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佛法解決現世困難
一 告強資階級
二 告貧弱階級
三 告摧殘道德文化者
四 告保持道德文化者
五 告毀壞佛教者
六 告佛教內外護
一 告強資階級
余昔年有云:今後人世之危厄,不在國際之強權階級的高壓與爭霸,而在弱小者對于強權者之聯合報復;不在民間之資本階級的壟斷與競勝,而在貧困者對于資本者之聯合抗鬥。今則此種形勢成矣!國際之弱小者與民間之貧困者,已有猛火燎原、虎兕出柙之概;強權階級與資本階級,已處全體崩潰、四面包圍之中。然予又嘗謂唯佛法能救此危厄,雖未為當世人士共同注意,協力謀濟,以致卒來今日之險狀,但強權者與資本者及今能有澈底之覺悟,猶不難化險惡為祥和也。其法維何?則根本上破除慳貪自我權利之私見,激發自他同體、無我、平等之慈悲,實行我佛之布施與忍辱而已。
然行此三種布施,若非更濟之以忍辱,則未能有恆有成也。蓋貧弱之民眾,愚蒙少智,怨憤蔽心,雖廣慈愛,或反招來橫逆,雖加憫濟,仍莫戢化粗暴。如躁進以求功,遭辱惱而難忍,必致疑毀交集,猜忌相乘,不能竟厥全功。故須以大悲深慈,不辭勞怨,不避譏毀,逆來順應,苦來甘受,持之以不屈不撓之堅忍,乃克有濟也。
強資階級,若能以覺悟心發無我之慈悲,以忍辱心行平等之布施,則不招反動之破壞,得成調和之建設。一切精神物質之文明成績,共同享受,則群眾既安,自身亦甯,實為人道之福利。否則、奮其私智,相激相鬥,仍循損人利己之舊轍,不徒必自傾覆,人類高尚之道德文化,亦隨之澌滅矣!何去何從,願強資階級、有以自擇其宜耳!
二 告貧弱階級
三 告摧殘道德文化者
亙古亙今,無東無西的道德文化,在以前雖僅為少數高尚人哲之受用,而不澈底普及平民——此儒家所以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之說」——;亦為少數富強階級之利用,而或反致遺害平民——此道家所以有「竊鉤者誅,竊國者侯」;「侯之門,仁義存」之說——。然此為人智程度未到平等所生之惡果,非道德文化之本身有此過咎也。人類有向上發達之精神,有進化為真美善人類之精神,有由人類進化為超人類之精神,此種人類傾向進化的精裨,萬無可以遏抑抹煞之理由,亦無應當遏抑抹煞之必要。在此種傾向進化的人類精神上,關於人類衣食住之物生活及家國世之社會生活,雖亦為基礎的條件——若所謂富而後可教等——,然其最可尊尚貴重之要點,固決在乎道德文化也。且道德文化之出發點,雖在少數先哲內心修養所成之果智,不同科學在於眾人根境相對之常識,致成以哲智為標準之文化,及成由超平民而施設及平民之文化,其獲真實受用者,仍在少數超平民之哲人,而未成一般的平民化;且或為似是而非之聖帝明王利用高壓平民。然以今日之人智程度反觀之,科學文化亦何嘗不如是耶?科學的理智,豈不超於一般平民的常識,而別成所謂科學家之學者的知識耶?豈不亦嘗為強權資本階級利用為綠氣砲以殺平民耶?然既知此非科學文化本身之過咎,而由科學文化未能普遍,且為少數野心家利用之所致,則何獨於先哲所遺道德文化不能作如是之諒解耶?故若因此而摧殘道德文化,則亦應摧殘科學文化,其關係上同有此之過咎故。若不因此而摧殘科學文化,則亦不應摧殘道德文化,其本身上同無此之過咎故。故為今之計﹐但應一方面普及科學文化,以謀全人類物質生活、社會生活的自由平等,一方面普及道德文化,以謀全人類社會生活、精神生活的自由平等。人類豐富的生活是多方面的,不應偏執一方面以摧殘一方面也。普及之途徑,雖有改革現在處於強權資本階級壓迫下的社會制度之必要,然應認清先哲所遺道德文化本身的真相,條理整頓其適合於人類向上進化之精神者,隨時勢之演化懇切提倡普遍推行而已,非革除不良的社會制度,即須摧殘道德文化也。
或謂先哲所遺之道德文化,已成過去時代的死文化,雖有可寶貴之處,當視同夏鼎、商彝,收拾到古物陳列所以供考古家之研究。而殘留在民間為現代文化發展之障礙者,則必當摧陷廓清以掃除之,何可使之蔓延普及,使文明的現代退回野蠻的古代耶?曰;凡事理誠有有時代性者,然亦有超時代性者,若二加二則為四之數理,過去如此,現在如此,將來亦如此,豈以其過去曾如此故,而現在將來則不如此耶?道德文化中:一、以人類生存於自然界為基本者,二、以全人類互相生存於人世為基本者,三、以人類欲進化為超人類之精神為基本者。換言之,即個人進化的道德文化,世界大同的道德文化,全宇宙進化為真美善的道德文化。此則苟人類猶生存繼續,不論人類的物質生活、社會生活已變化到如何程度,現在及將來為如何時代,固皆應使一般人民共同其享用,此如太陽、空氣一般,不得以時代為之限也,隨時代而變失其功效者,亦拘于各個國家民族時趨習尚者而已。然就時代性言,尤大有研究之餘地。道德文化的時代,固已為過去的時代,而現在與將來,即完全不需有道德文化,不復成為道德文化之時代耶?以吾觀之,則近代雖曾蔑棄道德文化,然今後窮變而通,當更進入道德文化的時代耳。何者?由西洋宗教革命以來,人類漸蔑視道德文化,一變而為重視法治的文化。法蘭西革命為其中心,屢次以要求立法權、參政權為急務,至今日全民普選政治為盡頭路,雖走到盡頭,仍未能滿足人意也。由西洋工業革命以來,人類更蔑視道德文化,一變而為重視財產的文化,俄羅斯革命為其中心,亦漸以要求共產均財為急務,今雖未走到盡頭,意其走到盡頭路時,仍未能滿足人意也。抑又可知:人類之重視點,降低至專在物質生活的財產上爭鬥,亦不過以此為人類優美生活的基礎,先奠定此基礎而已,非以此為進化之終點也;則財產的物質生活奠定之後,必更進為要求美善的社會生活,真善的精神生活,亦可推知矣。則雖謂今將由法治與均產的文化,更走上道德的文化之時機已迫近可也。雖由近代重視法治與均產之兩次革進,可滌除道德文化以前為強資利用之污點,及可由之使道德文化普及於人類,則相反之固以相成。當整理出真正的道德文化,以為人類公共普遍之受用,豈可為摧殘破棄之行動哉!
四 告保持道德文化者
前告摧殘道德文化者中,已明道德文化之性質,則道德文化之本身,純潔無過,應可瞭然矣。於是而猶有摧殘者,當然須有保持者以保持之。然欲謀保持,務須認清超時代性之真道德文化,適應現代時勢以謀其保存。一、不可將前代利用道德文化之污點——若帝王權力所託命之上帝天神教等——,誤認為道德文化而加以保持。不惟不可保持,且須迅行擇出除滅之,以免其蝨於真道德文化中,致招其牽連之害,玉石俱焚。二、速須擇道德文化中適宜於時用者,淺明開眾、降低其文義程度,普遍宣傳,務令人人了解,喚起群眾之熱心擁護,乃有可救也。然道德文化,亦須切於現代人生之實用,乃能為現代人生之活的道德文化,不同殘留之殭石,而為人身血管中熱流之血液。道德文化,不外慈悲為體,方便為用。當以大慈悲心詳觀諦審,察今世人類所需要之道德文化何在,隨順其欲而令得入之方便何在,所當挽回者何在,所當補救者何在,然後漸次階進,成效斯著。此則有心保持道德文化者之責,勿空言以保持道德文化為號召,不發真切慈悲之意,不求適宜方便之行,徒以陳腐死板、違時鳴高為保持,則愈招反動之摧毀,名為保持,實銷滅之矣!慎之!勉之!
五 告毀壞佛教者
今之毀壞於佛教者,若徒為非理性之盲動,無理可言,則吾人固不能再有討論之餘地。設以其毀壞佛教為有理由者,則吾人固得據其理由以詰之也。茲且出其所持為毀壞佛教之理由,一評判焉。
一、謂佛教是迷信之宗教,值此科學發達人智進化之時代,故當與一切迷信同排斥之。夫佛教固為世人以宗教著稱,以佛教亦不辭自居為宗教之一,雖佛教徒不無自辨佛教為非宗教者,其實當來考其真相,不必於此名詞上爭是非也。大抵迷信之宗教,一在於可能證驗之外,信有一神、多神之神,造作或主宰於人世。二者、純用感情之服從,而絲毫不容理智之抉擇。據此而云宗教,則佛教固決然非此迷信之宗教也。若以由人類修學結果,憑其理解上、經驗上之所證信者為宗,為悟他故而施設聲名文物之教化,據是而云宗教,則佛教固不得不謂之宗教也。且人心不能都無所信,非信皆迷,特無可證驗不容理智之妄信為迷,而由理解實驗所得之證信則當別為智信,不能等視為迷信。迷信當破,而智信不當破,不惟不當破,且正為科學等所求之最高智果耳。佛教者、由釋迦牟尼修學之理解上、證驗上所得最高「正覺」為宗,而施設聲名文物以覺悟世人,使學其理解修習之,以同得其證驗之最深智果者也。既為人之所能理解證驗之最高智果,此正人類向上進化的心理之所願求,豈能以其可名宗教,與其他迷信的宗教同排斥哉!
二、謂佛教麻醉人心,使人類昏惰衰退,違反於人生向前進化之本能,故須排斥之者。則此亦其餘迷信之宗教或如是耳,或佛教隨一時一地一類人之暫時施設有然耳。梁漱溟君言:印度化倒退向後要求,亦言印度化非言佛教;或言佛教之暫適印度一時一類人之教化——若小乘教——而已,非言佛教之本身也。若佛教之本身,則惟以究盡諸法真實相的佛知見為宗,教化人人皆得究盡諸法真實相之佛知見而已。此真浩浩蕩蕩向前進趨於無上覺之牢強精進,烏可加以麻醉昏惰衰退之罪哉!
三、謂佛教之僧眾——非僧眾之佛教徒,則工農學商各事其事,當然更不成問題——,坐食分利,既不從事生產,亦不熱心群眾之事業,故當排斥之者。但僧徒不事生產,亦猶學生、教員之不事生產耳;其始為專精學業故不能從事生產,其終為專以教化社會故不能從事生產,雖不從事生產,不得云坐食分利;其勞於身心而利於社會者,既不亞於學生、教員,亦何謝於農工軍政乎?至僧徒末流之幣,不能盡社會教育之職,熱心群眾之事,則淘汰而整頓之固無不可,即改為半工半修、半工半教、亦無不可,終不能并佛教而亦毀滅之也。
由上言之,則佛教固無可應毀滅之理由也。不甯惟是,而佛教方為今後人類所需要,當亟提倡闡發宣揚之者也。何者?以前宗法社會則依迷信的多神為所本,帝國社會則依迷信的一神為所本,而今後的人類平等自由社會,既經摧陷廓清以上多神、一神之迷信以後,不以發明諸法——宇宙萬有——獨立發展和合增上之佛教為依據,將何所依據乎?故佛教者,為今後人類平等自由之所本,而人類捨此無以成立真正自由平等之社會者也。奈之何而欲毀滅之耶!
六 告佛教內外護
關此一端,吾昔年嘗論及之,茲錄於此。
(見海刊八卷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