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離合辭例釋義
——七年秋作——
一 六離合釋法原文
西方釋名,有其六種:一、依主,二、持業,三、有財,四、相違,五、帶數,六、鄰近。以此六種,有離合故,一一具二,若單一字名,即非六釋,以不得成離合相故。
一、依主者:謂所依為主,如說眼識,識依眼起,即眼之識,故名眼識,舉眼之主以表於識。亦名依士釋:此即分取他名,如名色識。如子取父名,即名依主;父取子名,即名依士;所依劣故。言離合相者:離謂眼者是根,識者了別;合、謂此二合名眼識。餘五離合,準此應知。
二、言持業者:如說藏識,識者是體,藏是業用,用能顯體,體能持業,藏即識故,名為藏識,故名持業。亦名同依:藏取含藏用,識取了別用,此二同一所依,故名同依也。
三、言有財者:謂從所有以得其名。一、如佛陀,此云覺者,即有覺之者各為覺者,此即分取他名。二、如俱舍,非對法藏,對法藏者是本論名,為依根本對法藏造,故此亦名為對法藏論,此全取他名,亦名有財釋。
四、言相違者:如說眼及耳等,各別所詮,不相隨順,故曰相違。為眼及耳二言,非前二釋,義通帶數有財。
五、言帶數者:以數顯義,通於三釋。如五蘊、二諦等,五、即是蘊,二、即是諦,此用自為名,即持業帶數。如眼等六識,取自他為名,即依主帶數。如說五逆為五無間,無間是因,即因談果,此全取他名,即有財帶數。
六、言鄰近者:從近為名,如四念住以慧為體,以慧近念,故名念住。既是鄰近,不同自為名,無持業義。通餘二釋:一、依主鄰近;如有人近長安住,有人問言:為何處住?答云:長安住。此人非長安,以近長安故,云長安住。以分取他名,復是依主、鄰近。二、有財鄰近;如問何處人?答云:長安。以全取他處以標人名,即是有財,以近長安,復名鄰近。頌曰:用自及用他,自他用俱非,通二通三種,如是六種釋。
二 釋義
此六離合釋法式原文,依唐玄奘三藏法師譯述,乃天竺之辭句通例,猶八囀聲之為一聲或數聲——天竺亦拚音文字故——之各單名字之通例,及因明用為多名句推論一義之理論例。故此六離合釋,亦為二字或多字之二名結成之一辭句之義例也——二名或多字者,如中華民國為一名,中央政府亦為一名,結成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之一辭,每一名四字也——,故今謂之辭例。辭有離合,正以一辭皆由二名結成故也。離之則為二名所詮之物,合之則為一辭所詮之義。在名但詮單一之物,則既不由合成,亦復無有離相。然此唯在一字之名及兩字之辭則然,若在多字之辭,所依多字之名,則當隨其辭之與名之相對位而異。如「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之一辭,對此一辭觀之,「中華民國」與「中央政府」為二名。然將「中央政府」一名撇開不提,單云「中華民國」,則中華民國即為「中華」與「民國」之二名所結成之一辭,而以「中華」與「民國」為二名。更將「中華」一名撇開不提,單云「民國」,則民國即為「民」與「國」之二名所結成之一辭,而以「民」與「國」為二名。反之、進以「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之統一主義」為一辭,則「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亦與「統一主義」降為結成一辭之二名。然退至二字之辭與一字之名,則更無退位可退矣。一字之名非所合成,乃無可離,故名無關合離。而在辭必以其可離顯其合成,尤須明其由何式而合成。因其合成關係,乃變一名所詮之二物,為一辭所詮之一義也。或謂一辭須由三名結合,即中間必有「與、及、之、即」等連綴名也。但此在西文、日文或如是,華文、梵文則不必然。
三 辭例
┌用自者───持業辭類─亦曰同依……例云『動物』 │ │ ┌少分用他……例云『學者』 │用他者───有財辭類┤ │ └全分用他……例云『稱人父子曰(橋梓)』 │ │ 亦曰相┌依主辭類─劣者依勝……例云『天子』 │俱用者───┤ │ 依辭類└依士辭類─尊者依卑……例云『世人』 六離合辭例┤ │俱非者───相違辭類─各別並立……例云『竹木金石』 │ │ ┌依主鄰近……例如『天山』 │通二者───鄰近辭類┤ │ └有財鄰近……例如『問慈谿人何處之人, │ 答曰「寧波」』 │ │ ┌持業帶數……例如『七情』 │ │ │ │有財帶數……例如『古有四凶今稱四惡人 │ │ 亦稱以「四凶」』 └通五者───帶數辭類┤相依帶數……例云『三才』 │ │相違帶數……例云『一十百千』 │ └鄰近帶數……例云『四念住』
四 例釋
一、即如「動物」一辭,動即物之業用,非離所目之物外別有動之自體,即用此物之自業用以名此物,示別他物;是故動即是物,名為「用自」。動是業用,物是體相,即用顯相,即體持業,故名「持業辭類」。類者、等餘同此「動物」一辭之辭性者。業用之動,體相之物,同是依此「動物」有者,非離此動物外別有體相、業用,離此體相、業用即無所目動物,故名「同依」。此之一類辭性,二名中間之連綴名,當用「即是」二字,所目必在此物之體,但用此物之業以顯此物非他物耳。設云動之物,或云物之動,則屬「相依」辭類。設云有所動物,或云物有所動,則屬「有財」辭類。其辭皆與「動物」之一辭義不符矣。
二、例中「學者」一辭,釋為有學之人。此人能有學,學是此人所有,猶云有財產者、有衣食者義同,故名「有財」辭類。學是人之所有,此人之所有者,非即此人,不用此人以目此人,而用此人之所有者以目此人,故曰「少分用他」。設云學即人,人即學,則不成辭義也。設云人之學,學之人,則與「學者」之一辭義不符矣。其連綴名當用「所」、「有」二字。
三、例中橋梓二字,世以稱人父子,實則父子是人類,橋梓木類,橋梓完全非是父子,徒以橋梓之尊卑,似父子之道,遂借託以為稱謂,故為「全分用他」。
四、帝皇古稱天子,所目在為帝皇之「子」,不在降生帝皇之「天」。天是一物,子是一物,各別有體,本是二物。天是他物,子是自物,故為「自他相依俱用」。天尊子卑,故為劣者依勝者之依主辭類。其連綴名當用「之」字,曰「天之子」。不得云「天即子」;亦與「有天之子」等異。
五、世、是世間,世間之人,謂之世人。人、是世間之主,人勝世劣,故為尊者依卑者之依士辭類。
六、竹木金石一辭,共有四物,各別獨自有體,分立不相連屬,故曰「相違」既不能云木即石,亦不能云竹所有石,但可云金與石而已。原文謂通有財、帶數二釋,但並舉幾物即含幾物之數義,及為連綴名連綴所有之物耳——不能別成辭類。
七、因山高鄰於天,名其山曰天山,故曰依主鄰近。
八、喜怒哀樂愛惡欲之七,即是情,故曰持業帶數。
九、天之才、地之才、人之才之三才,故為依士帶數。
十、一十百千,並立不關相屬,故名相違。又即是數,故為相違帶數。
其餘概可准知。「相違帶數」、「鄰近帶數」二類,今依義新立也。
(見覺社叢書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