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重要名相釋義及經論攷證

雜阿含經刊定記

一 刊定經名

《雜阿含經》之名「雜」,或釋為雜碎難持(《分別功德論》卷一),此屬大眾部之私言,無當經義;或釋為雜說,即為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天子、天女所說,集為一部(《五分律》三十、又《四分律》五十四);或釋為文句雜、根雜、力雜、覺雜……如是等(《摩訶僧祇律》三十二),此皆就少分言,不能概括全經。義淨譯《毗奈耶雜事》別立經名為《相應阿含》(見《雜事》卷三十九),頗能顯其意義,蓋經文以事義相應者集為各品,可名相應也。然《大論》八十五仍譯為《雜阿笈摩》,且解其義曰:

「於是世尊觀待彼彼所化,宣說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相應、蘊界處相應、緣起食諦相應、念住正斷神足根力覺支道支入出息念學證淨等相應,又依八眾說眾相應,後結集者為令聖教久住,結嗢拕南頌,隨其所應次第安布;……即彼一切事相應教間廁鳩集,是故說名《雜阿笈摩》。」

依此解釋,經之結集體裁雖可稱為相應,而經文隨宜安布,次第不順,則有雜義。若如來若如來弟子所說相應,從能說人言當置諸篇首,而經文以廁諸他種相應之間;又界相應與蘊處相應當為一類,而經文以廁諸因緣諦食之間;即由此種間廁鳩集之故,經以《雜阿笈摩》為名,乃更覺相宜矣。

二 刊定品目

僧肇云:《雜含》有四分十誦(見《長含序》)。但《開元釋教錄》第十三,據《五分律》云:此部經說事既雜,故無品次誦等差別。現存刻本於卷八題「誦六入品第二」,卷十二題「雜因誦第三品之四」,卷十六題「雜因誦第三品之五」,卷十八題「弟子所說誦第四品」,卷二十四題「誦道品第五」(宋、元、明、麗四本大同),此似判經為多誦,而題目不具備。更考之《毘奈耶雜事》三十九,列舉蘊品、處界品、緣起品、聲聞品、佛陀品、聖道品、伽他,共七品。又《大論》八十五有弟子所說佛所說分、五取蘊六處因緣相應分、道品分、結集品,四分之名。此俱與刻本所題粗同而亦不順。以是,從來學者皆視《雜含》無次第之可言。十數載前,日人姊崎正治竭數年之力,對勘巴利文及漢文《四阿含》,著漢譯《四阿含》The our Buddhist Agamas in Chinese 論文(載一九〇八年日本《亞細亞雜誌》三十五卷,又別有單行本),考校頗精。其意以為《雜含》當分八誦六十二部而後大備(五蘊誦八部、六入誦一部、雜因誦四部、弟子所說誦六部、道誦二十一部、八眾誦四部、頌偈誦十二部、如來誦七部,此較諸巴利文本五誦五十部更有增益)。然今詳勘《大論》,知姊崎之說猶出杜撰,不可從也。

《大論》第三卷末云:

「又復應知諸佛語言九事所攝。云何九事?一、有情事,二、受用事,三、生起事,四、安住事,五、染淨事,六、差別事,七、說者事,八、所說事,九、眾會事。有情事者謂五取蘊,受用事者謂十二處,生起事者謂十二分緣起及緣生,安住事者謂四食,染淨事者謂四聖諦,差別事者謂無量界,說者事者謂佛及彼弟子,所說事者謂四念住等菩提分法,眾會事者所謂八眾:一、剎帝利眾、二、婆羅門眾、三、長者眾、四、沙門眾,五、四大天王眾,六、三十三天眾,七、燄摩天眾,八、梵天眾。」

是文所列九事,或以義,或以人,頗不一律;又次界於四諦,次佛及弟子所說於界,似失次序。然嘗以對照譯本《雜含》,大體次第一一吻合,而後恍然《大論》之說九事者非他,乃宗《雜含》之品目而云爾耳;又恍然《雜含》並非文亂無次,其品目正依九事之次第耳。又《大論》二十五卷釋十二分教:

「云何契經?謂薄伽梵於彼彼方所為彼彼所化有情依彼彼所化諸佛行差別宣說無量蘊相應語、處相應語、緣起相應語、食相應語、諦相應語、界相應語、聲聞乘相應語、獨覺乘相應語、如來乘相應語、念住正斷神足根力覺支道支等相應語、不淨息念諸學證淨相應語,結集如來正法藏者攝聚如是種種聖語為令聖教久住世故,以諸美妙名句文身如其所應次第安布,……是名契經。」

此中諸相應語次第同於第三卷文而特加詳(末略八眾不言者,蓋八眾分有伽他,結為一品,乃入十二分教之應頌類也)。蓋亦宗《雜含》品目而說,即《雜含》品目應於此求之也。今即據以判《雜含》為四分十誦(此與僧肇所傳之說相同;四分依《大論》八十五,十誦則依九事也)如次:

三 刊定文段次第

《雜含》五十卷,大體次序不紊,惟其間分卷有前後倒置者,又有他經濫入者,皆須刊定。《大論》自八十五卷以去釋契經事,略引《雜含》摩呾理迦之文,所依經文殆與宋譯同本(見後附論),故由論釐訂經文,前二分二十餘卷次第應如次列。

卷一 卷十 卷三 卷二 卷五 卷八 卷九 卷四十三 卷十一 卷十三 卷十二 卷十四 卷十五 卷十六 卷十七……(佛弟子所說誦佛所說誦卷數見後)……(缺卷) 卷二十四 (缺卷) 卷二十六 卷二十七 卷二十八 卷二十九 卷三十 卷四十一 (一~五一,此從姊崎刊定列入。)

(姊崎氏嘗對勘巴利文本《雜含》,於舊譯本卷數次第頗有訂正,謂二十三、二十五卷是《阿育王傳》,應刪去不列,然亦不詳其所以。今尋《出三藏記集》載求那跋陀羅譯《無憂王(即阿育王)經》一卷,缺本。《法經目錄》第四,《雜含》別生有《阿育王經》而不載是何卷(《開元錄》始云是二十三、二十五卷)。今對勘《大論》,《雜含》經文二十四卷前後應有說念處與說四神足之文,而俱佚失。後人誤以求那跋陀羅譯本之《無憂王經》彌補其缺,於是別生經有《阿育王經》之名,而《無憂王經》反題缺本矣。又經文第四卷有偈,據守其《新雕麗藏校正別錄》第十五卷云,是宋藏將四十二卷誤刊於前。可知舊刻《雜含》自譯出後即未得完善整理,後人更誤刊之,其至於顛倒錯失,皆傳者之過,於譯家固無與也。)

其次,佛弟子所說佛所說分、結集分,仍說諸蘊處因緣道品等事,但不拘一義,於前二分中難可歸納,故復別開。此則以弟子所說者屬諸弟子所說誦,以佛說而非全用伽陀問答出之者屬諸佛所說誦,以佛說為眾用伽陀問答者屬諸八眾誦。弟子所說誦自十八卷以下舊有標題,文義顯明,今定為四卷六品。一、舍利弗說品(卷十八前五十一經),二、目犍連品(卷十八後三經又卷十九第一至四六經),三、阿那律品(卷十九末四七經又卷二十第一至九經),四、大迦旃延品(卷二十第十至十九經),五、阿難陀品(卷二十第二十至二十三經又卷二十一第一至七經),六、質多羅品(卷二十一第八至末經)。自餘文卷錯亂,遽難判別。惟舊譯《雜含》,除大本(指五十卷者言)外猶有別譯二十卷(失譯,附秦錄,麗藏改為十六卷,前後錯亂,最不可從)。多屬大本三十卷以下之文。每十經或十一經後,原有經名結頌,什九皆存,故能次第經文絲毫不亂。今以對校大本,得八眾誦所屬各卷。所殘餘者自皆佛所說誦矣。

次列《別譯雜含》、《大本雜含》對照表以明之。(表中略稱別譯本為別本)

《別譯》一卷至十二卷恰當八眾誦,十三卷以下佛說無偈,應入佛所說誦。惟第二十卷亦屬鬼神等說而有伽陀,今與夜叉眾同屬魔天眾,而次於夜叉之後。如是改定舊刻大本卷數先後如次:

.佛所說誦

卷四十一(五十四至六十二經) 卷三十二 卷三十三 卷三十四 卷三十五 卷四十七 卷三十七 卷六 卷七 卷三十一

.八眾誦

卷三十八 卷三十九 卷四十 卷四十六 卷四十二 卷四 卷四十四 卷四十五 卷三十六 卷二十二 卷四十八(首三經與卷二十二末九經倒置見前表) 卷四十九 卷五

佛所說誦自卷四十一至卷三十五前十經皆依別譯之次序釐定。卷三十五後半,卷四十七與三十七二卷餘文,姊崎別為四品,屬諸八眾誦,另以三十八卷下文為頌偈誦。然據《大論》,八眾即是頌偈,今依姊崎考定次第而別入諸佛說誦。第六卷前半,姊崎題羅陀品入五蘊誦,今考《大論》所引摩呾理迦五蘊誦中無此,故入諸佛所說誦。又卷六後半卷七及卷三十一,姊崎以為小品集成而無所屬,今詳其性質正同佛所誦,故並以入之。由是佛所說誦文義極為繁雜。姊崎嘗判為迦葉等三十一品,以其無所確據,不從。

依《別譯雜含》八眾誦列八眾次第,一沙門(比丘)、二魔(波旬)、三帝釋、四剎帝利、五婆羅門、六梵天、七沙門(比丘尼)、八尊者眾(婆耆沙)、九天女天子眾、大魔眾(夜叉鬼神),此與《大論》卷三文不合。但《大論》或從世俗義類,故首王眾,又略魔而云燄摩天,此不必即指經文次第也。又勘《大論》八十五云,若諸苾芻天摩等眾是所為說,如結集品。此敘八眾首舉苾芻,次及天魔,大同別譯。其後次第既不可詳,今即暫依別譯編次不改。(《五分律》五十四釋《雜含》以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天帝釋、魔、梵天為次。現存巴利文《雜含》第一有《頌品》以天、天子、拘薩羅——即王眾、魔、比丘、尼、梵天、婆羅門、婆耆沙——即尊者眾、林——即魔神眾、夜叉、帝釋為次。蓋小乘各部所傳《四阿含》每每以編次異序為區別也。)

(另考《大論》卷十六謂思擇諸法有二種:一思擇素呾纜義,二思擇伽他義。思擇素呾纜義如《攝事分》及菩薩藏教授中當廣說。思擇伽他義復有三種:一者建立勝義伽他,二者建立意趣伽他,三者建立體義伽他故。《雜含》有伽他之八眾頌,其本母不詳於《攝事分》,然另有解詳於思所成地。自《論》十七卷以下舉體義伽他九十一頌,幾全為《雜含》之文,又盡攝《雜含》八眾誦一切伽他之義。自來解者不審所出,則但隨文散釋而止,乃至體義一名亦莫得的解。實則就伽他自體建立即為體義,此謂體即義,正與上二類伽他以勝即義與意趣即義為名者大同也。論文自惡至得義凡十三類,直就經文引伽他為釋,十四論議則於雜藏《法句經》中依據各品擇引一二頌例以類其餘,故文似略而攝無不盡。)

總結前說,舊刻經文卷次應改順如下,而後其文可讀,其義可詳。

卷一 卷十 卷三 卷二 卷五 卷八~卷九 卷四十三 卷十一 卷十三 卷十二 卷十四~卷十五(一~一九又二〇~二七、又二八~末)~第十六(一~八九、又九〇~末)~卷十七~卷十八~卷十九~卷二十~卷二十一 卷四十一(五十四~末)卷三十二~卷三十三~卷三十四~卷三十五 卷四十七 卷三十七 卷六~卷七 卷三十一(缺卷)~卷二十四(缺卷)~卷二十六~卷二十七~卷二十八~卷二十九~卷三十 卷四十一(一~五十三)卷三十八~卷三十九~卷四十 卷四十六 卷四十二 卷四 卷四十四~卷四十五 卷三十六 卷二十二 卷四十八~卷四十九~卷五十(此中卷次舊刻排列無誤者,全經五十卷中僅十二卷而已。)

四 附論《雜阿含經本母》

佛說契經結集流布,莫先於《阿含》,亦莫信於《阿含》。佛滅未千年(我國苻秦至劉宋時),四《阿含》全文相繼傳譯。譯者狃於所習,惟以備數三藏,而不能言其關涉大小宗義之要。由是學者判屬小經,鄙為始教,未嘗有一著述闡發幽微,遂於義學絕無影響。唐代新翻《婆沙》、《俱舍》,聲聞法相蔚為鉅觀,而當時譯侶博如光、寶,於其典據依然漠置,故註疏每每不悉經文,支離其說。(此觀日僧法幢《俱舍稽古》所指斥者,可知)至於基測諸師專心方廣,益輕《阿含》而不習。以此因緣,即係奘師所翻,即在法相本典,煌然具載十餘卷《雜阿含經本母》之文,而譯者註者殆無一人能辨,以至要義幽沉亙千二百七十六年(論文於貞觀二十二年譯訖)。古學久荒,甚可傷也。

奘譯《雜阿含經本母》惟何?即《瑜伽師地論.攝事分》之大分是(自八十三卷至九十八卷)。何以知之耶?曰:此十餘卷論文陳義繁廣,僅有攝頌判其段落,而相承次第極難明瞭。近年《瑜伽倫記》歸自東瀛,其後數十卷注解為舊疏中獨存之說,至可珍重,然其總釋《攝事分》云:

「雖辨異門種種文義,未明文義所依本藏,故次第五明《攝事分》,謂於此分將三藏教攝所說行攝等事故云也。此分具辦三藏,先解契經云云。」

此謂將教攝事,而不詳事之所自出;又謂先解契經,而不詳契經是何種,以是逐文解義,類皆膚泛不得邊際,資益于讀者甚微。今試求諸《大論》本文而得其意。

《論文》八十五謂攝事即攝素呾纜事等。素呾纜二十四契經、謂別解脫經(戒本)、四阿笈摩經,聲聞相應經、大乘相應經(此二即十二分教雜藏)等,從此即依四種契經本母(摩呾理迦)決擇佛說云云。《論》九十八末又謂如是略引隨順此論諸經宗要本母云云。依此兩文可見:

一、《論》八十五至九十八共十四卷,乃引本母之文。

二、別解脫經本母別見於後,故此十四卷應是引餘三類經本母。

三、論說諸經以《雜阿含》即相應之教為主,餘經皆云「即彼相應教復以餘相說云云」故引本母應先之以《雜阿含經本母》。

四、論說《雜阿含》相應次第為九,所謂蘊界處等,與後文所引本母大段相同,兩者應尤有關合。

由此取宋譯《雜阿含經》與論文對校,以經錯簡過多,不無困難,然前後推尋,論文畢十四卷,經文亦畢二十二卷,而後恍然《瑜伽》之文純引《雜含本母》無可疑也。《雜含》結集以義為部類,每一類中出經千百,亦但義類相同,諸經並無次第。至於本母,就義決擇,或一門以釋多經,又或多門以釋一經,文段次第更為難知。然今以經文相貫,乃見論文若網在綱有條不紊也。次列經論對勘詳表以證此說。(《雜含》中異義之類名皆別釋於《集異門分》,此分應亦有本母原文也。)

檢表應知《瑜伽》徵引《本母》之文或有未盡,然其舊構梗概已具。研尋獲此,裨益甚多,舉要而談凡有四義:佛師弟語展轉傳來為阿笈摩,實乃三乘共教,不同台賢臆斷局限小宗,此由《瑜伽》之引《本母》證成決定,是一義也。《瑜伽》事教乃在《雜含》,所舉契經存有部說,此亦從《本母》引文而見,是二義也。《雜含》舊譯部別未詳,今由《本母》釐正次第,勘為同本,研究有資,是三義也。治《瑜伽》學如何溯源毗曇,昔日轍亂塗紛,未聞南指,今由《本母》證知《瑜伽》毗曇同其宗據,可從《雜含》綸貫餘教,又可依《本母》通餘毗曇,於是大小論議源流具見,是四義也。有此四義,故以《本母》介紹諸《瑜伽》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