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論講要(下)(第12卷-第21卷)

瑜伽菩薩戒本羯磨講要

今講先明三事:一者較量殊勝,二者敘述原委,三者簡別偽似。

一、較量殊勝

先談殊勝,菩薩戒之勝於聲聞戒者有二:一範圍廣大,凡志趣大乘者,所有學行,統名戒學;佛地經論於稱讚菩薩功德為游大乘法一句,以修學菩薩戒釋之是也。菩薩戒學凡三類,即三聚戒,所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律儀者,指法度儀表,吾人視聽言動,準繩規則皆屬之,通途談戒,偏就此說,如聲聞戒大數二百五十,細則八萬威儀,皆律儀所攝。

菩薩亦復具此,但與聲聞有共不共。具備根本律儀戒而後,能成熟佛法或無上菩提者,六度萬行,悉皆攝受,無有遺漏,是為攝善法戒。又成熟佛法即成熟有情,凡能於有情作業將導者,亦無一非戒,是為饒益有情戒也。此三聚戒皆菩薩所應學行,即各有學處可循,是即所謂菩薩戒。故其範圍寬廣,不如小乘割截三學互不相涉也。

二果證深切,聲聞戒學究竟於聲聞菩提,菩薩戒行極至佛之菩提,二者根源即各各不同。菩薩於佛之菩提所以有深誓切願者,實為內心深處有所感動,故能於佛之所以為佛,發生欣求;而於眾生流轉,深為厭倦。其情殆有同乎倦鳥知還矣。菩薩戒學由此欣厭發源,深知力行,相應隨順,自然動容周旋無不中節;順此一發難已之情勢,自然趣向無上菩提。此無他,一本於意樂清淨而已。

菩薩戒學之本質,既為心地乾淨,則一切行事,自覺不得不然——行所應行,止所當止,不求人知,不隨他教,自然流露,遵循誓願!宜其直趣無上菩提而無礙也。又意樂清淨,即有慚愧相應而起,不善未嘗不知,知則未嘗復行,如此即為不貳過之儀行,是亦淨心勢所必然者。又意樂清淨則不悔;悔者患得患失,為害最甚。

蓋間有一念之失,知而改之,精進不已,不害其直趣菩提。悔則猶豫散亂,瞻前顧後,百無所成。故佛法中以悔為六道之種也。反之無悔則心淨,心淨則輕安,輕安則能定,定則無事不濟矣。由此可知菩薩戒之深切,又非聲聞戒之所能企及也。

二、敘述原委

次說原委:此菩薩戒本各條,原來散見於佛說契經中,由彌勒菩薩綜集而成書。卷末謂如是所起諸事菩薩學處佛於彼彼素呾纜中隨機散說云云,即明說非一處,事非一義也。非一義者,謂或依律儀戒,或據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而說,散漫無歸,學者不便;如是於此菩薩藏摩呾理迦綜集而說。摩呾理迦意云本母,乃三藏中論藏之稱,論議中有為餘論所本者即為本母;如《瑜伽師地論》之本地分,即彌勒所作之本母也。

就佛在菩薩藏中所說戒學要義,綜集成此菩薩戒本,殊非易事,微彌勒誰復堪任成此巨業耶?且此綜集,亦非漫無所據率爾成篇,實際本於菩薩藏之《十六門教授》。以慈氏之聖,依《寶積》之教,故此事極為鄭重,願習行者,深信不惑、住極恭敬、專精修學。蓋菩薩學處,有扼要精約可指者,此戒本外,未嘗有也。以上為戒本撰述之原委。

三、簡別偽似

末辨偽似:中土從來根據《梵網經》傳授菩薩戒,此經本身即是偽書,復何從談戒,云何見其偽耶?曰:菩薩戒乃佛隨機散說者,自龍樹宏揚大乘以後,二三百年間,並無纂集;至慈氏始編輯成書。此乃明明之事實,何得謂佛說《華嚴》時,即有《梵網經》條舉十重四十八輕之戒本。若信得彌勒語,即不能並受此偽說。

又依《梵網》傳授與內容觀之:翻譯者託名羅什;不知羅什至中土時(東晉),印土彌勒之學猶闇然未彰,何從有菩薩戒本。至謂羅什譯出《梵網》,從之受戒者三千餘人;不知什本比丘,入秦為呂光等強迫破戒,其後即深懷慚恥,不以法師自居,《十誦》之譯,亦與另一沙門出之,其鄭重之意如此,何得反無慚愧而傳此菩薩大戒歟?復勘《梵網》內容,全盤襲取《菩薩善戒經》,此經是劉宋求那跋摩譯,即今講菩薩戒本之異譯。

《善戒經》說菩薩重戒有八:四與聲聞共,即殺盜淫妄;四與聲聞不共,即毀慳忿謗。此實傳譯時之誤會,菩薩重戒祇有四種決非八種也。《梵網》不諳《善戒》之所出,更增二種為十種:於共戒中加不飲酒,此視比丘戒與優婆塞戒不異;於不共中加不說人過失,又與自讚毀他何殊。此等不倫不類,可見作偽者於菩薩戒深義,實昧然未解也。至尋究其偽託之因,可於《梵網》流行時之社會情形想像得之:魏晉而後,國家政令,時時妨礙僧制,如詔沙門拜王者,立僧統以籍僧等,皆其時最大之秕政。

《梵網》於四十八輕中,初出王者應禮拜沙門,末說不能立統編僧籍,即針對時弊而發。於此可得其託偽之故矣。《梵網》偽書,文乖義失;今有此彌勒所集戒本在,即應廢捨彼經。何有智者覺迷途未遠而不改從今是耶?以上辨偽。

復次,印土於《菩薩戒本》流行後,亦有異說出現:一為直接原於彌勒戒本者,如唐高宗時,義淨至印所聞之大師月官,即嘗著有《菩薩律儀二十論》,乃集《菩薩戒本》四重四十三輕之義為二十頌。因月官為大文學家,故其書流行極廣,注者亦多;現存寂護覺賢二家之釋,皆傳於西藏。其說開合輕戒,增為四十六則,與奘傳有異,但現存梵本極近奘譯,證知奘說之可據,而月官為異說也。

二為旁出之異義:其後寂天菩薩,學說不主一家,著有《集菩薩學論》,內容淵博,廣攝經論,傳入西藏,亦成一系,尊為必讀之籍。是書糅《虛空藏經》與《瑜伽戒本》,另定菩薩重戒為十四種,次序則依《虛空藏經》,以不許竊用三寶物為首條。是乃針對時勢之用,實乖菩薩戒之本懷亦為異義之當知者。以上辨似,揀除偽似,而後益見今講戒本之真實可貴也。

四、解釋本文

次釋本文:此本從《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戒品》中輯出。在奘譯以前,舊有北涼曇無讖與劉宋求那跋摩二譯。二家譯菩薩地皆開戒本為單行,而組織方式各異:涼譯仿聲聞戒本格式,有問答語句;宋譯則連受戒羯磨從戒品大文摘出。今奘本不同二家,而另有剪裁。然梵本原來如何,已難徵考:今英國劍橋大學圖書館藏梵文《菩薩地》孤本,而戒本不別行;番藏中《菩薩地》全譯,亦無單行戒本。故此戒本原式難明,祇有以奘譯為準據耳。

本文初為序說,次為學處、有四十七則,末為結論。序文從菩薩已受戒者說起。戒之正軌,先受後行;然菩薩實有先學後受者。學即學行,未受先行,龍樹智論釋戒中曾言之。若真受戒,自以先學為是,學乃知戒之意義,而後易持不易犯也。今序雖為已受者說,但未受先學者亦當攝之,蓋為其同分也。又為戒之本質者,不放逸而已矣。聲聞戒本序中先提此意,謂無常時至,佛法欲滅,大眾當勤精進,不用放逸,以相警策。真實講求,自應不忘此義。孔子云,「朝聞道夕死可矣」,求聞急切,非謂生死無常而至道難知耶?君子學道,念茲在茲,必有事焉者,皆不放逸之存心也。

但菩薩之不放逸,異乎聲聞,聲聞須待勉勵而後學,菩薩則自內感發,不俟外鑠。無論受戒與否,皆能自內數數專諦思惟,彼正所應作或非應作之事。自覺人禽之分,即勇猛自勵,於正所作業精勤修學而不放逸。菩薩修學又應專勵聽聞菩薩乘之經藏論藏,以廣菩薩之學處。因菩薩律藏在彌勒以前,尚未獨立,故不說之也。

戒文本身,指陳學處,自成結構,極為扼要,有舉隅三反之妙。結構云者,即賅攝三聚戒是也。律儀為戒之基礎,進而廣攝一切善法,饒益有情。如是三聚精神,後文四十七則學處,發揮殆盡。菩薩戒學由此精神擴充,則其用無窮矣。又學處中初四為重罪,乃菩薩律儀之本,犯此即非菩薩。戒本所以防過,此四為失最重,故列於初。相當於聲聞戒之四波羅夷,所謂為他所勝,不齒於人也。但此四有異於聲聞戒,雖捨律儀,猶可重受。若在聲聞則不許重受,如人斬首,永無自生之路矣。故菩薩戒初四學處,當從原文譯為似他勝處法,更合。

四似他勝處法者:初為自讚毀他,所謂不敬有德,妄自憍慢也。此見之於加行,則為語默舉止之傲慢;推之於意樂,則為利養名聞之貪求。存心名利,自易入此自讚毀他之途矣。菩薩學行,重在為人,故視此為大過失。聲聞戒以淫為首,由貪欲出發,蓋視貪欲為生死流轉之本也。菩薩首戒亦從貪出,但擴大其義,以貪求為一切染行之源。所謂自讚毀他,則肆無忌憚,至於狎侮聖賢,罪何可言。故菩薩戒行,始嚴於此,不徒拘拘於男女之欲也。

次為慳吝財法。此現於加行者為不捨,推之於用心則為慳。謂有苦有貧、無依無怙,來求財物,而不惠捨;或為精神苦乏,來求法食,而不給施。慳乃貪之別分,於自財法吝惜不捨,以求自便。此相當於聲聞之盜戒。不與取之為盜;反之,有求不與,增長偷心,亦穿窬之類也。

三為念惱有情。此現於加行者為粗言惡口,或以手足石塊刀杖損惱於他;或加長養忿恨,他來諫謝,亦不受不捨;此乃瞋之現行也。菩薩以不捨眾生為懷,今存忿心,即有所違犯。此與聲聞之殺戒相埒,殺是有形斷人生命,忿則無形棄捨有情也。

四為似說謗法。謗不限於詈罵,若於正法,曲辭邪說,乃為真謗,所謂謗菩薩藏也。因於菩薩藏法,不如理解,樂說宣示,其極必至建立像似正法。推其用心,或則內懷憍慢,自信勝解,而生似是而非之邪見;或則是非不定,隨他意轉,不知分別,而墮於愚癡之類。此與聲聞之妄語戒相當。聲聞妄語,以無為有,未得謂得,未證謂證;菩薩學處推廣此義,凡於佛法不知而宣說者,皆攝屬於此。

菩薩於此四類,隨犯其一,即失菩薩精神,而為相似菩薩。又此四戒,擴大聲聞四戒之意,並非彌勒之杜撰,所本乃在《寶積.十六門教授》中之不邪行。菩薩之行,必辨邪正,彼經以八類四法言之。八類邪行中,退失智慧資糧為首。蓋菩薩以大悲存心,而智慧為其眼目;無智之行,是為盲行。今四重罪,皆退失積集智慧資糧之行也。菩薩學之與寶積四法義相通,於龍樹十住婆沙論施度段之立四法品,已可見之,不待彌勒始然也。

復次,他勝處法之義,謂菩薩於此隨犯一種,即能令菩薩成為相似菩薩也。菩薩以成就菩提為宗;理應積集菩提資糧,於已有者增長,未有者攝受。若犯他勝處戒,即不能於現法中增長攝受。何以故?所謂繪事後素,必有清淨心之質地,始能攝受一切善法以為資糧也。此清淨心亦名意樂清淨。若隨犯四法之一,即喪失之,而成相似菩薩矣。又此意樂清淨,按實止一「信」字。信以淨心為相,信則心地淳淨,善法增長。所謂人之生也直,或云直心是道場,皆依此心淨相而言耳。欲求心淨,必去貪瞋癡見,修戒四他勝處法,即所以去四惑而得畢竟清淨者也。

次辨違犯情事。違犯據現行煩惱言,亦名為纏。戒本說由上品纏違犯,失菩薩律儀;中下品犯而不捨。又上品必四支具備而後成:一數數現行,意謂相續,不指累積,於未懺悔前罪性相續不失故。二都無慚愧,即作罪惡不於自他懷慚恥故。三深生愛樂,四見是功德,謂於所犯視為當然,不識其過,深著愛樂,反以為德。是即上品現行之纏也。中下品者,暫一現行,尋自悔除,謂之下品。偶犯不知,被人指摘,方自承過,謂之中品。若為上品纏犯,深著貪瞋癡見,習非成是,久久乃成貪行人、瞋行人、或等分行人矣。

復次,菩薩律儀異於聲聞者有二:其一、菩薩失律儀,必上品纏犯。若祇中下纏犯,對他悔除,無覆發露,誓不再犯,即為清淨。所謂君子之過,如日月之食,人皆見之;及其更也人皆仰之也。聲聞律儀,各別解脫,無論上中下品,犯即為失。其二、菩薩上品纏犯,雖捨律儀,而能重受,此亦非聲聞律儀所許也。

復次,四似他勝處法,為菩薩三聚戒之律儀學處。由此引申,可得三義:

一者受義。菩薩律儀止此四法抑有餘法耶?曰:當知不限於此,本品上文曾說菩薩律儀即是七眾別解脫律儀。蓋菩薩分在家出家二類,出家則應受出家五眾律儀,在家則應受近事二眾律儀。菩薩律儀即以七眾為本,復增此四學處而成。是以菩薩於不殺盜淫妄酒自利之戒以外,復有利他律儀,所謂待他而受者,即此四學處,所以見與人為善之方也。如言布施,非但分財濟人而已,尤當教人以善焉。四似他勝法,皆具此義。

其在寶積經瑜伽釋文,於此四法則以一「聞」字概之:(一)謂自讚毀他為倒執有聞,有此倒執,即不堪教人。(二)其次不令他聞,謂於法財不以與人也。(三)為聽聞障,惱損他人,不許之悔而永懷忿瞋也。(四)自不聽聞,謂於正法,不知尊重,愛樂宣說相似法也。寶積菩薩律儀之本,既以正聞為主,彌勒即據以為教人為善之方便。亦以是故,菩薩受七果律儀後須增受此四學處,受義始備也。

二者護義。所謂守護不失,明操存之功也。菩薩戒品之初,嘗列舉十支,工夫綿密入微,非世學可能企及,必備此十,始能護持戒律也。

十支者:一不戀往欲,於已有之欲不顧戀。二不希來欲,於未得之欲不希求。三不著現欲,於現在之欲不染著。四樂離不足,遠離現境,令心寂靜,視富貴若浮雲。五除惡言思,謂心口恒靜,悅意軟言。六自不輕衊,志為聖人,不自暴棄。七柔和,令無卒暴。八堪忍,道為己任。九不放逸,歷三僧祇,常勤精進。十淨命,衣食住行,皆無惡業也。不犯四他勝法,即此十支之見諸事實者。十支中尤以淨命最要,世人多求生以害仁,致陷邪見而不克自拔,故佛法以正命為八正道之一,極加重視也。

三者淨義。佛學以離垢成淨為宗旨,受戒護戒,所為在此。垢有三類,謂惑業生。生果繫於惑業之因,故此略而不論。然推惑業之本,在於染意。《密嚴經》喻之為兩頭蛇,謂其一面執賴耶為我,一面又引前六識發業,而為煩惱現行之本,以其常與我見我癡我愛我慢相應也。人有染意,遂生彼此自他之分,不能洽處,實自私之源也。離垢拔本,應致力於此。但以其與生俱來,絕非一旦可去,當先削弱其勢,而作釜底抽薪之計。

助染意為虐者,乃後起分別意識,故離垢功夫,應從此處下手。分別意識通乎三性,既能待染意之勢為虐,亦可藉智慧之力為仁,實捨染取淨之樞機也。若能於分別意識上汰去見愛癡慢分別,即於染污意上漸有能治智慧之勢,如是惑業根本,為之動搖,而漸成離垢矣。是以戒學談淨,非具此四似他勝戒不為功,寧得輕為條文而等閑視之歟?

次下四十三種學處,屬於三聚戒中攝善法及饒益有情戒。初三十二為攝善法戒,末後十一則饒益有情戒也。菩薩犯是等戒不捨律儀,故合為一類。以與聲聞戒相較,則皆輕罪之惡作也。

戒本先總說菩薩安住律儀,於所為事有犯無犯及犯事輕重,然後依事別說。菩薩安住淨戒所行不外應作不應作二類,依之而說止持、作持。若不應作而作或應作而不作,皆於菩薩律儀有所違犯。至有犯之為染非染,則依心之染非染而判。於染犯中,又有軟中上品輕重之差。以後學處即由此等一一辨之也。

初三十二種攝善法戒,皆菩薩之所以自成者。菩薩具備一切善法以為一己成佛之資糧,尅實言之,不外六度三學,今即依以建立學處,直示菩薩本分大業。能於此祛其障蔽,即為入德之階矣。又此障蔽,應從親近處說,如云強恕而行,求仁莫近焉,此近字最貼切。菩薩修己,應去近障而得入處,乃是攝善法戒之功夫也。至於說攝善法之守護,亦猶律儀戒之有十支,而由五度漸次及五慧,具足得之。

初就施度言,凡有七種學處:

一者不念三寶。三寶非獨施度根本,亦一切佛法根本也。施之究竟,不離三寶,應以自家身心奉施,更無論身外之財物矣。三寶云者,如來及為如來所立之制多處,皆為佛寶;如來所證所說,又諸菩薩所志所行(道),見諸文字記載之教,所謂經藏論藏,即為法寶;諸先知先覺及已入大地菩薩能實證道法之眾,即為僧寶。菩薩於此三寶,無時忘念,必盡所有而為供養,以身外之物,達一己淨念之誠。

若財物不備,下至一身禮拜、或一頌讚嘆、或以一心清淨信,隨念三寶真實功德。若一日中無時及此,心即空過,受戒之人即為有犯,而於律儀有所違越。若懷輕慢心而失淨信者,是染違犯;或以懈怠犯者,亦染違犯。此事本不應忽,豈容有輕慢與偷安之情,故是染犯也。無違犯者,失念誤犯。或已證得清淨意樂,所謂初地菩薩於此三寶自性敬重,常無違犯

二者大欲不厭。謂於世欲貪者無厭,如一闡提,非特為施之障、無有施心,且於佛法根本無分矣。儒者養心亦謂莫善於寡欲,其在佛法,尤有甚焉。若不能捨利養恭敬,即於出世無欲而自絕於佛道也。無違犯者,自性多煩惱,雖勤尅制,而猶時現故。

三者不敬答問。施有三類,謂財施、法施、無畏施。菩薩見一有益之事,必自作、教他作、見作隨喜、讚嘆他作,具此四支,而後能廣與眾生為不請友。儒者求友,亦貴先施。是以菩薩見有耆德同法者來,當念於己有法施之益,應生尊重。若懷憍慢,起嫌恨心、恚惱心、而不承迎推座,自固無緣施他,亦失他欲行施之緣矣。或不知來意,猶可曲諒:但彼已發言請問,而由嫌恨心、恚惱心、不如理答,是為染犯。無違犯者,或有重病、或心狂亂、或護僧制、或護多有情心,而不承迎酬答,皆不成犯。

四者不受他請。或有為奉施飲食衣服等事而來延請者,若是淨施,合當往受;若懷恨惱心而不受請,即為染犯。

五者不受他物。若有持種種金、銀、摩尼等寶乃至眾多上妙財物而為奉施者,若是淨施,亦當受持以增其淨信;若因受之生染著心,至壞自己淨心者,即不應受。故受物之際,宜審自他心,終勿以受物而損減淨心為要。

六者求法不與。他來求法不應懷嫌不與。其無犯者,自審於法未善通利,不欲以相似法與人故;或有挾而求,或偷心盜法,不與無犯。

七者捨犯戒者。以上為法施障,此則無畏施障也。犯戒之人,心懷慚愧,應與以自新之路,即無畏施。故於三業不淨之暴惡犯戒有情,不當捨離,而應攝持將導以淨其念,此乃菩薩不捨有情之本懷也。若諸菩薩捨以上七種垢障,則於布施之業,順利無礙矣。

復次,印土晚世於以上七種學處,或持異議。是即開第三學處為二,謂於有德不敬及他來言談不答。今勘文義實不應開。以耆德之來,定有問答,故此敬答實相因而至者,非兩事也。又或有將第七學處判入戒度者,理亦未當。若此一學處,不入施度中,即是三施中缺無畏施,故知亦屬異議,不足據也。

次就戒度言,亦有破除近障之七種學處。是七攝三聚戒,凡六度功德屬自者,皆為攝善,功德屬他者,皆為益生,視功德所屬而異判也:

一者善開遮罪。此關於出家律儀,菩薩於此,須知善權方便。聲聞戒重遮止,菩薩則開遮並重,乃所謂善權方便也。戒律所制罪過有二類:一為遮罪,謂行之有礙道業須加禁止者;二為性罪,即自性成為大失者。

遮罪復有二種:一為避嫌而禁止者,佛於別解脫毘奈耶中,為令他於三寶不失信念,將護他故,凡有涉譏嫌之事,皆加禁止。此一分遮戒,菩薩聲聞應同遵守。佛又以聲聞煩惱較重,不堪負荷利他諸行,故於別解脫毘奈耶中,制令聲聞少事少業少希望住、少欲知足,以伏煩惱。此一分遮戒,菩薩不應等學,而當別開。以菩薩利他為勝,應於諸親友及長者居士等處,廣求資生財物,博施濟眾。若於利他事,以懷嫌恨心恚惱心故,而住少欲知足,反為犯戒矣。

二者善開性罪。此關於在家律儀,謂優婆塞戒也。在家菩薩,遮罪甚少,性罪特重;然為他故,善權方便,亦有可開者。但應深懷慚恥,自念為順眾生利樂,安置之於善處;全屬不得已之行也。此等善開無犯,能生功德;若不善者,仍是犯戒也。

此中有七支分別,即身三口四。一殺。若見賊盜為貪財故,欲多殺生、或害大德,自造無間。菩薩見已而自思惟,我寧斷彼命墮那落迦,終不令彼無間業成受無間苦,如是殺一拯百,殺獨夫以安天下,是亦在家菩薩所應為也。故開殺戒無犯。

二盜。有三類,一遇增上長官濫用權力逼惱有情者,當褫其權位,以安眾人;二見諸賊盜奪三寶物、或他有情受用財寶者,當奪還原處,免其受無間苦;三或見一類眾主等,取三寶物,無慚受用者,當隨力廢除其主。如是三類,雖似不與取,而無違犯。

三淫。在家菩薩,一夫一婦,不應邪淫;然有時為導他故,於無繫屬者,亦可行不得已之方便而順攝之,為無違犯。但出家菩薩為護戒故,與聲聞等,一切不應行非梵行也。

四妄語。菩薩以無染心饒益有情,正知思擇而說異語,此無有犯。

五離間語。菩薩若見有情,惡友所攝,多為不義,為除彼長夜苦,出離間語,雖斷他愛,而無有犯,生多功德。

六粗惡語。若見有情所作越路,多行非理,為止他過惡故,猛利訶擯,無有違犯。

七綺語。謂巧言無義,如下里巴人之俚調,菩薩為攝有情,於彼諳習善巧,作種種吟詠歌諷,如馬鳴菩薩之所為,亦無有犯。以上身語七支之開戒,皆須善權方便,方為無犯,以此等屬於不應作,而非應作不作也。

以上二則為菩薩律儀戒之學處,下二則為攝善法戒之學處。

三者邪命不捨。謂非法生活,略有五種,一為詭詐而取,即詐現守護根門、威儀,以得衣食住等資生之具;二由虛談而求,求索不得,則出以虛談,示己有德,應受供養;三由現相,現匱乏相,以求給需;四為方便研求,苦索逼迫,令他多施;五則假利求利,謂假此求彼,得隴望蜀。如是五者,皆為邪命方式。菩薩於此,一有堅持,即為犯戒。然此亦應於動機上審之

初念若出於謀食,則耕也餒在其中,終無滿足之心;初念若出於謀道,則學也祿在其中,亦無所用其不捨也。是此一念,邪正攸分,菩薩廣攝善法,固應以正念漸次積集也。

四者威儀不靜。攝集善法,應須威儀寂靜,使心平定,無掉舉之情,亦無沈沒之態,雖在煩擾中而能遠離憤鬧,自無高聲嬉戲喧嘩失儀等事。此亦君子重威固學之意也。

此下三條為饒益有情戒學處。

五者樂著流轉。饒益有情,有如從井救人,原非易事,有情流轉生死,菩薩即於生死中成辦饒益。必應具有方便,所謂以不著心而處之也,是故菩薩以樂著流轉為大戒。若諸菩薩有蔽於此,而謂不應欣樂涅槃,亦不於煩惱而求斷滅,是則顛倒。菩薩正應於生死中斷煩惱而取涅槃,乃能不住流轉,趣歸涅槃。如是,還滅流轉皆於生死中求之,即異於聲聞之所在也。聲聞為一己,尚能欣樂涅槃厭離煩惱,菩薩為一切有情,欣厭之情當過於彼千百萬倍。但以無雜染心,於有漏事隨順而行,假以作諸功德,故能成就勝出諸阿羅漢無雜染法耳。

六者不避惡名。菩薩饒益有情,必使有情信己,乃易從事,故足以招致惡名者,均須迴避也。毀謗之來,不外兩途:或由實事,菩薩於此應守護不犯;或由虛構,菩薩於此,應加以清雪。若於實事不護,是染違犯;應雪不雪,雖犯不染,以是非歷久自明也。

七者利他不徹。利他須徹底,若見眾生應以猛利辛楚得義利者,恐他憂惱,姑息不作,亦為有犯,但非染犯而已。

是七學處攝三聚戒,前二為律儀,次二為攝善法,後三則饒益有情也。此中初一學處善開遮罪,徵諸梵藏,亦有析為二分者,謂與聲聞共學及不共學。此亦非是。戒文明明顯示開義,菩薩戒學精神亦正在開禁之善巧不善巧處見之;若分為二,便失其義。於此益知奘譯本之完善可從也。

次就忍度言,有四學處。忍謂堪忍,即身心之能擔當也。羅什譯為忍辱,義不盡洽,其實殆如孟氏所云「故天將降大任於是人也,必先苦共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者。」若是,始能任重以致遠。

又堪任待他而起,凡有三義:一為耐他怨害。菩薩於此非但能忍能遣而已,且能迴轉彼怨逆而為親切焉。二者安受苦忍,即逆來順受。是必於他能耐,然後於己所處逆境始得安受也。三為法思勝解。謂於道理,能善思擇決定勝解,是即無生法忍也。

今舉四學處偏詳耐他怨害,不及餘二忍義。一者瞋心報他。菩薩耐怨不報,非屈伏也,乃反求橫逆所由來之因緣,以期根本克制耳。若存報復心,已墮瞋恚煩惱中,即有礙法思勝解矣。二者他忿不謝。菩薩於他有情,不應懷忿,更不應結怨,若有煩惱,不容相續。偶有犯他,或他疑被犯,理應往彼申謝以除其惱。若不申謝,或不如法,棄彼有情,即為染犯。三者他謝不受。菩薩或為他所犯,他能如法平等悔謝,而由嫌恨心,欲損惱他,不受其謝,即成染犯。或稟性不能堪任,不克自制煩惱,而不受謝,亦染犯也。四者懷忿不捨。因他惱故,懷忿不捨,是染違犯。菩薩於此,理應善自除遣;若不能克制煩惱,何堪大任耶?

次就勤度言,有三學處。勤即精進,乃身心勇悍而相續堅持之謂。凡有三類:第一擐甲精進。如戰士臨陣,須被鎧甲;行菩薩行,必先以自誓為堅甲,而後始有真正之精進。次二精進與戒相成,謂攝善法精進與饒益有情精進。

今此三學處,去勤之近障,但偏就擐甲精進而說。一者貪供禦眾。此以僧伽合眾生活顯精進之義,菩薩為他,不辭辛勞,非為利己也;若貪供事方便管禦徒眾,則有違利他之義,增益放逸矣。故為染犯。二者懈怠躭樂。謂身心放逸,耽著睡眠,非時非量,臥樂倚樂,放捨精進,是染違犯。此中正精進者,於夜中三時,除中夜安養,餘二仍當覺悟瑜伽,精進修道。三者談俗廢時,策進德業,寸陰是惜;言不及義,空廢時日。所以懷愛染心談說時事者,即與擐甲誓願相違而為犯戒也。

次就定度言,有三學處。定謂等持,乃平等持心,不高不低,有所趨向之意。調心如調琴,緩急皆不得;必使平等趣入真實道理,而後徧知無礙。定有三義:一謂現法樂住,謂身心輕快而無絲毫勉強之情,即能樂住現法而為定也。由此定力,第二引生功德。以此功德利他,第三為饒益有情也。

今舉三學處,仍偏就第一現法樂住言。如何能得現法樂住耶?此有三相:一遠離分別,即於事物不固執也。孔子毋意毋必毋固毋我,亦知以膠執貪染為戒。若於事理執有成見,損減現法實相,最為不當。二不沈不掉。離昏沈掉舉,則等捨之態顯現,即無憶想分別,安住於現法中。三無所愛味。前二猶為方便,此則正屬効驗。若即於此有愛味貪著,終不能發慧,是誤以手段為目的矣。

今三學處,即在除去此等近障也。一者不求教授。學定當依止教授,以遣除趣向中所發之病態;苟有實德教授其人能指示方便,而不依止趣求,是為染犯,以有分別心故。二者不捨定障。貪欲、瞋恚、昏沈、睡眠、掉舉、惡作、疑、五蓋為定之障,以能令心散亂也。若於此等煩惱現行,忍受不捨,即為染犯。三者貪著定味。若諸菩薩已能平等持心入於靜慮,而生愛染,計為功德,不發智用,以饒益他,是為有犯。

次就智度言,有八學處。六度之前五悉歸宿於智度,因前五以智度貫攝乃得度名也。智度亦有三種:最根本者,為第一「通達真實」。通達不但理解而已,亦有現前觀照洞徹之義。真實即通途所謂實相,此於所知之一切事上得之,凡見聞思慮所及,莫不具焉。此云所知,乃指所應可知者而說。佛法志在證得菩提涅槃,知之而後能證,是為所應知。又所知邊際,即是界限,謂與所知目的相符不須復行進求也。真實非真實之判,即依此所知界限而說。能通達觀照於此,即是智度根本。

第二「善解五明」。佛家分一切所知為三類,內法、外論、世藝。內法即內明,為佛法本身,此有聲聞藏菩薩藏之別。與內法相待為外論,此有因論、聲論、醫方三種。因論中有與佛法相反之異道說,意在自立破他,故屬外論。世藝即諸工巧技術也。三類所知,概括五明,必須通達真實,而後能攝受應用。

第三「饒益有情」。以此五明應用利他,乃智度之功德也。

今舉八種學處,皆偏就除遣第一通達真實之近障言,根本障去,餘障自除矣。一者輕視小教。佛法中聲聞藏,為一部分佛弟子所傳之佛說,即有一分佛說之真實義在,而為菩薩乘所應共信。今若立論,不應受持修學聲聞藏,即是染犯。菩薩求真,尚於外論世法加以尋究,矧同為佛說而有所應共遵者乎?

二者專習小教。不學聲聞乘為犯,專習亦復為犯。學小教以為大乘所攝用,乃可研習;若捨大尊小,起愛著心,一向習學,自成染犯矣。勘梵藏判此為染犯、於理較長;奘譯非染,恐有誤。

三者勤學異外。菩薩以自教為主,於異外等論,不妨兼學,但應有主從之別。亦應於每日以三分之二時間習佛語,一分習異外。若於自教未達而偏習外法者,是為有犯。

四者愛味異外。菩薩習學異外本為破斥誘導之資,若於彼愛味嗜好,即是染犯。為學首須端其趣向,趨向定而後於異外如嘗辛藥以習之,毫不樂著。異外之說,似是而非,若不達自教,其不為相似之說所亂者鮮矣。

五者謗大深義。菩薩若於大乘勝義,未能驟入,即應漸次修學,不可動輒毀謗棄捨。蓋大乘深義,聲聞尚不得解,矧在凡夫。且依理言,大乘究竟空寂之說,若不善解,即成斷滅;更依事言,諸佛菩薩難思神變,不有睿智,何能信解。若於此理之空寂、事之神變,不能理解;反作四種憎背誹謗,謂其不能引義、不能引法、非如來說、不能利益安樂有情,即成染違犯。推究謗因不出二種:

一由自心非理作意,二由隨他人言教而然。故諸菩薩於佛說甚深義趣、應無諂曲,勉為信受。自咎無慧,於佛密意不能了知,而求祛不知之蔽,期得其實義而後已。如此,始於佛義有入處也。

六者染心毀他。佛法成就,有賴於友教,教為所依之佛語,友乃輔仁之善識,其能增上,與佛同功。是故菩薩應教友並重,以加強勝緣也。取友之道,擇善而從;然於他人不應有染愛憎恚之情。若諸菩薩力學進道,而以染心自讚毀他,即為染犯。

七者不聽正說。凡抉擇論議、闡發佛語微言大義者,皆為阿毗達磨,佛法之能昌明,端賴有此。故有能說之者,即應往聽;若憍慢所制,懷嫌不往,即為染犯。

八者依文毀師。佛法標舉四依,而謂依法不依人者,蓋欲人依教行證,勿以說者德行之不備而致輕法也。道由師聞,尊師即所以重道,故不應以其無德而妄生輕毀。又於師說,亦應依義不依語。蓋語以表義,審其所表事實,以為修學之資足矣,不當分別其語文瑕疵而加毀謗也。若菩薩依人依語,故思毀師,或以文辭藻飾乎己,皆染違犯。

以上八學處,前五為通達真實所遵之教,後三為通達方便所依之友,由友而教,盡攝通達真實之智度矣。

次依四攝,有十一學處。一切菩薩行,以效用區別為二類:益人而功德回己者為攝善法事;益人而功德屬他者為饒益有情事。此即四攝,實亦不離六度。謂四攝中布施即是施度;餘三愛語利行同事,則不外戒忍勤定慧,而以慧為主,故是智度。四攝種類甚繁。瑜伽戒品上文,總略說之,有十一相,蓋隨所益十一種有情而立也。今舉十一學處,即可分別配之。

初關於同事者二學處:一者不為他助。菩薩為他,見有益他之事,即應協助。尅實而言,饒益有情者,亦不外協助而已。然所應助事,能否成辦,則在於智。若知有益而不助者,即為染犯。所助事有七種:謂籌計所應作事,正說行事步驟,守護財寶,增長和合,助理吉會、福業。凡此應助與否,要符攝受之義,方為無犯。二者不瞻病苦。有情身心病痛,悉為成辦善業之障,菩薩知之,應代除解。若懷染心不往瞻視,即為犯戒。

次關於愛語者一學處:三者不說正理。愛語者,方便如理之說,能令聞者易解樂受而善利起行也。若彼為求現福後福,應教以方便趣求。若懷染心,不為宣說,或說不如理,皆染違犯。

次關於布施者四學處。攝財法無畏等施:四者不欲報恩。凡有所施,報恩為先,若於己有德者、尚不能報,而謂能普利有情,其誰信之。故於恩之深淺,悉當如應酬報也。又菩薩視有情與己資用相益以共成社會,所謂一人所需,百工為備,故視眾生,亦屬四恩之一,莫不普施。若懷嫌恨,知恩不報,即染違犯。

五者不慰愁惱。人有愁惱,為之開解安慰,是為法無畏施。若諸菩薩於此,不往開解鼓勵,是即染犯。六者不施資具。菩薩於飲食等資生之具,遇有來求者,懷嫌不與,亦染違犯。七者不教養眾。菩薩攝受徒眾,理應教養;若不善為教誡教授,供給匱乏,成全其德,是為有犯。

最後關於利行者四學處:八者不順他心。菩薩攝眾,須知眾生性行,因材施教。若如舍利弗目犍連之教鍛工作不淨觀、教滌衣人修數息,即未能順性利導,久習難成。若加以嫌恨,不隨他心,是染違犯。九者不讚他善。若諸菩薩見他有情,實有德行、實有令譽、實是妙說,而懷嫌恨嫉妒,不予讚揚勗勉,反加阻礙,即為染犯。十者不治他罪。菩薩於他,善固須讚,惡亦須治;若見他非,應訶應治應擯,而不如理訶治驅擯者,是為有犯。十一者不怖攝他。菩薩調攝有情應盡力無隱,於應怖者怖,應攝者攝。孔子亦謂吾無行而不與二三子者。威力神通無他,亦示其無隱而已。若避信施,而不行怖引攝,導人於善,是為有犯。

復次,梵藏本於上諸學處具備異義,即於同事中不瞻病苦學處,開之為二。依義理說,雖無妨礙,但前文說饒益十一相,今十一學處正與相應;若開病苦為二,即不一致,不如不開之為得。又梵藏本由上述三處異議,故輕戒總數有四十六條,今勘之奘譯,見其不當,故仍從四十三輕之說也。

次後有二段文,總說菩薩安住淨戒律儀,於諸學處有犯無犯,以及犯中是染非染,及軟中上三品等輕重差別之義。菩薩戒學,不重身口,而重心意,與聲聞異,故分別犯不犯須追究其心行動機而後判。

犯戒之心,區有六種,一「輕衊心」,謂無誠意,二「懈怠心」,亦由誠意不足而致;三「有覆心」,謂為煩惱之所障蔽;四「勞倦心」,謂久而生厭;五「病俱心」,謂身心多帶病痛;六「染習心」,於犯戒事久成習慣。此六種心,前三定犯,四六不定,唯病俱心一向無犯。以病者心失常態,或為增上狂亂,皆不能以常理論也。

又或重苦逼迫,心不自主,是亦無犯。又或未受淨戒律儀,即於一切學處,均無違犯。以菩薩先學後受,知而後行;不同聲聞,為僧制故,先受後學,以防賊住比丘之破僧也。無違犯中,別有一義,即先受菩薩戒,犯似他勝處法而失戒者,則於一切學處,均無從論其違犯。

復次,總說一切學處違犯之品類差別,有上中下三種,而以五因判之:

一者「自性」。謂學處本身,即有上中下之不同,四似他勝處法為上中品纏,餘四十三惡作事,均屬下品。

二者「意樂」。即隨犯戒者煩惱之上中下而分。

三者毀犯。依彼違犯之事而定,由輕侮而犯者為上,猛利煩惱為中,無知放逸,斯為下也。

四者「事故」。依所對之境區別,如殺異類為下,同類為中,殺父母出佛身血為上。

五者「積集」。依所犯次數言,一至五次為下,五次以上為中,次數不可知為上。

由此五緣判犯戒輕重,所以使犯戒者能如法悔除也。

若諸菩薩以上品纏犯還出還淨云云,謂若菩薩自性意樂是上,犯似他勝處者,為上品犯;應當更受。若自性意樂是中,犯似他勝處者;當對眾悔過。若自性意樂是下,犯似他勝處及餘違犯,此為輕犯;當一人前,可以悔除。若無一人,自願改作,亦可還淨。是為知因還淨方便。若重犯失戒,而不重受,即是違犯。

最後結說,以為勸學。上諸學處,皆菩薩所起之事,而佛於各種經中隨事制立者。如佛初以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之十善法為教;後則於犯此十善法者,隨事而制立禁戒。聲聞戒早有成文,菩薩戒則散見於處處經中而已。是以彌勒於《菩薩藏摩呾理迦》中綜集以成戒本,遂能貫徹一切經中散說之義。亦如得鑰啟鍵,可以進窺堂奧,此實為菩薩戒學之大本也。菩薩於此,應極尊敬,專勤修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