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重要名相釋義及經論攷證

諸家戒本通論

佛滅度後,弟子持律者逐漸異趨,乃至有上座大眾分部。上座重律,又有本上座、一切有、跋耆子諸派。本上座尤重律,故又有化地、銅鍱(南方上座)、法藏、飲光諸家。我國魏晉以還,初傳律藏,但知五部,即並舉說一切有、化地、法藏、飲光、大眾言之。雖《大集經》別說婆麤富羅,而誤認為大眾末派,不知有跋耆子。又銅鍱遠在錫崙,雖律論東來,亦鮮審其有異。(嘉祥猶知南方《十誦》,律家即置而不談。)訛略之說沿習千年至於唐,義淨再傳律藏,而後辭闢之曰不聞西土。乃其別舉四宗曰,大眾、說一切有、正量、上座,各有律藏數百卷。又曰,一切有別有法藏、化地、飲光三家,但行西域云云(均見《寄歸傳》卷一)。皆惑於有部一家之言,未云詳審。蓋其時有部勢力絕盛,既取北方上座而代之,故自稱根本部。化地、法藏、飲光本自上座出者,亦皆視同藩屬。所云上座,不過指南方銅鍱各系言之。又正量為本宗,亦是當時正量大興,自居跋耆子正統耳。故就史實前後比觀,印度律學傳承真相,始終未明於此土也。今言其實。大眾雖有諸派,而根本律藏祇一種。跋耆子雖遞嬗為正量等派,根本律藏似亦一種。說一切有根本律藏亦一種,而新舊各地有異。惟本上座務律最勤,流派所生,化地、銅鍱、法藏、飲光各有其律。綜舉即有八家,非五部,亦非四宗也。此八家律,泰半已出,而尤備於我國。大眾有戒本、廣律,正量有律論,說一切有有新舊戒本並廣律,至於本上座有戒本,化地法藏皆有戒本、廣律,飲光有戒本,銅鍱有律論,大體已具。更益以梵藏文有部戒本廣律,巴利文銅鍱戒本廣律,則現時研律所資可云備也。茲論戒本,先列舉其籍,再及其義。

(一)僧祇本 此大眾部戒本,《摩訶僧祇律》所釋。晉義熙十二年(四一六年)佛陀跋陀羅、法顯共出,另有戒本(但就比丘戒言,下同)一種,文句時有出入。

(二)明了本 此正量部戒本,未傳此土,西方亦未見原文,但有《二十二明了論》略舉部類名數,陳真諦譯(五六〇年頃)。

(三)十誦古本 此舊有部戒本,晉簡文時(三七二年)曇摩持曾出一本,久佚。惟太元八年(三八三年)竺佛念譯《鼻奈耶》,所釋戒本,依道安敘,與持所出二百六十戒眾學法有一百十事者如合符焉,則亦古本也,今存。(日人長井真琴未知鼻奈耶即十誦古本,勘文大錯,蓋粗略未詳校也。見《宗教研究》三卷二號十二至十四頁。)

(四)十誦本 此舊有部戒本,稍後出,《十誦律》所譯,後秦弘始年間羅什與弗若多羅又與曇摩流支兩次譯成(約四〇〇年頃)。另有羅什譯戒本一種,文句大異,疑是別傳。

(五)十誦新本 此新有部戒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所釋。唐長安年間(七〇三年頃)義淨譯出。又有戒本一種,文句大同。譯者勘云與十誦大歸相似也(見《寄歸傳》卷一)。

(六)十誦梵本 此舊有部戒本別本,法人伯希和於西域發現,一九一三年魯阿斐娜氏校刊之。與十誦本亦大同,但文句次第略有出入(依長井真琴說,見《宗教研究》三卷二號七至十一頁)。

(七)十誦藏本 此新有部戒本別本,西藏甘殊律部首數卷所釋。元至元八年(一三四八年)拔合思巴出《苾芻學習略法》,列舉其目,與義淨所傳又有出入。

(八)優波離本 此舊上座戒本,《優波離問經所釋》,失譯,今附後漢錄。

(九)五分本 此化地部戒本,《五分律》所釋。宋景平元至二年(四二三至四年)佛陀什等譯出。又有戒本一種,文句大同。另有一本,則係《十誦》誤題。

(十)四分本 此法藏部戒本,《四分律》所釋。後秦弘始十二至十四年(四〇五至七年)佛陀耶舍譯。別有戒本兩種,文句時異。

(十一)戒經本 此飲光部戒本,無廣律。元魏大統中(約五四三年)瞿曇般若流支譯。

(十二)巴利本 此銅鍱部戒本,以巴利文寫定。西紀一八六九年以後俄英德歷有校刊本,東方聖書集中並有英譯,日人赤沼智善亦有和譯(見《阿含佛教》四五五至四九三頁)。我國蕭齊永明六年(四八八年)僧伽跋陀羅譯《善見律毘婆沙》,略舉其目(對勘名目,見長井真琴《根本佛典之研究》一一九至一三一頁)。

上舉各籍,試依部別列為一表,其間關係尤易瞭然。

   ┌─(上座)─┌─有部十誦古本(三)─┐ 十誦本(四)─┐ 十誦新本(五)   │      │           └─十誦梵本(六)└─十誦藏本(七)   │      ├─本上座優波離本(八)─┬化地五分本(九)─飲光戒經本(一一)   │      │            ├法藏四分本(一〇)   │      │            └銅鍱巴利本(一二)   │      └─(跋耆子)────────────────正量明了本(二)   └─大眾僧祇本(一

正量戒本失傳,八家缺一,學者同憾。今依《明了論》略列名目見其組織,以便對勘

正量戒本

(一)戒本緣起(論寧刻本六頁左)

(二)四波羅夷(論六頁左)

初波羅夷文云,若比丘共餘比丘於學處至得同命未捨戒不顯自身羸弱,更行婬慾法,乃至於雌畜生,犯波羅夷無共住。(論四頁左)餘三文缺。

(三)十三僧伽胝施沙(論六頁左)

中有故心出不淨,染污心對女人說顯示婬慾語,染污心為男女行婬使學處(論五頁右)。餘名目缺。

(四)二不定法(論六頁左)

(五)三十尼薩耆波羅逸尼柯(論六頁左)

(六)九十波羅逸尼柯(論六頁左)

中有善心為女人說法過五六語,及共非大戒眠學處(論五頁左)。餘不詳。

(七)四波胝提舍尼(論六頁右)

(八)諸學對(論六頁左數不詳)

(九)七滅諍法

此以現前、憶念、不癡、隨誓言、最惡、隨多、隨草為次(見論二六二七頁)。

此戒本學處多少,不能詳舉。日人宇井伯壽謂依《明了論》約有一百六十五條(見《印度哲學研究》第二卷一二三頁)。今論無文可計,未詳所本。

對勘各家現存戒本,列舉學處有繁簡之異,有次第之異,又有文句之異,蓋無一能盡同者。循篇目而言,四波羅夷十三僧殘二不定法,各家同其繁簡,同其次第,而文句又有出入。三十捨墮,惟繁簡大同,而次第文句皆異。波逸提則繁簡次第文句無一不殊。至於眾學,開合錯綜尤不勝舉也。今分別列表明之。

(一)學處繁簡之異 此於單墮眾學見之,如表(但舉比丘學處,下同)。

水餘戒指四夷、十三殘、二不定、三十捨墮、四悔過、七滅諍,共六十法。各家皆同。但優波離本缺七滅諍。

(二)學處次第之異 此於捨墮、單墮、眾學皆見之,如下各表。

(甲)各本捨墮次第表

此有三十學處。印度律師授受,十事一記,即有三部(見《出三藏記集》十一道安比丘大戒序),蓋與傳經每十經一結頌者同也。巴利戒本及十誦新戒本,皆存此制,惟舊譯多略之。今依巴利本稱三部為衣部、羊毛部、缽等雜部。衣部各家次第如一,惟餘二部參差,表中簡別出之。

(以上第二部)

(以上第三部)

(乙)各本單墮異序略表

此乃以九十事為本,十事一記,則九部也。各部皆以事類相從。今勘各本分部粗同,而部中各條異序者,皆不列表,但舉其異部出入各條。

(一)十誦本缺,優波離本第十學處。表中作.號者,皆部同,而次序不同。

(丙)各家眾學異序略表

此亦十事一記。依《薩婆多毘尼毘婆沙》第九,更可分為各類,今即據以列表,並各注條數於下。其綱目不備舉。

(三)學處文句之異 此於各篇皆可見之,今舉二十則以為例。

一、波羅夷第二學處(僧祇本,下同)。若比丘於聚落中若空地物不與取,隨盜物主或捉或殺或縛或擯出,咄男子,乃至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此云不與取,十誦古本五分四分皆云(有)盜心不與取。物主他本皆云若王王臣。或擯以下,十誦本更有若輸金罪。

二、同第三學處若比丘乎自奪人命,乃至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此云人,優波離巴利皆云人類,十誦五分戒經皆云人及似人(人類)。

三、僧殘第一學處若比丘故出精,乃至僧伽婆尸沙。

此云故,十誦古本優波離四分皆云故弄陰,戒經云憶念故。

四、捨墮第一學處若比丘衣竟,迦絺那衣已捨,若得長衣,得至十日畜,若過十日,捨墮。

此云十日畜,四分下云不淨施得畜。

五、同第四學處若比丘從非親里比丘尼取衣,除貿易,捨墮。

此云取衣,十誦古本云奪衣取衣及從丐者。

六、同第六學處。若比丘從非親里居士居士婦乞衣,除餘時,捨墮。餘時者,失衣時。

此云失衣時,他本云奪衣失衣燒衣漂衣乃至衣壞等(第七學處云失衣同此)

七、同第十三學處。若比丘以憍奢耶雜純黑羊毛作新敷具,捨墮。

此云純黑羊毛,十誦古本四分巴利皆無。

八、同第十八學處。若比丘自手捉生色似色,若使人捉,舉貪著者,捨墮。

此云若使人捉,戒經本無。此云貪著,五分云若發心受,四分云若置地受,巴利云若許他為取畜者,餘本無。

九、同第二十九學處。夏三月未至夏末月,比丘在阿練若處住,乃至離六宿,若過者,除僧羯磨,捨墮。

此云除僧羯磨,巴利本同,餘本皆無。

十、波夜提第四學處。若比丘知僧如法如律,滅諍事已,更發起言,此羯磨不了當更作,如是因緣不異者,墮。

此云如律,又此羯磨不了云云,餘本皆無。

十一、同第六學處。若比丘教未受具戒人說句法,墮。

十二、此云教優波離本無,並云教誦不犯。此云教說句法,十誦古本云向說一句戒法,十誦本云以句法教,十誦新本云同句讀誦教授法,十誦梵本云同逐句誦法,五分云教經並誦,四分戒經云共誦,巴利本云使逐句誦法。

十二、同第十一學處。若比丘壞種子、破鬼村,墮。

此云壞種子,十誦古本優波離本五分四分巴利皆無。又十誦古本新本五分並云若使他伐。

十三、同第十八學處。若比丘僧房閣屋上敷尖腳床,若坐若臥,墮。

此云床,十誦古本十誦皆云繩床,五分四分並云繩床木床,巴利云床若椅。此云坐臥,十誦優波離五分巴利並云用力坐臥。

十四、同第二十六學處。若比丘與非親裏比丘尼衣,除貿易,墮。

此云除貿易,十誦古本十誦本優波離本戒經本皆無,優波離本並云親里貿易乃不犯。

十五、同第三十五學處。若比丘不取不受著口中,除水及齒木,墮。

此云不取,他本無。此云不受,他本云不受(與)食,四分並云若藥,此云除水齒木,五分並云除嘗食。

十六、同第五十學處。若比丘減半月浴,乃至餘時者,春後一月半,夏初一月是二月半,熱時,病時云云。

此云春後一月半至是二月半,十誦古本十誦本藏本同,餘本缺。

十七、同第五十三學處。若比丘知食家婬處坐,墮。

此云知食家婬處坐,十誦古本云先至請飯食家坐若臥弄小兒,十誦本戒經本並云有食家中強坐,十誦新本云,知有食家在屏處強立,十誦藏本云,若在家人行不淨時同房坐,優波離本云,有食舍相近坐,五分本云,食家中與女人坐,四分本云,在食家中有寶強安坐,巴利本云,強入夫婦為食事家中坐者。

十八、同第五十六學處。若比丘有因緣得到軍中三宿,若過者,墮。

此云三宿,十誦各本優波離本皆云二宿,餘本云二三宿。

十九、同第七十五學處。若比丘語比丘言,乃至若見餘長老寂根多聞持法深解云云。

此云多聞持法深解,十誦古本云,博學毘尼法師,十誦本云,持修多羅持比尼持摩多羅迦者,新本梵本戒經本均同,五分本云,持法持律,四分巴利均云,持律比丘。

二十、同第七十七學處。若比丘輕他比丘,墮。

此云輕他比丘,十誦古本云,高聲大喚擾亂人,十誦本又新本戒經本均云,不恭敬,藏本云,若應敬信僧伽處僧伽執事等處不敬信不隨順者,優波離本云,作擾亂,五分本云,輕師及戒,四分巴利云,不受諫。

各家戒本異點,略如上述。間嘗推原其故,殆以戒本之有定文,頗經曲折,其始傳習,其次增訂,又次纂集,又次演繹,又次重編,歷次更易,故終不可合也。此其史實已難確指,但由比較同異之間,猶得一一窺其髣髴焉。

一、由傳習而有增訂也。戒本各條多經重制,《優波離經》云比丘應知一制二制是也。最重戒如初波羅夷,制後次復二制。云行婬法,是初制。云僧中受戒不還戒羸不出,是次制。云乃至共畜生,是三制。初制根本,二三制則增訂也。又如次波羅夷,制後次復一制。云不與取等,是初制。云於聚落中若空地,是次制。初制根本,次制則增訂也(此依律家所釋粗言之,若詳為解析增訂次第猶不止此)。其餘各戒類此者不一而足。大概戒本中云若、云或、云除,皆增訂之文,各家於此,取捨即有不同(如前文句出入中所舉第八例云若使人捉,第九例云除僧羯磨,第十四例云除貿易,他本或有或無,是其證也)。不寧唯是,相類事實制戒未足而續出他制以為增訂者,其數尤多。如一婬事,波羅夷制一戒(第一)僧殘制五戒(第一至第五),不足,復制與女人說法過五六語(僧祇波逸提第五),不差輒教尼(第二十一),教尼至日沒(第二十二),獨與尼坐(第二十五),與尼同行(第二十六),與尼同渡(第二十七),與非親尼衣(第二十八),與非親尼作衣(第二十九)。猶不足,又制食家婬處坐(第五十三),食家屏處坐(第五十四),與女人期同行(第六十八),與女人同屋宿(第六十九),獨與女人坐(第七十),乃至制闌入王宮(第八十二)。凡足為婬事譏嫌者,無不制。其初出者皆根本,後出則增訂也。如一盜事,波羅夷制一戒(第二),僧殘制二戒(第六第七,蓋以盜戒從造屋起,此即制造屋,有度有處,是別生之例也)。不足,而後衣食所需,自他資具,皆制區別,凡足以生盜心招譏者,無不制。初出皆根本,後出則增訂也。其他如殺,則別出瞋恚觸惱,而多所增訂。如妄,則別出矯亂破壞,而多所增訂。蓋初時一百四十餘戒,即就婬殺盜妄四綱增訂以成形也。比中最後增訂諸條,各家即有異解。

二、由增訂而有纂集也。增訂既繁,性質不一,欲其便於誦習,應有次第,故纂集之事起。初時以罪相輕重為標準。有犯而宜擯者為一類,曰波羅夷。有犯而宜責者(別眾暫居)為一類,曰僧伽婆尸沙。又有犯而宜悔者(眾中發露)為一類,曰波逸提。分三大綱,自然有序,是為一重纂集。又同屬波逸提者,或以資具什物與他而成犯,或以資具什物屬己而成犯。此第二種,罪則應悔,物則應捨,故復別為一類,曰尼薩耆波逸提。又於重罪(本云偷蘭遮)判別未明,但有犯則無疑者,別為一類,曰不定。舉其例云,獨與女人同坐,隨應於婬戒輕重有犯。按其實,則殺盜妄等亦復有此。故《明了論》云,有律師說此二不定似律本文,律餘文句皆為釋此,蓋明其通一切罪部也。又於輕罪(本云突吉羅),得有差等但向餘悔者,別為一類,曰波羅提提舍尼。舉其例為食法威儀,按其實亦通一切。故《明了論》云,若隨犯罪處有三種更上起法,一提舍那云云也。如是次第增詳,重罪有波羅夷、僧伽婆尸沙、不定;輕罪有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提舍尼。又為一重纂集。其次,尼薩耆波逸提等所制繁雜,復以類編次,部首立名。大抵衣為一部,羊毛為一部(現存巴利戒本捨墮第二部題曰羊毛,而此部第一戒為憍尸耶作衣,嘗疑其名實不符。及勘僧祗戒本,此第二部戒首曰憍尸耶雜羊毛作衣,則巴利本之命名猶是存古,至於後出之正量戒本,乃直題為憍尸耶部矣),雜事為一部。其餘則由妄語別生者為一部(如妄語兩舌等),由瞋殺別生者為一部(如伐木惱他等),由癡婬別生者為一部(如不差輒教尼等),由貪盜別生者為一部(如過食等皆屬食事),此皆為本,餘有五部則又末也(此末五部各家編纂無次,最原始之形式猶有未明)。此又為一重纂集。此中增訂獨多,故各家次第出入最大。

三、由纂集而有演繹也。纂集略定,授受之間,意義或有晦失,次第或有難詳,於是文句事由,有引申考訂之必要,是為律師專務,抑亦各家紛歧所由起也。此種演繹,有解析文字與推尋緣起之兩端。但以繹意而詳因緣,以尋源而明文義,兩者又時時相成焉。言其細者,有名目之演繹。如前文句出入所舉第一例,僧祇云物主,他本云王若王臣,則由緣起取王家守護物而繹意得之也。第二例,僧祇云人,五分云人及似人,而解作胎兒,則由繹文意而更增緣起也。第四例,僧祇云畜,四分並云不淨施得畜,此又以緣起阿難得施衣而尋繹得其意也。第九例,僧祇云貪著,五分本云若發心受,緣起云優陀夷遇人施錢亦受,十誦本無此說,此蓋繹文而別增緣起也。如是之例,隨在可舉。至如前第一例說不與取,或說不與盜心取。第三例云故出精,或云故弄陰出精。則均由分別方便,繹得其意,與判罪輕重有無亦相關矣。(如《優波離問經》云,己想不犯,又云故弄不失土羅遮。如戒本無盜意弄陰等文,則此判別亦無由施也。此例亦多)。再言其大者,有全文之演繹,如前舉第十七例云,知食家婬處坐,各本互異,無一同者,蓋最初制戒文句不甚瞭然,各家繹意不同,故各執一說也。云食家者,或云舊知識供養者家(僧祇本),或以為請飯食家(十誦古本),或以為夫婦有欲意家(十誦五分四分戒經本),或以為夫婦行不淨家(十誦新本藏本優波離巴利本)。由此解入家所犯又各異。云舊知識家,則云與女可婬處坐私語招譏(僧祇),云請食家,則云坐臥妨作飯食(十誦古本),云有欲意者家,則云強坐妨害行欲(十誦),又云與女人坐(五分),又云與女語久不去(四分繹強字意義云然也),云正行欲家,則云屏處立(十誦新本),又云同房坐(藏本),又云相近坐(優波離本),此皆尋繹全文意義皆異者。因此而於其餘相涉之戒,亦有異解。如次一學處,僧祇云知食家屏處坐,又後第七十學處云與女人獨屏處坐。五分即合云與女人獨屏處坐(第四十三),又別云與女人露處坐(第四十四),遂有出入。又如前舉第二十例云輕他比丘,亦各本互異,皆尋繹全文意義致有參差者也。

四、由演繹而有重編也。演繹意義既多歧異,於是文句本已瞭然者,或以為不詳盡。本可意會者,或以為未了義。乃至編次本相類屬者,或以為不相似。遂事更張,重有編定,此則各家異本所由成也。試析言之。(一)有文句總略而更詳之者。如前第五例,本云取衣,而十誦古本云奪衣取衣及從丐。又第六例,本云失衣,而他云奪衣失衣燒衣乃至衣壞。第十九例,本云持法或持律,而十誦云持修多羅持比尼持摩多羅迦。(二)有文句不足而更補之者。如第二例,本云人類,而十誦五分戒經皆云人及人類(似人)。第十二例,本云伐鬼村,而僧祇戒經等云壞種子破鬼村。又第十三例,本云敷床,而五分四分皆云繩床木床,巴利又云床若椅。(三)有意義奄含而引申之者。如第一例,本云不與取,而五分四分皆云盜心不與取。第三例,本云故,而戒經云憶念故。又第十例,本云更發起,而僧祇引申其意曰向說一句戒法,十誦新本又云同句讀(並)教授法,梵本又云同逐句誦法。又第十五例,本云不取受(物),而四分引申其意曰不受(之)食若藥。又第十六例,本云熱時,而僧祇諸本引申其意曰春後一月半夏初一月是二月半。又第十七例,本云坐,而各家引申意各不同,則已如前舉也。(四)有意本確定而開制改之者。如第八例,本云自手捉,而僧祇等本更云使人捉。第九例,本云若過者捨墮,而僧祇巴利更云除僧羯磨。又第十四例,本云與衣者墮,而僧祇更云除貿易。又第十八例,本云二宿,而僧祇云三宿。(五)有事本相類而故意改編者。此如前第十七例食舍家坐,僧祇與五分編次頗異,如左表。

此蓋尋繹文意,僧祇以食家為有飯食,故與飲食諸事相次編列(十事一類,依五一條為食事類也)。五分以食家為行婬食,故與入他家諸事相次編列(十事一類,依四一條此為向他家類也)。因有此異,僧祇次條食家屏處坐,仍為食事。而五分次條為與女獨屏處坐,又次有獨露處坐,全以他家為類,即全與僧祇異也。然比較而觀,僧祇以與女獨屏坐置後,可與女同屋宿孤獨不倫,是必五分在後,故意顛倒其序以見異議也。應用此法,於本可無異議處,亦每每故易之。試舉一例。

此蓋僧祇波逸提,初十事以言說相編次。與未具宿過限,則以羅云無人留宿遇蛇,與燃火驚蛇相編次。至於五分故意立異,乃以未具相類提編於前,致有出入也。若是之例,不一而足(參照前文次第異同各表)。其竟也,不止次序之顛倒錯亂而已,同異開合又時一見之焉。(如波逸提中僧祇十誦有謗他迴施僧物一條。以其為謗,屬於口業,編於第一部第九條。而優波離本別開一條自迴施僧物,相次編列,則以施為類也。四分五分乃均編之於後,與他關乎施者為類。)執是諸端以求各家戒本之所以異,庶乎思過半矣。

會觀各家戒本,文句雖有更張,而依據之原型宛爾;次第雖多先後,而移易之跡象可尋。其先必有一共同遵習之戒本存在,殆無疑義。此既歷經增訂編纂以成文,故溯遠源,又必有一種蘊育胚胎之原本。此可名為根本戒本。設想言之,文句必略,無改訂增詳之繁。次序必順,無牽曲附會之病。指事而談,殆在前半部優波離本僧祇本之間乎?至由根本戒本以至共習之本,其間組織仍有與後出不同者,則眾學法與滅諍法之二章也。

眾學法皆有關威儀之事。四提舍尼法中舉食法為例,本已賅攝其義。後又別開一類,凡有衣食入舍說法諸端,每事結句皆云應學,與以前各戒結罪者不類。(《毘尼毘婆沙》卷九解云,此等已犯,須慎心念學,故不言罪名而直云應學。當時於此已有疑難可知。)其初或係別行,如失譯之比丘三千威儀等,後來乃與諸戒合本,編制五篇。五篇者,波羅夷為一,僧殘為一(不定屬之),波逸提為一(捨墮屬之),提舍尼為一,突吉羅又為一。突吉羅本輕罪總名,為判罪末減之用,亦猶偷蘭遮為重罪總名,判罪減等所用也。此二皆通諸部(如《明了論》說偷蘭遮通前三部,突吉羅通一切部,又見《優波離問經》),偷蘭遮曾不別為一篇,何獨於突吉羅則開之?意者眾學無所歸類,乃立是名,可見其不甚自然又在後出也。其次滅諍法者,本屬悔過作法,亦通一切,非禁制之類。殆以學習方便,復附庸焉。(一說,有諍應滅不滅,越毘尼罪,故次於諸眾學越毘尼之後。)然其始也,滅諍乃與四提舍尼相銜接,眾學法反居其末。故《毘尼摩得勒伽》卷三,優波離問四提舍尼後,即問七滅諍(十誦律五十二以下優波離問,大體相同)。而註云分別波羅提木叉竟。《出三藏記集》卷十一道安序比丘大戒(十誦古本)亦謂外國云戒皆有七篇,前出戒皆八篇,今戒七悔過(即七滅諍見《鼻那》卷十)後曰尸又罽賴尼,如斯則七篇矣。(道安誤會罪有七篇為戒有七章,舊本波羅夷僧殘不定捨墮單墮提舍尼眾學滅諍數乃有八,今滅諍在前與提舍尼合為悔過,則成七也。)此皆可見滅諍編次之在前。審若是,古本必有一種自四波羅夷、十三僧殘、二不定、三十捨墮、九十單墮、四悔過,至於七滅諍而完篇者,合計其數為一百五十戒。《大毘婆沙論》第四十卷引經,說有跋耆比丘聞誦戒一百五十事云云(依宇井伯壽所考,此經見巴利《增一尼柯耶》第一卷二三〇頁)。或即依此本而立說,未可知也。(諸眾學法後時增益,各家開合乃有不同,其故亦可思也。)由根本戒本,經此一百五十事之本,而後乃漸有二百餘事之本。

凡是種種,皆原始佛教時代之所行,顧在佛時則何如?今人立說,或竟懷疑佛時初無是衣食等瑣瑣者,但後來僧團形成固定失其生氣,乃出繁文縟節也。若云佛時已制二百餘戒,於是既無可徵,於理亦未允洽,佛力感人,根本格化,而謂衣食舉止拘拘規矩以為教乎?(近見日人和辻哲郎有此說,參照《思想》第五十二號七〇七一頁。)是說非也。尋繹制戒之原,有自性不善與避世譏嫌二意(《涅槃經》第十一卷)。其自性不善者,佛時佛後,制與未制,皆不應行,可勿待論。其避世譏嫌云者,非但消極圖僧伽能苟存於此世而已,亦有積極意義,欲僧伽於此世充其量盡其能而無所礙也。僧伽與世,實際生活之交涉,一則以乞,一則以施。乞應有量,施亦有適,此其需應之間必求保持平衡而後能久。且也,眾生根性各別,未可盡皆出家,僧團與一般社會必常相對,而有其關係。是則遵經濟原理相與融洽如一有機體,互不可缺,乃能盡量以作佛事也。需應如何而平衡,經濟如何融洽,一部戒本固已在在示其原則矣。羊毛貴則不可作衣,食物美則唯以治病(參照《毘尼毘婆沙》卷五又卷八),乃至乞縷乞衣不出親里,房舍資具不逾限量(參照《僧祇戒本》各條),是皆適應社會經濟之例。審得其意,則非制而餘方行者,行之可以(《五分律》卷二十二)。非金銀不得衣藥者,求之可也(《僧祇律》卷十)。乃至行一一戒,審其於國土法於世俗法相應而行之可也(《僧祇律》卷三十二)。又《毘尼毘婆沙》第八解半月浴除二月半熱時。律師云如是僧團乃能與世共存,遂其成長發揚,充其生命元氣,蓋僧團之命脈實維繫於此焉,而云規矩瑣瑣不足為佛親教者乎?以佛之感化,巨奸大憝,終身皈命,可也。然以佛之感化,不足以改社會經濟原理,悉就少欲清淨之範圍也。故自其表拘拘形跡而言,佛時可無衣食等微細戒。尋其實應時示法而言,佛時無此微細戒亦不得也。(佛時具否全戒,此乃另一問題,尋前數節所說可得大略。)由是佛滅以來,教學發展歷有盛衰,與社會俱變俱存,垂二千餘載,而戒本遵行曾不稍蔽。聲聞學行之宜也,菩薩學行之亦宜也。印度大乘既興,出家菩薩無不受律儀戒。如龍樹從有部,無著從化地,世親亦從有部,陳那又從正量,皆可考。又龍樹《智論》說菩薩戒,而舉戒本則《八十誦》。彌勒《大論》說菩薩戒,而舉本母則依《別解脫經》。可知戒本亦出家菩薩所應習也。菩薩之大,乃能兼之為大,非但與聲聞立異而已。以菩薩之發心,舉足下足念念眾生,其規矩謹嚴必有勝於二百數十戒之所制者,而謂戒本是所不習乎?(近時日人研究戒律,每不能解此意。如松本文三郎,因《寄歸傳》有四部之中大乘小乘區別不定,檢律不殊,齊制五篇云云,又錯讀南海諸洲多是小乘,以為指印度本土而言,遂說當時印度諸國大乘殆已衰滅,小乘獨盛。此誠誤解之尤,不可不辨。參照所著《佛教史之研究》一九八至二〇一頁。)是以微論古今大小,一一皆遵戒本以成其為沙門釋子,遂謂僧團生命由以締構可也。

然戒之傳於我國者又何如?曹魏中世,始創受戒。或云從僧祇,則以曇柯迦羅有《僧祇戒心》之譯也(《宋高僧傳》卷十六)。或說從曇無德,則以曇帝有《曇無德羯磨》之出也(道宣四分戒本序)。羯磨法備,後遂通行。至於十誦、四分、僧祇、五分,陸續譯傳,行事所資隨應取舍。大祇十誦流被江淮,僧祇、四分代興關輔,惟五分一家未弘法味(見《出三藏記集》卷三卷十二又《續高僧傳》卷二十二)。然而明律諸師,僅能律己精嚴章疏講說而已,於戒之所以締構僧伽者曾未致意。故戒於僧制,若即若離,無與實際。流弊所及,遂僅有文疏廢立,其顯行世事方軌來蒙者百不一見,至感於部執不能會通,乃又穿鑿是非競封同異不可稱說(見道宣《四分律行事鈔》序)。蓋已視戒為義學講求矣。唐賢銳意改革,商量受隨,皆尊四分。所謂窮其受戒之源,宗歸四分,今則隨學陳相不祖先模……斯之糅雜二百餘年,……今則混一唐統,普行四分之宗,故得始終受隨義難乖隔(《續高僧傳》卷二十二)。蓋昔時諸受戒者用《四分羯磨》納戒,及乎行事,即依諸律為隨,無異乎執《左氏經本》專循《公羊》之傳。自魏孝文世聰覆疏釋四分,始創受隨符合之權輿,唐賢諸家則更踵事統一者也(《宋僧傳》卷十八)。然四分本是上座末宗,西域流行較盛,其與大乘關涉尚不若薩婆多。中土最初用以納得戒體者,不過傳譯上偶然之事。唐賢乃即據此大宏四分,擯棄餘家,取捨之間固已惑矣。夷考其宏通之實,仍復章疏句讀,撲朔迷離。如宗主三家,礪乃《成實》、《有部》受體雙陳,素唯尋祖《有部》開宗獨步(用《宋僧傳》語)。夫《四分》,法藏之本也,《成實》是譬喻異師,有宗又上座別派,部執不同,如何相會?至於南山雜糅諸部,愈博愈繁(見《行事鈔》序),義淨所謂部別之義不著許遮之理莫分者也。若其創行制度,自出胸臆,未見師承,多不可法。如戒壇應用制多堂,而立式不異塔婆,祇洹本環建僧房,乃繪圖漫分院落(道宣《戒壇圖經》等錯誤之點,日人松本文三郎嘗詳考之,見《東洋文化之研究》一二三至一三五頁)。其大者著者已見乖異,何論其他。故東川僧服飲食起居,無一合律,騰笑西方,此義淨所以深致憤恨也(詳勘《寄歸傳》可知)。至於出家公度,非法住持,徒以戒為媒介,則更大失其精神矣(見《寄歸傳》卷三)。當時律家雖盛,於僧伽根本又何與焉?義淨慨然殘缺,西行二十餘載,備考印土當時僧伽制度一一寄歸。而又重翻律藏,累二百卷,是誠有心人也。然積重不返,功亦唐捐。益以禪流自設門庭,不依律寺,別有清規之制(見《百丈清規》諸序)。氣象雍容,遂靡一世。檢律如法,又幾何焉?戒之在印度,本以締構僧伽,一切制度皆由是出,故持戒得暢行無礙。中土自立規模,屈戒就範,貌持戒而實犯戒,更何論僧制息息與此相通之意也。自唐及今又千餘載,禪寺遍地,典範久亡,焦頂方袍,春秋一度,等同點綴而已。義淨云,欲受之時非常勞倦,亦既得已,戒不關懷,有始無終可惜之甚,自有一念求受,受已不重參師,不誦戒經,不披律典,虛霑法位,自損損他,若此之流成滅法者。嗚呼!自昔已然,於今為烈,我國僧伽之命脈蓋久已衰歇矣,豈更待人亡之哉?

今亦有人倡言改革僧制,而侈談規模,漫無依據,則亦趨時鶩新之流耳。竊謂非其道也。僧制無所謂改,但有創設。如法如律之僧伽制度數千年來未傳此土,今云僧制,則有如法建立而已矣。

建立何由始?曰,由治戒學始。分其步驟,應有數層:

一、尋繹根本戒得制戒原意,不偏一家,以去部執之惑。

二、以根本戒會通各家,見其適應實施之法則。

三、考較印土歷世佛教實況,以見根本戒內與世相洽之經濟原理如何。

四、再由我國往事及現狀,考究此根本戒之應用如何,而加以新解釋。

五、由前種種創立僧制,真正持戒,以為佛法根本道場。

嗚呼!聖亦有言,因是得教破戒比丘及優婆塞悉令持戒,以是因緣建立正法,光揚如來無上大事。世之佛子,宜知是時。

附錄 論律學與十八部分派之關係

我國初傳佛學部派之說,即信其與律學有關。如謂律分五部,又謂律分十八部(均詳《出三藏記集》卷三),乃至《文殊師利問經》分別各部,亦概稱部主為律主,是也。唐賢新翻《異部宗輪論》,偏取婆沙師說,分別部派,遂與律家渺不相涉,竊謂此古今傳說,皆不盡信。佛學部派源流應分本末觀之,其本依於律,其末則依毘曇雜藏,未可以一概論也。溯部派之本源,乃遠起於佛滅之際,而醞釀於後百年間。指陳其事,略有兩端。其一學說之依據。佛在世時,弟子傳習,親有稟承。及佛滅後,法律為師,學說所依遽以改觀。在昔圓音遍浹者,至此膠著支離,勢有難免。漸而傳述各殊,佛學遂因而分化。其二學說之統系。佛在世時,弟子說法皆仰推世尊,佛亦印可,示無異轍,故其學說自然一系。及佛晚年,諸大弟子分處領眾,勢已漸散。佛滅度後,授受法律互有同異,傳承統系乃非一家。益以末流變本加厲,佛學遂因而分化。

學說依據之異,此可徵諸結集。後來諸家,皆傳佛滅後數月即有僧伽和合結集之事,稱為第一結集,又稱五百結集,王舍結集。記其事者,北傳有《十誦律》(卷六十)、《四分律》(卷五十四)、《五分律》(卷三十)、《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二)、《毘奈耶雜事》(卷三十九)、《西藏律》(卷十一)。南傳有《巴利律》(小品第十一)、《善見律》(卷一)等。今由各說比較以得根本所同,更因異傳之故以批解此根本記述之特質,再由前後因果判決此特質之信偽。乃知此一結集也,言其因,則佛方滅度佛弟子間所受所解已兆異趣,嫌於無依,故長老輩信亟欲建立一定法律。言其緣,則人有五百,實佔佛弟子之少數。此蓋事出倉卒,又供給有限,未能遍集。如大弟子富樓那且事後方至,迦旃延等又未見明文,皆可為證。地偏王舍,殆因迦葉率眾南下,便住於此,即不適中。時因安居,殆即三月為期,勢未能久。綜人地時三者而觀,此事助緣頗覺不足,故其結果僅集法律大綱,且已蘊異解不能決也。

學說統系之異,此可於律學傳承見之。蓋持律者皆推尊上座,由以派分。考十大弟子於佛滅後為上座者四人,大迦葉、優波離、阿那律、富樓那。富樓那傳承未見記載,餘則各家廣律備有其說,次表明之。

   ┌─優波離─┬─陀娑婆羅─樹提陀娑─耆哆……   │     │  (見《僧祇律》三十二。)   │     └─大象拘─蘇那拘─悉伽婆─目連子帝須……   │        (見《善見律》二。)   ├迦葉阿難─┬─奢搦迦─鄔波笈多─有媿─黑色─善見……   │     │  (見《雜事》四十。)   │     │ 末田地……   │     │  (見《雜事》四十。《達磨禪經》謂末田地奢搦迦鄔波笈多次第傳承,我國舊傳多從其說。)   │     │ 優多羅─善覺……   │     │  (見《分別功德論》一。)   │     │ 薩婆迦摩─耶舍……   │     │  (見《雜事》四十,又《善見律》二。但西藏傳皆是阿難時人,不云是其弟子。)   │     └─蘇寐、離婆多、屈闍須毘多,娑那參復多。   │        (見《善見律》二、但西藏傳不云弟子。)   └─阿那律───修摩那、沙婆迦眉。            (見《善見律》二。)

各家傳承以地區別,最佔勢力者凡有三系:

一、東系 以吠舍離為中心,盛於東方,即由優波離傳陀娑婆羅之一系。入後更徙於東南。

二、西系 以摩偷羅為中心,盛於西方,即由大迦葉傳阿難之一系。後來更徙於西北。

三、南系 以王舍城為中心,盛於恒河以南中印一帶,即由優波離傳大象拘之一系。後來更分徙於錫蘭。

三系地方既別,學說時有差違。大概言之,東系態度自由,偏於進取,其對佛說亦取大意為已足。西系態度固執,偏於保守,其對佛說拘泥語言無敢出入。南系則介於兩者之間。今以三端,論列東西兩系後時之說,推想其根本傳承同異之精神,亦大概可見也。

第一關於受持者,即戒條之多少。舊傳第一結集時已有微細戒廢否之爭,今此一端,正當於彼。東系於微細戒如眾學處等多有棄捨,西系反是。故東系現存《僧祇律》,學處有七十七;西系現存《十誦律》,則有一百七條。兩相比較,則一內衣之著,東系不過云應周齊著,西系則詳言其不可高,不可下等,至於十一事之多,蓋未免瑣細矣。(南系現存《四分律》,巴利《善見律》,於微細戒之棄捨,大同東系。)

第二關於開制者,即方便之有無。舊傳第一結集時已有內宿等八事之爭,今比一端,即當於彼。東系對於守戒多有方便,故其傳說結集律文,有五淨之例,蓋於四大教法外又有所通融也。西系反是,以為凡佛所制皆應隨學,歷世傳承即以此叮嚀付屬。更舉事實,則波逸提等較小之戒,初時本未有定,開制異同亦獨多。如內宿等事,東系《僧祇律》多說制而復開,西系《十誦律》又說開而復制。乃至受畜金銀,東系有可求方便,西系則絕無商量。皆可見兩者之異也。(又南系如《五分律》於此處有方便,即大同東系也。)

第三關於作法者,此即儀式之繁簡。東系不務瑣瑣,西系則弗厭煩文。此不同之精神見諸大處者,如作法中最要之安居羯磨。安居中為塔事僧事離界時,在東系可寬假至三月,可終安居而不歸,西系則以七夜為期未可久曠。東系為日乞法(即請假離界作法),用半白半復之中間羯磨,即無待僧聽,勢亦可行。西系則用一白一復之白二羯磨,必得贊同而後決去(對勘《僧祇》《十誦》二律可知)。此皆儀式繁簡之異也。極小至於衣食作法,仍見此異。如著內衣(又著裙)東系舒右襵左,一屈襵間已了。(《僧祇》二十一)。西系左右皆襵,欲令周齊,必兩邊比較,著法自繁。此又可見二者之精神也。

佛滅後百年間,結集傳承兩方面,皆見其醞釀分裂,一觸即發。果也,至佛滅後百十餘年,東西比丘群處於東方重鎮之吠舍離,因學習相違而起爭端,遂至於分裂為二大派。舊傳此事為第二次結集,或七百結集,吠舍離結集。各家傳說,亦不一律。但由比較批判求其真相,則事起因緣實在於乞受金銀一戒之開制。現存東系《僧祇律》,即但說由此一事發起結集。西系南系諸律,雖舉西方比丘非法有十種之多,然前九之次第與解釋皆不一致,惟第十乞受金銀全同,亦可見其所側重。依西系之說,沙門之乞金銀,在佛時本已制戒,無可通融。但其後東方跋耆族比丘漸弛此禁,乞取貯蓄,視為正務。此風自吠舍離北漸舍衛一帶,影響日廣。西方波利族比丘客居吠舍離者,有耶舍其人,抗爭不勝,遂赴西方,集諸上座來判曲直。然其結果亦祇諸上座間集議認為非法,當地跋耆比丘贊同者甚少。兩方意見互不相容,於是僧伽之形式上顯然分為兩派不可復合矣。

兩派分裂之狀況,各種廣律無文,惟後世註家史間有其說。大概兩派皆欲貫徹其主張,感覺經律未有定文之弊,遂各有事於結集。西方一派結集經律,經時八月。以主其事皆是長老,如舊傳一切去有一百三十六臘,乃至最小耶舍亦有百一十臘(見《五分律》卷三十)。此一派奉上座之說,後即名上座說部(略稱上座)。東方一派多是當地喜新之徒,集眾至近萬人以為結集。此一派以人數眾多勝,後即名為大眾部。

兩部結集之法律,次第解釋,彼此互異,相望均有改竄聖言之嫌。試大體證之,如律,西系《十誦》,東系《僧祇》,兩兩此較,繁略出入不一其端,甚至有故意立異者。有如最初婬戒,因須提那而制,上座各律大抵皆同。而大眾《僧祇》則謂迦蘭陀子耶舍實始犯之。耶舍者,發起第二次結集,而上座派視為持戒第一者也。今反以為犯戒第一,是非感情用事故入其罪而何?此兩派律文之不同也。又如經,現存兩部典籍皆不全。有如北方傳譯之《增一》,疑是大眾部傳本。其餘阿含,則屬上座一系。南方五部亦同屬上座系統。但皆經後人增訂矣。即由後時記載觀之,其次第內容亦不一律。如《長阿含》,上座以梵動經置首,而大眾之籍則以知緣起偈開端(見《善見律》一《僧祇》三十二)。此兩派經文之不同也。更進而考兩派之精神,則上座持律坐禪,其學務內;大眾行重教化,其學務外。如《毘奈耶雜事》第四十說阿難師弟皆坐禪第一,末田地之開教西北印度亦以其地適於坐禪之故,後來此派又有禪師之相承,此皆上座坐禪之證,又《僧祇律》第三十二說大眾《增一阿含》廣為推衍有百事之多(依《分別功德論》有部《增一》但有十法又無序),《增一》是勸化所用,是其務外文又可知也。

且也,兩家解釋佛說,亦復態度差違。上座之解,深入細微,不厭煩瑣,故其正宗稱分別說部。大眾之解,但取要義,概括而談,故其正宗稱一說部。以有此異,故分別說執佛非一音說一切法,一說則執是說一切。分別說執佛說有不了義,一說則執而所不了。如是相對主張,《異部宗輪論》中備列其義,可勘也。

佛學之盛,有籍於外護,此在佛時已然。佛滅後百餘年間,數見大事發生,皆得國法優容遂行無礙,時王應多維持之處。至佛滅二百餘年,阿輸迦王即位,乃更積極宏護,而大有變化焉。蓋王標幟法治,勵行仁政,一切宗教學說有裨益者無不採用。而佛學慈悲廣大之精神,尤與王之政治理想相合,故其信仰尤功。既而遣使五印諸地,遠至地中海岸諸國,以傳德教,佛學亦即隨之四佈。其先佛學僅行於恒河流域者,至此乃蔚為世界所宗。後來能流傳南北,以逮於今,蓋莫非王之賜也。

且佛學因此傳佈,氣象漸變。前此上座部之言學,或持戒,或坐禪,律已雖嚴,而與世無涉。其大眾主張較自由者,又為耆舊所不容。內部相爭,俱趨衰敝。(如南方傳說當時大寺因擯賊住比丘,至廢羯磨七年之久。)至於是,一切宗教學說皆盛,又傳播大廣。佛家處爭衡之會,不得不圖向外適應開展,消極學風為之一變,學派分歧益以顯著。舊時南北各傳皆說有十八部分派,則自此出也。

十八部派別源流,我國舊時傳四說,錫蘭舊傳一說,西藏舊傳八說,類皆隨時變更,又偏袒自宗以意先後,故出入異同頗難和會。今依學說刊定其源流次第,實有本末兩期。本期上座大眾兩宗依傳承統系自然分離,末期則各系之間因典據不同又漸有分裂也。本期派別凡有四系,屬於上座者三,屬於大眾者一。上座三者,第一,當於律學傳承中之南系。此一部分居恒河南岸一帶,一部分徙錫蘭,可稱分別說系,後又稱化地系。第二當於律學傳承之西系。此在西北印度一帶,可稱說一切有系。第三,當於律學傳承東系之旁支。在吠舍離一帶,可稱跋耆子系。蓋跋耆族比丘在第二次結集時,有少數人贊同上座之說者,即此系之所從出。及阿輸迦王南徙大眾一派之後,東方勢力更專屬之(《大集經》稱此為婆麤富羅,《出三藏記集》等誤認為摩訶僧祇部也)。大眾一者,當於律學傳承東系之正支。居東南印度案達羅一帶,可稱為一說系。此中上座三系,分別說與說一切有皆重律,惟分別說系折衷開制,說一切有系演繹煩瑣為異。其於教法,分別說系持辨析之態度,法觀說現在有過未無,修道觀說頓證四諦。說一切有系取樸素之態度,法觀說三世皆有,修道觀說漸證四諦。此又不同。至跋耆子系特重論議,以為律但禁制,論乃斷滅(由《明了論》可見一斑)。故有《舍利弗毘雲》之說。舊傳其相承次第為舍利弗、羅睺羅、可住子、可住子弟子,亦見與律家之傳承有異也。若其立論態度,主於通俗,故解釋業報輪迴說有補特伽羅(所謂勝義我)有中有等(此部舊稱犢子,惟婆沙一家名之如此,或含有相輕之意)。又大眾一系亦重論議,常舉佛說頌云:『隨意覆身,隨宜住處,隨宜飲食,疾斷煩惱。』以為但求斷惑,衣食等戒可弗拘拘(見《異部宗輪論述記》)。其立論亦求通俗,故有佛身出世一切清淨等說。

四系之末,因時地遷移,應機教學,法律典據又復更新,所謂經中本生譬喻,律中緣起,論中毘曇也。勘本生譬喻之說,始由大眾,北漸而化地,而說一切有,歷有增改。大眾系有雜藏,記述佛傳以及本生,其辭繁廣(參照《分別功德論》所解),無非證實佛一切出世之主張。觀其現存梵本《大事》,可見一端。如敘投胎,審觀摩耶夫人有大象力,則成其化為白象之說也。又住胎,於母腹中宮殿安居,光徹內外,則成其不染不淨之說也。又出胎,龍王水浴,自行七步,生大蓮華,則成其右脅出生之說也。如是之類,不一而足。極端主張之者,分出牛王部(舊稱雞胤,亦是婆沙師相輕之名,原無此意)。於是內部意見不一,有謂佛語一切是出世者,別為說出世部(此從梵本及藏籍所說。基師舊解非是,下同)。有主張唯苦空等五音出世者,別出多聞部(藏傳多聞是部主名)。此末派推論苦等亦是施設,別出說假部。又後說出世部因佛身出世,而論及羅漢之相形見絀,菩薩行之有異聲聞,學說變更,遂別出制多等部。此與法藏部相對,主張供養制多不得大果,羅漢非無漏。又進而論羅漢有他誘等五事或否,遂分東山西山。(從南傳)其次化地系受其影響,亦詳佛生因緣而興雜藏(《四分律》說雜藏以生經本經為始,可知其意)。現存之籍,有《佛本行集經》,龐然鉅製,可為其證。此又因佛本生遺跡均在人間,宜營塔婆香華供養,如是學說改易,遂有法藏部以為供塔得果,羅漢無漏等。又次有譬喻諸籍。云譬喻者,非徒相類相比而已,蓋如《智論》所言,與世相似柔軟淺語,即遂事能詳其本末因果娓娓動聽者也。原名旁翻大行為,舊譯作因緣,或但作緣,通於緣起。蓋此種說法不拘一端。如從現在果說過去因,而以佛作主人則類於本事。又從現在因說未來果,則類於授記。又說佛行事神異,則類於希有。又尋佛說比興,則類於緣起(此如《法句經》緣起,即名《法句譬喻經》也)。如是範圍涉及一切,後來經籍為之改觀。其自成一類之譬喻經(如《百緣經》、《天業譬喻經》等),固不待言,即他種經文亦因雜入譬喻而內容豐富奇趣橫生(如《雜阿含》之八眾誦弟子所說誦等,皆是譬喻之類)。十二分教因此譬喻之範圍推廣,釋義亦生變化(勘後《婆沙》等說可知),故其影響於學說典據者深宜久也。若論譬喻立說之意,要在具體解釋業報,所謂『宿造善惡業,百劫而不朽,善惡因緣故,今獲如是報』(說見《百緣經》)。因此有主張過去業皆不失者,遂分出飲光部。此間復有論師依譬喻經體裁,廣造譬喻鬘論敷衍其說,如鳩摩羅邏多造九百論,尤蔚為一大宗,後來所謂譬喻師也。其一部分溝通跋耆子系之說,謂有補特伽羅,遂別出說轉部。(藏傳云鬱多羅部,從其部主而言也。後來於譬喻經類生了義不了義之分別,乃有經量部。)

際此,律部緣起之說亦繁興。緣起者,律家所用以推見戒文之意義,與其開制諸端,實即引證佛時事實以成其一家解釋者也。故各家解戒文之意義開制不同,所說緣起即各不同。若分別說系化地法藏飲光諸家,尤注意於此,故每分一派,即別制一派之律。乃至特有主張,亦均纂輯其內。如法藏崇拜塔婆,即於四分戒本學處中加入塔事數十則,是也。

其次,重論議者如跋耆子系,亦因毘曇分別繁賾,異議漸滋。此由解脫復墮一頌論阿羅漢有退無退之問題,有云得退者,別出正量部。有云不退者,別出賢胄部(此從南傳部執推之,基師舊解非是)。而後正量別出密林山,賢胄別出法上。其異義不詳,但古來各家皆說此分派也。此外分別說系亦因遍行五法一頌於化地以外別出一派,即後《婆沙》所稱分別說部之所本(此由《宗輪論》及《婆沙》十八所引推之。去歲日人木村泰賢、赤沼智善爭論分別說部是否屬於化地,忽略此點,遂不得正確結論,殊為憾事)。

綜前所說,十八部之分,其先與律學關係密切,其末則不盡然,而各部源流統系亦不全同舊時各家所傳也。

(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