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摩得勒伽與犍度
第一節 摩得勒伽
第一項 犍度部的母體
《銅鍱律》的第二部分,名為「犍度」(khandha),內容為受「具足」(upasaṃpadā)、「布薩」(poṣadha)、「安居」(varṣā),以及衣、食等規制。這是以僧伽的和樂清淨為理想,而制定有關僧團與個人的所有規制。在中國律師的解說中,「波羅提木叉」及其「分別」,稱為「止持」;「犍度」部分,稱為「作持」。「止持」與「作持」,為毘奈耶——毘尼的兩大部分。「作持」部分,在不同部派的「廣律」中,不一定稱為犍度。以部派的傳承不同,適應不同,解說不同,不免有些出入;但主要的項目與內容,還是大致相同的。所以「犍度」部分,應有各部派共同依據的母體。犍度部的母體,在漢譯的律典中,稱為「摩得勒伽」,也就是犍度之母。
摩得勒伽,梵語 mātṛkā,巴利語作 mātikā。古來音譯為摩呾理迦、摩窒里迦、摩呾履迦、摩帝利伽、摩夷等。譯義為母、本母;或意譯為智母、戒母等。摩得勒伽,與經、律並稱。「持法、持律、持摩夷」,出於《增支部》。《中阿含》(一九六)《周那經》,作「持經、持律、持母者」。《中阿含經》與《增支部》,說到「持母者」,可見《中阿含經》與《增支部》集成的時代,與經、律鼎足而三的摩得勒伽,早已存在;這是佛教的古典之一。
佔有佛典重要地位的「摩得勒伽」,略有二類:一、屬於達磨——法的摩得勒伽;二、屬於毘尼——律的摩得勒伽。屬於毘尼的摩得勒伽,銅鍱部(Tāmraśāṭīya)學者覺音(Buddhaghosa)解說為:「摩夷者,是二部波羅提木叉」。依據這一解說,所以《善見律》意譯為「戒母」。日譯的《南傳大藏經》,在本文與注釋中,也就意譯為「戒母」、「戒本」。這是銅鍱部的新說;至於古義,無論為法的摩得勒伽,律的摩得勒伽,到覺音的時代(西元五世紀),銅鍱部學者,似乎已完全忘失了!在《銅鍱律.附隨》(Parivāra)第三章,說到:「附隨」是依「兩部毘崩伽(分別)」、「犍度」及「摩夷」為根據的。在兩部波羅提木叉分別,犍度以後,提到「摩夷」;摩夷的古義,是「波羅提木叉經」嗎?這是值得考慮的!依漢譯而為精審的研究,知道「波羅提木叉(經)分別」,是依「波羅提木叉經」而成立的;諸「犍度」,是依「摩得勒伽」而漸次集成的。毘尼的摩得勒伽,不是波羅提木叉,而是犍度部所依的母體。毘尼的摩得勒伽,漢譯有不同部派的不同誦本。今先比對抉出摩得勒伽的組織與內容,以為犍度部集成研究的前提。
第二項 說一切有部的毘尼摩得勒伽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簡稱「毘尼摩得勒伽」),一〇卷,宋元嘉一二年(西元四三五),僧伽跋摩(Saṃghavarman)所譯。顧名思義,這是薩婆多部——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毘尼摩得勒伽(Vinaya-mātṛkā)。上面曾說到,這部「摩得勒伽」,古人是作為律論的,而其實是《十誦律》的「增一法」、「優波離問法」、「毘尼誦」——後三誦的別譯。比對起來,二本的次第,是前後參差的;標題殘缺不全,而都有錯誤。《毘尼摩得勒伽》,有重複的,也有翻譯不完全的。雖然名為「摩得勒伽」,而真正的「摩得勒伽」,僅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先要比對《毘尼摩得勒伽》,與《十誦律》的後三誦,以抉出真正的「摩得勒伽」部分。
〔十誦律〕 〔毘尼摩得勒伽〕
「第八誦增一法」
「第九誦優波離問法」
「第十誦毘尼誦(善誦)」
約內容來分別,《十誦律》的後三誦,可分為一二大段。《毘尼摩得勒伽》,可分為九段。如上文的對列,可見二部的同異了。《十誦律》Ⅰ,原題「增一法之一」;今依內容,題為「問七法八法」。這部分,與義淨所譯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尼陀那》相合。《毘尼摩得勒伽》,缺。《十誦律》Ⅱ「增一法」,從一法到十法,前後二段,實為第八誦的主體。《毘尼摩得勒伽》七,也有增一法,與《十誦律》的後十法相近,略為增廣。《十誦律》Ⅲ,原題「增十一相初」,性質與增一法不合;為阿毘達磨體裁,作種種的問答分別。與此相合的,為《毘尼摩得勒伽》一、初標「毘尼眾事分」,末結「佛所說毘尼眾事分竟」;所以今改題為「眾事分」。《十誦律》Ⅳ,從「問婬第一」起,「問七滅諍法」止,為「優波離問波羅提木叉」。《毘尼摩得勒伽》二,與此相合,末結「優波離問分別波羅提木叉竟」。《十誦律》Ⅴ,標「問上第四誦七法」,「問上第五誦中八法」,為「優波離問」問七法、八法部分。《十誦律》雖但標問七法、八法,末後已論到(不屬八法的)破僧。與此相合的,為《毘尼摩得勒伽》三,從「問受戒事」起,「問覆鉢事」止,末結「優波離問事竟」。稱為「問事」,與根本說一切有部,稱為(十六或)「十七事」相合。《十誦律》Ⅵ,標「問雜事」。與此相當的,為《毘尼摩得勒伽》六,沒有標題,也是問受戒等事,文義略為簡潔。「雜事」,是受戒等種種事。《十誦律》的第十誦,名「毘尼誦」;鳩摩羅什(Kumārajīva)譯為「善誦」;大正藏本標為「比丘誦」,是錯的。「毘尼誦」可分為六段(後三段,或名「毘尼序」)。《十誦律》Ⅶ,初結「具足戒竟」;次結「法部竟」;又標「行法」,末結「行法竟」。這部分,今改題為「摩得勒伽」。與此相合的,為《毘尼摩得勒伽》五,末作「佛說摩得勒伽善誦竟」,是「善誦」中的「摩得勒伽」。《十誦律》Ⅷ,標「二種毘尼及雜誦」,宋、元等藏本,都作「毘尼相」。廣明種種毘尼,而結以「如是事應籌量輕重本末已應用」。這是「毘尼」的解說,與《毘尼母經》後二卷相當;《毘尼摩得勒伽》,缺。《十誦律》Ⅸ,標「波羅夷法」,「僧伽婆尸沙」。《毘尼摩得勒伽》四,與此相合(廣一些),標名「毘尼摩得勒伽雜事」,也就是毘尼摩得勒伽的雜事。《十誦律》的Ⅷ、Ⅸ——二段,合標「二種毘尼及雜誦」。可解說為:Ⅷ為毘尼相,Ⅸ為毘尼雜(事或雜誦)。「毘尼雜誦」部分,實與《五分律》的「調伏法」,《四分律》的「調部」相當,是毘尼的種種判例。《十誦律》Ⅹ「五百比丘結集」,XI「七百比丘結集」,《毘尼摩得勒伽》,缺。《十誦律》XII「雜品」,「因緣品」,與義淨所譯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目得迦》相合。《毘尼摩得勒伽》,缺。《毘尼摩得勒伽》八「毘尼三處所攝」,是《十誦律》所沒有的。《毘尼摩得勒伽》九,從卷八到卷一〇,實為前「優波離問波羅提木叉」的重出。
經上來的比對,可見《毘尼摩得勒伽》,雖在傳誦中有少些出入,而為《十誦律》後三誦的別譯本,是無可疑惑的。《毘尼摩得勒伽》的後三卷,是重複的,實際只存七卷。從次第參差,還有些沒有譯出而論,這是一部殘本。似乎早就有所殘脫,於是或者將「優波離問波羅提木叉」的初稿及治定稿,合併湊成傳說中「十卷」的數目。雖然全部名為《毘尼摩得勒伽》,而唯有結為「佛說摩得勒伽善誦竟」,與《十誦律.毘尼誦》初相同的部分,才是真正的,古傳的「毘尼摩得勒伽」,而為現在要加以論究的部分。
《十誦律.毘尼誦》初(Ⅶ),《毘尼摩得勒伽》的「摩得勒伽」,為說一切有部所傳的,毘尼的「摩得勒伽」的不同譯本。這一部分,《毘尼摩得勒伽》先這樣說:「受具戒,應與受具戒,不應與受具足,……威儀不威儀,三聚」。這是總標一切論題(母),然後一一的牒標解說。《十誦律》沒有總標,只是別別的標舉,一一解說。這種先標後釋,正合於「摩得勒伽」的體裁。今列舉二本的論題,比對同異如下:
說一切有部「摩得勒伽」的兩種譯本,如上所列,論題(律母)雖偶有增減,解說或小有出入,但大體上,可說是完全一致的。說一切有部的毘尼的摩得勒伽,是分為三部分的。如《十誦律》本126項下,注「具足戒竟」。217項下,注「法部竟」。319項下,注「行法竟」。毘尼的摩得勒伽,分為三部分,也如《毘尼摩得勒伽》卷六說:
「云何三聚?謂受戒聚、相應聚、威儀聚」。
「三聚」,是摩得勒伽末了的總結。一、「受戒聚」(upasaṃpadā-khandha),如上說「具足戒竟」,從最初的「受具戒」得名。這一聚,《十誦律》本為一二六項目;《毘尼摩得勒伽》本為一二〇項目。二、「相應聚」(Saṃyukta-khandhaka):隨義類而編為一類一類的,稱為相應,為古代集經、集律分類的通稱。《十誦律》本為九一項目(注名「法部」);《毘尼摩得勒伽》本為八六項目。三、「威儀聚」(Ācāra-khandha):威儀就是「行法」。《十誦律》本為一〇一項目;《毘尼摩得勒伽》本為一〇〇項目。末附「威儀」與「三聚」——兩目,是這一部分及全部的總結,是《十誦律》本所沒有的。說一切有部本的「摩得勒伽」,大概是:初聚為一二〇項目;次聚為八〇項目;後聚為一〇〇項目。前二聚的總和(二〇〇),為第三聚(一〇〇)的一倍。在傳誦中略有增減,成為現存譯本的形態。
第三項 先上座部的毘尼摩得勒伽
《毘尼母經》,八卷,「失譯人名,今附秦錄」。「毘尼母」,是「毘尼摩得勒伽」(Vinayamātṛkā)的義譯,為《毘尼摩得勒伽》的另一傳本。這是屬於雪山部(Haimavata),也就是先上座部(Pūrvasthavira)所傳承的。先上座部為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根源,所以這部《毘尼母經》,在解說上,雖然廣略不同,意義也大有出入,但所解說的論題(律母),與說一切有部本,尤其是《毘尼摩得勒伽》本,極為接近!
《毘尼母經》的後二卷,初明「三處決斷犯不犯」;次辨毘尼的五義——懺悔、隨順、滅、斷、捨;末後別明種種的毘尼——犯毘尼、諍毘尼、斷煩惱毘尼、比丘毘尼、比丘尼毘尼、少分毘尼、一切處毘尼。末了總結說:「推求所犯輕重聚,及起處緣,可滅不可滅經」。這與《十誦律》Ⅷ「毘尼相」相當;《十誦律》也結說為:「如是事應籌量輕重本末已應用」。這是依於同一原本,不同部派的不同誦本,而一向附於毘尼摩得勒伽的。真正的「毘尼母」,是前六卷,也分為三分。標目與解說。譯文偶有不明晰的地方。參照說一切有部本,條舉其標釋的論題(律母)如下:
一、第一分,一一九項目。
1受具足2得受具3不得受具4可得受具5不(可)得受具
6業(羯磨)7應止羯磨8不應止羯磨,擯出羯磨10聽入僧羯磨11呵責羯磨12諫法13緣事14調伏15舍摩陀(止滅)
16捨戒17不捨戒18戒羸19戒羸事
20說戒法21不說戒(此下有「說法」,應屬後29)
22宿食大界內食(內宿內熟)23共宿食殘宿食(內熟自熟)24殘食法(受.不受)25菓26池菓
27畜鉢法28畜衣法
29應說30非法說31不應說
32失性羯磨33捨
34施所墮35羯磨36非羯磨37毘尼38入僧法
39白40白羯磨41白二羯磨42白四羯磨(呵責等)43別住44本事45摩那埵46阿浮呵那
47犯48不犯49輕犯50重犯51殘52無殘53麁惡54濁重55非麁惡濁重56須羯磨57不須羯磨58集犯
59諫法60憶念61諫時62受諫63止語
64止說戒65止自恣66波羅提木叉67布薩68自恣
69內宿70內熟71自手作72自取73殘食法74根食
75受迦絺那衣76不受77捨迦絺那衣78不捨
79可分物80不可分物81重衣物82糞掃衣83亡比丘衣物84養生具85非養生具86與得取87不與不得取
88應畜物89不應畜物
90剃髮法
91淨肉92故作受用(食)
93合毘尼94不合毘尼
95人養生具96非人養生具97食果(淨法)
98五百結集99七百結集100毘尼緣101大廣說
102和合103不和合104盡形受藥105寺中應可作106寺中應畜物107應入林108有瘡聽109大小行處110房房中所作事111應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3略問114應受不應受115處所116方117隨國應作118受迦絺那衣利119漿法
二、第二分,五五項目。
120夏安居法121自恣法122與自恣欲123取自恣欲
124波羅提木叉法125取布薩欲
126物127諫128可分不可分129破僧
130房舍131敷具132敷具處所133營事
134相恭敬法
135蘇毘羅漿136散137香138雜香澡豆139藥140漿141不中飲酒
142屐143革屣144皮145應畜不應畜
146杖147絡囊148食蒜149剃刀150藏刀處
151乘152金扇153拂154扇155蓋156鏡
157眼藥158眼藥筩159莊飾160歌舞161花鬘瓔珞162香
163坐164臥具165禪帶166帶167衣鉤紐168擘抄衣
169稚弩170地法171樹
172鬪諍言訟173破(僧)174和合
三、第三分,六五項目。
175去176去上座
177非時入聚落178非時集179非時上座集法
180法會181法會上座182說法者183說者眾上座
184語法185不語法
186養徒眾法
187入大眾法188眾主法189眾中說法上座法
190說戒191布薩192受安居時籌量法193受安居法194安居中上座法195安居竟事
196眾197入僧法198入僧中坐法199上座法200中座法201下座法202一切僧所應行法
203浴室法204入浴室洗法205浴室上座所作法
206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闍梨法207和尚阿闍梨畜弟子法208沙彌法
209前行比丘法210後行比丘法211為檀越師212入檀越舍213入坐法214入家中上座法
215語言法216道行中息217失依止218捨法
219經行220經行舍221然火222小便處223洗足器224熏鉢爐
225虛空226出氣227掃地法228食粥法
229上廁法230廁籌法231上廁用水法
232嚼楊枝法233涕唾法234擿齒法235去耳垢法236刮舌法237小便法
238行法非行法
如上面列舉的論題(律母),與說一切有部的摩得勒伽(二本),顯然是出於同一原本,而各為不同的解說。《毘尼母經》(119)「漿法」下注「初一分竟」,與《十誦律》本注「具足戒竟」的地位相合。《毘尼母經》第六卷末說:「第三事竟」。可見《毘尼母經》,與說一切有部本相同,也是分為三分的。在三分中,第一分與說一切有部本最相近。(69)「內宿」到(74)「根食」,與二本相當;但別有(22)「宿食」到(26)「池菓」,似乎是錯簡的重譯。第二分中,《毘尼母經》較簡略。以《毘尼摩得勒伽》為例:(121)「自恣」到(136)「說欲清淨」,共一六項目;而《毘尼母經》,從(121)「自恣法」到(125)「取布薩欲」,僅略為五項。此下,《毘尼摩得勒伽》,有「偷婆」類,「有食」類,「鉢、衣」類,「依止」類,「和上、弟子」類,從(137)到(164),共二八項目,都是《毘尼母經》所沒有的。《毘尼母經》第三分中說:「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闍梨,和尚、阿闍梨畜弟子法,此皆如上文所說」。但上文並沒有說到,可見第二分中,應有和尚、弟子法,而是脫落了。第三分中,《毘尼摩得勒伽》(207)「下意」起,(243)「客上座」止,共三六項目,而《毘尼母經》也沒有。「闥賴吒」、「實覓罪」、「與學」等,《僧祇律》本也有,所以這大概是《毘尼母經》脫落了的。現存的《毘尼母經》,除譯文標釋不大分明,缺兩大段外,原文的標題,與說一切有部本,是很接近的。
《毘尼母經》與說一切有部的二本比對起來,與《毘尼摩得勒伽》本更近。如(119)「漿法」,與《毘尼摩得勒伽》的(120)「酢漿淨」;(226)「出氣」,與《毘尼摩得勒伽》的(292)「下風」;(238)「行法非行法」,與《毘尼摩得勒伽》的(311)「威儀不威儀」,完全相合,而是《十誦律》本所沒有的。又如(152)「金扇」,(154)「扇」——二事;《毘尼摩得勒伽》,也立(183)「扇柄」與(185)「扇」為二。《十誦律》本,但立(197)「扇法」為一事。《毘尼母經》的標目,與《毘尼摩得勒伽》,無疑是更接近的。
第四項 大眾部的毘尼摩得勒伽
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的《僧祇律》,曾說到「誦修多羅,誦毘尼,誦摩帝利伽」。與修多羅、毘尼並立的摩帝利伽,顯然為摩得勒伽(mātṛkā)的異譯。在《僧祇律》中,並沒有說到摩帝利伽是什麼。然依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及先上座部(Purvasthavira)的「毘尼摩得勒伽」去觀察,確信《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與摩得勒伽相當;這就是大眾部所傳的「毘尼摩得勒伽」。《僧祇律》先明「比丘律」(bhikṣu-vinaya),從「明四波羅夷法第一」,到「七滅諍法第八」,而後總結說:「波羅提木叉分別竟」。此下,「明雜誦跋渠法第九」,共一四跋渠(varga)。次明「威儀法第十」,共七跋渠。比丘尼律(bhikṣunī-vinaya)的組織,也是這樣。「雜跋渠法」與「威儀法」,大抵以十事結為一頌,也就是一跋渠(品)。但長行的標釋,與結頌偶有幾處不合(偈頌分為數事,長行或綜合的解說)。今依結頌次第而條列其內容,而附注長行的不同處於下:
一、「雜誦跋渠法」,一四跋渠。
二、「威儀法」,七跋渠。
《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為大眾部所傳,有其不同的次第,與內容的增減。但就大體而論,與上座部(Sthavira)系的摩得勒伽,一望而知為出於同一的原本。如「雜誦跋渠法」的第一、第二、第三跋渠的一部分——(24)「異住」止,與《毘尼摩得勒伽》的第一分的前五十項(除26到31),內容與次第,都非常相近。又「雜誦跋渠法」的(66)「革屣法」起,(96)「和合僧」止,內容與次第,與《毘尼摩得勒伽》的(142)「屐」起,(174)「和合」止,更為一致。又如(97)「五百比丘結集」,(98)「七百結集」,(99)「略說毘尼」(《十誦律》本作「攝毘尼」,解說不同),三事是次第的,位於「雜誦跋渠法」的中間。說一切有部本,先上座部本,也都位於第一分的中間。尤其是和尚阿闍梨與弟子法,見於「雜誦跋渠法」(43),又見於「威儀法」(7——9)。說一切有部本,也是這樣,見於第二分與第三分。這可見原本如此,而並不是重複的。
比較起來,《僧祇律》本簡略,《毘尼母經》本較廣,而說一切有部本,最為詳廣。《僧祇律》本,於「上座」事,標列為項目的,僅(1)「上座布薩」,(2)「第二上座布薩」,(4)「上座食」,(5)「第二上座食」——四項。而《毘尼母經》本,有(176)「去上座」,(179)「非時上座集法」,(181)「法會上座」,(183)「說者眾上座」,(189)「眾中說法眾上座」,(194)「安居中上座」,(205)「浴室上座」,(214)「入家中上座」——八項。而《毘尼摩得勒伽》本,廣列(212)「眾僧上座」,(213)「林上座」,(239)「阿練若比丘上座」,(241)「聚落中上座」,(243)「客上座」,(245)「行上座」,(247)「洗足上座」,(249)「集上座」,(251)「說法上座」,(254)「非時僧集上座」,(259)「安居上座」,(264)「安居中上座」,(268)「說戒上座」,(274)「浴室上座」,(285)「白衣家上座」,(296)「廁上座」,(303)「小便上座」——一七項。上座部,說一切有部本,條列最為詳備,也就可見上座地位的特別受到重視了。又如《毘尼母經》(98)「五百結集」,(99)「七百結集」,(100)「毘尼緣」是毘尼藏略說;(101)「大廣說」(說一切有部本,分為「白」、「黑」二類)是結集經律的取捨標準。說一切有部本相同,而《僧祇律》本卻沒有「大廣說」。此下,《毘尼母經》自(102)「和合」起,(108)「有瘡聽」止;(116)「方」起,(119)「漿」止,共一一項目。《毘尼摩得勒伽》本,自(111)「等因」起,(120)「酢漿淨」止,共一〇項,都是「淨法」(kappa)。這部分,《僧祇律》本沒有,是值得注意的事!在七百結集時,佛教界有「十事非法」——「十事不淨」的論諍。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在「七百結集」以下,廣論「等因」、「時雜」等淨法。淨法,是在某種情形下,經某種手續,認為是可行的。《僧祇律》於結集時,提出淨不淨的標準,如卷三二說:
「五淨法,如法如律隨喜,不如法律者應遮。何等五?一、制限淨。二、方法淨。三、戒行淨。四、長老淨。五、風俗淨」。
《僧祇律》舉「淨法」的原則——五淨,沒有分別而標列於「摩得勒伽」(「雜誦跋渠」),可見「等因」到「漿淨」,是上座部系所補列的。這些,《僧祇律》近於原本,上座系本,顯然有增廣的形跡。
然現存的《僧祇律》本,確有綜合簡略的地方。如「雜誦跋渠法」頌出:「布薩及羯磨,與欲說清淨,安居并自恣」。而長行綜合前四為一「布薩法」,結說「是名布薩法、與欲法、受欲法」,這是綜合簡略的明證。與此相當的《毘尼母經》,自(120)「夏安居法」起,(125)「取布薩欲」止,共為六項。而《毘尼摩得勒伽》本,從(121)「自恣」起,(136)「說欲清淨」止,共達一六項目。在這些上,「摩得勒伽」的原本,相信是近於《毘尼母經》的。總之,現存各本,都是有所增減的。
第五項 摩得勒伽成立的先後
《十誦律.毘尼誦》的「摩得勒伽」,《毘尼摩得勒伽》的「摩得勒伽」,《毘尼母經》的前六卷,《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如上文所說,是出於同一母體的毘尼摩得勒伽(Vinaya-mātṛkā)。漢譯的毘尼摩得勒伽,就是這幾部。此外,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系的《四分律》,也一再說到經律(毘尼)以外的摩夷(mātikā),但實際的內容不明。根本說一切有部(MūlaSarvāstivādin)的「律藏」,義淨的傳譯,是不完全的。據《根本薩婆多部律攝》所說:「比尼得迦及本母」,可見《根有律》也是有「摩得勒伽」的,只是沒有譯出而已。
有關摩得勒伽的意義,我曾經有所論列。概要的說,摩得勒伽的文體,是標目作釋的;文義是「決了定義」的。法的摩得勒伽,是聖道的修持項目,如《雜事》等所說。律的摩得勒伽,也是有關實行的項目,如出家受具足(pravrajyā-upasaṃpadā)、布薩(poṣadha)、安居(varṣā),以及衣、食、住等僧伽規制。律的摩得勒伽,本是僧伽內部實行的法制及慣例(不成文法)。結集時,只是列舉項目,附於「波羅提木叉」(Prātimokṣa)。但體例與波羅提木叉(成文法)不合,所以依標作釋,漸成為律的另一部分——「摩得勒伽」。
摩得勒伽,起初應只是標舉項目。《毘尼摩得勒伽》,在依標作釋以前,列舉項目,如說:「受具戒,應與受具戒,不應與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羯磨,羯磨事,羯磨處,非羯磨處……」。而《僧祇律》在依標作釋以後,結為偈頌說:「具足不名受,支滿不清淨,羯磨及與事,折伏不共語,擯出發歡喜……」等。長行,或者是偈頌;在前,或者是在後,意義都是一樣的,就是列舉項目的摩得勒伽。如《僧祇律》「雜誦跋渠法」的第五跋渠(品),《大正藏》依高麗本,是偈頌體;而宋、元、明各本,都是長行。但這些僧制項目,被稱為摩得勒伽的,早就成為偈頌,偈頌是更便於憶持的。
集為偈頌的「摩得勒伽」,原形是附於「波羅提木叉」後面,後來才發展而成獨立部類的。這一古老意義,應該加以說明。《僧祇律》的「波羅提木叉經」,分為「十修多羅」,從「戒序」到「隨順法」(或作「法隨順法」)。在「七滅諍法」後,別立「(法)隨順法」為一部,這是上座部系(Sthavira)「戒經」所沒有的。「隨順法」的內容,在第三章——「波羅提木叉經」中,並沒有解說。現在「摩得勒伽」的性質,已經明了,「隨順法」就是「摩得勒伽」的古義,也就可以進一步的來說明了。(法)「隨順法」,是漢譯各部「戒經」所一致說到的,只是《僧祇律》特別提出,作為別部罷了。如:
Ⅰ《四分戒本》:「此是佛所說,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若更有餘佛法,是中皆和合應當學」。
Ⅱ《解脫戒經》:「此是……佛陀所說戒經,半月半月說解脫戒經中來。若更有餘佛法,皆共隨順……應當學」。
Ⅲ《十誦別本》:「是事入佛經中,半月半月戒經中說。若有餘學,當一心學」。
Ⅳ《五分戒本》:「是法入佛戒經中,半月半月波羅提木叉中說。及餘隨道戒法,是中諸大德!一心……應當學」。
Ⅴ《十誦戒本》:「是事入佛戒經中,半月半月波羅提木叉中說。及餘隨道戒法,是中諸大德!一心……應當學」。
Ⅵ《根有戒經》:「此是如來應正等覺戒經中所說所攝。若更有餘法之隨法,與此相應者,皆當修學」。
這是「戒經」的「總結勸學」。總結「波羅提木叉」的八部後,ⅠⅡⅢ本又舉「餘佛法」或「餘學」;ⅣⅤ本舉「餘隨道戒法」;Ⅵ本舉「餘法之隨法」來勸學。也許解說不完全相同,但在「波羅提木叉」八部外,別有應當修學的法,這是各部「戒經」一致的意見。「隨道戒法」,「法之隨法」,與《僧祇律》的(法)「隨順法」,顯然是原文相近而傳譯不同。道宣解「餘佛法」為:「此謂略教之別序也」,意指七佛的略教。所以定賓解說為:「若更有餘佛法者,示餘佛略也」。以下是七佛略教誡,所以《四分律》是可以這樣解說的。然《解脫戒經》,也說「餘佛法」,而七佛略教,卻在「序說」中。這可見「總結勸學」中的「餘佛法」,並不合於道宣的解說。《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四說:
「若更有餘者,謂是十七事等所說學法,咸應修習。言法及隨法者,法謂涅槃清淨無累;正行之法八聖道等,能隨順彼圓寂之處,故名隨法」。
「餘」與「法之隨法」,《律攝》作分別的解說。「十七事」是屬於毘尼的,「八聖道等」是屬於法的。依《僧祇律》的解說,這是屬於毘尼的,指「雜跋渠法」、「威儀法」——摩得勒伽。如說:「法隨順法者,如二部毘尼隨順者,順行此法也」。二部毘尼,是二部波羅提木叉與分別(vibhaṅga)。與波羅提木叉相隨順的,應隨順而行。這是波羅夷……滅諍法(八部)以外的,與結集的波羅提木叉相契合的,隨順戒經的部分。又說:「威儀者,二部毘尼隨順行,是名威儀」。據此,可見「威儀法」也是屬於「法隨順法」的。又如《僧祇律》卷四〇說:
「世尊分別說戒序,八波羅夷、十九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薩耆波夜提、百四十一波夜提、八波羅提提舍尼、六十四眾學、七止諍法,法隨順法偈在後。比丘尼毘尼竟」。
「法隨順法偈」一句,最值得注意!在古代,僧事項目的類集——摩得勒伽,是偈頌,近於《僧祇律》中,「雜跋渠法」、「威儀法」的結頌。「法隨順法」,就是這些,是波羅提木叉以外的,卻是隨順於二部毘尼的僧伽規制及威儀。所以在說波羅提木叉儀軌中,終了時也舉此勸學。《十誦別本》作「餘學法」;《五分戒本》與《十誦戒本》,作「餘隨道戒法」,意義明確,與《僧祇律》相合。《僧祇律》以此為第九部,這是與上座部系不同的地方。
《銅鍱戒經》,沒有第九部,也沒有「更有餘法」等一句。然在《銅鍱律》中,是有「隨順法」的,如「附隨」說:
「於經、律、隨法、所制、隨順法,勿為無益之諍論」。
依注釋,「經」等五事的內容為:
經(Sutta)──────二部波羅提木叉經分別
律(vinaya)──────犍度
隨法(anuloma)────附隨
所制(Paññatta)────一切律藏
隨順法(ānulomika)──四大處(四大說)
《銅鍱律.附隨》,別有「經」、「隨經」、「律」、「隨律」;「法」、「隨法」、「律」、「隨律」。「隨法」、「隨經」、「隨律」,都解說為「四大處」。《善見律毘婆沙》,有「本」、「隨本」。隨本(Suttānuloma,即「隨經」)也是解說為「四大處」的。被解說為「四大處」的「隨法」與「隨順法」,似乎本為同一名詞(所以解說也一樣),而語音小有變化。在本書第四章第二節第二項中,說到「四大處」是依據原始結集的法律,對新傳的法律,予以審定,否決或採錄。這是隨順於先結集的經、法、律,所以稱為「隨經(隨順修多羅)」、「隨律」、「隨法」或「隨順法」。「波羅提木叉經」,是原始結集的根本律(也稱為經、法)。僧伽規制,僧伽威儀的集成,是以波羅提木叉為審決標準,也就是隨順於法(二部毘尼)的。「摩得勒伽」的(最初)類集,是比原始結集略遲的,所以被稱為「隨法」。附於「波羅提木叉」終了,勸學眾應該修學,這是各部律(除《銅鍱律》)所共傳的,而唯有《僧祇律》的「法隨順法偈」,說得最為明確!
現存不同誦本的「摩得勒伽」,上座系是分為三分的。《毘尼摩得勒伽》,稱為「受戒聚、相應聚、威儀聚」。《十誦律》注作:「具足戒」、「法部」、「行法部」。第二分與第三分,「法」與「行法」,都是稱為「法」的。第一分「具足戒」,是否也稱為法呢?《十誦律》本第一分,一二六項,唯(28)「獨住法」,及(115)以下,有關「淨法」的——「和合法」、「僧坊淨法」、「林淨法」、「方淨法」、「土淨法」、「衣淨法」——稱為法,其餘的一一九項,都是不稱為法的。第二分九一項目,僅「塔地」、「塔物無盡」,及末後四事——「林」、「事」、「破僧」、「上中下座相看」,不稱為法,其他都是稱為法的。第三分,一概稱為法。《毘尼母經》第一分,有八項稱為法。其中(111)「應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9)「漿法」,是「淨法」,附於第一分的。(20)「說戒法」,(27)「畜鉢法」,(28)「畜衣法」,(38)「入僧法」,《十誦律》是屬於第三分的。其餘的不稱為法,與《十誦律》相同。《毘尼母經》的第二、第三分,標與結不大合一,或稱為法,或不稱為法。比對《十誦律》與《毘尼母經》,第一分除末後的「淨法」外,是不稱為法的。《僧祇律》的情形,也是一樣。如(1)「受具足」……(24)「異住」;又(55)「內宿內煮自煮」……(65)「破信施」;又(121)「滅」……(124)「調伏事」,都沒有稱為法。這些,在《十誦律》是屬於第一分的。(95)「破僧」……(99)「略說毘尼」,在《十誦律》中,屬第一分及第二分的末後,也是不稱為法的。總之,從現存的「摩得勒伽」來研究,第一分(除末後的「淨法」)是不稱為法的;第二分與第三分,是稱為法的。《僧祇律》將前二分綜合簡編,仍舊保持了稱法不稱法的固有差別。
稱為「法」(dharma)的第二分,「布薩」、「安居」等,都是僧伽內部,有關僧伽與個人的規制;「法」只是規章制度的意思。第三分稱為「行法」,或譯為「威儀法」,主要為每人在行住坐臥中,以行為主的行動軌範。acāra,譯為(正)行,也可譯為軌則,如說:「安住具戒,善能守護別解脫律儀,軌則圓滿,於微小罪見大怖畏」:這是經中最常見的「戒蘊」的文句。《瑜伽師地論》卷二二解釋說:
「云何名為軌則圓滿?謂如有一,或於威儀路,或於所作事,或於善品加行處所,成就軌則,隨順世間,不越世間,隨順毘奈耶,不越毘奈耶」。
(中略行住坐臥)
「謂如有一,於其所作:若衣服事,若便利事,若用水事,若楊枝事,若入聚落行乞食事,若受用事,若盪鉢事,若安置事,若洗足事,若為敷設臥具等事……名所作事。如其所應,於所應作,於如所作,即於此中如是而作。由是作故,不為世間之所譏毀,不為賢良諸正善士、諸同法者、諸持律者、諸學律者之所呵責,如是名為於所作事成就軌則」。
軌則,正就是這些「行法」或「威儀」。日譯本的《沙門果經》,譯「軌則圓滿」為「正行精勤」。約法說,是 acāra——正行,行的軌範。約人說,是 ācārya——阿遮梨耶,人的軌範。「瑜伽行地」與「瑜伽師地」的傳譯不同,也由此字而來。這一部分,稱為「行法」或「威儀法」的,在說一切有部中,決定為 acāra 的義譯。《銅鍱律》的「儀法犍度」,以 vatta 為「威儀」,那是部派間用語的不同了。僧伽內部的一切規制,個人的日常行動的軌範,是「法」與「行法」的意義。據此來觀察不稱為法的第一分,意義顯然是不同了。如「羯磨」.「羯磨事」.「遮羯磨」.「不遮羯磨」.「學」.「還戒」.「不捨戒」.「戒羸」.「諍事」.「滅事」.「不消供養」.「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等,主要為僧伽規制中,所有術語的解說,及內容分別。如法律中,對「人」.「自由意志」.「假釋」.「假扣押」等,確定意義,或內容的分類一樣。「摩得勒伽」的第一分,不是僧伽規制,是僧伽規制中,所有術語的定義與分類(這就是解說)。在僧伽制度的發展中,這部分是先集出的;但這一分的集出,意味著僧伽規制的早已存在。接著是規制——「法」的集出;又以僧伽規制,個人正行的偏重,而分為「法」與「行法」,成為三分。在這稱為法與不稱為法的差別中,可以看出「摩得勒伽」次第集成的情形。
在各本的「摩得勒伽」中,「五百結集」、「七百結集」,敘列在中間,這是值得注意的事!我在《印度之佛教》中,曾有所解說,今再略為補充的說明。一、「摩得勒伽」,是僧事項目的類集。初集成時(比王舍城結集略遲),與第一分相當,為有關僧事術語的標目。末後以「五百結集」作結,表示為原始的結集,如書籍的「後記」一樣。二、再結集時,約為七百結集時代。對於固有的標目,應有所整理、增列,成為第一分。在「五百結集」後,更附以「七百結集」及「毘尼攝」。當時,上座們傳來的,完成的僧伽規制,也結集出來,稱為「法」與「行法」。三、七百結集以後,佛教界以僧伽規制的項目為主,而進行類集的工作。等到二部分裂,大眾部將第一分與第二分,綜合簡化,展開其類集工作,而形成《僧祇律》的組織形態。上座部方面,對「摩得勒伽」,又將「四大教法」,及有諍論的「淨法」,附編於「七百結集」之後,成為現存三分的形態(《毘尼摩得勒伽》與《毘尼母經》的共同部分)。對於僧制類集方面,就是根據「摩得勒伽」,而類集為種種「犍度」了。這是上座部律師們的業績!
「摩得勒伽」現存的不同誦本,關於成立的先後,應從兩方面說。一、標舉項目部分:《僧祇律》二一〇目;《毘尼母經》二三八目;《毘尼摩得勒伽》三一二目,《十誦律》三一九目。上座部系的逐漸增多,由簡而詳,正表示了成立的先後次第。然《僧祇律》的項目,也有上座部系「摩得勒伽」所沒有的。如「雜誦跋渠法」的(52)「毘尼斷當事」,(54)「比丘尼法」,(100)「毀呰」,(101)「觀伎兒」,(107)「上樹」,(110)「迴向物」。如「毘尼斷當事」,是《五分律》「調伏法」等的淵源。「比丘尼法」,是《五分律》的「比丘尼法」;《銅鍱律》與《四分律》的〈比丘尼犍度〉;《十誦律.雜誦》的「比丘尼法」,《根有律》「雜事」的「比丘尼法」:「犍度」的重要部分,根源於「摩得勒伽」,卻是上座部系本所脫落了的。「毀呰」等與「波羅提木叉」有關;而「上樹」一事,更是《僧祇律》、《銅鍱律》以外的,各部律「眾學法」所共有的。所以上座系的「摩得勒伽」,對古形的「摩得勒伽」,誠然是增列得很詳密,但也是有所脫落的。
二、解說部分:由於部派的師承各別,適應不一,解說的廣略也大不相同。《毘尼摩得勒伽》與《十誦律》,《毘尼母經》,《僧祇律》,解說部分的數量,約為一.三.八之比。說一切有部本,項目多而解說最簡,然簡略並不就是古義。如《僧祇律》明「四種受具足」;《毘尼母經》說:比丘五種受具,比丘尼五種受具,綜合而除去共同的,實為七種受具。而《毘尼摩得勒伽》與《十誦律》,明十種受具足。依《十誦律》而造的《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說一切有部舊義,也還是七種得戒。這可見《毘尼摩得勒伽》,及《十誦律》的十種受具,不但在部派中,就是在說一切有部中,也是後起的新說。所以說一切有部本的解說簡略,只能說是維持「摩得勒伽」的古風,也就是維持體裁上的舊形,而並非內容都是古義的。
在律學的開展中,「摩得勒伽」的眾多項目,逐漸結合而傾向於「犍度」(Khandha)的組合。在這點上,《僧祇律》保持「摩得勒伽」形態,而沒有上座部系那樣的,發展為各各獨立的「犍度」。但在舊形式下,也逐漸形成新的結構。如結合「具足」、「不名受」、「支滿」、「不清淨」,而說:「是中如法清淨者,名受具足」,與上座系的「受戒犍度」相當。結合「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而說:「是名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丘(尼的誤寫)攝竟」,與「人犍度」相當。結合「布薩」、「羯磨」、「與欲」、「說清淨」,而說:「是名布薩法、與欲法、受欲法」,與「布薩犍度」相當。又如「衣法」、「毘尼法」、「比丘尼法」、「五百比丘集法藏」等,都近於上座部系的「犍度」。《僧祇律》雖有類集的趨勢,但始終維持眾多項目,依標作釋——「摩得勒伽」的形式。從漸有類集的趨勢而論,現存《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的組成,應為根本二部初分,「摩得勒伽」正向「犍度」發展的初階段。在現有律典中,《僧祇律》是這一部分的古形了。大概為阿育王(Aśoka)的時代,當然有後來的增編部分。
至於《毘尼母經》,如卷四說:
「比丘經、比丘尼經、一切犍度、摩得勒伽、毘尼增一:此五種總為毘尼藏」。
《毘尼母經》所說的「律藏」,「摩得勒伽」以外,別有「一切犍度」。別立「犍度」而又保存「摩得勒伽」,與說一切有部相同。《毘尼母經》一再說到各種犍度,顯然這是「犍度」成立以後,才完成的解說。在《毘尼母經》中,引述「尊者薩婆多說」;「尊者迦葉維說」,「迦葉隨比丘」,「尊者彌沙塞說」,「曇無德」的意見。《毘尼母經》的解說部分,已在律學「五部分流」以後。《毘尼母經》說到「白業觀」(淨觀地)、「種性地」、「第八人地」等九地,與《般若經》所說相合。《毘尼母經》解說部分,應遲到西元以後。
第二節 現存的諸部犍度
第一項 銅鍱律
上座部(Sthavira)系的犍度(khandha)部分,是依「摩得勒伽」(mātṛkā)而次第發展完成的。要說明這一發展過程,對於名稱不同,開合不同,次第不同,詳略不同,與佛及弟子的事緣結合不同——現存的各部律中,與犍度部相當的部分,有先加敘述,明了各本內容的必要。尤其是彼此開合不同,或詳略大異的部分。
《銅鍱律》的「犍度」部,分為〈大品〉(Mahāvagga,日譯本第三卷),〈小品〉(Cullavagga,日譯本第四卷)——二品。〈大品〉一〇犍度,〈小品〉一二犍度,共二二犍度。先說〈大品〉:
一、〈大犍度〉(Mahākhandhaka):分十誦:前四誦,從佛陀成道起,度五比丘,到舍利弗(Sāriputta)、大目連(Mahāmoggallāna)出家,為佛傳的一部分。第五誦起,成立和尚與弟子,師弟間的授受,白四羯磨得具足的制度;及不得受具足的種種規定。
二、〈布薩犍度〉(Uposatha-khandhaka):半月半月,僧伽定期集會,誦說波羅提木叉(pātimokkha),以維護僧團的和合清淨。所以說「與欲」、「與清淨」的如法和合,而不許不和合、不如法的布薩。
三、〈入雨安居犍度〉(Vassupanāyika-khandhaka):每年一度的三月安居,是適應雨季,而作三月定居,精進修行的制度。時間有「前安居」或「後安居」;並對安居期中外出所有的規定。
四、〈自恣犍度〉(Pavāraṇa-khandha):「自恣」為安居終了,同住比丘,互相作善意的忠告,有罪者懺悔,以得清淨的儀式。
五、〈皮革犍度〉(Camma-khandhaka):比丘生活中,有關皮革物品的規定。以首樓那二十億(Soṇakolivisa),精進而兩足出血;及首樓那億耳(Soṇakuṭikaṇṇa)出家,見佛,請求「邊地」容許「五事」為緣起。
六、〈藥犍度〉(Bhesajja-khandhaka):總括比丘的日常飲食,病時的醫藥,及饑荒時期的特殊規定。共分四誦:初誦是有關醫藥的事。第二誦以下,敘述佛的遊行,從舍衛城(Śāvatthi)─→王舍城(Rājagaha)─→舍衛城─→王舍城─→波羅奈(Vārāṇasī)─→阿那伽頻頭(Andhakavinda)─→王舍城─→ 巴連弗邑(Pāṭaligāma)─→渡恆河(Gaṅgā)─→拘利村(Koṭigāma)─→那陀村(Ñātika)─→毘舍離(Vesālī)─→跋提(Bhaddiya)─→阿牟多羅(Aṅguttarāpa)─→阿摩那(Āpaṇa)─→ 拘尸那(Kuśinagara)─→阿頭(Ātumā)─→舍衛城。佛在遊行中,在各處作有關飲食的規制。這一次第遊行,自巴連弗邑到那陀村,與佛最後遊行的路線相近,內容也有部分的共同。
七、〈迦絺那衣犍度〉(Kaṭhina-khandhaka):安居終了,限在一月以內,舉行受迦絺那衣的儀式。受了迦絺那衣,比丘們在五個月以內(十二月十五日滿),可以「離衣宿」、「展轉食」等五事;就是衣食方面,受到種種的優待。
八、〈衣犍度〉(Cīvara-kh.):關於比丘衣服,如居士施衣,糞掃衣,染色,製作等規定。及安居施衣的分配,亡比丘衣的處分等。耆婆(Jīvaka)童子學醫治病的故事,為衣犍度的緣起。
九、〈瞻波犍度〉(Campeyya-khandhaka):佛在瞻波(Campā)。婆沙婆村(Vasabha)的執事比丘,為人非法舉罪,來見佛請示。因此,佛說「非法別眾羯磨」、「非法和合羯磨」、「如法別眾羯磨」、「似法別眾羯磨」、「似法和合羯磨」——都不成羯磨。唯有「如法和合羯磨」,才是正當的羯磨。
一〇、〈拘睒彌犍度〉(Kosambī-khandhaka):拘睒彌(Kosambī)比丘相諍,形成僧伽的分立。佛勸他們和合,說長生(Dīghāyu)王子譬喻,眾人不聽,佛於是棄之而去,訪婆咎(Bhagu),及和合修行的阿那律(Anuruddha)等,回舍衛城。拘睒彌比丘心悔了,來見佛,請求息諍。對於僧伽互諍對立的比丘,衣食住等,應給以平等的待遇;而所說的法,僅可受如法的言說。——以上是〈大品〉;以下是〈小品〉:
一、〈羯磨犍度〉(Kamma-khandha):次第說明:苦切羯磨、依止羯磨、驅出羯磨、下意羯磨;不見罪舉羯磨、不懺罪舉羯磨、不捨惡見舉羯磨——七種羯磨,予以十八事或四十三事的處分。如順行這些處分,應予以解除。
二、〈別住犍度〉(Parivāsika-khandha):這是犯僧殘罪者,受別住、本日治、摩那埵、阿浮呵那——出罪的行法。
三、〈集犍度〉(Samuccaya-khandhaka):這是犯僧殘罪的處分法。在處分過程中,或覆,或憶,或再犯,或犯其他罪,所有複雜的處分法。
四、〈滅諍犍度〉(Śamatha-khandhaka):七滅諍的事例與滅諍;及對「四諍事」所取的滅諍方法。
五、〈雜事犍度〉(Khuddakavatthu-khandha):雜事,或譯為小事,為比丘日常生活中,種種瑣碎事物的規定。攝頌說:「律之小事犍度一百十事」。
六、〈臥坐具犍度〉(Senāsana-khandhaka):有關精舍的建立,床敷具等(四方)僧伽共有財物的管理,分配等規定。
七、〈破僧犍度〉(Saṃghabhedaka-khandhaka):敘述提婆達多(Devadatta)破僧(集體叛教)的經過。辨別僧諍(如拘睒彌比丘)與破僧的差別;破僧與和合僧的罪福。
八、〈儀法犍度〉(Vatta-khandhaka):有關比丘的日常生活:客比丘、舊比丘、遠行、食堂、乞食、阿練若、臥坐具、溫室、廁所,及師長與弟子的「儀法」,共「五十五事」。
九、〈遮說戒犍度〉(Pāṭimokkhaṭhapana-khandha):比丘犯罪覆藏,如來不再布薩說戒為緣起。對於認為比丘有犯而遮止說戒,如法不如法的分別。應審慎舉罪,勿引起僧伽的紛諍別異。
一〇、〈比丘尼犍度〉(Bhikkhunī-kh.):女眾出家的緣起;摩訶波闍波提瞿曇彌(Mahāpajāpatī-gotamī),受「八重法」而得具足戒。其他有關尼眾的特殊規定。
一一、〈五百犍度〉(Pañcasatika-khandha):摩訶迦葉(Mahākassapa)發起,於王舍城,舉行如來遺教的結集(第一結集)。中有阿難(Ānanda)傳佛遺命——小小戒可捨;阿難被責;富蘭那(Purāṇa)從南方來,對飲食規制不同意見的記載。阿難受優陀延王(Udena)及宮人們的布施。以梵壇法處罰闡陀(Chanda)的故事。
一二、〈七百犍度〉(Sattasatika-khandha):佛滅一百年時,毘舍離有受持金銀等十事非法,引起東西方的大諍論。西方集七百比丘,到毘舍離,共同集議,終於宣告十事為非法。稱為「第二結集」。
上來二二犍度,是巴利語的《銅鍱律》「犍度部」的概述。
第二項 四分律
《四分律》的犍度(khandha)部分,與《銅鍱律》非常接近,也分為二二事。前二〇事,名為犍度;而後二事,稱為「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沒有稱為犍度。雖有這些差別,大概說來,與「銅鍱律」是相近的。
一、〈受戒犍度〉,與《銅鍱律》的〈大犍度〉相當。二、〈說戒犍度〉,就是說波羅提木叉(Prātimokṣa)犍度,與《銅鍱律》的〈布薩犍度〉相當。比丘犯而覆藏,如來不再為大眾布薩說戒——這是《銅鍱律.遮說戒犍度》的緣起,《四分律》卻移在這〈說戒犍度〉的中間。三、〈安居犍度〉,與《銅鍱律.入雨安居犍度》相當。上來的三犍度,屬於《四分律》的第二分(卷三一——卷三七中)。
四、〈自恣犍度〉,與《銅鍱律》的〈自恣犍度〉相當。。五、〈皮革犍度〉;六、〈衣犍度〉;七、〈藥犍度〉;八、〈迦絺那衣犍度〉:這都與《銅鍱律》的〈皮革犍度〉、〈衣犍度〉、〈藥犍度〉、〈迦絺那衣犍度〉相當。
九、〈拘睒彌犍度〉;一〇、〈瞻波犍度〉:與《銅鍱律》的〈拘睒彌犍度〉、〈瞻波犍度〉相當。一一、〈呵責犍度〉,與《銅鍱律》的〈羯磨犍度〉相當。一二、〈人犍度〉,與《銅鍱律》的〈集犍度〉相當。一三、〈覆藏犍度〉,與《銅鍱律》的〈別住犍度〉相當。
一四、〈遮犍度〉,與《銅鍱律》的〈遮說戒犍度〉相當,但沒有緣起(移在〈說戒犍度〉中)。一五、〈破僧犍度〉;一六、〈滅諍犍度〉;一七、〈比丘尼犍度〉:都與《銅鍱律》的〈破僧犍度〉、〈滅諍犍度〉、〈比丘尼犍度〉相當。一八、〈法犍度〉,與《銅鍱律》的〈儀法犍度〉相當。從〈自恣犍度〉到〈法犍度〉,共一五犍度,屬於四分中的第三分(卷三七中——卷四九)。
一九、〈房舍犍度〉、與《銅鍱律》的〈臥坐具犍度〉相當。二〇、〈雜犍度〉,與《銅鍱律》的〈雜事犍度〉相當,但內容大有出入。試分為六段來說明:1.從鉢、刀起,到栴檀鉢——賓頭盧(Piṇḍola-bhāradvāja)現神通取鉢止。2.如來在十五日中,大現神通;並說慧燈王本生。3.從貴價鉢起,到擔物止。4.建塔,種種供養,並說迦葉佛(Kāśyapa)大塔事。5.從覆鉢起,到持刀劍止。6.優陀延王(Udayana)於賓頭盧起惡心,為慰禪王(Ujjayainī)所捉;後偕王女逃回,大迦旃延(Mahākātyāyana)為王說法。佛為比丘們說〈大小持戒犍度〉。1.3.5.——三段,大抵與《銅鍱律》相近。2.如來大現神通,與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雜事》相合。6.優陀延王事,也見於《雜事》。〈大小持戒犍度〉,與《長部.沙門果經》,佛為阿闍世王(Ajātaśatru)的說法相合。4.《銅鍱律》缺。《四分律》特詳與塔有關的譬喻與規制,與重視供塔的功德有關。
二一、「集法毘尼五百人」,與《銅鍱律.五百犍度》相當,但缺富蘭那(Purāṇa)與闡陀(Chanda)的故事。二二、「七百集法毘尼」,與《銅鍱律》的〈七百犍度〉相當。從〈房舍犍度〉以來,屬於四分中的第四分(卷五〇——卷五四)。
第三項 五分律
《五分律》與《銅鍱律》、《四分律》,同屬於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的系統,所以較為接近。但《五分律》中,與「犍度」(khandha)部相當的部分,如與《銅鍱律》及《四分律》相比對,至少有四點主要的出入:1.《五分律》與犍度相當的,共二一法。不稱為犍度而稱為法(dharma),恰與《十誦律》相合。2.二一法,與《銅鍱律》的二二犍度,及《四分律》的二〇犍度,及二種「集法毘尼」,雖然大致相當,而實大有開合、增減的差別。3.《五分律》所說,文字取省略的態度,每說「皆如上說」等。這是原本如此,或者為(江東愛好簡略的)譯者所省略,雖不得而知,但到底是《五分律》的特色。4.與佛及弟子的事緣相結合的,與《銅鍱律》相近,而多有不同;《四分律》卻有近於《十誦律》的傾向。《五分律》二一法的內容,大略如下:
一、「受戒法」;二、「布薩法」;三、「安居法」;四、「自恣法」;五、「衣法」;六、「皮革法」:這與《銅鍱律》的〈大犍度〉(《四分律.受戒犍度》);〈布薩犍度〉(《四分律》的〈說戒犍度〉);〈入雨安居犍度〉;〈自恣犍度〉;〈衣犍度〉;〈皮革犍度〉相當。七、「藥法」;八、「食法」:這二法,在《銅鍱律》與《四分律》中,是合為〈藥犍度〉的。在佛法中,飲食也只是藥物一樣,不得已而用,以免除身體的疲倦苦痛而已。九、「迦絺那衣法」,與《銅鍱律》及《四分律》的〈迦絺那衣犍度〉相當。——以上九法,為五分中的第三分(卷一五——二二)。
一〇、「滅諍法」,與《銅鍱律》的〈滅諍犍度〉相當。一一、「羯磨法」:《銅鍱律》也有〈羯磨犍度〉,但內容的廣狹不同。「羯磨法」說:1.犯僧殘的,或覆或不覆,或再犯,或犯別罪,應予以摩那埵、別住、本日治、出罪的處分,與《銅鍱律》的〈集犍度〉,《四分律》的〈人犍度〉相當。2.拘舍彌諍事,與《銅鍱律》及《四分律》的〈拘睒彌犍度〉相當。3.因非法舉罪,而說羯磨的如法不如法,與《銅鍱律》及《四分律》的〈瞻波犍度〉相當。4.接著說呵責羯磨、驅出羯磨、依止羯磨、舉罪羯磨——不見罪舉,不悔罪舉,不捨惡邪見舉。又明呵責羯磨、下意羯磨的事緣與處理。這一部分,與《銅鍱律》的〈羯磨犍度〉,《四分律》的〈呵責犍度〉相當。——以上二法,為五分中的第四分(卷二三——二四)。
一二、「破僧法」,與《銅鍱律》及《四分律》的〈破僧犍度〉相當。一三、「臥具法」,與《銅鍱律》的〈臥坐具犍度〉,《四分律》的〈房舍犍度〉相當。一四、「雜法」,與《銅鍱律》的〈雜事犍度〉相當。「雜法」也說佛塔的供養。禁寐王十一夢,及為迦葉佛起大塔事,近於《四分律》的〈雜犍度〉,而事緣增詳。一五、「威儀法」,與《銅鍱律》的〈儀法犍度〉,《四分律》的〈法犍度〉相當。一六、「遮布薩法」,與《銅鍱律》的「遮說戒犍度」相當。但僅有比丘犯而覆藏,如來不再為布薩說戒的事緣。這部分,《四分律》在〈布薩犍度〉中。一七、「別住法」,與《銅鍱律》的〈別住犍度〉,《四分律》的〈覆藏犍度〉相當。
一八、「調伏法」,《銅鍱律》與《四分律》的犍度部,是沒有這一部分的。本書第四章曾有所說明:《五分律》的「調伏法」,本為特殊事項,「犯不犯分別」的判決實例。與《僧祇律》「雜誦跋渠法」的「毘尼斷當事」相當。後來,或擴編為別部,那就是《四分律》的「調部」,《十誦律》的〈毘尼誦〉(的一部分)。或在〈波羅提木叉(經)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中,分別編入波羅夷(pārājikā)、僧伽婆尸沙(saṃghāvaśeṣa)的各條的「分別犯相」中,那就是《銅鍱律》。《五分律》的「調伏法」,獨立於與犍度部相當的部類中;這對於摩得勒伽(mātṛkā)古典的存在,多一分證成的力量。
一九、「比丘尼法」,與《銅鍱律》及《四分律》的〈比丘尼犍度〉相當。二〇、「五百集法」;二一、「七百集法」,與《銅鍱律》的〈五百犍度〉、〈七百犍度〉相當。也就是《四分律》的「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以上十法,為五分中的第五分(卷二五——三〇)。
第四項 十誦律
《十誦律》是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律藏,與屬於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系的(前面所說的)三部律,組織上是不大相同的。與犍度(khandha)相當的部分,《十誦律》是分散在三處的。Ⅰ第四誦名「七法」,第五誦名「八法」,共一五法。「七法」、「八法」的稱為「法」(dharma),與《五分律》相同。分為「七法」與「八法」——二類,與《銅鍱律》的分為「大品」、「小品」,顯然有著同樣的意義。Ⅱ第六誦名「雜誦」。Ⅲ第十誦名「毘尼誦」(也名「善誦」),「毘尼誦」中稱為「毘尼序」的一部分。這三類,就是與犍度相當的部分。
Ⅰ「七法」中,一、「受具足戒法」,與《銅鍱律》的「大犍度」相當(《四分律》為「受戒犍度」,《五分律》為「受戒法」;凡名義近似的,以下從簡)。《十誦律》直從成立和尚與弟子的制度說起,沒有佛陀成道以來,眾弟子出家,有關佛傳的部分。二、「布薩法」;三、「自恣法」;四、「安居法」;五、「皮革法」;六、「醫藥法」;七、「衣法」:都與《銅鍱律》的「布薩犍度」、「自恣犍度」、「入雨安居犍度」、「皮革犍度」、「藥犍度」、「衣犍度」相當。「皮革法」中的億耳(Śroṇa-koṭikarṇa)故事,有航海失路,經歷餓鬼國的傳說(上來卷二一——二八)。
「八法」中,一、「迦絺那衣法」;二、「俱舍彌法」;三、「瞻波法」:與《銅鍱律》的「迦絺那衣犍度」、「拘舍彌犍度」、「瞻波犍度」相當。四、「般茶盧伽法」:般茶(Paṇḍu)與盧伽(Lohita)比丘,歡喜鬥諍,因而制立苦切羯磨,從人立名。在這一法中,次第說苦切羯磨……惡邪不除擯羯磨,與《銅鍱律》的「羯磨犍度」、《四分律》的「呵責犍度」相當。五、「僧殘悔法」,明犯僧殘者的處分法;與別住及出罪的隨順行法,與《銅鍱律》的「集犍度」、「別住犍度」相當(《四分律》為「人犍度」、「覆藏犍度」)。六、「遮法」;七、「臥具法」;八、「諍事法」:與《銅鍱律》的「遮說戒犍度」、「臥坐具犍度」、「滅諍犍度」相當(上來卷二九——三五)。
Ⅱ「雜誦」:在「雜誦」的總題下,分「調達事」、「雜法」———二部分。調達,是提婆達多(Devadatta)的簡譯。「調達事」中,廣說提婆達多的破僧。有阿難(Ānanda)不捨佛(三本生),及舍利弗(Śāriputra)能破調達的本生。與《銅鍱律》的「破僧犍度」相當。「雜法」分五段:1.「上二十法」;2.「中二十法上」;3.「中二十法下」:與《銅鍱律》的「雜事犍度」相當。4.「後二十法上」,或作「明比丘尼法」,與《銅鍱律》的「比丘尼犍度」相當。但有關比丘尼的受戒法,及八敬法,《十誦律》屬於「比丘尼律」。5. 「後二十法下」,與《銅鍱律》的「儀法犍度」相當。這樣,《十誦律》的「雜法」,包含了「雜事」、「比丘尼」、「儀法」——《銅鍱律》的三種犍度在內(上來卷三六——四一)。
Ⅲ「毘尼誦」的「毘尼序」,分為四品。1.「五百比丘結集三藏法品」;2.「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這二品,與《銅鍱律》的「五百犍度」、「七百犍度」相當(上來卷六〇——六一中)。
有關犍度的部分,《十誦律》主要是稱為法的,如「七法」、「八法」、「雜法」。但也有稱為事(vastu)的,如「調達事」。而最後二種,又稱為品(varga)。
第五項 根本說一切有部律
根本說一切有部(Mūlasarvāstivādin)的律藏,與犍度(khandha)部相當的部分,依藏譯所傳,分為「毘奈耶事」(Vinayavastu)、「毘奈耶雜事」(Vinayakṣudrakavastu)二部。如第二章(第二節第一項)所說:根本說一切有部的「毘奈耶事」,是分為十七事的。唐義淨曾譯成七八十卷,但已殘缺不全,僅存四十七卷了。
Ⅰ「毘奈耶事」中,一、「出家事」(Pravrajyā-vastu),義淨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五卷,現為四卷。以央伽(Aṅga)與摩揭陀(Magadha)的興衰,及舍利子(Śāriputra)與目乾連(Mahāmaudgalyāyana)出家為緣起。與《銅鍱律》的「大犍度」相當(與《十誦律》「受具足戒法」的緣起不合)。
二、「布薩事」(Poṣadh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布薩犍度」相當。
三、「隨意事」(Pravāraṇa-vastu),義淨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隨意事》,一卷。與《銅鍱律》的「自恣犍度」相當。
四、「安居事」(Varṣā-vastu),義淨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安居事》,一卷。與《銅鍱律》的「入雨安居犍度」相當。
五、「皮革事」(Carma-vastu),義淨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皮革事》,一卷。與《銅鍱律》的「皮革犍度」相當。
六、「藥事」(Bhaiṣajya-vastu),義淨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藥事》,二〇卷,現為一八卷。與《銅鍱律》的「藥犍度」相當;但內容增廣,與各部律的距離很大。分別來說:1.醫藥飲食規定,與「藥犍度」相當;但雜有冗長的圓滿(Pūrṇa)故事(卷一——七)。2.佛次第遊行說法(卷八——九中)。3. 佛與金剛手(Vajrahasta)遊北天竺(卷八中——九中)。4.佛與阿難(Ānanda)次第遊行,廣說宿緣(卷九中——一二中)。5.佛受波斯匿王(Prasenajit)請,說菩薩本生——長行及偈頌(卷一二中——一五)。6.佛說氈戰女(Ciñcā)帶盂謗佛的宿緣(錯簡,應移在末段。卷一六初)。7.遊無熱池(Anavatapta),諸大弟子自說先世業緣(卷一六——一八中)。8.佛自說山石傷足等業緣(一八中——終)。在這八段中,與藥食有關的,僅有第一段。「藥犍度」組織的特色,是佛的次第遊行。「藥事」就應用這次第遊行,而不斷延長,集錄了眾多的本生與(業緣)譬喻。
七、「衣事」(Cīvar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衣犍度」相當。
八、「羯恥那衣事」(Kaṭhina-vastu),義淨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羯恥那衣事》,一卷,與《銅鍱律》的「迦絺那衣犍度」相當。
九、「拘睒彌事」(Kosambī-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拘睒彌犍度」相當。
一〇、「羯磨事」(Karm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瞻波犍度」相當。
一一、「黃赤事」(Paṇḍulohitak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羯磨犍度」相當。《十誦律》的「般茶盧伽法」,就是黃赤。
一二、「補特伽羅事」(Pudgal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集犍度」相當。《四分律》作「人犍度」,與補特伽羅名稱相合。
一三、「別住事」(Parivāsik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別住犍度」相當。
一四、「遮布薩事」(Poṣadhasthāpan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遮說戒犍度」相當。
一五、「臥具事」(Śayanāsan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臥坐具犍度」相當。
一六、「諍事」(Adhikaraṇa-vastu),義淨譯缺,與《銅鍱律》的「滅諍犍度」相當。
一七、「破僧事」(Saṃghabheda-vastu),義淨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破僧事》,二〇卷。與《銅鍱律》的「破僧犍度」相當;但內容增廣,與各部律有很大的出入。義淨所譯的「破僧事」,次第有點紊亂,內容也已有殘脫,現在重為整理:
1.佛傳:從釋迦族(Śākya)起源,到佛還故國,度釋種苾芻及優波離(Upāli)。與《眾許摩訶帝經》相合(卷一——九)。
2.廣說宿緣——五苾芻得度.六年苦行……阿難陀(卷一一中——一三中)。
3.提婆達多(Devadatta)修得神通.索眾.籌畫破僧.……放醉象.破僧.舍利弗率眾歸佛(卷一三中——二〇中)。
4.佛化阿闍世王(Ajātaśatru)(二〇卷終)。文義不完全,有缺佚,應依《沙門果經》來補足。
5.闍王不再信提婆達多.殺羅漢尼.佛記地獄一劫.提婆達多還故國.求作王.求耶輸陀羅(Yaśodharā).毒爪害佛.墮地獄.舍利子等往觀(卷一〇)。
6.優波離問破僧(卷一一——一一中)。
Ⅱ「毘奈耶雜事」,義淨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全部四〇卷,部帙龐大。《雜事》分為八門,每門十頌。因緣的敘述很詳細,又以「內攝頌」,附加了佛涅槃等譬喻,所以顯得特別廣。如將因緣簡化,除去「內攝頌」,那麼《雜事》的內容,與《十誦律》「雜法」的五大段,還是相合的。如一門.一頌「磚石」起,二門.七頌「嚼噉五食」止,合於「雜法」的「上二十法」。二門.八頌「安門扇」起,四門.十頌「栽樹」止,合於「雜法」的「中二十法上」。四門.十頌「賊緂」起,六門.四頌「刀子」止,合於「雜法」的「中二十法下」。以上,也就與《銅鍱律》的「雜事犍度」相當。六門.四頌「下天宮」起,八門.六頌「不畜琉璃盃」止,合於「雜法」的「下二十法上」,也就是「比丘尼法」。八門.七頌「錫杖」起,八門.十頌「禮四老宿」,及「內攝頌」的「廣說弟子行」,合於「雜法」的「下二十法」。這也與《銅鍱律》的「儀法犍度」相當。
《雜事》卷三五,敘述佛的涅槃譬喻。次明「五百結集事」、「七百結集事」。這二部分,與《銅鍱律》的「五百犍度」、「七百犍度」相當。在《十誦律》中,這是不屬於(「雜誦」)「雜法」的,另外成為「毘尼序」的二品。在《雜事》中,這也不是八門.十頌所攝,所以也只是《雜事》的附屬部分。
第六項 毘尼母經的諸犍度
上面所說的五部律,代表了分別說(Vibhajyavādin)與說一切有(Sarvāstivāda)兩大系。犍度(khandha)部分的分別獨立,本為上座部(Sthavira)律師的業績。但上座部中犢子部(Vātsīputrīya)一大流,沒有廣律的傳譯,也就不能明了有關犍度部分的內容。正量部(Saṃmatīya)所傳的《律二十二明了論》,說到「婆藪斗律」;可知這一部派的犍度部分,也是稱為「事」(婆藪斗 vastu)的;但所知的,僅此一點而已。
《毘尼母經》,被推定為屬於先上座部(Pūrvasthavira)而轉名的雪山部(Haimavata)。這一派的律藏,有「諸犍度」、「一切犍度」。在名稱上,與《銅鍱律》及《四分律》一樣。《毘尼母經》,每提到各種犍度的名目。《律藏之研究》,曾集錄出一四種犍度——「受戒犍度」或「受具犍度」;「布薩犍度」;「革屣犍度」;「衣犍度」;「藥草犍度」或「藥犍度」;「迦絺那犍度」;「拘睒彌犍度」;「章卑犍度」;「呵責犍度」;「破僧犍度」;「三摩兜犍度」;「持戒犍度」;「敷具犍度」;「雜犍度」。此外,應還有「滅罪犍度」,共一五種。
在可知的一五犍度中,「布薩」、「革屣」(或作「皮革」)、「衣」、「藥」、「迦絺那」、「拘睒彌」、「章卑」(瞻波的異譯)、「破僧」、「雜」——九種,可說與《銅鍱律》及《四分律》相同。「受戒」、「呵責」——二種,與《四分律》相合。而「敷具犍度」,卻與《銅鍱律》的「臥坐具」相近,與《四分律》的「房舍犍度」不同。《毘尼母經》,雖近於《四分律》,但並不與《四分律》完全一致。此外,「持戒犍度」、「滅罪犍度」、「三摩兜犍度」,都顯得非常特別。
「持戒犍度」所舉的內容,是客比丘與舊比丘的五法恭敬。《銅鍱律》屬於「儀法犍度」,《四分律》屬於「法犍度」,所以或推論為「威儀犍度」的別譯。然在《五分律》中,這是屬於「受戒法」的。所以《毘尼母經》的「持戒犍度」,極可能與《五分律》一樣;「持戒」是「受戒」的異譯。
「滅罪犍度」所舉的內容是:「所犯不隱,盡向人說,名為發露」。發露滅罪,本通於七篇,如說:「如七篇所犯,應懺悔除,懺悔能滅」。但在犍度中,重在僧殘的除滅罪法。這是《銅鍱律》的「集犍度」,《四分律》的「人犍度」所攝。在《十誦律》中,屬於「僧殘悔法」。《毘尼母經》稱為「滅罪」,意義與《十誦律》相近。
《毘尼母經》說:「上廁法,一一三摩兜犍度中廣明」。以上廁法為「三摩兜犍度」,而三摩兜的原語與意義,都不明了。原文的文義,本來不太明白,「一一」,可能為「二」字的誤寫。如《毘尼母經》說:「如是眾多,今總說二三」。「二三」連續成句,是略說一二的意思。如這樣,原文應為:「上廁法,(已略說)二三,摩兜犍度中廣明」。上廁法,《銅鍱律》屬「儀法犍度」(《四分律》為「法犍度」,《五分律》為「威儀法」);「儀法」為 vatta 的對譯,與「摩兜」相近;「摩兜犍度」,也許與「儀法犍度」相合。總之,《毘尼母經》所代表的部派,關於犍度的名稱,近於《銅鍱律》及《四分律》,而仍有其特殊的地方。
第三節 犍度部成立的過程
第一項 成立犍度的三階段
「摩得勒伽」(mātṛkā),上座部(Sthavira)系的「犍度」(khandha)部分,已經簡略的敘述。現在可以進一步的,論究「犍度」部成立的過程。有關犍度部分的成立,平川彰博士以為:犍度部的現在形態,是成立於枝末分派以後的。然從諸律的共通而觀,有繼承根本律的可能性。在諸律中,巴利(Pāli)——《銅鍱律》與《四分律》,同為二十二章,同名為犍度,這一組織的類同,值得注目,認為這是古形的保存。博士的論據,雖不止於此,然以二律組織的類同,而斷為古形的保存,似乎還值得商討。因為,在部派分裂的系統中,這是同屬於分別說(Vibhajyavādin)系的。犍度部分組織的近似,也許由於部派的親近性吧!博士以為:犍度部組織的成立時期,可以上溯於原始佛教的時代。雖推論為成立於原始佛教時期,而不知原始的組織是什麼。所以見《銅鍱律》與《四分律》的類同,而論斷為古形。當然,這也應該是受到近代研究者的影響——對巴利語聖典的過分推重。
論究犍度部的成立過程,試從各部律的比較著手。各部律的犍度部分,次第與項目,並不一致。然而比較起來,《根有律》、《十誦律》、《四分律》、《銅鍱律》,連《五分律》在內,在前面的大部分,都表現了大致相同的情形,如:
〔十誦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銅鍱律〕 〔五分律〕 1.受具足───1.出家────1.受戒────1.大─────1.受戒 2.布薩────2.布薩────2.說戒────2.布薩────2.布薩 3.自恣────3.隨意────4.自恣────4.自恣────4.自恣 4.安居────4.安居────3.安居────3.入雨安居──3.安居 5.皮革────5.皮革────5.皮革────5.皮革────6.皮革 6.醫藥────6.藥─────7.藥─────6.藥─┬───7.藥 └───8.食 7.衣─────7.衣─────6.衣─────8.衣─────5.衣 8.迦絺那衣──8.迦絺那衣──8.迦絺那衣──7.迦絺那衣──9.迦絺那衣
從「受具足」到「迦絺那衣」,共有八法(《五分律》開為九法):雖各律的次第,有小小不同,而大體可說是一致的。《毘尼母經》卷四這樣說:
「諸經中與毘尼相應者,總為比丘、比丘尼經。諸經中與迦絺那衣相應者,總為迦絺那犍度。比丘經、比丘尼經、一切犍度、摩得勒伽、毘尼增一:此五種總為毘尼藏」。
《毘尼母經》立一切犍度,而對犍度部的類集,舉「迦絺那衣」為例,這不能不說是奇突的!《五分律》的第三分,就是上列的九法,也以「迦絺那衣法」為最後。這可以解說為:這是犍度部第一階段集出的內容。第一階段集出的,以「迦絺那衣」為末後,這是上座部系的共同傳說,一致公認;這所以《毘尼母經》,以「迦絺那衣」的總集為例吧!這八法中,「受具足」為出家而成為僧伽成員的儀式;「布薩」為半月一次的誦戒;「安居」為一年一度的三月定住;「安居」的結束是「自恣」;然後受「迦絺那衣」。這五法,為佛教內的宗教大典。而「衣」、「藥」、「皮革」,為日常生活中,有關僧伽及個人的重要事項。犍度部分分別成立的初階段,應就是這些諸律共通的部分。
以下的犍度部分,組織與次第,分別說與說一切有系(Sarvāstivāda)不同;試再分為二類來比較。
上列部分,是有關僧事處理的是否如法,及有所違犯的處分法規,自成一類,大致相合。所以這第二階段集成的,還早在說一切有與分別說——二系未分的時代。《五分律》獨成一格,是參考了古代「摩得勒伽」的緣故。
這一部分,儘管內容相當,而組織與次第,顯然是差別很大!「五百結集」與「七百結集」,為這一部分中,唯一共同的部分。這是有關結集傳說的記錄,在上座部系中,早已獨立組成,而附於「法」或「犍度」的末後。如現存的《雜事》,雖有「五百結集」與「七百結集」,但這並不是《雜事》的「八門」,門門十頌所攝的,這只是附錄而已(《十誦律》也不是「雜誦」所攝)。這二種附錄,起初是沒有看作「犍度」或「法」的。如《十誦律》沒有稱為「法」;《四分律》也沒有稱之為「犍度」。這本是不適於稱為「犍度」或「法」的。《銅鍱律》稱為「犍度」,《五分律》稱為「法」,那是各部派重組時代的事了。
屬於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與《根有律》,組織與次第,大體是一致的。《十誦律》的「雜誦」,含有「調達事」、「雜法」、「比丘尼法」與「威儀」部分。《根有律》的《雜事》,「破僧事」已分離獨立了。《雜事》僅含有「雜法」、「比丘尼法」、「威儀法」(又附有二種結集)。「雜誦」與《雜事》所包含的各部分,在分別說系的律藏中,是各別獨立的。《律藏之研究》,以《銅鍱律》及《四分律》的二二犍度為原形,所以對《雜事》與「雜誦」的含有幾部分,解說為「犍度的併合」。其實,《雜事》與「雜誦」,不是併合其他犍度,反而是逐漸的分離出來。如根本說一切有部(Mūlasarvāstivādin)的犍度部分,是「十七事」與「雜事」;這是唐義淨所傳,西藏所傳的一致傳說。然《根有律》卷二七說:
「戒者,謂從四他勝,終至七滅諍。……於餘十六事處、及雜事處、尼陀那處、目得迦等處」。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也是這樣說的。一六事與雜事,顯然為說一切有部律的初型。《十誦律》但立「七法」、「八法」(《根有律》開為十六),「調達事」還是「雜誦」的一分,這就是一六事與雜事了。等到「調達事」(「破僧事」)分離出來,成為一部,就成為「十七事」與「雜事」。所以,《雜事》與「雜誦」的含有「比丘尼」等部分,決不是併合,而是在諸犍度分離獨立過程中,還沒有分離出來。《十誦律》的「雜誦」(《根有律》稱為「雜事」),與《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不是同名為「雜誦」嗎?《僧祇律》的「雜誦」,不是含有更多的部分嗎?惟有以「雜誦」為原型,以觀察其分離獨立的過程,對於犍度部的古形與新形,才能明確的辨認出來!
第二項 依摩得勒伽而次第成立
上座部系(Sthavira)的「摩得勒伽」(mātṛkā),是分為三聚——「受戒聚」、「相應聚」、「威儀聚」的。大眾部系(Mahāsāṃghika)的《僧祇律》,綜合為二法——「雜誦跋渠法」、「威儀法」。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雜誦」或「雜事」,含有「威儀法」在內。所以「摩得勒伽」的原型,起初可能是泛稱為「雜誦」或「雜品」;由於一再增編,才成為「三聚」或「二法」的。
┌受戒聚(具足戒)──┬─雜誦跋渠法 雜誦(雜品)──┼相應聚(法 部)──┘ └威儀聚(行法部)────威儀法
與犍度(khandha)相當的部分,是依古形的「雜誦」(二法或三分),而分離獨立起來的。「摩得勒伽」,是僧團中有關僧伽與個人所有的規章法制。這些規制,原始結集時,還沒有集出,而是推行於僧伽內部的不成文法。離原始結集不久,早在七百結集以前,律師們已集為標舉項目的「摩得勒伽」。這應與法的「摩得勒伽」——相互對論,名為「論阿毘達磨論」的開展同時。依標舉而作解說,起初是應該極為簡要(說一切有部的《毘尼摩得勒伽》,代表了那種隨標略釋的風格)。然在師承傳授,適應不同的情形下,到根本二部分裂(約西元前三〇〇年頃)以前,僧伽間傳誦的「摩得勒伽」,應該已有了多少出入。現存《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及「威儀法」,代表了東方(後來成為大眾部)的「摩得勒伽」。西方(後來成為上座部)的「摩得勒伽」誦本,當然近於上座系的,次第與內容,有了不少的出入;但二部的距離,是不會相差太遠的。在《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中,已有「受具戒」、「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攝」、「布薩」、「安居」、「自恣」、「衣」、「毘尼」、「比丘尼」、「五百比丘集法藏」、「七百集法藏」——一〇種,近於上座部系的犍度。但沒有分離出來,而是含容在「雜誦」中的。比對上座部系,都有分別獨立的諸犍度,可推定為:《僧祇律》的「雜誦」,正代表了——在「摩得勒伽」的項目中,以重要的項目為中心,將有關部分,類集編次的階段;這是根本二部將分與初分的形態。分裂以後,大眾部維持舊形,而上座部及其再分化的部派,繼承固有學風,一再類集為不同的犍度(法或事),而獨立成部。
《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是「摩得勒伽」的古形(上座部古誦本,應相差不遠);犍度部分,由此而分離成立。對於這一論題,先舉三項有力的證明。
Ⅰ《銅鍱律》的「瞻波」、「拘睒彌」、「羯磨」、「集」、「別住」——五種犍度,在上座系的各部律中,開合不定,而名稱也最不一致。
這一部分,開合——或二,或四,或五而外,名義最為含混!如「羯磨」,《根有律》約如法、和合、非法、別眾的羯磨說。《銅鍱律》指苦切、依止、驅出、下意、不見罪舉、不悔罪舉、不捨惡見舉——七種羯磨說。而《五分律》的「羯磨法」,幾乎把這一部分,全都包括了進去。又如《銅鍱律.集犍度》的「集」,意義也不明了。如比對《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及上座系的「摩得勒伽」,就會充分的明了出來。與此相當的「雜誦跋渠法」,共一四項目,分為七段,文長二卷以上。內容為:
A 5「羯磨」.6「羯磨事」:羯磨有「四羯磨」、「二羯磨」……「成就五如法和合作羯磨已後不悔」——十類。羯磨事有「比丘受具足羯磨事」……「和合根羯磨事」——十類。羯磨與羯磨的事,作全部的分類統列,可說是羯磨的大綱。
B 7「折伏羯磨」(五類).8「不共語羯磨」(二類).9「擯出羯磨」.10「發喜羯磨」(六事).11「舉羯磨」——不見罪舉.不悔罪舉.不捨見舉(三類)。
C 12「別住」.13 「摩那埵」.14「出罪」:結名「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攝」。以尸利耶娑犯僧殘為緣起,其次解說:「持律比丘與他出罪時,他語有罪亦知,無罪亦知。覆亦知,不覆亦知。發露亦知,不發露亦知。應與別住亦知,不應與別住亦知。如法與別住亦知,不如法與別住亦知。如法行波利婆沙亦知,不如法行波利婆沙亦知。中間有罪亦知,中間無罪亦知。夜斷亦知,夜不斷亦知。隨順行亦知,不隨順行亦知。應與摩那埵亦知,不應與摩那埵亦知。如法與摩那埵亦知,不如法與摩那埵亦知。究竟摩那埵亦知,不究竟摩那埵亦知。中間有罪亦知,中間無罪亦知。夜斷亦知,夜不斷亦知。隨順行亦知,不隨順行亦知。應與阿浮呵那亦知,不應與亦知。如法與阿浮呵那亦知,不如法與亦知。共覆亦知,不共覆亦知。無量覆亦知,(別覆亦知),毘舍遮脚亦知。或有罪合非夜合,或有夜合非罪合,或有罪合夜亦合,或有非罪合非夜合。本罪,中間罪」。「有罪」到「不發露」,是通於一切罪的。對於「有罪」,作了極廣的論究。「別住」以下,專約僧殘罪的處分說。
D15「應不應羯磨」:瞻波比丘的諍訟為緣起,而說非法不和合、非法和合、如法不和合、如法和合——四種羯磨。
E16「隨順已捨」:「折伏」、「不共語」、「擯出」、「發喜」、「舉」、「別住摩那埵」——六種羯磨,隨順行五事或七事,然後解除羯磨。
F17「吔邏咃」:二部眾共諍舉與不舉,由中正的斷事者來處分解決。
G18「異住」:二部眾共諍,僧破,仍應受供養,得受具足戒。
說一切有部的《毘尼摩得勒伽》,與「雜誦跋渠法」上列七段相當的,是:
A 6「羯磨」. 7「羯磨事」……16「所作事」
B35「白」.36「白羯磨」.37「白二羯磨」.38「白四羯磨」
C39「苦切羯磨」……44「惡邪不除擯羯磨」
D45「別住」……49「別住等四功德」
E51「戒聚」.52「犯聚」……60「罪聚」
F205「諍壞僧」
G207「下意」.208「種種不共住」
H209「闥賴吒」
《毘尼摩得勒伽》的八類,項目雜而且多;「雜誦跋渠法」,較為簡略。《毘尼摩得勒伽》的AB——二類,在「雜誦跋渠法」中,只是A類的二項。C類,與「雜誦跋渠法」的B類相合。DE——二類,與「雜誦跋渠法」的C類相合。F類,就是「雜誦跋渠法」的G類。G類,合於「雜誦跋渠法」的E類。H類,與「雜誦跋渠法」的F類相合。
《僧祇律》「雜誦跋渠法」中,如上所列的部分,內容都與「羯磨」有關。雖有成為不同部類的傾向,而還是前後次第,意義關聯的。所以,《五分律》除「別住」部分以外,總稱之為「羯磨法」。這是依據古型的次第相連,意義相關而總立的,並非如或者所說,將不同的犍度,合而為一。然「羯磨法」中,問題不一,再分為不同的犍度,從組織的嚴密來說,也確乎是必要的。本來都是「羯磨」,分編者沿用「羯磨」為一部分的名稱。但部派間的意見不一,所以《銅鍱律》的〈羯磨犍度〉,與《根有律》的「羯磨事」,所指的部分內容,也就不能相合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雜誦跋渠法」的「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攝」一章。標舉項目,僅有「別住、摩那埵、出罪」(梵語阿浮呵那)——三事;而結說時,增列「毘尼攝」。在解說中,廣說有罪、無罪,通於一切犯(五聚罪);然後專說僧殘罪的處罰及出罪。在《毘尼摩得勒伽》中,「別住」(45)等以下,明「戒聚」、「犯聚」、「不犯聚」(51 52 53)等。《毘尼母經》,也是一樣。「雜誦跋渠法」,是統合這二類了。在「犯」的處分中,僧殘罪最為複雜。非詳明有犯、無犯、輕犯、重犯……一切犯相,是不可能如法處理的。所以「別住摩那埵出罪」,與「犯不犯」、「輕犯重犯」等分別,從來就是相關聯的。《毘尼摩得勒伽》,末了的「罪聚」,是罪(就是犯)的總攝。《毘尼母經》作「集犯」。「雜誦跋渠法」的「毘尼攝」,就是「犯毘尼」的總攝。Samuccaya,應譯為「集」,但也有譯作「攝」的。「別住摩那埵出罪」,與犯不犯等「集犯」,「摩得勒伽」的舊型,是相關聯的;所以對有關僧殘罪的處分——「別住摩那埵出罪」,《銅鍱律》就稱之為「集犍度」了。
Ⅱ「雜誦跋渠法」有52「毘尼」(斷當事),這是對於波羅夷(pārājikā)、僧伽婆尸沙(saṃghāvaśeṣa)——僧殘的違犯,所作的判決實例。上章曾說到:這一部分,與《五分律》的「調伏法」相當。依此擴編而成為別部的,是《四分律》的「調部」,《十誦律》的〈毘尼誦〉(的一部分;毘尼誦是因此立名的)。《銅鍱律》改編在〈經分別〉(Sutta-vibhaṅga)中。在波羅夷與僧殘的戒條下,「分別犯不犯相」,而廣舉判決的實例。從分量說,「雜誦跋渠法」的「毘尼」,與《五分律》的「調伏法」,最為簡略。內容的多少出入,那是大眾部與上座部的傳誦不同了。「雜誦跋渠法」,本為犍度部分的母體,依此分出而成為犍度部分,如《五分律》立「調伏法」,可說是最合理的。
Ⅲ「雜誦跋渠法」有54「比丘尼法」,「比丘尼法」的集為一類,是很早的。在說一切有部中,還含攝在「雜誦」、「雜事」,沒有分離獨立。分別說系的《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都分別成立為〈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都有「比丘尼」的存在。然在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誦律》、《毘尼誦》、《毘尼摩得勒伽》、《毘尼母經》,都沒有標舉「比丘尼」項目,可說是很費解的!在「雜誦跋渠法」中,明確的證實了古型的「摩得勒伽」,是有「比丘尼法」的。這近於部派未分以前的古型;上座部系的〈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是據此而成立的。現存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沒有「比丘尼」項目,如不是由於上座傳統的輕視女性,那一定是脫落了。
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羯磨犍度〉(或稱為法,或稱為事)的含義不確定,〈集犍度〉的意義不明了;《五分律》的「調伏法」,各部的「比丘尼法」(或犍度),都從《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中,發見其淵源,與確定的意義。所以,「雜誦跋渠法」(及「威儀法」)為「摩得勒伽」,為犍度部分的母體,應該是無可懷疑的事。
《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與「威儀法」,為毘尼的摩得勒伽的大眾部誦本。從雜多的項目中,漸類集為犍度部分的形態,但還沒有分離為別部。現在來比對《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與上座部律(以《四分律》為代表)的關係。在比對中,說明某些部分已接近成立,或略具雛形,以論斷為部派將分未分時代的犍度之母。
(《四分律》)一、〈受戒犍度〉:《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類集1 「受具(足)」.2 「不名受(具足)」.3「支滿」(應與受具足).4「不清淨」(不得受具足),結為:「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具足」。與〈受戒犍度〉相當,接近完成;地位也是在第一。
二、〈說戒犍度〉:與〈說戒犍度〉相當的,是31「布薩法」。結為:「是名布薩法,與欲法,受欲法」;而結頌作:「布薩及羯磨,與欲說清淨」。這是類集四、五項目,而總稱「布薩法」的,內容相當完備。
三、〈安居犍度〉,四、〈自恣犍度〉:「雜誦跋渠法」中,35「安居法」.36「自恣法」,與上面的「布薩法」,次第相連,與上座律部的次第相合。「安居法」與「自恣法」,比起上座部系的犍度來,要簡略得多。
五、〈皮革犍度〉:「雜誦跋渠法」66「革屣法」,以恕奴二十億(Sroṇakoṭiviṃśa)的故事為主。其他律部,有億耳(Śroṇa-koṭikarṇa)故事,《僧祇律》編入「受具足法」。《毘尼摩得勒伽》,分173「皮」與174「革屣」為二項。《毘尼母經》也是這樣。《僧祇律》也在「革屣法」外,別立83「皮法」。所以《毘尼母經》,直稱為〈革屣犍度〉。後來上座部系,類集「皮」與「革屣」為一,也就稱為〈皮革犍度〉了。
六、〈衣犍度〉:「雜誦跋渠法」40「衣法」的類集,近於〈衣犍度〉,但缺略糞掃衣部分。
七、〈藥犍度〉:「雜誦跋渠法」,有42「藥法」,極簡,與《五分律》的「藥法」相近。飲食方面,「雜誦跋渠法」列舉「粥法」等多法,散在多處,還沒有類集為「食法」的形跡。《五分律》分為「藥法」與「食法」,不是分一為二,而是「摩得勒伽」的舊形。平日的正常飲食,臨時的藥物救治——這二類,上座部系(除《五分律》)律,都合為「藥犍度」。這意味著厭離情緒的強化,以飲食為不得已的救治了。
八、〈迦絺那衣犍度〉:「雜誦跋渠法」有37「迦絺那衣法」.38「非迦絺那衣法」.39「捨迦絺那衣法」。這是摩得勒伽的原形,如《十誦律.毘尼誦》作:87「受」.88「不受」.89「捨」,90「不捨」。「雜誦跋渠法」,還沒有類集為一。據「摩得勒伽」,「迦絺那衣法」在前,「衣法」的次第在後,與《銅鍱律》相合。
九、〈拘睒彌犍度〉:「雜誦跋渠法」17「他邏咃」.18「異住」,與〈拘睒彌犍度〉相當。二項簡略而獨立,還沒有統合完成。
一〇、〈瞻波犍度〉:「雜誦跋渠法」15「應不應羯磨」,意義相合,但極為簡略。
一一、〈呵責犍度〉:「雜誦跋渠法」7 「折伏」.8「不共語」.9「擯出」.10「發歡喜」.11「舉羯磨」:列舉事緣,比上座部律為詳。被羯磨者,應怎樣隨順行,然後解除,別屬「隨順行捨」。這部分與〈呵責犍度〉相當,接近完成。
一二、〈人犍度〉:「雜誦跋渠法」,12「別住」.13「摩那埵」.14「出罪」,結名為:「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攝」。與〈人犍度〉相當,但與「犯相」的廣說相結合。
一三、〈覆藏犍度〉:「雜誦跋渠法」16「隨順行捨」,通於「折伏」、「不語」、「擯出」、「發喜」、「舉」、「別住摩那埵」——六種。《毘尼摩得勒伽》的207「下意」.208「種種不共住」,與「雜誦跋渠法」相合。《四分律》的〈覆藏犍度〉,專約「別住」者說。上來五種犍度,在「雜誦跋渠」中,次第蟬聯而來,雖一部分還沒有具備犍度的規模,但確為五種犍度未分立前的形態。
一四、〈遮犍度〉: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本有「止說戒」、「止自恣」——二項。遮說戒部分,在「雜誦跋渠法」的「布薩法」中。遮布薩的事緣,《四分律》也是編入〈說戒犍度〉的。從「雜誦跋渠法」去看,遮止說戒,沒有成為一類的意義。
一五、〈破僧犍度〉:在《僧祇律》中,破僧的因緣,部分編在〈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的僧殘第十戒中。「雜誦跋渠法」的24「異住」.95「破僧」,都與〈破僧犍度〉相當,但沒有集成一類的形跡。
一六、〈滅諍犍度〉:「雜誦跋渠法」,121「滅事」.122「滅諍事」,僅列舉了「四諍事」,「七滅諍」的名目。「滅」與「諍事」,為「摩得勒伽」的項目,而又同時編入「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為波羅提木叉的一部分。上座部系的諸律,「滅諍法」的分別,都編入與犍度相當的部分,而沒有作為波羅提木叉的分別。僅有《十誦律》,在「波羅提木叉分別」,與犍度部分,都有七滅諍的分別,但不免重複了!《僧祇律》在「雜誦跋渠法」中,沒有分別;卻在波逸提(pātayantika)的「發諍戒」中,廣說「七滅諍」與「四諍事」,內容與「滅諍犍度」相當。《僧祇律》與《十誦律》,與犍度相當部分的組織,是比較古的,而「滅諍法」的解說,卻沒有一致。可見「七滅諍」部分,起初是怎樣的遊移於〈波羅提木叉分別〉及「犍度」部分了!以「雜誦跋渠法」而論,是沒有「滅諍犍度」的傾向的。
一七、「比丘尼犍度」:「雜誦跋渠法」54「比丘尼法」,所集的部分,與「比丘尼犍度」相近;這是類集完成很早的部分。
一八、「法犍度」:大概的說,與《僧祇律》的「威儀法」相當。「摩得勒伽」,早就分為二類或三類,別立「威儀」——「行法」一類,但這是大概的分類,與犍度部分的「威儀犍度」(或稱為法),是略有不同的。《毘尼摩得勒伽》,《毘尼母經》的第三部分;《僧祇律》的「威儀法」,其中的一部分,如《僧祇律》七跋渠中的三、四、七——三跋渠,在上座部系的犍度中,都是歸入「雜犍度」的。所以《僧祇律》的「威儀法」,是「摩得勒伽」的固有部分,並不等於分離出來的「威儀犍度」。
一九、「房舍犍度」:「雜誦跋渠法」中,25「僧斷事」.26「田地法」.27「僧房法」.28「營事法」.29「床褥法」.30「恭敬法」,次第相連,與「房舍犍度」相當。
二〇、「雜犍度」:《僧祇律》有「雜誦」,這是項目眾多,包括僧伽規制的大部分。在上座部系,犍度的分離別立過程中,「雜誦」是越來越小了。說一切有部的「雜誦」,還包含有「破僧」、「比丘尼」、「威儀」部分。等到這都分離獨立,剩餘的瑣細事項,成為名符其實的「雜事」——「小事犍度」了。現存的《僧祇律》,「雜誦」還是眾多項目的總匯,與「雜犍度」不同。
二一、「集法毘尼五百人」;二二、「七百集法毘尼」。「雜誦跋渠法」有97「五百比丘集法藏」;98「七百集法藏」,與之相當。這二部分,有關結集史實,早已集成。關於七百結集,當時的論諍,《僧祇律》僅「受取金銀」一事。上座系說,起諍雖僅是為了受取金銀,而論諍共有十事。以《僧祇律》所說而論,當時論諍主題,只是受取金銀一事。「十事非法」,應為從七百結集起,到二部分裂——上座部成立的時代,僧伽內部所有諍論的總合。
總觀上面所說,比對上座部的犍度部分,《僧祇律》的情形是這樣的:1.接近完成的,有「受具足」、「布薩法」、「安居法」、「自恣法」、「衣法」、「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攝」、「毘尼法」、「比丘尼法」、「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一〇類。
2.粗具雛形的,有「革屣法」、「藥法」、「應不應羯磨」、「隨順行捨」——四類。
3.次第相連的,有「迦絺那衣」(三項),「他邏咃」與「異住」(二項——拘睒彌),「折伏」…… 「舉羯磨」(五項——呵責),「僧斷事」……「恭敬法」(六項——房舍)——四類。
4.未曾考慮的,有「遮」、「破僧」,「滅諍」——三類,《僧祇律》的集成者,還沒有意識到這將成為一部類。而「雜」與「威儀」——二類,要等到一切分離後,剩餘的自然整編為二部。
犍度部分的發展成立,可以作這樣的結論。「雜誦跋渠法」與「威儀法」,為「摩得勒伽」的大眾部誦本,與《毘尼摩得勒伽》,《毘尼誦》的一部分;《毘尼母經》,是同一本源的。這是「波羅提木叉」以外的,一切僧伽規制的總集。在佛教的開展中,「摩得勒伽」的解說,以其中的重要項目為主,類集有關的項目,與當時慣行的規制,漸成為一聚一聚的部類。《僧祇律》就是這樣,代表了部派將分與初分的形態。遵循這一學風,更為嚴密的類集,分離而成為一類一類的犍度部分,那是上座部重律學派的業績!
在本節第一項的比較中,發現上座部的犍度部分,在前面的幾類,可說是各律一致的。越到後面,各部律的出入越大。犍度部分的成立,是不止一次集成的。犍度部分,《四分律》與《五分律》,都分屬於三分,也可說分為三類。而《銅鍱律》分為〈大品〉(一〇犍度),〈小品〉(一二犍度);《十誦律》也分為二類——「七法」、「八法」(此外有「雜誦」,還沒有分為多少法)。《銅鍱律》與《十誦律》,雖數目的多少不合,而都分為二大類,這是應該重視的。在犍度部分的成立過程中,應該有過第二階段,第三階段的事實。
犍度的母體是「雜誦」(說一切有部,仍保有威儀屬於「雜誦」的傳統),又分為「雜誦」與「威儀」;一切犍度依此而分離出來。犍度集成(分離出來)的第一階段,是(依《十誦律》)「受具足」、「布薩」、「自恣」、「安居」、「皮革」、「醫藥」(《五分律》依古義,分藥與食為二)、「衣」、「迦絺那衣」——八種。雖然次第小小出入,而可說大致相同。第二階段集出的是:「俱舍彌」、「瞻波」、「般茶盧伽」、「僧殘悔」(或分為二)、「遮」、「臥具」、「諍事」——七種,或加「調達」為八類。這是說一切有與分別說部,將分與初分的階段。其他部分,還包含在「雜誦」中。這七種或八種,雖次第的出入較大(前四種,開合不同,而次第相近),但主要差別,只是《四分律》編「房舍」在後面,《銅鍱律》與《五分律》,編「遮說戒」在後面而已。等到「比丘尼」別出;舊有「雜誦」的剩餘部分,與「威儀」部分,重整理而編成「雜」與「威儀」——二種;加上早已集成的附錄部分,五百結集與七百結集:這是第三階段,分別說部的最後整理。《銅鍱律》不忘過去的二分法,整編為〈大品〉與〈小品〉。《四分律》與《五分律》,就分編為三分了。最後的集出、整編,到了分別說部再分派的階段。最後集出部分,沒有從來的傳說為依據,只憑自部的意見來編排次第,這所以越到後面,次第的出入越大了。
第三項 犍度部的不同名稱
現存的犍度(khandhaka)部分,各律使用的名稱,並不一致。《銅鍱律》二二章,都稱為「犍度」。《四分律》也稱為犍度,但末後二章,只說是「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還有,被推定為雪山部(Haimavata)的律藏,也有「諸犍度」。《五分律》二一章,都稱為「法」(dharma)。《十誦律》也是稱為「法」的,如「七法」、「八法」;「雜誦」中有「比丘尼法」、「雜法」。但「調達事」是例外,是不稱「法」而稱為「事」(vastu)的。還有結集傳說的附錄部分——「五百比丘結集三藏法品」、「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稱為「品」(varga)。與《十誦律》同屬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根有律》,稱為「律事」、「律雜事」,一概都稱為「事」。正量部(Saṃmatīya)立「婆藪斗律」(事律),與《根有律》相同。在這些不同的部派中,《銅鍱律》稱為「犍度」,《五分律》稱為「法」,《根有律》稱為「事」,使用統一的名稱。《四分律》與《十誦律》,名稱不統一。《律藏之研究》,考得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起初名稱是不統一的。「相應」、「律事」、「犍度」、「法」,混合使用。以同一名稱而貫徹全部,屬於再整理的時期;這是大致正確的結論!
這些名稱:並不起於犍度部分的分立,而早存在於犍度的母體——「摩得勒伽」(mātṛkā)時代。一、「法」:這是「摩得勒伽」第二分、第三分所用的名詞;內容為僧伽內部,僧伽與個人的所有規制。依「摩得勒伽」,而「布薩法」、「安居法」等,一類一類的集出,稱之為「法」,是最自然不過的。分別說部系(Vibhajyavādin)的《五分律》,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稱犍度部分為「法」,代表了該部早期的形態。然而「五百結集」、「七百結集」,並不是規章法制。而提婆達多(Devadatta)的破僧,不是法制,反而是法制的破壞。在這點上,《十誦律》不稱為「法」,顯然是更妥當的。而《五分律》也稱為「法」,就未免通泛了。
二、「事」:《銅鍱律》的〈七百犍度〉,說到「瞻波律事」。「律事」(Vinayavastu),是《根有律》與正量部廣泛使用的名稱。與《銅鍱律》「瞻波律事」相當的,《十誦律》作「瞻波國毘尼行法中」。「毘尼行法」,決非「律事」的別譯。《十誦律》又說:「舍婆提國毘尼藥法中」;可見「行法」與「藥法」一樣,都是專名。「行法」應為 Ācārā-Dharmaka的義譯,本為性罪以外僧制的通稱(如破戒、破威儀的分別,就是這樣)。「瞻波法」部分,古稱「瞻波行法」,可見「法」與「行法」,本沒有太大的差別,其後才演化為二類的。《銅鍱律》還有〈雜事犍度〉,「事」在《銅鍱律》中,是並不生疏的。說一切有部,起初是稱為「法」的,但逐漸使用「事」這一名稱。如《十誦律》是稱「法」的,但稍後成立的「調達事」,已稱為「事」;其他的也漸以「事」來代替他。《十誦律》的「優波離問」,是成立於「七法」、「八法」等以後的。在「問波羅提木叉」部分,已偶然的應用,如「盜事」、「殺事」、「妄語事」、「問十三事」、「問波夜提事」。與此相當的《毘尼摩得勒伽》,在問「七法」、「八法」中,作「問受戒事」、「問布薩事」、「問俱舍彌事」、「問羯磨事」、「問覆藏僧殘事」等,而結名「優波離問事竟」。依此可見,《十誦律》本稱為「法」,而在律學的傳流中,有以「事」代「法」的傾向。《根有律》就是一切稱為「事」的一派。大概「事」是通稱,一切都是適用的,這才取代了具有軌制意義的稱呼——「法」。
三、「犍度」:這是《銅鍱律》與《四分律》所用的。在「摩得勒伽」中,就有「犍度」一名;如分為「三聚」,三聚就是三犍度了。這是新起的名稱;從佛教聖典史去看,在西元前二世紀,《發智論》立八犍度。《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約西元一世紀作,立一四犍度。《識身足論》立六蘊(就是六犍度)。這是西元前二世紀以來的風尚。銅鍱部與法藏部(銅鍱部以本上座部、分別說部自居,不合史實)的成立,也在那個時代——西元前二世紀。因部派獨立,而對僧制的類集,重為整編,稱為犍度。《四分律》還知道「五百結集」與「七百結集」,不符合犍度的意義;但《銅鍱律》已進而徹底應用這一名稱了。
四、「相應」(saṃyukta):是經律結集中的重要術語。南傳有「相應部」;義淨譯為「相應阿笈摩」。初期的結集,片段、雜碎,但不只是資料的堆集,而是將眾多資料,以問題為中心,而類集有關的一切。經如〈蘊相應〉、〈處相應〉等;律如〈布薩相應〉、〈羯磨相應〉等(不過初期的類集,仍不免予人以雜亂的感覺)。「摩得勒伽」的第二分——「布薩法」、「安居法」等,早就稱為「相應聚」了。《銅鍱律》的〈七百犍度〉,稱〈布薩犍度〉為〈布薩相應〉;這是古代用語的遺留。《律二十二明了論》,也曾說到:「如布薩相應學處中說」;「於制布薩相應滅(應是「戒」字的訛寫)中廣說應知」;「於制羯磨相應戒中」。約義類相從說,是「相應」;約類集為一聚說,是「犍度」。「相應」的古稱,漸為犍度所代而逐漸淡忘了。
第四節 受戒犍度——古形與後起的考察
第一項 事緣部分——佛傳
依「摩得勒伽」(mātṛkā)而開展為「犍度」(khandhaka),在組織方面,《十誦律》與《根有律》,是比較古的。然組織形式與內容,不一定是一致的,所以更應從內容方面去舉例說明。在犍度部中,論究新與古的問題,至少要從主體部分,相關部分,事緣部分,還有附屬部分(譬喻、因緣)去考察,才不致陷於「以偏概全」的謬誤。
《律藏之研究》,舉〈大犍度〉的「受具」及「佛傳」為例,進行論究,以明犍度部分的新古。以〈受戒犍度〉來說,認為《銅鍱律》的〈大犍度〉是古形的。其次,是《五分律》的「受戒法」,《四分律》的〈受戒犍度〉。《僧祇律》省略了佛傳,是新的。而《十誦律》的「受具足法」,《根有律》的「出家事」,是最後完成的。這一新古的論定,主要是以佛傳為中心而予以論定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同屬於分別說部系(Vibhajyavadin),在〈受戒犍度〉部分,成立「十眾受具」以前,都有次第連貫的佛傳。《僧祇律》「雜誦跋渠法」,論四種受具足時說:「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樹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覺妙證(善具足),如綖經中廣說,是名自具足」。《律藏之研究》以為:「如綖經中廣說」,指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的佛傳——《大事》。《僧祇律》本來是有佛傳的,而現存的《僧祇律》,佛傳是被省略了,這是再整理的律。《十誦律》等沒有佛傳,當然是後起的了。
以佛傳為中心而論〈受戒犍度〉的新古,非從《僧祇律》「雜誦跋渠法」的認識去著手不可!「雜誦跋渠法」,於「受具、不名受(具)、支滿(可以受)、不清淨(不得受)」的解說部分,可說與上座部(Sthavira)系的〈受戒犍度〉相當,但還不能說是受戒犍度。《僧祇律》標舉眾多項目,而一一加以解說,始終保持「摩得勒伽」的體裁。這是依「摩得勒伽」,漸為重要問題的類集,而移向分離獨立的「犍度」階段。「摩得勒伽」三分中,第一分是不稱為「法」的。「雜誦跋渠法」,綜合簡化為二分,而仍保留稱法、不稱法的差別。受具足等,屬於第一分,是不稱為法的。這不是僧伽的法制,而是有關僧伽法制的,名稱與內容的確定(或論諍的決定)。所以摩得勒伽,被解說為「決了定義」。「雜誦跋渠法」,對於這部分的解說,分為二段:一、「四種受具足」。二、「名受具足」與「不名受具足」,專論「十眾受具」,可以不可以,合格不合格的問題(這在《毘尼摩得勒伽》中,是「應與受具足」、「不應與受具足」;「可得受具足」、「不可得受具足」)。先明「四種受具足」:「自具足、善來具足、十眾具足、五眾具足」,這是「受具足」的解說。大眾部的持律者,對傳說中——事實上曾經存在的不同方式的受具,作綜合的說明,「受具足」是什麼。佛成道,就自然的得具足,名「自具足」。佛度五比丘等,「喚善來比丘」而得度出家,名「善來具足」。「十眾和合,一白三羯磨,無遮法」,為僧團的正規的受具足法,名「十眾具足」。在這裡,《僧祇律》敘述了十眾受具足的儀軌。因億耳(Śroṇa-koṭikarṇa)的請求,為邊地方便准予「五眾具足」。不同方式的受具足,《僧祇律》分為四種。《毘尼母經》別明比丘五種受具,比丘尼五種受具,實為七種。《十誦律》與《毘尼摩得勒伽》,明十種受具足。對傳說中的不同受具,及傳說中的特殊事例,一一羅列起來,才成為更多種的「受具足」。在這點上,《僧祇律》的四種受具足,可能是不完備的,但確是初期的傳說。現存不同傳本的「摩得勒伽」,都是先明「受具足」——種種不同的受具足。然後明「應與受具足」等,約十眾受具,而論合法不合法,合格不合格。「摩得勒伽」的體例是這樣的,《僧祇律》也沒有例外,這是上座部系,〈受戒犍度〉的前身。
說到受具足,實以「十眾受具」為主。從佛教的制度來看:在家弟子,受五戒,名優婆塞(upāsaka)、優婆夷(upāsikā),譯義為「近事」(男、女),是親近承事的意思。每月六齋日,在家弟子到寺院裡來,受一日一夜的八支淨戒,名優波婆沙(upavāsa),譯義為「近住」,是近阿羅漢而住的意思。出家受具足,名優波三鉢陀(upasaṃpadā),譯義為「近圓」。古譯「具足」,也就是圓滿的意思。從受具足的制度來說,是成為僧伽成員的儀式。一方面——受者是請求、誓願;一方面,得僧伽(十眾)同意,准予入僧,從此與大眾「同羯磨而住」。從內容來說,這是「捨家非家」,投身於和樂清淨的僧伽,而傾向鄰近於涅槃解脫的生活;「近圓」,就是近於涅槃(圓寂)的意思。「受具足」一詞的成立,與出家修行,而向於清淨解脫的生活,是不能分離的。
《僧祇律》的四種受具,是「摩得勒伽」,與《毘尼摩得勒伽》、《毘尼母經》一樣,是羅列不同方式的出家受具,而說明「受具足」是什麼。說明不同的受具足,當然與佛的教化事跡有關,但是各別的,舉事實來說明,而沒有次第的編述佛傳的任何意圖。但由此而發展成的,上座部系,特別是分別說部系的受戒犍度,就與此不同。《銅鍱律》的〈大犍度〉,從佛的初成正覺說起。次第的敘述佛的傳記,教化弟子出家——「善來受具」、「三歸受具」,然後說到「十眾受具」。《五分律》與《四分律》,從釋迦族(Śākya)說起,誕生,出家,更與現存的佛傳相近。分別說部系的受戒犍度,重在「十眾受具」。從佛的成佛、說法、「善來受具」、「三歸受具」的敘述,等於成立「十眾受具」的淵源一樣。說到「十眾受具」為止;連邊地的「五眾受具」,也沒有說到,更不用說「受教誡具足」與「問答具足」了。分別說部系的受戒犍度,以「十眾受具」的法制為主體(「受戒法」);編集者有意的編述佛的史傳,以說明受具的不同階段。《僧祇律》的四種受具,雖與佛的教化事跡有關,近於分別說部佛傳中的部分事實,但是說明「受具足」的不同事實,並無次第的佛傳意義。說《僧祇律》為本有佛傳而只是省略了,那是想像如此而已!
「雜誦跋渠法」的「四種受具」說,《律藏之研究》,沒有理解為「摩得勒伽」的性質,因而比附於《銅鍱律》的〈大犍度〉,而想像為本來是有佛傳的。並引了兩項論據:一、如《僧祇律》卷二三說:
「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樹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覺妙證(善具足),如綖經中廣說,是名自具足」。
宋、元、明——三本,沒有「善具足」三字。《律藏之研究》以為:「如綖經中廣說」,是引證大眾部的佛傳——《大事》;《大事》是說到四種具足的。然這一解說,不能給以有力的證明。因為,《僧祇律》只是以佛在菩提樹下,初成正覺的事實,來解說「自(然)具足」。而菩提樹下初成正覺,見於經文的,並不在少數,如《增壹阿含經》(大眾部所傳)卷一四說:
「佛在摩竭國,道場樹下,初始得佛」。
此下,從佛的慨念阿羅勒迦藍(Ārāḍa-kālāma)等二人的已死,去波羅奈(Vārāṇasī)化五比丘;然後到優留毘村(Uruvilvā)化迦葉(Uruvilvā-Kāśyapa)及其弟兄;回迦毘羅國(Kapilavastu)化父王。這也是結合佛的許多故事,具有佛傳的意義。佛在菩提樹下,初成佛道,《雜阿含經》與《相應部》等,也都有說到。大眾部的持律者,引經說的初成正覺,以成立「自具足」,是不能證明為引證《大事》的。而且,「四種受具足」,是大眾部的持律者,對於「受具足」的解說,根源是律部而不是佛傳。《大事》立四具足,只能解說為《大事》依律部而編集,決不能解說為律部引證《大事》。其實,即使《僧祇律》引用古本《大事》,以說明「自具足」,也只是引用佛傳為證,而並非《僧祇律》在說明四具足時,是有佛傳的;是本來有佛傳,而被重整理者所省略的。對《僧祇律》本有佛傳的推論,這一項文證,是沒有證成力量的。
二、現存梵本的《大事》,首明「中國(佛教的中國)聖大眾部中,說出世部所誦律藏之大事」。《大事》全稱為《大事譬喻》(Mahāvastu),為大眾部的一派,說出世部(Lokottaravādin)的佛傳。明四種受具,確與《僧祇律》相合。《大事》與律藏有關,是沒有問題的。然《律藏之研究》,認為《大事》是出於律藏的。部分的佛傳,與《銅鍱律.大犍度》中的佛傳相近,所以《大事》是以這一部分為本,獨立而擴大組織,成為現在形的《大事》。結論是:《大事》佛傳的一部分,出於律藏,當然是《僧祇律》;《僧祇律》本來是有佛傳的。然從犍度部的成立過程來說,現存的《僧祇律》「雜誦跋渠法」,有關「受具足」的解說,還是依標作釋的「摩得勒伽」,還沒有演進到成為獨立的,完整而有體系的〈受戒犍度〉階段。所以推論原形的《僧祇律》,有〈大犍度〉那樣的佛傳,是無法置信的。「雜誦跋渠法」「四具足」的解說,與佛的事跡相結合,如《僧祇律》卷二三說:
「世尊在菩提樹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覺妙證」。
「如來喚善來比丘,度人出家。……如來所度阿若憍陳如等五人,善來出家,善受具足。……次度滿慈子等三十人。次度波羅奈城善勝子。次度優樓頻螺迦葉五百人。次度那提迦葉三百人。次度伽耶迦葉二百人。次度優波斯那等二百五十人。次度汝(舍利弗)大目連各二百五十人。次度摩訶迦葉、闡陀、迦留陀夷、優波離。次度釋種子五百人。次度跋渠摩帝五百人。次度群賊五百人。次度長者子善來」。
「從今日制受具足法,十眾和合,一白三羯磨,無遮法,是名善受具足」(佛在王舍城竹園制)。
「舍衛城中,有居士名阿那邠坁,素與(王舍城居士)鬱虔,特相親友,來(王舍)到其家。……佛為說法……欲還舍衛城起立精舍。……遣富樓那入海採寶……既出家已,……到輸那國……此中應廣說億耳因緣」。
這些事跡,不是次第連貫的,敘述詳細的佛傳。但如將這些片段的事跡,連貫而編述出來,不就是佛傳嗎?這些片段的事跡,不就是佛傳的來源嗎?《大事》是佛傳,《大事》之所以屬於律藏,是這樣的根據於《僧祇律》,而並非根據什麼《僧祇律》的佛傳。現在形的《僧祇律》,還沒有進展到佛傳的階段,更不用推想原形的《僧祇律》了!
說到佛傳,我想另行論究,這裡只能簡要的說到,與此有關的部分。佛傳——佛陀一生的傳記,以文字集錄為大部,傳誦或書寫而流傳下來,是並不太早的。在沒有大部以前,先有片段的記錄;片段記錄以前,是作為事跡,而傳說於僧伽或信眾之間。但無論為傳說,為記錄的傳誦,由於年代久,區域廣,彼此間是有多少出入的。在部派未分以前,早就有多少異說;經過傳說的事實,就是這樣。
佛陀涅槃以後,佛陀的遺跡,受到信眾的尊崇。如來生處,如來成正覺處,如來轉法輪處,如來入涅槃處:佛的遺跡受到尊敬;事跡也當然傳誦於人間。四大聖跡,也就是如來一生的四大事跡。誕生前後,從出家修行到成佛,說得完備些,就形成八相成道(或十相)。佛傳是以這些為總線索,結合種種傳說而成的。佛的普化人天——八眾,為弟子說法,成立僧制。集出而見於經律的,片段的比較多。佛的事跡,並非只是這些,原形就是這些,而是經與律的結集者,為了說明某一法義,某一制度,而引用傳說中的部分事跡,以表示法律的真實意義。律部,原則是「隨緣成制」。所以不但「波羅提木叉」,僧伽所有的每一制度,都會有一項或多項的事緣。佛(與弟子有關,也就成為弟子的傳記)的事跡,在律部中特別豐富,原因就在於此。
佛的一生事跡,在佛教界,本是多方面的片段的傳述。為了表達某一法義,某一制度,某一事件,由編集者編成次第而敘述出來。由短而長,漸形成大部的佛傳。從現有的佛傳來說,主要的有二大部分:一、佛從王舍城(Rājagṛha)到吠舍離(Vaiśālī),最後到拘尸那(Kuśinagara)入涅槃。這一連續的長篇記錄,以佛的大般涅槃為主體,如《長阿含經》的《遊行經》(《長部.大般涅槃經》);《增壹阿含經.道經》;《根有律雜事.大涅槃譬喻》。二、以佛的化眾出家,光大僧伽為主體。又有似同而實異的兩類:1.《眾許摩訶帝經》(西元九八九年譯),為《根有律破僧事》(西元六九五——七一一年間譯)前九卷的同本異譯,為根本說一切有部(Mūlasarvāstivādin)的佛傳。從世界成立,王統次第,釋種來源說起,到佛回迦毘羅(Kapilavastu),化度釋種,提婆達多(Devadatta)等出家止(下接破僧事)。《中本起經》(約西元二〇〇——二二〇年間譯)上卷,也是從瞿曇(Gautama)種姓說起,到調達(提婆達多的舊譯)出家為止。雖然詳略不同,而實與《眾許摩訶帝經》的大意相合。五比丘中有十力迦葉(Daśabala-kāśyapa),與《十誦律》同;這是說一切有部的古形佛傳。此外,《普曜經》(西元三〇八年譯),與異譯的《方廣大莊嚴經》(西元六八三年譯),從菩薩處在兜率天宮,四事觀察說起;也是到迦毘羅化度釋種為止。《佛本行集經》說:「薩婆多師名此經為大莊嚴」。可見這是說一切有部本,但已是大乘化了的佛傳,有不少的變化(固有的佛傳,還可以節錄出來)。2.《過去現在因果經》(西元四五〇年頃譯),從然燈佛(Dīpaṃkara)授記說起,到化大迦葉(Mahākāśyapa)止。又《異出菩薩本起經》(西元三〇〇年頃譯),《佛說太子瑞應本起經》(約西元二四〇年前後譯出),也是從然燈授記說起,到化三迦葉止。《五分律》說:「如瑞應本起中說」。現存的《佛說太子瑞應本起經》,應是化地部(Mahīśāsaka)的佛傳。《佛本行集經》說:「迦葉維師,名佛往因緣。……尼沙塞師,名為毘尼藏根本」。這幾種佛傳,與分別說部系的受戒犍度前面的佛傳,最為相近。彌沙塞部稱為《毘尼藏根本》:毘尼藏是僧伽制度,僧制以出家入僧,「十眾受具」為主。成佛說法,化眾出家,為制「十眾受具」的根源,所以這一部分的佛傳,或稱為「毘尼藏根本」。《佛往因緣》,可能就是《過去現在因果經》的別譯。如真是這樣,那是迦葉維部(Kāśyapīya 也是分別說系)的佛傳了。
西元五八七——五九二年譯出的《佛本行集經》,依卷末所記,應是曇無德部(Dharmaguptaka)的佛傳。稱為「本行集」,每舉五部律的異說,共六〇卷。這是晚期的擴編本,與《四分律.受戒犍度》的佛傳部分,有種種的差異。而在五三品以下,與說一切有部的佛傳一樣,也說到回迦毘羅化釋種的事。這是晚期擴編,參綜別部傳說的誦本。在長期的傳說中,部派間都不免相互影響的,不可能部別的體例截然不同。但從大體來觀察:有關化度出家,光大僧伽的佛傳部分,有這二大流類:分別說部系,以化迦葉、舍利弗(Śāriputra)等為止。說一切有部系,以回迦毘羅化釋種為終。
佛傳中,《過去現在因果經》等,以化度舍利弗等為止,是建僧的因緣;是分別說系的。《眾許摩訶帝經》等,以化釋種為止,是破僧的因緣;是說一切有系的。從這一事實的差別去觀察,在分別說系的律部中,對於佛陀化眾出家的事跡,也是有這二類的。《銅鍱律.大犍度》,《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犍度》,從如來(種族、誕生、出家、修行)成佛起,到化舍利弗等止,敘述佛的化眾出家,為成立「十眾受具」制的因緣。又《銅鍱律.破僧犍度》,《四分律》與《五分律》的「破僧違諫戒」,敘述佛的化度釋種,提婆達多等,為破僧的因緣。雖只限於化度釋種一事,而敘述多事,也是不限於提婆達多的。從這二項不同的化眾出家的記錄,可以理會到:佛陀化眾出家的事跡,傳說是多方面的。如化度釋種,可與「破僧違諫戒」相結合,也可與「破僧」事相結合。這種事跡,早在「摩得勒伽」時代,或與「受具足」相結合(片段的,不同的受具事實,還沒有編成次第的佛傳形式)。或與「破僧」等相結合,如「雜誦跋渠法」解說「異住」說:「如提婆達多因緣中廣說」。(法義)制度與事緣的結合,是多方面的,也不是一開始就編集成文的。等到編集而成文字(起初還是口誦的),如犍度部的別別集出,那就與事緣的結合固定化。那時候,事緣的屬此屬彼,廣說略說;甚至要不要這些事緣,部派間的意見,是不能一致的!
以〈受戒犍度〉來說,「摩得勒伽」對「受具足」的解說,是與成佛、說法、度眾出家的事緣相結合的。雖是片段的,沒有成為次第的佛傳形式,但到〈受戒犍度〉的集成獨立,以成佛、說法、善來受具、(三歸受具)、「十眾受具」等,次第編成佛傳的形式,闡明僧伽的形成與僧制發展的過程,可說是極自然的。分別說部的這一手法,不能不給予高度的讚歎!在成佛以前,結合當時傳說的誕生、出家、修行等事跡,成一較完整的佛傳,也並不新異。這在犍度的集成時代,這些早是教界一般的傳說了。
說一切有系中,《十誦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與〈受戒犍度〉相當的,沒有分別說部律的佛傳部分。這只能說對於部分事緣,不加採錄,不能說將佛傳的部分刪去。要知道,說一切有部主流——阿毘達磨者,對於傳說、文頌,是取批判態度,而不是一律看作事實的。如《大毘婆沙論》卷一八三說:
「然燈佛本事,當云何通?……答:此不必須通,所以者何?此非素怛纜、毘奈耶、阿毘達磨所說,但是傳說。諸傳所說,或然不然」。
又評馬鳴(Aśvaghoṣa)的《佛所行讚》,如論卷一七二說:
「此不必須通,以非素怛纜、毘奈耶、阿毘達磨所說,但是造制文頌。夫造文頌,或增或減,不必如義,何須通耶」?
「文頌」是文學作品。如《大事》是譬喻;「本起」是譬喻的異譯;「大莊嚴」也是文學作品的名稱。傳說中的事緣,除與法義及制度有必要的關聯,集入三藏以內;此外佛傳等,都流傳於藏外。所以說一切有部律,以《十誦律》為例,本是樸素而少事緣的。如〈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直從迦蘭陀子須提那(Kalandakaputra-sudinna)說起。「受具足法」,沒有成佛,度三迦葉等事緣。「調達事」也沒有說化度釋種。「皮革法」中,二十億耳(Sroṇakoṭiviṃśa)的因緣,也極為簡略,「拘舍彌法」,也沒有說《長壽王經》。對於這些,《根有律》除「破僧事」與佛傳相結合而外,其他的簡略或沒有說,《根有律》也是一樣的。可見這是說一切有部律的本來如此,並非《十誦律》從《根有律》中刪略了。如「受具足法」,以「十眾受具」為主,這是僧伽制度的真正建立。化度五比丘等,還只是道義的自由結合,對「十眾受具」來說,是沒有敘述必要的。又如提婆達多破僧,與化度釋種,又有什麼必要的關係呢?說一切有部,不是沒有這種佛陀事跡的傳說,而是除必要的敘述外,讓他成為傳說,而沒有錄入三藏以內。這是說一切有部的根本立場。但說一切有部的旁系——持經譬喻者,大大的以「本生」、「譬喻」來充實說一切有部律,成為《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在部派的流傳發展方面,影響極大,後為迦濕彌羅(Kaśmīra)的毘婆沙師(Vaibhāṣika)所信用。
說一切有系與分別說系,同從上座部中分化出來。分別說部的〈受戒犍度〉,廣敘佛傳部分;〈破僧犍度〉,也廣敘化度釋種。而說一切有部集成的犍度部分,卻略而不談。這是學風的不同,怎能想像《銅鍱律》的犍度部分為古形,而後以佛傳的有無分新古呢?以受具的事緣來說:《僧祇律》還是「摩得勒伽」,有四種具足的事緣,而沒有佛傳的形式。進展到上座部中犍度部分的獨立。而在再分裂為二系時,說一切有部不附佛傳形式的事緣;而分別說系是有的。分別說部中,《銅鍱律》簡略近古。在說一切有系中,《十誦律》是早於《根有律》的。
第二項 相關部分的編入
現存五部律的〈受戒犍度〉,佛傳部分而外,分別說部系(Vibhajyavādin)的《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內容都非常廣。經過分析比較,知道不只是「十眾受具」的主體部分,還有相關部分,也被類集在裡面。如將主體部分,相關部分,分別開來,不但條理分明,而受戒犍度的源於摩得勒伽(mātṛkā),會得到深一層的證實。
相關部分,是與「十眾受具」,多少有點關係,而又並無直接關係的。在「十眾受具」中,「和尚」(upādhyāya 親教師)是極重要的。「受具」(upasaṃpadā)是出家而成為僧伽成員的儀式。在「受具」時,和尚是將求受具人,推介於僧伽,負有道義的保證責任。這樣,和尚是否能勝任來攝導弟子,是一大問題;和尚的資格,也應被規定了,這當然是「受具」的主要問題。和尚與共行弟子(saddhivihārika)間的師資關係成立了:和尚應教導愛護弟子,弟子應敬事和尚,盡其和尚與弟子的應盡義務,這都是平日的事。弟子依和尚修學,是不能輕率離師的。如不幸而和尚死了,或遠去了,就要另外依止一位「阿闍黎」(ācārya 軌範師),而構成阿闍黎與近行弟子(antevāsin)的師資關係。資格與義務,都與和尚及共行弟子一樣。「受具」後,在一定期限內(最少五年),規定是不能一宿離師的。所以「受依止」、「捨依止」等問題,都一一規定。出家,本來就要「受具足」,但有的年齡過小,在佛教中,成為「沙彌」(Sāmaṇera)一類,為比丘(bhikṣu)的預科。和尚度沙彌出家、教導、呵責,這是「沙彌法」。度沙彌在「受具」以前;受依止在「受具」以後;師資間的互相關係,都與「十眾受具」,沒有必要的關係,只能說是相關部分。這類相關部分,在「摩得勒伽」中,是「受具足」以外的獨立項目。
這些問題,被集入《銅鍱律》的〈大犍度〉中,就是:
弟子承事和尚…………………………………………………二五.八──二四
和尚承事弟子…………………………………………………二六.一──一一
呵責弟子(擯出.悔過.呵擯理由)………………………二七.一──八
弟子承事阿闍黎………………………………………………三二.一──三
阿闍黎承事弟子………………………………………………三三.一
呵責弟子………………………………………………………三四.一
失依止及與依止………………………………………………三五.一 ──三六.一
(授具足)與依止度沙彌的資格……………………………三六.二 ──三七.一
度沙彌…………………………………………………………五〇.一 ──五二.一
五歲.五分具足得離依止……………………………………五三.一 ──一三
智者得度二沙彌………………………………………………五五.一
罰沙彌法………………………………………………………五七.一 ──六〇.一
依止應互相觀察………………………………………………七二.一 ──二
旅行.病中.看病.林住得離依止…………………………七三.一 ──四
相關部分而被編入〈大犍度〉的,如不將佛傳部分計算在內,那就佔有〈大犍度〉的十分之四(受具足部分為十分之六),數量是這樣的大!大量的相關部分,前後參差的,間雜的敘述在「受具」部分中間;尤某是沙彌與依止,前後分列,不相連接。《四分律》與《五分律》,也是參差的編入,而次第又各不相合。這就是應用固有的資料,在插入受戒犍度時,沒有公認的,一定的適當地位,可以安插的關係。
此外的相關部分,《四分律.受戒犍度》,還有「與學沙彌悔」。這在《五分律》中,是編入「調伏法」的。《四分律》又編入「調部」。《十誦律》編入〈毘尼誦〉;又編在第一波羅夷戒中。其實,這也是從「摩得勒伽」來的,如《十誦律》(222)「波羅夷與學沙彌悔法」;《毘尼摩得勒伽》(211)「波羅夷學戒」;《僧祇律》「雜誦跋渠法」(19)「與波羅夷學悔」。編入〈受戒犍度〉,是《四分律》一家的意見。
《五分律》「受戒法」中,也有二則:1.下座恭敬上座,有三獸本生。但在其他律部,《銅鍱律》屬於〈臥具犍度〉,《四分律.房舍犍度》,《十誦律》「臥具法」,都不在〈受戒犍度〉中。這也是源於「摩得勒伽」,如《僧祇律》「雜誦跋渠法」(30)「恭敬法」,也有三獸本生;《十誦律》(180)「恭敬法」,《毘尼摩得勒伽》(168)「次第」。在「摩得勒伽」中,「恭敬法」在房舍以下;那麼《五分律》編入「受戒法」,是一家的意見了。2.舊比丘與客比丘的禮敬,《五分律》編入「受戒法」。這在「摩得勒伽」中,就是《僧祇律》「威儀法」的(43)「禮足」;《毘尼母經》(74)「恭敬法」;《十誦律》(294)「共語言法」;《毘尼摩得勒伽》(286)「共語」。在各部律的集為犍度部時,除《五分律》而外,這都保留於雜及威儀,如《十誦律.雜誦》;《根有律》「雜事」;《四分律.法犍度》;《銅鍱律.儀法犍度》。
說一切有部律的「受具足法」、「出家事」,在上座部系中,是比較簡單的。原來有些資料,分別說部系編入〈受戒犍度〉,而《十誦律》與《根有律》,還是保存在固有的「雜誦」或「雜事」中。如和尚與弟子的互相承事(及依止法),本為獨立的項目,如《僧祇律》「雜誦跋渠法」(43)「和上阿闍黎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法」,《十誦律》在「雜誦」末;《根有律》也在《雜事》。在「受具足法」與「出家事」中,僅略為提及。同樣的情形,《銅鍱律》雖編入〈大犍度〉,而在〈儀法犍度〉中,也照樣的保留著。可見《十誦律》與《根有律》,「受具足法」,「出家事」的簡略,不是別的,只是對於部分相關而非必要的,沒有編入而已。以編集的過程來說,受具足法的成為犍度,起初應重於主體——受具足。在這點上,說一切有部律,是更近於〈受戒犍度〉的原形(《僧祇律》還沒有到達犍度階段)。但「受具」與和尚有關;和尚又與教導弟子,阿闍黎受依止,度沙彌有關。一切類集在〈受戒犍度〉中,這就是重律的分別說部。相關部分,簡略的說到這裡。
第三項 主體部分的論究
〈受戒犍度〉的主體部分,是「十眾受具」。在「摩得勒伽」中,《僧祇律》雖分為「受具(足)、不名受(具足)、支滿、不清淨」四事;《毘尼摩得勒伽》為:「受具戒、應與受具戒、不應與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五事。然大意分二:一、「受具足」:《僧祇律》說「四種受具」(在「十眾受具」中,附有受戒儀軌);《毘尼母經》分二類的「五種受具」(實為七種);《十誦律》與《毘尼摩得勒伽》,明「十種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不名受具足:《僧祇律》先對明受具足與不名受具足;然後列舉種種的不名受具足;末了總結說:「是謂不名受具足。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具足」。上座部系(Sthavira)的〈受戒犍度〉,如將佛傳部分,相關部分抽去,那剩下的主體部分,也只是專論「十眾受具」的,名受具足與不名受具足的詳備說明而已。
首先,應確認僧伽中的「受具」事實。「十眾受具」(在邊地,後通融為「五眾」),為出家而成為僧伽成員,「受具法」的最後定制。從佛的制立以來,在次第完成的過程中。有「十眾受具」的事實,就有「十眾受具」的儀式(沒有文字紀錄,也有習例的一定軌式);這與有「說波羅提木叉」制,就有「說波羅提木叉儀軌」一樣。由於授戒者及受戒者,發現某些特殊的事例,受具制度,也就經不斷的增加條例,而日漸成為嚴密完善的制度。在部派分裂以前,由於師承傳授,學風不同(這才會引起分裂),實際推行於僧伽中的「受具法」,也不免有些出入。依古典的「摩得勒伽」,實際存在的受具法制,集成〈受戒犍度〉。在上座部系的共同學風中,說一切有系(Sarvāstivāda)與分別說系(Vibhajyavādin),雖核心問題大致相同,而組織與內容,都不免有詳略、增減的差異。推行於僧伽中的受具制度,是不斷增訂而成;在集成犍度以前,已不免有所出入。所以對「受戒犍度」的主體部分,沒有預想那一部是原形的必要。要說新與古,那是制度的發展,而漸趨完密的過程。
〈受戒犍度〉的主體部分,《銅鍱律.大犍度》,始終保持「隨緣成制」的原則:一次又一次的事緣,制下一則又一則的規定。如從問題去看,與《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犍度》,《十誦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顯然有同樣的意義,可以分為三部分。一、「十眾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二、(出家)受戒者的種種規定;三、(臨壇)受具的作法。第一部分,〈大犍度〉分七節:1.制立「和尚」(upādhyāya, P. upajjhāya):和尚攝受弟子,負教授教誡的責任。確立師弟的關係,助成佛法的開展(立請和尚法)。2.制「白四羯磨」:受具者為僧伽所認可(立白四羯磨)。3.制「請受具足」:三請,以表示真誠的意願(立三乞受具,白四羯磨受具)。4.制(先受具,次)「說四依」。5.制「十眾受具」。6.制「十歲.有智.得為和尚授具足」。7.制「五分具足比丘,得授具足」。這一次第,顯然為「十眾受具」制度的漸次完成。這一部分,說一切有部律,要簡要得多。《十誦律》略為:1.制立「和尚」。2.制「十僧現前白四羯磨」。3.制「十歲.有智.五法成就得授具足」。《根有律》更略,指「廣如餘說」。但敘「十夏苾芻」,「成就五法」,可以度弟子,授「近圓」。與《銅鍱律》同屬分別說部系的《五分律》、《四分律》,比《銅鍱律》還詳些。《五分律》更有人不如法,不得受具足的規定——不如法的十眾,不如法的受戒者與和尚(醉、狂等);及受戒場所的規定。在《四分律》中,制「說四依」,與受戒場所,都編集在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出家)受具者的種種規定,現存的五部律,雖略有出入,而大體是非常接近的。現在分為三類,對列如下:
有關(出家與)受具者的種種規定,在上列三類中的第一類,是實際的首先引起問題的一類。如「外道」來出家,可以受具,但要「四月別住」,經過短期的考驗,觀察他是否厭棄外道,而對佛法有真誠的信樂。「禿頭冶工」,各律都有類似的事緣。一位不堪苦役的少年,逃來寺院中,有比丘悄悄的為他剃度了。他的父母來查問,都說不知道。後來被父母發見了,因而指責比丘們為欺騙。因此規定:凡是來求度出家的,要「求僧許可」,公開的讓僧伽知道。如「父母不許」,是不得出家。這三類,都不是限定不得受具的。此外,如「重病」、「王臣」、「奴僕」、「盜賊」、「不滿二十」,都是極一般的,首先引起問題的事項。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根有律》,沒有「王臣」與「盜賊」二事,與分別說部系律不同,這是值得研究的。《銅鍱律》有「笞刑、烙刑者」,身上留有受刑的痕跡。在下第三類,《銅鍱律》有「三十二種人不得出家」,笞刑與烙刑者,就是其中的二類。《四分律》在「外道」下,有「壞內外道」,其他律部,都屬於第二類。這一類,相同的共七事。第二類,多少進入了理論階段。「黃門」,是性生理的病態者。「賊住」,是私自出家,而混入佛教中的。「越濟」,是出入於佛法及外道,而根本失去宗教信仰的。「汙比丘尼」,是對清淨僧伽的嚴重惡行。這四者,是佛教界偶而有之的問題。佛制僧伽,為人類而立制;「非人」、「畜生」,論理是不得受具,成為僧伽成員的。「殺母」、「殺父」、「殺阿羅漢」、「破僧」、「出佛身血」,稱為「五逆」,可說罪大惡極。「殺母」、「殺父」、「殺阿羅漢」,已是極其少有的。而「破僧」與「出佛身血」,除了提婆達多(Devadatta),是不可能有第二人的。所以,這都是論理所不得受具的。上面已有「黃門」,而《銅鍱律》與《五分律》,又別立「二根」,可見這些部派,對病態性生理的重視。這一類,在佛法的修學上,是不能得戒,不生善法的。在僧伽的組織中,是不准受具足的。加被矇混進來,一旦發現,就要「滅擯」,逐出僧團。這一類,共同的有九事。第三類,說一切有部律僅有三事:曾經出家而「犯邊罪」——四根本罪,這是不得受具的。曾經犯了粗罪——「不見罪」、「不悔罪」、「惡見不捨」,為僧伽所「舉」而不願接受處分,退道還俗,而現在又想出家受具的(這一種人,分別說部——三律,都編在受具作法以後)。「汙染僧人」,是殘廢、畸形、太老,行動不能自主,也就是《銅鍱律》「三十二人」之類。分別說部系律,涉及受具時作法的是否完備,是否合法,如「未受沙彌戒」、「不請和尚」、「不乞戒」、「衣鉢不具」等。《四分律》有在「空中」、「隱處」、「眼見耳不聞處」、「界外」,都只是受戒者與「十眾」不現前的具體說明。這部分,「摩得勒伽」的《毘尼母經》,也有概略的說到。說一切有部律,沒有這部分,而其實另外編集在「優波離問」。
《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對「受具足」、「不名受具足」的解說,先對辨種種的不成立或成立受具足,與上第三類所說相合。次列舉種種的「不名受具足」:1「壞比丘尼淨行」;2「賊盜住」;3「越濟人」;4「五逆」(殺母……殺阿羅漢);5(六種)「不男」;6「太少.太老……曲脊」(侏儒);7 「王臣」;8「負債人」;9「病」(種種);10「外道」(四月別住);11「兒」(父母不聽);12「奴」;13「身不具」(眼瞎.跛腳等);14「陋形」。這一四種的前六種,與上列的第二類相近。後八種,與上第一類相近。(6)「太小……曲脊」,(13)「身不具」,(14)「陋形」,在上座部系中,是合為一類的(《銅鍱律》也曾前後二次說到)。如將這三類合一,開「五逆」為五種,那就共為一六種,都是上座部系律所有的。《僧祇律》沒有「畜生」與「非人」,更為實際。沒有「盜賊」,又沒有別立「二根」,與說一切有部律相合。列舉的種種,重於受具者的規定,近於說一切有部律。而「身不具」(《根有律》用此名)等,分為三類,顯為古型的,還不曾整理的情況。
第三部分,(臨壇)受具作法,也就是受戒儀範。《根有律出家事》,沒有這受具儀範部分。依《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及《根本說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圓羯磨儀範》,可見受具儀範,根本說一切有部,是適應實際需要,而另成部帙的。受具作法的敘述,各部律有詳有略;在實際作法時,各部派應都有圓滿的儀範。在這受具作法中,試舉兩點來觀察諸律的同異。
Ⅰ在受具時,有問遮難一項,這是資格的審查。一一查問,以確定是否合於受戒者的資格。審查資格,分為二次:一、由屏教師在「眼見耳不聞處」,切實查問。二、如「清淨無遮法」,才引入僧(「十眾」)中,再在大眾前,作正式的查問。所問的不得受具的事,《四分律》有「十三難事」;《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分為「十三難」與「十遮」。《十誦律》泛稱「遮道法」;《僧祇律》作「遮法」;《五分律》作「難事」;《銅鍱律》作「障法」。成為受具者的遮障,也就是不合受具的查問事項,究竟有多少呢?《四分律》雖然說:「白四羯磨當作如是問」,指「十三難」說;而在屏處問、大眾中問,卻沒有問到「十三難」。所問的,是被稱為「十遮」的,與上座部系的各部律,都大致相同,對列諸本如下:
臨壇受具時所問的「遮法」,大體相同。《十誦律》的「奴」、「客作」、「買得」、「破得」,都是「奴僕」的分類。而「官人」為擅離職守而來出家的;「犯官事」,如凟職、貪汙等;「陰謀王家」,是政治犯:這三者,都是王臣的類別。所以,四部律所不同的,是《銅鍱律》與《四分律》,問「是人否」,這是怕「非人」與「畜生」來受戒的意思。而《十誦律》與《五分律》,問:如曾經出家,有沒有犯戒?是否如法捨戒?這一問「遮法」,是與上面所說,「受具者的種種規定」中的第一類相當,而加上一些手續問題:如問:叫什麼名字?和尚叫什麼名字?有沒有衣鉢?或(《五分律》)加問:有否(受)請了和尚?是否願意受戒。這是各部律大同的,佛教早期所問的遮法。
至於「十三難」,是《四分律》所說,而實早見於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三難」,是障礙受具的嚴重問題。是不得受具的;即使被蒙混而受具了,一旦發現,也是要被「滅擯」的。傳說略有出入,今對列《四分律》、《毘尼母經》、《十誦律》、《毘尼摩得勒伽》如下:
從上面的對列看來,《毘尼母經》與《四分律》相同。只是第一項,《四分律》指「犯邊罪」,是過去曾經出家,而曾犯四根本罪的;而《毘尼母經》,指所受的五戒、十戒,沒有清淨受持。說一切有部本,《十誦律》標十三事,而解說卻僅列十二,應是譯者的脫落了。(6)「先破戒」,應同於《毘尼母經》第一項。(11)「滅羯磨人」,指曾被滅擯,也就是出家而曾犯邊罪的。《毘尼母經》作「不共住本不和合人」。此外,多列「年不滿二十」、「自言非比丘」,但這二則,與「十三人一向不得具足戒」,似乎不合。依《十誦律》「受具足法」,沒有「二根」,而有「畜生」(都是要被滅擯的)。說一切有部的「十三人」,應如《十誦律》所說而加「畜生」。這「十三難」或「十三事」,也是古老的傳說,是嚴重的,要受滅擯的。在上面所列舉的三類中,是屬於第二類與第三類的。初期的問「遮法」,是第一類的;這可見三類的敘述,有次第成立的先後意義。第二類等集成,也應該成為「問遮」的內容,於是《四分律》就有「十遮」、「十三難」的查問了。
《僧祇律》與《根有律》所問的「遮法」,不如《四分律》那樣,有「十遮」與「十三難」的分別。「受具者的種種規定」——一、二、三類集成時,《僧祇律》早就綜合為「遮法」的內容。全部二五事,實與《十誦律》的「遮道法」及「十三事」的綜合相同,這是可以比對的。
Ⅰ1 父母聽不.3 衣鉢具不.4 是男子不.5 年滿二十不.8 汝字何等.9 和上字誰.19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不犯十三事能如法作不,本捨戒不.20非奴不.22不負人債不.23非王臣不.24不陰謀王家不.25汝無如是諸病不
Ⅱ2 求和上未.13非自出家不.21非養兒不
Ⅲ6 非是非人不.7 非是不能男不.10不壞比丘尼淨行不.11非賊盜住不.12非越濟人不.14不殺父不.15不殺母不.16不殺阿羅漢不.17不破僧不.18不惡心出佛身血不.19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
Ⅰ與《十誦律》的問「遮法」相合。Ⅲ與《十誦律》的「十三人」相合。第Ⅱ類,「求和尚未」,與《五分律》問「遮法」的「受和尚」相同。「自出家」從「賊住」中分出;私自出家而沒有參與羯磨的,名「自出家」。「養兒」,據《僧祇律》,就是「父母不聽」。在這「問遮法」中,「父母聽不」與「非養兒不」並列,顯然是多餘的。又「是男子不」,與「非是不能男不」並列,也沒有必要。《僧祇律》的審問「遮法」,有參考《十誦律》而綜合的可能,應是譯者的意見。《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問「障法」,從「丈夫」到「諸病」,共二六事。《根本說一切有部授近圓羯磨儀範》,共三三問;《佛阿毘曇經.出家相品》,共為四〇問。這都與《僧祇律》、《四分律》一樣,綜合三類中應查問的。這當然是三類次第集成以後,佛教界問「遮法」的一般情況。
Ⅱ受具時「十眾現前」——和尚、羯磨師、教授師為三師、七證,和合作「白四羯磨」受具:這是上座部系各律所一致的。《僧祇律》卻不是這樣,和尚是不在「十眾」以內的。《僧祇律》說:「和上在十人數,不名受具足」;這是和上不在十人數的明證。那十眾中的三師是誰呢?《僧祇律》卷三〇說:
「和上尼已先與求衣鉢,與求眾,與求二戒師,與求空靜處教師:推與眾僧」。
弟子如要受具足,無論是比丘或比丘尼,和上(或和上尼)都應早先為弟子代求三衣鉢具;並請清淨眾,參加受具羯磨;還要求三師,是二位戒師(在作法中,分稱為戒師與羯磨師),空靜處教師。《僧祇律》——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的制度,和上不在十數,所以有兩位戒師(比丘中但言「求戒師」,沒有明說「二」位)。「推與眾僧」,是和上將弟子交與眾僧,由眾僧(十眾)為他受具。所以,和上是推介者;是願意攝受教導的證明者(沒有是不准受具的)。佛教界舊有這樣的論諍傳說,如《三論玄義》說:
「上座部云:和上無戒及破戒,闍梨有戒,大眾亦有戒,受戒則得——戒從大眾得。大眾知和上無戒,而與共受戒者,大眾得突吉羅罪。……餘部言:和上無戒及破戒,大眾有戒,則不得戒,戒從和尚得故。因此諍論」。
《三論玄義》的舊傳說:上座部戒從大眾得,大眾部戒從和尚得。然依《僧祇律》看來,恰好相反。和上不在十人數內,可見大眾部是戒從大眾得的。而上座部系,和尚為十眾的主體,戒是應從和尚得的(部派分化,展轉取捨,可能不一定如此)。尊上座與重大眾,為釋尊律制的真精神。然偏頗發展而分化起來,尊上座的,上座有領導僧伽,決定羯磨的地位,成為上座部;始終保持僧事僧決的原則,以大眾的意旨為準,成為大眾部:這是二部的根本分歧處。大眾部的受具,和上不在十人數內,正是這一精神的表現。戒從和尚得,加深了和尚與弟子間的關係。上座部中,如銅鍱部所傳的「五師相承」,都是和尚與弟子的關係。上座地位的強化,與師資傳承是不能分離的。大眾部也有師資的關係,然在受具時,推與僧伽(十人為法定代表),使受具者在佛法(得戒)中,直接與僧伽相貫通。和尚在不在十數,在論究這一制度的新古時,應重視《僧祇律》的獨到精神!
依我研究的意見:「白四羯磨受具」,當然是在僧中的。而和尚的在不在內,起初應並無嚴格的規定,如《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論》卷一說:
「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和上不現在前,不得受戒,以僧數(十數)不滿故。若僧數滿,設無和尚,亦得受戒」。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論》,保存了古義,和尚是可以不在十僧以內的。白四受具,原始應以十眾為主,而和尚在不在內,沒有嚴格的規定。在重大眾與尊上座的分化中,到二部分立,就形成:上座系和尚為三師之一,大眾系和尚在十眾以外,明顯的對立起來。
受具足的時候,如和尚在三師中,任務是怎樣的呢?《銅鍱律》說:和尚教示衣鉢。聰明有能的,任教誡者(anusāsaka),在「眼見耳不聞處」,問「障法」。聰明有能的,說「羯磨」。敘述簡略,不能完全明白。依《五分律》,和尚只是:「和尚應語羯磨師,長老今作羯磨;復應語教師,長老應受羯磨」。而「教師」的任務極重:1.詳問和尚。2.為受具者開示衣鉢。3.問遮法。4.還來報告如法;教受戒者禮僧,教乞受具足(三請)。羯磨師舉行羯磨。《四分律》說:教授師開示衣鉢;問遮難;還來報告,教受戒者禮僧,乞受具戒。除羯磨師作羯磨外,和尚在戒壇上,幾乎是沒有事;而開示衣鉢與教令乞求具足,是教授師的事,與《五分律》相同。但在說一切有部,稱教誡者為「屏教師」(rahonuśāsaka),也就是《僧祇律》的「空靜處教師」。「教師」的任務,局限在屏處問遮難;那開示教授衣鉢,教三乞受具的任務呢?《僧祇律》有「二戒師」:如再作分別,一是「羯磨師」,一是「戒師」。在受具進行中的任務,《僧祇律》是這樣的:
1.羯磨師────立教師 2.空靜處教師──空靜處問遮法 3.羯磨師────白聽受具者入眾中 4.戒師─────授與衣鉢,教受持 5.羯磨師────白聽乞受具 6.戒師─────教乞受具 7.羯磨師──┬─白聽問遮法 ├─眾中問遮法 └─白四羯磨
《僧祇律》的「空靜處教師」,只在空靜處問遮法。在《四分律》、《五分律》中,教受持衣鉢,教乞求具戒的教授師的任務,《僧祇律》由羯磨師以外的,另一位「戒師」來主持。在說一切有部中,《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教受持衣鉢,是和尚的事(乞求具足,不明)。依《南海寄歸內法傳》,教弟子乞受具足,教受衣鉢,都是優波馱耶(和尚)的事。然在《十誦律》中,准「尼壇文」,「尼羯磨師應教授衣鉢」;說一切有部古義,是羯磨——戒師的事,並非和尚。和尚是推介者、保證者,在受具儀軌中,可說是沒有什麼任務的。教持衣鉢與乞受具足,由專責屏處教誡的教師兼任,是分別說系。由眾中問遮法,及主持羯磨的戒師兼任的,是說一切有部。(除去和尚)由三師之一的「戒師」負責的,是大眾部。和尚在與不在(只要十師滿足),都沒有關係。以和尚為三師之一,而在壇上一無所事,這才將教持衣鉢,與乞受具戒——這份工作,由和尚來主持。《根有律》和尚主持這一任務,是後起的。而或由教師,或由戒師兼任的,表示了古代的受具儀軌,部分的任務,沒有明確規定,這才在部派分化中,形成不同的受具規範。
可論究的事,是很多的。從遮難的內容,和尚的任務——兩點,也多少可見受具制度的演變與分化了。綜合事緣部分,主體部分,相關部分來觀察,受戒犍度的古與新,是不可一概而論的。至少,《銅鍱律》的〈大犍度〉,是不能看作古形,而據此以衡量其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