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虛大師全書.第十三編 宗用論(第77卷-第121卷)

新僧

    第一章 發音    第二章 僧義     第一節 僧之體義     第二節 僧之量義      一 僧量之古義       甲 僧之古狹量義       乙 僧之古廣量義      二 僧量之今義       甲 有情的        1 人類         (一) 家族僧         (二) 學校僧         (三) 教寺僧         (四) 社會僧         (五) 民族僧         (六) 國民僧         (七) 國家僧         (八) 國際僧         (九) 人倫僧         (十) 人間僧        2 非人類         (一) 現前者         (二) 非現前者       乙 非有情的        1 生物類者        2 生理類者        3 礦物學者        4 天象學者        5 物力學者        6 物理學者        7 數理學者        8 名理學者        9 唯識論者        10 法界論者     第三節 僧之用義      一 佛的用義       甲 行自覺義       乙 覺他行義       丙 覺行增勝義       丁 覺行圓滿義      二 法的用義       甲 本如是義       乙 軌覺行義       丙 遍相應義       丁 施教化義    第三章 新僧     第一節 新的僧     第二節 新於僧     第三節 新即僧    第四章 餘韻

第一章 發音

阿!僧阿!僧阿!爾何所在?爾何所不在阿?尋不著爾底終始,窺不到爾的中邊,爾非縱、非橫、非大、非小,爾非古、非今、非新、非舊,猛不防今時此刻我和爾卻簇嶄全新底和合了!和合了無爾無物、只是我阿!無我無爾、只是物阿!無物無我、只是爾阿!爾只是和諧合聚底日月星辰山川物植,又誰知天地人物,只是一一和諧合聚底群眾阿!爾今無量無數底化身中一個底化身已新了,將續續以新遍爾千千萬萬、萬萬千千底大化全身。新僧阿!新僧!知爾、信爾、思爾、歌爾底,只是爾新底僧阿!

第二章 僧義

第一節 僧之體義

尋此僧之一名,所名之實維何?明此所名之實,是曰僧之體義。梵語僧伽,古華言和合眾;翻以今語,應謂之「和諧合聚之群眾」。三人以上名眾,未及三人則不得以名眾;四人以上名僧,未及四人則不得以名僧。故僧之本體相,即為群眾,若離群眾而為孤寡單獨,理應不得以云「僧」也。然猶有進,須合聚之群眾乃得云僧,雖群眾而離隔分散,仍不得以謂之僧也。然猶未盡,必為合聚且和諧之群眾乃得云僧。雖合聚群眾而乖爭亂突,亦未得以謂之僧也。故應以此「和諧合聚的群眾」義,為僧之自體義。然此和諧與合聚及群眾三義,所難者不在於群眾,而在於合聚之群眾,尤在於和諧之合聚群眾;故惟和諧為最難能可貴。嘗稽故訓,和之為義:有事、有理。理和惟一,曰同證真如性。事之和有六焉:一曰、身和同住,則何有華屋、茅屋、上床、下床之異乎?二曰、說和同悅,則何有妄言、惡語、兩舌、多口之諍乎?三曰、意和同懷,則何有幸災樂禍、鬥狠報怨之違乎?四曰、見和同解,則何有是非水火、黑白冰炭之礙乎?五曰、戒和同遵、則何有滋長過惡、損害淨善之嫌乎?六曰、利和同均,則何有富驕貧諂、貪得患失之污乎?懿矣休哉!此其和順諧協為何如歟!

嗟夫!嗟夫!古今賢哲者對於人世之群眾,所絞腦鉥肝而不能已者,將何求乎?非求離隔分散者之歸合團聚乎?非求乖爭亂突者之和睦諧適乎?嗚呼美已!系以歌曰:僧兮僧兮!和諧合聚之群眾兮,一詠三歎兮!吾為世人歡迎汝之合聚兮,吾為人世歌唱汝之和諧兮!汝其聽兮,汝其來臨兮!

第二節 僧之量義

僧之量義,所以說明彼僧——指和諧合聚的群眾——內包之容積、外延之範圍者也。質言之,僧之量者,即和合眾存在上之「宇宙分限」是已。茲分二條說之:

一 僧量之古義

甲 僧之古狹量義

古之所謂僧者,正指依佛律儀之出家人眾言,故其內包外延之界,可表之如下:

      ┌非佛教徒  ┌鄔波索迦    世人┤   ┌非僧┤      └佛教徒┤  └鄔波索夷          │  ┌沙彌          │  │苾芻          └─僧┤沙彌尼             │式叉摩那尼             └苾芻尼

除世間人類以外之異類,既不得依佛律儀而出家;其不出家之佛教徒,又非是僧,故僧唯是依佛律儀而出家之男女沙彌等五眾人而已。男女必入沙彌律儀,乃入僧之量內,除此則皆在僧之量外者。沙彌等五眾人之特殊性,祇在已依佛律儀,誓終身捨離󷨖欲為根之親眷,及取著為根之財產耳。今中國通俗之所謂僧者,已失其捨離取著為根之財產之第二特點;而日本之所謂僧者,則并捨離󷨖欲為根之親眷之第一特點,亦失之矣。故狹義純正之佛教僧,今此人世尚存否,已成問題!

於此、予對於中國現所謂之僧,請附二議:一、由每縣各佛教寺菴聯合組成一某邑佛教財產經管處,由全邑各佛教寺菴僧公同處理支配之——按:此予將由溈山倡辦之——。各縣區聯合為道區,各道區聯合為省區,各省區聯合為國區,漸圖擴充。二、由每縣各佛教寺菴聯合組成一某邑佛教經懺應赴處,由全邑各佛教寺菴僧公同辦理分配之——按:此須仿公司章程辦理,予屢向人提倡,但由私利,尚難實行——。其漸擴充至全國之聯合,同上。竊謂必此二事成立,從消極方面言:中國之僧乃真出家為僧,以無復私產及傳承私產之私眷故。從積極方面言:僧乃真能擔荷宏法利生事務,除宏法護教、度世利眾無復家業故。在出家人顧名思義而實行此,本非難事!顧全中國十餘萬僧,皆以私利私眷為梗,終未有實行之希望!此予十六年來心底最深之痛痕也!

乙 僧之古廣量義

然考經論,多有稱四向、四果、三賢、十聖為小大乘僧寶者。除第四果在人趣中必為出家者外,其餘固可遍在諸趣及諸色人等者。是則諸有情類,無論所感之報、所具之儀為何形類,但已能修證得小乘向果、大乘賢聖之道法者,皆可攝在僧之量內,不應以相狀拘礙也。此以捨異生性入同生性曰僧,乃勝義之僧義。昔天竺某論師依某聖者三升睹史陀天,見慈氏為天像,三次不能禮次開示,皆以拘世俗形狀以為僧,而不知勝義之僧故。但修證未臻初向、初住者,在古之正義中,仍應格以前之狹量,以別僧俗之界。故在家學佛者,應居近事三寶之類,而不得妄同於已出家之僧也。要之、前說住持三寶中之僧寶,此言別相三寶中之僧寶。住持佛法於世間故,須前狹量之僧;修證佛法而出世故,有後廣量之僧。

二 僧量之今義

何者是僧量之今義?曰:和諧合聚的群眾之內包外延,是今之僧量義。茲分二段明之

甲 有情的

有情、言有知覺情意之類,茲分二類言之:

1 人類

就人類中分為十別,以此皆是群眾,皆是已合聚之群眾,皆可為和諧合聚之群眾,皆本應是和諧合聚之群眾故。所分十別如下:

(一) 家族僧

家族者何?即依夫婦關係為根本所發生、所成立之人的群眾是也。使人類無一夫一婦、一夫多婦、多夫一婦之倫理法,則所生之子女,但知母而不知父,即無父子關係;及既長大,無賴於母,且復不記有母,亦亡母子關係。既不知身所從生之父母,寧復知身所同生之兄弟、姊妹,以及父母所從生之高曾、翁媼,所同生之叔伯、諸姑者哉!此既不知,寧復知自身及祖父子孫等妻女間接關係之親戚哉!故無夫婦必無家族群眾,由家族群眾而生遺傳財產之關係,由遺傳財產之關係而演成民族、國民、國家的群眾,故無家族即無國家。儒家之五倫的人道,全以夫婦為基,故曰:「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也。此以夫婦為基之家族的群眾,原來必為合聚,初始即有能生父母、所生或同生弟兄三人或四人以上之合聚群眾。此合聚群眾,即應為夫倡婦隨,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之和諧者,且為合聚之最難分散,及事勢上最易和諧者。故家族即最良好之和諧合聚的群眾,亦最自然之僧也。此家族僧以儒教之倫理、及佛教之人乘,最得和諧合聚之理。近人偏於個人主義、或社會主義、及國家主義之故,致令家族的群眾漸成不合聚和諧之勢。然此實為保持人倫理性最大關節,墮此即為禽獸,超此則為天與三乘;今之世人,大都奉法禽獸——即動物進化例——,擾亂離散此家族僧,使人倫墮落於畜道,殊可悲矣!

(二) 學校僧

學校雖有由個人、家族、社會、國家、國際發生之不同,而教師學徒之關係實為合聚學校群眾之中心力。或雖未成一學校之形式,而有以教師、學徒關係合聚之群眾,即為學校之類;已成形之學校群眾,必為合聚,可無待言。其中教者、學者、同教者、同學者,皆應為知覺情意、道誼德行之最和諧者,亦無待言。故學校者,實應為和諧合聚群眾之最完美者,而為僧之模範者也。比來失其由教學團結之要素,轉成名位權勢生計所關之市易場,致呈混亂渙散之象!若由真能教者、真求學者相攝持而成立,則靈山、杏壇、百丈等威儀躋蹌之和合眾,何難重現於今世哉!

(三) 教寺僧

宗教之寺廟,為住持及附從者以同一信心合聚之群眾,若今基督教之教堂,有其住持之牧師及附從之教徒者是也。此其所要,全在乎同一之信心;由此同一信心,感情得其安慰,意願有所歸著。此住持及附從相合聚之群眾,果由同一信心為本,自必和美諧洽,無諸乖舛,而為一和合眾。及其末流,住持者取為居奇之生業,附從者視為夤緣之捷徑,不由同一信心之源泉而發動,致成背謬!世之有智者,已知今之牧師與教徒,已皆失其對基督之信心,故譏為虛的基督教,以雖有形式名稱上之基督教團,而實非信心上和諧合聚之群眾也;他教亦復如是。當如何發揮不二真理,以呼起一般人之同一信心,形成為信心上和諧合聚之眾,以為世間可寶之僧,則當視其宗尚之教理有無圓滿成就之真實義為斷耳。

(四) 社會僧

社會群眾之所和合,殆皆起於通力易能、貿無遷有之故。村落者、農牧之社會,市場者、工商之社會,城邑者、軍政之社會。約之可別社會為六:曰行業之社會,若商會、農會、醫生會、律師會等。曰住籍之社會,若各同鄉會等。曰學術之社會,若哲學會、科學會、書畫會、音樂會等。曰政治之社會,若縣議會、省議會、國會、政黨等。曰娛樂之社會,若讌會、廟會、戲劇會、跳舞會等。曰特殊之社會,若歡迎會、追悼會、祈禱會、運動會等。凡社會固皆合聚之群眾,但其和諧與否,蓋尚難言!若能觀循其發持之條理,行不踰軌,必可為和合眾之僧,則無疑矣。

(五) 民族僧

人民種族之起,殆由家族擴張所致,或由多數家族及兩個以上之民族婚媾結合而成。由之,其言語、文字、禮教、風俗、性情、嗜好,皆大致相似,而構成為一個民族。此民族即為多數之群眾,亦為團居一地、或團居數地之合聚群眾,使其不受他民族、或其他外緣及族內強烈之激變,則亦可為合聚且和諧之群眾。無以名之,名之曰民族僧。

(六) 國民僧

同一國籍之民眾曰國民,純由國家軍政權力所範持區分者。可一民族而成數國民者,可一國民而包數民族者,故與前民族異。國民為合聚之群眾,無待言說;然亦時有叛亂離貳之變,故不定為和合;而由一民族構成之國民,較為和合。但國民之為物,本應為和諧合聚之群眾,故謂之國民僧。

(七) 國家僧

民族者,國家之根也——增上緣——;國民者,國家之種也——親因緣——;而國家、則此根此種所現起之事也。此國家事表現之處,即中央及各屬行政、司法、議會之機關是。扼要言之,則此機關皆為佔守治育一國民之總產業而設者:以軍佔之,以警守之,以政治之,以教育之,國家之事,軍、警、政、教、四事盡之。然彼國家機關皆為一合聚之群眾,而由此各機關總合之國家,尤為合聚之群眾,更無待言。使國家有生存發達之象,必其各機關之統率聯絡,有如身使臂、如臂使指之調適。故良好之國家,必為一和諧合聚之群眾,應謂之國家僧。

(八) 國際僧

有佔、守、治、育、一國民總產業之各個國家,此國彼國分際以立,而交相涉入之事遂繁重。昔者、中華以天下稱,四周皆夷狄之,故無國際之事。然在周季七雄、漢末三國之代,亦嘗屢現其國際之事也。歐洲向來諸國林立,鑿美通亞,以成今日此疆彼界之國際團,盟敵和戰之變既殷,互呈不安之態,於是每作共同聯合和平妥協之謀,此正由萬有皆以僧為性。故茲國際群眾,亦能不力圖聯合和平之實現也。然則國際非進化為和合眾,不足以暫存,亦可知矣。

(九) 人倫僧

人類以群眾合聚且和諧為性,絕無孤寡、分散、乖逆得以生存之理。蓋其能生所生之間,已有三人,益以同生,為數彌眾;加以長成存立所關,雖一人之生存,殆亦由橫遍大宇豎亙長宙之眾緣群集而有。故人生倫理之所存,彌綸世界,無乎不在。儒者據其切近言之,祇曰五倫;然夫婦、父子、兄弟之倫,乃家之桎梏,亦國之根荄也。君臣、師資、主從,則國之楨幹也。獨朋友為無乎不在之和合眾,為人倫之至和合眾。何者?家之與國,皆不外二事為執障:一曰、婬愛為根之私親,二曰、佔據為根之私產。由此二私,有家、有國,除此二根,家空、國空。故佛教之出家,質言之:即捨此婬愛所生私親,佔著所成私產而已。乃儒禮運所說大同之世曰:「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選賢與能,天下為公」。再曰:「力、惡其不出身也,不必為己;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之己」。則私親、私產捨,唯有人世皆朋友之群眾,無復家與國之存矣。然此人倫僧與舊之佛教出家僧異:出家僧之外猶有在家之群眾,人倫僧之外別無人群眾,所異者一。出家僧中須嚴師資、長幼、主從之別,而實無屬;由婬愛而有之夫婦、父子、兄弟,人倫僧中雖可無夫婦、父子、兄弟、君臣、師資、主從之嚴別形名,而事實上不無能生之夫婦,從生之父子,同生之兄弟,以及教學所關之師資,行業所關之主從等,所異者二。故人倫僧實非無夫婦、父子、兄弟也,特不同家與國以此為構成之主要樞紐,其形名乃不復秩然以彰著耳。故此人倫僧者,乃依人類俱身而生「群眾合聚且和諧」之公性,須待人倫至極完成而實現者,今世尚未至其期也。

(十) 人間僧

人生之宇宙曰人間,從現前與人有顯明之關係者言之,昔嘗表現其說於佛乘宗要論,茲引錄之:

右表各人自身以下三項,屬有情世間。各植物以下五項,屬無情世間。無情世間所屬事物,有為人生資用所依者,有僅為觀念所依者,或一或二,分別表列。茲就右表逆推而前以為解釋,如星系星海,與人本無甚關係,僅為觀察思念所及,故屬於人之觀念依,而不為資用依。太陽光熱、大地、礦、植,為觀念、資用所俱依,其事易明。至有情世間之各項亦通於資用依,未免懷疑;殊不知各人之自身,亦為各人資用所依,如科學言人身如一機器,百骸五臟,或為排泄器、消化器、呼吸器、生殖器等等,其為人生所資器用之義,不甚明乎!各他人身,為人身資用所依者,如以人之才、之力、之智、之色、之聲為用是;若動物身,則或資其力,或竟用之為衣食,尤不事辭費矣。以此而觀人間,則人間為一和聚之群眾,復為一原有相當和諧程度之合聚群眾,非甚瞭然之事實乎?但終未至完全和合之度而已,若能完全實現其人間僧之性相者,則即極樂世界。

2 非人類

有情中之非人類者,有為吾人所能知者,有為吾人所莫知者,故分二別明之:

(一) 現前者

有情中之非人類為吾人現前所知者,可大概分為羽虫、毛虫、麟虫、介虫、昆虫五類,其細類則雖億萬而莫窮。羽之鴻雁,毛之猿猴,以及昆之蜂蟻,皆有和諧且合聚之群眾,可無論矣;即推之餘類,亦皆有合群可能,且亦皆有和合可能,雖虎、狼、蛇、蝎、其同類亦常有聚居之事實,殆由皆含有兩性、或他緣和合而生起之通德,故於和諧合聚之群眾性,無類而不存也。

(二) 非現前者

非吾人現前所能知之有情類,依佛智之所知,或說三界,或說四生,或說五趣,或說五地,或說十二類生,或說二十五有,乃至或說六十二有情類,無量數眾生類。茲約為下表以明之:

                             ┌獄鬼                        ┌琰摩王界┤                        │    └餓鬼                        │    ┌畜生                 ┌地居…小三界┤金輪王界┤                 │      │    └人生                 │  ┌時分天│    ┌神仙          ┌有欲有形界類┤  │知足天└能天主界┤          │      └空居┤        └天仙     有情大三界┤無欲有形界類   │化樂天          │         └他化天          └無欲無形界類

於金輪王界有現前所知者,即人類及羽蟲等;有非現前所知者,即他洲之人及未發見之羽蟲等。其餘琰摩王界、能天主界,以至空居四天與無欲——即無男女二性——界、及無形界,均非吾人現前可知之有情類。然彼等之為和合眾,則皆無異,雖至無形想化而生,亦由業感眾緣而得。故中庸曰:盡人之性,盡物之性,窮理盡性至於命也。

乙 非有情的

非有情類,遍周一切,茲分十類言之:

1 生物類者

立生物學之水平線上而觀之,則有情之動物與無情之植物,同為有機能、有活力、有種性、業性之生。有情類已如前述。若無情之生物,如草本、木本之群植,有花無花,有果無果,種種傳根、傳幹、傳枝、詳為析別,何慮億兆!順其種性栽培之,則生長榮發,違之則萎瘁枯死焉!或依自類群聚而生,或依他類附合而生,生氣流行之內,和合眾之情狀,無處不躍如也。此非所謂俯仰皆是,左右逢源者歟!

2 生理類者

生理學者,所以說明生物組織之機用之生元者也。故原始之生理學,雖祇就人身研究,繼而進觀乎各動物、各植物之生理現象,以為比較而資會通;今且可由人身之生理,貫通諸生物之生理矣。諸由剖解以察生理之情狀者,不能藉人身為試驗,往往假之其餘動物,由其餘動物推之人,由人又可推之植物。草木有根荄,猶人有頭腦,人之頭腦向上,而草木之本柢鑽下,人之手足垂下,而草木之幹枝叉上,此上下之殊也。人之筋脈臟腑內含,而草木之根絡——猶經脈——、花——猶腎臟——、葉——猶肺臟——外張,此內外之殊也。雖有上下、內外之異,其為生理機體組成則同。斷其根,截其絡,摘其花,除其葉,則或死、或不能傳種,而傷其生、害其理焉。故草木之傷其葉,猶人生之病肺焉;傷其根,猶人生之病其心腦焉;傷其花,猶人生之病腎焉。由生理學上而觀之,人生者何?一生理機件之組合而已。猶之一機器然,各機件中失一重要機件,即失運用。然則各生物皆為各機件聚合之群眾體,且為和協諧調之合群體,明矣!

(見海刊五卷二期)

(附註)此下未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