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論講要(上)(第1卷-第11卷)

阿毘曇心論頌講要

今於《阿毘曇心論》,分三番講述:一者文獻源流,二者學說系統,三者研習資取。

一、文獻源流

由文獻言,毘曇為佛學三藏之一。現存小乘各部毘曇,種類頗多。其較有組織者,北傳則有說一切有部身、足七種;南傳則有上座七論。此外部派未定者,有《舍利弗毘曇》一種。皆各成體系,別具組織者也。進而考各類自身組織之關係。如有部身、足,但由立說互有牽涉,湊合而成。正如《成唯識論》所依之六經,各自為類,並非如交蘆之必相倚持也。一類本身關係且難明,各類互相交涉更難言矣。但古今學者於此同題未嘗懈於探討,止無定論可述耳。

吾人認為欲解答此一難題,必須上溯毘曇之本源。毘曇源出佛說,所謂「阿毘曇無」者,譯云「對法」。法依常釋,即佛對世俗安立之言教;按實言之,則指勝義涅槃也。無論勝義世俗,其義蘊必待分別,乃得瞭然。如美果之待解剖而得味,佛語亦待分別方能受用。故《法句經》云,法歸分別也。若此分別,恰對彼法,即可以為證行之資。佛嘗自作對法,所以真實毘曇,應上推至佛所自說者。

世傳佛說毘曇,由迦旃延那撰集,呈佛印可,即所謂九分毘曇也。九分之名,僅見圓測《深密經疏》所引《真諦三藏傳》中。即分別說戒、分別說世間、分別說因緣、分別說界、分別說同隨得、分別說名味句、分別說集定、分別說集業、分別說諸陰也。

但《測疏》中但有引文而無釋義;藏譯《經疏》,此段亦被刪略,無由考證。幸尋真諦譯籍,九分猶能得其確解。如真諦譯《俱舍論》中,分別說世間一詞,奘譯為「世施設」;則知「分別說」三字,即當於「施設」之意。同隨得一詞,見陳譯《顯識論》及《隨相論》中,意指種子習氣所聚。諸陰即眾蘊;集定、集業,即雜定、雜業也。

至九分組織,真諦云:每分有六千頌,合共有五萬四千頌。惜全文早佚,致後人傳說各異其詞。《大毘婆沙論》卷七十四云:「佛說法有八萬法蘊,即八萬法門;每一法門,各如論量有六千頌。」

其言殆即指九分毘曇,而《法蘊足》當為九分之末諸陰分。前八蘊失傳,今以《法蘊足》類推,每分各有萬法,故謂八萬法門也。但後來傳者,或說一萬、五萬、十五萬等不一。最後毘婆沙師評斷為對治眾生八萬種行而有八萬法門,此乃不明八萬法蘊之真相而臆為之說也。

又解釋九分者,相傳以目犍連、舍利弗兩家為最早。目連之作,隨文順釋或決擇要義,舍利弗則以義歸類。此如中土春秋諸傳之並行,遂為後來毘曇之張本。其中以《舍利弗毘曇》尤為切要,蓋彼能依義歸類佛說為問、非問、攝、相應、處所五分也。今此五分之節略本猶存,即現存之《舍利弗毘曇》也。其後五分,分散獨立,即為南方之各種毘曇。而北傳之《品類足》,實本此五分改編而成者。

迦延、目連之釋,現無全本。迦延釋存北傳之《施設足論》者;現番藏僅存世間、因、業三分;漢譯止存因分一品,世間分但餘題目而已。觀此三分名目,固屬九分所本有。其餘如《婆沙》引文,並不限此三分,可見現存迦延之釋,非全豹也。至目連釋,北傳有《法蘊足》,乃九分之末,餘無存矣。是即毘曇文獻流傳之概略,知此而後可言《心論》在文獻上之地位也。

佛說毘曇,有本有釋,展轉派生,而有各論。今原籍不存,各論又復異義紛歧,殊難得其要領。幸現籍中,有此《阿毘曇心論》,能具備原本雛形,擷取各論精要,實一毘曇提綱之作也。是論為法勝所作,自曹魏時,來華僧人,即盛稱之。其後百餘年,道安師弟、乃請譯出。慧遠勒成定本,特為之序,略述譯家之說,而謂此論「管統眾經,領其宗會,故作者以心為名。其人以《阿毘曇經》,源流廣大,難卒尋究;是以探其幽致,別撰斯部」。

由此可知法勝之撰斯論,實欲勾勒《毘曇經》之綱領,攝取諸論之精要者也。但隋唐時人,如吉藏等,不解《毘曇經》源委,誤認《心論》為《毘婆沙論》之節要。蓋未聞原有巨部《阿毘曇經》,一見稱廣大毘曇,即以為指《婆沙》言之也。依真諦云《毘曇經》有五萬四千頌,以五百頌一卷計,當有百餘卷,其分量實較吉藏所見涼譯《婆沙》為多,所以序有廣大難究之嘆。此以舊說證作論之要旨者也。

一若依現存本結構言,亦復殊勝。頌凡二百五十,區分十品。自〈界品〉以至〈契經品〉,為論之根本八品,名稱次第,皆與真諦傳說毘曇九分之語相應。九分中初為〈戒品〉,此論八品中無戒者,蓋為後來編者歸入毘奈耶中故耳。原來佛說經中有法有律,如《增一》、《中含》,多雜戒經,道安對於譯家不知簡別,已有煩言。

可知佛所說經,法戒具備;釋經之毘曇,亦即法律俱釋也。後之纂者,為之分別歸類,法入阿毘曇,律入毘奈耶。如是後之論師,乃除戒分,而僅集法義,故但與餘八品相應也。《心論》八品——界、定、業、行、使、賢聖。契經——與經大同,唯次第少異。

按九分中,有定無慧,殊不可解;細尋其故,乃知誤譯名味句分。蓋味字梵文為便繕那(vyañjana),慧字為般羅若(prajñā)二字之後分音倒,其前分則形近,故由傳寫而誤也。因此一誤,乃成名句文之味,而失般若之慧矣。

故心論八品,實合《毘曇經》之八分。是義湮沒久矣;使無真諦傳說,經論源流,亦幾無人能識之矣。此就結構以證《心論》具備原籍之雛形者也。一再尋此論義理,實兼採各種毘曇之長。如初界品以三科談有為,乃《舍利弗毘曇》釋經之特色;契經品以三門釋諸蘊,又為《品類足》釋《毘曇經》之勝義。

此論擷取成說,乃所以為毘曇之心歟?一又此論體裁為韻文,亦屬特創。慧遠稟譯人之說,讚為天樂。今梵本不存,然以此論蛻變之《俱舍論》觀之,亦可間接知此論頌文之優美也。

蓋尋常九分教十二分教中所有之頌,與經文相關,乃重述義理而為之者。頌體音節,限制綦嚴,較中土平仄尤甚。故以義理作頌易,而以法相名數造頌難,所以十二分教中戒分論分少有據以作頌者。各種毘曇,初無頌制;法勝為此首創,亦足知其技之神也。

在曹魏嘉平中,有曇迦囉者,自云:初習外典,精通文辭,自負無難解之義。後於某寺見此《心論》,反復不得其解,心竊異之,請寺僧開示,乃嘆服佛法深廣而出家焉。故此論內容形式,俱臻上乘,其能馳譽五印,信非偶然。後人注書,據今所可知者,有優婆扇多與古世親之釋,有某家之廣釋,有法救補訂之《雜心論》、世親改訂之《俱合論》。然終無能勝於原作之精美也。

是論初來中土,苻秦時有鳩摩羅佛提散譯,道安參與。但以頌文難出,遂改作修多羅體,仿《百論》之制,標要義而成散文。其後東晉孝武泰元十六年,有僧迦提婆等多人重譯,直至翌年,復加改訂,乃成今此講本。此由文獻源流以探究此論之大要者也。

二、學說系統

次依學說系統言:小乘部派紛繁,分裂之由不一,要皆解釋佛說不同而各行其是之所致耳。此從各類毘曇皆可見之。今依現存毘曇較為完備之上座一系,以言其屢次分派之大略。最初解釋佛說者,以佛九分毘曇,皆為施設,即一切法相、名數、義解,莫非由佛安立,故有八萬四千法蘊之眾。

傳之者於此審求所安立法相等體性之假實問題,凡有兩種解釋:化地部持分別說,犢子部持一切說。因所持解說方法之異,故犢子逕說一切佛所安立全實,而於補特伽羅亦許為實也。化地部之分別說,逐漸因主張不同,復有派系分出。其中心問題,為法法相互之關係,即能所知、能所生、過未假實三要義也。

於此亦有持分別說與一切說之異:持分別說者為法藏部,持一切說者為說一切有部。如是二派於分別所知上,初則言世間有無正見信根,展轉而有初果、二果乃至阿羅漢退不退之主張各異。蓋即爭辨所知之實為一切實或分別實也。

次於因果實不實上,則論及天中有無梵行;過去實不實上,則論及三世有無也。是等問題,皆有其發展次第。至一切有部堅持:非但一切法有,乃三世法有;法與世為一,體同而用異,故隨一法,即有三世。關於小乘各派諍論之中心問題,《成實論》之十論品,列舉異說,而得十種。

但此論僅平列其說;若考見其前後次第發展之跡,當更求之南傳《論事》中。其書共二十三品。初品十章,列陳與南方上座系相異而最重要之說,可見各派論爭發展次第:一補特伽羅有,二阿羅漢退,三天中無梵行,四分斷煩惱,五凡夫捨欲貪恚,六一初有,七過去蘊有,八一分過去有,九一切法念處,十過未法如是有。由此可知問題開展,先所知,次因果,後三世。如首章,即化地與犢子所爭之問題。

第二至第七章,為法藏部與有部所以分裂之由。第八章乃飲光所持之說,而從有部分出之因。末後二章,則經量部從飲光別出之論。由《成實論》以見爭執之中心,由《論事》以得問題之演變次第。今即據以談學說體系也。

復次,依各種毘曇而言,關於所知法因果法之實在問題,已於迦旃延子所著之《發智論》,導出有部思想之端緒。

直至世友所集論,明言三世有義,乃於有部說漸見完成。介此二者之間,則有法勝此《毘曇心論》一書,特重因果,而恰在迦延重視所知問題之後也。迦延之著有八聚,是否本於佛說之九分,今難考知。彼於述古外,復有雜蘊一分,則出己意撰集者,首述世第一法,即言有無世間正見乃至阿羅漢退不退等事。

法勝《心論》第九亦為雜品,意同迦延,於解述佛語外,自為決擇。其初頌云:「已說隨相應,一一分別法;於上眾雜義,今略說善聽。」意謂前之八品,乃隨佛說次第;今則依己意撰集所未說之雜義也。於諸義中,特重諸有為法有因有果。蓋決定因果實有,而後修習始有歸宿,不為唐勞。如是由此而涉及解脫應有修習,乃推論至天中有無梵行。

論品第十首言威儀不威儀,即論天中有無律儀之問題也。然《心論》未及三世有無,至世友所集論,始有專章談一切有。此等學說,雖皆為有部之所據;然至三世有之說出,始成說一切有部也。

其後有部以迦濕彌羅為中堅,排斥異說,自居為正統,以非難餘義,是即毘婆沙師派之所為也。其說定一尊於迦旃延子;世友、法勝雖有創立一切有義之功,而全不加以重視,逕目為外國師、西方師、或犍陀羅師。如是《毘曇心論》雖創說一切有,而非有部正統所宗,乃為外國師西方師所重,最後成經量部。

復為犍陀羅之世親所深信,依此組織而編成一聰明之《俱舍論》,集小乘毘曇之大成。故從學說系統觀之,此《心論》實與各部學說相關,關涉經量部者尤多。乃至後來大乘瑜伽說,亦有聯繫。故依大乘立場以窺小乘學說,此《心論》可謂為大小乘之樞紐也。

又從學說上推論法勝時代,當在世親之前,迦延之後。尋常誤認《心論》為《婆沙》綱要,實未詳察耳。如《心論》初釋有漏義,謂能生煩惱,故名有漏。此說是否本之毘曇,今已難詳,但其解釋,於理未備。因涅槃是無漏法;凡夫心緣計執,亦生煩惱,豈涅槃亦有漏耶?

至法救《雜心論》出,於此特有補訂,而以隨增義救其弊。謂凡夫以心安住煩惱而增長;心緣滅諦,雖隨生煩惱,而不能安住增長,如手觸熱鐵。故涅槃非煩惱之所隨,更不增長煩惱也。此義乃法救取啟《婆沙》者,故彼有「以廣說(婆沙)義莊嚴《心論》」之言。若法勝出婆沙師後,自當攝取此完善之說;是其時代早於婆沙無疑。

至於法勝與迦延關係,可於《心論》行品見之:行品言六因四相。據《婆沙》說,六因無教,係迦延據佛教理所創說;而四相中復有生生等四相義以釋有為法,亦迦延所獨有。法勝書中引用其義,其在迦延之後明矣。再與世友相較而論,世友乃有部四大家之一。四家於三世有義,各有勝解,即「類、相、位、待」四說是也。但法勝《心論》中,全未提及三世有說,足知其生年在四家之前也。

又四家中妙音有《毘曇甘露味論》,取材與《心論》同源;其釋有漏,即採隨增之義,則已較法勝進步而近於《婆沙》。又於八正道,有但為無漏,與通有無漏二說。《心論》無但無漏說,而妙音存之,是亦近於《婆沙》之處。由此可以刊定法勝時代,在《婆沙》四大家前,迦延世友之間。而《心論》之作,實有部創義而非《婆沙》綱要也。

三、研習資取

末依研習資取以談《心論》之要者,佛學關於小乘部門者,從《深密經》之說,當為四諦法輪,即佛初時教法。但上座一系,對四諦之解釋,先後極不一致;其能始終相貫者,唯於《心論》見之。因在小乘文獻學說地位上極佔重要,故所發揮四諦之義,亦得一貫之旨。此先舉全論組織證之。

論本八品,即準四諦次第建立,上承《毘曇經》文,下貫經量部義。蓋經部從譬喻師說四諦,以名色為苦、業惑為集、二盡為滅、止觀為道,即由《心論》啟發而來。

論以界、行二品為苦,業、使二品為集,〈賢聖品〉為滅,〈定慧品〉為道,是其義也。但此中以界說名色,界乃三科之一。佛說一切法義,舊約於蘊處界三科,以對機不一,意有偏重。詳於名則說蘊,五蘊之四皆屬名,是為心法;詳於色則說處,除意處及法處一分,均謂之色;名色並重則說界。

今特提界義,非表名色之為苦歟?故謂其說四諦乃小乘始終相貫之義也。至於四諦之義,本相聯繫。或從苦諦說起,此乃小乘佛學之發端,所謂佛以苦諦為師也。深知世法為苦,即苦諦。求苦諦之因,即苦集諦。求苦集滅,為苦集滅諦。趣苦滅之道,即趣滅道諦。此乃依世間法次第而說者。或從出世法立說,則先以滅諦為實法,得滅有道即道諦,修道斷集;集斷則苦解脫也。

自下文分兩大段,先辨別四諦,次略究《心論》文義。順世法說,先述苦諦,即界、行二品。苦諦之法為有漏法,謂之苦者,即實有其事,為緣生而有自性者。界品明有自性,行品即明緣生。因有自性故,此法為界;因其緣生故,此法為行。行乃有漏法別名,謂由造作而生也。

第一〈界品〉,有十四頌,除初二歸敬頌外,餘分三段:首明三科有七頌,乃辨諸法之自共相;次有四頌,明諸門分別;末頌結成諸法各有自性之義。有漏法之謂漏,以與煩惱相屬。有煩惱則有「見」、「疑」、「無明」,由是而有:「非常執常」乃至「不淨執淨」等四倒。由此四倒,即成有漏,復有種種煩惱生起。所謂苦之實者,即指此也。

五蘊與煩惱俱者,謂之取蘊,諸遠離煩惱之無漏有為,但是蘊而非取蘊。故此蘊有二種,即取蘊、非取蘊也。其次明處。言色蘊有十一種,其無表色為法處一分,亦屬色蘊。餘法處一分及意處,則歸識蘊。又十八界,七界為心,於處為法處,於蘊為識蘊。蘊之受、想、行三,處之法處無表色,及三無為,於處為法處,於界為法界。是又三科相攝之義也。

三科之中,唯蘊屬有為,而不攝三無為法耳。佛所說法,三科攝盡,而三科隨義立名,法無別異,故以相攝法門顯之。積聚為蘊,出生為處,種族為界。三科和合,即盡有性之法矣。

本論以界為主,於異門分別,出九門概之:所謂可見不可見、有對無對、善惡無記、有漏無漏、三界繫、有尋伺等,有無所緣、有無執受、有無為,是等門類,乃阿毘達磨所常用以楷定法相者,依佛散說集之。廣則有百餘門,茲略舉九門以辨。諸法雖各自為類,而相有相適之處,必歷盡各門,而後見其各別。次結頌言:「諸法離他性,各自住己性。」小乘之如此安立諸法各有自性者,謂了知法有自性故,而後始離顛倒,除法自性外,無別我我所等增益相也。

第二〈行品〉,有十八頌。初頌總說,謂法有自性者,非自生,而各具緣起。蓋有為之法皆有生滅,而非常住,勢力羸弱;若離眾伴,終無能生之義也。次之九頌,即明俱起法緣。謂緣生法,有先後,有俱起;以先後之義隱,今但說俱起。凡有色、心、相應行、不相應行,四種法緣。心若起時,心所俱生;而色法至少亦有八法俱起,所謂四大四色;不相應行法,則有為法相,由生、住、異、滅四相展轉相為,亦必與諸法俱起也。

次有七頌,明因緣種類,即六因四緣。六因者:謂所作、共、自然、普徧、相應、報因也。六因之義,佛但有散說,非如四緣之常在一處說。能作因最寬,除自體外,皆屬之。俱生因與相應因,皆為同時義;但相應僅限於心,而俱生旁及於色,寬狹有殊,故立二名。同類因,謂色心前後性同,範圍亦寬。徧行唯限煩惱,即見苦及見集斷之五見、疑、無明,能生五部煩惱,有此起則同類異類隨起,故為徧行。

異熟因愈狹,惟善不善心法之所感也。約此六因而成四緣:所作因為增上緣,餘五因為因緣(等無間、所緣緣,有說不攝六因;有說攝屬所作因中也)。小乘因緣義廣,蓋以眾伴建立法之自性,其性極為複雜,必用一切眾緣力而成也。然諸法非畢備六因而後生,最少二因(所作、俱生)亦能生,終無一因而生者。至於四緣,則心法具四緣生,滅盡無想定具三緣生,其餘色法則二緣生也。末頌結明行義,行即種種因緣所作、亦能作種種緣,故曰「造作」為行。

合此界、行二品,以見緣生有自性義,是為小乘教義根本之所在。大乘教法亦即於此與小乘相異,蓋謂緣生無自性也。此中差別,在小乘多數避開自己,使一切歸之於法,而謂除法以外,自己無主;大乘則攝一切法歸於自心。故大乘《毘曇經》以無始時來界為所知依。《毘曇心論》一系,特提界字,廣攝心法,不廢因義,則大小不無可通之處也。

次述集諦:集諦為苦因。有漏法皆苦,以其沉淪流轉不能自脫也。眾生處此毫無苦之自覺,而聖說之為苦者,依眾生倒執而云然。眾生所求為常樂我淨,而所得恰與相反;復於無常而執為常。是即流轉不得出離之義。名之為苦也。

流轉有因,是為集諦。本論說苦之因,乃依佛說「二因二緣,生死不絕,謂隨眠業」以次第業使二品,成為集諦。隨眠染心,而業運相續,此則本論之殊勝義也。隨眠就煩惱之能為習氣勢力而言,於心有相應義,謂令心渾濁,而後有流轉業報。是此所重者不在業,業之善惡黑白雖與生死有關,而非定為生死。若有隨眠染心為業增上,則必流轉矣。茲依兩品頌文,分解其義。

第三〈業品〉,有三十二頌。初頌總說;次有六頌,分別業自性;次十二頌說業成就失壞;次有九頌,說業差別;次有一頌談業果;末後二頌釋疑難。前言界行諸法,於種種世間界趣中生起;所以畫分此等界趣者,乃業為之。故當思擇。頌云「莊嚴」者,如畫師描畫,鉤勒眾像:如是業力,莊嚴世界,成繫縛苦。諸欲求離此苦者,應求離此描繪等業。業即言行,能感當果,通常區分為身、口、意三類。生有多種,諸行之起隨之而有種種自體顯現。

三業又分為五:身口各有表、無表,成四類;意唯無表為一類。「表」謂動作見於外者;「無表」即表之餘習,所謂內在影像是也。身口表業與意無表,有善、惡、無記三性;但身口無表,不說無記。又依身、口二種表色言,有有覆、無覆二無記性。有覆無記色繫在色界,無覆無記色通欲、色二界。

身口無表善不善有三類:有由禪定得者,有由修道得者,有由受別解脫戒得者。受戒無表,與心不俱,唯在欲界,禪與無漏無表,則與心俱,通上二界。是即業之種類與性質也。自第八頌至十九頌,說業成壞。隨文易知,不復解說。

自二十頌至二十八頌說業差別者,論依佛隨處散說集之。或以十業道說,或以報說,或以學說,或以黑白等四說,或以曲等三說,或以淨等說,今俱會歸於三業中。第二十九頌釋業之果。由善惡業,得善惡果,為等流果;得無記果,為異熟果。善業兼得解脫離繫果。無漏業,非黑非白,但有等流而無異熟,故不繫。

末後釋難。謂色隨心相屬,色隨心繫;今問身口二業屬所造色,所依能造大種為何地攝?答言,有漏屬自地;無漏業隨所依身力得,而是彼所生地大種所造也。

次釋三障疑難。謂佛說業、惑、報三障:「無間業」障見道,「惑」障修道,由

「報」障故惡道受惡業。此中以無間業為障最甚。後解三業中,意業力大,如文應知。此品談業,非但依心,亦依色言。色為心果,故一念之動,仍歸於心。身口動作,雖依色法而形成,然總由心生。是知業之真實,在心而不在身。

後來經部所持「思業為體」之說,即由此修正而得:謂發身之思為身業,與言相隨之思為語業,決定身語之思為心業。是即業由心生之義,以思之種子勢力為無表,非別有色法。如受戒時由誓願之思力潛伏於心,即能礙後時不善法起也。大乘說業與經部合轍,可勘《成業論》及《二十唯識》;本論則開經部之緒也。

第四〈使品〉,亦三十二頌。使即隨眠,體是煩惱。佛說煩惱為七種隨眠,凡有三義:一者煩惱勢力隱伏,謂之微細;二者勢力增長,謂之隨增;三者相續不斷,謂之隨縛。煩惱於俱生相應之法,具此三義,故云「隨眠染心」也。七種隨眠者,謂欲貪、有貪、瞋、痴、慢、疑、見。

至於阿毘達磨,則詳談九十八使,乃為明晰修道方便而言之也。九十八使,即就七隨眠之行相、界繫、部類分別而成。行相者,謂見有五種,並貪嗔痴慢疑,為十隨眠。界繫者,依心境說:眾生散心境界為欲界,定心則至上二界。此有修得生得之判:如在欲界久修禪定,則定境現;或由久修故,受生色、無色界異熟也。又自修斷部類言,於對治上有四諦差別:或有煩惱,由見四諦故即不生起者,是為見道所斷;或有煩惱,見諦以後,更賴漸次修習乃不起者,即修道斷。依於修道方便細分之,則成九十八使,良以隨眠微細,故於修學者不厭其詳細分別也。

本品三十二頌:初頌總說,謂三有生死,以隨眠為根本,以其為業侶而生眾苦,是即佛說隨眠所當思也。下分三段:一說隨眠自性,二說所緣,三說相應。

初八頌,明見修所斷隨眠自性。此依四諦差別:於見苦諦斷者有二十八種,見集諦滅諦斷者各有十九種,見道諦斷者有二十二種。修斷為十,欲界斷貪瞋痴慢,上二界無瞋,共有十種。如是合為九十八種隨眠也。或以界繫為主,或以煩惱部類為主,亦可知其隨眠自性差別也。

次有二十三頌,明煩惱所緣與相應,煩惱有徧行與非徧行之別。佛法由心求解脫,故小乘用功,亦復內觀返照,故於心病之煩惱再三致意也。徧行煩惱,有三行相:一、徧緣,二、徧隨增,三、徧為因生。即六因中之徧行因也。於自界自地五部法,一切煩惱皆與相關。三界各有十一種,為見苦見集所斷,合之為三十三種徧行也。

次言他界他地亦能緣,但除身見與邊見。由身見必待親緣自界地而起故,又邊見即於己陰中計存斷常故。更次則為佛說之七隨眠。

次下「扼縛及受流」,談隨眠相應,有苦樂等五受、六識,及後無慚愧等八隨煩惱為相應。末有三頌明斷義,佛說隨眠斷有四類:即見所斷中徧知斷、能緣斷、所緣斷三種;修所斷中對治斷一種。然此斷惑,唯在無間道中一剎那斷;至解脫道,則永斷煩惱也。

次說由斷隨眠而得九種徧知,欲界有四,上二界有五。

末頌以四義明隨眠與心相應:一謂隨眠染心。若不相應,即不成染故。二為智障故。若無隨眠與心相應,何有智障之說。三能違善行。有此隨眠,善法不起。四無善起。若隨眠與心不相應,善心云何不起?由是故知隨眠與心定相應也。小乘中或持不相應之說,彼乃以心為主而立論。謂若有隨眠與心相應,所有善法,云何自生?今從煩惱染心立論,說似不同,理實無異。蓋能詳心性本淨之義,則此相應不相應之諍,自然平息。性淨塵染:隨眠染心,謂之塵染,即名相應;一旦聞熏啟發,自覺自主,煩惱不能為惑,謂之本淨,即名不相應也

三為滅諦:所謂滅者,即斷有漏法。以有漏法長繫眾生於生死,故斷此法,即為離繫。如是離繫,有法可指,名離繫得,亦即常言之涅槃法也。又離繫得,藉人而顯,即就能體現離繫者假名為人。依無漏善言,名為賢聖,故本論依此立名〈賢聖品〉也。

《阿毘曇經》以能體現離繫者,屬之於道,故無此分。今依梵本《俱舍論》相當於此品者觀之,為道與補特伽羅品,是此品亦可以屬道而不別開也。然《心論》雖依經造;又循四諦,加以組織。為顯滅諦,特出此品。至於本論所釋之殊勝義,為漸觀頓得:理有眾相,故以漸觀;果為一類,故以頓得。此與餘部之言頓觀者異。

第五〈賢聖品〉,有二十六頌,分為四段:初頌總說所安立義。謂苦因之集,以煩惱為體,煩惱即煩勞,為恐佈之本;能斷即聖,所得為滅也。依何而斷?此有三事:一者等,二者方便,三者正智。煩惱倒起,正治此倒為智;發生此智,則有方便;入正次第,所謂漸入佳境,次第超勝,則非精進不為功也。

次段十九頌,依人分別;次有五頌,依法分別;末頌總結。人為假設,故歸之於法。尋常依人分為五道:即資糧、加行、見、修、無學道也。

初資糧道,有五方便:一「不淨觀」、二「持息念」、三「界差別觀」。此三方便,皆為集中心思之最初法門。從身說起,令心定於一處,使勿流散,然後方有斷惑證滅之可言也。四者「別相念住」。由此方便即進於四念住,先觀身等之自相。五者「總相念住」。令心住身等之真實相已,又各別觀無常等共相。如是方便,皆是入道資糧,謂之資糧道。

一次說加行道:謂即於四諦法之每諦四相,而見諦諦相關之處;因此四諦之實,又當別觀此十六行相,而後確知。於是次第有暖、頂、忍、世第一法等四加行;至世第一法一相開涅槃門,仍觀苦諦行相,漸次乃至道諦行相,真實見道。

又四加行所攝地:世第一法及忍依六定地,餘則依七。世第一法,一剎那次,涉見道位,自此以四諦十六心,漸證諦理。

十六心者,謂苦法智忍、苦法智、苦類智忍、苦類智,乃至道諦例知。於苦法智未成就時為忍,忍謂忍可,即於未曾經歷之事加以注意之義;其明知決定者,即謂之智。此智以欲界苦法為所緣;類推上二界苦,亦復如是,故名類忍類智。如是四諦有法與類之別,於法類中復有忍智之異。依此三層十六心觀分別四諦,自然於四諦之實明白清楚,是為漸觀。與此相反,即頓觀也。自第十六心以上為修道。或謂前十五心為見道,第十六心住果為修道。謂前十五心為初果向,十六心即初果。從初果預流到四果向為修道,至住四果為無學道。

於四果中,因根之利鈍得果差別,又分出二十七賢聖:隨法行者為利根,隨信行者為鈍根。是此隨信隨法,皆屬十五心攝。至第十六心,名為住果。鈍根者轉名「信解脫」,謂信師說而得解脫也,利根者轉名「見到」,謂由自慧獨有所見而得解脫也。初、二、三果即依三界九品修所斷煩惱差別而分為二十七聖。

最後阿羅漢果,亦有時、非時二種解脫;時解脫者,有時衣食資具住處住伴一切順緣具足,始能修行證道也。解脫情形在得盡智,無生智。得此二智,即能真感「我生已盡,不受後有,梵行已立,所作已辦。」等四諦之實。所以小乘自始至終,不出四諦。知我生已盡,不受後有等為盡智,知我生已盡,不復更生,為無生智。

解脫以有時、非時別,故阿羅漢區分為退、思、護、安住、勝進、不動六種。前五鈍根,為時解脫;第六利根,非時解脫。又利根者於二智外尚得如實智成就正等解脫。解脫不得滅盡定者,為慧解脫,得滅盡定者,為俱解脫。

此上為依人分則之要略也。一復次,依法分別者,人有利鈍,法則所證能證之道,無以異也。法同一相,而得果有殊,此果就三無漏根分,即未知根、已知根、具知根。於無漏見道中為未知當知根,修道以上為「已知根」,無學道為「具知根」。

此等法從見道勝進入修道時,捨而不斷;修道入無學道亦然。又鈍根信解脫具勝進者,至見道位,亦可轉得見到。阿羅漢亦然,由勝進故,退等五種亦可轉為不動。是為從法分別

末頌總結,明漸修頓得義:成立漸修頓得之理教有多種,此則略舉其一。謂苦集為惡,滅道為德:如是四諦惡德二種,均須現證,不能同時,故成次第。如人之於一時不能俯仰異見也。雖漸現觀,而得果則頓,謂無間道,解脫有為,斷惑無為,其果皆一道而得。如伐柯微盡,最後頓倒。明乎此則不受頓現觀家之疑難也。《心論》較《俱舍》尤見要約,小乘根本要義,具備於此矣。

四述道諦,本論釋道諦,有智、定二品。道在斷惑,唯智為能,以煩惱正因無智起也;而智又依定發。是以本論所釋特勝義,即在定慧相資,廣生功德也。尋常定智為次;此論先智後定者,蓋有密意。如《中含.聖道經》言,「聖道一道,即是正定」,餘則定之資具也。

本論次第,亦重視定法;如前集諦業與隨眠二品,所重在後隨眠,此處當知亦爾。此正明定慧非但因果為次,實有相資之義,所以《中含》正定,亦由正見(慧)展轉而得。如是展轉相資即止觀雙運究極之意。

前言羅漢於二智外有如實智,非但小乘作如是說,龍樹般若,亦重此智,蓋以表止觀雙運之境界,雙運亦是任運之境也。如是定慧相資而後廣生功德,此功德由定生,亦由慧生也。又此功德,利他所顯,聲聞雖無利他大行,然亦有聚眾教化之事,有異獨覺之孑身自了也

第六〈智品〉,有二十五頌:首頌總明智慧之性,即能洞觀四諦實相也。四諦不外二面:一者「一切有」,即三界生死,所謂苦集之實。二者「無此有」,即為涅槃,所謂滅道之實。此皆依智慧而能審知,是即此品明智之範圍也。次言智慧差別種類,有六頌。

智有十種,約而為三:一為世間有漏智,二為法智,三為類智。法智緣欲界,類智緣上二界,此二為出世無漏智也。由此開為十智:法類觀四諦有苦集滅道之異,即隨應而有四諦之名。蓋自他相續有漏法皆為苦諦,見道但能觀自相續,修道兼能觀他,則有他心智,亦從三智中出。最後無學道中得盡智無生智,此二智境界亦是四諦。是即由三智開出之十智也。

又此三智亦有相互異同之處,此於十智觀四諦十六行相上具不具緣見之。法類二智,具緣十六行相。世俗智不緣十六行相;但於未見道前,緣下地苦、粗、障相,上地淨、妙、離相。又苦等四智,各有四相。無漏他心智如道智,有四行相;有漏他心智非緣十六行相。盡智無生智,各有十四行相,除空無我。

所以者何?一者不須。謂我生已盡,有世俗我故,不須空無我行。二者自覺。我生已盡,有此生盡相在,不復以空無我為境界也。此外有無漏智,以四諦自相為智境,乃共相智前最勝者也。

次說智之成就修習有九頌,明見道十六心中何心成就何智;三界九地中何地成就何智;既得智已,於諸位及修功德時修習何智。頌云「第一無漏心」等者,謂第一苦法智忍相應無漏心中成就世俗智;第二苦法智成就世俗、苦、法三智;第四苦類智成就者於上增一,為世、法、苦、類四智;第六集法智成就世、法、苦、類、集五智;第十滅法智成就世、法、苦、類、集、滅六智;第十四道法智成就世、法、苦、類、集、滅、道七智。修道離欲,各增一智,即他心智。無學鈍根成就九智,除無生智;利根者,十智成滿。

又上地除他心;根本四禪。成就十智;無色界有八,除世俗他心二智。又以修言,見道中自法修;修道中則自他並修,謂得忍即可修智也。

「是於三心中」等者,謂見道三心修世智修道一心。離欲者修七智,未離欲者修六智。

次言修道位中所修之智,「十七無漏心」等者,謂住初果未離欲界六種欲者,於十七無漏心中,修習七智,除他心、盡、無生智。信解脫勝進者,增益諸根成見至時,修習六智,又除世俗智也。得不還果時得根本禪故修八智。

又離四禪三無色七地欲,九解脫道中,修習八智。雜修禪定,學諸神通中神足、他心、宿命三通,善解脫道中亦修八智,以諸神通道漏無漏,又依根本四禪故也。此七地離欲無間道,及有頂離欲八解脫道中,俱修七智。有頂離欲九無間道,修習六智。若在上地離欲,修習上地無漏智,亦能兼修下地無漏智;下地則不能修上地。以勝能修劣,劣不能修勝也。

次言無學道、「漏無漏」等者,謂羅漢智相應初心修一切地有漏無漏諸功德法,以斷一切結,止觀任運,得正解脫故也。又此初心與彼苦集類智相應,以緣非想非非想蘊作「我生已盡,不受後有」想故。

次有五頌,說智慧互緣。先言智、見、忍之不同,所謂決定為智,推度為見,忍可為忍。諸忍非智,盡無生智非見。意識地中善有漏智,亦見亦智亦慧。意地五見是煩惱性,當知是見,亦有觀察及俗決定,亦名智慧。餘有漏慧,皆非見性。「法智未知智」等者,正明諸智互緣;法類二智,各各互緣九智。因智果智緣有漏他心及世智。道智緣九智,除世俗智。滅智無所緣。餘世智、他心、盡、無生智各各緣十智。

又法智斷欲界惑亦復能斷上界惑否?是亦能斷,謂滅法二智,於修道位即能斷上二界惑也。所以者何?其人生於欲界,觀欲界苦,極見過失;為離此苦,求對治道,斷欲界苦,以心猛故,相連而斷色無色苦。

又法智在無間道,類在解脫道,斷惑在無間道中,故言欲界法智斷色無色欲,而非欲界類智也。

末有四頌,談智所生功德。此有二類:一「不共功德」,即佛之十八不共法:所謂十力、四無畏、三念住、大悲也。二「共功德」,此又分二:一者共聖,二者共俗。共聖者,無諍願智四無礙解,此羅漢之有為功德。共俗者,即六通、八等至、三三昧、四無量、八解脫、八勝處、十徧處。

此中除漏盡通,世間亦復有此等德。此中但及六通念住功德者,餘多由定力生,歸於定品,蓋定慧功德相通也。

第七〈定品〉,有二十八頌:初頌總說。「智依於諸定行無罣礙行」者,謂定為智依,智是心相應法之慧心所,即與實相相符之了別也。云何此智必依於定耶?以定能持心,不高不下,對所緣境即能合泊,發生智慧。心與境有合離,有時緣境太過而掉舉,有時緣不及境而昏沉;必於所緣境無過不及之平靜狀態,乃為定,而無罣礙。

通途但就心言定,令之一事不著,空空蕩蕩,不思善,不思惡,而謂之無罣礙,是正禪宗一分病根所在。不知心離緣境,無所謂定;無罣礙之言,全在心與境之合泊。此所言境,即教證也。又法之實相,即就心力所能徹底辨別者而言。能於所緣徹底辨別,是即為慧:能令心力與境合泊以自然發揮力量,是即為定。所以頌言,定為智依也。

次有七頌明定之種類,凡有八種,即四禪四無色也。此色無色界,一面有界可指;一面亦就心境而判。若欲界中修色無色界定心者,即有彼界之境也。如是八定,不可偏廢,有四禪則能專一,有無色等至乃能充量。頌云「決定」者,即示二類之不可或缺也。

又此八定,各各可分為味、淨、無漏三種:與貪等煩惱相應者為味著定。定所以生慧、辨境、證解脫也;有此貪味,成染污定,則失求定之意矣。善有漏定雖不能斷惑,與惑不俱,故謂之淨。若能斷惑,而又是淨,謂之無漏。

七定各具三種;最上非想非非想,無無漏定,以心太暗昧,不能單獨斷惑故。又定之根本為四禪,各由禪支構成。初禪有五支,謂尋、伺、喜、樂、心一境性。心於境推求,粗觀為尋;細察為伺。但推求結果,止得境界之概念,言語文字因而生焉。然修定之初實不能不藉助於彼,故列為初支也。喜樂如次為心身由修定所得之受。心一境性即心住於捨,與境合泊平等正受之狀態。真正之定,即在於此,故為禪支中之最主要者。

初禪所生梵天,身有種種優劣;只具眼、耳、身、意四識,色界無味嗅,故能至心一境性也。二禪四支,喜、樂、心一境性加內等淨。三禪五支:樂、心一境性、加念、行捨、正知。四禪四支:心一境性、行捨淨、念淨,不苦不樂。

四禪所生梵界,色身精細,無出入息。如是歷觀四禪構成次第,心力轉強,身益簡化。初禪已離嗅味覺;二禪則泯身之優劣區分;至第四禪,無出入息,心力發揮,更見推廣矣。

欲界無禪。到初禪時,有未至禪,以此時離味著而有淨無漏故。初禪與二禪之中為中間禪,以初禪有尋、伺,二禪無尋、伺,須經此無尋唯伺之過渡位。

次有六頌,明定功德。定有種種名目,即有種種德用。此用為六通、四無量、十徧處、八勝處、八解脫、十智。此等由定力起,謂之定德;置於慧中,謂之慧德。慧德中有四禪無色,定德中有十智六通,足見定慧相資,交互為用也。下言何地有何功德者:四無量中除喜,六通中除漏盡,慧之他心智,及十智中之法智,皆徧四禪。「除入中說四」等者,說八解脫、八勝處、十徧處也。八解脫即內有色觀外色、內無色觀外色、三淨色、空無邊、識無邊、無所有、非想非非想、滅定解脫也。

八勝處者,即內有色觀外色少分、內有色觀外色多分、內無色觀外色少分、內無色觀外色多分、觀青、觀黃、觀赤、觀白也。是八勝處,即八解脫之初三解脫;所以特標前三解脫為八勝處者,以其能尅制煩惱也。常人煩惱,多由色起,今以慧析之,於色唯得青等四色而已,此但光線所起之顯色概念,何實之有。

十徧處者:地、水、火、風、青、黃、赤、白、空、識。此實八解脫,由觀之程度不同而立。以八勝處觀,猶為境界限制,此則觀一相能徧一切相也。是此解脫、勝處、徧處,三者相聯,可知其徧禪地之多少也。

次後餘頌,言定之成就。前言定有味淨無漏三種。八種定中初禪不能度自地欲,以是不能至上,而有味著故。已離自地欲,向上而未至上地,則成就初禪淨定,及諸功德。若住上地,則成就無漏也。以功德言,唯淨無漏定有,味定中無。「妙無漏無染」等者,言成就定之因緣。定之因緣隻同類因。

八定以味淨無漏分別,則無漏有同類因七種,味、淨各八。又無漏定無染行相相同,能互為因,如曾成就無漏初禪得,後起無漏無所有處,彼無漏初禪得可為其同類因也。

八種味淨,則止能自地為因,粗細勝劣行相異故。「無漏禪次第」等者,此言定之等無間緣,關係較為複雜,先列表如次:

此中無漏禪之等無間緣:如無漏初禪定心無間,能起六種無漏定心,謂自地、與上二禪、三禪,各具淨、無漏二種也。不起三禪以上者,力不及也。以下例知。

又六定心,非一時起,謂此心無間,或起自地淨定,或無漏定,或起上二地淨無漏定。餘亦準此。「淨六有七八、九十生十一」者,言淨定之等無間緣:如淨初禪心無間能起七種定心,謂自地淨、味、無漏三種,二禪三禪淨、無漏各二。淨唯味著自地,他地不起。下此準知。「味相應諸禪,興二乃至十」者,言味定之等無間緣:如味初禪心無間能起二種定心,即自地味淨二種也。

味是煩惱,不能生無漏,而能生自地淨定;又不能生上定,由未離欲,行相違故。上能味下,退時能得下地生得淨定。

「淨以無漏禪」下三頌,言定及功德之所緣:淨及無漏四禪,緣一切地有無漏法;味定唯緣自地諸有漏法。無色淨及無漏定,唯緣自及上地有無漏法,不緣下地;味定與禪同,唯緣自地有漏也。餘色界四無量等諸功德法,則緣欲界也。未有六頌,言成就諸聖所共功德:先說熏禪,即辨修習真實。

真正熏禪,應依第四禪,有漏無漏自地上地交雜修習,使心調柔如意,則心自在,

於諸禪定任運出入。此時三禪愛盡,將所得果住第四禪五淨居或廣果天中,即至阿羅漢,圓滿一切定,發揮諸功德,所謂願智、無諍、四無礙辨、諸聖共功德也。

欲界、初禪、四禪三地有願智;無諍依欲界四禪五地;法辯、辭辯,唯依欲界初禪二地,須言語故;應辯、義辯,則依九地。「斷欲亦復生」下,明成就味淨無漏禪及孰能斷惑:淨禪二時得,斷欲時,及上地投生下時;味定則上地退時,及上投生下時得;無漏唯是斷惑時得。世俗中間定,亦能斷惑;蓋中間定,必入根本,入根本必須斷下地惑也。

末頌言定功德十四變化心:四禪合有十四變化心,各成就自地與下地,初禪二、二禪三、三禪四、四禪五。上地見聞及覺,起下地眼耳身根,發下地識了別。識若現前,則根成就;識滅則根亦不成就。小乘如是析心,可見其用功之切實處也。以上辨別四諦大段竟。次下第二大段,後決擇法義。

第八〈契經品〉,有四十頌,是即《毘曇經》九分之最末一分也。以上諸分,皆就諸法義類相從而集;此分乃彙列各法而成,故云法蘊。本論對於義類相從之數分,諸門分別,解釋較詳;此分多為彙集佛說之原義,故於諸門分別,間有而不詳。蓋諸門分別乃論家之事,非經所有也。

初頌總說。據優婆扇多《心論釋》及《雜心論》引此頌云,止說經中少分,則此品所說經文並不完全而有簡擇歟?但經第九分究有幾許經耶?就現存各種毘曇與此品相關者考之:如《法蘊足》有二十一經,《舍利弗毘曇》第一問分有十經,《品類足.千問品》有二十經:此乃漢土所存者。

此外南傳七種毘曇:《分別論》即與問分相同,而列十八經。按此已知各論所據數量次第,互有差異;大抵仍以本論此品所據較為近古且正確耳。但觀優婆扇多之言,當知此品仍有所檢除也。

次頌以下,釋二十一經。

初經《三界》:謂欲界有十處,色界十七處無色界四處。如是三界,即三有也。

第二經《七識住》:即欲界善趣、色界初、二、三禪、前三無色界。此七處為識所住,不壞見斷修斷非斷識故,立為識住。

第三經《九眾生住》:於前七識住增無想天、非想非非想處天,以眾生樂住不去,故立為眾生居。

第四經《四識住》:即色受想行有漏四蘊也。為識所依著,與識俱,相長養,故名識住。

第五經《十二有支》:從無明乃至老死,眾生自體,由是而生也。又以三世分別,由過去無明行支,而有現在中間八支,循至而有未來生老死也。

第六經《六界》:即地水火風空識,乃士夫成身之資也。

第七經《四諦》:謂苦集滅道。有為諸行,苦滅為果:集道為因。果著因微,見著則易知微也。

第八經《四沙門果》:即初果至阿羅漢果。有六法為果體,無漏五蘊及擇滅是。最勝羅漢果在九地攝;三果在六地攝;初二果唯在未至地,未離欲故。

第九經《四通行》:即苦遲、苦速、樂遲、樂速四道行。是由根有利鈍,地有本末故耳。

第十經《四不壞淨》:即於佛、法、僧、戒,淨信不疑也。

第十一經《四修定所得》:修習四禪,能得四種利益:一得現法樂住,如修淨無漏初禪;二得知見,謂得生死智通;三以種種方便得分別慧,所謂諸功德法;四得漏盡,謂最後學心相應行故。

第十二經《四神足》:即欲、勤、心、觀。此聖道也,頌名善有為法,由定力能引發功德,故名神(功德)足。

第十三經《四正斷》:即於已未生惡,令盡不復起;已未生善,相續增廣不復失。此乃精進修習所得,慧功德之所作也。

第十四經《四念住》:即身、受、心、法之隨順自共相觀也。

第十五經《四聖種》:謂於衣食臥具斷愛樂,崇尚知足,為入德之門,即以無貪善根性為聖種也。

第十六經《道品》:約三十七品之法體為十種,即頌言:「淨信、精進、念、喜、及倚覺、護、思惟、戒、定,是法謂道品。」又此三十七品,通常判為七門:由處所故,而有四念住;由方便故,而有四正斷;由一意故定故;而有四神足;由鈍根故,而有五根;由利根故、而有五力;由見道故,而有七覺支;由修道故,而有八正道。前提神足正斷念住,別為解釋;故此道品就餘四門說。若以界地判:初禪具三十七;二禪與未至各說三十六;三四及中間禪各說三十五;前三無色具三十二;最上非想非非想處有二十一,與欲界所具同,以無無漏故。

第十七經《四食》:即摶、識、思、觸。此等皆能長養人身,故謂之「食」。欲界摶食,以香味觸為體;餘三皆以有漏識思觸為體,通於三界。

第十八經《三三昧》:即空、無相、無願。此以四諦十六行分別,具空無我行相為空三昧,具滅淨妙離為無相三昧,此外十行即無願三昧也。

第十九經《四倒》:即於苦上所起之常樂我淨顛倒。此倒以身邊戒取三見為性,於見苦時則斷也。

第二十經《五見》:即身見、邊見、邪見、見取、戒取。五見若於苦諦上起,正見見苦時則斷;如是隨應於道上起,正見見道時則斷也。

第二十一經《二十二根》:有為之法,從緣所生,相互為依;其力勝者,即有增上作用,謂之為根。如草木有根,枝葉花果,從此能生,有為法亦爾。根有二十二種,概括有漏無漏流轉還滅。頌云「諸界在於內」者,謂十八界之內界及男女命根,是流轉之依。

身有三根,男女二根有嗣續增上之用,亦眾生相別故。命根為有情生死所依,於種類有相續及持增上故。次五受根,於染淨法,有增上力用;次五淨根,於清淨法有增上力;為還滅之依。次三無漏根,此即意喜樂捨及五淨根九法為體,九法在無漏位,為無漏根。在見道中,名未知根;修道中名已知根;無學道中名具知根。又三無漏根,唯是無漏;眼等五根、男女命根、憂苦受根,唯有漏;餘通有無漏。

經意止此,所餘諸頌為諸門分別,乃論家所辨。此二十一經,皆佛所雅言,隨處傳誦,流布極廣。佛說教法,可以四諦盡之;雖有種種廣說,要皆為四諦之莊嚴,闡明染淨因果之理而已。所以此品特於四諦之餘,復集為聚。

是知經之組織,實有此二類之別;契經品即以雜聚為說也。「若取諸根義」下,顯示論家解經之方式,本有多種;今於此論,略出三門,謂識、智、使。「識」說諸法之依。謂諸法為識所識乃有其體;不可識則無其體,蓋非識所識則有無無從言之也。「智」說諸法轉淨之本。謂法由智知,即能轉淨。「使」說諸法成染之由。謂法因煩惱隨眠,則成染污

佛所說法,經此三門分別,即歸落於染淨因果之四諦,故曰佛說皆可以四諦盡之也。此義於品類足論,言之綦詳,此處但提大綱而已。

先言「識所識者」:前五根所對境為前五識所識;非五根所對境,為意識所識;此判一切法為六識所識也。

次言「智所知者」:一切法又分欲界、色界、無色界、有為無漏、與無為五種。前四種又分心相應行不相應行二種。第五無為又分善與無記。綜合即成十種,為十智所知。五法為法智所知、七法為類智所知,他心智唯緣三法,世俗智知十法,集智苦智知六種法,滅智知一法,道智知二法,餘盡智無生智九法。如是諸法為屬何界,屬何智知,即可知其究竟淨否也。

後言「使所使者」:自地煩惱,隨眠自地所繫法;下地惑不隨眠上地法,上勝下劣故;上地惑不隨眠下地法,已離下地欲故。又九十八使中,唯屬見苦斷者,唯隨眠見苦斷法;乃至屬修道斷者亦然。而徧行煩惱,隨所徧行,皆能隨眠。又法若通三界者,三界惑皆能隨眠,如意識。尋、伺但通欲、色二界,憂根唯在欲界,皆隨應為各界隨眠所染。由此三門,而知佛所說法,無不適於四諦也。

第九〈雜品〉,有二十六頌。本論依經組織之八品已完,此外為決擇前文,而無次第連屬,成此雜品。大體仍與各品相順,有同《顯揚論》未決擇分之體裁也。初頌總說,結上啟下;以次則決擇三十一義。

第一「決擇心法」:前界品雖名色俱攝,而偏重於名;契經品後示解經方式,仍以識、智、使三種心法出之;今此文特先提心法為言,可見本論立說主眼,所重在心而非色也。心法必有境,隨境所解不同,而有其行相。心之了境,異於鏡之照物,而有受之領納、想之構畫行相,故謂心法有境有行也。心由所依不同,而有眼識乃至意識之區別。然心法相互之間,復有相應行相,所謂依、緣、行、時、事五者皆能一致相順,是為相應。心所義如心說,同一類故。

第二「決擇有為法行」:有為法即行;心法之行,乃相應行。今泛言行,亦有其特點:一從緣生,而非自生;二以緣生故,即有因果;三有因果,即有時間,謂三世法;四有時間即有言說安立,而為種種思想所行也。

第三「決擇有為染淨」:染有種種名,謂:惡、隱沒、穢污、下賤、黑。淨亦有種種名,謂之「可愛果」,又可修習纍積,故名「習修」。以上就相應行言之也。

第四「決擇不相應行」:此有十四種,即無想天、無想定。滅盡定、眾同分、句身、名身、文身、命根、得、異生性、生、住、異、滅。此等法非色非心,而與餘有為法俱起,故名不相應行。

後有三頌,為此法之諸門分別。一「三性門」。二「三界繫門」。三「有漏無漏門」。四「別明捨斷異性門」。

第五「決擇三無為」:即擇滅,虛空、非擇滅。無為之法,不待緣成,而為常法;復無生住異滅四相。此有三類:由智慧數數簡擇滅諸煩惱而現之相,謂之擇滅無為;由無質礙相,名虛空無為;有法由緣缺不生,非由智慧簡擇而滅,名非擇滅無為。以上五義,攝十八界盡,即界品中之要義也。

第六「決擇俱時因」:因之於果,有增益,無損減。俱時因即俱有因與相應因,故曰「或俱依倚生」也。

第七「決擇異時因」:此即同類因、徧行因與等無間緣。此因就法已生而立,未生則無前後次第可言也。

第八「決擇果種類」:果有五種,此處止舉異熟果,乃異熟因所得者。是果屬有情類,以是不共果故;不共者,有情各有執受也。果有有為無為之別:解脫離繫果是無為,餘則有為也。

第九「決擇緣他境」:此言俱有法不互緣也。心心所起,彼此相應,同一所緣;而俱起不能互緣,亦不緣自。境雖與心同時,而境屬於他,不同類也,故心以為所行。

第十「決擇能緣無處所」:能緣之心,隨所緣變;所緣普徧,不拘一隅,故能緣心,亦無處所而徧於一切也。如是因果五義,又行品中之要義也。

第十一「決擇解脫斷惑時道」:解脫與斷皆對煩惱而言,有道即可斷惑解脫。道有生滅,屬有為法。此言解脫,是道生時抑道滅時耶?尅實談時,生有己生、正生、將生,滅有已滅、正滅、將滅三分;而道之前後相屬,有無間道,有解脫道。此云斷惑解脫,在無間道滅時斷惑,解脫道生時解脫也。

第十二「決擇有無愛斷」:有愛者,為三有之愛著,此五道斷,即見苦集滅道及修道斷。無有愛者,對三有之斷愛著,此唯修道斷也。

第十三「決擇無欲、斷、滅三界」:愛斷謂之無欲界,愛餘煩惱結斷謂斷界,一切貪等隨眠及隨眠所隨增事斷謂滅界。

第十四「決擇十心」:欲界善、不善、無記。色界善、有覆、無覆無記。無色善、有覆、無覆無記。加無漏心,是為十心。此中染心得十,善心得六,無記心唯得無記也。

第十五「決擇道品具根」:三十七道品有六法為根,即信、進、念、定、慧、與善。

第十六「決擇相應是他法」:相應者,與他性相應而非自性,以無一性二剎那俱起故。如是等義,乃依隨眠賢聖二品而言也。

第十七「決擇但斷緣縛」:煩惱之於法,乃由所緣或相應而縛。上言相應是他性,故斷所緣不能同時斷相應縛,必待異時斷也。

第十八「決擇斷而不離」:謂見修道中分分斷惑,是故有解有縛,斷而不離。如苦智已生,集智未起,見集猶為縛也。

第十九「決擇四不壞淨」:此由見諦而生,謂見諦時於佛法僧戒,生堅固淨信,是名不壞。見苦集滅者,於法戒不壞;見道時則得四不壞淨也。

第二十「決擇二修」:現在修者為習修,現在前故;未來修者為得修,得隨續故。以上又為智品之要義也。下諸決擇,乃就各種契經泛說其義。

第二十一「決擇隨心轉」:心法之起,有眾多心所隨轉。此外心與心所之生住異滅及無表色,亦皆隨心俱起也。

第二十二「決擇斷知分別」:斷但就有漏言,以是雜染可斷法故;知通有無漏,皆是智所知故。

第二十三「抉擇遠近分別」:佛說法有遠近。過去未來,其用不顯,故說為遠;現在正用,即說為近。

第二十四「決擇善惡業定」:造無問業,定入地獄;修無漏行,定得解脫。

第二十五「決擇見處漏」:見謂五見,出生義為處。若法是五見所從出,能增長見,為見緣縛相應縛者,是名見處,即有漏法。

第二十六「決擇具根多少」:凡聖於根成就,最多十九,最少為八。

第二十七「決擇五觸」:此觸非但一類,視其相應,可分為五。即有對觸、增語觸、明觸、無明觸、非明無明觸。

第二十八「決擇二道得果」:無漏果由二道得,即由無間道斷惑,由解脫道證解脫。

第二十九「決擇羅漢入滅心」:羅漢最後心為異熟無記心,非善惡心;以壽盡時,任運入滅,無作為故。

第三十「決擇四有」:眾生生死流轉之體,有四階段,即生有、本有、死有、中有。

第三十一「決擇厭及離」:於四諦中緣苦集所起忍智,即有厭起;緣四諦智即得離。

上來決擇三十一義,似為零亂無序,實則皆是一家獨到之說。世親作《俱舍頌》,將此諸義補訂於各品中,可知其重視此一家之說也。今略示其要:如言一切法有,以因果所緣成立其義。蓋有因果,有所緣,說有一切法;無法則無因果之實,又無緣不生心故。初之二義即明此也。又如道生時解脫,道滅時斷惑,以生滅立說,即示同時異世之義。謂一生一滅雖則同時;而正滅為現在,正生為未來,即是異世。

次後解脫巳生為現在,無間已滅為過去,仍為一時之事也。故言二道得果,遠近三世分別,皆成立三世有說。後之有部,亦從此啟發也。又如言心緣他境,不緣自性;斷所緣,不斷相應;乃至或斷或縛等義;皆成立現觀漸次之說也。由是可知三十一義,實為其有異餘家而提出自宗之主張者也。

末後論品,示論議之方隅。此殆為印度當時風氣,凡論師達一切義,要能問答裁決。如《婆沙》卷一一八有云:「迦濕彌羅有一論師,入北印闇林伽藍,自稱論師,不受僧使。寺主試之,問云:『三界繫業同時受報否?』答云:『非也。』即免僧使。」可知論師,要能問答。此品所出十問,如初之威儀不威儀,乃言天上有無梵行;乃至四果進退等;皆當時諍論問題也。心論之要,今此說竟。