。《多論》九義,對明重輕。文或不具,一一宜以「羯磨」、「法論」標其上,並用「故輕」、「故重」結其下。又唯第三上重下輕,餘竝上輕下重。一、二、四、八,並約法論,而有邪正、事理之別。三、五及七,並就人辨,須分師資、道俗之殊。六及後九,則兼人、法,宜辨人情、三寶之異。後偈收束,臨時配對,攝繁從要,照對易明。有本除去,未知何意。
【疏】第九,明報。有二不同:破羯磨僧不墮無間;破法輪者,以成逆故,生報阿鼻一劫受苦。如《成實》云:「不但破僧,若言無罪福,供養善人、父母無報,令多人作不善業。又如邪人害正見者,故謗聖人。又殺聖人等。事重心重,如此諸罪皆墮阿鼻。」
九中。初羯磨,犯中品蘭,故非無間。準《雜心論》墮嘷叫地獄。法輪,三種定:一、生報定,二、阿鼻定,三、一劫定。下引《成實》通明無間,文有三節:初即撥無因果,二即執邪謗聖,三損害福田。又如《僧祇》,毀犯四重,竝無間業。請觀此文,自撿行業。日用所存,寧不畏慎?
【疏】第三,破僧時處。
【疏】初破僧時,倣佛二法,用擬邪化:一、立五邪以為行法,替正四依;二、立非法羯磨以為眾法,替正羯磨。所以王舍城時忍五法者,止是破行。後至伽邪,羯磨說戒,方破眾法,始是究竟破法輪僧。
第三,時處,正明中。初明立法。行法被自行,眾法為軌眾,且依《律》示。《論》中八正道,亦行所收。「所以」下,示時處。「王舍城」即遊化之境。「伽耶」山乃住止之處。《方志》云「伽耶,世謂靈岳」,亦云「象頭山」。提婆始於王舍行化,有五百新學比丘信受五法,隨往伽耶布薩,二法俱破,方成破僧。
【疏】故《僧祇》云:「調達向伽邪山,佛喚不得。便作羯磨,為後世名譽。乃至三喚,云『我已說戒竟』。佛言:『非法人已作竟,如法人自作布薩。』便說『清淨如滿月』偈等。」以此文證,破在伽邪。
引證中,「佛喚」者,如來遣阿難往喚。
【疏】問:「調達說戒,如來僧等同界,何得成者?」
答:「一破已後,兩不相足。如《拘睒彌》說。」
問答中。由「不相足」,不妨同界各自成法。「如」下,引例。「《拘睒彌》說」,即《律》犍度。彼明拘睒彌國比丘鬪諍,破為二部,各自說戒,佛判成法。彼是非異見,猶不相足,況今邪正兩分,不復疑矣。
【疏】第四,明二逆偷蘭因果者。
【疏】如昔解云:「出血偷蘭是方便,以殺佛不成故。而是最初,以《智論》云『多聞、持戒九清淨人得破僧』者,若是第二,何名淨也?」
第四,出血中。「昔解方便」,則與今同。判為「最初」,則與今異。彼據《智論》,既云「清淨」,豈非無犯?
【疏】今解不爾。五逆之罪,犯則無初。外道犯逆,即滅擯也。
今解中。初判定。「外」下,引例。緣出《受戒》十三難中。制教開初,業道無初。外道犯逆,受已滅擯,顯是業道,何得有初?
【疏】「若爾無初,云何出血方始破僧,而名『清淨』者?」
答:「於擯罪無違,故云『清淨』。」
初難中。通前《智論》。業道雖成逆,制教是方便,故不違擯法,而得名「清淨」。
【疏】「若爾,何故《雜心》云『若犯餘無間,不得破僧』?」
答:「謂未受前而犯三逆,以受不得,非比丘故。出血偷蘭,可懺淨故。」
次難。以無初成逆,違《心論》故。答中。「三逆」即殺父、殺母、羅漢,釋上「餘無間」也。逆業障戒,無破僧理。蘭罪可懺,故稱清淨。
【疏】破僧偷蘭,是究竟,非方便故。以本心規奪徒眾,壞僧斷法,歸從己見,暢滿心腑,更無進趣,故果蘭罪。
次破僧罪,初科。初判定。「以」下,釋所以。偷蘭因果各有三品,此中二罪並是上品。
【疏】是第二者,過狀顯彰,佛自訶責,重罪一劫,因果既明,故違而犯。如《見論》云:「破僧無最初,以違佛諫故。」
次第二中。初義判。佛既訶諫,即同先制,故「無最初」。「如」下,引證。於理顯然。
【疏】問:「破僧是第二。違諫最初者,即僧諫中訶云『不捨,得重罪』者,應亦第二,同佛諫故。」
答:「破僧者,所諫事也。諫時諫破僧,作時作破僧,故知破僧是第二。諫時不諫於違諫,故違諫僧殘是最初。」大能解也。
次難中。破僧逆蘭,則無最初。違諫犯殘,即開最初,故引為難。僧諫、佛諫既同,有初、無初何異?答中,佛諫、破僧,則諫、犯不別。僧諫、違諫,則諫、犯不同。僧亦諫破僧,彼犯由違諫故也。後句稱美,必引他文。
【疏】問:「比丘逆罪,是有初不?」
答:「無初也。初對佛教,逆非佛制。」
三、問答中,初問。答文,判罪極明。以開初無犯,並約制教而論;五逆之罪,自據業道而辨。今明比丘犯逆,制教則三夷二蘭,業道則通歸無間。犯制教則依法治擯,違業道則一劫沉淪。懺制須準律宗,悔逆自從大教。若茲以判,罪相天分,前後教門,不復疑矣。
【疏】問:「同是逆罪,諫有無者?」
答:「破僧倚傍,須諫使分。餘無濫故,不須設諫。」
次問,以五逆中唯諫破僧故。答中,餘四殺逆,故無所濫。
【疏】問:「俗人犯逆,有初以不?」
答:「無有初也。既是生報之罪,無出家修道義也。」
三問。俗人無初,如前已示。欲生下難,故復問之。又復此據來投受具,望在俗犯以為初耳。答中,「是生報」者,示障道所以。
【疏】「若爾,何故《涅槃》阿逸多犯三逆,佛聽受具者?」
答:「猶自無初,望諸比丘不許度故。焚燒僧房,值佛法王,不同常教。」
引難中。阿逸多殺父、害母、殺羅漢,來投出家,諸比丘不許度,便欲燒僧坊,佛開為受。既不障戒,則似開初。答中,「比丘不許」,即是無初。緣難暫開,故非常教。
【疏】大門第三。
「俱破分二戒,餘後單立一者?」
答:「破僧事大,立主假伴。諫主不捨,故立初戒。當諫主時,伴助勸僧,即便諫伴,由不捨故,立第二戒。餘後二戒,一人獨辦,不假主伴,故無兩戒。」
第三,重單中。初標徵。此明四諫,破僧分二,擯謗、拒諫各一。單兩不同,故此辨釋。答中,初敘破僧立二所以。一以事大,二兼主伴。後釋餘二,異上可知。
【疏】大門第四。同違僧諫齊,如此四戒,「九十」一墮,得罪輕重、舉不舉者。
第四,標中。違諫五戒,四殘一墮,輕重不同,此一異也。又犯殘不舉,犯墮須舉,此二異也。
【疏】昔解云云,何由披出?今直據理,隨事重輕,故分輕重。如殺、盜、媒、長乃至眾學,豈非事之大小邪?
釋輕重中,初科。初斥古。《義鈔》引云「一解,今此四戒,皆倚傍行教,言說相濫,朋黨相助,事成破僧。前二壞法輪,後二壞羯磨」等,「說欲不障,於理教有違,僧法無濫。又復口說未犯根本。所以事微,故結提罪」。此所謂「云云」也。「披」,分也。今解中。初立義,「如」下,引例。隨事重輕,義通一切,故總舉諸戒也。
【疏】問:「若隨事大小故,違諫罪有階降者;我未諫前,亦應隨事,不應同吉?」
答:「諫諫元事不諫罪,何妨說事有輕重。」
釋疑中,初難。由此五戒未作白前,堅持不捨,並犯吉羅。若云「隨事」,合分階降。答中,但分所諫有別,而未盡來難,留在下科。
【疏】「若爾不同,何因皆吉?」
答:「大有道理。稀數不同,事大作稀,事小作數,是故俱吉。諫本依事,隨事大小,如前解也。」
次難,答中。論犯自緣稀數,據事何妨重輕。
【疏】問:「對舉以論,何故彼有此無者?」
答:「『九十』諫竟,便即出舉者,為明能隨舉人有同犯故。若不出舉,無由得結能隨之過。此四諫竟,若有不見,亦合作舉。以隨不見,但得吉故。既不同犯,不勞須出。」
次舉不舉。問意,可解。答中。初明後戒有舉,以隨舉戒相連次故。次明四諫無舉。論舉有三:一、不見舉,二、不懺舉,隨順此二犯吉;三、惡邪不捨舉,即說欲不障也,隨順犯提。今此四諫,舉唯上二,隨但輕吉。能所各篇,故不同上。
【律】十、破僧違諫戒。
【疏】第十,破僧違諫戒。
【疏】意亦有四。
【疏】言制有三。
所以不聽破僧者。僧眾和合,義無乖異,理應詳遵,如水乳合。今反倚傍理教,說相似語,惑亂羣心,壞僧斷法,墜陷無辜,為惡滋甚。故須聖制,意在於斯。
第十,制意中,初科。初敘僧義。「詳」謂審其邪正。「遵」謂稟其法制。「今」下,明破義。文敘四過:一、倚教,二、惑眾,三、滅法,四、損他。具上諸惡,故云「滋甚」。「滋」,益也。
【疏】二、須諫意。然彼邪人,倚傍佛教。乞食等四,生聖之緣,趣道遠因,說緣為種。正語等八,生聖之因,趣道近法,正為聖體。稱法而談,名為正見。邪人反說,顛倒教理,是非兩濫,言同意異,真偽難分。迷情墜惡,實可憐愍。須僧設諫,開示是非。冀彼改迷從正,棄惡就善。是以須諫,意在於此。
次科三。初敘法輪。「邪人」下,次明破滅。「顛倒教理」者,《業疏》云「彼以八正為緣,四依為因。五法倣同四依,又並制盡形,出過四正」,故云「是非濫」也。「須」下,正明立諫。「冀」,望也。
【疏】三、結罪意。然彼眾僧,詳心設諫,明顯是非,開示令捨。而專執己見,不肯從勸,違僧命重,情過得殘。
三中。初濫設諫。「而」下,次明違犯。
【疏】二、釋名者,可解。
釋名中。「破僧」是所作事。「違諫」即所犯過。二並所防,「戒」是能防。下例此釋。
【疏】三、具緣者,有五。
諫不虗設必有所為,所以第一明立邪三寶,作破僧事。
邪三雖立,若不行化,無容設諫,是以第二立邪五法,行化於時。
化而不諫,或諫不成,本無其罪,故次第三如法設諫。
諫雖如法,聞諫順從,亦無其咎,是以第四聞諫不捨。
事雖拒諫,若諫未竟,不成彼罪,故須第五作三法竟。
如此生起,類通諸戒。上來大繁,下去無也。
具緣中五。次第相生,以彰教意。
【疏】闕緣不須,事稀故削。
闕緣。「削」者,準上緣成,自可通曉。但五緣中,備具名成,少乖號闕,則前後諸戒,無不解也。
【註】佛在彌尼樓國,度八釋子。詣瞻波國。並證增上地,唯提婆達得神足證。佛還羅閱祇。提婆教人害佛,事發,惡名流布,利養斷絕,便別眾食。為佛訶責,因即破僧。舉過設諫,而制此戒。
【疏】就此戒緣。初明「八釋出家,提婆神足證」者,為取此人為諫事主故。次明「別眾食」緣,分屬「九十」,文相可解。
別釋中。戒緣二段。初釋出血。但出其意,即注中初至「斷絕」一段文也。「八釋子」皆如來宗族。「提婆」是斛飯王子,佛之堂弟。梵云提婆達多,或云調達,此翻天熱,生時諸天心熱故。餘人皆「證增上地」,即初果也。唯提婆為利養故,詣佛求學神通,佛不為說。復至舍利弗、目連,乃至五百弟子,皆不為說。阿難是親,未得他心,授與通法。提婆入山,學得五通。教闍王殺父,語言:「我作新佛,汝作新王,豈不快耶!」、「佛還羅閱祇」,即王舍城。提婆遣人害佛不遂,乃自推山壓佛,密跡金剛以杵擬之,碎石迸來傷佛足指,是為出佛身血也。「次」下,釋破僧。以「別食」為始。「分屬九十」者,後別眾食,亦由此緣。
【律】若比丘,欲壞。
【疏】就戒本中,三雙一隻也。謂諫所諫人、諫所諫事,為一雙;二、「彼比丘」下,屏諫、拒屏諫,為第二雙也;三、「彼應三諫」下,僧諫、拒僧諫,為第三雙。末有僧殘,是一隻罪也。一切諫戒,例皆準此。若解分齊,無由混亂。
次釋戒本,總分中。初標,「謂」下,釋。「三雙」者,初是所諫,餘二並能諫,屏諫旁引,僧諫正被。「一隻」即犯科。「一切」下,點示。類通諸諫,不復分也。
【疏】就初「若比丘」者,拒諫人也。
釋第一雙,「拒諫人」,即此戒犯人也。
【疏】「欲壞」已下,諫所為事,分三:「欲壞和合僧」者,明始心也;「方便受壞」下,立邪三寶也;「堅持不捨」者,行化於時也。
【疏】就初又三:「欲壞」者,出破正之道理也;「和合」者,明正法也;「僧」者,所破正人也。具此三故,成前逆蘭也。
次所諫事,釋始心中,初科。「破正道理」,即九邪法。
【註】言「破壞」者,有十八事:法、非法,律、非律,犯、不犯,若輕,若重,有殘、無殘,麤惡、非麤惡,常所行、非常所行,制、非制,說、非說是也。
【疏】就解初句,出道理中。《律》但言「壞」,注中廣解。
初言「破壞十八事」者,明彼邪人,方便立法,正眾須分,其有十八也。就中九對,半有如、非。《論》中廣解,何得隱略?
初句中,初科。十八法中,九正、九邪,故云「半如、非」也。「論中」,即下《多論》。
【疏】一、「法、非法」者,《多論》云:「八正真軌生神解,是趣道近因,名法,彼說為非。五邪不能生解,為非,彼說是法。」
牒釋中,初對。「八正真」,正故非邪,真故非偽。「軌」謂軌範行人。「神解」即心慧。
【疏】「律」者。八正真能調身口,離於七非,稱律,彼為非律。五邪反前,彼說為律。《了論》解:「五正道分是法,五邪道分非法。」彼說反前可知。「三正道分是毗尼,三邪道分非毗尼。」彼說反之可知。
二中。初約義釋。次引《了論》,即離八正,兼釋前科。語、業、命三為「毗尼」,餘五為「法」。
【疏】《多論》所云「犯」者,不剃、不剪,佛制有罪,名犯。調謂有命,若不剃、剪,說為不犯。言「不犯」者,心念作惡,雖未身口,理違惡微,不制有罪,說為不犯。調說心起三毒,最是過本,反說為犯。《了論》云:「罪者,過如來所制;非罪者,順如來所立制故。」
三中,二。初釋犯。髮過半月不剃,瓜過一麥不剪,竝吉。彼謂繫屬人身,生長不息,即同有命,剪除成損,不剪無害。「言」下,次釋不犯。意地心念,小機不制,彼不知機,例說為犯。下引《了論》,與上小異。彼名「罪」、「非罪」。「過」佛制是罪,彼說非罪;「順」佛制非罪,彼反說罪。「過」字彼正作「違」。
【疏】言「輕重」者,《多》云:「犯遮惡者為輕。調見壞葉墮龍,便謂一切草木皆重。重者,初篇,業思一形永障為重。調見先作無犯,便言婬、盜俱是輕也。」
四中,初科。初明輕說重。彼「見壞葉墮龍」者,即伊鉢羅龍曾斷伊羅葉,今受龍報故。次釋重說輕。彼謂四重,並開最初故。
【疏】《了論》云:「輕重兩相,各有二緣。由於罪、制,各有四句。一、由罪重,不由制重。如殺畜生,性罪故重;不在前二,故非制重。二、由制重,不由罪重。如殺草木,非後二篇,名制重;體遮故罪輕。三、由罪重,亦由制重。如初四夷,是性罪故罪重;即初篇中,制亦重故。四、不由制重,不由罪重。如眾學戒,是遮非罪重;末篇非制重。」輕有四句,比前反取可知。
次科。《了論》,即約業、制,相對互織為句。初出重句。「輕」下,例出輕句。應云:一、由罪輕,不由制輕;二、由制輕,不由罪輕;三、由罪輕,亦由制輕;四、不由制輕,不由罪輕。還約上戒,反對配之。此明佛制輕重之相,彼於諸句一一反說耳。
【疏】「有殘、無殘」者,《多》云:「犯下四篇,非一生障,名曰『有殘』,調說『無殘』。若犯初篇,永喪道芽,則名『無殘』,調說『有殘』。」
五中,初科。《多論》,可解。但明相反,不出其意。
【疏】《了論》解云:「正量、上座二部所釋,同上多部。」云七聚之戒,從下第七,上至第一。若犯第七名無殘,上六不犯名有殘。乃至第二篇犯者,下之六聚名無殘,雖未並犯,即兼破義,上之一聚名有殘。若犯第一,隨一戒,一切諸戒並無殘。
《了論》中。初指三部義同。「云」下,復加細釋。前對五篇,此約七聚。「乃至」者,合云若犯第六,下二聚名無殘,上五名有殘。第五、第四、第三,並以下為無殘,上名有殘。上必兼下,下不通上。此明犯下六聚,通得有殘;若犯初聚,一向無殘。彼並反說,如上已明。
【疏】問:「犯一重戒,止於餘聚種類可破。自餘三重,不可兼犯。云何一切名無殘邪?」
答:「如人四處,不可損傷。傷一即死,不待餘處。重戒例之。」
釋疑中。以下諸聚總歸四重,種類相通,可有破義,理無通該異種之戒。答文,亦出《多論》。「四處」謂腦、咽、心、腰也。
【疏】言「麤惡」者,如《母論》云:「初、二篇方便,若身若口,無慚心故,犯濁重偷蘭,名『麤惡』也。『非麤惡』者,波逸提下,及餘偷蘭也。」彼皆反說。
六中,初科。《母論》除前二篇,就後五聚以分兩別。
【疏】《了論》解云:「言麤有二:一、意,二、罪。翻此罪麤。」意麤有四:一、邪見撥無因果;二、不信苦樂等報;三、放逸不愛惜所受戒,縱意造惡;四、濁重貪瞋癡也。次用四句分別:一、由意麤,不由罪麤,若由四意殺草木等;二、由罪麤,不由意麤,非前四意,輕爾殺畜;三、由意麤,亦由罪麤,用前四意行殺等罪;四、不由意麤,不由罪麤,離四意殺草木也。非麤亦四:一、由意非麤,不由罪非麤;二、由罪非麤,不由意非麤;三、由意非麤,亦由罪非麤,輕爾損草木;四、不由意非麤,亦不由罪非麤,重心殺生者。
次科。初總示二麤。「翻」謂翻對。「意麤四」中。初二相濫,但第二者未必邪見,止「不信」耳。行者觀此四心,用省己行,汙戒墮惡,孰不由斯?次互織為句,又二。初麤四句,後非麤四句。相翻互歷,配對大同。非麤四中,初即前二,二即前一,三對前四,四對前三。
【疏】「常所行、非常所行」者。《多》云:「八正道常所用法,調說非常。五法非常用法,調說常所用。」《了論》云:「非常行者,非佛所作所習也。彼即說是常所行者,是佛所作。入定說法,受現法樂,是佛所習,彼又反說。」
七中。《多論》可解。次《了論》中,「非佛作習」,即邪見諸惡。
【疏】「制、非制」者,《多》云:「五篇戒,佛金口制,調說非制。五法非佛所吐,名為非制,調說為制。」
第八,易解。
【疏】「說、非說」者,四是重禁,餘是輕約,此名正說,調說為非。四禁為輕,餘篇為重,是名非說,調為是說。
【疏】《了論》云:「非如來說,非如來教。彼即說是如來所說。」五陰、十二入、十八界,乃至八萬法門,對治眾生八萬煩惱,令其觀察,是如來教。十二部經名句文,是如來說。彼皆反之。
九中,《了論》。初明說非為是。「非如來說」及「非教」者,如五邪、世典之類。名言為「說」,法門為「教」。「五陰」下,次明說是為非。
【疏】即以此法,心懷知是,口說言非,異見異忍,為他人說,是名邪佛之法寶也。
總結中。「心知是」者,心不應口也。「口言非」者,語不副心也。「異見異忍」是自損,「為他人說」即害他。「邪佛法寶」,總前半九法也。
【律】和合僧。
【疏】言「和合僧」者,釋僧義也。和是僧家法也,數是僧家相也。故注解中,「羯磨」、「說戒」,以表和法,即六和之中戒、見同也。注引「四人」已上,即六和中三業同也。此明調達以前邪法,引得正眾四人已上從己見也。
後二句中。初釋文,為二。初總示;「和」下,別釋。「數」,即僧也。「故」下,釋注。初段,「戒、見同」者,乃二種法同,義兼利同,即內三和也。後段,「三業」,即外三和。「此」下,點示,即所破也。
【律】方便受壞和合法。
【疏】「方便受壞僧法」者,勸諸受法,令敬奉也。
次立邪中,「方便」即能勸,「受壞」等即所勸。
【律】堅持不捨。
【疏】「堅持不捨」者,行化於時,同佛引喻,猶不止也。注解「堅持」,謂心安邪法,廣化天下也。「彼比丘」下,是。
三、行化中。初釋文。「堅持」,「持」即執也。「同」合作「聞」,疑是寫誤。謂佛親諫不止,明其堅也。次釋注中,「心安」者,釋「住」義也。
【疏】第二雙,屏諫、拒屏諫也。
【疏】就此屏文,明僧、屏兩諫,差別十門:
【疏】初、約人不同分二諫者。僧諫,唯僧四人已上;若論屏諫,不問僧尼、具不具位、道俗、多少、通別來諫。
二、約法不同。僧用白四;屏用餘言,種種方便,得止便罷。
三、就處不同。僧據作法,同界相諫;屏諫則通,不問自然、作法、同界、別界,皆制相諫。
四、就立戒多少分二諫者。違僧諫戒則多。如此篇中有四,「九十」中有一,尼第八戒,及八僧殘。立戒雖多,諫事則少,具五義者,方得立之。故此一諫,唯諫一戒。違別人諫,立戒雖少,如「九十」中,一、不受諫,以諫作犯,二、拒勸學,以諫止犯。立諫雖二,通於七聚。
五、得罪輕重不同。別人諫中,通諫七犯。若違未作,但結吉羅,若作犯提,據犯通於輕重。僧諫之中,隨事大小結夷、殘、提,可以情求。
六、結罪分齊分二諫者。僧諫約白及羯磨,多少不定;屏諫未竟吉,諫竟言了提。
七、語默不同。僧諫語默同違;別諫拒勸,由言故犯。
八、止作不同分二諫者。僧諫作犯,別通止作。
九、已未不同。僧通已未,如調達等局未,「擯謗」是已成也;別據未作,若作業成,既往不咎也。
十、相成不同分二諫。如《僧祇》:「先屏處一人三諫三越,二眾多人三諫不止三越,乃至三羯磨四蘭。諫竟合前十罪,共成一殘,無別小罪。」如《五分》中,三羯磨未竟捨者,作三吉、三蘭悔。不同《四分》未白竟有吉,三羯磨未竟有蘭也。
第二雙,料簡十門。
前三,並由僧諫秉法,屏不作法,故分二別。
四中。初總標。「違」下,次別釋,又二。初明僧諫制多事少。僧有五戒,尼八夷中第六戒,僧殘中八戒,共有九戒。「五義」,即前「性惡」等五。次明違別制少事多。「九十」中不受、拒勸二戒,並諫通篇聚故也。
五中。「別人」即屏諫,所諫通七聚,拒諫兼提、吉。「僧諫」中,大則犯夷,如尼第八,中如諸殘,下即犯提。隨事各定,故不同前。
六中。僧諫不定,如後注中;屏二品定。「言了」,即拒諫也。
七中,僧諫但令不捨,默亦成違。
八中,「別通止作」,不受諫作犯,拒勸諫止犯。
九中。僧諫「已未」,各收二戒。「既往不咎」,文出《論語》。「既」,已也。「咎」,猶責也。
十中。言「相成」者,謂屏能成僧,僧不成屏,故云「不同」。初引《僧祇》。「越」,即吉羅異名。合因成果,故「無別小罪」。《四分》但分僧、別兩諫,不論一與眾多。《五分》「三吉」,應是屏處三諫。《僧祇》、《五分》,僧諫止有偷蘭,唯《四分》白未竟吉,故云「不同」也。
已上十門,前三并十,據能諫不同;四與五、六,約制法差別;七及八、九,就所諫分殊。則僧、屏兩諫,條然可見。
【律】彼比丘應諫是比丘言:「大德!莫壞和合僧,莫方便壞和合僧,莫受壞僧法堅持不捨。大德!應與僧和合,歡喜不諍,同一師學,如水乳合,於佛法中有增益安樂住。」
【疏】就解屏諫,分二。從初至「堅持不捨」來,一往牒過,示知非法,莫壞莫受。二、「大德應與和合」下,勸同和相。
【疏】初中,「彼比丘」者,如法比丘見行非法,故自陳諫。「諫是比丘」者,是行邪法人也。初「莫壞」者,牒始心於佛不忍,思欲破輪時也。中「莫方便」者,牒共四伴計校時也。後「莫受」下,牒其行化於時,不須破僧,不須受法也。
次正釋,牒過中。初釋比丘,明簡邪正。「初」下,次釋壞僧,次第三時。
【疏】二、「大德」下,上有所勸不為故,下必有所為也。
次釋勸同,總分中。「上勸不為」,即前壞僧也。「下有所為」,即後令和合也。
【疏】就勸同中,初舉喻示諫,二、舉有益示諫。就初法中,初「與僧和合」者,成僧義也。俗以和為貴,僧以和為義。必同六相,方成僧體,如何同戒而欲別見?此勸體同也。
次科,勸體同中。「俗以和為貴」,《論語》云:「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六相」即六和,內外各三也。
【疏】二、明「不諍同師學」者,世有諍者,由異學故。今同釋姓,師本無殊,有何意見而欲乖異?此勸行同也。
勸行中。「異學」謂各從師。「同釋姓」者,非異族也。「師無殊」者,非異稟也。
【疏】「如水乳合」者,師乖見異,義則有殊,師同見合,理則無別。如乳合乳,如水合水。不得云「乳合水」,以相合非體,鵝能別故。
釋喻中。「乳」即水之甘味,與水體別,唯鵝王能別取而食之。既非一體,法喻有乖,必須二物各自論合,故云「不得」等。
【疏】二、「於佛法中增益安樂」者,良由捨除異見,同體行和,如法修道,必除生死,得涅槃樂,故曰也。「增益」者,超凡夫界也。「安樂」者,絕三苦也。
舉益勸中。初通釋。「同體行和」,躡上二勸也。「除生死」者,即增益也。「得涅槃」者,即安樂也。「增」下,別釋。「凡夫界」,即三有也。「三苦」者,一、苦苦,二、壞苦,三、行苦。既超三有,永絕三苦,故「安樂」。
【註】應語彼言:「可捨此事,莫令僧作訶諫而犯重罪。」若用語者,善。若不用語,復令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若王,若大臣,種種異道沙門、婆羅門求;第餘方比丘,聞知其人信用語者,應求諫之。是屏諫也。
【疏】注中,可知。
點注中。文有二段。初自諫。「若不」下,求他諫。初求近人,「若餘方」下,求遠人。
【律】是比丘,如是諫時,堅持不捨。
【疏】「是比丘如是諫」下,四、拒屏諫也。「是比丘」者,通能所也。就拒諫時,望殘未成,但結小罪。
拒屏諫中。「通能所」者,義兼兩釋,從所尤親。「就」下,判罪,如上已明。
【律】彼比丘應三諫,捨此事故,乃至三諫,捨者,善。
【疏】「彼比丘」下,明僧諫相。「乃至三諫捨者善」,何等「善」邪?一、以本諫不成殘故,二、以屏諫非提罪故,三、以所犯不成蘭故,曰「善」也。
第三雙,初科。釋文。三義釋善,無非離犯。「不成蘭」,即破輪罪也。
【註】彼比丘應集僧羯磨,如諫作白已,應更求。乃至一羯磨、二羯磨亦爾。
【疏】注中明僧和相。隨其白、羯磨,一一住問者,明諫法也。故約白、羯磨中間住諫,冀彼迴心從善。何得誦過成犯?則非本意也。
釋注中。「明諫法」者,以白四羯磨,止是告僧,故須隨法加勸,方名諫法。「中間住」者,謂四法三住,欲彰諫意,不為成罪。
【律】不捨者,僧伽婆尸沙。
【疏】「不捨者」,拒僧成業相也。
【疏】問:「此三羯磨竟得僧殘者,為攬因成果不?」
答:「上『方便義』已論,此何復問?恐迷故耳。然諸部不同。《五分》所明,藉前方便,成後重殘。如《律本》中,作惡修善,有步步罪福。《多論》亦同。如《律》二羯磨竟三蘭,心不息故,若竟結殘。更不云蘭,明知相成。如《僧祇》,攬一切蘭,以成僧殘。又《見》云:前因變滅,以成後果。故知攬四蘭,共成一殘。」
次釋拒諫,初問。答中。初示重意。「然」下,正釋。初句總示。「五分」下,別釋,又二。初至「亦同」,明不相攬。《五分》「藉前方便」,謂藉勢而成,顯非攬故。「如」下,引《律》進趣,反證外部。「步步罪福」,顯是各成,非相攬故。此示本宗非無彼義。《多論》宗《十誦》,故同《五分》。次從「如《律》」下,明相攬。初引本部,即如注中,二羯磨竟,兼前一白,故得「三蘭」。《僧祇》文如上引,及與《善見》,二文並同。
【疏】問:「《律本》但出二羯磨竟三蘭,何得加四?」
答:「《僧祇》有之,義不可別。以白未竟因吉,竟即果蘭。三羯磨未竟,因不可吉,以竟果殘,故有四蘭。」
轉難中,初難。上云「四蘭」,乖《律》文故。答中。初句指出,亦即上文。次句明同。彼明成果,故說四罪。此明中捨,故但有三,據理須四,如下所示。由作法竟,方至果殘。第三法未竟,猶是方便,理須結蘭。
問:「白未竟吉,羯磨未竟,為有吉否?」
答:「無也。詳《律》文意,白與羯磨自分兩節,各有因果。白既一法,故以未竟為因,白竟為果。果既是蘭,因故犯吉。後三羯磨,都是殘因,所以三蘭無別因吉也。」
【疏】問:「偷蘭以蘭為因,何過?」
答:「同名種過。」
次難中,初科。即躡白未竟吉以為問端。答文,以因果別聚,名、種不同故。
【疏】「若爾,吉罪何故因同?」
答:「蘭下有罪,以小為因。吉下無罪,故因同果。若作異名,名則無窮。然通而為言,因吉成果吉,如『九十』中諫未竟得吉者是。自有多因吉,各不相成,即如白、羯磨未竟者是也。」
次並難中。答文,二。初對蘭釋通。「然」下,別示吉罪。「九十」中諫,亦白四法。初白未竟吉,白竟亦吉,此即「因吉成果吉」也。又白與羯磨未竟三吉,望後提罪,三並是因。隨法別結,各自為果。此即「多因吉,各不相成」也。
【疏】因此通明律中因果不同之相,十種分別。
三、明差別中。初云「因此」者,指上為由也。「通明」者,一則不局此戒,二乃不專吉羅。觀下十中,一一各出二句。前九種中,欲翻下句,故出上句,事並如常,故所不釋。唯後第十,二句並異,故具釋耳。
【疏】一、有一因生一果,可知。有一因生多果,如一時多受女家語,一時語男家,別別報女家。
二、有一果從一因生,同上。有一果從多因生,如步步行罪福,三諫罪成是也。
三、有同類因果。有別類因果,如尼「八事成重」,隨捉手捉衣,因果各別,成八即夷。
四、有果從因生。有果不從因生,如《多》云「視比坐鉢、心念等罪,皆無因成果」。
五、有因作果。有因不作果,如出佛身血等。
六、有果攬因成。有果藉勢成,如《五分》殘果成已,別悔因也。
七、自有因輕果重。有因重果輕,如教人行盜後,捨戒為沙彌。
八、自有唯因唯果。有亦因亦果,如初諫竟,得蘭、結吉,各不相成。此蘭望前吉為果,望後殘為因也。
九、有一業一因一果。有一業多因多果,如造非法房、咽不淨食,三罪四罪、七墮八墮等。
十、有因用因成,如白竟吉也。自有果用果成,如八事成重,違諫偷蘭成殘等例。
初中。媒嫁三時,受往同時,各得一蘭,故為「一因」;報不同時,別別成殘,故生「多果」。
二中,如上可解。
三中。言「別類」者,謂不由一事而成果罪。故舉「八事」明之,即尼受染心男子作八種事,具足犯夷。文舉初二,三入屏處、四共立、五共語、六共行、七身相倚、八共期。「因果各別」者,此謂隨事成蘭,各論因果,望下成夷,則並因耳。
四中。《多論》,即眾學戒,起嫌心犯,當座即起,無別方便。然須目視,非不兼色。「心念」等者,如不攝念、惡覺、默妄之類,竝無因也。「若爾,《多論》亦制心犯,與成宗何異耶?」思之。
五中。云「等」者,如自殺犯蘭之類。
六中。二句,可照前答。「攬因成果」,如《僧祗》、《四分》也。
七中。比丘時教人,因蘭;沙彌時事成,果吉。
八中。亦可引顯上義。「得蘭」即當篇,「結吉」如「九十」。
九中。造房一業,過量、不乞、難處、妨處,具則四罪。言「三四」者,示不定也。咽食一業,而有殘宿、非時、不受、內宿、內煑、自煑、惡觸。言「七八」者,亦謂不必也。上二且列果罪,而各有因,即二多也。
十中,二句,竝見前文。
【註】若僧諫時,白二竟捨,犯三偷蘭;乃至白竟捨者,犯一偷蘭;白未竟捨,但一吉羅。若未白前,受破僧法,堅持不捨,並犯吉羅。尼同僧殘。
【疏】就注辨相中,初明違諫輕重。二、「若未白」下,就諫所為事明輕重者,根本以論,初行五法輕吉,後終外化時重蘭也。就尼同犯中,雖無破輪體,得立主伴,堅持五法以誘於人也。
釋注,犯中。違諫輕重,注云「白二竟」者,謂一白二羯磨。以第三羯磨未竟無犯。竟則至果,故所不明。「所為事」,即是破僧。「根本論」者,決文中吉罪,據從始也。「尼中無破輪體」,謂不能自立法故。「得主伴」者,倣同僧故。
【註】不犯者:初諫便捨;若立非羯磨作訶諫者;若非法、非律、非佛所教;若破惡友、知識。若欲破僧者,若作非法者,若為僧、塔、和尚、闍黎、知識作損減,破者,不犯。
【疏】「不犯」中,「初諫便捨」,一切不犯。若作五非,無成諫義,此不犯僧諫,非不違屏諫也。言「非法」者,作無軌要也。言「非律」者,無調業也。「非佛教」者,不是聖說也。「破惡友」下,以前立邪,欲毀正故。今以正法破邪非法事緣,皆不犯也。
不犯中。初「五非」者,《律》有五非羯磨:一、非法別眾羯磨,二、非法和合眾羯磨,三、如法別眾羯磨,四、法相似別眾羯磨,五、法相似和合羯磨。「非法」、「非律」,並據秉法設諫為言。法雖不非,事乖軌度,故云「非法」。又非理折伏而非調攝,故云「非律」也。「不是聖說」者,出臆也。「破惡友」下,注中四節。初句指所破人,下三並彼所作事。言「破邪非法」,對注易見。「事緣」即僧、塔、和尚等作損減也。
【律】十一、助破僧違諫戒。
【疏】第十一,助破違諫戒。
【疏】眾僧作法諫主之時,四伴影響助成破僧。僧尋設諫,拒而不受。故曰「助破違諫戒」也。
十一,釋名,初科。「四伴」:一曰三聞達,二名騫茶達婆,三名拘婆離,四名迦留羅鞮舍。「影響」謂如形之影,如聲之響,言其相副應。
【疏】有人言:「此名助惡遮僧不聽諫違諫戒。何以知然?故文云『諸大德,莫訶調達』,此遮僧也;乃至『我忍可』等,此助惡也。」
古解中,初科。古謂此戒無破僧義,故以「惡」字替之。又闕「遮僧諫」義,故復加之。兩引文據,明非妄謂。
【疏】問:「若非助破,何以諫言『莫破』?」
答:「此列其意,不以為諫。」
遮妨中,初問。戒文諫破,故須通之。答中。以前戒正諫破僧,此戒正諫遮諫。但由遮諫,意在壞僧,故文列之,非正諫事。
【疏】「若爾,前戒諫時,有人教言不捨,即結其蘭,何為不諫?」
答:「前是助惡而不諫僧。此是具二,故須設諫。」
轉難中。前教不捨,亦是助惡,必如所立,亦應須諫。答約具闕,即彰兩異。
【疏】然諸律中,但明助破。
結斥中,既按諸律,理無攻異。
【疏】具五緣:一、調達作破僧事;二、如法諫;三、助成破僧,此是諫家所為;四、眾僧如法設諫;五、三羯磨竟殘。
【疏】闕緣,可解。
具緣,可見。翻成闕緣,故不別列。
【註】佛在羅閱祇。時,提婆達故執五法:盡形乞食,著糞掃衣,常受露坐,不食穌鹽、魚及肉。以教比丘。眾僧諫時,伴黨比丘助破諫僧。比丘舉過,佛訶責已,因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初、明調達執五法相,二、明伴黨比丘助破為緣。
【疏】就前五法,「乞食、糞衣、露坐」,似佛四依,為相似語故。然不同四依開制託緣,此三調達說必盡形故。後二妄語者,調云「蘇鹽味重,魚、肉損生」,故立二斷也。調達云:「以此五法,為人說時,年少比丘,必多信受,上座長老,則不允從。」於王舍城創說之時,五百年少,一時信受。六十長老及阿難云:「此是非法,非毗尼,非佛教。」脫多羅僧於一面。前已設諫,今猶復行。四伴順從,故又設諫。緣相如此。
戒緣,牒釋中,二。初明五法,邪正對明。但四依中易其第三,除去後一,復加餘二。欲強佛制,令人受行,一制盡形,更無開許。教雖嚴峻,人不可依,不濟機緣,但成虗設。判歸邪法,其致在茲。前三傍佛,故云「相似」。後二自立,故云「妄語」。「酥鹽味重」者,謂以酥鹽煑肉等為膏。如《多論》酥肉汁、《僧祇》五脂為七藥之類也。
問:「永斷魚、肉,若是邪法,何以《稜伽》、《涅槃》復制斷邪?」
答:「法化初開,未宜即禁。《涅槃》、《方等》,正合機宜。無緣輒制,故得名『邪』;機至教興,故名『正』耳。又律對小機,說為正食,斷則成『邪』;經被大根,乖於慈行,斷則名『正』。又彼法出於惡意,不為利生;佛教自慈懷,無非濟物。所以異也。」
「調達」下,次明行化。五百年少,從彼所化,共往伽耶別自說戒。目連、身子二人往化。目連神力,令彼昏睡。身子說法,令得正信。同歸佛所,還得和合。「六十」下,三、明設諫,又二。初敘前戒諫主。「脫多��多羅」者,以乞懺治擯,並著下衣,今為僧諫事,同擯罰故。「前」下,次顯今戒諫伴。
【律】若比丘,有餘伴黨,若一、二、三,乃至無數。
【疏】就戒本中,文同上七。雙單之科,不容重舉。
【疏】就初句,「若比丘」下,「乃至無數」,總明正、助破僧人也。初謂調達,非正諫人,列來何為?欲取助者。二、「有餘伴黨」,此正戒本諫所諫人也。「若一、二、三」,是元從調達、三聞等四也。「乃至無數」者,是化天下招慕所獲者。
次解戒本,釋第一雙,初科。釋文中。初總示。「初謂」下,別釋,又二:初釋正破,二、釋助破。「元」,始也。「從」謂隨從。
【註】言其伴者,四人,若過。有二順從:法順從者,以法教授增戒、增心、增慧,諷誦承受也;衣食順從者,給與衣被、食飲、牀臥具、醫藥。
【疏】注解云「四人若過」,解正、助二伴相也。「有二順從」者,戒本雖無「順從」字,伴黨是順從義也,其相可識。
釋注。「四人」為「正伴」,釋上「一、二、三」。「若過」是「助伴」,釋上「無數」。「有」下,次釋順從。由相「順從」,故為「伴黨」。注中「法順從」,無越三學。「增心」即是定學。「衣食順從」,不出四事。
【律】彼比丘語是比丘:「大德!莫諫此比丘,此比丘是法語比丘、律語比丘。此比丘所說,我等喜樂;此比丘所說,我等忍可。」
【疏】二、「彼比丘」下,至「我等忍可」來,明助伴破相,正見諫家所為事也。就分為二:從初至「莫諫此比丘」,一往遮僧不聽諫詞;二、「此比丘」下,出不聽之道理。
【疏】初中。「彼比丘語是比丘」者,調達四伴語正法僧也。「莫諫此比丘」者,不須諫諭調達也。
【疏】就後說理中,初明「法、律語」者,人如故,我隨順也。「此比丘所說」下,法如故,我忍可也。
所諫事,釋文,易解。
【註】此謂助伴黨惡諫僧言:「調達者,具明法律,我今喜樂,云何設諫?」為此過本也。
【疏】注解之中,文相甚露。
注中,言「甚露」者,「露」即是顯。
【律】彼比丘言:「大德!莫作是說言:『此比丘是法語比丘、律語比丘。此比丘所說,我等喜樂;此比丘所說,我等忍可。』然此比丘,非法語比丘,非律語比丘。大德!莫欲壞和合僧,汝等當樂欲和合僧。大德!與僧和合,歡喜不諍,同一師學,如水乳合,於佛法中有增益安樂住。」
【註】此謂諸善比丘以法屏諫:調達所說,人、法俱非,勿妄受也。
【疏】二、「彼比丘」下,明屏諫也。就中分四。初至「我等忍可」來,一往領彼諫詞也。二、「然此比丘非法、律語」者,出勸捨道理也。以人、法雙非,有何正則而相隨助也。三、「大德」下,明大眾別人,所以加諫,恐僧異別,故云「莫壞」、「當和」也。四、「大德與僧和合」下,勸隨法眾,無非法別,法喻顯彰,樂果非遠故也。
第二雙,屏諫中。科分四節,點文示義,無不盡矣。大略同前,不復曲釋。
【律】是比丘如是諫時,堅持不捨。
【疏】四、「是比丘」下,拒屏諫也。
【律】彼比丘應三諫,捨是事故。乃至三諫,捨者,善;不捨者,僧伽婆尸沙。
【疏】「彼比丘應三諫」下,正僧諫也。「不捨」者,拒僧諫也。
【疏】本翻律人,簡語不淨,致令彼此通濫,能所不知。若不義求,難辨邪正也。
點示中。以「彼」、「是」二字,能所不分。前所諫事中,「彼比丘」即所諫,「是比丘」為能諫。及拒屏中,「是比丘」乃是所諫。僧諫中,「彼比丘」又是能諫。此謂「通濫」也。準《刪定戒》,並以能諫為「彼」,所諫為「是」,則邪正可分也。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三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