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四章 波羅提木叉分別

第一節 波羅提木叉分別與毘尼

《銅鍱律》的〈經分別〉(Suttavibhaṅga),是「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分別廣說,為「律藏」的重要部分。「戒經」的結集完成,分化為不同誦本,已如上一章所說;現在進一步的,對「戒經」的分別廣說部分,論究其集成的過程。

《銅鍱律》的〈經分別〉,有二大部分:一、比丘(bhikkhu)「戒經」的分別廣說;二、比丘尼(bhikkhunī)「戒經」的分別廣說。這二大部分,現存的各部廣律,標題極不一致,如:

1.《銅鍱律》的二部分,名〈大分別〉(Mahāvibhaṅga),〈比丘尼分別〉(Bhikkhunī-vibhaṅga)。古代的律藏,以比丘律為主;比丘尼律本為附屬的部分。所以比丘部分,每不加簡別。如比丘的「波羅提木叉經」,直稱為「波羅提木叉」;比丘的〈經分別〉,直稱為〈大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比丘尼部分,才加以簡別,稱為〈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比丘尼分別〉,或〈比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這些名稱,如下文所引述)。《銅鍱律》的〈經分別〉,在日譯的《南傳大藏經》中,〈大分別〉為卷一,及卷二;〈比丘尼分別〉,為卷二。

2.《五分律》的二部,即第一分與第二分。比丘部分,從卷一到卷一〇。有波羅夷(pārājikā)等別題,沒有總題。比丘尼部分,總標「尼律」,從卷一一到一四。

3.《四分律》的二部,即第一分與第二分,都沒有總題。比丘部分,從卷一到二一。比丘尼部分,從卷二二到三〇。

4.《僧祇律》的二部,前後不相連續。比丘部分,沒有總標,從卷一到二二,末作「波羅提木叉分別竟」。比丘尼部分,總標「比丘尼毘尼」,從卷三六到四〇,末作「比丘尼毘尼竟」。〈波羅提木叉分別〉,與「比丘尼毘尼」,為這二部分的名稱。

5.《十誦律》的二部,也是間隔而不相連續的。比丘部分(前三誦),沒有總題,從卷一到卷二〇。比丘尼部分(第七誦),卷初總標「尼律」,與《五分律》、《僧祇律》相同,從卷四二到四七

6.《根有律》,分譯為二部。比丘部分,名《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共五〇卷。比丘尼部分,名《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共二〇卷。西藏的譯本,作 ḥdul-ba rnam-par-ḥbyed pa(vinaya-vibhaṅga),Dge-sloṅ-maḥi ḥdul-ba rnam-par-ḥbyed-pa(Bhikṣuṇī-vinaya-Vibhaṅga),就是〈毘尼分別〉、〈比丘尼毘尼分別〉。

《銅鍱律》的〈經分別〉,在其他的五部廣律中,是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或〈毘尼(毘奈耶)分別〉,也有但稱為「毘尼」(律)的。〈經分別〉是「波羅提木叉經」的分別廣釋。「波羅提木叉經」,《銅鍱律》直稱為(比丘)「波羅提木叉」;所以《銅鍱律》稱〈經分別〉,《僧祇律》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原是一樣的。在「律藏」中,惟有「波羅提木叉」被稱為經;顧名思義,不會引起誤解。但在一切佛典中,經是通稱,所以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應該更精確些。〈波羅提木叉分別〉一名,也見於《十誦律》,如說〈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這一名詞,與〈經分別〉同樣的古老。

〈經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部分,漢、藏所譯的廣律,每稱之為毘尼,或譯毘奈耶(vinaya)。如《僧祇律》,稱比丘部分為〈波羅提木叉分別〉,而比丘尼部分,就稱為「比丘尼毘尼」。《五分律》與《四分律》,都說到(比丘)「尼律」(律是毘尼的義譯)。《根有律》就稱為「毘奈耶」、「苾芻尼毘奈耶」。在「五百結集」中,《四分律》說:「集比丘一切事,并在一處,為比丘律;比丘尼事并在一處,為比丘尼律」。《五分律》說:「此是比丘毘尼,此是比丘尼毘尼,合為毘尼藏」。稱〈經分別〉為「毘尼」,在部派的廣律,是極一般的。

《銅鍱律.小品.五百犍度》,也說到「二部毘尼」、「結集毘尼」。但所說的二部毘尼,本指「二部波羅提木叉」說的,這可以在其他的廣律中,得到證明。《銅鍱律》說到教誡比丘尼的資格,有「善誦二部波羅提木叉,能隨條文、分別、說示、決斷」。與此相當的,《十誦律》作:「多聞者,二部大戒合義讀誦」。《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作:「云何多聞?謂能善誦二部戒經」。《五分律》作:「三者,善能誦解二部戒律;四者,善能言說,暢理分明」。《四分律》作:「誦二部戒利,決斷無疑,善能說法」。《僧祇律》但作「毘尼」。二部大戒、二部戒經、二部戒律,都是「二部波羅提木叉」的異譯;但《僧祇律》就稱為「毘尼」。

《銅鍱律》說到攝受弟子的資格,有「二波羅提木叉善知、善分別、善轉,於經文善決擇」一項。與此相當的,《五分律》作:「善誦二部律(毘尼),分別其義」。《四分律》作:「廣誦二部毘尼」。《僧祇律》作:「多聞毘尼」;又作:「知二部律」。《十誦律》作:「知誦波羅提木叉,學利廣說」。《根有律出家事》作:「知波羅底木叉,廣解演說」。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廣律,與《銅鍱律》相同,稱為「波羅提木叉」,而其他的律部,都稱為二部毘尼。

《銅鍱律》說到斷事人的資格,有「廣解二波羅提木叉經、善分別、善通曉、善決斷,於律善巧不動」一項。與此相當的,《四分律》作:「三、若誦二部毘尼極利;四、若廣解其義」。《五分律》作:「解波羅提木叉」。《十誦律》作:「通利毘尼,能分別相似句義」。

依上來的文證,可見《銅鍱律》的二部波羅提木叉,各部廣律,都曾稱之為二部毘尼。《銅鍱律.小品》,也曾這樣稱呼的。稱二部波羅提木叉為二部毘尼,那時還沒有說到經分別。雖說善分別或廣解其義,也只分別廣解而已;經分別還沒有集成部類。其後,經分別逐漸形成部類(不一定與現在的全部相當),《銅鍱律.小品.七百犍度》,就說到〈經分別〉。〈滅諍犍度〉說到:「持經、持經分別者」。《四分律》與之相當的,作「誦戒、誦毘尼」,或「誦戒、誦戒毘尼」。戒是波羅提木叉(經);(戒之)毘尼指經分別。毘尼並非毘崩伽(vibhaṇga)——分別的異譯。對「波羅提木叉經」,而稱波羅提木叉分別為毘尼,實為佛教界的一般用語,如《順正理論》卷一說:

若不說依,非佛語者,毘奈耶藏應非佛說!……若言亦勸苾芻當依別解脫經無斯過者,是則應許廣毘奈耶非佛所說,便非定量!若毘奈耶即是廣釋戒經本故是佛說者……。

別解脫經,是「波羅提木叉經」;廣釋戒經的,名「毘奈耶」。毘奈耶作為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別名,在漢譯律部中,是諸部通用的。但這是經分別成立以後的用法;二部毘尼的本義,指二部波羅提木叉說。

佛陀隨犯而制學處(śikṣāpada),將學處集為部類,半月半月說的,名為波羅提木叉。二部波羅提木叉,被稱為毘尼。依「波羅提木叉經」,分別廣說,集成波羅提木叉分別;波羅提木叉分別,也被稱為毘尼。進而一切僧伽行法,統名為毘尼。如《善見律毘婆沙》卷一說:

「二波羅提木叉(二分別)、二十三蹇陀、波利婆羅,是名毘尼藏」。

毘尼(vinaya)與法(dharma)相對稱,「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本為佛法的通稱,為什麼專稱僧伽的規制為毘尼呢?我以為:這與對五犯聚而立「五毘尼」;及七滅諍的編入波羅提木叉有關。毘尼以息滅諍事,實現僧伽的和合清淨為理想,於是波羅提木叉(及分別),所制僧伽行法、威儀,都被稱為毘尼。佛法分化為二類,結集時就稱為「法藏」(經藏)與「毘尼藏」。毘尼是遮非的,所以《毘尼母經》說:「毘尼者名滅,滅諸惡法,故名毘尼」。古人從毘尼(藏)的實際內容,歸納為五義,如《毘尼母經》卷七說:

毘尼者,凡有五義:一、懺悔;二、隨順;三、滅;四、斷;五、捨。云何名為懺悔?如七篇中所犯,應懺悔除;懺悔能滅,名為毘尼。云何名為隨順?隨順者,七部眾隨如來所制所教,受用而行,無有違逆,名為隨順毘尼。云何名滅?能滅七諍,名滅毘尼。云何名斷?能令煩惱滅不起,名斷毘尼。云何名捨?捨有二種:一者捨所作(法),二者捨(惡)見事。……此二種名捨毘尼。

隨所犯而能如法出罪的,不為惡所障,能向聖道,名為懺悔毘尼。依佛所制而不犯,就是毘尼(隨順毘尼,可通於一切行法)。這二者,或稱為犯毘尼。滅毘尼,是七滅諍法,也名諍毘尼。斷毘尼,也叫斷煩惱毘尼,如《十誦律》等說。總之,以種種不同方法制度,使比丘在僧伽中,能調伏身語,納於正軌的,都名為毘尼。所以古人或意譯為「律」。毘尼有法律的特性,運用僧伽的集體力量,發揮平等的制裁作用。毘尼雖是法治的,但運用起來,一定要出於善意的和平精神,融入了德化的,善誘的教育作用。使比丘眾樂於為善,不敢為惡;這就是毘尼藏的實際意義。梵語 vinaya,是有「離」義、「分」義的 vi,與含有「導」義的 nī,接合為 vinī,而轉化為名詞的。這一含義(玄奘譯為調伏),與使比丘眾樂於為善,不敢為惡的僧伽制度,極為適合。所以有關僧伽法制的一切,都被稱為毘尼。這是最恰當的名詞!

第二節 波羅提木叉——毘尼的論究

第一項 波羅提木叉原理的闡明

波羅提木叉(Prātimokṣa)成立於佛陀時代。佛所制立的學處,經最初類集而成立的,被稱為經,為僧伽所尊重。傳如來入滅前,曾這樣說:「我令汝等每於半月說波羅底木叉,當知此則是汝大師,是汝依處,若我住世,無有異也」。波羅提木叉的集成,展轉傳誦;第一結集以來,已大體凝定。而被稱為毘尼(vinaya)的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性質就大為不同。這不是當時結集所成立的;是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經律師們的長期論究,而逐漸形成,發展分化,而成為現存形態的。半月半月誦說的波羅提木叉經,不只是誦說的。這是僧伽的行為軌範,比丘們日常生活的一切;這是需要深刻了解,而能付之實行的。每一學處的文句,需要明確的解說。制立學處的因緣,需要研究;惟有從制戒的因緣中,才能明了制立每一學處的真正意趣。人事是複雜的;環境是因時因地而變化的;新的事物,不斷發生。所以要對波羅提木叉作深入的分別抉擇,才能適應繁多的事件,予以確當的處理,處理得符合佛陀的意思。這一工作,佛滅以來的持律者(律師 vinayadhara),稟承於傳承的示導,而不斷努力。如《銅鍱律.小品.滅諍犍度》(南傳四.一四九)說:

「廣解二波羅提木叉戒經,善分別、善通曉、善決斷,於律善巧不動」。

如上項所說,凡是攝受弟子,為人師長的;被差教誡比丘尼的;作斷事人,裁決一切諍事的: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抉擇,為一不可缺少的必備資格。當時對波羅提木叉研究的重要,也可以想見了。經律師長期間的分別抉擇,終於漸漸集成波羅提木叉分別。七百結集時代,波羅提木叉分別,或稱〈經分別〉部分,已經集成,成為未來各部派律藏的主要部分。當然,現存各部廣律,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當的部分,都曾在部派分化過程中,有過程度不等的補充,改組或修正。

佛為什麼制立學處?為什麼制說波羅提木叉?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探究中,原則與根本問題,被顯發出來,而為僧眾所傳誦。制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的真正意義,被編集於「波羅提木叉分別」,這就是:一大理想,十種利益。

1.一大理想:舍利弗(Śāriputra)這樣的思念:過去的諸佛世尊,誰的「梵行久住」,誰的「梵行不久住」?佛告訴他:毘婆尸(Vipaśyin)、尸棄(Śikhi)、毘舍浮(Viśvabhū)——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摟孫(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葉(Kāś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原因在:專心於厭離,專心於現證,沒有廣為弟子說法(九部經或十二部經);不為弟子制立學處,不立說波羅提木叉。這樣,佛與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類、不同種姓的弟子們,梵行就會速滅,不能久住。反之,如能廣為弟子說法,為弟子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那麼佛與大弟子雖然涅槃了,不同族類、不同種姓的弟子們,梵行不會速滅,能長久存在。於是舍利弗請佛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僧祇律》、《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有同樣的傳說。所不同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作「梵行久住」;《僧祇律》為「(正)法得久住」。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釋迦牟尼(Śākyamuṇi)說法度生的崇高理想。要實現這一大理想,就非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不可!這是如來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的最深徹的意義了!

2.十種利益:制立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有十大利益,如《僧祇律》卷一說:

「有十事利益,諸佛如來為諸弟子制戒(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何等十?一者、攝僧故;二者、極攝僧故;三者、令僧安樂故;四者、折伏無羞人故;五者、有慚愧人得安隱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於現法中得漏盡故;九者、未生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為諸天人開甘露施門故」。

《僧祇律》的「十事利益」,各部廣律,都曾說到。《五分律》、《十誦律》、《根有律》,作「十利」;《四分律》作「十句義」;《銅鍱律》原語作 dasa atthavasa。attha,梵語為 artha,譯為義,就是義利。十種義利,雖開合不同,而大意終歸是一致的。《毘尼母經》說:「初十人(?)制戒因緣,增一中義」。檢銅鍱部(Tāmraśāṭīya)《增支部.二集》,有十類——實為六類(第三類為:制現世漏,滅未來漏。此下別出:怨;罪;怖;制現在不善,滅未來不善——四類)的「二利」,為如來制立學處,制說波羅提木叉等的因緣。《銅鍱律.附隨.五品》,所說完全相同。除「哀愍在家者,斷絕惡黨」——二利外,其他的五類二利,就與《銅鍱律》的十利相同。又《四分律》「毘尼增一」中,從「以一義故為諸比丘結戒」,到「以十義故為諸比丘結戒」。從一一別說,到二二相合,到十義結戒。似乎這是從不同的觀點,發見如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等意義,並不限於十事。其後條理綜合為十事利益,作為如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等的理由。「十利」,取其圓滿而已(律學極重「五」數,十是五的倍數)。以十利而制立學處,及說波羅提木叉,是各部律所同的。由於條理綜合而來,各部的意趣不同,所以也有二三事的差異。然只是開合不同,如歸納起來,不外乎六事,試對列如下:

「十利」或「十義」的開合不一,而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六項來說的。一、和合義:《僧祇律》與《十誦律》,立「攝僧」、「極攝僧」二句;《四分律》等唯一句。和合僧伽,成為僧伽和集凝合的中心力量,就是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正如國家的團結,成為億萬民眾向心力的,是國家的根本憲法一樣。二、安樂義:《僧祇律》立「僧安樂」一句,《四分律》等別立「喜」與「樂」為二句;惟《五分律》缺。依學處而住,僧伽和合,就能身心喜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說:「令他歡喜,愛念敬重,共相親附,和合攝受,無諸違諍,一心同事,如水乳合」。充分說明了和合才能安樂,安樂才能和合的意義;這都是依學處及說波羅提木叉而達到的。三、清淨義:僧伽內部,如大海的魚龍共處一樣。在和樂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慚愧而違犯的,以僧伽的力量,依學處所制而予以處分,使其出罪而還復清淨,不敢有所違犯。有慚愧而向道精進的,在聖道——戒定慧的修學中,身心安樂。僧伽如大冶洪爐,廢鐵也好,鐵砂也好,都逐漸冶鍊而成為純淨的精鋼。所以僧伽大海,「不宿死尸」,能始終保持和樂清淨的美德!四、外化義:這樣和樂清淨的僧伽,自能引生信心,增長信心,佛法更普及的深入社會。五、內證義:在這樣和樂清淨的僧伽中,比丘們精進修行,能得離煩惱而解脫的聖證。六、究極理想義:如來依法攝僧的究極理想,就是「正法久住」、「梵行久住」。和樂清淨的僧伽在世,能做到外化、內證。外化的信仰普遍,內證而賢聖不絕,那麼「正法久住」的大理想,也就能實現出來。十事利益的究極理想,就是前面所說的一大理想,但各部廣律的文句,出入不一

《僧祇律》所說,始終一貫,以「正法久住」為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究極理想。其他的律部,都不能一致。《銅鍱律》說「梵行久住」,又說「正法久住,愛重毘尼」。愛重毘尼(vinayānuggahāya)一句,應為重律學派特有的說明。《五分律》所說,顯為折衷的綜合說。《僧祇律》所說:「正法得久住,為諸人天開甘露施門故」,與《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所說,意義是相通的。《薩婆多部律攝》卷一解說得最好:

「我之淨行(梵行)當得久住者,謂如法宣說,廣利人天,展轉相教,令我正法久住世故」。

從僧眾修證說,是「梵行久住」。從佛陀的證覺施化說,是「正法久住」。二者是相互關聯的;在佛教的大理想中,這是同一內容的不同說明。當佛陀初成正覺,在赴波羅捺(Vārāṇasī)的途中,曾宣告自己的理想,如《四分律》卷三二說:

「世間唯一佛,澹然常安隱。我是世無著,我為世間最;諸天及世人,無有與我等。欲於波羅捺,轉無上法輪。世間皆盲冥,當擊甘露鼓」。

「轉無上法輪」、「擊甘露鼓」,說法並不容易,但還是容易的。修行解脫是不容易的,但還不是最難的。佛的正法,能展轉無窮的延續,常在世間,不致如古佛那樣的人去法滅(近於人亡政息),才是佛陀心中的重要課題。釋迦佛的悲智中,確定的認為:惟有為眾生廣說經法;更重要的是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依和樂清淨的僧伽——有組織的集體力量,外化內證,才能從梵行久住中,達成正法久住,廣利人天的大理想。古德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探究中,圓滿的窺見了佛陀的深意!不但闡明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真實意趣;法與毘尼的統一,更圓滿的表達了佛的精神!

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論究,從種種的觀點,得來制立學處的不同意義(如《增一》中說)。然後綜合為「十事利益」,是各部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所共說的。至於一大理想,分別說部系(Vibhajyavādin)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這樣說的:

A佛在毘蘭若邑安居,三月食馬麥。

B舍利弗起問,佛為分別古佛的教化情形,以說明「梵行久住」,是由於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這可說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序說,以闡明制立學處的理想所在)。

C佛到毘舍離,須提那迦蘭陀子出家。後因荒歉,乞食難得,回故鄉去。為生母與故二所誘惑,陷於重大的惡行;佛陀因此開始制立學處。

《僧祇律》,有BC而沒有A。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廣律,直從C迦蘭陀子(Sudinna-kalandaka-putra)出家說起,沒有A與B部分。《律藏之研究》,討論律藏序分的新古,以為:《銅鍱律》與《五分律》最古,其次是《四分律》。《摩訶僧祇律》比上三律為新,因為插入了舍利弗的「前生因緣」。說一切有部律,削除了序分,是新的;而《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最新。新與古,我在上面說過:有結構(組織形式)的新與古;有材料(內容)的新與古;在材料中,有主體部分,或附屬部分的新與古;有一般形式——語文的新與古。新與古的論究,原是並不太容易的!《律藏之研究》,似乎沒有從律序的主體去體會!對於這一問題,我持有恰好相反的意見。佛以「十事利益」,制立學處,是一切部派所公認的。十事利益,為制立學處的一般利益,多方面的意義,應為部派未分,一味和合時代的公論。在波羅提木叉的論究中,條理十事利益,漸顯發了梵行久住或正法久住,為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究極理想。這一大理想,是存在於十事利益的終了。在部派的三大系中,(分別說部離出以後的)上座部所展開的部派——說一切有部,沒有說到,表示了古形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還沒有這一部分。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與分別說部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都有這一(B)傳說,可以從阿育王(Aśoka)時代,大眾部與分別說部合作,而說一切有部被拒北移的事實中得到說明。佛在毘蘭若(Verañja)安居,吃了三月的馬麥,《僧祇律》沒有說到。三月食馬麥,《十誦律》與《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都是說到過的;這是佛教界公認的事實。但食馬麥是一回事,舍利弗起問,闡明制立學處的大理由——梵行久住,又是一回事,並沒有什麼必然的關係。至少,在說一切有部中,是沒有關係的。不能因為說一切有部,知道食馬麥的故事,而論證AB部分,為說一切有部所有意削除的。以文學的新古而論,說一切有部律,關於三月食馬麥的敘述,即使文學的形式,比分別說部律為新;但說一切有部所沒有的,分別說部律所獨有的部分,決不能證明為古形所應有的,而只是削除了。其實,以三月食馬麥為律序的部分,只是《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分別說部律所獨有的傳說而已。

三月食馬麥,與制立學處,有什麼關聯呢?須提那迦蘭陀子,為了年歲荒歉,乞食難得,貪求生活的豐裕,還歸故鄉,因而陷於惡行。佛陀遇到荒歉,三月食馬麥,也恬澹的堅忍過去。分別說部的律師們,應該是重視這二事的對比意義。將三月食馬麥故事,與舍利弗問梵行久住相聯合,接著說到迦蘭陀子須提那的犯戒。這暗示了:出家受持學處,應有少欲知足,精苦堅忍的精神,不為生活豐裕所誘惑的意義。本來無關的事理,約某一意義而聯結起來,甚至集成長篇;在佛教的傳說中,這並不是少有的,這應該是能為現代佛學研究者所同意的!

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論究過程中,充分闡明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大利益,大理想。說一切有部——一切學派共傳的「十事利益」,是古形的。《摩訶僧祇律》與分別說部的廣律,揭示制立學處的究極理想——梵行或正法久住,要遲一些。與三月食馬麥的傳說相結合,以暗示出家學道,要能恬澹精苦,那是分別說部的新編了。但我不是說,三月食馬麥的傳說是新的。

第二項 毘尼的五事分別

〈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或〈經分別〉(Suttavibhaṅga),是「波羅提木叉經」的分別廣說。在組織上,當然依著「戒經」的組織次第。但所依的「戒經」,是波羅提木叉的實體,而不是布薩(poṣadha)所用的,說波羅提木叉的布薩儀軌。所以作為布薩儀軌的「序說」、「結說」,以及「結問清淨」等部分,在各部廣律中,雖有附錄或不完全的附錄,而都是不加解說的。在「波羅提木叉經」八篇中,也沒有解說「滅諍法」(Abhikaraṇa-śamatha)。〈波羅提木叉分別〉,是依波羅提木叉經的前七篇,一篇一篇的,一條一條的分別廣說。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集成,是古代的持律者(vinayadhara),分別論究波羅提木叉的結晶。各部廣律,雖名稱不一致,而都有大體相同的部分(波羅提木叉的多少與次第不同,〈波羅提木叉分別〉,當然也就不同)。所以在部派未分化以前,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應該已經存在。其後隨部派的分化,各有多少的補充與修正,形成現有各部廣律中,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當的部分。

古代持律者,分別波羅提木叉,著重於五項的論究,如《四分律》卷五九說:

「毘尼有五事答:一、序;二、制;三、重制;四、修多羅;五、隨順修多羅:是為五」。

《僧祇律》有類似的五事記,如卷三二說:

「毘尼有五事記:何等五?一、修多羅;二、毘尼;三、義;四、教;五、輕重。修多羅者,五修多羅。毘尼者,二部毘尼略廣。義者,句句有義。教者,如世尊……說四大教法。輕重者,盜滿五,重;減五,偷蘭遮。是名五事記」。

「五事答」與「五事記」,應該是同一原文的異譯。vyākaraṇa,譯為記。如一向等四記,或譯四種答。vyākaraṇa 有分別、解說、解答、決了疑問的意思。毘尼(vinaya)——二部毘尼,指波羅提木叉。毘尼有五事答(記),就是對波羅提木叉,有五事的分別解說。這是《僧祇律》與《四分律》共傳的古說。《四分律》的五答,是依所制的每一學處說的。「序」、「制」、「重制」——三事,又如《四分律》說:「平斷犯罪,一、戒序;二、制;三、重制。有三法平斷不犯,戒序、制、重制」。犯與不犯,如要加以平斷,要從三事去分別學處。一、制立學處的序——因緣。二、依犯戒因緣而制立學處。三、重制是補充或修正。這三事,是對於制立學處因緣的分別。從這三項去分別論究,才能了解這一學處,確定現在發生的事情,是否違犯了這一學處。依三事而分別犯與不犯,也見於《十誦律》:「三事決定知(決定知就是「記」)毘尼相:一、本起;二、結戒;三、隨結」。又見於《毘尼母經》:「犯罪凡有三種:一者,初犯罪緣;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是故三處得決(決就是「記」)所犯事。復有三處決了非犯」。《四分律》所說的(第四)「修多羅」,是波羅提木叉經,也就是經文(學處)的分別決了。「隨順修多羅」,是依修多羅所說,而分別決了。《四分律》所說的「毘尼有五事答」,實為上座部(Sthavira)各部律的共同意見。

《摩訶僧祇律》的「毘尼有五事記」,是約波羅提木叉全體而說。「修多羅」,是五篇,是被稱為「五部經」的。「毘尼」,是二部波羅提木叉。前二者,就是佛世的初編,與最初結集的再編(這是制與重制的另一解說)。「義」,是每一學處的文義分別。「教」,是四大教法。當時傳誦的五經與二部,文義已有傳說的不同。所以要經共同的論決,審定佛制的本義。「輕重」,就是判決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了。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所傳的「毘尼有五事記」,與上座系不完全相同,而古人分別論究波羅提木叉的方法,仍然大體相同。

現存的各部〈波羅提木叉分別〉,是這樣的:一、依犯戒因緣而制立學處;二、學處文句的分別解說;三、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的分別決了。〈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內容,不就是「毘尼有五事記(答)」嗎!《善見律毘婆沙》有類似的四毘尼,如卷六說:

「於戒句中,於戒本中,於問難中,若欲知者,有四毘尼。……何謂為四?一者、本;二者、隨本;三者、法師語;四者、自意。問曰:何謂為本?一切律藏是名本。何謂隨本?四大處名為隨本。……佛先說本,五百羅漢分別流通,是名法師語」。

四毘尼與毘尼五事,雖不完全相同,而對「戒經」文句的分別問答,有這四事,卻是很相近的。尤其是「本」(Sutta)與「隨本」(Suttānuloma),與《四分律》的「修多羅」,「隨順修多羅」,完全相合。本,是「戒經」;隨本,《善見律毘婆沙》解說為四大處。四大處的原語為 cattāro mahāpadesā,實與《僧祇律》的「四大教法」一致。四大教法,就是四大優波提舍,見《長部.大般涅槃經》,《增支部.四集》等。所以,「本」是最初結集的經:「隨本」是四大教法,隨順經本,而論決所傳的是否合於佛法,也就是論決淨與不淨。「法師語」是從上律師傳來的師承家法;「自意」才是後代律師的意見。毘尼——經分別,是含有這些不同的成分;也是綜合這些成分,經長期的分別論究而成的。

制立學處的因緣,文句的分別解說,犯相的分別決了,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主體,為諸部廣律所共同的,也就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在犯相的分別決了中,共同的必要部分,是初編;不同的部分——擴編、整編,或精密的廣分別,是部派分立以後的再編(在再編時,初編也有一定關係的修正)。還有,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結合的附屬部分,那就是各部廣律,或有或沒有,或多或少的部分,都是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後起部分。

第三項 因緣與文句的分別

在〈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的組織中,無論那一條戒,都是先舉制立學處的因緣,次分別學處的文句,然後分別所犯的輕重。佛的制立學處,是「隨犯隨制」的。凡是有所制立,一定因當時的某種事實,或是遮止罪惡,或是為了避免社會的譏嫌,而有遮止的必要。所以學處與制立學處的因緣,在學處的傳誦解說中,就結合而有不可分的關係。制立學處的因緣,古來傳有五事:「一、犯緣起處(地點);二、能犯過人;三、所犯之罪;四、所犯境事;五、所因煩惱」。除「所因煩惱」,屬於內心的因緣而外,其餘四事,就是人、地、事的因緣。每一學處的制立,不一定是一次制定的。有些學處,經多次的補充修正,才成為定制,所以古稱為「制」與「重制」。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律,分別極細密,如說:「此是初制,此是隨制,此是定制,此是隨聽」。試以不淨行學處為例:以須提那迦蘭陀子(Sudinnakalandaka-putra)與故二行淫為因緣,佛初立學處說:「若比丘行淫法,得波羅夷,不共住」,這是「初制」。其後,毘舍離(Vaiśālī)大林(Mahāvana)比丘與獼猴行淫,再制為:「若比丘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波羅夷,不共住」,這是「隨制」。後來因為眾多的跋耆(Vṛji)比丘,不樂梵行,不知捨戒,以比丘身行淫事,所以又制為:「若比丘,共諸比丘同學戒法、戒羸、不捨、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得波羅夷,不共住」。經這一次重制,准予自由捨戒,而不許以比丘身行不淨行,成為「定制」。「隨聽」,也稱為「開」,是在某種特殊情形下,不受某一學處的約束,也就是不犯。每一學處的制立,一制、再制,或者隨聽,都以某種事實為因緣,作為制立或修正的依據。

傳說中的制立因緣,多數是共同的。雖或者人名不同,如不淨行者須提那迦蘭陀子,《僧祇律》作迦蘭陀子耶舍(Kalandakaputra-yaśas)。或者地名不同,如毘舍離比丘與獼猴行淫,《十誦律》與《五分律》,作憍薩羅(Kośalā)舍衛(Śrāvastī)林中;《根有律》作羯闌鐸迦池竹林園(Kalandaka-veṇuvana)附近林中;《僧祇律》作王舍城(Rājagṛha)附近的猿猴精舍。但所傳的事實,還是一致的。這可以想見初期的原始傳說,由久久流傳而有所變化。不過,有關因緣的人名與地名,不免有「眾惡歸焉」的形跡。原始佛教的律學傳統,是優波離(Upāli)的律學傳統,已不免雜有人事的因素,這裡姑且不談。

佛陀所制的學處,為了憶持誦習的便利,應用極簡練的文體,當時流行的修多羅(sūtra)體。要理解簡練文句的意義,就需要分別解說。這些文句的逐項解說,各部廣律每有多少不同。這或是定義的分別:如說「比丘」,在一般語言中,比丘一詞的意義,並不一致。波羅提木叉中的比丘,必須確定其界說,也就是確定波羅提木叉所制約的比丘,才能依之而予以制裁。如法律中所說的「人」,也要確定其界說一樣。關於「比丘」的分別解說,《僧祇律》但舉「受具足善受具足」——正義。《十誦律》舉四種比丘;《根有律》舉五義。《四分律》舉八義;《五分律》舉一一義;《銅鍱律》舉一二義。雖列舉四義、五義到一二義,但都結示這裡所說的,是以一白三羯磨,如法受具足的比丘(誰是原始的?誰是後起的呢)。

或是含義的闡明:學處的文句,依當時的因緣而制立,是極簡略的。但在實際的情況下,必須引申闡明其意義,否則就會不足應用,或引起誤解。如第二學處,《僧祇律》作:「不與取、隨盜物,王或捉、或殺、或縛、或擯出」。「不與取」,解說為「無有與者盜心取」。不與取的本義,當然指盜心取;如不是盜心取,也就不犯這一學處了。但在文字上,不與而取,是可通於盜心及非盜心的。所以分別說部系(Vibhajyavādin)各律,說一切有部律,戒經的本文,就明說為「盜心不與取」。又如「王」,《僧祇律》解說為:「王者,王名剎利、婆羅門、長者、居士受職為王」;王是通稱一切職司治理的人,不但指國家的元首。《銅鍱律》作「諸王」,定義也是一樣。《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根有律》,就都明白的改定為:「若王若大臣」。又如第三學處,《僧祇律》作:「自手奪人命」。解說為:「人者,有命人趣所攝」。《四分律》與《銅鍱律》,大意相同,解說「人」為:從最初(結生)心識,延續到命終。《五分律》解說為:「若人若似人」;「似人」指七七日內的胎兒。說一切有部的波羅提木叉中,就直作「若人若人類」,「若人若人胎」了。各部波羅提木叉經文句有出入的,一部分從闡明引申而來。正如本文的夾注,日子久了,有時會成為本文一樣。

或是本文的意義含蓄,因而引起歧義:如不壞色學處,《僧祇律》作:「得新衣……若不作三種,一一壞色受用者」。壞色的意義是:「三種壞色……持是等作點淨」。下文又以「點淨」、「染淨」、「截縷淨」——三種淨對論。可見「壞色」是約「點淨」說的;就是在新得的衣服上,以三種顏色的一種,點染作標記,以免與外道等混雜不分。《銅鍱律》與《五分律》、《十誦律》,也是約點淨說的。《四分律》作:「得新衣……不以三種壞色」,約染色說。《根有律》也約「染淨」說。律本的「壞色」,含意不明,於是或解說為「點淨」,或解說為「染淨」。《五分律》作:「新得衣,應三種色作幟」。明說為「作幟」,當然是點淨派的確定其意義。如本來就有這「作幟」字樣,也就不會紛歧為二大流了。

文句與因緣,是互相結合的。但文句是佛所制,經結集的公論審定,口口相傳,極為嚴格,所以出入並不太大。因緣只是口頭傳說,傳說是富於流動性的。所以文句略有解說不同,因緣也就隨著變異了。以不壞色學處來說:主張「點淨」的《銅鍱律》、《五分律》,都說起因於比丘的衣服,被賊劫去了,無法辨認取回來。《十誦律》也有這一說。《僧祇律》著重於衣色不分。就因緣而論,這是可通於「點淨」、「染淨」的。主張「染淨」的《四分律》,專說比丘著新的白色衣,與俗人沒有分別;《根有律》說比丘著俗人的衣服,去作樂演伎:這就都是在服色的差別上說。文句的解說有了差別,不但因緣也隨著變化,就是判罪輕重,也就不同了。如以壞色為「點淨」而不是「染淨」的,《僧祇律》說:「作截縷淨,作染淨,不作青(點)淨,得一波逸提。作青淨,不作截縷淨,不作染淨,得二越毘尼罪」。這可見,不作點淨的,犯波逸提(pātayantikā);不作染淨的,只是等於惡作的越毘尼罪(vinayātikrama)。但在以「染淨」為壞色的,如《四分律》就說:「不染作三種色:青、黑、木蘭,更著餘新衣者,波逸提」;而點與不點,反而看作不關重要的了!

第四項 犯與不犯的分別

「波羅提木叉」的誦說,主意在用來處理實際發生的非法事項,以維護僧伽的和樂清淨。所以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解說,每一學處的分別解說,也就是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等分別。這是持律者(律師)所應有的知識,如《四分律》卷五八說:

「有四法名為持律:知犯、知不犯、知輕、知重。復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有餘、知無餘。復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麁惡、知不麁惡。復有四法:知可懺罪、知不可懺罪、知懺悔清淨、知懺悔不清淨」。

如上所列,持律者應有的知識,《僧祇律》等都有說到。說到所犯罪的分類,是五罪聚(pañca-apattikkhandhā),是依波羅提木叉的五篇而分的。如《僧祇律》卷二〇說:

「五眾罪者,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羅提提舍尼、越毘尼罪」。

五眾(聚)罪,又稱為五篇罪。《銅鍱律》、《四分律》、《律二十二明了論》等,一致說到這一分類,實為佛教初期對於罪犯的分類法。以此五類罪而分別輕重等不同的,如《十誦律》卷五六說:

「阿跋提者,五種罪名阿跋提。何等五?謂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於此五種罪,比丘若作,若覆障不遠離,是名阿跋提。無阿跋提者,……是五種罪,不作、不覆障遠離、淨身口業、淨命;若狂人、病壞心人、散亂心人作罪,若(未制以)先作,是名無阿跋提罪。輕阿跋提罪者,可懺悔即覺心悔,是名輕阿跋提罪。重阿跋提罪者,若罪可以羯磨得出者,是名重阿跋提罪。殘阿跋提罪者,五種罪中,後四種罪可除滅,是名殘阿跋提罪。無殘阿跋提罪者,五種罪中初種,是名無殘阿跋提。惡罪者,謂波羅夷、僧伽婆尸沙。雖一切罪皆名惡,此是惡中之惡,故名惡罪。非惡罪者,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是非惡罪。可治罪者,可出可除滅,是名可治罪。不可治罪者,不可出不可除滅,是名不可治罪」。

阿跋提(āpatti),譯為犯。與法(dharma)不相應,與毘尼(vinaya)不相應;凡一切有所違犯的,就是過失,所以也譯為罪。然在犯(罪)的分別判決中,波羅提木叉的五篇罪,顯然是過於簡略,不足以適應佛教開展中的僧事實況。如佛制立的受具足(upasaṃpadā)、布薩(poṣadha)、安居(varṣā)等,如有所違犯,也就有罪,但有些不是波羅提木叉學處所能含攝的。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於「優波提舍律」(upadeśa-vinaya)以外,別立「婆藪斗律」(Vastu-vinaya)。《四分律》等,於「波羅提木叉學」(Prātimokṣa-śaikṣa)外,別立「毘尼學」(vinaya-śaikṣa)、「威儀學」(ācāra-śaikṣa)。「破戒」(sīla-vipatti)以外,有「破威儀」(ācāra-vipatti)等。總之,波羅提木叉五篇(八篇)以外,還有為僧伽——每一比丘所應受持的律行。還有,佛因犯而制立學處,都是針對既成的罪事而立制。所以每一學處,都是既遂罪,且有一定的標準。但在罪的分別決斷中,知道是並不如此簡單的。以波羅夷(pārājikā)的不與取學處(盜戒)來說:是有主物,有盜心,將物品取離原處,價值五錢:這才構成這一重罪。假如,把無主物看作有主物,起盜心去盜取,當然也是有所違犯的,但所犯的不是波羅夷罪。又如於有主物而起了盜心,作盜取的種種準備,一直到用手拿著物件;在沒有將物品取離原處時,還是不與取的方便罪。即使將物品取離原處,如物品不值五錢,也不犯這一學處。像上面所說的,或輕或重,在固有的五部罪中,應屬於那一類呢?

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與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維持固有的「五罪聚」說,而將第五聚的越毘尼(vinayātikrama),或突吉羅(duṣkṛta),給以彈性的解說,以容納其餘四部所不能容攝的一切過失。如《僧祇律》卷二五說:

「越毘尼者,有十三事:阿遮與、偷蘭遮、醜偷蘭、不作、不語、突吉羅、惡聲、威儀、非威儀、惡威儀、惡邪命、惡見、心生悔毘尼」。

阿遮與,是面向佛陀悔謝的。偷蘭遮(sthūlâtyaya)與醜偷蘭,是前二聚中不具分所起的重罪。不作與不語,是不受和尚、阿闍黎的教命,不去作或不理睬。突吉羅,指「波羅提木叉經」中的眾學法。威儀、非威儀、惡威儀,都是有關威儀的。心生悔毘尼,也作越毘尼心悔,是心生悔意就能除滅的過失。這些不同的過失,說一切有部都稱之為突吉羅,如《十誦律》卷五一說:

「有九犯:犯波羅夷,犯僧伽婆尸沙,犯波逸提,犯波羅提提舍尼,犯突吉羅,犯惡口突吉羅,犯偷蘭遮突吉羅,犯毘尼突吉羅,犯威儀突吉羅:是名九犯」。

《十誦律》雖分為九犯,其實還是五犯聚,只是將突吉羅開為五類而已。突吉羅是惡作,惡口突吉羅是惡說。偷蘭遮也是突吉羅所攝。犯毘尼與犯威儀,是屬於違犯犍度(khandha)規定的過失。總之,大眾部與說一切有部,雖因分別抉擇,而成立不同的罪類,但仍匯集於固有的五犯(罪)聚的形式之內。

某些部派,覺得五犯聚不足以概羅一切,於是在五犯聚的基礎上,擴大而成立七犯聚,如《四分律》卷五說:

「七犯聚: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偷蘭遮、突吉羅、惡說」。

《銅鍱律》也同樣的立七犯聚,但以偷蘭遮為第三聚,列於僧伽婆尸沙以下。《五分律》雖沒有明說,也應有七犯聚,次第與《銅鍱律》相同,如卷一九說:

「犯突吉羅罪,向餘比丘說,半云是突吉羅,半云是惡說。……犯波羅提提舍尼,乃至偷羅遮亦如是。若犯僧伽婆尸沙,若犯波羅夷……」。

《毘尼母經》,立有多少不同的七種犯戒,如卷三說:

「犯戒有七種: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尼薩耆波逸提;四、波逸提;五、偷蘭遮;六、波羅提提舍尼;七、突吉羅」。

《律二十二明了論》,也於五犯聚外,別立七犯聚。名數與《毘尼母經》相同,但以偷蘭遮為第三聚。這二類的七罪聚,都是別立偷蘭遮為一聚。而不同的是:或開波逸提(pātayantika)為二,於波逸提外,立尼薩耆波逸提(Niḥsargikā-Patayantika)。或開突吉羅為二,於突吉羅外,別立惡說。重律的學派,對於不同類的罪犯,作嚴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約為部派開始再分化的時代。這雖是後起的新說但更為完善!七罪聚,應與波羅提木叉的七篇有關。起初,波羅提木叉集為五部;依五部而罪分五聚(第五聚容納四部以外的一切罪),是完全一致的。其後,波羅提木叉集為八篇,而第八「滅諍法」,不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對象,始終存有附屬的意味。如《銅鍱律.附隨》,明「三百五十戒」,也是除「滅諍法」而論的。以五罪聚過於簡略,於是比擬七篇而成立七犯聚。七篇中的「不定法」,沒有特定的罪性,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及《毘尼母經》,都除去不定法而代以偷蘭遮,立為七聚。但七篇的尼薩耆波逸提,在處理問題上,雖然是物應捨,罪應悔,與波逸提不同。而所犯的罪,還是波逸提,沒有什麼不同。於是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分出的部派,如《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進一步的略去尼薩耆波逸提,而於突吉羅外,別立惡說。這樣的七犯聚,約罪類的不同來說,最為完善!但與波羅提木叉的七篇,再也不能相合了。

〈波羅提木叉分別〉,是對於每一學處,分別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也就是持律者,對犯聚作分別抉擇,而應用於每一學處。一味和合時代,律師們分別論究的成果,成為〈波羅提木叉分別〉的重要部門。漢譯有《優波離問經》,就是每一學處,分別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的簡論。所以,犯不犯的分別抉擇,起初可能是獨立成部的。

第三節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先後集成

第一項 因緣、文句與犯相分別(主體部分)

部派未分以前的〈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因部派分化,形成各部廣律中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部分。名稱也不一致,或名〈經分別〉(Suttavibhaṅga),或名「毘奈耶」(vinaya),或名「毘奈耶分別」(vinaya-vibhaṅga)。研究從原形而成不同部類的先後,要將主體部分,附屬部分,分別來處理。制立學處(śikṣāpada)的因緣,學處文句的分別解說,犯不犯相的分別:這是波羅提木叉分別不可缺少的核心問題。「本生」(Jātaka)、「譬喻」(Avadāna),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結合,是可以有而不必有的附屬部分。

現存的各部廣律,都是屬於部派的。部派的分裂,並不是突然的,是經長期的醞釀,而到達明顯的分裂。波羅提木叉分別也是這樣,雖可說一切部派共同的原形,其實在分裂以前,或因「戒經」文句的誦本不同,或因師承的解說不同,不同的因素,早已潛滋暗長。所以不同部派的,不盡相同的〈波羅提木叉分別〉,是根源於同一古形,因不同的師承,及部派的一再增編改編而成。現存的各部廣律,依師承不同,學風不同,形成不同的部系。同一部系的,相近;不同部系的,差別就較多。然而有些部分,與不同部系相近,與同一部系的反而不合。原因可能並不單純,教區共同的影響而外,應該還有源於古老的共同傳說。如《根有律》與《十誦律》,為同一部的二系。如同於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反而不同於自部別系,那就可推論到上座部(Sthavira)共同時期。如不同於自部自系,反而同於《僧祇律》,就可以推論到部派未分的時期。現存的各部廣律,完成雖有先後,而都包含有古老的傳承,新起的分別與改編。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雖沒有傳誦保存下來,但「制戒因緣」、「文句分別」、「犯相分別」——三部分,確已規模粗具,相互結合而成立。以四波羅夷(pārājikā)為例:迦蘭陀子(Kalandakaputra)、獼猴;檀尼迦(Dhanikā)、鹿杖(Mṛgadaṇḍika)、安居比丘,為制立四波羅夷的主要因緣。盜滿五錢犯重罪,是參照當時摩竭陀(Magadha)的國法。比丘的自殺或他殺,由於不淨觀的厭離心過切,佛因而為大眾說安那般那。這種事緣與「制戒因緣」相結合,是各部派不同廣律所同的。「文句分別」,以依據「戒經」的共同(小異),解說也相近。如「戒羸」與「捨戒」的分別,各部都是相同的。「犯相分別」,雖形式與內容,各部極不統一,而也有共同的內容。如「不淨行」戒,分為人、非人、畜生;男、女、黃門(或增為四.五);大便道、小便道、口中。各部的「犯相分別」極不統一,可見原形的「犯相分別」部分,還沒有後代那樣的嚴密。這三部分構成的〈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在部派未分以前,是確實存在了的。

「文句分別」,依口口傳誦的「戒經」。對文句的意解不同,闡述內容的不同,引起文句的補充;分別解說也就增多了。如「不與取」戒,《僧祇律》作「王」;《銅鍱律》作「諸王」;《四分律》等,都分為王與大臣。對不與取者的處罰,《僧祇律》作「或捉、或殺、或縛、或擯出」,各律都相同;惟《十誦律》作:「若捉繫縛、若殺、若擯,若輸金罪」。輸金贖罪,是適應當時的法律,而為《十誦律》特有的增制。「奪人命」戒,《僧祇律》、《銅鍱律》、《四分律》,都說「人」;而《五分律》等,都分為人與人類(胎兒)。論到殺,《僧祇律》:「自手斷人命、求持刀與殺者、教死譽死」(三類);《十誦律》同。《銅鍱律》與《四分律》,作四類,是分「讚死」與「勸死」為二的。《五分律》作:「若自殺,若與刀藥殺,若教人殺,若教自殺(勸死),譽死讚死」。這是將「求持刀與殺者」,分為讓他自己殺,及求人去殺他——二類。《根有律》為:「故自手斷其命,持刀授與,自持刀,求持刀者,勸死讚死」。這是分析文句,而為更詳備的解說。由此而增改「戒經」的文句,「戒經」的分別,也就增廣了。在「文句分別」上,《僧祇律》與《銅鍱律》,是接近原形的。《五分律》與《根有律》,出入較大。

四波羅夷的「制戒因緣」,在〈波羅提木叉分別〉中,雖地名與人名不完全相同,而事緣是一致的(其他學處,也大致相同,除對文句的意解不同)。但由於兩點意義,各部律的制戒因緣,不免有些出入。一、古代律師的見解,佛是「隨犯隨制」的。一部分學處,不是一次制定的,所以有一種以上的制戒因緣;這是從文句的分別而來的。如「不淨行」戒,有「戒羸不自出」一句。《僧祇律》與《五分律》,就別出戒羸因緣一則。「不與取」戒,有「若聚落,若空地」二句。所以《僧祇律》、《銅鍱律》、《五分律》,於達尼迦因緣外,別出取空閑處衣物因緣。「奪人命」戒,鹿杖因緣外,《銅鍱律》舉讚死因緣;《僧祇律》別出二(三)緣;《五分律》別出四緣。這是與「戒經」文句的分別有關。二、與「制戒因緣」相類,或有關的事緣,佛教界的傳說,是眾多而普遍的。制戒的因緣,並不限於一事,所以重法的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持經譬喻師(dārṣṭāntika),將類似或有關的事緣,編入波羅提木叉的「制戒因緣」中。如《僧祇律》的「不淨行」戒,列舉「非道」、「死尸」等一四緣。僧伽婆尸沙(saṃghāvaśeṣā)「摩觸」戒,前出支離尼等三緣。說一切有部的《根有律》,於「奪人命」戒前,列馱索迦(Dāsaka)等六緣,而說「此是緣起,未制學處」。在學處的因緣中,列舉事緣而說「未制學處」,《根有律》是非常多的。《根有律》與《僧祇律》,與其餘的律部不同。這一類的編集,當然比原形要遲一些。

「犯相分別」,為各部廣律所最不一致的部分,試從《銅鍱律》說起。《銅鍱律》的〈大分別〉,依「波羅提木叉經」而作逐條的解說。每一學處(戒),作三部分:「制戒因緣」、「文句分別」、「犯相分別」;體例極為分明,可說是各部廣律所同的。「犯相分別」中,四波羅夷,及十三僧伽婆尸沙的前五學處——「故出精」、「摩觸」、「麁惡語」、「讚淫欲」、「媒」——九戒。每戒都分二部分:先「約義分別」:依對象、方法、意志(有意或無意、自主或被迫等)、結果,而分別犯相的輕重。末了,以不犯相作結,如說:「不犯者,不知、不覺樂、狂、失心、痛惱,最初犯者」。次「就事分別」:這本是當時發生的實際事件,是特殊的,疑難的判決實例。《銅鍱律》「就事分別」部分,列舉章節如下:

1.第一波羅夷:一〇.一——一〇.二七

2.第二波羅夷:七.一——七.四九

3.第三波羅夷:五.一——五.三三

4.第四波羅夷:七——九.六

5.第一僧伽婆尸沙:五.一——五.一七

6.第二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一

7.第三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〇

8.第四僧伽婆尸沙:四.一——四.六

9.第五僧伽婆尸沙:五.一——五.四

「犯相分別」的「約義分別」部分,屬於分別說部系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非常接近的。如「不淨行」戒,初分人等三類,女等四(或五)類,大便等三處。次就自意作淫、被迫作淫,而論不眠、眠、死等。「不與取」戒,《銅鍱律》分地中、地上等三〇類;《五分律》也是三〇類,《四分律》二六類。「奪人命」戒,《銅鍱律》分自(己動手)殺,教殺等三〇類;《五分律》也是三〇類;《四分律》為二〇類。這三部律的分類,數目與內容,都非常接近;《四分律》簡略一些。這顯然的出於同一根源,分別說部的原本,是可以推見的。

同出於上座部的說一切有部,「不淨行」戒,《十誦律》僅列人等、女等、大便等三類。《根有律》舉頌說:「於三處行淫,三瘡、隔不隔、壞不壞、死活、半擇迦女男、見他睡行淫,或與酒藥等,被逼樂不樂,犯不犯應知」。長行的解說,雖極為簡略,但內容分類,與分別說部各本是相近的。「不與取」戒,《十誦律》分地處、上處等一六類;《根有律》分地上、器中等二六類。內容也與分別說部相同,只是簡要些。分別說部律,與說一切有部律的類同,可以推論到上座部的共同時期,所有〈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奪人命」戒,《根有律》先分內身、外物、內外合——三類;次分毒藥,毒粖等一五類。《十誦律》大致相同,而在前面有自殺、教殺、遣使殺——三類;末了有讚歎殺三類。說一切有部律,對於「奪人命」戒的分類,是略於自殺等分別,而詳於殺具、殺法的分類。分別說部律,重於自殺、教殺、使殺、讚歎殺,也就是依「戒經」而作細密的分類。殺具僅列阬陷、倚發、毒、安殺具——四類而已。這一分類的不同,是很難說誰先誰後的。

《僧祇律》自成統系,與上座部律的最大差別,是敘述的紛亂。但某些部分,可以窺見古老的成分。簡略(而不完備),雜亂(而有待整理),應該是初起的,古老的特色。如「不淨行」戒,《僧祇律》分人、非人、畜生;女、男、黃門;上、中、下道;覺、眠、死、被強等,與《銅鍱律》等大意相合。女、男、黃門的三類,與《根有律》、《十誦律》相合;這是可直溯於部派未分以前的分類。《銅鍱律》加二根為四類;《五分律》再加無根為五類;《四分律》作「人婦、童女、二形、黃門、男子」五類。四類與五類的分別,也許是更詳備的,但卻是後起的。又如「覺、眠、死」的三類,比起上座部的,尤其是分別說部的:「不眠、眠、醉、狂、顛倒、死」;死又分「(鳥獸)未喰、少分喰、多分喰」,要簡略得多。「不與取」戒,《僧祇律》先出八種物;次出地、地中物等一六種物;又出物分齊等一三種分齊物。一六種物的分類,與分別說部及說一切有部相通。「分齊物」中,有「寄分齊」、「賊分齊」、「稅分齊」,這也是其他二系律部所有,而且也是列於末後的。這似乎說明了:初期的分類,先是地、地上物等;而持寄、賊、稅等,是較後集成的。說一切有部與分別說部,條理結合而為統一的分類;而大眾部承受傳說,先後雜出。這一情形,也見於「奪人命」戒的分類:初舉刀殺等八類;次出行殺等一三類。重於殺具等分類,與說一切有部相同。在一三類中,如毘陀羅咒殺、示道殺等,說一切有部律也是列於後面的。《僧祇律》的一再分類,而沒有統一組合,可據以推論古代分類的漸次形成。當然,現存《僧祇律》的分類,有後起的部分。如「不淨行」中,有「入定」而被強迫行淫;「不與取」中,有「幡分齊」、「杙分齊」,是寺塔的莊嚴物;「奪人命」中,「僧坊殺」,「大臣殺」等,都是其他律部所沒有的。大眾部是重法(經)的,與重律、重論的上座部比起來,缺乏嚴密分析,條理綜合的治學方法。以〈波羅提木叉分別〉來說,承襲簡略的,雜出的古風,而雜亂的類集,又附入新的成分。

再說「犯相分別」的「就事分別」部分:說一切有部律,也是有的,但比起《銅鍱律》來,極為簡略,並限於四波羅夷。《十誦律》中,1.「不淨行」一事:難提(Nandiya)。2.「不與取」三事:施越尼(Sīvalī)、東方尼、耕作衣。3.「奪人命」六事:坐殺小兒、疾走、空地宿、避賊墮殺織師、失墼殺木師、跳墮殺木師。4.「妄說過人法」七事:定中聞聲、溫泉、戰勝、生男、天雨、娑伽陀(Sāgata)、毘輸多。《根有律》中,1.「不淨行」五事:弱脊、長根、孫陀羅難陀(Sundarānanda)、開戶睡、四禪比丘。2.「不與取」八事:取衣、取鉢、取自衣、東方尼、世羅尼(Śailā)、目連(Maudgalyāyana)、畢陵陀婆蹉(Pilinda-vatsa)取兒、護物。3.「斷人命」九事:浴室、溫堂、坐殺小兒、施醋二事、擊攊死、蘭若殺賊、老比丘疾走。4.「妄說過人法」五事:戰勝、天雨、生男、溫泉、定中聞聲。分別說部系的《四分律》、《五分律》,在〈波羅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中,沒有「就事分別」的判決實例。但不是沒有,而是在〈波羅提木叉分別〉以外,成為另一獨立的部類。

在現存各部廣律中,不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而有「判決實例」意義的,類似內容的,漢譯的共有五部。1.《五分律》「調伏法」:所舉的判例,除與四波羅夷相關的而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觸」、「麁惡語」、「媒」——四戒的判例。2.《四分律》「調部」:內容極廣,有關四波羅夷而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觸」、「麁惡語」、「讚淫法」、「媒」、「無根謗」——六戒的判例。3.《十誦律.毘尼誦》(的一部分):除四波羅夷以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僅「故出精」、「摩觸」、「媒」——三戒的判例。此外,於不定法、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有最簡略的幾則;這多半是出於〈優波離問誦〉的。4.《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一部分):這是《十誦律》的別譯。除四波羅夷以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僅「故出精」、「摩觸」、「麁惡語」、「媒」——四戒的判例,與《五分律》相同。這可見現存的《十誦律》本,已有所增補了。5.《僧祇律.雜誦》,有「毘尼斷當事」,共三五則。除有關四波羅夷而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僅「故出精」二則,「麁惡語」二則。《四分律》與《五分律》,是分別說部系;《十誦律》與《薩婆多毘尼摩得勒伽》,是說一切有部;《僧祇律》是大眾部。三大系的律典,都有這一(不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的)部類,名為「毘尼」(調或調伏)的判決事例。雖然內容或多或少,或開或合,人名與地名,也不完全一致;但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經分別〉以外,成為另一部類,卻是相同的,這不能看作偶然的相合。從一切律部來觀察,「就事分別」判決的部分,都是有的,只是部類的組合不同。《銅鍱律》全部編入〈經分別〉中。《四分律》與《五分律》,全部編成另一部類——「毘尼」(調伏)。《十誦律》與《根有律》,少分編入〈波羅提木叉分別〉,又別編為〈毘尼誦〉(《根有律》沒有譯出);與《僧祇律》相近,《僧祇律》也是編為二部分的。

現在以「不淨行」——第一波羅夷為例,來究明各部成立的先後,從古形而分化為不同類型的過程。《僧祇律》近於古形,分為二部分。一、「制戒因緣」中,列敘一九事緣。二、〈雜誦〉「毘尼斷當事」中,與「不淨行」有關的,共八緣。「制戒因緣」敘列的一九緣,是:1迦蘭陀子,2離車子,3戒羸,4禪難提,5猿猴,6非道,7男子,8黃門,9男裹女露,10女裹男露,11長根,12柔支,13內行外出,14外行內出,15壞形,16口中,17兀女,18狂眠,19死屍。這些事緣,前五緣與一般傳說的制戒因緣相合。如3戒羸,《五分律》也是有的。4禪難提,見於《五分律》「調伏法」,《四分律》「調部」,《十誦律.毘尼誦》等。一九事緣,是從制戒到依戒實施,從不同的分類,「約義分別」而敘述有關的事緣。如約人、非人、畜生;道、非道;女、男、黃門;裹與露(或譯為有隔無隔);口、小便道、大便道;內行外出、外行內出;覺、眠、死。其中15壞形,16口中,是假設問答,而不是當時的事實。這些事緣,編集在文句分別以前,而實為從制戒到實施,「約義分別」而組合的,屬於「犯相分別」(不只是制戒的因緣)。「毘尼斷當事」的八緣,是:1孫陀羅難陀(羅漢晝眠,蹴打女人),4(依毘尼斷當事次第)開眼林,5外道出家,6共期,7淫女(與制戒因緣的9 10相同),25蹴女人,28捨婦,29隔壁。前五則是佛世的事;後三則是佛後「長老比丘」判決的事。「毘尼斷當事」,都是特出的,不容易判決的;集為一類,是不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判決實例。

分別說部是重律的部派,對於「戒經」的次第,〈波羅提木叉分別〉,以及僧伽軌則,都曾整理過,而作成新的完善的組織。所有犯與不犯的判決,古形是分為二類的。但到分別說部,或全部編入〈波羅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是《銅鍱律》;或全部編為〈波羅提木叉分別〉以外的「毘尼」,是《五分律》與《四分律》。無論是《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是將古形的二部分,綜合為一,從制戒到實施,與「約義分別」有關的。古代律師,堅持「隨犯隨制」的原則,所以對「約義分別犯相」,也就認為應有違犯的事緣。傳說久了,假設問答的,約義分別的,都被看作是「隨犯而制」的,而違犯的事緣,就漸漸多起來了(《僧祇律》已有這種傾向)。以「不淨行」為例:《僧祇律》二部分,除假設的與重出的,實為二三事。而《五分律》就有二七事;《銅鍱律》五四事;《四分律》更多到七二事。從逐漸增多中,可以了解先後成立的意義。

《五分律》「調伏法」,共二七事:1迦蘭陀子,2阿練若比丘,3狂病(散亂心,病壞心,例),4孫陀羅難陀跋耆子,5二根,6二道合,7黃門,8小兒,9小女,10木女,11泥畫女,12象,13立行,14坐行,15股臍等,16露地熟眠,17開戶睡,18露地熟眠,19羅漢,20男根刺口,21共浴,22夢與本二,23狗啣,24根長,25弱體,26禪比丘,27共天龍等。這些事緣,部分是從「約義分別」來的。如1迦蘭陀子(《僧祇律》同),2阿練若比丘(與《僧祇律》的猿猴同),4孫陀羅難陀(與《僧祇律》的離車子同),這三事,是各律相同的「制戒因緣」。3狂病,與「不犯者,狂心、散亂心、病壞心、初作」有關(約「不淨行」說,就是迦蘭陀子)。這是一切戒的「不犯」總相,而《五分律》卻作為事緣了。二根、二道合、黃門、小兒,從女、男、黃門、二根、無根——五類的分別而來。10木女,11泥畫女,12象,《五分律》的「約義分別」中,是沒有的,卻見於《僧祇律》:「畜生者,從象馬乃至雞」。「石木女人、畫女人、越毘尼罪」。《僧祇律》是「約義分別」,而《五分律》卻作為實事而敘有事緣了。13立行,14坐行,《五分律》與《銅鍱律》相合,而《四分律》與《僧祇律》,是內行外出與外行內出。19羅漢(與《僧祇律》的孫陀羅難陀相同),24長根,25弱體(上二都與《僧祇律》相同),26禪比丘,與《僧祇律》的禪難提相合。總之,《五分律》是綜合《僧祇律》(應該是上座部律古形,與《僧祇律》相近)的二部分;部分的「約義分別」,已傳說為事緣。不同於《僧祇律》的,只有共浴、開戶睡、露地眠、夢與本二、狗啣——五事而已。

《銅鍱律》與《四分律》,這一部分的集成,應該是遲一些;只要略舉幾點,就足以說明了。「犯相分別」的「約義分別」,有死而未喰、多分未喰、多分喰、骨出等。《僧祇律》與《五分律》,都是分別而沒有事緣。《銅鍱律》就有「五墓處、骨」——六事。又「約義分別」,有被迫與展轉行淫;《僧祇律》與《五分律》,也沒有事緣的敘述。《銅鍱律》分別為七事。《四分律》更詳細分別,成為比丘與比丘,到沙彌強沙彌——八事。又從比丘與眠女,到惡比丘、惡沙彌、惡阿蘭若與比丘尼等——二〇事。這都是依原形的「約義分別」,而傳說為事實的。《五分律》有露地熟眠(二則)、開戶睡、羅漢——四緣;《四分律》也僅有羅漢、開戶睡、取薪女、擔草女——四緣。而《銅鍱律》竟演化為羅漢,舍衛安陀林四事,毘舍離大林三事,重閣講堂一事,共為九緣。大同小異的事緣,是這樣的增多了。然《銅鍱律》的增多,主要從「約義分別」而來,而新增的並不多,僅蓮華色、女口啣生支、敗根者、故二強坐等數則(傳說的事實,不一定是後起的,但編集要遲一點)。《四分律》有更多的新事緣,自難陀尼到母子,共一三事。其中為《五分律》與《銅鍱律》所有的,僅狗啣、股臍等二則。這些新集錄的事緣,也見於《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

說一切有部二系——《十誦律》、《根有律》,這一部分的組織,是古形的,與《僧祇律》一樣,分為二類:〈波羅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及「毘尼誦」。《根有律》的〈毘尼誦〉(應名為「毘尼得迦」),沒有譯成漢文,但一定是有的。如《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解說「不淨行」的犯不犯相,歷舉種種犯緣,都與〈毘尼誦〉,《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相合。《十誦律.毘尼誦》,與《十誦律》部分別譯的《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內容增多了,與《四分律》相近。比對起來,有更多的新事緣,如《十誦律》與《薩婆多毘尼摩得勒伽》,自非人持著王夫人邊,到守園尼,共一二事;都是其他律部所沒有的,而且是集錄於末後的。這是說一切有部特有的,集錄完成最遲的部分。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主要部分——「制戒因緣」、「文句分別」、「犯相分別」,從原形而成現存的各部律,無論是內容或組織形式,古傳或新成立的,都是錯綜複雜的,應分別觀察,不可一概而論。從原形而分為大眾部與上座部,就有二部不同的初形。從上座部而分化為分別說,說一切有,就各有自部的特有原形。依共同的而再分部派,就又各為編集,而成大致同於現存部派的律典(集成後,也還有多少演變,但大致相同)。這裡,也只是略舉一例,以說明大概而已。

第二項 本生與譬喻(附屬部分)

「本生」(Jātaka)、「譬喻」(Avadāna, P. apadāna),為「十二分教」的二分;存在於〈波羅提木叉分別〉,及「律藏」的其他部分,也存在於「經藏」。這二分,在佛法的開展中,因時因地,被稱為「本生」與「譬喻」的體裁與意義,都不免有些演變。這一切,留在(本論第八章)〈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去研究。

「本生」與「譬喻」,在「律藏」中,被稱為「眷屬」,也就是附屬部分。佛法不外乎「法」與「律」;法是義理與修證的開示,律是學處與軌則的制立。在法與律的流傳(實行)中,次第結集出來,就與人(畜、非人等)事相結合。經律傳說的人事,可歸納為三類:一、佛與弟子的事跡:在傳說集出中,佛與弟子的事跡,片段的,局部的,與某一法義,某一規制相結合。又逐漸的聯合起來,成為佛及弟子的傳記。二、古人的德行:古代印度的名王、名臣、婆羅門、出家仙人,所有的良法美德,透過佛教的觀念而傳述出來。這表示了世間的真正善法,以遮破傳統宗教的迷妄;又表示了世間善法的不徹底,而引向出世解脫。三、舉世間事為例證:這有點近於「比況」(aupamya),但不是假設的,也不是一般事物的譬喻。在說明某一善行或惡行時,引述世間(民間)共傳的故事,以表達所要表達的意義。這種舉為例證的故事,含有教訓的意味。佛教傳說的「因緣」(依制戒因緣而顯著起來),「本生」「譬喻」等,都由於這些——不同的體裁,不同的目的而成立。

「本生」可分為二:經師所傳的「本生」,在傳述先賢的盛德時,以「即是我也」作結;這就成為釋尊的「本生」,也就是菩薩的大行。律師所傳的「本生」,是在說明某人某事時,進一步說:不但現在這樣,過去已就是這樣了。敘述了過去生中的故事,末了說:當時的某某,就是現在的某某。這一類型的「本生」,《僧祇律》最多,共存五三則。《十誦律》與《根有律》,也有這一類型的「本生」。然《僧祇律》的「本生」,都在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中,而《根有律》特重於「破僧事」。傳說佛為了提婆達多(Devadatta)破僧,「廣說五百本生」,這是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律的特色。

這一類型的「本生」,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系也是有的。與偷羅難陀(Sthūlanandā)比丘尼有關的,《銅鍱律》有「黃金鳥」,顯然為「本生」的體裁。《四分律》也有「黃金鳥」「本生」;《根有律》說有:「寶珠鵝」(黃金鳥的傳說不同)、「貪賊」、「醜婆羅門」、「不貞妻」——四「本生」。但是,《僧祇律》、《五分律》、《十誦律》,卻都是沒有的。與提婆達多有關的,《銅鍱律》有「小象學大象」事。雖沒有具備「本生」的文學形式,而確是釋尊與提婆達多的前生。「小象學大象」事,《四分律》與《五分律》,都明確的是「本生」體裁。《僧祇律》的「本生」很多,但有關提婆達多的,僅有一則——「野干主」。關於提婆達多的,《銅鍱律》一則,《四分律》三則,《五分律》四則,《十誦律》一則,而《根有律》多達三六則。在這一比較下,明確的可以看出:上座部(Sthavira)系統律部的「本生」,有集中的傾向。重視佛教的問題人物,以提婆達多、偷羅難陀比丘尼的惡行為主,而廣泛的傳說,集錄出來。這與《僧祇律》的本生,對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說,沒有集中在少數人身上,是非常不同的。這到底誰古誰今呢!

依律部所傳的「本生」,而論究成立的先後,是不能以有無、多少為準量的。1.先應確認「本生」所表達的意義,這是關聯於前生後世,善惡因果的具體化。善惡因果,是佛法的重要論題。然在佛法的開展中,一般的要求,不是抽象的原理,法則,而要有具體的因果事實,可以指證。於是,傳述的古人善行,指證為「即是我也」。對現在的釋尊說,這是前生的善行、高德,而形成前後的因果事實;這是經師所傳的「本生」。律部中,舉為例證的世間事——過去的人(畜生及非人)物,對現在的佛弟子,在傳說中也成為前生後世的因果系;這是律師所傳的「本生」。

2.經師與律師所傳的「本生」,是同類的善惡因果;這是佛法中,善惡因果具體化的早期形態。我們知道,渾括而簡要的佛法根本思想,是但說善惡因果,沒有作進一步的分類。但立善惡二性的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就是這一思想的繼承者。上座部的特色,是三性論,於善、惡外,別立無記性。分別說部,及從先上座部分出的,說一切有部中的「持經者」,都立三性說。說一切有部論師,及犢子部(Vātsīputrīya),成立四性說:善性、不善性,有覆無記性、無覆無記性。「因通善惡,果唯無記」;「異類而熟」的異熟因果,在上座部系,尤其是說一切有部論師中,發揚廣大起來。如認清佛法思想的開展歷程,那麼律部本生所表現的,具體的因果事實,正是初期的善因善果,不善因不善果的說明;與大眾部的思想,最為契合。同類的善惡因果說,在上座部中,漸為異熟因果所取而代之(「譬喻」),但仍或多或少的,留存於上座系統的律部。

3.在部派中,學風是不盡相同的。從上座部而流出的阿毘達磨(abhidharma)論師,是究理派。對於「本生」、「譬喻」等,取審慎的抉擇態度。如《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說:「諸傳所說,或然不然」。屬於《十誦律》系統的《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說:

「凡是本生、因緣,不可依也。此中說者,非是修多羅,非是毘尼,不可以定義」。

「本生」、「因緣」、「譬喻」等,與經律相結合,而不是經律的實體;這是不可以作為定量的。所以重阿毘達磨的學派,對於本生、譬喻,不予重視。為罽賓(Kaśmīra)論師所重的,「除卻本生、阿波陀那,但取要用作十部」的《十誦律》,真正的意義在此。銅鍱部(Tāmraśātīya)重律,也有發達的阿毘達磨論。《銅鍱律》僅有「黃金鳥」本生,及「小象學大象」,可與《十誦律》作同樣的理解。反之,大眾部是重於修證,重於通俗,重經法而沒有阿毘達磨論的(晚期也有)。《僧祇律》保持了簡略的,雜亂的古形(律藏的全部組織,《僧祇律》是古形的,下文當加以證實),卻富有同類因果的「本生」。在說一切有部中,本為持經者(上座部本重經)所用的《根有律》,有非常豐富的「本生」與「譬喻」。所以論究律中的「本生」,有無與多少不一,有關學風的不同,是不能忽視的一環。

可以簡略的總結了。《銅鍱律》僅「黃金鳥」為「本生」,還有近於「本生」的「小象學大象」。《銅鍱律》編集完成時,當時的佛教界,就只有這二種「本生」嗎?還是學風不同,簡略而不多採錄呢?僅有二項,而與上座部的其他律部,特重提婆達多與偷羅難陀,恰好相合,這是不能不引為希奇的!上座律與大眾律,對於風行古代的「本生」,態度是顯然不同的。同類因果的「本生」傳說,是古老的,與大眾部的思想及學風相合。所以在《僧祇律》的編集中,保存的最多。銅鍱部是重論的,與某人其事相結合的「本生」傳說,在《銅鍱律》的編集中,僅保留了上座部系所特重的,有關提婆達多與偷羅難陀的「本生」。律部的集成,與部派成立的時期,相去不能太遠(集成定本,以後只能有多少修正與補充,不能有太大的變動)。說一切有部——經師與論師分化時期,比化地部(Mahīśāsaka)、法藏部(Dharmaguptaka)、銅鍱部要遲一些。那時的說一切有部律,提婆達多的「本生」,已經不少。論師系加以刪略,重為編定,成為《十誦律》。持經的譬喻者,繼承舊有的學風,擴充(「譬喻」部分更多)改編,成為《根有律》。

經、律所傳的「譬喻」,也是多少不同的。經師所傳的「譬喻」,只是先賢的善行,光輝的事跡。而律師所傳的「譬喻」,通於善惡。從(制戒)「因緣」而化為「譬喻」——佛與弟子的事跡;又從「譬喻」而化為(業報)因緣。「本生」與「譬喻」,有一共同的傾向:從現事而傾向於過去的「同類因果」,是「本生」;從現在而傾向於過去的「異類因果」,是「譬喻」。這都是因果原理的具體說明,使人可證可信。依「譬喻」的發展情形,而論現存的各部律,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尤其是《根有律》,詳於業報「譬喻」,最為後起。其次,是《僧祇律》、《五分律》、《四分律》(有伊羅鉢龍王宿緣等)。《銅鍱律》為古。如以〈波羅提木叉分別〉——部派未分,已大體形成來說,那就還沒有什麼(業報)「譬喻」,惟《根有律》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