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近人辨證法的討論
辨證法的討論,在中國所以轟動一時的,原因於馬克思主義的宣傳,而不是關於海格爾哲學的研究。然近來一般哲學者如張東蓀、賀麟、謝幼偉等,大抵將辨證法溯源于齊諾、蘇格拉底、柏拉圖等,此於探索辨證法一名詞及其應用的起源,雖比較適當——如或譯為對演法、矛盾法等——而與馬克斯主義者所說的辨證法,則距離益遠而渺不相關了。
大抵齊諾的辨證法,與中國的惠施等辯者是一流,久被人誤會為詭辯。蘇格拉底的詰問法,與中國的孟軻等賢者是一流,則被原諒為教訓道德家。至於柏拉圖的又專為形而上學的認識法:康德則轉而應用為「理性越出經驗界所發生的矛盾」說明。然以上諸家,都是就思想辯論旳方法上言,多是屬于思辨法的,故可謂為邏輯——論理學——之一種。
海格爾集了以上諸家思想辨法的大成,轉到了所思所辨的另一方面。其取思想的矛盾發展為達到絕對的最高真理,固逼近柏拉圖;而以猶可發見矛盾的存在,為未達絕對真理,於齊諾、蘇格拉底、康德等暴露思辨的陷於予盾為不合理,意亦相通。然其轉到另一方面的,則在其由「思想與實體一致」,進入於思想是客觀的。把思想認為不是運行於內心的,而是所思想的事物內在理則,所以思想是客觀存在的、具體的;而且、就是一切事物循內在矛盾發展而達到最高絕對的歷程。這便成所思辨的客觀物義理,而不復是能思辨的主觀思辨方法了。
但海格爾承襲了柏拉圖等的思辨法,用為達到最高絕對的階梯,故一方面仍可說為形而上學的認識法,或形而上學的邏輯——論理學,或僅為辯論的合理方法,或擴為思想行動的合理方法。而馬克斯則承襲了海格爾的客觀事物是矛盾發展的義理,完全廢棄了海格爾最初的與最高的絕對,亦無復以矛盾發展達到最高絕對歷程的意義,所以與齊諾到康德等的思辨法完全無關。而恩格斯輩紹闡馬克思的哲學,祗源於赫拉克里圖、海格爾,而全不提及齊諾、柏拉圖等了。由此、可知齊諾到康德的辨證法是邏輯的一種;到海格爾的辨證法,則一方面是邏輯,一方面已不是邏輯,再到馬克斯的辨證法,則完全是事物的客觀義理,不復是思辨方法的邏輯。簡明的圖示如下:
齊諾到康德的辨證法┐ 「實際體驗的方法」├能思辨的思辨方法「邏輯」 ┌一方面┘ 海格爾的辨證法┤ └一方面┐ 「矛盾進展的理則」├所思辨的事物義理「非邏輯」 馬克斯一派的辨證法┘
馬克斯哲學所明事物的相——即事物是辨證法的——,比較是對的,略近於佛說的一切無我、無常,亦即一切是「因緣和合」——矛盾對立或雜多的統一;與「生滅相續」——質變到量變,量變到質變,與否定的否定;但嫌猶執形式邏輯之物,而未盡一切有為法之量。海格爾亦有以事物的相——法相,顯事物的性——法性的意思,惜執我法,有志未逮。然馬克斯派硬把其是一事物理相,而不是「思辨方法」的客觀辨證法,認為邏輯,這乃是錯誤的。這是用一種「事物內在的普遍理則」,以觀察一切事物或解釋一切事物而已。例如用無我、無常以觀諸法,或用進化、變化以觀萬物,就把在事物中發展的定理公例以觀一切事物或一部份事物是如此,而用以研究或說明此理例的思辨法則,如聲是無常等方是邏輯。能思辨法則,與所思辨事理的能、所未分清,是近人對於辨證法討論莫決的癥結所在。
(見民族正氣二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