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虛大師全書.第十一編 宗依論(中、下)

第三章 所知現實蘊素

所知現實成事,前已以所知之有情器界及超情佛剎之四節說明之。此現實成事中所含蘊之材素,今次當說。然今真現實論者所說之現實蘊素,與科學等理化學上所分析之原素,貌雖相似,其實大不同也。故應先知二義:一者、本體論上,彼先認執前身器等為實在體之變成物,別有物之本原實體為因。體有質、力合變成物。分析以求其原始之實質,則曰化學;分析以考其原始之實力,曰物理學;近由發見質、力不分離故,統以分析考求物體之質、力者,曰物理學或物力學。以其分析諸物所獲之質力為本因,然後綜合結構以成為現實身器等。今謂不然,現實之身器等雖為幻事,若云實在則皆即為實在,別無此外之原始實在體及其質力以為本元,以無始故亦無元也。反之、則無變非始,亦無事非元。換言之,則現變實事即實在,亦現變實事即本元也。然一現變實事當前,其相續相攝中,各別含蘊種種關係。即以其所各含蘊之種種關係,說為所含蘊之材素。就彼所含蘊之材素,說為因緣等,而說此為果;其實因緣等即果,果亦即因緣等也。就果而觀之無別因緣等,就因緣等而觀之無別果;果非在於因緣等外,因緣等非在於果外。故——彼之實體,或說是物、或說實在、或說是我,故等唯神、唯我——科學等為唯物主義等,而今為真現實論也。二者、彼依算學——數學、空量、時量、重量等——、邏輯學、化、藥、機械等而為分析,此依能知所知上之正所知相而為分析;可名彼為「物體——我法執所執之實我實法——之元子論」,此為「知識——能知所知——之蘊素論」。故彼為唯物主義等,而此為真現實論也。先明此二不同之義,乃可進論由真現實論者之方法所知之現實蘊素。

第一節 大蘊處界

一 四大與六大

四大為俗情與學者之世間說,佛陀學因順之,小乘學改進而說之,大乘學更加改進而說之。或仍說為四大,或增說為六大,或改名為四界、六界,所言地界、水界、火界、風界、空界、識界是也。謂觀察內身外器之現象,有安住之大地焉,在身即為筋骨;有流行之大水焉,在身即為精血;有炎烈之大火焉,在身即為體溫;有飄颺之大風焉,在身即為呼吸。進而深察其體,地大為堅勁質,水大為流溼質,火大為煖熱力,風大為輕動力。此亦如近人於質區別為固質、(堅勁質)凝質、液質、氣質(流溼質),於力區別為熱力、動力也。由此質、力更察其用,乃知堅勁之地有持載用,流溼之水有滋潤用,煖熱之火有燒熟照明用,輕動之風有吹發分布用。質為被變化者,力為能變化者。由燒而毀,由熟而成,由照明而顯現;由吹而滅,由發而生,由分布而序列。負質而抱力,傳力而換質,質力相乘為變化,而呈萬有之奇觀。究其原始,則為分析到不可分析之四大極微元子;此為古近唯物論之所本,小乘亦借用四大之分析以觀身空,及四大極微之分析以觀器界空焉。然印度勝論師乃說地、水、火、風、空、時、方、意、我之九實——陀羅驃——,以觀地、水、火、風之身器等,有虛通容受之空焉,有過去來今之時焉,有上下縱橫之方焉,而又有「精神機關」之意,與在「意」中主宰之「我」焉。然此為佛陀學之所不取,而大小乘學中,則增空大、識大而為六大。以觀有情眾生,不惟有堅、溼、煖、動之質力,更有知識等之精神現象,為見聞嗅嘗覺所不能取,與彼質力之可見聞嗅嘗覺者逈然不同。精神現象雖不一類,然莫不與知識俱起,為知識所連貫,乃增說為識大。又觀「物色」與「識心」間更有非色非心之虛空焉,復增說為空大。在序列上,以虛空由地、水、火、風不存在處而顯,故居識大之前。色之無處曰空,故空非色,亦無識之能慮知用,故空亦非心也。然此空大應包三義:一、眼識所見空,此云空一顯色,見形色無處之空無物故。二、容受形體空,此云空界,於空隙等之間,諸形體物皆可佔住或通過故,此正為近人所云之空間。即此空間,施以長廣厚之三度,所謂三度空間,即為方位;施以四度,所謂四度空間,即為時分。故空間一名,包勝論之空及時、方也。三、真理所顯空、此云虛空無為,空一顯色與空界亦從緣變化,故非無為而是有為;此則唯以在種種變化諸色心等中之虛通無礙性,謂之空大,常恆普遍,故是無為。蓋諸變化,雖一極微,若無此空,則應不能變化;然無不變故無不空,而此空遂為普遍常恆矣。此六大為大小乘之通說。以地、水、火、風遍於諸色法,識遍於諸心識,空遍於色、心法,故皆名大。復依界因各別,名為六界。由界以言,前四不遍於識,非慮知故,識亦不遍前四,非質礙故;空則遍於色心,性皆空故。故空最大,識次於空,風、火、水、地又次於識。然地界中具水、火、風,乃至風界中亦具地、水、火,但由隱顯而各成其異相,非可離絕;識於前四亦然。色皆變持於識,識亦依仗於色——所緣緣——,識隱色顯名前四大,色隱識顯名為識大。空之常遍,更無待論,然亦以非慮知、質礙,別名空大。參而不雜,遍而常別,故名為大,亦名為界。後期佛教之祕密宗,乃專以此說諸法之緣起。大佛頂經特重定心現量,揀別於比非量之意意識,於識大中別開見大,則以現量心名見大,別以比非量心為識大耳。

二 大乘四大種之勝義

四大為能造色,其餘五根、五塵及法處色一分為所造色。以唯觸處所攝堅、溼、煖、動之四,亦大亦種;空識名大,大而非種;餘種名種,種而非大。此四為能造色,與諸根、塵造色作五造因:一者、生因,亦曰起因:謂諸造色雖自種生,若離四大必不能起。瑜伽論問:諸法皆從自種而起,寧說大種能生諸色?答言:由諸大種及造色種,皆悉依附內相續心——一切種識——,諸大種若未生諸大,諸造色種終不能生,要大種生諸大,造色種乃隨生造色,大種生諸大為造色種生造色之前導故,乃說大種為造色之生因。二者、依因:謂諸造色依據大種所生大處,方可得生,即大種生諸大佔領空間,諸造色種所生造色,乃依而住。瑜伽論云:由造色生色不離大種處而轉,故名依因。三者、立因,或隨轉因:由諸大變異時,依此之造色亦隨變異故。例橘變異,其香味等亦隨變異,以香味等隨橘而立,故名立因;亦隨轉變,名隨轉因。四者、持因,亦曰住因:住者存在之義,雜集論云:『由大種相似相續生,持彼造色令不絕故』。然瑜伽論則謂造:色隨於大種等量不壞。又云:由大種任持業,持彼造色本量令不損減。又云:由大種勢力任持故,使諸造色有所拘礙。則此住因與前立因相對,立因謂若諸大相似相續變則造色隨變;住因謂若諸大相似相續不變,則造色亦隨不變。換言之,即諸大存在,造色亦存在,故名住因。五、長養因:謂由大種資養造色令增長故,名長養因。

種者因義,四大對於造色有此五種因義,故名四大為種,曰四大種。此雖語由小乘,義乃大異。蓋小乘說諸所造色,由四大極微所集生,故四大為造色之實因種,曰四大種。大乘說「一切種」離「一切種識」無別體,但為潛在識中別別功能勢力,而所造根、塵色與能造四大色,各別由識中之自類種生;但由四大現行,能為諸造色現行之勝增上緣。以由四大作造色前導增上緣,說為生因;作佔處增上緣,說為依因;作變異增上緣,說為立因;作不變增上緣,說為持因;作資長增上緣,說為養因。由此假說四大現行,為能造於造色之種。然增上緣必是現行而非種子,以諸種子潛遍識中無殊用故,要由現起對餘有違順用乃成增上緣故。隨順小乘名四大種,義淆種子,遂生學者諸多誤解。今按現行四大與現行造色之關係,近如五淨色根與五識之關係,為勝增上緣,不作因緣。故仍小乘名四大種,不如改名為「四大根」。例之二十二根,加四大根為二十六,似較名四大種為宜。由此應知大乘所言之四大種,有時簡稱大種,皆四大之現行,非四大之種子。對諸造色為勝增上故,假名種子,故異小乘以四大極微為造色實因緣種。然諸造色在處,必與能造四大俱在。近人或執四大在於器界,不在根身,可知非是。謂由異熟業之成熟力故,一切種識中之四大種子自起四大現行,造色種子隨之自起造色現行。此剎那生滅諸現行色法相續——四大自類互遍亦遍於諸造色——,被執藏識執受為自體者,名為根身;不被執受為自體者,名器界塵。故能造之四大,遍於所造之根塵也。科學說物質之特性,第一即為佔空間性。佛陀學言色法為「質礙性」,質礙性即佔空間性。四大為造色五因之第二依因,正為佔空間性,以諸造色必依四大,故皆佔住空間而有質礙。雖淨色根,亦佔空間而有質礙,必依四大俱有,是色法故,故不應言四大唯在於器界也。既明「四大種」為依四大現行之假說,是故在十二處屬觸處攝,在十八界屬觸界攝,為身識及身俱意識之所變緣。究四大觸所託本質,則為異熟識所變緣不可知之身器。或言四大種為異熟識變緣者,殆不知依四大現行假名為四大種,而誤認為一切種識中之種子類歟?

然四大既為觸塵之一分,何以對餘色法獨為能造,不如「四顯色」等——四顯色為實色,四大觸為實觸,故以相例——唯立一色塵種,亦收四大於觸塵種,而別立四大之種耶?據實、四顯色等亦各有種,亦可別立,非青色種等生黃色等現行故。然彼四顯色等不為別立,獨此四大別立種現,且說其現行為能造色者:一、由世間及小乘於此起分別執最深故,隨順其語而改其義。二、由佔空間為質礙之色法根本性,專在於現行之四大,能為所餘色法作五因故,故名此為能造。然至純正諸法唯識義中,則如百法論等,四大攝於觸中,與四顯色攝於色中等無有異,不別立四大矣。復次、小乘以「四大極微」為能集生諸色法之本體因,極微為實,其餘色法為假。頗同諸唯物派,以極微或原子為能搆成身器等之本體,常住真實,所搆成之身器等為現象,變非實常,但小乘為多元論而非唯物耳。今大乘中恰與相反,瑜伽論等,俱說異熟識等頓變頓緣根身、器界及五塵境,隨量大小而頓周遍;此頓變之能所造色為實,而極微色則但為瑜伽師等假想慧之所觀境——屬於法處所攝色中極微色——,唯假非實,此為大乘之殊勝義。由此、諸色如幻即空,不藉分析觀其空也。此大乘勝義之四大,乃為真現實論者所明之四大。

三 情器之五蘊

色、受、想、行、識曰五蘊。蘊者,一團、一聚、一群之義。俱舍論引阿笈摩云:『隨所有色,若過去、未來、現在,若內、若外,若粗、若細,若鄙、若美,若遠、若近等,此一切色攝聚一處,說名色蘊』。色蘊如此,受、想、行、識四蘊亦然。此之五蘊,乃略於物質現象而詳於精神現象之分析也。與前六大之詳於色象——四大——而略於心象,適成一反比例。蓋六大為寓真於俗之談,五蘊為導俗入真之說也。俱舍論云:『欲界妙欲色相顯了,色界喜等受想顯了,無色界前三取空等想相顯了,後一行相顯了,識住四蘊為第五蘊』。然六大之空大,可通於「無為法」。五蘊則唯是「有為法」,亦曰有為諸行。行者、行為,是動作轉變義。動作轉變故有生成滅壞,雖暫時存在而無時不變。生相、滅相、住異相,曰三有為相。事之有生有滅有住異者,曰有為法。諸有為法,亦曰諸行,故行蘊乃有為諸行之名,亦五蘊之通號。色等四蘊,既施別稱,所餘諸行,遂統曰行蘊耳。住滅皆為變異,貫於住及生滅,故有為及行,亦可以變義訓之。變者曰有為,不變曰無為;變者曰行,不變曰非行也。

色之狹義,唯是十八界中之色塵界,為眼識——視覺——所見光色等。色之廣義,攝為此中色蘊之色,包括五根、五塵及法塵之一分,等於通俗所云物質,而以「變礙」為義。變是有為法之通義,以色蘊是有為法故。礙者質礙,是色蘊之特義。色蘊是物質而非心,異餘四蘊之是心非物質。隨俗常識,先觀有情身及非情器諸有變礙之物質,攝為一聚,名曰色蘊。觀俱舍所引阿笈摩,可知五蘊非僅為人格之分析,而色蘊固由遍觀若內身、若外器一切之物象立名者也。依此身、器平等之色蘊上,呈一顯著之分裂相,則曰精神現象,乃身之所有而器之所無者也。有精神現象者曰有情身,無精神現象者曰非情器。情、器既分,更從有形之心象以觀察:邇色蘊而有密切關係者,則為苦樂或非苦樂、憂喜或非憂喜之感受,為六官感對象六塵,刺激——觸——於六官感機關所反應之領受,故俱舍論訓為「領隨觸」也。依內身之感受名自性受,依外器之感受名境界受。依六識身別為眼識相應受、乃至意識相應受之六受身。前五識唯苦、樂、非苦樂受,第六識兼憂、喜、非憂喜受。如是等一切有情之感受,攝為一聚,名曰受蘊。於感受中取領來之印象分際,名想;依此、得詮表為是此非彼之相,近於通俗所云「觀念」心象。依六識身別為眼識相應想、乃至意識相應想之六想身,攝一切有情之想為一聚,名曰想蘊。依受、想起有為諸行,謂隨受、想之思、欲、貪、信、尋等相應行,隨想之名、數、時、方等不相應行,除色、受、想、識之四事,統名曰行。變是行之通義,造作是行別義。役心身等造作之行動力,別名曰「思」,由思主動之心身等作為,謂之行業。業以思為自體,貪等伴之為「不善業」,信等伴之則為「善業」,欲等伴之為「無記業」。此諸行以思為勝,故舉思代表諸行。依六識身別為眼識相應思、乃至意識相應思之六思身,攝一切有情之思等行為一聚,名曰行蘊。識者、了知分別,等於認識論所謂之認識或知識。與受、想及思等相應行俱時起,最前亦為最後。六塵刺激六根所生反應心象,無不貫以識之過程,故可隨意位於受蘊之前或行蘊後。故龍猛、佛鳴等,亦時於色蘊後接說識蘊。然導俗入真,當從淺至深,在觀察上識最難知,故經論多以識蘊居最後。感覺、直覺、知覺、理智,皆為識之過程。不過前五識由感覺直覺和合受、想、思等,第六識由感覺、直覺、知覺、理智和合受、想、思等,為六識身之區別耳。識是由根——官感機關,與塵——官感對象相接觸後所生之總心象。根、塵、識三對舉,識包括於心象全部,受、想、思等不過與俱時現起之副作用。受、想、思等有現起之先後,而先後皆以識為主,故識名「心」,受、想、等名「心所有法」。然亦必有受、想、思等與識俱起,故說受、想、思為心行。行有因義,心識亦因之俱起故。此五蘊之分類,頗近心理學之研究。色蘊之五塵及法塵一分為官感之對象,五根為官感之機關,識蘊之一分為心官機關——意根——,及六對象刺激六機關所生反應之六識,故此識蘊略同為心理現象全部之「意識」;受為感情,想為理知,行為意志,其分配亦略相當也。色蘊分析,佛學不如科學精確;心等四蘊分析,科學又不如佛學之精確。然在心理學,則從心理之所依——六根、所對——六塵、心理之本身——識、以及其相屬——受、想、行,以為此五蘊之觀察;由世第一現觀現前,驗一身之如此,知眾身之共然,遍照有情身器皆不外於此五蘊聚。是以了知現實之蘊素為五蘊,既無實我,亦無實物。

四 十二處之分別

分有情身器之蘊素為十二處,若除意處,幾乎全同機械的人生世界觀。即其意處,亦不過前剎那垂滅——等無間緣——之六識;而六識則不過十二處相觸所生之剎那滅虛偽相——近於行為派謂心理但是物體刺激有機體所生之反應狀態——。此為極端破除有情內我——神我或靈魂等——之存在者,可成立唯根論或唯有機體論,所謂『唯是六根,更無他物』是也。亦可成唯境論或唯機械性——緣生法——論,所謂『心本無生因境有,境若滅時心亦亡』是也。故與大乘唯識教違反最甚,二十唯識頌特論之。處、是識等生長之處所。俱舍論云:心心所法生長門,是處義。生長者,指此十二為識等之出生長養處;門者,指此十二為識等內外交通處。以此釋十二處,似乎仍以識為主題以言;其實說宇宙之存在唯此十二,其宗旨在明心識為對塵依根暫現之虛偽相,不能自立存在。此為十二處教之特殊義,與五蘊、十八界皆不同也。所言十二處,茲表列於此:

     一 色塵處……………………視官對象┐     二 聲塵處……………………聽官對象│     三 香塵處……………………嗅官對象│     四 味塵處……………………嘗官對象├六官感對象(六塵)     五 觸塵處……………………觸官對象│     六 法塵處……………………心官對象┘     七 眼根處……………………視官關機┐     八 耳根處……………………聽官關機│     九 鼻根處……………………嗅官關機│     十 舌根處……………………嘗官關機├六官感機關(六根)    十一 身根處……………………觸官關機│    十二 意根處……………………心官關機┘

此中除法塵處一分及意根處,餘十處及法塵一分皆為色法。在知識論上之分析色法,此為較詳,與五蘊之略色詳心者異。然亦與四大從物之性質為分析者不同,蓋四大從物質分析,為凡外之舊方法也。此諸色法,別為三類:一、有見有對——或有礙——色,唯色塵處,眼所見故。二、無見有對色,通聲、香、味、觸,及眼、耳、鼻舌、身——內神經系非眼所見——之九處,皆相對為礙故。三、無見無對色,唯法塵處之一分色:實色有礙有實用故,假色無礙但想像故;然以能知之意根無礙故,名無對礙。法塵處所餘非色之一分,可攝諸心所及名、數、時等。意根,則俱舍云:由即六識身無間滅為意。故可攝前剎那垂滅之六識身。十二處說,於是又有一特殊義,則唯為所對六種現行對象及能對此之六種官能現行,乃為一種唯現行論或唯現象論;故其說諸法緣生義,亦唯依現行互相關係之增上緣說。六大論得說四大及識之種子,或說四大極微以為元素;五蘊論亦得別言其種子;十八界尤須說十八界種;唯十二處則全為現象之分析,絕無究其「因種」之義者也。

五 六根與二十二根

根是勝增上依之義。初立者應是五色根,以五色根若某根壞某識不生,某根若存某識可生;以五根各別為五識勝增上依,易可驗知,故應先立。旋察第六識之現起。亦必有前剎那諸識為開導依,乃仿前五色根說為意根。換言之,意根即「聯集種種經驗之意識流」;由是意識能獨有統覺、記憶、推理之作用。凡對餘能作勝增上依者,皆得曰根,而不限於色法。由此說根,根乃無量,約舉其要為二十二。俱舍先以界品明因;次以根品明緣,廣論二十二根。然彼以十二處及五蘊附於界品,今則以二十二根附於十二處,則由大乘現實主義之看十二處,與小乘一切有部不同也。故今二十二根,亦依成唯識論。論云:

然增上用隨事雖多,而勝顯者唯二十二,應知即是二十二根。前五色根,以本識等所變眼等淨色為性。男、女二根,身根所攝,故即以彼少分為性。命根但依本識親種分位假立,非別有性。意根總以八識為性。五受根如應各自受為性。信等五根,即以信等及善念等而為自性。未知當知根體,位有三種:一、根本位,謂在見道,除後剎那,無所未知所當知故;二、加行位,謂暖、頂、忍、世第一法,近能引發根本位故;三、資糧位,謂從為得諦現觀故,發起決定勝善法故,乃至未得順抉擇分所有善根,名資糧位,乃遠資生根本位故。於此三位,信等五根、意、喜、樂、捨為此根性。加行等位,於勝法中求證愁慼,亦有憂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說。前三無色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或二乘位迴趣大者,為證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彼皆菩薩此根攝故。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地前,以時促故。始從見道最後剎那乃至金剛喻定,所有信等無漏九根,皆是已知根性。未離欲者,於上解脫求證愁慼,亦有憂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說。諸無學位無漏九根,一切皆是具知根性。有頂雖有遊觀無漏而不明利,非後三根。二十二根自性如是,諸餘門義,如——瑜伽——論應知。

茲所說之二十二根,列表明之:

           ┌一 眼根┐           │二 耳根│    五識所依根──┤三 鼻根├識種等所變淨色為體           │四 舌根│           └五 身根┘           ┌六 男根┐    欲界生殖根──┤    ├身根一分為體           └七 女根┘    三界生存根………八 命根……親生異熟識之業種為體    意識所依根………九 意根……前剎那八識聚為體          ┌ 十 苦根┐          │十一 樂根│    欲貪等所依根┤十二 憂根├以受心所為體          │十三 喜根│          └十四 捨根┘          ┌十五 信根………以信心為體┐          │十六 精進根……以勤心為體┴善心所    諸善行所依根┤十七 念根………以善念為體┐          │十八 定根………以善定為體├別境心所          └十九 慧根………以善慧為體┘          ┌二十 未知當知根┐    無漏善所依根┤二一 已 知 根├意樂喜捨信等九根為體          └二二 具 知 根┘

他若無貪、無瞋、無癡稱三善根,能持諸善行不令退墮故,可附攝三無漏根內。貪、瞋、癡或稱三毒根,是諸不善法所依故,可附攝意根及五受根內,遂不別立。此二十二根,聖凡有情或具或不具。由前十四根為增上緣,以生起諸雜染法;由後八根為增上緣,能令有情由雜染而得成諸清淨法。十二緣起支,亦依此而說。然十二處通言情器蘊素,二十二根專言有情蘊素,為此二之區別。

六 十八界之分別

俱舍論云:法種或族義是「界」義。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名為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續——一有情之別名——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故說十八界之界字,即有由其族類求其種別之義。十八界由現而明種,異於十二處之僅談現行。十八界之名,表如次:

    六塵界┐       ├同前十二處    六根界┘       ┌眼識界…………………或色識界       │耳識界…………………或聲識界    六識界┤鼻識界…………………或香識界       │舌識界…………………或味識界       │身識界…………………或觸識界       └意識界…………………或法識界

三六相對,六塵是六識之所對,六根是六識之所依。十二處明根、塵有時而識或無,十八界明六識有時必與六根、六塵俱有。六三相配成六個三和合:初即眼、色、識三和合,乃至終即意、法、識三和合。每個三中之識有時,必有所依所對之根及塵,由所依根名眼識等,亦可依塵名色識等。然識與根及塵各為一族,各有其種,並非眼或色等之所生起。眼或色等,特為其必須之所依、所對。根、塵較識粗顯,故借為名。仿七八識持業立名,亦可名六識曰見識、聞識、嗅識、嘗識、覺識、知識,今仍舊貫,曰眼識等。

明此十八界之種族,依大小乘通義:五塵與五根之十界,為純粹之色法。其所含種子之類別,約為十四——其實青黃等可別立種子,不如四大重要,故不別立。小乘實極微論,則說極微與極微集,近於原子質點之說。大乘破之,今不究論——:色等五塵,每界至少含八類之色種,即四大種及色、香、味、觸種。四大以隨何種增勝,現為何大。依持四大,色等亦依何種增勝現為色或香等。聲之種子或有或無,雖不常現,推理亦應說有,則有九類色種。至於五根,更有增加,至少含九類之色種。謂四大種及色、香、味、觸種,別加一身根種,成為身根。若加聲種,則有十類。至於眼、耳、鼻、舌四根,每根至少含十類之色種,依身根九,別加一眼根種乃成眼根;耳、鼻、舌根,亦復如是。若加聲種,應各各含十一類之色種——此中色種,皆指物質種子而言——。但隨任何一界之種子類增勝,即現行為何界。四大、五塵為器身之通依,眼等四根依之各立。五根又有真根及根依處,表觀形體乃根依處,介於器與根身之間,亦但含四大、五塵之九種。真根——淨色根——如科學所言之神經,唯是清淨四大等純淨色,如淨醍醐,天眼之所見故,乃別加眼等之色種所成。淨色身根,又為眼、耳等根之聯絡及所依;心臟或腦髓等,應知皆淨色身根攝。眼等五識各別依淨色根,了別色等五塵。眼、耳根離塵而發識,取不等量境;鼻、舌根反是;意識則依意根了別法塵,或兼依五識而了別六塵。故前五識名「別了自境識」,或唯見色、或唯聞聲等故;意識名「總了諸境識」,了法塵亦了香等故。然若無五根發五識為意識之所依,別意識亦不能了知聲等,故五根間接亦為意識之依也。識之了知分別,大類分三:一曰、自性分別,即是感覺、直覺,此為六識均具;二曰、隨念分別,念即記憶;三曰、計度分別,度即推論。後二、唯意識之所有。意根、小乘說前剎那六識,大乘說前剎那八識,或別指第七識。法塵界則內容繁複,非此所能詳究。

第二節 五位百法

一 五位百法概論

百法散見於瑜伽、顯揚、集論及五蘊論等,名數亦非整百。五蘊論不攝無為法,則唯九十四法;顯揚說真如為善、惡、無記三種,別加四大,則為百零六法;而採集百法為五位之組織者,則為剖解「一切法無我」句之大乘百法明門論。此論成一切法無我,同時亦即成一切法唯識。五位之分,雖似俱舍之說,其實為世親轉立成唯識論之基礎。以諸法補特伽羅無我束小乘諸部,以法無我通攝大乘諸部,以法唯識條貫大乘法相,造端宏大,莫逾於此。識自性位說八識法;識相應位說五十一心所有法;前二位所變位,說十一類色法;前三位分位位,說二十四心不相應行法;前四位實性位,說六種無為法。實性由前四位之所顯示,曰四所顯示故。分位依前三位差別,曰三所差別故。所變是前二位現起之影,曰二所現影故。相應是識之隨從者,曰與此相應故。識自性是能變現法,曰一切最勝故。故纔舉識言而百法齊彰,系統秩然,有條不紊,如提網之綱、振衣之領也。先列簡表於此:

           ┌前六識──┐      ┌識自性位┤末那識  ├共八法───────┐      │    └阿賴耶識─┘          │      │    ┌五遍行心所──┐        │      │    │五別境心所  │        │      │識相應位┤十一善心所  ├共五十一法   │      │    │二十六煩惱心所│        │      │    └四不定心所──┘        │    五位┤    ┌五根───┐          │      │二所變位┤五塵   ├共十一法      │      │    └法處所攝色┘          │      │    ┌識分位一────┐       │      │    │心所分位一   │       │      │三分位位┤識心所分位三  ├共二十四法  │      │    │色分位三    │       │      │    └識心所色分位十六┘       │      │    ┌差別無為五┐          │      └四實性位┤     ├共六法───────┘           └平等無為一┘

二 識自性位

此雖未說大乘唯識勝義,成立諸法唯識,然八識既為現實之蘊素,前各節中已涉論及。今應出其名義,從顯到幽,次第而說。第一眼識以至第六意識,已如前述,唯第七識與第八識茲當建說。並先略辨心意識名:心字義最寬泛,或指肉團心臟,乃身依處及身根之一分。然世間古人說心臟為精神作用之物質基礎,與近人說腦髓無異;而極端十二處教之小乘上座部或大乘密宗——大佛頂經亦含此義——,亦隱然說肉心以為「意根」,然違反大小乘共通正義,此應揀除。或持一元唯心論者,義說真如曰堅實心;此雖以真如是心心所等真實性故得名曰心,就能顯名所顯,雖不相離亦不相即心等之性非即是心,且易近於一元論故,今亦揀除。除此尚餘二義:一、慮知義曰心:此為一切精神作用通名,等於近人與物質對立之精神一名,亦即同於心靈一名。佛學中曰心王——即八識——、心使——即五十一心所——,或如龍猛攝一切法為色、心之二法。心之一名,皆通名一切有能知用之事者,此為心之通義。二、集起義曰心:小乘有部及大乘法相中,皆說心、集起義,意、思量義,識、了別義。又皆說心、意、識三,但名義差別,事體同一。唯指識之自身曰心,故此中亦直以八識曰心,諸識相應則名心所有法。心之所有,非即心也。此為心之專義,在八識教,於專義中更為區別,令心、意、識義於八識之中,隨勝各佔一相當之位置。則第八識名心,集諸法種而起現行,此最勝故。以第七識名意,恆審思量此最勝故。以前六識或第六識名識,了別別境此最勝故。此為心之特義。由此乃可以心、義之特義,以論後之二識。第六識特名識,則前五識可特名了。了者、覺義,二十唯識頌說:心、意、識、了,名之差別,併舉了為四故。又前五識但各了自境故,第六識乃了知別別諸境,且為前五之分別依,具隨念等三種分別,別義最勝、故應名識。此識為動身發語之冢宰,約為三類:一曰、明意識,與前五識同一剎那明證五塵境故;二曰、亂意識,前五根病及酒醉被術等迫令意識昏迷錯亂,於現前非現前境上虛謬分別;三曰、獨意識,脫離前五識塵,獨了別法塵故。此又分三:曰散位識,非定非夢之意識是;曰定位識,住定境時之意識是;曰夢位識,眠心相應之意識是。第七末那亦譯為意,雖與第六同名意識,然義不同。第六正名依意根識,比如依眼根識名為眼識,識非眼根;依意根識名為意識,識非意根。依他立名,屬依主釋。意以思量為義,思慮審量於事理之作用,是謂思量。雖復諸識通有,然第七識「恆時審決思量」我無我性,作用特勝;異於前五識之不恆不審,第六識之審而不恆,第八識之恆而不審,故依自識勝用名為意識,屬持業釋。又此末那為第六識所依之真意根,必此有故彼有,同時有故,近為依故。云八識無間滅為意根者,隨順未立八識而說前滅六識為意根之餘教,假說為意根耳。就吾人心理作用切言之,即名「最幽密之恆無間斷自我覺」為末那,亦即為恆求自我永存之意志,非此則無我非我別,亦無恆求自我生存意志。然佛陀等恆審無我,而隨所化緣生,亦此意識;或名此識為染污意,非通義也。第八識集起義勝故名心,然有多名:一、阿賴耶,此譯為藏,能攝藏一切種子故,為諸業果所隱藏故,是末那所執藏為自我故。二、毗播迦,此譯異熟,由昔時異性——善不善性——之業成熟,為此時異性——無記性——之果體故。三、阿陀那,此譯為「持」,持諸種不失故,持一期身器不壞故,持有情身為自體捨身取身流轉相續故。四、所知依,諸所知事皆以此為依故。五、一切種,本有新熏一切種子潛在識中無別體故。六、菴摩羅,此譯無垢,乃佛陀清淨第八之專名,或稱此為第九識者非是。就吾人心思作用切言之,即為末那自我覺所覺之「自我」,然此識亦是剎那生滅相續而從緣變易者;認為常住唯一實在之主宰我,誠為大謬。識自性位之八識,略如此。

三 識相應位概論

相應義有通別:通義、則諸法之相契皆名相應,若瑜伽師四相應位,大涅槃經七十二相應位,持咒者說三密相應,語誠者說心口相應。別義、專就心與心所有法而言,有四義故名為相應。瑜伽論云:一、剎那之同一:心與相應諸心所,必起於同一剎那,一聚心心所法起必同時,決無前後,以此一剎那之心所,決不能與前一剎那之心相應故。二、所依之同一:心心所法近依有二:一、俱有依,即根;二、開導依,即等無間。一聚心心所法之起,必同依一根及一等無間,非然即不相應。三、所知之相等:作心心所之所知緣,雖為心與各心所各變之「相分」,然心若以青為所緣,各心所亦必以青為所緣;雖總別異而必相似等,然非同一,故曰相等。四、事體之相等:心及心所各各之自身名事體,等謂其數相等。一識祇有一受及一思等在同剎那同聚俱起,決無二識共一受或思等,二受或二思等俱一識等;數等而非體一,故曰相等;俱舍論等說五同一,第一、第二無甚區別。第四事體同一,此改事體相等;第五行相同一,此改所知相等,以小乘行相即大乘之所知故。第三所緣同一,以小乘之所緣是心外之極微、極微集或餘實物故,此棄不取。故心與心所以四義說名相應。餘法非能知故,無有所知不能有所知之相等,故非心心所之相應。與心相應諸心所法,有五十一,當再分五類以說之。分類有四標準:一、遍八識否?二、遍善、不善、無記三性否?三、遍九地否?四、遍一切時否?依此分別,四俱遍者唯五,曰五遍行心所;遍二有五,曰五別境心所,以不遍八識及一切時故;遍九地有十一,曰十一善心所;四俱不遍有二十六煩惱心所;於三性遍而餘三不定者有四,曰四不定。今以四不定歸入五別境說之。

四 五遍行心所

此五遍行心所,無論何識起時必定俱起。行有因義,是識起時「俱有因」故。雖是次第生起,實於一剎那中俱有,無時間上之可分劃。作意與觸,尤難定其次第前後,故雖或以作意居觸之前,亦多以觸居作意之前者。今依百法論列其次第之名義如左:

一、作意:警覺應起心種為性;引心令趣自境為業。

二、觸: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受想思等所依為業。

三、受: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合離非二欲為業。

四、想:於境取分齊相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

五、思:取境令心造作為性;於善不善役心造作為業。

此中性者體也,業者用也。明其以何為體,以何為用,以立其名。有言根、塵、識三和合為觸;作意者、發趣也,三和合中引心及餘心所令趣自境,此則觸應居作意前。今以作意為警起心種者,乃為一種不可知之本能衝動,即基礎之意志,觸為令心及餘心所接觸於境,故居作意之後。然為受、想、思等所依,故決應在受等之前。換言之、觸者,即感覺感情之感。昔人言易以感為體,亦猶云以觸為體也。非觸則根、塵、識各住而不和合,無有變易亦無知識,謂之寂然不動;觸則識發於根而接於塵,領受為境,情想、思欲等知覺行為起,謂之感而遂通天下之故。故觸為萬化之奧樞。受於順境為樂、喜受,違境為苦、憂受,俱非境為捨受;受為基礎感情,愛、憎、怒、哀等則其枝流也。由受所起欲合順境、欲離違境等欲,則為意志。想為感覺知覺之覺,換言之、即基礎知識;勝解、念、定、慧等皆依此起,故有施設名數之用。思是行動,能令心及餘心所等造作,乃基礎之行為,是身語意業之自體。要之、識為一聚精神作用元首——若眼識聚、或意識聚——,此五遍行如五部長:觸為心心所作能變化之基本——此是能變識等所變——,作意為意志之基本,受為感情基本,想為理知基本,思為行為基本,此非近代心理學所能詳也。

五 五別境與四不定心所

四不定心所,諸論皆列於最後,今以與五別境關係相近,且不同善心所等是以善性染性分別者,故於此聯合討論之。別境者、謂於特別之境界乃能得起此五心所。茲先列其名義:

一、欲:於所樂合樂離樂不離合之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二、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三、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

四、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

五、慧:於所觀境揀擇為性,斷疑為業。

欲為意志於境上之表現,必於有所希望之境,欲心乃生。餘四皆屬於知識者:勝解與疑相反,故猶豫境勝解不生。念即記憶,非曾習境無從得生記憶;然於曾習之境,數數憶持明記令不忘失,則能令心及餘心所專注,故有為定所依之用。梵云三摩地,直譯等持,簡譯曰「定」。真正之定心為欲界所無,今以「暫令心等專注不散」即名為定,故遍九地。定能靜心安慮,故能有為「決擇智慧」所依之用。慧能揀別善惡染淨,抉擇是非虛實,故斷除猶豫之疑也。四不定者:

一、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

二、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

三、尋求:令心匆遽於意言境麤轉為性;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

四、伺察:令心匆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為業同上。

睡眠似乎是肉身之生理作用,然此所云睡眠乃眠夢心。眠故身不自在,夢故昧略為性。昧、簡定中之獨意識,以夢心不同定心之明證境故;略、簡醒時意識,以夢心獨意識不同醒時俱五識故。云障觀為業者:觀者、梵云毗缽舍那,定慧皆觀,清醒定明乃能觀照;眠夢非醒非定,故障於觀,障觀即障定慧。惡作謂憎惡曾作或不曾作之事業,即是追念往事而生懊悔。然悔雖為反惡向善之機,留滯心內,則能令心及餘心所不能停止。止、梵云奢摩它,定慧皆止,知止而有定安靜慮等故;障止亦障定慧。睡眠心所可改稱夢心所,惡作心所可改稱悔心所,名義較為明顯。尋求是於事理之麤略觀察;伺察是於事理之精細觀察。意言境乃限於意識帶名言之境上,乃能有此麤細觀察之用。此觀察用,是由思、慧合作所成;思徐、故令身心分位安住;慧急、令身心分位不安住。夢、悔、尋、伺四心,可云皆唯意識相應,亦可云皆是別境之心所。雖不遍於九地,然亦可遍三性,故今合為一類,意云不須別開此四為不定也。

六 十一善心所

善與煩惱心所,以善、不善、無記三性而區別者。善惟善性,煩惱染性通不善及有覆無記。今先出十一善心所:

一、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二、精進:於修善斷惡事勇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

三、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

四、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

五、無貪:於有有因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六、無嗔:於苦苦因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

七、無癡:於諸事理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

八、輕安:遠離麤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惛沉,轉依為業。

九、不放逸: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善事為業。

十、行捨: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

十一、不害: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

俗間所云之信可通三性,故有迷信、邪信。此已將迷信等入不正見、見戒取等,故此信唯淨智善信之信。深忍是深勝解之智,樂欲為樂善之情志,信心自性清淨,能令心及餘心所等清淨,故能抵抗制伏——對治——於善等之不信而樂善等。於實、謂於諸法真實事理,即信於真;於德、謂於三寶淨善功德,即信美善;於能、謂於自可得成能力,即自信力。勤通三性,精進則唯善性,悍故精純,勇故勝進,精純之勝進曰精進。無貪、乃無染意志之正志,即是喜捨,能作布施等善行者。無瞋、乃無染感情之正情,即是慈悲,能作忍辱等善行者。無癡、乃無染知識之正知,能作智慧等善行者。輕安、行捨,能成禪定等之善行。不放逸、則能持律儀而攝善法;不害、則能饒益有情。此二能成持戒之善行。善心所雖甚多,皆此十一以為本幹。

七 二十六煩惱心所

諸論分根本煩惱六、及隨煩惱二十,今合論之,以皆煩惱心故。煩惱義為擾害,精神界之擾亂賊害分子。由直接擾害精神界,間接至於一切無不被其擾害,擾害行為成非福等,擾害身器成罪苦等,遂賦煩惱之名。先根本六:

一、貪:於有有因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

二、嗔:於苦苦因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穩性惡行所依為業。

三、無明:於諸事理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

四、慢:恃己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

五、疑: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信等善事為業。

六、不正見: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果為業。此有五種:曰身見,依身執我我所;曰邊見,依身執死後斷或常等;曰邪見,依身邊見執無善惡罪福業報;曰見取,迷信一種見解,取為最勝;曰戒取,迷信一種禁戒,取為最勝。

貪、是凡人意志。於有、謂於三界所有身器;於有因、謂於能造成三界身器之行為等。前言末那有最深密求生意志,亦屬此貪。貪亦名愛。貪愛染著作不善、有覆業能生苦果。嗔、是凡人感情,荀況謂人性惡,爭鬥侵奪,主張治以禮讓,即此感情。凡人感情用事,必致發生不安穩之惡行,以犯罪為除苦,反增罪苦。無明、是凡人之知識,亦曰愚癡,迷闇事理,發生種種不純良之心行。西洋心理學討論之知識、感情、意志,其實即此貪嗔癡耳。慢、為貪嗔內副,好勝故貪、故嗔,亦凡人之情志。疑、不正見,為癡外副,癡故猶豫,癡故迷信,亦凡人之知也。此六、據云:嗔唯不善,但欲界有;餘通不善、有覆無記,通餘界有。次二十隨煩惱:

一、忿: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

二、恨: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冤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

三、惱:忿恨為先,追觸暴熱狠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

四、覆: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

五、誑: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

六、諂:為欺罔他矯設異儀佞曲為性;能障不諂,及教誨為業。

七、憍: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

八、害: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

九、嫉: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

十、慳:耽著財法不能惠捨,祕吝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

此十別稱小隨煩惱,於自類中唯各別起,不一時俱現故,或唯是不善故。忿、恨、惱、害、嫉是嗔之分位,憍、慳是貪分位或貪、慢所合成,覆、誑、諂是貪、癡合成。

十一、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於慚,生長惡行為業。

十二、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於愧,生長惡行為業。

此二別稱中隨煩惱,性雖不善,自類能俱起故;別有其體,非他法之分位。

十三、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心,墮依為業。

十四、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

十五、放逸: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為業。

十六、惛沉:令心於境無力為性;能障輕安及觀為業。

十七、掉舉、令心於境囂動為性;能障行捨及止為業。

十八、失念: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

十九、不正知: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

二十、散亂: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

此八別云大隨煩惱,通於不善、有覆無記,且為任何煩惱心中之所俱有,故量為大。放逸為懈怠、貪、嗔、癡合成,失念、癡、念合成,不正知、癡與慧合成。餘別有體。隨者、或隨貪等分位之上假立,即小隨十及放逸、失念、不正知;或隨貪等從屬生起,即中隨二、及不信、懈怠、惛沉、掉舉、散亂也。

八 二所變位

心及心所二為能變,色為所變,故色法曰二所變位。此略為十一種:

一、眼………………梵云斫蒭。

二、耳………………梵云莎嚕多羅戌縷多。

三、鼻………………梵云伽羅尼羯羅拏。

四、舌………………梵云瑒若時紇縛。

五、身………………梵云迦耶。

以上名五色根。身根十法所成,眼身等十一法所成。各根自種現行為主,餘共增上,已如前述。就各根之「自種現」言,此五應可為單一元行矣。

六、顏色:眼所見者,別立四類二十五種:

七、音聲:雜集論說為十一種:

    執受大種聲(有情聲)──────────┐    不執受大種聲(非有情聲)        ├此三從發聲者分別    執不執受大種聲(情無情聲)───────┘    可意聲─────────────────┐此三是前三種聲在聞者識上    不可意聲                ├之分位差別,假聲,或依中    可不可意聲───────────────┘國分宮、商、角、徵、羽五聲。    世所共成聲───────────────┐此三是執受大種聲上之分位    成所引聲                ├差別,假聲,或分喉、舌、    遍計所執聲───────────────┘唇、齒、顎聲。

八、香臭:雜集論分六種:

    好香……香───────────────┐    惡香……臭               ├此三從能嗅者分別    平等香─────────────────┘    俱生香─────────────────┐    和合香                 ├此三從發香聚分別    變異香─────────────────┘

九、滋味:雜集論分為十二種:

    苦、酢、甘、辛、鹹、淡──────────此六實味。    可意味─────────────────┐    不可意味                ├此三從能嘗者分別    可不可意味───────────────┘    俱生味─────────────────┐    和合味                 ├此三從發味聚分別    變異味─────────────────┘

十、所觸:合說二十六種:

此五色塵,乃為每一聚而非一單行。然聲與香但有分位差別,應說由聲或香各一種子所起現行。四大觸種別立,則四顯色與六實味,亦可別立。又觸處若不攝四大,則應十一色處不能攝諸色法。觸處為各種各現諸觸聚,色處、味處亦不妨為各種各現之諸色與諸味聚也。

十一、法處所攝色:此分五種:

       ┌──一極略色────分析至極微細之極微或原子等。    ┌─假┼──二極迴色────推想至極杳遠之天空或天體等。    │  └──三受所引色───無表色。依思心所種子上假立。    │ 實──┌四定所引色───定果色。以定心自在力變現之色。    └────┴五遍計所執色──妄執造物主色相或妄執各實我法。

定所引色或實或假,大定通力變現有實用者,由定增上引藏識中色種起色現行,則是實色;餘無實用,但現為境,則為假色。極略、極迥,亦假想色。無表色、實為心所種,假說是色。遍計所執,亦假想色,或和合相續假上之假色。此皆第六意識所了之色。第六所了曰法,故名法處所攝色也。

九 三分位位

三分位者,心及心所與色法三之分位也。亦名心不相應行法,除受及想餘心所,及此分位法,在五蘊中皆行蘊攝,故名行法。然行有二;一者、心相應行,即前作意等心所是;二、心不相應行,即此分位法是。此分位法,略如西洋哲學所立原型、觀念,為第六意識推理分別——計度分別——之繩格。略有二十四種,或前三中之單分位,或二合之分位,或三合之分位,皆無實體。單分位者:

一、命根:此依親生第八識業種勢限上假立,是第八識分位。

二、異生性:此依分別所起我法執之種上假立,是二障心所種分位。

世間之言性命,命即命根,性即異生性或眾同分。故此二分位為世人之所深執。命根、亦有言三合分位者。

三、名身,四、句身,五、文字身。

此三是能詮之聲或色等分位。或字母云字身,名句所依成篇章之經書則曰文身,或不分別統曰文身。亦有兼所詮義,言是三合之分位者。次二合之分位:

六、無想定,七、滅盡定,八、無想事。

無想定者,得無有前六心心所之定。無想事者,由此定得無想天報,此皆依前六心心所不起現行之分位上假立。滅盡定者,得無有前七心心所之定,此亦依前七心心所不起現行之分位上假立。次三合之分位:

九、眾同分:多人同為人類,多石同為石類,此之類性曰眾同分。

十、得:色心心所生起未壞滅時,成就不失名得,等於「存在」。

十一、生:先無今有曰生。

十二、住:生已暫存曰住。

十三、變:住別前後曰變(變或曰異、曰衰、曰老)。

十四、滅:今有後無曰滅(或死、不遍、或無常、乃此四公名)。

十五、流轉:因果不斷相續,前後改轉。

十六、定異:善惡因果等互相差別。

十七、相應:因果事業和合而起。

十八、勢速:新陳代謝,迅捷流行。

十九、次第:佔處時空所成秩序。

二十、時:時間,一剎那量至大劫量。

二十一、方:空間,點線面積,四極六合十方隨制。

二十二、數:數量,一數以至不可說不可說轉數。

二十三、和合性:諸法之不相乖反性。

二十四:不和合性:諸法之乖反性。

此二十四皆非實事而是名理。後十六法,可皆為貫通於色、心、心所虛位。然方或云「色處分齊人法所依」,亦可但色分位。近人亦說佔空間者唯是物質。然向來皆說為三合之分位也。

十 四實性位

前四位之實性,曰四實性。實性謂常遍如此之真相。前四皆不遍無常之有為諸行,但相對之存在,非絕待之存在。此常遍故,曰無為法,共有六種:

一、虛空:證我法空,豁虛離礙,喻曰虛空。

二、擇滅:以無漏慧擇除障染,擇力所得滅曰擇滅;即有餘依、無餘依、無住處涅槃也。

三、非擇滅:有為法緣闕不生故不滅之不生滅真相。

四、不動滅:四禪以上諸天不為三災、八患所動之真相。

五、想受滅:無所有處天以上,及滅盡定所顯之真相。

此五是隨喻——虛空——隨事——隨擇力、隨闕緣、隨不動、隨想受滅——差別而假立。真實無為,唯後一種:

六、真如:即本性淨涅槃。一真法界本來寂常清淨,諸法真相常遍如是,故名真如。非遍計妄及依他倒,故名真如。

真如一名,小乘有名無義,或並不知此名,然在大乘乃為唯一法印。龍猛書中譯為實相,曰小乘三法印,大乘唯一實相印是。今真現實論中謂之現量實相。

十一 百法之分系表

此之百法,前以識最勝故而為次第,列為五位而說。若不宗主唯識,專就法系分列,則其次序乃適與之相反。應如下表:

                    ┌識法………………八法                 ┌心法┤              ┌實法┤  └心所有法…………五十一法     (存在法)┌有為法┤  └色法………………十一法     ┌有  法┤   └假法…………二十四法    法┤    └無為法…………六法     └無  法     (不存在法)

先無為法,以此六法無生滅行為故;餘九十四法皆有為之行法也。二十四心不相應行,皆色等之分位虛理,故曰假法;餘七十法曰實法。雖其中亦含有假法,大類是實,故曰實法。實法內有十一種是色法,有質礙用而無慮知用故;餘五十九種皆心法,皆有慮知用故。心法內五十一種是心所有法,隨從八聚集起心法而現行故,屬彼八聚集起心法所有——集起心雖第八識特勝,而義通八識,然各心所不得此名——;所餘八法則名心法,正是集起心故。對彼心所有法,此名心王,彼名心使。然此百法皆存在法。有為諸行和合相續,現實有情器界,故此為現實之蘊素。

第三節 諸法相攝

一 諸法開合概論

前二節說六大、十二處、十八界、百法諸分列表,內中有已分析到為最單純材素者,若六大中之地、水、火、風四觸分,五蘊中之受、想二心所分,十二處中之五色根,十八界中之六識界,百法中之心所及命根等。此諸材素,雖遍涉有情器界與超情佛剎,有諸界——欲、色、無色、無漏四界、諸地——世間九地、出世十一地、諸住——世間七識住、出世十三住、及各各有情聚之區別;然堅、觸等法之各為自類種子現行,雖非一個而為一類,例無數堅觸種起為無數堅觸現行,種現雖皆無數,其為堅觸則同;乃至雖無數之命根,其為命根則同,則彰彰明甚也。至於六大中之識大,五蘊中色蘊等,十二處中之觸處等,十八中之法界等,百法中之法處所攝色等,皆為多類法之一聚,非一類之種子現行,由此故有開合之異。或合多法以為一聚,例五蘊中合十色處為一色蘊;或開一界而為多法,例百法中開一法界為諸心所、諸心不相應行與無為法。且其開合相攝,六大、五蘊及十二處與十八界,直接皆不能攝盡,於百法間接相攝,又當詳細觀察,善為分別,故於此節論之

二 六大與諸法比觀

六大為最近乎唯物者。原始之分四大,乃從先執有「整個物」而為簡單之分別者,故觀色法為皆四大為本,不啻觀色、香等皆依一頑質地大或四大合成者為體也。色聚分齊之所無處,說為空大;最後以了知色、空之知識說為識大,不啻唯物論之說心識等為物質之作用而已。然在知識之所知境上析觀之,其直接含攝者:

    地───┐    水   ├──所觸一分    火   │    風───┘    空……………方………………心不相應行之一    識……………意識或前六識……………識一分

茲六大不能攝盡現實蘊素。然間接相攝開列之,則以諸色法皆依持四大種故,四大種為能造而餘為所造故,色諸分位不離於色,亦攝名句文等。四度之空攝時,三度之空攝數,除心心所分位,餘分位理皆空所攝。識之意識或前六識,必俱末那及阿賴耶;既有心王必有心使所屬,亦攝諸心所法及心所分位。既攝諸能顯示,則所顯示之無為法亦不相離。故於六大亦能攝盡諸法。為表於左:

        (能造色)  ┌─五根         (色分位)    四大……實觸……所造色┼─四塵───────┬名句文及餘法處色               ├─餘觸       │               └─法處所攝色一分──┘    空大………方……時……數……餘眾同分等分位法                           ‧‥‥心分位命根    識大……意識……五識……意根藏識……諸心所‥‥‧‥‥心所分位異生性     (如上諸位所顯示之實法、即無為法)     ‧‥‥心心所分位無想心定等

三 五蘊與諸法比觀

五蘊之一蘊字,已含有一聚而非一類之意義。然受與想亦為單類。五蘊為佛法從知識之所知境上簡單分別,已抽去整個物及整個我之妄執者,故為純正佛法而較六大勝進多矣。五蘊與六大之相攝如左:

      色──一分………全分──地水火風    ┌────少分………多分──虛空    │ 受─┐    │ 想─┤    └─行─┤      識─┴一分………全分──識

五蘊與十二處之相攝如下:

    色────十色處及法處一分    受──┐    想──┼─法處一分    行──┘ (前滅識)(現行八識或六識)    識────意一分………意全分

五蘊與十八界之相攝如下:

    色────五根五塵及法界一分    受──┐    想──┼─法界一分    行──┘    識────六識界………意界

五蘊與百法相攝者:

    色────十一色法    受───┐    想───┼五十一心所法    行───┴二十四心不相應行    識────八識

依此五蘊直接相攝,皆不攝無為法。由此不攝十二處法處之一分,十八界法界之一分,百法中之無為法六;但攝有為法之全分。然所示顯之無為法,不離能顯示之諸法,故亦間接攝無為法。

四 十二處與諸法比觀

十二處乃從能知所知之知識基緣,為無有情我之機械觀者。直接不攝六識、八識,雖意根即為前滅之六識、八識,然仍不攝現剎那識。蓋此意根,但注重說明得起意識之根基,若以肉心或腦為得起意識之根基,如小乘中之上座部,則可全唯色法。即其說六識等前剎那滅為意根者,俱舍論云:『六中無間謝,說識名意根。釋曰:六識中隨一無間滅,此識說名意處。譬如一人先為子後為父,又如先為果後為種,識亦如是。先為六識,後成意處』。蓋以識剎那滅,然意識有記憶推理之用,此依何而得成?乃觀前剎那識有遺為後剎那識之傾向關係——等無間緣——;剎那剎那識之前滅後生,相續能為引導,為得起意識作用之根基,謂之意根。此之意根,既非大乘之末那識,但是前剎那六識經驗流而已。要言之、則意識以前剎那六識為根基也。但由根基塵緣刺激反應,擊發六識,剎那即滅,識非相續存在,故為機械之人生觀,亦為徹底之無我觀。然頗不易說有情之相續流轉及還滅流轉也。其直接相攝者如左:

缺六大之識大,缺五蘊之識受想及行蘊一分,缺十八界六識,缺百法之八識及心相應諸心所法;然間接亦能全攝也。謂由意處即前剎那識故,攝六識或八識;攝八識故,亦攝相應諸心所法;故識大與識受蘊等,皆無不攝。

五 十八界與諸法比觀

十八界之法界所攝雖多,然既未說諸心所法,則應不攝心所,諸心不相應行雖必相攝,如俱舍論纔說十四,亦應不攝全分,且意界同意處僅說六識,亦應不攝第七八識,由此其直接相攝者:

十八界較六大及十二處寬,較五蘊缺受,想及行一分,增無為法,較百法則為未全也,然間接攝。或說意界是末那識及阿賴耶,既有八識必有相應諸心所法;故亦攝五蘊及百法全部。

六 百法與大蘊處界比觀

百法之特殊處,一、在說第七第八識,二、在說諸心所,三、在說法處所攝色,四、在說諸心不相應行法,五、在說真如為真無為法。大、蘊、處、界,除去其間接之相攝;五蘊較廣,九十四法;次十八界,四十七法——除第七八識及心所法,準法界攝無為法、不相應行全——;次十二處,四十一法——除六識——;次六大,則僅及三法。為表如左

                           (前剎那六識)      ┌───眼識、耳識、鼻識 ─┬ ─┐ 意處───────意界    識蘊┼───舌識、身識─── ─┤ ─┼ ─────────六識界      └───意識────── ─┘ ─┘─────────────識大          末那識、藏識    受蘊────受    想蘊────想      ┌───作意、觸思      │   欲、勝解、念、定、慧      │   夢、悔、尋、伺      │   信、精進、慚愧、無貪      │   無瞋、無癡、輕安      │   不放逸、行捨、不害      │   貪、瞋、癡、慢、疑、不正見      │   忿、恨、惱、嫉、害      │   覆、誑、諂、憍、慳      │   無慚、無愧    行蘊┤   懈怠、放逸、惛沉      │   掉舉、不信、失念      │   散亂、不正知      │   得、命根、眾同分─────┐      │   異生性、無想定、無想報  │      │   名身、句身、文身     ├法處──法界      │   生、住、變、滅      │      │   流轉、定異、相應     │      │   勢速、次第、時      │(虛空無為亦間接顯)      │   方────────────┼────空大      └───數、和合、不和合     │          虛空、擇滅、非擇滅    │          不動滅、想受滅、真如───┘      ┌───眼、耳、鼻、舌、身────┐    色蘊┤   色、聲、香、味      ├十色處─十色界      │   觸────────────┴───────四大      │                 (一分)      └───法處色───────法處一分────法界一分

七 百法與俱舍七十五法

有近於五位百法之分類,而不如百法完全者,則有小乘二部:一、薩婆多部之所說,茲采俱舍論者:

    無為(3)────────────────虛空、擇滅、非擇滅                      ┌──眼、耳、鼻、舌、身    色(11)─────────────┤  色、聲、香、味、觸                      └──無表色                      ┌──眼識、耳識、鼻識    心(1)──────────────┤                      └──舌識、身識、意識                      ┌──受、想、思、觸、欲、慧          ┌───遍大地(10)─┤          │           └──念、作意、勝解、定          │           ┌──信、不放逸、輕安、捨          │   大善地(10)─┤  慚、愧、無貪、無瞋、          │           └──不害、勤          │           ┌──無明、放逸、懈怠    心所(46)┤   大煩惱地(6)─┤          │           └──不信、惛沉、掉舉          │   大不善地(2)────無慚、無愧          │           ┌──忿、覆、慳、嫉、惱          │   小煩惱地(11)┤          │           └──害、恨、諂、誑、憍          │           ┌──惡作、睡眠、尋、伺          └───不定地(8)──┤                      └──貪、瞋、慢、疑                      ┌──得、非得、同分                      │  無想果、無想定、滅盡定    心不相應行(14)─────────┤  命根、生、住、異、滅                      └──名身、句身、文身

無為缺不動滅想受滅真如之三種;心法缺第七第八識,且合六識為一心法;心所善中缺一無癡,煩惱中缺不正見、不正知、失念、散亂之四;心不相應行缺異生性、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不和合之十一,而加非得,實缺二十;六識合一,故缺二十五數,存七十五。且無表色僅法處所攝之受所引色,缺餘四種:然極微色彼攝在十色處中也。其特別之處:一、在將六識合為一心法,似心理學說一意識分為視覺及聽覺等;亦如後人一猿應六窗喻。然有違其十八界為十八種族之言。然彼無末那為第六識根,六識生滅須展轉相引為意根,則以六識界及意界為一心法,亦推論之所應至也。二、在善中廢除無癡心所,則頗有理。三、在以貪、嗔、慢、疑,列為不定心所。四、在以放逸等五,列為大煩惱地。五、在不分別遍行與別境及無次序。後之三種,則為較百法之短處。

八 百法與錫蘭八十三法

錫蘭巴利文所傳小乘上座部阿毗達磨,分四位、說九十三法,不開心不相應行位。以諸心不相應行法,分攝在色法或心所法中。茲表如下:

    無為(1)──────────────涅槃                     ┌─眼、耳、鼻、舌、身                     │ 色、聲、香、味、觸    色(24)────────────┤ 女根、男根、食、命根                     │ 空、威儀、言語、輕安                     │ 能伸縮、能適應、                     └─能集生、住、異、滅                     ┌─眼識、耳識、鼻識    心(6)─────────────┤                     └─舌識、身識、意識                     ┌─觸、受、想、思            ┌──遍行(7)─┤            │        └─定、作意、命根            │        ┌─尋、伺、勝解、            │  別境(6)─┤            │        └─勤、悅、欲            │        ┌─般若、悲、喜            │        │ 正言、正行、正命    心所(52)──┤        │ 信、念、慚、愧            │  善(21)─┤ 無貪、無瞋、平靜            │        │ 心輕安、身輕安 (註:缺四)            │        │ 心輕、身輕            │        │ 心柔軟、身柔軟            │        └─心誠敬、身誠敬            │        ┌─癡、無慚、無愧            │        │ 掉舉、貪、不正見            └──不善(14)┤ 慢、瞋、嫉、慳                     └─惡作、惛沉、睡眠、疑

此部分法之大缺點,即在未開心不相應位,將命根列入心所中,生滅等列入色法中。然則心所應能持續身命,心等應無生滅,此其顯然不合於事理者。他若以正言及身堪任等列之為善心所,蓋由注重戒定之故。然以勤及尋伺列入別境心所,善中列悲心所,亦不無特長處。由此於諸心所,當別論定。

九 心所有法之論定

心所有法,唯錫蘭所傳上座部及薩婆多部與大乘法相,始詳論之。其先或主不立心所,或主唯列受想行三心所,或主列受、想及貪、嗔、癡三心所。即此三部所言,亦互參差,無嚴格之標準,故有重新為審擇之必要。

瑜伽等最善者,在立五種遍行心所,秩然不可紊亂增減,今整齊其名字,列之如左:

      一作意─┐      二感觸 ├──其義皆如百法中述    ┌─三感受 │    │ 四感想 │┌─新奇者驚喜樂者慰憂苦者怖    │ 五思慮─┘│    └──────┘

至於別境不定心所,尋伺既為思、慧分位,例止、觀為定、慧分位,可以不立。夢為在色身睡眠分位之心心所聚,亦可不立。睡眠、勤勉,應入心不相應行內。悔改應入別境之中,更加忍耐、忠信,安立為八:

欲望…………於希求境生欲望心

憶念…………於曾習境生憶念心

志定…………於深觀境生志定心

慧擇…………於精察境生慧擇心

悟解…………於審決境生悟解心

忠信…………於認可境生忠信心

悔改…………於惡作境生悔改心

忍耐…………於難行境生忍耐心

欲至悟解,同百法之五別境。由慧審擇乃能於決定境印持無疑,故置慧後。忠信心通三性,若身見、邊見等迷信邪信,即不善、無記信。除悔改不通於佛地,餘皆可通三性諸地,思之可見。

百法中之信心,即善性之忠信——或曰信仰——,善性之忠信心即樂善好德心,故於實德能深忍樂欲而心淨為性。然例善欲、善慧等,不須別開也。精進、行捨及不放逸,是善心等起之勤勉、正直、嚴肅分位,輕安是定心等所起身心分位,皆入心不相應行內。無癡是善慧、善悟解,不害是無嗔——今云慈恕——之分位,故不別立。審之、應唯三種:

慚愧…………合為一心即無慢心,由此起善身語,即精進、恭敬等。

慈恕…………即無嗔心,或曰慈悲,由此起善身語行,即持戒、忍辱。

惠捨…………即無貪心,或曰喜捨,由此起身語行即布施。

善定即禪那度,善慧及般若度,善悟解、善欲等即方便、力、智度。故正善心唯此無慢、無嗔、無貪三種,而慈恕為主要。

次不善有覆心,應有其六:

貪吝…………同百法之貪心,為惠捨心之敵對,通有覆、不善。

嗔暴…………同百法之嗔心,為慈恕心之敵對,而唯是不善。

矜慢…………同百法之慢心,為慚愧心之敵對,通有覆、不善。

癡迷…………同百法之無明,為善慧、悟解心之敵對,通有覆、不善。

疑惑…………同百法之疑心,為善悟解、善欲、善信、善忍之敵對,通有覆、不善。

忽忘…………如百法之散亂、失念,為善念、善定之敵對,亦通有覆不善。

其餘惡見即不善無記信,忿等是嗔分位,慳等是貪分位,覆等貪癡分位,皆不須立。不正知即不善無記慧悟。懈怠、放逸、惛沉、掉舉,身心分位入心不相應行。失念、散亂,是忽忘心,不須別立。故總為四類二十二心所。

十 心不相應行之論定

心不相應行,唯薩婆多部與大乘法相中說之。今亦重為開合增減,列之於左:

一、命根…………同…………心分位。

二、異生…………即異生性,…………心所分位。

三、深定…………無想定、無想報、滅盡定、及不動滅無為、想受滅無為,合為一位,故無為亦僅存四種。然此可再分別。…………心心所分位。

四、文語…………名句文身合為一種,例數量故。…………色法分位。

五、生起…………即生,…………以下皆心、心所、色分位。

六、存住…………即住,亦即是得。初得是生,得已相續是住,故不立得。

七、變壞…………即老,或異,或即無常。

八、滅亡…………即死,或滅,或失,失即不生存故。

九、恆轉…………即流轉,或相續。

十、同類…………即眾同分,或平等,或相似。…………人即男性、女性、人類、天類等,法即有為、無為等。

十一、各別…………即定異,或差別。…………人生人,牛生牛,善種起善現,惡種起惡現。

十二、次第…………同。

十三、飛動…………即勢速,在有情為敏捷,在心為掉舉等。

十四、停滯…………新增,在有情為頑拙,在心為惛沉等。

十五、時分…………即時間。

十六、方分…………即三度空間。

十七、度量…………新增,即分、寸、升、斗、斤、兩所衡者。

十八、數量…………即數。

十九、和合…………同。

二十、乖離…………即不和合。

二十一、睡眠…………醉及催眠悶絕屬之,夢是睡中之心所分位,此從心所中移置。此下移置或新增,皆人事之分位。

二十二、醒寤…………新增。

二十三、勤勇…………心所及觸塵中移此。

二十四、懈怯…………心所及觸塵中移此。

二十五、輕安…………心所中移此。

二十六、壓迫…………新增。

二十七、放肆…………心所中移此,即放逸

二十八、嚴肅…………心所中移此,即不放逸。

二十九、盟誓…………新增,法處色中受所引色移此。

三 十、游戲…………新增。以下皆新增。

三十一、顯現…………人即顯達,法即現行。

三十二、隱沒…………人即隱遯,法即種子。

三十四、晒笑

三十五、歎喟

三十六、煩勞

三十七、暢逸

三十八、寬弛

三十九、緊張

四 十、優勝

四十一、劣敗

四十二、富盛

四十三、貧衰

四十四、稱譽

四十五、譏謗

四十六、爭奪

四十七、謙讓

四十八、剛烈

四十九、溫柔

五 十、正直

五十一、邪曲

五十二、平穩

五十三、危險

五十四、整治

五十五、雜亂…………以上皆通人事之身語意行者。

略陳五十五心不相應行,內中命根、異生、同類、各異、生、存、變、滅、時、方、度、數、文語、盟誓、勤勇、懈怯、恆轉、次第、和合、乖離之二十法,最為根本;餘則枝條而已。合八識、二十二心所、十一色法、四無為法,仍為百法。然心所有法及心不相應行法與無為法,其出入開合者多矣,可名之新百法。

第四節 諸法施設

一 諸法施設概論

現實蘊素即成事之蘊素。成事、即有情器界與超情佛剎。前者雖說明蘊含之材素,為蘊、處、界等之諸法,然依何等之現實成事而施設,今次當說。謂由有情事故說五取蘊,取著貪等相應不善信等之所著故,唯依雜染有情事而施設,施設之以破取著於我我所等。然亦可依清淨超情事而施設五不取蘊,離貪等不善信之取著故。次依有情受用身器事施設十二處;然清淨根塵,亦可為超情受用身剎事而施設。依雜染有情資存事,施設四食;然亦依清淨超情常變事,施設不食而食。次依有情器界、超情佛剎種種差別事,說無量界:或施設一界,謂法界;或施設二界,謂有為界、無為界;或施設三界,謂佛界、有情界、心等諸法界——心佛眾生——;或施設四界,謂欲界、色界、無色界、無漏界;或施設五界,謂心法界、心所有法界、色法界、心不相應行法界、無為法界;或施設六界,謂地界、水界、火界、風界、空界、識界;或施設十八界,謂六根、六塵、及六識界;或施設百界,謂百法;乃至或施設無量界,說無量法。依雜染有情器界生起事,說十二分緣起及從緣所生法;然亦依清淨超情佛剎成就事,說十二分還滅及還滅所成法。此說於所知事素之關係。依有情器界與超情佛剎之染淨果因事,施設四種聖諦。由是、有五蘊、十二處、四食之施設,以說明有情之生存事,可云人生哲學上之材素。復有諸界諸法施設,以明現實之差別事,可云自然哲學上之材素。又十二緣起施設,為現實事素之因果律,四聖諦施設,為現實染淨之轉依因果。今說所知現實蘊素,雖只重在蘊、處、界三,然為明施設之差別,隨六所依之事當略述之。

二 有情事之五蘊施設

有情事中五取蘊之施設,謂貪等相應之染信中薩迦耶見——我我所見——為上首,取著於我及我所有,故為有情愛之有情。初取內色蘊——身——等為我,外色蘊——自身以外——法為我所有;次取內受蘊——感情——等為我,外內色蘊為我所有;次取內想蘊——思想——等為我,外內色蘊及內受蘊為我所有;次取內行蘊——意志——等為我,外內色蘊及受、想蘊為我所有;後取內識蘊之能了知性為我,外內色蘊及受、想、行蘊皆為我所有。我我所見,謂之身見。色等即我,故隨色等斷滅而成斷見;色等非我,故離色等常住而成常見。斷常二邊,謂之邊見。斷故無罪業、福業等果報,常故無罪業、福業之果報,謂之邪見。於此擇取一見以為最勝——若耶穌教執必依靠耶穌之血乃能洗罪——,謂之見取、戒取。故依我我所見中之我見為主,成貪、癡等之雜染事。而我見由五蘊而起,由淺及深,施設如其次第。俱舍頌云:『隨粗染器等,界別次第立』。釋曰:色有對故,諸蘊中粗;無色中粗,唯受行相,故世說我痛等;言想相粗,男女等相易了知故;志行較細,善惡等行難了知故;識最為細,總取境相難分別故。由此隨粗立蘊次第。或從無始生死以來,男女於色更相愛樂;此由耽著樂受味故;耽受復因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諸行故;如此諸行依識而生;此及前三皆染污識,由此隨染立蘊次第。或色如器;受類飲食;想同助味;行似廚人;識喻食者,故隨器等立蘊次第。或欲界中所有妙欲,色相顯了;色界靜慮有勝喜等,受相顯了;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最顯了;第一有中——非非想天——思最為勝,行相顯了;此即識住,識住其中,顯示世間田種,故隨界別立蘊次第。然佛法之施設五蘊,在破其我我所有之取著,為唯五蘊而無有我。以無我故,亦無我之所有。無我我所故非斷常,唯是五蘊生滅聚散前後相續。非斷常故不起邪見,生滅聚散前後相續,故有業報。不起邪見故,不取於一見、一戒為勝。正信業報,故應勤求善慧,廣修淨行;由此乃成無取清淨五蘊。次離取清淨五蘊者:清淨色蘊,謂超情者之身剎等;清淨受蘊,謂但受諸樂無有眾苦等;清淨想蘊,謂水鳥樹林演說無常等;清淨行蘊,謂常念佛及念法、念僧等;清淨識蘊,謂淨行等所引生之淨識。故依有情或超有情施設五蘊。

三 受用處之十二處施設

十二處依受相事立,即依受蘊為主而設。凡受用之成立,有能受用,有能受用所依工具,有所受用。能受用事,深隱難了,故藉所依工具及所受用而映顯之。受用所依工具,則六根是;其所受用,則六塵是;能受用事,則為六識。茲表於左:

      (能受用)  (能受用所依)  (所受用)    眼識………………眼根………………………色塵    耳識………………耳根………………………聲塵    鼻識………………鼻根………………………香塵    舌識………………舌根………………………味塵    身識………………身根………………………觸塵    意識………………意根………………………法塵            └─────┬─────┘                 十二處

十二處雖說六根、六塵,亦藉六根、六塵而顯於識。或於十二處教執以為實,雖能了知從十二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至知者,悟入補特伽羅無我;然猶剩留法執,未窮幽致。故二十唯識論頌曰:

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
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

今依大乘說能受用應有八識。識清淨故受用清淨;然識染淨,亦依根為區別。第七識為第六識根,與第八識為俱有依,前五識又依第六識為分別依;故第七識未清淨時,前六識皆不能清淨;第八識未清淨時,第七識亦不能全清淨。眼等前五色根,為第八識之所變所知相,第八識未清淨時,此五色根亦不能清淨,依五色根所起前五識,遂亦不能全清淨。又六根塵識自種子皆存於第八識,第八識未清淨則種子未全淨,種子未全淨則現行亦未能全淨也。依十二處明受用事,雖通染淨,諸有我愛有情意根未淨,唯染受用;三乘聖者第六、七識分清淨故,分淨受用;至成佛時第八識清淨故,一切清淨成淨受用。淨者,真美善之總名。染者,亦不真不美不善之總名。捨不真不美不善之受用,為得真美善之受用,實人生唯一之大事!而十二處之善巧施設,正未易言也。

四 依生存事之四食施設

食之為義,有攝取他法以資養自身之義。淨蘊、處、界,上通佛果,而食則須除佛。佛言:一切有情,皆依食而存住。此有情言,不攝於佛;故食雖通染淨,然究竟清淨則出離食義。以佛身心境圓滿故,更無攝取他法以資養自身之義故,常住堅固喻以金剛,所謂如來之身非雜食身,其義乃見乎此。食雖為受用之一事,然為除佛而外一切有情身命賴以存住之事,故別施設為四,已如前述。茲再出其體用:

段食…………香、味、觸塵為體;消化資養色身為用。

觸食…………六塵為體;觸受資攝身心為用。

意思食………法塵為體;悅資身心勤勇為用。

識食…………三食增長八識為體;資持身心相續為用。

欲界具足四食,段食最要;色界初禪以上,離於段食,觸食最要;四禪以上思食為要;滅盡定及無想定報,離段、觸、思三食,唯存識食。三乘聖者受清淨食,隨生三界或入禪定,取食有異,然亦不離識食。未成佛前,第八識於三界繫未離故,阿羅漢入滅盡定時,身命猶存,即為異熟識之攝持力故;大菩薩等之第八識,於清淨法未圓滿故,猶受熏變增長清淨,亦識食義。唯佛圓滿,不受熏變增長,恆遍相續,湛然自存,不藉他法以為資益,乃超食義。至於現應化身,但為利他,示同有情受食,則所謂有他依性,而無自依性者也。然三乘無學——菩薩初地以上——於段食皆無所需,皆可以禪悅、法喜為食事,對人間爭食問題,可云已根本解決。其受段食,皆示同欲界,以利他而已。維摩詰言:「於法等者,於食亦等」。等謂平等,觀身及食性即真如,所謂觀身實相,觀食亦然。平等真如無自他別,亦無食無不食,無食而食,食而無食,為大乘賢聖清淨食。依佛律儀正命而食——不害他有情之身命以為食等——,為二乘賢聖清淨食。食之善巧,亦殊非易。

五 依差別事之諸界施設

施設一界,謂之法界。可言思法皆施設法,而施設法以離言之法性為因,謂之法界。體即真如,相即現行,用即諸法種子,故言法界,通無不攝。施設二界,曰有、無為,法性真如曰無為界,諸法種、現曰有為界。種必有用,現或但為所知境相,故種唯實,現通假實。施設三界,曰佛界、有情界、及心等諸法界。佛界即是超情佛剎,唯指究竟之佛陀界:有情界即有情器界,亦攝三乘諸賢聖界,皆現實之成事。心等諸法,即心心所法、色法、無為法等,為現實之蘊素。非現實蘊素之外有現實成事,故佛、有情不離心等;非現實成事之外有現實蘊素,故心等不離佛、有情;有情皆有佛性,故非於有情外有佛、心等;佛為無上有情,故非於佛外有有情、心等。華嚴有頌,曾顯斯義:


於佛眾生然,於心等亦然,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

眾生今曰有情,餘義可知。施設四界,欲、色、無色三界為有漏界,已如前述。漏謂煩惱心所,有情煩惱心所相應及由之引生者,則曰有漏,反是謂之無漏。三乘聖者通於有漏、無漏,其有漏者前三界攝——二乘無學之異熟識亦三界攝——,其無漏者無漏界攝,純無漏界則唯諸佛。施設五界,如百法論、俱舍論之五位,即依王使、心色、實假、相性四對分為五故。心王、心使二界是心,色法是色;心王、心使、色法三界是實,心不相應行法是假;前之四界是相,無為是性。施設六界,隨俗而說,地、水、火、風是色,空非色心,識界是心。施設十八界者,依六境對六根,依六根分六識,六聚根、境、識三和合說十八界。施設百法,如百法論。施設七十五法,八十四法,八萬四千法以至無有量法,隨宜建立,如諸經論。蘊、處、食三,依有情及受用、存住事立,界依法界諸法差別事立,前為人生觀之科學哲學,此為宇宙觀之科學哲學,故於界之善巧,尤為不易。

六 依生起事之緣起施設

此當待下章以廣論,今略言其蘊素:淺言之、則現實成事為從緣所生事,現實蘊素是為緣能起法。深按之、則一一現實蘊素,雖是為緣能起之法,同時亦是從緣所生之事。眾多現實成事,雖是從緣所生之事,同時亦是為緣能起之法。凡為能生之緣者,莫非是所生之法;凡為所生之法者,皆可為能生之緣。以能生所生之諸行因果性平等故;若無為法非所生法,亦非能生之緣,僅為他能生所生法依起之緣而已——例證真如起無漏智從無漏智種生,真如但為所知境及增上緣——。從所生別別諸法說一切種子因起;從所生愛非愛果差別說十二緣起。一切種為一切種識中潛在之各別能力。十二緣起法體,依大乘法相列於下:

無明…………癡迷心所現行為體

行……………癡等相應之思心所現行為體

識……………行等攝植之第八識種子為體

名色…………五蘊中除第八識及六根觸受心所所餘識等諸法種子為體

六入…………六根種子為體

觸……………觸心所種子為體

受……………受心所種子為體

愛……………癡及染欲等相應之貪心所現行為體

取……………癡及染信等相應之貪心所現行為體

有……………愛取等滋潤之思心所現行為體

生……………識名色六入觸受之現行為體

死……………同上

依愛非愛果之生起事而施設十二緣起,經此分析,可見其依何法而建立矣。所以擇此諸法而施設緣起者,使知雜染事以何要緣而生起,應以除去何要緣而解脫;能除去雜染事生起之要緣者,即為清淨事生起之要緣。雜染事生起之要緣為癡心所,滅除之者為善慧、善悟解——明解——,亦即為生起諸清淨事之要緣。般若為聖行之母者,亦以此耳。

七 依染淨事之四諦施設

聖諦為聖智所證之真實,或說一諦,即是現實,所謂「一實諦」是。或說二諦,所謂勝義諦,世俗諦;亦謂之第一義諦,世諦;或真諦,俗諦。或說三諦,即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或謂真諦,俗諦,中諦。或說四諦,即苦聖諦,苦集聖諦,苦滅聖諦,苦滅之道聖諦;簡稱為苦、集、滅、道之四諦。最普通者則為四諦,即今所謂依染淨事施設之四聖諦。依染事說苦諦及苦集諦,聖智證知是苦之真實相,是謂苦諦;百一十苦、八苦、三苦,總為一純大之苦蘊;包括三界有情身器皆為苦聚。其普遍苦相曰行苦,於不覺中潛移密運,使有情身生死死生流轉相續,器界成壞壞成起滅相續,不能離其逼迫,得於自由。次為壞苦,暫起喜樂,即被無常勢力逼迫毀壞,於毀壞時更增憂苦。次為苦苦,毫無樂受,唯受諸苦,如苦生等,身心器界恆相逼迫,實為苦中之苦。有情器界體皆是苦,不至超情佛剎,無離苦之常樂;故此苦諦攝現實成事之一分。聖智證知苦集之真實相,曰苦集諦。苦之三界有情身器從何集起?直接曰業,即癡等所引、貪等所潤有漏思心所現行種子,間接即貪、癡等,更間接則根、塵、識等;故苦集諦,攝現實蘊素之一分。聖智證知苦滅之真實相,曰苦滅諦;苦擇滅故,清淨常樂,即超情之佛剎;故苦滅諦為現實成事之一分。聖智證知苦滅所由之真實相,曰苦滅之道諦,直接者八正道,間接者二十九助道,茲列於左:

        ┌正見……………淨慧淨悟解淨信        ├正思願…………淨思淨欲        ├正語……………耳舌意識相應之淨思等    八正道─┼正行……………身意識相應身之淨思等        ├正命……………善心所相應之心身存續法        ├正精進…………淨善心所相應之心身勤勇        ├正念……………淨意心所        └正定……………淨定心所

二十九助道,分六組:

        ┌觀身不淨──┐    四念住─┼觀受是苦  ├─善念定慧心所        ├觀心無常  │        └觀法無我──┘        ┌已生惡令斷─┐    四正勤─┼未生惡不生 ├─善心所相應心身勤勇        ├未生善令生 │        └已生善增長─┘        ┌欲………………善欲心所    四如意足┼精進……………善心所相應身心勤勇        ├念………………善念        └慧………………善慧        ┌信……………………善信        ├進──────┐    五 根─┼念      ├─善性如前        ├定      │        └慧──────┘    五 力……………同上        ┌擇滅……………善慧        ├精進……………善勤勇        ├喜………………善受    七覺分─┼輕安……………善定相應心身分位        ├定………………善定        ├捨………………惠捨        └念………………善念

此為三乘共通所由之道;大乘唯一正道曰無上遍正覺,梵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以慈恕、惠捨、淨欲、淨念、淨定、淨悟、淨八識等相應之淨慧為體;助道為六到彼岸;十到彼岸行,梵云波羅密多者是。四諦之義,如是其深遠也!

八 依六事所施之蘊素

此論現實蘊素,而依六事所施設法,非限於現實蘊素也。蘊、處、界三,則為前三節之總攝,而緣起、食、諦三,則雖可分出其蘊素,然其自身非蘊素也。今敘述於現實蘊素章者,以現實蘊素為現實成事所蘊含之材素。現實成事,非但有情器界,亦兼超情佛剎。前三節雖通明一切現實所蘊含之材素,而未分判有情器界與超情佛剎所蘊材素之差別。今於六事施設,界善巧之三界,既為佛及有情與心等諸法之分別,四界亦為有漏三界與無漏界分別。由成事之區別即得論蘊素之區別。四食與有漏三界有區別,復有賢聖清淨食與佛陀不依食住之應化食。十二分緣起明有漏三界,以何法為能起之緣?藉何法能知及能伏斷於此十二緣?則可知無漏界以何法為能起之緣,而情器與佛剎蘊素之差別,亦略可知矣。四聖諦之苦諦及苦滅諦,即現實成事中有情器界與超情佛剎;苦集諦說明有情器界之蘊素,苦滅之道諦說明超情佛剎之蘊素;則尤顯然可知情器與佛剎蘊素之差別。或有言蘊、界、處等但為有漏情器之蘊素;無漏佛剎非五蘊攝。十八界中但意界、法界、意識界攝;十二處中但法處、意處攝。今依大乘法相了義語之分別,無漏佛剎雖非五取蘊攝,然亦為五不取蘊攝,於界、處中但攝法界、法處一分,然亦清淨十八界與十二處攝。六大雖染淨有別,而亦攝清淨六大;情器與佛剎於百法雖互有其增減,然亦通五位攝。茲略表示於此:

    ┌────────────┬──堅勁質………地    │ 有情身器……有漏───┘┌─流溼質………水    │             │ 煖熱力………火    │          ┌──┘ 輕動力………風    │ 超情佛剎……無漏─┤    無礙性………空    └──────────┴────了知性………識               ┌─六根處─┐         ┌有漏───┤     ├─無漏────┐    有情身器─┤     └─五塵處─┘       ├超情佛剎         └除擇滅無為──法 處───無漏法一分─┘               ┌─六根界─┐         ┌有漏───┤ 六識界 ├─無漏────┐    有情身器─┤     └─五塵界─┘       ├超情佛剎         └除擇滅無為──法 界───無漏法一分─┘            ┌色蘊──────────┐            │受蘊……除憂苦     │    有情身器─有漏─┤想蘊……除倒想     ├無漏─超情佛剎            │行蘊……除煩惱及煩惱分位│            └識蘊──────────┘           ┌─八識────────────┐           │ 五遍行           │           │ 八別境─除悔        │    有漏身器─有漏┤ 三善心           ├無漏─超情佛剎           除 六煩惱(全除)       │           擇 十一色(除遍計所執色)   │           滅 五十五分位(除煩惱相應分位)│           └─四無為───────────┘

於此可略觀情器與佛剎蘊素之區別矣,亦可知成情器與成佛剎之要素何在矣。質言之、則雜染煩惱即成雜染情器,有六煩惱故名有漏;擇滅煩惱則成清淨佛剎,無六煩惱故名無漏,亦云擇滅。依染淨事以分別其蘊素,即可知轉染成淨之要素何在,而據為轉染成淨之標準。則施設諸法,非僅為知識之游戲耳。

九 六事施設與六百六十法

瑜伽第三,施設六百六十法之差別,顯由六識身五法差別轉:謂自性故,所依故,所緣故,助伴故,業故。又復應知蘊善巧攝,處善巧攝,界善巧攝,緣起善巧攝,處非處善巧攝,根善巧攝。此六善巧與今六事施設,蘊處界與緣起全同;道滅為是處,苦集為非處,即處非處善巧;二十二根皆增上之勝緣,扼要即是四食,故四食之施設即通根善巧義。今錄六百六十法於此:

復次、眼有一種:謂能見色。或立二種:謂長養眼,異熟生眼。或立三種:謂肉眼,天眼,慧眼——法眼、佛眼攝慧眼內——。或立四種:謂有瞚根,無瞚根,恆相續眼,不恆相續眼;恆相續者謂色界眼。或立五種:謂五趣所攝眼。或立六種:謂自相續眼,他相續眼,端嚴眼,醜陋眼,有垢眼,無垢眼。或立七種:謂有識眼,無識眼,強眼,弱眼,善識所依眼,不善識所依眼,無記識所依眼。或立八種:謂依處眼,變化眼,善業異熟生眼,不善業異熟生眼,食所長養眼,睡眠長養眼,梵行長養眼,定所長養眼。或立九種:謂已得眼,未得眼,曾得眼,未曾得眼,得已失眼,應斷眼,不應斷眼,已斷眼,非已斷眼。或立十種者,無。或立十一種:謂過去眼,未來眼,現在眼,內眼,外眼,麤眼,細眼,劣眼,妙眼,遠眼,近眼。如眼如是,耳等亦爾。是中差別者,謂增三、增四。三種耳者:謂肉所纏耳,天耳,審諦耳。四種耳者,謂恆相續耳,不恆相續耳,高聽耳,非高聽耳。三種鼻、舌者:謂光淨,不光淨,及被損。四種鼻、舌者:謂恆相續,不恆相續,有識,無識。三種身者:謂滓穢處,非滓穢處,及一切遍諸根所隨逐故。四種身者:謂恆相續,不恆相續,有自然光,無自然光。或立一種意:謂由識法義故。或立二種:謂墮施設意,不墮施設意。初謂了別名言者意,後謂嬰兒意;又初世間意,後謂出世間意。或立三種:謂心,意,識。或立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或立五種:謂五位差別:一、因位,二、果位,三、樂位,四、苦位,五、不苦不樂位。或立六種:謂六識身。或立七種:謂七識住。或立八種:謂增語觸相應,有漏觸相應,依耽嗜,依出離,有愛味,無愛味,世間,出世間。或立九種:謂依九有情居。或立十種者,無。或立十一種,如前說。或立十二種,即十二心:謂欲界善心,不善心,有覆無記心,無覆無記心;色界有三心,除不善,無色亦爾;出世間心有二種,謂學及無學。

或立一種色:謂由眼所行義故。或立二種:謂內色,外色。或立三種:謂顯色,形色,表色。或立四種:謂有依光明色,無依光明色,正不正光明色,積集位色。或立五種:謂由五趣差別故。或立六種:謂建立所攝色,覆藏所攝色,境界所攝色,有情數色,非有情數色,有見有對色。或立七種:謂攝受事差別故。或立八種:謂依人世雜說:一、地分雜色,二、山雜色,三、園林池沼等雜色,四、宮室雜色,五、業處雜色,六、彩畫雜色,七,鍛業雜色,八、資具雜色。或立九種:謂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麤,若細,若劣,若妙,若遠,若近。或立十種:謂十種資具。或立一種聲:謂由耳所行義故。或立二種:謂了義聲,不了義聲。或立三種:謂因受大種聲,因不受大種聲,因俱大種聲。或立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或立五種:謂五趣差別故。或立六種:一、受持讀誦聲,二、請問聲,三、說法聲,四、論議決擇聲,五、展轉言教若犯若出聲,六、喧雜聲。或立七種:謂男聲,女聲,下聲,中聲,上聲,鳥獸等聲,風林等聲。或立八種:謂四聖言聲,四非聖言聲。四非聖言聲者:一、不見言見見言不見非聖言,二、不聞言聞聞言不聞非聖言,三、不覺言覺覺言不覺非聖言。四、不知言知知言不知非聖言。四聖言者:一、見言見不見言不見聖言,二、聞言聞不聞言不聞聖言,三、覺言覺不覺言不覺聖言,四、知言知不知言不知聖言。又有八種:謂四善語業道,四不善語業道。或立九種:謂過去、現在、未來、乃至若遠,若近。或立十種:謂音樂所攝聲。此復云何?一、舞俱行聲,二、歌俱行聲,三、絃管俱行聲,四、金石俱行聲,五、男女俱行聲,六、螺俱行聲,七、腰等鼓俱行聲,八、岡等鼓俱行聲,九、都曇等鼓俱行聲,十、俳叫俱行聲。或立一種香:謂由鼻所行義故。或立二種:謂內及外。或立三種:謂可意,不可意,及處中香。或立四種,謂四大香:一、沉香,二、窣堵魯迦香,三、龍腦香,四、麝香。或立五種:謂根香,莖香,葉香,花香,果香。或立六種:謂食香,飲香,衣香,莊嚴具香,乘香,宮室香。或立七種:謂皮香,葉香,素泫謎羅香,旃檀香,三辛香,薰香,末香。或立八種:謂俱生香,非俱生香,恆續香,非恆續香,雜香,純香,猛香,非猛香。或立九種:謂過去,未來,現在等,如前說。或立十種:謂女香,男香,一指香,二指香,唾香,洟香,脂髓濃血香,肉香,雜糅香,淤泥香。或立一種味:謂由舌所行義故。或謂二種:謂內及外。或立三種:謂可意等,如前說。或立四種:謂大麥味,粳稻味,小麥味,餘下穀味。或立五種:謂酒飲味,非酒飲味,蔬菜味,林果味,所食味。或立六種;謂甘苦等。或立七種:謂酥味,油味,蜜味,甘蔗變味,乳酪味,鹽味,肉味。或立八種:如香說。或立九種:亦如香說。或立十種:謂可嚼味,可噉味,可嘗味,可飲味,可吮味,可爆乾味,充足味,休愈味,盪滌味,常習味,後五謂諸藥味。或立一種觸:謂由身所行義故。或立二種:如香說。或立三種:謂可意等。或立四種:謂摩觸,搦觸,打觸,揉觸。或立五種:謂五趣差別。又有五種:謂蚊䗈,風,日,蛇,蝎等觸。或立六種:謂苦,樂,不苦不樂,俱生,所治攝,能治攝。或立七種:謂堅鞭觸,流溼觸,濡觸,動觸,跳墮觸,摩按觸,身變異觸,謂溼,滑等。或立八種:謂手觸觸,塊觸觸,刀觸觸,冷觸觸,燸觸觸,飢觸觸,渴觸觸。或立九種:如香說。或立十種:謂食觸,飲觸,乘觸,衣觸,莊嚴具觸,床坐觸,机橙臺枕及方座觸,女觸,男觸,彼二於事受用觸。略說法界,若假若實,有八十七法。彼復云何?謂心所有法有五十三,始從作意乃至尋伺為後邊。法處所攝色有二種:謂律儀不律儀所攝色,三摩地所行色。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種:謂得,無想定,滅盡定,無想異熟,命根,眾同分,異生性,生,老,住,無常,名身,句身,文身,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不和合。無為有八事:謂虛空,非擇滅,善,不善,無記法,真如,不動滅,想受滅,如是無為,廣八略六,若六若八平等平等。復次、法界或立一種:謂由意所行義。或立二種:謂假所攝法,非假所攝法。或立三種:謂有色,無色,及有為無為。或立四種:謂有色假所攝法,無色心所有所攝法,無色不相應假所攝法,無色無為假非假所攝法。或立五種:謂色,心所法,心不相應行,善,無記無為。或立六種:謂受,想,相應行,不相應行,色,無為。或立七種:謂受,想,思,染汙,不染汙,色,無為。或立八種:謂善,不善,無記,受,想,行,色,無為。或立九種:謂由過去未來等差別。或立十種:謂由十種義:一、隨逐生義,二、領所緣義,三、取所緣義,四、於所緣造作義,五、即彼諸法分位差別義,六、無障礙義,七、常離繫義,八、常非離繫義,九、常無顛倒義,十、苦樂離繫義,非受離繫義,及受離繫義。如是若內若外六處所攝法,差別分別,有六百六十。

第五節 所知蘊素差別

一 所知蘊素總評

此章所言現實蘊素,莫精審於百法。茲復論定為新百法,然亦略言比較單純之要素耳。近人藉X光於物體上反射之波長,推定宇宙物體之原質數為九十二,雖猶有二三種未能發見,而在光波長度上排列之順序,則顯然可觀也。然此化學上之元質,與今在現實中所擇立比較單純之要素,以施用之方法不同,故所求得之要素亦不同。彼從佔空間之物體從事分析,故所求得者,等於法處所攝色之極微色,或仍為可見可觸之物體。此所言比較單純之要素,則略如近人名理原子論所云名理元子——羅素所謂事情——,非心非物,亦心亦物,即能知所知及其成立之要件。故此所云簡單之法,彼或視為猶可分析而非原質元子;彼所云之原質元子,此亦視為可見可觸之複雜合成事,而非簡單材素。以現行之一心聚、一色聚,皆眾緣合成事。然六大說蓋猶存化學分析之方式,堅、溼、熱、動四觸,所以視為諸色聚之遍依本者,以其為佔據空間之基本性也。佔據空間,則此一色聚與彼一色聚體質相礙,由是有質及量之可分析。由質分析,則為四大或九十二原質,由量分析,則為極微極微集或原子。此於所知之材素上,其本為觸覺之觸塵,視之所覺則為色塵,推析所極而無可見、觸,則為法處極微色。故原質、原子,僅為四大極微之分析,與今能知所知上之百法,迥然不同。不佔空間無質礙性,則謂之空;能了知性,復謂之識。唯以四觸、九十二原質或極微原子為搆成萬有之元素,則成立唯物論。以空、識為四大極微之本元,則立唯心論、唯我論、唯神論等。諸哲學派之本體論,皆不越六大之方式。小乘執四大極微為色聚之實元體,空之與識亦為實體,則為物、心、理性之多元論。但空常住——此指虛空無為,若空隙及空一顯色亦生滅法——,而四大與識大皆生滅法,則亦為現實論而非有元論矣。大乘以四大為所觸,自種為因,由識頓變現為色聚,隨量大小,不由極微集合而成;識亦自種為因,眾緣所生,空是色心分位或所顯無礙理,則全轉為現實論矣。蘊、處、界等,皆是能知所知中分出之要素,更為了然。故不應以此中現實蘊素濫同於化學素,亦不應以化學素而難此現實蘊素,彼為在時空方式中之究元論,此為時空方式所依之現實故。

二 五蘊與心理學

西洋之正統心理學,亦謂之意識心理學,以意識為研究之對象故。亦謂之三分心理學,分意識為知識、感情、意志三榦以說明故。前已說受、想、行三蘊,略如感情、知識、意志之三分類;細為分析,則色蘊乃心理與物理生理刺激反應之關係,而識蘊為其研究對象之意識。今就受、想、行蘊所含之心所法及識蘊之識,與分三榦之意識心理學,表列其關係式於左:

感受之受蘊、為感情之本:發展為善感情,即為慈恕,乃為公之仁情;發展為惡感情,即是嗔恚,乃為私之暴情。感想之想蘊、為知識之本:與前六識相應即為感覺,即為「自性分別」;憶念、與意識相應為「隨念分別」;慧擇、悟解、與意識相應為理智,即為「計度分別」或如理如量智。癡迷、疑惑、忽忘,乃擾亂知識使不能如理如量之惡劣知識也。行蘊中之作意、為普遍之意志,欲望、為差別之意志,二為根本:發展為善意志,即是惠捨,乃為公之美志;發展為惡意志,即是貪吝,乃為私之鄙志。感觸、為感情知識意志所由起,忍耐、為感情、知識、意志之護持,故和合知情意。思慮、是意志之知識,志定、是知識之意志,故為知志和合。忠信、悔改,為或善不善之情志和合;慚愧、為善情志和合;矜慢、為不善情志之和合。此其大較可言者也。故感情、知識、意志,雖可為分別,而不能劃然離析也。

三 心識與根身之關係

心識與根身之關係,即心理學與生理學之關係也。近人多以物理學為基本,而設立生理學,生理學為基本,而設立心理學。佛陀學則依現實——近羅素所云中立之一元——,而說明官感機關及官感對象所起之心識,謂之六識;及心識所依官感機關之根身,謂之六根;心識與官感之對象,謂之六塵;說十八界或十二處。近人或言佛學之五色根,但為眼根元子之布於眼根所依處——眼球——乃至身根元子之布於身根所依處——全身——,而各元子乃為無組織之散布。又言五色根之官感機關各立,而無聯絡之總機,不能明總領受之意識與肉身之關係——見邁格文佛家哲學通論——。此皆誤謬推論。今為解而正之:一者、五根為有組織之五色根,即神經系;淨色身根,即遍全身能為觸覺所依之身感官神經,由內四大及五塵與身根自體之十法所組成。乃至淨色眼根,即眼球中能為視覺所依之眼感官神經,由內四大及五塵與身根并眼根自體之十一法所組成。各有微細形狀,為淨天眼之所能見。換言之、亦即為顯微鏡所能見,但非常人肉眼所能見耳。其為有組織之機關可知。各人互見之肉身雖為根依處而非真為感官之五色根,然身感官神經既遍布於全身,則活人之根依處,亦無一處不為身感覺——身識——所依,亦灼然可知矣。二者、眼、耳、鼻、舌四根,除各根自體及四大、五塵之外,更須有身根為必須基素。可知身根:一方為與眼、身等對立之別根,一方為眼根等聯絡之總機關。諸生物或無眼、耳、鼻、舌根,然必有身根也。若無身根則非生物。且身根組織繁密否,亦即為高等低等生物之分判。腦髓、心臟,皆為身根之根依處。身根絡布其間,即神經系;布達眼球者別有視神經,即為眼根;乃至布達肉舌者別有味神經,即為舌根。身根布列各根依處,又各成其特殊生理與心理之關係。心、肝司血液循環,為水、火二大運行樞,生命——第八識——之關係為特重;腦髓司經絡傳達,為風、火二大之運行樞,知識之關係為特重。由是重靈魂者,說心理作用唯在於心、肝;重意識者,說心理作用唯在於腦髓。執心、肝故,想思過度每心痛而失血;執腦髓故,想思過度每腦昏而病絡。其實皆偏執之所致。火大之煖,為命、識必俱之關係,命存識存,必煖亦存,煖亡必命與識亦亡。心臟以火煖而運水,腦髓以風動而運火,心臟、腦髓與煖之關係較深密,即為與生命及意識之關係較深密,此誠不容掩之事實。又腎之於水液,而肺之於風氣,脾、胃之於營養,腸竅之於收洩,亦皆有特殊之功用。中國醫學於心、肝、脾、肺、腎等,分說為關係心理作用之感官。近行為派心理學,亦說心理作用為全身各部內分泌腺受刺激之反應,不以心理作用為專在於腦,或專在於心。

然此皆眼等四根與身根根依處之組織,為識所持,則與第八識有直接關係。能發識,則與前五識有直接關係。至於意識別依意根——心之官感機關——,則由意識每與前五識俱轉故,與五色根及根依處有間接之關係。意識、意根,必依止於第八識故,亦與五色根及根依處有間接關係。以五色根、根依處,為第八識攝受為自體,共安危故。然意識之總攝受六塵,而能憶念推度者,在於親密之意根,及直接關係之前五識與第八識,不在間接關係之五色根及根依處。與前五識俱轉,故能總攝前五塵境。以意根及第八識為俱有依故,能憶念推度法塵境。所依意根,正為第七之末那識,旁為八識聚前剎那滅之等無間依。皆為心法而非色法,絕非五色根聯絡機關之身根某部。小乘或以肉心以為意根,近人多以腦為官感印象之儲藏所——大乘則說攝藏藏識——、及意識依起處——大乘則說末那意根——;乃物理、生理為基本之唯物論派心理學,非真現實論之心理學也。五根直接影響前五識及藏識,間接亦能影響意識、意根,此誠為應有之關係,然不及藏識能影響五色根之力大,於有修養者,尤不及意識能影響五根之力大,故不應偏執也。

四 心法體數之決擇

俱舍論依十二處教,立一「心法」;上座部依十八界教,立六心法,亦有增立為九種、十種心法者,究竟以何教為決定?換言之、即每一有情究有若干之心法體?依麤顯境及各別所依根,從六識身立六心法;依深細境及恆俱轉,加「意」及「藏」,立八心法;此於事理較為如實。何者?若言心法之體為一,有眼識時,不必有耳、鼻、舌、身識;乃至有身識時,不必有眼、耳、鼻、舌識;有意識時,不必有眼等前五識;有第七、八識時,不必有前六識;第七識無漏時,第八識或仍為有漏;不必俱故,性非一故。其體是一者,應不能有此殊別。然亦可以同是了知性故,俱現起時互關聯故,假說為一。故說為一心法,不如說為六心法之合宜,尤不如說為八心法之究竟也。或加立清淨第八識之菴摩羅識為第九識,然染淨雖轉而識體無二,不應加立。此若別立,前七清淨分識,亦應別立。八染、八淨,豈不有十六識?故不應立菴摩羅識為九,但應以菴摩羅為第八識清淨分之別名而已。或加淨識相應正智所證真如,立第十堅實心。識之實性雖不離識,然所了知非能了知,本以能了知性立心識名,真如既非能了知性,不應立心識名。是故心法體數,於八為定,不增不減,如理如量。

問曰:前六心識較為易知,亦為佛學之所公認,第七、八識大乘法相始施設之,既非佛學公認,世亦難知,則殊無建立之必要。答曰:成唯識論證有第八識體,引大小乘教證有八,推論事理,更證理證有十。證有第七識體,教證有二,理證有六。須者檢尋,茲不繁敘。舉要言之:眾生生命,若說從他生命所生,則他生命復從誰生?展轉上推,假說一神所生。然彼一神是否生命?若非生命,則既非他生命,應不能生生命。若亦生命,復應從他生命而生,展轉上推,仍無究竟。若雖生命,獨可不從他生命生,則諸生命皆應不從他生命生。若說原始生命不從他生命生,從無生命偶然產生生命,則既違現知之事實,不能從非生命之水素等造成生命,且無生命之因,突有生命之果,無因有果,亦違背科學等公認之因果律。故說眾生生命從他生命而生,從無生命而有,皆不無違礙。是故應說:各生命皆無始而恆轉,值相當之機會,集多能力現為生物。盡一期之勢限,捨餘粗跡——死屍——,潛為生力。潛,現相續,永無終斷。即此無始無終流行變化潛現相續之生命流,曰第八識,集諸種子——潛力——起現行故曰心,有極深微了知性故名識。緊依此生命流,恆有一自衛本能之生存意志,與之潛現俱轉,曰第七識。色根及根依處時取捨故,非潛現恆轉之生命及恆俱之意志,眼等五識時有無故,非潛現恆轉之生命及恆俱之意志;第六識於深眠悶絕——初生及死——深定諸位亦不存故,非潛現恆轉之生命及恆俱之意志。諸眾生各有潛現恆轉之生命,故必有第八識;與潛現恆轉之生命有恆俱之意志,故必有第七識。是故為說明生命之真相,心法體數,應如瑜伽等立為八。

五 命根之研究

命根一法,世人認為諸生物類性之本源。謂死生窮達皆定於天命,死生有定期為壽命,窮達有定數為福祿之命。凡生物之一生,皆決定於得生時之命限。操施此命限之權者,或謂出於天神,故云天命;或謂出於自我,故云命者;或謂出於萬有類與不類展轉關係之自然力,故云命運;或謂出於前身與祖宗之先業,故云夙命。皆觀同命定之機械,故雖人生亦無自由。夫展轉之關係與前生之行業則誠有,然而亦非必然也。小乘有部,視為心不相應行之實法,而上座部視為心法,大乘說為心不相應行之假法。於百法論,窺基依成唯識論等,解為依業所引第八種上連持色心不斷功能之所假立,唯是第八心種連持功能之心分位。普光依雜集論,解為先業所感,隨壽長短,住時決定,謂之命根。乃阿賴耶持眾同分四大諸根不壞,欲色二界通心、心所、色之分位,無色界唯心、心所之分位。二家出分位所依法,亦不相同。今按基解為是。普光說心、心所、色住持分位為命根,合能持所持說,然建立能持勢限曰命根,不應兼所持說。一期色、心、心所聚能連持勢力,依引業所引第八心種而限定:一、引業種,二、第八識識種。識種被引業種所引成異熟識種,值緣集現行為一期異熟識,乃連持一期之色心,聚而不斷,依此能連持之勢限說為命根。詳厥本識,端在引生異熟識之業種功能分位,體即引生異熟識之業種,此業種之勢限終盡,一期色心即不連持,謂之命終。命始於業種之引生異熟識——初託胎受生位——,命終於異熟識業種之勢盡——死位——,由始至終,中間令色、心連持不斷之功能分位,施設命根,由此可見命根為何義矣。異熟識之根身、器界,與前六識心境之從異熟生者,誠為機械之或然性;然任運流行而可隨他力轉移,自無堅決之力,故為無覆無記。而別有非異熟之第七識,及一分非異熟之前六識,則自為有力之現行,而不為先業所規定,故不無自由之心力。尤以第六識為有特殊力,能創造或善或不善之業,熏第八識以為能引第八識之業種。換言之、即能為新生命種子之創造。特此所創造之新生命種子,不能即時現為新生命,須待灌溉成熟,值遇機緣,乃出現為新生命耳。生物受命先業而亦能刱新命,能刱新命故有自升自墜之自由也。自墜之極,可淪苦生,自升之極,至於成佛,於第六識較為發達之人生,實有其自決之權能也。於各生物,各各色心集團,能連持力之命根既如此;於各民族或各國民,各各精神物質共同生活集團,能連持之命根,亦可推比而知。由強勇知識分子集團,善或不善之主義——思想、信仰、力量之結晶——,重在民族或國民之全體,則能攝植民心,成新生命潛力,增長成熟,結為黨國,若遇時機,則能發現為一民族或一國民良或不良之新生命。前說第八識為生命,喻一民族一國民全體生活之無始流行變遷不斷,此言命根,喻於每一革命成立一朝代勢力連持之分位。合此二義,可以觀生命之生死,亦可觀生死之相續,而善知於命矣。

六 性之研究

異生性或改稱「個性」然個性一名,殊不足以盡其義。集論謂依「不得無漏聖法之位」假立,則應對聖性名凡性,異生、聖者對稱,故今但名異生。此異生之特性,今細考其含義有二:一、自他生命之別異,可云個性;二、趣類流轉之別異,可云類性。類性為「眾同分」,個性為「各有情假者」。在能令類性、個性有別異之功能分位上,乃施設為異生之性。能令自他別異之功能,在分別我執——及俱生我執之一分;能斷除此,即預聖流,得聖者同生性,證無我故無自他別。故依一分我執種之功能分位立異生性。能令趣類別異之功能,在有漏引業——第六識者——,能斷除此,即預聖流,得聖者無漏性,成無漏故無趣類異。故依一分有漏思業種之功能分位立異生性。所謂『異生性唯心所分位,依二障種上令別異之功能假立故』。亦為總略之定義也。「個性」依五蘊合續之有情假者而立;身器自他成各別隔異之障者,植根於二我執之種現力,各從其我執而集現特殊之身心相,由此各有情有各有情個性之同異。「眾同分」依同類之有情眾而立;其廣義亦通諸法之同類,同類即是平等,各別即是差別——例平等是色則為色同類,平等是心則為心同類等——。身心器界成趣別地異之障者,植根於雜染業之種現力,各從其染業而引生類似之身心相,由此眾有情有眾有情類性之同異——男性、女性亦同類性可知——。儒書所云天命之性,從類性中人同類性而說。性相近之性。與人性以三品異之性,於人同類性中亦兼個性而說。人同類性之超旁生性者,有較能行善之才性,故說「性善」;人為「異生」之一,人同類性即異生同類性,有本能行惡之才性,故說「性惡」。然我執集現之特殊身心相,與染業引生之類似身心相,皆異熟性——猶云天然性、自然性——之無覆無記法,可隨有力現行意識遷變,故說無善無不善而又可善可不善。百法中異生及同類二法,有關中國民族對於性之研究,故專提出討論。又就人言:與同類對立之「各別」為個人性——各別廣義亦通諸法,一一法各別性,亦此分別——;與各別對立之「同類」為人類性;中間之社會性、國民性、民族性,階級性——即所謂民族意識、階級意識等——,則兼類別之二性。表之如左:

    各別性─────┬─個人性            ├─社會性─┐            ├─國民性─┤            ├─階級性─┤            └─民族性─┤    同類性─────┐ 人類性─┤            └─────┘

類與不類,相與為類:異生為類,包括人、旁生等;人亦為別。有情為類,包括三乘聖者,異生亦別。生命為類,包括植物;有情亦別。諸法為類,無所不包;生命亦別。平等性遍於差別性,差別性遍於平等性,要為法界之同異總別相而已。「命」之研究,達於藏識;性之研究,達於「法界」,此非世間言性命者之所知也。

七 新百法之決擇

問曰:無表色、為俱舍十一色法之一,大乘百法為法處所攝色之一,今列入心不相應行「盟誓」;有何所以?答曰:成實論亦列無表法於「非色非心」中;大乘本說無表業以「思種防發功能」而立,徒以其受持時有身語表色威儀之印象,由之有潛力能防發身語表色,隨順俱舍,亦假說為受所引色。然受成此潛力,尤關意業,此潛力之防發亦通意業,非但有關身語表色,故不應攝於色法,而應攝於「心心所色之分位」。至於今云盟誓,為義較寬:結盟約,立咒誓,舉神聖嚴重之儀式,有履行遵守之義務。佛徒之受皈戒,基督徒之受洗,及人對於神或二人以上之各種盟誓等,固出誠心,則其心中必有一種深切印入之潛勢力,能履行遵守,則潛力滋長,久之養成為本能,而自然防止違反,發舒遵守盟誓之行。其防發之潛力,在自心亦不覺不知,故謂之「無表」也。然所立盟誓或善或不善,佛學名其善者但云「律儀」或「善律儀」,名其不善者則云不律儀或惡律儀。凡律儀性無論善惡,皆有檢束之力,非律儀性則云「遊戲」,故今與盟誓對舉遊戲。

問曰:精進或勤,上座部列不定心所,俱舍、大乘列善心所;輕安皆列於善心所,莫不觀為心所有法,今列入心不相應行,有何所以?答曰:識論以勇悍釋精進,勇列於所觸之分位,勤勇精進時作一名,在勤勇原語上亦可有身勤勇、心勤勇之分別,可知「勤勇」為心、心所、色之分位。由善心出發即為善精進,由不善心出發亦可為不善之勤奮,兼亦可有無記性之勤勇,故列在分位中為合宜。勤勇如此,與勤勇相反之懈怯,近勤勇之嚴肅,近懈怯之放肆,亦可知其為身心分位矣。「輕安」可與「壓迫」相對,輕安是身心輕快安穩之分位,雖由定心及善心之所致,而輕安則是心、心所、色之分位,非心所也;身心上解除壓迫而獲自由之分位,即是輕安,故今列心不相應行。

問曰:想受滅無為與不動滅無為,何以與無想定等,合為心不相應行之深定?答曰:不動滅與想受滅,皆不過定心或報心之分位,不同空無礙性常遍,不同擇滅永不生滅,不同非擇滅闕緣後永不生滅,不應列入無為。反之,則想受滅分位中所顯不生滅可名無為,則無想定心報心分位中所顯不生滅亦應名無為。無想定等深定所致身器心識分位,既入於心不相應行,則想受滅等所致心境之分位,亦應入心不相應行可知。或廢此二不立亦可,以定所引分位,猶不止於此也。他若睡眠、醒寤,為身(生理)所引心身分位,列於心法,尤不合理。哭泣、哂笑、嘆喟、慷慨、煩勞、暢逸等之身心分位,亦不亞於輕安等之分位,故亦隨宜建立。驚、慰、怖亦為重要之情況,當位置於感受之中,亦猶尋觀、伺察可位置於思慧中也。境至於心曰志,境至於心即是「心一境性」,故今稱定曰「志定也」。志即心之專壹,心之專壹即定,不紛其志亦即不搖其定心也。

此為新百法審檢名實之大略,餘不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